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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上公《老子章句》考——成書年代、養生化注釋與道教經典化

📅 2026/9/28

摘要

今本《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題為漢文帝時隱者河上公所注,是現存《老子》古注中流通較廣、在道教與唐代官學中地位較高的一種,但其作者、成書年代與思想性質,自唐開元七年(719)劉知幾上議以來爭論未息。本文要處理三個相互牽連的問題:其一,「河上丈人」與「河上公」兩個人物稱號如何在文獻中層積,並與一部《老子》注發生連結;其二,今本注文應如何定年;其三,一部託名古注如何取得道教經典與官學教本的雙重地位,而「養生化」的評價又是如何形成的。

材料方面,本文以《史記》〈樂毅列傳〉〈曹相國世家〉、皇甫謐《高士傳》、葛洪《神仙傳》、《太平御覽》《太平廣記》所引傳記、《漢書‧藝文志》、《隋書‧經籍志》、兩《唐書》經籍與藝文志、《經典釋文》、《唐會要》卷七十七、《唐六典》、《郡齋讀書志》、《四庫全書總目》等為文獻基礎,並以今本《章句》與王弼注、敦煌本《老子想爾注》殘卷作同章對照;道教方面兼用《上清太極隱注玉經寶訣》、《傳授經戒儀注訣》與張萬福《傳授三洞經戒法籙略說》。現代研究以王卡點校本〈前言〉、凌超煌、林俊宏、林明照諸文及《史丹佛哲學百科》〈Laozi〉條目為主要對話對象。

方法上,本文把材料分為文獻記載、傳統說法與現代研究推論三級,並區分「所記之事」與「記載之存在」:神異傳記不能證明其事,卻可證明某一時點已有此一敘事。

本文的主要論點有五。第一,《史記》所記河上丈人只是黃老傳授鏈中「不知其所出」的源頭,並不言注書;「著《老子章句》」、「公」與「丈人」混稱、移至漢文帝時與升空授書等情節,是魏晉以後在隱逸與神仙傳記中逐層附加的,《神仙傳》傳本中「侍郎裴楷」「陝州」等細節又屬時代錯置,或為後人增竄。第二,《漢志》不載與「就經為注」兩項上限論據經檢討後只能作傾向性旁證;下限則可據《文選》舊注所存薛綜引文,定在三國吳赤烏六年(243)以前,並校正王卡〈前言〉薛綜卒年的年號誤植。在此基礎上,本文提出把成書問題拆為「經文底本定型、注文主體成書、託名傳說與宗教化改訂」三個時點分別陳述的分析模型,使避諱學與思想史兩路定年的衝突可以部分化解。第三,注文以規律化的「治國者……;治身者……」對句平行展開兩個領域,並以精氣論貫通天、國、身,以五藏與孔竅承接經文名相;就本文所據整理本而言,其養生語彙指向壽命延長而非仙化。至於「養生化」的評價,則是由陸德明「治身治國之要」、司馬貞「以養神為宗」到晁公武「近神仙家」逐步偏移而成。第四,道教經典化可以用「傳說—序訣—道經—傳授目錄」四環描述,四環相互支撐而非單線因果;「不可以示非其人」一類措辭同見於注文、傳說與道經,《傳授經戒儀注訣》則以傳授次第安頓河上、想爾二注的差異。第五,《唐六典》所載舊令以河上公注為《老子》教本,開元七年詔令結果是「依舊行用」,與「開元七年即以御注取代」之說不合;自司馬貞至四庫館臣,主流評價可概括為否定託名而保留注文。

一、引言

(一)問題意識

《老子》在漢魏之際形成了幾種取向不同的注解傳統,今日可以較完整閱讀者,主要是王弼注、題名河上公的《章句》,以及敦煌出土、僅存道經部分的《老子想爾注》殘卷。其中河上公《章句》的處境頗為特殊:它的題署是一個帶有神異色彩的傳說人物,它的成書年代在現代研究中從西漢元帝朝一路分散到南朝,它的思想內容被一部分學者視為「重治身而輕治國」的養生之書,卻又在唐代長期作為官學的《老子》教本,並在道教傳授目錄中緊接《道德經》本文之後。王卡在點校本〈前言〉中說,關於此書作者及成書年代,「古今中外的學者雖已作了大量的考證,至今仍聚訟紛紜」(王卡〈前言〉,《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中華書局,1993)。

本文認為,聚訟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性質不同的問題與材料常被放在同一平面上互相推論。「河上公是誰」是人物傳說的問題;「注文何時寫成」是文本年代的問題;「此注為何被視為養生之書、又如何成為道經」則是思想詮釋與接受史的問題。三者彼此牽連,卻各有其適用的證據,混用則推理會在層次之間滑動。唐開元七年劉知幾以「序」中「沖空上天」之說為「不經之鄙言」,進而主張「必黜河上公,升王輔嗣」(《唐會要》卷七十七),正是把「託名傳說」與「注文價值」綁在一起的例子;而同年司馬貞一面承認河上公「蓋憑虛立號,漢史實無其人」,一面仍主張其注可與王弼注並行(同上),則顯示唐人已經意識到兩者可以分開評估。

據此,本文提出三組問題:其一,「河上丈人」與「河上公」兩個稱號如何出現、混稱,並被附加注書與授書的情節;其二,可據以劃定上下限的文獻事實有哪些,避諱學、思想史與分層形成諸說各自觸及文本的哪一層次;其三,注文「治身」與「治國」兩軌的關係應如何描述,「養生化」的評價如何形成,此注又經由哪些環節成為道門「應受持脩行」之經與官學教本。

(二)研究史回顧與評述

現代研究所承接的問題,多半在唐宋清三代已經提出。《隋書‧經籍志》同時著錄「漢文帝時河上公注」與梁代曾有、隋時已亡的「戰國時河上丈人注《老子經》二卷」(《隋書》卷三十四〈經籍志三〉),成為後來「一人一書」與「二人二書」之爭的文獻根據。劉知幾已據《漢書‧藝文志》不載而疑其假託;南宋晁公武主張「兩說不同,當從太史公」,並稱其書「近神仙家」(《郡齋讀書志》卷十一,維基文庫整理本);清代四庫館臣據孔穎達「後漢以來,始就經為註」之說,質疑西漢之書何以注已散入句下,斷為「殆道流之所依託歟」,而仍「姑存以備一家」(《四庫全書總目》卷一百四十六)。現代東漢說的兩項上限論據,即《漢志》不著錄與「就經為注」體例,在此已經成形。

二十世紀以後的研究,大致可依方法分為四條路線。

其一是版本與校勘路線。武內義雄以日本古鈔本校勘《老子》傳本,王卡轉述其考校,認為日本鈔本較接近唐鈔本原貌。王卡點校本(中華書局,1993)把現存傳本分為六類,指出唐本各章無章名,宋刻本的章名、音釋與卷首葛玄〈序訣〉「當係宋人所加」(王卡〈前言〉第三節)。其後山城喜憲《河上公章句『老子道徳經』の研究》(汲古書院,2006)專治日本古活字本系統,山田俊〈王卡點校『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箚記〉(《熊本県立大學共通教育センター紀要》第五號,2026)則對點校本本身的校勘提出檢討。這條路線提示:今本並非一時寫定的文本,以今本字句立論須先說明所據何本。

其二是成書年代路線,內部又因方法不同而分歧甚大。思想史定年以王明〈老子河上公章句考〉(收入《道家和道教思想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為代表,王卡承其說,以章句學風與黃老思想定為「大約在東漢中後期」,同時承認今本含魏晉以後增益的文字(王卡〈前言〉第一節)。饒宗頤《老子想爾注校箋》(1956)主張想爾注部分出自河上,據以把下限推到天師道立教之前(據王卡〈前言〉第一節轉引);陳錫勇〈一「言」說「河上」〉(《諸子學刊》2019 年第 1 期)則以經文異文反推河上本晚於王弼本,屬少數說。另一方面,金春峰《漢代思想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主西漢說,陳麗桂〈《老子河上公章句》所顯現的黃老養生之理〉(《中國學術年刊》第二十一期,2000)定於西漢末至東漢中期以前,林俊宏則推定「不早於嚴遵之《老子指歸》,晚則不過王充之《論衡》」(林俊宏〈氣、身體與政治——《老子河上公注》的政治思想分析〉,《政治科學論叢》第十九期,2003,頁3)。避諱學路線由徐復觀、陳廣忠、王寶利逐步推進,至凌超煌〈從避諱現象考訂河上公老子注成書年限〉(《清華中文學報》第十一期,2014)形成較細密的判讀框架,據惠帝「盈」字的避諱與回改,結合元帝朝毀廟的時序,推定成書於永光五年至竟寧元年之間(前39—前33),並逐條駁議「就經為注」與《漢志》不載兩項論據。日本學界的楠山春樹《老子傳説の研究》(創文社,1979)與小林正美《六朝道教史研究》(創文社,1990)則被歸為分期形成說,武內義雄被歸入晉代說(據林明照〈《老子河上公章句》治身與治國關係之思辯模式析論〉,《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第三十二期,2014,註1轉述)。

這條路線的問題,在於各家常以單一方法所得的結論指稱「全書」的年代。避諱學處理的主要是經文字形,思想史處理的是注文觀念,分層說與傳說研究處理的是題署、序文與改訂;三者所論對象並不相同,年代自然難以收斂。凌超煌的定年以「經文與注文同時定型」為前提,王卡的東漢說又承認今本含後世增益,兩者的衝突有相當部分源於對象未加區分。

其三是思想結構路線。王卡把注中養生內容歸為行氣、固精、養神三項,認為其「上承漢代黃老道家之學,下啟魏晉神仙道教」,並判斷此注「輕治國而重治身」(王卡〈前言〉第二節);卿希泰亦主「重治身而輕治世」(卿希泰〈《老子河上公章句》的成書時代與基本思想初探〉,《輔仁宗教研究》第二十二期,2011,據林明照 2014 轉引)。林明照 2014 則析出形上、治身、治國三層對應結構,主張兩個領域受到同樣的關注;林俊宏 2003 從「氣—身—國」三層閱讀其政治思想,承認治身一側的比重,但強調其養生說「並非輕身成仙的觀點」。Alan K. L. Chan(陳金樑)Two Visions of the Wa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1)比較王弼與河上兩注的哲學取向,並指出河上注的教導對象主要指向統治者。這條路線的分歧,部分出於「特色所在」與「比重所在」兩種判準的混用,也與各家的年代假設互相牽連。

其四是傳說與經典化路線。楠山春樹〈河上公説話の形成——不敬王者の思想に関連して〉(《東方學》第四十四輯,1972)與 Chan, “The Formation of the Heshang gong Legend”(收入 Julia Ching、R. Guisso 編 Sages and Filial Sons,1991)以傳說形成為專題;王卡〈前言〉第一節整理了靈寶系道經對河上公的神格化與太玄部傳授經目;鄭燦山《東晉唐初道教道德經學:關於道德經與重玄思想暨太玄部之討論》(臺灣學生書局,2009)以太玄部為此一制度框架的主要論著。這條路線的材料多經轉引,原典逐字與各文本年代仍有待覆核之處。

綜合而言,既有研究在個別問題上已相當深入,但仍有三點可以推進:一是人物傳說的層積與注文成書兩條線索常被直接互證;二是年代諸說未區分其所論的文本層次;三是「養生化」的評價多被當作對注文的直接描述,較少追問此一評價本身如何在唐宋以來形成。本文即針對這三點提出分層陳述的方案。

(三)材料與方法

本文使用的材料分為五類:史傳;隱逸與神仙傳記及其類書引文;目錄著錄;議文與提要;注文本身。道教與官學方面,另以《上清太極隱注玉經寶訣》、《傳授經戒儀注訣》、《洞玄靈寶三洞奉道科戒營始》、張萬福《傳授三洞經戒法籙略說》與《唐六典》補充。

須先說明本文所據文本的限度。今本《章句》的逐字引用,以維基文庫整理本為底本;此本分八十一章而有二字章名,未注明底本,依王卡「唐代傳本各章無章名」之說,應屬宋刻本以下的系統(本文推論)。王卡點校本本次未得全文,只能透過〈前言〉所引注文間接比對;敦煌唐鈔本與日本鈔本的圖版亦未取得,相關描述據王卡〈前言〉與《史丹佛哲學百科》轉述。凡整理本與王卡所引有出入者,例如首章注「非自然生長之道」與「非自然長生之道」,本文並陳異文而不擇一立論。古籍引文先以本地所存原文核對逐字與卷次;凡未能核對原書者,卷次、頁碼寫「待考」,轉引者標明「據某某轉引」。

方法上有三項原則。第一,區分「所記之事」與「記載之存在」。《神仙傳》不能證明文帝真的受書,卻可以在版本問題釐清的前提下,證明某一時點已有此一授書敘事;《唐會要》所載劉知幾議,其判斷屬推論,其所引述「今俗所行」河上本卷首已有序文一事,則可作文獻證據使用。第二,經文與注文分開校讀。陸德明〈老子音義〉記「河上本作浴,浴者養也」,今本經文作「谷神不死」而注仍作「谷,養也」(《經典釋文》卷二十五;今本道經第六章),顯示經文與注文在傳抄中所受的改動不同,以經文用字推定注文年代,須先處理此一落差。第三,同章對照。以王弼注與《想爾注》殘卷為參照,觀察河上注在同一經文之下的詮釋取向,但其概括只作分析框架。

(四)證據分級說明

全篇使用三級證據標記。【文獻記載】指古籍明文所載者,如《史記》所記河上丈人的傳授鏈、《隋志》的著錄題署、《唐會要》所載詔令內容。【傳統說法】指古籍所載而帶有神異或傳聞性質者,以及經由目錄與刻本傳遞下來的舊題,如河上公升空授書、「漢文帝時河上公注」這一題署本身。【現代研究推論】指現代學者的判斷,一律標出提出者,並盡可能說明其前提假設,如凌超煌定年所依賴的「經注同時定型」。唐宋清學者的判斷,如劉知幾、晁公武與四庫館臣之說,性質上亦屬推論,本文將其與現代推論同等對待,檢查其論據而不逕作結論。本文自身的判斷另標「本文推論」,以與前人之說區隔。

同一份材料可以同時提供兩級證據,例如司馬貞議之於「開元七年有此一議」為文獻記載,之於「漢史實無其人」則屬唐人推論;論證中證據等級轉換之處,本文盡量標出。

(五)章節安排

除本章外,正文共八章。第二章立判準,說明五類材料的性質、書名卷數的異稱、傳本類型與本文所據整理本的限度。第三章依材料年代逐層剝開「河上丈人」與「河上公」兩個人物系統。第四章整理劃定上下限的文獻事實及其論辯,包括疑古論據、凌超煌的駁議、薛綜與皇甫謐的徵引、《想爾注》先後與經文異文。第五章按避諱學、思想史、分層形成三種方法評議定年諸說,並提出「三個時點」模型。第六章分析治身、治國雙軌的結構,評議兩種判讀,並追溯「養生化」評價的形成。第七章分析「一」與精氣、五藏之神、天門鼻口、愛精固氣四組身體語彙,以同章三注對照定位河上注,只作思想史與文本分析,不涉修持方法。第八章以「傳說—序訣—道經—傳授目錄」四環描述道教經典化,只論經目位置,不涉傳授儀節。第九章核對《唐六典》舊令,重讀開元七年的經注詳定,梳理目錄、集注、宋清考辨與傳本分化,並列出未決爭議。第十章為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全文目錄

  • 二、史料層級與版本系統:傳記、目錄、議文與今本《章句》的證據等級
    • (一)五類材料的性質與三級證據的分判
    • (二)書名與卷數的異稱:「素書」「章句」「注」與「二卷/四篇」兩系
    • (三)今本《章句》的傳本類型:唐鈔本、日本舊鈔本、宋刻本與道藏本
    • (四)本文所據整理本的限度與異文處理原則
    • (五)類書引文與後人輯補:《太平御覽》《太平廣記》所引的證據位階
  • 三、「河上丈人」與「河上公」:兩個人物系統的文獻分層與傳說形成
    • (一)《史記》所見的河上丈人:黃老傳授鏈的源頭而不言注書
    • (二)魏晉隱逸傳記的轉寫:「著《老子章句》」的附加與「公」「丈人」的混稱
    • (三)葛洪《神仙傳》的授書故事:文帝、升空與「勿視非人」
    • (四)情節異說與時代錯置:地望、授受方式與「裴楷」「陝州」
    • (五)目錄中的兩河上:《隋志》分列與晁公武、四庫提要的兩種判斷
    • (六)安丘望之的名號歧異與師承關係的傳說性質
  • 四、成書年代(上):傳統考辨的論據與上下限的文獻基點
    • (一)劉知幾與四庫提要的疑古論據:《漢志》不載與「詞旨不類漢人」
    • (二)兩項上限論據的效力:凌超煌以嚴遵《指歸》為反例的駁議
    • (三)下限的徵引證據:皇甫謐《高士傳》與薛綜〈二京解〉引文
    • (四)《想爾注》先後的雙向推論:饒宗頤與陳錫勇
    • (五)經文異文作為年代線索的可能與限度:「常善救物」四句
  • 五、成書年代(下):避諱學、思想史定年與「三個時點」的分層模型
    • (一)避諱學路線的累積:徐復觀、陳廣忠、王寶利到凌超煌
    • (二)凌超煌的前39—前33年說及其兩項前提假設
    • (三)思想史定年:王明老學三期說與東漢中後期說
    • (四)西漢說與兩漢之際說:金春峰、陳麗桂、林俊宏的論證取向
    • (五)晚出說與分層形成說:武內義雄、楠山春樹、小林正美
    • (六)本文的整合模型:經文底本、注文主體、託名傳說三個時點分開陳述
  • 六、治身與治國:注文的雙軌結構與「養生化」評價之爭
    • (一)首章注的兩種「道」:經術政教之道與自然長生之道
    • (二)國身同構的明文:從「治國與治身同也」到「國身同也」
    • (三)「重治身」的判讀:王卡的方術三分與卿希泰說
    • (四)「治身與治國同樣受關注」:林明照的三層對應結構
    • (五)「氣—身—國」:林俊宏的政治思想讀法
    • (六)古人評語的評價史:「治身治國之要」「以養神為宗」「近神仙家」
  • 七、精氣神與五藏神:注文身體語彙及其與王弼注、想爾注的比較
    • (一)「一」與太和精氣:元氣宇宙論的注文基礎
    • (二)五藏之神與魂魄:「谷神不死」與「載營魄」的注解
    • (三)天門、玄牝與鼻口:以身體器官解經的詮釋手法
    • (四)愛精固氣與長生久視:第四十六、五十九章諸注的養生詞彙
    • (五)同章三注對照:王弼的玄理、河上的身體、想爾的道誡
    • (六)身體語彙作為年代旁證的限度
  • 八、從《神仙傳》到太玄部:河上注道教經典化中的傳說、序訣與傳授目錄
    • (一)「勿視非人」:授受禁令與注文第三十六章的措辭呼應
    • (二)卷首之序:劉知幾所見河上本序、《金樓子》所引河上公序與託名葛玄的〈序訣〉
    • (三)東晉南朝道經的神格化:「河上真人則道德經之法師也」
    • (四)太玄部與高玄弟子:傳授目錄中的河上章句
    • (五)道門內外的傳寫與徵引:王羲之寫經傳說與南北朝的引述
    • (六)經典化的機制:託名傳說、授受禁令與部類歸屬的相互支撐
  • 九、官學、評價與流傳:開元七年經注之爭、唐宋清考辨與傳本系統
    • (一)唐初國學的《老子》用本:從王卡之說到《唐六典》原文
    • (二)開元七年的經注詳定:劉知幾議的論據與措辭
    • (三)司馬貞議與五月五日詔:「王河二注,令學者俱行」
    • (四)目錄與集注中的位置:兩《唐志》與張君相三十家注
    • (五)宋清考辨的兩種結論:「當從太史公」與「姑存以備一家」
    • (六)傳本系統的分化:唐代多本並行、宋刻定型與現代整理
    • (七)未決爭議與各說的證據強度
  • 十、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 (一)結論
    • (二)本文的限制
    • (三)後續研究建議
  • 附錄
    • 附錄一:河上公《老子章句》相關事項繫年簡表
    • 附錄二:成書年代「三個時點」與各說對照

參考文獻

一、一手文獻

(大致依成書或撰人時代先後排列。凡本文僅據他書轉引而未見原書者,於條目下註明。)

《莊子》〈列禦寇〉。

《管子》〈內業〉(據林俊宏 2003 轉引)。

《黃帝內經素問》〈宣明五氣篇〉,維基文庫本;〈陰陽應象大論〉(據林明照 2014 轉引)。

司馬遷,《史記》卷四十九〈外戚世家〉、卷五十四〈曹相國世家〉、卷八十〈樂毅列傳〉。

劉安等,《淮南子》〈泰族〉(據林明照 2014 轉引)、〈精神訓〉(據林俊宏 2003 轉引)。

班固,《漢書》卷三十〈藝文志〉、卷七十二〈王貢兩龔鮑傳〉、卷七十五〈翼奉傳〉;卷九〈元帝紀〉、卷七十三〈韋玄成傳〉(據凌超煌 2014 轉引)。

王充,《論衡》〈道虛〉(據王卡〈前言〉轉引)。

《太平經》(據王卡〈前言〉轉引)。

范曄,《後漢書》〈矯慎傳〉(據王卡〈前言〉轉引)。

《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維基文庫整理本(底本未注明)。

《老子想爾注》,敦煌殘卷,維基文庫錄本。

王弼,《老子道德經注》,維基文庫本(附晁說之政和五年〔1115〕跋)。

薛綜,〈二京解〉,見《文選》卷三李善注本所存舊注。

陳壽,《三國志》卷五十三〈吳書‧薛綜傳〉。

皇甫謐,《高士傳》,維基文庫整理本(今本經後人輯補)。

嵇康,《高士傳》佚文;袁淑,《真隱傳》佚文;《道學傳》佚文。以上見《太平御覽》卷五百十〈逸民部〉。

葛洪,《神仙傳》河上公條,維基文庫本卷八(諸本卷次不一,待考)。

房玄齡等,《晉書》卷三十五〈裴秀傳〉附〈裴楷傳〉、卷八十〈王羲之傳〉。

虞龢,〈論書表〉,收入張彥遠《法書要錄》卷二,維基文庫本(撰作時代有劉宋、梁二說,待考)。

《上清太極隱注玉經寶訣》,維基文庫所錄道藏本。

《太玄部第八老君傳授經戒儀注訣》,維基文庫所錄道藏本。

《洞玄靈寶三洞奉道科戒營始》卷四,維基文庫所錄道藏本;敦煌本《三洞奉道科戒儀範》(P.2337,據王卡〈前言〉轉引)。

〈老子道德經序訣〉,題「太極左仙公葛玄造」(據王卡點校本附錄之網路轉錄本,逐字待以原書覆核)。

蕭繹,《金樓子》卷四〈立言篇九下〉,維基文庫本。

皇侃,《論語義疏》(據凌超煌 2014 轉引)。

劉勰,《文心雕龍》〈論說〉(據王卡〈前言〉轉引)。

甄鸞,《笑道論》;蕭吉,《五行大義》;法琳,《辯正論》(以上據王卡〈前言〉轉引)。

魏徵等,《隋書》卷三十四〈經籍志三〉。

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一〈序錄〉、卷二十五〈老子音義〉,四庫本。

孔穎達等,《毛詩正義》卷一。

蕭統編、李善注,《文選》卷三。

《唐六典》卷四、卷二十一,維基文庫本。

張萬福,《傳授三洞經戒法籙略說》卷上,維基文庫所錄道藏本(文末署先天元年,712)。

劉子元(劉知幾),〈孝經老子注易傳議〉,《全唐文》卷二百七十四。

杜光庭,《道德真經廣聖義》(據王卡〈前言〉轉引)。

劉昫等,《舊唐書》卷八〈玄宗紀上〉、卷九〈玄宗紀下〉、卷四十七〈經籍志下〉、卷一百二〈劉子玄傳〉〈褚無量傳〉。

歐陽修、宋祁等,《新唐書》卷五十九〈藝文志三〉、卷一百三十二〈劉子玄傳〉。

王溥,《唐會要》卷七十七〈論經義〉。

李昉等,《太平御覽》卷五百十;卷五百七(據王卡〈前言〉轉引)。

李昉等,《太平廣記》卷十〈神仙十〉河上公條。

晁公武,《郡齋讀書志》,維基文庫整理本卷十一;四庫本卷三上。

謝守灝,《混元聖記》卷三(據王卡〈前言〉轉引)。

永瑢等,《四庫全書總目》卷一百四十六〈老子注〉提要;〈高士傳〉提要(據維基文庫本《高士傳》卷首所錄,卷次待考)。

二、現代研究專著與論文

王卡點校,《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北京:中華書局,1993(〈前言〉署1984年4月)。

王明,〈老子河上公章句考〉,收入《道家和道教思想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據王卡〈前言〉、林俊宏 2003 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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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利,〈老子河上公章句成書時限再考〉,《廣西社會科學》2007年第1期,頁134–136(據凌超煌 2014 轉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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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數位資料庫與工具

(以下為檢索與原文核對之用;凡涉引文、卷次與斷代,均以所據古籍版本為準。網路百科、問答社群與內容農場一類來源,本文一律不作為事實依據。)

維基文庫(Wikisource)中文原典頁——本文所引《史記》、《漢書》、《隋書》、兩《唐書》、《唐會要》、《唐六典》、《神仙傳》、《高士傳》、《太平御覽》、《太平廣記》、《郡齋讀書志》、《金樓子》、《法書要錄》、《老子想爾注》、王弼注、河上公章句與維基文庫所錄道藏本諸經之逐字核對。整理本多未注明底本,引用時已隨文標示。

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影像與錄文——《經典釋文》、《郡齋讀書志》卷三上與《四庫全書總目》之核對。

CiNii Research(日本國立情報學研究所)——日文論著與中文專書書目資訊之覆核。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線上版——〈Laozi〉條目及其書目。

二、史料層級與版本系統:傳記、目錄、議文與今本《章句》的證據等級

(一)五類材料的性質與三級證據的分判

討論河上公《老子章句》,常見的困難不在材料太少,而在性質不同的材料被放在同一平面上互相推論:司馬遷的傳承記述、葛洪筆下的升空授書、史志題署、唐人奏議、今本注文中的詞彙,常被同時用來證明「河上公是誰」「書成於何時」。本章只處理材料本身能說什麼、不能說什麼,為後文預先劃定證據的邊界。以下把全篇會用到的材料分為五類,逐類說明其成書脈絡與證據強度。

第一類是史傳,以《史記》為主。〈樂毅列傳〉太史公曰:「樂臣公學黃帝、老子,其本師號曰河上丈人,不知其所出。河上丈人教安期生,安期生教毛翕公,毛翕公教樂瑕公,樂瑕公教樂臣公,樂臣公教蓋公。蓋公教於齊高密、膠西,為曹相國師。」(《史記》卷八十〈樂毅列傳〉)〈曹相國世家〉又記曹參為齊丞相時,「聞膠西有蓋公,善治黃老言,使人厚幣請之」,蓋公「為言治道貴清靜而民自定」(《史記》卷五十四〈曹相國世家〉)。兩處可以互證傳承鏈的末端。這類材料屬【文獻記載】,出自西漢人之手,就「河上丈人」名號的存在及其在黃老傳授中的位置而言,位階相對較高。但它的證明範圍很窄:司馬遷明言其人「不知其所出」,也未提及任何《老子》注解。因此《史記》能支持的是「西漢時已有一位被追溯為黃老本師的河上丈人」,而不能直接支持「河上丈人注《老子》」,更不能支持「漢文帝時有河上公」。至於《史記》不言注書,只是沉默,其效力與後文所論《漢書‧藝文志》不著錄同屬消極證據,不宜單獨承擔否定的結論。

第二類是隱逸與神仙傳記,包括皇甫謐《高士傳》、嵇康《高士傳》(今僅見類書引文)與葛洪《神仙傳》。這一類材料有雙重身分,必須拆開看待。就其所述內容而言,例如河上丈人「著《老子章句》」(皇甫謐《高士傳》河上丈人條),或河上公「冉冉在空虛之中」而後授書文帝(《神仙傳》河上公條),多屬帶有傳聞或神異性質的【傳統說法】,不能直接轉為史實。但就「某時某人已經寫下這樣的記述」而言,它們又是【文獻記載】,可以作為傳說在某一時點已經存在的證據。換言之,《神仙傳》不能證明文帝真的受書,卻可以在版本問題釐清的前提下,證明東晉前後已有此一授書敘事。這個「所記之事」與「記載之存在」的區分,是本文處理傳記材料的基本方法。

第三類是目錄著錄,包括《漢書‧藝文志》、《隋書‧經籍志》、兩《唐書》經籍與藝文志,以及陸德明《經典釋文‧序錄》所附的注家清單。目錄的長處在於它直接反映編目當時的藏書與通行狀況:《隋志》著錄「《老子道德經》二卷周柱下史李耳撰。漢文帝時河上公注」,又附記「梁有戰國時河上丈人注《老子經》二卷……亡」(《隋書》卷三十四〈經籍志三〉),可以證明唐初修志時此書存世,且其題署已作「漢文帝時河上公」;「梁有」所記,一般理解為據梁代目錄轉錄、而隋時已亡之書。目錄的限度同樣清楚:著錄證明書的存在與題署的通行,不證明題署為真。「漢文帝時河上公注」這一題署本身,應歸入【傳統說法】,是經由官修目錄傳遞下來的舊題,而非修志者的考證結論。反過來說,《漢書‧藝文志》道家類列「老子鄰氏經傳四篇,老子傅氏經說三十七篇,老子徐氏經說六篇,劉向說老子四篇」(《漢書》卷三十〈藝文志〉),不見河上之名;這條材料是劉知幾以來疑古論據的起點,但它的證明力取決於《漢志》收錄是否完備,這一點將在第四章討論。

第四類是議文與提要,包括《唐會要》所載開元七年(719)劉知幾與司馬貞之議、晁公武《郡齋讀書志》河上公注條、《四庫全書總目》〈老子注〉提要。這類材料的主體是古人的判斷,性質上接近推論:劉知幾斥河上公序為「不經之鄙言,流俗之虛語」,司馬貞謂其「蓋憑虛立號,漢史實無其人」(《唐會要》卷七十七),四庫館臣謂「詳其詞旨,不類漢人,殆道流之所依託歟」(《四庫全書總目》卷一百四十六),都是有論據支撐的意見,而非對事實的記錄。本文把這些判斷與現代研究推論同等對待,檢查其前提。但議文中也夾有高價值的【文獻記載】,最重要的一條是劉知幾所引當時通行本卷首之序:「其序云。河上公者。漢文帝時人。結草庵於河曲。乃以為號。所注老子。授文帝。因沖空上天。」(《唐會要》卷七十七)這段話告訴後人,開元年間流行的河上本已附有敘述神異來歷的序文,而序文本身今已不能確指為哪一篇。議文的價值因此是雙層的:其判斷供評議,其所引述的當時實物狀況則可作為文獻證據使用。

第五類是注文本身,即今本《章句》及其敦煌、日本、宋刻諸本。注文是思想分析的對象與年代內證的來源,但須附帶一個保留:今日所讀並非某一時點寫定後原封不動的文本。王卡在點校本〈前言〉中推定此書「大約在東漢中後期」成書,同時說明「這樣說也不否認現存河上章句傳本中有魏晉以後所增益的文字」(王卡〈前言〉,《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中華書局,1993)。從今本任何一句注文推出的年代結論,只能說明「這句話存在於今本所代表的傳本中」,不能不加論證地推回全書初成時點;經文與注文在傳抄中所受的改動亦不相同,詳見第四節。

綜合以上,本文使用三級證據標記:古籍明文所載者為【文獻記載】;帶神異、傳聞性質者及後世沿襲的舊題為【傳統說法】;古今學者的判斷為【推論】,現代學者之說標明提出者,本文自身的推論另標「本文推論」。同一份材料可以同時提供兩級證據,例如《神仙傳》之於「傳說存在」為文獻,之於「文帝受書」為傳統說法;《唐會要》之於「序文存在」為文獻,之於「河上注不可信」為推論。

(二)書名與卷數的異稱:「素書」「章句」「注」與「二卷/四篇」兩系

此書在不同文獻中的稱呼不一,差異本身即是材料來源的痕跡。以下先列本地已核對的原文,再作分析。

稱「章句」者,見於傳記與《經典釋文》。皇甫謐《高士傳》稱河上丈人「著《老子章句》」;《神仙傳》作河上公「授素書老子道德章句二卷」(維基文庫本《神仙傳》卷八河上公條);陸德明《經典釋文‧序錄》敘其事曰「於是作老子章句四篇以授文帝,言治身治國之要」,其下注家清單著錄「河上公章句四卷(不詳名氏)」(《經典釋文》卷一〈序錄〉)。同書卷二十五〈老子音義〉卷首亦有一段相近的敘述,文字作「河上公為章句四卷(不詳名氏)……於是授漢文以老子章句四篇,言治身治國之要」(《經典釋文》卷二十五,四庫本),與〈序錄〉「作……以授文帝」「自詣河上」相比,此處作「授漢文」「自至河上」,詞句小異而卷篇數相同。

稱「注」者,見於官修目錄。《隋志》作「漢文帝時河上公注」;《舊唐書‧經籍志》作「《老子》二卷河上公注」(《舊唐書》卷四十七);《新唐書‧藝文志》作「河上公注老子道德經二卷」(《新唐書》卷五十九)。開元議文亦稱「是河上公注」。

稱「素書」者,情況較為複雜。維基文庫本《神仙傳》作「素書老子道德章句二卷」;《太平廣記》所引《神仙傳》則只作「公乃授素書二卷與帝」(《太平廣記》卷十河上公條,注出《神仙傳》);晁公武引葛洪語,維基文庫整理本卷十一標點作「即授《素書》、《道德經章句》二卷」,四庫本卷三上則連寫作「即授素書道德經章句二卷」(《郡齋讀書志》);《四庫全書總目》轉引晁氏,又作「即授《素書道經》」。「素書」可能指書寫於素帛的文本,是對授書實物的描述;也可能被後人讀成書名的一部分,甚至被整理者點作與「道德經章句」並列的另一部書。維基文庫整理本的書名號屬現代標點,不能據以斷定晁公武本人的理解。本文推論:從《太平廣記》「授素書二卷」的語境看,「素書」作實物描述的讀法較為順暢,但各本斷讀仍待以善本覆核。

卷數有「二卷」與「四篇/四卷」兩系。《神仙傳》、《太平廣記》所引、《隋志》與兩《唐志》均作二卷;《經典釋文》〈序錄〉與〈老子音義〉卷首均作「四篇」「四卷」。兩系未必矛盾。《老子》本分道、德上下兩篇,若道經、德經再各分上下,即成四篇,合裝為二卷亦屬可能。王卡〈前言〉轉引的道教傳授目錄提供了一條間接線索:《傳授經戒儀注訣》所載太玄部卷第三作「老君道經上道經下河上公章句」,卷第四作「老君德經上德經下河上公章句」;《三洞奉道科戒儀範》則著錄「河上真人注上下二卷」(據王卡〈前言〉第一節轉引,原典逐字待覆核)。若這兩條引文無誤,則同一部書可以同時被記為「上下二卷」與「道經上、道經下、德經上、德經下」四個單元,「二卷」與「四篇」的差別便可能只是計數單位不同。這仍屬本文推論,須待以敦煌寫本的實際分卷與卷題覆核。

至於「章句」與「注」兩稱,大致對應材料類型:傳記與陸德明沿用「章句」這一漢代經學體裁之名,官修目錄則以通用的「注」字著錄。「章句」是否為原題,現有材料無法判定;後文稱《章句》,只依今日通行題名,不預設原題如此。

(三)今本《章句》的傳本類型:唐鈔本、日本舊鈔本、宋刻本與道藏本

今本《章句》並非單一文本,而是一個傳本群。《史丹佛哲學百科》〈Laozi〉條目稱現存河上公本「超過三十種」,差異大體細微(Alan Chan, “Laozi,”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ubstantive revision 2025);王卡〈前言〉第三節則自述「僅筆者聞見所及就有數十種」,並分為六類。以下依王卡的分類,說明各類傳本能為本文論證提供什麼。

其一,唐代鈔本及唐人引述。王卡列敦煌遺書唐鈔河上章句三種:S.477、S.4681與P.2639(綴合)、S.3962,另有鎮江焦山寺唐刻河上本道德經幢,以及《經典釋文》、《群書治要》、《意林》、李善《文選注》等唐代典籍的摘錄與引述,並指出「唐代傳本各章無章名,是與後代傳本的重要區別」(王卡〈前言〉第三節)。這裡有一處卷號待考:王卡作「S三九六二」,《史丹佛哲學百科》所列則為「S. 477 and S. 3926 in the Stein collection, and P. 2639 in the Pelliot collection」(Chan, “Laozi,” SEP),兩者相差一位數字,何者為確,須查敦煌寫本目錄或圖版,本文暫並存。唐鈔本殘闕不全,但它們是目前可見較早的實物文本,對於判斷後出傳本中哪些成分屬後加,例如章名,具有基準意義。

另有一件性質特殊的寫本需要附帶說明。《史丹佛哲學百科》提到普林斯頓大學藝術館所藏的「索紞本」殘卷,存第五十一章以下三十一章,卷末署索紞於西元二七〇年抄寫;據該條目轉述,饒宗頤認為此本屬河上公本系統,而 William Boltz(1996)質疑其三世紀的年代,並指出其文字多處同於傅奕「古本」(Chan, “Laozi,” SEP)。此本只存經文,其年代與歸屬都有爭議,本文不把它當作河上本在三世紀已經存在的證據,只列為有待專門研究的線索。

其二,日本舊鈔本與刻本。王卡列舉大阪圖書館藏天文舊鈔本、慶長年間活字本、京都大學藏近衛家本等,並轉述武內義雄的考校,認為日本鈔本較接近唐鈔本原貌。他特別指出,日本鈔本卷首有題葛洪所撰的序文,內容與中國刻本卷首的葛玄〈老子道德經序訣〉不同,卻與梁元帝《金樓子》、甄鸞《笑道論》、陸德明《經典釋文》等書所引河上公序相近(王卡〈前言〉第三節)。劉知幾在開元七年所見的「其序云」近於哪一種卷首序,可藉此比對,此事留待第八章。日本鈔本系統另有山城喜憲《河上公章句『老子道徳經』の研究》(汲古書院,2006)等專著,本文未見原書,只列其題。

其三,宋刻本。王卡以四部叢刊影印常熟瞿氏鐵琴銅劍樓藏宋建安虞氏刊本,及天祿琳琅叢書影印宋劉氏麻沙本為代表,認為二者同屬麻沙坊刻,卷首有葛玄〈序訣〉,各章有章名,注中附音釋,並「雜入王弼、唐明皇注語」,這些特徵「都與敦煌唐本不符,當係宋人所加」,明以後刻本多源於此本(王卡〈前言〉第三節)。《史丹佛哲學百科》亦記四部叢刊所收河上公本出自瞿鏞舊藏,據其書目為宋本,刊刻大概在孝宗朝(1163—1189)之後(Chan, “Laozi,” SEP)。宋刻本是後世通行本的主要源頭,也是今日多數整理本的來源;它所附帶的〈序訣〉、章名與音釋,恰好是判斷「宗教化改訂」與「後加成分」時最需要剝離的部分。

其四,纂圖互注本,王卡記其鈔入林希逸《老子口義》,河上注文「任意增刪」,「校勘價值甚低」(王卡〈前言〉第三節),本文不據此本立論。其五,道藏諸本。明《正統道藏》收河上注一種,另有全錄或節錄河上注文的注本七八種。王卡認為道藏本河上注及顧歡、強思齊書所錄河上注文比較接近唐鈔本,張氏《道德真經集注》、李霖《道德真經取善集》所錄則近於宋刻本(王卡〈前言〉第三節)。可見「道藏本」內部亦有層次,不等於晚出。其六,明清刻本,王卡認為「大抵本於宋刻本,其版本價值不高」(同上)。

以上分類在本文中的用途可歸結為一個判準:凡涉及章名、卷首序、音釋等附屬成分,以唐鈔本與日本鈔本為較早的基準,宋刻以下所見者,先假定為後加,再視證據決定是否上推;凡涉及注文本身的思想內容,則以諸本共有者為主,各本獨有的文句另行標出。敦煌寫本與日本鈔本的圖版本文均未取得,以上描述據王卡〈前言〉與《史丹佛哲學百科》轉述,屬二手依據。

(四)本文所據整理本的限度與異文處理原則

本文逐字引用的《章句》文字,主要取自維基文庫整理本。此本分道經三十七章、德經四十四章,合為八十一章,每章有二字章名,自〈體道〉〈養身〉〈安民〉起,經文逐句切分,注文附於各句之下,但未注明底本。依王卡「唐代傳本各章無章名」之說,此本既有章名,應屬宋刻本以下的系統(本文推論)。王卡點校本本次未能取得全文,只能透過〈前言〉所引的注文間接比對;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本亦未能取得。因此本文對注文的引用只能「以維基文庫本為底,知有異文者並陳」,不能逐字定本。

已知的異文有三類。

第一類是今本注文的字序異文。首章「非常道」注,維基文庫本作「非自然生長之道也。常道當以無為養神,無事安民,含光藏暉,滅跡匿端,不可稱道」;王卡〈前言〉第二節引作「非自然長生之道也」。一字之倒,關係到此注與「長生」語彙的關聯強弱,第六章討論「養生化」評價時,將兩種讀法並陳,不據任何一方立論。

第二類是古人評語的轉引異文。陸德明評此書「言治身治國之要」,本地所見〈序錄〉與〈老子音義〉卷首兩處均作此語序,王卡〈前言〉第二節則引作「言治國治身之要」。又晁公武《郡齋讀書志》河上公注條,維基文庫整理本卷十一作「其書頗言吐故納新、按摩導引之術,近神仙家」,四庫本卷三上作「按摩步行之術」;前者記河上公「居河之濱」,後者作「居河之上」;前者有「兩說不同,當從太史公也」及「劉子玄稱其非真,殆以此歟」兩句,後者則不見與《史記》的比對,也不見這兩句判語。兩本分卷不同,一般以為分屬《郡齋讀書志》的二十卷本與四卷本兩個系統,其所據底本,本文未能覆核,待考。這一差異提醒後文:凡引晁公武「當從太史公」的判斷,須註明所據為卷十一系統的文字。

第三類,也是最值得注意的一類,是古人所見河上本經文與今本經文的出入。陸德明〈老子音義〉在王弼本的基礎上,隨文記錄「河上本」的不同讀法,這些記錄保存了唐初河上本經文的若干面貌。以第六章為例,〈老子音義〉在「谷」字下注:「中央無者也。河上本作浴,浴者養也。」(《經典釋文》卷二十五)而維基文庫本《章句》第六章經文作「谷神不死」,注文卻作「谷,養也。人能養神則不死也」。經文作「谷」,注文卻以「養」為訓,這與陸德明所見河上本作「浴」、訓「養」的記錄正相符合。本文推論:今本此章經文可能在傳抄中被改從通行的「谷」字,而注文保留了原來針對「浴」字的訓釋。又如第七十八章,〈老子音義〉記「天下莫柔弱於水」一句「河上本作天下柔弱莫過於水」,晁公武以河上公本校唐玄宗注本時,所舉的也是「天下柔弱莫過於水」與御注「天下莫柔弱於水」之別(《郡齋讀書志》四庫本卷三上,此句「此」字所指是否即河上本,讀法待考);而維基文庫本《章句》此句作「天下莫柔弱於水」,與本地王弼注本經文相同。第六十四章「其脆易破」,陸德明記河上本「脆」作「膬」,今本亦作「脆」。當然也有相合之例,如第六十五章「楷式」,陸德明記河上本作「楷式」,今本同。

這些例子所能支持的結論有限,它們說明:今本經文與唐初河上本經文之間至少有部分出入,且出入的方向,有數例是向王弼本或通行本靠攏;注文則在某些地方保留了較早經文的痕跡,可以反過來作為校正經文的內證。這與《史丹佛哲學百科》所述「今本王弼注所附經文受河上本影響而改動」的現象(Chan, “Laozi,” SEP,其依據為 Boltz 1985 等研究)方向相反而原理相同:經文在兩個系統之間互相滲透,注文較不易被整體替換。這一觀察關係到第五章的年代模型:避諱學所處理的主要是經文用字,而經文正是較易在傳抄中被改動的部分。

據此,本文的異文處理原則如下。一,引用注文時註明所據為維基文庫本,凡知王卡點校本或古人引文有異者,並陳而不擇一。二,經文與注文分開校讀,不以今本經文的用字直接推論注者所見經文。三,古人評語以本地可核的原文為準,轉引本與原文語序不同者,以原文為據,並註明轉引者。四,凡未能核對原書者,卷次、頁碼寫「待考」,不以研究筆記或轉引代替原文。

(五)類書引文與後人輯補:《太平御覽》《太平廣記》所引的證據位階

人物傳說的早期材料,今日多以北宋類書引文或後人輯本的形式存在。《太平御覽》與《太平廣記》均於北宋太平興國年間編成,其所引文字,常被視為比明清刻本更接近古本的依據;但類書引文有其自身的問題:節引、改寫、條目歸屬靠「又曰」的次序判定,以及編者所據本已非原書等。以下就三條關鍵材料,說明其證據位階。

第一條是嵇康《高士傳》河上公條。此書原本不存,今見於《太平御覽》卷五百十逸民部。本地所據維基文庫本作:「又曰:河上公,不知何許人也。謂之丈人隱德,無言無德而稱焉。安丘先生等從之,修其黃老業。」(《太平御覽》卷五百十)此條以「又曰」列於嵇康《高士傳》引文系列之中,其歸屬嵇康名下是依條目次序判定,屬推論性的歸屬,須以宋本《御覽》覆核。更值得注意的是斷句。王卡〈前言〉引此條作「河上公者,不知何國人也,謂之丈人。隱德無言,無德而稱焉」(王卡〈前言〉第一節)。依王卡的斷句,「謂之丈人」是一個稱號的說明,即時人稱這位河上公為「丈人」,「公」與「丈人」在此明確混稱;依維基文庫本的斷句,「丈人隱德」連讀,「丈人」較像對其人的描述。兩種斷句對第三章「兩個人物系統何時合流」的判斷有直接影響,而原文無標點,本文不據任何一種斷句下定論。此外「不知何許人」與「不知何國人」亦有異文,所據版本待考。

第二條是皇甫謐《高士傳》河上丈人條。今本《高士傳》作:「河上丈人者,不知何國人也。明老子之術,自匿姓名,居河之湄,著《老子章句》,故世號曰河上丈人。」(皇甫謐《高士傳》河上丈人條,維基文庫本)今本《高士傳》一般認為經後人輯補,因此「著《老子章句》」一句是否出自皇甫謐原書,須另加論證。王卡〈前言〉所引則出自《太平御覽》卷五百七,文字作「居河之濱,著老子章句」(王卡〈前言〉第一節),與今本「居河之湄」不同。本地未取得御覽該卷原文,此處據王卡轉引。若王卡所引無誤,則北宋類書所據的《高士傳》文本中已有「著老子章句」之句,這使「此句為晚近輯補時所加」的可能性降低;但類書本身也可能經由唐代類書轉引,故只能說此句至遲在北宋初已經存在,是否上推至皇甫謐本人,仍待考。第四章以此條作為下限證據時,將附帶這一保留。

第三條是《神仙傳》河上公條。《神仙傳》今本流傳複雜,諸本卷次不一,本地所據維基文庫本在卷八,王卡稱「今本神仙傳卷三」。比對之下,可以辨識出至少兩種文本面貌。維基文庫本有「侍郎裴楷奏雲:陜州河上有人誦老子」,升空作「去地百余尺」,授書作「素書老子道德章句二卷」,自述作「余著此經以來,千七百余年」,禁令作「勿視非人」,結尾有「遂於西山築臺望之」。《太平廣記》卷十所引,注明「出《神仙傳》」,則無裴楷、陝州,作「去地數丈」「素書二卷」「余注此經以來。一千七百餘年」「勿以示非其人」,結尾作「須臾,雲霧晦冥,天地泯合」。值得注意的是,王卡〈前言〉所錄的「今本神仙傳卷三」文字,除個別字外,與《太平廣記》所引幾乎一致,而與維基文庫本相去較遠。可見「今本《神仙傳》」並非一個確定的文本,引用時須說明所據何本。

在這兩種面貌之間,本文的處理是:《太平廣記》引文代表北宋初編者所見的一種面貌,其時代可以確定;維基文庫本所代表的另一種面貌,其「裴楷」「陝州」等細節,至遲在南宋晁公武所引葛洪語中已經出現(《郡齋讀書志》卷十一「侍郎裴楷言其通《老子》」)。裴楷為西晉人,不可能與漢文帝同時,這一時代錯置提示該細節或為後人增竄(本文推論);但《太平廣記》同樣可能刪節原文,因此不能僅憑廣記無此句,就斷定葛洪原書必無。兩種面貌何者更接近葛洪原作,本文列為待考,第三章討論情節異說時,將把兩者並列。

現代綜述的轉述也需放回這一層級檢驗。《史丹佛哲學百科》概述河上公傳說時,稱河上公向文帝揭示自己是「太上道君」所遣的神使(“a divine emissary sent by the ‘Supreme Lord of the Dao’”,Chan, “Laozi,” SEP)。這一情節不見於本文所據的兩種《神仙傳》文字,其來源可能是後出的序訣或道經敘事(本文推論,出處待考)。現代綜述為求敘述完整,常把不同時代的傳說層次合寫為一個故事,後文處理傳說時將分層引用原文,不以綜合性轉述代替。

總結本章,後文使用材料的位階可以概括為:史傳與目錄的明文,用以確定名號與書籍在某一時點的存在,不用以證明題署為真;傳記的神異內容,只用以說明傳說已經存在;古人議文與提要,其判斷作為推論評議,其所引述的當時實物狀況作為文獻使用;今本注文須意識到經文與注文各有改動,並以唐鈔本、日本鈔本與古人引文對照;類書引文與輯本,須先確認條目歸屬、斷句與所據版本,再決定其能支持的時代下限。

三、「河上丈人」與「河上公」:兩個人物系統的文獻分層與傳說形成

(一)《史記》所見的河上丈人:黃老傳授鏈的源頭而不言注書

討論《老子章句》的作者問題,須先把「誰是河上」與「此書何時成立」兩個問題拆開。前者是人物稱號、時代歸屬與故事情節在各書中如何層積的問題,後者則須以體例、徵引與思想內容另行論證(詳第四、五章)。兩者若混為一談,便容易以傳說中的人物年代直接充當注文的成書年代,或者反過來以注文晚出為由,一併否定一切與「河上」相關的早期記載。本章只處理前一問題,依材料年代把「河上丈人」與「河上公」兩個人物系統逐層剝開。

就現存可見的文獻記載而言,「河上」之名較早出現在司馬遷筆下,而且是以「河上丈人」的稱號出現。《史記》卷八十〈樂毅列傳〉篇末太史公曰:「樂臣公學黃帝、老子,其本師號曰河上丈人,不知其所出。河上丈人教安期生,安期生教毛翕公,毛翕公教樂瑕公,樂瑕公教樂臣公,樂臣公教蓋公。蓋公教於齊高密、膠西,為曹相國師。」同傳正文又記樂氏之族「有樂瑕公、樂臣公,趙且為秦所滅,亡之齊高密。樂臣公善修黃帝、老子之言,顯聞於齊,稱賢師」(《史記》卷八十〈樂毅列傳〉)。傳授鏈的末端可與《史記》卷五十四〈曹相國世家〉互證:孝惠帝元年曹參為齊丞相,「聞膠西有蓋公,善治黃老言,使人厚幣請之。既見蓋公,蓋公為言治道貴清靜而民自定」,曹參因而「其治要用黃老術」(《史記》卷五十四〈曹相國世家〉)。孝惠帝元年即前194年;「趙且為秦所滅」一語,依秦破邯鄲與代王嘉之亡推算,約在前228至前222年間,此一換算屬推論。

這段記載有三點值得注意。第一,司馬遷所記是一條黃老學的師承譜系,其落點在齊地黃老之學與漢初相國的政術,重心是「治道貴清靜而民自定」,而非任何一部《老子》的注解。第二,司馬遷對河上丈人本人已明言「不知其所出」,亦即在西漢中期,這位傳授鏈源頭人物的里籍、姓名、生平已無從考知;河上丈人在《史記》中只是一個稱號,其功能是為樂臣公、蓋公一系的學問提供來歷。第三,也是與本文主題最相關的一點,《史記》全段未言河上丈人著書,更未言其注《老子》。王卡〈前言〉亦指出,河上丈人為《老子》作章句一事,「不僅司馬遷未曾提到,班固漢書藝文志不曾著録」(王卡點校《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前言〉第一節,中華書局,1993)。《漢書》卷三十〈藝文志〉諸子略道家所列老子類,只有「老子鄰氏經傳四篇,老子傅氏經說三十七篇,老子徐氏經說六篇,劉向說老子四篇」,其中並無河上之名。

因此,從史料層級看,「河上丈人為戰國末黃老傳授鏈的源頭」屬文獻記載,但記載者本人已不知其出處;「河上丈人注《老子》」則在西漢史志中找不到根據。其後各書所附加的一切情節,都應放在這個起點之上,逐層衡量其增益。

(二)魏晉隱逸傳記的轉寫:「著《老子章句》」的附加與「公」「丈人」的混稱

河上丈人與《老子章句》發生連結,在本次所見材料中出現於魏晉之際的隱逸傳記。今本皇甫謐《高士傳》河上丈人條云:「河上丈人者,不知何國人也。明老子之術,自匿姓名,居河之湄,著《老子章句》,故世號曰河上丈人。當戰國之末,諸侯交爭,馳說之士鹹以權勢相傾,唯丈人隱身修道,老而不虧。傳業於安期生,為道家之宗焉。」同書安期生條亦言安期生「受學河上丈人」(皇甫謐《高士傳》河上丈人、安期生條,維基文庫整理本)。與《史記》相比,此條保留了「戰國之末」的時代與「傳業於安期生」的師承,卻多出兩項新成分:一是「著《老子章句》」,二是以「自匿姓名,居河之湄」解釋「河上丈人」這一稱號的由來。前者把一位黃老學宗師轉寫為注經者,後者則以隱逸者的身分特徵填補了司馬遷「不知其所出」的空白。

此條的證據位階須附帶保留。其一,今本《高士傳》經後人輯補,並非皇甫謐原書舊貌。維基文庫本卷首所錄四庫館臣提要已指出,李石《續博物志》稱皇甫謐所傳高士「亦七十二人」,而今本多至九十六人,其中若干條實為《太平御覽》所引嵇康《高士傳》或《後漢書》之文,「當由後人雜取《御覽》,又稍摭他書,附益之耳」(《四庫全書總目》〈高士傳〉提要,據維基文庫本卷首所錄,卷次待考)。河上丈人條是否皇甫謐原文,因此不能不存疑。其二,此條在各家轉引中字句互有出入:本地整理本作「居河之湄」「傳業於安期生」,凌超煌所引作「居河之湄」「專業於安期先生」(凌超煌〈從避諱現象考訂河上公老子注成書年限〉,《清華中文學報》第十一期,2014),王卡〈前言〉所錄則作「居河之濱」「傳業于安期生」。異文雖不改變大意,但提示此條文字在傳抄中並不穩定。王卡據此條推論「至遲在魏晉之際該書已傳世」,其結論能否成立,繫於這句話確為皇甫謐所作;凡以此條為年代下限者,都須連同這一保留一起陳述。

與皇甫謐約略同時,《太平御覽》卷五百十逸民部所引嵇康《高士傳》另有一條:「河上公,不知何許人也。謂之丈人隱德,無言無德而稱焉。安丘先生等從之,修其黃老業。」(《太平御覽》卷五百十〈逸民部十〉)此條以「河上公」為題,行文卻稱「丈人」,是本次所見材料中「公」與「丈人」兩稱在同一條目內並用的一例。此條在御覽中屬嵇康《高士傳》名下的「又曰」系列,其歸屬係依條目次序判定,尚待以宋本御覽覆核。句讀亦有分歧:王卡〈前言〉轉錄作「河上公者,不知何國人也,謂之丈人。隱德無言,無德而稱焉」,與本地整理本「謂之丈人隱德,無言無德而稱焉」斷句不同,首句「何國人」與「何許人」亦異。若依王卡的讀法,「謂之丈人」是對稱號的說明,意即「河上公」又被稱為「丈人」;依本地讀法,則「丈人隱德」連讀,「丈人」成為行文中的指稱。兩種讀法都顯示嵇康此條並未區分「公」與「丈人」,但前者對稱號關係的交代更為明確。值得注意的是,此條只言「隱德」與黃老之業,並未提到注書,亦未涉及漢文帝。

同卷所引袁淑《真隱傳》又有一條:「河上丈人,家貧,編蕭自給。其子沒泉,得千金之珠。丈人曰:『取石來鍛之!夫千金之珠,必在九重之泉,驪龍頷下。』」(《太平御覽》卷五百十引袁淑《真隱傳》)此條情節與《莊子‧列禦寇》寓言相合:「河上有家貧恃緯蕭而食者,其子沒於淵,得千金之珠。其父謂其子曰:『取石來鍛之!夫千金之珠,必在九重之淵而驪龍頷下。』」(《莊子‧列禦寇》)《莊子》原文只說「河上有家貧恃緯蕭而食者」,並未稱其為「丈人」;南朝隱逸傳記卻把這位寓言人物直接題作「河上丈人」。本文推論:「河上」一詞本是泛指居於河濱之人的地理描述,南朝傳記作者把不同來源的「河上」人物收攏到同一稱號之下,顯示「河上丈人」在此一時期已成為一個可以吸附故事的名號,而非有穩定傳記內容的特定個人。

綜合本節材料,可見魏晉南朝的隱逸傳記對「河上」形象至少做了三種加工:為之附加著書(皇甫謐條)、把「公」與「丈人」兩稱混用(嵇康條)、把寓言人物收入同一名號(袁淑條)。這些傳記的敘事目的是表彰「隱」的德行,材料性質屬文獻所載而內容帶傳聞色彩;它們能證明的是魏晉南朝人如何理解「河上」,不能直接證明戰國時確有一位河上丈人撰作《老子章句》。

(三)葛洪《神仙傳》的授書故事:文帝、升空與「勿視非人」

在隱逸傳記之外,另一個系統把「河上」人物移到漢文帝時,並賦予神仙身分,這就是葛洪《神仙傳》的河上公條。維基文庫本卷八所錄全文如下之要:「河上公者,莫知其姓名也。漢孝文帝時,結草為庵於河之濱,常讀老子道德經。時文帝好老子之道,詔命諸王公大臣州牧在朝卿士」誦讀《老子》;帝於經中有疑義,「侍郎裴楷奏雲:陜州河上有人誦老子」,文帝遣使持疑義往問,公答以「道尊德貴,非可遙問也」。文帝親往,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民」責其不屈,公乃「拊掌坐躍,冉冉在空虛之中,去地百余尺」,俯而答曰:「余上不至天,中不累人,下不居地,何民之有焉?」文帝下輦稽首,公乃「授素書老子道德章句二卷」,並言:「熟研究之,所疑自解。余著此經以來,千七百余年,凡傳三人,連子四矣,勿視非人!」言畢不見,「時人因號河上公」(葛洪《神仙傳》河上公條,維基文庫本卷八;「奏雲」為整理本原樣,當即「奏云」)。此條的卷次在諸本間不一,王卡〈前言〉稱「今本神仙傳卷三」,今本《神仙傳》流傳情形複雜,卷次待考。

這則故事的情節結構可分為四段:隱居誦經、君王求問、神異示現、授書禁令。與前節的隱逸傳記相比,它新增了三項關鍵成分。其一是時代,河上人物由戰國末移至漢文帝時。這一移動或與漢初宮廷尊崇黃老的記載有關:《史記》卷四十九〈外戚世家〉載「竇太后好黃帝、老子言,帝及太子諸竇不得不讀黃帝、老子,尊其術」,陸德明敘此故事亦以「漢文帝竇皇后好黃老言」起筆(《經典釋文》卷一〈序錄〉)。以文帝時代作為神人授書的背景,可借用史傳中漢初宮廷好黃老的既有印象,此為本文推論。其二是神異,河上公由隱者變為能「冉冉在空虛之中」的神人。其三是授書,書名作「素書老子道德章句二卷」,書由河上公親授,且附有「凡傳三人,連子四矣,勿視非人」的授受禁令。

故事中君臣對話的主題也值得注意。文帝以王土王民之說責其「不能自屈,何乃高乎」,河上公則以升空示現回答「何民之有」。此一「王者求道而隱者不臣」的結構,與皇甫謐〈高士傳序〉所立「身不屈於王公,名不耗於終始」的收錄標準若合符節(皇甫謐《高士傳》序)。本文推論:神仙傳記在此吸收了隱逸傳記的價值框架,只是把「不屈」的方式由拒仕轉為神變。楠山春樹〈河上公説話の形成——不敬王者の思想に関連して〉(《東方學》第四十四輯,1972,頁54—72)以「不敬王者」思想為切入點專論此一傳說的形成,從篇題可知其關注的正是這一君臣關係;其具體論證本文未核原文,只列題旨,不轉述細節。

「余著此經以來,千七百余年」一語,若自文帝時上推一千七百餘年,已入傳說中的上古時期。此語的作用是把河上公塑造為超越歷史時間的神人,與「勿視非人」的禁令同屬道書傳授敘事的常見模式,不宜作任何年代推算的依據。至於授受禁令與注文第三十六章「治身道者,不可以示非其人也」措辭相近的問題,涉及傳說被道教吸收後的功能,留待第八章討論。王卡〈前言〉逕以葛洪為這一神人授書故事的「編造」者,此為現代研究者的判斷;就本次所見材料而言,可以說的是:在現存可見較早的文本中,《神仙傳》是把漢文帝、神異示現與授書三者結合起來的一種,至於其中哪些情節出自葛洪本人,哪些出自後人增補,仍須與下節所論異文一併衡量。

(四)情節異說與時代錯置:地望、授受方式與「裴楷」「陝州」

《神仙傳》河上公條並非只有一種文本。《太平廣記》卷十河上公條注「出《神仙傳》」,其文字與維基文庫本《神仙傳》互有出入:開篇作「河上公者,莫知其姓字,漢文帝時,公結草為庵於河之濱」;文帝「勑諸王及大臣」誦經,有所不解,乃因時人稱「河上公解老子經義旨」而遣使,無「侍郎裴楷」奏報一節,亦無「陝州」二字;公升空作「去地數丈」,授書作「素書二卷」,自述作「余注此經以來。一千七百餘年」,禁令作「勿以示非其人」;篇末論者之語又引「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心」作結(《太平廣記》卷十〈神仙十〉河上公條)。兩本相較,差異集中在幾個有時代標誌的細節上:維基文庫本有「州牧」「侍郎裴楷」「陝州」,廣記本三者俱無。

這三個細節都與漢文帝時代不合。裴楷見於《晉書》卷三十五,附於從兄裴秀傳後,傳稱其「尤精《老》《易》」,曾在晉武帝登阼探策得「一」時引「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甯」為對,並「俄拜散騎侍郎」,卒年五十五(《晉書》卷三十五〈裴秀傳〉附〈裴楷傳〉)。可知裴楷是魏末西晉之人,與漢文帝相去約四百餘年。以他為文帝時「侍郎」,屬時代錯置。本文推論:故事中「侍郎裴楷」精於《老子》並向君王進言的形象,與《晉書》所載裴楷以散騎侍郎之身引《老子》語答晉武帝的軼事頗為相似,增竄者或即借用了這位西晉名士的聲望;此一推測目前沒有直接證據,只能列為一種可能。「陝州」作為州名晚於漢代,設置年代本文未核,待考;「州牧」之職一般認為是西漢後期以後的制度,出現在文帝朝的敘事中亦不相符。

這些細節何時進入文本,可據晁公武所見略作推測。《郡齋讀書志》引「晉葛洪曰:『河上公者,莫知其姓名。漢教文時居河之濱,侍郎裴楷言其通《老子》。孝文詣問之,即授《素書》、《道德經章句》二卷。』」(《郡齋讀書志》河上公註老子條,維基文庫整理本卷十一;「漢教文」四庫本卷三上作「漢孝文」)。可見南宋晁公武所讀到的《神仙傳》文本已有裴楷一節,而北宋初編成的《太平廣記》所據本則無。本文推論:至遲在南宋,《神仙傳》河上公條已有含裴楷與不含裴楷的兩種文字並行;裴楷、陝州、州牧等細節較可能是後人增竄,而非葛洪原文,但此一判斷以廣記本較近原貌為前提,而廣記本本身也可能經過刪節,故不能據此復原《神仙傳》原貌。

地望方面,諸書說法不一:《神仙傳》兩本作「河之濱」,皇甫謐《高士傳》與陸德明《經典釋文‧序錄》作「河之湄」,開元七年劉知幾議所引河上本卷首之序作「結草庵於河曲」(《唐會要》卷七十七),維基文庫本《神仙傳》則另有「陝州河上」。前三者都是泛稱河邊,並未落實到具體地點;「陝州」則是諸說中帶有明確行政地名的一種,而它恰恰出現在含有時代錯置的文本中。本文推論:地望由泛稱趨於具體,是傳說在流傳中逐步「落地」的現象,其方向與前節所見「河上」一詞由地理描述轉為人物名號的過程相一致。

授受方式也有兩種不同敘述。《神仙傳》是文帝遣使問疑不得,親往庵中,公升空示現後授以早已寫成的書,並自稱「著此經以來,千七百余年」。陸德明所述則是:「文帝徴之不至,自詣河上責之,河上公乃踊身空中,文帝改容謝之,於是作老子章句四篇以授文帝,言治身治國之要」(《經典釋文》卷一〈序錄〉)。前者書已先成,後者是當場撰作;前者二卷,後者四篇。陸德明在這段敘述之後隨即說明,其音義工作「今依王本博采眾家以明同異」,並著錄「河上公章句四卷(不詳名氏)」。可見陸德明一方面沿用神人授書的故事,另一方面在著錄時以「不詳名氏」標示作者,兩種態度並存於同一段文字。四庫館臣批評他「雖敘錄之中亦采葛洪《神仙傳》之說,頗失辨正」(《四庫全書總目》卷一百四十六〈老子注〉提要),但就原文看,陸德明對作者實際身分已有所保留。

此外,陸德明在同一〈序錄〉中還記錄了一些與河上公名號相關的細節:注老子姓名時引「河上公云名重耳」,著錄《節解》二卷時注「不詳作者或云老子所作一云河上公作」(《經典釋文》卷一〈序錄〉)。本文推論:至陸德明時,「河上公」除了是《章句》的題署者,也已成為可以掛在其他老學著作上的權威名號,這與前節所見「河上丈人」吸附不同故事的現象性質相近。

(五)目錄中的兩河上:《隋志》分列與晁公武、四庫提要的兩種判斷

在正史目錄中,兩個人物系統並列出現。《隋書‧經籍志》子部道家首列「《老子道德經》二卷周柱下史李耳撰。漢文帝時河上公注」,其下附注:「梁有戰國時河上丈人注《老子經》二卷,漢長陵三老丘望之注《老子》二卷,《漢》徵士嚴遵注《老子》二卷,虞翻注《老子》二卷,亡。」(《隋書》卷三十四〈經籍志三〉)據此,梁代目錄中曾有一部題為「戰國時河上丈人注」的《老子經》二卷,至隋時已亡;隋時存世而題為河上的,是「漢文帝時河上公注」。凌超煌依昌彼得、潘美月之說,認為「梁有」部分採自阮孝緒《七錄》(凌超煌 2014,頁163),此為現代研究者對材料來源的判斷。兩《唐志》只著錄「《老子》二卷河上公注」(《舊唐書》卷四十七〈經籍志下〉)與「河上公注老子道德經二卷」(《新唐書》卷五十九〈藝文志三〉),已不再出現河上丈人注。

《隋志》的分列,為後人提供了兩種相反的解讀空間。南宋晁公武先引《史記》,再引葛洪,然後斷言:「兩說不同,當從太史公也。其書頗言吐故納新、按摩導引之術,近神仙家。劉子玄稱其非真,殆以此歟?」(《郡齋讀書志》河上公註老子條)晁氏的推理是:既然兩說矛盾,應以時代較早、屬正史的《史記》為準;而《史記》只有河上丈人,並無漢文帝時的河上公,因此神仙傳記所述的授書故事不足採信。他並把此書內容偏於神仙家之術,與劉知幾否定其真的態度聯繫起來。

清代四庫館臣則得出不同結論:「然《隋志‧道家》載老子《道德經》二卷,漢文帝時河上公注,又載梁有戰國時河上丈人注《老子》經二卷亡。則兩河上公各一人,兩《老子注》各一書。戰國時河上公書在隋已亡,今所傳者實漢河上公書耳。明朱東光刻是書,題曰秦人,蓋未詳考。」(《四庫全書總目》卷一百四十六〈老子注〉提要)館臣據《隋志》分列,主張有兩位河上、兩部注本,並批評明代刻本題作「秦人」是混淆了兩者。但在同一篇提要中,館臣又據《漢志》不載、「就經為注」體例與「詳其詞旨,不類漢人」,懷疑今本「殆道流之所依託」。換言之,館臣在人物層面承認有一位漢代河上公,在文本層面卻懷疑今本並非漢人所作,兩層判斷之間並未完全貫通。凌超煌即指出,紀昀據《隋志》主張二人二書,「然而缺乏其他佐證」(凌超煌 2014,註13)。

就證據性質而言,《隋志》的分列是文獻記載,但它記錄的是梁、隋兩代目錄所見的題署,而非對作者身分的考證。「戰國時河上丈人注」這一題署,很可能正是受前節所見皇甫謐一類隱逸傳記影響而形成的,此為本文推論;它能證明梁代確有題為河上丈人的注本流傳,卻不能證明戰國時確有此注。晁公武「當從太史公」的判斷,著眼於人物傳說的可信度;四庫館臣「兩河上各一人」的判斷,著眼於目錄著錄的字面分別。兩者都未區分「人物是否存在」與「題署是否屬實」兩個層次,這正是後來現代研究以「傳說形成」為專題的出發點。

現代研究方面,除前引楠山春樹〈河上公説話の形成〉外,Alan K. L. Chan, “The Formation of the Heshang gong Legend”(收入 Julia Ching、R. Guisso 編 Sages and Filial Sons,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1,頁101—134,據《史丹佛哲學百科》〈Laozi〉條目書目)亦以傳說形成為專題。兩文的具體論點本文未核原書,此處只列其題旨:兩者都把「河上公」視為一個需要追溯其形成過程的傳說人物,而不是可以直接考證生平的歷史人物。Chan 在《史丹佛哲學百科》〈Laozi〉條目中稱河上公為「一個被描繪為漢文帝之師的傳說人物」(Alan Chan, “Laozi,”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25年修訂版),其用語即反映了這一取向。

(六)安丘望之的名號歧異與師承關係的傳說性質

與河上人物系統相牽連的,還有一位注《老子》的漢代人物,其名號在各書中寫法不一。《隋書‧經籍志》作「漢長陵三老丘望之注《老子》二卷」,又著錄「《老子指趣》三卷蠙丘望之撰」(《隋書》卷三十四);《經典釋文‧序錄》作「毋丘望之章句二卷(字仲都京兆人漢長陵三老)」(《經典釋文》卷一);《舊唐書‧經籍志》作「《老子章句》二卷安丘望之撰」「《老子道德經指趣》四卷安丘望之撰」(《舊唐書》卷四十七),《新唐書‧藝文志》亦作「安丘望之老子章句二卷」(《新唐書》卷五十九)。「丘」「蠙丘」「毋丘」「安丘」四種寫法並存,卷數亦有三卷、四卷之別。本文推論:「毋」「安」字形相近,「蠙」或為傳寫訛變,諸寫法可能指同一人,但文獻不足以確定何者為正,待考。

今本《高士傳》另有安丘望之條:「安丘望之者,京兆長陵人也。少治《老子》經,恬靜不求進宦,號曰安丘丈人。成帝聞,欲見之,望之辭不肯見。上以其道德深重,常宗師焉。……著《老子章句》,故老氏有安丘之學。」(皇甫謐《高士傳》安丘望之條,維基文庫整理本)此條有兩點與河上系統相互映照。其一,安丘望之同樣「號曰安丘丈人」,同樣是辭見君王的隱者,同樣「著《老子章句》」,其敘事模式與河上丈人條幾乎平行。其二,《太平御覽》同卷所引《道學傳》又有「樂鉅公者,宋人。獨好黃老,恬靜不慕榮貴,號曰:安丘丈人」一條(《太平御覽》卷五百十引《道學傳》),把「安丘丈人」的稱號歸給一位名為樂鉅公的人物;而《史記》所載河上丈人傳授鏈中恰有「樂臣公」,二者字形相近,是否同一人,待考。

再與前引嵇康《高士傳》「安丘先生等從之,修其黃老業」一語合觀,可見安丘、河上、樂氏三組名號在魏晉南朝的傳記中相互交錯:安丘望之被說成河上公的從學者,又與河上丈人共享「丈人」之號與「著《老子章句》」的事蹟,而「安丘丈人」之號又一度落在與河上傳授鏈相關的樂氏人物身上。本文推論:「丈人」在這些傳記中更像是對傳授《老子》的隱逸宗師的通稱,而不是某一個人的專名;「著《老子章句》」也像是這類人物傳記的套語,未必指向今本《河上公章句》這部具體的書。安丘望之是否真從河上公受學,這一師承關係屬傳統說法,本次所見材料中沒有比嵇康《高士傳》更早的記載,待考。

綜觀本章,「河上」相關人物在現存材料中大致呈現如下層次:西漢《史記》只有一位「不知其所出」、作為黃老傳授源頭的河上丈人,不言注書;魏晉之際的隱逸傳記為之附加「著《老子章句》」,並出現「公」與「丈人」混稱;葛洪《神仙傳》把人物移至漢文帝時,加入神異示現與授書禁令,而其傳本又在流傳中增入裴楷、陝州等時代錯置的細節;梁代目錄出現「戰國時河上丈人注」的題署,《隋志》遂與「漢文帝時河上公注」分列;宋清學者或主「當從太史公」,或主「兩河上各一人」。這一層積過程顯示,人物傳說的形成與注文本身的成書,是兩條不能直接互證的線索。河上丈人與河上公究竟是一是二,就現有文獻而言尚難判定;較穩妥的說法是,兩個稱號代表同一名號在不同時代、不同文類中的分化與重組。至於今本《章句》的注文主體成於何時,須另依體例、徵引與思想內容論證,這是第四、五章的任務。

四、成書年代(上):傳統考辨的論據與上下限的文獻基點

討論河上公《老子章句》的成書年代,須先分辨兩類論據:一類是可回到原文覆核的文獻事實,如某部目錄是否著錄、某書在某年以前是否已被引用;另一類是由事實推出的判斷,如「目錄不載即非其時之書」「體例晚出即書亦晚出」。本章只處理可據以劃定上下限的文獻事實及圍繞它們的論辯;避諱學、思想史分期與本文的「三個時點」模型,留待第五章。

(一)劉知幾與四庫提要的疑古論據:《漢志》不載與「詞旨不類漢人」

現存可見較早的正面質疑,出自唐開元七年(719)的經注詳定。據《唐會要》卷七十七,是年四月七日左庶子劉子元(劉知幾)上議,兼論《孝經》鄭注與《老子》河上注,論後者云:「又今俗所行老子。是河上公注。其序云。河上公者。漢文帝時人。結草庵於河曲。乃以為號。所注老子。授文帝。因沖空上天。此乃不經之鄙言。流俗之虛語。按漢書藝文志。注老子者三家。河上所釋。無聞焉爾。豈非注者欲神其事。故假造其說耶。其言鄙陋。其理乖訛。豈如王弼所著。義旨為優。」(《唐會要》卷七十七)《全唐文》卷二百七十四所收同一議文字句略異,如「乃以為號」作「仍以為號」,「注老子者三家」作「注《老子》者有三家」(兩本底本關係待考)。

此議可析出三層:對卷首序文「沖空上天」的否定,《漢志》缺載的目錄論證,以及「其言鄙陋,其理乖訛」的義理評價。三者之中只有第二層直接關係年代;第一層針對託名傳說,第三層屬學術評價。劉知幾把三者連成一氣,推出「假造其說」,但「序文荒誕」與「注文晚出」並非一事:序文可以後加(劉知幾所見之序與後世卷首葛玄〈序訣〉的關係,見第八章),注文時代仍須另證。同議論《孝經》鄭注時,劉知幾列「其驗十有二條」,多為「鄭志不載」「魏晉朝賢……未有一言引孝經之注」一類的缺載推論;論《老子》則只用《漢志》一證。兩相對照,此議的重心在《孝經》,河上注是附帶提出的,不宜視為一次完整的考辨。

「三家」之數也有疑問。今本《漢書‧藝文志》道家列「老子鄰氏經傳四篇,老子傅氏經說三十七篇,老子徐氏經說六篇,劉向說老子四篇」(《漢書》卷三十),實為四項。劉知幾如何計為三家,原文未說明:或以三種「經傳/經說」為注家而別出劉向之「說」,或所據本與今本有異,兩說均屬推論,待考。《四庫全書總目》沿用此數而改稱「劉向《七略》載注《老子》者三家」,出處由《漢志》移為《七略》,未見交代依據。

劉知幾之議當時未獲採行。《新唐書‧劉子玄傳》把它壓縮為「《老子》書無河上公註,請存王弼學」,並記司馬貞等「請二家兼行……詔可」(《新唐書》卷一百三十二)。經此壓縮,原本針對序文與義理的議論,被轉述為近乎否定其書存在的命題。而司馬貞議中「蓋憑虛立號,漢史實無其人」(《唐會要》卷七十七)一語表明,主張二注並行的一方同樣不接受漢文帝時人作注的題署;唐人所爭是官學去留,不是漢代屬性(詳第九章)。

清代〈老子注〉提要在此之外補入兩項論據。其一,把目錄缺載與授書傳說相扣,追問文帝既親受其書,劉向校書何以「獨不列其名」;其二是體例:「且孔穎達《禮記正義》稱馬融為《周禮注》,欲省學者兩讀,故具載本文,後漢以來,始就經為注。何以是書作於西漢,注已散入各句下?」提要又舉陸德明「所釋之本則不用此注而用王弼注」,斷以「詳其詞旨,不類漢人,殆道流之所依託歟」,仍「姑存以備一家」(《四庫全書總目》卷一百四十六)。

提要有兩處須覆核。第一,所引孔穎達語,今見於《毛詩正義》卷一〈周南關雎詁訓傳〉題下疏:「及馬融為《周禮》之註,乃云:『欲省學者兩讀,故具載本文。』然則後漢以來,始就經為註,未審此《詩》引經附傳是誰為之。」凌超煌引此語亦標《毛詩注疏》卷一(凌超煌〈從避諱現象考訂河上公老子注成書年限〉,《清華中文學報》第十一期,2014,頁162)。《禮記正義》是否另有同義之語,本章未檢得,待考;就可覆核者言,提要所標出處與原文位置不合。第二,提要把陸德明「今依王本」讀作否定河上注,可以商榷。陸氏〈序錄〉固言「今依王本博采眾家以明同異」(《經典釋文》卷一),但〈老子音義〉屢出「淵兮(河上作乎)」「河上本作浴,浴者養也」一類校記(《經典釋文》卷二十五,據四庫本),河上本顯然是他的主要參校本之一。由底本選擇推出對另一注本的否定,推論距離不小。

再者,提要以「文帝親受其書」為前提追問何以不入秘府,所駁倒的嚴格說來是託名敘事,而非一部不具名的《老子》章句存在於西漢的可能。劉知幾與提要都把「傳說不可信」與「注文晚出」放在同一論證裡;前者成立,不自動推出後者。這一區分,正是第五章把「注文主體成書」與「託名傳說形成」分為兩個時點的理由之一。

(二)兩項上限論據的效力:凌超煌以嚴遵《指歸》為反例的駁議

現代東漢說在上限上大體承接提要。王卡〈前言〉云:「河上章句的成書時代也不應早至戰國或西漢初。因為漢書藝文志未曾著録此書。而且據孔穎達禮記正義稱:東漢學者馬融注周禮,始採用『就經為注』形式……應成書於馬融(七九——一六六年)之後。」(王卡〈前言〉,《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中華書局,1993,第一節)此處同樣沿用「禮記正義」的出處。王卡另以東漢章句學風、魏晉「羞學章句」之轉變與注文的黃老思想立論,並明言思想內容才是判斷時代的「主要根據」;上限兩證在其論證中原屬輔助,後來卻常被當作主要依據引述。

凌超煌逐一駁議。就體例言,孔穎達只能證明「漢初之時經、傳(註)別行」,對其後缺乏材料,故「東漢馬融之例充其量只能當作『就經為註』形式成立之下限」;馬融自述只交代採用理由,並未言此形式由他開始;且孔氏所論以儒經為主,未及道經(凌超煌 2014,頁162)。此駁在邏輯上成立:孔穎達「然則後漢以來」本是由馬融一例推出的概括,其後緊接「未審此《詩》引經附傳是誰為之」,可見孔氏對經注合編的起點亦有保留。以推論性概括再作前提,去劃定另一部書的上限,證據強度隨之遞減。

但此駁只能削弱論據,不能反證河上注體例早於東漢。起點既不確定,「就經為注」便應由上限證據降為傾向性旁證,對西漢說、東漢說都不構成決定性支持。況且今本逐句散注的版式是否即原書面貌,也是問題:唐鈔本與宋刻本在分章、章名、音釋上已有差異(見第二章),抄本時代的經注編排可在傳寫中調整,今本版式不宜直接回推原書(本文推論)。

就目錄缺載言,凌超煌以嚴遵為反例:「班固於嚴遵本傳裏明言嚴氏有相關著作,於《漢書‧藝文志》中卻未收其書,豈可據此證明此書之晚出甚至偽作?」(凌超煌 2014,頁163)覆核《漢書》,嚴君平事附見卷七十二〈王貢兩龔鮑傳〉序,稱其卜筮成都,「閉肆下簾而授老子。博覽亡不通,依老子、嚴周之指著書十餘萬言」(《漢書》卷七十二)。班固並未為嚴遵單獨立傳,也未舉書名;但他確知嚴遵有依《老子》的著述,而〈藝文志〉道家無其書,這一反差可以成立。後來《隋書‧經籍志》著錄「《老子指歸》十一卷嚴遵注」,並記「梁有……《漢》徵士嚴遵注《老子》二卷……亡」(《隋書》卷三十四);《經典釋文‧序錄》亦記嚴遵「又作老子指歸十四卷」(《經典釋文》卷一)。可見《漢志》不載,不能單獨證明「非西漢書」。

然而反例的效力也有邊界。嚴遵之例證明「《漢志》未收者可以是西漢人所作」,不證明「《漢志》未收的河上注即是西漢人所作」;它使缺載論據由否定性證據降為沉默的證據,而沉默本身不指向任何年代。況且兩者處境不同:嚴遵有班固記下的著述活動,河上注在漢代文獻中找不到對應的作者記載,《史記》所記河上丈人亦未言注書(見第三章)。經此駁議,兩項上限論據可確認的只是不足以排除西漢,也不足以支持西漢。王卡的上限與凌超煌的駁議,都屬現代研究推論;二者對同一批事實權衡不同,說明單憑目錄與體例,上限無法確定。

(三)下限的徵引證據:皇甫謐《高士傳》與薛綜〈二京解〉引文

下限可憑藉具體引文,證據較直接,但各有保留。

其一是皇甫謐《高士傳》河上丈人條:「河上丈人者,不知何國人也。明老子之術,自匿姓名,居河之湄,著《老子章句》,故世號曰河上丈人。」(皇甫謐《高士傳》卷中,據維基文庫所錄本)王卡據此謂「至遲在魏晉之際該書已傳世」(王卡〈前言〉第一節)。此說有兩重保留。第一,今本《高士傳》經後人輯補,王卡、凌超煌所據同為《太平御覽》卷五百七所引,而兩人引文互異:王卡作「居河之濱……古世號曰」,凌超煌作「居河之湄……專業於安期先生」(凌超煌 2014,頁164),維基文庫所錄本又作「傳業於安期生」。「著《老子章句》」一句三本俱有,是否皇甫謐原文,仍待宋本《御覽》覆核。第二,此條記的是戰國「河上丈人」,與題為漢文帝時「河上公」的注本在人物與時代上不重合;它可證明魏晉之際已有「河上」與「老子章句」相連之說,此章句是否即今本祖本,屬推論。皇甫謐生卒通行作 215—282,據此下限約在三世紀後期。

其二時代較早,且是注文本身的引用。《文選》卷三張衡〈東京賦〉「卻走馬以糞車,何惜騕褭與飛兔」句下注:「卻,退也。老子曰:天下無道,戎馬生於郊。天下有道,卻走馬以糞。河上公曰:糞者,糞田也。兵甲不用,卻走馬以務農田。然今言糞車者,言馬不用,而車不敗,故曰糞車也。」其後方接「善曰」(《文選》卷三,據維基文庫所錄李善注本)。依李善注例,「善曰」以前未標者為所採舊注,〈二京賦〉舊注即薛綜〈二京解〉;《三國志‧吳書‧薛綜傳》記其「定《五宗圖述》《二京解》」(《三國志》卷五十三)。故此條一般歸於薛綜(王卡〈前言〉第一節;凌超煌 2014,頁164—165)。同卷另有兩處引河上公注,分在「睿哲玄覽」與「目不見其可欲」句下,均在「善曰」之後,屬李善所引;王卡「共三條……有一條則係薛綜注所引」之說與原文相合。

薛綜卒年,王卡〈前言〉作「吳赤烏三年(二四三年)春」。覆核〈薛綜傳〉:「赤烏三年,徙選曹尚書。五年,為太子少傅……六年春,卒。」(《三國志》卷五十三)赤烏三年是遷官之年,卒年當為赤烏六年,即 243 年;〈前言〉西元不誤,年號誤植。依此,若此注確出薛綜,河上注至遲在 243 年以前已有文句行世,早於皇甫謐一條。

這條引文也可作文本比對。今本第四十六章注作:「糞者,糞田也。兵甲不用,卻走馬治農田,治身者卻陽精以糞其身。」(《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德經)引文「以務農田」今本作「治農田」,今本其後的「治身」一句引文則無。引注者只取與賦文相關的治國義,本屬常見,不能據此斷言三世紀本無「治身」句;但至少可見三國時人所見注文與今本有字句差異,今本不能直接等同三世紀文本。這與王卡「現存河上章句傳本中有魏晉以後所增益的文字」的保留方向一致(本文推論)。李善所引兩條亦然:「心居玄冥之處,覽知萬物」,今本第十章作「覽知萬事」;「放鄭聲,遠美人,使心不亂,不邪淫也」,今本第三章分注兩處,作「放鄭聲,遠美人」與「不邪淫,不惑亂也」。至於南朝引用,梁皇侃《論語義疏》引「或,常也」,與今本第四章注相合;梁元帝《金樓子》所引「河上公序」則不見於今本(凌超煌 2014,頁163)。其與道教傳授的關係見第八章。

就文獻記載而論,下限的基點是:243 年以前已有被稱為「河上公」的《老子》注,其第四十六章注文與今本大致相應;魏晉之際已有河上丈人「著《老子章句》」之說。前者的保留在於舊注歸屬須依《文選》注例判定,後者在於傳本與人物指稱。二者都未觸及注文全體何時定型。

(四)《想爾注》先後的雙向推論:饒宗頤與陳錫勇

若能確定與《老子想爾注》的先後,下限或可再往前推。《經典釋文‧序錄》著錄「想余注二卷(不詳何人一云張魯或云劉表……)」(《經典釋文》卷一),後世題張道陵;一般繫於東漢末天師道活動時期,屬通說,具體年代待考。

饒宗頤認為「想爾注部分出自河上。想爾為張陵或張魯作,蓋曾見河上公注,則河上注成書,明在張陵立教之前」(饒宗頤《老子想爾注校箋》,1956,據王卡〈前言〉第一節轉引)。此說以「想爾襲河上」為前提,屬現代研究推論;本章未見原書逐條論證,只轉述結論。

反向主張見陳錫勇〈一「言」說「河上」——《老子》河上公注本成書在王弼注本之後論證〉(《諸子學刊》2019 年第 1 期),以「三言/三者」「道之出言/道之出口」等經文異文論河上本晚於王弼本。其全文本章未核,但所舉異文可覆核。第十九章,《想爾注》經文作「此三言為文未足」,今本河上作「此三者,以為文不足」,王弼經文同河上,王注則作「此三者以為文而未足」。第三十五章,《想爾注》作「道出言,淡無味」;今本河上作「道之出口」,注云「道出入於口,淡淡非如五味」;今本王弼經文亦作「道之出口」,但王注作「道之出言淡然無味」,第十四章王注亦云「下章言,道之出言淡兮其無味也」(《老子道德經注》第十四、三十五章)。

這組異文可說明三點。其一,今本王弼經文「出口」與王注所據「出言」不合,顯示王弼經文在傳寫中曾向河上本靠攏(本文推論)。其二,河上注就「口」字作解,可見「出口」一讀在河上注文形成時已存在,並非後人單改經文。其三,由此只能確定河上本與想爾、王注所據本讀法不同;讀法差異本身不含先後方向,須借助出土本與早期引文判斷,本章不作結論。陳說所能觸及的只是經文底本,且與前節所述 243 年以前的引用難以協調,宜作為少數說並陳。

饒說的方向也不只一種解釋。第六章「谷神不死」,河上注「谷,養也。人能養神則不死也。神,謂五臟之神也」,《想爾注》作「谷者,欲也。精結為神」;第十章「抱一」,河上注「一者,道始所生,太和之精氣也」,《想爾注》則言「一不在人身也……一散形為氣,聚形為太上老君」,並批評「世間常偽伎,指五藏以名一。瞑目思想,欲從求福,非也」。今本河上第三章「實其腹」注作「懷道抱一守,五神也」(據維基文庫所錄本,句讀或當作「懷道抱一,守五神也」,待考),確有把「抱一」與「五神」相連的表述。《想爾注》所批評者是否即河上注或同類之說,屬推論,待考。即使確有所指,也只證明想爾作者知道並排斥這種說法,與「想爾部分出自河上」的承襲關係是兩回事:可以是後出者駁前說,也可以是兩注共用並爭奪漢末流行的身體語彙。兩注關係至少有三種可能:想爾襲河上、河上晚出、二者各取材於共同資源。凌超煌評前人版本研究時說「在未能證明彼此有承襲關係之情形下,無從判定孰先孰後」(凌超煌 2014,頁161),此語可移用於此。本文因此只將饒說列為一說,不作定論的下限證據;身體語彙的比較見第七章。

(五)經文異文作為年代線索的可能與限度:「常善救物」四句

晁公武《郡齋讀書志》河上公注條云:「傅奕謂『常善救人,故無棄人;常善救物,故無棄物』四句,古本無有,獨得於公耳。」(《郡齋讀書志》,維基文庫整理本卷十一;四庫本卷三上作「獨得於河上公耳」)若此四句確為河上本獨有且晚出,河上經文的定型時代或可推知。

覆核傳世文本,此說有兩處須補正。其一,晁公武之前,晁說之已記此說。今本王弼注所附晁說之跋云:「乃不知常善救人,故無棄人;常善救物,故無棄物。獨得諸河上公,而古本無有也。賴傅弈能辯之爾。」署「政和乙未」(《老子道德經注》所附晁說之跋),即政和五年(1115)。晁說之的意思是王弼本也有這四句,而王弼不知其本出河上、古本所無。換言之,「今本王弼經文受河上本影響」的判斷,宋人已經提出,只是其根據為傅奕古本,今難覆核。

其二,這四句不只見於河上、王弼兩本。敦煌本《想爾注》殘卷第二十七章作「是以聖人常善救人,而無棄人……常善救物,而無棄物」,並注「與上同義也」(《老子想爾注》殘卷)。其經文用「而」不用「故」,可見不是直接抄自今本河上經文。若傅奕古本確無此句,至遲在想爾所據本中已經出現,「獨得於公」之說以現存材料衡量範圍過窄。今本王弼注在「常善救物,故無棄物」處併入下句,未單獨出注;這是王弼原有此句而未注,抑或後人依河上本補入,現存文本無法分辨,待考。出土本此章讀法,本章未逐字核對,不作引述。

由此可得兩項方法上的限制。第一,宋人所謂「河上獨有」的經文,未必只見於河上系統;今本王弼經文既曾向河上本靠攏(第三十五章亦然),以今本兩本經文對照推定兩注先後,須先處理王弼經文的回復問題。第二,經文與注文可能分屬不同的定型過程。陸德明記「河上本作浴,浴者養也」,今本河上經文作「谷神不死」,注卻仍作「谷,養也」,保留與「浴」相應的訓詁,可見今本經文與陸氏所見本不同,經文在傳寫中改從通行讀法而注文未隨之改動(本文推論);反之,第三十五章「道出入於口」則是經注同步之例。經注何處同步、何處分離,決定了以經文用字定年的方法能觸及的範圍,這將在第五章評議避諱學時再度出現。

綜合本章,上限方面,《漢志》不載與「就經為注」兩證經凌超煌駁議後只能作傾向性旁證,既不排除也不支持西漢,提要所引孔穎達語的出處並應作《毛詩正義》卷一;下限方面,243 年以前已有河上公注文被引用,文字與今本大致相應而略有出入,皇甫謐《高士傳》之說則待傳本覆核。想爾先後與經文異文兩條線索,在現存材料下都可作雙向解讀,只宜並陳。在這些基點之間進一步收窄年代,須依靠避諱學與思想史的推論,其前提正是下一章評議的對象。

五、成書年代(下):避諱學、思想史定年與「三個時點」的分層模型

第四章處理的上下限文獻(《漢書‧藝文志》不著錄、「就經為注」體例、薛綜與皇甫謐的徵引、《想爾注》先後)所能給出的,只是一個寬鬆的區間:魏晉之際以前已有此書流傳,更早能推到何時,文獻沒有明說。二十世紀以來的定年研究,正是在這個空白處各出方法。本章按論證方法分組——避諱學、思想史分期、分層形成——逐組檢視其前提假設與證據所能觸及的對象,最後提出本文的「三個時點」模型作為收束。凡本章涉及現代學者之說,均屬【現代研究推論】;本文自身的判斷另標「本文推論」。

(一)避諱學路線的累積:徐復觀、陳廣忠、王寶利到凌超煌

避諱學用於古籍定年,其理據在於諱字有時代性。陳垣《史諱舉例》稱「諱字各朝不同,不啻為時代之標誌」,並以「已祧不諱」「避諱未盡」「回改未盡」諸例作為判讀工具(據凌超煌〈從避諱現象考訂河上公老子注成書年限〉,《清華中文學報》第十一期,2014,頁165轉引)。漢代避諱多用改字,凌超煌歸納《老子》傳本中常見的替代關係為:以「滿」代「盈」(惠帝劉盈)、以「常」代「恒」(文帝劉恒)、以「開」代「啟」(景帝劉啟)、以「通」代「徹」(武帝劉徹)、以「不」代「弗」(昭帝劉弗)、以「意」代「志」(桓帝劉志)等(凌超煌2014,頁172–173)。馬王堆帛書《老子》甲、乙本提供了避諱前的對照,使今本改字與否可以逐條核對。

以下據凌超煌文第一節的整理轉述這條路線的累積。徐復觀〈帛書老子所反映出的若干問題〉指出,今日通行本避文帝、景帝之諱而不避武帝以後諸帝,「由此可以推知,今日通行本的共同祖本,或即重定於黃老說在宮廷中最有勢力的景帝時代」(徐復觀《兩漢思想史》卷三,臺灣學生書局,1979,頁558,據凌超煌2014,頁166轉引)。須注意徐氏的論述對象是「通行本的共同祖本」,並非專指河上注,更未涉及注文。陳廣忠其後統計河上本避高祖諱二十三條、文帝諱二十二條、景帝諱三條,判定「河上公《老子章句》成書於文、景之世」,並認為河上本與帛書「在詞語使用、語法結構及思想內容上,都比較接近」(陳廣忠《中國道家新論》,黃山書社,2001,頁478、483,據凌超煌2014,頁161、166轉引)。王寶利再補出河上本避昭帝「弗」字三十七處、不避更始帝「玄」字,將成書時代定於昭帝至更始帝之間,即前86年至後23年(王寶利〈從避諱現象談老子河上公章句的成書時代〉,《蘭州學刊》2006年第8期,頁47–48;〈老子河上公章句成書時限再考〉,《廣西社會科學》2007年第1期,頁134–136,據凌超煌2014,頁165–166轉引)。

三步推進的邏輯是:經文既避某帝之諱,其定型當在該帝即位之後,每補出一位被避諱的後代皇帝,上限就往後移一步;「下限」則依賴「不避某帝」的反面證據,其效力取決於此本在該帝時期確是在朝廷規範下傳抄的通行本。凌超煌也面對這一前提的挑戰:已有研究者以北大藏西漢竹書《老子》不避惠、文、景、武諸帝之諱,質疑避諱研究的功效;凌氏的回應是竹書「應屬於收藏性質之版本,而非通行本,因此未留下時代之烙印」(凌超煌2014,頁165)。此一回應至少說明,避諱證據的解讀離不開對版本性質的預設。

(二)凌超煌的前39—前33年說及其兩項前提假設

凌超煌2014的貢獻,在於把前人零散的諱字統計推進為一套分層的判讀框架。他把經籍注釋的避諱現象分為四個層次:注解者所據經文原已存在的避諱;注解者本人在經文與注文中所作的避諱;注解者自己所作的回改;後人所增加的避諱更動(凌超煌2014,頁172–174)。其核心判準是經、注對應:「當經文之避諱現象與注解之避諱取向達成一致時,可以判定為注解者所為或延續;如果經文出現避諱的情形,而注解並未避用諱字」,則不屬注解者所為(同上,頁173)。

在此框架下,惠帝「盈」字成為關鍵。據凌氏統計,帛書《老子》用「盈」字十處,河上本經文其中二處避諱(第二章以「傾」代「盈」,第九章「金玉滿堂」),二處遺留避諱之跡(第九章「持而盈之」與第四十五章「大盈若沖」,敦煌若干寫本作「滿」),其餘六處未避,判為「回改未盡」;注文中「盈」字出現十二次,替代字「滿」出現十五次(凌超煌2014,頁180–183、203)。本文所據維基文庫整理本經文作「持而盈之」「金玉滿堂」「大盈若沖」,與凌氏所列宋本系統相合。凌氏再結合《漢書‧韋玄成傳》所載西漢宗廟制度的變動:元帝永光五年(前39)十二月,惠帝等廟因親盡而毀;竟寧元年(前33)三月一度恢復,五月元帝崩後,惠帝、景帝廟因親盡再毀(凌超煌2014,頁204–205,引《漢書》卷七十三〈韋玄成傳〉、卷九〈元帝紀〉)。惠帝廟既毀,「盈」字不必再避,故得回改;景帝廟未毀,「啟」字仍須避,故不回改。凌氏由此推定成書於「西漢元帝永光五年至竟寧元年之間(39–33 B.C.)」(凌超煌2014,摘要及頁205–206)。

對於晚於此一時段的諱字,凌氏另作處理。桓帝「志」字:第三十一章「不可以得志於天下」敦煌數卷作「意」,第三十三章「強行者有志」之注作「則為有意於道,道亦有意於人」,經注不一,顯示經文曾避諱而後回改;但因注文中「志」字出現十一次之多,凌氏判定此一避諱「並非原書所有,乃後人所增」,不納入定年(凌超煌2014,頁199–202、204)。本文所據整理本第三十三章經注與凌氏所引相同,第六章注「脾藏志」亦直用「志」字。武帝「徹」字:第七十九章經文「無德司徹」未避,凌氏以原書既避文、景與昭帝之諱,「豈有不避武帝諱之理」,判為注解者遺漏,屬「避諱未盡」(同上,頁191)。

此說依賴兩項前提。其一,經文與注文同時定型。凌氏明言此一經文版本「可能完成於注解者本人之手,也可能是前人所為,如果實情屬於後者,則河上公《老子注》之寫作時間當往後推」,而以注文不見文、景、昭諸帝諱字、屢用其替代字,論證「經文版本之形成與注解之寫作同步進行」(凌超煌2014,頁203)。其二,回改只發生在惠帝諱上,且在元帝朝這一窗口;桓帝諱與武帝諱的例外,分別以「後人所增」與「避諱未盡」解釋。

本文對這兩項前提有以下幾點保留(本文推論)。第一,注文用「常」「通」「滿」等字,未必出於刻意避諱。這些字本是漢語的常用詞,且注文慣於沿用所注經文的字面,例如第四章「或不盈」注作「或,常也。道常謙虛不盈滿」,注文用字受經文牽引的情形不少;以注中替代字的頻率推定注者的避諱取向,其區辨力有限。第二,凌氏自己指出,現存多數王弼本在前述十處「盈」字的處理上與河上本影宋本相同(凌超煌2014,頁203–204),又承認王弼注作於魏,經文卻「避漢代之諱,而且集中在西漢」(同上,頁172)。這兩點合看,說明西漢避諱痕跡可以隨經文底本代代沿襲,不必出於注者之手;而據《史丹佛哲學百科》〈Laozi〉條目所述,今本王弼注所附經文受到河上本影響,已非王弼所見原貌(Alan Chan, “Laozi,”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則「盈」字的分布型態究竟屬於河上注者,還是屬於一條更廣的通行本傳抄系統,尚難斷定。第三,同一套「後人回改」的機制,凌氏用來排除桓帝諱,也可被他人用來解釋惠帝諱;「徹」字以遺漏解之,亦屬權宜。第四,注中「志」字十一見,這項觀察其實同時牽動東漢說:若注文主體作於桓帝在位期間(146—167),注者直用「志」字即需另作解釋,除非假定後世回改——而這又回到了同一個機制。

因此,凌超煌的推定可以更精確地理解為:河上本經文底本所保存的避諱層次,與元帝朝宗廟制度變動的時序相合。這是避諱學路線迄今較為細密的成果,但它能直接觸及的對象主要是經文底本;把它延伸為注文全體的成書年代,須以「經注同時」為前提,而此前提正是爭議所在。

(三)思想史定年:王明老學三期說與東漢中後期說

與避諱學從字形入手不同,思想史定年從注文的觀念內容入手。王明〈老子河上公章句考〉(收入《道家和道教思想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是此路線的代表。王卡〈前言〉概括其說為「推測章句約為後漢桓帝或靈帝時黃老學者偽託戰國時河上丈人所作」,並稱「其說大體可信」(王卡點校《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前言〉第一節,中華書局,1993)。王明的背景框架是他對老學三期的劃分:「一,西漢初年,以黃老為政術,主治國經世。二,東漢中葉以下至東漢末年,以黃老為長生之道術,主治身養性。三,三國之時習黃老者既不在治國經世,亦不為治身養性,大率為虛無自然之玄論」(林俊宏〈氣、身體與政治——《老子河上公注》的政治思想分析〉,《政治科學論叢》第十九期,2003,頁2–3,引王明書頁293–294)。河上注大量以治身、養神、愛氣之語詮解《老子》,依此分期即歸入第二期。

王卡〈前言〉在王明之說的基礎上,補出文體與學風的旁證。他列舉東漢諸家章句之作,指出「章句之體,西漢已有,但東漢後期尤為盛行」,而王弼注《易》《老》之後,玄學新風大興,「通人惡煩,羞學章句」(王卡〈前言〉引《文心雕龍‧論說》),故「河上章句之作,於理應在王弼之前」;又從思想內容判斷,注文以漢代黃老思想解《老子》,異於魏晉玄學的本體論,更異於東晉南朝以後雜入佛學義理的重玄學。合上下限而論,其結論是「應成書於西漢之後,魏晉之前,大約在東漢中後期」,同時「不否認現存河上章句傳本中有魏晉以後所增益的文字」(王卡〈前言〉第一節)。陳金樑(Alan K. L. Chan)則稱近來中國學者一般將此注置於漢末,部分日本學者推遲到西元六世紀,而此注大概是西元二世紀的作品,反映黃老傳統的影響(Alan Chan, “Laozi,”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第四節)。

思想史定年處理的是注文本身而非經文底本,這是其長處;其限度亦明顯(本文推論)。其一,分期模型是學風的宏觀描述,用來為單一文本定年有循環之虞:若東漢「主治身養性」的歸納本身部分取材於河上注一類文獻,再以此反推河上注屬東漢,便是以結論為前提;王明原書是否以河上注為第二期例證,本文未核,待考。其二,第六章將詳論,河上注的結構是「治身」與「治國」並舉,林明照即主張二者受到同樣的關注(林明照〈《老子河上公章句》治身與治國關係之思辯模式析論〉,《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第三十二期,2014);一部治身、治國雙軌並行的注本,放入「主治國」與「主治身」二分的分期表中,本就可以兩屬。其三,王卡自己承認章句之體西漢已有,則文體旁證只能說明東漢後期更合學風,不能排除更早。

(四)西漢說與兩漢之際說:金春峰、陳麗桂、林俊宏的論證取向

金春峰《漢代思想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主西漢說,林明照概括為「成書於西漢成帝以前」(林明照2014,註1)。林俊宏轉述其論證取向:從成仙思想與養生方法、注釋的方法與用語、文本反映的習慣制度,以及與黃老治身治國脈絡的相似性等方面立論,認為河上注「充分反映了重訓詁、講天人感應以及陰陽五行的學風特色,而非魏晉玄風的範疇」,並逐一反駁「漢志未著論、體裁論及思想演變論」(林俊宏2003,註5,引金書頁377–397)。金氏所反駁的三論,恰好對應王卡用以定上限的三項理由:《漢志》不載、就經為注、思想分期。兩說的分歧因此不是材料之爭,而是對同一組論據效力的不同評估。

陳麗桂〈《老子河上公章句》所顯現的黃老養生之理〉(《中國學術年刊》第二十一期,2000)綜合各家觀點後,認為「該書成書上限定為西漢末是可信的,而下限可定為東漢中期以前」(據林明照2014,註1轉述,所引陳文頁178–181)。這個區間正好落在王明分期的第一、二期之交。

林俊宏2003的判斷與陳麗桂相近而更具體。他同樣引用王明的三期說,卻認為河上注「強調的身體與政治生活的連繫的思想特色,應該不出是介於西漢至東漢的作品」;其關鍵理由是注中「氣化的宇宙生成論,以及從這個概念發展出的道與政治的關連性」,並指出注文雖多言愛氣重精,「不過並非輕身成仙的觀點,也非魏晉丹藥玄功的特色」,因而斷定「成書年代不早於嚴遵之《老子指歸》,晚則不過王充之《論衡》應該是合理的推斷」(林俊宏2003,頁3)。林俊宏在同段自承「此僅就前人論著部分簡單予以分析」,年代並非該文的主要論題。

比較王明、王卡與金春峰、陳麗桂、林俊宏兩組,可見同一個「漢代黃老氣化思想」的判斷,既可導出西漢末,也可導出東漢中後期(本文推論)。思想相似性給出的是一個時代帶而非時點,帶的寬窄取決於拿哪些文獻對照。例如以嚴遵《老子指歸》為上限,預設河上注晚於並承接《指歸》;而據《史丹佛哲學百科》條目的觀察,兩者雖同屬漢代陰陽氣化宇宙論,《指歸》並不開出養氣長生的具體方案——這一差異既可讀作河上注在其後進一步發展,也可讀作兩者屬於並行的不同取向,單憑思想比較難以裁決先後。

(五)晚出說與分層形成說:武內義雄、楠山春樹、小林正美

林明照將武內義雄、谷方歸入「晉代人所作」一派(林明照2014,註1);武內氏的具體論證,本文未見原書,只能依轉述列其立場。馬敘倫《老子校詁》(太平書局,1965)則以《老子》第三十一章部分經文為王弼注文混入、而河上公又為之作注,斷言河上本「蓋出於王本亂離錯譌之後,為張道陵學者所為」;凌超煌指出此說「經核對帛書,其誤自不待言」(凌超煌2014,頁160)。陳錫勇2019以經文異文論河上晚於王弼,已見第四章,此不重述。

晚出說中頗具方法論意義的,是經文先後判斷的可逆性。朱謙之以第五十五章河上本作「毒蟲不螫」、王本作「蜂蠆虺蛇不螫」,主張王本誤將河上注羼入經文,是「王本後於河上之鐵證」;高明則據帛書經文正作「蜂蠆虺蛇不螫」,反過來主張是河上本把王弼注中的「毒蟲」二字竄入經文,「此卻成為河上本後於王本之鐵證」(均據凌超煌2014,頁160–161轉引)。凌超煌則指出河上注本身另有「有毒之蟲不傷於人」之句,將兩者的出入視為河上本自身的刊刻問題更合常理,並總結說「在未能證明彼此有承襲關係之情形下,無從判定孰先孰後」(同上,頁161)。本文所據整理本第五十五章經注與此相合。同一組異文可以導出相反的「鐵證」,說明以經文異文論兩注先後,須先確立傳抄方向,否則證據可以雙向使用。

分層形成說則不把問題看成「何時寫成」,而看成「如何逐步形成」。林明照將楠山春樹、小林正美列為此說代表(林明照2014,註1),相關論著為楠山春樹《老子傳説の研究》(創文社,1979)與小林正美《六朝道教史研究》(創文社,1990)。兩人對原本與改訂本的分判及改訂者的時代,本文未取得原書,只列立場,不轉述細節。《史丹佛哲學百科》所謂「部分日本學者推遲到西元六世紀」,所指或即這一路線,待考。

分層說的論證本文雖未能逐條覆核,但支持「今本非一時定型」的文獻跡象確有數端。其一,王卡明言今本含魏晉以後增益文字,並指出隋蕭吉《五行大義》與唐釋法琳《辯正論》所引河上注文,「也有不見於今本者」(王卡〈前言〉第三節)。其二,唐初已有多種經文字數不同的河上系傳本:據王卡轉引宋謝守灝《混元聖紀》卷三,傅奕勘數眾本,「河上丈人本」五千七百二十二字,「河上公本」五千五百五十五字或五千五百九十字;成玄英又稱河上本較五千文本多五百四十餘字(同上)。其三,薛綜所引第四十六章注,據凌超煌轉錄作「糞者,糞田也,兵甲不用,卻走馬以務農田」(凌超煌2014,頁164–165,引《文選》卷三李善注本),本文所據整理本則作「糞者,糞田也。兵甲不用,卻走馬治農田,治身者卻陽精以糞其身」。後者多出的治身一句,可能是薛綜因注賦而節引,也可能是後出的增益;單憑一條引文無法判斷,但它提示了一個值得追索的問題:注文中治身語句與治國語句的層次,是否可能不在同一時間寫定(本文推論,待以敦煌寫本與唐人引文系統比對)。

(六)本文的整合模型:經文底本、注文主體、託名傳說三個時點分開陳述

綜觀以上三組方法,定年諸說之所以從西漢文、景之世一路分散到南朝,一個重要原因是各家所論的對象並不相同。避諱學處理的是經文的字形;思想史處理的是注文的觀念;分層說與傳說研究處理的是題署、序文與改訂。本文因此提出,把「河上公《老子章句》的成書年代」拆成三個時點分開陳述(本文推論):

(a)經文底本的定型。這是避諱學所能直接觸及者。徐復觀、陳廣忠、王寶利到凌超煌的研究,所揭示的主要是河上本經文所承載的西漢避諱層次;凌超煌的前39至前33年說,若只就經文底本而論,其前提負擔便減輕許多。與此相關的旁證是,河上系經文可能獨立於注文流傳:《史丹佛哲學百科》條目記饒宗頤曾判定題署索紞、紀年270年的敦煌《道德經》殘卷屬河上本系統,但鮑則岳(William G. Boltz, 1996)質疑其三世紀的年代(Alan Chan, “Laozi,”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此說若成立,經文系統與注文的流傳可以分開觀察;因其年代本身有爭議,此處只作可能性提示。

(b)注文主體的成書。這是體例、徵引與思想史所處理者。王卡的東漢中後期說、林俊宏的嚴遵後王充前說、陳麗桂的西漢末至東漢中期說、金春峰的西漢說,實際上都是對這一時點的判斷。此一時點的下限有文獻可據——薛綜引文與皇甫謐的記載指向魏晉之際以前;上限則全屬推論。福島吉彥〈老子河上公章句用韻考〉(《日本中國學會報》第四十八集,1996)以用韻為線索,或可提供不依賴思想分期的證據,其結論本文未核。

(c)託名傳說的形成與宗教化改訂。這是葛洪《神仙傳》授書故事、卷首序與〈序訣〉、南朝道經與太玄部傳授目錄所見者,也是楠山春樹、小林正美分層說與王卡「魏晉以後增益」所指向的層次,詳見第八章。

三時點分開之後,若干衝突可以部分化解。凌超煌的元帝朝說與王卡的東漢中後期說,一論經文底本,一論注文主體,只要注者使用的是已帶西漢避諱痕跡的底本,二者在邏輯上可以並存;凌氏的「經注同時」則是「(a)與(b)重合」的特例,並未被模型排除。王卡對魏晉增益的保留,也與分層說方向相容。須說明,這一模型並不證明注文晚於經文,也不裁決各說孰是;它的作用在於防止把一個時點的證據挪用到另一個時點,例如以經文避諱直接斷定注文年代,或以《神仙傳》的「漢文帝時」題署推論注文的寫作時代。

在此模型下,現階段可確認的共同基礎限於兩點【文獻記載】:其一,魏晉之際已有河上丈人「著《老子章句》」之說,且三國吳人薛綜注已引河上注文(第四章已述,其中《高士傳》此句是否原文、薛綜卒年的記載,仍各有待考之處);其二,《隋書‧經籍志》已著錄「《老子道德經》二卷……漢文帝時河上公注」,並附記「梁有戰國時河上丈人注《老子經》二卷……亡」(《隋書》卷三十四〈經籍志三〉)。在此之前的上限,無論主西漢或東漢,均屬推論。

三個時點的進一步判定,有賴以敦煌唐鈔本與日本舊鈔本比對注文諱字,檢驗「經注同時」的前提,並以唐人引文系統(《經典釋文》、《群書治要》、《文選》李善注等)與今本對勘,辨識注文的增益層次。在此之前,本文的表述口徑是:經文底本保存西漢避諱層次,一說定型於元帝朝;注文主體約成於兩漢之間,或主東漢中後期,或主西漢末至東漢前期;託名漢文帝時河上公的傳說與今本的若干增益,約形成於魏晉南北朝。下一章轉入注文的思想結構,考察「治身」與「治國」雙軌如何在注中並行,以及「養生化」這一評價本身的形成過程。

六、治身與治國:注文的雙軌結構與「養生化」評價之爭

(一)首章注的兩種「道」:經術政教之道與自然長生之道

討論《老子河上公章句》的思想取向,通常從首章注入手,因為注者在全書開卷處就把「道」分成兩種。今本注「道可道」云:「謂經術政教之道也。」注「非常道」云:「非自然生長之道也。常道當以無為養神,無事安民,含光藏暉,滅跡匿端,不可稱道。」(《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體道第一》,本文所據維基文庫整理本)這一句存在版本異文:本文所據整理本作「自然生長之道」,王卡點校本〈前言〉引作「自然長生之道」(王卡〈前言〉第二節),林明照轉引王卡〈前言〉2011 年版則作「自然常生之道」(林明照〈《老子河上公章句》治身與治國關係之思辯模式析論〉,《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第三十二期,2014,註 20)。三種寫法之中,「長生」一語最直接指向養生義,「生長」與「常生」則較中性;哪一種是較早傳本的面貌,須待以敦煌唐鈔本與道藏本覆核,本章不據任何一種單獨立論。

即使撇開異文,首章注的結構仍然清楚。「可道」之道被落實為「經術政教」,即可以言說、可以制度化的政教之術;「常道」則以兩組對句說明:「無為養神」屬身,「無事安民」屬國。換言之,注者並沒有把「常道」單純界定為養生之道,而是把治身與治國同時收入「常道」之下,與「經術政教之道」相對。同章注「名可名」為「富貴尊榮,高世之名」,注「常名」為「如嬰兒之未言,雞子之未分」,也延續同一種對照:可名者屬世俗功名,常名者屬未分化的質樸狀態。

與王弼注對讀,差別更明顯。王弼注首二句云:「可道之道,可名之名,指事造形,非其常也。故不可道,不可名也。」(王弼《老子道德經注》第一章)王弼處理的是語言與本體的關係,「常」是不可指事造形的本體性質;河上注則把同一組經文轉為兩類實踐的區分。前者是名言論的讀法,後者是實踐論的讀法。首章注因此成為後來學者判讀全書傾向的依據,但依據同一條文字,研究者得出的結論並不相同:有人讀出「輕治國而重治身」,有人讀出治身、治國兩者並收於常道。這一分歧的具體內容,見本章第三、四節。

(二)國身同構的明文:從「治國與治身同也」到「國身同也」

【文獻記載】河上注明言國身關係的有兩處。其一在第三章「是以聖人之治」下:「說聖人治國與治身同也。」其二在第五十九章「有國之母,可以長久」下:「國身同也。母,道也。人能保身中之道,使精氣不勞,五神不苦,則可以長久。」前者就實踐層面說「治」的相同,後者就存在層面說「國」與「身」的相同。林明照已指出這兩句一就實踐、一就性質立言(林明照 2014,頁 131)。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章注雖然先說「治國與治身同」,但隨後逐句所作的解釋,是把經文拆向兩邊:「虛其心」注「除嗜欲,去亂煩」,「實其腹」注「懷道抱一守,五神也」,「強其骨」注「愛精重施,髓滿骨堅」,屬身;同章「不貴難得之貨」注「言人君不御好珍寶」,「使民不為盜」注「上化清靜,下無貪人」,屬國。可見所謂「同」,並不是把兩者化約為一,而是在同一段經文之下平行展開兩條解釋線。

這種平行句式在注文中反覆出現,構成全書最有辨識度的注釋格式。第十章「愛民治國」注:「治身者,愛氣則身全;治國者,愛民則國安。」同章「能無為」注:「治身者呼吸精氣,無令耳聞;治國者,布施惠德,無令下知也。」第十一章注:「治身者當除情去慾,使五藏空虛,神乃歸之。治國者寡能,摠眾弱共使強也。」第三十六章「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注:「治國權者,不可以示執事之臣也。治身道者,不可以示非其人也。」第四十三章注:「法道無為,治身則有益於精神,治國則有益於萬民,不勞煩也。」第四十四章注:「治身者,神不勞;治國者,民不擾,故可長久。」第五十九章「莫若嗇」注:「治國者當愛民財,不為奢泰。治身者當愛精氣,不為放逸。」第六十章「治大國者若烹小鮮」注:「治國煩則下亂,治身煩則精散。」第七十四章「民不畏死」注:「治國者刑罰酷深,民不聊生,故不畏死也。治身者嗜欲傷神,貪財殺身,民不知畏之也。」(以上均據本地整理本道經、德經各章,經本文逐字核對)

這些對句的共同形式是「治國者……;治身者……」或其倒裝,前後兩句的動詞與賓語彼此對應:愛民/愛氣、民財/精氣、下亂/精散、民不擾/神不勞。對應並非只是修辭上的排比,而是把「民」與「精氣」、「國」與「身」放在同一個結構位置上。注文也有把兩者合稱為一個詞組的例子,如第六十四章「治身治國安靜者,易守持也」「治身治國於未亂之時,當豫閉其門也」,第六十五章「是治身治國之法式也」「能知治身及治國之法式,是謂與天同德也」。

以本地整理本作粗略計數,河上注文(不計經文)中「治身」出現三十二次、「治國」二十五次、「人君」二十一次、「精氣」十五次;王弼注文中「治身」「人君」「精氣」均未見,「治國」十次,多是順經文而言(本文據維基文庫整理本以程式計數,王弼本卷末附錄的《經典釋文》文字已排除)。此一數字只能說明兩注用語的偏重,不能直接換算為思想比重:整理本底本不明,章句長短亦不一。但它至少顯示,「治身」作為一個反覆出現的注釋範疇,在河上注中與「治國」大致同量出現,而在王弼注中並不構成範疇。

此外,第六十四章注有一句常被引用的話:「聖人學人所不能學。人學智詐,聖人學自然;人學治世,聖人學治身;守道真也。」此句把「治世」與「治身」對舉,並明言聖人所學在後者,表面上與前述並舉格式不同。如何解讀這一句,正是下節所論分歧的焦點之一。

(三)「重治身」的判讀:王卡的方術三分與卿希泰說

【現代研究推論】王卡在點校本〈前言〉第二節中對河上注思想的概括,可分三層。第一層是總體定性:河上注「以漢代流行的黃老學派無為治國、清靜養生的觀點解釋老子經文」,治國與治身之道相同而同本於清虛無為的自然之道。第二層是傾向判斷:注中對治國、治身之道均有論述,「但其重點卻在治身養生,帶有東漢黃老學的特徵」,並舉首章注「自然長生之道」與第六十四章「人學治世,聖人學治身」為證,認為後者「更清楚表明了作者輕治國而重治身的思想」。第三層是內容分類:以漢代醫藥養生方術的門類為參照,把注中所論歸為行氣、固精、養神三項,稱此三項「上承漢代黃老道家之學,下啟魏晉神仙道教」,並以此解釋後世道教徒重視此注的原因(王卡〈前言〉第二節)。

王卡的傾向判斷有其思想史背景。他以漢代黃老學的演變為框架:西漢初期黃老學偏重「經術政教之道」,武帝以後政治上退場,至東漢轉為偏重個人養生;並引王充《論衡‧道虛》「世或以老子之道為可以度世,恬澹無欲,養精愛氣」,以及《後漢書‧矯慎傳》吳倉致矯慎書「蓋聞黃老之言,乘虛入冥,藏身遠遯,亦有理國養人,施於為政」為東漢人理解黃老的例證(據王卡〈前言〉第二節所引,原書本文未逐字覆核)。在這個框架中,首章把「經術政教之道」置於「常道」之外,被讀作注者站在東漢黃老學一側的標記。由此可見,王卡的「重治身」判讀與他的「東漢中後期」成書說是互相支撐的:思想傾向用來佐證年代,年代又反過來解釋思想傾向。這一點在評估其說時須留意,因為若成書年代的前提改變,傾向判斷的論據也會隨之鬆動。

卿希泰的判斷更為直接。據林明照轉引,卿氏認為此書「其中非常清楚地表明重治身而輕治世的思想,認為唯有如此才符合它所謂的『真道』」(卿希泰〈《老子河上公章句》的成書時代與基本思想初探〉,《輔仁宗教研究》第二十二期,2011,頁 25,據林明照 2014 註 20 轉引;原文本文未見)。「真道」一語,對應的可能是第六十四章注末「守道真也」一類文字,但卿氏原文如何論證,本文未能核對,只能記錄其結論。

就本章的分析而言,「重治身」一派的長處在於它抓住了注文中最有特色、與其他《老子》注最不同的部分:五藏之神、精氣、天門鼻孔等身體語彙,確實是王弼注所無而河上注所多的內容(其細部分析見第七章)。其限度則在於,「特色所在」與「重點所在」是兩個不同的判斷。一部注釋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未必是其論述比重最大的地方;上節所列的並舉對句顯示,注者在引入身體語彙時,大多同時給出治國的一側。

(四)「治身與治國同樣受關注」:林明照的三層對應結構

【現代研究推論】林明照對「重治身」判讀提出系統性的反駁。他的基本論點是:河上注建構了三個領域,各有結構,分別是形上領域「道—萬物—萬物存在狀態」、治身領域「君—自身精神—壽命」、治國領域「君—臣民—國政」;治身與治國兩結構各自平行對應於道與萬物的關係,彼此也相互對應(林明照 2014,摘要及頁 132—136)。在治身結構中,君對自身精神的調控產生延長壽命的效果;在治國結構中,君對臣民的因應產生長治久安的效果。兩者共享「法道無為」「以大道制御」「知止足」等共同原則,卻各有特定方法,因此「並沒有讓二者相互化約,而是保留了各自的獨立性」(林明照 2014,頁 136)。

林氏進一步以「意象基模」(image schema)分析兩領域方法之間的聯繫。例如「愛氣」與「愛民」、「愛精氣」與「愛民財」共同含有減少耗損的意涵;「呼吸精氣,無令耳聞」與「布施惠德,無令下知」,一為四方精氣聚於一身,一為自身恩澤施於四方,共用「中心—周圍」的基模;「治身當如雌牝,安靜柔弱」與「治國應變,合而不唱」共用「在後、不主動」的意涵。他並指出,這些共同意涵可以追溯到注文描述道與萬物關係的文字,如第四十一章注「道善稟貸人精氣,且成就之也」與第三十四章注言萬物「歸道受氣,道非如人主有所禁止也」(林明照 2014,頁 144—150、159—160;所引注文經本文核對本地整理本,文字相符)。這一分析的意義在於說明,治身與治國的並舉並非偶然的排比,而是從同一套關於道與氣的理解中推出的兩組實踐命題。

在具體反駁上,林明照針對王卡與卿希泰提出兩點。第一,首章注不以「經術政教之道」為常道,「並非即意謂其輕視治國;因為所謂『經術政教之道』乃指向儒法之政,而不是其理想的治國之道」;第六十四章「人學治世,聖人學治身」中與治身相對的「治世」,也應與「經術政教之道」同義,並非理想的治國之道。第二,第十三章注有「人君能愛其身,非為己也,乃欲為萬民之父母。以此得為天下主者,乃可以託其身於萬民之上,長無咎也」一語,說明注者論愛身的價值時,同時指向治國的根本(林明照 2014,註 20)。第十三章注文經本文核對,本地整理本作「言人君能愛其身,非為己也,乃欲為萬民之父母」,與林氏所引相合。

林氏又引陳金樑(Alan K. L. Chan)的觀察作為旁證:河上注把第四十六章「天下有道」注為「謂人主有道也」,把第十五章「古之善為士者」注為「謂得道之君也」,把第十七章「太上」注為「太古無名之君」,顯示其教導對象主要指向統治者(Alan K. L. Chan, Two Visions of the Way, 1991, p. 136,據林明照 2014 註 19 轉引)。三條注文經本文核對,本地整理本均有,且分別見於〈儉欲〉〈顯德〉〈淳風〉三章。若教導對象是人君,則「治身」首先是人君之身,而非一般修道者之身;治身的論述本身即帶有政治主體的預設。

林明照的論證也有其邊界。其一,他處理的是結構與思辯模式,不是比重;證成「同樣關注」主要依靠結構對稱,對於注文中篇幅較長、只談身體而不帶治國一側的段落(如第六章、第七十二章注),其解釋力相對較弱。其二,把「經術政教之道」讀為「儒法之政」,是對注者語境的一種推定,注文本身並未明言「經術」所指為何家之術。這一推定合理,但仍屬推論。其三,第十三章注同一段落中,「及吾無身,吾何有患」句下另有「使吾無有身體,得道自然,輕舉昇雲,出入無間,與道通神,當有何患」之語(本地整理本〈厭恥〉章),其語彙帶有升舉、通神的色彩,顯示注文內部並非只有政治化的身體觀。這類文字的存在,使「重治身」與「同等關注」兩說都無法完全涵蓋全書。

(五)「氣—身—國」:林俊宏的政治思想讀法

【現代研究推論】林俊宏從政治思想史的角度閱讀河上注,以「道與氣」「氣與身」「身與政治」三部分為分析架構,認為河上注透過氣化宇宙論,把人身的物質生命與精神生命連向道體,「深化了治身與治國兩個議題的結合」(林俊宏〈氣、身體與政治——《老子河上公注》的政治思想分析〉,《政治科學論叢》第十九期,2003,摘要)。就養生內容的性質,他的判斷是:文本雖多言「愛氣重精髓滿骨強之說,不過並非輕身成仙的觀點,也非魏晉丹藥玄功的特色,與魏晉仙道或是丹藥之學的道家養生之說並不一樣」(林俊宏 2003,頁 3)。這一判斷同時被他用作年代論據,推定成書不早於嚴遵《老子指歸》、不晚於王充《論衡》(年代問題見第五章)。

林俊宏在結論部分把身與政治的關係分為三個層次:身與政治同構而相互影響;從自身治理到治理天下的可能;養生的完整性延展到治國。他並引第六十二章注「全身治國,恬然無為,故可為天下貴也」,認為在河上注中「治身到治國無疑是一條可行與必行的道路」(林俊宏 2003,頁 28—29)。他另外注意到,河上注並非只從主政者角度立論,也說明了「非重要的個人如何可能透過修身養生來面對政治生活」(林俊宏 2003,頁 28)。這一點與林明照「教導對象指向統治者」的讀法略有差異,兩說可以互補:前者看到注文對一般人的適用,後者看到注文論述主體的預設。

值得指出的是,若把林俊宏簡單歸入反對「重治身」判讀的一方,會忽略其結論第二點的表述:從「氣的物質構成說」到「重養身(精氣神三合一的身)而輕治國」,河上注綜合了漢代道家思維的成果(林俊宏 2003,頁 29)。可見林俊宏並未否認治身一側的比重,他所否認的是把此注的養生說等同於神仙或丹藥之學。換言之,林俊宏處理的是「養生說屬於何種養生」的問題,林明照處理的是「治身與治國孰重」的問題,兩者層次不同,不宜合為一個陣營。把三位學者的立場排列起來,較準確的描述是:王卡、卿希泰主治身為重點;林俊宏承認治身比重,但強調其漢代黃老性質而非仙道性質;林明照主兩領域同受關注,並以結構分析支撐。

這一區分對「養生化」概念本身也有澄清作用。本文所謂「養生化注釋」,較穩妥的定義是「以治身、養神語彙詮解《老子》」,它描述的是一種詮釋手法:把經文中的名相、情境與行動,系統地轉譯為身體與精氣的語言。它不等於判定注者「只講養生」,也不等於判定其養生說已具後世道教修煉體系的形態。若依此定義,王卡所列三項方術可作為內容描述,林明照的三層結構可作為解釋框架,林俊宏的「非輕身成仙」判斷則限定了這一養生說的思想史位置(本文推論)。

漢代文獻中「治身」「治國」對舉的用法,也可作為理解此注的參照。林明照舉《淮南子‧泰族》「治身,太上養神,其次養形;治國,太上養化,其次正法」與《黃帝內經素問‧陰陽應象大論》「此聖人之治身也」為例,說明將治身指向養壽、治國指向政治教化的區分,在漢代作品中屢可見(據林明照 2014 註 3 轉引,原書本文未逐字覆核)。若此,河上注的雙軌句式與其說是獨出的發明,不如說是把漢代通行的一組概念,系統地施用於《老子》全書的逐句注解;其特殊之處在於施用的密度與規律性(本文推論)。

(六)古人評語的評價史:「治身治國之要」「以養神為宗」「近神仙家」

現代學者的分歧,在古人對此注的評語中已有前史。現存可見較早的概括出自陸德明《經典釋文‧序錄》:河上公「作老子章句四篇以授文帝,言治身治國之要,其後談論者莫不宗尚玄言,唯王輔嗣妙得虛無之旨」(《經典釋文》卷一〈序錄〉;本地四庫本「玄」字作缺字,據維基文庫王弼本所附《經典釋文》文字補讀)。本地四庫本卷一〈序錄〉與卷二十五〈老子音義〉兩處均作「治身治國」,王卡〈前言〉及林明照所據宋刻本影印本則引作「治國治身」(林明照 2014 註 2),屬版本異文,何者為陸氏原貌待考。無論語序如何,陸德明的概括是兩者並舉,並未偏向任何一側。

開元七年(719)的經注之議中,司馬貞對此注的評語提供了另一種概括:「又注老子河上公,蓋憑虛立號,漢史實無其人。然其注以養神為宗,以無為為體。其辭近,其理宏。小足以修身絜誠,大可以寧人安國。且河上公雖曰注書,即文立教」;又說王弼「雅善元談,頗深道要」,「在於元學,頗是所長。至若近人立徵,修身宏道,則河上為得」(《唐會要》卷七十七;「元」字為清人避諱所改,當讀為「玄」)。司馬貞一方面以「養神為宗」點出其身體面,一方面以「小足以修身」「大可以寧人安國」保留治國面;而他把王、河二注分派為「玄學」與「近人立徵」兩種功能,顯示唐人已把兩注視為不同性質的讀本。同議之中,劉知幾則以「其言鄙陋,其理乖訛」否定此注,其論據主要針對序文的神異敘事與著錄問題(議論的制度背景見第九章)。

南宋晁公武的評語,重心又有移動:「其書頗言吐故納新、按摩導引之術,近神仙家。劉子玄稱其非真,殆以此歟?」(晁公武《郡齋讀書志》,維基文庫本卷十一;四庫本卷三上作「按摩步行之術」,異文待以袁本、衢本覆核)晁氏所舉的「吐故納新」「按摩導引」,今本注文中並無逐字對應的語句,較接近的是第六章、第十章注中關於鼻口與呼吸的文字;晁氏的概括因此帶有歸類與聯想的成分,不能視為對注文的逐字摘要(本文推論,細部對照見第七章)。更值得注意的是,他以「近神仙家」解釋劉知幾何以「稱其非真」,這其實是晁氏自己的推測,《唐會要》所載劉知幾議並未以神仙家為理由。

把三條評語依時間排列,可見一個評價重心的位移:陸德明「治身治國」並舉,司馬貞「以養神為宗」而仍兼「寧人安國」,晁公武則逕稱「近神仙家」(本文推論)。這一位移可能與此注在道教傳授中的地位上升有關,也可能與唐宋以後養生、內修話語的發展有關;前者見第八章,後者超出本章範圍。就本章論題而言,評價史的意義在於:「養生化」的讀法本身是逐步形成的。今人把河上注歸為養生化注釋時,所承接的既有注文中的身體語彙,也有唐宋以來層層累積的評語框架。

綜合上述,河上注的治身治國雙軌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來陳述。【文獻記載】層次上,注文明言「治國與治身同」「國身同也」,並以大量規律化的對句平行展開兩領域的方法與效果;首章與第六十四章也確實有把「經術政教」「治世」置於聖人所學之外的文字。【傳統說法】層次上,唐宋評語從並舉逐漸偏向養神與神仙家。【現代研究推論】層次上,「重治身」與「同等關注」的分歧,部分源於對「經術政教之道」與「治世」所指的不同判讀,部分源於「特色」與「比重」兩種判準的混用,也與各家的成書年代假設互相牽連。本文的立場是:以結構分析說明雙軌並存,以方術分類描述治身一側的內容,並把「重心何在」視為仍待以注文全面統計與分層研究處理的問題,而不在此下定論。

七、精氣神與五藏神:注文身體語彙及其與王弼注、想爾注的比較

前章處理治身與治國兩軌的並行結構及其評價爭議,本章收窄到治身一軌內部,追問注者用以描述身體的詞彙是什麼、如何接上宇宙論、又如何在具體經文之下展開,範圍限於「一」與精氣、五藏之神、天門鼻口、愛精固氣四組語彙,並以同章三注對照定位河上注。本章屬思想史與文本分析,注中涉及呼吸、節欲、守神的文字只作身體觀材料描述,不轉述為修持方法。引文以本資料夾所據維基文庫整理本為準,與王卡點校本〈前言〉所引有出入者並陳異文。

(一)「一」與太和精氣:元氣宇宙論的注文基礎

河上注的身體論有一個宇宙論的底座,這一點在注文中有明文可據。第十章「抱一,能無離乎」句下注云:「言人能抱一,使不離於身,則長存。一者,道始所生,太和之精氣也。故曰:一布名於天下,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寧,侯王得一以為正平,入為心,出為行,布施為德,摠名為一。一之為言,志一無二也。」(《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道經〈能為第十〉)這段注文在同一句下把「一」安放在三個層面:在生成序列上,它是「道始所生」;在質料上,它是「太和之精氣」;在人事上,它「入為心,出為行,布施為德」,成為心志與德行的總名。「使不離於身」一語,又把這個宇宙論概念直接繫於人身,這是河上注身體語彙的起點。

第四十二章注展開了生成序列。本地整理本作:「道使所生者一也」「一生陰與陽也」「陰陽生和、清、濁三氣,分為天地人也」「天地人共生萬物也,天施地化,人長養之也」;「沖氣以為和」句下,注以「元氣」為萬物所含,並設喻說「若胸中有藏,骨中有髓,草木中有空虛與氣通,故得久生也」(德經〈道化第四十二〉)。王卡〈前言〉第二節引此章為河上注合於「漢代黃老學的元氣自然論」的例證,首句作「道始所生者一」(王卡點校《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中華書局,1993),與本地整理本不同;「道始所生」與第十章注措辭一致,孰為原貌待以他本覆核。無論取哪一讀,結構是清楚的:由一而陰陽,由陰陽而和、清、濁三氣,落為天、地、人,人在其中承擔「長養」之職。注者解「沖氣」所舉的第一個比喻就是胸中之藏與骨中之髓,宇宙論在此直接滑向身體。

「一」在注中並非只有精氣一義。第一章「故常無欲,以觀其妙」注云:「妙,要也。人常能無欲,則可以觀道之要,要謂一也。」(道經〈體道第一〉)此處「一」是道的要領,屬認識與修養的對象。第三十九章「昔之得一者」注則云:「一,無為,道之子也。」(德經〈法本第三十九〉)以「無為」釋「一」,偏向政治與德性的原則;以「道之子」稱之,又與第十章「道始所生」相呼應。同一個字在不同章次分別被讀為精氣、道要、無為,本文推論:河上注的「一」是一個多層概念,精氣義是其宇宙論的基礎,無為義與道要義則是其政治與修養的延伸;三者並存,正與前章所論治身治國雙軌的結構相應,不宜只取其中一面。

與「一」相連的是一組以「精氣」為中心的語彙。第二十一章「其精甚真」注云「言存精氣,其妙甚真,非有飾也」(道經〈虛心第二十一〉),第四十一章「夫唯道,善貸且成」注云「言道善稟貸人精氣,且成就之也」(德經〈同異第四十一〉),第四十七章「不窺牖,見天道」注云「天道與人道同,天人相通,精氣相貫」(德經〈鑑遠第四十七〉)。三條合看,精氣是道所藏、道所稟貸於人、並貫通天人的媒介。第一章注又以稟氣厚薄解釋人品差別:「稟氣有厚薄,得中和滋液,則生賢聖,得錯亂污辱,則生貪淫也。」(道經〈體道第一〉)宇宙論、身體論與倫理評價由此串成一線。

現代研究對此有幾種讀法。林俊宏認為道所具之氣是「未經分化過的原始精氣」,人所稟者屬「第二層的和氣」,二者有位階之別,會通處即在「天人相通,精氣相貫」(林俊宏〈氣、身體與政治——《老子河上公注》的政治思想分析〉,《政治科學論叢》第十九期,2003,頁7);林文引第二十一章注作「言道存精氣」,本地整理本無「道」字,屬異文。Alan K. L. Chan(陳金樑)在《史丹佛哲學百科》〈Laozi〉條則概括:河上注的「一」指最純粹、最有力的氣,生成並持續滋養萬物,即萬物所稟之「德」;維持此德即「守一」,注文隱含飲食、導引與某種冥想修持,但重點在減損欲望(Alan K. L. Chan, “Laozi,”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2025年修訂版,第4節)。楠山春樹〈老子河上公注の思想的考察——特に「一」の語を中心として〉(《東方宗教》第二十八期,1966)以「一」為專題,具體論點本文未核,只列題旨。以上屬現代研究推論:各家多承認河上注以氣論為基礎,分歧在「守一」指向身體修持還是減欲的倫理要求;就注文本身看,兩種成分並存。

(二)五藏之神與魂魄:「谷神不死」與「載營魄」的注解

河上注身體語彙中辨識度較高的一項,是把「神」讀為居於五藏之中的諸神。第六章「谷神不死」注云:「谷,養也。人能養神則不死也。神,謂五臟之神也。肝藏魂,肺藏魄,心藏神,腎藏精,脾藏志,五臟盡傷,則五神去矣。」(道經〈成象第六〉)此注有三個詮釋動作:訓「谷」為「養」,使經文由描述語轉為規範語;把抽象的「神」具體化為「五臟之神」;以「五神去矣」描述死亡,神成為可以離身而去的存在。

五藏與魂、魄、神、精、志的配屬,可與醫經對照。《黃帝內經素問‧宣明五氣篇》云:「五藏所藏:心藏神,肺藏魄,肝藏魂,脾藏意,腎藏志。」(據維基文庫本《素問》第七卷〈宣明五氣篇〉)兩相比較,心、肺、肝三項相同,脾與腎兩項不同:《素問》作脾藏意、腎藏志,河上注作腎藏精、脾藏志。可見河上注的配屬與醫經相通而不全同;其差異出於另一系配屬、傳寫,或注者有意以「精」入五藏以配合全書的精氣論,無從判斷,待考。能說的是,注者所用的是在醫學文獻中已有對應的身體分類。

第十章「載營魄」注延續同一框架:「營魄,魂魄也。人載魂魄之上得以生,當愛養之。喜怒亡魂,卒驚傷魄。魂在肝,魄在肺。美酒甘肴,腐人肝肺。故魂靜志道不亂,魄安得壽延年也。」(道經〈能為第十〉)此注把「營魄」訓為魂魄,把魂魄定位於肝、肺,再把情緒(喜怒、卒驚)與飲食(美酒甘肴)列為傷害魂魄的原因。身體在這裡是一個可被情欲與嗜欲侵蝕的居所,而「愛養」就是守護這個居所。

「居所」的意象反覆出現。第五章注:「人能除情慾,節滋味,清五臟,則神明居之也。」(道經〈虛用第五〉)第十一章注:「治身者當除情去慾,使五藏空虛,神乃歸之。」(道經〈無用第十一〉)第三章「實其腹」注,本地整理本作「懷道抱一守,五神也」(道經〈安民第三〉),依文意當斷作「懷道抱一,守五神也」,此為本文的斷句推論。第五十九章注:「人能保身中之道,使精氣不勞,五神不苦,則可以長久。」(德經〈守道第五十九〉)第七十二章注從反面說:「人所以生者,以有精神。託空虛,喜清靜,飲食不節,忽道念色,邪僻滿腹,為伐本厭神也。」(德經〈愛己第七十二〉)這些注文共用一套動詞:居、歸、去、苦、厭,神能來去、能受苦厭棄,近於有所感知的存在。王卡據此認為注中「精神」兼有神靈之義,即「駐守人體五藏之中的魂靈」(王卡〈前言〉第二節),屬現代研究推論;本地原文所能支持的,是注者以擬人化語言描述精神與身體的關係,至於「五神」是否已具後世道經中有名號、有形象的身神體系,注文未見相應內容,不宜逆推。

「神明」一詞亦須分辨。第五章注「神明居之」在身內;第七章注「神明祐之若赤子」(道經〈韜光第七〉)、第五十章注「言神明營護之,此物不敢害」(德經〈貴生第五十〉)、第五十五章注「神明保佑含德之人」(德經〈玄符第五十五〉),神明則是在外的護佑者。本文推論:同一語詞兼指身內與身外,反映注者心目中身體與天地的通透關係;第三十五章注「治身則天降神明,往來於己也」(道經〈仁德第三十五〉)把兩者的往來說得相當直接。

情欲在這套身體觀中扮演動力的角色。第五十章「出生入死」注云:「出生,謂情欲出五內,魂靜魄定,故生。入死,謂情欲入於胸臆,精勞神惑,故死。」(德經〈貴生第五十〉)生死被轉寫為情欲在五內與胸臆之間的出入,魂魄的靜定與精神的勞惑是其結果。第十二章「是以聖人為腹」注云:「守五性,去六情,節志氣,養神明。」(道經〈檢慾第十二〉)五性與六情的對舉,將在下節與鼻口之說一起討論。

(三)天門、玄牝與鼻口:以身體器官解經的詮釋手法

如果說五藏神之說是把經文中的「神」安置到身體內部,那麼天門、玄牝之說則是把經文中的名相對應到身體的孔竅。第六章「是謂玄牝」注是這一手法的集中表現:「言不死之有,在於玄牝。玄,天也,於人為鼻。牝,地也,於人為口。天食人以五氣,從鼻入藏於心。五氣輕微,為精、神、聰、明、音聲五性。其鬼曰魂,魂者雄也,主出入於人鼻,與天通,故鼻為玄也。地食人以五味,從口入藏於胃。五味濁辱,為形、骸、骨、肉、血、脈六情。其鬼曰魄,魄者雌也,主出入於人口,與地通,故口為牝也。」下句「玄牝之門,是謂天地根」注云:「根,元也。言鼻口之門,是乃通天地之元氣所從往來也。」(道經〈成象第六〉)

這段注文的構造可以拆成一組平行對應:玄對牝,天對地,鼻對口,五氣對五味,心對胃,五性對六情,輕微對濁辱,魂對魄,雄對雌。經文只有「玄牝」二字,注者卻由此展開一個完整的二元圖式,把天地之分、清濁之別、魂魄之異一併收攝到鼻與口這兩個孔竅上。「玄牝」成為可以指認的器官,「天地根」成為元氣出入的門戶。這種手法可稱為「名相—器官對應」:以一個可見可觸的身體部位承接一個抽象的經文名相,再以陰陽二分把對應擴展為系統。注文接著在「綿綿若存,用之不勤」二句之下,把「綿綿」「不勤」轉讀為氣息出入的緩急,其具體內容屬呼吸之說,本章只指出其詮釋方向,不作展開。

第十章「天門開闔」注呈現同一手法的另一面:「天門謂北極紫微宮。開闔謂終始五際也。治身之天門謂鼻孔,開謂喘息也,闔謂呼吸也。」(道經〈能為第十〉)研究筆記與部分論著引用此注,多只取「治身之天門謂鼻孔」;但原文是先給天文的讀法,再給治身的讀法。「五際」一詞,《漢書‧翼奉傳》載翼奉上疏「《易》有陰陽,《詩》有五際,《春秋》有災異」(《漢書》卷七十五),屬漢代齊詩學語彙;河上注是否取此義,未見直接證據,待考,但可作為注文與漢代經說語境相通的一條線索。更重要的是結構:同一經句先解為天象,再解為人身,天門既在北極,又在鼻端,與「治國/治身」的雙讀同構。本文推論:河上注的雙軌以天、國、身三者同構為前提,第四十七章「天道與人道同,天人相通,精氣相貫」正是這一前提的明文表述。

器官對應也見於他章。第五十章「生之徒十有三」注:「言生死之類各有十三,謂九竅四關也。其生也目不妄視,耳不妄聽,鼻不妄香臭,口不妄言味,手不妄持,足不妄行,精神不妄施。其死也反是也。」(德經〈貴生第五十〉)經文「十有三」意義不定,注者讀為九竅加四肢,逐一配以節制之道;王弼則解作「十有三,猶云十分有三分」(王弼《老子道德經注》第五十章),以比例解數,不涉身體。第十二章「不為目」注「目不妄視,妄視洩精於外」(道經〈檢慾第十二〉),也把感官與精的耗散直接連結。林俊宏以口鼻為河上注論述的重心,並主張須從精、氣、神三者的關連理解氣與身的互動(林俊宏 2003,頁10),此屬現代研究推論,可與本節所析的對應手法互補。

(四)愛精固氣與長生久視:第四十六、五十九章諸注的養生詞彙

精與氣的護養,是河上注治身一軌最常出現的主題,而且往往與治國並列出現在同一注中。第五十九章「治人事天莫若嗇」注云:「嗇,愛惜也。治國者當愛民財,不為奢泰。治身者當愛精氣,不為放逸。」其下「夫為嗇,是謂早服」注云:「夫獨愛民財,愛精氣,則能先得天道也。」章末兩句注云:「人能以氣為根,以精為蒂,如樹根不深則拔,蒂不堅則落。言當深藏其氣,固守其精,使無漏洩。」「深根固蒂者,乃長生久視之道。」(德經〈守道第五十九〉)同一個「嗇」字被分派到民財與精氣兩個對象,治國與治身同受此原則統攝。「深根固蒂」原是樹木的比喻,注者把根與蒂分別指為氣與精,於是「長生久視」從經文中的一個抽象理想,轉為以保藏精氣為條件的具體目標。

第四十六章「卻走馬以糞」注呈現相同的雙讀:「糞者,糞田也。兵甲不用,卻走馬治農田,治身者卻陽精以糞其身。」(德經〈儉欲第四十六〉)先給罷兵歸農的字面義,再以「治身者」轉入身體;此條亦即《文選》薛綜注所引者,已見第四章。第三章注「愛精重施,髓滿骨堅」(道經〈安民第三〉)、第六十章注「治國煩則下亂,治身煩則精散」(德經〈居位第六十〉)同屬此類。王卡把這些注文歸入「房中固精」,與「行氣」「存神」合稱三項養生方術,認為其「上承漢代黃老道家之學,下啟魏晉神仙道教」(王卡〈前言〉第二節)。王卡該節又稱注中有「還精」一類之法,本地整理本未見此字樣,屬王卡的詮釋,本文不予延伸。

第五十五章「含德之厚,比於赤子」一段,可以看出河上注如何以精氣解釋經文中的身體描寫。經文「未知牝牡之合而朘作,精之至也」,注云:「赤子未知男女會合而陰陽作怒者,由精氣多之所致也。」「終日號而不啞,和之至也」,注云:「赤子從朝至暮啼號聲不變易者,和氣多之所至也。」(德經〈玄符第五十五〉)赤子之所以為理想狀態,在注者看來是因為精氣與和氣充足。王弼注同章則說:「赤子無求無欲,不犯眾物,故毒蟲之物無犯之人也。」(王弼《老子道德經注》第五十五章)王弼的赤子是無欲的象徵,河上的赤子是精氣充盈的身體。第七十六章注「人生含和氣,抱精神,故柔弱也」「人死和氣竭,精神亡,故堅強也」(德經〈戒強第七十六〉),又把經文的柔弱與堅強讀為和氣與精神的存亡。

這些注文所標舉的目標,用語相當一致:「長存」(第一、十章注)、「得壽延年」(第十章注)、「身安而大壽」(第三十五章注)、「可以長久」(第五十九章注)、「長生久視之道」(第五十九章注),第五十四章注更有「修道於身,愛氣養神,益壽延年。其德如是,乃為真人」(德經〈修觀第五十四〉)之語。就本地整理本所見,河上注全文未出現「仙」字,「真人」的界定是「修道於身,愛氣養神」者;《老子想爾注》殘卷則屢言「仙士」「仙壽」。本文推論:河上注的養生語彙指向的是壽命的延長與身體的安全,而非脫離形體的仙化;這一觀察與林俊宏所說其養生說「並非輕身成仙的觀點」(林俊宏 2003,頁3)相合,但字詞統計受整理本底本所限,仍須以其他傳本覆核。

這套詞彙還有倫理的一面。上引諸注把傷害精氣神的原因多歸於情欲與嗜欲:喜怒、卒驚、美酒甘肴、飲食不節、忽道念色;護養則以「除情去慾」「節滋味」「不為放逸」為首。Chan 所謂重點在減損欲望,於此可得文本支持;「愛精固氣」大部分表現為節制的倫理,身體技術只以極簡詞語點到為止。

(五)同章三注對照:王弼的玄理、河上的身體、想爾的道誡

以下選四處經文,對照同章的王弼注與《老子想爾注》。想爾注僅存道經部分,德經諸章無從比較;王弼注以本地整理本為據。

其一,「谷神不死」。河上注訓「谷」為「養」,已見前引。王弼注:「谷神,谷中央無谷也。無形無影,無逆無違,處卑不動,守靜不衰,谷以之成而不見其形,此至物也。」(王弼《老子道德經注》第六章)想爾注:「谷者,欲也。精結為神,欲令神不死,當結精自守。」(《老子想爾注》敦煌殘卷)王弼取山谷之空指向本體,河上指向五藏之神的護養,想爾訓為「欲」,指向對欲的節制。其下「玄牝」一句,河上讀為鼻口,王弼讀為本體之所由,想爾則讀作陰陽男女之喻以申節欲之誡。同一經文分別被導向玄理、身體與道誡。

其二,「載營魄抱一」。王弼注:「載,猶處也。營魄,人之常居處也,一人之真也。言人能處常居之宅,抱一清神,能常無離乎,則萬物自賓也。」(王弼注第十章)王弼也說「營魄」為人所居處之宅,也說「清神」,但「一」是「人之真」,抱一的效果是「萬物自賓」,歸結於政治上的感召。河上注則把營魄讀為肝、肺中的魂魄,把一讀為太和精氣,抱一的效果是「長存」。想爾注此句最長:「一者,道也。今在人身何許?守之云何?一不在人身也……一散形為氣,聚形為太上老君,常治崑崙。……今布道誡,教人守誡不違,即為守一矣。不行其誡,即為失一也。世間常偽伎,指五藏以名一。瞑目思想,欲從求福,非也,去生遂遠矣。」(《老子想爾注》)按本地整理本作「守之雲何」,「雲」當為「云」的轉寫。

這一組最具分析價值。河上注說「抱一,使不離於身」,想爾注說「一不在人身也」;河上注第三章有「懷道抱一,守五神」之語,想爾注則批評「指五藏以名一」為「世間常偽伎」。兩注在「一」能否於身中定位上構成可辨的分歧。但須注意兩點。第一,想爾注並不排斥五藏之說:第四章注明言「勿使五藏忿怒也」,並以五行生剋說明五藏之傷(《老子想爾注》);其所批評的,是把「一」指認為五藏並「瞑目思想」以求福的作法。第二,河上注並未明言「以五藏為一」,也未見「瞑目思想」的描述。想爾注的批評是否針對河上一類的解讀,屬推論,待考;兩注先後的爭論已見第四章,本章不下定論。想爾注以「守誡不違,即為守一」界定守一,把身體問題轉為戒律問題,在三注中特為顯著。

其三,「天地不仁」。河上注:「天施地化,不以仁恩,任自然也。」王弼注:「天地任自然,無為無造,萬物自相治理,故不仁也。」(王弼注第五章)想爾注:「天地像道,仁于諸善,不仁于諸惡。」(《老子想爾注》)此句河上與王弼差距很小,均以「任自然」為解;想爾則轉入善惡賞罰。到下句「天地之間,其猶橐籥乎」三注分道:河上注「和氣流行……人能除情慾,節滋味,清五臟,則神明居之也」;王弼注「橐籥之中空洞,無情無為」;想爾注「道氣在間,清微不見」。「不如守中」一句,河上注「守德於中,育養精神,愛氣希言」,想爾注「不如學生守中和之道」。可見河上與王弼在自然無為的立場上相通;河上注的特色在於,經文一出現「空虛」「中」這類可指向內部的詞語,注者就把它讀進身體。

其四,「治人事天莫若嗇」。王弼注:「嗇,農夫,農人之治田務,去其殊類,歸於齊一也。」(王弼注第五十九章)章末「有國之母」,王弼注「國之所以安謂之母,重積德是唯圖其根」,根是治國之本;河上注則以「國身同也」起首,以「使精氣不勞,五神不苦」收尾,根、蒂分指氣與精,兼為政治之根與身體之根。想爾注殘卷此章不存。

本文推論三注取向可概括為:王弼偏於玄理本體,河上以治身治國雙軌並陳而身體面落在精、氣、神與五藏,想爾以道誡與長生為軸。這是分析框架而非窮盡描述,三注亦有交疊,如王弼言「清神」,想爾言「五藏」。Chan 另指出,嚴遵《老子指歸》與河上注的注釋對象主要是能推動政治變革的人,想爾注則面向更廣的求道者;《指歸》與河上注同屬漢代陰陽宇宙論,但《指歸》並未開出養氣長生的方案(Chan, “Laozi,” SEP,第4節)。若此說可取,河上注的特色不在氣論本身,而在以氣論開出一套護養身體的語彙並與治國並置;《指歸》原文本章未及核對,此屬據現代研究所作的推論。

(六)身體語彙作為年代旁證的限度

前述語彙常被用作年代旁證:「精氣」「五神」「天門謂鼻孔」等與《想爾注》所代表的東漢道教身體觀相近;王卡並引《太平經》「人欲壽者,乃當愛氣、尊神、重精也」(據王卡〈前言〉第二節轉引,原文待覆核);再加上逐句散注的章句體例與規律化的治身治國句式,似乎都指向東漢。本文推論:這些特徵可以說明注文主體的思想語境與東漢道教身體觀相容,但作為定年依據至少有四重限度。

第一,語彙流通的時段很長。精氣之說早見於戰國秦漢的黃老文獻,林俊宏即引《管子‧內業》「精也者,氣之精者也」與《淮南子‧精神訓》「煩氣為蟲,精氣為人」說明河上注精氣論的淵源(林俊宏 2003,頁10,據林文轉引,原書待覆核);五藏與魂魄的配屬則與上引《素問‧宣明五氣篇》相通。一組語彙在西漢已有、在東漢仍用、在魏晉以後持續發展,只能提供寬泛的時段,難以據以劃出精確的上限。

第二,注文可能經過增益。王卡本人雖定注文主體於東漢中後期,也承認今本含魏晉以後增益的文字(王卡〈前言〉第一節),第五章所引日本學者的分層形成說更以此為論證起點。若某一身體語彙屬後來增益,則以它為據推定的年代,指向的是增益層而非主體層。例如本章第三節所見「天門謂北極紫微宮……治身之天門謂鼻孔」一注,天象與治身兩讀是否同時寫成,現存材料無法判定。

第三,傳本之間存在異文。本章所見「道使所生者一」與「道始所生者一」、「言存精氣」與「言道存精氣」、第一章「自然生長」與「自然長生」等出入,說明今日所據的整理本與王卡點校本所據底本之間,文字並不齊一。在未取得敦煌唐鈔本與宋刻本逐字對校之前,任何以單一字詞出現與否為據的年代論證,都須附帶版本保留。本章所用「仙」字未見的觀察,同受此限。

第四,思想相近不能直接推出先後。河上與想爾在五藏與「一」上的分歧,可讀為想爾批評河上一類說法,也可讀為兩者各自回應同時代的存思風氣;第四章所述饒宗頤與陳錫勇方向相反的結論,即是例證。

語言學路徑可補思想史之不足。福島吉彥〈老子河上公章句用韻考〉(《日本中國學會報》第四十八集,1996)以注文用韻作為語言年代的線索,不依賴思想內容的判讀,可與避諱學、思想史互相校驗;其結論本文未核原文,只列方法。

綜上,回到第五章的「三個時點」模型:身體語彙所能觸及的主要是第二個時點,即注文主體的成書語境;它支持「注文主體與漢代氣論及東漢道教身體觀相容」的判斷,卻不能單獨決定經文底本的定型,也不能排除宗教化改訂時期的增益。其思想史意義在於顯示一種解經方式:以精氣論貫通天、國、身,以五藏與孔竅承接經文名相,以情欲的節制作為護養的主要內容。這種解經方式如何被道教傳授體系吸收而進入太玄部經目,是下一章的課題。

八、從《神仙傳》到太玄部:河上注道教經典化中的傳說、序訣與傳授目錄

第三章已就「河上丈人」與「河上公」兩個人物系統的層積作了分疏,本章換一個角度處理同一批材料:它們在道教內部發揮了什麼作用。一部託名漢文帝時隱者的《老子》注,要成為道門「應受持脩行」的經典,至少需要幾樣東西:一個可以追溯的神聖來源,一套規定何人可得、如何得之的授受規矩,以及在經典體系中一個確定的部類位置。以下依「傳說→序訣→道經→科戒目錄」的次序排列材料,逐環檢視每一環所能證明與不能證明的範圍。需要先聲明的是,這一排列只是分析上的次序,並不表示各環之間有單線的先後因果;各環的年代,本身多半仍屬待考。

(一)「勿視非人」:授受禁令與注文第三十六章的措辭呼應

葛洪《神仙傳》河上公條在授書情節的結尾,讓河上公對文帝說:「熟研究之,所疑自解。余著此經以來,千七百余年,凡傳三人,連子四矣,勿視非人!」(維基文庫本《神仙傳》卷八;諸本卷次不一,王卡〈前言〉稱「今本神仙傳卷三」,待考)《太平廣記》卷十注「出《神仙傳》」的同一條,末句作「余注此經以來。一千七百餘年。凡傳三人。連子四矣。勿以示非其人」。兩本的差異在第三章已有討論,此處要注意的是兩本共有的結構:授書之後緊接著一個傳承數目(「凡傳三人,連子四矣」)與一條禁令(「勿視非人」或「勿以示非其人」)。這兩項合起來,把一部注書的授予,敘述成一個有譜系、有門檻的師授事件,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書籍流通。

就文獻記載而言,這一禁令的措辭與今本《章句》本身的一條注文相當接近。《老子》第三十六章「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河上注云:「利器者,謂權道也。治國權者,不可以示執事之臣也。治身道者,不可以示非其人也。」(維基文庫本《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道經〈微明〉)注者依其一貫的雙軌句式,把「利器」同時解作治國之權與治身之道,後半句「治身道者,不可以示非其人」與傳說中的「勿以示非其人」幾乎同一語式。對照王弼注同章,王弼釋「利器」為「利國之器」,以「示人者,任刑也」為說,完全停留在政治論域,並不開出「治身之道不可輕傳」一層(王弼《老子道德經注》第三十六章)。可見「不可示非其人」是河上注治身一軌的延伸,並非經文本身所要求的讀法。

然而,傳說與注文之間究竟是誰影響誰,現有材料無法判定。一種可能是《神仙傳》或其所據的傳說,借用了注文既有的措辭,把注中的一般原則轉寫成河上公本人的叮囑;另一種可能是兩者各自取自當時道門中通行的授受慣語,彼此並無直接承襲。兩說均屬推論,待考。可以確定的是另一件事:後出的道經在提到河上章句時,也使用了同一類措辭。下文第三節所引《上清太極隱注玉經寶訣》在稱頌河上章句之後,即說「治身祕道,不可示俗人,俗人常笑此經虛誕……故宜深而祕之也」。從注文的「不可以示非其人」,到《神仙傳》的「勿視非人」,再到靈寶系道經的「不可示俗人」,這一語式在三類性質不同的文本中反覆出現。本文推論:不論其原始出處為何,它在道教文本群中逐漸成為標示河上章句「屬於師授經典」的固定措辭,這是經典化的第一個文本標記。

(二)卷首之序:劉知幾所見河上本序、《金樓子》所引河上公序與託名葛玄的〈序訣〉

傳說一旦寫成序文、附於注本卷首,便成了注本的一部分。關於河上本卷首的序,現存可見較早而明確的記載出自唐開元七年(719)劉知幾的議文。《唐會要》卷七十七載其語:「又今俗所行老子。是河上公注。其序云。河上公者。漢文帝時人。結草庵於河曲。乃以為號。所注老子。授文帝。因沖空上天。」同文見《全唐文》卷二百七十四劉子元〈孝經老子注易傳議〉,字句略異,作「結草菴於河曲,仍以為號。以所注《老子》授文帝,因沖空上天」。劉知幾引此序的目的在於攻駁(其議文的評價意義歸第九章),但他無意中保存了一條文獻事實:唐初「俗所行」的河上本,卷首附有敘述其神異來歷的序文,其中已包含結庵、授帝、升空三個情節要素,地名作「河曲」。

這篇序的時代可以再往前推一步。梁元帝蕭繹《金樓子》〈立言篇〉下有一條:「河上公序言:『周道旣衰,老子疾時王之不為政,故著《道德經》二篇,西入流沙。』」(維基文庫本《金樓子》卷四〈立言篇九下〉)此條所引並非授帝故事,而是講老子著經的緣起,但它明言出於「河上公序」,說明梁代已有以河上公為名的序文流傳。陸德明《經典釋文‧序錄》於「老子者姓李名耳」下夾注「河上公云名重耳」(《經典釋文》卷一),今本《章句》經注中未見「重耳」之語(以本地維基文庫本檢索),此一說法或出自序文一類的附屬文字,屬本文推論,待考。王卡〈前言〉另指出,日本舊鈔本卷首有題葛洪所撰的序文,其內容與中國刻本卷首的葛玄〈老子道德經序訣〉不同,卻與《金樓子》、甄鸞《笑道論》、《經典釋文》、顏師古《玄言新記明老部》等所引河上公序相近(王卡〈前言〉第三節)。依王卡此說,唐以前通行的河上公序,可能較接近日本鈔本所存的一系,而不是宋刻本卷首的〈序訣〉;此一判斷屬現代研究推論,日本鈔本序文本身本文未見,待考。

託名葛玄的〈序訣〉是另一條線索。《隋書‧經籍志》子部道家於「梁有」之下著錄「《老子序決》一卷,葛仙公撰」,並注其時已「亡」(《隋書》卷三十四)。「葛仙公」即葛玄在靈寶經傳統中的尊稱。今所見〈老子道德經序訣〉,據王卡點校本附錄所收(本文所見為網路轉錄本,逐字待以原書覆核),題「太極左仙公葛玄造」,內容合老子授尹喜五千文與河上公授漢文帝兩事而敘之。其河上公一段敘河上公「冉冉在虛空之中,如雲之昇,去地百餘丈」,最後「授素書老子道德經章句二卷」,並說「余注是經以來千七百餘年,凡傳三人,連子四矣,勿示非其人」。與《神仙傳》兩本比較,〈序訣〉的升空高度作「百餘丈」,與維基文庫本「百余尺」、《太平廣記》本「數丈」各不相同;其稱引薦者為「侍郎」而不出裴楷之名;禁令作「勿示非其人」,介於兩本之間。這些細節差異顯示,同一授書故事在傳記、類書與序文三種載體中各自流動,未有統一的定本。

〈序訣〉的年代問題須分兩層處理。王卡認為〈序訣〉係偽託葛玄之作,其內容「有大段內容都取材於葛洪神仙傳和晉宋之際問世的靈寶經」,並指其與《上清太極隱注玉經寶訣》《太極真人敷靈寶齋戒威儀諸經要訣》等道經的關係(王卡〈前言〉第一節),這屬現代研究推論。另一方面,有一條可以直接核對的唐代文獻:張萬福《傳授三洞經戒法籙略說》卷上「道德經目」之後,明引「《太極左仙公道德經序訣》云:夫五千文,宣道德之源……老君以上皇元年正月十二日丙午太歲丁卯,下為周師」(維基文庫本《傳授三洞經戒法籙略說》卷上,底本題出《正統道藏》)。張萬福此書文末自署「大唐先天元年,歲次壬子十二月」,先天元年即西元712年,其十二月依陰曆推算約已入西元713年初。〈序訣〉轉錄本中亦有「太極左仙公葛玄曰:老子以上皇元年正月十二日丙午太歲丁卯下為周師」之語,兩者可以對應。由此可知,至遲在唐玄宗即位之初,一篇題為太極左仙公所作、以老子紀年開篇的〈道德經序訣〉,已在道門傳授文獻中被當作權威依據引用。至於它與《隋志》所記梁代「《老子序決》一卷」是否同一文本,前者既注明隋時已亡,後者又可能是附於經卷卷首而非單行,兩者的關係目前只能記為待考。

就經典化的角度看,〈序訣〉的意義在於把河上公故事嵌入一條更長的授受譜系。轉錄本〈序訣〉中有「道士鄭思遠曰:余家師葛仙公受太極真人徐來勒道德經上下卷」之語,葛玄—鄭思遠一系正是靈寶經傳統所標舉的傳承線(王卡〈前言〉第一節亦述葛巢甫造作靈寶經、偽託葛玄傳鄭思遠、鄭傳葛洪之說)。於是,河上公授文帝不再只是一則孤立的神仙故事,而成為「老君—尹喜」「太極真人—葛玄—鄭思遠」這一套靈寶系授受敘事中的一環。本文推論:序文由「附於注本的來歷說明」轉為「靈寶系譜系文獻的一部分」,是河上注由一般古注轉向道門經典的關鍵一步,但這一轉變發生的確切年代,現有證據只能框定在東晉末至唐初之間,無法更精確。

(三)東晉南朝道經的神格化:「河上真人則道德經之法師也」

在《神仙傳》中,河上公是一位「莫知其姓名」的神人;到了東晉南朝的若干道經中,他的身分被進一步提升,並與太上老君直接聯結。王卡〈前言〉引《上清太極隱注玉經寶訣》一段作為例證,本文據維基文庫所錄道藏本覆核,原文如下:

「逮至漢孝文皇帝,好樂道德,精誠虛盡,太上真人降乎河上,以化文帝。真人時自誦經,帝未弘道義幽賾之理,既心之所渴,聞有異人踴躍,即親駕稽首,禮問動靜,諮請道真。真人為其章句,略其一隅,通其所滯也。……然自足令文帝託刊霄冥,保景乘雲,散轡飛龍,徑登天堂金華宮中,及諸天人講誦為事矣,亦仙道之次者也。……夫讀河上真人一章,則徹太上玉京,諸天仙人叉手稱善,傳聲三界,魔王禮於堂中,酆都執敬,稽首於法師矣。河上真人,則道德經之法師也,所以尊其章句焉。」(《上清太極隱注玉經寶訣》,維基文庫本,底本題出《正統道藏》)

覆核所見,王卡轉錄與此本有數處異文:王卡作「聞有異人,踊躍即親駕詣之」,此本作「聞有異人踴躍,即親駕稽首」;王卡作「酆都軌敬」,此本作「酆都執敬」。此經的年代,維基文庫所錄經名說明作「撰人不詳,約出於東晉南朝。係古《靈寶經》之一」,王卡亦歸入東晉南朝道經;其具體成書年代,本文未能進一步確認,從通說記為東晉南朝。

這段文字對河上公形象作了三項改寫。其一,身分的改寫:河上公不再是一位不知名的隱者,而是「太上真人降乎河上」,即太上(老君)一系的神真降世;Chan 概述河上公傳說時,也說河上公向文帝揭示自己是「道之至尊」所遣的神使(Alan Chan, “Laozi,”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所述據 Chan 1991)。其二,稱號的改寫:由「河上公」變為「河上真人」,並明言「則道德經之法師也」。「法師」在此不是泛稱,而是道門師授體系中的身分用語;稱河上真人為道德經之法師,等於把他的章句定位為道德經傳授中師說的正統。其三,功能的改寫:注書原本的功能是「通其所滯」,即解決文帝讀經的疑難;在此經中,讀誦河上章句本身即具有宗教效驗,「讀河上真人一章,則徹太上玉京」。一部注釋由「幫助理解經文的工具」轉為「誦讀即有功德的經文」,這正是一般所說經典化的核心特徵。

同經稍後又說「太極真人曰:禮此經時,心注太上老君,三拜,次念尹先生、河上真人為玄中法師」云云(同上),把河上真人與尹喜並列為「玄中法師」而受禮敬。本文不討論其中的禮儀程序,只取其結構意義:在這部道經的想像中,老君是經的本源,尹喜是經文的首位受者,河上真人是章句的傳授者,三者構成道德經傳授的三個層級。若與前節〈序訣〉以「老君授尹喜」「河上公授文帝」兩事並敘的結構合看,兩者所呈現的是同一套敘事框架,王卡指〈序訣〉取材於此類靈寶經,在結構上也可得到印證(本文推論)。

(四)太玄部與高玄弟子:傳授目錄中的河上章句

傳說與道經賦予河上章句神聖來源與宗教效驗之後,它在道教經典體系中的位置,最終由科戒與傳授目錄確定下來。王卡〈前言〉第一節已指出,南北朝以至隋唐之際,以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老子想爾注》為主,組成了三洞四輔經典體系中的太玄部,並轉錄了三條經目。本文將三條經目與維基文庫所錄道藏本逐一對照,結果如下。

第一條是《三洞奉道科戒儀範》。王卡據敦煌本(P.2337)轉錄「高玄弟子」所受經為「老子道德經二卷、河上真人注上下二卷、想爾注二卷、五千文朝儀一卷、雜說一卷、關令內傳一卷、誡文一卷」。今檢維基文庫所錄道藏本《洞玄靈寶三洞奉道科戒營始》卷四,對應條目作:「老子《道德經》二卷、《河上真人注》上下二卷、《五千文朝儀雜說》一卷、《關令內傳》一卷、戒文一卷。受,稱高玄弟子。」兩相比較,道藏本此條未見「想爾注二卷」,且「五千文朝儀」與「雜說」連讀為一書。敦煌本與道藏本在此處的出入,是抄本差異、後世刪併,抑或整理者轉錄所致,本文未見敦煌原卷圖版,無法判斷,記為待考。但兩本共同的一點是清楚的:「河上真人注上下二卷」緊接在《道德經》之後,同為受「高玄弟子」位號時所受的經目。值得附帶一提的是,道藏本在其次一級「太上高玄法師」所受經中列有《老子內解》與《老子節解》,而陸德明《經典釋文‧序錄》著錄「節解二卷」時注「不詳作者或云老子所作一云河上公作」(《經典釋文》卷一)。「河上公」之名至唐初已開始吸附其他解老之書的作者歸屬,這可以視為其權威擴散的一個側面(本文推論)。

第二條是《傳授經戒儀注訣》。維基文庫所錄道藏本題下說明其全名為《太玄部第八老君傳授經戒儀注訣》,撰人不詳,約出南北朝。其所列太玄部十卷之中,「太玄部卷第三」為「老君道經上道經下河上公章句」,「太玄部卷第四」為「老君德經上德經下河上公章句」,卷第五、第六為想爾訓,與王卡轉錄相合。更重要的是,此書在經目之前的〈序次經法第一〉中,對這一排列作了說明:「昔尹子初受大字三篇……漢文,精感真人降邊,得此章句,所滯即通,登於金華,友諸天人。」其下引「隱注云:讀《河上》一章,則徹太上玉京……」,接著說「人生多滯,章句能通,故次於大字。係師得道,化道西蜀,蜀風淺末,未曉深言,託遘《想爾》,以訓初迴……故次於《河上》」(維基文庫本《傳授經戒儀註訣》)。這段文字的價值在於它不只列出書目,還交代了排序的理由:大字本《道德經》居首,因為它是尹喜初受的經文本身;河上章句居次,因為「人生多滯,章句能通」;想爾居再次,因為它是係師為蜀地初學者所作的切近之訓。此處所引「隱注」的文字與《上清太極隱注玉經寶訣》大體一致,說明《儀注訣》的編者是以靈寶系道經中河上真人的神格化敘事為依據,來安排經目次第的。

同一段又說:「《河上》、《想爾》,注解已自有殊,大字文體,意況亦復有異……轉訓成義,舛文同歸……慎莫譏誚。」它承認河上注與想爾注的解說「已自有殊」,也承認大字本的文字與注本所附經文有異,但主張諸本是隨時所需、殊途同歸,要求受經者不可互相譏誚。第七章已比較過想爾注對「指五藏以名一」的批評,與河上注以五藏神釋經的取向之間存在張力;《儀注訣》的處理方式,是把這種張力收編進一個分層的傳授次第之中,而不是裁定是非。本文推論:太玄部的經典化,並不要求各注在義理上一致,而是以「次第」安頓差異,這使河上注得以保有其治身治國雙軌的特色,同時取得制度上的位置。

第三條是張萬福《傳授三洞經戒法籙略說》。其卷上「道德經目」列:「《道德》上下二卷。《河上公注》上下二卷。《相爾注》上下二卷。《大存圖》一卷。《傳儀》一卷。《朝儀》一卷。《齋儀》一卷。此《太玄經》所明,應受持修行。」(維基文庫本,原錄為簡體字,「相爾注」當即想爾注,此處依原錄照引並轉為繁體)與王卡轉錄相合。張萬福此書有明確年代(文末署先天元年十二月),可作為唐初太玄部經目的定點證據:至遲在八世紀初,河上公注已在道門傳授制度中與《道德經》、想爾注並列為太玄部的核心經典。

本節只論經目位置,不涉傳授儀節。現代研究方面,鄭燦山《東晉唐初道教道德經學:關於道德經與重玄思想暨太玄部之討論》(臺灣學生書局,2009)以此一階段的道德經學與太玄部為題,是理解這一制度框架的主要現代論著;本文未取得原書,其具體論點與頁碼待考,此處只標示其研究範圍,不轉述其結論。

(五)道門內外的傳寫與徵引:王羲之寫經傳說與南北朝的引述

河上注的通行範圍,並不限於道門內部的師授。王羲之為山陰道士寫經換鵝一事,見《晉書》卷八十〈王羲之傳〉:「山陰有一道士,養好鵝,羲之往觀焉,意甚悅,固求市之。道士云:『為寫《道德經》,當舉群相贈耳。』羲之欣然寫畢,籠鵝而歸。」《晉書》只說寫《道德經》,未提河上公。王卡〈前言〉則據虞龢〈論書表〉,稱王羲之「為山陰道士書寫河上公老子」。今檢張彥遠《法書要錄》卷二所收虞龢〈論書表〉,其文云道士「性好道,久欲寫河上公《老子》,縑素早辦,而無人能書。府君若能自屈書《道德經》各兩章,便合群以奉」,羲之「便住半日,為寫畢,籠鵝而歸」(維基文庫本《法書要錄》卷二)。可見明言「河上公《老子》」的是〈論書表〉這一較早的書論文獻,而《晉書》的版本已將其簡化為《道德經》。〈論書表〉的時代,《法書要錄》卷首目錄題「梁虞龢」,王卡亦稱梁朝;但表文中有「泰始開運,地無遁寶」之語,若此「泰始」指劉宋明帝年號(465—471),則其撰作當在劉宋,兩說並存,待考。

這則故事本身屬傳統說法,其情節是否屬實,無從驗證,但它作為南朝文獻,至少反映了兩件事:其一,在〈論書表〉作者的認知中,東晉山陰一帶的道士以擁有一部河上公《老子》為心願,河上本與道士的宗教生活有所聯繫;其二,「河上公《老子》」與「《道德經》」在同一段文字中互換使用,說明在當時人的語感中,河上本可以直接代表《道德經》本身。《晉書》本傳記「王氏世事張氏五斗米道」,王卡亦稱王羲之為「東晉士族中著名的五斗米道徒」;此一背景使這則故事更容易被理解為道門傳寫活動的一個縮影(本文推論)。

另一條管道是道門以外的士人與僧人徵引。據王卡〈前言〉第一節所列,梁元帝《金樓子》〈立言篇〉、北周甄鸞《笑道論》引河上公序,梁皇侃《論語義疏》引河上注文,隋蕭吉《五行大義》、唐初陸德明《經典釋文》、釋法琳《辨正論》、李善《文選注》、馬總《意林》、魏徵《群書治要》等,也引述河上注文字。上述諸條,本文僅覆核了《金樓子》一條(見第二節),其餘均據王卡轉引,待逐一回查原書。《金樓子》同一段中另引皇甫謐之語:「世人見其書云『谷神不死,是謂元牝』,故好事者遂假託老子,以談神仙。」(維基文庫本《金樓子》卷四〈立言篇九下〉)皇甫謐所批評的「好事者」究竟指誰,原文未明;而河上注第六章正以「谷,養也。人能養神則不死也。神,謂五臟之神也」釋此句。二者之間是否有直接關係,屬推論,待考。但蕭繹把河上公序與這段批評並置,至少顯示在六世紀士人的眼中,以「谷神不死」談神仙的讀法,與河上公之名已在同一個討論脈絡之中。

就經典化而言,士人徵引的意義在於「去宗教化的流通」:甄鸞《笑道論》是北周佛教徒攻駁道教的文字,其引河上公序是為了批評;皇侃、李善等人的引用,則是把河上注當作一般的《老子》古注使用。道門以傳授次第確立其神聖地位,士人以注釋徵引確立其學術通行度,兩者方向不同,卻共同擴大了河上注的讀者範圍。本文推論:這兩條管道並行,是河上注在唐初能被劉知幾稱為「今俗所行」之本的社會條件;至於其在唐代官學中的地位,歸第九章處理。

(六)經典化的機制:託名傳說、授受禁令與部類歸屬的相互支撐

綜合前五節的材料,河上注的道教經典化可以用「傳說—序訣—道經—目錄」四環加以描述,但這四環不宜理解為一條依時間先後展開的單線因果鏈,而是彼此支撐的結構。

第一環是託名傳說:《神仙傳》的授書故事使注書成為神人親授帝王之書,「千七百余年」「凡傳三人」之語把其傳承推到可考的歷史時間之外,權威因而不依賴任何作者;司馬貞既說「漢史實無其人」又肯定其注(《唐會要》卷七十七,詳第九章),正說明這一權威並不需要歷史真實的支持。第二環是授受禁令:「不可以示非其人」「勿視非人」「不可示俗人」同時見於注文、傳說與道經,使注書內容與傳授形式互相印證,把注本由公開流通的書籍轉為有資格限制的師授文本。第三環是序訣與道經的神格化:卷首之序使傳說與注本合為一體,託名葛玄的〈序訣〉與《上清太極隱注玉經寶訣》則把河上公改寫為「道德經之法師」,嵌入老君—尹喜、太極真人—葛玄—鄭思遠的譜系,讀誦章句本身遂成為有功德的宗教行為。第四環是部類歸屬:三條經目把河上章句固定在太玄部中緊接《道德經》的位置,並與「高玄弟子」一類位號相連,《儀注訣》又以「慎莫譏誚」安頓河上、想爾二注的差異。

四環之間的關係是相互的:沒有傳說與神格化,目錄中的次第缺乏依據;沒有目錄的制度安頓,傳說與禁令只是敘事,難以轉為長期的傳授實踐。Chan 在《史丹佛哲學百科》條目中判斷,河上注在傳統中國至少到宋代以前居於主導地位,其權威可追溯到它在道教中的地位,在道教中「僅次於《道德經》本身」(Alan Chan, “Laozi,”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這一判斷屬現代研究者的概括,本章所整理的太玄部經目次第,可以視為它在道教文獻內部的具體根據之一。

最後需要說明本章論證的限度。其一,四環所涉各文本的年代多半只能框定在東晉至唐初之間,無法排出精確的先後;《神仙傳》今本是否保存葛洪原貌、〈序訣〉與《隋志》「《老子序決》」的關係、《三洞奉道科戒》敦煌本與道藏本的異同,均屬待考。其二,本章對太玄部經目的覆核依據維基文庫所錄道藏本,與王卡所據本及敦煌原卷之間仍有出入,正式定稿前宜以影印道藏與敦煌圖版再核。其三,經典化的過程與注文本身的增益可能交織在一起,王卡已承認今本含有魏晉以後增益的文字(王卡〈前言〉第一節);注中哪些治身語彙是在道門傳授過程中被強化的,是第五章「三個時點」模型中「宗教化改訂」一層所要處理的問題,本章的材料只能提示這一可能,不能單獨證成。

九、官學、評價與流傳:開元七年經注之爭、唐宋清考辨與傳本系統

前一章所處理的,是河上注在道門內部如何經由授書傳說、序訣與太玄部經目取得宗教權威;本章轉向另一個層面,即國家學制與士人評價。一部託名注本能否長期流通,除了教團的傳授,還取決於它是否進入官方教材、是否在經籍目錄中佔有穩定位置,以及歷代學者如何評斷其真偽與價值。唐代是這一層面的關鍵時段:河上注在唐初官學中具有教材地位,開元七年(719)又成為朝廷經注詳定的議題之一,其後在目錄、集注與宋清考辨中不斷被重新定位。以下依時序分六節論述,最後把全篇懸而未決的問題集中陳列,並標出各自的證據等級。年代論證已見第四、五章,本章涉及年代之處只引其結論。

(一)唐初國學的《老子》用本:從王卡之說到《唐六典》原文

王卡〈前言〉第一節述河上注的流傳時稱:「據唐六典國學所教授經載:唐初官方學校教授老子所用課本即為河上公章句,直至開元七年,才以唐玄宗御注道德經取代河上注。但玄宗御注本所用老子經文仍為河上本」(王卡〈前言〉,《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中華書局,1993)。此說常被轉述,但其中至少包含三項須分開檢驗的命題:唐初官學以河上注為《老子》教本;取代的時點在開元七年;御注經文屬河上本系統。

第一項可以回到原典核對。《唐六典》卷二十一〈國子監〉述國子博士教授之經,言「《孝經》、《論語》、《老子》,學者兼習之」,其下注文列諸經所用注本,末云:「《孝經》、《老子》,並開元御《註》。舊《令》:《孝經》,孔安國、鄭玄《註》;《老子》,河上公《註》」(《唐六典》卷二十一,據維基文庫本核對)。【文獻記載】由此可知,在開元御注頒行之前,官方學令所定的《老子》注本是河上公注,王卡所述的核心事實有據。同書卷四〈禮部〉記明經考試的舊制,有「《老子》兼註五帖」之文(《唐六典》卷四),說明《老子》在明經科中不只帖經文,也帖注文。【本文推論】若此一「兼註」所指即學令所定的河上注,則河上注文在唐前期不僅是閱讀材料,也是科舉記誦的對象,這可以部分解釋開元七年議者何以對注本取捨如此在意;但「兼註」是否專指河上注,原文未明言,只能作為推論。

第二項則與原典記錄不合。據《唐會要》卷七十七,開元七年經注詳定的結果是河上注「依舊行用」(詳下節),並未被取代;至於玄宗御注,《舊唐書》卷八〈玄宗紀上〉記開元二十一年(733)正月「制令士庶家藏《老子》一本,每年貢舉人量減《尚書》、《論語》兩條策,加《老子》策」,卷九〈玄宗紀下〉又記天寶十四載(755)十月「頒《御注老子》並《義疏》於天下」。《唐會要》卷七十七另載天寶五載(746)二月二十四日詔,稱「頃改道德經載字為哉,仍隸屬上句……遂錯綜真銓,因成註解」,可見御注在天寶年間仍有修訂。御注何年撰成、何年首次頒下,學界說法不一,本文不作斷定,記為待考;但可以確定的是,把取代時點定在開元七年,與《唐會要》所載該年詔令的內容相違。【本文推論】王卡此句或是把開元七年的議論與其後的御注頒行合併敘述所致。

第三項涉及經文系統,將於第六節與傳本問題合論。

(二)開元七年的經注詳定:劉知幾議的論據與措辭

開元七年的爭論起於一道關於《孝經》《尚書》古文本的敕令。《唐會要》卷七十七記:「開元七年三月一日敕。孝經尚書。有古文本孔鄭註。其中旨趣。頗多踳駮……宜令諸儒并訪後進達解者。質定奏聞」;同月六日詔又擴及《老子》與《易》:「輔嗣注老子。亦甚甄明。諸家所傳。互有得失。獨據一說。能無短長。其令儒官詳定所長。令明經者習讀。若將理等。亦可並行」(《唐會要》卷七十七)。【文獻記載】詔文本身已經為王弼注說了好話,並預留「亦可並行」的出口,這一點對理解後來的結果頗為重要。

同年四月七日,劉子元(即劉知幾,字子玄,因避玄宗名諱改稱,其生卒約為661—721,生年由《新唐書》卷一百三十二本傳「卒,年六十一」及《舊唐書》卷一百二本傳所記開元九年貶官之事推得)上議。議文以大部分篇幅論《孝經》鄭注非鄭玄所作,舉「其驗十有二條」,其後附論《老子》:

「又今俗所行老子。是河上公注。其序云。河上公者。漢文帝時人。結草庵於河曲。乃以為號。所注老子。授文帝。因沖空上天。此乃不經之鄙言。流俗之虛語。按漢書藝文志。注老子者三家。河上所釋。無聞焉爾。豈非注者欲神其事。故假造其說耶。其言鄙陋。其理乖訛。豈如王弼所著。義旨為優。必黜河上公。升王輔嗣。在於學者。實得其宜。」(《唐會要》卷七十七)

這段議文的論證結構可分三層。其一是對序文傳說的否定,攻擊點在「沖空上天」一類神異情節;其二是目錄學論據,即《漢書‧藝文志》不載河上之注(「三家」的計法與《漢志》實列四項之間的出入,已見第四章);其三是對注文本身的價值判斷,「其言鄙陋,其理乖訛」。值得注意的是,劉知幾把序文之「假造」歸因於「注者欲神其事」,也就是把傳說與注文視為同一作者的一體產物,從傳說之偽推出注本之不可取。此一推理在方法上把「其人真偽」與「其書價值」綁在一起,正是下一節司馬貞所要拆開的。

同一議文另見《全唐文》卷二百七十四,題作劉子元〈孝經老子注易傳議〉。兩本對讀,有若干可注意的異文:《全唐文》本序文作「結草菴於河曲,仍以為號。以所注《老子》授文帝」,較《唐會要》本多一「以」字,文意更順;「其理乖訛」之下,《全唐文》本多出「雖使纔別朱紫,粗分菽麥」以下一段譏評之語,對王弼則作「豈如王弼英才雋識,探賾索隱,考其所注,義旨為優」,措辭更為激烈而完整;議文末段提及詔令,《唐會要》本作「伏見去月十日敕」,《全唐文》本作「伏見前敕」。【本文推論】《唐會要》本在此段有刪節的可能,而「去月十日敕」與《唐會要》所記三月一日敕、六日詔的日期不相吻合,何者為是,待以《唐會要》善本及《文苑英華》等覆核。

劉知幾的職銜也有歧異。《唐會要》稱其時為「左庶子」,但《舊唐書》卷一百二本傳記其「景雲中,累遷太子左庶子」,「開元初,遷左散騎常侍」,《新唐書》本傳亦將此議繫於「開元初,遷左散騎常侍」之後。若依兩《唐書》,開元七年時劉知幾應已轉任左散騎常侍,《唐會要》的「左庶子」或是沿用舊銜,待考。又,今本《舊唐書》劉子玄傳未見此次論《老子》注的記載,相關敘事主要見於《唐會要》與《新唐書》。

(三)司馬貞議與五月五日詔:「王河二注,令學者俱行」

與劉知幾相對的是司馬貞的議文。《唐會要》同卷記「國子祭酒司馬貞議曰」,先為《孝經》鄭注辯護,繼論《老子》:

「又注老子河上公。蓋憑虛立號。漢史實無其人。然其注以養神為宗。以無為為體。其辭近。其理宏。小足以修身絜誠。大可以寧人安國。……王輔嗣雅善元談。頗深道要。窮神用於橐籥。守靜默於元牝。其理暢。其旨微。在於元學。頗是所長。至若近人立徵。修身宏道。則河上為得。今望請王河二注。令學者俱行。」(《唐會要》卷七十七)

【文獻記載】司馬貞並不為河上公的歷史真實辯護,反而明說「憑虛立號,漢史實無其人」,在人物問題上與劉知幾的立場其實相去不遠;他的分歧在於注文的評價。他把兩注分派到不同的功能領域:王弼長於「元學」(即玄學,此處「元」為避諱或傳寫之字),其理「暢」而旨「微」;河上則長於「近人立徵,修身宏道」,其辭「近」而理「宏」。這一分工的判斷,與第六章所論陸德明「言治身治國之要」的概括前後相承,而「以養神為宗」一語,則是唐人對河上注思想重心的直接表述。

同年五月五日詔對爭議作出裁決:「間者諸儒所傳。頗乖通議。敦孔學者。冀鄭門之息滅。尚今文者。指古傳為誣偽。豈朝廷並列書府。以廣儒術之心乎。其河鄭二家。可令依舊行用。王孔所注。傳習者稀。宜存繼絕之典。頗加獎飾」(《唐會要》卷七十七)。【文獻記載】詔令結果是河上注與鄭注「依舊行用」,王弼注與孔傳則以「繼絕」名義保存並加獎飾。換言之,河上注在官學中的地位並未動搖,王弼注只是取得並存的名分。

《新唐書》卷一百三十二〈劉子玄傳〉對同一事的敘述是:「《老子》書無河上公註,請存王弼學。宰相宋璟等不然其論,奏與諸儒質辯。博士司馬貞等阿意,共黜其言,請二家兼行,惟子夏《易傳》請罷。詔可。」此處有兩點與《唐會要》不同。其一,司馬貞的職銜作「博士」而非「國子祭酒」;按《舊唐書》卷一百二〈褚無量傳〉記褚無量於玄宗即位後「兼國子祭酒」,其後遷左散騎常侍「仍兼國子祭酒」,則開元七年國子祭酒一職的歸屬亦有待覆核,《唐會要》「國子祭酒司馬貞」的題署未可遽信(本文推論)。其二,《新唐書》以「阿意」形容司馬貞等人的立場,這是北宋史臣的評斷,帶有同情劉知幾的傾向,不宜直接讀為開元當時的輿論。

【本文推論】這場爭論在河上注的評價史上有一個值得強調的意義:唐人已經把「其人是否真有」與「其注是否可用」分成兩個問題處理。劉知幾以前者否定後者;司馬貞承認前者之偽而肯定後者之用;詔令則在實際制度上維持河上注的地位。這種分離,與第五章提出的「經文底本、注文主體、託名傳說」三個時點分開陳述的思路相通:託名的傳說可以後起甚至虛構,並不自動取消注文的思想史價值與實際的傳習地位。

(四)目錄與集注中的位置:兩《唐志》與張君相三十家注

開元以後,河上注在目錄中的位置相當穩定。《舊唐書》卷四十七〈經籍志〉道家類在「《老子》二卷老子撰」之下,緊接著錄「《老子》二卷河上公注」,其後才是安丘望之、王弼、鍾會、羊祜諸家;《新唐書》卷五十九〈藝文志〉亦在李耳本經之後列「河上公注老子道德經二卷」,次為「王弼注新記玄言道德二卷」(兩《唐志》,據維基文庫本核對)。【文獻記載】著錄次序本身未必具有價值評等的意圖,但河上注居諸注之首,與其在官學中的舊有地位相符。《舊唐志》同類又著錄「《老子道德經序訣》二卷葛洪撰」,題為葛洪而非葛玄,卷數亦與《隋志》所記「《老子序決》一卷,葛仙公撰」不同,二者關係已見第八章所論,此處僅記其異。

《新唐志》所錄玄宗注則作「玄宗注道德經二卷」,另有「又疏八卷」,注云「天寶中加號玄通道德經,世不稱之」;同卷又錄成玄英「開題序訣義疏七卷」。成玄英此書即王卡所引「河上公本道德經較五千文本多五百四十餘字」一說的出處(據王卡〈前言〉第三節轉引,原文未核),可見唐代道士在疏解時亦以河上本作為對校的一方。

集注方面,晁公武《郡齋讀書志》著錄《三十家註老子》八卷,稱「唐蜀郡岷山道士張君相集河上公、嚴遵、王弼、何晏、郭象……成玄英、車惠弼等註。君相稱三十家,而列其名止二十有九,蓋君相自為一家言並數之爾。君相,不知何時人,而謂成玄英為皇朝道士,則唐天寶後人也」(《郡齋讀書志》,維基文庫本卷十一;四庫本卷三上文字略同)。【文獻記載】張君相集注以河上公列名之首,或可說明在唐代道士的集注傳統中,河上注居於前列(本文推論)。至於晁公武推其為「唐天寶後人」,依據只是書中稱成玄英為「皇朝道士」,屬於晁氏的推斷,只能證明其為唐人,未必能精確到天寶以後。又,《舊唐志》著錄「《老子集注》四卷張道相集注」,名字與卷數均與張君相本不同,二者是否同書異名,待考。

此外,據王卡〈前言〉第三節所引杜光庭《道德真經廣聖義》,唐道士王玄辯已有《老子河上公釋義》十卷,是現存記載中專為河上注作疏釋的一例(據王卡轉引,原書未核)。

(五)宋清考辨的兩種結論:「當從太史公」與「姑存以備一家」

宋代以後,河上注的真偽問題轉由目錄學家處理。晁公武《郡齋讀書志》河上公註條先引「太史公稱河上丈人通《老子》,再傳而至蓋公」,次引葛洪所述文帝時河上公授書之說,判曰:「兩說不同,當從太史公也。其書頗言吐故納新、按摩導引之術,近神仙家。劉子玄稱其非真,殆以此歟?」(《郡齋讀書志》,維基文庫本卷十一)【文獻記載】晁氏的立場有兩層:人物上從《史記》而疑《神仙傳》,內容上以「近神仙家」概括其特色,並推測劉知幾斥其非真的理由即在於此。後一推測其實與劉知幾議文的論據並不完全吻合,劉議所攻擊的是序文傳說與《漢志》不載,並未提及吐納導引;這是宋人以自身讀法回溯唐人動機的一例(本文推論)。「按摩導引」四庫本卷三上作「按摩步行」,異文待以袁州本、衢州本覆核。

四庫本《郡齋讀書志》卷三上另有一條可注意的記錄。其「老子疏六卷」條(玄宗撰)稱「嘗以河上公本校之,不同者百餘字」,並舉「天下柔弱莫過於水」與「恬惔為上」等句,對比河上本與御注本的文字(四庫本卷三上)。維基文庫本卷十一的對應條目文字不同,只言玄宗「又頗增其辭」,兩本分卷與內容的關係待考。【本文推論】此條若可信,則宋人所見的河上本與御注本經文有百餘字之異,與王卡「御注所用經文仍為河上本」之說須並觀:二者或可在「同屬一傳本系統而有局部差異」的意義上相容,但不能把御注經文等同於河上本。

清代《四庫全書總目》卷一百四十六《老子注》提要採取另一種處理。提要先據《隋志》「漢文帝時河上公注」與「梁有戰國時河上丈人注」分列,斷為「兩河上公各一人,兩《老子注》各一書」,再以劉向目錄不載、「就經為注」始於東漢兩點質疑其作於西漢,並引劉知幾與陸德明的態度為佐證,結論是:「詳其詞旨,不類漢人,殆道流之所依託歟?相傳已久,所言亦頗有發明,姑存以備一家可耳」(《四庫全書總目》卷一百四十六)。【文獻記載;其論證屬清人推論】提要的論據已於第四章評議,此處只看其評價結構:它在真偽上較晁公武更進一步,明指為「道流」依託,但在去取上仍承認「頗有發明」而予以保留。這與唐代司馬貞「憑虛立號」而「河上為得」的處理方式,在邏輯上屬同一型態,即否定託名而保留注文。從唐至清,對河上注的主流評價可概括為「人偽書存」,差別只在「存」的理由由實用教化(司馬貞)轉為學術備覽(四庫館臣)。

(六)傳本系統的分化:唐代多本並行、宋刻定型與現代整理

河上注在唐代既為官學教本,傳抄數量相應增多,傳本分歧也隨之出現。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二十五〈老子音義〉雖以王弼本為底本,卻多處注出「河上本作某」「河上作某」,例如「谷」字下注「河上本作浴,浴者養也」,「禍莫大於不知足」句下注「河上本此句上有罪莫大於可欲一句」(《經典釋文》卷二十五,據四庫本核對)。【文獻記載】前一條可見陸氏所見河上本經文作「浴」而訓「養」,今本河上注經文作「谷神不死」而注「谷,養也」,經文字形已有改動,注文訓釋則前後一致;後一條今本河上德經確有「罪莫大於可欲」句。這類校語顯示,隋唐之際的學者已把河上本當作與王本並立的一個經文系統。王卡另稱《經典釋文》所引有「河上本」與「河上一本」之別(王卡〈前言〉第三節),本地所據四庫本〈老子音義〉未檢得「河上一本」字樣,或因版本不同,待以通志堂本或宋元遞修本覆核。

唐初經文字數的分歧,王卡據謝守灝《混元聖記》卷三轉述傅奕校勘眾本的結果:「河上丈人本、齊處士仇嶽家傳,有五千七百二十二字,河上公本,有五千五百五十五字,或五千五百九十字」,又引成玄英之說,稱河上本較五千文本多五百四十餘字,由此推論唐初河上系經文至少有數種字數不同的傳本(王卡〈前言〉第三節)。【據王卡轉引】此一材料同時顯示,唐初已有題「河上丈人」與題「河上公」的不同本子並行,與第三章所論兩個人物系統的分化互相印證,但《混元聖記》原文本文未核。

今存河上注的傳本類型,王卡分為唐代鈔本及引述文獻、日本舊鈔本和刻本、宋刻本、纂圖互注本、道藏諸本、明清刻本六類。敦煌唐鈔本王卡列為 S.477、S.4681+P.2639、S.3962;史丹佛哲學百科全書〈Laozi〉條所列為 S.477、S.3926 與 P.2639(Alan Chan, “Laozi,”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25 年修訂版),「S.3962」與「S.3926」的出入須以敦煌目錄確認,待考。王卡指出唐本各章無章名;宋刻本以四部叢刊影印鐵琴銅劍樓藏宋建安虞氏刊本為代表,卷首有葛玄〈序訣〉,各章前有章名,注中附音釋並雜入他注,「當係宋人所加」,明以後刻本多出於此系(王卡〈前言〉第三節)。SEP 條目則據瞿鏞藏書目錄,稱此本約刊於宋孝宗(1162—1189 在位)以後,並言現存河上系版本在三十種以上,彼此差異大體不大。【現代研究推論】今日通行的八十一章二字章名格式,依此推斷是宋代刻本定型的產物,不宜直接視為漢魏原貌;本文所據維基文庫本即屬有章名的系統。

日本鈔本的價值,王卡引武內義雄之考校,稱其「比較接近唐鈔本原貌」,且卷首葛洪序與中國刻本的葛玄〈序訣〉內容不同(王卡〈前言〉第三節)。其後日本學界對鈔本與古活字本的研究持續累積,主要者有藤原高男《老子河上公注鈔本集成(附校勘記)》(出版年待考)與山城喜憲《河上公章句『老子道徳經』の研究:慶長古活字版を基礎とした本文系統の考索》(汲古書院,2006);王卡點校本(中華書局,1993)則是中文學界通行的整理本,而山田俊〈王卡點校『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箚記:古典文獻の校勘作業を巡って〉(《熊本県立大學共通教育センター紀要》第五號,2026)對該點校本的校勘作業提出檢討,提示點校本本身亦須放入傳本史中審視。另有敦煌所出題為索紞寫於西元270年的《老子》殘卷,饒宗頤判其屬河上本系統,Boltz(1996)則質疑其年代,並指出其文字在多處與傅奕古本相合(據 SEP 條目轉述);此卷若年代可信,將關係河上系經文的年代上限,目前只能列為爭議材料。

(七)未決爭議與各說的證據強度

綜合前八章,河上注研究中尚未解決的問題可以依證據等級分為三組,以下逐項說明現有材料能支持到何種程度,至於具體的研究路徑則留待第十章。

第一組是有原典可查、但本地材料尚未完成覆核的問題。其一,太玄部經目:《三洞奉道科戒儀範》、《傳授經戒儀注訣》與張萬福《傳授經戒法籙略說》中河上注的著錄,目前均據王卡轉引,屬「文獻記載而未經本文逐字核對」的等級。其二,《唐會要》劉知幾議文與《全唐文》本的異文,以及劉知幾、司馬貞在開元七年的實際職銜,可望以兩《唐書》、《文苑英華》及《唐會要》善本解決。其三,敦煌寫本卷號(S.3962 或 S.3926)屬目錄層面的核對問題,查閱敦煌遺書目錄即可釐清。其四,《經典釋文》所謂「河上一本」的出處,須以不同版本的〈老子音義〉比對。

第二組是文獻互相衝突、需要判斷取捨的問題。其一,河上丈人與河上公是一是二:《史記》只有丈人而不言注書,《隋志》分列兩注,晁公武主從太史公,四庫提要主二人二書,唐初傅奕所校又有題丈人與題公的兩種本子;現有材料只能證明兩個稱號系統在魏晉以後並行並相互混用,不足以斷定其原初是否同一人。其二,「二卷」與「四篇(四卷)」的分卷差異,推測為分卷方式之別,須以敦煌寫本卷次驗證。其三,《神仙傳》的原貌,特別是「侍郎裴楷」「陝州」等時代錯置字樣是否後人竄入,須比對《太平廣記》引本、《郡齋讀書志》所引及諸本《神仙傳》。其四,御注經文與河上本的關係,王卡主同一系統,四庫本《郡齋讀書志》記其不同者百餘字,二說的層次須以敦煌唐本及御注石本比對後再定。

第三組是依賴推論前提、難以單靠新材料終結的問題。其一,經文與注文是否同時定型:凌超煌的避諱學定年以二者同時為前提,王卡則承認今本含魏晉以後增益,本文第五章的三時點模型主張分開陳述,但這仍是分析框架而非定論。其二,《想爾注》與河上注的先後,饒宗頤與陳錫勇的論證方向相反,雙方都以異文和文句相承為據,而文句相似本身不能單獨決定傳承方向。其三,河上注的「養生化」是注者的核心關懷,抑或治國論的對應結構,屬於詮釋立場之爭,唐人司馬貞的「以養神為宗」與陸德明的「治身治國之要」本身就代表兩種概括。

從本章所處理的官學與評價層面看,河上注的歷史地位有一個相對清楚的輪廓:唐前期學令以之為《老子》教本,開元七年的爭論未能動搖其地位,其後御注的頒行才在官學層面取而代之;在學術評價上,自司馬貞至四庫館臣,主流意見傾向於否定其託名而保留其注文。至於它的成書年代與原始面貌,仍須在上述三組問題的交叉中逐步推進。

十、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一)結論

本文引言提出三組問題:「河上丈人」與「河上公」兩個稱號如何層積並與一部《老子》注相連;今本注文應如何定年;一部託名古注如何取得道教經典與官學教本的雙重地位,「養生化」的評價又如何形成。前八章的檢證可以就這三問各給一個扣緊材料的答覆。

第一,人物傳說與注文成書是兩條不能直接互證的線索。《史記》所記河上丈人只是黃老傳授鏈中「不知其所出」的源頭,並不言注書(《史記》卷八十〈樂毅列傳〉);皇甫謐《高士傳》附加「著《老子章句》」,嵇康《高士傳》佚文出現「公」與「丈人」混稱,葛洪《神仙傳》把人物移至漢文帝時並加入升空授書與「勿視非人」的禁令,其傳本又增入「侍郎裴楷」「陝州」等時代錯置的細節。梁代目錄出現「戰國時河上丈人注」的題署,《隋書‧經籍志》遂與「漢文帝時河上公注」分列(《隋書》卷三十四)。這些材料證明的是各時代如何理解「河上」,而非注文何時寫成;丈人與公是一是二,現有文獻尚難判定。

第二,年代問題宜拆成三個時點陳述。上限方面,《漢志》不載與「就經為注」兩項論據經凌超煌駁議後,只能作傾向性旁證;提要所引孔穎達語,可覆核的出處是《毛詩正義》卷一。下限方面,《文選》卷三舊注所存薛綜引文「糞者,糞田也」,使河上公注文至遲在吳赤烏六年(243)以前已有行世,王卡〈前言〉所記薛綜卒年的年號亦可據《三國志》卷五十三校正。在此基礎上,本文提出「經文底本定型、注文主體成書、託名傳說與宗教化改訂」三時點模型(本文推論):避諱學所觸及的主要是經文底本,凌超煌的前39—前33年說若限於此層,其前提負擔可以減輕;思想史與徵引所處理的是注文主體,諸說大致落在兩漢之間;託名傳說與若干增益則約形成於魏晉南北朝。此一模型不裁決各說孰是,其作用在於防止把一個時點的證據挪用到另一個時點。

第三,注文的思想結構是雙軌並行,而「養生化」是逐步形成的評價。注文明言「說聖人治國與治身同也」「國身同也」,並以規律化的「治國者……;治身者……」對句平行展開兩個領域;身體一側以精氣論貫通天、國、身,以五藏之神與鼻口孔竅承接經文名相,就本文所據整理本而言,其養生語彙指向壽命延長而非仙化。王卡、卿希泰主「重治身」,林明照主兩領域同受關注,林俊宏則限定其養生說屬漢代黃老而非仙道之學,三說層次不同。評價史上,陸德明「言治身治國之要」(《經典釋文》卷一)、司馬貞「以養神為宗,以無為為體」(《唐會要》卷七十七)、晁公武「近神仙家」(《郡齋讀書志》)呈現由並舉向養神、神仙家偏移的軌跡;今人稱其為養生化注釋時,所承接的也包括這一層評語框架。

第四,經典化經由兩條並行管道完成。道門內部以「傳說—序訣—道經—傳授目錄」四環相互支撐:「不可以示非其人」一類措辭同見於注文第三十六章、《神仙傳》與《上清太極隱注玉經寶訣》;該經稱「河上真人則道德經之法師也」;《傳授經戒儀注訣》以「人生多滯,章句能通」安排河上章句於大字本之次,張萬福《傳授三洞經戒法籙略說》(先天元年,712)列河上公注為太玄經應受持者。國家層面,《唐六典》卷二十一所載舊令以「《老子》,河上公《註》」為教本,開元七年(719)詔令結果是河上注「依舊行用」,與「開元七年即以御注取代」之說不合。自司馬貞「憑虛立號」而「河上為得」,至四庫館臣「殆道流之所依託」而「姑存以備一家」,主流評價可概括為否定託名而保留注文。

以上四點並非各自獨立的結論,而是在「宗教化改訂」這一層交會。第三章所見傳說的層積、第五章模型中的第三時點、第八章的序訣與經目,指向的是同一段時期的同一類工作:為一部已在流通的注本補上來歷、規矩與部類位置。司馬貞「憑虛立號」與「河上為得」並陳的議論,說明唐人已能把「其人真偽」與「其注價值」分開處理(《唐會要》卷七十七);本文三時點模型所做的,某種程度上是把這一分離推進到年代論證之中。反過來說,若注中部分治身語句確屬道門傳授過程中的增益,則「養生化」既是後人的評價框架,也可能部分寫入了今本注文本身;這一可能目前只能列為待證的假說,而不是結論。

方法上,本題的難處在於材料分層混雜:神異傳記、目錄題署、唐人議文、今本注文與現代轉述常被放在同一平面互證。「所記之事」與「記載之存在」的區分、經文與注文分開校讀、三級證據的標記,是使本題得以討論的前提條件。

(二)本文的限制

其一是底本的限制。本文逐字引用的注文以維基文庫整理本為底,其底本未明,依有章名一點推斷屬宋刻本以下系統;王卡點校本未得全文,敦煌唐鈔本與日本舊鈔本圖版亦未取得。第六、七章的字詞計數與「仙」字未見等觀察,同受此限。

其二是轉引的比重。饒宗頤、王明、金春峰、陳麗桂、卿希泰、楠山春樹、小林正美、武內義雄諸家之說,多據王卡、凌超煌、林明照、林俊宏轉述;鄭燦山論太玄部的專書亦未得原書。凡此均已隨文標作轉引,其具體論證有待取得原書後補正。

其三是道教文獻的覆核程度。太玄部經目雖已以維基文庫所錄道藏本逐條對照,敦煌本《三洞奉道科戒儀範》(P.2337)圖版未見,「想爾注二卷」在兩本中的有無仍屬待考;〈序訣〉所據為網路轉錄本,《上清太極隱注玉經寶訣》的成書年代只能從通說。

其四是範圍的限制。本文止於唐代官學與宋清目錄學的評價,未處理宋元以後道教注疏對河上注的具體吸收、玄宗御注經文與河上本的逐字關係,以及日本的接受史。

其五是論域的限定。注中五藏之神、天門鼻口、愛精固氣等內容,本文只作身體觀與思想史分析,不延伸為修持方法的說明;這使本文對「注文如何被實際使用」一問只能止於文獻層面。

其六是唐宋引文的覆核程度。王卡〈前言〉所列南北朝至唐代徵引河上注的文獻,本文實際逐字覆核者僅《文選》卷三舊注與《金樓子》卷四兩處,其餘《論語義疏》、《五行大義》、《辯正論》、《群書治要》、《意林》諸條均據轉引;《郡齋讀書志》亦只比對了維基文庫整理本卷十一與四庫本卷三上兩系文字,袁州本、衢州本未及取得。第四、五章據引文所作的下限與增益判斷,其強度須以此為前提理解。

(三)後續研究建議

第一,建立注文異文表以檢驗分層假說。以敦煌唐鈔本、日本舊鈔本與宋刻本對校,並輯出《經典釋文》、《群書治要》、《意林》、《文選》李善注、《五行大義》、《辯正論》等唐以前引文與今本對勘,特別追查治身語句的出現情形,例如第四十六章「治身者卻陽精以糞其身」在早期引文中的有無,以判斷治身、治國兩層是否同時寫定。

第二,在唐鈔本中逐字覆核「盈」「志」「徹」諸諱字,檢驗凌超煌「經注同時定型」的前提;若鈔本諱字分布與宋本不同,避諱學結論的適用層次即可進一步釐清。

第三,引入不依賴思想分期的語言學證據。福島吉彥的用韻研究提示了一條路線,可與避諱學、思想史互相校驗,減少以學風分期為單一文本定年的循環。

第四,整理授書故事的傳本群。把維基文庫本《神仙傳》、《太平廣記》卷十引本、《郡齋讀書志》所引、〈序訣〉與日本鈔本卷首葛洪序並列對校,以判定「裴楷」「陝州」等細節進入文本的時段。

第五,以敦煌圖版與影印道藏覆核太玄部三條經目,並取得鄭燦山專書補正制度框架;同時查清敦煌卷號「S.3962」與「S.3926」之異。

第六,釐清官學替代的實際時點。以《唐六典》「兼註」之文、兩《唐書》本紀與御注石本、敦煌御注本對照,確定御注頒行年代及其經文與河上本的差異範圍。

第七,取得楠山春樹、小林正美、武內義雄原書,把分層形成說的具體論點由轉述改為直接評議,使三時點模型的第三層有更具體的文本依據。

第八,延伸評價史的考察。本文所見陸德明、司馬貞、晁公武三條評語呈現由並舉向養神偏移的軌跡,但樣本過少;宜把唐宋元明諸家《老子》注疏、目錄題解中對河上注的評語系統輯出,依年代與作者身分(道士、儒臣、目錄學家)分類,檢驗此一偏移是否普遍,抑或只是少數評語的巧合。

附錄

附錄一:河上公《老子章句》相關事項繫年簡表

證據等級說明:「文獻記載」指古籍明文;「傳統說法」指帶神異、傳聞性質的記述或沿襲舊題;「現代研究推論」與「本文推論」標明提出者。凡年代換算出於本文者,已於備註註明。

時代(西元)事項主要出處證據等級備註
戰國末(約前228—前222,換算為本文推論)樂瑕公、樂臣公亡之齊高密;河上丈人為其本師,「不知其所出」《史記》卷八十文獻記載不言注書
惠帝元年(前194)曹參為齊丞相,請膠西蓋公,「治道貴清靜而民自定」《史記》卷五十四文獻記載傳授鏈末端
西漢《漢書‧藝文志》道家列鄰氏、傅氏、徐氏、劉向四項,不見河上之名《漢書》卷三十文獻記載屬消極證據
文景之世/昭帝至更始(前86—後23)河上本經文避諱所見定年陳廣忠 2001;王寶利 2006、2007現代研究推論據凌超煌轉引
永光五年至竟寧元年(前39—前33)經文避惠帝諱後回改,與元帝朝毀廟時序相合凌超煌 2014現代研究推論以「經注同時」為前提
西漢末至東漢中期以前注文成書一說陳麗桂 2000;林俊宏 2003(嚴遵後、王充前)現代研究推論思想史定年
東漢中後期(約二世紀)注文成書一說王明 1984;王卡 1993;Chan現代研究推論王卡承認今本有魏晉以後增益
吳赤烏六年(243)以前薛綜〈二京解〉引河上公注「糞者,糞田也」《文選》卷三;《三國志》卷五十三文獻記載舊注歸屬依李善注例判定;王卡年號誤植已校
魏晉之際皇甫謐《高士傳》稱河上丈人「著《老子章句》」皇甫謐《高士傳》文獻記載(內容屬傳統說法)此句是否原文待考
魏晉嵇康《高士傳》佚文「河上公」與「丈人」混稱《太平御覽》卷五百十文獻記載條目歸屬依次序判定
東晉葛洪《神仙傳》授書故事:文帝、升空、「勿視非人」《神仙傳》;《太平廣記》卷十傳統說法傳本有裴楷、陝州之異
東晉南朝(從通說)《上清太極隱注玉經寶訣》稱「河上真人則道德經之法師也」該經道藏本文獻記載成書年代待考
劉宋或梁虞龢〈論書表〉載王羲之為山陰道士寫河上公《老子》《法書要錄》卷二傳統說法《晉書》本傳只作《道德經》
梁《金樓子》引「河上公序」;梁代目錄有「戰國時河上丈人注」《金樓子》卷四;《隋書》卷三十四文獻記載「梁有」來源一說為《七錄》
約南北朝《傳授經戒儀注訣》列太玄部卷三、卷四為河上公章句該書道藏本文獻記載撰人不詳
隋唐之際陸德明著錄「河上公章句四卷(不詳名氏)」,評「言治身治國之要」《經典釋文》卷一文獻記載語序有異文
唐初《隋志》著錄「漢文帝時河上公注」二卷《隋書》卷三十四文獻記載(題署屬傳統說法)與梁代丈人注分列
開元御注頒行前舊令以「《老子》,河上公《註》」為國學教本《唐六典》卷二十一文獻記載取代時點待考
先天元年(712)張萬福列河上公注上下二卷為太玄經應受持者《傳授三洞經戒法籙略說》卷上文獻記載並引〈序訣〉
開元七年(719)三月至五月劉知幾請「黜河上公,升王輔嗣」;司馬貞請「王河二注,令學者俱行」;五月五日詔河上注「依舊行用」《唐會要》卷七十七;《新唐書》卷一百三十二文獻記載二人職銜有異說
開元二十一年(733)制令士庶家藏《老子》一本,貢舉加《老子》策《舊唐書》卷八文獻記載與注本取捨無直接關係
天寶十四載(755)頒《御注老子》並《義疏》於天下《舊唐書》卷九文獻記載御注首頒年代待考
唐張君相集三十家注,列河上公於首《郡齋讀書志》文獻記載「天寶後人」屬晁氏推論
政和五年(1115)晁說之跋稱「常善救物」諸句「獨得諸河上公」王弼注所附跋文獻記載(判斷屬宋人推論)想爾本亦有此句
南宋晁公武判「兩說不同,當從太史公」,稱其「近神仙家」《郡齋讀書志》卷十一文獻記載(判斷屬推論)四庫本文字有異
宋孝宗朝以後建安虞氏刊本,附〈序訣〉、章名、音釋王卡〈前言〉;SEP現代研究推論今通行八十一章章名系統所出
清乾隆間四庫提要斷為「殆道流之所依託歟」而「姑存以備一家」《四庫全書總目》卷一百四十六文獻記載(判斷屬推論)所引孔穎達語實見《毛詩正義》卷一

附錄二:成書年代「三個時點」與各說對照

時點所論對象主要方法代表之說現存可據的文獻基點證據等級
(a)經文底本定型經文用字避諱學、帛書對校徐復觀(通行本祖本)、陳廣忠、王寶利、凌超煌無直接紀年文獻現代研究推論
(b)注文主體成書注文體例與觀念體例、徵引、思想史分期、用韻王明、王卡、金春峰、陳麗桂、林俊宏、Chan;陳錫勇(少數說)薛綜引文(243年以前);皇甫謐《高士傳》(待考)下限屬文獻記載,上限屬推論
(c)託名傳說與宗教化改訂題署、序文、增益文字、經目傳說研究、版本比對、道經目錄楠山春樹、小林正美(據轉述)、王卡「魏晉以後增益」《神仙傳》、《金樓子》引序、隋志題署、太玄部經目傳說屬傳統說法;經目屬文獻記載

本表為本文第五章所提分析框架的摘要,屬本文推論。三時點可以重合,凌超煌的「經注同時」即(a)與(b)重合的特例;模型的用途在於標明每一條證據所能觸及的層次,而非預設各層一定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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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上公《老子章句》考——成書年代、養生化注釋與道教經典化(其他) · 鼎稔道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