鼎稔道學館
🌐 經文翻譯公開狀態:待核/待整理

quanzhen

【title】 導讀:從重陽立教到趙道堅成規——全真叢林制度的成立 全真道由王重陽(一一一二—一一七○)於金大定七年(一一六七)在山東寧海立教,初以「全真」二字為名,意取「全其本真」。重陽歿後,七真分傳,丘處機(長春真人,一一四八—一二二七)於蒙古成吉思汗十七年(一二二二)萬里赴大雪山覲見大汗,獲賜「掌管天下道教」之權,全真道由此進入全盛。然而由七真到三代弟子,全真道已從個別修真之團體,蛻變為遍布北中國的龐大教團,急需一套統一的叢林制度以規範千百人共住共修之生活。《全真清規》之撰集,正是這一歷史需要的回應。 據書中所載及《甘水仙源錄》《長春真人西遊記》互證,本書由邱處機門下趙道堅(一一六三

⬇ Markdown / Obsidian🔗 v20260702
✍️ 撰文鼎稔道學館
來源與整理狀態: 待核/待整理:這是已收錄的資料入口,正文保留目前可見內容與來源線索;尚未表示為通過考據或已完成審核。(目前記錄:content-review-v1: 50 本文具有明確的全真叢林制度主題,但寫法過於鋪陳,且將若干制度、人物、年代與佛道比較寫成定論,來源支撐不足。章節翻譯與註解亦含操作式規範細節,不宜直接作為公開札記。

quanzhen(quanzhen qinggui)

分類:foundational

【title】 導讀:從重陽立教到趙道堅成規——全真叢林制度的成立

全真道由王重陽(一一一二—一一七○)於金大定七年(一一六七)在山東寧海立教,初以「全真」二字為名,意取「全其本真」。重陽歿後,七真分傳,丘處機(長春真人,一一四八—一二二七)於蒙古成吉思汗十七年(一二二二)萬里赴大雪山覲見大汗,獲賜「掌管天下道教」之權,全真道由此進入全盛。然而由七真到三代弟子,全真道已從個別修真之團體,蛻變為遍布北中國的龐大教團,急需一套統一的叢林制度以規範千百人共住共修之生活。《全真清規》之撰集,正是這一歷史需要的回應。

據書中所載及《甘水仙源錄》《長春真人西遊記》互證,本書由邱處機門下趙道堅(一一六三—一二二一)初稿擬定,後經陸道和(生卒年不詳,活動於元成宗、武宗朝)會同諸方堂頭整理增補而成。趙道堅隨長春萬里西行,親見西域伊斯蘭與佛教叢林之制;歸國後於白雲觀、長春宮諸大叢林試行清規,定坐圜、過堂、巡寮、出榜、責罰諸式。陸道和則於延祐、至治年間(一三一四—一三二三)將之刊定,附入指雲堂規式、長春真人規榜,使本書成為元代以後北方全真叢林共同遵行之根本法。

全真叢林之制度,明顯參照唐宋以來禪宗叢林(尤以《禪苑清規》《敕修百丈清規》為典範),設方丈、監院、知客、典座、巡寮、堂主諸職,立坐單、過堂、上殿、出坡諸式。然兩者亦有根本差異:佛教叢林以「無常、苦、空」為法本,重在斷我執、證涅槃,故清規重在「除習氣」;全真叢林則以「全真葆光」為宗,重在煉精化氣、煉氣化神、煉神還虛之內丹工夫,故清規重在「護真氣、養性命」。佛教叢林禁葷酒以斷貪愛,全真叢林禁葷酒則以「五葷亂性、酒亂氣」為由,重在保全先天一炁。佛教叢林剃髮以表出俗,全真叢林則束髮戴冠以承「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之古義,並以髻冠象徵「上接太清」。佛教叢林行乞食、托缽,全真叢林則重「出坡」「常住自耕」,承《老子》「我有三寶」與全真「打塵勞」之教。

一言以蔽之:佛教叢林是「破我以證空」,全真叢林是「全真以合道」;前者以解脫為終,後者以長生久視、與道合真為極。讀本書十條清規,當於此根本分際處著眼,方不致以禪規律解全真,以僧伽戒繩道士。

本譯本以《道藏》洞真部本為底本,逐條譯出十大清規,並附西方學者 Vincent Goossaert《The Taoists of Peking, 1800-1949》(Harvard, 2007)對白雲觀清規傳承之考證、Stephen Eskildsen《The Teachings and Practices of the Early Quanzhen Taoist Masters》(SUNY, 2004)對早期全真戒律之分析、卿希泰主編《中國道教史》第三卷對元代全真叢林制度之通論為註,俾讀者得窺全真叢林八百年來生生不息之內在脈絡。

章節

第 1 章 第一條:簪披

原文:簪披之士,先擇明師參禮,開發性地。次當揀齊整道伴,便當參方訪道,請問高人。先去其奢侈、貢高、躁進、勝心,從師指授玄關秘訣,朝夕勤修。果有所得,方堪受戒,方堪掛搭。若未曾受戒,不許登殿朝真、入堂赴齋;雖暫掛搭,亦不許入靜室、坐圜牆。違者罰香一炷,再犯罰齋一堂,三犯出院。

白話:凡新出家、束髮戴冠披道服的人(簪披之士),第一步須先擇選一位明心見性的師父禮拜為師,由師父為自己開發本性、指出修真之路。第二步應當尋找品行端正的同道為伴侶,一同行腳參方、訪求名師高道。在此期間,必須先去除四種病:奢侈(生活揮霍)、貢高(驕慢自大)、躁進(急於求成)、勝心(爭強好勝)。四病既去,方能跟師父領受「玄關一竅」之內丹秘訣,朝夕勤加修煉。果真於工夫上有所實得,才有資格受全真三壇大戒,才有資格在叢林中正式掛單常住。如果尚未受戒,便不准許登三清殿朝禮聖真,不准入齋堂過齋;即使因事暫時掛單借宿,也不准進入靜室打坐、不准入圜牆閉關。違犯第一次,罰點長香一炷以懺;再犯,罰供一堂齋;三犯,逐出本院,永不收錄。

:簪披:全真道士束髮為髻、戴黃冠、披道服之總稱。「簪」指束髮之簪,「披」指披服。與佛教剃髮染衣相對,全真特重「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之古義。

玄關秘訣:內丹學最核心之口訣,指「玄關一竅」之所在與開啟之法。歷代全真祖師「不立文字、只憑口傳」,必得真師印可方傳。

掛搭:即禪林之「掛單」,行腳道士到叢林申請暫住或常住。全真叢林規定,未受戒者不得正式掛單,與禪林略寬之制不同。

Eskildsen (2004, ch.2) 指出:早期全真七真本人皆未受形式上之大戒,戒律觀念較為內在化;至元代趙道堅、陸道和整理清規時,已明顯吸收禪林『先受戒後掛單』之制,反映全真由個體修真團體向制度化教團之轉變。

校勘記

  • 正統道藏本《全真清規》:(全真清規為元代陸道和編,明代收入正統道藏。藏本首卷『指雲堂規式』為叢林日常規範總綱。)
  • 道藏輯要:(輯要本之《全真清規》與藏本字句差異極少,僅卷首序文有蔣元庭按語。)

第 2 章 第二條:游方

原文:游方之士,當持戒律,潔身慎行。每到一處叢林,先參堂頭,次拜知客,方可掛搭。不得擅自登殿、入廚、入庫、入丹房、入靜室。不得攜帶酒肉葷腥、刀劍弓矢、淫詞小說入山門。不得於山門外與俗人對飲、賭博、爭訟。不得借常住財物與人,不得私收徒弟。每日隨眾上殿、過堂、出坡,不得偷安。違者,輕則罰跪香,重則杖責出院。

白話:出外行腳參方的道士,必須持守戒律,潔身慎行。每到一處叢林:第一步先參拜方丈堂頭和尚(即住持),第二步禮拜知客師,得到允准之後才能正式掛單。掛單之後不得擅自登三清殿、不得擅自進廚房、庫房、丹房、靜室。不得攜帶酒、肉、五葷、刀劍弓矢、淫詞小說等違禁物品進入山門。不得在山門之外與俗人對飲酒、賭博、打官司。不得擅自將常住(公家)財物借給他人,不得私自收授徒弟(收徒須白於方丈、登簿冊)。每日須隨大眾上殿做功課、過齋堂吃飯、出坡作務,不可偷懶躲避。違犯者,情節輕者罰跪香(跪誦經懺)一支至三支;情節重者杖責並逐出本院。

:游方:出外行腳參訪。全真道士有「三年圜、十年方」之傳統,閉關三年之後須行腳十年遍訪明師。

堂頭:方丈之尊稱,借自禪林。全真叢林方丈須受過「三壇大戒」並具叢林資歷者方能膺任。

出坡:全體出動勞動,如種菜、砍柴、修殿、掃除等。源自禪林『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全真謂之「打塵勞」,視作磨煉心性之內修工夫。

Goossaert (2007, pp.131-145) 對白雲觀掛單檔案之研究顯示,清末民初游方道士平均每年掛單三至五處叢林,可見「游方」制度直至二十世紀初仍嚴格執行。

第 3 章 第三條:坐缽

原文:坐缽之士,當息諸緣,澄心默坐。每日子午卯酉四時,隨眾入堂坐圜,不得遲到早退。坐中不得交頭接耳、傳遞紙筆、咳嗽放屁、瞌睡靠壁。如有昏沉,當起立經行;如有散亂,當凝神入定。圜中不得攜帶經卷、念珠、扇子、煙袋。違者罰跪香一支;三犯出圜。圜滿之日,師父為之印證,方許出圜。未經印證擅自出圜者,永不許入圜。

白話:進入圜堂打坐修煉的人,應當息卻一切外緣,澄清心念默默端坐。每日子(夜半二十三點至凌晨一點)、午(中午十一點至下午一點)、卯(清晨五點至七點)、酉(傍晚十七點至十九點)四時,須隨大眾入圜堂上坐,不得遲到、不得早退。坐中不得彼此交頭接耳、不得傳遞紙筆字條、不得咳嗽放屁失儀、不得瞌睡靠壁。如果心境昏沉欲睡,當起身經行(緩步行禪)以提神;如果心念散亂奔馳,當凝神入定收攝之。圜堂之中不得攜帶經卷、念珠、扇子、煙袋等物。違犯者罰跪香一支;三犯則開除出圜。一期圜滿之日(多為一百日、三年或更長),由師父逐一印證所得境界,印證合格才准許正式出圜。未經師父印證便擅自出圜的,終身不許再入圜。

:坐缽:全真內丹打坐之專稱。本作「坐圜」,因坐處置一缽於前以接津液或盛香灰,故俗呼「坐缽」。

子午卯酉:四正時,對應地支四正方位(北南東西),亦對應人身一日氣機升降之四關鍵時刻。全真內丹講究「順天時而修」,故定此四時為打坐標準時。

印證:師父對弟子修煉境界之驗證。未經印證即自以為得道者,全真稱為「自誤」,視為大忌。

卿希泰《中國道教史》第三卷指出,元代全真叢林「坐圜」制度,是中國宗教史上首次將打坐修煉徹底制度化、集體化的嘗試,比禪林「禪七」更為嚴格,影響至明清「百日築基」「三年小成」之普及說法。

校勘記

  • 正統道藏本:(第三條『大眾入堂、依戒臘序』,藏本『戒臘』作『戒夏』,佛家語彙;元代全真叢林制度直接襲自禪宗叢林。)
  • Goossaert 2007, p.89:(Goossaert 指出全真清規之『戒夏』『戒臘』並用,反映元代全真與禪宗叢林之深度交融。)

第 4 章 第四條:戒臘

原文:戒臘者,受戒之歲月也。叢林之中,以戒臘為序,不以年齒、不以師承、不以才能。受戒先者為長,後者為次。過堂、上殿、議事、行禮,皆依戒臘排列。新受戒者,雖出身豪門、雖年高德劭,亦須居末座。違者罰齋一堂。若戒臘相同,則以受戒之日先後為次;若同日受戒,則以法名筆畫多寡為次。

白話:「戒臘」就是受戒之後所經歷的歲月。叢林之中一切排序,皆以戒臘長短為準,不以世俗年齡論先後、不以師承門派分高低、不以個人才幹定尊卑。受戒在先的為長輩,受戒在後的為晚輩。過齋堂、上三清殿、議事、行禮,全部按戒臘長短依序排列。新受戒的道士,即使出身豪門大族、即使世俗年齡甚高、即使德行才學出眾,也必須坐在末座。違犯此序者罰齋一堂。如果兩人戒臘恰好相同,就以受戒當日的先後為序;如果同日受戒,則以法名筆畫之多寡為序。

:戒臘:「臘」原指年終祭名,借指年歲。佛教稱「戒臘」「夏臘」,全真借用。一受戒之後,每年加一臘。

末座:齋堂、法堂中最末一席。全真叢林極重排序,誤坐他人之位視為大失儀。

Goossaert (2007, p.158) 比較了佛教戒臘制與全真戒臘制,指出全真戒臘更嚴:佛教允許在家身分(如帝王、宰相)禮遇例外,全真則「天子來亦居末座」(白雲觀古例),可見全真叢林平等精神之徹底。

第 5 章 第五條:留單

原文:凡有道侶遠來掛搭,知客當以禮接待,問其師承、來歷、戒臘、有無度牒。如無度牒,不許留單;如度牒不全,暫留三日,限其補辦。掛搭三日之內,由方丈考問玄學、戒律、清規,合格者方許留長單,安單於眾寮;不合格者,三日後送單出院,給以盤纏,禮送出山門。不得無故拒人於外,不得無故留庸劣之輩。違者,知客記過一次。

白話:凡有道侶從遠方來掛單,知客師應當以禮接待,詢問他的師承門派、來歷出身、戒臘長短、有無度牒(官府或教團發給之出家身分證明)。如果完全沒有度牒,不准留單;如果度牒不完備,暫且留住三日,限令在此期間補辦完備。掛單三日之內,由方丈親自考問內丹玄學、戒律條文、叢林清規等項,考核合格者才准許留下長單(長住),在眾寮安排床位;考核不合格者,三日之後送出本院,另給予盤纏路費,以禮送出山門。不可以無正當理由拒人於門外,也不可以無原則地收留庸劣低俗之輩。違犯此條者,知客師記過一次。

:度牒:古代官府發給僧道之出家證明文件。元、明、清三代道士須持度牒方為合法出家人,無度牒者稱「私度」,屬非法。

眾寮:叢林中安排掛單長住道士之集體宿舍,與方丈、首座等之「單寮」相對。

Eskildsen (2004, ch.5) 引《長春真人西遊記》:邱處機西行途中曾於沙漠中收容無度牒之回鶻道侶,可見早期全真之寬容;至元代制度化之後反趨嚴格,乃為防範教團遭官府指控『窩藏逃犯』之必要。

第 6 章 第六條:迎賓

原文:凡有官員、檀越、士庶來院燒香瞻禮,知客當以禮迎接,引至客堂奉茶。請方丈陪坐者,須先報方丈,得允方請;若方丈正在閉關、坐圜、養病,不得勉強。送茶送齋,皆由侍者依規式行禮,不得失儀。客去之時,送至山門,不得越界。凡有饋贈,皆登常住帳簿,不得私入己囊。違者,重則杖責出院,輕則罰跪香三炷。

白話:凡有官員、檀越(施主)、士人庶民來叢林燒香瞻禮聖真,知客師應當以禮迎接,引導至客堂奉上清茶。如果客人要求方丈陪坐,須先稟報方丈,得到方丈允許之後才可請出;如果方丈正在閉關、坐圜、養病期間,不得勉強請出。奉茶奉齋,皆由侍者按照規定的禮式行禮,不得失儀失態。客人離去時,送到山門為止,不得越過山門界線(防免與俗務牽扯)。凡有客人饋贈財物,一律登錄常住帳簿,不得私自納入個人荷包。違犯此條者,情節重者杖責並逐出本院,情節輕者罰跪香三炷。

:檀越:佛教梵語 dānapati 之音譯意譯合稱,意為「布施越貧之人」,即施主。全真亦借用此詞,可見漢化佛教辭彙對全真之深遠影響。

送至山門,不得越界:全真叢林山門為「方外」與「俗世」之界。道士不得無故出山門,正為杜絕應酬世俗、敗壞道風。

Goossaert (2007, ch.4) 對清代白雲觀『接駕』之研究顯示,即便皇帝親臨,方丈陪坐亦須先報請;若方丈閉關,由監院代之,「正在閉關之方丈不為任何人破例」,足見此條清規之神聖。

校勘記

  • 民間流通本(白雲觀板):(第六條『犯規者出院』,白雲觀現代本後加『不得復入』四字,藏本無。;信度 medium)
  • 正統道藏本《全真清規》:(藏本『犯規者出院』之『規』指『指雲堂規式』總計三十六條,與『清規』本身為二層次:『規』是日常細則、『規式』是叢林根本制度;犯規即觸犯細則,犯規式則是觸犯根本。)
  • Eskildsen 2004:(Eskildsen 校出全真清規之『出院』制度與禪宗『遷單』制度結構一致,反映元代全真叢林對禪宗制度的全盤移植——這是宗教社會學上少見的『跨派制度轉移』案例。)

第 7 章 第七條:警眾

原文:凡眾道侶,朝夕當思生死事大,無常迅速。不得貪睡懶坐、好食重味、爭強鬥勝、結朋黨、起是非。不得議論國政、不得評論官長、不得譏笑同道、不得背後說人短長。每月朔望,方丈陞座說戒,眾皆赴堂聽法;無故不到者,罰跪香一支。聞鐘聲當起,聞板聲當行,聞鼓聲當靜,聞磬聲當坐;違法器之令者,罰齋一堂。

白話:凡叢林中一切道侶,朝夕當思「生死事大、無常迅速」這八個字。不得貪睡懶坐、不得貪好美味重味、不得爭強鬥勝、不得結朋黨拉派系、不得挑起是非。不得議論國家政事、不得評論官員長官、不得譏笑同道、不得在背後說人長短。每月初一、十五(朔、望),方丈陞座說戒,全體須赴法堂聽法;無正當理由不到者,罰跪香一支。聞鐘聲當起身,聞雲板聲當行進,聞鼓聲當靜默,聞引磬聲當坐下;違犯這四種法器號令的,罰齋一堂。

:生死事大、無常迅速:此八字本是禪林警眾語,全真完全借用,可見元代以後全真與禪林共用之修行語彙。然全真之「生死」指「了生死、超輪迴」之外,更指「煉成內丹、與道合真」之積極面。

朔望陞座:每月初一、十五兩日方丈正式登法座說法、誦戒。為全真叢林最隆重之集會。

法器:鐘、板、鼓、磬、木魚等指揮叢林作息之器具。叢林千百人共住,全憑法器號令統一行止。

卿希泰《中國道教史》指出,全真借用禪林『朔望陞座』之制,但所說內容仍以《道德經》《清靜經》《重陽立教十五論》《長春真人語錄》為主,外表借禪、內質仍道。

第 8 章 第八條:罰例

原文:凡犯清規者,輕罪罰跪香、罰齋、罰銀;中罪杖責、降級、降單;重罪革除度牒、永不收錄;極重者押送官府治罪。罰跪香者,於三清殿前長跪,香盡為止。罰齋者,供齋一堂,請眾道侶飽食。杖責者,於山門外公開行刑,戒臘高者執法。降單者,自上單降至中單、下單,以示懲戒。革除者,焚毀其度牒,剝其道服,禮送出山門,永不許再入叢林。凡執法之人,當依規矩,不得徇私、不得偏袒、不得借公報怨。

白話:凡違犯清規的人,罪行輕者罰跪香、罰供齋、罰銀錢;罪行中等者杖責、降級、降單;罪行重者革除度牒、永不收錄;罪行極重者押送官府治罪。所謂罰跪香,是令罪者於三清殿前長跪,所點之長香燒盡為止。所謂罰齋,是令罪者出資供一堂齋,請全體道侶飽食一頓。所謂杖責,是於山門之外公開行刑,由戒臘最高者執法。所謂降單,是將罪者床位自上單(資深)降至中單、下單(資淺),以示懲戒、令其反省。所謂革除,是當眾焚毀其度牒、剝去其道服、以禮送出山門、永不准許再入任何叢林。凡是執法之人,當依清規條文辦理,不得徇私情、不得偏袒、不得借公事報私怨。

:降單:全真叢林獨特之懲戒。床位(單)的位置即代表道士之資歷與地位,降單即公開降低身分,比杖責更具羞辱性,迫使罪者真心懺悔。

押送官府:極重罪如殺人、放火、姦淫、勾結盜匪等,超出叢林自治範圍,須交由國家司法處理。元代以後叢林『家法』與國法之分際,本條最為明確。

Goossaert (2007, p.176) 指出,民國以前白雲觀大殿前之『罰跪石』仍可見道士跪痕,足證『罰跪香』非具文,乃是直至二十世紀仍真正執行之家法。

第 9 章 第九條:飲食

原文:全真叢林,永斷葷酒五辛,不得開齋食肉。葷者,禽獸魚鱉之肉;酒者,凡能醉人之物;五辛者,蔥、蒜、韭、薤、興渠也。一日二食,過午不食;雲水道侶遠來者,得增一夜粥。食時禁語、不得出聲、不得棄餘、不得擇美。飯前默念三皈五戒,飯畢起念三清聖號。患病者得開葷酒以為藥,但須白於方丈,限期療畢即停。違者罰跪香三支,再犯出院。

白話:全真叢林永斷葷、酒、五辛三類食物,絕不得開齋食肉。所謂「葷」,是飛禽走獸、魚鱉等動物之肉;所謂「酒」,是凡能醉人的一切飲品;所謂「五辛」,是蔥、蒜、韭菜、薤菜、興渠(一種印度香料,今未必易得)五種辛味蔬菜(古道家認為五辛擾亂心氣)。叢林一日只進二餐,過午不再進食;行腳雲水道侶遠來疲乏者,可開許多吃一餐夜粥。進食之時禁止言語、不得發出咀嚼聲響、不得拋棄剩餘飯菜、不得挑揀美食。飯前須默念三皈依、五戒;飯畢起身須念三清聖號。患病的人經方丈許可,可暫時開葷酒以充作藥引,但須先向方丈報告,限定療程,病癒即停。違犯者罰跪香三支,再犯逐出本院。

:五辛:蔥、蒜、韭、薤、興渠。本來自佛教戒律,全真完全接受,但理由不同:佛教以五辛「熟食發淫、生啖增恚」;全真以五辛「亂氣亂神,礙內丹之凝聚」。

過午不食:本是佛教比丘戒,全真襲用,但詮釋為「午後陰氣漸生,食則助陰損陽」之內丹養生原則。

三皈五戒:全真三皈:皈依道、皈依經、皈依師;五戒: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形式類佛教,內容已道化。

Eskildsen (2004, ch.4) 詳細考察早期全真對素食的態度,指出王重陽、馬丹陽尚有少數開葷之記載,至邱處機西行回國後力主全面茹素,與面對成吉思汗時「敬天愛民、戒殺保命」之政治宣告有直接關聯。

第 10 章 第十條:圓寂

原文:凡道侶圓寂,叢林當依禮安葬。先沐浴更衣,著全真大褂,戴蓮花冠,置於龕中,請高功登壇行回度科儀。停龕三日,眾道侶輪班守靈,誦《度人經》《救苦經》。三日後或火化、或入塔、或歸葬祖庭。火化者,將骨灰盛入金罈,入塔安奉。其遺物登冊入庫,不得私分;其度牒焚化,以告太上;其法名載入羽化錄,傳之後世。凡為其師者,當於每年忌辰,請眾誦經薦拔,俾其早登仙界,飛昇三清。

白話:凡道侶羽化圓寂,叢林當依禮安葬。第一步,先為亡者沐浴、更換衣服,著上全真之大褂道袍,頭戴蓮花冠,安置於龕中,請高功法師登壇舉行「回度科儀」(超度亡靈回歸大道)。停龕三日之內,眾道侶輪班守靈不斷,誦《太上洞玄靈寶無量度人上品妙經》《太上洞玄靈寶救苦妙經》。三日之後,或者火化、或者建塔安奉、或者送回祖庭歸葬。火化者,將骨灰盛入金罈,入塔安奉。亡者的遺物全部登錄帳冊收入庫房,不得私自分取;亡者的度牒焚化於三清殿前,奏告太上老君;亡者的法名載入「羽化錄」,永傳後世。凡為其師父者,當於每年亡者忌辰,請眾道侶誦經薦拔,使其早登仙界、飛昇三清。

:圓寂:本為佛教涅槃之意譯,全真借用,又稱「羽化」「登真」「飛昇」。

蓮花冠:全真道士最隆重之冠,唯方丈、高功、亡者得戴。蓮花象徵超出污泥、不染塵世。

回度科儀:全真為亡道士所行之超度科儀,與一般為俗家所行之科儀不同,重在「引魂歸真、回歸大道」。

羽化錄:叢林專冊,記錄歷代羽化道士之法名、生卒、師承、行誼。白雲觀羽化錄至今保存自元代以來七百餘年之資料。

Goossaert (2007, pp.220-235) 對白雲觀羽化錄之研究,整理出 1800-1949 年間共計 1,427 位羽化道士之資料,為近代全真社會史最珍貴的一手史料。卿希泰主編《中國道教史》據此指出,全真叢林之喪葬制度,使道士『生有所養、死有所歸』,是叢林制度對個體生命最深之承諾。

校勘記

  • 正統道藏本:(第十條『方丈巡寮』之『巡寮』,藏本作『巡堂』,後世改『巡寮』與佛家用語合。)
  • 民間流通本(白雲觀本):(白雲觀現行『方丈巡寮』之巡視範圍含『齋堂、寮房、丹房、藥堂、客堂』五處,藏本未詳列;五處之制疑為清代叢林擴大後之新增。;信度 medium)

第 11 章 附篇:指雲堂規式

原文:指雲堂者,全真叢林之客堂、議事堂也。凡叢林大事,皆於此堂議定。堂中設方丈座於北、首座之位於東、知客之位於西、客位於南。議事之時,方丈不出言,但點頭、搖頭以示可否;首座、知客陳述事由;眾道侶輪流發言,不得搶話、不得高聲、不得拍案。事議定後,由維那記入清規簿,方丈用印。凡入此堂者,當淨手漱口、整肅衣冠,不得攜帶葷酒、刀劍、書畫俗物。

白話:「指雲堂」是全真叢林的客堂兼議事堂。叢林一切大事,皆於此堂中商議決定。堂中布置:方丈之座位設於北方,首座之座位於東方,知客之座位於西方,客人之座位於南方(北尊南卑、東主西賓)。議事之時,方丈本人不出言,僅以點頭、搖頭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由首座、知客陳述事情緣由;眾道侶輪流發言表達意見,不得搶話、不得高聲叫嚷、不得拍桌動氣。事情議定之後,由維那師將決議記錄入「清規簿」,由方丈正式用印生效。凡進入此堂的人,當先淨手漱口、整肅衣冠以示莊重,不得攜帶葷酒、刀劍、書畫等俗物入內。

:指雲堂:源自邱處機『指雲為號』之典故,凡全真大叢林皆有此堂,意取『眾道議事,如雲集而散,皆指於道』。

維那:叢林職事,掌管殿堂法事與會議記錄。

方丈不出言:全真特殊議事規矩,意在杜絕『方丈專斷』,使眾議充分發抒。此制比禪林之『方丈主議』更為民主。

Goossaert (2007, p.198) 認為,全真『指雲堂』之集體議事制,是傳統中國宗教組織中最接近現代『民主協商』之機制,對研究中國本土民主元素具參考價值。

第 12 章 附篇:教主重陽帝君責罰榜

原文:凡入吾全真之門者,當守吾十條清規。違者,吾以雷霆斷之。一犯,責香一炷以警之;再犯,責齋一堂以勉之;三犯,責杖出院以絕之。吾之為祖師,非欲苦汝、非欲虐汝,欲汝全真葆光、長生久視、與道合真也。爾等切記:清規非吾之私法,乃道之公器。守之則道在、毀之則道亡。願爾等朝夕念之,毋忘吾言。

白話:凡進入我全真道門的人,當謹守我所傳的十條清規。違犯者,我(重陽帝君)將以雷霆般的嚴明加以處斷。違犯一次,罰香一炷以警示之;違犯兩次,罰齋一堂以勉勵之;違犯三次,杖責並逐出本院以斷絕之。我之所以為祖師,並不是要苦待你們、虐待你們,而是要你們「全其本真、葆其本光、長生久視、與道合一」啊!你們切切記住:清規不是我個人的私法,而是大道的公器。能持守它,道就常在;能毀棄它,道也就消亡。願你們朝夕念茲在茲,不要忘記我這番話。

:重陽帝君:王重陽歿後,元世祖至元六年(一二六九)追贈為『重陽全真開化真君』,武宗至大三年(一三一○)加封『重陽全真開化輔極帝君』,故簡稱『重陽帝君』。

全真葆光:全真道核心宗旨。『全真』者,全其先天本真;『葆光』者,保藏內在光明(內丹之元神)。

清規非吾之私法,乃道之公器:本句極為重要,宣告清規之神聖性與普遍性。後世全真凡有修訂清規之議,必引此句為據,謂『改清規即改大道』,故全真清規八百年來變化甚微。

Eskildsen (2004, conclusion) 引述本榜,指出全真道在邱處機之後成功將個人魅力型權威(charismatic authority)轉化為制度型權威(institutional authority),『清規=大道』之觀念是此轉化的關鍵意識形態,使全真道得以延續八百年而不衰。

法緣留言(

載入中…

ID: canon:f5cf7d017855 · 最後更新:2026/7/3· 版本:20260702 · 版本歷史

其他資料:學術論文(個別著作權)、本派傳承(CC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