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佛道論衡與至元焚經考——憲宗戊午辯論、至元十八年焚毀道藏與化胡經爭議
摘要
蒙元前期的佛道衝突,從憲宗朝的寺產訟案延續到世祖至元年間的焚經,前後二十餘年,傳統敘述常把它濃縮為一場「化胡經真偽」的辯論,並以「至元焚經致道藏大量散佚」「全真自此衰落」作結。本文追問:現存材料究竟能把這一事件說到什麼程度?其中哪些是朝廷確曾下達的處分,哪些是勝利一方的敘事整形,哪些是後世累積的推論?
材料以祥邁《辯偽錄》為主軸,以念常《佛祖歷代通載》的平行重錄互校,並參照《元史》本紀與列傳、《高僧傳》《集古今佛道論衡》《甄正論》等中古護法文獻、敦煌本《老子化胡經》,以及現代學者對《八十一化圖說》傳世刊本的著錄。方法上,本文把證據分為「文獻記載」「傳統說法」「現代研究推論」三級,區分《辯偽錄》的公文書層與辯難敘事層,凡數字、日期、人名有異文者一律並列。
主要論點有五。第一,《辯偽錄》並非一時一手之作:卷內兩個絕筆題記與序文稱謂顯示,今本至少包含約一二六五年的初稿層、約一二九一年的奏進層與世祖身後的序文層;卷五碑文與卷四紀事在仁義之判出自何人、道方是否承認史記不載化胡、八思巴是否一問定局等處互有出入,顯示佛方敘事本身經歷了由群像紀事到官方定型的過程。第二,衝突的起點是產權、造像與文本三項綁定的訴訟,朝廷處置呈現「判決、規避、再訴、再判」的循環;歸還寺數至少有三套數字,不宜任取其一。第三,戊午年(約一二五八)對論以身分為賭注、以「有無文本根據」為勝負判準,至元十八年(約一二八一)則改以效驗之說當面驗證,處分對象由全真一系擴大為道門整體,焚經並以禪門下火法語儀式化;唐、宋、元三朝對化胡文本的處分方向並不一致,不宜視為線性加嚴。第四,元代處置命令的直接對象,以令狐璋、史志經一系的《八十一化圖》圖說本及其板木、壁畫、碑刻為主,並以「化胡」之名牽連一個跨越六朝至宋代的多層文本群;敦煌本《老子化胡經》帶有唐代或稍前的改編層,不能等同西晉王浮原作,也不能等同元代所焚之本。第五,禁斷道經目約三十九種,以論爭文與老君聖傳為主體,推論其中至少部分抄合自既有護法文獻;勝利方文獻自承「多隱匿未毀」「一半不曾燒了」,若干被禁之書仍見於明代刊本道藏系統,道藏卷帙落差的歸因缺乏牢固的量化基礎,而教團在朝廷位階受挫的同時,地方宮觀與傳承網絡則有延續的跡象。
據此,本文以「三層落差」(敘事與檔案、法令與執行、中央象徵秩序與地方社會基礎)整合各章證據,提出一個審慎的推論:據現存材料,至元毀藏的象徵效力大於其物理效力。此一推論受制於執行程度無從量化、禁目逐條對照未竟、藏蒙文材料尚待對讀等缺口,文末另列後續研究方向。
一、引言
(一)問題意識
一二八一年十月,元廷在大都憫忠寺集百官焚毀道藏經文與印板,並頒白話聖旨於諸路,規定「除道德經外,說謊做來底道藏經文并印板,盡行燒毀了者」(《辯偽錄》卷二)。它通常被放在一條更長的敘事裡理解:憲宗朝全真教團佔據佛寺、刊布《老子八十一化圖》,少林長老福裕上訴,一二五八年開平(後之上都)宮中對論,道方敗訴,十七名道士落髮、化胡經板被焚;二十餘年後,佛方再以「偽經尚存」為言,終於促成至元焚經。在通行的道教史與佛教史敘述中,這條敘事又常附帶兩個結論:焚經造成金元道藏大量散佚,全真教團自此由盛轉衰。
這條敘事的骨架大體來自一部書,即祥邁奉敕纂錄的《辯偽錄》。書中保存了大量聖旨、令旨、碑文與禁經書目,是研究此事不可替代的材料;但撰者本人列名戊午年與辯十七僧之中,全書又出自勝訴一方,而道方現存材料中未見對等的自述。明初官修《元史》對此事的記載極其簡省,〈世祖本紀〉只有兩條短記,〈釋老傳〉則記其人而不記其事。今日對這場爭端的認識,大部分建立在勝方文獻之上。
本文的問題因此不是重新講述一遍「誰贏了辯論」,而是追問三件事。其一,這批材料各自屬於什麼性質、寫成於什麼時間,能把事件說到什麼程度?其二,朝廷的處分在字面上涵蓋多廣,實際落實到何種地步?其三,「焚經致道藏散佚」「全真自此衰落」這類結論,有多少屬於文獻記載,有多少屬於後世累積的推論?這三個問題分別對應本文貫穿全篇的「三層落差」:敘事層與檔案層的落差、法令與執行的落差、中央象徵秩序與地方社會基礎的落差。
(二)研究史回顧與評述
近代以來的研究大致可分三個取向,詳評見第九章。
第一是文本考證與教派通史的取向。敦煌寫本刊布之後,羅振玉所輯《老子化胡經》殘卷進入學術流通,日本學界的三教交涉史研究把化胡說置於長時段的佛道論爭脈絡。中文學界方面,陳垣《南宋初河北新道教考》以全真、真大道、太一三派並觀,奠定金元「新道教」的研究框架;陳國符《道藏源流考》(中華書局,一九六三增訂本)整理金元明三藏的譜系,後來「毀藏致道藏大量散佚」的說法,其推論脈絡可上溯於此;孫克寬《元代道教之發展》(東海大學,一九六八)則系統處理元代教團與朝廷的關係。日本學者在這一時期留下了對本題至關緊要的成果:野上俊靜《元史釋老傳の研究》(一九七八)使正史的沉默成為可以討論的史學史問題;吉岡義豊〈太上八十一化圖について〉(《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第七卷第一號,一九五八)著錄《八十一化圖說》的兩種傳世刊本,指出其題署的令狐璋、史志經與《辯偽錄》所點名者相合,並評《辯偽錄》的引文方式「粗雜」;窪德忠〈老子八十一化圖說について——その資料問題を中心として〉(《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五八冊,一九七二)延伸其資料學。此一取向的貢獻在於文本系譜的精確,但事件骨架大體仍沿用《辯偽錄》的敘事,這主要是材料結構使然。
第二是金石與文書行政的取向。蔡美彪編《元代白話碑集錄》(科學出版社,一九五五)、陳垣編纂、陳智超與曾慶瑛校補《道家金石略》(文物出版社,一九八八)等碑刻資料的整理,使研究者得以用不經論爭文獻轉手的材料覆核事件。中村淳〈モンゴル時代の「道佛論爭」の實像——クビライの中國支配への道〉(《東洋學報》第七五卷第三・四號,一九九四)主張把所謂「道佛論爭」放在忽必烈建立漢地支配秩序的過程中理解;高橋文治〈クビライの令旨二通——もう一つの「道佛論爭」〉(《アジア文化學科年報》第二號,一九九九)與其《モンゴル時代道教文書の研究》(汲古書院,二〇一一)則提示,現存令旨所呈現的爭端樣態,與《辯偽錄》所建構的論爭未必重合。這一轉向使產權裁決與行政管轄成為主題,對本題的解釋力相當強;但須注意,本題所依賴的白話聖旨與令旨,現存文本多經佛方文獻傳錄,以公文書為骨幹並不等於完全擺脫佛方視角,只是把偏向從「敘事如何寫」移到「文件如何選」。
第三是教團史、地方社會史與圖像史的整合。Vincent Goossaert, "The Invention of an Order," Journal of Chinese Religions 29 (2001) 等研究使全真成為一個內部有世代、地域與路線差異的組織,而非面目單一的論敵;Jinping Wang, In the Wake of the Mongols(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8)以山西為場域,說明全真宮觀在戰後華北社會重建中的角色;Paul R. Katz, Images of the Immortal(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9)處理永樂宮的營建與壁畫。與此並行,Kristofer Schipper and Franciscus Verellen eds., The Taoist Canon: A Historical Companion to the Daozang(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4)提供了逐條核對道藏文本的目錄學基準;Christopher P. Atwood, "Validation by Holiness or Sovereignty," The International History Review 26:2 (2004) 則對「蒙古宗教寬容」的舊框架提出以聖性與主權互證的政治神學理解。
綜觀三個取向,既有研究已分別指出《辯偽錄》的立場偏向、詔令與實效的距離、地方教團的延續,但這些觀察分散在不同領域,尚少被排列成一條可以逐層檢驗的論證線。另有幾處具體的空白:禁斷道經目與傳世道經的逐條對照,目前未見公開發表的完整表格;《辯偽錄》內部的成書層次與《通載》平行傳本的異文,少有系統整理;真大道、太一教在至元事件中的處境,研究相對稀薄。本文的工作,即在這些取向的交疊處展開。
(三)材料與方法
本文所用材料分為五組。第一組是《辯偽錄》,以《大正新脩大藏經》第五十二冊所收本為準,兼及楊曉春、張平鳳整理《大元至元辨偽錄》(上海古籍出版社,二〇二五)的出版信息;後者的底本與校勘體例本文未能逐一評估,引文仍依大正藏本。第二組是念常《佛祖歷代通載》(《大正藏》第四十九冊),其中重錄了至元十八年白話聖旨、至元二十一年碑文、張伯淳序、禁斷道經目與下火法語,構成可資互校的平行傳本。第三組是正史,即《元史》的〈世祖本紀〉〈釋老傳〉〈鐵哥傳〉〈百官志〉等;本次所用電子文本為四庫全書本,其中人名經乾隆改譯(如祁志誠作「析志誠」、那摩作「納摩」、八思巴作「帕克斯巴」),行文一律依中華書局點校本的通行寫法回復。第四組是中古化胡論爭的護法文獻,包括慧皎《高僧傳》、道宣《集古今佛道論衡》、玄嶷《甄正論》,以及《大正藏》第五十四冊所收敦煌本《老子化胡經》。第五組是現代研究者對傳世刊本、碑刻與圖像遺存的著錄,未能親見原件者標明轉引出處。
方法上有四項原則。其一,分層閱讀《辯偽錄》:卷五所收碑文與中書省文書、卷二所附白話聖旨與令旨、卷二末禁經目與卷四人員名單,屬公文書與名錄層,可信度較高,但標題、繫年與人名仍須與《通載》及正史互校;卷一至卷四的辯難對話與所引道經文句,屬論爭修辭,逐條對勘後從嚴使用;報應敘事則與事實層剝離。其二,異文並陳:寺數(三十七、二百三十七、二百二、二百二十七)、聖旨日期(十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撰碑人名單(七人、九姓)等凡有異文者一律並列,不任取其一。其三,防止時代錯置:一二五八年稱八思巴為「帝師」屬一二八四年碑文的追述稱謂;「上都」之名在一二五八年尚未行用;敦煌本《老子化胡經》不等同西晉原作或元代所焚之本;「道藏」一詞在一二八一年文獻中所指,不以明《正統道藏》的分部結構回推;全真「佔寺」須置於金元之際華北戰後產權混亂的脈絡中理解。其四,道方處境以非論爭性材料為主要依據,不假設曾經存在一部「道方版《辯偽錄》」,材料不足之處寧可標為待考,也不以佛方敘事的反面推想道方立場。
年代標示方面,干支與年號紀年之後以「約」附注公元;朔日干支未經點校本覆核者,標為待考。
(四)證據分級說明
本文把證據分為三級,並在行文中盡量標明所據屬於哪一級。
第一級為「文獻記載」,指可在原典中逐字核對的內容。例如至元二十一年碑文記戊午年論爭之後,「遣使臣脫歡將者樊志應等十有七人,詣龍光寺削髮為僧」(《辯偽錄》卷五)。此級只保證「某文獻如此記載」,不自動保證所記即為實情;它的價值在於可以覆核、可以互校。出自勝利一方卻不利於其勝利敘事的記載,如至元十八年奏言「往年所焚道家偽經板本化圖,多隱匿未毀」,其證明力反而較強。
第二級為「傳統說法」,指後世通行、但文獻或量化基礎不穩的敘述。典型例子是「至元毀藏致使金元道藏卷帙大量散佚」。此說的主要依據是金元兩藏傳世卷數與明《正統道藏》卷數的相減,至於哪些文本確因焚經而亡、哪些在金元之際兵燹中已經散失、哪些是明代編纂時另有取捨,未經逐條落實。「全真自此衰落」亦屬此級。
第三級為「現代研究推論」,指學者基於材料所作的解釋,例如中村淳以論爭為忽必烈漢地支配秩序之一環、Atwood 以聖性與主權互證理解蒙古宗教政策、吉岡義豊推測《八十一化圖》入藏為「連道藏一併焚毀」的近因之一。這類解釋可以很有說服力,但行文中一律注明出處,不與第一級材料混寫為同一句陳述。本文自己的推論,例如禁經目部分抄合舊目、至元毀藏的象徵效力大於物理效力,亦屬此級,行文中逐處標為推論。
三級之外,還須正視史料的非對稱:佛方有奉敕纂錄的完整論爭文獻,道方則多只以被指控者的身分出現其中。分級與分層不能消除材料的偏向,但可讓偏向在行文中被看見。
(五)章節安排
除本章外,正文分為九章。
第二章〈史料層級與文本判分〉先立判準,討論《辯偽錄》的成書層次、《通載》平行傳本的異文、公文書層的可信度與《元史》的沉默。
第三章〈化胡論述的長時段〉交代自〈帛遠傳〉王浮造經說至唐總章、宋大中祥符處分的前史,說明歷代處分方向的非線性,以及元代佛方如何把前史編排為先例鏈。
第四章〈全真擴張與寺產之爭〉處理約一二五五至一二五七年的乙卯、丙辰兩役,把佛方指控拆為產權、造像與文本三項,並列三套寺數,說明判決屢遭規避的循環。
第五章〈戊午上都對論〉分析約一二五八年對論的程序、以身分為賭注的罰則、三個爭點、八思巴角色的史料批判,以及約一二六一年辛酉聖旨對判決的再確認。
第六章〈被焚的文本〉討論「破十四偽」所引化圖文句、令狐璋與史志經本與傳世刊本的對應、敦煌本《老子化胡經》的年代層次,以及二者不宜混同的理由。
第七章〈至元十七、十八年的考證與焚經〉重建第二波處分的行政流程,自吉祥院縱火案、長春宮查驗、「佩符入火」、憫忠寺焚經與下火文,至白話聖旨的法律範圍與至元二十一年撰碑。
第八章〈法令與執行的落差〉是本文用力所在,就禁斷道經目作合校與分類並推論其來源,整理執行不徹底的自承、被禁之書的傳世反證與卷帙落差的歸因問題,並評估教團在朝廷位階與地方基礎兩個層次上的處境。
第九章〈研究史與解釋框架〉評議近代以來的研究取向與《辯偽錄》的三派讀法,檢討「蒙古宗教寬容」框架,並說明「三層落差」如何整合前述各章的證據。第十章為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文末附參考文獻,並附事件年表、至元禁斷道經目合校表與與辯僧道名單三份附錄。
全文目錄
- 二、史料層級與文本判分:《辯偽錄》的成書層次、平行傳本與正史的沉默
- (一)三級證據的操作定義:文獻記載、傳統說法與現代研究推論
- (二)《辯偽錄》的性質與成書層次:「奉勅實錄撰」、兩序與兩個絕筆題記
- (三)平行傳本:《佛祖歷代通載》的重錄與兩本互校
- (四)公文書層的可信度:白話聖旨、令旨與碑文
- (五)《元史》的沉默與四庫本人名陷阱
- 三、化胡論述的長時段:從〈帛遠傳〉到唐宋處分的前史
- (一)化胡說的早期痕跡與王浮造經說:〈襄楷傳〉、《魏略》與〈帛遠傳〉的冥報框架
- (二)宮廷論衡中的化胡問題:北魏正光與唐顯慶
- (三)總章年間的處分與「有記及化胡事者並宜削除」
- (四)宋代的反向處分:王欽若「古聖遺跡不可削」
- (五)化胡論述的思想史定位、元代佛方的先例鏈與使用分寸
- 四、全真擴張與寺產之爭:乙卯、丙辰兩役與「四百八十二所」(約一二五五至一二五七)
- (一)衝突的前史:丘處機西行後的教團擴張與耶律楚材的批評
- (二)佛方指控的內容:張伯淳序與福裕上表
- (三)乙卯(約一二五五):萬安閣御前對質、君腦兒聖旨與那摩的會勘
- (四)丙辰(約一二五六):和林行宮、李志常不赴與其卒
- (五)寺數的三套數字與執行反覆
- 五、戊午上都對論:賭注式辯論的程序、論題與裁決(約1258—1261)
- (一)召集的理由與場所:從和林到「上都宮中大閣」
- (二)以身分為賭注:「冠首」與「削髮」的約定
- (三)三個爭點:字義、文本有無與史料效力
- (四)八思巴角色的史料批判
- (五)處分:龍光寺削髮、燕京焚經與「四十五部」
- (六)辛酉聖旨與判決的再確認
- 六、被焚的文本:《老子化胡經》、《八十一化圖》與佛方的文本攻擊
- (一)「破十四偽」:《辯偽錄》卷一、卷二的條目體與「第某化云」引文
- (二)令狐璋、史志經與傳世刊本的對應
- (三)吉岡義豊對《辯偽錄》引文的評斷與資料學的延伸
- (四)敦煌本《老子化胡經》的年代層次
- (五)「化胡經」與「八十一化圖」不宜混同
- (六)載體的多樣性:刻本、壁畫與碑刻
- 七、至元十七、十八年的考證與焚經:長春宮集議、佩符入火與憫忠寺下火
- (一)導火線:吉祥院縱火案與至元十七年二月之詔
- (二)都功德司的奏請與長春宮的「翻閱兼旬」
- (三)「佩符入火」:以效驗之說作為行政證據
- (四)十月壬子憫忠寺焚經與林泉從倫的下火文
- (五)至元十八年白話聖旨的法律範圍
- (六)至元二十一年撰碑:勝利敘事的官方定型
- 八、法令與執行的落差:禁斷道經目、傳世反證與道藏卷帙的量化限度
- (一)「禁斷道藏偽經下項」的兩本合校與書目結構
- (二)書目的來源:查扣清單抑或抄合舊目
- (三)勝利方文獻自承的執行不徹底
- (四)傳世反證:被禁之書仍見於明代刊本道藏
- (五)道藏卷帙落差的歸因問題
- (六)教團處境:朝廷位階受挫與地方基礎的延續
- 九、研究史與解釋框架:從教義論爭到支配秩序、文書行政與地方社會
- (一)奠基與體系化期:文本考證、教派通史與道藏源流
- (二)金石與文書行政轉向:從「論爭」到「支配」
- (三)教團史、地方社會史與圖像史的整合
- (四)《辯偽錄》史料性質的三派讀法
- (五)「蒙古宗教寬容」框架的再檢討
- (六)本文框架:三層落差的綜合與尚存缺口
- 十、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 (一)結論
- (二)本文的限制
- (三)後續研究建議
- 附錄
- 附錄一:事件繫年簡表(附證據等級)
- 附錄二:至元十八年禁斷道經目兩本合校表
參考文獻
一、一手文獻
(依成書時代先後排列。佛典均據《大正新脩大藏經》本,經 CBETA 電子文本核對;凡僅據現代研究轉引而未見原件者,於條目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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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壽,《三國志‧魏書‧烏丸鮮卑東夷傳》,裴松之注引魚豢《魏略‧西戎傳》。
慧皎,《高僧傳》卷一〈帛遠傳〉,《大正新脩大藏經》第五十冊。
道宣,《集古今佛道論衡》卷甲、卷丁,《大正新脩大藏經》第五十二冊。
玄嶷,《甄正論》,《大正新脩大藏經》第五十二冊。
《老子化胡經》(敦煌本,存卷一、卷十),《大正新脩大藏經》第五十四冊(校記標其底本為《鳴沙石室佚書續編》,一般認為即羅振玉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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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仙飛泉觀碑〉(河北蔚縣,至元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立石;本文未見原碑,據吉岡義豊〈太上八十一化圖について〉轉引)。
祥邁,《辯偽錄》五卷,《大正新脩大藏經》第五十二冊。本文所引包括:卷首張伯淳〈辯偽錄序〉、貴吉祥序;卷一、卷二「破十四偽」;卷二末〈欽奉聖旨禁斷道藏偽經下項〉、至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白話聖旨、鷄兒年六月二十八日開平府聖旨、戊午年七月十一日令旨;卷三乙卯、丙辰、丁巳紀事與福裕上表;卷四戊午對論紀事、與辯十七僧及落髮十七道士名單、戊午年七月十一日令旨;卷五至元二十一年〈聖旨焚毀諸路偽道藏經之碑〉、至元十七年中書省立石文書、林泉從倫下火文、《虛鍾受扣集》。
念常,《佛祖歷代通載》,《大正新脩大藏經》第四十九冊。本文所引包括:唐高宗總章條與道世上表、宋真宗大中祥符條、卷二十一所錄至元十八年白話聖旨與至元二十一年碑文、卷二十二所錄〈聖旨禁斷道藏偽經下項〉與林泉從倫下火法語、膽巴傳(卷次待考)。
宋濂等,《元史》,〈世祖本紀八〉(卷十一)、〈武宗本紀〉、〈文宗本紀〉、〈百官志三〉(卷八十七)、〈鐵哥傳〉(卷一二五)、〈釋老傳〉(卷二〇二)。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核對原文,人名依中華書局點校本通行寫法回復,卷次依點校本。
脫脫等,《宋史‧藝文志》(本文據吉岡義豊〈太上八十一化圖について〉轉引杜光庭諸圖之著錄)。
二、現代研究專著與論文
(中文、日文依出版年排列,西文依出版年排列。)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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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數位資料庫與工具
(僅供檢索與比對之用;凡涉引文、卷次與繫年,均以所據古籍版本為準。網路百科、問答社群與論文摘要平台,本文不作為事實依據。)
CBETA 中華電子佛典協會,《大正新脩大藏經》電子文本(XML 與純文字版)——本文所引《辯偽錄》《佛祖歷代通載》《高僧傳》《集古今佛道論衡》《甄正論》《老子化胡經》均據此核對文字與校記。
Kanripo 漢籍リポジトリ,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元史》(KR2a0036)——本紀、志、列傳原文的檢索與干支推算;人名另依點校本回復。
CiNii Research(日本國立情報學研究所)與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 NDL Search——日文論著書目資訊的核對。
J-STAGE(日本科學技術振興機構)——日文學術期刊書目資訊的核對。
Crossref——西文期刊論文與論文集篇目書目資訊的核對。
二、史料層級與文本判分:《辯偽錄》的成書層次、平行傳本與正史的沉默
(一)三級證據的操作定義:文獻記載、傳統說法與現代研究推論
討論元代佛道論衡與至元焚經,困難首先不在材料稀少,而在材料的性質參差。同一件事,可能同時出現在奉敕纂錄的護法文獻、翰林院奉敕撰寫的碑文、蒙古語直譯的白話聖旨與明初官修正史之中,而四者的書寫目的、成文時間與可信程度並不相同。若不先規定「什麼話可以說到什麼程度」,後文的事件重建很容易把論爭修辭誤讀為事實,或把後世通行的說法誤當成當時的記錄。本章因此先立判準,只處理材料的形態、成書層次、版本異文與證據強度;事件經過留待後文。
本文把證據分為三級。第一級是「文獻記載」,指可在原典中逐字核對的內容,例如《辯偽錄》卷五所收〈聖旨焚毀諸路偽道藏經之碑〉記戊午年(約1258)論爭之後,「遣使臣脫歡將者樊志應等十有七人,詣龍光寺削髮為僧」。這一級只保證「某文獻如此記載」,並不自動保證所記即為實情;它的價值在於可以覆核、可以互校。第二級是「傳統說法」,指後世通行、但量化或文獻基礎不穩的敘述,典型例子是「至元毀藏致使金元道藏卷帙大量散佚」一語。此說在道教史敘述中流傳甚廣,但其依據多半是前後卷數的相減,至於哪些文本確因焚經而亡、哪些早在金元之際兵燹中散失、哪些是明代編纂時另有取捨,並未逐條落實。第三級是「現代研究推論」,指學者基於材料所作的解釋,例如中村淳主張所謂「道佛論爭」的實質,應放在忽必烈建立漢地支配秩序的過程中理解(中村淳〈モンゴル時代の「道佛論爭」の實像——クビライの中國支配への道〉,《東洋學報》第75卷第3・4號,1994)。這類解釋可以很有說服力,但它是推論,行文中須標出出處,且不宜與第一級材料混寫成同一句陳述。
三級之外,本題另有一個結構性的困難:史料的非對稱。佛教一方留下了一部奉敕纂錄、篇幅五卷的完整論爭文獻,另有念常《佛祖歷代通載》的平行重錄;道教一方則現存材料中未見對等的自述,被焚文本的作者、刊行者與當事道流,大多只以被指控者的身分出現在佛方文獻裡。這意味著,若只依《辯偽錄》重建事件,所得的主要是一方視角下的事件;這是就材料結構而言,並非對事件本身下判斷。現代研究對此的主要補救,是改用非論爭性材料來重建道方處境,包括宮觀碑記、白話聖旨碑、傳世刊本與圖像遺存,而不去假設曾經存在一部「道方版《辯偽錄》」(相關取向的整理,可參 Jinping Wang, In the Wake of the Mongols: The Making of a New Social Order in North China, 1200–1600,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8,第三章)。本文後續各章亦循此路,凡涉及道方處境者,盡量以非論爭性材料為據;材料不足之處,寧可標為待考。
(二)《辯偽錄》的性質與成書層次:「奉勅實錄撰」、兩序與兩個絕筆題記
今本《辯偽錄》收於《大正新脩大藏經》第五十二冊,五卷,各卷卷端撰者署名作「元道者山雲峰禪寺沙門祥邁奉勅實錄撰」。書名在書內即不統一:張伯淳序稱「至元辯偽錄」,卷端內題作「辯偽錄」,《佛祖歷代通載》轉錄張序時題作「大元至元辯偽錄隨函序」,近年整理本則題《大元至元辨偽錄》(楊曉春、張平鳳整理,上海古籍出版社,2025)。「辯」「辨」互見,本文以大正藏本題名為準。
卷端「奉勅實錄撰」五字,是判斷此書性質的起點。它表明此書並非私家論辯文字,而是以敕命為依據、以「實錄」自居的纂錄之作;書中確實保存了大量聖旨、令旨、碑文與禁經目錄,具有檔案輯錄的一面。但「實錄」是作者對自身工作的定位,不等於所錄內容的客觀性已獲保證。更關鍵的是,作者本人即是當事人:卷四所列與辯十七僧名單中,有「灤州開覺寺長老祥邁」,卷三敘戊午之會的與會僧眾時,又作「平灤路開覺邁長老」。換言之,這是一部由論爭勝方的與辯者、奉勝方君主之命、在事件後數年至三十餘年間陸續寫定的文獻。它的立場並不隱晦,評估其敘事時應以此為前提。
書首有兩篇序。第一篇署「元翰林直學士奉訓大夫知制誥同修國史張伯淳撰」,自述緣起云:「至元辛卯之歲,孟春,大雲峰長老邁吉祥,欽奉皇帝明命,撰述至元辯偽錄,奏對天顏,睿覽頒行入藏流通。」辛卯即至元二十八年(約1291)。第二篇署「大雲峰住持襲祖沙門雪谿野老貴吉祥述」,稱作者為「如意」,並述其俗姓與著作,另云「茲論五卷二百餘紙」。此序有兩處措辭值得注意:其一,「欽奉薛禪聖明皇帝發大悲心,愍其盲瞽,恐墮泥犁,勅令製斯論耳」;其二,「至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復欽奉先皇帝聖旨,勅令天下偽經一時焚盡」。以「先皇帝」指稱下令焚經的世祖,以「薛禪」稱之,可推知此序作於世祖崩後,即約1294年以後。確切年代,序中未見署年,待考。
與此相對,正文敘事部分屢稱忽必烈為「今上皇帝」,如卷三「今上皇帝建城上都,為國東藩」。「今上」與「先皇帝」「薛禪皇帝」兩組稱謂並存於同一部書中,已足以說明今本並非一時寫成:正文的主體應完成於世祖在世之時,序與部分附錄則寫定或編入於其身後。
書內另有兩個絕筆題記,進一步顯示正文本身亦有時間層次。第一個題記作「至元二年歲次旃蒙龍集星紀陽復之月,絕筆於萬壽蘭若」。旃蒙為乙,星紀當丑,乙丑即至元二年(約1265);「陽復之月」通常指冬至所在之月。應當留意的是這一題記的位置:據大正藏本,它並不在卷一之末,而是在卷一開篇的總論之後、「破十四偽」的第一條「妄立天尊偽第一」之前。第二個題記作「至元單閼之歲孟春絕筆。道者山大雲峰禪寺灑掃比丘祥邁記」,單閼為卯,與張伯淳序的「至元辛卯之歲孟春」相合,當指至元二十八年(約1291),其位置在卷二「破十四偽」諸條結束之後。
兩個題記一前一後,把卷一、卷二切成三段:卷一開篇的總論,至約1265年已告絕筆;其後逐條駁斥《八十一化圖》的「破十四偽」,至約1291年方告絕筆;卷二題記之後,又接錄〈欽奉聖旨禁斷道藏偽經下項〉書目、至元十八年白話聖旨、鷄兒年聖旨與戊午年令旨等公文。公文接在作者自署「絕筆」之後,說明它們屬於附錄性質,編入的時間與方式另有問題。卷三、卷四為乙卯、丙辰、戊午諸役的紀事與名單;卷五前半是至元二十一年碑文與中書省處分吉祥院案的文書,後半是題「元如意長老奉詔撰」的《虛鍾受扣集》。據此可以推論,今本至少包含約1265年的初稿層、約1291年的定稿奏進層,以及世祖身後附入的序文層;公文附錄與卷五彙編究竟在哪一層編入,現存材料不足以切分,只能標為待考。這一推論並不否定全書的價值,但它提醒讀者:書中不同段落對同一事件的敘述若有出入,不能先假設為作者疏失,而應先考慮它們是否寫於不同時間、服務於不同目的。
(三)平行傳本:《佛祖歷代通載》的重錄與兩本互校
《辯偽錄》所收文書,另有一個可資比對的傳本,即元僧念常所撰《佛祖歷代通載》(《大正藏》第四十九冊)。據大正藏本,其卷二十一重錄了至元十八年白話聖旨、〈聖旨焚毀諸路偽道藏經之碑〉碑文與張伯淳序,卷二十二錄有〈聖旨禁斷道藏偽經下項〉書目與林泉倫長老的下火法語。《通載》同樣出自佛教一方,並不能提供立場上的制衡,但它提供了文字上的制衡:兩書若各自據較早的文書或碑本傳錄,其異同便可用來判斷哪些文字是傳錄中穩定的部分,哪些是後來改動或訛誤的部分。
逐字比對,可見以下幾類異文。
其一是日期。至元十八年白話聖旨的末署,《辯偽錄》卷二作「至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通載》在引述此事時一處亦作「至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但在聖旨正文結束處則作「至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碑文另稱「乃以十月壬子集百官于憫忠寺」。「十月」與「十二月」之別僅差一字,傳寫脫衍的可能性不小,但何者為原貌,現存材料不足以斷定,本文並列兩說,行文以十月為主而註明異文。碑文起首的日期,《辯偽錄》卷五作「至元二十一年三月日」,未記日數;《通載》作「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初三日」。
其二是撰碑人與書丹、篆額者。《辯偽錄》卷五碑題下署「翰林院臣唐方、楊文郁、王構、李謙、閻復、李濤、王磐等奉勅撰」,列七人;《通載》則作「翰林院唐楊王趙李閻李李王奉勅撰」,只記九個姓氏,並多出「正奉大夫樞密副使商奉勅書,光祿大夫中書左丞相監修國史耶律奉勅篆額」兩行。九姓與七人的對應並不整齊,「趙」及多出的一「李」一「王」為何人,待考。書丹之「商」、篆額之「耶律」,依其官銜推測或即商挺與耶律鑄,屬一說,未見原石可證。
其三是碑文字句與題名。《辯偽錄》碑題作「聖旨焚毀諸路偽道藏經之碑」,《通載》作「諸潞」,當為形近之訛;《辯偽錄》作「可書其事于後」,《通載》作「可書其事于石」;《辯偽錄》作「臣磐等謹按釋教總統合台薩哩所錄事跡」,《通載》作「謹按釋總統合台薩哩所錄事跡」。這些差異多屬傳寫層次,不影響事件內容,但「于後」與「于石」之別,恰好對應了兩種文本處境:前者像是書中的承上啟下之語,後者則保留了刻石文字的語氣。若此推論成立,《通載》所據或較接近碑本,而《辯偽錄》所錄可能經過編入書中時的改寫;此點尚待以其他傳本覆核。
其四是《通載》自身的編排問題。《通載》在白話聖旨之後、碑文之前,插有「十九年○甲申正月六日大赦。二十二年。」數字,隨即錄碑題。至元十九年為壬午,甲申當至元二十一年,干支與紀年並不相合,而「二十二年」又與碑文自署的至元二十一年不合。這一段或有錯簡、脫文,確切情形待考。它提醒研究者,《通載》作為平行傳本固然有校勘價值,但它本身也是經過編年體裁重組的二次文獻,不能不加辨別地當作「更原始」的版本。
此外,禁經目錄的兩本也互有出入,如「出塞記」與「出塞經」、「十小論」與「十山論」、「三光列記」與「三天列記」、「十三虛無經」與「十二虛無經」、「玄元內傳」與「玄九內傳」、「道佛先後論」與「佛道先後論」等,《辯偽錄》所列「道先生三清經」,《通載》作「混元生三清經」。其中「玄九」當為「玄元」形近之訛,其餘多屬一時難以判斷的異文;書目的逐條合校與分類分析,留待第八章。
至於新出的整理本,楊曉春、張平鳳整理《大元至元辨偽錄》(上海古籍出版社,2025)的出版,使此書有望脫離單靠大正藏斷句的狀態。其底本選擇、是否以《通載》及北京圖書館藏本參校、校勘體例如何,本文尚未能逐一評估,故本章所引仍以大正藏本為準,異文以《通載》為主要參照。
(四)公文書層的可信度:白話聖旨、令旨與碑文
《辯偽錄》所收材料,依文類可大別為兩層:一層是作者撰寫的論辯與紀事,包括「破十四偽」的駁議、卷三卷四的論爭經過與辯難對話;另一層是作者引錄的公文書,包括聖旨、令旨、碑文、中書省處分文書與禁經目錄。兩層的證據強度不同,應分開評估。
公文書層中,最具辨識度的是白話聖旨。至元十八年聖旨開頭作「長生天氣力裏、大福廕護助裏皇帝聖旨」,其後依次開列受文機構「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隨路宣慰司、按察司、達魯花赤、管民官」等,句中大量使用「每」「根底」「麼道」「有」等語尾,以生肖紀年(如「馬兒年」指戊午)。這種以漢字逐詞對譯蒙古語的文體,今人稱為蒙文直譯體或硬譯公牘體,現存元代白話碑中有大量實例可資比對(蔡美彪編《元代白話碑集錄》,科學出版社,1955)。卷二所錄另一道聖旨,末句作「聖旨俺每底鷄兒年六月二十八日開平府有的時分寫來」,以「……有的時分寫來」收束,也與白話碑常見的結尾格式相合。鷄兒年即辛酉,約1261年。文體上的吻合,說明這些文書的語言面貌並非佛方作者所能憑空仿造,其底本應出自真實的官文書,這是公文書層可信度較高的主要理由。舩田善之以單一聖旨碑追索此種文體的演變(舩田善之〈蒙文直譯體の展開——「霊巌寺聖旨碑」の事例研究〉,《內陸アジア史研究》第22號,2007),高橋文治則把蒙元朝廷發給道教教團的聖旨、令旨、法旨作為一套文書系統來處理(高橋文治《モンゴル時代道教文書の研究》,汲古書院,2011),二者提供了覆核這批文書的方法參照。
但「可信度較高」並不等於「可逕引為原件」。以卷二所錄戊午年令旨為例,其前引語作「長生天底氣力裏,蒙哥皇帝福廕裏,薛禪皇帝潛龍時令旨」,末署「至元戊午年七月十一日開平府行」。這裡有兩處時間上的不協調。其一,「薛禪皇帝」在元代文書中通常用以追稱世祖,令旨頒發之時忽必烈尚為藩王,「薛禪皇帝潛龍時」應是事後編錄者所加的說明語。其二,戊午年(約1258)在至元紀元(1264)之前,「至元戊午」的年號與干支並不相配,當是傳錄時以後代年號追加於干支之上所致;同一日期在卷四所錄另一道同日令旨的末署中只作「時戊午年七月十一日行」,未冠年號,可為旁證。這兩處不協調並不足以否定令旨內容的真實性——它所處理的「三十七處地面」歸屬與「李真人差人詐傳蒙哥皇帝聖旨」一事,與同書其他文書可以互證——但它顯示,公文書在被編入《辯偽錄》時,至少在標題與繫年上經過了編錄者的加工,加工的時間可能晚至世祖身後。高橋文治另有專文討論忽必烈的兩通令旨,並以「另一場『道佛論爭』」為副題(高橋文治〈クビライの令旨二通——もう一つの「道佛論爭」〉,《アジア文化學科年報》第2號,1999),其題旨本身即在提示:現存令旨所呈現的爭端樣態,與《辯偽錄》敘事所建構的論爭,未必重合。
碑文的處境又有不同。〈聖旨焚毀諸路偽道藏經之碑〉雖出於翰林院之手,文體為典雅的文言,但碑文自述其依據為「釋教總統合台薩哩所錄事跡」,即佛教管理機構提供的材料;撰碑的起因,則是「資德大夫總制院使兼領都功德使司事相哥」奉詔諭翰林院,「戊午年僧道持論,及至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焚毀道藏偽經始末,可書其事」。這意味著,碑文在文體上是朝廷文書,在內容來源上卻主要是佛方檔案。它把戊午年論爭與至元十八年焚經併為一篇連續的勝利敘事,並以「帝師」稱呼1258年時尚非帝師的八思巴,屬事後追述的稱謂。碑文因此應視為「官方確認過的佛方敘事」:它對詔令內容、參與官員、焚經地點的記載可信度較高,對辯論過程的戲劇性描寫則仍屬敘事層。此碑實物今是否存世,本次未能確認,行文只稱碑文賴《辯偽錄》《佛祖歷代通載》傳世。
據此,本文對《辯偽錄》的使用採分層原則:卷五所收碑文與中書省文書、卷二所附白話聖旨與令旨、卷二末的禁經目錄,屬公文書層,可作為「朝廷曾經如此下令、如此處分」的證據,但標題、繫年與人名須與《通載》及正史互校;卷一、卷二的「破十四偽」,是佛方對《八十一化圖》的引錄與駁議,其引文可用於重建該圖的部分文字,但引文是否忠實,須與傳世刊本對勘(此點吉岡義豊已有質疑,詳見第六章);卷三、卷四的辯難對話,則屬論爭修辭,作為「雙方實際說了什麼」的證據,強度偏弱,本文只在與公文書互證之處引用,並標明其出處層級。
(五)《元史》的沉默與四庫本人名陷阱
與佛方文獻的詳盡相比,明初官修的《元史》對此事的記載相當簡省。本次檢得〈世祖本紀〉兩條:至元十七年二月丙申,「詔真人祁志誠等焚毀道藏偽妄經文及板」;至元十八年冬十月己酉,「張易等言:參校道書,惟《道德經》係老子親著……宜悉焚毀。從之,仍詔諭天下」(《元史‧世祖本紀》,卷十一)。前一條早於《辯偽錄》所載的至元十八年聖旨一年有餘,二者是同一事的繫年參差,還是前令執行不力而重申,現存材料不足以判斷,第七章將並陳兩說。後一條與碑文所記的長春宮考證、十月壬子憫忠寺焚經在時間上相銜,可作為碑文紀事的正史對證。至於憲宗朝乙卯、丙辰、戊午諸役,本紀未見記載。
〈釋老傳〉的處理更值得玩味。此傳立有丘處機、正一天師等目,記丘處機「之四傳有曰祁志誠者」,只述其以修身治世之要答丞相安童;記正一天師第三十六代張宗演於至元十三年應召入覲、世祖以舊日鄂渚之約相詢。祁志誠與張宗演正是至元十八年長春宮考證時列名的兩位道門領袖,〈釋老傳〉記其人而不記其事。本次於本紀及卷二〇二、二〇三通檢,未見「化胡」二字,亦未見論衡與焚經的記述;此結論以所檢範圍為限,未及全書。正史的這種省略,是有意的書寫取捨,還是史源所限,本身即是史學史的問題,本文不擬遽下判斷;野上俊靜對〈釋老傳〉的專門箋釋(野上俊靜《元史釋老傳の研究》,野上俊靜博士頌壽記念刊行會,1978),是處理此一問題的必要參照。可以確定的只有一點:若僅依正史,後人幾乎無從得知這場延續二十餘年的爭端,今日對此事的認識,大部分建立在勝方文獻之上。
正史在人物與機構上仍提供了若干可貴的對證。〈鐵哥傳〉記鐵哥「父斡脫赤與叔父那摩俱學浮圖氏」,「憲宗尊那摩為國師,授玉印,總天下釋教」(《元史‧鐵哥傳》,卷一二五),為《辯偽錄》所稱在乙卯、丙辰兩役中領銜的「那摩國師」提供了身分上的佐證。〈百官志〉宣政院條記「至元初立總制院而領以國師,二十五年……更名宣政院」,又記天曆二年「罷功德使司歸宣政」(《元史‧百官志三》,卷八十七),可據以確認碑文所稱「總制院使兼領都功德使司事」與至元十八年奏事的「都功德司」,均為當時實有的機構,而非佛方文獻的虛構。這類對證只能證明人物與機構的存在,不能證明佛方文獻對其言行的記載無誤,但它至少把《辯偽錄》的公文書層與元代實際的行政架構接上了。
最後須提出一項技術性的警示。本次所用《元史》電子文本為四庫全書本,其中蒙古、藏、西域人名經乾隆朝改譯,與元代原文及今日通行寫法頗有出入:祁志誠作「析志誠」,那摩作「納摩」,鐵哥作「特爾格」,八思巴作「帕克斯巴」,安童作「安圖」。若不察而直接轉引,便會在人名上造成混亂,甚至把同一人誤判為二人。本文凡引《元史》,人名一律依中華書局點校本的通行寫法回復,卷次依點校本,頁碼則未逐一覆核,不予標注。同樣的問題也見於其他清代改譯文本;凡人名、地名出自四庫系統者,本文均先回復原譯,再與《辯偽錄》《通載》互校。
綜上,本章所立的判準可以歸納為四條,作為後文各章的共同規則:其一,公文書層優先於敘事層,凡能以聖旨、令旨、碑文與正史互證者,列為文獻記載;其二,同一事件在不同文獻中的數字、日期與人名有異文者,一律並列,不任取其一;其三,《辯偽錄》各段的寫成時間不同,引用時盡量說明所引段落屬於哪一層;其四,道方處境以非論爭性材料為主要依據,材料不足之處,寧可標為待考,也不以佛方敘事的反面推想道方立場。這四條判準並不能消除材料本身的偏向,但可以讓偏向在行文中被看見。
三、化胡論述的長時段:從〈帛遠傳〉到唐宋處分的前史
元代佛道論衡的核心爭點之一是「化胡」:老子西出函谷、入於夷狄而化為佛陀或教化胡人的敘事。一二五八年的上都對論與一二八一年的焚經詔,在佛方文獻裡被安放為一條長鏈的終點,鏈上排列著北魏、唐代以至宋代的前例。本章處理的正是這條鏈的前段,但處理方式與佛方文獻不同:前例在此只作為背景與對照,用以說明元代爭議承接了哪些論證資源與處分模式,而不據以回推元代被焚文本的內容。元代所攻擊的具體文本是什麼、與敦煌寫本及中古《老子化胡經》有何距離,留待第六章討論;本章只追問,在元代之前,化胡問題在史料中以何種形態出現、由誰記錄、朝廷如何處置。
就證據性質而言,本章所用材料有一個共同的限制:現存有關化胡爭議的中古記載,絕大部分出自佛教護法文獻,如慧皎《高僧傳》、道宣《集古今佛道論衡》、玄嶷《甄正論》,以及元僧念常《佛祖歷代通載》對前代事件的重錄。道方同時代的自述極少,且多只能透過佛方的轉引得知。因此下文凡稱「文獻記載」者,指原典逐字可徵,並不等於事件本身已得到中立證實;兩者之間的距離,須逐條標出。
(一)化胡說的早期痕跡與王浮造經說:〈襄楷傳〉、《魏略》與〈帛遠傳〉的冥報框架
化胡觀念的現存文字痕跡,可上溯至東漢後期。《後漢書‧襄楷傳》載襄楷上桓帝疏,先言「又聞宮中立黃、老、浮屠之祠。此道清虛,貴尚無為,好生惡殺,省欲去奢」,其後云「或言老子入夷狄為浮屠」。這句話以「或言」起頭,是上疏者轉述的時人說法,其語境是勸諫君主既祠黃老浮屠、便應遵其清虛省欲之道,而非任何一方的護教論爭。《三國志‧魏書‧烏丸鮮卑東夷傳》裴松之注引魚豢《魏略‧西戎傳》,亦有「浮屠所載與中國老子經相出入,蓋以為老子西出關,過西域之天竺、教胡」之語。兩條材料顯示,在佛道兩教尚未形成對立教團之前,「老子入夷狄」一類說法已在士人記述中流傳,其功能較接近於以既有知識框架理解外來宗教,而非貶抑佛教。這一點屬文獻記載;至於此說最初出自道方、佛方或兩教之外的士人,現存材料不足以判定,待考。
化胡說與特定作者、特定經典相連,則見於梁代慧皎《高僧傳》卷一〈帛遠傳〉。帛遠字法祖,河內人,於長安造築精舍講習,西晉惠帝末年為河間王顒所敬重,後隨秦州刺史張輔赴隴上,因拒其「反服」之請而結怨,終為張輔所殺。傳文於其死後記一則冥報:「後少時有一人,姓李名通,死而更蘇云:『見祖法師在閻羅王處,為王講《首楞嚴經》……』又見祭酒王浮,一云道士基公,次被鎖械,求祖懺悔。」其下慧皎補敘:「昔祖平素之日,與浮每爭邪正,浮屢屈,既瞋不自忍,乃作《老子化胡經》,以誣謗佛法,殃有所歸,故死方思悔。」(《高僧傳》卷一〈帛遠傳〉)
這段文字是「王浮造《化胡經》」之說現存可見較早的完整表述,但它的結構值得細讀。第一,王浮出現的場合是李通死而復蘇所見的地獄景象,屬冥報敘事,其敘事目的在於顯示謗佛者「殃有所歸」;造經之事是作為受報的前因被補敘出來的,不是獨立的史事記錄。第二,同一句內已有異說「一云道士基公」,可見慧皎撰傳時,受報者的身分已非單一說法,造經者的歸屬也隨之不穩。第三,王浮與帛遠「每爭邪正,浮屢屈」這一論辯情節,與帛遠本傳中「州人管蕃與祖論議,屢屈於祖」的情節在結構上相近,兩者是否出於同一敘事模式的複用,屬本文的推論,待考。
因此,王浮造經說在證據層級上應分為兩層:「慧皎《高僧傳》記載王浮作《老子化胡經》」是文獻記載;「西晉道士王浮確曾撰作一部題為《老子化胡經》的經典」則是由佛方指控延伸而來的傳統說法。後世佛方文獻逐漸把後者當作定論,唐代靜泰在御前即稱「泰據晉代雜錄及裴子野《高僧傳》,皆云道士王浮與沙門帛祖對論每屈,浮遂取《漢書‧西域傳》擬為化胡經」,並舉《搜神記》《幽明錄》為旁證(道宣《集古今佛道論衡》卷丁)。靜泰所舉諸書中,裴子野所撰僧傳今未見完整傳本,「晉代雜錄」所指亦待考,這些引證的可覆核程度有限。值得注意的是,靜泰的版本比慧皎多出「取《漢書‧西域傳》擬為化胡經」一句,說明王浮故事在流傳中有所增益;越晚出的版本,細節反而越具體,這是評估此類傳說時應當警覺的現象。
(二)宮廷論衡中的化胡問題:北魏正光與唐顯慶
化胡問題從僧傳中的冥報情節進入朝廷,形成君主主持、僧道對辯的「論衡」場合,現存記載以北魏與唐代為集中。
北魏孝明帝正光元年(約五二〇),據道宣《集古今佛道論衡》卷甲所載,帝加元服後請僧道於殿前論議,清道觀道士姜斌與融覺寺法師曇謨最對論。帝問「佛與老子同時以不」,姜斌答「老子西入化胡,佛時以充侍者,明是同時」,所據為「老子開天經」。曇謨最以周王年代相駁,指佛之生滅在老子之前數百年。其後侍中宣勅「道士姜斌論無宗旨,宜下席」,並遣人「就觀取經」,令太尉蕭綜、太傅李寔等一百七十人議之,「讀訖奏云:老子止著五千文,更無言說。臣等所議姜斌罪當惑眾」;帝欲加極刑,因菩提流支諫止,「配徙馬邑」。《佛祖歷代通載》所錄同事,人數作「百六十餘人」,宣勅者作侍中劉騰,與《論衡》作「侍中尚書令元乂」不同,兩本並陳。
此一記載對理解元代爭議的意義,在於它呈現了一個判準的原型:論辯勝負最後不是由教義高下決定,而是由「經典是否出自老子本人」決定,而答案是「老子止著五千文」。這與一二八一年長春宮考證所得「惟道德二篇為老子所著」的結論,在邏輯形態上高度相似。然而相似不等於承襲;元代考證者是否直接援引北魏先例,現存至元文書中未見明言,此處只能說兩者共用同一種以作者真偽裁定經典效力的論證形態,屬分析性的比較,而非因果斷言。同時應當指出,正光一事現存記載同樣出自佛方,姜斌「罪當惑眾」的判決與流徙結局,在北魏官方史書中是否有對應記錄,本文未作檢核,待考。
唐高宗顯慶五年(六六〇)八月十八日,高宗在洛陽宮中召僧靜泰、道士李榮對論,開場即問:「老子化胡經述化胡事,其事如何?可備詳其由緒。」(《集古今佛道論衡》卷丁)靜泰的答辯策略可分三層:先把道教經典區分為「老子二篇、莊生內外」與其後造作之經,承認前者「是一家恬素」,而將靈寶、上清、三皇諸經歸入後起;繼而舉王浮造偽之說;再稱「大唐貞觀之際,下詔普焚此化胡經」,以本朝先例壓制對手。李榮則引《化胡經》「老子化胡為佛」與「老子序」「西適流沙」之語反擊,靜泰隨即指其所引序文並無此語,要求「請對三觀學士以定是非」。
這場論衡在材料上有兩點特別值得注意。其一,「貞觀普焚」之說僅見於靜泰的御前陳述,由道宣記錄;在本文所檢範圍內,未見其他獨立文獻可以印證,故只能列為文獻所載的一方說法,不宜逕寫為貞觀年間確有焚毀《化胡經》之詔。其二,這場論衡並未以對經典真偽的正式裁決收場。依道宣所記,後半段迅速轉為雙方互相嘲謔,李榮以「何物綠精胡子剃髮小兒,起自西戎而亂東夏」相譏,靜泰則回以「若限以華裔,恐子自弊於杜郵,老是楚人,未知何地」;次日高宗遣給事責李榮「四度無答」,「令還梓州」。換言之,顯慶論衡的結果是個人的進退,而非對《化胡經》的處分。道宣稱此「千載之龜鏡」,是佛方對勝負的定性;唐代朝廷本身在此事後對化胡文本採取何種措施,須另求材料。
唐代論衡的辯論策略,近年有 Xing Lan 與 Xi Chen 的比較研究,將佛方「博學論辯」與對方「無據之言」的對立視為佛方文獻自覺經營的修辭框架(Xing Lan and Xi Chen, "'Erudite Discussion' vs. 'Aimless Statement':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Debate Strategies of Buddhism and Daoism in the Tang Dynasty," Religions 15:12, 2024)。此一取徑提醒,道宣所記的勝負敘事本身即是論爭產物,其證據性質與第二章所論《辯偽錄》卷一至卷四的辯難對話相近。
在宮廷論衡之外,唐代佛方另發展出一種文類:系統清點道經的「偷竊」與「偽造」。大白馬寺僧玄嶷《甄正論》以主客問答的形式,逐一指認道經模寫佛經之處,如謂《本際經》「乃是隋道士劉進喜造,道士李仲卿續成十卷,並模寫佛經,潛偷罪福,搆架因果」。書中公子一問尤可注意:「化胡之經先生稱偽,何為唐朝昊天觀道士尹文操奉勅修《老子聖紀》,引化胡等經傳云:老子化身乘六牙白象,從日中下降淨飯王宮,入摩耶夫人胎中,生而作佛?」(玄嶷《甄正論》)這條材料顯示,在唐代,即使化胡之說屢遭佛方攻擊,奉勅編修的老子聖傳仍引用化胡類經傳;這為第六章討論宋元老君聖傳系統(其後衍為《八十一化圖》一系)提供了一個早期接點,但二者之間的文本關係,此處不作推定。
同屬此一文類的,還有《佛祖歷代通載》所錄唐代沙門道世的上表。通載繫此事於「天皇甲子」(約當麟德元年,六六四),記西京諸觀道士郭行真、李榮等「將隱沒道書重更修改,私竊佛經改換文句」,道世「表聞以辯真偽」,其表謂「唯老子二篇李聃親闡,自餘經制皆雜凡情」,並舉陸修靜所上經目與「玄都經目」卷數互相矛盾,以為「據此前數目有無不同,虛妄明矣」(《佛祖歷代通載》唐高宗條)。此表的原始出處與全文,在道世本人著作中如何呈現,待考。但就論證形態而言,它把「只有老子二篇為真」的判準與「以目錄卷數差異證偽」的方法結合在一起,這兩者在元代禁斷道經目的編製中都將再度出現(詳第八章)。
(三)總章年間的處分與「有記及化胡事者並宜削除」
唐代朝廷對化胡文本採取明確處分的記載,見於《佛祖歷代通載》總章條:「詔僧道會于百福殿,定奪化胡經真偽,百官臨證。」僧法明在眾議紛紜之際出而發問:老子化胡之時,若以華言,胡人不解;若以胡語,則傳入漢地須經翻譯,「未審道流所謂化胡經者,於何朝代翻譯,筆授證義,當復為誰?」於是「舉眾愕然,無能應者」,其後「有勅搜聚天下化胡經焚棄,不在道經之數」。然而事情並未就此結束:「既而洛京恒道觀桓彥道等奉表乞留」,詔書乃改云:「理乖事舛者,雖在親而亦除;義符名當者,雖有冤而必錄。自今道經諸部有記及化胡事者,並宜削除,有司條為罪制。」(《佛祖歷代通載》唐高宗總章條)總章元年約當公元六六八年。
這段記載的證據性質須先說明。《佛祖歷代通載》為元代念常所編,距總章年間已逾六百年,其所據底本為何,本文未能確定,待考。元代的張伯淳在《辯偽錄》序中亦稱「唐總章元年,法明辯化胡之偽,勅搜聚天下化胡經,抑嘗火其書矣」,但張序與通載同屬元代佛方文獻,二者相合只能說明元代佛教界對此事有共同的記憶,不能構成對唐代原始詔令的獨立佐證。唐代官方文獻中是否存有此詔原文,有待另行檢核。
在上述保留之下,這條記載仍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對照:它所描述的處分並非單一行為,而是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搜聚焚棄」,把化胡經整部排除於道經之外;第二階段在道方上表之後,改為「道經諸部有記及化胡事者,並宜削除」,即由焚毀整部轉為刪削涉及化胡的段落,並將違者納入罪制。若此記載大體可信,唐代的處置邏輯是「以內容為單位的刪削」,處分對象是道經中的特定敘事,道經整體的正當性並未受到否定;詔書「三聖重光,玄元統敘,豈忘老教,偏意釋宗」一語,亦明白表示朝廷無意貶抑道教本身。
以此對照元代,差異相當清楚。一二八一年的白話聖旨字面上是「除道德經外,說謊做來底道藏經文并印板,盡行燒毀了者」,處分單位從「段落」擴大為「除一經之外的整部道藏」,至少在措辭層面上觸及道經整體的正當性。至於這一字面範圍在實際執行中落實到何種程度,以及所附禁經目為何並未涵蓋純修煉、齋醮類經典,屬第七、八章的問題;此處只需指出,唐元兩代的處分在範圍設定上並非同一量級,不宜以「歷代皆焚化胡經」一語概括。
唐代另有中宗朝禁斷化胡經之說。《辯偽錄》卷二在駁議中提及「唐中宗禁之於前代,今世宗斷之於後朝」,同處並述及唐代「八學士議」,謂其中僅員半千有傳。可見元代佛方把中宗朝的處置列入先例序列;但中宗朝詔令的原文、年月與具體內容,本文未經逐字核驗,列為待考,不據以推論唐代處分逐步加嚴的趨勢。
(四)宋代的反向處分:王欽若「古聖遺跡不可削」
若把總章處分與至元焚經連成一線,容易得出「歷代處分逐步加嚴」的印象。宋代的一條記載恰好構成反例。《佛祖歷代通載》大中祥符條記:「詔道釋藏經互相毀者刪去。樞密王欽若以化胡經乃古聖遺跡不可削。」(《佛祖歷代通載》宋真宗條)大中祥符為宋真宗年號(一〇〇八至一〇一六),此條未記確切年份。
這條材料的意義在於,宋廷當時下令刪除的是「道釋藏經互相毀者」,即雙方典籍中攻擊對方的內容,這在原則上本應包括化胡類文字;然而王欽若以「古聖遺跡」為由主張不可削,通載的記述也未見此議被駁回。宋真宗朝崇奉道教,老子在此期獲加尊號,此為通說;在此一政治氛圍下,化胡經被定性為「古聖遺跡」而非「偽妄」,與唐總章「並宜削除」的處分方向相反。值得附帶一提的是,至元二十一年碑在列舉道經「撰造演說」之人時,將「宋王欽若輩」與張道陵、寇謙之、吳筠、杜光庭並列(詳第七章),元代佛方把這位宋代保全化胡經的大臣列為造經者之一,其間的記憶關聯是否有意為之,待考。
同樣必須說明證據限制:此條僅見於元代佛教史書,宋代官方文獻中的相應記錄本文未作檢核;王欽若之議在當時是否正式成為朝廷定制,亦無從確定。因此較穩妥的表述是:據元代佛方史書所記,宋真宗朝曾有保全化胡經之議,其處分方向與唐代總章之詔、元代至元之詔不同。
把北魏、唐、宋三朝的材料並列,可以看到一個並非線性加嚴的軌跡:北魏正光年間的處分落在個人(姜斌流徙),唐總章年間落在文本段落(削除化胡之記),宋大中祥符年間則以「古聖遺跡」為名保全,元代又轉為字面上涵蓋道藏整體的焚毀令。朝廷處置化胡問題的方式,看來隨各朝與佛道兩教的關係而擺盪,而非依循一條單向演進的制度路線。此一「制度非線性」的觀察,是本文據前述三朝記載所作的歸納,屬分析性推論;由於三朝材料的證據強度不一,尤其宋代僅有一條元代轉述,此一歸納的穩固程度也應相應保留。
(五)化胡論述的思想史定位、元代佛方的先例鏈與使用分寸
化胡論述的長時段研究,西文學界可上溯至 Erik Zürcher 對早期中國佛教與士人文化互動的綜合研究(Erik Zürcher, The Buddhist Conquest of China, Leiden: Brill, 1959),書中已把化胡說置於佛教入華初期的適應與衝突脈絡中處理。近年 Gil Raz 進一步主張,化胡論述可視為一種早期的華夷區辨機制,透過把佛陀收編為老子的化身或弟子,建構華夏文化對外來宗教的優位(Gil Raz, "'Conversion of the Barbarians' [Huahu] Discourse as Proto Han Nationalism," The Medieval History Journal 17:2, 2014)。Stephen R. Bokenkamp 則聚焦五、六世紀佛方對道方起源敘事的回應,說明雙方「起源之辯」如何在互相反駁中逐步成形(Stephen R. Bokenkamp, "The Origins of the Origin Debates: Buddhist Responses to Daoist Accounts of the Origins of Buddhism (5th–6th Centuries)," in Buddhism and Its Religious Others, Oxford: British Academy, 2022)。這些解釋均屬現代研究推論,對理解中古材料有相當的解釋力。
顯慶論衡中的一段交鋒,可以作為華夷面向的具體例證:李榮以「起自西戎而亂東夏」攻擊佛教,靜泰則以「若限以華裔」反譏老子本是楚人。這表明在唐代宮廷語境中,化胡爭議確實牽涉華夷之辨的修辭。然而將此一框架移用於元代,須格外謹慎。一二五八年上都對論由尚為藩王的忽必烈主持,與會者包括那摩、八思巴等非漢地僧人;在這樣的場合,以「西戎亂東夏」攻擊佛教的論證已難以成立,佛方反而可以把化胡說定性為對佛陀的誣謗,而不必觸及華夷問題。換言之,元代爭議中化胡論述的政治意涵,與唐代並不相同;若直接把「漢族民族主義」一類後代觀念套用於蒙古君主主導的朝廷,便會產生時代錯置。元代朝廷如何理解化胡爭議的性質,屬第九章處理的解釋框架問題,此處只標出分寸。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本章所述的前史,在元代佛方文獻中已被重新編排為一條先例鏈。張伯淳為《辯偽錄》所撰序文,在追述至元焚經之後,接連列舉漢明帝時五嶽道士褚善信等上表、「築壇以佛道二經焚之,道經悉為灰燼,佛經放光無損」,北魏「曇謨最之挫屈姜斌,斌流於馬邑」,南齊「曇顯之愧陸修靜」,以及「唐總章元年,法明辯化胡之偽,勅搜聚天下化胡經,抑嘗火其書矣」,並結論謂「由古而今歷代帝王之制,斯可忽諸」(張伯淳〈辯偽錄序〉)。《佛祖歷代通載》述世祖事跡時亦云:「帝以佛教為心,厭化胡偽造,歷代斷除莫之遏絕,嚴行天下焚毀無遺。」(《佛祖歷代通載》卷二十二)
這兩段文字透露出元代佛方敘事的兩個特點。第一,它把性質、年代、可信度參差的事件——其中漢明帝焚經之說屬佛教傳說,北魏、唐代事件則見於唐代以下的佛方記錄——並列為同一序列,使至元焚經看來是歷代帝王一貫政策的延續與完成。第二,「歷代斷除莫之遏絕」一語,等於佛方自承前代處分並未收效,至元焚經因而被表述為「終於」徹底解決問題的一次。這種敘事結構本身,正是第二章所說第一層落差的一部分:勝利方文獻為一次具體的政治處分提供了長時段的正當性背景。
因此,本章所整理的前史,對全文的用途應限於三點:其一,說明元代論衡所用的若干論證形態,如「老子止著五千文」「唯老子二篇李聃親闡」的作者真偽判準,以及以經目卷數差異證偽的方法,在中古佛方文獻中已有前例;其二,提供唐、宋處分的範圍與方向作為對照,以顯示元代焚經令在字面範圍上的特殊之處;其三,揭示元代佛方如何挪用前史建構先例鏈。反過來說,本章材料不能用以證明元代所焚之《化胡經》即西晉王浮原作,也不能用以證明貞觀、中宗年間的處分確如元代文獻所述;前者須待第六章的文本分析,後者則有待唐代官方材料的進一步檢核。
四、全真擴張與寺產之爭:乙卯、丙辰兩役與「四百八十二所」(約一二五五至一二五七)
憲宗朝的僧道衝突,在後世敘述裡常被濃縮為一場「化胡經真偽」的教義辯論,而把一二五八年上都對論當作全部故事的高潮。若回到《辯偽錄》卷二、卷三所錄的令旨、聖旨與紀事,再對照張伯淳序與《元史》相關列傳,可以看到另一幅較為瑣碎、卻更接近衝突起點的圖像:佛方的訴求從一開始就同時指向三件事,即寺院產業、殿中造像與《八十一化圖》等文本;朝廷的處置也不是一次判決即告終,而是在一二五五至一二五七年間反覆發令、反覆被規避。本章只處理這一段社會與制度的起點,戊午年(約一二五八)辯論本身留待第五章,《八十一化圖》的文本內容留待第六章。
(一)衝突的前史:丘處機西行後的教團擴張與耶律楚材的批評
全真教團在十三世紀前半的急速擴張,文獻上有兩套彼此對立的敘述,二者並讀,才能看出日後寺產之爭的根源。
第一套是正史與教內的敘述。《元史‧釋老傳》記丘處機應召西行之後,太祖「錫之虎符,副以璽書」,並記其還燕以後,「使其徒持牒招求於戰伐之餘,由是為人奴者得復為良,與瀕死而得更生者,毋慮二三萬人」(本地四庫本核對,文字依通行本)。這段文字把全真的擴張寫成戰亂之後的收容與救濟事業,其「持牒招求」四字,恰好交代了教團人口與據點成長的機制:持有朝廷文書的道團,在戶籍、差役一片混亂的華北,成為吸納流民的組織。
第二套是佛方的敘述。《辯偽錄》卷三以相當長的篇幅追溯丘處機一系,稱其「東迴表求牌符,自出師號,私給觀額,自填聖旨謾昧主上,獨免丘公門人科役,不及僧人及餘道眾」,並把這些指控歸於耶律楚材:「湛然居士編入西遊錄中,備明丘公十謬」。同卷隨即列舉一串具體地點:西京天城毀夫子廟為文成觀、景州龍角山改為沖虛觀、平谷縣水谷寺、太原府宋德芳占淨居山、相州黃華山、檀州黍谷山靈巖寺改名大同觀等,並結以「如此等例略有數百」。此處所見的,是同一批事實(璽書、免役、給額、設觀)在兩個立場下的不同編碼:正史視為恩寵與救濟,佛方視為越權與侵奪。
耶律楚材《西遊錄》對丘處機的批評,是這場衝突可以向前追溯到太祖、太宗朝的主要依據。Igor de Rachewiltz 的譯註("The Hsi-yu lu 西遊錄 by Yeh-lü Ch'u-ts'ai," Monumenta Serica 21, 1962)使此一文本得以逐句檢證;青木彌生〈長春真人と耶律楚材——元代道佛論爭の遠因〉(《東海史學》第一七號,一九八二)則把兩人之間的齟齬明確定位為後來論爭的「遠因」。需要分辨的是:《辯偽錄》所述「十謬」是否與今本《西遊錄》逐條相合,本章未能逐字對勘,只能說佛方在一二六〇年代以後把耶律楚材援引為己方的先聲,二者的對應程度待考。
比雙方的褒貶更值得注意的,是佛方文獻在控訴之中無意保留下來的背景。卷三敘盤山中盤法興寺,說「亥子年間天兵始過,罕有僧人」,全真之徒「就振公假言借住」,振公「以謂道人棲宿猶勝荒涼」,於是「權止占居既久,遂規永定」;敘德興府水谷寺,說「兵火之後無僧看守,有諸道士竊而居之」(《辯偽錄》卷三)。換言之,即使在佛方自己的筆下,不少被指為「佔寺」的個案,起點是戰後寺院荒廢、僧眾流散,道眾先以借住或看守的名義入居,其後才出現改額、改塑與拒絕歸還。Jinping Wang 將全真的擴張放在金元之際華北戰後社會重建的脈絡中理解(In the Wake of the Mongols: The Making of a New Social Order in North China, 1200–1600,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8,第三章),此一框架與上引佛方文字正可互相說明。這並不等於說佔奪、毀像之事不存在,而是說「佔寺」在當時的法律與社會條件下,往往是一個逐步累積的產權狀態,而非單一時點的劫掠行為;以後世制度化的寺產觀念回推,容易把一個灰色地帶寫成黑白分明的罪案。
教團身分本身也在這段期間成形。Vincent Goossaert 指出,全真在十三世紀逐步建構出一種「教團」(order)的集體身分,包括譜系、宮觀網絡與稱號體系("The Invention of an Order: Collective Identity in Thirteenth-Century Quanzhen Taoism," Journal of Chinese Religions 29, 2001)。一旦道團以「教」的名義持有大量宮觀與田產,並在朝廷面前以掌教為代表,它與佛教寺院之間的產權爭議,也就不再是個別村落的糾紛,而可以被提升為兩個教團之間、可以上達御前的案件。這是一二五五年福裕得以把地方爭產與《八十一化圖》一併奏聞的制度前提,屬現代研究推論。
(二)佛方指控的內容:張伯淳序與福裕上表
佛方指控的綱領性表述,見於張伯淳為《辯偽錄》所撰之序:「乙卯問道士丘處機、李志常等,毀西京天城夫子廟為文城觀,毀滅釋迦佛像、白玉觀音、舍利寶塔,謀占梵剎四百八十二所,傳襲王浮偽語老子八十一化圖,惑亂臣佐」(張伯淳〈辯偽錄序〉,本地大正藏本核對)。此句有兩點需要先處理。其一,丘處機卒於太祖朝(《元史‧釋老傳》繫於丁亥,約一二二七),不可能在乙卯年(約一二五五)受問;「乙卯問」一語或為「乙卯間」之形訛,或當斷讀為乙卯年追究丘、李一系歷來所為,兩說並存,待考。其二,序文把「毀廟」「毀像」「占寺」「傳襲偽圖」四件事排成一個連續的罪狀清單,文字上已把產權、造像與文本三個層面綁定在一起。
序文作於至元辛卯(約一二九一),距乙卯已三十餘年,屬事後追述。較接近事件的材料,是《辯偽錄》卷三所錄少林長老福裕的上表,末署「但野人福裕無任瞻天望聖,誠惶誠恐,頓首頓首謹言」,紀事並繫以「即乙卯年八月也」;表首自稱「和林上都北少林寺嗣祖雪庭野人」。同卷又記「少林長老裕公建寺鶻林,皇上欽仰」,可知福裕此時已在和林立寺,有直接接近宮廷的管道。福裕的生卒,一說約一二〇三至一二七五,待考;其所屬曹洞一系在北方的教團網絡,可參長谷部好一〈元朝北地の禪教團〉(《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第十七卷第一號,一九六八)。
就論證結構而言,福裕上表的重心並不在寺產,而在年代與史傳。表中先敘釋迦「以周第五主昭王二十四年甲寅四月八日生於天竺」,再敘老君「以周第二十二帝定王二年丙辰九月十四日生」,以年代先後否定老子化佛之可能;又引「槐里塚墓在焉」,指老子「弗克流沙,死於槐里」,並據《莊子》「老聃死,秦佚弔之」反問道方何以不言上昇與化胡。換言之,福裕所用的武器是史傳考證:若老子葬於槐里,西行化胡之說便無從成立。此一「以史書有無裁斷」的論證方式,與一二五八年碑文所記「史記中既無,道德經中又不載」的判準一脈相承,可見戊午年的論辯框架在乙卯年已大致成形(屬本文的分析性概括)。
表中另有兩處值得注意。一是對「許昌新作三教碑,以老氏正席,佛儒翼之」的抗議,並以「三教之位……如指之據於掌,短長左右固有定處」為喻;三教像的座次問題,此後一再出現在聖旨之中,說明佛方所爭不止於田產,也包括宮觀、寺院中造像排列所呈現的象徵秩序。二是「藤蘿倚於喬松」之喻:以佛為喬松,道為藤蘿,藤蘿欲毀喬松,終將自絕。此喻把道教定位為依附性的存在,是整份上表的修辭核心。
由此可以歸納佛方指控的三項內容:產權(佔寺、改額、佔植田園)、造像(毀佛像、改塑老君、三教座次)、文本(《八十一化圖》及其刻板流布)。三者在佛方文獻中多半並陳,而且彼此互為證據:文本上的「化胡」被用來解釋毀像與佔寺的動機,毀像、佔寺又被用來證明文本的惡意。這種綁定陳述是一種有效的訴訟策略,因為單純的地產糾紛難以驚動御前,而「謗佛」則直接觸及蒙古君主對各教「念經告天」、為皇家祈福的期待(《辯偽錄》卷三所引太祖聖旨有「念經告天助修福」之語)。就證據層級而言,這三項指控的具體個案屬「文獻記載」,但記載者是訴訟的一方,其個案真實性須逐一以碑刻或他方文書覆核,現階段多數無從覆核。
(三)乙卯(約一二五五):萬安閣御前對質、君腦兒聖旨與那摩的會勘
依《辯偽錄》卷三的敘事,乙卯年的衝突起於一份圖本的流布。祥邁記李志常以《八十一化圖》「刻板既成,廣張其本」,使金坡王先生、道人溫的罕「廣齎其本,遍散朝廷近臣」;福裕在和林見之,「使學士安藏獻呈阿里不哥大王,訴其偽妄」,阿里不哥再奏憲宗。其後「俾召少林長老及道士李志常於大內萬安閣下」,由丞相缽剌海、親王貴戚及譯語、學士在場,憲宗「御正座,對面窮考,按圖徵詰」。
這段紀事中,李志常的應對被寫得極為被動:先稱「乞兒不會」,繼稱「此是下面歹人做來,弟子實不知也」,最後對福裕「今對天子悉要歸還」「若不燒板,難塞邪源」兩項要求,以「情願吐退」「情願燒卻」作答。紀事同時記下憲宗的一句判語:「我為皇帝,未登位時舊來有底,依古行之;我登位後先來無底,不宜添出。既是說謊道人新集,不可行之。」(《辯偽錄》卷三)若此語可信,則憲宗的判準既非教義高下,也非化胡說的真偽,而是「新舊」:即位之前已有者依舊,即位之後新出者不許。這與蒙古君主以既有「體例」處理宗教事務的習慣相合,屬推論;但須記得,此句出自佛方實錄,而佛方在此處顯然有意把「新集」與「說謊」連讀。
對質之後,憲宗頒下聖旨,《辯偽錄》卷三錄其文,末云「即乙卯年九月二十九日,君腦兒裏行此聖旨」。聖旨內容可以分為三項:造假經之人與印板,委「布只兒為頭眾斷事官」與那摩大師當面對證,「決斷罪過,要輕重那摩大師識者」;毀佛像、改塑老君之處,「教那先生依前舊塑釋迦觀音之像」,塑畢分付僧人;反過來,若僧人毀老子像、改塑佛像,「亦依前體例要罪過者」。最後一項對等條款值得重視:至少在聖旨的文字上,朝廷所維護的是「依前舊塑」的原狀,而不是單方面偏袒佛教。「君腦兒」為蒙古地名的漢字對音,地望待考。
那摩的身分,《元史‧鐵哥傳》提供了正史的對證:鐵哥為迦濕彌羅人,「父斡脫赤與叔父那摩俱學浮圖氏」,「憲宗尊那摩為國師,授玉印,總天下釋教」(依點校本人名;本地四庫本作改譯之名)。同傳並記世祖潛邸時一度與憲宗疏遠,「國師導世祖宜加敬慎,遂友愛如初」。這條記載說明那摩不僅是宗教首領,也是能在憲宗與忽必烈之間斡旋的宮廷人物。至元二十一年碑文稱「罽賓大師蘭麻總統」,蘭麻與那摩或為同名異譯,屬一說。由這樣一位國師會同斷事官「識者」,意味著乙卯年的案件在制度上被交給了佛教方面的最高權威去裁量輕重,這一點比辯論本身更直接地決定了後來的走向。
聖旨的執行隨即遇到阻力。《辯偽錄》卷三記:那摩以此聖旨追究奉福寺被佔餘院與玉泉山白玉觀音,道方「不肯分付」「不肯陪還」,福裕與金燈長老遂「就德興府對今上皇帝宣前聖旨」;時為權教的張志敬「妄欲支吾不肯分付」,忽必烈「大怒,令劉侍中活者思毆擊罵之」。次年再遣使「盡行歸斷,時築界牆,分付奉福寺」。然而紀事緊接著說,布只兒所斷「隨路合退先生住著寺院地面三十七處」,李志常「不依歸斷」,差道錄樊志應再奏,未獲允准,樊志應卻「向乞台普花處說,便詐傳皇帝聖旨,一面卻都奪了,復推界牆」。這段敘事可與一份文書層的材料對讀:《辯偽錄》卷二末所錄忽必烈潛邸令旨,明言「據少林長老告稱,蒙哥皇帝聖旨裏委付布只兒為頭斷事官,斷定隨路合退先生住寺院地面三十七處,卻有李真人差人詐傳蒙哥皇帝聖旨,一面奪要了來。這言語問得承伏了」,末署「至元戊午年七月十一日開平府行」(年號「至元」為後來追加,其時尚未建元,屬編者的回溯書寫)。紀事所述「三十七處」與「詐傳聖旨」兩項,在令旨中有對應的文字,其可信度因此高於卷三其他純敘事的段落。
(四)丙辰(約一二五六):和林行宮、李志常不赴與其卒
丙辰年五月,那摩再與少林、奉福、開覺、大名、上方諸長老等一行北上,「鶻林預待李志常等,共對朝廷,與先生每大行辯論」;七月十六日,「覲帝於鶻林城之南昔剌行宮,帝引諸師入內,溫顏接話,並賜金帛,專待道士辯明真偽」(《辯偽錄》卷三)。值得注意的是,祥邁本人以「開覺邁長老」之名列於此行名單之中,此段紀事因此帶有親歷者追述的性質,其細節或許可貴,其立場也最為鮮明。
依同卷所述,李志常「自念前對天子唯推不知,今更相抗慮恐墮負」,於是遣權教張志敬、魏仲平、溫的罕等「遷延緩進」,僧眾退朝則道士「即復趨程」,雙方終未對面。延至入冬,憲宗謂諸師「道家既不肯來,必是理短不敢持論」,遣僧眾乘驛還燕,紀事繫於「丙辰年九月十日」。道方未到場的真正原因,除佛方所說的「怯不敢去」之外,也可能涉及教團內部的權力交接或路途、季節等因素,現存道方材料未見對此的說明,只能存疑。
此行紀事中有兩段需要特別處理。其一是憲宗的「五指之喻」:「譬如五指……從掌出,佛門如掌」,其餘諸教則如手指。此語在佛教護教文獻中流傳甚廣,常被引為蒙古君主崇佛的證據。然而對照上一節所引福裕上表中「三教之位……如指之據於掌」的文字,可以看到同一個比喻先出現在佛方奏表,後出現在佛方實錄所載的皇帝口中。這種對應至少有兩種解釋:一是憲宗確實採用了福裕的比喻;二是實錄的編者把奏表的修辭移入御前的言語。本文無法在二者之間裁斷,但這個比喻作為「皇帝立場」的證據,其強度應當打折扣,屬推論。
其二是李志常之死。《辯偽錄》卷三記其「見僧上行,進退狼狽,愁思內欝,變成腦疽,股慄魂驚,又感雷震,因而殂焉」,並錄時人譏詩「楂子店前不死方,老丘傳與李真常……服氣變為休息痢,吞霞化作腦疽瘡」;卷三後文又記其「假葬棺柩」於玉泉,實屍葬於五華觀,阿里不哥奏請發掘,「果掊出空棺」云云。同卷記丘處機之死,也用了「毒痢發作,臥於廁中……竟據廁而卒」的筆法,而《元史‧釋老傳》則記丘處機在「天大雷雨」、太液池涸之後,嘆「山其摧乎,池其涸乎,吾將與之俱乎」而卒。兩相對照,可見佛方文獻對全真掌教之死採取了系統性的報應敘事:疾病的種類(痢、疽)、死亡的場所(廁中)、天象(雷震)都被安排為罪業的印證。處理這些段落時,應把「李志常卒於此一時期」這一可能的事實層,與「腦疽、雷震、空棺」這一修辭層剝離開來;前者的確切年月尚待道方碑傳覆核,後者只能作為論爭文獻的敘事手法來分析,不宜作為史實轉述。
丙辰之後,衝突並未中止。卷三記丁巳年(約一二五七)秋八月,少林、金燈二長老「再上朝廷」,阿里不哥「特傳聖旨」:《八十一化圖》及其他謗佛文字的板木「燒毀了者」,「有塑著底、畫著底、石頭上刻著底」,凡不依舊時體例者,「並與壞了者,刷洗了者,磨了者」,並「委付今上皇帝如法行了者」。這道由阿里不哥所傳、委付忽必烈執行的聖旨,把處分對象從書板擴及塑像、壁畫與碑刻,其載體範圍與至元十八年白話聖旨已相當接近。紀事又稱憲宗考慮到漢地人士未必知情,若不「就彼廣集對辯」,道方將訴「國家強抑折伏」,遂有翌年上都之會。依此說,戊午年的對論在制度上是一場事後的公開確認程序,而非真正懸而未決的辯論;這一解讀屬推論,其展開見第五章。
(五)寺數的三套數字與執行反覆
乙卯至丁巳年間涉及寺院的數字,在現存材料中至少有以下幾組,並列如次:
其一,被佔數。張伯淳序作「謀占梵剎四百八十二所」;卷四紀事作「所占寺宇山林水土四百八十二處」;至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白話聖旨追述戊午判決,亦作「先生每占了的四百八十二處寺院」(《辯偽錄》卷二)。另有一組常被忽略的數字:卷三紀事在列舉京城及近畿個案之後,稱東平、濟南、益都、真定、河南、關西、平陽、太原等路「打拆奪占,碎幢磨碑……略知名者五百餘處」;同卷記乙卯年御前對質時福裕所言,亦作「知其名者可有五百餘處」。「五百餘處」是控訴時的概數,「四百八十二」則像是經過清點或判決確認的數目,二者未必矛盾,但也提示後者的來歷值得追問。
其二,歸還數。張伯淳序分為兩次:乙卯「還佛寺三十七所」,丁巳秋「僧復其業者二百三十七所」。前一數與布只兒所斷「三十七處」及戊午令旨相合,可信度較高。後一數在至元十八年白話聖旨中作「四百八十二處寺院內二百三十七處寺院,并田地水土產業和尚根底回與」,繫於戊午判決;至元二十一年碑文則作「天下佛寺為道流所據者二百三十七區,至是悉命歸之」,繫於憲宗朝對論之後。卷四紀事另給出一組迥然不同的數字:判決原令四百八十二處「並令分付釋家」,少林長老與眾僧議「若盡要了恐譏恃力,卻回與二百八十處,但取訖二百二處」。吉岡義豊所引河北蔚縣虛仙飛泉觀碑(至元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立石),則記四百八十二處中歸還二百二十七處(吉岡義豊〈太上八十一化圖について〉,《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第七卷第一號,一九五八;吉岡原文括注公元作「一二七〇」,當為約一二八〇之誤植)。
這幾組數字可以作一些有限度的觀察。卷四的「二百八十」與「二百二」相加,恰為四百八十二,可見此一說法是以四百八十二為總數、以佛方「讓出」的姿態重新分配而成,其敘事功能在於彰顯「佛門之多讓」,與聖旨所說的二百三十七並非同一統計。二百三十七與二百二十七僅差一字,或出於傳寫、刻石的形近之訛,或出於不同時點的統計,現存材料無法判定。至於二百三十七一數在三份材料中分別被繫於丁巳、戊午與「憲宗朝」,則顯示同一個數字在不同文本中被掛在不同的事件節點上。綜合而言,三套數字的分歧或源於不同時點的統計,或源於不同立場的表述,這是推論;在沒有更多地方碑刻可以對照之前,行文宜三數並列,不任取其一作定論。
張伯淳序另有「由乙卯而辛酉,凡九春」之語。乙卯(約一二五五)至辛酉(約一二六一),首尾合計為七年,「九春」之數或為傳寫之訛,或另有起算方式,待考。此句的實際意義在於,序文作者本身即承認,從第一次判決到辛酉年聖旨,爭議延續了數年而未能了結。
判決之屢遭規避,佛方文獻自身提供了多層證據。乙卯年聖旨之後,奉福寺、玉泉山之事須至德興府再訴;布只兒所斷三十七處,被「詐傳聖旨」奪回,直到戊午年七月才由令旨重申;盤山中盤法興寺一案,卷三記「乙卯年聖旨斷與和尚,不肯分付」,直到「戊午年九月初四日」才由聖旨委付忽必烈改正為僧院。最具概括性的一段,見於至元十八年白話聖旨所引少林長老的奏告:「教回與來的寺院內,一半不曾回與了的,卻再爭有;又說謊做來的化胡經等文字印板,一半不曾燒了有;三教也不依著已前體例裏做有。」(《辯偽錄》卷二)這段話出自勝訴一方的申訴,所說「一半」未必是精確比例,但正因其出自佛方,它對「判決執行不徹底」這一點的證明力反而相當強。
值得一併指出的是,這段奏告把三件事並列為未完成的事項:寺院、印板、三教體例。這與福裕乙卯年上表所提的三項指控,在結構上大致對應。換言之,從一二五五年到一二八一年,佛方所爭的大體是產權、文本與象徵秩序三者的組合,而朝廷每一次的判決,都在這三個層面上留下了未竟之處。論爭之所以能從憲宗朝延續到至元年間,除了教團間的積怨之外,也與這種「判決—規避—再訴—再判」的循環有關;而這個循環本身,正是蒙元前期文書行政在地方執行力上的一個側面,屬現代研究推論,高橋文治對蒙元道教文書體系的研究(《モンゴル時代道教文書の研究》,汲古書院,二〇一一)可為此一方向提供參照。
總結本章所見:乙卯、丙辰兩役在佛方文獻中被敘述為道方的節節敗退,然而若把紀事層與文書層分開閱讀,文書層顯示的是一場在產權上反覆拉鋸、在執行上屢遭規避的訴訟;紀事層則在此基礎上加入了御前對質的戲劇化場面、皇帝的崇佛比喻與掌教的報應之死。前者可以作為制度史的材料,後者須作為論爭修辭來分析。這一分層,也是理解下一章戊午上都對論的前提。
五、戊午上都對論:賭注式辯論的程序、論題與裁決(約1258—1261)
(一)召集的理由與場所:從和林到「上都宮中大閣」
戊午年(約1258)的對論,並不是憲宗朝寺產訟案的自然延續,而是一次被刻意設計為「公開」的程序。《辯偽錄》卷三在敘述丙辰(約1256)和林一役道方不赴、丁巳(約1257)秋少林長老再度上訴之後,交代了再開辯場的理由:「帝念此處已定,漢地不知,若不就彼廣集對辯,辭窮自屈,乃訟國家強抑折伏。」依此段文意,憲宗顧慮的是:在漠北行宮作成的裁斷,漢地僧道未曾親見,道方日後可以把敗訴說成朝廷以權勢強壓;唯有在漢地附近廣集眾人、令其當面辭窮,判決才具有使人信服的效力。這段話出自佛方編纂的文獻,未必是憲宗原話的實錄,但它至少說明了編纂者如何理解這場辯論的功能:它要生產的是正當性,而不只是一紙判決。
同卷接著寫道:「今上皇帝建城上都,為國東藩,皇帝聖旨倚付將來,令大集九流名士,再加考論。」於是「普召釋道兩宗,少林長老為頭眾和尚每,張真人為頭眾先生每,就上都宮中大閣之下,座前對論」(《辯偽錄》卷三)。這裡有兩點須先辨明。其一,「今上皇帝」指忽必烈,當時他尚在藩王之位,至元二十一年(約1284)碑文亦明言「時上居潛邸,憲宗有旨,令僧道二家詣上所辯析」(《辯偽錄》卷五;《佛祖歷代通載》所錄同碑)。辯論的主持者因此是一位受大汗委任、在漢地經營藩府的宗王,而不是大汗本人。其二,「上都」之名在1258年尚未行用;開平城建於1256年前後,升為上都一般繫於中統四年(約1263)。卷三稱「建城上都」,與碑文稱八思巴為「帝師」屬同一類現象,都是成書時的稱謂回填到事件發生之時(詳本章第四節)。行文因此宜寫作「開平(後之上都)」,以免把後來的都城地位投射到藩府時期。
與會者的規模,卷三記載甚詳。佛方「內眾」有「那摩國師、拔合斯八國師、西蕃國師、河西國僧、外五路僧、大理國僧」,漢地則有圓福超長老、奉福亨長老、平灤路開覺邁長老、大名津長老等,連同「太保聰公等三百餘僧」;證義一方為「儒士竇漢卿、姚公茂等,丞相蒙速速、廉平章、丞相沒魯花赤、張仲謙等,二百餘人共為證義」;道方則以「張真人」領銜,下列「道錄樊志應、道判魏志陽、講師周志立等,二百餘人共僧抗論」(《辯偽錄》卷三)。這份名單有幾層意義。第一,佛方陣營本身即是一個多民族、多地域的聯合體,那摩為迦濕彌羅僧(《元史‧鐵哥傳》稱「憲宗尊那摩為國師,授玉印,總天下釋教」),八思巴代表吐蕃薩迦派,其餘還有西夏故地與大理的僧人,漢地禪、講、律各系則構成人數上的主體。第二,證義席上的竇默、姚樞、廉希憲、張文謙都是忽必烈藩府的核心幕僚,儒臣在此扮演的是「第三方見證」的角色,這一安排與前引「廣集對辯」的用意相合。第三,道方出場人數據此亦有二百餘人,而非僅限於事後落髮的十七人;卷四所附名單中「持論道士落髮者一十七名」,應理解為實際上場抗論、並依約受罰的一批,而非道方到場的全部。
卷四另附佛方「與辯」十七人名單,自燕京圓福寺長老從超、奉福寺長老德亨、藥師院長老從倫以下,至灤州開覺寺長老祥邁、絳州唯識講主祖珪、蜀川講主元一(《辯偽錄》卷四)。雙方各以十七人對陣,這一數字上的對稱是否出於事前約定,文獻未明言,屬待考。值得注意的是,名單中的祥邁即《辯偽錄》的撰者,從倫則在二十三年後的至元十八年(約1281)以「林泉倫吉祥長老」身分奉敕為焚經下火。當事人同時是紀錄者,這是評估以下各節敘事時始終要放在心上的前提。
至於忽必烈以藩王身分主持此會的政治意涵,有研究者把蒙古朝廷對諸教的態度解釋為以「聖性」與「主權」互相驗證的統治邏輯(Christopher P. Atwood, "Validation by Holiness or Sovereignty," The International History Review 26:2, 2004),據此,藩王主持宗教裁決本身即是一種展示統治資格的場合。此屬現代研究推論,其評估留待第九章。
(二)以身分為賭注:「冠首」與「削髮」的約定
戊午對論在制度史上的特殊處,在於辯論的輸贏被預先綁定到與論者的身分上。至元二十一年碑文記:「二家自約:道勝則僧冠首而為道,僧勝則道削髮而為僧」(《辯偽錄》卷五)。《辯偽錄》卷四則把約定的形成寫成一段對話:忽必烈先問「若是僧道兩家有輸了底,如何治罰」,佛方答以「西天體例,若義墮者斬頭相謝」,道方「相顧莫敢明答」,忽必烈乃曰:「不須如此。但僧家無據留髮戴冠,道士義負剃頭為釋。」
兩種記載在細節上並不相同。碑文把賭約寫成「二家自約」,是雙方對等協議的形式;卷四則寫成佛方提出極刑、主持者否決並改定罰則的過程,裁量權明顯落在忽必烈手中。若只取碑文,會得出一個近於私人賭約的印象;若參照卷四,這其實是一條由主持者核定的程序規則。兩者何者較貼近實況,已難斷定,但兩個版本都同意罰則的核心是「身分轉換」而非肉刑。
這一設計把原本屬於義理層次的論衡,轉成了教團人身與資產的再分配程序。其一,落髮為僧意味著道士的戒籍、師承與宮觀歸屬一併轉入佛教系統,受罰者不是抽象的「道教」,而是具名的講師、道錄與提點。其二,身分轉換天然帶有可見性:卷四記事後「塔必大師蘇摩室利使道士星冠袍服掛在長竿,普令曉諭」,冠服被懸竿示眾,辯論的結果因此不只是文件上的裁定,而是可以在燕京城中被看見的事件。其三,「斬頭」之議被否決、改為剃髮,一方面顯示主持者有意把衝突限制在可逆的社會身分層面,另一方面也使這一罰則在後來的文書中被反覆援引。至元十八年(約1281)的白話聖旨追述此事時寫道:「在前蒙哥皇帝聖旨裏,戊午年和尚先生每折證佛法,先生每輸了底上頭,教十七箇先生剃頭做了」(《辯偽錄》卷二),可見二十餘年後,「十七箇先生剃頭」已成為朝廷文書中用以定性此案的標誌性事實。
值得附帶一提的是,佛方在此援引「西天體例,義墮者斬頭相謝」,其作用與其說是陳述印度論辯的實際制度,不如說是為一場漢地的教團之爭借用一套外來的程序權威。此為推論。
(三)三個爭點:字義、文本有無與史料效力
《辯偽錄》卷四所載辯難相當冗長,以下據原文歸納為三個層次。需要說明的是,卷四是論爭一方事後的敘述,其中對話的措辭、順序與勝負氣氛都經過整理;作為「雙方實際說了什麼」的證據,其強度偏弱,下文只把它當作佛方如何建構勝利的材料來分析。
第一層是字義之爭。 佛方開場即宣稱「釋道辯諍源起化胡」,先以《化胡經》中所述僧眾剃髮受戒之事追問道方受戒儀範,道方答「儞每之事我不管之」,佛方即以此斷「化胡經文並是偷佛經作」。接著追問「化胡成佛,佛是何義」,道方先答「佛是世間上等好人」,再答「佛是覺義」,最後說「覺天覺地覺陰覺陽覺仁覺義覺知覺信,無所不覺,是佛義也」。佛方的反駁是:五常訓世之典為孔子所談,若佛只覺於仁義,孔子何不稱佛。隨後圓福長老轉問姚樞:「仁義等語,老子之言耶?孔子之言耶?」姚樞答以孔子之言,忽必烈再問諸儒,諸儒亦對以「是孔子之說也」(《辯偽錄》卷四)。
此處碑文的記法與卷四有一項差異值得指出。碑文作:「上謂侍臣曰:吾亦心知仁義乃孔子之語,謂佛覺仁覺義,其說非也」(《辯偽錄》卷五;《佛祖歷代通載》作「是時上特語近侍曰:吾亦先知仁義是孔子之語」)。換言之,在卷四中,判定仁義屬孔子的是儒臣姚樞等人的證詞;在碑文中,同一判定出自忽必烈本人之口。碑文作為奉敕撰寫的官方文本,把關鍵裁斷歸於君主,這與其「定型勝利敘事」的性質相符。這一差異說明,即便同屬佛方系統的兩份文本,對「由誰作出判斷」的處理也不一致;以任一文本為準去重建現場,都須保留餘地。
第二層是文本有無之爭。 道方呈上「老子傳、化胡經、史記等書」,忽必烈表示「不須道士多言,但取文字為證」。八思巴隨後追問:老子留下的根本經名為何,道方答《道德經》;除此之外更有何經,答「唯此道德為源本經」;《道德經》中有無化胡之事,答「無有此事」;然則何處說化胡,答「漢兒地而史記文字說化胡事」(《辯偽錄》卷四)。碑文把這段壓縮為一組連續問答,結句為「史記中既無,道德經中又不載,其為偽妄明矣」(《辯偽錄》卷五)。
這裡又出現一處不可忽略的出入。卷四中道方明白主張化胡之事載於漢地史記;碑文卻記八思巴問「汝史記有化胡之說否」,道方答「無」,於是才有「史記中既無」的結論。兩相比較,碑文版本使道方在同一場辯論中先持史記諸書求勝、旋即承認史記不載化胡,邏輯上前後不接;卷四的版本則較為連貫,道方始終堅持史記有載,佛方的致勝之處在下一層的「史料效力」問題。據此推論,碑文的問答順序是撰碑時經過剪裁的結果,其目的在於產生一個簡潔有力的結論句,而不在忠實記錄交鋒的過程。
第三層是史料效力之爭。 卷四記忽必烈問道方:自古皇帝只出於漢地,抑或他處亦有;他國皇帝與漢地皇帝是否一般;「他國皇帝言語、漢地皇帝言語,都一般中用麼」,道方答「都中使用」。由此前提出發,忽必烈指出,既然老子未曾在他處行化,而史記主張老子化胡,則「這般史記都合燒了,不可憑信」。八思巴隨即援引「西天有頻婆娑羅王史記」,其中有讚佛之語「天上天下無如佛,十方世界亦無比」,道方既已承認他國史記同樣可憑,便無從回應(《辯偽錄》卷四)。
三個層次合觀,可以看出這場辯論的勝負判準,並不是某一教義體系的優劣,而是一套相當明確的文獻學規則:某一主張能否在雙方共同承認的文本中找到依據;若不能,則該主張所在的文本即屬「偽」。道方的困境在於,化胡說的權威來源是史傳與道教自身的聖傳文獻,而在這個以「根本經」為準的框架下,《道德經》之外的文本一概被降格。這一判準在二十三年後的至元十八年再次出現,其時長春宮集議的結論正是「究其本末,惟道德二篇為老子所著」(《辯偽錄》卷五碑文)。本文把這種作法概括為「以目錄學裁決信仰」,這是分析性的概括,並非文獻本身的用語。
卷四的敘述並未止於文本問題。辯論末段,忽必烈問「張真人」是否仍要持論,答曰「不敢持論」;忽必烈遂舉道士自稱「入火不燒,或白日上昇,或攝人返魂」等術,命其「今日盡顯出來」,張真人無以應對(《辯偽錄》卷四)。這一段以效驗相逼的情節,與至元十八年碑文所記「彼言水火不能焚溺,可姑以是端試之」的「佩符入火」程序(詳第七章)在結構上高度相似。二者究竟是同一種政治手法的兩次運用,還是後來的敘事以前事為範本加以鋪陳,現存材料不足以判定,宜並存待考。
(四)八思巴角色的史料批判
佛方文獻中,1258年對論最具戲劇性的一刻,是八思巴以天竺史記一問而定勝負。這一形象需要分層檢驗。
第一,稱謂。卷三、卷四稱「拔合斯八國師」「拔合思八國師」;至元二十一年碑文則稱「帝師辯的達拔合思八」,《佛祖歷代通載》所錄同碑作「帝師板的達癹合師八」。「辯的達」「板的達」為梵語 paṇḍita(班智達)的對音,是學位式的尊稱;「帝師」則是八思巴在忽必烈即位之後才獲得的名號。碑文撰於1284年,把後來的名號加於1258年的年輕僧人之上,屬典型的追述稱謂。相對地,卷三、卷四用「國師」,雖未必是1258年當時的正式頭銜,至少比「帝師」更接近事件時點。
第二,碑文的材料來源。碑文自言「臣磐等謹按釋教總統合台薩哩所錄事跡」(《辯偽錄》卷五),即撰碑的翰林院諸臣並非依據親見或朝廷原始檔案,而是依據佛教行政機構提供的事跡記錄。這意味著碑文的事實層經過佛教僧官系統的一次過濾,其後才由翰林院以官方文體定型。從史料學角度看,碑文與《辯偽錄》卷三、卷四並不是兩條獨立的證據線,而更可能共享同一個佛方來源,其相互印證的力量因此有限。
第三,敘事結構。在卷四中,八思巴的發問是一連串交鋒中的一環,前有圓福長老與姚樞關於仁義的問答、忽必烈關於他國史記的追問,後有那摩「以拄杖指著道士罵」、姚樞斥道士「守隅曲士,難論大方」等情節。到了碑文,多位與論者的發言被收束成八思巴一人的連續問答,並以其結論句作為全場轉折。這種由群像到單一主角的收束,符合紀念性碑文的文體需要,卻也使「一問定勝負」的印象被放大。
綜合以上三點,八思巴在場並具相當影響力,屬可信的文獻記載;但他在辯論中的決定性地位,較可能是佛方敘事在二十餘年間逐步整形的結果,此為推論,待更多非佛方材料檢驗。藏傳僧團在元廷的制度化角色,可參 Herbert Franke, "Tibetans in Yüan China," in John D. Langlois ed., China Under Mongol Rul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1);至於八思巴個人的年齡、學養與其在藩府中的地位,本節不作延伸。
(五)處分:龍光寺削髮、燕京焚經與「四十五部」
辯論的結局,卷四記為:「時逼日沒,閤中昏暗。帝曰:道士出言掠虛,即依前約脫袍去冠,一時落髮。當時正抗論者一十七名。」由「時逼日沒」一語推測,主要的交鋒或在一日之內完成,但此僅就敘事文字而言,實際議程是否多日,待考。碑文則記:「尚書姚樞曰:道者負矣。上命如約行罰,遣使臣脫歡將者樊志應等十有七人,詣龍光寺削髮為僧,焚偽經四十五部」(《辯偽錄》卷五;《佛祖歷代通載》作「遣近臣脫歡」)。宣告勝負者為儒臣姚樞,執行罰則者為蒙古使臣,削髮之處為龍光寺,其地望本文未能確考。
落髮十七人的名單見於《辯偽錄》卷四末:大都天長觀十二人,即道錄樊志應、道判魏志陽、提點霍志融、講師周志立、周志全、張志柔、李志和、衛志益、張志真、申志貞、郭擇善、待詔馬志寧;其餘五人為真定府神霄宮講師趙志修、西京開元觀講師張志明、平陽路玄都觀講師李志全、代陽勝寧觀講師石永玉、撫州龍興觀主于志申。這份名單顯示,受罰者的主體是全真教團在燕京的核心宮觀天長觀(即長春宮)的道官與講師,另有河北、山西各地宮觀的代表。名單中的「撫州」依上下文當指北方的撫州,而非江西撫州,然具體所指待考。
焚經的部分,文獻呈現兩種不同的記述。碑文只說「焚偽經四十五部」,未列書名;卷四則錄有一道「戊午年七月十一日行」的令旨,其中指名的書目為「化胡經、十異九迷論、復淳化論、明真辯偽論、辯正謗道釋經、辟邪歸正議、八十一化圖」,其中「辯正謗道釋經」應如何斷讀,待考。令旨要求張真人「自行差人,各處追取上件經文板木,限兩箇月赴燕京,聚集燒毀」,對轉刻於碑幢、塑畫壁上者,則命「隨處先生就便磨壞了者,刮刷了者」,隱藏者治以大罪(《辯偽錄》卷四)。卷四接著記張真人聽讀之後,「使人就雲臺觀追取說謊偽經化胡經八十一化圖等板木,及隨處宮觀有底偽經,輦載到燕京,於大憫忠寺正殿之西南,面對百官並與燒卻,萬壽諫和尚與下火」。
這組材料可以說明幾件事。其一,令旨所指名的七種與碑文所稱的「四十五部」在數量上相去甚遠,二者或指不同的統計範圍,或碑文數字另有所本,現存材料無法調和,宜並陳。其二,焚毀的執行交由敗訴一方的教團領袖親自負責追繳,形成一種「由敗方自行銷毀」的安排;這使朝廷省卻清查成本,卻也為日後的隱匿留下空間。至元十八年都功德司所奏「往年所焚道家偽經板本化圖,多隱匿未毀」(《辯偽錄》卷五碑文),正可視為此一安排的後果,其詳見第八章。其三,追繳的首要地點為「雲臺觀」,這與今存《八十一化圖說》題署「太華山雲臺觀通微道人史志經引經全解」相互照應,關於此點的文本討論見第六章。其四,焚燒地點選在燕京憫忠寺,並「面對百官」、由禪僧下火,使銷毀典籍的行政行為同時成為一場公開的佛教儀式。二十三年後至元十八年的焚經,在同一寺院、以同樣的下火形式重演,這一連續性本身即說明戊午年的處分為後來提供了可資援用的範式。
此外,卷四與同書卷二所收另一道同日(「至元戊午年七月十一日開平府行」)的令旨,應區別看待。卷二這道令旨處理的是斷事官布只兒所斷「隨路合退先生住寺院地面三十七處」,指責「李真人差人詐傳蒙哥皇帝聖旨,一面奪要了來」,並命依原斷交付少林長老(《辯偽錄》卷二)。兩道令旨同日發出,一管文本焚毀,一管寺產歸屬,正可見戊午年的處分從一開始就在兩條線上同時推進。由此也可推知對論當在是年七月十一日之前,但確切月日文獻未載,待考。另須指出,卷二該令旨的標題作「長生天底氣力裏,蒙哥皇帝福廕裏,薛禪皇帝潛龍時令旨」,文末又繫以「至元戊午年」。1258年尚無至元年號,「薛禪」一稱在元代文書中多見於追述忽必烈之處;此一標題與繫年方式,應出於後來編纂時的整理,不宜視為令旨原件格式。此為就文本形式所作的推論。
至於寺產,卷四記判決後「所占寺宇山林水土四百八十二處,並令分付釋家」,少林長老與眾僧商議「若盡要了,恐譏恃力,卻回與二百八十處,但取訖二百二處」。二百八十與二百二相加恰為四百八十二,可見此處的數字至少在卷四內部自成一套算法。這組數字與其他文獻所記的三十七、二百三十七、二百二十七之間如何對應,已於第四章並列討論,此不贅述。
(六)辛酉聖旨與判決的再確認
戊午判決並未一次了結。《辯偽錄》卷二收有一道白話聖旨,文末作「俺每底鷄兒年六月二十八日開平府有的時分寫來」。鷄兒年在戊午之後最近者為辛酉,約當中統二年(約1261);聖旨受文者首列「宣撫司每」,而中統初年設置諸路宣撫司、不久即罷,發文地點又作「開平府」而非「上都」,這幾項形式特徵都與1261年的繫年相容。以上屬依文書形式所作的推定,其他鷄兒年的可能性尚不能完全排除。
這道聖旨的內容可分四項。第一,追述前案:「馬兒年和尚先生每持論經文,問倒先生每的上頭,十七箇先生每根底教做了和尚」;道方「占了的四百八十二處寺院內二百三十七處寺院,并田地水土產業,和尚根底回與」,張真人並已出具退狀文字。第二,重申焚毀:化胡經等文字印板應燒,石碑上所寫文字盡行毀壞。第三,三教塑像次序:舊例釋迦牟尼像居中,老君、孔子像塑於左右,據聖旨轉述,道方其後把釋迦像改塑於下位,聖旨命依舊例改正。第四,執行不力的申訴:聖旨轉述少林長老等奏告「教回與來的寺院內,一半不曾回與了的,卻再爭有」,「說謊做來的化胡經等文字印板,一半不曾燒了有,三教也不依著已前體例裏做有」,聖旨並自言「這言語是實那是虛」,即以查核為前提重申前判(《辯偽錄》卷二)。
其中兩點與本章論旨直接相關。首先,三教塑像的位次之爭,所涉不是田產,而是宮觀空間中的象徵秩序。它說明雙方爭奪的並不只有寺院與田地水土,也包括在公眾眼前誰居中、誰居側的可見位階。近三十年的研究多以產權為衝突主軸,這一材料提醒象徵秩序是同時被爭奪的另一層次,二者不必互斥。其次,這道聖旨並非單向偏袒佛方。其末段另有一句:「這和尚每有聖旨麼道,已前斷了的已外,不屬自己的寺院田地水土爭呵,不怕罪過那甚麼」,即警告僧人不得憑藉聖旨,在原判範圍之外爭奪不屬於自己的寺產。朝廷在確認戊午判決的同時,也為佛方的索回劃出界線。這一細節在佛方編纂的文獻中得以保存,反而使它作為朝廷意志的證據較為可信。
把戊午令旨與辛酉聖旨並讀,可以看到一個反覆的過程:1258年的判決在文字上相當徹底,要求焚毀、磨壞、刮刷,並限期兩月;三年之後,朝廷文書已須轉述佛方關於寺院「一半不曾回與」、印板「一半不曾燒了」的申訴,並以重申前判回應;申訴出自勝訴一方,未必是精確統計,但判決未能一次落實,於此已可見端倪。張伯淳序稱「由乙卯而辛酉,凡九春,而其徒鼠匿未悛邪說」(《辯偽錄》卷首張伯淳序),同樣以辛酉為這一段爭訟的暫時終點,而其「九春」之數與干支推算不合,已見第四章。
總結本章,戊午對論的程序設計有三個層次:以「廣集對辯」取得判決的正當性,以「身分為賭注」把義理勝負轉為人身與資產的再分配,以「根本經」為準把信仰爭議轉成文本有無的問題。其裁決則沿文本焚毀與寺產歸還兩條線同時推進,並由敗訴一方負責執行。現存材料幾乎全出自勝訴一方,其中碑文與卷四之間的出入,包括仁義之判出自儒臣抑或君主、道方是否承認史記不載化胡、八思巴是否一問定局,都顯示佛方敘事本身也經歷了由群像紀事到官方定型的過程。至於判決在地方的落實程度,辛酉聖旨已透露出第一道縫隙;二十年後的至元焚經,將在更大的規模上重演這一從法令到執行的落差。
六、被焚的文本:《老子化胡經》、《八十一化圖》與佛方的文本攻擊
(一)「破十四偽」:《辯偽錄》卷一、卷二的條目體與「第某化云」引文
元代佛道論衡的勝負判準落在「有無文本根據」,因此被攻擊的文本究竟是什麼,便成為理解整個事件的關鍵。就佛方文獻所見,攻擊並不是泛泛指斥「道經偽妄」,而是逐條摘引、逐條駁議。《辯偽錄》卷一、卷二以「破十四偽」組織全篇,篇題依次為妄立天尊偽第一、創立劫運年號偽第二、開分三界偽第三、隨代為帝王師偽第四、老子出靈寶三洞偽第五、遊化九天偽第六、偷佛經教偽第七、老君結氣成字偽第八、周文王時為柱下史偽第九、前後老君降生不同偽第十、三番作佛偽第十一、冒名僭聖偽第十二、合氣為道偽第十三、偷佛神化偽第十四(文獻記載,據《大正新脩大藏經》第五十二冊所收本核對)。每一目之下,先引「第某化云」一段原文,再以「評曰」「釋曰」一類文字加以駁斥。這一體例使《辯偽錄》在客觀上保存了被駁文本的片段,成為今日重建《八十一化圖》元代面貌的主要憑藉之一。
祥邁對此圖的來歷有明確指認。卷一稱全真教團「萃逋役之罪徒,集排釋之偽典。令狐璋首編妄說,史志經又廣邪文,效如來八十二龕,集老子八十一化」;卷三又說其書「採王浮之詭說,取西昇之鄙談,學佛家八十二龕,糅老子八十一化,要合九九之數,簧鼓二篇之風」(《辯偽錄》卷一、卷三)。從這兩段話可以讀出三層訊息:其一,佛方把此圖的編纂落實到具體人名,而非籠統歸於「道家者流」;其二,佛方認定此圖的材料來源包括王浮一系的化胡傳說與《西昇經》;其三,「八十一」之數被理解為對佛教圖像敘事的仿作,並附會老子「九九」之數。所謂「如來八十二龕」究竟指哪一種佛傳圖像或造像序列,現存文獻未見說明,待考。
就本次檢得者而言,卷一、卷二明標化次的引文,涉及第一、二、三、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九、二十三、二十六、三十、三十四、四十二、四十八化等十餘個化次,另於卷二他處提及第六十六化。換言之,《辯偽錄》所保存者約佔八十一化的四分之一上下,其選擇看來服從駁論需要,而非完整轉錄。這一點決定了由《辯偽錄》重建化圖的限度:可以得知佛方認為最具攻擊價值的段落,卻無從得知其餘各化的面貌。
所引段落的內容,可以看出化圖的敘事策略。第三十化云:「胡王見太上徒眾甚多,疑見鬼魅,遂積薪焚之。火起衝天,老君放身光明,火中為王說金光明經。胡王益怒,納之大鑊煮之三日,老君鑊湯之中蓮華涌出,坐蓮華上說涅槃經。」第三十四化云:「老君告胡王曰:使我弟子為佛,汝當師之。即使尹喜變身為佛,與胡人為師,令作桑門,授以浮圖之法,說四十二章經。」(《辯偽錄》卷二)這兩段把《金光明經》《涅槃經》《四十二章經》等佛典直接編入老君化胡的情節之中,祥邁即據此立「偷佛經教偽」與「三番作佛偽」兩目。從論證方式看,佛方的駁斥主要訴諸時間先後與文本有無:佛典的成立與傳入自有年代,老君不可能在化胡之時預說這些經典。這與戊午辯論中「史記中既無,道德經中又不載」的判準一脈相承。
另有一處值得注意。第八化云:「聖紀經云:太上老君昔於龍漢之年,從元始天尊,於中央大福堂國,說靈寶十部妙經……」(《辯偽錄》卷二)化圖本身在說明文中引用《聖紀經》,說明此圖並非憑空新造,而是在既有的老君聖傳文獻上層層疊加。至元十八年禁斷道經目中,《聖紀經》《猶龍傳》《混元皇帝實錄》與《化胡經》並列(《辯偽錄》卷二末),也可從這一文本親緣關係得到部分解釋:被列入禁目的,不只是化圖本身,還包括化圖所取材的聖傳系統。此一關聯屬推論,禁目各條的逐項分析歸第八章。
(二)令狐璋、史志經與傳世刊本的對應
佛方文獻點名的兩位編者,在傳世刊本中得到了對應。吉岡義豊〈太上八十一化圖について〉(《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第七卷第一號,1958)著錄二十世紀中葉可見的兩種流布本:一為奉天太清宮藏板本,一為杭州三元坊同善齋經房板本;前者為福井康順所藏,後者為吉岡家藏。吉岡判斷二本板行不同而同出一源,杭州本將《道德經》解與化圖說分為兩冊,太清宮本則合輯為一巨冊,每一繪圖配《道德經》一章。依杭州本目次,化圖說本文之首題作「蒲關清安居士令狐璋編修/太華山雲臺觀通微道人史志經引經全解」;太清宮本另殘存「金闕玄元太上老君八十一化圖說卷第□」的卷題(吉岡,同前)。
此一題署與《辯偽錄》的記載構成兩組對應。第一組是人名:祥邁所指「令狐璋首編妄說,史志經又廣邪文」,與刊本「令狐璋編修」「史志經引經全解」的分工大致相符。吉岡據此推測,八十一幅繪圖的組織出自令狐璋,而各圖的說明文字即「圖說」出自史志經之手。第二組是地點:史志經自署「太華山雲臺觀」,而《辯偽錄》卷四記戊午年七月十一日令旨宣讀之後,張真人「乃使人就雲臺觀追取說謊偽經化胡經八十一化圖等板木,及隨處宮觀有底偽經,輦載到燕京」。刊本題署中的雲臺觀,與佛方文獻所記追取板木的地點相合,屬文獻記載之間的互證。
這兩組對應的意義,在於提供了道方文本未被焚盡的一項實證。一部在憲宗朝、世祖朝兩度被點名焚毀板木的書,於明清仍以保留原編者姓名的形式刊行,說明焚毀令並未斷絕其流傳。吉岡進一步指出,若後世改編者只是新作一本而託名,實無必要保留兩位「問題人物」的名字;在元代既以焚毀書的代表聞名,刪去作者姓名反而較為穩妥。他因此推論現行本的繪圖與說明文字,在相當程度上忠實傳摹了令狐、史本(吉岡,同前)。這是吉岡的推論,並非版本學上的直接證明,但其論理方向可取。
關於成書年代,吉岡從福井康順之說,認為繫於太宗四年(約1232)較為妥當(吉岡,同前)。此一繫年並非全無文獻依據。《辯偽錄》卷三所收福裕上表之前的敘事,指李志常趁「壬辰中合罕皇帝,弔民洛汭,問罪汴梁,急於外征,未遑內整」之際,「縱庸鄙之徒,作無稽之典」,隨即接言令狐璋、史志經集偽說、廣邪文。壬辰即約1232年,窩闊台伐金之役。換言之,1232之說在佛方敘事中有其依託;但佛方把成書時點安排在「國軍擾攘之際」,本身帶有指控全真乘亂圖謀的修辭意圖,故此一年代只宜視為佛方文獻所繫、現代研究者沿用的推定,不宜當作確定的成書年份。
化圖是否曾經入藏,也有三條線索可以並觀。其一,福裕上表指全真「偽興圖籍,妄設典章……輒以無稽之言,自彫入藏,目之為經」,並舉「新集老氏八十一化圖化胡經等」為例(《辯偽錄》卷三)。其二,《佛祖歷代通載》膽巴傳記辛巳歲(約1281)「師得道藏化胡經并八十一化圖,幻惑妄誕」,遂奏聞,召教禪大德及翰林承制等詣長春宮辯證(《佛祖歷代通載》膽巴傳,卷次待考)。此處的「師」依傳記文例當指傳主膽巴,但同段夾敘八思巴事跡,所指仍待考;且這一記述把至元十八年再度動手的起因歸於膽巴,與至元二十一年碑文所記「都功德司脫因小演赤奏言」不同,兩說應並陳。其三,吉岡推論宋德方主持編纂的道藏(約太宗九年即1237年著手、乃馬真皇后稱制三年即1244年完成)收錄了當時新出的全真典籍,化圖應在其中,而這一點「反過來」可能成為連道藏一併焚毀的近因之一(吉岡,同前)。三條線索中,前兩條屬佛方文獻記載,第三條屬現代研究推論;三者方向一致,但佛方所謂「入藏」與「道藏」在元代的實際所指,不宜以明《正統道藏》的分部結構回推。
吉岡另勾勒一條化圖的源流線索:北宋《猶龍傳》(約1100前後)、《混元聖紀》(約1200前後)為其前身材料,經令狐璋、史志經本,入宋德方藏本,其後由元末陳致虛一系修治,再經明洪武本,而至清代杭州本與民國太清宮本。其中陳致虛修治之說,依據在於現行本卷首有三十一位真人祖師圖,兼含全真南北二宗祖師,而將南北二宗合觀,吉岡認為與陳致虛的立場相應;現行本又冠有洪武七年(約1374)御製《道德經》序與題葛玄撰之《道德經》序,故推測原本為洪武年間板行(吉岡,同前)。這條源流中的年代多屬推定,節點之間的傳遞過程並無直接文獻銜接,應視為一說。
(三)吉岡義豊對《辯偽錄》引文的評斷與資料學的延伸
若現行本確實忠實傳摹令狐、史本,便須解釋一個現象:《辯偽錄》所引「第某化云」的文句,與現行本並不完全一致。吉岡對此提出兩點看法。第一,化圖以賈善翔《猶龍傳》為主要材料,而《辯偽錄》的引文中,有不少與其說對應化圖說,不如說更接近《猶龍傳》的文句;由於化圖本身取材於《猶龍傳》,佛方撰者可以援引《猶龍傳》的文字,而把它當作化圖的文字來駁斥,道方在此也難以辯解。第二,吉岡認為《辯偽錄》的撰述意圖並不在冷靜的學術批判,而是以化圖為代表,藉非難全真道士的化胡觀念來鼓動輿論、激發為政者的反感;其論難邏輯多半沿襲《二教論》《笑道論》以來佛教徒常用的論法,少見祥邁的獨立見解,引用化圖的方式亦顯粗雜(吉岡,同前)。據此,吉岡主張,不能僅因引文與現行本不合,便否定現行本與元代化圖的關係。
吉岡的第二點屬於對撰述動機的推論,強度較弱;第一點則可以透過文本比對加以檢驗。本次核對《辯偽錄》內部,發現同一化次的引文在不同卷中已有出入,恰可作為吉岡「引用粗雜」之說的一項佐證。卷二「前後老君降生不同偽第十」引第十化云:「老子以殷十八王陽甲庚寅歲建午月,入於玄妙玉女口中,八十一年,至武丁九年庚寅歲二月十五日,聖母剖左腋攀李樹而生,生即行九步,步生蓮華,九龍吐水……左手指天右手指地曰:天上天下唯道獨尊。」卷三所收福裕上表則引「圖云」:「老君以殷第十八王陽甲庚申歲,真妙玉女晝寢,夢日精駕九龍而下,化五色流珠,吞之而孕,八十一年,至二十一王武丁庚辰二月十五日,其母攀李樹剖左脇而生,九步生蓮……指天指地唯道獨尊。」(《辯偽錄》卷二、卷三)兩段所述同一情節,但受孕之年一作「庚寅」一作「庚申」,誕生之年一作「武丁九年庚寅」一作「武丁庚辰」,受孕的玉女一作「玄妙玉女」一作「真妙玉女」。這些差異或源於兩人所據化圖的傳本不同,或源於各自轉述時的節略與改寫,或兼而有之,現存材料不足以判定。可以指出的是,同一部奉敕纂錄的書中,引文已非一律,則以《辯偽錄》所引文字作為元代化圖原文的直接依據,須格外審慎。
化圖的資料學研究,在吉岡之後有進一步延伸。窪德忠〈老子八十一化圖說について——その資料問題を中心として〉(《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五八冊,1972)專就資料問題立論,胡春濤《老子八十一化圖研究》(巴蜀書社,2012)則以專書規模處理圖像來源、版本系統與流傳。兩者的具體結論本文未逐條覆核,此處只援引其作為化圖資料學研究的代表,不代為轉述細節。
化圖這類「老子變相圖」也並非元代突然出現的體裁。吉岡據《宋史‧藝文志》著錄,指出唐末杜光庭有《二十四化圖》一卷、《應現圖》三卷、《道經降傳世授年載圖》一卷等,並推測《應現圖》三卷即相當於至元禁斷道經目中的「歷代應現圖」;又述隋文帝開皇三年(583)行幸道壇觀看老子化胡變相圖之事,以及唐代道觀壁畫老子變相並不罕見(吉岡,同前)。杜光庭諸圖與禁目條目的對應屬吉岡推測;隋文帝觀圖一事,吉岡文中未詳列原始出處,本文列為傳統說法,待考。這些線索至少提示,化圖是一個有前史的圖文傳統在金元之際的新編,而非孤立的單一作品。
(四)敦煌本《老子化胡經》的年代層次
與化圖相對,另一個常被籠統稱為「被焚的化胡經」的文本,是敦煌所出的《老子化胡經》。今收於《大正新脩大藏經》第五十四冊,題《老子化胡經》,存卷一與卷十兩卷。大正藏校記標其底本為《鳴沙石室佚書續編》,一般認為即羅振玉所輯;卷十末有「淨土寺藏經」題記,指向敦煌淨土寺的舊藏(文獻記載,據本地電子文本校注核對)。敦煌寫本的具體卷號,本文未能經由典藏機構逐件覆核,正文不開列。
卷一開篇為〈老子西昇化胡經序說第一〉,敘太上老君「以殷王湯甲庚申之歲建□之月,從常道境,駕三氣雲,乘于曰精……入於玉女玄妙口中,寄胎為人,庚辰□二月十五日誕生于亳,九龍吐水灌洗其形……步生蓮花,乃至于九,左手指天,右手指地,而告人曰:天上天下,唯我獨尊。」(《老子化胡經》卷一)這段敘述借用佛傳降生情節的痕跡相當明顯:九龍灌洗、步步生蓮、指天指地而稱獨尊,原是佛陀誕生傳說的核心母題。
更關鍵的是同卷另一段:「我乘自然光明道氣,從真寂境飛入西那玉界蘇隣國中,降誕王室,示為太子,捨家入道,號末摩尼,轉大法輪,說經誡律定慧等法,乃至三際及二宗門,教化天人……翻演後聖大明尊法。」(《老子化胡經》卷一)此段以摩尼為老君化身,並使用「三際」「二宗」「大明尊」等摩尼教術語。這類語彙的出現,說明今存卷一經過帶有摩尼教色彩的改編,其年代層次一般繫於唐代或稍前。據此,敦煌本不能等同於《高僧傳‧帛遠傳》所述西晉王浮之作,也不能等同於元代朝廷下令焚毀之本。三者之間有傳承關係的可能,但每一層各有其改編痕跡,不能以任何一層回推另一層的內容。
卷十內題作「老子化胡經玄□卷第十」,一字漫漶,一說作「玄歌」,待考。卷中收〈尹喜哀歎五首〉、〈太上皇老君哀歌七首〉、〈老君十六變詞〉等韻文,體裁與卷一的散文敘事不同,可見所謂「十卷本化胡經」在唐代已是一部收納多種體裁的彙編,而非一次寫定的單篇。
將敦煌本與《辯偽錄》所引化圖文句並讀,可以看出若干母題的承續與改動。其一,降生敘事的骨架相近:福裕上表所引化圖作「陽甲庚申歲」受孕、「武丁庚辰二月十五日」誕生,與敦煌本「湯甲庚申之歲」寄胎、「庚辰□二月十五日」誕生,干支配置相合,而「九龍吐水」「步生蓮」「指天指地」等母題亦同。其二,關鍵語句有所改易:敦煌本作「天上天下,唯我獨尊」,化圖第十化與福裕所引「圖云」則作「唯道獨尊」,把佛傳中的「我」改為「道」,淡化了直接挪用佛陀誕生語的痕跡,同時把獨尊的主體從人格轉向「道」。其三,摩尼之名仍見保留:化圖第四十二化云「老子入摩竭國,現希有相以化其王,立浮圖教名清淨,佛號末摩尼」(《辯偽錄》卷二),與敦煌本卷一「號末摩尼」同用一名。以上三點屬本文的文本比對所見;至於化圖是否直接取材於唐代化胡經寫本,抑或經由《猶龍傳》等宋代聖傳間接承襲,現存材料不足以判斷,屬待考。可以審慎地說,元代化圖承續了唐代化胡經系統的若干敘事母題,並在措辭上作了調整。
敦煌本的近年整理,有郜同麟《老子化胡經校注》(中華書局,2025);關於化胡經原初形態的探討,可參吉岡義豊〈老子化胡經の原初形態について〉(《智山學報》第二三・二四合輯,1974)。二者的具體論證本文未逐條覆核,僅列為進一步研究的依據。
(五)「化胡經」與「八十一化圖」不宜混同
在一般敘述中,「至元焚經」常被簡化為「焚毀《老子化胡經》」。然而細檢元代文獻對所攻擊文本的稱呼,可以發現其所指並不單一。至元二十一年碑文稱「昔在憲宗皇帝朝,道家者流出一書,曰老君化胡成佛經,及八十一化圖,鏤板傳布」(《辯偽錄》卷五;《佛祖歷代通載》所錄同碑略同);《辯偽錄》卷四記戊午辯論時,僧方舉道方「書題云:太上混元上德皇帝明威化胡成佛經」;戊午年令旨所列名目則為「化胡經、十異九迷論、復淳化論、明真辯偽論、辯正謗道釋經、辟邪歸正議、八十一化圖」,化胡經與八十一化圖分列兩項;至元十八年聖旨亦先言「化胡等經并印板」,再另言「八十一化圖」(《辯偽錄》卷二、卷四)。由此可見,在元代官方文書的語用中,「化胡經」與「八十一化圖」通常作為兩個對象並舉。
另一方面,同一批文獻中也有兩者連稱、甚至混稱的用例。福裕上表並舉「新集老氏八十一化圖化胡經等」;卷三記福裕與李志常於和林萬安閣下對質之後,福裕稱「此化胡圖本是偽造,若不燒板,難塞邪源」,「化胡圖」一詞兼取兩名(《辯偽錄》卷三)。至元十八年頒行的「禁斷道藏偽經下項」書目以「化胡經」居首,卻未列「八十一化圖」之名(《辯偽錄》卷二末);化圖的處置改由聖旨正文中針對壁畫與碑刻的專條承擔。這種時而分列、時而連稱的情形,說明在當時的論爭語言中,兩者的邊界並不穩定:佛方需要把化圖納入古已被斥的「化胡經」譜系,以借用前代「王浮造偽」與唐代處分的論證資源;同時又需要針對當下流通的圖說本作具體指控。
就佛方實際駁斥的對象而言,《辯偽錄》「破十四偽」以「第某化云」標舉引文,顯示其主要攻擊的是分化敘事的圖說本,而非中古寫本形態的化胡經。多數研究者亦認為,中古的《老子化胡經》與元代流布的八十一化圖,在體裁、功能與時代上各有距離:前者以經文體敘述老子西行化胡並雜以韻文,後者則是圖文並行、按化次編排、帶有宋元聖傳與版畫文化色彩的化身敘事(窪德忠,前引文;胡春濤,前引書)。卷四所記「太上混元上德皇帝明威化胡成佛經」一題,其內容與敦煌本十卷系統的關係如何,現存材料不足以判斷,待考。
據此,較穩妥的表述是:元代所針對者,以當時流通的化胡類圖說本為主,並旁及一批被歸入同類的舊籍與聖傳。若逕寫「元代焚毀的就是《老子化胡經》」,既混同了不同時代的文本層次,也遮蔽了元代論爭的具體對象。對讀者而言,此一分辨還有另一層意義:元代道方所持的化圖,其神學重心在老君歷劫應化、為歷代帝王師,化胡只是八十一化中的一段;佛方把全圖以「化胡」概括,本身即是一種論爭上的框定。此點屬本文的分析性判斷。
(六)載體的多樣性:刻本、壁畫與碑刻
化圖作為圖文並行的作品,其存在形態不限於書冊。據《辯偽錄》卷三,李志常在八十一化圖「刻板既成」之後「廣張其本」,遣人將刊本遍散朝廷近臣,其後憲宗召福裕與李志常對質時,亦是「按圖徵詰」;此屬佛方敘事,但至少說明化圖以刻本形式進入宮廷視野。佛方文獻所錄的處置命令,對此有逐次擴大的表述。丁巳年(約1257)秋,少林長老等再上朝廷,阿里不哥傳達聖旨:「道家前來做下八十一化圖,破壞佛法并餘謗佛文字有底板木,燒毀了者;有塑著底、畫著底、石頭上刻著底,先生每不依舊時體例裏底,並與壞了者、刷洗了者、磨了者。」(《辯偽錄》卷三)戊午年七月十一日令旨則要求「教張真人自行差人,各處追取上件經文板木,限兩箇月赴燕京聚集燒毀了者」,並對「依著這說謊文書轉刻到碑幢并塑畫壁上有底」者,令「隨處先生就便磨壞了者、刮刷了者」(《辯偽錄》卷四)。至元十八年聖旨再次申明:「更觀院裏畫著底、石碑上鑴著底八十一化圖,盡行除毀了者。」(《辯偽錄》卷二)
三道命令的措辭顯示,處置對象至少包括三類載體:一是印刷用的板木,二是宮觀中的塑像與壁畫,三是碑幢上的刻石。板木是複製能力的來源,壁畫與碑刻則是化圖在宮觀空間中的公開展示。前者關乎文本能否繼續流布,後者關乎信眾在宮觀中所見的象徵秩序。由此觀之,化圖之所以成為衝突焦點,不僅因其文字內容,也因其以圖像形式出現在具體的宗教空間中。吉岡曾據至元十七年蔚縣虛仙飛泉觀碑,指出其中有應以釋迦像居中、老子與孔子像分列左右的規定,並推論當時有以老子像居中、釋迦與孔子分列的道觀存在(吉岡,同前);此一推論可與上述針對塑畫的命令相互參看,說明圖像與塑像的配置本身即是爭奪的一環。
從執行面看,同一類命令在丁巳、戊午、至元十八年三度出現,本身即提示前令未能徹底落實;至元十八年聖旨引述前旨之後,說「隨路先生每將合毀底經文并印板,至今藏著,卻不曾毀了」(《辯偽錄》卷二),亦是佛方文獻自承之語。化圖於明清仍有刊本傳世,則說明板木層面的清除未能斷絕其流傳。至於元代宮觀壁畫或碑刻形態的化圖是否有實物存世,本文未見可靠著錄,待考。道教圖像史的整體框架,可參 Shih-shan Susan Huang, Picturing the True Form: Daoist Visual Culture in Traditional China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2);蒙元時期山西全真藝術的個案,可參吳端濤《蒙元時期山西地區全真教藝術研究》(文物出版社,2019)。
綜合本章所見,佛方所攻擊的「被焚文本」實為一個多層的文本群:底層是自六朝以來以王浮之名流傳的化胡傳說,中層是唐代經摩尼教色彩改編、今存敦煌殘卷的十卷本化胡經系統,上層則是宋代《猶龍傳》《混元聖紀》一系的老君聖傳,以及金元之際令狐璋、史志經據以新編的八十一化圖。元代的處置命令以最上一層的圖說本及其板木、壁畫、碑刻為直接對象,卻以「化胡」之名把整個文本群一併納入指控。這一文本上的多層結構,與前述法令字面範圍和實際執行之間的落差,將在第八章禁經目的逐條分析中進一步檢驗。
七、至元十七、十八年的考證與焚經:長春宮集議、佩符入火與憫忠寺下火
戊午年(約一二五八)的上都對論,處分對象是全真一系,處分方式是十七道士落髮、指名焚毀化胡經板與《八十一化圖》。二十餘年後的第二波處分,性質與規模都有所轉變:受召的道門領袖擴及正一、真大道等派,查驗對象由特定幾部論爭文字擴及整部「道藏」,程序則由一場御前辯難改為一套由中書省、樞密院、翰林院與釋教機構共同參與的行政流程。本章只處理這一流程本身,即導火線、查驗、驗證、焚燒、詔令與撰碑六個環節;禁斷道經目的逐條分析與執行程度歸第八章,對事件的解釋框架歸第九章。
本章所據材料集中於三組:其一,《辯偽錄》卷五所錄至元二十一年(約一二八四)翰林院奉敕撰〈聖旨焚毀諸路偽道藏經之碑〉,以及碑後附錄的至元十七年中書省立石文書與林泉從倫的下火文;其二,《辯偽錄》卷二所錄至元十八年白話聖旨;其三,《佛祖歷代通載》對上述文書的重錄,以及《元史‧世祖本紀八》的兩條短記。前兩組同屬佛方彙編,第三組中的《通載》亦出自僧人之手,只有《元史》兩條屬於官修正史系統。這一材料格局決定了本章的基本姿態:流程的骨架可據文書層重建,流程中的語氣、動機與戲劇性細節,則須視為勝利方的敘事加工。
(一)導火線:吉祥院縱火案與至元十七年二月之詔
依碑文敘事,戊午判決之後,「天下佛寺為道流所據者二百三十七區,至是悉命歸之」,而「道教提點甘志泉所居吉祥院其一也,據而不與」(《辯偽錄》卷五所錄碑文)。碑文接著記至元十七年(約一二八〇)夏四月,僧人再度為此寺「徵理」,長春宮道流遂「聚徒持捉毆擊僧眾,自焚廩舍,誣廣淵遣僧人縱火,且聲言焚米三千九百餘石」;事達中書省後,甘志泉、王志真款伏,「詔遣樞密副使孛羅及諸大臣覆按,無異辭」。
碑後另附一件至元十七年六月的中書省立石文書,所記比碑文具體得多。文書轉述六月二十二日孛羅等官員所奉聖旨,其蒙文直譯體語句保留了處分當時的口吻:「先生與和尚爭奪的觀院,其間聚著五百箇來,先生把著棍棒打和尚」,又追溯「前京兆府地面裏,王祖師菴頭聚著人」的舊事,然後宣布「為頭兒底殺了兩箇,也別箇的割了耳朵鼻子的割了,也別箇的打了,也其餘的交做了軍」(《辯偽錄》卷五所錄中書省文書;斷句依大正藏本,文意可通而句讀待考)。文書並開列人數:正典刑二名(甘志泉、王志真),割耳鼻一名(蔡志祥),流於邊遠六名,斷放三人,另將甘志泉首級「於本宮門首竿子上常川懸掛」。
這兩份材料之間有兩處可以指出的參差。第一,碑文總括為「就誅劓刖流竄者凡十人」,而文書逐名開列的人數,正典刑、割耳鼻與流放三項合計為九人,連同斷放三人則為十二人,與「十人」均不相合。第二,碑文「劓刖」二字,《佛祖歷代通載》重錄時作「劓刵」;文書明言「割耳朵鼻子」,則作「刵」(截耳)於義較合,《辯偽錄》的「刖」或屬形近之訛,屬校勘推論。這些參差本身不大,但足以提醒:碑文是四年後的概括性追述,細節以附錄的原始公文為準。
縱火案與焚經之間的因果,碑文的敘事是連續的,在案件判決之後緊接著寫「僧眾會有道家偽經尚存為言者,聞諸皇太子」,再接十八年九月的奏請。「聞諸皇太子」一語顯示佛方的訴求曾經由真金太子一線上達,這是本案中頗值得注意而少被討論的管道細節;惟此句的斷讀,《通載》本作「如其數歸之僧眾。有道家偽經尚存,為言者聞諸皇太子」,與大正藏本《辯偽錄》的點斷不同,兩種讀法都可通,文意差別在「僧眾」屬上句還是屬下句,待以善本覆核。
時間上更麻煩的是《元史》的記載。〈世祖本紀八〉至元十七年二月丙申條記「詔真人祁志誠等焚毀道藏偽妄經文及板」(四庫本作「析志誠」,屬乾隆改譯,今依通行寫法回復)。依同卷所記是年正月癸卯朔推算,丙申約當二月二十四或二十五日,時在吉祥院縱火案之前約兩個月。也就是說,至少在《元史》的系統裡,焚毀道藏偽經的詔命先於縱火案出現,而佛方碑文把縱火案寫成後續奏請的前因,兩者的先後關係並不一致。
另有一件地方材料可資參照。吉岡義豊〈太上八十一化圖について〉(《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第七卷第一號,一九五八)提及河北蔚縣虛仙飛泉觀碑,記其立石於至元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碑文述憲宗八年對論、十七道士剃髮、四百八十二處被占寺院之歸還等事。吉岡原文於「至元十七年」後括注公元作「一二七〇」,當為「一二八〇」之誤植。此碑立石日期與《元史》丙申條僅差一兩日,然蔚縣距大都有相當路程,立石之日不大可能是對同日詔命的回應;較穩妥的推論是,至元十七年初戊午判決的效力在地方上仍在被反覆宣示,朝廷與地方同時處在「重申舊判」的氛圍中。
一二八〇年二月之詔與一二八一年十月之令的關係,現存記載不足以支持單一結論。一說以為二者是同一事件在不同文獻中的繫年參差;另一說以為前令執行不力,至元十八年因而重申並擴大。後一說可得到碑文所引奏言「往年所焚道家偽經板本化圖,多隱匿未毀」的間接支持,但「往年」所指也可以是戊午年的焚經,未必指至元十七年之詔。本文兩說並陳,傾向於把一二八〇年之詔視為第二波處分的開端而非終點,此屬推論。
(二)都功德司的奏請與長春宮的「翻閱兼旬」
碑文記至元十八年九月,「都功德司脫因小演赤奏言:往年所焚道家偽經板本化圖,多隱匿未毀,其道藏諸書類,皆詆毀釋教剽竊佛語,宜加甄別」(《辯偽錄》卷五所錄碑文;《通載》作「都功德使司」「宜皆甄別」)。「都功德使司」為實有機構,《元史‧百官志三》宣政院條末記「天曆二年罷功德使司歸宣政」,可為旁證。奏請出自專管佛事的機構,說明這一波處分的發動端仍在佛教行政系統之內。
受命查驗的官員名單,碑文記為「樞密副使與前中書左丞文謙、祕書監友直、釋教總統合台薩哩、太常卿忽都于思、中書省客省使都魯、在京僧錄司教禪諸僧及臣等」。此處「樞密副使」下未書名,兩本相同;下文佩符一節明言「樞密副使孛羅」,而〈世祖本紀八〉同月又稱張易為「平章政事樞密副使」,則此處所指為孛羅抑或張易,待考。文謙即張文謙,友直即焦友直。值得注意的是名單末尾的「及臣等」:撰碑的翰林院諸臣本身就是查驗的參與者,碑文因而同時是當事人的自述,而非事後旁觀者的記錄。
白話聖旨所列名單則是另一個版本:「張平章、張右丞、焦尚書、泉總統、忽都于思、翰林院眾學士、中書省客省使都、中書省宣使苦速丁、淵僧錄、真藏僧判、眾講主長老等」(《辯偽錄》卷二所錄至元十八年聖旨)。聖旨的「張平章」,碑文未列;《元史》本月己酉條正記「張易等言」,同月壬子條又稱「平章政事樞密副使張易」,則「張平章」或即張易,屬推論。聖旨的「泉總統」與碑文的「合台薩哩」是否同一人,譯名如何還原,待考。兩份名單並非互相矛盾,而是各有省略,合觀才能看到一個由中書省、樞密院、翰林院、祕書監、太常與釋教僧官共同組成的混合委員會。
查驗地點,大正藏本《辯偽錄》作「詣長春宮無極殿階,正一天師張宗演、全真掌教祁志誠、大道掌教李德和、杜福春暨諸道流,考證真偽」,《通載》則作「詣長春宮無極殿,偕正一天師張宗演……」。「階」「偕」一字之差,影響頗大:若從《通載》,則「無極殿」為地點,「偕」字引出同場的道門領袖,文氣較順;若從《辯偽錄》,則須理解為在殿階之上進行,而下句缺少連接動詞。以文法判斷,《通載》的讀法較為自然,「殿階」或為「殿,偕」之訛,屬校勘推論,然仍待以北圖影印本等覆核。無論取哪一讀,地點是長春宮,即金代天長觀、元代全真教的中樞宮觀,查驗在道門自家的主場進行,這一安排本身即帶有象徵意味。
與會道門領袖四人,身分值得分辨。張宗演為正一天師,祁志誠為全真掌教,李德和為大道掌教,杜福春的歸屬,碑文句讀可讀作「大道掌教李德和、杜福春」連讀,也可理解為另一派的代表。白話聖旨稱「張天師、祁真人、李真人、杜真人」,四人並列而各以「真人」相稱,至少顯示杜福春在朝廷眼中是與其他三人同一層級的領袖人物,其教派歸屬仍待考。四派並召這一事實,意味著事件已由戊午年「全真對佛教」的格局,擴大為「朝廷對道門整體」的處置;張伯淳序所說「由是至元十八年冬,欽奉玉音頒降天下」,也是把對象寫成整個道教(《辯偽錄》張伯淳序)。
查驗的結論是:「翻閱兼旬,雖卷帙數千,究其本末,惟道德二篇為老子所著,餘悉漢張道陵、後魏寇謙之、唐吳筠、杜光庭、宋王欽若輩撰造演說。」這段話有兩點可以分析。其一,「翻閱兼旬」即約二十日,「卷帙數千」是一個約數,但它出自實際經手查驗者的描述,作為元代長春宮所藏道書規模的旁證,其價值宜優先於後世追記的六千、七千餘卷之類數字;惟「卷帙」的計量單位與後代道藏的卷數未必可以直接對換。其二,被點名的「撰造」者從漢代的張道陵一直列到宋代的王欽若,這是一條把整個道教經典史歸結為「後人偽撰」的論述線;王欽若在宋大中祥符年間正是主張化胡經「古聖遺跡不可削」的人(《佛祖歷代通載》大中祥符條),他出現在此一名單中,或可讀為佛方對前代處分的一種回應,屬推論。
(三)「佩符入火」:以效驗之說作為行政證據
碑文最具戲劇性的段落,是查驗結論上奏之後的驗證程序。碑文記世祖曰:「道家經文,傳訛踵謬非一日矣。若遽焚之,其徒未必心服。彼言水火不能焚溺,可姑以是端試之,俟其不驗,焚之未晚也。」遂命樞密副使孛羅、守司徒和禮霍孫等諭張宗演、祁志誠、李德和、杜福春,「俾各推擇一人佩符入火,自試其術」;四人奏言:「此皆誕妄之說,臣等入火必為灰燼,實不敢試,但乞焚去道藏,庶幾澡雪臣等。」(《辯偽錄》卷五所錄碑文)
白話聖旨對同一環節的表述略有不同:「及令張天師、祁真人、李真人、杜真人試之於火,……求哀請命,自稱偽妄,不敢試驗。」其後又記:「據祁真人、李真人、杜真人等奏,告據道藏經內除老子道德經外,俱係後人揑合不實文字,情願盡行燒毀了,俺也乾淨。」(《辯偽錄》卷二所錄聖旨)聖旨中具名「情願燒毀」的是祁、李、杜三人,張天師不在其列;碑文則把四人寫成一同「乞焚去道藏」。這一差異可能只是行文省略,也可能反映正一天師在最後表態中的位置與其他三派不同,現存材料不足以判斷,待考。
就史料性質而言,這一段應分兩層看待。文書層可以確認的是:朝廷確曾以道經中「入水不溺、入火不焚」一類說法為題,要求道門領袖當面表態,而道門領袖最終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同意焚毀。至於世祖「未必心服」的原話、四人「求哀請命」的姿態,則屬勝利方的敘事修辭,強度不宜高估。另有一個細節可以作為文本層次的提示:碑文稱和禮霍孫為「守司徒」,而〈世祖本紀八〉記其以翰林學士承旨「守司徒」係在同年十月壬子,即焚經當日(四庫本作「和爾果斯」,今依點校本通行譯名回復);若佩符一節發生在壬子之前,碑文所用即為追稱,這與碑文稱一二五八年的八思巴為「帝師」屬同一類追述現象,屬推論。
這一驗證程序的制度意義在於,它把道經中的效驗語句轉換為可供行政裁斷的「證據」。碑文與聖旨引述的道經功能語,包括令人「商賈倍利」「子嗣蕃息」「伉儷和如鴛鴦之有偶」,以及「男為君相,女為后妃」之類,所反映的是官方與佛方如何理解、並選擇性呈現民間道教實踐的框架:它們被歸入「媒淫辭而規財賄」「誑惑愚俗」的範疇,成為「偽」的判準。本節只論此類語句在行政話語中的功能,不涉其所指的道教實踐本身。從論證結構看,戊午年的裁決以「有無文本根據」定勝負,至元十八年的裁決則以「敢否當場驗證」定真偽,前者是目錄學的,後者是效驗的,二者在策略上一脈相承:都是把道教自身的話語拿來作為審判它的尺度。
(四)十月壬子憫忠寺焚經與林泉從倫的下火文
碑文記:「上可其奏,遂詔諭天下,道家諸經可留道德二篇,其餘文字及板本化圖,一切焚毀,隱匿者罪之……乃以十月壬子集百官于憫忠寺,盡焚道藏偽經雜書,遣使諸路俾遵行之。」(《辯偽錄》卷五所錄碑文;大正藏本作「集百宮」,當為「百官」之訛,《通載》作「百官」)〈世祖本紀八〉同月己酉條記:「張易等言:參校道書,惟《道德經》係老子親著」,其餘斷為「後人偽撰,宜悉焚毀。從之,仍詔諭天下。」
這裡的日期可以相互校驗。〈世祖本紀八〉記是年閏八月癸巳朔、九月癸亥朔,並於九月下記有壬辰日,則九月為三十日,十月朔當為癸巳。據此推算,己酉為十月十七日,壬子為十月二十日。碑文的「十月壬子」、白話聖旨的「至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下火文末署的「至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三者因而相合;張易等奏請在前三日,焚經在後。此一推算依據四庫本本紀的干支序,朔日仍宜以中華書局點校本覆核,但以現有材料看,各文獻的日期大體可以互證。
焚經儀式由禪僧主持。下火文題作「大都報恩禪寺林泉倫吉祥長老奉勅下火」(《辯偽錄》卷五),《通載》作「大都報恩禪寺林泉長老從倫奉勅下火」。下火文先「拈香」,祝延「大元世主當今皇帝聖躬萬歲」,次「舉火」,以「憶昔當年明帝時,曾憑烈焰辯妍媸」起句,把此次焚經比附於漢明帝時佛道焚經較驗的傳說,最後「以火炬打一圓相」,云:「諸人者,只如三洞靈文,還能證此火光三昧也無?若也於斯會得,家有北斗經枉教人口不安寧;其或未然,從此灰飛煙滅後,任伊到處覓天尊。」
從倫即林泉從倫,《辯偽錄》卷四所列戊午年與辯十七僧中有「燕京藥師院長老從倫」。若二者為同一人(兩處名號與住持地不同,同一人之說屬通說),則他在一二五八年作為辯論者在場,在一二八一年作為下火者在場,前後二十餘年兩度參與;一二五八年憫忠寺焚經則由「萬壽諫和尚與下火」(《辯偽錄》卷四)。兩次焚經都在憫忠寺,都配以禪門下火法語,顯示焚經的儀式形式在佛方手中已有延續性。
下火本是禪林為亡僧荼毘時的法語體裁。以此體裁處理道經,意味著行政上的銷毀被轉譯為宗教語言中的「火化」與「超度」,焚燒的對象被賦予一種準人格的地位,焚燒行為則被納入佛教的救度敘事。下火文中的「證此火光三昧」一語,恰與前述「佩符入火」相呼應:道門領袖不敢入火,佛方則把火本身說成佛法的三昧,兩者在象徵上構成對照,此一對照是否出於下火者的有意安排,屬推論。至於憫忠寺今址即北京法源寺,屬通說。
(五)至元十八年白話聖旨的法律範圍
《辯偽錄》卷二與《佛祖歷代通載》都保留了至元十八年聖旨的蒙文直譯體全文,開頭作「長生天氣力裏、大福廕護助裏皇帝聖旨」。此一文書是理解第二波處分法律範圍的核心材料,其內容可以分為四層。
第一層是追述與事由。聖旨先引「在前蒙哥皇帝聖旨裏,戊午年和尚先生每折證佛法,先生每輸了底上頭,教十七箇先生剃頭做了和尚」,再引都功德使司奏言,指出各路先生「將合毀底經文并印板,至今藏著,卻不曾毀了」,並點名「保定、真定、太原、平陽、河中府、王祖師菴頭、關西等處有道藏經板」。「王祖師菴頭」一般認為指王重陽祖庭一帶,屬推論;這一串地名覆蓋了華北與關中的主要全真據點,顯示查辦的焦點仍在北方。
第二層是處分主文:「除道德經外,說謊做來底道藏經文并印板,盡行燒毀了者。」並規定人身出路:「今後先生每依著老子道德經裏行者,如有愛佛經底做和尚去者,若不為僧道,娶妻為民者。」隨後差遣「諸路釋教泉總統、中書省客省使都魯」前往各地,由達魯花赤、管民官「添氣力用心拘刷」,把收繳的經文「分付與差去官眼同焚毀」。
第三層是載體的擴張:「更觀院裏畫著底、石碑上鐫著底八十一化圖,盡行除毀了者。」命令的對象不限於書籍與印板,亦及於宮觀壁畫與碑刻,這一點與戊午年令旨中「轉刻到碑幢并塑畫壁上有底……磨壞了者,刮刷了者」(《辯偽錄》卷四所錄戊午年七月十一日令旨)一脈相承。
第四層是罰則與豁免。隱匿者與不肯用力拘刷的官司「一體要罪過」;同時明言「民間諸子醫藥等文書自有板本,不在禁限」。碑文相應處作「民間刊布諸子醫藥等書,不在禁限」。這一豁免條款與「除道德經外盡行燒毀」的字面範圍形成張力:查驗結論本身即說道藏「裒諸子醫藥以誇其博」,則道藏中收錄的諸子、醫藥書籍如何處理,詔令並未說清,執行時的判斷空間可想而知。此一張力如何影響實際執行,歸第八章討論。
聖旨的日期有兩處異文。《辯偽錄》所錄末署「至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佛祖歷代通載》重錄此旨時,標題處作「至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僧道二家辯析,特奉聖旨」,文末卻署「至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同一書內前後不一。依前節推算,十月二十日與碑文「十月壬子」相合,《通載》文末的「十二月」或屬傳寫之訛;但也不能排除聖旨頒行地方的日期晚於焚經當日,另有一個頒發日期,兩說並陳。
(六)至元二十一年撰碑:勝利敘事的官方定型
碑文起首記:「至元二十一年三月日,詔遣資德大夫總制院使兼領都功德使司事相哥諭翰林院:戊午年僧道持論,及至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焚毀道藏偽經始末,可書其事于後。」(《辯偽錄》卷五)《通載》作「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初三日」,並作「可書其事于石」。「相哥」一般認為即桑哥,屬一說。撰碑者,《辯偽錄》署「翰林院臣唐方、楊文郁、王構、李謙、閻復、李濤、王磐等奉勅撰」,《通載》作「唐、楊、王、趙、李、閻、李、李、王」九姓,並多「正奉大夫樞密副使商奉勅書」「光祿大夫中書左丞相監修國史耶律奉勅篆額」兩行;書丹、篆額者或即商挺、耶律鑄,屬一說,待考。
碑文自言其事實依據是「釋教總統合台薩哩所錄事跡」,即佛教行政機構所提供的檔案;而如前所述,撰碑諸臣本身又是至元十八年查驗的參與者。這使碑文同時具有三重身分:官方敕撰文字、佛教機構檔案的轉寫,以及當事人的自述。它的權威性來自第一重,它的立場則由後兩重決定。
碑文在敘事上的關鍵操作,是把戊午年與至元十八年兩件相隔二十餘年的事件,合併為一條連續的勝利敘事。其中又把「十有七人詣龍光寺削髮為僧,焚偽經四十五部」與「天下佛寺為道流所據者二百三十七區,至是悉命歸之」合敘於憲宗朝一次辯論之下;而張伯淳序的分年敘述是乙卯年「還佛寺三十七所」,丁巳秋「僧復其業者二百三十七所」(《辯偽錄》張伯淳序)。同一部書中,碑文與序文對歸還寺數的繫年並不一致,這正是本文所說「敘事層與檔案層落差」的具體例證:碑文作為定型敘事,傾向於把分散在多年的多次處置收攏為一次決定性的勝利。碑文後半長篇議論,歷數漢代方士、三張、宋代王仔昔、林靈素之事,歸結為「聖天子匡濟真圖、翼扶大法之功」,其性質已屬頌聖文字,與前半的事件敘述應分開評估。
碑石實物今是否存世,本次未能確認,碑文賴《辯偽錄》《佛祖歷代通載》傳世。
事件並未止於大都。張伯淳序接著記江南釋教都總統楊璉真伽「自至元二十二春至二十四春凡三載,恢復佛寺三十餘所」,「道士胡提點等舍邪歸正,罷道為僧者,奚啻七八百人,挂冠於上永福帝師殿之梁栱間」(《辯偽錄》張伯淳序)。這些數字出自佛方序文,量化基礎不明,只能作為佛方所述的江南後續,不宜據以估計江南道教所受的實際衝擊。
綜合本章所考,至元十七、十八年的第二波處分呈現一個清楚的行政輪廓:佛教機構奏請、混合委員會查驗、以效驗說為題的當面表態、十月壬子集百官焚燒、以白話聖旨頒行諸路、三年後以敕撰碑文定型。這一流程在形式上相當完整,其日期在碑文、聖旨與《元史》之間大體可以互證。但也正因為它的主要記錄者是勝利一方,流程中哪些環節是實際發生的行政動作、哪些是事後的敘事整形,須逐一分辨;而流程的完整,與它在各路是否得到同樣完整的執行,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後一問題留待下一章處理。
八、法令與執行的落差:禁斷道經目、傳世反證與道藏卷帙的量化限度
前章已把至元十七、十八年的行政流程、焚經儀式與詔令文本逐一交代。本章轉向另一個問題:這些命令究竟毀掉了什麼、毀到什麼程度,以及此事對道藏傳世卷帙與道教教團處境的影響應如何估量。這是全文「三層落差」中的第二層(法令與執行)與第三層(中央象徵秩序與地方社會基礎)交會之處。討論的起點不是後世的追述,而是同一批佛方文獻本身所保留的書目與自述;因為這些材料出自勝利一方,其中凡屬對己方不利或削弱勝利敘事的內容,證明力反而較高。
(一)「禁斷道藏偽經下項」的兩本合校與書目結構
至元十八年焚經所附的具體書目,現存兩個傳本。《辯偽錄》卷二末題「欽奉聖旨禁斷道藏偽經下項」,緊接於卷二絕筆題記之後、至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白話聖旨之前;《佛祖歷代通載》題「聖旨禁斷道藏偽經下項」,其後接敘憫忠寺焚經與林泉倫長老下火(據《大正藏》本)。兩本所列條目各為三十九種,名目大體相應而次序不同,文字異同可歸納如下:《辯偽錄》「出塞記」,《通載》作「出塞經」;「十小論」作「十山論」;「辟邪歸正議」作「辟邪歸正論」;「辯仙論」作「辨仙論」;「三光列記」作「三天列記」;「道先生三清經」作「混元生三清經」;「赤書度命經」作「赤畫度命經」;「十三虛無經」作「十二虛無經」;「玄元內傳」作「玄九內傳」;「道佛先後論」作「佛道先後論」。其中「玄九」、「赤畫」可能為形近之訛,「道先生」與「混元生」孰為原貌則待考;「道佛先後」與「佛道先後」的次序互倒,或出於佛方傳鈔者的立場調整,此屬推論,不宜據以論定。完整的合校表另見附錄。
需要先說明的是,今人轉述中有一種說法,稱《辯偽錄》此目於「太上實錄」下註「宋謝守灝撰」。本次覆核大正藏本,兩個傳本在此條下均未見此一註語,書目通篇只列書名,不附撰者。因此「太上實錄」與謝守灝一系老君聖傳的對應關係,只能作為現代推論提出,不能當作原目自帶的著錄。
就書目內容而言,三十九種大致可分四組。第一組是論爭文,如《三破論》、《十異九迷論》、《明真辯偽論》、《十小論》、《欽道明證論》、《輔正除邪論》、《辟邪歸正議》、《齕邪論》、《辯仙論》、《謗道釋經》、《道佛先後論》,題名本身即標示其與佛教爭勝的性質。第二組是老君傳記、應化與譜系之書,如《化胡經》、《猶龍傳》、《太上實錄》、《聖紀經》、《出塞記》、《帝王師錄》、《玄元內傳》、《高上老子內傳》、《樓觀先生內傳》、《混元皇帝實錄》、《歷代應現圖》、《三教根源圖》,其共同處在於敘述老子身世、西出化胡與歷代顯化。第三組是崇道記事與宮觀文獻,如《歷代帝王崇道記》、《青陽宮記》、《紀勝賦》。第四組則是一批以「經」為名的條目:《西昇經》、《九天經》、《赤書經》、《上清經》、《赤書度命經》、《十三虛無經》、《五公問虛無經》、《藏天隱月經》、《南斗經》、《玉緯經》、《靈寶二十四生經》、《道先生三清經》。
前三組合計約佔全目的三分之二,其指向相當清楚:禁毀的核心是涉及佛道先後、老子化胡與老君應化敘事的文本,這與戊午年以來佛方的攻擊重點一致。第四組的情況較為複雜。其中若干題名過於簡略,如「上清經」、「赤書經」、「九天經」、「南斗經」,在道經傳統中可對應的經典不只一部,現存資料不足以確定元代官員所指為何本。這一組的存在提醒,不宜把禁目概括為「只禁論爭文與聖傳」;較穩妥的說法是,禁目以論爭文與化胡聖傳為主體,另夾入一批題名籠統的經典,其入目理由原文未說明,或因其中有被佛方指為竊取佛語或述及化胡的段落,此屬推論,待考。
即便如此,禁目與同一詔令的總括措辭之間的張力仍然明顯。白話聖旨云「除道德經外,說謊做來底道藏經文并印板,盡行燒毀了者」,碑文亦云「道家諸經可留道德二篇,其餘文字及板本化圖一切焚毀」(《辯偽錄》卷二、卷五)。若照字面,除《道德經》外的全部道藏都在焚毀之列,則另開三十九種具體書名便無必要。兩種措辭並存,至少可以有兩種解讀:一是總括語為原則宣示,具體書目為執行時的重點清單;二是總括語反映中央集議的結論,書目則是佛方或都功德司事先準備的攻擊目標。兩說不相排斥,而無論採取何者,都意味著「字面範圍」與「實際清查對象」之間存在一段需要另行估量的距離。
(二)書目的來源:查扣清單抑或抄合舊目
這份書目是依據一二八一年實際查扣的存書編成,抑或至少部分抄自既有的目錄與論爭文獻?這個問題決定了書目能否作為「元代實際流通之道書」的證據。
可以提出的內證有三項。其一,《十異九迷論》一目,在唐代佛方文獻中已有記載。道宣《集古今佛道論衡》述唐初李仲卿「著十異九迷論」,與傅奕相呼應以攻佛法;此書在唐代已是佛方反駁的對象,其在元代是否仍以獨立刊本流通,未見其他證據。其二,《出塞記》一目,唐玄嶷《甄正論》已稱「其尹喜傳老子出塞記及文始內傳,並是近代道士等見佛法興盛……偽造」,可見此類題名在唐代護法文獻中已被點名。其三,《三破論》為南朝時期的反佛論著,今本不傳,其文句一般認為多賴《弘明集》所收駁論轉引而知(通說,本次未逐字覆核《弘明集》原文)。一部在唐宋時已不見獨立傳本的南朝論著出現在元代的禁毀清單上,若謂元代官員實際查獲其刊本,需要另外的證據支撐。
還有一條旁證值得一提。《佛祖歷代通載》所錄《辯偽錄》貴吉祥序稱道如意長老博覽,於「三清謗道之文,十異九迷之錄,混元隱月之祕,靈寶赤書之儀」均「煥若胸膺,明猶指掌」。這一串排比中的題名,與禁目中的《道先生三清經》(或作《混元生三清經》)、《謗道釋經》、《十異九迷論》、《藏天隱月經》、《赤書經》、《靈寶二十四生經》相互對應。序文的原意是誇讚佛方撰者熟悉對手典籍,但從文獻學角度看,它顯示禁目中的若干題名,同時也是佛方論爭者閱讀清單中的固定項目。
綜合這些內證,可以提出一個推論:這份書目至少有一部分是從佛教護法文獻與既有論爭目錄中抄合而來,其編成方式接近「論爭傳統中歷來被點名之書」的彙集,而不全然是查扣存書的登錄。這一推論與今人關於「若干條目在南朝至唐代即已僅賴護法文獻轉引」的觀察方向一致,但必須強調:三十九種之中究竟有多少屬於抄合,有多少屬於實際查獲,現存材料不足以給出比例,只能待考。這一推論的意義在於限制書目的用法:它可以證明元廷要打擊的是哪一類文本,卻不能直接證明這些文本在一二八一年的實際存量與銷毀量。
(三)勝利方文獻自承的執行不徹底
關於執行程度,最有分量的證據並非來自道方的抱怨,而是來自佛方文獻本身。
第一條見於至元二十一年碑文。碑文敘至元十八年再度動手的緣起,稱都功德司脫因、小演赤奏言:「往年所焚道家偽經板本化圖,多隱匿未毀」(《辯偽錄》卷五;《佛祖歷代通載》文字相同)。白話聖旨的說法更具體:「隨路先生每將合毀底經文并印板,至今藏著卻不曾毀了」,並點名保定、真定、太原、平陽、河中府、「王祖師菴頭」、關西等處「有道藏經板」(《辯偽錄》卷二)。「王祖師菴頭」所指,或與全真祖師王重陽的遺跡有關,屬推論,地望待考。至於平陽,今人一般認為宋德方主持的《玄都寶藏》即於平陽玄都觀開板(通說),而戊午年落髮的十七道士名單中亦有「平陽路玄都觀講師李志全」(《辯偽錄》卷四),兩條線索的交會提示平陽作為道藏板片集中地的身分,但兩者之間的直接關聯仍屬推論。
第二條見於《辯偽錄》卷二所收鷄兒年六月二十八日開平府聖旨,一般繫於辛酉(約一二六一)。此旨追述馬兒年(戊午)判決,隨即引少林長老等人的奏告:「教回與來的寺院內,一半不曾回與了的,卻再爭有;又說謊做來的化胡經等文字印板,一半不曾燒了有」。這是在戊午判決之後約三年,由佛方自己提出的執行報告。
第三條是至元十八年聖旨對執行責任的反覆強調:地方「達魯花赤管民官添氣力用心拘刷」,「若所在官司不添氣力拘刷,與隱藏之人一體要罪過者」(《辯偽錄》卷二)。詔令特別設立對怠於執行的官司之罰則,本身即說明朝廷預期地方執行會有落差。
這三條材料出自勝利一方,其寫作目的是證明道方頑抗、需要朝廷再度出手。正因如此,它們不可能是為道方開脫而設,作為「執行不徹底」的證據,證明力比出自道方的材料更強。需要保留的是,「一半」與「多」都是奏告者的修辭性估量,不能當作統計數字使用;它們能證明的是「未能徹底」,不能證明「毀了一半」。
同樣值得分析的是豁免條款。白話聖旨云「民間諸子醫藥等文書自有板本,不在禁限」,碑文作「民間刊布諸子醫藥等書,不在禁限」。這一條豁免與集議結論前後呼應:張平章等人回奏時,指道藏「更有收入陰陽醫藥諸子等書,往往改易名號」(《辯偽錄》卷二),碑文亦云道家「裒諸子醫藥以誇其博」(《辯偽錄》卷五)。也就是說,官方並不否認道藏中收有諸子與醫藥之書,但對這類內容的處置,是以「民間自有板本」為界:收入道藏的本子隨藏焚毀,民間另行刊布的本子不在此限。由此推論,至元焚經的打擊對象,與其說是某一類知識內容,不如說是作為教團機構性資產的「道藏」本身,即其板片、藏本與宮觀所藏圖像。這一推論有助於理解為何中央舉行的憫忠寺焚經帶有如此強的儀式性:它所要取消的,首先是道藏作為國家認可之宗教典藏的地位。
(四)傳世反證:被禁之書仍見於明代刊本道藏
若至元焚經在物理上徹底執行,禁目中的書籍應在元代以後難以得見。實際情形與此相反。依一般著錄,禁目中至少有以下幾種,今仍以完整或近乎完整的面貌見於明代刊本道藏系統:《猶龍傳》(一般題北宋賈善翔撰)、《西昇經》(另有集註本)、與禁目「聖紀經」或「混元皇帝實錄」可能相應的謝守灝《混元聖紀》一系、與「歷代帝王崇道記」相應的杜光庭《歷代崇道記》(以上屬通說;逐條核對宜以 Kristofer Schipper and Franciscus Verellen eds., The Taoist Canon: A Historical Companion to the Daozang,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4 為檢索基準)。此外,第六章已述,《八十一化圖》一系亦有題署「令狐璋編修、史志經引經全解」的明清刊本傳世(吉岡義豊〈太上八十一化圖について〉,《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第七卷第一號,一九五八)。
這一組反證有三點需要說明其證據性質。其一,禁目題名與今存道經之間的對應,多數是依題名相近所作的比定,並非有元代文獻逐條指認;例如禁目的「聖紀經」、「太上實錄」、「混元皇帝實錄」三條,何者對應謝守灝一系,或三者分指不同文本,尚待考。其二,今存本是否即元代被禁之本,或為明代據他本重編、重刻,涉及各書的版本源流,需要逐書處理,不能一概而論。其三,今存與否只能證明「未被毀盡」,不能反推「未被毀」:一部書在某地被焚、在另一地倖存,兩種情形在執行不均衡的條件下可以同時成立。
即便加上這些限定,反證的方向仍然清楚。一部被下令焚毀的書,在一百餘年後的明代官修道藏中重新出現,說明元代的禁令至少未能在全國範圍內切斷其傳本。若再考慮到禁目中本就有部分條目可能屬抄合舊目(前節),則「禁目所列即元代所毀」的簡單等式更難成立。
逐條對照(區分今存、確佚與僅存目錄之名三類)至今未見公開發表的完整表格,本文附錄嘗試作初步整理。在該表完成之前,任何關於「禁目中有多少種已佚」的斷言,都宜視為暫定。
(五)道藏卷帙落差的歸因問題
至元焚經對道藏傳世卷帙的影響,是本題最常被引用、也最需要審慎處理的結論。
傳統說法大致如下:金代《大金玄都寶藏》約六千餘卷,宋德方主持、約一二四四年告成的《玄都寶藏》一說七千八百餘卷,均多於明《正統道藏》的卷數,其差額主要歸因於至元焚經。這一脈絡可上溯陳國符《道藏源流考》(中華書局,一九六三增訂本)對歷代道藏源流的推論。此說在通俗敘述中常被簡化為「元代焚經致道藏大量散佚」。
對這一說法,至少有四項變數需要納入考量。
第一,時間先後。金元之際華北長期兵燹,寺觀殘破,書籍板片的損失在戊午辯論之前已經發生;宋德方之所以需要重修道藏,本身即反映金藏在戰亂中已有散佚。把明代卷數與金元卷數之間的全部差額歸於一二八一年,等於把數十年間的累積損失集中到一次事件上。
第二,明代編纂的取捨。明《正統道藏》的編纂有其自身的收錄原則與材料來源,未必以恢復金元舊藏為目標;卷數的多寡也受分卷方式影響,不同時代的「卷」未必等量。
第三,數字來源的可比性。金元兩藏的卷數多出自傳世記載與後代追述,而非現存實物的統計;以數字相減求得的「損失量」,其精確度受限於兩端數字各自的可靠程度。與之相較,碑文所記至元十八年長春宮考證時「雖卷帙數千」(《辯偽錄》卷五),是當事者對當時道藏規模的直接觀察,雖然籠統,其時間位置卻最接近事件本身。
第四,執行的不均衡。前兩節已論,禁令在地域與時間上的落實程度參差,被禁之書亦有傳世;若損失並非全面,則卷數差額就不能全數記在焚經名下。
此外,吉岡義豊曾推測,令狐璋、史志經的《八十一化圖》作為新出全真教籍,理應被收入宋德方所修道藏,這或許是「連道藏一併焚毀」的近因之一(吉岡義豊,前引文)。此說提示了一種可能的機制:佛方所攻擊的特定文本一旦入藏,整部藏經便被牽連為打擊對象。這一說法有助於解釋為何處分由特定書目擴大為「除《道德經》外盡行燒毀」的總括措辭,但它屬一說,尚無直接文獻證明當時的決策邏輯如此。
因此,關於卷帙的結論只能分層陳述。在文獻記載層,可以確定的是:朝廷下令焚毀道藏經文與板片,並附具體書目;同批文獻承認執行未盡。在傳統說法層,「焚經造成道藏大量散佚」是通行的解釋,可溯及陳國符以來的道藏史研究脈絡。在現代研究推論層,較穩妥的表述是:焚經很可能對元代道藏的板片與藏本造成實質損失,尤其是在朝廷點名清查的版片集中地;但其損失量無法以金元與明代卷數相減求得,其量化基礎並不牢固。若要推進這一問題,較可行的途徑不是總數比較,而是依 Schipper 與 Verellen 所建立的目錄學基準,檢查是否有某一類文獻在明代刊本中系統性缺席;只有系統性缺席,才足以構成損失的實證。
(六)教團處境:朝廷位階受挫與地方基礎的延續
最後需要評估的是道教教團,尤其是全真,在此事件之後的處境。傳統說法常以至元焚經為全真由盛轉衰的轉捩點。這一判斷把兩件不同的事合併在一起:教團在朝廷象徵秩序中的位階,以及教團在地方社會的組織與經濟基礎。兩者應分開陳述。
就朝廷位階而言,一二五八與一二八一兩度處分,確實使全真失去了此前在宗教秩序中與佛教爭先的地位。戊午年的處分以歸還寺產、落髮與焚經為內容,打擊的是全真的產業與聲望;一二八一年則進一步把正一、全真、真大道各派掌教一同傳喚至長春宮,並由各派領袖具名「乞焚去道藏」。白話聖旨記此事作「祁真人李真人杜真人等奏告……情願盡行燒毀了」(《辯偽錄》卷二)。由道門領袖自請焚藏,是這場處分在象徵層面最具殺傷力之處:它不只是毀書,也是迫使教團在朝廷面前公開放棄其典藏的正當性。就此而言,一二八一年事件的對象已由「全真對佛教」擴大為「朝廷對道門整體」。
但位階受挫不等於教團瓦解,這一點在正史中也有線索可循。《元史‧釋老傳》述全真傳承,稱丘處機「四傳」中有祁志誠,丞相安童嘗問以修身治世之要,並記世祖聞其言而「嘆異者久之」(據四庫本,人名依中華書局點校本回復)。這位在一二八一年被迫出席長春宮考證、並具名請焚的全真掌教,在元代官修史書中仍以受到宰輔與皇帝敬重的形象出現。〈釋老傳〉通篇不記論衡與焚經,本文第二章已論其書寫策略;此處可以補充的是,這種沉默的另一面,是教團領袖在正史中的形象得以保全。
元中後期的正史記載,也顯示道教在朝廷中的位置並未長期停留在一二八一年的低點。《元史‧武宗本紀》記「命張留孫知集賢院事,領諸路道教事」;《元史‧文宗本紀》記「鑄黃金神仙符命印,賜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據四庫本,「苗」字四庫本作異體)。前者屬正一系統在南方與朝廷之間的地位上升,後者則是全真掌教獲賜印信的官方記載。至於元中後期各次加封的具體年月、封號,在不同轉述中頗有出入,本文未逐一核對者,一律待考,不在此處給出精確年份。
就地方社會基礎而言,現代研究提供了更具體的證據。Jinping Wang 以山西為場域的研究指出,全真宮觀在十三世紀後期至十四世紀仍持續營建、經營田產並維繫其世代傳承;教團的存續主要取決於地方社會網絡與宮觀經濟,而非中央詔令的字面內容(Jinping Wang, In the Wake of the Mongols,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8;同氏 "Clergy, Kinship, and Clout in Yuan Dynasty Shanxi,"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13:2, 2016)。物質文化方面,永樂宮的營建與壁畫工程,其主要年代落在焚經之後的數十年間,是評估元代中後期道教實力的具體物證(Paul R. Katz, Images of the Immortal,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9)。這些研究屬現代研究推論,其材料以山西、陝西等碑刻遺存較豐的地區為主,能否推及華北其他地區仍待考;但它們至少說明,「全真自此衰落」不能作為未經限定的結論。
最後應指出本章處理的缺口。一二八一年出席考證的道門領袖中,除正一天師張宗演、全真掌教祁志誠外,尚有大道掌教李德和與杜福春;白話聖旨把四人並稱為「張天師祁真人李真人杜真人」,杜福春的教派歸屬仍待考。真大道與太一教在此事件中的處境,現有研究相對稀薄,焚經對這兩派典籍與宮觀的影響,目前幾乎無法估量,只能列為待補的問題。
綜合本章所論,至元焚經在法令層面範圍甚廣,在執行層面則呈現地域與時間的明顯不均;其所附書目以論爭文與化胡聖傳為核心,並可能部分抄自既有論爭文獻;被禁之書有相當部分仍見於後世刊本;道藏卷帙的損失量無法以總數相減求得;教團在朝廷位階上受挫,地方基礎則有延續的跡象。這些證據共同指向一個審慎的判斷:據現存材料推論,這次國家行動的象徵效力,大於其物理效力。
九、研究史與解釋框架:從教義論爭到支配秩序、文書行政與地方社會
前八章分別處理了史料層級、化胡論述的前史、憲宗朝的寺產之爭、戊午對論、被焚文本、至元年間的考證與焚經,以及法令與執行之間的落差。本章不再重述事件,而是回頭檢視近代以來學界如何提出問題、依據何種材料、得出何種解釋,並評估各取向對本題核心爭議的證據強度。研究史的回顧並非目錄的排列,其用意在於說明:同一組史料在不同問題意識下被賦予了不同的證據地位,而本文所採的「三層落差」框架,正是在這些取向的交疊處形成的。以下依大致的時間與方法分為四段評述,再討論《辯偽錄》的讀法分歧與「蒙古宗教寬容」框架,最後說明本文框架的整合方式與尚存缺口。所謂分期只是便於敘述的粗略劃分,各期之間有延續也有回溯,不宜視為截然斷裂的階段。
(一)奠基與體系化期:文本考證、教派通史與道藏源流
二十世紀前半的研究,主軸在於文本考證與教派通史的建立。敦煌寫本刊布後,羅振玉一系的輯刊工作使《老子化胡經》殘卷得以進入學術流通,今日《大正新脩大藏經》第五十四冊所收本,校記即標明以羅振玉輯《鳴沙石室佚書續編》為底本。日本方面,常盤大定、久保田量遠一輩的三教交涉史研究,把化胡說放進長時段的佛道論爭脈絡。這一取徑的貢獻在於確立了「化胡」作為一個跨越數百年的論爭主題,但也帶來一種延續至今的傾向:把元代的爭端讀成中古化胡論爭的尾聲,從而較少追問元代語境本身的特殊性。第三章已指出,唐代總章年間「有記及化胡事者並宜削除」與宋代王欽若「古聖遺跡不可削」的處分方向並不一致,朝廷對化胡文本的態度並非沿單一方向演進;單從長時段連續性理解元代事件,容易掩蓋這種非線性。
中文學界的奠基之作是陳垣《南宋初河北新道教考》。此書約於一九四一年初刊,其後有多種重排本,以全真、真大道、太一三派並觀,確立了金元「新道教」的研究框架,並大量運用碑刻材料。此書寫成於抗戰期間,其中「新道教保存中原文化」一類論述帶有明顯的時代條件,今日研究者多已指出這一點。評估此書時宜把兩件事分開:其史料搜輯與教派分判的貢獻,至今仍是基礎;其價值判斷框架,則應放回寫作時代理解,不宜直接援為對元代教團的評價。陳國符《道藏源流考》(中華書局,一九四九年初版,一九六三年增訂本)則把金《大金玄都寶藏》、元《玄都寶藏》與明《正統道藏》的譜系問題提上檯面。後來「至元毀藏造成道藏大量散佚」的傳統說法,其推論脈絡可上溯於此;第八章已說明,這一說法以總卷數相減為主要依據,而各卷數本身多屬傳世記載,量化基礎並不牢固。
五〇至七〇年代,這一方向進一步體系化。孫克寬《元代道教之發展》(東海大學,一九六八)以元代為斷限,系統處理道教教團與朝廷的關係,是中文學界較早的元代道教專書之一;其後所撰 "Yu Chi and Southern Taoism during the Yüan Period"(收於 John D. Langlois ed., China Under Mongol Rul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1)把視野延伸到南方道教與士人網絡。日本學界在此期留下了對本題至關緊要的幾項成果:野上俊靜《元史釋老傳の研究》(一九七八)專門箋釋〈釋老傳〉,使正史對論衡與毀藏的沉默成為可討論的史學史問題;吉岡義豊〈太上八十一化圖について〉(《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第七卷第一號,一九五八)著錄現存兩種《八十一化圖說》流布本,指出其首題「蒲關清安居士令狐璋編修/太華山雲臺觀通微道人史志經引經全解」與《辯偽錄》所點名者相合;同氏〈老子化胡經の原初形態について〉(《智山學報》第二三・二四合輯,一九七四)則回到化胡經的原初形態問題;窪德忠〈老子八十一化圖說について——その資料問題を中心として〉(《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五八冊,一九七二)處理圖說本的資料學。窪德忠另有一篇英文導論,長期是英語圈的入門依據,然其刊載卷期在不同轉引中有出入,待考。
同期歐美方面,Igor de Rachewiltz, "The Hsi-yu lu 西遊錄 by Yeh-lü Ch'u-ts'ai"(Monumenta Serica 21, 1962)譯註耶律楚材的反全真文本,使「佛道衝突的遠因在窩闊台朝已見端倪」成為可以檢證的命題;青木彌生〈長春真人と耶律楚材——元代道佛論爭の遠因〉(《東海史學》第一七號,一九八二)延續了這一問題。
綜觀此期,其長處在於文本系譜的精確,短處則在於事件的骨架大體沿用《辯偽錄》的敘事:辯論的次數、勝負的經過、焚經的規模,多半在佛方文獻所給定的框架內討論。這不是個別學者的疏失,而是當時可用材料的結構使然。值得注意的例外是吉岡義豊一九五八年的判斷:他指出《辯偽錄》所引「第某化云」的文句,與現行本《八十一化圖說》不盡相合,反而多與《猶龍傳》的文句相當,並據此推論撰者可能援引《猶龍傳》之語而當作圖說本文加以非難;他更評其引用方式「粗雜」,認為其撰述意圖不在冷靜的學術批判,而在鼓動輿論、挑起為政者的惡意(吉岡義豊,前引文)。這一段評語屬現代研究推論,但它在研究史上的意義在於,較早把《辯偽錄》從「證據」的位置移向「需要被解釋的文本」的位置,為後來的讀法分歧埋下伏筆。同時,吉岡的觀察也提醒第六章所論「佛方攻擊對象以圖說本為主」一語須再加限定:佛方標舉的名目是圖說本,其實際引據的文句來源則可能更雜。
(二)金石與文書行政轉向:從「論爭」到「支配」
八〇至九〇年代,研究的史料基礎從傳世文獻擴展到碑刻與白話聖旨,問題意識也隨之轉移。陳垣編纂、陳智超與曾慶瑛校補的《道家金石略》(文物出版社,一九八八)把散在各地的道教碑刻集中可用;蔡美彪編《元代白話碑集錄》(科學出版社,一九五五;修訂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二〇一七)在此期被大量重新使用;王宗昱《金元全真教石刻新編》(北京大學出版社,二〇〇五)其後補其未備。這批材料的意義,在於提供了一組不經佛方論爭文獻轉手的道方與中性文本,部分緩解了第二章所說的史料非對稱。
在此基礎上,中村淳〈モンゴル時代の「道佛論爭」の實像——クビライの中國支配への道〉(《東洋學報》第七五卷第三・四號,一九九四)成為研究史上的轉折點之一。其要旨在於:所謂「道佛論爭」,應放在忽必烈建立對漢地支配秩序的過程中理解,而不宜僅視為教義辯論。此說的證據基礎,正是第四、五章處理過的材料:戊午年七月十一日開平府所行令旨,通篇處理斷事官所斷「三十七處地面」的歸屬與道方「差人詐傳聖旨」奪回一事;追述戊午判決的白話聖旨則明言道方所占「四百八十二處寺院內二百三十七處寺院」及其田地水土產業應予歸還。從這些文書讀出的是產權裁決與行政管轄,而非義理勝負。高橋文治〈クビライの令旨二通——もう一つの「道佛論爭」〉(《アジア文化學科年報》第二號,一九九九)的題名即在提示,現存令旨所呈現的衝突樣態,與《辯偽錄》所建構的「論爭」並不重合;其後《モンゴル時代道教文書の研究》(汲古書院,二〇一一)把蒙元朝廷發給道教教團的聖旨、令旨、法旨作為一套文書系統處理,使「詔令的實際效力」成為可以逐件檢驗的問題。舩田善之〈蒙文直譯體の展開——「霊巌寺聖旨碑」の事例研究〉(《內陸アジア史研究》第二十二號,二〇〇七)則為判讀蒙文直譯體公文提供了語言與文書學的方法參照。
這一轉向對本題的解釋力相當強。第四章所見三套寺數並陳、同一聖旨抱怨「教回與來的寺院內,一半不曾回與了的,卻再爭有」,都更適合放在行政裁決反覆執行的脈絡中理解,而不是某一場辯論的戲劇性結局。然而此取向也有其限度,需要一併說明。其一,金石材料的分布不均,山西、陝西較為豐富,他區相對稀薄,據此得出的結論推及全國時宜加限定。其二,也是較少被討論的一點:本題所依賴的白話聖旨與令旨,現存文本多經《辯偽錄》與《佛祖歷代通載》傳錄,而非由獨立的道方或官府檔案保存。換言之,所謂「檔案層」本身也經過佛方編纂者的選擇與排列;其文體可與《元代白話碑集錄》所收實物互證,因而可信度較高,但「收錄哪些、略去哪些」仍受編纂立場影響。此點屬本文的推論,其意涵是:以公文書為骨幹並不等於完全擺脫佛方視角,只是把偏向從「敘事如何寫」移到「文件如何選」。
(三)教團史、地方社會史與圖像史的整合
二〇〇〇年以後,研究出現了三條彼此補充的線索,分別從教團內部、地方社會與物質文化三個方向,改寫了「毀藏之後全真即告衰落」的舊敘事。
第一條是教團身分與修行史的研究。Journal of Chinese Religions 第二十九期(二〇〇一)的早期全真研究專號收有 Vincent Goossaert, "The Invention of an Order: Collective Identity in Thirteenth-Century Quanzhen Taoism" 與 Pierre Marsone, "Accounts of the Foundation of the Quanzhen Movement: A Hagiographic Treatment of History",前者追問全真作為一個「教團」的集體認同如何在十三世紀被建構,後者檢討全真創教敘事的聖傳性質;同期附有早期全真研究的綜合書目。其後 Stephen Eskildsen, The Teachings and Practices of the Early Quanzhen Taoist Masters(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4)、Louis Komjathy, Cultivating Perfection: Mysticism and Self-transformation in Early Quanzhen Daoism(Brill, 2007)、Pierre Marsone, Wang Chongyang (1113-1170) et la fondation du Quanzhen(Collège de France, 2010)與蜂屋邦夫《金元時代の道教——七真研究》(汲古書院,一九九八)把全真的教義與修行研究推向細密。這一線與本題的關聯在於,它使「全真」不再是《辯偽錄》筆下面目單一的論敵,而是一個內部有世代、地域與路線差異的組織;佛方文獻所攻擊的「全真」,只是這個組織的一個面向。
第二條是地方社會史。Jinping Wang, In the Wake of the Mongols: The Making of a New Social Order in North China, 1200-1600(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8)以山西為場域,說明全真宮觀在戰後華北社會重建中承擔的角色;同氏 "Clergy, Kinship, and Clout in Yuan Dynasty Shanxi"(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13:2, 2016)處理教團與親屬、地方權力的結合。此線對「詔令與實效落差」的解釋力,在各取向中相對突出:若教團的存續主要取決於地方網絡與寺產經營,則中央詔令即使字面上近乎全面,其落地程度也會隨地方條件而異。這與第八章所見佛方文獻自承「多隱匿未毀」「一半不曾燒了」的記載方向一致。
第三條是圖像與物質文化研究。胡春濤《老子八十一化圖研究》(巴蜀書社,二〇一二)以專書篇幅處理圖像來源、版本系統與流傳;Shih-shan Susan Huang, Picturing the True Form: Daoist Visual Culture in Traditional China(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2)提供道教圖像刊本的整體框架;吳端濤《蒙元時期山西地區全真教藝術研究》(文物出版社,二〇一九)聚焦山西的全真藝術遺存;Paul R. Katz, Images of the Immortal: The Cult of Lü Dongbin at the Palace of Eternal Joy(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9)則處理永樂宮的營建與壁畫。至元十八年白話聖旨明令「觀院裏畫著底、石碑上鑴著底八十一化圖,盡行除毀了者」(《辯偽錄》卷二),命令對象同時包含刻本、壁畫與碑刻三種載體;若只從書籍史入手,便會漏掉問題的一半。永樂宮工程落在毀藏之後的數十年間,一般被視為元代中後期道教物質實力的實證之一,其具體繫年則以 Katz 等專門研究為準,本章不另立年份。
與上述三線並行的,是目錄學基準的建立。Kristofer Schipper and Franciscus Verellen eds., The Taoist Canon: A Historical Companion to the Daozang(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4)使「哪些文本現存、屬何時代、如何進入明代刊本」成為可逐條核對的問題。對本題而言,這意味著毀藏後果的討論可以從總卷數的加減,轉為逐條比對禁目與傳世文本;第八章以《猶龍傳》《混元聖紀》一系、《西昇經》等仍見於明代刊本道藏系統為反證,便是在這一基準上展開的。
三線整合的成果,是把全真的處境拆成兩個不必同步的問題:在朝廷象徵秩序中的位階,與在地方社會的組織及經濟基礎。前者在一二五八與一二八一年兩度受挫,文獻記載明確;後者是否隨之崩解,則需要地方材料另行證明。《元史‧文宗本紀》所記「鑄黃金神仙符命印,賜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至少說明元代中後期全真掌教仍在朝廷的封授體系之內。不過此線也有其限度:地方社會史的證據集中在少數區域,其結論能否推及他處,仍屬待證的推論。
(四)《辯偽錄》史料性質的三派讀法
研究史的分歧,最終集中在如何閱讀《辯偽錄》這一問題上。現行讀法大致可分三派。
第一派承窪德忠、野上俊靜的取徑,主張此書經嚴格的內證校勘後,其敘事部分仍可使用。其理由在於:書題「奉勅實錄撰」,所收詔令、名單、書目確有檔案性質;卷四所列與辯十七僧、落髮十七道士的名單,人名、寺觀、職稱具體,可與其他材料互相參證。此派的優點是充分利用了這部內容最完整的論爭文獻,風險則在於校勘只能處理文本內部的一致性,難以檢驗整體敘事框架的偏向。
第二派以中村淳、高橋文治一系為代表,主張以外部公文書為骨幹,把《辯偽錄》從「證據」降為需要解釋的「敘事對象」。第二節已述其依據與限度。此派的優點在於區分了行政事實與論爭修辭,使「誰贏了辯論」退居次要,「朝廷如何裁決產權、如何調度教團」成為主要問題。
第三派是較新近的取徑。松下道信〈モンゴル朝における道佛論爭について——『至元辯偽錄』に見える禪宗の全真教理解〉(收於櫻井智美等編《元朝の歷史——モンゴル帝國期の東ユーラシア》,アジア遊學二五六,勉誠出版,二〇二一)不問此書記載的真偽,而問它反映了禪宗方面如何理解全真教,等於把論爭文本轉為思想接觸史的材料。大松博典〈中國曹洞禪の展開——元代における道佛論爭〉(《宗學研究》第四〇號,一九九八)則從曹洞宗內部的視角處理同一事件;長谷部好一〈元朝北地の禪教團〉(《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第十七卷第一號,一九六八)對北方禪教團的定位,可為這一讀法提供教團史背景。方法上,Livia Kohn, Laughing at the Tao: Debates among Buddhists and Taoists in Medieval China(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5)處理的雖是中古《笑道論》,但它示範了如何閱讀一部立場鮮明的論爭文本,對此派讀法有參照價值。
三派之間並非互斥,差異主要在於各自賦予《辯偽錄》哪一部分以證據地位。本文採分層評估,其判準已在第二章建立,此處只補充本章所見的理由。第一,作者即當事人:卷四名單列「灤州開覺寺長老祥邁」為與辯十七僧之一,敘事者與辯論的一方是同一人。第二,成書有層次:卷一末署至元二年(約一二六五)絕筆,卷二末署至元單閼(與辛卯約一二九一相合)絕筆,卷五又附入至元二十一年碑文與《虛鍾受扣集》,全書非一時一手寫成。第三,碑文自言其事實依據為「釋教總統合台薩哩所錄事跡」,即佛教行政機構的記錄,其稱一二五八年的八思巴為「帝師」,屬追述稱謂。第四,吉岡義豊指出其所引道經文句與傳世圖說本不盡相合。據此,本文把卷五所收文書層、卷四的人員名單、卷二末的禁經目列為可信度較高的一層;卷一至卷四的辯難對話與所引道經文句,則逐條對勘,作為「雙方實際說了什麼」的證據時從嚴看待;而其敘事中的報應修辭,如李志常「變成腦疽……因而殂焉」一段,則歸入教內敘事,與事實層剝離。這一處理大體接近第二派,但保留第三派的洞見:即使在事實層上從嚴,辯難對話仍是研究元代禪門如何構想其論敵的有用材料。
(五)「蒙古宗教寬容」框架的再檢討
舊有的通俗敘述常以「蒙古朝廷寬容各教」為前提,把至元毀藏視為寬容政策的例外或偏離。Christopher P. Atwood, "Validation by Holiness or Sovereignty: Religious Toleration as Political Theology in the Mongol World Empire of the Thirteenth Century"(The International History Review 26:2, 2004)對此提出了另一種理解:十三世紀蒙古的所謂宗教寬容,並非近代意義的容忍原則,而是一套以「聖性」與「主權」互相驗證的統治邏輯;在此邏輯下,對某一教團的打壓與對另一教團的優遇並不構成矛盾。同氏 "Buddhists as Natives: Changing Positions in the Religious Ecology of the Mongol Yuan Dynasty"(收於 Thomas Jülch ed., The Middle Kingdom and the Dharma Wheel, Brill, 2016)則處理佛教在蒙元宗教生態中位置的轉變。
若把此說放回前章所見的材料,可以看出幾處相合之處。戊午對論由當時尚屬藩王身分的忽必烈主持,他否決佛方所提「義墮者斬頭相謝」的天竺舊例,改定「僧家無據留髮戴冠,道士義負剃頭為釋」(《辯偽錄》卷四),裁決的形式與內容都由主權者設定;他以「他國皇帝言語、漢地皇帝言語,都一般中用」為前提逼使道方承認天竺史料同等有效(同上),等於由君主裁定何種文本具有證據效力。至元十八年,世祖不即准焚,而以「若遽焚之,其徒未必心服」為由,令道方以其自稱「水火不能焚溺」之說自證(至元二十一年碑文,《辯偽錄》卷五),這是讓教團的聖性主張接受主權者設定的檢驗。四位道門領袖「實不敢試,但乞焚去道藏」,其結果在象徵上即是聖性主張在主權面前的退讓。就此而言,至元毀藏可以理解為聖性與主權互證邏輯在特定政治時點的運用,而非寬容原則的突然中斷。這一解讀屬現代研究推論,是本文據 Atwood 之說所作的延伸。
八思巴角色的問題也可在此框架下重估。Herbert Franke, "Tibetans in Yüan China"(收於前引 China Under Mongol Rule)是理解藏傳僧團在元廷角色的基準之作。一二五八年的八思巴尚非帝師,碑文卻以「帝師辯的達拔合思八」稱之,並把決定性的詰問歸於他;這一敘事安排與其說記錄了辯論當下的權力結構,不如說反映了一二八四年撰碑時藏傳佛教在元廷的位置。第五章已判斷八思巴在場並具影響屬可信,「一問定勝負」的結構則較可能經過佛方敘事整形。
不過,這一框架也需要避免走向另一極端。若把蒙元朝廷的所有宗教政策化約為主權的工具理性計算,便難以解釋碑文與聖旨中大量出現的教義判斷,如「惟道德二篇為老子所著」的結論,以及三教塑像次序這類象徵秩序的爭執。第五章所見辛酉聖旨同時處理寺院歸還與塑像次序,說明爭奪在產權與象徵兩個層次同時展開。此外,Gil Raz, "'Conversion of the Barbarians' [Huahu] Discourse as Proto Han Nationalism"(The Medieval History Journal 17:2, 2014)把化胡論述視為早期的華夷區辨機制;此說在元代語境中是雙面刃:它有助於說明佛方何以能把化胡說定性為謗佛並取得非漢族君主的支持,但後代民族主義的觀念不宜直接回推於一個由蒙古君主主導、以藏傳與漢地僧團並列陪席的朝廷。較穩妥的做法,是承認政治邏輯為主軸,同時保留教義與象徵秩序作為被同時爭奪的層次。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面向,同樣支持以「支配秩序」而非「教派恩怨」理解後期事件:一二八一年長春宮無極殿階的考證,出席者為正一天師張宗演、全真掌教祁志誠、大道掌教李德和與杜福春(杜福春的教派歸屬待考),處分對象已由戊午年的全真擴大為道門整體。真大道與太一教在此事件中的處境,現有研究相對稀薄,這本身即是研究史的一處空白。
(六)本文框架:三層落差的綜合與尚存缺口
在上述研究史的基礎上,本文以「三層落差」整合第二至第八章的證據。這一框架並非另立新說,而是把各取向已經指出、但分散在不同學科中的觀察,排列成一條可以逐層檢驗的論證線。
第一層是敘事與檔案的落差。《辯偽錄》內部即存在兩套說法:張伯淳序把「罷道為僧者十七人,還佛寺三十七所」繫於乙卯,把「僧復其業者二百三十七所」繫於丁巳;至元二十一年碑文則把十七人落髮與二百三十七區歸還合敘於憲宗朝一次辯論之下。加上卷四「但取訖二百二處」與吉岡義豊所引蔚縣虛仙飛泉觀碑「二百二十七處」,寺數至少有三套。這是文本內部的出入,而非後人誤讀;其分歧或源於不同時點的統計,或源於不同立場的表述,屬推論。本文據此採取的立場是:辯論的次數與繫年,現存記載不足以支持單一定論,凡有異文者並列而不任取其一。這一層主要承接文書行政取向的方法,並吸收了第三派讀法對敘事性質的警覺。
第二層是法令與執行的落差。至元十八年白話聖旨在字面上規定「除道德經外,說謊做來底道藏經文并印板,盡行燒毀了者」,同時明文豁免「民間諸子醫藥等文書」;同一批勝利方文獻又自承前令「多隱匿未毀」「一半不曾燒了有」。禁經目中若干條目在唐代以前已僅賴佛教護法文獻轉引而知,推論該目至少部分抄合既有目錄;而《猶龍傳》等被禁之書仍見於明代刊本道藏系統,《八十一化圖說》亦有後代刊本傳世。這一層主要承接道藏文獻學與目錄學的成果,並以 Schipper 與 Verellen 的逐條基準修正了總卷數相減的傳統說法。
第三層是中央象徵秩序與地方社會基礎的落差。教團在朝廷位階上兩度受挫,文獻記載明確;其地方宮觀、田產與傳承網絡是否隨之瓦解,則需另證,而地方社會史與圖像史所提供的證據,指向持續運作而非全面崩解。這一層主要承接 Jinping Wang 與圖像史一線,並以 Atwood 的政治神學框架說明,中央層級的處分本即以象徵秩序的重新界定為主要目標。
三層合觀,本文的審慎結論是:據現存證據推論,至元毀藏的象徵效力大於其物理效力;它重新界定了道教在元朝政治秩序中的位置,但現有材料不足以證明它實際消滅了道教的文本與社會基礎。此一結論屬推論,其強度受制於下列尚存的缺口。
其一,執行程度的量化。對於哪些路、哪些宮觀、何時、實際毀了什麼,目前缺乏可統計的基礎,除非有新的地方文書出土,此問題只能維持定性判斷。其二,禁經目的逐條對照。約三十九種書目中,多少現存、多少確已亡佚、多少原本只是目錄上的名稱,尚待完整的公開對照;本文附錄的合校表只是這一工作的起點。其三,《八十一化圖》的元代原貌。現存圖說本屬後代刊本,吉岡義豊推測其曾經陳致虛一系修治,與元代被毀版本的關係仍未釐清,碑刻與壁畫遺存能否補足,有待美術史與金石學的合作。其四,藏文與蒙文材料的系統對讀。藏文史書對這幾次辯論的記述與漢文佛方文獻的異同,尚缺系統的比對成果,具體文獻的版本狀況待考。其五,《玄都寶藏》實物遺存。是否有殘葉被確認為元藏遺存,說法不一,可靠的第一手著錄待考。其六,至元十八年之後是否另有禁毀行動。有記載提及元代後期曾重申禁令,但年份與範圍在不同轉述中出入頗大,待考。其七,真大道與太一教的處境,如前節所述,研究相對稀薄。此外,新出的楊曉春、張平鳳整理《大元至元辨偽錄》(上海古籍出版社,二〇二五)與郜同麟《老子化胡經校注》(中華書局,二〇二五),可望改善此前多依大正藏斷句與羅振玉輯本的狀態,其底本與校勘體例對上述判斷可能帶來的修正,亦待評估。這些缺口的展開與後續研究建議,交由第十章處理。
十、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一)結論
本文所處理的,是一組橫跨約1255至1284年、在現存記載中彼此牽連的事件:憲宗朝的寺產訟案與乙卯、丙辰兩役,戊午年(約1258)開平對論,辛酉年(約1261)聖旨的重申,以及至元十七、十八年(約1280—1281)的考證與焚經。前八章的檢證,可以歸納為下列五點。
第一,材料的性質決定了結論的上限。今日對此事的認識,大部分建立在勝方文獻之上:祥邁《辯偽錄》是論爭與辯者奉敕纂錄之書,念常《佛祖歷代通載》同出佛方,《元史》則在本紀中僅存兩條短記,〈釋老傳〉記其人而不記其事。《辯偽錄》本身至少包含約1265年的初稿層、約1291年的奏進層與世祖身後附入的序文層;其所錄聖旨、令旨、碑文與禁經目屬公文書層,可信度較高,但標題與繫年已經編錄者加工;卷三、卷四的辯難對話則屬論爭修辭。本文據此分層使用材料,凡日期、寺數、人名有異文者一律並陳。這一分層是本文其餘判斷的前提,而非附帶的謹慎姿態。
第二,衝突的起點在產權、造像與文本三者的綁定,而非單純的教義之爭。佛方自乙卯年福裕上表起,即把佔寺改額、毀像改塑與《八十一化圖》的流布並列為罪狀;朝廷的處置也在寺院歸還、塑像次序與板木焚毀三條線上同時推進。寺數至少有三十七、二百三十七、二百二與二百二十七諸說,繫年各異;辛酉聖旨與至元十八年聖旨所轉述的「一半不曾回與」「一半不曾燒了」,出自勝訴一方,顯示判決在執行上屢經反覆。
第三,戊午對論與至元考證共用一套裁決邏輯。戊午年以「有無文本根據」定勝負,其結論句為「史記中既無,道德經中又不載」;至元十八年長春宮查驗的結論是「惟道德二篇為老子所著」,隨後又以道經自述的效驗之說要求道門領袖當面自證。前者可概括為以目錄學裁決信仰,後者則是以效驗之說作為行政證據;二者都把道教自身的話語轉為審判它的尺度。此一概括屬本文的分析性判斷。同時,處分對象由全真一系擴大為正一、全真、真大道諸派並召,事件的性質已由教團之爭轉為朝廷對道門整體的處置。
第四,被焚的文本是一個多層的文本群。敦煌本《老子化胡經》帶有摩尼教語彙,屬唐代或稍前的改編層;元代官方文書中「化胡經」與「八十一化圖」時而分列、時而連稱,而佛方「破十四偽」逐條駁斥的,主要是令狐璋、史志經一系的圖說本。至元十八年禁經目所列三十九種,以論爭文與老君聖傳為主體,另夾入一批題名籠統之經;其中若干條目在唐代以前已僅見於護法文獻的轉引,據此推論此目至少部分抄合舊目。《猶龍傳》《西昇經》等被禁之書仍見於明代刊本道藏系統(通說),圖說本亦有題署原編者姓名的明清刊本傳世。
第五,關於後果,本文的審慎結論是:據現存證據推論,至元毀藏的象徵效力大於其物理效力。焚經很可能對點名清查地點的板片與藏本造成實質損失,但「毀藏致道藏大量散佚」只能作為傳統說法陳述,其量化基礎並不牢固;全真在朝廷位階上兩度受挫屬文獻記載,其地方宮觀、田產與傳承網絡是否隨之瓦解,則現有地方社會史與圖像史的研究指向延續而非崩解。將蒙元朝廷的處置放回聖性與主權互證的框架,至元毀藏較宜理解為這一統治邏輯在特定時點的運用,而非「宗教寬容」的突然中斷;此屬據 Atwood 之說所作的延伸推論。
此外,前史的整理提示,朝廷處置化胡問題的方式並非沿單一方向加嚴:北魏正光的處分落在個人,唐總章落在文本段落,宋大中祥符年間有「古聖遺跡不可削」之議,元代則轉為字面上涵蓋道藏整體的焚毀令。元代佛方把性質、年代與可信度參差的前例排成一條先例鏈,本身即是勝利敘事的一部分。由於宋代僅有一條元代轉述,此一「制度非線性」的歸納,其穩固程度應相應保留。
最後一項結論屬方法層面。本題的難處不在材料稀少,而在同一事件同時見於護法論著、敕撰碑文、蒙文直譯體公文與明初正史,四者的寫作目的與成文時間各不相同。本文所設的幾道防線,包括以1284年碑文的「帝師」稱謂為追述、不以敦煌本化胡經等同王浮原作或元代所焚之本、不以明《正統道藏》的分部結構回推1281年的「道藏」、把全真「佔寺」放回戰後產權混亂的脈絡,並非為謹慎而謹慎,而是使本題可以被討論的前提條件。「三層落差」的框架,即是把這些防線排成一條可以逐層檢驗的論證線。
(二)本文的限制
其一是史料的非對稱。道方在此事件中幾無對等自述,本文以碑刻、白話聖旨與傳世刊本補其缺,但所用白話聖旨與令旨,現存文本多經《辯偽錄》《通載》傳錄;以公文書為骨幹,只是把偏向從「敘事如何寫」移到「文件如何選」,並未完全擺脫佛方視角。
其二是版本的限制。本文所據《辯偽錄》《通載》《集古今佛道論衡》等,均為《大正新脩大藏經》本;《元史》據四庫全書本核對,人名依中華書局點校本通行寫法回復,卷次依點校本,頁碼與若干朔日干支未能以點校本逐一覆核。新出楊曉春、張平鳳整理《大元至元辨偽錄》與郜同麟《老子化胡經校注》,本文未及逐條評估其底本與校勘,若干斷讀(如「無極殿階」與「無極殿,偕」、「僧眾」屬上屬下)仍待善本覆核。
其三是覆核範圍的限制。《元史》「化胡」二字的檢索只及本紀與卷二〇二、二〇三;耶律楚材《西遊錄》所謂「十謬」與《辯偽錄》的對應、蔚縣虛仙飛泉觀碑的碑文,均經現代研究轉引而未見原件;日文研究中部分論著僅據其題旨與既有評述援引,具體論證未逐條覆核。
其四是語言範圍的限制。本文以漢文材料為主,藏文、蒙文史料對同一事件的記述未作系統對讀,八思巴角色等判斷因此只能停在漢文材料內部的比較。
其五是範圍的限制。本文以論衡程序、詔令文本與執行落差為主軸,未處理被禁經典的教義內容與儀式實踐;真大道、太一教在事件中的處境,亦因研究積累稀薄而未能展開。
(三)後續研究建議
第一,完成禁經目的逐條對照。以附錄二的兩本合校為起點,依 Schipper 與 Verellen 所建立的目錄學基準,把三十九種逐條分為今存、確佚與僅存目錄之名三類,並就今存者追索其版本源流,檢查是否有某一類文獻在明代刊本中系統性缺席。只有系統性缺席,才足以構成損失的實證,而這一工作可取代以總卷數相減估算損失的舊法。
第二,整理公文書的獨立傳本。以《元代白話碑集錄》《道家金石略》《金元全真教石刻新編》所收實物為參照,搜檢與戊午、至元兩次處分相關、而不經《辯偽錄》傳錄的聖旨碑與宮觀碑記;蔚縣虛仙飛泉觀碑一類地方碑刻,宜先確認其今存狀態與錄文來源,再用於繫年。若能取得獨立傳本,便可檢驗《辯偽錄》在「收錄哪些、略去哪些」上的選擇。
第三,做一份執行程度的地域清單。以白話聖旨點名的保定、真定、太原、平陽、河中府、關西諸處為線索,逐地排比1281年前後的宮觀碑記、藏經記與重修記,記錄何處有焚毀、隱匿或重刊的具體證據,何處沉默。此一清單雖未必能量化損失,卻可使「執行不均」由推論轉為可檢驗的分布圖。
第四,重建《八十一化圖》的元代原貌。以《辯偽錄》所引「第某化云」為一端,以太清宮本、杭州本等明清刊本為另一端,參照《猶龍傳》《混元聖紀》的文句,逐化對勘,區分可確認為元代文字者、可能經後代修治者與無從判斷者;宮觀壁畫與碑刻形態的化圖遺存,則有待美術史與金石學合作調查。
第五,系統對讀藏文、蒙文材料。八思巴在1258年的角色、藏傳僧團在論爭中的位置,目前只能從漢文佛方文獻內部推論;藏文史書相關記述的版本與譯註狀況,宜先作書目整理,再與漢文材料逐事比對。
第六,追蹤至元十八年之後的禁令與恢復。有記載提及元代後期另有重申禁令之事,年份與範圍在轉述中出入頗大,應回到正史與原始文書核實;張留孫、苗道一等元中後期的封授記載,亦宜逐條核定年月,以便把「朝廷位階的恢復」由印象轉為可排序的時間線。
第七,補上真大道與太一教的缺口。至元十八年長春宮查驗時,大道掌教李德和與杜福春列名其中,杜福春的教派歸屬至今待考;兩派的宮觀碑記、掌教傳承與典籍流傳,若能以金石材料另立專題,便可檢驗「朝廷對道門整體」的處置在全真以外諸派的實際落點。
附錄
附錄一:事件繫年簡表(附證據等級)
證據等級沿用第二章的三級分判:「文獻記載」指原典逐字可徵者,但只保證「某文獻如此記載」;「傳統說法」指後世通行而基礎不穩者;「現代研究推論」指學者或本文的解釋。公元年份為干支換算的約數,凡有異文者於備註欄並陳。
| 年代 | 事項 | 主要出處 | 證據等級與備註 |
|---|---|---|---|
| 東漢桓帝時 | 襄楷上疏,轉述「或言老子入夷狄為浮屠」 | 《後漢書‧襄楷傳》 | 文獻記載(上疏者轉述時說) |
| 西晉惠帝末 | 王浮與帛遠爭論,「作《老子化胡經》」;同段異說「一云道士基公」 | 《高僧傳》卷一〈帛遠傳〉 | 記載本身屬文獻記載,但置於冥報框架;王浮造經屬傳統說法 |
| 正光元年(約520) | 姜斌、曇謨最殿前對論,「老子止著五千文」,姜斌配徙馬邑 | 《集古今佛道論衡》卷甲;《通載》 | 文獻記載(佛方一方;人數、宣勅者兩本不同) |
| 貞觀年間 | 「下詔普焚此化胡經」 | 靜泰御前陳述,《集古今佛道論衡》卷丁 | 一方說法,未見獨立佐證,待考 |
| 顯慶五年(660)八月十八日 | 靜泰、李榮洛陽宮中對論;李榮「令還梓州」 | 《集古今佛道論衡》卷丁 | 文獻記載 |
| 總章元年(約668) | 百福殿定奪化胡經;改詔「有記及化胡事者,並宜削除」 | 《通載》;張伯淳序 | 文獻記載(元代轉述,唐代原詔待考) |
| 唐中宗朝 | 禁斷化胡經 | 《辯偽錄》卷二提及 | 待考 |
| 大中祥符年間(1008—1016) | 王欽若以化胡經為「古聖遺跡不可削」 | 《通載》宋真宗條 | 文獻記載(元代轉述,宋代官方記錄未檢核) |
| 約1232(壬辰) | 令狐璋、史志經編纂《八十一化圖》 | 《辯偽錄》卷三敘事;吉岡從福井康順說 | 現代研究推論(佛方所繫,帶指控修辭) |
| 約1237—1244 | 宋德方主持編纂《玄都寶藏》;化圖或已入藏 | 吉岡義豊 1958 | 現代研究推論;卷數「七千八百餘卷」屬傳統說法 |
| 乙卯(約1255)八月 | 福裕上表;萬安閣御前對質,李志常「情願燒卻」 | 《辯偽錄》卷三 | 文獻記載(佛方紀事) |
| 乙卯九月二十九日 | 君腦兒聖旨,委斷事官與那摩會勘、依前舊塑 | 《辯偽錄》卷三 | 文獻記載(文書層);「君腦兒」地望待考 |
| 乙卯 | 還佛寺三十七所;布只兒斷「三十七處」 | 張伯淳序;卷二戊午令旨 | 文獻記載(序與令旨互證) |
| 丙辰(約1256)七月十六日 | 那摩等覲憲宗於昔剌行宮;道方未赴,九月十日遣還 | 《辯偽錄》卷三 | 文獻記載(祥邁親歷,立場鮮明) |
| 約1256前後 | 李志常卒 | 《辯偽錄》卷三 | 卒於此期可能屬事實層,確切年月待考;腦疽、雷震、空棺屬報應修辭 |
| 丁巳(約1257)秋八月 | 阿里不哥傳旨,板木燒毀,塑畫碑刻磨毀;「僧復其業者二百三十七所」 | 《辯偽錄》卷三;張伯淳序 | 文獻記載(寺數繫年各本不一) |
| 戊午(約1258) | 開平(後之上都)對論,忽必烈以藩王主持;十七道士龍光寺落髮;焚偽經 | 《辯偽錄》卷三、卷四;至元二十一年碑文 | 程序與處分屬文獻記載;辯難對話屬論爭修辭;焚經數「四十五部」與令旨七種並陳 |
| 戊午七月十一日 | 兩道令旨:追取板木限兩月赴燕京焚毀;三十七處寺產依原斷交付 | 《辯偽錄》卷二、卷四 | 文獻記載(標題「薛禪皇帝潛龍時」及「至元」年號屬後加) |
| 戊午 | 憫忠寺焚化胡經、八十一化圖等板,萬壽諫和尚下火 | 《辯偽錄》卷四 | 文獻記載 |
| 戊午 | 寺數:歸還二百三十七處/回與二百八十、取訖二百二處/歸還二百二十七處 | 至元十八年聖旨;卷四;蔚縣碑(吉岡轉引) | 文獻記載,三數並陳;分歧原因屬推論 |
| 辛酉(約1261)六月二十八日 | 開平府聖旨,重申歸還、焚板與三教塑像次序;轉述「一半不曾回與」「一半不曾燒了」 | 《辯偽錄》卷二 | 文獻記載;「辛酉」繫年屬依文書形式所作推定 |
| 至元二年(約1265) | 《辯偽錄》卷一總論絕筆於萬壽蘭若 | 《辯偽錄》卷一題記 | 文獻記載 |
| 至元十七年(約1280)二月丙申 | 詔祁志誠等焚毀道藏偽妄經文及板 | 《元史‧世祖本紀八》 | 文獻記載;與至元十八年令的關係兩說並陳 |
| 至元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 蔚縣虛仙飛泉觀碑立石 | 吉岡義豊 1958 轉引 | 文獻記載(轉引,吉岡原文公元誤植作1270) |
| 至元十七年四月、六月 | 吉祥院縱火案;甘志泉、王志真正典刑,餘者割耳鼻、流放、斷放 | 碑文;卷五中書省文書 | 文獻記載(碑文「十人」與文書人數不合) |
| 至元十八年(約1281)九月 | 都功德司奏「多隱匿未毀」;長春宮查驗「翻閱兼旬」「卷帙數千」 | 至元二十一年碑文 | 文獻記載 |
| 至元十八年九—十月 | 令道門領袖「佩符入火」,四人請焚道藏 | 碑文;白話聖旨 | 表態一事屬文獻記載;世祖原話與「求哀請命」屬敘事修辭 |
| 至元十八年十月己酉 | 張易等奏「惟《道德經》係老子親著」 | 《元史‧世祖本紀八》 | 文獻記載 |
| 至元十八年十月壬子(約二十日) | 集百官於憫忠寺焚經;林泉從倫下火;白話聖旨頒行 | 碑文;《辯偽錄》卷二、卷五;《通載》 | 文獻記載;《通載》一處作「十二月二十日」,並陳;朔日待以點校本覆核 |
| 至元二十一年(約1284)三月 | 詔翰林院撰〈聖旨焚毀諸路偽道藏經之碑〉 | 《辯偽錄》卷五;《通載》作「三月初三日」 | 文獻記載;撰碑人七人與九姓並陳 |
| 至元二十二至二十四年 | 江南楊璉真伽恢復佛寺三十餘所,罷道為僧「奚啻七八百人」 | 張伯淳序 | 文獻記載(佛方數字,量化基礎不明) |
| 至元二十八年辛卯(約1291)孟春 | 《辯偽錄》卷二「破十四偽」絕筆;奏進頒行入藏 | 卷二題記;張伯淳序 | 文獻記載 |
| 約1294以後 | 貴吉祥序寫定 | 序稱「先皇帝」「薛禪」 | 現代研究推論(確切年代待考) |
| 武宗朝 | 張留孫知集賢院事,領諸路道教事 | 《元史‧武宗本紀》 | 文獻記載(具體年月未逐一核對,待考) |
| 文宗朝 | 鑄黃金神仙符命印,賜全真掌教苗道一 | 《元史‧文宗本紀》 | 文獻記載(具體年月待考) |
| 洪武七年(約1374) | 現行本《八十一化圖說》冠御製《道德經》序;推測原本洪武年間板行 | 吉岡義豊 1958 | 現代研究推論 |
附錄二:至元十八年禁斷道經目兩本合校表
次序依《辯偽錄》卷二末〈欽奉聖旨禁斷道藏偽經下項〉;異文據《佛祖歷代通載》〈聖旨禁斷道藏偽經下項〉(兩本均據《大正藏》本)。兩本各列三十九種,名目相應而次序不同。「分組」依第八章的歸類;「傳世線索」只記正文已討論者,其餘一律標待考,不代為比定。
| 序 | 《辯偽錄》 | 《通載》異文 | 分組 | 傳世線索與備註 |
|---|---|---|---|---|
| 1 | 化胡經 | 同 | 老君傳記應化 | 敦煌殘卷存卷一、卷十,屬唐代或稍前改編層;元代所焚之本待考 |
| 2 | 猶龍傳 | 同 | 老君傳記應化 | 見於明代刊本道藏系統(通說) |
| 3 | 太上實錄 | 同 | 老君傳記應化 | 與謝守灝一系的對應屬現代推論;原目未註撰者 |
| 4 | 聖紀經 | 同 | 老君傳記應化 | 化圖第八化引之;與《混元聖紀》的對應待考 |
| 5 | 西昇經 | 同 | 經 | 見於明代刊本道藏系統(通說) |
| 6 | 出塞記 | 出塞經 | 老君傳記應化 | 唐玄嶷《甄正論》已點名「老子出塞記」 |
| 7 | 帝王師錄 | 同 | 老君傳記應化 | 待考 |
| 8 | 三破論 | 同 | 論爭文 | 南朝反佛論著,一般認為賴《弘明集》駁論轉引而知(通說) |
| 9 | 十異九迷論 | 同 | 論爭文 | 唐初李仲卿所著,見《集古今佛道論衡》;戊午令旨亦列 |
| 10 | 明真辯偽論 | 同 | 論爭文 | 戊午令旨亦列;待考 |
| 11 | 十小論 | 十山論 | 論爭文 | 異文孰是待考 |
| 12 | 欽道明證論 | 同 | 論爭文 | 待考 |
| 13 | 輔正除邪論 | 同 | 論爭文 | 待考 |
| 14 | 辟邪歸正議 | 辟邪歸正論 | 論爭文 | 戊午令旨作「辟邪歸正議」 |
| 15 | 齕邪論 | 同 | 論爭文 | 待考 |
| 16 | 辯仙論 | 辨仙論 | 論爭文 | 待考 |
| 17 | 三光列記 | 三天列記 | 老君傳記應化(暫歸) | 異文孰是待考 |
| 18 | 謗道釋經 | 同 | 論爭文 | 戊午令旨作「辯正謗道釋經」,斷讀待考 |
| 19 | 五公問虛無經 | 同 | 經 | 待考 |
| 20 | 三教根源圖 | 同 | 老君傳記應化 | 待考 |
| 21 | 道先生三清經 | 混元生三清經 | 經 | 孰為原貌待考 |
| 22 | 九天經 | 同 | 經 | 題名籠統,所指待考 |
| 23 | 赤書經 | 同 | 經 | 題名籠統,所指待考 |
| 24 | 上清經 | 同 | 經 | 題名籠統,所指待考 |
| 25 | 赤書度命經 | 赤畫度命經 | 經 | 「畫」或為形近之訛 |
| 26 | 十三虛無經 | 十二虛無經 | 經 | 異文孰是待考 |
| 27 | 藏天隱月經 | 同 | 經 | 待考 |
| 28 | 南斗經 | 同 | 經 | 題名籠統,所指待考 |
| 29 | 玉緯經 | 同 | 經 | 待考 |
| 30 | 靈寶二十四生經 | 同 | 經 | 待考 |
| 31 | 歷代應現圖 | 同 | 老君傳記應化 | 吉岡推測相當於杜光庭《應現圖》三卷(據《宋史‧藝文志》著錄) |
| 32 | 歷代帝王崇道記 | 同 | 崇道記事 | 與杜光庭《歷代崇道記》相應,見於明代刊本道藏系統(通說) |
| 33 | 青陽宮記 | 同 | 崇道記事 | 待考 |
| 34 | 紀勝賦 | 同 | 崇道記事 | 待考 |
| 35 | 玄元內傳 | 玄九內傳 | 老君傳記應化 | 「玄九」當為形近之訛 |
| 36 | 樓觀先生內傳 | 同 | 老君傳記應化 | 待考 |
| 37 | 高上老子內傳 | 同 | 老君傳記應化 | 待考 |
| 38 | 道佛先後論 | 佛道先後論 | 論爭文 | 次序互倒,或出傳鈔者立場調整,屬推論 |
| 39 | 混元皇帝實錄 | 同 | 老君傳記應化 | 與《混元聖紀》一系的對應待考 |
本表的用法有兩點限制。其一,分組屬本文的歸類,並非原目自帶;其二,「傳世線索」一欄所記「見於明代刊本道藏系統」者,只能證明未被毀盡,不能反推元代未被焚毀,亦不能證明今存本即元代被禁之本。逐條區分今存、確佚與僅存目錄之名,仍有待以 Schipper 與 Verellen 的目錄學基準完成,見第十章後續研究建議第一項。
前往青囊閣,從基礎排盤到實務判讀完整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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