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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崇玄學與道舉制度考——國家學制中的道經考試、生徒出身與道士身分

📅 2026/8/25

摘要

唐開元二十九年(七四一;一說開元二十五年,待考),玄宗詔兩京及諸州各置玄元皇帝廟並崇玄學,置生徒,令習《老子》《莊子》《列子》《文子》,每年準明經例考試,是為道舉。這套制度在通論性論述中常被簡化為「國家設立培養道士的學校」,而現存材料所支持的,較可能是另一種圖像:崇玄學是國家學制中一所「官秩、蔭第同國子」的官學,道舉是文官選舉體系中一個「舉送、課試如明經」的科目;其生徒為俗家的官宦子弟,及第之後的出口在吏部銓選與州縣職事,與道士名籍的取得與管理分屬兩套平行而少有交會的行政程序。二者名稱相近而職能有別——崇玄署掌京都諸觀之名數與道士之帳籍,崇玄學/館所轄則為員額、資蔭、舉送與課試——不宜合併敘述。

本文據四系傳世文獻立論——正史紀傳,職官、選舉諸志,唐宋政書(《通典》《唐六典》《唐會要》《冊府元龜》),以及宋元彙編與目錄金石之屬(《玉海》《文獻通考》等)——並先行處理宋、清兩度避諱改「玄」為「元」所造成的字面歧異,以及紀年、員額、名號、經目次序四類異文。全篇的主線論點是:崇玄學與道舉的歷史意義,較不在於培養宗教專業人員,而在於以行政手段重編經典位階——四子加真人號、其書改題真經、《道德經》定「道經為上經、德經為下經」並詔令居諸經之首、《南華》等書不宜再編入子部,四子由此進入官學課程與國家考場。惟這次重編止於封號、經題、篇名、序次、部類與考場分類等外部層面,未及注釋體系與義理秩序:天寶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自承《洞靈真經》「人間少本」、道士「全無習者」,《通玄》《沖虛》二經「亦恐文字不定」,遂只能校寫十本、付諸道採訪使頒行,設計上的「合通五經」終成「四經行、五經未行」,而四經始終未見官頒義疏。政治動能消退之後,被行政力量抬高的部分收縮得也快:道舉後來停試作為立科之本的《老子》而改加《周易》(天寶十二載或十三載,待考),兩京學生的廩飼於亂中「廢絕」,館職亦於會昌年間轉為道士加銜。制度史與思想史的不同步,是本題的核心張力。

全篇於引言之後分八章:先立史料基礎與校勘前提,次論道經進入考場的兩級臺階與設立年代四說,再論四子真經化與一次小型的國家定本工程、道舉的課試程序與及第出身、天寶二載改館後館職的政治性格、崇玄生徒與道士兩條平行的身分通道、亂後的曲折衰落與五代宋初的餘緒,末章檢討研究史四期與「崇玄」「重玄」名實之辨、「國教化」提法的時代錯置風險等未決爭議。

一、引言:問題意識與研究取徑

(一)研究緣起:一句順口的簡化說法與材料給出的反向指示

「崇玄學是唐代培養道士的學校」——這句話在概述性著述與工具書條目中出現得相當頻繁。它之所以順口,是因為「道經」「玄元皇帝廟」「道舉」三個詞連綴在一起,很容易讓人假定這所學校的產品應當是宗教專業人員。然而把設學詔令與其後的一連串敕文逐條讀下來,浮現的卻是另一組語彙:「官秩、蔭第同國子」「資蔭正同國子學例」「舉送、課試如明經」「每祠享,以學生代齋郎」「至選時宜減於常例一選」。員額、資蔭、舉送、課試、守選、銓注——這些是學制與選舉的語彙,而非度籍與齋醮的語彙。可考的三個人物實例指向同一方向:元載授邠州新平尉、獨孤及補華陰尉、陳少遊補渝州南平令,出口一律是州縣文官,未見有人以道士身分留在道門。杜佑統計唐代「合入官者」各色員數時,把「兩京崇玄館學生二百員」與弘文、崇文兩館學生及國子監諸學並列,這一歸類本身即說明崇玄館學生在制度上被視為待選的官員候補人群。

由此可以提出本文所要處理的四組問題。其一,道經是怎麼進入國家考場的?自高宗上元二年加試《老子》策到開元二十九年設學置科,其間相隔六十餘年,這段時間裡道經的制度重量發生了哪些變化,而設學年代的諸種異說又該如何處理?其二,天寶年間把四子由「子」提升為「經」的那一連串詔敕,究竟改動了哪些層面、又止於哪些層面?其三,道舉在選舉體系中的位置如何界定——它算不算常科?其課試程序能夠復原到什麼程度?出身之後在吏部銓注序列中排在哪一檔?其四,崇玄生徒與道士是不是同一群人?若不是,兩條身分通道各自如何運作,又在何處交會?

貫串四組問題的,是一個主線判斷:崇玄學與道舉的歷史意義,較不在於培養宗教專業人員,而在於以行政手段重編經典位階。這次重編是制度性的、外部的——它改的是封號、經題、篇名、序次與部類,以及這些文本在考場分類中的位置;它並未同步改變經典解釋的內部秩序,四經終唐一代未有官頒義疏。因此當政治動能消退,被行政力量抬高的部分收縮得也最快,而註疏一側的工作反倒在道教內部延續。制度史與思想史的不同步,是本文各章反覆回到的線索。

(二)材料與方法:四系文獻、避諱還原與應然/實然分軌

本題的傳世材料可分四系:正史紀傳;職官、選舉諸志;唐宋政書;宋元彙編與目錄金石之屬。四系的生成方式不同,證據位階亦不同。就相對序列而言,政書所存詔敕原文較實,唐人政書的敘述與按語次之,正史職官選舉諸志的綜述再次,正史紀傳的敘事再次,宋元彙編的轉引又次之。此一序列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就日次干支而言,本紀往往優於後出彙編;就沿革的整體圖像而言,志書自注又勝於零散條制。本文的操作次序因此是——先問一條記載出自哪一系、記的是應然還是實然,再問它與同系、異系的其他記載能否互證,最後才問它支持什麼結論。

三項技術前提須先行處理。其一是避諱還原。宋因追尊聖祖之名、清因聖祖御名,兩度改易「玄」字,「崇玄學」或作「崇元學」,「玄元皇帝」或作「元元皇帝」,「通玄真經」或作「通元真經」;此類差異出於刊刻時的規避而非唐代制度本身的分歧,須依版本世代逐字檢索回改,同時避免把「開元」「貞元」「元載」一類與避諱無涉的「元」字一併改壞。其二是異文分類。扣除避諱字之後,本題的真異文可分紀年、員額、名號與經目次序四型,各需不同判準:紀年型可用干支朔日推算與同事異書互校,員額型須先為每一個數字繫上時點與統計口徑,名號型與次序型則多宜兩存。其三是應然與實然分軌。《唐六典》《唐會要》所存多為令、格、敕的規定,記錄的是朝廷的制度設計,不等於執行;規定與執行之間的落差,須另尋實然側的材料——官方自承成效不彰的詔文、銓選文書中的實際序列、及第人物的仕履記載。

與此相應,本文採取幾項節制原則。凡年代、日次、員額、名號互歧而現有材料不足以判定者,一律兩存並標「待考」,不以行文流暢為由暗中擇一。凡屬為調和文獻分歧而提出的解釋模型(如第三章所論「置學官—成建制」兩階段說),標明其為推論,不反過來充作史料。凡後代已經成熟而唐代明文未及的制度(如度牒的財政化、教團內部具專門職名的道官體系),不以之填補唐代的空白,以免製造一種虛假的清晰。凡屬不同層次的材料(如出土早期寫本所見《老子》篇序與天寶詔令的篇名規定),不作跨層比附。道舉的題本既已不存,帖經取自四子何篇、口義依何家注、策問取向為何,本文只論其程序框架的存在,不擬構其具體內容。

(三)既有研究的位置與本文可能的增量

本題在現代學術中的處境頗為特別:幾乎每部唐代科舉通論與道教通史都會提到崇玄學與道舉,卻少見以此為題的專著;多數著作以數百字帶過,重複同一組史料,並複製同一組結論。其研究史與其說是學說更迭的紀年,不如說是「這個題目被放進哪一個學科的抽屜」的變化史,大致可分為文獻學奠基、問題化、制度史深化,以及社會史與新材料四期(各期互有重疊,非硬性斷代)。推進多來自旁及——科舉制度史提供「舉—選—銓」的流程框架,隋唐國家祭祀研究提供廟學一體的視野,《老》《莊》註疏史提供課程所依託的思想背景——卻少有研究把三者接在同一條制度鏈上。

本文的增量因此設定在四處。其一,把設立年代的諸說並列對勘,包括《新唐書》一書之內選舉志與百官志異年這一少被提出的現象,並把年代分歧當作未決問題保留下來,而非逕書一年了事。其二,把天寶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當作核心材料重讀:「伏準舊制,合通《五經》」的原始設計,與《洞靈真經》「人間少本」「道士等全無習者」的執行障礙同見於一紙文書,是官方對自身政策條件的一次坦率記錄,也使「四經行、五經未行」這一較精確的表述得以確立。其三,把天寶二年以降的歷次減試、減選當作成效的反向指標處理——在一個以增減條數調節錄取率、且「務欲落之」的技術體系裡,替崇玄生減去一帖一策,並非象徵性的禮遇,而是直接作用於及第機率的操作。其四,把崇玄生徒與道士名籍兩條通道分軌敘述,並指出兩側材料密度的不對稱:生徒一側有員額、資蔭、課試、減選、銓注的成串明文可以逐項復原,道士一側的明文則集中於「管理」(帳籍、居止、隸屬)而非「資格授予」。

至於本文未能解決者,亦宜先行聲明。道舉出身人物迄今未見系統性的輯考,本文所據仍是傳世列傳中的少數幾例,存在明顯的史料存活偏差;諸州崇玄學(天寶二載後或稱通道學,《通典》逕作道學)的實際運作,現存材料近乎空白;天寶二載館職「都檢校兩京玄元宮及道院」的權限究竟如何行使,同樣只能存錄其制而闕其實。

(四)全篇章節安排

第二章先立史料地基:界定四系文獻的證據位階,處理避諱改字的還原程序與四類異文的判準,並以《玉海》卷一一二、《文獻通考》卷五十五的並列傳統與訛誤示例,建立應然/實然分軌的讀法紀律。第三章處理前史與創置:自高宗上元二年加試《老子》策,經神龍以後的反覆,到開元二十一年御注頒行與貢舉「減《尚書》《論語》策而加《老子》策」,再到開元二十九年廟學同詔並置,正面交代設立年代四說、日次歧異與廟學一體的員額、資蔭設計。第四章處理考試內容的文本面:四子加真人號與改題真經、《道德經》上下經定名並詔令居諸經之首、「合通五經」與「四經行」的落差、《洞靈真經》補亡的三重證據,以及校寫頒行這一次小型的國家定本嘗試。

第五章處理選舉技術與科目定位:復原「課試如明經」所含的帖經、口義、時務策三段式及其限度,梳理天寶二年以降的減試與減選諸敕,以元載、獨孤及、陳少遊三例證成道舉的出口為文官,並就「是否常科」給出「程序比附、分類未入核心」的折衷描述,並以大曆十一年冬集之敕定其銓注位置。第六章處理天寶二載改館所帶來的升格與物質層面:館、學士、直學士與大學士的職名及員數之歧,兩京館址的空間坐標與諸郡系統的材料空白,「都檢校兩京玄元宮及道院」所示學校職能向宗教行政的位移,以及廟中石像一類政治圖像所反映的館職性格。第七章辨明本題最易混淆的一組區分:崇玄署與崇玄學/館名近而職異,生徒與道士分屬兩條平行通道,並梳理道士女冠隸屬由鴻臚而宗正、而司封、而功德使的多次位移與造籍週期兩說。

第八章追蹤歷史分期的下半段:立科之本《老子》的退場、兵興之後的停與復、館職的道官化,以及五代的重置與停廢,並以宋代補道職與《諸州選試道職法》一類材料作出口對照,指出唐宋兩制不宜逕作承襲——前者以四子真經為業而出口為文官,後者兼試齋醮科儀祝讀而出口為道職。第九章由制度敘述轉入學術對話:回顧研究史四期與五種方法論取向的解釋力邊界,辨析「崇玄」(官方機構自名)與「重玄」(現代分析語彙)的名實之別,檢討「國教化」提法的時代錯置風險,並正面回應經學史一側的反證——尊老究竟是否改變了唐代的知識結構。

全文目錄

  • 二、文獻的四個系統與「玄」字的還原:本題的史料基礎與校勘前提
    • (一)四系文獻的性質與證據位階:正史紀傳、職官選舉諸志、政書、彙校類書
    • (二)「崇元學」即「崇玄學」:宋以後避諱改字的還原程序與誤判風險
    • (三)異文的四種類型:紀年、員額、名號與經目次序
    • (四)《玉海》卷一一二與《文獻通考》卷五十五:宋元人的並列傳統與訛誤示例
    • (五)「制度應然」與「實際運作」:《唐六典》《唐會要》條文的讀法限度
  • 三、從加試《老子》策到開元二十九年設學:道經進入國家考場的兩級臺階與設立年代四說
    • (一)高宗上元二年加試《老子》策與神龍以後的反覆
    • (二)開元二十一年御注頒行與貢舉「減《尚書》《論語》策而加《老子》策」
    • (三)設立年代四說並存:開元二十五年、二十九年、天寶三載與開元十年孤說
    • (四)「置學官—成建制」兩階段調和說及其推論性質
    • (五)廟學一體的建制:兩京生各百人、諸州無常員與「官秩蔭第同國子」
  • 四、四子真經化與一次國家定本工程:從封號、改題到《洞靈真經》的補亡
    • (一)天寶元年加真人號與四子改稱真經:「老莊列文」與「老莊文列」兩系經目
    • (二)「道經為上經、德經為下經」與《道德經》居諸經之首的詔令
    • (三)「合通五經」的原始設計與「四經行、五經未行」的實況
    • (四)《洞靈真經》的補亡:中書門下奏、王士元《亢倉子》與柳宗元〈辯亢倉子〉
    • (五)詔令升經而官修目錄仍存舊貌:《舊唐書‧經籍志》的斷限現象
    • (六)校寫頒行與國家定本:與唐初五經定本工作的有限類比
  • 五、道舉的制度身分:課試程序、及第出身與明經、進士諸科的位置關係
    • (一)「舉送課試如明經」:帖經、口義與時務策三段式的復原限度
    • (二)帖經之法與「倒拔」:《通典》所記考試技術及其對四子的適用
    • (三)崇玄生的減試與選數優待:天寶二年、天寶七載與建中二年諸敕
    • (四)及第出身的三個實例:元載、獨孤及與陳少遊「攝齊升坐」的教學實況
    • (五)「常貢之科」六目不含道舉:常科身分之爭與「程序比附、分類未入核心」的折衷
    • (六)冬集銓注序列中的道舉:與明法、禮業同列的位置
  • 六、天寶二載改館:大學士、都檢校職權與崇玄館的政治性格
    • (一)天寶二載正月的改制:館、學士、直學士與大學士員數一人/二人之歧
    • (二)兩京館址的空間坐標:大寧坊玄元廟、積善坊潛邸與太清、太微二宮
    • (三)諸郡紫極宮與「通道學」(《通典》作道學):地方層級的材料空白
    • (四)「都檢校兩京玄元宮及道院」:學校職能向宗教行政的位移
    • (五)廟中的政治圖像:聖容、宰相石像與天寶八載「四真列侍」之制
    • (六)石刻著錄所見唐玄宗八分書《道德經》幢:宋人金石目錄的證據限度
  • 七、兩條平行的身分通道:崇玄生徒的入仕之路與道士的名籍管理
    • (一)崇玄署與崇玄學/館:名稱相近而職能有別
    • (二)生徒身分之辨:俗家官宦子弟說的證據鏈與「以學生代齋郎」的旁證
    • (三)「鴻臚—宗正—司封—功德使」:道士女冠隸屬的多次位移及其性質差異
    • (四)道士名籍:三歲一造與一載一度兩說,兼論《新唐書》道士統計數字之可疑
    • (五)度牒與道官取證的節制:唐代明文所及與不可回推者
  • 八、亂後的曲折衰落與五代宋初的餘緒:從廩飼廢絕到道職試
    • (一)立科之本的退場:道舉停《老子》加《周易》
    • (二)兵興之後的停與復:廩飼廢絕、寶應二年並停與「寶應三年六月」的年號問題
    • (三)大曆三年重建至貞元四年罷大學士、貞元六年寫經:一條非直線的曲線
    • (四)會昌年間館職道官化與館名歧異:崇玄館/玄元館
    • (五)五代的停與復:《舊五代史》「重置明算、道舉」條及其繫年
    • (六)宋代補道職與《諸州選試道職法》:出口為文官與出口為道職的分野
  • 九、研究史的四期與未決爭議:兼辨「崇玄」與「重玄」
    • (一)研究史四期:文獻學奠基、問題化、制度史深化、社會史與新材料
    • (二)五種方法論取向及其解釋力邊界
    • (三)「崇玄」不等於「重玄」:官方機構自名與現代分析語彙的名實之辨
    • (四)「國教化」提法的時代錯置風險與替代性描述語彙
    • (五)成效評估的兩難:天寶七載詔的自承、楊綰奏議與史料存活偏差
    • (六)經學史一側的反證與尚未展開的對話:尊老是否改變了唐代知識結構
  • 十、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 (一)結論
    • (二)本文的限制
    • (三)後續研究建議
  • 附錄
    • 附錄一 道經進入國家考場大事年表
    • 附錄二 崇玄學/崇玄館與相關機構名號、職名沿革對照
    • 附錄三 四子(五子)封號、經題與課程實行狀況對照
    • 附錄四 本文所涉主要異文一覽

參考文獻

一、一手文獻(古典典籍)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北京:中華書局,1992。本文所用為卷十六(宗正寺‧崇玄署,含開元二十五年道士女道士改隸宗正敕文與隋唐機構沿革注)。

〔唐〕杜佑,《通典》,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88。本文所用為卷十五(選舉三,含道舉條、常貢之科、帖經法與「合入官者」員數統計)、卷五十三(禮典‧玄元皇帝廟)。

〔唐〕柳宗元,〈辯亢倉子〉,收入《全唐文》卷五百八十五。

〔後晉〕劉昫等,《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5。本文所用為卷八、卷九(玄宗本紀上、下)、卷十八上(武宗本紀)、卷二十四(禮儀志四)、卷四十二(職官志一)、卷四十四(職官志三‧崇玄署)、卷四十七(經籍志下)、卷一一八(元載傳)、卷一二六(陳少遊傳)。

〔宋〕薛居正等,《舊五代史》卷四十七(禮部貢院奏請「重置明算、道舉」條;本文所據為四庫本,繫年待考)。

〔宋〕王溥,《唐會要》。本文所用為卷五十(尊崇道教)、卷六十四(崇玄館)、卷七十五(冬集、貢舉)、卷七十六(楊綰奏議)、卷七十七(崇玄生‧道舉附)。文中凡標「清刊《唐會要》」者,指清代刊本避諱作「崇元學」一系之文字。版本項以實際使用之點校本為準。

〔宋〕王欽若等編,《冊府元龜》,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60。本文所用為貢舉部‧條制(天寶元年四月詔、天寶七載五月詔、建中二年條;卷次約在六百三十九至六百四十之間,宜覆核)、學校部(陳少遊條,卷次待考)、卷三二九(李林甫結銜「崇玄館大學士」)。

〔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56。本文所用為卷二一四(開元二十五年正月初置玄學博士)、卷二一五(陳希烈以崇玄館大學士同平章事)、卷二四八(會昌五年劉玄靜為崇玄館學士)。

〔宋〕歐陽脩、宋祁,《新唐書》,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5。本文所用為卷四十四(選舉志上)、卷四十八(百官志三‧崇玄署及其自注)、卷五十九(藝文志三‧道家類)、卷一六二(獨孤及傳)、卷二二三上(奸臣傳‧陳希烈)。

〔宋〕晁公武,《郡齋讀書志》卷三上(亢倉子條、成玄英條)。

〔宋〕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九(亢倉子三卷、《文子》默希子注)。

〔宋〕陳思,《寶刻叢編》卷三、卷十四(著錄「唐老子道德經幢」注「唐明皇八分書」、「道德經幢」注「五碑」,並引《諸道石刻錄》)。

〔宋〕謝守灝,《混元聖紀》卷八,收入《正統道藏》(保存天寶元年二月加真人號敕文,較《舊唐書》完整,並作「洞靈真人」)。

〔宋〕王應麟,《玉海》卷一一二「唐崇玄學」條(並列《新唐書》選舉志、百官志、《資治通鑑》、《冊府元龜》、《唐會要》諸說並附案語;影印本版本項待核)。

〔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五十五(抄撮《新唐書‧百官志》,「崇玄館」訛作「崇賢館」、大學士作二人,本文用作校勘示例)。

〔元〕脫脫等,《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補道職、蔡攸《諸州選試道職法》、宣和二年學罷),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7。

二、現代研究專著與論文

(甲)中文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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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重光、白文固,《中國僧官制度史》,西寧: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

葛兆光,《想像力的世界:道教與唐代文學》,北京:現代出版社,1990。

吳宗國,《唐代科舉制度研究》,瀋陽:遼寧大學出版社,1992(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頁碼待核)。

盧國龍,《道教哲學》,北京:華夏出版社,1997(2007年再版)。

高明士,《隋唐貢舉制度》,臺北:文津出版社,1999。

孫昌武,《道教與唐代文學》,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2001。

王勛成,《唐代銓選與文學》,北京:中華書局,2001。

陳飛,《唐代試策考述》,北京:中華書局,2002。

王永平,《道教與唐代社會》,北京: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

強昱,《從魏晉玄學到初唐重玄學》,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2。

白文固、趙春娥,《中國古代僧尼名籍制度》,西寧: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

劉屹,《敬天與崇道:中古經教道教形成的思想史背景》,北京:中華書局,2005。

林西朗,《唐代道教管理制度研究》,成都:巴蜀書社,2006。

雷聞,《郊廟之外:隋唐國家祭祀與宗教》,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增訂本,2024)。

金瀅坤,《中晚唐五代科舉與社會變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張憲生,《唐代道教重玄派研究》,臺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09。

巴瑞特(T. H. Barrett)著、曾維加譯,《唐代道教:中國歷史上黃金時期的宗教與帝國》,濟南:齊魯書社,2012。

張希清、毛佩琦、李世愉主編,《中國科舉制度通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隋唐五代卷撰者待考)。

周能俊,《唐代道教地理分佈專題研究》,臺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6。

王永平,《信仰與習俗:社會文化史視野下的唐代道教》,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3。

梁輝成,《道家思想的偏離與回歸:從魏晉玄學到隋唐重玄學》,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2023。

張雷,《唐代巴蜀地區重玄學研究》,北京:華齡出版社,2024。

焦桂美等,《唐五代經學史》,2024(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結項成果;出版社與版次待考)。

(乙)日文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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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屋昌明,〈金仙公主の墓葬からみた玄宗期長安道教の文字觀〉,《國學院中國學會報》第五十七輯,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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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屋昌明,〈玄宗の道教と楊貴妃そして日本〉,《洞天福地研究》第九號,2019。

土屋昌明,〈玄宗の道教における日本への傳教の契機と新羅〉,《洞天福地研究》第十號,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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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西文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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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數位資料庫與工具

本節所列為本題檢索、定位與覆核所使用的數位工具。凡正文徵引之文字,仍以點校本為據;數位全文僅供檢索與異文比對之用,部分頁碼待補。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瀚典全文檢索系統)。用於兩《唐書》、《通典》、《資治通鑑》諸書的全文檢索與同事異書對照。

中央研究院數位文化中心,「兩千年中西曆轉換」。用於開元二十九年正月丁丑、己丑等干支與日次的推算,以及「寶應三年」一類年號問題的核校。

Kanripo 漢籍リポジトリ(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相關計畫)。用於政書、類書與目錄類文獻的版本比對與字面異文檢索。

國家圖書館「古籍與特藏文獻資源」。用於善本書影與版本世代的判別,特別是宋、清兩代避諱改字的還原核對。

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デジタルコレクション。用於日文研究文獻與部分漢籍刊本影像的查核。

檢索操作上的一項工具性提醒:因宋、清兩代兩度避諱改「玄」,數位檢索宜以「崇玄/崇元」「玄元/元元」「通玄/通元」「玄學博士/元學博士」成對輸入,否則會出現系統性漏檢;宋人另有改「玄」為「真」的習慣,替代字不限於「元」一種(詳第二章)。


二、文獻的四個系統與「玄」字的還原:本題的史料基礎與校勘前提

(一)四系文獻的性質與證據位階:正史紀傳、職官選舉諸志、政書、彙校類書

本題可用的傳世材料,依其生成方式大致可分為四系。第一系是正史紀傳,包括《舊唐書》玄宗本紀上下、武宗本紀,以及兩《唐書》的相關列傳。這一系的特點是以繫年敘事為主,日次多存干支,對事件的時間定位較為明確;短處則在於本紀對詔敕作大幅節略,列傳文字又往往本於行狀、家傳或實錄舊文,用語帶有傳主一方的立場與後見之明。以人物為例,《舊唐書》卷一一八〈元載傳〉稱「天寶初,玄宗崇奉道教,下詔求明莊、老、文、列四子之學者。載策入高科,授邠州新平尉」(〔後晉〕劉昫等,《舊唐書》卷一一八,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5),這段話是傳記式的概括,並未指明所應之科的正式名目;《新唐書》卷一六二〈獨孤及傳〉則逕作「天寶末,以道舉高第補華陰尉」(〔宋〕歐陽脩、宋祁,《新唐書》卷一六二,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5)。同一制度在紀傳中的稱謂寬嚴不一,是使用這一系材料時須先設定的折扣。

第二系是職官、選舉諸志,主要為《新唐書》卷四十四〈選舉志上〉、卷四十八〈百官志三〉,以及《舊唐書》卷四十二〈職官志一〉、卷四十四〈職官志三〉、卷二十四〈禮儀志四〉、卷四十七〈經籍志下〉。志書的性質是「制度綜述」:把散在多年的敕、格、令壓縮成一段連續的沿革敘述。其長處在條理,《新唐書‧百官志三》崇玄署條的自注把僧道隸屬機關由鴻臚寺而宗正寺、而司封、而功德使的位移,與崇玄學改為崇玄館、學官改為學士、大學士置罷等事排成一條年表,材料密度在四系中相當高。其短處也由此而來:年表是後人重組的結果,每一年份與每一項變動之間的對應,是編纂者的判斷而非原始文書的自述。《新唐書》一書之內,〈選舉志〉繫設學於開元二十九年,〈百官志〉卻明言「開元二十五年,置崇玄學於玄元皇帝廟」,兩志異年正是這種壓縮所留下的痕跡(設立年代諸說的實質辨析,詳見第三章)。

第三系是政書,宜再分兩層。上層為唐人所撰者,如杜佑《通典》與官修《唐六典》。杜佑親歷唐代選舉之制,《通典》卷十五〈選舉三〉於敘事之後常下按語,如寶應年間停舉一條之下作「旋復故矣」(〔唐〕杜佑,《通典》卷十五,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88),這類按語是唐人對制度實效的即時判斷,位階不低。下層為宋人纂輯而保存唐代條制原文者,如王溥《唐會要》與《冊府元龜》。《唐會要》逐條繫月日,《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則往往保存詔敕的較完整文本——如天寶元年四月詔中「其道經為上經,德經為下經」一段,《唐會要》所存為節文,《冊府元龜》所存則首尾俱在(〔宋〕王欽若等編,《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60)。就本題而言,這一系是可用度較高的一系。

第四系是彙校類書與宋元人的政書式彙編,以《玉海》卷一一二「唐崇玄學」條、《文獻通考》卷五十五為代表,旁及《郡齋讀書志》《直齋書錄解題》等目錄與《寶刻叢編》一類金石著錄。此係文字大多轉引自前三系,其價值不在提供新證,而在提供已經整理過的異說清單與檢索入口;相對地,轉引鏈越長,失真的層數越多。此外還有一類不足以自成一系、卻能反向檢驗詔令執行程度的材料:官修目錄。《舊唐書‧經籍志》本於毋煚《古今書錄》,其道家類仍著錄「《文子》十二卷」「《列子》八卷」而未用真經之名,正可與天寶年間升四子為真經的詔令對讀(《舊唐書》卷四十七)。

由此可以排出一個相對的位階序列:政書所存詔敕原文,其次為唐人政書的敘述與按語,再次為正史職官選舉諸志的綜述,再次為正史紀傳的敘事,最後為宋元彙編的轉引。此序列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就日次干支而言,本紀往往優於後出彙編;就制度沿革的整體圖像而言,志書自注又勝於零散的條制。使用時宜先問「這條記載出自哪一系、記的是應然還是實然」,再問「它與同系、異系的其他記載能否互證」,最後才問「它支持什麼結論」。次序顛倒,容易在材料尚未定位之前就先取一說。

(二)「崇元學」即「崇玄學」:宋以後避諱改字的還原程序與誤判風險

本題的檢索與校勘,先要跨過一道字形關卡。宋、清兩代兩度因避諱而改易「玄」字: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間追尊聖祖為趙玄朗(一說在大中祥符五年,1012,確切年月待考),詔天下避「玄」「朗」二字,宋人著述遂多以「元」或「真」代「玄」,或作缺筆;清代因聖祖名玄燁,刊本又一次把「玄」改作「元」或缺其末筆。兩度改字疊加的結果,是同一機構、同一經名在不同刊本中呈現為不同的字面:「崇玄學」或作「崇元學」,「崇玄館」或作「崇元館」,「玄元皇帝」或作「元元皇帝」,「通玄真經」或作「通元真經」,「崇玄署」或作「崇元署」;清代刊本亦有把唐玄宗書作「元宗」者。這些差異出於刊刻時的規避,而非唐代制度本身的分歧。

由此產生三種誤判風險。其一是機構誤認:把「崇元學」「崇元館」讀成與崇玄學並存的另一機構,或把「通元真經」誤認為《通玄真經》之外的別書,進而在制度圖像上憑空多出一層。其二是異文虛增:把純屬避諱的字面差異登錄為版本異文,使異文清單膨脹,並在統計上造成兩系文獻「分歧嚴重」的假象。其三是過度回改:見「元」即回改為「玄」。唐代文獻中本有大量與避諱無涉的「元」字——年號「開元」「貞元」「元和」,人名「元載」,習語「元元」(指黎庶)與「元元本本」,以及若干官名與地名;若不加分辨而一律回改,會製造出比原訛更難察覺的新誤。

可行的還原程序約有四步。第一步,先辨版本世代:所據究竟是宋元舊刻、明清遞修本,抑或清代殿本、四庫本、清人重刊本,或今人點校本(點校本通常已作回改並出校記,但校記的處理原則各本不一,仍須翻檢)。第二步,建立可疑字表,宋諱以「玄」「朗」為主,清諱以「玄」「燁」「胤」「禛」「弘」「曆」等為主,逐字檢索而非逐句瀏覽。第三步,回改須有對照:以未避諱的同源異本,或以前代類書、政書所引該條的文字為據;孤本孤證不逕改,改則出校並說明依據。第四步,回改之後回檢文義,確認未把本義之「元」改壞。這四步在本題尤為要緊,因為「崇玄」「玄元」「通玄」三詞出現的頻次極高,任何一步的疏漏都會沿全篇擴散。

一項連帶的操作提醒:使用數位文本檢索時,宜以「崇玄/崇元」「玄元/元元」「通玄/通元」「玄學博士/元學博士」成對輸入,否則會出現系統性漏檢。宋人改「玄」為「真」的習慣(較常被舉出的例子是「玄武」改稱「真武」)提示我們,替代字不限於「元」一種;凡遇文義扞格而字面通順之處,宜先考慮避諱改字的可能,其次才考慮傳寫之誤。需要強調的是,避諱改字屬於「可還原的系統性變形」,有規律可循;與下節所論的四類異文性質不同,後者往往無法徑斷。把二者混為一談——既高估避諱字的史料意義,又低估真正異文的處理難度——是本題材料操作上較常見的失誤。

(三)異文的四種類型:紀年、員額、名號與經目次序

扣除避諱改字之後,本題文獻中真正的異文可依其對象分為四類,各需不同的判準,不宜以一套標準通貫處理。

紀年型異文的分佈最廣。崇玄學的設立之年有開元二十五年、開元二十九年、天寶三載與開元十年四說並存;開元二十九年制的日次,《唐會要》卷六十四作正月三日、卷七十七作正月十五日,兩《唐書》本紀與禮儀志又分作丁丑、己丑兩種干支,清刊本另有作正月二十五日者。道舉停《老子》而加《周易》一事,《新唐書》卷四十四繫天寶十二載,《唐會要》卷七十七繫天寶十三載十月十六日。道士、女冠改隸宗正寺,《新唐書》卷四十八注作開元二十四年,《唐六典》卷十六所引敕文則繫開元二十五年。更極端的一例是《唐會要》卷七十七的「寶應三年六月二十日,道舉宜停」——寶應年號僅行二年(762—763),寶應二年七月已改元廣德,此「寶應三年」當為廣德元年之異稱或傳寫之誤,宜於行文中說明而不逕改原文。紀年型異文可用的判準有三:干支與朔日的推算、同事異書的日次互校、以及「志書追述」與「條制原文」之間的位階區分;三者交叉之後仍不能決者,兩存並標「待考」。

員額型異文的難處,在於難以區分「制度前後變動」與「傳寫脫誤」。崇玄館大學士的員數,《唐會要》卷六十四作二員,《新唐書》卷四十八注作一人;學官編制,開元二十九年條作崇玄博士一員,天寶元年條則作博士、助教各一員;生員數,《新唐書》卷四十四作「京、都各百人,諸州無常員」,《通典》卷十五在統計「合入官者」各色員數時作「兩京崇玄館學生二百員,諸州學不計」。這幾組數字未必互相排斥:一員與各一員之間隔著兩年的制度調整,百人與二百員之間則是單館員額與兩京合計的差別。處理原則是先為每一個數字繫上時點與統計口徑,再問是否構成真正的分歧;凡不能繫上時點者,不得用於前後比較,更不得用來論證「員額擴張」或「規模萎縮」。

名號型異文的成因較雜,包含避諱、形近、同音,以及機構本身的頻繁改名。庚桑子的真人號,《舊唐書》卷九與卷二十四作「洞虛」,而《唐會要》卷六十四、《新唐書》卷五十九注、《冊府元龜》所引天寶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並作「洞靈」;支持「洞靈」的文獻較多,《舊唐書》兩處宜視為傳寫之訛或別本異文而註明,不宜據以立說。天寶二載諸郡學的改名,《唐會要》作「通道學」,《新唐書》卷四十八注亦作「通道學」而博士改稱「道德博士」並注「未幾而罷」,《通典》卷十五則逕作「諸州置道學」。會昌年間的館名,《舊唐書》卷十八上與《資治通鑑》卷二四八作「崇玄館」,《新唐書》卷四十八注作「玄元館」,是否同指一機構,文獻未明言,宜兩存。人名一側,會昌五年授館學士的衡山道士有「劉玄靖」「劉玄靜」二形;《亢倉子》注者則有「何粲」「何璨」二形,何者為正待考。

第四類是經目次序。《舊唐書》卷九與卷二十四所記開元二十九年制,四經次序作《老子》《莊子》《列子》《文子》;《新唐書》卷四十四與《唐會要》卷六十四、卷七十七則作《道德經》《莊子》《文子》《列子》。次序之異看似瑣細,但天寶元年四月詔既已明定「道經為上經,德經為下經」,天寶四載十月又有詔要求「以《道德經》在諸經之首」(《唐會要》卷五十),可見唐廷對經典排序確有制度性的關注,因此不宜先驗地判定次序純屬傳寫隨意。較審慎的做法是兩存其異,既不以次序推論四經之間的位階,也不以次序異同作為判斷文獻系統親疏的依據,除非另有旁證支持。

四類異文的分佈本身即構成一項觀察:紀年型與名號型多見於志書與後出彙編,員額型多見於政書條制,經目次序型則橫跨紀、志、政書三系。這一分佈暗示,唐代政令在傳寫過程中較易失真的並非制度骨幹(設學、置生徒、比附明經課試),而是骨幹之外的定量與定名細節。骨幹諸端在四系文獻中口徑一致,這正是本題仍可作實證討論的基礎;而細節的浮動,則界定了討論所能到達的精度上限。

(四)《玉海》卷一一二與《文獻通考》卷五十五:宋元人的並列傳統與訛誤示例

《玉海》卷一一二「唐崇玄學」條,是宋人對本題「年代互歧」較早的一次集中呈現。王應麟把《新唐書》選舉志、百官志、《資治通鑑》、《冊府元龜》、《唐會要》諸說並列,並附案語(〔宋〕王應麟,《玉海》卷一一二)。其功用有二:一是保存了若干今日不易在原書中直接檢得的引文,例如《冊府元龜》所記「開元十年正月己丑詔,兩京及諸州各置混元廟,並置崇玄學,習《道德經》及莊、列、文子等」,開元二十八年五月玄宗謂宰臣「朕在藩邸有宅在積善裡東南隅,宜於此地置學」,以及所引《唐會要》「寶應三年六月二十日停道舉」與「會昌五年十月,以道士劉玄靜為崇玄館學士」諸條;二是示範了一種處理方式——並列而不強斷,把互歧的記載並置於同一條目之下,留待後人判斷。

但並列傳統的風險同樣具體。《玉海》同條把玄宗注《道德經》成書繫於開元七年,並下「則崇玄學之肇於此」一類按語,與《舊唐書》卷八、《通典》卷十五所記開元二十一年頒行御注、貢舉人減《尚書》《論語》策而加《老子》策不合。此說較可能出自對《新唐書‧選舉志上》敘事層次的誤讀:該志把御注告成一事敘於開元七年條之後而未繫確年,讀者若順序讀下,容易把它繫入上一條的年份。又,《玉海》所引「開元十年正月己丑」詔,其干支與《舊唐書‧禮儀志四》開元二十九年正月己丑條相同,詔文內容亦幾乎一致;較合理的解釋是節引時年數有脫誤,因此不宜逕視為獨立的一說(此為推論,非文獻明文)。這兩例合起來說明:《玉海》宜作線索庫使用,凡據以立說者,須回檢所引原書。

《文獻通考》卷五十五的情況則屬另一型。馬端臨此卷抄撮《新唐書》卷四十八崇玄署條註文,而「崇玄館」訛作「崇賢館」(〔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五十五)。崇賢館是唐代東宮系統的館閣(一說唐初置崇賢館,後因避太子李賢之名而改稱崇文館,年月待考),與附於玄元皇帝廟的崇玄館並無隸屬或沿革關係。此訛若不察,會把「領兩京玄元宮及道院」的職能誤繫於東宮館閣系統,進而在館職性質的判斷上全盤走偏。同書大學士作二人而與《新唐書》的一人不同,則屬承《唐會要》一系之說,性質是異說而非訛字——兩者須分別對待,不可一概歸入「《文獻通考》不可信」。

由這兩個示例可以抽出兩條操作規則。其一,宋元彙編可用作異說清單與檢索入口,其文字不得直接充當校勘底本;凡經二次轉引者,須在行文中標明轉引鏈(如「《玉海》卷一一二引《冊府元龜》」),使讀者得以估計失真的層數,並在必要時回到原書覆核。其二,彙編中的按語與並列順序反映的是宋元人的判斷,而非唐代制度的自我陳述;把王應麟的按語當作唐代事實,與把馬端臨的訛字當作唐代異名,在性質上是同一種錯誤。本題後續各章凡引《玉海》《文獻通考》,一律依此二規則處理,不再逐處申明。

(五)「制度應然」與「實際運作」:《唐六典》《唐會要》條文的讀法限度

《唐六典》為開元中官修,體例仿《周官》,正文記職掌、品秩、員數,註文記沿革;一說開元十年始修、開元二十六年書成上呈,其修纂歷時甚久而屢易其手,成書過程待考。就材料性質而言,它記錄的是「制度應然」——朝廷認可的編制與職掌,而非某一年度的實際運作。卷十六宗正寺崇玄署條詳載開元二十五年之敕:「道本玄元皇帝之教,不宜屬鴻臚,自今已後,道士、女道士並宜屬宗正,以光我本根」(〔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十六,北京:中華書局,1992),卻未及崇玄學。此條的敕文本身文獻互證良好,而其「未及」則是另一回事。

「沉默」常被援引為開元二十五年尚無崇玄學之證,但沉默的證據力有其限度,至少有兩種解釋並存:或崇玄學此時確未設置;或崇玄學附於玄元皇帝廟,不屬崇玄署的職事系統,故不入該條。加以《唐六典》成書與增補的情況複雜,其某一條是否已反映該條所繫年份之後的變動,本身即須逐條判斷。因此,把《唐六典》的沉默用作反證時,宜明言其為間接證據並標明強度待考。相關年代諸說的權衡留待第三章,本節只確立讀法:職官法典的體例性缺載,不等於制度的不存在。

《唐會要》的性質與此不同。其書承蘇冕《會要》與崔鉉《續會要》而成於宋初,底本是唐人陸續纂輯的條制彙編,逐條繫月日,保存了大量詔敕節文,就「應然」文本的密度而言價值頗高。但今本流傳有殘缺與竄亂,部分卷次的文字與日次頗有參差:同一件開元二十九年制,卷六十四作正月三日而卷七十七作正月十五日;同一件天寶二載改館事,卷五十與卷六十四所記詳略不同;崇玄館、崇玄生、尊崇道教三個條目分置卷五十、卷六十四、卷七十七,同事互見而文字小異。使用時宜以「同書異卷互校」為常規動作,不可就近取一條而不顧其餘,亦不宜因兩卷小異即斷定其一為偽。

綜合以上,本題後續各章遵守四條讀法紀律。第一,條文所記為令、格、敕的規定,未必等於執行;規定與執行之間的落差,須另尋實然側的材料(如官方自承成效不彰的詔文、銓選文書中的實際序列、及第人物的仕履記載),不得以規定逕推實況。第二,同一制度在不同時點的規定要分期處理,勿以晚出條文回填早期;崇玄學自開元二十九年至天寶二載、自天寶二載至安史亂後,編制與職能屢有更易,任何一條規定的適用範圍以其繫年為限。第三,政書的編排位置本身是唐宋人的分類判斷,而非唐代制度的自我陳述——《通典》卷十五列「常貢之科」數目而不含道舉,是杜佑的歸類方式,其意義須另作分析(詳見第五章),不可逕作唐制的定義。第四,凡「應然」與「實然」出現落差,先假定為材料性質的差異,其次才考慮制度變遷或執行失效。

以上三項規程——先辨版本世代、按類型處理異文、應然與實然分軌——構成本題的校勘前提。它們的作用不在於提高結論的確定性,而在於使不確定性可以被標示與計量:哪些是四系文獻互證的確據,哪些是單一系統的孤說,哪些是宋元彙編的推論,在進入制度內容的討論之前先行分清。以下各章凡遇歧異,即依本章所立的分類與位階序列處理,不再重複說明其理由。

三、從加試《老子》策到開元二十九年設學:道經進入國家考場的兩級臺階與設立年代四說

(一)高宗上元二年加試《老子》策與神龍以後的反覆

道經進入國家考場的時間,遠早於崇玄學的設立。《新唐書‧選舉志上》記:「上元二年,加試貢士《老子》策,明經二條,進士三條。」(〔宋〕歐陽脩、宋祁,《新唐書》卷四十四〈選舉志上〉,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5)上元二年當西元六七五年,距開元二十九年(七四一)尚有六十六年之遙。這一條的措辭值得逐字看:其一,用「加試」而非「置科」,《老子》是附加於既有科目之上的題目,不構成獨立的取士途徑;其二,用「策」而非「帖」,考的是問對議論而非記誦章句;其三,明經二條、進士三條的條數差,說明加試的份量按科目性質分配,進士本以策論為重,所加亦多。

這裡有必要先界定本章使用的三個層級,以免把前史誤讀為創置。第一層是「加試」,即在既有科目的試目中增列若干條題目,不改變科目本身;第二層是「設科」,即在貢舉序列中另立一科,有專屬的舉送與及第出身;第三層是「設學」,即在國家學制中設置專屬的教學單位,有學官、生員與資蔭。上元二年之令只到第一層,開元二十一年之制仍在第一層而份量加重,要到開元二十九年才一舉跨入第二、三層,且是學與科同時成立。前史與創置之間有材料上的連續,卻不宜逕推為制度上的承繼:加試《老子》策六十餘年而未生出崇玄學,正說明政策動能而非文本地位才是關鍵變數。

就政治語境而言,高宗朝已有一系列尊崇老子的舉措(其中追上玄元皇帝尊號一事,一說繫於乾封元年,六六六,諸書所記細節互有出入,本章不展開)。但制度上,上元二年之令並未觸動貢舉的科目結構,也未設置任何教學機構——沒有專屬學校、沒有生員名額、沒有獨立的舉送途徑。這是本章所謂「兩級臺階」的第一級:道經取得了考場中的一席之地,而其制度身分僅止於儒家經目之外的附加題。

第二個值得注意的節點是神龍二年。《通典》卷十五載:「神龍二年二月,制貢舉人停《臣軌》,依舊習《老子》。」(〔唐〕杜佑,《通典》卷十五〈選舉三〉,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88)「依舊」二字反過來證明其間曾有中斷:武周時期曾以武后所撰《臣軌》取代《老子》作為貢舉人的習業之書,其起始年月本章不敢遽定,待考。神龍二年(七○六)中宗復闢未久,此制與其說是崇道之舉,不如說是政權象徵的復原——把武周的統治文本撤下,把李唐的家世文本放回原位。

由此可見,上元二年至神龍二年三十餘年間的一加、一停、一復,顯示道經在常科中的地位取決於誰在位,而非取決於學術評價。這一擺盪並未在玄宗朝終止,反而在天寶以後再度出現(天寶元年明經停《老子》而加《爾雅》、貞元元年復令習《老子道德經》以代《爾雅》、貞元十二年國子司業裴肅奏請依前加《爾雅》,並見〔宋〕王溥,《唐會要》卷七十五;此三度進出屬第五章與第八章的討論範圍)。就本章的敘事而言,需要記住的是:至神龍以後,道經在考場中仍是可加可停的浮動項,制度重量甚輕。

(二)開元二十一年御注頒行與貢舉「減《尚書》《論語》策而加《老子》策」

第二級臺階由玄宗《御注道德經》的頒行完成。《舊唐書‧玄宗本紀上》繫於開元二十一年正月庚子朔:「制令士庶家藏《老子》一本,每年貢舉人量減《尚書》《論語》兩條策,加《老子》策。」(〔後晉〕劉昫等,《舊唐書》卷八,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5)《通典》卷十五所記略同:「二十一年,玄宗新注《老子》成,詔天下每歲貢士減《尚書》《論語》策,而加《老子》焉。」(《通典》卷十五)兩書一屬正史紀傳、一屬唐人所修政書,出處系統不同而口徑一致,年代上可稱穩固。

此制與上元二年單純的加試之別,關鍵在一個「減」字。《老子》策的份額不是憑空追加,而是自《尚書》《論語》的策問條數中扣出:就考試技術而言,這是一次配額的重新分配;就象徵層面而言,則是道經與儒家經目在同一張考卷上的換位。與之配套的「士庶家藏《老子》一本」,又把課本推送到家戶層次,使應舉者的預備工作有了統一的底本可依。從「附加」到「置換」,道經在常科中的重量在開元二十一年出現了實質變化。

御注的成書年則有異說。《新唐書‧選舉志上》敘此事於開元七年條之後而未繫確年,僅雲「及注《老子道德經》成,詔天下家藏其書,貢舉人減《尚書》《論語》策,而加試《老子》」(《新唐書》卷四十四);王應麟《玉海》卷一一二「唐崇玄學」條則逕把「注《道德經》成」繫於開元七年,並下按語謂崇玄學「肇於此」(〔宋〕王應麟,《玉海》卷一一二)。較穩妥的處理,是把頒行與加策定在開元二十一年(七三三),而成書年月標為待考;亦不排除注、疏先後成書而導致繫年分歧的可能——《新唐書‧藝文志三》著錄「玄宗注道德經二卷」與「又疏八卷」,疏下注「天寶中加號《玄通道德經》,世不稱之」(《新唐書》卷五十九),可見注與疏本非一時之作,而「世不稱之」四字,順帶保留了一條難得的當代接受度記錄。

國家出題必先有可讀之本,這一層物質條件在開元間已具備。《新唐書‧藝文志三》道家類所著錄的唐人《老》《莊》註疏數量可觀,河上公注、王弼注、成玄英註疏、賈大隱《老子述義》、盧藏用注、馮朝隱注等並存於世;其中邢南和注下注明「開元二十一年上」(《新唐書》卷五十九),與加試《老子》策同年,可作為政策帶動注本進獻的例證(此屬通說層級的推論,非文獻明言二者有因果)。另一條旁證來自石刻著錄:宋人《寶刻叢編》卷十四著錄「唐老子道德經幢」,注「唐明皇八分書」,引《諸道石刻錄》;同書卷三另著錄「道德經幢」而注「五碑」(〔宋〕陳思,《寶刻叢編》卷三、卷十四)。就著錄事實而言,可證御書《道德經》曾以經幢形制刻立並散佈諸道;至於現存某地某幢的立石年月與行款,須另據金石專書與現地報告核實,本章不代為斷定。

《老子》在常科試目中的實際位階,可由後來的一紙詔書回看。天寶元年四月詔追述前事雲:「承前習業人等,以其卷數非多,列在小經之目,微言奧旨,稱謂殊乖。」(《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換言之,開元二十一年以後《老子》雖入常科試策,在貢院的分類實作中卻被歸入「小經」一類,其依據是卷帙篇幅而非義理位階。這一語既透露了考場技術對經典的「降格」,也解釋了何以天寶元年要把《老子》自常科撤出、改由專門機構獨佔——當一部書無法在既有分類中獲得相稱的位置時,制度上的解法是為它另設一套分類。

家藏底本、常科試策、經幢頒布三事合觀,開元二十一年之制在設學之前八年,已為道經預備了教材、讀者與可見的物質載體。設學因此不是憑空另起爐灶,而是把一個既已普及的課目再切出一塊,交給專門機構獨佔——這一層意思要到天寶元年四月詔把《道德經》撤出常科、專歸崇玄學生時才完全顯露(〔宋〕王欽若等編,《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60;詳第四、五章)。

(三)設立年代四說並存:開元二十五年、二十九年、天寶三載與開元十年孤說

開元二十九年說在現存文獻中較為多見。《舊唐書‧玄宗本紀下》:「二十九年春正月丁丑,制兩京、諸州各置玄元皇帝廟並崇玄學,置生徒,令習《老子》《莊子》《列子》《文子》,每年準明經例考試。」(《舊唐書》卷九)《舊唐書‧禮儀志四》繫同年正月而干支作己丑(《舊唐書》卷二十四);《唐會要》卷六十四、卷七十七、《通典》卷十五、《新唐書‧選舉志上》口徑相同。正史紀、志與政書四系互證,是本題較穩的落點。

開元二十五年說則有兩條獨立線索。《新唐書‧百官志三》崇玄署條自注明言「開元二十五年,置崇玄學於玄元皇帝廟」(《新唐書》卷四十八);《資治通鑑》卷二一四繫開元二十五年正月,作「初置玄學博士,每歲依明經舉」(〔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卷二一四,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56)。兩者分屬不同書、不同修纂系統,不宜以「訛誤」一語抹去。可注意的反證是:《唐六典》卷十六崇玄署條詳載開元二十五年道士、女道士改隸宗正寺之敕(「道本玄元皇帝之教,不宜屬鴻臚,自今已後,道士、女道士並宜屬宗正,以光我本根」),卻未及崇玄學(〔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十六,北京:中華書局,1992)。此反證的力度取決於《唐六典》本身的成書與增補情形,本章標「待考」。

其餘兩說的性質不同。《舊唐書‧職官志一》另作「天寶三載,又置崇玄學,習《道德》等經,同明經例」(《舊唐書》卷四十二),句中「又」字或反映修史者所據為一次重整而非初置。《玉海》卷一一二引《冊府元龜》,則有「開元十年正月己丑詔,兩京及諸州各置混元廟,並置崇玄學,習《道德經》及莊、列、文子等」一條(《玉海》卷一一二)。此說的可疑之處在於:其干支「正月己丑」與《舊唐書‧禮儀志四》開元二十九年條相同,詔文內容亦幾乎一致。較合理的解釋是宋人節引時年數有脫誤,因而不宜視為獨立的一說——但這是推論而非文獻明文,行文時應予標明。

即使在主流說內部,日次亦不一致。《唐會要》卷六十四作正月三日,同書卷七十七作正月十五日,兩《唐書》則分作丁丑、己丑,清刊本《唐會要》卷五十又見「正月二十五日」之文。四子的經目次序同樣分為兩系:《舊唐書》諸條作「老莊列文」,《新唐書》與《唐會要》作「老莊文列」。這些細部歧異不必強行擇一,其本身即可作為唐代政令在不同文獻系統中傳寫狀況的樣本(校勘前提見第二章)。

綜言之,本章採取的表述是:現存文獻中以開元二十九年說較為多見,兩《唐書》紀志與《唐會要》《通典》互證;《新唐書‧百官志》與《資治通鑑》另繫開元二十五年,《舊唐書‧職官志》又作天寶三載,《玉海》所引《冊府元龜》更有開元十年之文,年代問題待考。以下凡論及「設學」而未特別註明者,均指開元二十九年之制。

(四)「置學官—成建制」兩階段調和說及其推論性質

一種可以提出、但必須標明為推測的調和方案是:開元二十五年先於玄元皇帝廟置學官一員(《資治通鑑》作「玄學博士」),尚屬點狀措置;開元二十九年正月始擴為兩京、諸州廟學並置,定生員、比附明經歲舉,成為全國性建制。此說的吸引力在於,它讓兩組互歧的記載各得其所:《百官志》與《通鑑》記的是置官,紀志與政書記的是成制,二者未必互斥。

職名的層次可作旁證。《資治通鑑》開元二十五年條作「玄學博士」,《唐會要》卷六十四開元二十九年條作「於玄元皇帝廟置崇玄博士一員」,《舊唐書‧玄宗本紀下》天寶元年條則作「崇玄學置博士、助教各一員,學生一百人」(《舊唐書》卷九)。由「玄學博士/崇玄博士一員」到「博士、助教各一員」,學官編制本身呈現逐次增置的層次,與兩階段的敘事並不衝突。

中間年份亦有一條可資佐證的材料。《玉海》卷一一二引《冊府元龜》記開元二十八年五月玄宗謂宰臣:「朕在藩邸有宅在積善裡東南隅,宜於此地置學。」(《玉海》卷一一二)此語恰落在二十五年與二十九年之間,可作為「醞釀期」的佐證,並把東都崇玄學的位置指向積善坊東南隅的潛邸。惟此條係《玉海》轉引,原書條目仍須覆核,本章標「待考」(館址問題另詳第六章)。

推論的性質須自我限定為三點。其一,現存唐代文書中並無一條明言此事分兩階段完成,「置學官—成建制」是為調和文獻分歧而提出的解釋模型,不能反過來當作史料使用。其二,同樣能解釋分歧的另一種可能是繫年錯位:唐代史官取材於不同檔案,同一制度的醞釀、下詔與施行分繫於不同年份,本非罕見;若果如此,則二十五年說與二十九年說之間未必存在實質的制度差異,只是敘事切入點不同。其三,《舊唐書‧職官志》的天寶三載說,可能是把天寶二載改館後的重整誤記為新置(改館事屬第六章),此亦為推論而非明文。

方法上的取捨因此是:本章不主張以調和說取代主流說,而主張把年代分歧本身當作一個未決問題保留下來,並在行文中標明何處為文獻、何處為推論。既有中文論著多逕書「開元二十九年設崇玄學」而不交代異文,甚至未把《新唐書》一書之內兩志異年的情形提出對勘;這一空缺,正是本題可以做出增量之處。

(五)廟學一體的建制:兩京生各百人、諸州無常員與「官秩蔭第同國子」

建制的核心條文見於《新唐書‧選舉志上》:「二十九年,始置崇玄學,習《老子》《莊子》《文子》《列子》,亦曰道舉。其生,京、都各百人,諸州無常員。官秩、蔭第同國子,舉送、課試如明經。」(《新唐書》卷四十四)《通典》卷十五所記大同而措辭有別:「諸州置道學,生徒有差,京、都各百人,諸州無常員。習老、莊、文、列,謂之四子。蔭第與國子監同。謂之道舉。舉送、課試與明經同。」(《通典》卷十五)兩條合看,可析出四項要素:課程(四子)、員額(兩京各百人、諸州無常員)、資格(蔭第同國子)與出口(舉送、課試如明經)。

「官秩、蔭第同國子」一語兼含兩層,讀時不宜混同:「官秩」指學官的品秩比照國子監諸學之例,「蔭第」則指生徒入學所憑的門蔭等第。《通典》卷十五節錄此制時只作「蔭第與國子監同」而略去「官秩」,《新唐書‧選舉志上》則兩層並存。兩相對勘可知,比附國子監是一次整體性的比照——學官的官品與生徒的入學門檻同時取國子監為標準,而不是單就其中一項而言。這也意味著崇玄學自設立之初,在名分上就被安置在國家學制的高位,而非附屬於道門的教習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設學詔令的句式:「各置玄元皇帝廟並崇玄學」——廟與學同詔、同地、同時佈點,學校附麗於廟,並未併入國子監的既有序列。這一結構決定了崇玄學的行政歸屬、經費與祠事都與廟務糾纏在一起,也在相當程度上預告了它日後何以會向宗教行政傾斜(詳第六章)。把玄元皇帝廟的全國佈點與崇玄學的兩京諸州佈點合看而不拆開處理,是近年隋唐國家祭祀研究的取徑之一(雷聞,《郊廟之外:隋唐國家祭祀與宗教》,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

資蔭一項,在天寶元年二月的敕文中說得更實:兩京崇玄學各置博士、助教一員,學生一百人,「資蔭正同國子學例。每祠享所齋郎,便以學生充當」(清刊《唐會要》卷五十)。「蔭第同國子」意味著入學資格依門蔭而定,其適用對象是品官子弟;「以學生充齋郎」則使生徒同時具備祠享執事的身分。這兩點對判斷生徒究竟是俗家士人抑或道士關係重大,惟該問題屬第七章的範圍,此處只記其員額與資格條件。

員額的比重可以量化。《通典》卷十五統計唐代「合入官者」諸色員數時列出「兩京崇玄館學生二百員,諸州學不計」,同段並列弘文、崇文館學生五十員,國子、太學、四門、律、書、算凡二千二百一十員,州縣學生六萬七百一十員(《通典》卷十五)。以兩百員對二千餘員的國子監諸學、六萬餘員的州縣學,崇玄學在整個學制中的員額比重甚小,而其資蔭位階卻與國子監諸學相當。高位階、小規模,是這個機構在數量上的基本面貌,也提醒後人不宜僅憑詔令的宣示語氣估算其實際承載量。

最後須標出兩處限度。其一,「諸州無常員」意味著地方層級沒有定額,《通典》所謂「諸州學不計」與之相合;諸州崇玄學(天寶二載後或稱通道學,《通典》逕作道學)的實際運作,現存材料近乎空白,不宜以兩京之制推想地方(詳第六章)。其二,《唐六典》《唐會要》《通典》所載多屬制度應然,員額、資蔭與比附明經都是條文上的設計,與實際入學、實際舉送的人數未必相符;本章所復原的只是建制的骨架,其運作實況須另循及第人物與銓選文書求之(詳第五章)。另可附記一條異文:《新唐書‧百官志三》崇玄署條小注列「崇玄學博士一人、學生百人」(《新唐書》卷四十八),此「一人」「百人」係指單置一處抑或兩京各置,文獻未明,待考。

四、四子真經化與一次國家定本工程:從封號、改題到《洞靈真經》的補亡

(一)天寶元年加真人號與四子改稱真經:「老莊列文」與「老莊文列」兩系經目

開元二十九年(七四一)設學之制,詔文所令生徒習業者,仍以《老子》《莊子》《列子》《文子》的本名列舉;真正把這四部書由「子」提升為「經」的,是天寶元年(七四二)二月的一組敕令。這組敕令的程序,在南宋謝守灝《混元聖紀》卷八所錄中保存得較為完整:先於是月丙申追號莊子為南華真人;庚子日玄宗再令中書門下商議文子、列子、庚桑子的名號;宰臣奏請並加真人之號;至是月二十日始正式下敕(謝守灝,《混元聖紀》卷八,收入《正統道藏》)。這種「先莊子、後其餘三家」的兩段式程序,在正史紀傳的文字中被壓縮成一次性的宣佈,若僅據《舊唐書》,便看不出其間尚有一次中書門下的覆議。制度史上的細節往往就消失在這種壓縮之中。

封號與經名的對應如下:莊子號南華真人,其書稱《南華真經》;文子號通玄真人,其書稱《通玄真經》;列子號沖虛真人,其書稱《沖虛真經》;庚桑子號洞靈真人,其書稱《洞靈真經》;《老子》既已有玄元皇帝之尊號,其書則稱《道德真經》。庚桑子的名號存在異文:《舊唐書‧玄宗本紀下》與同書〈禮儀志四〉兩處並作「洞虛真人」「《洞虛真經》」(〔後晉〕劉昫等,《舊唐書》卷九、卷二十四,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一九七五);而《混元聖紀》所錄敕文、《唐會要》卷六十四、《冊府元龜》貢舉部所引天寶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以及《新唐書‧藝文志三》「王士元《亢倉子》二卷」條下之注,並作「洞靈」(〔宋〕歐陽脩、宋祁,《新唐書》卷五十九,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一九七五)。就文獻分佈而言,作「洞靈」者橫跨政書、類書與目錄三系,較常見的處理是以「洞靈」為正,而視《舊唐書》的「洞虛」為別本異文或傳寫之訛,不宜據以另立一說。

四子經目的排列次序另分兩系。《舊唐書‧玄宗本紀下》所記開元二十九年製作「《老子》《莊子》《列子》《文子》」,同書〈禮儀志四〉亦同(《舊唐書》卷九、卷二十四);《新唐書‧選舉志上》與《唐會要》卷六十四、卷七十七則作「《老子》《莊子》《文子》《列子》」(《新唐書》卷四十四;〔宋〕王溥,《唐會要》卷六十四、卷七十七)。兩系次序孰為原詔之貌,現存文獻不足以判定,宜兩存待考。可注意者,天寶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所列的真經之名作「《道德》《南華》《通玄》《沖虛》」,屬「老莊文列」一系;若這一系反映的是天寶改題以後的官方習慣,則次序之異或與封號議定的先後有關。惟此僅為推論,並非文獻明文,不宜坐實為課程輕重之別。

改題本身是一次行政行為:它並未改動任何一部書的文字,卻改變了這些文字在國家知識秩序中的位階。位階的變動很快由文本層面延伸至圖像層面。天寶八載(七四九)閏五月五日製:「宜於太清、太微宮聖祖前,更立文宣王道像,與四真列侍左右。」(《唐會要》卷五十)「四真」即四真人。四子由著述者變為受封的神格,再由神格變為兩京宮觀中侍立於聖祖之側的塑像,這一序列顯示天寶年間的真經化並不止於書名,而是一套包含名號、經題與祭祀空間的整體安排;考試內容的變動,只是這套安排落在貢舉一端的投影。

(二)「道經為上經、德經為下經」與《道德經》居諸經之首的詔令

天寶元年四月的一道詔書,是理解這次經典重編的關鍵材料,其文較完整地保存於《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之中:「……承前習業人等,以其卷數非多,列在小經之目,微言奧旨,稱謂殊乖。自今以後,天下應舉除崇玄學生外,自餘所試《道德經》宜並停,仍令所司更詳擇一小經代之。其道經為上經,德經為下經,庶乎道尊德貴,是崇是奉。」(〔宋〕王欽若等編,《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一九六○)此詔在既有論著中被引用得不多,卻同時處理了考試分類、篇名定名與科目歸屬三件事。

詔文的第一層針對唐代明經考試的技術分類。唐制明經以經文卷帙分大經、中經、小經,舉子依等第組合習業;《老子》篇幅短小,依此技術標準只能「列在小經之目」。所謂「稱謂殊乖」,指的正是尊崇位階與考試分類之間的不相稱——一部被奉為聖祖遺教的書,在貢舉的技術體系中卻與篇幅最短的一類同列。這是一個少被注意的角度:經典位階的衝突,最初是以考試分類的形式暴露出來的,而解決的辦法並非調整分類,而是把這部書整個移出常科的試場。

第二層是「道經為上經,德經為下經」的官方定名。這是一條明文的行政規定,其效力所及為官方文書與官頒經本的稱謂;「道尊德貴」的措詞則說明其著眼點在名分次序,而非文本校勘。須要節制的是,不宜以此詔回推唐以前《老子》篇次的整體情形。二十世紀以來出土的早期寫本所反映的篇序分合(如帛書本德篇居前),屬於另一層次的文本史問題,與天寶詔令之間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兩者不可比附;把出土材料的篇序狀況與唐代詔令並讀,容易造成時代錯置。

第三層是把《道德經》自明經、進士等常科的試業中撤出,改令「所司更詳擇一小經代之」。《通典》卷十五記天寶元年「明經停《老子》,加習《爾雅》」(〔唐〕杜佑,《通典》卷十五「選舉三」,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一九八八),可與此詔相接。撤出的結果,是《老子》的考試專屬於崇玄學生,道經考試由此完成專門化。這一措施與同年五月中書門下奏請校寫四經寫本、分頒貢舉司與兩京崇玄學的部署互相配套,可視為同一政策意圖的兩面:一面收束常科,一面充實專科。

圖書分類上的升格,稍後由天寶四載(七四五)十月二十三日詔完成:「其墳籍中有載玄元皇帝及南華真人舊號者,並宜改正。其餘編錄經義等書,宜以《道德經》在諸經之首,《南華》等經不宜編列子書。」(《唐會要》卷五十)此詔要求兩事:既有典籍中的舊號一律改正;編目時《道德經》居諸經之首,《南華》等書不得再繫於子部。至此,封號、經題、篇名、序次與部類五個層面的重編俱有明文依據。值得強調的是,這五個層面全部屬於外部的、目錄與名分意義上的操作,並未觸及注釋體系與義理秩序——這一區分是評估此次工程實效的前提。

(三)「合通五經」的原始設計與「四經行、五經未行」的實況

天寶元年五月的中書門下奏,是本題最能揭示制度落差的一件文書。奏文先述舊制:崇玄館學生原「準開元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製」,合習《道德》《南華》《通玄》《沖虛》四經;繼述新制:「又準天寶元年二月十日製,改《庚桑子》為《洞靈真經》,準條補,崇玄學生亦合集讀。伏準舊制,合通《五經》。」(《唐會要》卷六十四、卷七十七)「合通五經」四字說明,真經化之後的課程設計本以五部為目標,而不是後人習稱的「四子」。這一點在多數概述性論著中被略過,以致把實況直接當成了設計。

奏文接著陳述執行上的障礙:「其《洞靈真經》,人間少本,近令諸觀尋訪,道士等全無習者,本既未廣,業實難成。並《通玄》《沖虛》二經,亦恐文字不定。」故奏請此三經「付所司,各寫十本,校定訖,付諸道採訪使頒行」,貢舉司及兩京崇玄學亦各付一本;至於當年冬季的崇玄學考試,「望準開元二十九年勅條考試」,《洞靈真經》則「請待業成,然後準式」。詔從之。這是官方對自身政策執行條件的一次坦率記錄:新設的第五經在民間既無流通之本,在道門亦無習業之人,遂只能延後。

由此可以確立一個較精確的表述:制度設計上是五經,實際課試上是四經,宜寫作「四經行、五經未行」,而不宜逕稱「四子真經」而不作說明。天寶元年五月以後《洞靈真經》是否曾實際列入課試,現存記載未見明文,待考。至於奏文所引「天寶元年二月十日製」,與《混元聖紀》所記是月二十日下敕的日次差異,同屬待考之列,宜兩存而不強斷;此類日次歧異在本題的詔敕材料中反覆出現(設學詔的正月三日、十五日之異即是同類現象),是唐代政令在不同文獻系統中傳寫狀況的常態。

這件奏文另有一層旁證價值:它在同一文書之中把「道士」與「崇玄學舉人」分列——奉命尋訪《洞靈真經》的對象是諸觀道士,而應考的主體則是崇玄學舉人。時人於一紙奏文中不相混用二詞,可作為兩類人身分有別的間接線索;生徒身分的正面論證屬第七章的範圍,此處僅記其在本章材料中的呈現形式。

就課業分量而言,四經的卷帙並不算重。《舊唐書‧經籍志》道家類著錄《文子》十二卷、《列子》八卷(張湛注)(《舊唐書》卷四十七),《老子》唐人注本多作二卷。與明經諸科動輒兼習大經、中經相比,道舉的文本負擔顯然較輕,這也正是天寶元年四月詔所謂「卷數非多」的延伸問題:一個以篇幅有限的四部書為全部試業的科目,如何支撐起與明經比附的課試強度,是理解其後續減試優待(詳第五章)與成效爭議的前提。

(四)《洞靈真經》的補亡:中書門下奏、王士元《亢倉子》與柳宗元〈辯亢倉子〉

《洞靈真經》的成立,是本題證據鏈較完整的一個文獻學個案,且三重證據分屬不同性質:官方奏議記其「無本可據」,官修目錄記其補撰之人,唐人文集記其被辨為偽託。三者互不相襲,論述強度較高。

補撰者的記載見於《新唐書‧藝文志三》「王士元《亢倉子》二卷」條下之注:「天寶元年,詔號莊子為南華真經,列子為沖虛真經,文子為通玄真經,亢桑子為洞靈真經。然亢桑子求之不獲,襄陽處士王士元謂:『莊子作「庚桑子」,太史公、列子作「亢倉子」,其實一也。』取諸子文義類者補其亡。」(《新唐書》卷五十九)此注交代了三件事:詔書先立經名而其書不可得;補撰者為襄陽處士王士元,屬布衣而非館職;補撰方法是「取諸子文義類者補其亡」,即由諸子群書中鈔撮文義相近者綴合成書。就文獻生成的機制而言,這是「先有經名、後補經文」的一個具體樣本——國家的崇道政策不僅改變了既有文本的位階,還反過來促成了新文本的產生。

唐人的辨偽意見見於柳宗元〈辯亢倉子〉。其文甚短,要點集中:「太史公為《莊周列傳》,稱其為書,《畏累》《亢桑子》皆空言無事實。今世有《亢桑子》書,其首篇出《莊子》,而益以庸言。……劉向、班固錄書無《亢倉子》,而今之為術者,乃始為之傳注,以教於世,不亦惑乎!」(〔唐〕柳宗元,〈辯亢倉子〉,《全唐文》卷五百八十五)柳氏的論證用了兩條標準:一是內證,指出首篇出於《莊子》而雜以庸常之言;二是目錄學外證,指出劉向、班固所錄無此書。末句「為之傳注,以教於世」尤可注意——他所針對的並非單純的著錄問題,而是此書已被註解並用於教學的現實。此語與道舉課程的存在是否直接相關,現存材料未明言,惟兩者在時間上相接,可作為一種可能的背景理解,宜標明其為推測。

宋人目錄對此事有進一步的追論。晁公武《郡齋讀書志》卷三上「亢倉子」條先錄柳說,再據唐志補證王士元補亡之事,並反過來批評柳宗元「不知其故而遽掊擊之,可見其銳於譏議也」;又記其書「多作古文奇字」,注者作「何璨」。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九著錄「亢倉子三卷」(自注謂唐志、《文獻通考》俱作二卷),注者作「何粲」,並設問「宗元唐人,豈偶不之知耶」(〔宋〕晁公武,《郡齋讀書志》卷三上;〔宋〕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九)。兩家的追問方向一致:柳宗元既是唐人,何以不知天寶補亡的來歷。這一疑問至今未有定論;一種較穩健的解釋是,柳宗元所辨的是此書的著作權與經典資格,而非其成立的行政緣由,二者本可並存而不相妨。卷數作二卷或三卷、注者作「何璨」或「何粲」,二處異文並見,何者為正待考,行文時宜兩存。

綜合三重證據可知,天寶年間的真經化工程在《洞靈真經》一項上遭遇的並非義理問題,而是文本的物質性問題:書不可得,遂須補撰;補撰之書旋即被質疑;被質疑之後仍有傳注行世。這一連串反應,比任何抽象的「崇道」論述都更能顯示國家經典工程的實際運作邊界。

(五)詔令升經而官修目錄仍存舊貌:《舊唐書‧經籍志》的斷限現象

與上述詔令的密集程度相對照,唐代官修目錄的呈現卻近乎靜止。《舊唐書‧經籍志》本於毋煚《古今書錄》,其道家類著錄仍作「《文子》十二卷」「《列子》八卷,列禦寇撰,張湛注」,並未使用真經之名,亦未著錄《亢倉子》(《舊唐書》卷四十七)。若僅據此志,讀者將看不到天寶元年以後的任何一項改題成果。

這種現象的成因,較合理的解釋不是抵制,而是底本的斷限。《古今書錄》成於開元年間(具體年月待考),其著錄面貌自然停在天寶改題之前;《舊唐書‧經籍志》承用其舊,遂連帶保存了開元的分類狀態。換言之,這是一條目錄學的斷限現象,而非唐代士人對真經化的消極回應。以此為證據時須格外謹慎:不能據《舊唐書‧經籍志》推斷天寶詔令未被遵行,也不能反過來據天寶詔令推斷唐代目錄已全面改編。

不過,另一條材料使問題略為複雜。《新唐書‧藝文志三》成於宋人之手,其時距天寶已遠,而王士元《亢倉子》仍著錄於子部道家類,玄宗《注道德經》二卷與《疏》八卷亦然(《新唐書》卷五十九)。宋人修唐志所依據的唐代目錄底本情況複雜,難以逕作結論;但至少可以說,天寶四載「《南華》等經不宜編列子書」的分類指令,在後世的目錄實踐中並未成為定製。此處宜區分三層:詔令的規定、唐代官修目錄的呈現、後世目錄的沿用,三者各有其成因,不宜合為一談。

同一條唐志之注另保存了一項難得的接受度記錄:玄宗《道德經疏》下注「天寶中加號《玄通道德經》,世不稱之」(《新唐書》卷五十九)。「世不稱之」四字,是唐宋間對這場改題運動效力的一句簡短評語。它提示了一個方法上的要求:改題是否行於世,須分官方文書、官修目錄、私家著述三層分別考察,不能以詔令的存在直接推定社會層面的接受。就現存材料看,《南華真經》《沖虛真經》等名稱在後世確有長期沿用,而《玄通道德經》一名則未能通行;同一批詔令所改之名,其存活率並不一致,這本身即值得作為經典位階重編的效果指標來觀察。

(六)校寫頒行與國家定本:與唐初五經定本工作的有限類比

天寶元年五月奏文中的一段工序記載,使這次真經化具備了「定本工程」的性質:三經「付所司,各寫十本,校定訖,付諸道採訪使頒行」,而「其貢舉司及兩京崇玄學,亦望各付一本」(《唐會要》卷六十四、卷七十七)。這裡包含了寫本製作、校定、經由地方監察系統頒行、向考試主管機關與學校分發四個環節,程序完整,且與科舉的具體需要直接掛鉤——貢舉司持有校定本,考試所據的文字才有依憑。

「各寫十本」的數量頗值得推敲,但也須節制推論。開元二十一年(七三三)以後,一說全國分置十五道採訪處置使;若以此計,十本之數並不足以一道一本,則其分發方式或為擇要頒下、或為輾轉傳寫,現存記載未明,待考。可以確定的只是規模不大:這是一次面向特定科目、特定學校的小型頒本作業,而非全國性的經籍統一。校寫工作在此後亦有延續的跡象:貞元六年(七九○)十二月,給事中盧微奏稱太清宮崇玄館「元置楷書二十人寫道經,已足,請不更補置」,敕旨依奏(《唐會要》卷六十四)。可見崇玄館長期附有一支專職繕寫道經的人力,寫經並非一次性的事件。

把這項工作與唐初的五經整理相對照,可以看出類比的限度。唐初曾有兩次由國家主導的經本整理:一為貞觀年間詔顏師古考定五經文字,一為孔穎達等奉詔撰定義疏,後以《五經正義》之名頒行學官(具體年月與程序細節諸說不一,待考)。共同點在於:由國家介入文本的統一,並將成果下頒學官,使考試有所依據。差異則有三:其一,規模懸殊,五經定本涉及國子監與全國州縣學的日常課業,四經校本僅寫十本並分付貢舉司與兩京崇玄學;其二,產品形態不同,五經整理有「定本」(文字)與「正義」(義疏)兩層,而四經只見校定寫本,未見國家頒行的統一義疏——玄宗《御注道德經》與《御疏》僅及《老子》一種,且如上引唐志之注所示,其加號「世不稱之」;其三,學術程序的可見度不同,五經整理留下了經師集議、駁正與覆審的記載,而四經校定的參與者、底本來源與校勘原則,現存記載未見,待考。

這三項差異合起來,指向一個較剋制的判斷:天寶元年的校寫頒行是一次縮小規模的國家定本嘗試,其目標是讓一個新設科目有可用的統一文本,而非重建一套經學。它的未完成狀態——《洞靈真經》待業成而未及施行、《通玄》《沖虛》二經自承「文字不定」、四經始終未有官頒義疏——恰恰說明行政層面的升格與經學層面的建設之間存在明顯的落差。多數研究者在討論玄宗朝崇道措施時,較著重封號與廟制,對這次校寫工程著墨甚少;而正是這件小規模的文本作業,最能顯示以行政手段重編經典位階所能達到的限度。經名可以一紙敕文改定,經文的流通、注釋的積累與講習的傳統,卻不在敕文的效力範圍之內。

五、道舉的制度身分:課試程序、及第出身與明經、進士諸科的位置關係

(一)「舉送課試如明經」:帖經、口義與時務策三段式的復原限度

道舉的課試程序,在現存文獻中並沒有一套獨立的條文,只有一句比附語。《新唐書‧選舉志上》敘開元二十九年設崇玄學之後緊接著說:「其生,京、都各百人,諸州無常員。官秩、蔭第同國子,舉送、課試如明經。」(〔宋〕歐陽脩、宋祁,《新唐書》卷四十四〈選舉志上〉,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5)杜佑的措辭略異而語意相同:「蔭第與國子監同。謂之『道舉』。舉送、課試與明經同。」(〔唐〕杜佑,《通典》卷十五〈選舉三〉,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88)兩書一作「如」、一作「同」,都是把新科掛靠在既成科目的程序上,而不另立試法。這是唐代增設科目時較常見的立法技術,其代價是:後人若要問道舉究竟怎麼考,就必須先回到明經之法,再逐項追問四子適用時的限度。

明經之法的基準條文同樣出自《新唐書‧選舉志上》:「凡明經,先帖文,然後口試,經問大義十條,答時務策三道,亦為四等。」(《新唐書》卷四十四)依此,程序為帖文、口義(口問大義十條)、時務策三道三段,成績分四等。及第之後的處分,《唐會要》記開元二十九年製作「通者準及第人處分」(〔宋〕王溥,《唐會要》卷七十七「崇玄生(道舉附)」)——即比照既有諸科及第人給予出身。就條文層面說,道舉的入口、程序與出口三者,都是明經制度的複寫。

比附條文本身只是「應然」,未必等於實際運作。要確認三段式在道舉場中確曾行用,較硬的內證反而來自後來的減試諸敕。天寶二年(743)三月十六日製:「崇玄生試及帖策各減一條,三年業成,始依常式。」(《唐會要》卷七十七;《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同事作「帖冊各減一條」,見〔宋〕王欽若等編,《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60)敕中既言「帖」又言「策」,可推知道舉場中有帖經、有策問。德宗建中二年(781)二月中書門下奏,崇玄館學生試日減策一道,附學官更減大義兩條(《唐會要》卷七十七;《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此處又同時出現「策」與「大義」。兩敕相合,帖、口義(大義)、策三個環節在道舉中的存在,可由減試的對象反推出來。此為推論而非明文,宜標明其性質。

程序框架可知,題型內容則不可知。帖經取自四子何篇、每經帖若干條、口義所問大義依何家注、策問取向為時務抑或經義,現存文獻俱無載。就現有唐代策文的整理成果而言,尚未見到可確指為道舉試題者留存(此點待考)。既有研究對唐代試策的復原,已有相當累積(陳飛,《唐代試策考述》,北京:中華書局,2002),但其方法能否移用於道舉,受制於題本不存這一根本限制。因此本節的立場是:三段式的存在可以論證,三段式的具體內容不宜擬構。凡逕行描述「道舉考什麼題」者,多屬以明經題型代入的想像,應予節制。

還須提醒一項讀法上的限度。《唐六典》《唐會要》所存者多為條制與奏敕,記錄的是制度設計與朝廷意圖;場屋中的實際操作(如通過標準的鬆緊、考官的取捨習慣),除非另有雜史筆記可證,否則不宜由條文直接推得。這一點在下節論帖經技術時尤為關鍵。

(二)帖經之法與「倒拔」:《通典》所記考試技術及其對四子的適用

杜佑在《通典》卷十五敘完道舉之後,緊接著描述舉司課試之法,這段文字是理解「課試如明經」在技術層面到底意味著什麼的直接材料:「凡舉司課試之法,帖經者,以所習經掩其兩端,中閒開唯一行,裁紙為帖,凡帖三字,隨時增損,可否不一,或得四、得五、得六者為通。後舉人積多,故其法益難,務欲落之,至有帖孤章絕句、疑似參互者以惑之。甚者,或上抵其注,下餘一二字,使尋之難知,謂之『倒拔』。」(《通典》卷十五)《冊府元龜》貢舉部所引文字大體相同,「倒拔」該本作「例援」,當屬形近致訛(《冊府元龜》貢舉部)。

此條有三層可用的信息。其一,帖經的通過標準是浮動的——「隨時增損,可否不一,或得四、得五、得六者為通」,並非固定分數線。其二,難度調節的動機是取捨而非測驗:「後舉人積多,故其法益難,務欲落之」,明言加難是為了落人。其三,加難的技術路徑是走偏僻:「帖孤章絕句、疑似參互」是在孤立章句與形近段落上設陷,「倒拔」則把帖紙上抵註文、下留一二字,使應試者難以循文推復。

把浮動標準與「務欲落之」合看,天寶二年、建中二年兩次「減一條」的制度意義便清楚了:在一個以增減條數調節錄取率的技術體系裡,替崇玄生減去一條帖、一道策,等於在浮動線上為該科單獨開一道口子。這不是象徵性的禮遇,而是直接作用於及第機率的操作。

帖經之法對四子的適用,則有幾處值得追問。其一是篇幅。天寶元年(742)四月詔自承《道德經》「以其卷數非多,列在小經之目」(《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四子之書篇幅本不比五經,可資帖試之處有限,「帖孤章絕句」的操作空間因此更集中,走向偏僻的壓力也更大。其二是定本。帖經預設經文有定本可掩、可裁、可核;而天寶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卻自承《通玄》《沖虛》二經「亦恐文字不定」,故請將此三經「付所司,各寫十本,校定訖,付諸道採訪使頒行」,並「其貢舉司及兩京崇玄學,亦望各付一本」(《唐會要》卷六十四;又見卷七十七)。校定寫本特意分付貢舉司與兩京崇玄學各一本,正說明國家定本工程與考試技術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聯:文字未定,帖經無從施行。這一環節在既有研究中著墨較少。

其三是註文。「或上抵其注」顯示帖經所對之文本是經注合一的。明經一系有《五經正義》等官定義疏可為準據;四子的注家則甚為分歧,《新唐書‧藝文志三》道家類著錄河上公注、王弼注、成玄英註疏、張湛注《列子》、李暹訓注《文子》等多家(《新唐書》卷五十九〈藝文志三〉),開元二十一年(733)以後又有玄宗《御注道德經》及《御疏》頒行天下。官方是否為道舉指定準據注本,現存文獻未見明文,待考;若確無指定,則道舉帖經在文本依據上的鬆散程度,較明經為甚。至於及第率,《通典》卷十五所記「進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經倍之,得第者十一二」(《通典》卷十五)只是常科數據,道舉並無同類統計,不宜以明經比例逕行推估。

(三)崇玄生的減試與選數優待:天寶二年、天寶七載與建中二年諸敕

天寶二年三月十六日製是設科後的第一次調整:「崇玄生試及帖策各減一條,三年業成,始依常式。」(《唐會要》卷七十七)值得注意的是「三年業成,始依常式」一句——優待附有期限,立法者自覺這是新科起步期的扶植措施,而非永久特權。制度設計上把它處理成過渡條款,也間接透露設科之初生徒的準備程度尚不足以直接依常式課試。

天寶七載(748)五月詔的層次更高,《冊府元龜》所存文字較《唐會要》完整:「道教之設,淳化之源,必在玄闡以敦風俗。頃列四經之科,將冠九流之首,雖及門求進頗有其人,而睹奧窮微罕聞達者。豈專精難就,為勸獎未弘?天下諸色人中有通明《道德經》及《南華》等四經,任於所在自舉,各委長官考試申送。其崇玄生出身,自今以後每至選,宜減於常例以為留放。」(《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唐會要》卷七十七同事作「崇玄生出身,至選時宜減於常例一選,以為留放」)此詔一舉動了入口與出口兩端:入口上開放「諸色人」在所在州府自舉、由長官考試申送,突破了崇玄學生徒的封閉來源;出口上則在吏部銓選環節給予減選。

「減於常例一選」的分量,須放進唐代銓選的節奏中理解。及第僅得出身,並非即刻授官;出身人須守選若干年,方得於冬季赴吏部集選(即冬集),「選」是守選年數的計量單位。減一選,即把守選期縮短一年,等於提前一輪進入銓注序列。現代學界對守選與冬集之制已有較系統的清理(王勛成,《唐代銓選與文學》,北京:中華書局,2001),本文取其框架,但不逐項比附具體年數——道舉出身守選的常數,現存文獻未見明載,待考。要點在於:減試作用於考試環節,減選作用於銓選環節,二者屬不同層次的優待,天寶七載詔同時動用,力度可觀。

同一詔書中,「雖及門求進頗有其人,而睹奧窮微罕聞達者」是朝廷對成效的正面自承。設科七年而以詔書承認「罕聞達者」,並以開放自舉與減選作為對策,這條材料的分析價值高於任何後人評語。建中二年二月中書門下奏再減策一道、附學官更減大義兩條(《唐會要》卷七十七;《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則說明亂後二十餘年,寬待仍在追加。所謂「附學官」的確切文義待考,或指附學於館而非正員之生徒,若然,則崇玄館內部尚有正員與附學兩級,且附學者所減更多。

三敕連觀,可以看出一條方向一致的曲線:天寶二年減試、天寶七載減選並開放自舉、建中二年再減策與大義,每一次調整都朝寬鬆一端移動,理由則指向同一件事——應舉者不足、及第者不顯。優待的密度,在此可以視為成效的反向指標。此係就三條敕文的走向所作的推論,非文獻明言。

(四)及第出身的三個實例:元載、獨孤及與陳少遊「攝齊升坐」的教學實況

《舊唐書‧元載傳》:「載自幼嗜學,好屬文,性敏惠,博覽子史,尤學道書。家貧,徒步隨鄉賦,累上不升第。天寶初,玄宗崇奉道教,下詔求明莊、老、文、列四子之學者。載策入高科,授邠州新平尉。」(〔後晉〕劉昫等,《舊唐書》卷一一八,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5)此例的敘事線索完整:先屢舉常科不第,改由四子之學入高科,遂得縣尉一職。就個人際遇言,四子之學為常科失利者提供了一條替代通道;本傳用「策入高科」的「策」字,也與前節所論策問環節相合。

不過此例的科目歸屬須辨析。本傳所記為「下詔求明莊、老、文、列四子之學者」,屬朝廷下詔訪擇的形制,與天寶七載「任於所在自舉,各委長官考試申送」的辦法相近,未必等同於崇玄學生徒每年隨貢舉人例送至省的歲舉;且本傳繫於「天寶初」,與天寶七載詔的年次並不密合,其間關係待考。因此元載一例可以證明四子之學在天寶年間確為一條出身之途,卻不宜逕作崇玄館歲舉的標準樣本。

《新唐書‧獨孤及傳》所記則簡潔而明確:「天寶末,以道舉高第補華陰尉。」(《新唐書》卷一六二)此例的意義有二:其一,「以道舉高第」是直書科名,較元載一例更無疑義;其二,獨孤及日後以古文名家,學術歸趨在儒門一路,可見道舉出身與道門身分之間並無對應關係。若把道舉理解為道士的資格考試,此例即構成直接的反證。

陳少遊一例保存了崇玄館內部的教學實況,在現存材料中頗為罕見。《舊唐書‧陳少遊傳》:「少遊幼聰辯,初習《莊》《列》《老子》,為崇玄館學生,眾推引講經。時同列有私習經義者,期升坐日相問難。及會,少遊攝齊升坐,音韻清辯,觀者屬目,所引文句悉兼他義,諸生不能對,甚為大學士陳希烈所嘆賞,又以同宗,遇之甚厚。既擢第,補渝州南平令。」(《舊唐書》卷一二六)《冊府元龜》學校部亦錄此事,文字小異。

此條至少有三層可讀之處。其一,「攝齊升坐」語本《論語‧鄉黨》「攝齊升堂」,以儒家禮容之語描寫道經講席,加上眾推講經、同列問難、館職臨場品鑑的整套程式,可推知崇玄館的講論儀節取自既有官學之制,而非另創(此為推論)。其二,「所引文句悉兼他義,諸生不能對」顯示館內考較所重者在旁通義理與臨場應對,與帖經一路的記誦取向並不相同;館內教學與科場課試之間,因而存在一段能力上的落差。其三,「甚為大學士陳希烈所嘆賞,又以同宗,遇之甚厚」,說明品鑑帶有人身因素,館職的賞識與科第之外的人際網絡相互交織。附帶一項異文:《唐會要》卷六十四記天寶二年二月四日「以門下侍郎陳希烈兼崇玄館學士」,本傳則稱「大學士」,兩存待考。

三例合觀,元載授邠州新平尉、獨孤及補華陰尉、陳少遊補渝州南平令,出口均為州縣文官,無一以道士身分留在道門,與明經出身者常見的起家層級相去不遠。這是本題最實在的人物證據,可據以判定道舉屬文官選舉體系。但樣本的限度同樣須要說明:三例不足以推估及第人數規模,且傳世列傳對中下層官員出身的記載本就殘缺,存在明顯的史料存活偏差。目前尚未見到系統性的道舉出身人物輯考,這是現階段可以指出的研究缺口;近年墓誌大量刊佈,或有補充個案的空間。

(五)「常貢之科」六目不含道舉:常科身分之爭與「程序比附、分類未入核心」的折衷

爭議的起點是兩份科目清單的不一致。杜佑列舉「常貢之科」作「有秀才,有明經,有進士,有明法,有書,有算」六目,其中不含道舉(《通典》卷十五);而《新唐書‧選舉志上》所列則為「有秀才,有明經,有俊士,有進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開元禮,有道舉,有童子」十二目,道舉在列(《新唐書》卷四十四)。同一制度,唐人親歷者不列,宋人追述者列入。

這一差異可有兩種解釋,且不互斥。就文獻性質言,六目是唐人的當代分類,十二目是宋人的回顧性彙總,後者傾向於窮舉而前者傾向於指認核心。就制度層級言,六目大體對應唐前期已定型的科目,而道舉、開元禮、三史、童子等係玄宗以後陸續添設者。須注意杜佑在同卷對道舉的設置、員額、比附辦法敘述甚詳,並非不知而漏列;因此六目之外未必等於否定其常科身分,也可能只是分類意識中核心序列與外圍序列的區別。

主張道舉為常科者,可舉出的證據鏈相當完整:每年隨舉人例送名至省、有定額生徒(兩京各百人、諸州無常員)、有固定試法(比附明經)、及第得出身,並且在禮部貢院有正式的科目地位。最後一點有晚唐的硬材料為證:大中十年(856)五月中書門下奏「據禮部貢院見置科目內,開元禮、三禮、三傳、三史、學究、道舉、法、算、童子等九科,近年取人頗濫,曾無實藝可採,徒添入仕之門……望起大中十年權停三年」(《唐會要》卷七十七)。設科逾百年後仍列於貢院「見置科目」之內,並與其他八科同受權停之議,可證其非臨時性的制舉。

主張其非典型常科者,所據亦有分量:《通典》六目不含;設科時間晚至開元二十九年(741);入口與崇玄學生徒身分綁定,缺乏一般鄉貢的普遍通道。惟第三點須加時間限定——天寶七載詔已開放「諸色人」自舉,元載一例又屬下詔訪擇之形制,可見入口問題在不同階段有不同面貌,不宜一概而論。

折衷的描述較為穩妥:道舉在程序上完全比附明經而運作,在唐人的分類意識中則未進入常貢核心序列,可概括為「程序比附、分類未入核心」。這種實質運作與名分歸類之間的落差,與其設科的政治性格有關。同時應保留一層方法論上的自覺:常科與制科的二分,本身帶有後代整理的成分,用它去追問道舉「屬不屬常科」,有以現成標籤切割唐人未必如此思考之材料的風險。較可操作的做法,是改用是否歲舉、有無定額生徒、有無固定試法、及第是否得出身等指標分項描述,而不執著於單一標籤的歸屬。

(六)冬集銓注序列中的道舉:與明法、禮業同列的位置

科目的位置感,除了看貢舉一端,還須看銓選一端。唐制及第僅得出身,授官須經吏部銓選;出身人守選期滿後於冬季赴集,謂之冬集。因此一科的實際地位如何,在銓注序列中的排位往往比科目清單更能說明問題。

大曆十一年(776)五月敕是這方面的關鍵材料:「禮部送進士、明經、明法、宏文生及崇賢生、道舉等,準式據書判資蔭,量定冬集授散……自今以後,禮人及道舉、明法等,有試書判稍優,並蔭高及身是勳官三衛者,準往例注冬集,餘並授散。」(《唐會要》卷七十五「冬集」)敕文把禮部送到吏部的出身人分兩途處置:試書判稍優、或蔭第高、或本身為勳官三衛者,依往例注冬集;其餘則授散官而不即注職事。

就此敕的行文層次推之,前半是總括禮部所送諸色出身人,後半「禮人及道舉、明法等」則是特別處分的對象;若此讀法成立,則進士、明經並不在需附加條件方得注冬集之列,而道舉與禮業(開元禮出身)、明法同屬需要書判、資蔭或勳官三衛加持的一檔。此為就條文結構所作的推論,宜標明其性質;但即使不採此讀法,道舉與明法、禮業被並列處分一事本身,已足以顯示其在銓注序列中的相對位置——在文官出身諸科之內,而非進士、明經一級。

把這條敕文與天寶七載詔對讀,可以看出一條由優待轉向節制的曲線。天寶年間,道舉出身「至選時宜減於常例一選」,是在守選年限上加速;到大曆年間,道舉出身反而落入須以書判或資蔭補強才能注冬集的一檔。轉折點恰在安史之亂前後,與崇玄館館格的變動同步。此外,《冊府元龜》所存銓選文書中亦見「明經、進士、道舉、明法出身」並列的表述(卷次待考),可與大曆十一年敕互參,說明道舉出身在吏部的分類實務中確有其固定位置。

綜合本章所論,道舉的制度身分可由三個環節定位:入口為崇玄學生徒的歲舉,並在天寶七載階段性地向諸色人自舉開放;課試為比附明經的帖、口義、策三段式,並有天寶二年以降的多次減試;出口為吏部銓選,與明法、禮業同列於冬集銓注序列。三個環節俱在文官選舉體系之內運作,與道士名籍的取得與管理沒有制度上的接榫。這一判斷有元載、獨孤及、陳少遊三例的出身去向為證,也有大曆十一年敕的銓注分類為據。至於崇玄生徒本身是否具有道士身分、道士名籍循何種程序造立,屬另一組材料,後文另有專節處理;道舉停試《老子》以至五代的停與復,則屬衰落一節的範圍,此處不贅。

六、天寶二載改館:大學士、都檢校職權與崇玄館的政治性格

(一)天寶二載正月的改制:館、學士、直學士與大學士員數一人/二人之歧

天寶二載(743)正月的改制,現存四種文本,密度與細節各不相同。政書所記最全:「二年正月十五日,改崇玄學為崇玄館,博士為學士,助教為直學士,置大學士二員。天下諸郡崇玄學改為通道學,博士為學士。」(〔宋〕王溥,《唐會要》卷六十四「崇玄館」)紀傳一系則簡:「二年春正月丙辰,追尊玄元皇帝為大聖祖玄元皇帝,兩京崇玄學改為崇玄館,博士為學士。」(〔後晉〕劉昫等,《舊唐書》卷九〈玄宗紀下〉,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5)禮儀志一系居中:「二年正月丙辰,加玄元皇帝尊號『大聖祖』三字,崇玄學改為崇玄館,博士為學士,助教為直學士,更置大學士員。」(《舊唐書》卷二十四〈禮儀志四〉)職官志一系最詳,見於《新唐書》崇玄署條的自注:「二載,改崇玄學曰崇玄館,博士曰學士,助教曰直學士,置大學士一人,以宰相為之,領兩京玄元宮及道院,改天下崇玄學為通道學,博士曰道德博士,未幾而罷。」(〔宋〕歐陽脩、宋祁,《新唐書》卷四十八〈百官志三〉,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5)四本互勘,可確知者為改館、改職名兩事;大學士的有無與員數,則層層遞增而互歧。

先看職名轉換的意義。博士、助教是學官序列,通行於國子監六學與州縣學;學士、直學士則是館閣侍從序列,見於弘文館、崇文館與集賢院。改博士為學士、改助教為直學士,等於把崇玄學從國子監一系的官學序列,挪進了館閣一系的近侍序列。這一判斷並非後人強加:《唐會要》卷六十四本身即把「崇玄館」一目編次於弘文館、集賢院諸條之後,與國子監、州縣學諸目分卷別居——王溥的編次,本身就是宋人對此機構性質的一次歸類。

「大學士」之名在唐代的政治意味,同卷另有兩條旁證可用。開元十三年集賢院初立,「初以張說為大學士,辭曰:『學士本無「大」稱,中宗欲以崇寵大臣,景龍中修文館有大學士之名,如臣,豈敢以「大」為稱?』上從之」(《唐會要》卷六十四「集賢院」)。貞元年間李泌又奏:「伏蒙以臣為集賢殿大學士,竊尋故事,中書令張說……懇辭『大』字,眾稱達禮……伏望削去『大』字,崇文館大學士亦准此。」(同上)兩事相合,說明唐人自己就把「大學士」讀作崇寵大臣的政治性加號,而非學官品級的頂端。崇玄館置大學士並以宰相充任,其取義當於此求,不宜按字面理解為學術首長。

員數之歧則牽涉版本層次。今本《新唐書‧百官志》作「一人」,《唐會要》作「二員」;而宋元人所引《百官志》的文字值得注意:王應麟〈唐崇玄學〉條引百官志作「置大學士二人」(〔宋〕王應麟,《玉海》卷一一二),馬端臨轉錄同一註文亦作「置大學士二人,以宰相為之」(〔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五十五)。換言之,宋元兩家所見的《百官志》本作二人,與《唐會要》相合;今本的「一人」是否為後出的異文,待考。《舊唐書‧禮儀志四》只書「更置大學士員」而不記數,適可視為第三種狀態。實際人事亦不足以定案:《唐會要》卷六十四記天寶二年二月四日「以門下侍郎陳希烈兼崇玄館學士」,所帶為學士;至天寶五載陳希烈拜相時,《資治通鑑》書其結銜已作「門下侍郎、崇玄館大學士」(〔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卷二一五,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56);而天寶十載李林甫加官詔中,結銜亦明載「崇玄館大學士」(〔宋〕王欽若等編,《冊府元龜》卷三二九,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60)。二人若於天寶十載同帶此銜,可為二員說添一旁證,但陳希烈是否終身帶銜並無明文,此一推論宜標明其性質。

還有一項連動關係值得指出:《舊唐書》兩處把改館繫於正月丙辰,而同日之事是加玄元皇帝尊號「大聖祖」三字。改館與加尊號同批下達,提示這次升格的動因不在學校內部——不是生徒增額、不是課程調整、不是師資改善,而是聖祖名號抬升所帶動的一次連鎖更名。此後崇玄館的走向,多可由這一起點推得。

(二)兩京館址的空間坐標:大寧坊玄元廟、積善坊潛邸與太清、太微二宮

西京的坐標出自天寶元年正月的符瑞事件。《唐會要》記:「天寶元年正月七日,陳王府參軍田同秀上言,玄元皇帝降於丹鳳門之通衢,告賜靈符,在尹喜之故宅。上遣使就函谷故關令尹喜臺西得之。於是置玄元皇帝廟於大寧坊西南角。」(《唐會要》卷五十「尊崇道教」)《舊唐書‧玄宗紀下》同事作「乃置玄元廟於大寧坊」,〈禮儀志四〉則作「於是置玄元廟於太寧坊」(《舊唐書》卷九、卷二十四)。坊名「大」「太」二形並見,當屬傳寫之異;坊內方位僅《唐會要》一書具「西南角」三字,較他書為細,而是否可據以定點,仍須以坊裡專書覆核,本文不代為斷定。

東都的坐標更值得注意。《唐會要》作「東都置於積善坊臨淄舊邸」,《舊唐書‧禮儀志四》作「東都於積善坊舊邸」。所謂臨淄舊邸,即玄宗即位前為臨淄王時的宅第。與此相關的另一條材料出自《玉海》所引《冊府元龜》:開元二十八年五月,玄宗謂宰臣曰:「朕在藩邸有宅在積善裡東南隅,宜於此地置學。」(《玉海》卷一一二「唐崇玄學」引《冊府元龜》)此語繫年早於天寶元年置廟,且所言為「置學」而非置廟。若此條可信,則東都崇玄學的空間來源是皇帝的私第,而非官署撥地——學校附著於「聖祖廟+潛邸」的複合空間之上。此為《玉海》轉引,原書條目仍待覆核,故只宜作為線索提出。

館址的名稱在兩年之內三變。天寶元年九月二十五日敕,兩京玄元廟改為太上玄元皇帝宮,天下准此;至二年三月十二日製,「其在京玄元宮宜改為太清宮,東都改為太微宮,天下諸郡改為紫極宮」(《唐會要》卷五十;《舊唐書》卷九、卷二十四文同而略)。名稱三變而地不移,因此天寶二載以後文獻中的「太清宮崇玄館」,指的仍是大寧坊那一處。德宗貞元六年十二月給事中盧微所奏「太清宮崇玄館,元置楷書二十人寫道經,已足,請不更補置」(《唐會要》卷六十四),是館與宮同址的直接證據,且時間已在改館四十七年之後。

把這組坐標與國子監的位置對讀,制度含義便清楚了。唐代國子監諸學在務本坊,屬禮部—國子監的教育系統;崇玄學/館則自始附於祖廟,天寶以後即在太清、太微二宮之內。學校的物理位置不在學區而在廟區,其日常事務因此與宮觀的祠享、灑埽、寫經混同——《唐會要》卷五十所記天寶元年二月敕「並差宗正寺官一員及差戶灑埽」,與「每祠享所齋郎,便以學生充當」,正是同一空間邏輯的兩面(生徒充齋郎一事屬身分問題,詳第七章)。就本章關心的物質層面而言,可以說:館址的選擇本身即已規定了這所學校的性格。

限度也須說明。坊內的具體位置、學舍與宮觀建築的分隔方式、館屬人員的居止安排,現存傳世文獻俱無載。相關的坊裡復原與考古工作另有累積,其結論須依專門報告徵引,本文不以文獻推想代之。

(三)諸郡紫極宮與「通道學」(《通典》作道學):地方層級的材料空白

地方層級的設置,開元二十九年制已明言:「制兩京、諸州各置玄元皇帝廟並崇玄學,置生徒。」(《舊唐書》卷九)〈禮儀志四〉作「詔兩京及諸州各置玄元皇帝廟一所,並置崇玄學」(《舊唐書》卷二十四),《通典》禮典敘玄元皇帝廟沿革亦云「二十九年,兩京及諸州各置廟一所,並置崇玄館」(〔唐〕杜佑,《通典》卷五十三,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88)。廟與學同詔並置,是這套設計的基本形態。

天寶二載的地方改名,三系記載出入不小。《唐會要》作「天下諸郡崇玄學改為通道學,博士為學士」(卷六十四);《新唐書‧百官志三》作「改天下崇玄學為通道學,博士曰道德博士,未幾而罷」(卷四十八);而《通典》敘選舉時逕作「至二十九年,始於京師置崇玄館,諸州置道學」(《通典》卷十五),既用「道學」而不用「通道學」,又以「崇玄館」之名回稱開元二十九年之制。杜佑不區分改館前後的名稱,提示唐人行文中館、學二名有互用的情形,這對據名定製的做法是一項警告。

《新唐書》多出的兩項尤須斟酌。其一,諸郡學官改稱「道德博士」,與《唐會要》的「博士為學士」不合,兩存待考。其二,「未幾而罷」四字所罷者為何,句讀有異解:可讀為罷「道德博士」之名,可讀為罷「通道學」之號,亦可讀為罷諸郡之學。三種讀法在制度後果上相去甚遠,而現存文獻不提供裁斷的依據,本文只作並列。

「通道」一名並非天寶新造。王應麟在《玉海》同卷曾錄北周武帝立通道觀、有「通道館學士」之事(《玉海》卷一一二)。名目相近而時代相隔甚遠,唐廷改名時是否有意取象,文獻未言,宜存而不論;此處提出,僅為說明「通道學」三字在唐前已有語源可尋,不宜逕作天寶年間的獨創解。

真正的困難在材料。諸郡通道學的實際運作,現存文獻近乎空白:無學官姓名可考,無生徒名籍可徵,無學舍記或地方碑刻可資佐證。一項旁證恰可量度這片空白的邊界:《通典》統計唐代合入官者各色員數時,只列「兩京崇玄館學生二百員,諸州學不計」(《通典》卷十五)。「不計」二字,說明諸州學的員額並未進入中央的統計口徑。與之對照,紫極宮系統倒有零星痕跡可尋——天寶二載三月諸郡玄元廟改紫極宮,同年九月「譙郡紫極宮改為太清宮」(《舊唐書》卷九),代宗朝又有「徙忻州之七聖容於太原府之紫極宮」之舉(《舊唐書》卷十一〈代宗紀〉)。宮觀之名屢見,學校之事無聞。因此可以立的判斷是:宮觀系統的存續與學校系統的存續不可互推;地方層級只能說制度上曾經設置,其規模與實效不宜由兩京的員額比例推得。

(四)「都檢校兩京玄元宮及道院」:學校職能向宗教行政的位移

改館後一個月,出現了本章最關鍵的一道敕文。《唐會要》兩處著錄,文字詳略與授權對象並不一致。卷六十四作:「其年二月十二日,敕兩京玄元宮及道院等,並委崇玄館學士都檢校。」卷五十作:「二年二月敕,兩京玄元宮及道院等,宜委崇玄館大學士都檢校。務在精修,勿令喧雜。仍不更隸宗正,其道士等名籍,任依常式。」(《唐會要》卷六十四、卷五十)一作「學士」,一作「大學士」,受權者的層級因此有別,待考;而卷五十多出的十六字,恰是理解此職權範圍的關鍵。

先辨語詞。「檢校」在唐代屬差遣性職權,冠以「都」字則為總領其事;「都檢校」因此不是新設的職事官,而是把既有機構的管領事務,臨時而總括地委付某一館職。《新唐書‧百官志三》敘同一事用「領兩京玄元宮及道院」(卷四十八),「領」字與「都檢校」義近而更簡,可以互證。要之,這是一次授權,不是一次建置。

再辨範圍。「務在精修,勿令喧雜」八字,把職權內容界定在儀節維持與場所秩序兩端,並未涉及齋醮法事的內容規範,也未涉及道士的考選或處分。更關鍵的是「仍不更隸宗正,其道士等名籍,任依常式」一句:它把「場所」與「人」明白切開——兩京玄元宮及道院的管領移出宗正寺,改由館職都檢校;而道士的名籍造報仍循舊制。位移的是宮觀的行政管領,不是宗教人口的管理權。這一區分關係甚大,宗教人口管理一線的完整脈絡留待第七章處理,此處只需指出:天寶二載的授權並未把兩條線併為一條。

就制度史而言,這是貢舉系統與宗教行政系統的一處接榫:一所以考試取士為名而設的學校,其首長取得了京城道教場所的督導權。但要進一步論其實效,材料就不足了。現存文獻未見任何一件由崇玄館學士或大學士行使此權的具體案例——無牒文,無處分記錄,無爭議見於奏議。因此本文只能就授權文本論其設計,不能論其運作;此處恰是既有研究著墨較少而材料亦最薄的一處缺口。

可以與之並觀的,是館屬事務中另一項可見的活動:太清宮崇玄館「元置楷書二十人寫道經」(《唐會要》卷六十四貞元六年條)。抄經二十人的編制,與「都檢校」的場所職權同屬館—宮一體的表現,說明改館之後,崇玄館的可見作業已相當程度地落在宮觀事務上。至於後人的追溯性評價,馬端臨在《文獻通考》崇玄署條下按語雲:「但天寶間所置崇玄館大學士二人,以宰相為之,則又景靈、玉清宮使、譯經使所取法也。」(《文獻通考》卷五十五)這是元人以宋制回望唐制的判斷,非唐代的自我描述,引用時須標明其性質;但它至少說明,宋元人已把崇玄館大學士讀作一種宰相帶銜的宮觀差遣,而不是學官。

(五)廟中的政治圖像:聖容、宰相石像與天寶八載「四真列侍」之制

廟中的像設,《唐會要》記其序列甚明:「廟初成,命工人於太白山砥石為玄元皇帝聖容,又採白石為玄宗聖容,侍立於玄元皇帝之右,衣以王者袞冕之服。又於像東設立白石,為李林甫、陳希烈像;林甫犯事,又改刻石為楊國忠代焉。至德中,克復上都,盡毀瘞之。」(《唐會要》卷五十)《舊唐書‧禮儀志四》所記大同而細節有出入,並補出像的材質工藝取王者袞冕之服、以繒彩珠玉為飾,又謂「及林甫犯事,又刻石為楊國忠之形,而瘞林甫之石。及希烈、國忠貶,盡毀瘞之」(《舊唐書》卷二十四)。三層序列由此可見:中為聖祖玄元皇帝,右為當朝天子,像設之東為宰相。

繫年互歧須先交代。《唐會要》把宰相石像繫於天寶元年「廟初成」之時,而《舊唐書‧玄宗紀下》另有明文:天寶九載「九月壬子,於太清宮刻石為李林甫、陳希烈像,侍於聖容之側」(《舊唐書》卷九)。兩說相差八年。可能的解釋是分次增刻,或政書追敘時把後事併入初成條下;現存材料不足以裁斷,宜兩存待考。毀像的時點同樣有兩說:《唐會要》繫於至德中收復上都之後,《舊唐書》則繫於希烈、國忠獲貶之時。

像的可替換性,是本節最可立論之處。李林甫犯事,改刻楊國忠之形代之,並將林甫之石瘞埋;及至希烈、國忠相繼獲貶,其像又一併毀瘞。祭祀性的神像不會隨人事更迭而更換材質與面目,能被如此處置的,只能是政治性的紀念物。換言之,宰相入廟的依據不是宗教身分,而是當下的權位。至於其制度上的憑藉,李林甫天寶十載加官詔所列結銜可作參證:「開府儀同三司、行尚書左僕射兼右相、崇玄館大學士、集賢院學士、太清太微宮使、脩國史、上柱國、晉國公林甫。」(《冊府元龜》卷三二九)「崇玄館大學士」與「太清太微宮使」兩銜並列,正是宰相得以在聖祖廟中佔有位置的職名依據——此為推論,非文獻明言,然二者的對應甚為整齊。館職的政治屬性,在廟中的石像上得到了最具體的表現。

天寶八載的一項增制,則把圖像與課程接了起來。是年閏五月五日製:「文宣王與聖祖同時,俱為教首,雖考言比德,理在難明,而問禮序經,跡親授受……宜於太清、太微宮聖祖前,更立文宣王道像,與四真列侍左右。」(《唐會要》卷五十)孔子以「道像」之形入太清、太微二宮,與四真人列侍於聖祖之前,是三教位序的一次圖像化編排。所謂「四真」,即天寶元年獲號的南華、通玄、沖虛、洞靈四真人(《唐會要》卷五十天寶元年二月、三月兩條)。

值得細辨的是四真與四經的不重合。廟中的四真為莊、文、列、庚桑四子(老子居中為聖祖,不在四真之列);而崇玄館課試的四經為《道德》《南華》《通玄》《沖虛》,《洞靈真經》因「人間少本」「道士等全無習者」而奏請待業成後再行(《唐會要》卷六十四天寶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詳第四章)。於是出現一組張力:《洞靈》之神已在天寶八載列侍於聖祖之側,而《洞靈》之書在考場中仍未行用。圖像制度的完成度高於考試制度的完成度——前者只需一次制敕與若干工料,後者卻要有本可據、有師可傳、有業可成。這一落差,正可用以量度天寶年間崇道工程中「象徵」與「實作」兩層的距離。

(六)石刻著錄所見唐玄宗八分書《道德經》幢:宋人金石目錄的證據限度

與廟中像設、館中寫經並列的第三種物質形態,是石幢。宋人陳思彙錄前人著錄而成的《寶刻叢編》中,有兩條與《道德經》幢相關。其一在卷十四兩浙西路蘇州(宋平江府)條下:「唐老子道德經幢:唐明皇八分書」,小字注出處為《諸道石刻錄》。其二在卷三京西南路襄州條下,著錄有「道德經幢」,其下小字作「五碑,諸道石刻錄」(〔宋〕陳思,《寶刻叢編》卷三、卷十四)。

第二條的讀法須先校正。若把「五碑」讀作該幢有五石,便會得出襄州道德經幢為五石一組的結論;但依《寶刻叢編》的著錄體例,這類小字乃總注前列數條的共同出處。就襄州條的行次看,「五碑」之前正好連列「大將軍席肅公之神道」「陳仁稜書彌陀經」「延慶院重修法堂記」「韓思復碑」「道德經幢」五目,故「五碑,《諸道石刻錄》」是說此五條並出於《諸道石刻錄》。同書卷十四臨安府條末亦有「四碑並《諸道石刻錄》」的同型小字,可為體例之證。此一校正雖細,卻直接關係到能否據以推論經幢的形制規模,故不可含糊。

其次是目錄本身的證據性質。《寶刻叢編》是「錄目之錄」——陳思彙輯《集古錄》《金石錄》《諸道石刻錄》《復齋碑錄》《訪碑錄》等前人著錄編次成書,多數條目僅存標題、書者與出處,不記行款、尺寸與立石年月,也不能保證編者親見原石。因此其證據力止於「某地曾有此石見於某書著錄」。更進一層的限度是:蘇州條「唐明皇八分書」的判斷來自《諸道石刻錄》,而該書今已不傳,其判定的依據無從覆核。玄宗善八分書,是書史上的通說;但通說可以支持一項著錄的可信度,不能替代對具體某石的鑑定。

因此本文所能作的最低限度陳述是:宋人金石目錄在不止一地著錄有《道德經》幢,其中一條繫於「唐明皇八分書」名下。這一著錄事實,與開元二十一年御注頒行、詔天下家藏《老子》一本的政策方向相合(《舊唐書》卷八;《通典》卷十五,詳第三章),可作為《道德經》文本以石幢形制在諸道流佈的旁證。至於現存某地某幢的立石年月、行款、書者與真偽,須另據金石專書、考古簡報與館藏著錄核實,本文不代為斷定;凡逕以宋人目錄指認今存實物者,其推論步驟宜逐一檢驗。

把三種物質形態並置,本章的線索便可收束。石幢是經文的物質化,廟像是經名與人格的物質化,館中二十名楷書手的寫本則是課本的物質化。三者出自同一段時期、同一套政策,卻分屬不同的完成度:石幢與廟像可以由一道制敕在數月間造成,寫本與課業則需要底本、校定與傳習的時間。天寶二載的改館,把一所學校升格為宰相帶銜、兼領宮觀的複合機構,其升格的速度屬於前一類;而它所要培養的學業,屬於後一類。制度性格的判斷,或許正應從這一速度差上著眼。

七、兩條平行的身分通道:崇玄生徒的入仕之路與道士的名籍管理

(一)崇玄署與崇玄學/館:名稱相近而職能有別

唐代官制中以「崇玄」命名者有兩個系統,名相近而所指不同。其一是崇玄署,屬職官序列中的常設官署:「崇玄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府二人,史三人,典事六人,掌固二人。令掌京都諸觀之名數、道士之帳籍,與其齋醮之事。丞為之貳。」(〔後晉〕劉昫等,《舊唐書》卷四十四,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5)《唐六典》卷十六與《新唐書》卷四十八所記職掌,文字大體相同。其二是開元末所置的崇玄學,天寶二載改稱崇玄館,附設於玄元皇帝廟(後改稱太清宮、太微宮)系統,有博士、助教(後改稱學士、直學士)、生徒員額與資蔭條件。二者同以「崇玄」為名,又同與道門相涉,故在現代論述中常被合併敘述,甚至被說成崇玄署下轄崇玄學。就現存明文而言,這一隸屬關係並無直接記載,宜作待考。

職掌的性質差別頗為清楚。崇玄署所掌的三項——諸觀名數、道士帳籍、齋醮之事——都指向宗教場所與宗教人口的行政管理。同條所繫的其餘規定更能見其性格:「新羅、日本僧入朝學問,九年不還者編諸籍。道士、女官、僧、尼,見天子必拜。凡止民家,不過三夜。出踰宿者,立案連署,不過七日,路遠者州縣給程。」(〔宋〕歐陽脩、宋祁,《新唐書》卷四十八,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5)外國僧人的編籍、宗教人員的居止與行程管制,屬於身分與人口管理的範疇,與教育、選舉並不相干。值得一併注意的是,這些條文同時涵蓋僧、尼與道士、女官,可見崇玄署的職權範圍並不限於道門一側。

崇玄學/館的職能則落在另一側:「其生,京、都各百人,諸州無常員。官秩、蔭第同國子,舉送、課試如明經。」(《新唐書》卷四十四)員額、資蔭、舉送、課試——四項都是學制與貢舉的語彙。杜佑統計唐代「合入官者」各色員數時,把「兩京崇玄館學生二百員,諸州學不計」與「弘文、崇文館學生五十員」「國子、太學、四門、律、書、算凡二千二百一十員」「州縣學生六萬七百一十員」並列(〔唐〕杜佑,《通典》卷十五,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88)。被編入「合入官者」的統計序列,這件事本身就說明崇玄館學生在制度上被視為待選的官員候補人群,而不是宗教專業人員。

混淆之所以發生,一部分是志書體例造成的。《新唐書》卷四十八把「崇玄學博士一人、學生百人」寫進崇玄署條的自注,並接著在同一段自注中排出開元二十五年置學於玄元皇帝廟、天寶元年兩京置博士助教各一員、天寶二載改館、寶應永泰間學生存者亡幾、大曆三年復增至百人,以及道士隸屬機關的歷次位移。這是修志者把同名、同類材料聚於一處的處理方式,並不等於二者在行政上有統屬關係。與此相對,天寶元年二月的敕文交代玄元廟的人力配置時說:「並差宗正寺官一員,及差戶灑埽。兩京崇玄學各置博士、助教一員,學生一百人,資蔭正同國子學例。」(清刊《唐會要》卷五十,該本避諱作「崇元學」)差宗正寺官與置崇玄學博士是並列的兩事,通篇未及崇玄署。

天寶二載以後,兩系之間出現一次制度上的交叉:「兩京玄元宮及道院等,宜委崇玄館大學士都檢校,務在精修,勿令喧雜;仍不更隸宗正,其道士等名籍任依常式。」(清刊《唐會要》卷五十)《唐會要》卷六十四同事作「並委崇玄館學士都檢校」,「大學士」與「學士」兩見,屬異文,待考。值得注意的是敕文後半句:檢校權移交崇玄館,道士名籍卻「任依常式」——名籍作業並未隨之併入館中。換言之,天寶二載的改制擴張了館職的宗教行政權,卻沒有把兩條制度線合而為一。至於會昌年間館職性質的再度變化,屬第八章的範圍,此處不論。

(二)生徒身分之辨:俗家官宦子弟說的證據鏈與「以學生代齋郎」的旁證

「崇玄學培養道士」是一種流傳頗廣的簡化說法。它之所以順口,是因為「道經」「玄元廟」「道舉」三個詞放在一起,很容易讓人假定其產品應當是宗教專業人員。然而現存材料所支持的,較可能是另一個結論:崇玄學的生徒是俗家的官宦子弟,其出口是貢舉與吏部銓選,與道士的資格取得分屬兩套行政程序。支持這一判斷的材料,可以分作資格條件、考試程序、文書用語、統計歸類與人物實例五個層面;五者出自不同的文獻系統——正史職官志、政書所錄敕文、奏議、統計與列傳——彼此獨立而互相加強,其合力比任何單條材料都強。

資格條件一側有兩處文字互證:「官秩、蔭第同國子」(《新唐書》卷四十四)與「資蔭正同國子學例」(清刊《唐會要》卷五十)。蔭第(資蔭)是門蔭資格,以父祖官品為據,國子學的入學資格向來與品階掛鉤。可資比照的是弘文、崇文兩館:「宏文、崇文兩館生,皆以資蔭補充,所習經業務須精熟,楷書字體皆得正樣,通者與出身,不通者罷之」(《唐會要》卷七十七,廣德元年七月二十六日敕);貞元六年九月敕又稱兩館學生「皆選勳賢冑子」,並斥責「或假市門資,或變易昭穆」的冒濫。崇玄學既比附國子學例,其生源所指涉的社會群體,與出家入道者顯然不是同一批人。

第二條旁證是「以學生代齋郎」。《新唐書》卷四十八自注:「天寶元年,兩京置博士、助教各一員,學生百人,每祠享,以學生代齋郎。」清刊《唐會要》卷五十所錄天寶元年二月二十日敕作「每祠享所齊郎,便以學生充當」(「齊郎」即「齋郎」,該本形近之訛)。齋郎在唐制中屬祭祀執事,由品官子弟充任,並有經考試而後授官的路徑可循(參《新唐書》卷四十八郊社署相關條文)。把崇玄學生派充太清宮祠享的齋郎,等於把他們放進門蔭系統的祭祀執事序列之中。此條在既有論述中被引用得不多,卻是身分判定上分量較重的一項旁證。

第三條是文書用語的分辨。天寶元年五月宰臣奏議論《洞靈真經》難以推行時說:「其《洞靈真經》,人間少本,臣近令諸觀尋訪,道士全無習者,本既未廣,業實難成。」而同一篇奏文論及當年考試安排時,稱「今冬崇玄學生望且準開元二十九年正月詔條考試」(清刊《唐會要》卷五十;《唐會要》卷六十四、卷七十七所錄文字小異)。同一文書之內,「道士」與「崇玄學生」兩詞分用而不相混;奏者要到道觀中去尋訪經本,正因為崇玄學生手上沒有此書。若二者是同一群體,這句話無法成立。

第四條是人物實例。陳少遊的記載保存了館內教學的實況:「少遊幼聰辯,初習《莊》《列》《老子》,為崇玄館學生,眾推引講經。時同列有私習經義者,期升坐日相問難。及會,少遊攝齊升坐,音韻清辯,觀者屬目,所引文句悉兼他義,諸生不能對,甚為大學士陳希烈所嘆賞……既擢第,補渝州南平令。」(《舊唐書》卷一二六)獨孤及則「天寶末,以道舉高第補華陰尉」(《新唐書》卷一六二)。二人的出路都在州縣文官。元載本傳作「天寶初,玄宗崇奉道教,下詔求明莊、老、文、列四子之學者。載策入高科,授邠州新平尉」(《舊唐書》卷一一八),此處須留意其用語是「下詔求……之學者」,形制與天寶七載五月詔「天下諸色人中有通明《道德經》及《南華》等四經,任於所在自舉」的訪擇之法相近,未必等同崇玄館生徒的歲舉;把元載逕稱為崇玄館學生,證據上稍嫌跳躍。

可用來支持相反主張的材料約有三項,宜逐一檢討:崇玄館後來領兩京玄元宮及道院;太清宮崇玄館置楷書手二十人抄寫道經(《唐會要》卷六十四,貞元六年十二月給事中盧微奏);以及會昌五年以道士充崇玄館學士(《舊唐書》卷十八上;〔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卷二四八,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56,人名作「劉玄靜」)。前兩項所涉是機構職能與館屬工役,推不到學生身分;第三項是館職而非生徒,且事在九世紀中葉,與開元、天寶相隔百年,回推有時代錯置之虞。較穩妥的處理,是把崇玄館的人員分作三層——生徒(俗家舉子)、學官(博士、學士,其中或有兼具道教學養乃至具道士身分者)、館屬工役(如楷書手)——分層敘述,而不以「崇玄館培養道士」一語籠統概括。

(三)「鴻臚—宗正—司封—功德使」:道士女冠隸屬的多次位移及其性質差異

與生徒一線平行的,是道士、女冠的名籍管理。其隸屬機關在唐代前後有數次位移,材料須嚴格按時間排列,不可倒置。《唐六典》卷十六崇玄署注述其前史:北齊有昭玄寺掌釋、道二教,後周有司玄中士、下士掌道門之政,隋置崇玄署令、丞而以署隸鴻臚寺,煬帝改佛寺為道場、道觀為玄壇,各置監、丞;唐初又置諸寺、觀監隸鴻臚寺,每寺、觀各監一人,貞觀中省(〔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十六,北京:中華書局,1992)。武后延載元年(694),僧、尼改隸祠部(《新唐書》卷四十八自注)。至此為止,宗教團體的行政歸屬大體徘徊於賓禮(鴻臚)與禮部(祠部)之間。

第一次具指標意義的位移在開元中。《唐六典》崇玄署注引敕文:「開元二十五年,敕以為『道本玄元皇帝之教,不宜屬鴻臚。自今已後,道士、女道士並宜屬宗正,以光我本根』,故署亦隨而隸焉。其僧、尼別隸尚書祠部也。」《新唐書》卷四十八自注則繫於開元二十四年,年份兩說待考,敕文本身則諸書一致。此次位移的性質值得細辨:鴻臚寺所掌為賓客外事一類,把道士置於其下,隱含一種「方外」的定位;宗正寺掌皇族屬籍,改隸宗正,等於在行政文書上把道門比附為李唐宗屬事務——「以光我本根」正是這層意思的官方表述。同時應注意,此敕移動的是道士、女冠的隸屬,崇玄署是「隨而隸焉」,其職掌本身並未改變。

第二次在天寶二載,道士改隸司封(《新唐書》卷四十八自注)。司封為吏部四司之一,職掌以封爵名號一類事務為主。此處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連結:宗正寺原本的作業方式,本就包括「凡大祭祀及冊命朝會之禮,皇親諸親應陪位預會者,則為之簿書,以申司封」(《舊唐書》卷四十四)。宗正造簿而申送司封,是既有的文書流程;《新唐書》崇玄署條所記道士、女官名籍「一以上宗正,一以上司封」,恰與這一流程同構。換言之,開元至天寶間道士名籍的走向,是被納入了皇親屬籍的同一套文書軌道。至德二載十一月二十七日敕「道士女冠宜依前屬司封」(清刊《唐會要》卷五十),則是亂後對此制的重申。

第三次位移在元和二年(807)二月,詔「僧尼道士同隸左右街功德使,自是祠部、司封不復關奏」(清刊《唐會要》卷五十;《新唐書》卷四十八自注同)。《新唐書》自注並記其前已「復置左右街大功德使、東都功德使、修功德使,總僧、尼之籍及功役」。這一次的性質變化幅度最大:功德使屬使職差遣,並非三省六部與九寺五監的正官序列,唐後期多由內廷系統的人物兼領(此點為多數研究者所論,具體人事沿革待考)。宗教人口的名籍與功役,自此由外朝的禮法行政移入內廷使職之手,與唐後期使職化的整體走向一致。

把四個階段排在一起,可以看到四種不同的行政邏輯:賓禮外事(鴻臚)—皇族宗屬(宗正)—封爵名籍(司封)—內廷使職(功德使)。這條線索與崇玄學/道舉一線始終平行:前者處理的是「誰是道士、道士在哪裡、由誰造冊」,後者處理的是「誰讀四子、誰及第、由誰授官」。二者在天寶二載有一次交叉——館學士(或大學士)都檢校兩京玄元宮及道院——但同一道敕文即聲明道士名籍「任依常式」,交叉並未導致合流。

(四)道士名籍:三歲一造與一載一度兩說,兼論《新唐書》道士統計數字之可疑

造籍制度的基本條文見《新唐書》卷四十八崇玄署條:「兩京度僧、尼、道士、女官,御史一人涖之。每三歲州、縣為籍,一以留縣,一以留州;僧、尼,一以上祠部,道士、女官,一以上宗正,一以上司封。」拆開來看有三層:度人有監臨(御史一人涖之);造籍以州、縣為作業單位;一造數份,縣、州各留其一,中央則依身分分送不同機關。這是把宗教人口的名籍作業掛在地方文書系統之上,其三年一造的節奏與唐代戶籍造籍的週期相合;二者是否為同一套地方作業的延伸,現存材料未明言,宜視為推論而非定說。

與此並存的是另一種週期。《唐會要》卷五十載天寶八載(749)八月二十日司封奏:「道士籍每一載一度,永為恆式。」一年一度與三歲一造之間,至少有三種可能的解釋:其一,二者分屬不同時期,天寶八載以後改為逐年造送,《新唐書》志文所記為較早的通制;其二,二者所指未必同一事,「三歲為籍」說的是造冊,「一載一度」的「度」或指度人的週期或申送的頻次;其三,志書條文本身是概括性的應然規定,未必逐年逐地照行。三說並存,宜標待考,不宜擇一而不加註明。另可注意,《新唐書》所記道士、女官名籍同時上送宗正與司封,而司封主掌道士名籍事在天寶二載以後,此條或有糅合前後期規定之嫌——此為推論,非文獻明言。

名籍之所以被反覆申嚴,與賦役關係密切。元和二年三月詔:「男丁女工,耕織之本;雕牆峻宇,耗蠹之源。天下百姓或冒為僧、道士,苟避徭役,有司宜備為科制,修例聞奏。」(清刊《唐會要》卷五十)此詔與同年二月改隸功德使之詔相距僅一月,二者合看,可知名籍管理在唐後期的現實功能有兩面:一面是宗教人口的行政掌握,一面是防止以入道規避課役。這也提示一個對照:道士名籍與崇玄生徒的資蔭簿籍,出發點根本不同——前者所防的是逃避賦役,後者所認的是門蔭資格;一為稽核,一為授予。

統計數字一項則須格外節制。《新唐書》卷四十八崇玄署條載:「天下觀一千六百八十七,道士七百七十六,女官九百八十八;寺五千三百五十八,僧七萬五千五百二十四,尼五萬五百七十六。」僧、尼一側平均每寺約二十餘人,而道士、女官合計不足兩千,攤到一千六百餘所宮觀,平均每觀約一人,比例明顯失衡。多數研究者認為此組數字有訛脫或統計口徑特殊(例如僅為某一年、某一系統或某一類名籍之數),不宜逕作全國道士總數使用,更不宜據以直接論斷道教與佛教的規模差距,因為分母是否可比,本身即成問題。更根本的困難在於志文未繫年,材料的時間斷限不明,這使它難以與任何一次具體造籍相對應。

方法上須反覆提醒的是:造籍條文是「應然」,統計數字是「所記」,二者都不等於「實然」。志書所載的週期與份數,是中央對地方作業的規定;地方是否按期造送、造送的內容是否核實,另需其他材料佐證,而這類材料在傳世文獻中相當稀薄。唐代宗教人口的實數,以現存材料難以復原。本題可以確定的,是國家對入道者建立了造冊、分留、上送與監臨的一套程序,並在唐後期把這套程序的主管權移入使職系統;至於數量規模,宜存疑而不強作論斷,尤不宜以一組來歷不明的數字支撐任何關於道教盛衰的通論。

(五)度牒與道官取證的節制:唐代明文所及與不可回推者

本章對兩組名詞採取節制的態度:一是「度牒」,二是「道錄」「威儀」一類專門道官職名。這兩組詞在道教制度史的通論性敘述中出現頻率甚高,且往往被順手繫於唐代。節制的理由不在於它們在道教史上不重要,而在於唐代明文所及的範圍,與這些名詞在後代所指的成熟制度之間,存在不小的距離。制度史寫作的一項基本要求,是把「文獻明文所載」「傳統相沿的說法」與「現代研究的推論」三者分開;把後代已經成熟的制度填進唐代的空白,看似補足了敘事,實際上是製造一種虛假的清晰,並使後續的比較失去基準。

唐代明文能夠支持的,大致有四項:崇玄署掌京都諸觀名數與道士帳籍;州縣三歲造籍、分留與上送;兩京度僧、尼、道士、女官有御史監臨;隸屬機關屢有位移。這四項共同指向一個事實——入道在唐代是受國家程序管制的行為,且有官方造冊。但「名籍」與「度牒」並非同一層次的概念:前者是官府掌握的名冊,後者是發給個人、可隨身為憑的文書。唐代發給個人憑證的普遍程度、名稱與形制如何,本章不作斷言,標待考。

不可回推者之一,是度牒的財政化。後代把度牒當作可頒賣、可折算的有價文書的做法,屬於另一個時代的財政現象;即使唐代已有某種形式的憑證,也不能據此把後代的鬻牒實踐回溯到開元、天寶。與此相關,元和二年三月詔所反映的是「冒為僧、道士,苟避徭役」,國家關心的是課役流失,這與後代主動出售憑證以取財的動機方向並不相同。把兩者混為一談,等於用後代的財政邏輯改寫唐代的稽核邏輯。

不可回推者之二,是道官體系。唐代道門的行政管理,現存明文集中在崇玄署—宗正寺—司封—功德使一線,亦即由一般官僚機構管理宗教人口與宮觀名數;至於教團內部具專門職名的道官體系於何時成立、名稱如何沿革,本章所據材料未能取得可徵引的唐代明文,故不作斷言,宜標待考。可行的表述是:若干道職名目在唐後期至五代逐漸可見,但凡涉具體職名與繫年,須另據可靠文獻逐條核實,切忌以宋以後的道官建制回推唐代。同理,宋代把道職納入考試(見第八章所論《諸州選試道職法》一類材料)是另一種制度設計,其出口在道職而非文官,不能倒轉過來用以說明唐制。

這種節制有其方法論上的意義。本章兩條通道之所以能夠分辨清楚,正因為兩側材料的密度極不對稱:崇玄生徒一側有員額、資蔭、課試、減選、銓注的成串明文,可以逐項復原;道士一側的明文則集中在「管理」(帳籍、居止、隸屬)而非「資格授予」。若用後代成熟的度牒與道官制度去補足後者,就會憑空造出兩條看似對稱的通道,並進而誘使人把崇玄學誤讀為道士的養成機構。與此相對照,僧官與僧尼名籍一側已有較具規模的專門研究(謝重光、白文固,《中國僧官制度史》,西寧: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白文固、趙春娥,《中國古代僧尼名籍制度》,西寧: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道教一側則相對薄弱,較集中者見林西朗,《唐代道教管理制度研究》(成都:巴蜀書社,2006);女冠的入道路徑與社會身分,可參 Jinhua Jia, Gender, Power, and Talent: The Journey of Daoist Priestesses in Tang China(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8)。這一材料密度的落差本身,就是本題尚待補足的研究缺口之一;而兩條通道在天寶二載那次交叉——館職者「都檢校」玄元宮及道院究竟如何行使其權——現存材料同樣不足以復原,只能存錄其制而闕其實。

八、亂後的曲折衰落與五代宋初的餘緒:從廩飼廢絕到道職試

(一)立科之本的退場:道舉停《老子》加《周易》

天寶末年,道舉的試業出現一次方向與崇道政令相反的調整。《唐會要》卷七十七「崇玄生(道舉附)」條記:「十三載十月十六日,道舉停習《道德經》,加《周易》,宜以來載為始。」(〔宋〕王溥,《唐會要》卷七十七;該本避諱作「崇元生」)《新唐書》卷四十四〈選舉志上〉則繫於前一年:「十二載,乃敕天下罷鄉貢,舉人不由國子及郡、縣學者,勿舉送。是歲,道舉停《老子》,加《周易》。」(〔宋〕歐陽脩、宋祁,《新唐書》卷四十四,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5)一作十二載、一作十三載,兩說待考;至於事件本身,兩書並無異辭。

這條記載值得專節處理,在於它與通行印象相牴。開元二十九年設學所定的試業以《老子》居首;天寶元年四子加真人號、其書改稱真經,《道德經》且經詔令置於諸經之首(第四章)。距此十餘年,作為立科之本的《老子》竟自道舉試目中退出。再往前一步看,天寶元年四月詔已把《道德經》撤出常科試業、僅留崇玄學生(〔宋〕王欽若等編,《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60)。兩事相接,等於《老子》先退出常科、再退出專科:在崇道政令最密集的十餘年之間,它反而從國家考場中全面消失。

《新唐書》把此事繫在「敕天下罷鄉貢」的同一年,並於其後接記「十四載,復鄉貢」。這一敘事層次提示一種較節制的解讀:天寶十二、三載間的選舉制度本在整體調整之中,鄉貢的罷與復兩年之內一往一返,道舉試業的更動或屬同一波作業的一環,未必出於專門的道教考量。此說的長處在於有同卷同段的上下文為據,短處是《新唐書》的繫年本身即與《唐會要》互歧,難以據以坐實。

其他解釋各有長短,宜並陳而不擇一。差異化說以為:《老子》既經詔令家藏、久為舉子共同課目,在專科中反而失去區別考生的功能,故以《周易》代之;此說對道舉一次調整較有說服力,卻不易解釋天寶元年明經先行停《老子》。尊經避試說以為:真經化與御注之後位階抬高,遂不宜再作帖試對象,即「尊之而不試之」;此說可同時涵蓋常科與專科兩次調整,但缺乏詔敕明文,屬推論。思想史一側另有以《易》釋《老》之風進入官學課程的推測,富於啟發而無制度證據,宜明確標為推想。目前尚無公認的解釋。

就制度形式而言,這次更動的後果有二。其一,科名與試業自此脫節:「道舉」之名仍在,而所試四經之首換成了儒門的《周易》,經目結構被打開一個缺口。其二,天寶元年費力建立的四經序列(乃至擬議中而未行的五經),在十餘年內即遭改動,可見所謂真經化的制度成果並不穩固。這一點與第四章所述官修目錄未及回改的現象方向一致:詔令層面的經典位階重編,並未在考試與目錄的操作層面同步固定下來。

(二)兵興之後的停與復:廩飼廢絕、寶應二年並停與「寶應三年六月」的年號問題

安史兵興對崇玄館的直接衝擊,有一條明文可據。《舊唐書》卷二十四〈禮儀志四〉敘國學興廢時說:「舊例,兩京國子監生二千餘人,弘文館、崇文館、崇玄館學生,皆廩飼之。十五載,上都失守,此事廢絕。」(〔後晉〕劉昫等,《舊唐書》卷二十四,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5)「廩飼」指官給廩食,是唐代官學維持生徒在館受業的物質條件。此條把崇玄館與國子監、弘文館、崇文館並列,一則再證其學制身分(第七章),二則指出它與其他官學同受一次財政性的斷裂——被切斷的不是科目,而是養士的錢糧。

同條接記:「乾元元年,以兵革未息,又詔罷州縣學生,以俟豐歲。」(《舊唐書》卷二十四)中央之外,地方學校亦在收縮,諸州崇玄學(天寶二載後或稱通道學,《通典》逕作道學)當在其中。《新唐書》卷四十八〈百官志三〉崇玄署條自注則以八字概括其後果:「寶應、永泰間,學生存者亡幾。」(《新唐書》卷四十八)三條合看,可知亂後十年之間該機構近乎瓦解。須留意的是,這三條所記俱屬「學」的一側;「科」是否同時停辦,另有材料。

科的一側在寶應二年(763)有一次全面性的停議。《通典》卷十五:「寶應二年六月,禮部侍郎楊綰奏,諸州每歲貢人,依鄉舉裡選,察秀才、孝廉。敕旨:『……其明經、進士、道舉,並停。』」杜佑於其下加案語:「旋復故矣。」(〔唐〕杜佑,《通典》卷十五,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88)《唐會要》卷七十六所錄敕旨作「其明經進士並停,道舉亦宜准此」;《舊唐書》卷二十四同事則作「其明經、進士並停。國子學道舉,亦宜准此」。三種文字所指相同而句讀與繫屬略異,「國子學道舉」一語尤易生歧解——是「國子學、道舉」並列,抑或「國子學道舉」連讀,斷句兩可,宜兩存。

《唐會要》卷七十七另有一條長期懸為疑點的記載,緊接天寶十三載停《老子》條而下:「至寶應三年六月二十日,道舉宜停。七月二十六日敕,禮部奏:道舉既停,其崇玄生望付中書門下商量處分。」(《唐會要》卷七十七)疑點在於寶應年號僅有二年(762—763),寶應二年七月已改元廣德,本無「寶應三年」;既往處理多止於指出此點而標待考。若與同書卷七十六對讀,或可再進一步:卷七十六記楊綰奏行鄉舉裡選事在「寶應二年六月二十日」,其奏上貢舉條目則在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兩卷所記的月日完全相同,六月二十日、七月二十六日各一見。這使「寶應三年」為「寶應二年」傳寫之訛的可能性明顯提高,兩處所指當是同一次停科及其後續處置。此為對勘所得的推論,非文獻明言,行文時仍宜標明。

七月二十六日敕所反映的程序值得留意:道舉既停,禮部隨即奏請把崇玄生「付中書門下商量處分」。這句話說明兩事。其一,科與學是兩個可以分離的單位——停的是科目,生徒則需另案安置,其歸屬並不隨科目自動消滅。其二,科目的存廢由禮部主之,生徒的處置權則上呈宰相機構;這與第五章所述舉送、課試在禮部而銓注在吏部的分工,同屬一組職權劃分。至於商量的結果如何,現存材料未見下文,待考。

(三)大曆三年重建至貞元四年罷大學士、貞元六年寫經:一條非直線的曲線

停議之後不到五年,即有明確的重建。《唐會要》卷七十七:「大曆三年七月,增置崇玄生員滿一百。」《新唐書》卷四十八自注所記相合:「寶應、永泰間,學生存者亡幾。大曆三年,復增至百人。」兩條出自不同文獻系統而互證。「增置……滿一百」的措辭尤可玩味:它預設原有員額未滿,是把殘存的生徒補足到天寶以來的定額,而非新設一學。因此,通行敘述中「安史亂後迅速衰落」一語若不加限定,會遮蔽這一次實質的恢復。

科的一側也有恢復的旁證。大曆十一年(776)五月論冬集之敕,把「禮部送進士、明經、明法、宏文生及崇賢生、道舉等」列入依書判資蔭量定冬集的序列(《唐會要》卷七十五)。停於寶應二年的道舉,至大曆十一年重新出現在吏部銓注的分類之中,正可為杜佑「旋復故矣」四字作註。學額補足與銓注復列,一在學、一在科,時間相隔八年,構成亂後重建的兩個側面。

建中二年(781)二月,中書門下奏:「準制,崇玄館學生試日減策一道者,其崇玄館附學官見任者,既同行事,理合霑恩,唯策一道不可,更減大義兩條。」奉敕依奏(《唐會要》卷七十七;《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同事文字小異)。此條有兩層信息:其一,館與科在德宗初年仍在運作,且有「附學官」這一類兼習者列名其中;其二,減試的優待再度加碼。若把天寶二年減試帖策各一條、天寶七載選時減一選、建中二年再減策一道與大義兩條排在一起,優待的密度是逐次上升的——這條曲線可視為成效的反向指標(參第五章、第九章)。

與此同時,館格則在下降。《新唐書》卷四十八自注:「貞元四年,崇玄館罷大學士。」大學士一職自天寶二載置、由宰相帶銜(第六章),至此罷去,館職與宰相層級的綁定關係結束。同一段自注緊接著記左右街大功德使、東都功德使、修功德使之置,兩事並列於一處,恰好標示出唐後期宗教行政重心的轉移方向:館的政治分量下降,使職的分量上升(第七章)。

貞元六年(790)十二月的一條奏請,則透露此時館務的重心所在:「給事中盧微奏:『太清宮崇玄館,元置楷書二十人寫道經,已足,請不更補置。』敕旨依奏。」(《唐會要》卷六十四)值得注意的是這條記載的語氣是裁減:抄經人力被認為「已足」,因此不再補置缺員。它同時證明兩事——貞元間崇玄館仍有實際運作,而其可見的作業已偏向寫經一側;至於同時是否仍有生徒在館受業,此條未及,須另求證據。

把天寶十五載至貞元六年的數條記載連成一線,其形狀並非單向下滑:廩飼廢絕(756)—州縣罷學(758)—停科(763)—學額補足(768)—銓注復列(776)—減試加碼(781)—罷大學士(788)—裁減寫經人力(790)。停與復、加碼與降格交錯出現。方法上須提醒的是,這些記載大半是政令,記的是應然;實際在館人數與每歲及第人數如何,現存材料難以復原,宜存疑而不強作論斷。

(四)會昌年間館職道官化與館名歧異:崇玄館/玄元館

會昌年間出現兩條與館相關的記載,而館名不一。《新唐書》卷四十八自注:「會昌二年,以僧、尼隸主客,太清宮置玄元館,亦有學士,至六年廢。」《舊唐書》〈武宗紀〉與《資治通鑑》則作「崇玄館」。玄元館與崇玄館是同一機構的異名,抑或太清宮中另置一館,文獻未明言,宜兩存待考。可以確定的是:此時與館相繫的職名仍作「學士」,所附麗的空間仍是太清宮,即天寶二年由西京玄元廟改名而來的那一所(第六章)。

出任館學士者的身分則發生了根本變化。《舊唐書》卷十八上〈武宗紀〉:「以衡山道士劉玄靖為銀青光祿大夫,充崇玄館學士,賜號廣成先生,令與道士趙歸真於禁中修法籙。」《資治通鑑》卷二四八所記略詳,人名作「劉玄靜」:「以衡山道士劉玄靜為銀青光祿大夫、崇玄館學士,賜號廣成先生,為之治崇玄館,置吏鑄印。玄靜固辭,乞還山,許之。」(〔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卷二四八,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56)繫年互歧:《舊唐書》繫於會昌元年(841)六月,《資治通鑑》繫於會昌五年(845)冬十月,《玉海》卷一一二引《唐會要》亦作會昌五年十月(〔宋〕王應麟,《玉海》卷一一二)。人名「靖」「靜」二形並見。年月與人名俱待考,事件本身則諸書一致。

《資治通鑑》獨有的「為之治崇玄館,置吏鑄印」八字,是理解此事性質的關鍵。修治館舍、配置屬吏、鑄造官印,是重建一個行政單位的完整動作,而非單純的加銜。耐人尋味的是受任者的反應:玄靜固辭,乞還山而得許。這與天寶年間宰相帶大學士銜、館學士得以「都檢校」兩京玄元宮及道院的格局恰成對照——同一名號,在天寶是政治權力的一部分,在會昌則成為給予方外之士的封賞,而受賞者未必樂於接受。

由此可以說,會昌年間發生的是館職的道官化:學士一職不再由士人學官或宰相充任,而成為道士的加銜。這一判斷須加三重節制。其一,所涉是學士(館職)而非生徒,不可據以回推開元、天寶的學生身分(第七章)。其二,此時館中是否仍有生徒受業、是否仍行教學,現存材料未見明文,待考。其三,「道官化」是本文用以描述職名歸屬變化的分析語,唐代並無此稱,更不宜與後代成熟的道官體系相牽合。

館的存廢節奏,此時已與宗教政策同步而非與學制同步。《新唐書》自注把會昌二年僧尼改隸主客、太清宮置玄元館、會昌六年館廢而僧尼復隸兩街功德使排在同一段之中,三事互相扣連。館的置與廢,落在武宗朝崇道抑佛政策的起訖之內,其興替所回應的是宗教政策的週期,而非取士需要的週期。這與開元、天寶時館附麗於廟學一體建制的情形,性質已經不同。

科的一側則另有節奏。大中十年(856)五月,中書門下奏禮部貢院「見置科目內,開元禮、三禮、三傳、三史、學究、道舉、法、算、童子等九科,近年取人頗濫……望起大中十年權停三年」(《唐會要》卷七十七)。權停三年是暫停而非廢罷,且道舉是九分之一而非被單獨點名者。其後《唐會要》同卷又錄進士皮日休上疏請以《孟子》為學科,語中稱「今國家有業《莊》《列》之書者,亦登於科」,因請「命有司去《莊》《列》之書,以《孟子》為主」,疏奏不答(《唐會要》卷七十七;該條繫於鹹通四年二月,與皮日休登第之年或有不合,繫年待考)。若此語可據,則九世紀後期以《莊》《列》登科之途仍在,而館的可考線索已止於會昌六年。館與科在唐後期分途而行,是既有敘述中較少被分開處理的一點。

(五)五代的停與復:《舊五代史》「重置明算、道舉」條及其繫年

入五代,道舉在十餘年間經歷兩次停廢與一次重置,材料集中於《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與《舊五代史》。後唐明宗長興元年(930)五月敕:「宏詞、拔萃、明算、道舉、百篇等科並宜停廢。」(《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明算」該本作異體字形)此敕的對象是一組「諸色科目」,道舉列名其中而非被單獨點名,處置方式與唐代大中十年九科權停相類。

重置之事見於兩書。《舊五代史》卷四十七載:「(九月)己酉,禮部貢院奏:進士請夜試,童子衣舊表薦,重置明算、道舉,舉人落第後別取文解,五科試紙不用中書印、用本司印。並從之。」(〔五代—宋〕薛居正等,《舊五代史》卷四十七;本文所據為四庫本,原文無句讀,「衣」疑當作「依」,此卷亦未直書年號)此條的繫年一向懸為待考。《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所錄同一奏事可補其闕,文作:「長興元年詔:進士、九經、五經、明經、五科、童子外,諸色科目並停。緣舊有明算、道舉,令欲施行。」該條前繫「末帝清泰元年九月」,次繫「二年七月」,再次即「九月,禮部貢院言」,年次連貫可循。據此,此奏當在後唐末帝清泰二年(935)九月,與《舊五代史》九月己酉條相合。兩書互證之下,舊有的繫年待考之說可以收窄,暫定為清泰二年九月,惟《舊五代史》此卷版本問題仍宜以點校本覆核。

後晉高祖天福五年(940)四月,禮部侍郎張允奏請停廢明經、童子二科,理由是明經之業「多不究義,唯攻帖書」而每歲應舉者「少至五百已上,多及一千有餘」,童子則「念書背經則雖似精詳,對卷則不能讀誦」。奉敕的範圍卻大於所奏:「明經、童子、宏詞、拔萃、明算、道舉、百篇等科並停。」(《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道舉再度以「並停」的方式被裁去,而張允奏文通篇未及道舉一字——它是被順帶處理的對象。這一點與寶應二年楊綰之奏的情形頗為近似:兩次見於記載的停罷,道舉都不是議論的主角。

四年之後,後晉少帝開運元年(944)八月詔:「明經、童子之科,前代所設,蓋期取士,良謂通規。爰自近年,暫從停廢……其明經、童子二科,今後復置。」(《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復置的範圍限於明經、童子,道舉不在其列。此後五代諸朝的貢舉條制中未再見道舉重置的記載,故一般把開運元年視為道舉作為選舉科目的實際終點;惟「未見記載」與「確已廢絕」之間仍有距離,此係推論而非明文,宜標明其性質。

五代的停與復,性質與唐代不盡相同。唐代兩次見於記載的停議,一在寶應二年楊綰改行鄉舉裡選的整體改革之中,一在大中十年九科取人頗濫的整頓之中,論述框架是取士之道;五代的停復則夾在「諸色科目並停」與試紙用印、取解期限、夜試與否一類事務性條流之間,框架是貢院作業的裁併。更值得注意的是:五代諸條所論俱是科目,未見崇玄學或崇玄館重置的記載。學的一側自會昌六年之後已無下文,科則單獨存續了近百年——學與科在此徹底脫鉤,而科最終亦隨諸色科目一同裁去。

(六)宋代補道職與《諸州選試道職法》:出口為文官與出口為道職的分野

北宋另有一套與道經相關的考試,其記載集中於《宋史》卷一五七〈選舉志三〉。該志敘醫學諸科之後接敘:「補道職,舊無試,元豐三年始差官考試,以《道德經》《靈寶度人經》《南華真經》等命題,仍試齋醮科儀祝讀。」(〔元〕脫脫等,《宋史》卷一五七,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7)三點與唐制形成即時的對照:其一,此事被歸入「補道職」而非貢舉諸科之列;其二,命題經目除《道德經》《南華真經》外,加入《靈寶度人經》這一道教科教經典;其三,另試齋醮科儀祝讀,考的是儀式操作的能力。

政和間的做法更接近一套學制:「即州、縣學別置齋授道徒。蔡攸上《諸州選試道職法》,其業以《黃帝內經》《道德經》為大經,《莊子》《列子》為小經。提學司訪求精通道經者,不問已命、未仕,皆審驗以聞。其業儒而能慕從道教者聽。每路於見任官內,選有學術者二人為幹官,分詣諸州檢察教習。《內經》《道德經》置博士,《聖濟經》兼講。道徒升貢,悉如文士。初入官,補志士道職,賜褐服,藝能高出其徒者,得推恩。」(《宋史》卷一五七)大經、小經、博士、升貢、推恩——一整套語彙都借自儒學官學,形式上與唐代崇玄學比附國子、道舉比附明經頗為近似。

同條並記其推行的實況與終局:「陳州學生慕從道教,逾月而道徒換籍,殆與儒生相半。有宋瑀者,願改道徒內舍,獻《神霄玉清萬壽宮雅》一篇,特換志士,俟殿試。由是長倅以下受賞有差,其誘勸之重如此。宣和二年,學罷。」(《宋史》卷一五七)修志者「其誘勸之重如此」一語已含批評;自政和間開辦到宣和二年(1120)罷學,為時甚短。另《玉海》卷一一二「唐崇玄學」條末附「宋朝政和八年八月庚午建道學」,政和八年即重和元年(1118);諸書所繫年月互有出入,宜逐條標一說,不宜合併成一個確切的起訖。

唐宋兩制的分野,可自經目、試法與出口三處觀察。經目一側:唐代四子俱屬先秦子書而經真經化,宋代則以《黃帝內經》與《道德經》並列為大經,且《靈寶度人經》《聖濟經》入於命題與兼講之列,醫經與道教科教經典佔了相當比重。試法一側:唐代課試比附明經,行帖經、口義與時務策(第五章);宋代於經義之外兼試齋醮科儀祝讀,所考及於能否執行儀式。出口一側的差異最大:唐代道舉及第者「通者準及第人處分」,入吏部銓選而授州縣文官,元載、獨孤及、陳少遊三例俱如此;宋代則補道職、賜褐服,其產品是道職人員。

因此,把宋代道學逕視為唐代崇玄學的延續,是被表面相似所誤導的判斷。相似之處確實存在:兩者都由國家在州縣層級設學、都以道家經典命題、都借用儒學官學的語彙與升貢程序。但制度取向相反——唐代是把道經納入取士科目,以道經生產官僚;宋代是把道職納入學校考試,以學校生產道職人員。前者的落點在吏部銓選,後者的落點在道階與宮觀。中間又隔著五代近百年的科目裁併與學的空白,並無可資追溯的機構承接。較穩妥的表述是:兩次都是國家把道經放進學校與考試的嘗試,而所欲取得的東西不同。

就本題的分期而言,這條線索的終點因此有兩個。作為選舉科目,道舉止於後晉開運元年不復置之時;作為學校機構,崇玄館一線的可考記載止於會昌六年玄元館之廢。宋代的補道職與《諸州選試道職法》不是它的延續,而是另一次獨立而取向不同的設計。自天寶十二載或十三載《老子》退出道舉試目算起,至宣和二年宋代道學罷廢,三百六十餘年之間,國家與道經的制度性關係反覆變換形狀;反覆出現的,是國家一再試圖以學校與考試的形式處理道經,而每一次所欲取得者並不相同。

九、研究史的四期與未決爭議:兼辨「崇玄」與「重玄」

(一)研究史四期:文獻學奠基、問題化、制度史深化、社會史與新材料

崇玄學與道舉在現代學術中處境特別:幾乎每部唐代科舉通論與道教通史都會提到它,卻少見以此為題的專著。多數著作以數百字帶過,重複同一組史料(《新唐書》卷四十四〈選舉志上〉、《通典》卷十五、《唐會要》卷六十四與卷七十七、《舊唐書》卷九),並複製同一組結論。本題的研究史,與其說是學說更迭的紀年,不如說是「這題目被放進哪一個學科的抽屜」的變化史。以下四期為描述性分期,各期互有重疊,非斷代硬界線。

第一期為文獻學奠基期,約一九三〇至一九六〇年代。此期道教研究的主軸是道經目錄與道藏源流,制度問題附見於科舉通論。陳國符對唐代道經編目與《開元道藏》相關記載的梳理,是後來討論崇玄館寫經與道經流通的必經之路(陳國符,《道藏源流考》,北京:中華書局,1963)。同期學界對唐代《老》《莊》註疏的輯佚校理,亦使成玄英一系的文本重新可讀(輯校本的初刊年次與形式待考)。此期尚未把崇玄學與道舉當作獨立課題,四子真經化多被視為玄宗個人崇道的插曲。

第二期為問題化期,約一九七〇至一九八〇年代,轉折由西方漢學與日本學界共同促成,核心命題是:玄宗朝的道教措施不是個人嗜好,而是一套可分析的統治正當性工程。本恩的博士論文較早系統處理玄宗朝道教政策群,把崇玄學、道舉、玄元皇帝廟與真經封號放進同一組措施理解(Charles D. Benn, "Taoism as Ideology in the Reign of Emperor Hsüan-tsung (712–755)," PhD diss., University of Michigan, 1977),其濃縮版見論文集(Charles Benn, "Religious Aspects of Emperor Hsüan-tsung's Taoist Ideology," in David W. Chappell ed., Buddhist and Taoist Practice in Medieval Chinese Society,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87, pp. 127–145)。羅比內為《老子》註疏史奠定分期骨架(Isabelle Robinet, Les commentaires du Tao tö king jusqu'au VIIe siècle, Paris: Collège de France, Institut des hautes études chinoises, 1977),使後人得以判斷崇玄學課程所依託的注釋傳統;日本方面有宮川尚志〈唐の玄宗と道教〉,《東海大學紀要‧文學部》第三十輯,1979(發表年一說一九七八,待考)。麥大維之作雖以儒學官學為主軸,卻提供了「國家如何以學校與考試塑造知識階層」的分析架構,是把崇玄學放回國家學制而非道教史來看的關鍵參照(David McMullen, State and Scholars in T'ang Chin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韋思坦之作則提供佛教一側的對照組(Stanley Weinstein, Buddhism under the T'an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第三期為制度史深化期,約一九九〇至二〇〇〇年代,特徵是專著化與考證化。巴瑞特把玄宗朝措施放進整個唐代的長弧線(T. H. Barrett, Taoism under the T'ang, London: Wellsweep, 1996;中譯本,濟南:齊魯書社,2012),多位書評者指出其幾乎全從朝廷政策角度立論,對地方與教團實作著墨較少。熊存瑞對玄宗朝道教禮制創新的細密考證,是討論崇玄館「都檢校兩京玄元宮及道院」職能的重要對照(Victor Cunrui Xiong, "Ritual Innovations and Taoism under Tang Xuanzong," T'oung Pao 82.4–5, 1996, pp. 258–316)。柯睿的通論則對「唐代道教是否為國教」持保留立場,強調政策的間歇性與地方教團的自主性(Russell Kirkland, "Daoism in the Tang (618–907)," in Livia Kohn ed., Daoism Handbook, Leiden: Brill, 2000, pp. 339–383)。中文方面此期出現三條互不隸屬的線索:科舉學線(傅璇琮,《唐代科舉與文學》,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86;吳宗國,《唐代科舉制度研究》,瀋陽:遼寧大學出版社,1992;高明士,《隋唐貢舉制度》,臺北:文津出版社,1999;陳飛,《唐代試策考述》,北京:中華書局,2002),長處是把道舉放進「舉—選—銓」的流程;道教管理制度線(王永平,《道教與唐代社會》,北京: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林西朗,《唐代道教管理制度研究》,成都:巴蜀書社,2006),把崇玄署、崇玄學與齋醮管理合在一個行政框架裡;思想史線(劉屹,《敬天與崇道:中古經教道教形成的思想史背景》,北京:中華書局,2005),對理解四子何以能被真經化有間接幫助。三條線的共同特徵是:道舉在各自的敘事裡都居於配角位置。

第四期為社會史、性別史與新材料期,約二〇一〇年代至今。雷聞之作在中文學界影響較廣,其方法論貢獻在把國家祭祀從儒家標籤中解放出來,改以信仰體系與中央—地方互動為分析軸(雷聞,《郊廟之外:隋唐國家祭祀與宗教》,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增訂本,2024);對本題的直接意義是:崇玄學的「兩京及諸州」佈點與玄元皇帝廟的全國佈點出自同一道詔令的兩面,應當合看而非拆開處理。金瀅坤把重心移到中晚唐五代,正好覆蓋道舉衰落與五代餘緒的時段(金瀅坤,《中晚唐五代科舉與社會變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賈晉華以墓誌與詩文重建唐代女冠的社會身分,其「入道—受度—社會流動」分析提供了與「生徒—及第—入仕」平行的另一條路徑(Jinhua Jia, Gender, Power, and Talent: The Journey of Daoist Priestesses in Tang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8)。土屋昌明一系則把玄宗朝道教的域外面向帶入視野(《洞天福地研究》第十號,2021)。近例又有以石刻重建道經誦讀實作者,可用來檢驗「崇玄學讀四子」與「道士誦經」是不是同一種文本實踐(Tyler Feezell, "Master Yin's Mellifluous Chanting: Daoist Scripture Recitation in Tang Dynasty Epigraphy," Journal of Chinese Religions 52, 2024, pp. 29–77)。

四期合觀,可見一個持續的結構性缺位:至今未見以崇玄學與道舉為題的專著,也未見道舉出身人物的系統輯考。研究史的推進多來自旁及——科舉制度史提供流程框架,國家祭祀史提供廟學一體的視野,註疏史提供課程背景,卻少有研究把三者接在同一條制度鏈上。

(二)五種方法論取向及其解釋力邊界

現代研究處理本題大致有五種取向。指出各自的邊界並非為了排序高下,而是因為本題材料結構特殊:條文密而執行痕跡稀,每種取向都會在某處碰到材料的盡頭,越過盡頭的推論往往即是既有論述中易出錯之處。

第一種是職官與法制考證。此路長於員額、品秩、隸屬與程序的釐清,本題中大學士一人或二人、開元二十九年置崇玄博士一員與天寶元年置博士助教各一員、諸郡改稱「通道學」或「道學」諸異文,正需這種取向清理。其邊界在於《唐六典》《唐會要》所記多屬制度應然:當文獻只留條文而無執行痕跡,考證取向容易把「詔令說要做」讀成「事情已做成」——《新唐書》卷四十八注於諸郡通道學下明言「未幾而罷」,即是條文與實況落差的提醒。

第二種是政治文化史與意識形態分析。此路把制度視為正當性生產機制,尤其適合處理宰相帶崇玄館大學士銜、太清宮中刻宰相石像侍立聖容之側一類現象。風險在於容易滑向「一切都是政治」的化約論,把宗教內部的邏輯(經典位階、傳授次第、齋醮實作)當成政治的裝飾;判別之法,是看該解釋能否處理反向事例,例如天寶年間《老子》先後退出明經與道舉試目一事。

第三種是宗教社會史。此路以墓誌、詩文與地方材料重建行動者,長於呈現制度以外的實作,潛在貢獻在補充道舉出身者的個案;短處在制度層級的精確性:墓誌體例重在門第與履歷,對考試科目往往一語帶過,難以據以復原課試程序,也難以區分歲舉及第與詔求自舉。

第四種是文本與詮釋史。此路處理四子註疏傳統與重玄思潮,是判斷「考什麼、怎麼讀」的必要基礎。邊界在於註疏史與考試實作之間缺乏直接材料連接:現存並無道舉題本,帖經取自四子何篇、策問方向為何均無可徵。以註疏的思想高度想像考場的實際內容,是本題常見的越界;較節制的做法是標明為推想,並與明經試策的研究方法對接。

第五種是新材料與跨域取向,以石刻、寫本與域外記載補傳世文獻之空白,是近二十年增量較明顯的方向。邊界在代表性:單件石刻或單篇墓誌能證明某地某時有某事,不足以論全國制度;宋人金石目錄雖著錄唐玄宗八分書《道德經》幢,但著錄與實物分佈是兩回事。

另有一項橫貫性提醒:制度史與思想史須分軌敘述而後合流。本題常見的失誤有二,一是用重玄思想的內容填補崇玄學制度的空白,把「課程用書」等同於「官方哲學」;二是用制度興衰論斷思想盛衰,把「館廢」等同於「學絕」。下一節即處理這組名實問題。

(三)「崇玄」不等於「重玄」:官方機構自名與現代分析語彙的名實之辨

兩名的來歷不同。「崇玄」是唐代官方機構的自名,且早於崇玄學:隋以崇玄署隸鴻臚寺,唐代崇玄署「掌京都諸觀之名數、道士之帳籍,與其齋醮之事」(《舊唐書》卷四十四〈職官志三〉;〔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十六,北京:中華書局,1992)。開元二十九年於玄元皇帝廟置崇玄學(一說開元二十五年,待考),天寶二載改為崇玄館。「重玄」則是現代學界為六朝末至初唐一股《老子》詮釋思潮所立的分析性名稱,語源出《老子》首章「玄之又玄」,代表人物多舉成玄英、李榮等,特徵是大量吸收佛教中觀的思辨資源(強昱,《從魏晉玄學到初唐重玄學》,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2;Friederike Assandri, Beyond the Daode Jing: Twofold Mystery in Tang Daoism, Magdalena, NM: Three Pines Press, 2009)。一為機構自名,一為後人所立的分析語彙,二者層級不同,不能因音近而互推。

時序也不支持「崇玄學即重玄學國家化」的說法。《新唐書》卷五十九著錄成玄英《老子》注、《莊子》疏諸書,並注記其貞觀五年(631)召至京師、永徽(650—655)中流鬱州(生卒年待考)。其活動集中於七世紀前中期,距崇玄學之設約隔百年。較穩妥的表述為:重玄思潮為唐代《老》《莊》註疏積累詮釋資源,崇玄學則是玄宗朝政治工程另起的制度安排,二者在材料上有交集而無制度上的承繼關係。此為時序推論而非文獻明言,唐人並未把兩者放在同一語脈中相互解釋。

真實的關聯是間接而可指認的。崇玄學課程以四子為本,而唐代四子註疏的主流資源之一即重玄一系;《新唐書‧藝文志三》道家類著錄成玄英諸書之外,尚有河上公注、王弼注、賈大隱《老子述義》、邢南和注、張湛注《列子》、李暹訓注《文子》等(《新唐書》卷五十九)。可以說重玄思潮提供了崇玄學可用的詮釋工具,但工具可用不等於機構歸屬,猶如明經以孔穎達義疏為業,不等於國子監是某一經師學派的機構化。至於玄宗《御注道德經》的思想歸屬是否採重玄立場,各家說法不一,待考;不宜以御注為橋樑,把官學與思想流派直接綰合。

第三重混淆來自避諱。宋以後刊本多改「玄」為「元」,「崇玄學」「崇玄館」時作「崇元學」「崇元館」,宋人書中偶亦見「宗玄」之形。同一制度在不同刊本中既呈現數種字面,而「重玄」又與「崇玄」音近形近,校讀時應先還原避諱與訛字,再判斷所指是制度名還是思潮名——這道手續看似瑣碎,卻是避免把兩個層次混為一談的前提。

(四)「國教化」提法的時代錯置風險與替代性描述語彙

支持「國教化」提法者,通常列舉六項事實:李唐奉老子為始祖、玄元皇帝廟全國佈點並改稱太清宮太微宮紫極宮、四子加真人號而其書改稱真經、崇玄學與道舉進入官學與貢舉、道士女冠改隸宗正寺這一皇族機構、崇玄署掌道士帳籍。天寶八載閏五月制更於太清、太微宮聖祖之前立文宣王道像,「與四真列侍左右」(〔宋〕王溥,《唐會要》卷五十),把儒門先師安置進道教的圖像秩序之內。

質疑者的理由大致有三:唐廷政策具間歇性與人事偶然性,難以構成連貫的國教體制;同期佛教並未被實質壓制,三教之間的資源分配更接近競爭而非取代;「國教」是近代政教關係的語彙,其預設(單一官方宗教、身分與信仰的綁定、他教在法律上受限)在唐制中缺乏對應項,以此描述唐代,等於先替唐人接受了一組他們未曾使用的分類。

更具體的檢驗來自本題材料本身。若以「國教化」概括天寶政局,有三件事不易安放:其一,天寶元年四月詔把《道德經》撤出常科試業,僅留崇玄學生(〔宋〕王欽若等編,《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60);其二,道舉終於停試作為立科之本的《老子》而改加《周易》,繫年一作天寶十三載(《唐會要》卷七十七)、一作天寶十二載(《新唐書》卷四十四),兩說待考;其三,本於毋煚《古今書錄》的《舊唐書‧經籍志》道家類仍作《文子》十二卷、《列子》八卷,未用真經之名(《舊唐書》卷四十七)。詔令層面的尊崇與考試、目錄層面的操作並不同步,這種不同步用「國教化」一詞難以表達。

較可行的替代做法,是改用範圍明確的描述性語彙,如「王朝道教」「國家道教」「道教的體制化」,或更貼近本題材料的「經典位階的行政重編」。唐人自己的用語則落在宗族與教化的語脈上:開元二十五年敕謂「道本玄元皇帝之教,不宜屬鴻臚,自今已後,道士、女道士並宜屬宗正,以光我本根」(《唐六典》卷十六);天寶七載五月詔開篇作「道教之設,淳化之源」(《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前者說的是皇室譜系,後者說的是風俗教化,二者都不是「國家宗教」意義上的概念。若仍要使用現代語彙,宜先聲明其為分析性用語並界定適用範圍,以免把後世的政教關係模型回推唐代。

(五)成效評估的兩難:天寶七載詔的自承、楊綰奏議與史料存活偏差

官方的自我評估見天寶七載五月詔:「頃列四經之科,將冠九流之首,雖及門求進頗有其人,而睹奧窮微罕聞達者。豈專精難就,為勸獎未弘?」此詔一面開放「天下諸色人中有通明《道德經》及《南華》等四經,任於所在自舉」,一面在吏部銓選給予崇玄生「減於常例以為留放」的優待(《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唐會要》卷七十七同事作「減於常例一選」)。設科數年而以詔書自問「勸獎未弘」,並以擴大來源與加碼優待為對策,是官方對成效不彰的正面承認,證據價值高於後人評論。

當時人的批評以楊綰之奏最直白。寶應二年(763)禮部侍郎楊綰奏議謂「近有道舉,亦非理國之體」,主張與明經、進士並停(《冊府元龜》所錄奏文;敕旨文字見《唐會要》卷七十六、《通典》卷十五、《新唐書》卷四十四,互有小異)。引用時須節制兩點:其一,楊綰同時主張停明經、停進士而改行鄉舉裡選之法,其批評是整體性的科舉改革論,非單獨針對道舉;其二,杜佑於其下加案語「旋復故矣」,可見此議並未真正落實。同理,大中十年(856)中書門下奏請權停三年者,是開元禮、三禮、三傳、三史、學究、道舉、法、算、童子共九科(《唐會要》卷七十七),道舉是九分之一而非被單獨點名的對象。

相反方向的證據同樣存在。大曆三年(768)七月「增置崇玄生員滿一百」(《唐會要》卷七十七;《新唐書》卷四十八注亦記寶應、永泰間學生存者亡幾,大曆三年復增至百人),可見亂後確有重建;大曆十一年(776)五月論冬集之敕,把道舉與明經、明法、宏文生等並列於銓注序列(《唐會要》卷七十五),可見道舉出身在吏部分類中確有其位置。可考及第者稀少與制度分類中的持續存在,構成一組須同時面對的張力。

規模參照亦有助於校準評價尺度。《通典》卷十五統計「合入官者」員數,列「兩京崇玄館學生二百員,諸州學不計」,同段並列國子等六學共二千二百一十員、州縣學生六萬七百一十員(〔唐〕杜佑,《通典》卷十五,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88)。以二百員對此二數,道舉本即小額科目,以「及第者少」責其失敗,是用不相稱的尺度衡量一個小額專科。

更根本的困難在史料存活偏差。現存可考的道舉相關出身者僅數例:元載(《舊唐書》卷一一八)、獨孤及(《新唐書》卷一六二「天寶末,以道舉高第補華陰尉」)、陳少遊(《舊唐書》卷一二六,記其為崇玄館學生「攝齊升坐」講經而為大學士所賞)。且元載本傳的用語是「下詔求明莊、老、文、列四子之學者」,與天寶七載「任於所在自舉」的訪擇形制相近,未必等同崇玄館生徒的歲舉,逕以之為道舉常科的樣本並不穩妥。唐代中下層官員的出身記載本就殘缺,及第名錄復不存,「可考人數」因而是史料存活狀況的函數,而非制度效能的函數。較穩妥的做法是改用可檢驗的指標——是否在銓選分類中佔有位置、是否有地方層級的佈點、是否有專屬的減試與減選規定——並把人物輯考列為待補的缺口。近年墓誌大量刊佈或可補充個案,但目前尚未見系統性的道舉出身人物輯考。

(六)經學史一側的反證與尚未展開的對話:尊老是否改變了唐代知識結構

經學史一側有意見主張,唐代尊崇老子主要出於政治需要,對經學的實質影響有限,官方經學(《五經正義》一系)反而刻意淡化玄學與佛教成分(焦桂美等,《唐五代經學史》,2024;出版項待考)。此說若成立,「崇玄學改變了唐代知識結構」的通行說法便需大幅打折。這一反證值得正面回應,而本題材料事實上為它提供不少支撐。

最直接的支撐是常科試目的三度擺盪。天寶元年四月三日敕,天下應舉除崇玄學生外,其餘所試《道德經》並停,其年加《爾雅》以代之;貞元元年(785)四月十一日敕,令習《老子道德經》以代《爾雅》;貞元十二年(796)三月十七日,國子司業裴肅奏請依前加《爾雅》,理由是「《老子》是聖人玄微之言,非經典通明之旨,為舉人所習之書,伏恐稍乖本義」,奉敕依天寶元年四月三日敕處分(以上見《唐會要》卷七十五)。裴肅之奏出自國子監學官之口,是儒學官僚對道經入常科的正面異議,且終為朝廷採納,可見尊老政策在常科一層並未取得穩固地位。

不過反證亦有其限度。若把「知識結構」拆成三個可分別驗證的層次,結論並不一致。其一,目錄分類層:天寶四載十月詔明令「以《道德經》在諸經之首,《南華》等經不宜編列子書」(《唐會要》卷五十),而本於毋煚《古今書錄》的《舊唐書‧經籍志》仍存舊貌,可見分類重編未貫徹到官修目錄。其二,考試科目層:如上所述反覆進退,且道舉本身終於停試《老子》。其三,註疏生產層:《新唐書‧藝文志三》著錄的唐人《老》《莊》註疏數量可觀,其中邢南和注下注明「開元二十一年上」,與同年御注頒行、貢舉加試《老子》策的時點吻合,可作為政策帶動註疏進獻的例證。三層之中,前二層的變化可逆,第三層則有較實質的增量;籠統斷言「改變」或「未改變」,都會失掉這個分層。

經學史與道教史目前多各自為政,可接榫之處至少有三。其一,天寶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請把《洞靈》《通玄》《沖虛》三經「各寫十本,校定訖,付諸道採訪使頒行」,貢舉司及兩京崇玄學各給一本(《唐會要》卷六十四、卷七十七),這是道經領域的一次國家定本實踐,可與唐初五經定本與《五經正義》的頒行程序作有限度類比。其二,帖經技術是共用的:《通典》卷十五所記「裁紙為帖,凡帖三字」乃至「帖孤章絕句、疑似參互者以惑之」與「倒拔」之法本為明經而設,道舉「課試如明經」即意味四子被納入同一套技術處理。其三,寫本供應與寫經機構:貞元六年(790)十二月給事中盧微奏太清宮崇玄館「元置楷書二十人寫道經,已足」(《唐會要》卷六十四),與國家寫本制度屬同一類問題,卻少見與經籍寫本研究對話。

這三個接榫點的共同性質是:道經被當作「經」來處理時,所使用的是既有的經學技術與行政程序。因此「尊老是否改變了唐代知識結構」一問,或可改成兩個更可操作的問題——國家把道經納入「經」的範疇時,是改變了經的技術,還是隻擴大了技術的適用對象?以及,當政治動能消退之後,被擴大的部分為何收縮得更快?就現存材料看,前一問題傾向於後者,即技術未變而對象暫時擴大;後一問題仍待更多地方層級與寫本材料的支持,只能存疑待考。

十、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一)結論

引言由「崇玄學是唐代培養道士的學校」一句順口的簡化說法出發,提出四組問題:道經如何進入國家考場?天寶年間把四子由「子」提升為「經」的那一連串詔敕,改動了哪些層面、又止於哪些層面?道舉在選舉體系中的位置如何界定?崇玄生徒與道士是不是同一群人?八章的材料對勘,使四問各得一個有限度的答覆。

第一組問題的答覆,是一條由兩級臺階構成的軌跡,而非一次性的創置。上元二年加試貢士《老子》策,明經二條、進士三條,是第一級:用「加試」而不用「置科」,道經取得的只是儒家經目之外的附加題身分。開元二十一年御注頒行、令士庶家藏《老子》,並自《尚書》《論語》的策問條數中扣出份額以加《老子》策,是第二級:關鍵在一個「減」字,配額的重新分配使道經在同一張考卷上與儒家經目換位。至開元二十九年,設科與設學同時完成。兩級臺階之間相隔六十餘年而未生出崇玄學,可見政策動能而非文本地位才是關鍵變數。設立年代則無定於一尊的答案:開元二十九年說在四系文獻中互證較多,《新唐書‧百官志》與《資治通鑑》另繫開元二十五年,《舊唐書‧職官志》又作天寶三載,《玉海》所引更有開元十年之文;本文所提「置學官—成建制」兩階段調和說,性質是解釋模型而非史料(第三章)。

第二組問題的答覆較為明確:重編的層次相當完整,而止步的界線同樣清楚。封號(四子加真人號)、經題(四子之書改稱真經)、篇名(道經為上經、德經為下經)、序次(《道德經》在諸經之首)、部類(《南華》等經不宜編列子書),五層俱有明文可據。但五層的操作性質相同——都在文本之外。四子的文字一字未改,注釋體系未動,國家亦未為四經頒行統一義疏;天寶元年五月的校寫工程僅「各寫十本」,且自承《通玄》《沖虛》二經「文字不定」、《洞靈真經》「人間少本」而請待業成然後準式,設計上的「合通五經」遂成「四經行、五經未行」(第四章)。與唐初五經整理兼具定本與義疏兩層的規模相比,這是一次縮小規模而未完成的定本嘗試。《洞靈真經》一項尤能顯示其邊界:所遭遇的並非義理問題,而是文本的物質性問題——書不可得遂須補撰,補撰之書旋即被辨為依託,被質疑之後仍有傳注行世。經名可以一紙敕文改定,經文的流通、注釋的積累與講習的傳統,卻不在敕文的效力範圍之內。

第三組問題宜作三層回答。就分類而言,較穩妥的描述是「程序比附、分類未入核心」:道舉每年隨舉人例送名至省,有定額生徒與固定試法,及第「準及第人處分」,晚唐仍列於禮部貢院「見置科目」之內;而杜佑所列「常貢之科」六目並不含道舉。與其執著於單一標籤,不如改用是否歲舉、有無定額生徒、有無固定試法、及第是否得出身四項指標分項描述——常科與制科的二分本身帶有後代整理的成分。就程序復原而言,帖經、口義、時務策三段式的存在可由減試諸敕反推,而題型內容不可擬構。就銓注位置而言,大曆十一年冬集之敕把道舉與明法、禮業並列於須以書判、資蔭或勳官三衛補強方得注冬集的一檔,可見其在文官出身諸科之內,而非進士、明經一級(第五章)。

第四組問題的答覆,建立在一條由五個層面構成的證據鏈上,而五者分別出自正史職官志、政書所錄敕文、奏議、統計與列傳,彼此獨立而互相加強:資格條件作「官秩、蔭第同國子」「資蔭正同國子學例」;祭祀執事作「每祠享,以學生代齋郎」,把生徒放進門蔭系統的執事序列;文書用語上,天寶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於同一篇之內把「道士」與「崇玄學生」分用而不相混;統計歸類上,杜佑把「兩京崇玄館學生二百員」編入「合入官者」的序列;人物出口上,元載授邠州新平尉、獨孤及補華陰尉、陳少遊補渝州南平令,三例俱為州縣文官。相應的處理方式,是把館中人員分作生徒、學官、館屬工役三層分別敘述,而不以「崇玄學培養道士」一語籠統概括——會昌年間以道士充館學士,事在九世紀中葉且屬館職而非生徒,回推開元、天寶有時代錯置之虞。兩條通道的交會止於天寶二載一次:敕令把兩京玄元宮及道院的檢校權移交館職,同一道敕文卻聲明道士名籍「任依常式」,交會並未導致合流(第五、七章)。

四問合觀,可以收束為一個判斷:崇玄學與道舉的歷史意義,較不在於培養了多少宗教專業人員,而在於它把道經納入國家「經」的範疇,這是一次以行政手段進行的經典位階重編。與此相應,「國教化」一詞宜避,或至少須先聲明其為現代分析語彙並界定適用範圍。有三件事不易安放在此語之下:天寶元年四月詔把《道德經》撤出常科試業而專歸崇玄學生;道舉終於停試作為立科之本的《老子》而改加《周易》(天寶十二載或十三載,待考);本於毋煚《古今書錄》的《舊唐書‧經籍志》道家類仍存舊貌而未用真經之名。尊崇的宣示與考試、目錄兩層的實作並不同步,這種不同步用「國教化」一詞難以表達。唐人自己的用語落在宗族與教化兩端——「道本玄元皇帝之教,不宜屬鴻臚……以光我本根」(《唐六典》卷十六)、「道教之設,淳化之源」(《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二者都不是「國家宗教」意義上的概念(第九章)。

由此可見制度史與思想史的不同步。一方面,帖經、口義、時務策的技術是既有的,四子只是被納入同一套技術處理;國家把道經當作「經」來辦時,改變的不是經的技術,而是暫時擴大了技術的適用對象(第九章)。另一方面,當政治動能消退,被擴大的部分收縮得比核心更快:天寶十五載上都失守而學生廩飼「此事廢絕」,寶應、永泰間學生存者無幾,貞元四年罷大學士,館的可見活動轉向抄經,會昌年間館職且由道士出任(第六、八章)。而註疏一側的工作並不隨館格升降而起落。此處須再申名實之辨:「崇玄」是唐代官方機構的自名,「重玄」是現代學界為一股《老子》詮釋思潮所立的分析語彙,成玄英的活動時代早於設學約百年,二者有材料上的交集而無制度上的承繼關係(第九章)。館廢不等於學絕,正如課程用書不等於官方哲學。

制度的曲線本身還提供了一項評估工具:自天寶二年減試帖策各一條、天寶七載減選並開放諸色人自舉、建中二年再減策一道與大義兩條,優待逐次加碼而方向一致,天寶七載詔且自承「睹奧窮微罕聞達者」——優待的密度可視為成效的反向指標。但評價的尺度須相稱:兩京學生二百員,對國子監諸學二千二百一十員、州縣學生六萬七百一十員,本即小額專科(第五、九章)。唐宋兩制的出口亦不宜混同:唐代道舉出口為文官銓選,宋代補道職兼試齋醮科儀祝讀而出口為道職,形似而取向不同(第八章)。

(二)本文的限制

第一是材料結構的限制。本題所存者多為條制與奏敕,記錄的是制度應然;實然側的材料,除少數自承成效的詔文與人物仕履之外相當稀薄。本文在多處所復原的,只是建制的骨架。

第二是地方層級近乎空白。「諸州無常員」與「諸州學不計」意味著地方沒有定額,而諸州崇玄學(天寶二載後或作通道學,《通典》逕作道學)的師資來源、與州縣學的關係、實際存續時間,現存材料不足以復原,《新唐書》卷四十八注且明言「未幾而罷」。本文對這一層只能存錄其制而闕其實,不以兩京之制推想地方。

第三是課試內容不可擬構。帖經取自四子何篇、口義所問依何家注、策問取向為何,現存文獻俱無載,亦未見可確指為道舉試題者留存(待考)。本文因此止於程序框架,不代為描述題型。

第四是人物樣本過小且有存活偏差。可考者僅元載、獨孤及、陳少遊三例,且元載一例屬下詔訪擇之形制,未必等同崇玄館生徒的歲舉。唐代中下層官員的出身記載本就殘缺,及第名錄復不存,「可考人數」是史料存活狀況的函數,而非制度效能的函數。

第五是未親校寫本與實物。所用石刻材料止於宋人金石目錄的著錄事實,未及現存經幢的立石年月與行款;所引各書的卷次與日次,部分只能兩存待考,如《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的卷次、《舊五代史》重置道舉條的繫年、《玉海》轉引諸條的原書覆核。凡此俱已於各章標明。

第六是鄰域對話尚未展開。佛教一側僅作對照,思想史一側只作區隔而未進入註疏內部,東亞(日本、新羅)一側的制度移植問題未及觸及。這三處空缺,決定了本文只是制度史一側的初步清理。

(三)後續研究建議

其一,道舉出身人物的系統輯考。近年墓誌大量刊佈,宜自兩《唐書》列傳、唐人文集與新出墓誌中逐條輯錄,並嚴格區分歲舉及第、下詔訪擇與長官考試申送三種形制。這是把成效問題自印象移向計量的前提。

其二,諸州崇玄學(通道學、道學)的地方運作。宜以玄元皇帝廟至紫極宮的全國佈點為線索,結合地方文獻、碑刻與出土材料,追問地方究竟辦到哪一步、罷於何時,以檢驗「未幾而罷」的涵蓋範圍。

其三,「都檢校兩京玄元宮及道院」職權的實態。這是貢舉系統與宗教行政系統的交會點;天寶二載敕既移檢校權於館職,又聲明道士名籍「任依常式」,其間如何分工、如何行使,值得專門考察。

其四,崇玄館寫經與國家經典定本工程的比較。天寶元年三經校定、付諸道採訪使頒行,與貞元六年太清宮崇玄館「元置楷書二十人寫道經」二事,宜與經籍寫本研究對接,考察其底本來源、校勘原則與流佈範圍。

其五,《新唐書》兩志異年的專門考辨。宜正面處理《唐六典》卷十六「沉默」的證據力問題——體例性缺載與制度不存在之間的距離究竟多大——並評估「置學官—成建制」兩階段調和說的可證偽性。

其六,道教名籍制度的專門研究。僧官與僧尼名籍一側已有具規模的專著,道教一側相對薄弱;三歲一造與一載一度兩說的分期、造籍與地方戶籍作業的關係、《新唐書》觀數與道士數比例失衡的統計口徑,俱待清理。

其七,經學史與道教史的對話。可把「尊老是否改變唐代知識結構」拆成目錄分類、考試科目、註疏生產三層分別驗證。就現存材料看,前二層的變化可逆,第三層則有較實質的增量;分層本身即是可操作的研究設計,勝於籠統斷言改變或未改變。

其八,五代環節的繫年覆核與唐宋比較。五代諸條宜以點校本《舊五代史》《五代會要》《冊府元龜》逐條覆核;唐宋比較則宜以「出口」為軸——文官抑或道職——而非據「道經入官學」的表面相似立論。

以上八項有一個共同性質:本題的空白不在於缺乏詔令,而在於缺乏執行痕跡。凡能把一條詔令與一件執行文書、一位可考人物或一處地方實作連起來者,其增量都會大於再一次重述設學詔的文字。


附錄

附錄一 道經進入國家考場大事年表

本表所列以本文各章實際徵引者為限,年代或日次互歧者於「備註」欄標明,不強斷。

年份事目主要出處備註
上元二年(675)加試貢士《老子》策,明經二條、進士三條《新唐書》卷四十四屬「加試」層級,未設科亦未設學
神龍二年(706)制貢舉人停《臣軌》,依舊習《老子》《通典》卷十五「依舊」二字反證其間曾有中斷
開元二十一年(733)頒御注《道德經》,令士庶家藏一本;貢舉人減《尚書》《論語》兩條策而加《老子》策《舊唐書》卷八、《通典》卷十五御注成書年待考,《玉海》繫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四/二十五年(736/737)道士、女道士改隸宗正寺《新唐書》卷四十八注(二十四年)、《唐六典》卷十六引敕(二十五年)年份兩存,敕文互證
開元二十五年(737)初置玄學博士,每歲依明經舉;一作置崇玄學於玄元皇帝廟《資治通鑑》卷二一四、《新唐書》卷四十八注設立年代四說之一
開元二十八年(740)玄宗謂宰臣欲於積善裡東南隅潛邸置學《玉海》卷一一二引《冊府元龜》轉引,原書待覆核
開元二十九年(741)正月兩京、諸州各置玄元皇帝廟並崇玄學,置生徒習四子,準明經例考試;置崇玄博士一員《舊唐書》卷九、卷二十四;《唐會要》卷六十四、卷七十七;《通典》卷十五;《新唐書》卷四十四日次作三日、十五日、丁丑、己丑,兩存待考
天寶元年(742)正月置玄元廟於西京大寧坊、東都積善坊臨淄舊邸《舊唐書》卷九、卷二十四;《唐會要》卷五十
天寶元年二月四子加真人號、其書改稱真經;兩京崇玄學置博士助教各一員、學生百人,資蔭同國子學例,以學生代齋郎《舊唐書》卷九;清刊《唐會要》卷五十;《混元聖紀》卷八庚桑子號作「洞靈」或「洞虛」,以洞靈為正
天寶元年四月《道德經》撤出常科試業而專歸崇玄學生;定道經為上經、德經為下經;明經加習《爾雅》《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通典》卷十五詔文較《唐會要》完整
天寶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舊制合通五經,《洞靈真經》人間少本、道士全無習者,三經各寫十本校定,付諸道採訪使頒行,貢舉司及兩京崇玄學各付一本《唐會要》卷六十四、卷七十七「四經行、五經未行」的直接依據
天寶二載(743)正月改崇玄學為崇玄館,博士為學士,助教為直學士,置大學士;諸郡崇玄學改為通道學《唐會要》卷六十四;《新唐書》卷四十八注大學士作一人或二人;諸郡學名作通道學或道學,兩存
天寶二載二月陳希烈兼崇玄館學士;兩京玄元宮及道院委崇玄館(大)學士都檢校,不更隸宗正,道士名籍任依常式《唐會要》卷六十四、清刊卷五十職名作「學士」或「大學士」,異文待考
天寶二載三月崇玄生試及帖策各減一條,三年業成始依常式;西京玄元廟改太清宮、東京改太微宮、諸郡改紫極宮《唐會要》卷七十七、卷五十減試附有期限,屬過渡條款
天寶二載道士改隸司封《新唐書》卷四十八注
天寶四載(745)十月詔改正舊號;《道德經》在諸經之首,《南華》等經不宜編列子書《唐會要》卷五十部類升格之明文
天寶七載(748)五月詔開放諸色人自舉、長官考試申送;崇玄生出身減選;詔中自承「罕聞達者」《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唐會要》卷七十七《唐會要》作「減於常例一選」
天寶八載(749)閏五月,太清、太微宮聖祖前立文宣王道像,與四真列侍左右;八月,司封奏道士籍每一載一度《唐會要》卷五十造籍週期與《新唐書》三歲一造兩說並存
天寶十二載或十三載(753/754)道舉停《老子》,加《周易》《新唐書》卷四十四(十二載)、《唐會要》卷七十七(十三載十月十六日)年份兩存待考
天寶十五載(756)上都失守,兩京學生廩飼「此事廢絕」《舊唐書》卷二十四亂事對館學的直接衝擊
至德二載(757)敕道士、女冠依前屬司封清刊《唐會要》卷五十亂後對舊制的重申
寶應二年(763)楊綰奏議,敕旨明經、進士、道舉並停;杜佑案語「旋復故矣」《唐會要》卷七十六;《通典》卷十五;《新唐書》卷四十四楊綰為整體性科舉改革論,非單指道舉
「寶應三年」六月道舉宜停;七月敕禮部奏崇玄生付中書門下商量處分《唐會要》卷七十七寶應無三年,或即廣德元年(763),待考
大曆三年(768)七月增置崇玄生員滿一百《唐會要》卷七十七;《新唐書》卷四十八注亂後確有實質重建
大曆十一年(776)五月冬集敕,道舉與明法、禮業等同列於銓注序列《唐會要》卷七十五判斷實際地位的硬材料
建中二年(781)二月崇玄館學生試日減策一道,附學官更減大義兩條《唐會要》卷七十七;《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附學官」文義待考
貞元四年(788)崇玄館罷大學士《新唐書》卷四十八注館職宰相化結束
貞元六年(790)十二月盧微奏太清宮崇玄館「元置楷書二十人寫道經,已足」《唐會要》卷六十四館的可見活動偏向抄經
元和二年(807)二月,僧尼道士同隸左右街功德使;三月,詔備科制防冒為僧道以避徭役清刊《唐會要》卷五十;《新唐書》卷四十八注名籍主管權移入使職系統
會昌二年至六年(842—846)太清宮置玄元館,亦有學士,至六年廢《新唐書》卷四十八注與「崇玄館」是否同指,兩存
會昌五年(845)十月以衡山道士劉玄靖(一作玄靜)充崇玄館學士《舊唐書》卷十八上;《資治通鑑》卷二四八;《玉海》卷一一二館職道官化
大中十年(856)五月中書門下奏,貢院見置科目九科(含道舉)權停三年《唐會要》卷七十七設科逾百年仍列貢院正式科目
五代禮部貢院奏請「重置明算、道舉」,從之《舊五代史》卷四十七繫年待考,約後唐清泰二年(935)
宋元豐三年至宣和二年(1080—1120)補道職始差官考試;政和間州縣學別置齋授道徒,蔡攸上《諸州選試道職法》;宣和二年學罷《宋史》卷一五七出口為道職,與唐製出口為文官不同

附錄二 崇玄學/崇玄館與相關機構名號、職名沿革對照

項目開元二十五年(一說)開元二十九年天寶元年天寶二載會昌年間
兩京機構名崇玄學(置於玄元皇帝廟)崇玄學崇玄學崇玄館崇玄館/玄元館(兩存)
學官職名玄學博士(《資治通鑑》)崇玄博士一員博士、助教各一員學士、直學士;置大學士(一人或二人,兩存)學士(由道士出任)
生員未見明文京、都各百人;諸州無常員學生一百人(兩京各置,一說單置)沿舊未見明文
諸州機構名崇玄學崇玄學通道學(《通典》作道學),博士或作道德博士,注「未幾而罷」
廟名玄元皇帝廟玄元皇帝廟玄元廟(西京大寧坊、東都積善坊)太清宮(西京)、太微宮(東京)、紫極宮(諸郡)太清宮
道士隸屬鴻臚寺→宗正寺宗正寺宗正寺司封左右街功德使(元和二年以後)

附記:崇玄署自始至終為另一系統,掌京都諸觀名數、道士帳籍與齋醮之事,其令正八品下、丞正九品下,職權兼及僧尼與外國僧人的編籍;與崇玄學/館的隸屬關係,現存明文未載,宜作待考(詳第七章)。

附錄三 四子(五子)封號、經題與課程實行狀況對照

原書名真人號改題後經名課程實行狀況異文與備註
《老子》玄元皇帝(前已有尊號)《道德真經》四經之一,居首;天寶元年撤出常科,天寶十二載或十三載又自道舉停試而加《周易》天寶元年定道經為上經、德經為下經
《莊子》南華真人《南華真經》四經之一天寶元年二月丙申先行追號,程序早於其餘三家
《文子》通玄真人《通玄真經》四經之一天寶元年五月奏自承「文字不定」,須校寫頒行
《列子》沖虛真人《沖虛真經》四經之一同上;經目次序有「老莊列文」與「老莊文列」兩系
《庚桑子》(《亢倉子》)洞靈真人《洞靈真經》制度設計上為第五經,實際「請待業成,然後準式」,是否曾入課試未見明文《舊唐書》兩處作「洞虛」;書由襄陽處士王士元「取諸子文義類者補其亡」,柳宗元〈辯亢倉子〉辨其依託;卷數作二卷或三卷、注者作何粲或何璨,兩存

附記:本表可概括為「四經行、五經未行」。真經化的操作止於封號、經題、篇名、序次與部類五個外部層面,未及注釋體系;國家亦未為四經頒行統一義疏(詳第四章)。

附錄四 本文所涉主要異文一覽

依第二章所立四類分項排列,供覆核之用。

(甲)紀年型:崇玄學設立年,開元二十五年/二十九年/天寶三載/開元十年(孤說,或為節引脫誤);開元二十九年制日次,正月三日/十五日/二十五日/丁丑/己丑;道士改隸宗正,開元二十四年/二十五年;道舉停《老子》加《周易》,天寶十二載/十三載;停道舉,「寶應三年」六月(寶應無三年,或即廣德元年);御注《道德經》成書,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一年頒行。

(乙)員額型:崇玄館大學士,一人/二人;學官編制,崇玄博士一員(開元二十九年)/博士助教各一員(天寶元年);生員,「京、都各百人」/「兩京崇玄館學生二百員」(單館與兩京合計之別);《新唐書》卷四十八注「學生百人」係單置抑或兩京各置,待考。

(丙)名號型:庚桑子真人號,洞靈(多數)/洞虛(《舊唐書》兩處);諸郡學名,通道學/道學,博士/道德博士;會昌館名,崇玄館/玄元館;館職,學士/大學士;人名,劉玄靖/劉玄靜、何粲/何璨;《文獻通考》卷五十五「崇玄館」訛作「崇賢館」(屬訛字,與異說性質不同)。

(丁)經目次序型:「《老子》《莊子》《列子》《文子》」(《舊唐書》系)/「《道德經》《莊子》《文子》《列子》」(《新唐書》《唐會要》系)。天寶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所列真經之名屬後一系。次序之異宜兩存,不據以推論四經位階。

附記:避諱改字(「崇玄/崇元」「玄元/元元」「通玄/通元」,宋人另有改「玄」為「真」者)屬可還原的系統性變形,有規律可循,不宜登錄為上列四類異文,以免虛增分歧(詳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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