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小法」儀式傳統考——法師團組織、咒語系統與離島宗教的分類問題
摘要
澎湖群島的村廟普遍設有法壇,由法師長選訓村中孩童組成「小法」,以六人一陣的編制執行請壇、犒軍、操營、結界、造橋過限等科事。這一傳統在清代方志、日治調查、戰後志書、學位論文與縣府普查中反覆被記錄,卻也在層層轉寫之中累積了大量未經分辨的說法:同一組派別統計出現三種數字,同一段方志條文出現多組異文,教內的祖師故事、宋代禪僧的傳記與跨海田野的單點比對,常被串成一條「自某地某時傳入」的直線。本文的問題因此不只是「小法是什麼」,而是「關於小法的各種命題,各自憑什麼成立、能成立到什麼程度」。
材料方面,本文以清代四種方志、法壇寫本的轉引文字、《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2005)、二〇一二年起的全縣普查及其成書《澎湖宮廟小法與祭祀科儀》(2014),以及蕭啟村(2005)、吳永猛(1994、1996)、莊凱証(2022)、澀谷裕子(2021)、Aaron K. Reich(2024)等中、日、英文研究為主體。方法上採文獻互校與證據分級:凡引文區分「文獻記載」「傳統說法」「現代研究推論」三級,凡統計附調查年份與計數單位,凡寫本引文標明轉引所自。
正文論證的主要論點有五。其一,「小法」兼有指稱宮廟全體法師的廣義與專指未成年受訓者的狹義,兩種口徑並行,是既有年齡與人數統計互相矛盾的來源之一;澎湖小法在學術分類(民間信仰)、自我認同(道教)與行政登記(道教廟、縣定民俗)三個層面彼此錯位,本島「紅頭/烏頭」框架施用於澎湖,須先證明而不宜預設。其二,一陣六人的編制由五營加領令的儀式空間結構推導而來,使人口減少對儀式能力的衝擊呈現門檻式斷裂;開館、坐禁與廟埕公開的出館,構成一套經由神明與社群雙重確認的資格制度。其三,「咒文有簿、曲調無譜」的雙軌傳承,可以同時解釋按音記錄造成的大量字異音同、曲名佚失,以及大型科儀在各廟間的分化與簡化;請神咒的固定段可作為日後建立抄本異文譜系的操作切入點,惟此項工作尚未有人系統執行。其四,小法科事可理解為以兵馬為媒介、反覆生產聚落邊界的實踐,此屬現代研究的分析框架;源流問題上,派別隨法師長外聘而流動、兩派趨於混合,有多份調查支持,廈門「三壇頭」咒簿比對屬單點比對所得的推斷,普唵祖師與宋代普庵禪師信仰有淵源而不宜等同,傳入年代的道光、光緒、康熙三條線索性質各異。其五,二〇一三年登錄縣定民俗之後,招訓已由神選轉向意願、由村社轉向跨村與跨海、由孩童擴及成人與女性,而登錄名目保存的是科儀程序,「人的保存」仍是未解的問題。
本文的結論性主張是:澎湖小法研究現階段較急迫的工作,不在提出新的宏觀源流論,而在統一計數單位、校讀法壇寫本,並把各項命題放回其原本的證據位階。
關鍵詞:澎湖、小法、法師團、普庵派、閭山派、五營、咒簿、無形文化資產
一、引言
(一)問題意識
在澎湖,神明聖誕或新一批小法出館的日子,廟埕上常可見六名手執令旗的孩童依五方奔走變陣,一旁的成年法師擊鼓、打奉旨、唱咒,乩童在咒聲中起乩,法師長再把神語轉譯給圍觀的村民。其背後的組織形態頗為特殊:法師不以私壇營業為主,而是由村廟從本村孩童中選訓、以「陣」為單位編成,無報酬地承擔全村的歲時祭儀與日常濟世。余光弘在修纂《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時率團隊沿閩粵沿海追查,認為澎湖的宗教元素大體可溯及華南,惟村里自有法師一項未能找到確切的相應源頭(據蕭啟村,《澎湖宮廟小法造橋儀式及操營儀式音樂研究》,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頁156-157所引未刊稿)。
然而,愈是被反覆書寫的對象,愈容易在書寫中變形。檢視既有文獻可以發現三類反覆出現的困難。第一是名實問題:「小法」一詞有時指宮廟全體法師,有時專指八歲至十三、四歲的受訓孩童,同一份問卷中「小法的年齡」一欄因而同時出現「12歲」與「10到74歲」兩種答案(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20-23)。第二是數字問題:一九九七年全縣法壇派別的同一組調查數字,在不同研究者的轉引中出現「普庵112、呂山24」「普庵113、呂山23」「普唵136、閭山26」三種版本;二〇〇四年問卷與二〇一二年起普查又各有一個「59」,一指派別合計、一指受訪廟數,易被誤讀為時序變化。第三是源流問題:法壇寫本所載摩尼—閭山—普唵的授受故事、宋代禪僧普庵印肅的僧傳、二十世紀末廟方追述的肇建年代,以及一部廈門咒簿的比對結果,性質截然不同,卻常在轉引中被合併為一條直線式的傳入史。
本文因此不以提出新的起源論為目標,而是追問:關於澎湖小法的各項命題,分別建立在何種材料之上,能成立到何種程度,又在哪些環節上仍屬待考。這一提問同時具有當代意義。二〇一三年三月,「澎湖小法祭祀科儀」經澎湖縣政府公告登錄為縣定民俗,登錄理由中已寫入「普庵派、閭山派、或者疑似為摩尼派的三個系統」與「已然傳承數百年」等表述(登錄文字據《2018澎湖研究——第18屆學術研討會論文輯》,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19,頁290所錄)。學術上仍有爭議的分類進入行政文件後,便可能被轉引為官方確認的事實;辨明證據位階,因而也關係到文化資產治理的知識基礎。
(二)研究史回顧與評述
以研究者向材料提出的問題為準,澎湖小法研究史大致可分四期;分期屬權宜,詳評見第九章。
第一期為風俗記述期,涵蓋清代方志至一九七〇年代的地方志書。胡建偉《澎湖紀略》「澎湖之人信鬼而尚巫;凡有疾病,不問醫藥,只求神問卜而已」一語,提供了清代澎湖宗教生態的外緣輪廓,但未提及法師(胡建偉,《澎湖紀略》,臺灣文獻叢刊第109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林豪《澎湖廳志》〈風俗〉「又有法師與乩童相結,欲神附乩,必請法師催咒」一段,是把法師寫進澎湖風俗、且與乩童並舉的較早文字,惟各家轉引有「催咒/催符/推咒」等異文,成書、刊行年亦有歧說(林豪總修、薛紹元訂補,《澎湖廳志》,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6,頁419,轉引自莊凱証,〈澎湖小法當前之傳承初探〉,《文化資產保存學刊》第59期,2022,頁37-58)。戰後《澎湖縣志》〈文化志〉以「祈福祈平安驅邪押煞」一類概括語並列道士與法師(蔣祖武、張默予修,1972,頁1279,轉引自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6)。此期文字出自外部觀察者,能證明法師的存在與若干公開展演,未觸及選訓與傳承制度。
第二期為地方文獻奠基期,約自一九七九年至一九九〇年代初。宋龍飛〈澎湖的開發史與移民的風俗民情〉(《藝術家》第9卷第4期,1979,頁26-41)已把五營的意義與法師的調營儀式結合討論;黃有興〈澎湖的法師與乩童〉(《臺灣文獻》第38卷第3期,1987,頁133-164;卷期另有著錄作第38卷第2期,宜以原刊為準)及其後結集的《澎湖的民間信仰》(臺北:臺原出版社,1992)奠定了資料基礎;余光弘《媽宮的寺廟》(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88)則把宮廟放入市街發展與民間宗教變遷的脈絡。此期長於覆蓋面,分類範疇則多沿用既有民俗學與行政框架。
第三期為主題深化期,約自一九九〇年代初至二〇一〇年代初,專題論著漸多。高怡萍《澎湖群島的聚落、村廟與犒軍儀式》(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98)以犒軍為中心;林會承〈澎湖的聚落單元:兼論清代澎湖的地方自治〉(《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81期,1996,頁53-132)開啟了以營頭疊合聚落領域的空間取向;吳永猛自〈澎湖宮廟小法的普唵祖師之探源〉(《東方宗教研究》第4期,1994,頁165-182)起陸續發表祖師源流與小法功能的專論,其局內人位置使細節得以入書,也使源流論證與教內敘事距離較近;民族音樂學一支則有呂祝義主持的《澎湖傳統音樂調查研究——小法儀式音樂》(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05)、蕭啟村前引論文與馬上雲的普唵派儀式音樂研究。官修的《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余光弘、黃有興編,澎湖:澎湖縣政府,2005)第二章〈法師與乩童〉集合了此前二十年的田野成果,成為今日引用率甚高的基準文本。此期的問題意識轉為「如何運作、意義為何」。
第四期為文化資產化與跨語際期,以二〇一三年縣定民俗登錄為界標。澎湖縣政府文化局自二〇一二年委託辦理全縣普查,成果於二〇一四年出版為甘村吉、陳定國《澎湖宮廟小法與祭祀科儀》;莊凱証(2022)、歐陽伊倫(《民俗在學校社群的糾葛——以澎湖小法為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碩士論文,2013)等則轉向傳承斷層、招訓形態與補助制度。同期出現日文與英文研究:澀谷裕子以湖西鄉南寮村保寧宮為個案,把法師的公共性放入甲頭輪值與丁口錢等村落自治結構中理解(澀谷裕子,〈臺灣澎湖縣における宮廟の社會的機能について——湖西鄉南寮村の保寧宮を中心として〉,《史學》89卷4號,2021,頁41-74);Aaron K. Reich 則以法索製作工藝為題,記錄了流行於澎湖的編法(Aaron K. Reich, “Seven Strands of the Serpent’s Tail: Creativity and Cultural Improvisation in the Making of a Ritual Whip in Contemporary Taiwan,” Asian Ethnology 83:2, 2024, pp. 199-230)。此期的問題意識成為「能否延續、由誰延續」。
綜觀四期,既有研究的累積相當可觀,但有三個共通的問題值得指出。其一,前一期的產出往往成為後一期未經檢討的前提:奠基期的普查分類被深化期當作既定的派別框架,深化期的儀式結構分析又被文資期的登錄文件採用為科儀內容的定義。其二,轉引鏈過長。法壇寫本多未公開,研究者所見常是經報告、論文二次乃至三次轉錄的文字;方志條文的異文、統計數字的歧出、寫本題名的兩歧(如《妙法寶筏》與《妙法欉書》是否同書),多半產生於轉引過程。其三,證據位階在轉引中被抬升:單點比對的源流推斷與教內敘事,經多次互引之後,語氣上逐漸被寫成「通說」。法壇寫本至今未見校注本與跨廟逐字對校,日治時期澎湖廳的出版品與寺廟檔案亦少見系統檢讀。
(三)材料與方法
本文材料可分四類,證據位階各異,第二章另有專論。
第一類為清代《澎湖志略》《澎湖紀略》《澎湖續編》《澎湖廳志》四志,以臺灣文獻叢刊本為基準,與文建會訂補本及近人轉引互校,成書年有歧說者不強定,異文列為「或作」。第二類為法壇寫本,即研究者習稱的咒語簿、符籙簿、手印簿「三簿」及程序簿,本文所能利用者限於研究文獻中的轉引段落與題記,因此一律標示「據某書轉引」,並區分寫本原文、轉引者夾注與轉引者推論。第三類為日治調查、戰後縣志與鄉志,以及《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其價值在於提供分類語彙與全縣性數字,其限制在於分類框架多屬外部施加。第四類為二〇〇〇年代以來的學位論文、期刊論文、縣府委託報告與普查成書,其中蕭啟村(2005)、莊凱証(2022)、澀谷裕子(2021)、吳永猛(1994)與 Reich(2024)諸文經本文取得全文核對,其餘多經由上述諸文轉引,凡未能回查原書者均注明。
澎湖文獻資料庫一類數位平台以 OCR 提供全文檢索,其頁序與書內頁碼不一致,罕用字亦常誤識,本文只以之為定位工具,頁碼以書內頁碼為準,無法確認者寫「待考」。
方法上,本文採用三種操作。一是文獻互校:同一條文或同一數字在不同轉引中的差異逐一列出,辨其可能來源,不強合為一。二是口徑還原:凡統計數字,必附調查年份、計數單位(廟、村、陣或人)與原始出處,不以不同年度、不同單位的數字直接相減,引述人數與年齡時並還原原作者對「小法」採用的廣狹口徑。三是命題分層:將源流、分類與變遷諸問題拆為可獨立檢驗的命題,逐一標定其所依據的材料類型,再評估其能支撐的範圍。其限制在於:本文未能目驗寫本原件,亦未進行新的田野調查,相關判斷屬建立在既有記錄上的第二手評估。
(四)證據分級說明
為使讀者能分辨各項陳述的性質,本文把引用的材料與提出的判斷分為三級,並在行文中明示。
第一級為「文獻記載」,指可在具名文獻中找到明文、且能指出出處者,如方志條文、寫本題記、普查成書所載的數字、研究者的田野記錄。文獻記載不自動等於史實:方志帶有外部評判立場,寫本紀年只能給出該本或其底本的下限,普查覆蓋面受限於受訪對象;本文逐一說明其能證明與不能證明者。
第二級為「傳統說法」,指法師團內部或地方社會自身的敘事與解釋,如《妙法寶筏》所載的祖師授受故事、「福官」取「平安即是福」之義的詞源解釋、「先天法/後天法」之說、耆老關於犒軍時辰改變的回憶,以及二十世紀末廟方碑記所述的肇建年代。此層材料有助於理解當事人如何看待自身傳統,但不宜直接作為起源或年代的史料。
第三級為「現代研究推論」,指研究者(包括本文)在前兩級材料之上所作的推斷與詮釋,如以單部咒簿比對推論澎湖法師自廈門傳入、以醫療資源匱乏解釋濟世功能的份量、以「兵馬秩序」與「邊界生產」貫串科事的分析框架。凡屬此級者,本文均明言其為推論,並盡可能說明推論所依賴的前提與可能的反證。
此外,第九章另把研究史中的主要爭議依證據性質排為五個位階;前述三級用於逐條標注材料,五個位階則用於整體評估命題。
(五)章節安排
除本章外,全文另分九章。第二章清理方志、法壇寫本、日治與戰後志書及普查文件的著錄與版本問題,訂立引用規範。第三章辨析「小法」的廣狹二義、福官與司公的分界、法師與乩童的權威配置,提出三重錯位的問題意識。第四章處理一陣小法的編制與人力門檻、法師長的產生,以及開館、坐禁、出館的資格制度。第五章分析咒語系統與「咒文有簿、曲調無譜」的傳承機制。第六章以兵馬秩序貫串請壇、犒軍、操營、結界、造橋過限諸科事,並論營頭所畫出的聚落與生死界線。第七章分層處理教內法脈故事、祖師指認、兩派合流、傳入年代與廈門比對。第八章處理日治以來的變遷、當代招訓形態與縣定民俗登錄的行政效果。第九章回顧研究史與方法論取向,並將主要爭議依證據位階排序。第十章為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全文目錄
- 二、史料的三層位:方志風俗條、法壇寫本與普查文件的證據落差
- (一)清代四種志書的成書歧異與《澎湖廳志》「法師與乩童相結」條的證據限度
- (二)村廟寫本作為一手文獻:咒語簿、符籙簿、手印簿與《妙法欉書》《一班底致》一系
- (三)日治調查與戰後志書所遺留的分類框架及其未及處
- (四)《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與二〇一三年普查:田野資料的文獻化與行政化
- (五)數位平台、OCR全文與紙本回查:本文的著錄與引用規範
- 三、名與實:「小法」的廣狹二義、福官與司公的分界,以及分類的三重錯位
- (一)廣義與狹義的「小法」:定義寬窄如何造成年齡與人數統計的落差
- (二)福官、法官、壇頭、桌頭:稱謂的地方語境與在地詞源說法的性質
- (三)道壇與法壇:度亡與濟世的業務分界及其日常交集
- (四)濟世的範疇:壇內法、壇外法與離島醫療匱乏下的社會位置
- (五)法師、乩童與桌頭的三角:「死童乩,活桌頭」對通俗印象的修正
- (六)三重錯位與本島「紅頭/烏頭」框架施用於澎湖的證據限度
- 四、一陣六旗:法師團的編制、法師長的產生與坐禁養成的身體技術
- (一)領令與五方旗:一陣小法的編制、輪替與村社的人力門檻
- (二)法師長的產生方式:推薦、乩示與擲筊之間的權威配置
- (三)抓小法與開館:選訓條件、點小法、點咒語簿與飲相公酒
- (四)坐禁的身體規訓:大禁四十九日、作息安排與「先天法/後天法」之說
- (五)出館、分營與謝館:廟埕公開驗收作為資格制度
- (六)頭鍪、淨鞭與法器:裝束作為身分標識與工藝物件
- 五、咒簿為本、曲調在口:咒語系統、抄本形態與不記譜的傳承機制
- (一)三類咒語:召請神明咒、儀式咒語與南管系咒文
- (二)請神咒的可變段與固定段:判斷傳抄關係的操作切入點
- (三)按音記錄與訛音:字異音同現象及其校讀難題
- (四)曲調不記譜:撩拍術語、法器兼樂器與依乩童狀態轉調的即時性
- (五)咒文與南管曲詞的重合:孰先孰後的待考難題
- (六)手印簿的醫療內容與抄本校讀研究的空白
- 六、兵馬與界線:從嚇營、操營到造橋過限的科事邏輯與五營境域
- (一)請壇、召營與放營:兵馬的日常調度與擲筊確認
- (二)犒軍:嚇營立軍紀、供品配置與文犒、武犒之別
- (三)操營、結界與年度鎮符:週期性的邊界強化
- (四)造橋過限與割鬮:個體生命關限的處理及其咒文敘事
- (五)內營與外營:踏地擇位、竹符與符碑、辟邪塔的物質配置
- (六)生者與死者的空間:買路錢的地方差異與望安「外營/內管」雙層結構
- 七、祖師、法脈與跨海源流:教內敘事、指認之爭與傳入年代的三種推論
- (一)《妙法寶筏》摩尼—閭山—普唵故事:作為教內敘事的價值與界限
- (二)普唵祖師的三層區分:歷史僧人、神格化神明與法派祖師不宜等同
- (三)「呂山/閭山」的書寫問題、兩派實際差異與「閭山咒、普庵調」的合流
- (四)「三壇法」四說並存與「以大符判派別」形式化判準的例外
- (五)傳入年代的三種推論:寫本紀年、人事口碑與廟制推論的性質差異
- (六)廈門「三壇頭」比對與閩粵沿海追查的空白:源流論述的證據強度
- 八、斷層與登錄:日治以來的變遷、人口外流下的存續策略與文化資產化
- (一)日治宗教政策對澎湖的實際衝擊:兩說並陳與不宜以本島經驗類推
- (二)戰後至一九九七年調查:法壇普及度與派別分布的時點意義
- (三)二〇一三年普查所見的培訓中斷:離島、學童銳減與升學壓力
- (四)招訓形態的再生成:跨村招訓、成人與女性小法、獎助金與新興招生管道
- (五)旅臺分靈廟與跨海支援:傳承的另一條路徑
- (六)「澎湖小法祭祀科儀」登錄為縣定民俗:行政認定的性質與「人的保存」之議
- 九、研究史四期、方法論取向與爭議的證據位階
- (一)從風俗記述到專題民族誌:研究史四期的形成與各期的問題意識
- (二)方法論取向盤點:八種取向的互補與張力
- (三)統計何以不可互比:計數單位、派別流動與數據時效
- (四)爭議的證據位階:從可檢證的術語問題到單點比對的源流推斷
- (五)研究缺口:抄本校讀、日治材料、離島個案、性別分析與媒介化
- (六)跨語際研究的新線索及其尚未展開的對話
- 十、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 (一)結論
- (二)本文的限制
- (三)後續研究建議
- 附錄
- 附錄一:澎湖小法相關事項繫年簡表(附證據等級)
參考文獻
(凡本文僅據他書轉引而未見原書者,均於條目下註明;出版資訊不確定者省略卷期頁碼或標「待考」。)
一、一手文獻
(甲)清代方志與官書
周于仁、胡格,《澎湖志略》,臺灣文獻叢刊第104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本文據《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序引錄;成書確年待考)
胡建偉,《澎湖紀略》,臺灣文獻叢刊第109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成書年一作乾隆三十二年,一作三十四年成書、三十六年刊行)
蔣鏞,《澎湖續編》,臺灣文獻叢刊第115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起訖年待考)
林豪纂輯,《澎湖廳志》,臺灣文獻叢刊第164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
林豪總修、薛紹元訂補,《澎湖廳志》,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6。(本文所錄〈風俗〉條據莊凱証2022年論文轉引)
林豪,《澎湖廳志稿》,臺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影印本。(據蕭啟村2005年論文所用本轉引)
蔣毓英,《臺灣府志》。(澎湖大王廟四所一條據近人轉引,卷次待回查)
(乙)日治時期調查與官方書寫
丸井圭治郎,《臺灣宗教調查報告書》第一卷,臺北:臺灣總督府,1919。(據《望安鄉志》中冊轉引)
片岡巖,《臺灣風俗誌》,臺北:臺灣日日新報社,1921。(據《望安鄉志》中冊轉引)
鈴木清一郎,有關臺灣冠婚葬祭與年中行事之著作,臺北:臺灣日日新報社,1934。(據《望安鄉志》中冊轉引,書名全稱待回查)
宮崎直勝,《寺廟神の昇天——臺灣寺廟整理覺書》,臺北:東都書籍株式會社,1942。(據《續修澎湖縣志.卷十四 人物志》註引)
(丙)法壇寫本與碑記(均據轉引)
林石頭重校,《妙法寶筏》,民國戊戌年(1958)陽月重校出版,藏文澳祖師廟。(據吳永猛1994年論文附錄、澀谷裕子2021年論文;全文轉錄見高怡萍1998年著作)
呂國千翻版,《妙法寶筏》,壬子年桂月出版。(據吳永猛1994年論文)
林石頭編,《妙法欉書》。(據2012、2013年兩份期末報告書轉引;編著與重校年各作1945、1977,與《妙法寶筏》之關係待考)
《三壇咒簿》,馬公大案山里北極殿一系,壬申年(1992)鄭聰德手抄本,未出版。(據吳永猛1994年論文)
洪合義遺咒語簿,湖西鄉西溪村北極殿藏。(據2012、2013年期末報告書轉引)
鄭清雲撰抄,《一班底致》(或作「一般底致」),望安鄉中社村,未出版。(據《望安鄉志》轉引)
廈門梧村雷仙宮咒簿。(據《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及蕭啟村2005年論文轉引)
Lü Guoqian(1938—2018),《普唵壇法》,手抄本影印本,2010。(據 Reich 2024年論文書目;中文姓名寫法待考)
白沙鄉中屯村永安宮修建碑記,1993。(據近人轉引)
(丁)戰後志書、委託報告與行政文書
蔣祖武、張默予修,《澎湖縣志》,1972。(〈文化志〉「寺廟」章據蕭啟村2005年論文轉引)
《白沙鄉志》,1977。
余光弘、黃有興編纂暨撰述,《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澎湖:澎湖縣政府,2005。
《續修澎湖縣志.卷十四 人物志》,澎湖:澎湖縣政府,2005。
《西嶼鄉志》,澎湖:西嶼鄉公所,2005。
《湖西鄉志》,澎湖:湖西鄉公所,2010。
《望安鄉志》,澎湖:望安鄉公所,2014。
《續修七美鄉志》,澎湖:七美鄉公所,2023。
《水垵的建築》,1999。(出版者待考)
《101澎湖小法祭祀科儀採集保存記錄期末報告書》,2012。(書名依澎湖文獻資料庫著錄)
《102年澎湖小法祭祀科儀調查研究記錄期末報告書》,2013。(書名依澎湖文獻資料庫著錄)
澎湖縣政府,府授文資字第10237000603號公告「澎湖小法祭祀科儀」登錄為民俗類無形文化資產,2013年3月18日。(據張朝勝、曾文明、李光中2019年論文轉錄,原公告待核)
二、現代研究專著與論文
(甲)中文
王見川,《從僧侶到神明:定光古佛、法主公、普庵之研究》,桃園:圓光佛學研究所,2007。
王櫻芬,〈南管嗹呾尾及其曲目初探——以囉哩嗹及佛尾為主探討對象〉,《民俗曲藝》第131期,2001,頁203—238。(據蕭啟村2005年論文轉引)
甘村吉,《澎湖廟宇的法師與乩童圖錄》,澎湖,出版年一作2009、一作2010,待考。
甘村吉、陳定國,《澎湖宮廟小法與祭祀科儀》,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14。
吳永猛,〈澎湖宮廟小法的普唵祖師之探源〉,《東方宗教研究》第4期,1994,頁165—182。
吳永猛,《澎湖宮廟小法的功能》,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96。
余光弘,《媽宮的寺廟:馬公的市鎮發展與民間宗教變遷之研究》,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88。
余光弘,〈臺灣區神媒的不同形態〉,《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88期,1999,頁91—105。(據蕭啟村2005年論文轉引)
呂祝義、蕭啟村、翁柏偉,《澎湖傳統音樂調查——小法儀式音樂》,澎湖:澎湖縣文化局,2005。(呂祝義主持;另有著錄作約2004年)
宋龍飛,〈澎湖的開發史與移民的風俗民情〉,《藝術家》第9卷第4期,1979,頁26—41。
李國俊,〈南管音樂的宗教意義探析〉,2004國際宗教音樂學術研討會論文,2004。(據蕭啟村2005年論文轉引)
林承毅,《澎湖宮廟小法操營結界儀式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民俗藝術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林承緯,〈澎湖小法裝束的民俗學考察——以頭鍪的形成與展開為例〉,收於臺灣民俗信仰學會主編,《2010、2011法教與民俗信仰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文津出版社,2013,頁90—115。
林會承,〈澎湖的聚落單元:兼論清代澎湖的地方自治〉,《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81期,1996,頁53—132。
馬上雲,《犒軍儀式之音樂研究——以台灣西南沿海地區為主的觀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小法儀式音樂》所引「馬上雲1996」是否即此書,待考)
馬上雲,《澎湖法教普唵派儀式音樂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09。
馬上雲,〈澎湖法教普唵派儀式音樂裏的南管曲調及其運用〉,《關渡音樂學刊》,2011。(卷期頁碼待考)
高怡萍,《澎湖離島果葉村的犒軍儀式與儀式象徵》,國立清華大學社會人類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2。(年份一說1993)
高怡萍,〈民間宗教中兵馬儀式的地區性差異——以金門澎湖的鎮符儀式為例〉,《台灣與福建社會文化研究論文集(三)》,1996,頁244—269。(據蕭啟村2005年論文書目)
高怡萍,《澎湖群島的聚落、村廟與犒軍儀式》,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98。
莊凱証,〈澎湖小法當前之傳承初探〉,《文化資產保存學刊》第59期,2022,頁37—58。
曹育齊,《府城普唵法教法師儀式之研究——以臺南和玄堂為例》,南華大學碩士論文,2013。
張朝勝、曾文明、李光中,〈初探八罩島神職人員的心路歷程〉,收於《2018澎湖研究——第18屆學術研討會論文輯》,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19。
曾光棣,《澎湖的五營——以空間角度來看》,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份據蕭啟村2005年論文書目;其後由澎湖縣立文化中心出版,出版年待考)
黃文博,《站在台灣廟會現場》,臺北:常民文化,1998。
黃有興,〈澎湖民間信仰初探〉,《臺灣文獻》第38卷第2期,1987,頁51—113。
黃有興,〈澎湖的法師與乩童〉,《臺灣文獻》第38卷第3期,1987,頁133—164。(另有著錄作第2期,宜以原刊為準)
黃有興,《澎湖的民間信仰》,臺北:臺原出版社,1992。
黃有興、甘村吉,《澎湖的辟邪祈福塔:西瀛尋塔記》,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99。
黃有興、甘村吉,《澎湖民間祭典儀式與應用文書》,澎湖:澎湖縣文化局,2003。(出版者一作澎湖縣立文化中心)
鄭亦翔,〈以龍門女小法現象探討澎湖民間信仰之女性思維〉,收於《2008澎湖研究——第8屆學術研討會論文輯》,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09,頁256—272。
鄭亦翔,〈澎湖普唵派小法童培育之初探——以望安中宮蘇府王爺抓新小法為例〉,收於臺灣民俗信仰學會主編,《2010、2011法教與民俗信仰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文津出版社,2013,頁145—173。
歐陽伊倫,《民俗在學校社群的糾葛——以澎湖小法為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碩士論文,2013。
戴嘉琦,《澎湖小法造橋過限儀式研究》,真理大學碩士論文,2007。
蕭啟村,《澎湖宮廟小法造橋儀式及操營儀式音樂研究》,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蘇哲毅,《澎湖宮廟小法角色與功能演變之研究》,國立臺東大學碩士論文,2010。
《澎湖開拓史學術研討會實錄》,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89。
《2001澎湖研究——第1屆學術研討會論文輯》,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02。
《2002澎湖研究——第2屆學術研討會論文輯》,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03。
《尋人啟事:港仔尾ê代誌》,2024。(出版者待考)
(乙)日文
古家信平,〈王法師の生活史と儀禮〉,收於氏著《臺灣漢人社會における民間信仰の研究》,東京:東京堂出版,1999,頁231—254。
松本浩一,《中國の呪術》,東京:大修館書店,2001。(據澀谷裕子2021年論文註引)
劉枝萬,〈臺灣の道教〉,收於氏著《臺灣の道教と民間信仰》,東京:風響社,1994,頁173—213。
劉枝萬,《臺灣の法教》,東京:風響社,2018。(另有著錄作2019,待考)
澀谷裕子,〈臺灣澎湖縣における宮廟の社會的機能について——湖西鄉南寮村の保寧宮を中心として〉,《史學》第89卷第4號,2021,頁41—74。
(丙)英文
Chi Wei-Hsian. 2018. “Taiwan Hanren Minjian Xinyang Yu Xin Meiti: Yi Lian Shu Wei Meijie De Zongjiao Jiangou.” In Meijie Zongjiao: Yinyue, Yingxiang, Wu Yu Xin Meiti, edited by Lin Wei-Ping, 227–266. Taipei: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Press.(據 Reich 2024年論文書目)
Flanigan, Stephen M. 2019. “Sacred Songs of the Central Altar: Texts and Histories of the Ritual Master in the Religious World of Southern Taiwan.”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Hawai‘i at Mānoa.
Ingold, Tim, and Elizabeth Hallam. 2007. “Creativity and Cultural Improvisation: An Introduction.” In Creativity and Cultural Improvisation, edited by Tim Ingold and Elizabeth Hallam, 1–24. Oxford: Berg.(據 Reich 2024年論文書目)
Mozina, David. 2021. Knotting the Banner: Ritual and Relationship in Daoist Practice. Hong Kong: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ress.
Reich, Aaron K. 2024. “Seven Strands of the Serpent’s Tail: Creativity and Cultural Improvisation in the Making of a Ritual Whip in Contemporary Taiwan.” Asian Ethnology 83 (2): 199–230.
三、數位資料庫與工具
澎湖文獻資料庫(Penghu.Book):方志、鄉志、《硓𥑮石》季刊、歷屆《澎湖研究》論文輯與縣府委託報告之全文檢索。本文僅作定位工具使用,文字採 OCR 辨識,平台頁序與書內頁碼不一致,引文以書內頁碼為準。
慶應義塾大學學術情報リポジトリ(KOARA):澀谷裕子2021年論文全文。
《文化資產保存學刊》線上全文:莊凱証2022年論文(DOI: 10.6941/JCHC.202203_(59).0002)。
Asian Ethnology 線上全文:Reich 2024年論文。
二、史料的三層位:方志風俗條、法壇寫本與普查文件的證據落差
(一)清代四種志書的成書歧異與《澎湖廳志》「法師與乩童相結」條的證據限度
討論澎湖小法,須先交代「憑什麼說」。今日可用的材料大致分屬四種來源:清代官私修志書、村廟法壇世代傳抄的寫本、日治以降的調查與戰後志書,以及近二十年由公部門委託的普查與建檔文件。四者的作者位置、書寫目的與流通方式各不相同,證據位階亦隨之有別。本章只處理材料本身,不預先裁斷制度與儀式內容;後者分由第三章以下承擔。
清代與澎湖直接相關的志書,通行者為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排印的四種:周于仁、胡格《澎湖志略》(叢刊第104種,1961)、胡建偉《澎湖紀略》(叢刊第109種,1961)、蔣鏞《澎湖續編》(叢刊第115種,1961)與林豪《澎湖廳志》(叢刊第164種,1963)。四書的成書與刊行年代,各家著錄互有出入。《澎湖志略》約修於乾隆初年,確年待考。《澎湖紀略》或作乾隆三十二年(1767),或作三十四年成書、三十六年刊行,澎湖學界的研討會論文即有逕以「胡建偉1767」繫年者(《2001澎湖研究——第1屆學術研討會論文輯》,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02,頁134);本文從寬作「約乾隆中期」。《澎湖續編》約修於道光年間,起訖年各家說法不一,待考。《澎湖廳志》的問題較為複雜:近人徵引時,或繫於1892年,或繫於1893年,或繫於1894年;蕭啟村所據者題作《澎湖廳志稿》,繫年1894,並注明所用為成文出版社1983年影印本(蕭啟村,《澎湖宮廟小法造橋儀式及操營儀式音樂研究》,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頁6及參考書目)。稿本、訂補本與刊本之間的時間差,連同其文字差異,至今未見專門校勘;在未經逐本比對前,本文作「光緒中後期成稿,刊行年一說1893、一說1894」,不強定一年。
四書之中,前三種對澎湖宗教的記述多屬綱目性質。《澎湖志略》謂澎湖無佛寺、故無僧尼,僅有應教事祈禳的火居道士,而無住廟清修者(周于仁、胡格,《澎湖志略》,頁34,據《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序引)。《澎湖紀略》則有後世反覆徵引的一句:「澎湖之人信鬼而尚巫;凡有疾病,不問醫藥,只求神問卜而已。惟無僧尼寺觀,婦女亦無上廟燒香、朝山禮拜之事。」(胡建偉,《澎湖紀略》,頁149—150,據同上引)這兩條提供了清代澎湖宗教生態的外緣輪廓——缺少出家僧道、民間求神問卜之風盛行——但「巫」字所指為何,是乩童、法師,抑或泛稱一切禱祀之人,原文並未區分。以此條論證清代已有法師團,屬於推論,且推論鏈頗長。
真正把「法師」寫進澎湖風俗、且與乩童並舉的,是《澎湖廳志》的一段文字。茲以莊凱証所引文建會訂補本為底本錄出:「……又有法師與乩童相結,欲神附乩,必請法師催咒。每賽神建醮,則乩童披髮仗劍,跳躍而出,血流被面。或豎長梯,橫排刀劍,法師猱而上,乩童隨之,鄉人有膽力者亦隨而上下;或堆柴爇火熾甚,躍而過之……」(林豪總修、薛紹元訂補,《澎湖廳志》,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6,頁419,轉引自莊凱証,〈澎湖小法當前之傳承初探〉,《文化資產保存學刊》第59期,2022,頁37—58)。此段在各家轉引中出現一組值得注意的異文:「催咒」或作「催符」(蕭啟村,前引論文,頁6),或作「推咒」(《白沙鄉志》,1977,頁324);「仗劍」或作「杖劍」「伏劍」「擲劍」;「猱而上」或作「揉而上」「蹂而上」;「爇火」或作「熱火」(《望安鄉志》中冊,2014,頁235)。其中「推」與「催」、「熱」與「爇」形近,「揉」「蹂」與「猱」形聲俱近,多半屬轉錄或排印之誤;惟「催咒」與「催符」一組意義有別,若出自稿本與刊本之異,則牽涉法師在降乩過程中究竟以咒或以符為主要手段的判讀,不宜輕忽。在未見原刊影像之前,本文以「催咒」「猱」「爇」為正,其餘列為或作。
此條的出處細目亦有歧說。《望安鄉志》引作〈風俗篇〉「風尚」,並注卷九、臺銀本頁327;蕭啟村則謂出自「雜俗」一節。所屬細目待回查原本。至於證據限度,可分三點說明。其一,此條屬地方士人對民俗的外部描述,作者立場帶有移風易俗的評判色彩,而非法師團內部的自我記錄。其二,原文未使用「小法」一詞,也未觸及法師的選訓、編制與傳承制度;它所能證明的,是光緒年間澎湖已有「法師催咒以使神附乩」的協作關係,以及賽神建醮時的刀梯、過火等公開展演。其三,以此逆推清代已有今日形態的「一陣六人、村廟編制、兒童選訓」之小法團,屬現代研究推論而非文獻直陳。《白沙鄉志》在轉引此條時,前文尚有「凡送葬佛事,……以道士主之」一句,說明原文語境是把送葬的道士與濟生的法師對舉;後文論澎湖道壇與法壇之分(第三章)時,此一語境可作為較早的文字線索,但其分界的精細程度,不能超出原文所載。
(二)村廟寫本作為一手文獻:咒語簿、符籙簿、手印簿與《妙法欉書》《一班底致》一系
相對於方志的外部視角,法壇自身的寫本才是本課題較接近「一手」的文獻。澎湖各宮廟世代相承的寫本,研究者習稱「三簿」:咒語簿、符籙簿與手印簿(臺語或稱「指簿」);部分法師長另備程序簿,逐項開列祭典細節與供品,亦有將符式與手印附入咒語簿相應科儀之下者(甘村吉、陳定國,《澎湖宮廟小法與祭祀科儀》,澎湖:澎湖縣文化局,2014)。這些寫本多為手抄、未刊,由法師長保存並於開館時「點咒語簿」傳予新一代,其文獻性質是教材兼法物,流通範圍原即限於壇內。本章只處理其著錄與版本問題,內部結構與傳承後果見第五章。
目前在研究文獻中被指名的寫本,至少有以下數種,其著錄情形都存在需要釐清之處。
其一,文澳祖師廟已故法師長林石頭所編之書。此書在不同文獻中有兩個題名。吳永猛引作《妙法寶筏》,並錄其附記「民國戊戌年陽月,澎湖馬公鎮文澳林石頭重校出版」(吳永猛,〈澎湖宮廟小法的普唵祖師之探源〉,《東方宗教研究》第4期,1994,頁165—182;同文又刊《硓𥑮石》第16期,1999,頁57—70);依干支推算,民國戊戌年當為1958年。吳文並記此書另有馬公東衛天后宮呂國千的翻版本,署「壬子年桂月出版」。另一方面,民國101年與102年兩份縣府委託之期末報告,則引作《妙法欉書》,書目著錄為「1945年編著,1977年重校出版」,並引其〈傳記編〉(《101澎湖小法祭祀科儀採集保存記錄期末報告書》,2012,頁11、13;《102年澎湖小法祭祀科儀調查研究記錄期末報告書》,2013,頁9、11、218;書名依澎湖文獻資料庫著錄)。兩題名所引〈傳記〉內容相近,都載有祖師「江嚤呢」(各本或作「唱呢」「噱呢」,應屬原字罕僻所致的轉錄差異)的傳說,然則《妙法寶筏》與《妙法欉書》究竟是同書異名、同一底本的不同重校本,抑或兩部性質不同的書,重校年是1958年還是1977年,目前均待考。在未見原件前,本文分別稱引,不合為一。
其二,同書所載的授受紀事。上述報告引《妙法欉書》謂:「清光緒9年(1883)高贊〔馬公市啟明里北極殿法師長,大約生於咸豐8年(1853)〕,傳授西文里祖師廟『小法』」林添福等人。咸豐八年當為1858年,與括號內的1853不合,兩者孰是待考。更重要的是,這一段括號夾注是原書文字還是報告撰者的補注,由轉引文字無法判斷;而一部二十世紀中期編成的法壇寫本追記光緒年間的授受,其性質是「寫本中的口碑」,與同時代的紀年文書不同。
其三,湖西鄉西溪村北極殿洪合義所遺咒語簿。前引兩份報告均謂其「遺稿內載:『大清道光(1821—1850)』」,並據以推測道光年間澎湖廟宇已有法師。然《湖西鄉志》所載洪合義小傳,記其生於明治三十二年(1899)、卒於民國七十四年(1985),曾在西溪北極殿學小法,民國六十一年(1972)受聘回鄉協助訓練小法(《湖西鄉志》下冊,湖西鄉公所,2010,頁311)。換言之,這部咒語簿的抄寫者生於道光之後半世紀以上;簿中「大清道光」字樣若確屬原文,較合理的解釋是它沿襲了某一更早底本的題記或咒文內的年號用語,而非洪氏本人的抄寫年代。據此推論道光年間已有法師,須先證明這段文字確實承自道光年間的底本,這一步目前沒有材料支撐;因此它只能列為間接線索,且證據強度低於一般的寫本紀年。括號中的「1821—1850」應是報告撰者的換算,原文是否有具體年份,亦待見原件。
其四,望安鄉中社村(花宅)法長鄭清雲所撰抄的一部簿冊,詳載選訓小法所需器物與程序。其題名在各文獻中寫法不一:《望安鄉志》中冊作《一班底致》(據該資料庫OCR文字,首字辨識不清),同志下冊及《水垵的建築》(1999)則作「一般底致」,並注明屬「小法咒簿,未出版」。「一班」與「一般」何者為正,待見原件;本章標題沿用大綱所用寫法,行文則兩存。
此外,研究文獻中尚可見馬公大案山里北極殿蔡榮旺所編《三壇咒簿》,吳永猛記其為壬申年(1992)鄭聰德手抄本、未出版;以及廈門梧村雷仙宮所藏咒簿,係余光弘團隊比對澎湖咒文時所取得的外地樣本(《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澎湖縣政府,2005)。後者的比對結果屬源流問題,留待第七章。
綜觀上述,法壇寫本雖是較接近「一手」的材料,其可用性卻受到三重限制。第一,研究者引用的多是寫本的某一段落或題記,而非全本;讀者所見常是經報告、論文二次轉錄的文字。第二,寫本的抄寫年、底本年與重校年往往疊合,須逐一拆開。第三,寫本以「按音記錄」為常態,同一咒文在各廟寫法歧異(見第五章),連書名、人名也未能倖免。因此,本文凡引寫本,均以「據某書轉引」標示,並區分寫本原文、轉引者的夾注與轉引者的推論三者。
(三)日治調查與戰後志書所遺留的分類框架及其未及處
日治時期的官方與民間調查,並未為澎湖法師另立專條,但它們提供的分類語彙,後來被戰後志書與鄉志承襲。據《望安鄉志》的綜述,丸井圭治郎將法師歸入法教之下「紅頭司公」一支,視之為既屬道士、又屬巫覡者;片岡巖謂「法官」一名「紅頭」,是與乩童一同辦神明事的人;鈴木清一郎亦以法師為巫覡之一種(《望安鄉志》中冊,2014,頁235;所引依次為丸井圭治郎〈巫覡〉,《臺灣宗教調查報告書》第一卷第十二章,臺灣總督府,1919,頁95—101;片岡巖,《臺灣風俗誌》,臺灣日日新報社,1921,頁875;鈴木清一郎有關冠婚葬祭與年中行事之著作,臺灣日日新報社,1934,頁65—71)。三條均屬轉引,原書頁碼與書名全稱待回查。
這組日治分類有兩個特點。其一,它們是以臺灣本島為主要觀察範圍的全臺性分類,「紅頭」一語帶有本島法師服飾與執業形態的意涵;其二,它們把法師置於「巫覡」的類目下,與乩童同屬一個上位範疇。前者使「紅頭/烏頭」框架順勢進入澎湖書寫,後者則使法師與乩童的關係容易被理解為同類職業的兩種分工,而非澎湖文獻中所見的「法師控制降神」之主從關係。至於「紅頭/烏頭」能否施用於澎湖,是第三章的課題;此處只指出,這套語彙進入澎湖書寫的路徑是轉引,而非當地調查的直接產物。日治時期澎湖廳自身的出版品(如《澎湖事情》,1932)與寺廟相關檔案,是否保存法師團的組織紀錄,目前研究中少見系統檢讀,屬有待開發的材料。
戰後的縣志與鄉志,大抵在清代方志條文與日治分類之間取材。《澎湖縣志》〈文化志〉「寺廟」一章,述法師的社會職能為「如民間建新居,則先請道士或法師建醮……祈福祈平安驅邪押煞」(蔣祖武、張默予修,1972,頁1279,轉引自蕭啟村,前引論文,頁6),道士與法師在此並列而未分工。《白沙鄉志》(1977)則把《澎湖廳志》的法師條安置在「第三節 道教」之下,同頁稱當地以超度死者、主持葬儀為業的道士為「烏頭道士」(《白沙鄉志》,1977,頁324)。這一安排顯示兩件事:戰後鄉志在制度上把法師歸入「道教」門類,與日後宮廟登記為道教廟的行政慣例相合;同時,「烏頭」一詞確曾出現在澎湖在地志書之中,其使用範圍與在地語感如何,則待進一步考察。
總括而言,日治調查與戰後志書遺留下兩組分類框架——「巫覡/紅頭」與「道教」——卻都未及處理法師團作為村廟編制的組織形態:選訓、坐禁、出館、分營等制度,是在1980年代以後的專題田野中才被系統記錄。黃有興〈澎湖的法師與乩童〉一文,被多位研究者視為這一轉折的起點;惟此文的卷期頁碼,各家著錄即有《臺灣文獻》38卷3期頁133—164與38卷2期頁133—157兩種(前者見余光弘,《媽宮的寺廟》參考書目,1988;後者見《硓𥑮石》第8期所附書目,1997),宜以原刊為準,本文暫從前者。
(四)《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與二〇一三年普查:田野資料的文獻化與行政化
2005年7月出版的《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余光弘、黃有興編纂暨撰述,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編撰研究,澎湖縣政府出版),是今日研究者引用率極高的基準文本。其第二章〈法師與乩童〉集合了此前二十年的田野成果,並附「表2-1 澎湖縣各市鄉廟宇法師派別表」。該章正文謂:「根據民國86年(1997)的調查,全縣登記有案廟宇147座廟中,設有法壇者計136廟,其中屬於普庵派者112廟,屬於呂山派者24廟」,表末注明資料來源為黃有興、甘村吉《澎湖民間祭典儀式與應用文書》頁517—518(《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頁33—35)。
這組數字在後續研究中的流轉,恰可說明志書如何使田野資料「文獻化」,又如何在轉引中變形。蕭啟村據同一來源(黃有興、甘村吉,2003,頁517—518)轉摘的1997年調查表,合計作普庵派113、呂山派23(蕭啟村,前引論文,頁26—27);澀谷裕子引用宗教志時,則作普唵派136宇、閭山派26宇(澀谷裕子,〈臺灣澎湖縣における宮廟の社會的機能について——湖西鄉南寮村の保寧宮を中心として〉,《史學》89卷4號,2021,頁41—74)。同出一源的數字出現三種版本:112/24與113/23之差,或出於個別廟宇歸屬的轉錄出入;136/26則似把「設有法壇者」的總數誤作普唵派廟數。三者不可混用。本文凡引1997年數據,均以宗教志正文與表2-1為準,並注明調查年份與以「廟」為計數單位。至於蕭啟村另指出的計數單位問題——一村多廟時,實際訓練小法的往往只有村中公廟,其餘由公廟支援,因而以廟計數會膨脹派別規模——屬統計方法的反省,詳見第九章。
宗教志本身的成書過程亦有可議之處。《澎湖傳統音樂調查研究——小法儀式音樂》(呂祝義主持,2005年3月出版)在書中自陳,其撰寫時宗教志尚未付梓,係徵得余光弘同意而參用其中〈法師與乩童〉的章節(該書頁13,據澎湖文獻資料庫全文檢索所見)。這意味著宗教志的內容在正式出版前已以稿本形式進入其他研究;研究者比對兩書時,所見的相近敘述未必是相互印證,也可能是同源複述。附帶一提,此書有時被著錄為「約2004年出版、作者待考」,依蕭啟村的自述,該計畫於2004年6月執行、2005年出版研究報告,由澎湖技術學院呂祝義主持(蕭啟村,前引論文,頁11)。
另一組重要文件,是2012至2013年間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委託的普查與記錄計畫。莊凱証記其名為「澎湖宮廟小法暨法師人才建檔」普查計畫,以立案寺廟為主,於全縣96村里的宮廟中完成59間的基礎調查(馬公市22、湖西鄉18、白沙鄉4、西嶼鄉4、望安鄉8、七美鄉3),成果於2014年出版為甘村吉、陳定國《澎湖宮廟小法與祭祀科儀》(莊凱証,前引文,引該書頁12—14)。澎湖文獻資料庫另著錄有民國101年與102年兩份期末報告書,題名分別為《101澎湖小法祭祀科儀採集保存記錄期末報告書》與《102年澎湖小法祭祀科儀調查研究記錄期末報告書》,前述《妙法欉書》、洪合義咒簿等寫本資訊即見於其中。計畫名稱、兩期報告與2014年成書三者之間的對應關係,公開資料未見完整說明,本文暫以「2012—2013年普查」合稱,並以2014年成書為主要引據。
這批普查文件的性質值得分辨。其一,它是「行政委託+在地文獻工作者執行」的產物,問卷欄位與分類架構多沿用既有民俗學範疇,其優點是覆蓋面廣、資料密度高,限制則是受訪對象以立案宮廟為主,未立案的小廟與已中斷傳承者較易被遺漏;59間完成調查,不等於全縣只有59間保有小法。其二,普查與「澎湖小法祭祀科儀」登錄為縣定民俗(2013年3月18日公告)大致同期進行,普查所用的派別表述(如「普庵派、閭山派、或者疑似為摩尼派的三個系統」)亦見於登錄理由之中(登錄文字據《2018澎湖研究——第18屆學術研討會論文輯》,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19,頁290所錄,公告文號待以原公告核對)。一項學術上仍有爭議的分類,經由普查文件進入行政文書,這是田野資料「行政化」的典型路徑;兩者是否直接援用、何者在先,屬推論,須待原始公文比對。登錄的行政效果留待第八章討論。
(五)數位平台、OCR全文與紙本回查:本文的著錄與引用規範
近十年來,澎湖地方文獻的可及性因數位化而大幅提升。其中最常被利用的是「澎湖文獻資料庫」(Penghu.Book),收錄方志、鄉志、《硓𥑮石》季刊、歷屆《澎湖研究》論文輯、縣府委託報告等數萬頁,提供全文檢索。本章所核對的多條材料——宗教志表2-1、《望安鄉志》所引廳志條文、《湖西鄉志》洪合義小傳、《白沙鄉志》的轉引、期末報告書中的寫本題名——都經由此一平台定位。然而,平台本身聲明其文字採人工智慧OCR辨識、不保證搜尋完整,且屬個人運作、與公部門無涉;部分書籍因版權因素僅提供檢索片段而無頁面影像。這些條件決定了它只能作為定位工具,而不宜直接作為引文依據。
具體的風險至少有三類。第一是頁碼錯位:平台所顯示者為掃描排序頁,非書內頁碼。以宗教志為例,平台第7頁實為書前序文頁viii,第46至48頁對應書內頁34至36;《望安鄉志》中冊平台第234頁對應書內頁235。研究筆記若直接記下平台頁序,便會出現「書內頁7」這類誤註。第二是OCR誤字:如「一班底致」的首字辨識不清、「嚤呢」一類罕用字的多種寫法,都可能是辨識產物而非原書異文。第三是轉引鏈的疊加:平台檢索命中的往往是論文對方志的轉引,而非方志原文,若不回查,「催咒」「推咒」「催符」的異文便無從判斷來源。
據此,本文訂立以下引用規範。(1)凡清代方志條文,以臺灣文獻叢刊本為基準本,另以文建會訂補本及近人轉引互校,異文列為「或作」;未見原頁影像者,注明轉引所自。(2)凡法壇寫本,一律標示「據某報告或某論文轉引」,區分寫本原文、轉引者夾注與轉引者推論;書名、人名、紀年有歧說者兩存,不強合。(3)凡統計數字,必附調查年份、計數單位與原始出處,且不以不同年度、不同單位的數字直接相比。(4)凡經數位平台定位的材料,以有頁面影像並經目驗者為可徵引;僅有檢索片段者,標明「據資料庫全文檢索所見」,其頁碼以書內頁碼為準,無法確認者註「待考」。(5)凡經行政程序產生的文字——登錄公告、補助計畫、期末報告——視為行政文書,其分類表述只作為行政認定的證據,不作為學術結論的依據。
以上規範的目的,不在於追求材料的全知,而在於讓讀者能清楚分辨:哪些是文獻明文,哪些是傳統說法或教內敘事,哪些是研究者的推論。澎湖小法的研究材料,大部分並非由法師團自身公開刊行,而是經過方志作者、調查者、研究者與行政機關的層層轉寫才進入公共領域;每一次轉寫都可能改寫字句、增添夾注、變換分類。把這些轉寫的痕跡保留下來,是以下各章討論名實、制度、文本與源流時的共同前提。
三、名與實:「小法」的廣狹二義、福官與司公的分界,以及分類的三重錯位
(一)廣義與狹義的「小法」:定義寬窄如何造成年齡與人數統計的落差
討論澎湖小法,第一道難關不在材料多寡,而在於同一個詞在不同書寫者、不同受訪者口中所指並不相同。蕭啟村在其造橋、操營儀式音樂研究中把這一歧義正面提出:「小法」在澎湖具有廣、狹二義,廣義指宮廟的所有法師,狹義則專指約八歲至十三、四歲、尚未成年的「小法師」;而既有文獻兩種用法並行,「卻一直沒有作一個明確的界定」(蕭啟村,《澎湖宮廟小法造橋儀式及操營儀式音樂研究》,臺北: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頁20—23)。
蕭氏的辨析建立在對既有著述的逐一比對上。黃有興描述法師時,先列「壇頭」「壇主」「法長」「法師長」「福官頭」「桌頭」等稱謂,再另述被選入公壇隨老法師學法的孩童「俗稱『小法』、『法仔』、『小法仔』」(黃有興語,見蕭啟村前引論文頁20—21所引,原出黃有興,《澎湖的民間信仰》,臺北:臺原出版社,1992,頁84、88);高怡萍則明白區分「壇頭」與「小法」,前者負責訓練小法唱咒、跳旗、結指並監督犒軍,後者包括代表五營統帥的領令與代表五營將軍者,是犒軍儀式的主要執行者(高怡萍,《澎湖群島的聚落、村廟與犒軍儀式》,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98,頁52,轉引自蕭啟村前引論文頁21)。這兩家的用法屬狹義。相對地,吳永猛的一系列著作把「小法」與「法師」完全等同,例如其論傳承之困時說「有的宮廟找服完兵役的成年人來學習」(吳永猛,《澎湖宮廟小法的功能》,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96,頁41,轉引自蕭啟村前引論文頁21),這裡的「小法」顯然已不限於孩童;余光弘與林承毅述及法師時,也說明法師又稱「福官」「法官」「小法」「師公」(據蕭啟村前引論文頁22所引余光弘1999年著作頁93、林承毅2004年論文頁46)。
這一歧義並不只停留在書面。蕭啟村於二〇〇四年執行「澎湖傳統音樂調查——小法儀式音樂」時,對全縣宮廟發出問卷,「小法的年齡」一欄的回答分裂成兩個群組:一組答「10到74歲」(山水里北極殿)、「15到60歲」(石泉里朱王廟)、「平均40歲」(啟明里北極殿、城北村北極殿)、「平均30到40歲」(前寮里朱王廟、重光里威靈殿);另一組則答「12歲」「13歲」「14歲」(風櫃里溫王殿、鐵線里清水宮、成功村天軍殿等)。蕭氏據此推斷,兩種答案的差異來源正是受訪法師對「小法」所採的廣狹不同(蕭啟村前引論文,頁22)。同一問卷的「小法的工作」一欄,也呈現相應的分化:答固定十幾歲者,所列工作不出請壇、犒軍、操營、結界、造橋數項;少數答「臨時法事」(湖西鄉青螺村真武殿)或「送王」(望安鄉水垵村李王宮)者,其「小法年齡」分別填「45歲」與「24—43歲」,可見這兩廟以成年法師為主體,採的是廣義(同前,頁29—30)。
蕭氏對歧義成因的解釋值得重視:澎湖法師的選取從孩童開始,這些孩童若持續為宮廟服務、繼續學習更進一步的法術與科儀,長大後自然就成為一般人所指的「法師」,因此「法師」和「小法」本指同一批人,只是年齡階段不同(同前,頁22—23)。換言之,廣狹二義並非兩個對立的概念,而是同一條養成路徑上被截取的不同區段:狹義聚焦於入門階段,廣義則以入門方式命名整個身分。蕭氏自己在論文中採狹義,以便在造橋儀式中把下場展演的「小法」與負責法器的成年「法師」區分開來(同前,頁23、71)。
這個看似瑣細的術語問題,對後文的統計討論有直接的擾動。若以廣義計,「一廟有多少小法」包含數十歲的資深法師;若以狹義計,則只算正在受訓或剛出館的孩童。同一座廟在兩種口徑下可能得出差距甚大的數字,年齡結構與「傳承斷層」的判斷也隨之不同。本文以下凡泛指整個宮廟法師系統時用「法師」或「法師團」,專指受訓中與初出館的孩童時用「小法」;引述他人統計時,則盡量註明原作者的口徑。此一約定只為行文清晰,並不表示狹義優於廣義——正如蕭氏所言,二者「不是孰對孰錯的問題,只是範圍廣狹的問題」(同前,頁22)。
另須附帶指出,「小法」一詞在跨語境書寫中還有第三層歧異。英文研究如 Aaron K. Reich 論金鞭聖者法索製作一文,把廟會中的小法團譯作 “minor-rite troupes (xiaofa tuan)”,其臺南受訪者亦以 “red-headed minor rites” 指稱在臺南習得的法事(Aaron K. Reich, “Seven Strands of the Serpent’s Tail: Creativity and Cultural Improvisation in the Making of a Ritual Whip in Contemporary Taiwan,” Asian Ethnology 83:2, 2024, pp. 199—230)。這一譯法把「小」理解為儀式規模或類別的「小」,與澎湖在地以年齡、入門階段理解的「小」並不重合。兩種理解各有其語境,但若不加分辨地互譯,便可能把澎湖的年齡意涵與臺灣本島法事分類的意涵混為一談。
(二)福官、法官、壇頭、桌頭:稱謂的地方語境與在地詞源說法的性質
澎湖對這一群宗教執事者的稱呼相當多樣。吳永猛描述地方公眾廟宇「都會敦請有法力的『法師』(或稱『福官』)作廟會活動的規畫與表演,最高主掌其事者稱『法師長』或『福官頭』、『壇頭』」,並稱孩童入廟學法為「學小法」,學成稱「出抄」(吳永猛,〈澎湖宮廟小法的普唵祖師之探源〉,《東方宗教研究》第4期,1994,頁165—182)。莊凱証整理近年田野,列出法師長又稱「福官頭」「扞(huānn)宮門」「壇頭」「桌頭」,受訓小法則以「先生」「先生公」尊稱之(莊凱証,〈澎湖小法當前之傳承初探〉,《文化資產保存學刊》第59期,2022,頁37—58,引余光弘、黃有興編,《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澎湖:澎湖縣政府,2005,頁36,及黃有興1992年著作頁91)。
這些稱謂可依其指涉分為三組。第一組指身分整體:法師、法官、福官、小法;第二組指層級最高的主事者:法師長、福官頭、壇頭、法長、壇主、扞宮門;第三組則指在特定場合擔任的功能角色,最典型的是「桌頭」。「桌頭」在臺灣本島的通俗用法中多指乩童降神時在旁翻譯神語者,而在澎湖,它同時被用作法師長的別稱(蕭啟村前引論文,頁71;黃有興語,見同書頁20)。這意味著在澎湖的語境裡,「翻譯神意」並非一個與法師分離的附屬職位,而是法師長職能的一部分——這一點將在本章第五節進一步處理。
「福官」一名的來歷,在地流傳一種解釋。甘村吉、陳定國謂法師所以稱「福官」而不稱「符官」或「法官」,是取「無災無病、平安即是福」之俗諺,寄託民眾希望法師為福之使者的心願(甘村吉、陳定國,《澎湖宮廟小法與祭祀科儀》,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14,頁19,據澀谷裕子,〈臺灣澎湖縣における宮廟の社會的機能について——湖西鄉南寮村の保寧宮を中心として〉,《史學》89卷4號,2021,頁41—74之日譯轉述)。此說的性質必須分清:它是地方知識體系內部的詞源解釋,具有說明當地人如何理解自身職稱的價值,但並非語言學的考證。從音韻上看,「福」「符」「法」在閩南語中的關係,以及「福官」是否由「符官」或「法官」音轉而來,現有材料不足以判定,宜暫標為「傳統說法」而存其疑。
稱謂的多樣性還牽涉到另一個容易混淆之處:「師公」。依蕭啟村所引,余光弘、林承毅都把「師公」列為法師的別稱之一;然而在澎湖另一套常見的區分中,道士被稱為「司公」,日文轉述更作「西公」(澀谷裕子前引文,引甘村吉、陳定國2014年著作頁19),吳永猛亦寫「道士(司公)」(吳永猛前引文,1994)。「師公」「司公」「西公」在書面上分屬不同字形,口語中則音近,若僅憑文字記錄而不問所指,極易把法師與道士互相誤認。研究者引用田野紀錄時,有必要回到上下文判斷,而不宜以字面為準。
此外,「出館」「開館」「謝館」等詞在澎湖與臺灣南部陣頭中的用法也不一致。蕭啟村指出,澎湖的「開館」指開始訓練,「出館」亦叫「謝館」,指訓練結束後拜謝祖師;南部陣頭則以「入館」為開訓,「開館」或「出館」為訓練完成(蕭啟村前引論文,頁29註17)。吳永猛則記作「出抄」。這類同名異實或異名同實的情形,提醒研究者澎湖的法師詞彙是一個自成脈絡的地方系統,不能逕以本島同名詞的意義套讀。制度本身的運作留待第四章討論,此處只指出命名上的分歧。
(三)道壇與法壇:度亡與濟世的業務分界及其日常交集
澎湖在地著述處理宗教職能者時,較常見的框架是「道壇/法壇」的二分。甘村吉、陳定國的表述經澀谷裕子引述如下:澎湖的道教分為道壇與法壇,道壇指道士(司公),法壇指法師(福官);二者不僅服飾、法器不同,宗教上的職能也不同,彼此不侵越對方的業務領域;道士主要從事召回亡魂、送往西方的儀式,法師則以符與法術為生者驅邪治病;道士以此為生計,法師則無報酬地救濟眾人(甘村吉、陳定國2014年著作頁19,據澀谷裕子前引文)。
這一表述的要點有二:一是業務上「度亡/濟世」的分工,二是經濟上「營生/義務」的差別。吳永猛從實作面提供了一個補充而帶有保留的版本:「澎湖廟會鼎盛,雖然建醮屬於道士(司公),法事屬於福官(小法),但平常亦有交集的工作如消災解厄等」(吳永猛前引文,1994)。吳氏的措辭並不把分界描述為涇渭分明,而是「雖然……但……」,承認在消災解厄一類事務上兩者有重疊。蕭啟村則從另一面強調法師的相對重要性:由於村里宮廟均有專屬法師,且法師無營業性質,「在澎湖法師要較道士來的重要,一般歲時祭儀均由法師包辦」(蕭啟村前引論文,頁18—19)。
有意思的是,戰後官修志書中出現過一段與此二分並不整齊的文字。蕭啟村引《澎湖縣志.文化志》「寺廟」一章:「如民間建新居,則先請道士或法師建醮,待人度死,葬儀祭儀,祈福祈平安驅邪押煞」(蔣祖武、張默予修,《澎湖縣志》,1972,頁1279,轉引自蕭啟村前引論文,頁6)。此處「道士或法師」並列,而「建醮」「度死」「驅邪押煞」連敘,未作業務區分。這段文字屬概括性的方志敘述,不宜據以推翻在地法師與研究者的二分;但它顯示,至少在一九七〇年代的官方書寫中,道士與法師的界線並未被視為需要說明的問題。從史料學的角度看,「道壇/法壇」二分是較晚才被系統化寫定的地方分類,其成熟形態見於二〇〇〇年代以後的普查著作,而非清代或戰後初期的志書。
再往前看,清代方志也未留下道士、法師分工的明文。光緒《澎湖廳志》〈風俗〉所記「又有法師與乩童相結,欲神附乩,必請法師催咒」一段(林豪總修、薛紹元訂補,《澎湖廳志》,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6,頁419,轉引自莊凱証前引文;「催咒」蕭啟村所引作「催符」,屬版本或轉錄異文,待回查),關注的是法師與乩童的協作,而非法師與道士的關係。因此,就文獻記載而言,「法師—乩童」的搭檔有清代文字可徵;「法師—道士」的分工則主要是現代田野與在地書寫的整理成果。這一證據層次的差別,是下文討論分類錯位時的前提。
(四)濟世的範疇:壇內法、壇外法與離島醫療匱乏下的社會位置
若說「度亡」是道士的核心業務,則法師的核心業務可概括為「濟世」。《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把法師的濟世作為分為「壇內法」與「壇外法」兩類:前者須動用三壇法器、請壇降乩,後者不動法器,由法師以符、印、咒直接處理;所涉項目包括畫符派藥、落地府、進花園(栽花換斗)、替身、調解前世冤仇、安厝、打船醮等。甘村吉、陳定國據二〇一三年普查,更把壇外法列為重點項目,分為外科、雜病、清淨、土神、兒科、和合等十二類(甘村吉、陳定國2014年著作;具體頁碼待回查)。這些分類本身屬於在地文獻工作者的整理框架,其分類軸線兼有「病症」(外科、兒科)、「對象」(土神)與「目的」(和合、清淨)數種,未必是法師自身採用的目錄,引用時宜視為研究者的操作性分類。
濟世範疇中與醫療相關的比重,提示了法師在離島社會中的位置。澀谷裕子曾閱覽一部手抄手印簿,記其內容多為「胎內逆子」的處理、「止血法」、「取出喉中魚骨」等醫療相關事項,並以日治時期澎湖醫療資源的匱乏為背景解釋:明治三十八年(1905)澎湖全境僅有一家醫院、六名醫師,村人生病多不經醫師而倚賴宮廟法師的法術與神明託宣(澀谷裕子前引文)。清代《澎湖紀略》〈風俗紀〉「澎湖之人信鬼而尚巫;凡有疾病,不問醫藥,只求神問卜而已」一語,常被後世研究者引為同一現象的早期記錄(胡建偉,《澎湖紀略》,臺灣文獻叢刊第109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成書年代各家著錄不一,約在乾隆中期)。
在這裡需要謹慎區分證據層次。胡建偉的記載是清代官員的外部觀察,其措辭帶有教化立場,並未提及法師;澀谷的醫療統計是日治時期的一個時點數字;手印簿內容的醫療取向則是研究者對單部寫本的閱讀印象。把三者串成「因為缺醫,所以倚賴法師」的因果鏈,是一個合理但屬推論性質的解釋。它可以說明濟世功能何以在澎湖佔有重要份量,卻不足以證明法師團的形成是以醫療需求為主因。
當代研究則從反面印證了這一功能的時代性。莊凱証注意到,小法的職責原本包括提供民俗醫療,而近年傳承所面對的挑戰中,「醫學發達」與少子化、升學主義、家庭教育並列(莊凱証前引文,2022);他引述黃有興的看法,認為小法的凋零多少與「醫學常識的普及」等現代化因素有關。醫療體系的完備削弱了壇外法的需求,是否因此改變法師在村落中的權威基礎,屬於值得追問但尚未有系統資料的問題。當代變遷的全面討論見第八章。
(五)法師、乩童與桌頭的三角:「死童乩,活桌頭」對通俗印象的修正
通俗印象中,廟會的焦點往往是起乩的乩童,法師則被視為在旁敲鑼唸咒的輔助者。澎湖的在地諺語與研究卻指向一個不同的權威配置。澀谷裕子記錄,在澎湖,神明附身時乩童的言行被認為不在其自身意識之下,而其舉止「實質上由法師控制」是一般的理解;乩童附身時所發的神語如鳥鳴般一般人難以聽懂,唯有法師能夠理解並向眾人解說;澎湖人以「死乩童,活桌頭(法師)」一語表述這種法師主導的關係(澀谷裕子前引文)。此諺在其他轉述中亦作「死童乩,活桌頭」,並與「一個童乩,一個桌頭」並舉。《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第二章〈法師與乩童〉亦述及乩童降神、退神通常在桌頭法師的控制之下,法師可藉反覆請示引導神諭的方向,因而民間對法師的尊崇未必低於日常狀態的乩童。
這一關係還有制度上的支撐。澀谷指出,宮廟乩童一般從村中具易於附身資質的年輕人中選出,由法師施以嚴格訓練,並審慎判斷其是否真為神明附身、而非佯裝入神,確認之後才讓其正式擔任宮廟乩童(澀谷裕子前引文)。換言之,乩童身分的認可本身經由法師之手。《澎湖廳志》所記「欲神附乩,必請法師催咒」,在這一脈絡中可讀為:至少在清代後期的外部觀察裡,乩童入神的啟動已被理解為依賴法師的咒語。莊凱証的解讀與此相近:神明欲降臨乩身,須由小法請壇念咒、動金鼓,乩童才能有所動作與感應(莊凱証前引文,2022)。
由此可見,所謂「三角」並非三個對等的角色,而是法師位於兩個節點上:其一是作為「請神者」,以咒語、鑼鼓啟動乩童入神;其二是作為「桌頭」,把乩童的神語轉譯為信眾可理解的指示。乩童在這個配置中是神意顯現的身體,但神意如何被啟動、如何被翻譯,則在法師手中。這一分析有兩點限制。第一,「法師控制乩童」是地方的一般理解與研究者的轉述,屬於社會認知層次的描述,並不等於對每一次降神的實況判斷;宗教參與者自身多半仍以神明為最終權威。第二,各廟情形不一,法師長與乩童的個人資歷、村落派系關係,都可能改變實際的權力平衡,現有研究對此尚無系統的比較。
吳永猛提供的金門對照,有助於凸顯澎湖模式的特色。他記述金門宮廟「採乩童自己起壇,不用小法請壇;而法師成為專門行業,如替人建醮賺錢」,並明言此與澎湖乩童與小法搭配的情形不同(吳永猛前引文,1994)。若乩童可以自行起壇,法師作為啟動者的節點便被移除;若法師成為受聘營生的職業,其與村廟的從屬關係也隨之改變。金門的例子說明,「死童乩,活桌頭」所描述的權威配置,是以法師隸屬村廟、並獨佔請神環節為條件的,並非閩南法教的普遍常態。
(六)三重錯位與本島「紅頭/烏頭」框架施用於澎湖的證據限度
以上各節所見的名實歧異,可收束為一個貫串全篇的問題意識:澎湖小法在學術分類、自我認同與行政登記三個層面上,呈現彼此不重合的「三重錯位」;這一錯位又延伸到傳統歸屬與比較框架兩個維度。
先看三重錯位本身。甘村吉、陳定國的表述指出,澎湖宮廟並無制度化的宗教教義,僅以祭神信仰支撐,就範疇而言屬於民間信仰;然而信徒自認所信奉者為道教,宮廟也以道教廟登記(甘村吉、陳定國2014年著作頁19,據澀谷裕子前引文)。同一群宮廟、同一批法師,在學術分類上是「民間信仰」,在參與者的自我認同上是「道教」,在行政登記上又是「道教廟」。三者各有其依據,彼此並不能互相取代。行政層面的錯位在二〇一三年再添一筆:澎湖縣政府公告登錄「澎湖小法祭祀科儀」為民俗類無形文化資產時,登錄理由採用「普庵派、閭山派、或者疑似為摩尼派的三個系統」之表述(據《2018澎湖研究——第18屆學術研討會論文輯》,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19,所錄登錄理由;本次未見原公告全文,待回查),等於把學術上仍有爭議的派別分類寫入行政文件;登錄的行政性質與效果見第八章。
錯位的第一個延伸在傳統歸屬。澀谷裕子引劉枝萬之說,指出臺灣民間信仰從業者可分為道士、法師、乩童三類,法師又有以許真君為教祖的閭山教、以普唵佛為教祖的普唵教等教派,澎湖宮廟法師屬其中閭山、普唵二派(澀谷裕子前引文,引劉枝萬,《臺灣の法教》,東京:風響社,2018,頁17;該書出版年另有著錄作2019,待考)。澀谷同時提出一個富啟發性的說法:法教的本質是巫術,既無教團組織也無布教活動;法師請神時,先請自身所屬閭山派或普唵派的教主降臨,再經由教主請所欲之神降臨;因此對信眾而言,「普唵派」或「閭山派」之別近似電腦作業系統的選擇,宮廟宗教活動中對兩派教祖本身的信仰成分並不多(澀谷裕子前引文)。這一比喻把「派別」從教團身分轉為操作系統,恰好說明何以同一套村廟祭祀可以由不同派別的法師執行而不引起信眾的認同困擾。至於普唵派所奉教主帶有明顯佛教語彙,而其操作又屬三壇、五營、符籙的法教框架,這一佛道交錯的源流問題由第七章專論。
錯位的第二個延伸在比較框架。臺灣本島研究常以「紅頭」「烏頭」區分法師與道士或道士內部的傳統。日治時期的調查已把這一框架施用於全臺:據《望安鄉志》(中冊,澎湖:望安鄉公所,2014)的綜述,丸井圭治郎《臺灣宗教調查報告書》(1919)將法師歸於「法教」下的「紅頭司公」一支,片岡巖《臺灣風俗誌》(1921)則謂「法官」一名「紅頭」;以上屬轉述,原書頁碼待回查。然而,現有澎湖在地文獻處理本地宗教職能者時,較常用的是「道壇/法壇」「司公/福官」的二分,而非「紅頭/烏頭」。把本島框架直接套用於澎湖,至少面臨三點證據上的限制。
其一是職業形態的差異。澀谷依劉枝萬、古家信平、松本浩一的研究指出,本島法師一般與道士相同,設個人祭壇、應各地信眾之請施行法事並收取報酬;澎湖宮廟法師則是無報酬執行宮廟公共儀式的村落奉仕者(澀谷裕子前引文;參劉枝萬,〈臺灣の道教〉,收於氏著《臺灣の道教と民間信仰》,東京:風響社,1994,頁173—213;古家信平,〈王法師の生活史と儀禮〉,收於氏著《臺灣漢人社會における民間信仰の研究》,東京:東京堂出版,1999,頁231—254)。蕭啟村亦謂華南與臺灣的法師一般屬私人法壇、具營業性質,而澎湖宮廟法師由宮廟訓練、義務服務(蕭啟村前引論文,頁18)。「紅頭」在本島語境中往往連結於私壇、職業、個別委託的服務形態,而澎湖法師的基本單位是村廟法師團,兩者的社會組織並不同構。
其二是自我稱謂的缺位。就本文所見的在地著述與田野紀錄而言,澎湖法師以「福官」「法師」「小法」自稱與被稱,道士則為「司公」;「紅頭」一詞在澎湖的使用程度,現有材料尚不足以判斷,至少不是在地書寫的主要框架。以外來分類命名一個未以此自稱的群體,便是以研究者的範疇覆蓋當事人的範疇。
其三是例外的存在。澎湖法師的「義務」性格並非沒有邊界:當代已見外聘他廟法師長傳法、跨村支援鎮符,乃至以獎學金、出館獎勵等物質誘因招訓的情形(莊凱証前引文,2022);亦有法師長早年赴高雄習法的記錄(同前)。這些現象說明,澎湖與本島之間存在人員與知識的流動,「澎湖法師完全不同於本島紅頭法師」同樣是過度簡化的說法。較穩妥的表述是:相對於本島,澎湖法師較普遍具有隸屬村廟、非營業性的性格,這一差異足以使「紅頭/烏頭」框架在澎湖的適用性成為需要證明、而非可以預設的問題。
蕭啟村曾謂澎湖法師無營業性質的現象,「在台灣可說是沒有,在澎湖信仰原鄉的泉廈漳金一帶也幾乎找不到相似的地方」(蕭啟村前引論文,頁18)。此一判斷反映了研究者對澎湖特殊性的強烈印象,但其比較基礎並未在該論文中系統展開,臺南等地亦有以宮廟為單位的小法團記錄(如曹育齊,《府城普唵法教法師儀式之研究——以臺南和玄堂為例》,南華大學碩士論文,2013)。本文因此不採「僅見」之說,而將澎湖的特色界定為「法師團村廟編制化程度較為突出」,並把跨區比較的證據強度留待第七、九章評估。
綜言之,本章所確立的術語約定與問題意識如下:「小法」一詞兼有廣狹二義,引用統計時須還原原作者口徑;法師(福官)與道士(司公)的業務分界屬於現代在地書寫整理出的地方分類,有其日常交集;法師在乩童降神中佔據啟動與翻譯兩個節點,其權威來源與村廟編制互為條件;而學術分類、自我認同與行政登記之間的三重錯位,以及本島框架施用於澎湖的證據限度,構成本文後續各章討論分類問題的共同起點。
四、一陣六旗:法師團的編制、法師長的產生與坐禁養成的身體技術
(一)領令與五方旗:一陣小法的編制、輪替與村社的人力門檻
討論澎湖小法的組織,宜先從它最小的運作單位談起。這個單位不是個別的法師,而是「一陣」。蕭啟村在二〇〇四年的問卷與田野基礎上指出,小法的選取「通常以六人為一個單位」,理由在於操營、結界一類科事須分東、南、西、北、中五營及「領令」六個角色;人數足夠的宮廟會選兩組,約十二至十四名,以防中途退出或學習狀況不佳者無法上場時可以立即替換(蕭啟村,《澎湖宮廟小法造橋儀式及操營儀式音樂研究》,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頁28)。地方文獻工作者的整理則進一步描述其外觀:領令執黃色四角令旗,其餘五人分執青、赤、白、黑、黃五色三角旗(此一形制描述見於甘村吉、陳定國,《澎湖宮廟小法與祭祀科儀》,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14,及地方鄉志的轉述,具體頁碼待回查)。換言之,「六」這個數字並不是習慣或偏好,而是由儀式的空間結構直接推導出來的:五營對應五方,令旗居其上以統攝調度,少一人即缺一方。
吳永猛在一九九四年的論文中寫道,視廟宇需要,「每過幾年就要點來六至八名兒童,來到廟宇學當福官」(吳永猛,〈澎湖宮廟小法的普唵祖師之探源〉,《東方宗教研究》第4期,1994,頁166);余光弘在《媽宮的寺廟》中亦以「約每隔五年召募六名男童受訓」說明一陣小法的維持條件(余光弘,《媽宮的寺廟:馬公的市鎮發展與民間宗教變遷之研究》,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88;此句據後人轉述,原書頁碼待回查)。兩者的數字與週期略有出入:吳氏作「六至八名」、「每過幾年」,余氏作「六名」、「五年左右」,而蕭啟村所見的「兩組、十二至十四名」又高出一倍。這些差異未必互相矛盾,較合理的解讀是:六人是儀式成立的下限,六至八人是一般宮廟在可預期的流失率下採取的安全餘裕,十二人以上則屬人口充裕、可同時維持兩陣的村社。余光弘記馬公東甲有小法二陣,其中一陣成員全為紅毛城人、雖隸屬東甲宮而保有若干獨立性(同前書,頁94、102,頁碼據轉引,待回查),即屬後一類的例子;這條材料同時提示,「陣」在人口稠密處可以對應聚落內部的次級單位,不一定與「一廟一陣」重合。
把「陣」而非「人」當作計量單位,有助於理解澎湖小法傳承危機的形態。以下屬本文的推論:當傳承以六人為一個不可再分割的單位時,人口減少對儀式能力的衝擊並不是線性遞減,而是呈現門檻式的斷裂——五個人並不等於八成的操營,而是無法成陣。近年的田野記錄正好顯示這種門檻效應。莊凱証指出,神明聖誕的操營結界與造橋過限「需要一定人數(至少六人以上)的操演」;二〇二〇年西文祖師廟開班時僅有七人報名,法師長因「一組正式操演的人數不足」,要求每位學員都學會領令的角色,並表示正式操演時將另請年輕法師與三名小法協助(莊凱証,〈澎湖小法當前之傳承初探〉,《文化資產保存學刊》第59期,2022,頁43、51-52)。在此,「人人學領令」是對編制門檻的因應:當每個位置都可能缺人時,只能讓每個人都具備補位能力。
門檻跨不過去時,宮廟的因應大致有三:縮減須成陣的科事、向鄰村借陣,或由村中公廟統籌訓練。蕭啟村記錄桶盤里數年沒有小法,於是利用暑假到風櫃里溫王廟習法;他也說明一村多廟時,小法的培養通常由村中最大的「公廟」負責,其餘廟宇的法事由公廟小法支援(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23-24註12、註13)。莊凱証則記二〇二二年岐頭鳳儀宮鎮符時,聘請講美龍德宮小法協助安營頭、犒軍等科儀(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45)。這些現象說明,「一陣六旗」既是一種儀式形制,也是一條以村社人口計算的生存線;第八章將討論的跨村招訓與成人小法,其制度起點正在這條線上。
(二)法師長的產生方式:推薦、乩示與擲筊之間的權威配置
一陣小法之上,是負責教授與統籌的法師長。其稱謂在不同文獻中互見:吳永猛記為「法師長」或「福官頭」「壇頭」(吳永猛,前引文,1994,頁166);莊凱証綜合余光弘、黃有興與黃有興單獨的記錄,列出福官頭、扞(huānn)宮門、壇頭、桌頭等稱,並指出受訓小法一般以「先生」「先生公」尊稱之(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42,引余光弘、黃有興編,《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澎湖:澎湖縣政府,2005,頁36;黃有興,《澎湖的民間信仰》,臺北:臺原出版社,1992,頁91)。「先生」之稱把法師長定位為教師,與學童之間形成近於私塾的師生關係。
法師長如何產生,現存材料中較具統計性的是二〇一三年全縣普查。據研究整理所轉述,受訪宮廟的法師長產生方式約有六途:法師長推薦三十一座、乩童指派十五座、擲筊決定八座、自願擔任六座、值年鄉老與董事會推薦四座、法師團甄選一座(甘村吉、陳定國,2014;本文未能回查原表)。須指出的是,六項合計為六十五,多於受訪的五十九座宮廟,可見此表或允許複選,或計數單位並非單一宮廟;因此「法師長推薦過半」一類說法,在確認原表的計數方式之前宜保留。即便如此,這組數據仍能支持一個結構性的觀察:以人事推薦為主的途徑(前任推薦、鄉老推薦、團內甄選、自願)與以神意為主的途徑(乩示、擲筊)同時並存,而前者在數量上居多。
法師長在日常科事中擔任乩童神諭的轉譯者——莊凱証記風櫃溫王殿出館當日主公降駕,其話語即「透過法師長的轉譯」傳達給眾人(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49);另一方面,乩示又是法師長的產生途徑之一。以下屬推論:當乩童指派法師長、而法師長又轉譯乩童之言時,兩者構成一種相互確認的關係,任何一方都不宜被單獨視為權威的源頭。法師、乩童與桌頭的三角關係屬第三章範圍,此處只強調一點:在法師長的選任上,「神意」與「人事」並非彼此排斥的兩種原則,而是被安排在同一套程序中,各自補足對方無法單獨提供的正當性。
法師長的個人經歷也提示,這個位置並不總是從本村內部自然產生。莊凱証記白沙鄉後寮威靈宮法師長宋明德的學法經過:他最初在澎湖從師學習普庵咒以及調放營、犒軍等部分,操營結界與造橋過限未曾習得;民國六十四年前後的寒假赴高雄威靈宮,從許飛象法師長學法、正式拜祖師,師承閭山派,今日後寮威靈宮即以閭山派為主(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52及註4)。這條個案顯示了三件事:一、法師長的養成可以跨越澎湖本島與臺灣本島;二、學法可以分段完成,前後師承不同派別;三、法師長的師承會直接決定一座宮廟日後的派別歸屬。蕭啟村在派別統計中指出,原法師長去世或原廟小法失傳、改從他廟聘請法師長傳法時,該廟派別可能隨之改變(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23-24),與此個案相互印證。法師長因此不只是教練,也是法脈進入村廟的具體通道。
(三)抓小法與開館:選訓條件、點小法、點咒語簿與飲相公酒
小法的選訓,在傳統說法中往往以「新乩童產生」為契機,因為新乩的訓練需要一陣能請壇、催咒的小法配合。莊凱証所記後寮威靈宮二〇一八年前後的招訓,即明言「這批新小法人力正好可以銜接新乩訓練的協助」(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52)。選訓條件方面,莊凱証整理早期的考量為年紀、八字、神旨、性別、品性五項,並引吳永猛與黃有興,指出多為七歲以上或小學三年級以上的男童(同前,頁41-42,引吳永猛,《澎湖宮廟小法的功能》,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96,頁11;黃有興,前引書,1992,頁88)。蕭啟村則記選取「以8到12歲的幼童為主」,理由是須熟記數十乃至上百首咒語、操作鼓、金、奉旨等法器,並能承受操營結界長時間的跑步走位(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27)。地方鄉志與普查另有六至十五歲、八至十歲較理想等說法(據《望安鄉志》中冊與甘村吉、陳定國,2014之轉述,頁碼待回查)。各家年齡區間不一,反映的與其說是規範的分歧,不如說是各地、各時期實際操作的差異;可以確定的共同點是,「八字與神明相合」在傳統說法中被視為比單純年齡更關鍵的條件。
選取方式包括神明欽點、擲筊請示、自願報名或請託(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42,引黃有興,1992,頁88)。其中較具澎湖特色的是「王爺抓小法」:由乩童親至聚落各家戶徵召,被欽點的孩童鮮少拒絕,西嶼鄉外垵村溫王宮與望安鄉各村曾採此法(同前)。蕭啟村對此另有觀察:「王爺抓小法」往往出現在村中小法人數不足、參加者意願不強時,以神明名義號召(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27註14)。兩說並陳,前者強調神意的權威,後者則點出神意在人力短缺時被動員的現實面向。與之相對,人口充裕時的情況則是報名踴躍、須以擲筊篩選。莊凱証記風櫃溫王殿一位約近四十歲的法師回憶,其所屬一屆是舊廟時期以擲筊決定的最後一屆,家長帶孩子排隊報名,第一輪不足再擲第二輪,未獲選的孩子甚至會哭,該屆共二十一人(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42)。擲筊在此不是為了「找人」,而是為了「汰人」。
選定之後,訓練以「開館」揭開序幕。依甘村吉、陳定國的整理,開館的主要程序包括安相公(恭請普庵祖師或閭山祖師安座)、法師長與資深法師於教主神位前參拜,並行點小法、點咒簿、飲相公酒等(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42,引甘村吉、陳定國,2014,頁32-37)。吳永猛記澎湖各廟教新小法時都有請祖師安神位的儀式,普唵教主多不塑像,而以紅紙書寫神位、兩旁配以嵌首對聯(吳永猛,前引文,1994,頁172);研究整理另指出,部分宮廟本身雕祀普庵或閭山教主,毋須另請神位(甘村吉、陳定國,2014,頁碼待回查)。
這幾個程序的象徵結構頗為清楚。「點小法」是對受訓者身體的標記,「點咒簿」是對文本的啟用——法師長以硃筆逐句點過咒文,使一本抄寫的冊子成為可以授受的課本;「飲相公酒」則是在祖師面前確立師徒與同門的關係。三者分別作用於人、文本與關係,共同完成從「村中孩童」到「受訓小法」的身分轉換。莊凱証所記二〇一九年風櫃溫王殿的開館,孩童自法師長手中接過全新咒簿、以毛筆圈點字句,並「藉由一杯酒的壯膽與誠信」正式成為培訓班一員;祖師神位對聯作「呂法精湛傳百世」「幽人顯化濟群生」(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46)。咒簿作為課本的性質與其內部結構,屬第五章範圍;此處只須指出,開館是把文本、師承與神明監督三者一次綁定的制度時刻。
另須說明術語上的地方差異。蕭啟村特別提醒,澎湖的「開館」「出館」用法與臺灣南部陣頭不同:在澎湖,「開館」指開始訓練,此時拜祖師、安相公;南部陣頭則稱開始訓練為「入館」(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29註17)。吳永猛則把學成稱為「出抄」(吳永猛,前引文,1994,頁166)。引用本島陣頭研究的概念時宜先對齊詞義。
(四)坐禁的身體規訓:大禁四十九日、作息安排與「先天法/後天法」之說
開館之後的訓練分為兩種形式。莊凱証據吳永猛與黃有興整理為「坐禁」與「非坐禁」:前者入廟閉門修練,大禁四十九天、小禁七天,食宿都在廟內,外出須「頭不見天、腳不踏地」;後者則利用課後或假期授課,短者三個月、長者半年不等(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42,引吳永猛,1996,頁15)。吳永猛一九九四年的說法相近:從點小法到學成,視集訓鬆緊不同,短則三個月、長則一年半載,「如再作『坐禁』完整修習為時會更長」(吳永猛,前引文,1994,頁166)。依此表述,坐禁是正規訓練之外的進階階段,而非每位小法必經的過程。
坐禁的作息,莊凱証整理吳永猛與黃有興的記錄製成一表:清晨五時起床盥洗、早課請壇;七時早餐;八時至十二時修法,內容含咒語練習、步罡、法器使用、指法與符法;午餐午休後,十四時至十八時續修;晚餐沐浴後,十九時至二十二時晚課,請壇並複習當日內容;二十二時三十分就寢(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42表1,整理自吳永猛,1996,頁16-17;黃有興,1992,頁93-95)。這份作息表的意義在於它的密度:一日之中約十一個小時用於修法與請壇,其餘時間也在廟內,受訓者與日常家庭生活隔開。
從身體規訓的角度看,坐禁的幾項規定分別作用於不同層面。閉門不出與「頭不見天、腳不踏地」切斷了受訓者與外部空間的接觸,研究整理並記有必要外出時須著高腳木屐、撐黑傘之說;持齋與飲食逐步遞減,控制的是身體的攝入;固定作息與反覆請壇,則把時間本身納入儀式秩序(以上細節據甘村吉、陳定國,2014,及《西嶼鄉志》,澎湖:西嶼鄉公所,2005之轉述,頁碼待回查)。以下屬本文推論:這些規定共同製造了一個與村落日常斷開的「非常時空」,受訓者在其中被重新塑造為能與兵馬、神明溝通的儀式身體;出禁之後回到村中,其身分已與入禁前不同。這種「隔離—轉化—復歸」的結構與一般通過儀式的格局相近,此處僅作描述上的參照。
教學法方面,吳永猛的記述提供了具體的時間單位:早上先生授一頁,到中午學徒要背誦出來才能回家吃午飯,下午再授一頁、傍晚背出方能回家吃晚飯;咒語背熟之後才教唱調,配上奉旨、鼓、鑼,每首神咒要能分唱低、中、高三種調子,即慢、快、速三種拍子(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43,引吳永猛,1996,頁11)。「背出才能吃飯」把學習進度與身體需求直接綁在一起,是另一種形式的身體規訓。莊凱証所記風櫃溫王殿陳法師長的回憶亦可參照:早年學小法「通常都是打過來的」,孩子跪著抽背咒語,不會即打手心、打屁股;如今則改以「愛的教育慢慢去勸」(同前,頁48)。此一轉變屬第八章範圍。
坐禁的實際施行在二十世紀後半已明顯收縮。蕭啟村指出,早期有坐大禁(七七四十九天)與小禁(一次七天),但因孩童學校課業,已很少有坐大禁的情形,多半利用每日晚上或週末訓練,或僅在暑假坐禁;他也說明坐禁是訓練小法與乩童的重要過程,法師與乩童同住廟中(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28註16)。莊凱証則記二〇二一年一月文澳祖師廟有一批小法與新乩一同入廟坐禁七天(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42)。兩條材料合看,可知坐禁並未消失,而是從四十九日的大禁收縮為七日的小禁,並常與新乩訓練結合舉行。
關於坐禁所學的性質,研究整理轉述了一組教內說法:「後天法」指歷代法師長經由咒語簿、符籙簿、手印簿所傳之法,「先天法」則指坐禁期間仙佛降壇所授者(甘村吉、陳定國,2014,頁碼待回查)。此說應明確歸為傳統說法。它的分析價值在於說明法師團內部如何為兩種知識來源分配正當性:抄本代表可以傳遞、可以檢核的師承,降壇所授則代表無法由人傳遞、只能由神授予的部分。坐禁因而被敘述為「後天」與「先天」交會的場所,這也解釋了為何坐禁常與新乩訓練合併——兩者同樣需要在隔離狀態中等待神明的介入。研究整理另記望安鄉東安村中宮廟的一例,小法坐禁期間每日學一符、一印,至出禁共學四十九符、四十九印(據甘村吉、陳定國,2014之轉述,待回查);此例把四十九日的時間長度轉換為可計數的學習量,是理解大禁內部節奏的一條具體線索,但目前只見單廟記錄,不宜推為通例。
(五)出館、分營與謝館:廟埕公開驗收作為資格制度
訓練告一段落,法師長請示神明擇期「出館」。蕭啟村描述,出館時在村里舉行盛大儀式,以一整天的時間操演操營、結界、獻敬、造橋等科事,「以向神明及村民展示該批小法已具有基本的法事能力,可以開始為宮廟、村里服務」;儀式結束後由法師長帶領該批小法到祖師爺前答謝(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29)。研究整理另列出館的驗收項目,含洗淨、開鞭、召營、放營、獻敬、操營、結界、請婆、造橋過限等,曾坐禁者另加數項較具危險性的法術展演(甘村吉、陳定國,2014,頁碼待回查)。
這一環節的制度意義,在於資格的認定是公開的。與閉門進行的坐禁相反,出館在廟埕舉行,觀眾包括神明、鄉老、執事與全村居民。莊凱証所記二〇一九年九月風櫃溫王殿的出館,當天清晨值年鄉老、千歲會人員與委員陸續到場,成果驗收分上、下午兩場於廟埕舉行操營結界與造橋過限;結界科儀後半段有虎爺乩身出現,逐一檢視每一動作。老一輩居民回憶,小法動作若不紮實,易受虎爺「青睞」,故意伸腳讓小法躍過或咬其手腳指頭作為警示;午後造橋尾聲,主公降駕,經法師長轉譯表示「新小法出操一切順利圓滿」(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49)。在這個場景中,驗收者有三重:虎爺乩身代表神明的檢視,主公降駕給予最終認可,全村居民則是見證者。以下屬推論:出館的公開性使「成為小法」不只是師徒之間的私事,而是經由神明與社群雙重確認的身分,這與澎湖小法作為村廟編制內、服務全村的公共角色是相互支撐的。
「出館」與「謝館」的關係,各家記述並不一致。莊凱証所記風櫃之例,出館大典在一日,隔日上午另有「謝師(恭送祖師)典禮」,兩者分開舉行(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49-50);研究整理亦以謝館為卸教主神位、犒軍作結的獨立程序(甘村吉、陳定國,2014)。但蕭啟村明確寫道,「出館」在澎湖「亦叫『謝館』,則是指訓練結束後拜謝祖師爺的儀式」(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29註17)。這項歧異可能反映地區或宮廟之間的用語差異,也可能是記錄者側重的面向不同——一方著眼於公開驗收,一方著眼於拜謝祖師。在未有更多個案比對之前,本文採取的處理是:以「公開驗收」與「恭送祖師」兩個功能描述結業階段,並說明二詞的使用存在歧異。
結業後的另一項安排是「分營」,即決定各人日後在科事中擔任領令或五營中的哪一營。研究整理列舉的方式包括法師長遴選、乩示、擲筊、推選、抽籤、自願,並稱以法師長遴選為多(甘村吉、陳定國,2014,頁碼待回查);蕭啟村則記為在學習一段時間後「由神明指示將小法各自安排其所屬的營位」,並指出領令與中營負責的儀節最為吃重,通常選擇學習狀況較佳、身形步罡較好的小法擔任(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28)。兩說在分營的決定者上有所不同,但在「領令、中營擇優」一點上一致。領令的特殊地位也見於莊凱証所錄的一份材料:風櫃溫王殿陳法師長在出館紀念卡片上寫給擔任領令者的話,開頭即是「領令,可遇不可求,代表的是你在這團隊裡最有足夠的能力來擔任」,給另一位學員的則寫「你的能力跟領令處在伯仲之間」(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50)。在法師長的評價語彙中,領令構成了衡量其他成員的基準。分營因此不只是角色分派,也形成了陣內的非正式位階。
(六)頭鍪、淨鞭與法器:裝束作為身分標識與工藝物件
小法的裝束在儀式中承擔明確的指示功能。蕭啟村以鐵線里清水宮的操營為例描述其標準裝扮:頭戴頭巾,再戴上頭鍪以象徵頭盔,身穿背心形式的法師服以表示戰甲,腰圍白裙以表示盔甲裙,手執各營令旗;頭巾、頭鍪、法師服與營旗依各營顏色區分,頭鍪與營旗上畫或繡上各營的圖騰,法師服背後則書該營元帥的姓氏——例如東營服裝為綠色,頭鍪與營旗畫青龍,背後書一「張」字(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94)。他並指出,這些物品上的文字、圖像與顏色都是符號,其所傳達的訊息與咒文相關,目的在「架構出一個清晰而有系統的『五營』概念」(同前)。換言之,裝束使抽象的兵馬編制在小法身上具體化:觀者無須理解咒文,即可從顏色與圖騰辨認每一位小法所代表的營位。
這種指示功能在操營時尤其明顯。小法在操營中代表各營元帥,服裝與令旗於是兼具兩層身分:對村民而言,它標示「此人是某營」;對儀式本身而言,它是元帥降臨的憑依。蕭啟村描述操營時元帥點將,小法會進行一連串整冠、整衣、亮相的動作,「其目的便在交代該小法正是東營元帥」(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134-135)。裝束在這裡不只是被穿戴的物件,也是被展演的對象。
頭鍪的形制存在地方差異。研究整理記其俗稱神將頭或玉冠,左右書日月、下繪雙龍搶珠,中央依五營色別;七美鄉三座宮廟作「塔」形,東衛里天后宮以六獸為飾(甘村吉、陳定國,2014,頁碼待回查)。林承緯曾以頭鍪為對象從事民俗學考察,探討其形成與展開(林承緯,〈澎湖小法裝束的民俗學考察——以頭鍪的形成與展開為例〉,收於《2010、2011法教與民俗信仰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文津出版社,2013,頁90-115);本文未能直接檢視該文,其論點待回查。
淨鞭(俗稱法索、松鞭)是小法常用的法器。蕭啟村把「開鞭」列為儀式中「行為形式的符號」,並指出一般人往往難以理解小法將淨鞭虛空一打、發出巨響的意義,這類無咒文伴隨的動作「具有更多隱晦的特性」(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134、168-169)。英文研究方面,Aaron K. Reich 以法索製作工藝為題,提及一位澎湖普唵派法師在神像開光時以法索開壇的用法,並記錄其所訪問的法索工藝師掌握一種「在澎湖群島流行」的編法「七星尾」:主尾兩側各伸出三條數寸長的短尾(Aaron K. Reich, “Seven Strands of the Serpent’s Tail: Creativity and Cultural Improvisation in the Making of a Ritual Whip in Contemporary Taiwan,” Asian Ethnology 83:2, 2024, pp. 200-201, 220)。這條材料提示,澎湖小法的法器與跨地域的專業工藝網絡相連,淨鞭既是身分標識,也是有製作者、有地方樣式的工藝物件。至於澎湖法師長對「七星尾」的理解與使用範圍,現有材料未見專門記錄,待考。
其餘法器如七星寶劍、刺球、令旗,以及作為樂器的大鼓、金、奉旨等,在出館與大型科事中與裝束共同構成小法的外部形象(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168)。綜合而言,一名小法的身分由三個層次確立:陣內的位置(領令或某營),經由開館、坐禁與出館取得的資格,以及穿戴於身上的裝束與法器。前兩者分別由編制與訓練制度界定,第三者則把這些不可見的身分轉化為村民可以辨認的視覺符號。三者之間的對應,構成了澎湖小法作為一種村廟編制內儀式專業的制度骨架;至於這些人在儀式中實際唱唸的文本與曲調如何傳遞,則是下一章的課題。
五、咒簿為本、曲調在口:咒語系統、抄本形態與不記譜的傳承機制
(一)三類咒語:召請神明咒、儀式咒語與南管系咒文
澎湖小法所唱的咒文數量龐大,但其內部並非一團無序的集合。目前較常被援用的分類,是蕭啟村在造橋、操營二科儀的音樂研究中所提出的三分:召請神明咒、儀式咒語,以及與南管曲詞相關的咒語(蕭啟村,《澎湖宮廟小法造橋儀式及操營儀式音樂研究》,臺北: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頁34-38)。這一分類之所以值得先行檢討,是因為三類的切分軸線其實並不一致:第一類按召請對象而分,第二類按儀節功能而分,第三類則按曲詞來源而分。三條軸線交錯,同一首咒文因而可能同時落入兩類——例如造橋過限所用的〈直入花園〉,就其位置言屬造橋儀節的儀式用咒,就其詞源言又屬南管系。研究者採用此一分類時,宜視之為便於敘述的操作性框架,而非法師團內部自有的目錄體系。
召請神明咒在句式上有相對穩定的形貌。高怡萍在犒軍儀式的分析中指出其結構為「先述神名、次敘神蹟、末祈降臨」,句式多為七字,末以「神兵火急如律令」一類敕令句收束(高怡萍,《澎湖群島的聚落、村廟與犒軍儀式》,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98,頁56)。這種三段式並非澎湖獨有,而是閩臺法教請神文的常見格套;值得注意的反倒是它在澎湖的高度制式化——正因為格套穩定,才使得同一位神明的咒文在不同宮廟之間可以逐句比對,也才使下文所論的異文校讀成為可能的操作。
儀式咒語一類涵蓋洗淨、進香、召營、放營、犒賞、操營、結界、收魂、制煞等日常與週期性科事所需,其起句多作「奉請本師為吾來○○,祖師為吾來○○」的雙行對應(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34-38)。此類咒文的敘述主體是法師自身而非神明:先聲明所奉法脈,再交代此刻要辦何事,末以敕令收。就文本功能而言,它更接近一份口誦的行事宣告,與召請神明咒的「頌讚—召請」性格有別。也因為它與儀節綁定,一旦某項科事在某廟停辦,對應的咒文往往最先從實際傳習中脫落,只餘簿上文字。
南管系咒文則是三類中最具異質性的一支。〈弟子壇前〉〈請月姑〉〈直入花園〉〈園內花開〉諸首,內容既不召神、也不敘儀節,多見於造橋過限一類與個體生命關限相關的科事(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34-38)。它們的存在說明澎湖法壇的文本庫並非封閉,而長期與地方音樂、戲曲的曲詞資源相通。三類咒文在抄本中的編次,多依科儀先後排列;部分法師長更將符式與手印附入相應科儀之下,如馬公市陽明里北極殿黃信義之例(甘村吉、陳定國,《澎湖宮廟小法與祭祀科儀》,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14)。這種「以科儀為綱、以文本為目」的編次方式,正提示我們:咒簿在法壇內部的身分首先是操作手冊,其次才是文獻。
(二)請神咒的可變段與固定段:判斷傳抄關係的操作切入點
召請神明咒的內部可再切為兩段。「可變部分」隨各廟主神、副神而異,如馬公市鐵線里清水宮有〈清水祖師咒〉、安宅里周王廟有周、李、朱府王爺諸咒;「固定部分」則是各廟通行者,包含祖師爺咒、哪吒三太子咒、文衡聖帝(或作關聖帝君)咒、都天大元帥咒、龍虎玄壇將咒、北方黑殺將咒等,其咒文在不同宮廟的抄本中幾近一致(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34-38;另參《澎湖傳統音樂調查研究:小法儀式音樂》,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出版年約2004,作者待考)。這一雙層結構本身就是一項可觀察的制度事實:法壇的神譜隨村廟而分化,法壇的法脈認同卻由固定段承載。
對文本研究而言,這一雙層結構提供了一個相當實用的操作切入點。固定段既然在各廟之間高度一致,就等於為全縣抄本群提供了一組天然的對照文本:凡固定段出現的差異,都不能歸因於各廟神明不同,只能歸因於傳抄過程本身——或為聽寫之誤,或為後人改字,或為不同傳授系統的分歧。反之,可變段的差異多半只反映該廟的祀神結構,對釐清抄本親疏關係的價值有限。因此,若要在澎湖數十座法壇的寫本之間建立傳抄關係,較可行的做法是先以固定段編製異文對照表,再以可變段作為判別歸屬宮廟的輔助標記。
不過此一操作有其明確界限,必須同時說明。其一,文字一致未必等同單一來源:法師長之間素有互相傳法、外聘傳授之例,村內小法失傳而延請他廟法師長開館者亦不少見(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莊凱証,〈澎湖小法當前之傳承初探〉,《文化資產保存學刊》第59期,2022,頁37-58),文本的趨同因而可能是後來的橫向借抄,而非縱向的共同祖本。其二,抄本上的紀年只能給出該本的下限,並不等於該咒文進入澎湖的時間。其三,由文本親疏推得的關係屬「文本群」層次,欲進一步推論法脈源流,仍須與寫本紀年、人事口碑及廟制證據互相參照,各類證據的性質與強度不同,不宜逕行合併。
還須指出的是,這項工作至今並未有人系統地做過。既有研究對咒文的引用多為單首、單廟的舉例,用以說明某一儀節或某一祖師形象;跨廟的逐字比對僅零星見於訛音現象的舉證。這意味著「以固定段為軸建立異文譜系」目前仍是一個可行但未被執行的研究設計,而非已有的研究成果。
(三)按音記錄與訛音:字異音同現象及其校讀難題
澎湖咒簿最引人注目的文本特徵,是大量的音同字異。以〈普庵祖師咒〉為例,同一句在不同宮廟的抄本中可作「不需疑」或「不思議」、「萬億」或「萬益」、「圓光靈法」或「員光寧法」、「不問風雨」或「不問風隅」或「不問風霧」(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34-35)。其他如他處作「八蠻」「五狄」者,某些咒簿逕作「八萬軍」「五澤」(同前,相關註文)。這些差異不是抄手草率所致的偶發筆誤,而是一種系統性的書寫方式的產物:抄寫者所記錄的是耳中所聞之音,漢字在此扮演的是標音符號,字義是否可解並非首要。
派名本身也在同一機制下浮動。同一派別在文獻與抄本中或作「呂山」、或作「閭山」,祖師稱「呂山法主」或「閭山祖師」;另一派則有「普庵」「普菴」「普唵」「普安」諸寫法。吳永猛徑以「普唵派」「閭山派」名之,並以「魯魚亥豕」形容此類現象(吳永猛,〈澎湖宮廟小法的普唵祖師之探源〉,《東方宗教研究》第4期,1994,頁165-182);蕭啟村則因訛音問題,在論文中統一作「呂山」「普庵」(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凡例及頁23)。同一組音在不同研究者筆下獲得不同的漢字定型,說明訛音問題不僅存在於法師的抄本裡,也一路延伸到現代學術著錄之中。
校讀的難處正在於此。若逕以「有義者為正、無義者為訛」的原則校改,表面上可以復原出一個文從字順的文本,實際上卻取消了咒文最重要的一項證據:異文的分布本身。以「不需疑/不思議」一組為例,「不思議」為佛教慣用語,「不需疑」則於文義可通而語彙較俗,就訛變方向的一般傾向而言,由熟語滑向俗寫的可能性較高;但這只是傾向性的推測,並不足以斷定每一組異文的先後,也不宜由此推定咒文原本必為佛教語彙。較穩妥的做法,是保留各本原字、逐條登錄異文,並將可能的訛變方向標為待考,而非製作一個經過整平的「定本」。
訛音的制度成因,可以在教學實況中找到直接解釋。開館科儀中有「點咒語簿」一節,由法師長持硃筆將咒文逐句點過,這是文本授受的正式起點(甘村吉、陳定國,前引書,2014)。其後的日常教學則以背誦為主:據吳永猛的記述,法師長半天授一頁咒語,學徒中午須背得出來才能回家吃飯(吳永猛,《澎湖宮廟小法的功能》,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96,頁11)。學習的合格標準是「能唸得出」而非「能讀得懂」,抄本在多數場合是備忘與憑證,真正的載體是記憶與聲音。以六歲至十餘歲的學童為主要對象、且長期在課餘進行的訓練形態,更強化了這一取向。訛音因而不是傳承失真的例外,而是這套傳承機制正常運作下的常態產物。
(四)曲調不記譜:撩拍術語、法器兼樂器與依乩童狀態轉調的即時性
與咒文有簿相對的,是曲調從不落於文字。法師口中可見的音樂術語,主要是【慢三撩】【拖三撩】【緊三撩】一類的撩拍稱謂,實際運用時多以循環反覆的方式配唱多首咒文(《澎湖傳統音樂調查研究:小法儀式音樂》,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出版年約2004,作者待考)。教學程序則是咒文先行、曲調在後:據吳永猛所記,咒語背熟之後才配奉旨、鼓、鑼教唱調,且每首神咒須能分唱低、中、高三種調,亦即慢、快、速三種拍子(吳永猛,前引書,1996,頁11)。這意味著同一首咒文在法師的能力清單上並非一個項目,而是一組可依場合切換的變體。
伴奏所用者兼具法器與樂器的雙重身分:大鼓、金(大鑼)、奉旨(一面刻天罡、一面刻地煞的拍板)、繞境與安營頭時代替大鼓的角鼓,以及淨鞭。大型科儀另有外請樂隊,造橋過限屬「文曲」,多用文四樣絃索的八音;操營、結界則配鑼鼓(同前書)。法器與樂器不分,使得音樂在小法儀式中始終不是獨立的表演層面,而是儀節動作的一部分——這也是部分宮廟持「無事不動金鼓」禁忌的背景,該禁忌同時構成田野採錄的實際障礙,蕭啟村因而在方法上採取雙機錄影,並於儀式前先行單獨錄製唱咒,以脫離現場噪音(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
現場演唱還帶有高度的即時性。唱調並非依固定譜式推進,而會依乩童上身的狀態隨時轉換:神明降臨的節點、乩童動作的強弱,都可能觸發速度與調高的改變(《澎湖傳統音樂調查研究:小法儀式音樂》,約2004)。就此而言,小法的音樂與其說是「演奏一套曲目」,不如說是對壇場狀態的即時應答。法師長教學時所傳的,被形容為整個曲調的輪廓,即所謂「肉譜」而非「骨譜」,曲調傳承完全依賴口傳耳聞(此說被前引《小法儀式音樂》一書引作「馬上雲1996:110-111」,原始書目待考)。
不記譜的直接後果之一,是曲名的大量佚失。多數法師並無「曲名」的概念,指稱時只說「慢的」「快調」,僅少數宮廟保留曲名(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34-35及相關註文)。研究者因而無法沿用法師自身的目錄,只能自田野錄音重建曲目,這使得音樂學研究在澎湖小法課題上必須先做一層額外的建構工作,而不同研究者所建之目也未必可以互相對應。
更值得注意的,是「咒文有簿、曲調無譜」這一雙軌形態所帶來的共同後果。咒文一側有文字為錨,即使訛音頻繁,篇目大體可以保存;曲調一側無錨可依,一旦某廟某代未及傳授,便難以復原。二者的不對稱,正好解釋了何以同一儀式在不同宮廟的儀節組合與曲調配置差異甚大,且愈是大型科儀差異愈多(前引《小法儀式音樂》,約2004)。訓練時程不足導致儀式簡化的觀察(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與當代人力不足導致職責由「請壇、犒軍、操營結界、造橋過限、濟世」收縮為「請壇、犒軍為主,操營造橋為輔」的記錄(莊凱証,前引文,2022,表3),實可視為同一機制在不同時代條件下的表現:無譜的部分先流失,繁複的部分先簡化。
(五)咒文與南管曲詞的重合:孰先孰後的待考難題
南管系咒文與南管曲詞的重合,是澎湖小法音樂研究中一個尚未定案的問題。〈弟子壇前〉〈請月姑〉〈直入花園〉〈園內花開〉等篇,既見於法師咒簿,也見於南管曲目;南管樂人張再隱的回憶更直接指出,操營結界、造橋過限須唱【尪姨歌】的「請月姑」,接【尪姨疊】的「直入花園」(王櫻芬,2001,頁214-216,轉引自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10;另參李國俊,2004,頁8)。門頭與曲牌名稱由南管一方提供,法師一方則因不記譜而無曲名,兩造的資料在形態上並不對稱——這使得比對只能自曲詞入手,而難以自曲調結構直接展開。
造橋過限的咒文本身也支持「與說唱、戲曲關係密切」的判斷。其敘事自種棉、紡紗、織布、買布一路唱到造橋、鎮橋、開路關、十二生宮、四季過限,中間夾有口白對答與插科打諢的段落(甘村吉、陳定國,前引書,2014)。此種鋪陳方式與純粹的召請、敕令文體差距甚遠,而更近於民間敘事歌的結構。〈鎮橋咒〉中「亦有銅錢做橋板,亦有白米做橋梁」一類句子,在地詮釋為施捨積德的隱喻(同前),其修辭亦屬敘事歌的路數。
孰先孰後,研究者明言尚待進一步考證,本文亦不宜代為裁斷。目前可以提出的較強線索,來自跨海的文本比對:余光弘團隊在廈門梧村社雷仙宮取得的咒簿,經與澎湖各宮廟咒簿比對,用字詞語雖有出入而咒語相似性甚高(余光弘、黃有興編,《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宗教志》,澎湖:澎湖縣政府,2005);然而蕭啟村檢視該本後補充指出,其中與造橋直接相關者僅〈五更雞啼〉一首,並無南管系咒文,因此南管曲調進入造橋儀式,較可能是在澎湖本地發生的現象(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156-157)。
這條推論的證據強度須如實標示。它建立在單一部外地咒簿與若干座宮廟的比對之上,樣本有限,且無法排除該本自身已經歷簡省的可能。較穩妥的表述是:現有證據較支持「南管系咒文為澎湖在地疊加」的推斷,但此推斷仍待更多閩南、粵東法師抄本的比對來檢驗。至於澎湖普唵派儀式音樂中南管曲調的具體運用方式,已有專門討論(馬上雲,〈澎湖法教普唵派儀式音樂裏的南管曲調及其運用〉,《關渡音樂學刊》,2011),惟其與「先後問題」之間仍隔著一層:確認「用了什麼」不等於確認「何時開始用、由誰帶入」。
(六)手印簿的醫療內容與抄本校讀研究的空白
村廟法壇世代相承的寫本,通稱「三簿」:咒語簿、符籙簿、手印簿(臺語稱「指簿」);部分法師長另備逐項開列祭典細節與供品的程序簿(或稱法度簿),如馬公市案山里北極殿蔡榮旺之例(甘村吉、陳定國,前引書,2014)。三簿之中,手印簿最少被系統研究,卻可能是內容最出乎預期的一種。澀谷裕子曾閱讀一部手抄手印簿,發現其內容多屬醫療事項,如「胎內逆子」「止血法」「取出喉中魚骨」等,並以日治時期澎湖醫療資源匱乏作為社會背景解釋——據其所引,明治三十八年(1905)全澎僅一家醫院、六名醫師(澀谷裕子,〈臺灣澎湖縣における宮廟の社會的機能について——湖西鄉南寮村の保寧宮を中心として〉,《史學》89卷4號,2021,頁41-74)。
手印簿的內容與法師「壇外法」的業務範圍高度呼應。2013年的全縣普查將壇外法列為重點項目,分為外科、雜病、清淨、土神、兒科、和合等十二類(余光弘、黃有興編,前引志書,2005;甘村吉、陳定國,前引書,2014)。以此觀之,手印簿與其說是一部祕傳法術的目錄,不如說是一份離島社會中「非醫療的醫療」處置清單。這一點對於理解法師在村落中的社會位置頗為關鍵:咒語簿承載的是壇場儀節,手印簿承載的則是日常求助——而後者恰是既有研究著墨最少之處。
手印的數量與形制亦無定本可言。案山北極殿以不鏽鋼絲製成一百零八式立體手印,陳列於該殿文物館;甘村吉則曾參考高雄市大港埔祖師廟《咒語符籙簿》所載一百四十五式手印加以分類圖示(甘村吉、陳定國,前引書,2014)。一百零八與一百四十五之差,並非何者為誤,而是提示手印系統在不同法壇、不同傳授系統之間各有取捨與增衍;坐禁期間逐日習符習印的養成方式——如望安鄉東安村中宮廟之例,小法坐禁期間每日畫一符、結一印,至出禁共學四十九符、四十九印(同前書)——也說明所習項目與禁期長短直接相關。
至今尚無任何一部澎湖法壇寫本有校注本或版本學研究,這是本課題最明顯的空白之一。載有教內法脈敘事的《妙法寶筏》,一九五八年由法師長林石頭重版、版本藏於文澳祖師廟,至今僅被零星引用(其全文轉錄見高怡萍,前引書,1998,頁96);呂國謙(1938-2018)《普唵壇法》手抄本影印本(2010)見於西文研究者的引用書目,亦未見專門研究(Aaron K. Reich, “Seven Strands of the Serpent's Tail: Creativity and Cultural Improvisation in the Making of a Ritual Whip in Contemporary Taiwan,” Asian Ethnology 83:2, 2024, pp. 199-230)。
造成此一空白的原因,部分屬於材料性質本身。寫本為各廟法壇所私有,涉及祕傳與忌諱,全本公開的意願不高;文本按音書寫、多無斷句,需要熟悉閩南語音讀者方能處理;符式與手印又難以線性轉錄,須配合圖版與示範影像才能保存其操作訊息。這些困難是實質的,但並非無解。以固定段為軸的異文對照表、以壇外法十二類為綱的手印簿內容編目、以及與地方醫療史對讀的社會史取徑,都是在不要求「公開全本」的前提下即可推進的工作。抄本研究一日不啟動,關於澎湖小法文本層次與時間層次的討論,就一日只能停留在田野口述與單點舉例之上。
六、兵馬與界線:從嚇營、操營到造橋過限的科事邏輯與五營境域
澎湖小法所承擔的科事名目繁多,若逐項羅列,容易流於儀節清單;若只取其中一二作個案,又難以看出各項科事之間的連動。本章嘗試以「兵馬秩序」作為貫串的線索,把小法的例行與非例行科事分為三個層次:其一為常態維持,指請壇、召營、放營與犒軍一類按日、按月反覆舉行的科事;其二為週期強化,指操營、結界與年度鎮符一類在神誕、出館或歲時節點上集中展演的科事;其三為個體轉化,指造橋過限一類以信眾個人的運限為處理對象的科事。須先說明,這一三分法是本文為便於分析所設的框架,屬現代研究的整理與推論,並非法師團內部自有的分類;田野材料所見,三者在同一天之內接續舉行的情形相當常見,界線並不截然。本章另一條線索是空間:五營兵馬不只存在於咒文與想像之中,也以營頭、竹符、符碑等物件落在聚落周邊,因此科事的反覆舉行,同時是聚落邊界的反覆畫定。以下先論兵馬的日常調度,次論週期性的邊界強化,再論造橋過限,最後回到營頭的物質配置與生死空間的區隔。至於普庵、閭山兩派在這些科事上的差異與合流,留待第七章處理。
(一)請壇、召營與放營:兵馬的日常調度與擲筊確認
小法日常最基本的兩項工作是請壇與犒軍。蕭啟村在二〇〇四年前後以問卷調查各宮廟小法的職能,回答「小法的工作」一欄者,幾乎不出請壇、犒軍、操營、結界的範圍,而「請壇」「犒軍」兩項,據其觀察,是廟中只要有小法便會舉行的科事(蕭啟村,《澎湖宮廟小法造橋儀式及操營儀式音樂研究》,臺北: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頁29-30)。同一研究並指出,請壇的主要用途是請神明降駕於乩童身上,透過乩童傳達旨意,處理村里公眾事務與信徒私事;另有一種「請神」,只請神明至壇前護法、協助法師完成隨後的法事,乩童並不參與(同前,頁50-51)。這一區分值得注意:它表示小法的召請對象至少有兩種落點,一是乩童的身體,一是壇前的空間,兩者在儀式功能上並不相同。
召營與放營則直接處理五營兵馬的位置。蕭啟村的描述是:法師在重要儀式之前,將五營軍馬自各營頭召至壇前護壇,稱「召營」或「調營」;反之,將軍馬自壇前派回各營頭、守護村里外圍,稱「放營」。兩者在科儀上相同,所用咒文也幾乎一致,差別只在方向(同前,頁45)。咒文以五方為序反覆唱誦,每唱一次召一營,東南西北中五營依次對應五色旗、五方軍名與軍馬數目(同前,頁45-46)。就文本結構而言,這是一種以替換字位完成的「套語」:骨架不變,只抽換方位、顏色與數字,使五營在聽覺上逐一被點名。咒文中「八萬」「五澤」一類寫法,他處咒簿或作「八蠻」「五狄」,蕭啟村據《爾雅》所記四海之名加以校讀(同前,頁46註27),這也是第五章所論按音記錄現象在召營咒上的一個例子。
召營的關鍵環節在於確認。蕭啟村記錄,犒軍之前須先召營,每唱完一營之咒,小法即擲筊判斷該營軍馬是否已到壇前;得聖筊表示已到,否則須另唱〈紅旗炎炎咒〉催促(同前,頁47)。擲筊在此承擔的是「回報」的功能:兵馬看不見,但其到位與否必須有可觀察的結果,否則科事無法往下推進。從這一點看,小法的兵馬調度並非單向的號令,而是一個「召請—確認—再召請」的循環。這一循環使儀式的節奏不完全由法師掌握,也使整個過程在旁觀的村民眼中具有可驗證的形貌。
值得一提的是,放營並非各廟通行的固定節次。鐵線里清水宮在犒賞之後不另行放營,據該廟法師解釋,各營軍馬領賞後即自行回營(同前,頁48註29)。這一地方差異提示:研究者所整理出的「召營—犒賞—放營」完整序列,是一個比較後的理想型,各廟實際上會依自身的解釋增減節次。以單一宮廟的流程推論全縣通則,須格外小心。
(二)犒軍:嚇營立軍紀、供品配置與文犒、武犒之別
五營兵馬既然被視為常駐聚落外圍的武力,其酬勞便需要定期支付。犒軍(又稱犒賞、賞兵)即是召請五營軍馬前來、加以祭拜犒賞的科事,通常在每月初一、十五的傍晚舉行,村民也會自備飯菜一同前來(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47)。澀谷裕子整理湖西鄉南寮村保寧宮的年度行事表時,同樣把「每月一日、十五日犒軍儀禮,慰勞五營神兵」列為常規項目(澀谷裕子,〈臺灣澎湖縣における宮廟の社會的機能について——湖西鄉南寮村の保寧宮を中心として〉,《史學》89卷4號,2021,頁41-74)。兩份相隔十餘年、分別由音樂學與社會史研究者完成的田野記錄在這一點上相合,可以視為較穩定的事實層。
犒軍的時間據甘村吉、陳定國整理的耆老口述,日治以前在上午,戰後為配合小法上學改至黃昏(甘村吉、陳定國,《澎湖宮廟小法與祭祀科儀》,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14,頁碼待考)。此說屬口述回憶,目前未見其他文獻佐證,宜列為傳統說法;但它若成立,則說明犒軍的時辰並非出於教義規定,而是隨小法作為學童的生活節奏而調整,這與第八章所論當代小法人力結構的變化,構成同一機制在不同時代的表現。
犒軍的核心有兩段:先立軍紀,後行犒賞。蕭啟村所記清水宮之例,五營軍馬到齊之後,由領令小法在壇前大聲唸「喝令」咒文,吩咐軍馬不得驚動民間家畜,咒文中有「來不許打動牛羊,去不准打動牛犬、雞鵝鴨」之語,唸畢才開始唱〈犒賞咒〉(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48)。甘村吉、陳定國的整理則把這一節稱為「嚇營」(或作喝營、轄營),並記有以奉旨拍桌的動作(甘村吉、陳定國,2014,頁碼待考)。兩者所指應為同一環節,名稱則因廟、因記錄者而異。此節的語義相當清楚:兵馬是受酬的武力,也是潛在的擾民者,犒賞之前先以神明之令約束其行止,犒賞才具有正當性。這一「先約束、後酬賞」的順序,與其說是宗教教義,不如說是把地方社會對軍隊的經驗投射於神兵之上;後一判斷屬本文推論,但與高怡萍以犒軍為題、把法師與儀式定位為村廟與聚落之間中介者的分析取向相符(高怡萍,《澎湖群島的聚落、村廟與犒軍儀式》,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98)。
犒賞的順序亦有可觀之處。清水宮先賞中營,再依東、南、西、北營,其後及於參隨列位、神明部下、本壇法器與本壇官將;五營賞畢之後,唱咒速度轉快(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48-49)。〈犒賞咒〉中「千軍共一盞,萬將共一杯」一類語句,以極少的供品對應極大的軍數,是以象徵的比例完成犒賞的修辭。供品配置方面,甘村吉、陳定國的普查記有官將頭與虎爺的分設、熟牲禮與生牲禮之別,以及洗米水與牧草飼馬的安排,長凳上所置碗數各廟不一(甘村吉、陳定國,2014,頁碼待考)。這些細節顯示犒軍的對象並非單一,而是分層供養的一套「軍營」想像;碗數等統計只見於轉引,待回查原書。
澎南地區另有「文犒」「武犒」之分:前者為例行,由小法執事;後者屬大典,請主公降乩,並有見血的節次(甘村吉、陳定國,2014,頁碼待考)。此一區分與下文結界的「結文界/結武界」在結構上平行,提示澎湖小法的科事普遍存在一條以「是否見血」區分強度的軸線。這條軸線的地域分布與歷史來由,現有材料不足以判斷,宜標為待考。
(三)操營、結界與年度鎮符:週期性的邊界強化
若說召營與犒軍維持的是兵馬的日常狀態,操營與結界則是在特定時點上把兵馬集中「演示」出來。蕭啟村指出,操營通常在大型慶典或特殊日子展演,最常見的時機是新一批小法學成出館或坐禁出禁之時,用以展現學習成果;舉行當天,操營多在上午七、八點開始,歷時約一個半至兩個小時,其後接結界,下午再行造橋(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88、90)。換言之,操營、結界、造橋在實務上常是同一天的三個段落,本文將其分入不同層次,是就其處理對象而言,而非就其舉行時間而言。
操營的形式帶有明顯的戲劇性。一般由六位小法分飾中營元帥、領令與東南西北四營將軍,有角色、口白與劇情推進;後半段則是帶隊行陣、變換陣型(同前,頁89-90)。小法的裝束與令旗依五營配色,頭鍪與營旗上繪有各營圖騰,背心後書該營元帥之姓,蕭啟村認為這些物件共同「架構出一個清晰而有系統的五營概念」(同前,頁93-94)。部分宮廟另有「八卦操」「文操」之名,但法師言談中多只稱「操營」,蕭啟村據此判斷此類形式名稱「仍是一個靈活的,或說尚未統一的概念」(同前,頁89-90)。又如山水里北極殿操營時,有虎爺附身乩童下場「測試」小法陣形的節次(同前,頁91)。這些差異說明,操營並非一套全縣統一的標準劇本,而是在共同骨架上由各廟自行填充的展演。
結界在澎湖又稱「格界」,通常緊接操營之後舉行,其意涵更著重於斬除邪魔、保境內安寧;上場小法所持為刀、淨鞭、刺球等法器,而非令旗(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55)。結界有「結武界」「結文界」之分:武界須見血,一般被認為法力較大;文界則無此節(同前)。澀谷裕子在南寮村亦記錄了結界時小法流血的習俗,並記當地司儀的解釋:此一習俗是希望孩童成為能在嚴苛環境中守護村落與家人的勇敢之人,是開拓祖先的教訓(澀谷裕子,前引文,2021)。此一解釋屬地方人士的自我說明,可視為傳統說法;它把身體的痛苦理解為對邊界的承擔,恰好把「見血」與「守界」連結起來。另據蕭啟村的註記,早期小法結武界時會把官將針實際插入手臂,今已有宮廟改為僅以紅布綁於臂上,亦有宮廟不插也不綁(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55註32)。見血強度的遞減,是觀察當代變遷的一個具體指標。
從空間分析的角度,操營與結界的意義在於「縮影」。蕭啟村據法場配置指出:內壇供宮廟主神,外壇供五營軍馬與三十六官將首,內外壇之間即為法場,因此整個展演空間可以視為宮廟與聚落外圍五營頭關係的濃縮,「有如村落的縮小版」(同前,頁176)。這一論點承接林會承以祭祀圈與宮廟重構聚落單元的研究取向——林會承把營頭所構成的虛擬空間與實質社區領域疊合,並從聚落空間的角度重新詮釋犒軍、操營、結界與遶境(林會承,〈澎湖的聚落單元:兼論清代澎湖的地方自治〉,《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81期,1996,頁53-132;其取向之評述另見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8)。依此理解,操營中小法奔赴各方位「插角」、繞行駐營的動作(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99),是在廟埕上把聚落的四至重演一次;觀看的村民在同一時間看到的,是自身所居之地的邊界被兵馬重新佔領。
與法場中的縮影相對,鎮符是在實地上更新邊界。澀谷裕子所錄保寧宮行事,早春有遶境與鎮符,巡遊村落,在五營置放竹符;入冬再行鎮符,收回五營竹符(澀谷裕子,前引文,2021)。這一「春置冬收」的節律,把營頭的效力理解為有期限的,需要逐年更新。另有鎮符路線即聚落領域界線之說,出自曾光棣的五營空間研究(曾光棣,《澎湖的五營——以空間角度來看》,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其後由澎湖縣立文化中心出版;論文與專書年份各家著錄不一,待考)。若此說成立,則每年一次的鎮符遶境,不只是宗教行事,也是一次以身體行走完成的土地界址確認。操營結界在廟埕上「演」邊界,鎮符在村界上「走」邊界,兩者一虛一實,構成週期強化的兩個面向。
(四)造橋過限與割鬮:個體生命關限的處理及其咒文敘事
前三節的科事,處理的是聚落整體與兵馬之間的關係;造橋過限則把焦點轉到個人。蕭啟村指出,造橋在澎湖又稱「造橋過限」,臺灣本島多稱「過平安橋」「過七星橋」,其用意在建造一座平安橋,使信眾藉通過此橋免去災厄(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69)。舉行時機有三:小法學成出館、主神聖誕與上元節;但亦可依神明旨意權宜舉行,也有出館而因法師長認為小法練得不夠好、不舉行造橋的情形(同前,頁69-71)。造橋需由孩童組成的小法隊伍展演,這一觀念使小法人數不足或學習不佳的宮廟難以舉行,部分村里因此已不再舉行(同前,頁69-70)。這一點把造橋的存續直接繫於小法養成制度,與第四章、第八章的討論相互呼應。
造橋的咒文敘事是其最具特色之處。蕭啟村歸納鐵線里清水宮所用二十餘首咒文,得出「請神—造橋—過限—收橋」四大段落(同前,頁159-160)。造橋段的咒文並非直接宣告橋已造成,而是從種棉、巡棉、採棉、紡紗、織布唱起,經買布、賣布的對話,再以布造橋(同前,頁4註3、頁159)。〈五更雞啼〉敘觀音與娘媽以弓鞋、金針造橋,〈五聲龍鞭〉則請五營軍馬前來造橋樑(同前,頁159)。橋造成之後,小法以問答帶出「有橋便有路」,接唱〈開大路咒〉,再過太歲關、白虎關與陰陽橋;〈陰陽橋〉咒末有「陽間造橋過官客,陰府造橋過限厄,有限有厄橋上過,無限無厄保平安」之句(同前,頁83;同書頁69所引作「陽間造橋過關客」,屬轉錄異文)。其後排「十二生宮」,以十二生肖逐一過橋,示意各生肖、男女老少均得庇佑,末以法師在橋尾為民眾衣上蓋印、發平安符作結(同前,頁84-85)。
這一敘事結構有兩點值得分析。其一是「物的生成史」:造橋咒文花費相當篇幅講述布如何從棉花變成布匹,再如何經買賣進入儀式,彷彿要先證明這座橋的材料來歷清白,才能讓它承載人的運限。本文推測,這種從原料唱起的鋪陳,一方面使儀式具有可觀賞的敘事長度,另一方面把造橋描述為一項集體勞動的成果;此屬推論,尚待與閩南同類咒文比對。咒文中與銅錢、白米相關的語句,清水宮本見於〈五聲龍鞭〉,作「已有銅錢造橋板,亦有白米造橋樑」(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75);甘村吉、陳定國的整理則繫於〈鎮橋咒〉,文字略異,並記在地詮釋視之為施捨積德的隱喻(甘村吉、陳定國,2014,頁碼待考)。咒名與字句的差異,正是各廟咒簿各自傳抄的結果,引用時宜註明所據廟本。
其二是「莊諧並置」。蕭啟村以范根納普(Arnold van Gennep)的通過儀式三階段與特納(Victor Turner)的「結構—反結構」概念分析造橋:請神為分離,造橋與過限為中介,收橋為統合;中介階段中有角色、對話與種種非現實的「神話」情節(同前,頁160-162)。他也指出,《續修澎湖縣志》已有「過橋即是一種通過儀式」的說明(同前,頁160,引余光弘、黃有興編,《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澎湖:澎湖縣政府,2005)。排十二生宮時,小法以諧音回答「人相煮(鼠)」「人相柔(牛)」一類,最後還有「十三生宮人相貓」的打趣對白(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84-85)。依此框架,這些插科打諢不必視為對儀式效力的削弱,而可理解為中介階段的特徵:日常秩序暫時被翻轉,太歲、白虎等抽象運限被具象化為可以走過的關隘,人再經由一座實體的橋回到秩序之中。蕭啟村另外注意到,天后宮儀軌本上仍有「請婆」一段,暗示早期造橋帶有求子意涵,但多數宮廟今已少唱,儀式功能因而由「求子、保平安」收縮為「保平安」(同前,頁160註70)。這是咒簿文字與實際展演之間出現落差的具體例子。
割鬮一節,據轉引材料,是在造橋過限中以七星寶劍斬斷繫於替身的紅線(甘村吉、陳定國,2014,頁碼待考)。本文可直接核對的田野記錄中,蕭啟村對清水宮流程的描述未見此節,因此它應屬部分宮廟的附加節次,而非造橋的必要組成;其分布範圍待考。就功能而言,割鬮以「斷」的動作處理個人與其災厄替身之間的連結,與過橋以「通過」處理運限,形成兩種不同的象徵邏輯並置於同一場儀式之內。
造橋的收束方式同樣值得留意。收橋後,橋頂觀音、橋頭將軍、橋尾土地公與畫有符的青布等物,經祭拜後帶至村里外火化,象徵神明將厄運帶走(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85)。個人的災厄最終被運送到聚落邊界之外處理,這使造橋過限雖以個人為對象,仍回到以五營所界定的「內/外」空間框架之中。個體轉化與聚落邊界在此交會。
(五)內營與外營:踏地擇位、竹符與符碑、辟邪塔的物質配置
五營一詞在澎湖語境中有多重所指。蕭啟村指出,在現實面上,五營指座落於村落四周、代表神明所率天兵天將及其駐紮地點的建物;另一方面,又指駐紮於村里四周、保衛村里的神兵神將本身(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88)。一個詞同時指涉可見的構造物與不可見的兵馬,正是營頭能把信仰轉化為空間的關鍵。澎湖一般以張、蕭、劉、連、李為五營主帥,中營由哪吒統領並為五營最高統帥,其餘四營將軍多只知其姓而稱「張公」「蕭公」等(同前,頁88-89)。
營頭的空間配置分內營與外營:內營駐於宮廟、祠堂或民宅內外,外營分布聚落外圍。據近人轉述曾光棣的空間研究,外營位置由宮廟主神擇定,稱「踏地」:由小法請壇、乩童起乩指方、法師轉譯,神轎隨行,至神明屬意之處加以潔淨定位;外營常設於通往聚落的主要道路旁、路口、坡下、海邊與墳區外圍,大致以宮廟為中心分布;營頭位置一旦改變,鎮符路線與聚落領域也隨之改變(曾光棣,前引論文,年份待考)。此說把營頭描述為邊界的「錨點」,本文所見的一手材料尚未能逐項核對,宜作為現代研究的觀察引用,而非全縣通則。
營頭的物件形態亦有層次。竹符是最常見者,其形制與敕造程序本文不予詳述;另有以玄武岩製成、由法師長書寫後交石店打製的符碑,以及五方旗等構件(甘村吉、陳定國,2014,頁碼待考)。竹符需逐年更換,符碑則相對長存,兩者分別對應「週期更新」與「長期固定」兩種時間感:前者使邊界保持在儀式的反覆之中,後者使邊界沉澱為地景。另有成功村外營設人首鎗身「五營首」之記載,原始出處待回查。
辟邪塔可視為營頭邏輯向更大尺度的延伸。黃有興、甘村吉《澎湖的辟邪祈福塔:西瀛尋塔記》(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99)逐塔記錄安塔科儀與主持法師長的姓名、派別,書中所記全縣塔數約四十餘座,宜註明係該書調查時點之數。辟邪塔的安置同樣由法師長主持,這表示小法系統的空間實踐並不止於五營一種形式,而是擴及聚落中被視為需要鎮壓或補強的地點。此書把儀式、實物與執事者並列記錄,便於交叉核對。
營頭讓看不見的兵馬在地景中留下可被指認的痕跡:村民未必熟悉咒文,卻能指出營頭所在。營頭因而是信仰與日常空間之間的交界物,也是研究者把儀式轉寫為地圖的主要依據。
(六)生者與死者的空間:買路錢的地方差異與望安「外營/內管」雙層結構
五營所畫出的界線,不只區分聚落內外,也區分生者與死者。據近人轉引的田野材料,遺體出社安葬、經過外營界線時,主事者須在最近的營頭前放置一疊金紙,稱「送買路錢」,或在營頭構件上綁紅布;死於社外者,遺體不得入社(曾光棣,前引論文;甘村吉、陳定國,2014,頁碼均待考)。這一習俗的邏輯可以這樣理解:營頭兵馬的職責是阻擋外來的邪祟,而死者在出社的那一刻,身分由社內成員轉為需要被放行的對象,因此需要以買路錢向兵馬「通關」。此屬本文據轉引材料所作的推論。
然而同一材料也記錄了反例:部分聚落的法師認為營頭兵馬認識社內所有居民,因此不必給買路錢(同前)。前一種做法把兵馬理解為依規則執勤、不辨親疏的守衛;後一種則把兵馬理解為與聚落長期共處、認得居民的地方武力。兩種理解都在同一套五營架構之內,差別在於兵馬與居民之間被想像為何種關係。這也提醒研究者,五營信仰並非一套固定的教義,而是各聚落依自身經驗不斷詮釋的空間語言。
聚落層級的複雜案例,可見望安鄉東安、西安村。據近人轉述的田野材料,該地含網垵口、山寮、後寮、西埔四個集居單位,共有仙史宮、中宮廟、後寮宮(吳府宮)、天后宮四座宮廟,各有收取丁口錢的對象;營頭因而分為兩層:四廟聯合設置、涵蓋整個聚落者稱「外營」,仙史宮自設、只涵蓋本廟祭祀範圍者稱「內管」。一九九五年仙史宮落成擲竹符時,先依序遊內社,再逆時針依方位遊外社擲符(原始出處待考)。此例說明,當一個聚落內部存在多個祭祀單位時,五營不必只有一圈,而可以層層套疊;每一層營頭對應一個收費與祭祀的社群單位。另有以馬公市風櫃里溫王殿與甲頭廟之消長,說明部署營頭之權歸屬宮廟一級者,其論援用林美容的祭祀圈概念,細節待回查原文。
望安的雙層結構與買路錢的地方差異,合而觀之,可以修正一種常見的簡化印象,即「一村一廟一圈五營」。實際材料顯示,營頭所畫的邊界至少有三種變數:第一,邊界的層數,隨聚落內祭祀單位的多寡而異;第二,邊界對死者的通行規則,隨地方對兵馬性格的理解而異;第三,邊界的位置,隨神意擇地與營頭遷移而變動。澀谷裕子以南寮村為例,把宮廟的祭祀活動與丁口錢、甲頭輪值等自治結構並置討論(澀谷裕子,前引文,2021),可以為這三種變數提供社會組織層面的解釋:營頭畫在哪裡、畫幾層,與誰出錢、誰輪值、誰屬於同一祭祀社群密切相關。
綜合而言,澎湖小法的科事可以理解為一套以兵馬為媒介、反覆生產空間秩序的實踐:召營、犒軍使兵馬在場並受約束;操營、結界與鎮符週期性地重演並更新邊界;造橋過限把個人運限帶入此一秩序,再把災厄送出界外;營頭與符碑使邊界落於地景,買路錢與內外營的差異則顯示邊界的意義由地方社群自行詮釋。上述三層次與「邊界生產」的解釋屬現代研究的分析框架,其中不少細節目前只見於轉引、出處待考;本章以蕭啟村、澀谷裕子等可直接核對的田野記錄為主軸,其餘材料作為待驗證的補充。
七、祖師、法脈與跨海源流:教內敘事、指認之爭與傳入年代的三種推論
討論澎湖小法的源流,常見的困難不在材料太少,而在不同性質的材料被放進同一句話裡:一部咒簿所載的祖師傳記、一位宋代禪僧的傳記史料、一塊廟宇重修碑、一次廈門田野的耆老口述,往往被串成一條「自某地、某時、某人傳入」的直線。本章反其道而行:先依證據性質把各類說法拆開,標定為文獻記載、傳統說法或現代研究推論,再看各自能支撐多遠的命題。依序處理的是教內法脈故事、祖師的歷史指認、派名書寫與兩派差異、「三壇」與大符判準、傳入年代,以及跨海比對。
(一)《妙法寶筏》摩尼—閭山—普唵故事:作為教內敘事的價值與界限
澎湖法壇內部流傳的祖師故事,今日可見的主要載體是咒簿《妙法寶筏》。吳永猛文末附錄的轉錄,註明其底本為「民國戊戌年陽月,澎湖馬公鎮文澳林石頭重校出版《妙法寶筏》」,即一九五八年的重校本;同文並記承此傳說者另有「馬公鎮東衛天后宮呂國千翻版《妙法寶筏》,壬子年桂月出版」,以及大案山里北極殿一系編、壬申年(1992)鄭聰德手抄的《三壇咒簿》(吳永猛,〈澎湖宮廟小法的普唵祖師之探源〉,《東方宗教研究》第4期,1994,頁165-182,附錄)。澀谷裕子則記一九五八年林石頭重版本今藏文澳祖師廟,並指出其全文另見高怡萍書中轉錄(澀谷裕子,〈臺灣澎湖縣における宮廟の社會的機能について——湖西鄉南寮村の保寧宮を中心として〉,《史學》89卷4號,2021,頁41-74;高怡萍,《澎湖群島的聚落、村廟與犒軍儀式》,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98,頁96)。現存可指認者因此都是二十世紀中葉以後的重校、翻版與手抄本,其底本面貌與年代無從得知。
故事梗概依吳文轉錄如下:漢代有江姓孤兒,傭於蒲田縣城富商,為主收帳途中遭劫,手足俱斷;太上老君以丹藥救之,攜上崑崙授教三載,臨別賜「三壇龍畫」及五雷、柴胡、蛇索三寶。此人下山行乞,途經呂山茶園,受呂山款待食宿三年,遂將三寶與法傳予呂山;呂山之妻李繡娥旁聽通曉,暗傳於家奴普唵(名風),事發後普唵被逐,二人「各自成一教門傳法授生徒」,故稱呂山大教主、普唵大教主,「其源頭實是唱呢大流師所傳來者也」。值得注意的是版本異文:吳文電子本中主人公作「江唱呢」,死後「歸西天為唱呢佛」,賜物作「三壇龍畫」「蛇索」,呂山之妻作「李繡娥」;澀谷的日文摘述則作「江摩尼」、「三壇龍書」、「青蛇鞭」、妻名「秀娥」。「唱呢」一字或為原刊字形的誤識,或為轉錄時的別寫,待核紙本;至於「龍畫/龍書」「蛇索/青蛇鞭」之別,可能出自兩人所據底本不同(吳文所據為林石頭重校本,澀谷所據當即同一藏本或高怡萍的轉錄,二者是否同源,待考)。同一故事在兩位研究者的轉述間已有出入,可見此類寫本若不經校讀,連故事內容都難以定於一是。
作為教內敘事,這個故事的價值相當清楚。其一,它把澎湖並行的兩派收攝為同源:兩派教主都是同一位祖師的再傳,差別只在正傳與旁傳。其二,它把法脈的終極授權上掛於太上老君,使一套以村廟為基地的法術取得道教教祖的背書。其三,三寶的名目與法壇實際使用的法器、聲響之間有可辨的對應,例如蛇索一項,與今日澎湖法師所持、鞭柄雕作蛇頭的淨鞭(俗稱法索)形象相合(淨鞭形制見 Aaron K. Reich, “Seven Strands of the Serpent’s Tail,” Asian Ethnology 83:2, 2024, pp. 199-230)。這一對應屬現代研究推論:故事可能是在法器已經定型之後,回頭為其提供來歷的「物之起源敘事」。其四,敘事內部的層級安排耐人尋味:閭山為受法正主,普唵是經由主母私傳的家奴,故事對普唵一系顯然帶有貶抑色彩;然而據一九九七年的調查,全縣設有法壇的宮廟中普庵派遠多於呂山派(見下文第三節引表),而此故事又恰恰以普唵派為主流的文澳祖師廟重校本流傳。一個對本派不甚有利的起源故事何以在本派內部傳抄,現有材料尚無法回答。
故事的界限同樣明確。吳永猛自註「此一傳說的出處從何而來,故無從查考」;澀谷亦言未能找到其他可資驗證真偽的文獻。至於主人公與摩尼教的關聯,澀谷僅指出泉州晉江一帶至今仍有摩尼信仰,二者是否相關「值得留意」,並未主張同一。就證據而言,目前能說的只有「名稱音近」:故事中的祖師由太上老君授法、傳法於閭山,其敘事框架是道法式的,與摩尼教的教義體系並無可對接之處;把「摩呢/嘛呢/嚤呢」逕讀為摩尼教,屬時代與教派的錯置,宜寫「名稱音近,關聯待考」。因此,《妙法寶筏》的故事可作為「法壇如何理解自身來歷」的一手材料,卻不宜作為「法派何時何地起源」的史料。
(二)普唵祖師的三層區分:歷史僧人、神格化神明與法派祖師不宜等同
關於普唵派所奉祖師的身分,澎湖研究中影響較大的是吳永猛的論證。他主張普唵派祖師「應是普庵禪師」,即宋代臨濟法系的普庵印肅,論據分三路:佛教史傳中的普庵生平、金門與臺南現存普庵祖師造像與傳說,以及澎湖普唵教主的神咒、符令與指法(吳永猛,前引文,1994)。依其所整理的僧傳資料,普庵生於北宋政和五年(1115),卒於南宋乾道五年(1169),生前以「符頌藥水,驗世非一」著稱;元大德四年(1300)重謚,明永樂十八年(1420)加封長串菩薩號,永樂二十一年又有御製實錄序(同前,據《續藏經》所收語錄與實錄序)。在澎湖方面,吳文舉普唵教主神位的嵌首對聯「普用法繩為寶筏/唵施符水救蒼生」與〈普唵咒〉「惟願古佛降臨來」句,作為佛教淵源的證據。
這三路證據各自可以證明的東西並不相同。僧傳可以證明歷史上確有一位以靈驗、符水聞名的禪僧,且元明兩代朝廷對其累加封號;金門與臺南的造像可以證明普庵信仰在閩南與臺灣有所流布,但吳文自己也說金門普庵信仰「起源史料未見於文字」,且各處造像有光頭僧形、戴佛冠、結三山印等不同形制,屬於信仰傳播中不斷再造的形象;澎湖的咒文與對聯則可以證明法壇文本中保有佛教語彙。三者合起來,足以支撐「澎湖普唵派的祖師信仰與宋代普庵禪師信仰有淵源關係」,卻不足以證明「澎湖法壇所奉的教主即是那位禪僧」。
更具說服力的反證,反而來自法壇內部。前節所引《妙法寶筏》中的普唵,是呂山家中名為「風」的奴僕,經由主母私傳習法,與出家、參學、開悟的禪僧形象並無交集;神位用紅紙書寫而不塑像(吳永猛,前引文,1994),亦與金門、臺南的僧形造像傳統不同。易言之,至少存在三個彼此不能互相代替的層次:作為歷史人物的宋代禪僧普庵印肅;經元明封號與江南、福建一帶靈驗崇拜所塑成的神明普庵;以及法教體系中與閭山並列、作為法術授權源頭的「普唵大教主」。王見川將普庵置於「從僧侶到神明」的長時段轉化中處理(王見川,《從僧侶到神明:定光古佛、法主公、普庵之研究》,桃園:圓光佛學研究所,2007),提供的正是分辨前兩層的工具;第三層則須從法教內部的授權邏輯理解。
同理,吳文所稱「臨濟法系第十三代」一類世次屬轉述,本文不作定論;永樂年間的加封不宜回推為宋代已有的法派結構,今日先請教主、再經教主請神的二重召請程序(澀谷裕子,前引文,2021),亦不宜直接視為宋元佛教儀節的延續。
閭山一方的指認問題結構相同,而材料更少。劉枝萬列舉臺灣法教諸派時,以許真君為閭山教教祖、以普唵佛為普唵教教祖(澀谷裕子,前引文,2021,引劉枝萬,《臺灣の法教——閭山教科儀本と符式簿の解讀》,東京:風響社,出版年一作2018、一作2019,待考);在澎湖的研究表述中,呂山派祖師則多稱「呂山法主」(蕭啟村,《澎湖宮廟小法造橋儀式及操營儀式音樂研究》,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頁23);而在《妙法寶筏》裡,呂山是一位接納行乞者的茶園主人。將閭山教主比定為許遜的說法,在甘村吉、陳定國的普查彙編中受到陳定國的質疑,其理由大致是許遜屬淨明系統、普庵出自禪門,二人時代懸隔,而澎湖兩派科儀又無明顯差異,難以各自對接一位歷史上的高道高僧(甘村吉、陳定國,《澎湖宮廟小法與祭祀科儀》,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14,頁次待考)。此一質疑的要點不在否定淵源,而在指出法派所奉祖師與歷史人物之間需要中介證據。
(三)「呂山/閭山」的書寫問題、兩派實際差異與「閭山咒、普庵調」的合流
派名的漢字寫法本身就是一個需要處理的材料問題。同一派別在文獻與抄本中或作「呂山」、或作「閭山」;另一派則有「普庵」「普菴」「普唵」「普安」諸寫法。吳永猛指出「菴」字不同而形異音同,所指為同一人,並以「魯魚亥豕」形容民間傳抄中的訛變(吳永猛,前引文,1994);蕭啟村則在論文中統一作「呂山」「普庵」(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23)。這些寫法的並存,應放在前一章所論「按音記錄」的機制中理解:抄寫者記的是耳中之音,漢字承擔的是標音功能。由此可以提出一個推論:「呂山」的寫法把一個山名讀成了「呂」姓人名,而《妙法寶筏》中「呂山」作為人物出場、有妻有僕、有茶園,或許正是在此一書寫基礎上展開的擬人化敘事。此屬推論,有待更早寫本檢驗。
兩派的實際差異,各方說法並不一致。蕭啟村的整理是:兩派除部分咒語、符籙與步罡稍有不同外,法事科儀十分相近,且彼此互相交流影響(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23);澀谷引《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亦謂就各廟所傳咒語與儀禮內容看,兩派法術並無大的差異(澀谷裕子,前引文,2021,引余光弘、黃有興編,《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澎湖:澎湖縣政府,2005,頁35)。田野中法師長對兩派區別的陳述互有出入,較常被提及者是唱腔快慢與操營結界陣式的不同,屬傳統說法層次,尚無系統的比較研究加以檢證。
比「差異何在」更值得注意的是「派別如何變動」。蕭啟村指出,當原法師長去世、或廟中小法失傳而從他廟另聘法師長傳法時,該廟的派別可能隨之改變;他在二〇〇四年的問卷中已見「普庵呂山」並答的情形,湖西鄉白坑村玉聖殿、城北村北極殿、龍門村安良廟、林投村鳳凰殿屬之,而七美鄉在一九九七年與二〇〇四年兩次調查之間,則由普庵派轉為呂山派(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23-24)。他並記桶盤里數年無小法,遂於暑假赴風櫃里溫王廟習法(同前,頁23註12)。湖西村的例子常被引述:該村法師原屬閭山,一度失傳後延請西嶼外垵法師傳法,遂形成「閭山咒、普庵調」的混合形態(此例出自高怡萍在湖西鄉的田野,頁次待考)。莊凱証所記後寮威靈宮法師長宋明德的習法經歷,則提供了個人層次的跨派實例:他最初在澎湖從師承通梁的葉慶德學普庵咒與放營、犒軍,約民國六十四年(1975)寒假赴高雄威靈宮,從許飛象法師長受二十八日密集訓練,正式拜閭山祖師、學閭山咒(莊凱証,〈澎湖小法當前之傳承初探〉,《文化資產保存學刊》第59期,2022,頁37-58,註4)。一位法師長身上同時承載兩派咒語,閭山一脈又經由高雄回流澎湖,足以修正「源流單向由閩入澎」的想像。
澀谷裕子提出的比喻有助於理解上述現象:對宮廟而言,「普唵派」或「閭山派」相當於作業系統之別,法教是請神為村人辦事的操作系統,法師是操作者,宮廟宗教活動中對兩派教祖本身的信仰成分並不多(澀谷裕子,前引文,2021)。若採此一視角,派別更像一套可以因應人力條件而更換、混裝的操作規程,而不是有組織、有教義邊界的教團。由此可以陳述的是「兩派在人員流動中日趨合流」的趨勢;但不宜反推為「兩派原本即無差別」,因為合流的前提正是差別的存在,而「閭山咒、普庵調」這一說法本身,就表明在地法師仍能分辨兩套來源。
(四)「三壇法」四說並存與「以大符判派別」形式化判準的例外
「三壇」一詞在澎湖法壇的各層材料中反覆出現:《妙法寶筏》中老君所賜為「三壇龍畫(龍書)」,案山北極殿一系的手抄咒簿題為《三壇咒簿》,咒文中有「三壇猛將門外請」「三壇祖師」等句(咒文轉錄見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廈門耆老則以「三壇頭」稱呼當地的法師。然而此詞究竟何指,田野與地方文獻中至少記有四種說法:一說道士行十壇之法,傳其中三壇於法師;一說太上老君傳摩呢,再傳閭山、鳳山、邪金山三山法主;一說三山各傳一法,閭山用淨鞭法索、橫山用帝鐘、靈山用角鼓;吳永猛則主張「三壇」指請壇時慢、中、快三種唱調,與傳承譜系無關(各說原始出處與措辭尚待逐一回查)。四說的解釋方向截然不同:第一說把法壇置於道壇之下的位階關係中,第二、三說把「三」讀為法脈或法器的三分,第四說則回到音樂實作。它們更像是不同位置的講述者,各自為一個已經通行的名詞補上理由。就證據而言,「三壇」作為法壇自稱與法師通稱的用例可以確認,其原初所指目前待考。
派別的判定同樣面臨標準問題。甘村吉的圖錄依壇內大符上是否書有閭山法主名號等特徵,將全縣法壇分為普庵、閭山與疑似摩尼三大派,又細分普庵七支、閭山四支(甘村吉,《澎湖廟宇的法師與乩童圖錄》,澎湖,出版年一作2009、一作2010,待考)。這一判準便於全縣普查,短處則在例外:湖西村天后宮的大符不書閭山法主,也不安法主神位,而在蕭啟村二〇〇四年的問卷中,該廟仍列為呂山派;七美鄉諸廟大符不書,廟內卻安神位(甘村吉、陳定國,前引書,2014;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表2-1)。陳定國據此明白反對,指湖西天后宮、南寮保寧宮被誤判,並認為僅憑大符差異不足以另立支派(甘村吉、陳定國,前引書,2014,頁次待考)。這一爭論的方法論意義在於:以器物特徵建立的分類,與法師以師承、咒語、祖師神位建立的派別歸屬,可能落在不同位置;前者便於統計,後者才是法壇的內部認同。
派別的數目也因此浮動。《續修澎湖縣志.宗教志》以普庵、閭山二派為主,並記昔有摩呢一派而今已無跡可循(余光弘、黃有興編,前引書,2005,頁次待考);劉枝萬曾謂澎湖亦有嘛呢教流布,澀谷則說明今日澎湖宮廟未能確認屬嘛呢教者(澀谷裕子,前引文,2021);蕭啟村指出文獻中另提及九天玄女派、三奶派,實際調查時已不復見(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23)。二〇一三年縣府登錄文件的登錄理由,據轉引有「普庵派、閭山派、或者疑似為摩尼派的三個系統」之語(原公告全文待回查)。一個學術上仍有爭議、判準上又有例外的分類,由此進入行政文件;其後續效果屬第八章的範圍,此處只需指出:「三派說」的文件化,並不等於「第三派」的存在已獲證實。
(五)傳入年代的三種推論:寫本紀年、人事口碑與廟制推論的性質差異
澎湖法師傳承始於何時,現有討論中至少可辨出三種推論路徑,其證據性質各不相同,不宜合併為單一結論。
第一種是寫本紀年。湖西鄉西溪村北極殿已故法師長洪合義所遺咒語簿中出現「大清道光」字樣,被用以推估澎湖法師存在的時間下限(甘村吉、陳定國,前引書,2014,轉述)。此類證據屬寫本內部紀年,為文獻層次,但有其限制:其一,紀年證明的是該簿或其所據底本的時間,不是咒文進入澎湖的時間;其二,傳抄本常保留底本題記,若洪氏簿為後抄本,「大清道光」可能是照錄而非實際書寫年代;其三,該寫本的物質形態(紙張、筆跡、裝訂)未見公開描述,無從作版本鑑定。因此它能支撐的是「道光年間(1821–1850)澎湖已有法壇咒簿流傳」這一較有限的命題,前提是紀年可信,屬待考。
第二種是人事口碑的鏈條。據轉引,文澳祖師廟已故法師長林石頭所著(抄)《妙法欉書》載,光緒九年(1883)馬公啟明里北極殿法師長高贊傳法予西文里祖師廟小法林添福等人,由此上推的人事鏈約一百三十年。這條材料有兩個須先處理的疑點:一是高贊生年,轉引者謂「大約生於咸豐八年」,卻附西元1853年,與干支換算的1858年不合,待考;二是《妙法欉書》與前引同出林石頭之手的《妙法寶筏》是一書異名、同一系統的不同寫本,抑或兩部不同的簿冊,現有轉述未作交代,亦待考。人事口碑可連結具體的人與廟,但它記錄的是一段師承的起點,而非法壇在澎湖的起點。
第三種是廟制推論。白沙鄉中屯村永安宮一九九三年的修建碑記,記該宮肇建於清康熙年間,並載以磁碗代筊、擲石不破以決定迎祀歸屬的傳說;此碑常被用以推論康熙年間澎湖已有主持請王的法師。另有近人轉引蔣毓英《臺灣府志》所記澎湖大王廟四所(良文港、沙港、通梁澳、八罩嶼),並繫於康熙年間(原書卷次與繫年待回查)。這一路推論的問題在於中間環節:康熙年間有王廟、有請王傳說,可以證明王爺祭祀的時間深度,卻不能直接推出當時已有今日形態的法師團;一九九三年碑記所述的肇建年代與傳說,性質上是二十世紀末的廟方追述,屬傳統說法。
此外尚有一條清代志書的文獻證據須放在同一框架中衡量。《澎湖廳志》〈風俗〉記「又有法師與乩童相結,欲神附乩,必請法師催咒」(林豪纂輯,《澎湖廳志》,臺灣文獻叢刊第164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可證光緒年間成書時,法師與乩童的搭檔關係已被外部觀察者記錄;但此條未用「小法」一詞,也未涉及村廟選訓兒童成陣的制度。據此,較穩妥的層次區分是:「法師在澎湖執事」的文獻下限,約在清後期;「法壇咒簿流傳」的可能下限,若洪氏簿紀年可信,可上推至道光;「今日所見的村廟小法團制度」何時成形,現有材料未能直接回答;更早至康熙的說法,屬由廟制與傳說出發的推論。綜合而言,宜寫「現存可見較早的線索指向清中後期,更早者屬推論」。
(六)廈門「三壇頭」比對與閩粵沿海追查的空白:源流論述的證據強度
在跨海源流的問題上,目前證據相對較強的是余光弘在修纂《續修澎湖縣志.宗教志》時所做的追查。依蕭啟村經余氏同意引用的未刊稿,余光弘指出,澎湖的宗教元素大體可以追溯至華南,惟村里自有法師一項未能找到確切的相應源頭;其團隊自福建霞浦的烽火列島、福州、閩安、海壇(平潭)、泉州、廈門、漳州、銅山(東山),以至廣東南澳一路追查,均未發現近似澎湖村里自有法師的現象,較接近的線索見於廈門:昔時梧村社雷仙宮、文灶社佛光寺、西濱社孚惠宮有俗稱「三壇頭」的法師,並會訓練五位孩童持東、南、西、北、中五方旗,做召營、犒軍;官任社篁津宮、美仁後社圓海宮的耆老則指出,一九四九年之前廟中有三壇頭法師,但無訓練孩童跳五方之事。余光弘又在梧村雷仙宮取得該宮咒簿,與澎湖各宮廟咒簿比對,認為用字詞語雖稍有不同,咒語的相似性甚高,因而推斷澎湖法師當由廈門傳入(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156-157,引余光弘2005未刊稿)。志書另記雷仙宮存有唱咒錄音帶一捲,供初一、十五犒軍時代替真人唱唸,比對結果咒文大同小異而曲調不同(余光弘、黃有興編,前引書,2005,頁次待考)。澀谷裕子亦據志書,說明廈門地區在文化大革命以前使用與澎湖法師高度相似的咒語,進而推定廈門一帶法師渡海傳法(澀谷裕子,前引文,2021)。
蕭啟村在接受此一推斷的同時,提出一項重要修正:余氏所附雷仙宮咒文中,除請神諸咒外,與造橋直接相關者只有〈五更雞啼〉一首,並無南管系咒文,因此南管曲用於造橋儀式,較可能是在澎湖本地發生的現象(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157)。它顯示即使咒文主體有廈門來源,澎湖法壇的文本仍經歷在地增補,源流是傳入之後的持續疊加,而非一次性移植。
此一比對的證據強度可從三方面衡量。其一是樣本:可比對的咒簿僅一部,宮廟僅數座,且咒簿本身的抄寫年代未見交代;咒文相似可能反映直接傳承,也可能反映閩南法教共享的咒文庫,兩種解釋在單點比對下無法區分,此屬推論層次的保留。其二是時間:廈門耆老所述為一九四九年之前的狀態,澎湖法師的傳入時間則如前節所論尚無定點,兩端的時間層次沒有對上。其三是制度:廈門三壇頭訓練孩童持五方旗的形態與澎湖小法相近,但是否同樣隸屬村廟、義務執事、以一村一陣為單位,現有描述並未交代;而恰恰是這一點,是余光弘所說未能找到源頭的部分。換言之,比對所證實的是咒文與部分儀式形態的相近,而非「村里自有法師」這一組織制度的來源。
追查範圍本身也留有空白。上述路線自霞浦至南澳,未列金門;吳永猛所記金門宮廟由乩童自行起壇、不用小法請壇,法師成為專門行業(吳永猛,前引文,1994),正可作為對照組,卻尚未與澎湖作系統比較。粵東部分僅及南澳,閩南各地法師抄本與澎湖咒簿之間的逐字比對亦未展開。源流也不只一個方向:宋明德赴高雄習閭山咒而回澎傳法,說明臺澎之間存在反向與橫向的流動。
綜上所述,本章所處理的各項源流命題可依證據性質排序:派別在人員流動中變動、兩派趨於混合,由多份調查與個人口述交叉支持,證據較強;廈門三壇頭與澎湖法師在咒文與部分儀式形態上的相近,屬單點比對所得、目前較強的推斷,惟不足以說明組織制度的來源;普唵派祖師與宋代普庵禪師信仰有淵源關係,屬多數研究者接受的看法,但「即是同一人」缺乏中介證據;傳入年代的道光、光緒兩條線索屬寫本紀年與人事口碑,各有待核疑點;康熙之說屬廟制推論;《妙法寶筏》的摩尼—閭山—普唵故事作為教內敘事具有高度價值,作為起源史料則證據薄弱;摩尼教關聯則僅止於名稱音近。將這些命題分層並置,而非串成一條直線,是現階段討論澎湖小法源流較為穩妥的方式。
八、斷層與登錄:日治以來的變遷、人口外流下的存續策略與文化資產化
(一)日治宗教政策對澎湖的實際衝擊:兩說並陳與不宜以本島經驗類推
討論澎湖小法的近代變遷,一般習慣從日治時期的宗教政策起筆,並把皇民化運動下的「寺廟整理」視為民間信仰的一次重挫。這一敘事在臺灣本島有相當的文獻支撐,但移用到澎湖時,至少要先回答兩個問題:政策在澎湖是否實際施行,以及就算施行,其衝擊是否及於村廟法師團這一層。
就現存可見的材料而言,這兩個問題的答案並不一致。一方面,甘村吉、陳定國《澎湖宮廟小法與祭祀科儀》(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14)對小法發展史的概述,把皇民化時期描述為民間信仰的低迷階段(頁碼待考);《續修七美鄉志》(澎湖:七美鄉公所,2023)亦以一般性的筆法敘述當時推動神棚、神宮大麻與「寺廟整理」,要求放棄臺灣民間信仰(書內頁556)。另一方面,《2002澎湖研究——第2屆學術研討會論文輯》(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03)在討論澎湖鸞堂時明言「寺廟整理運動在澎湖並未採取任何的措施」,鸞堂活動仍暗中進行(書內頁102);晚近的《尋人啟事:港仔尾ê代誌》(2024)亦指出各地方步調不一、寺廟整理的效果有別,澎湖廳並未另立政策(書內頁77,出版者待考)。《續修澎湖縣志.卷十四 人物志》(澎湖:澎湖縣政府,2005)註引宮崎直勝《寺廟神の昇天——臺灣寺廟整理覺書》(臺北:東都書籍株式會社,1942),所述「以寺廟全廢為原則,過渡時期以一街庄一寺廟為原則」者,是全臺性的官方構想,並不等於澎湖的實際執行紀錄(書內頁121)。
兩說之間的落差,性質上屬於「政策文本」與「地方執行」的落差,也是「全島通論」與「地方個案」的落差。前一說多從全臺政策推演,後一說出自澎湖在地文獻,但原始語境是鸞堂而非法師團,能否延伸到村廟小法仍須舉證。因此本文的處理是兩說並陳:日治後期宗教政策對澎湖民間信仰「有所壓抑」屬可以成立的一般判斷,但「小法傳承因皇民化而中斷」這一較強的命題,目前未見直接證據,不宜據本島經驗類推。
從側面的材料看,日治時期反倒提供了理解小法社會位置的背景。澀谷裕子引述,明治三十八年(1905)澎湖全境僅有醫院一所、醫師六名,並以其所閱一部手印簿多載止血、胎位、魚骨鯁喉等醫療事項,說明村民求助於宮廟法師與神諭的社會條件(澀谷裕子,〈臺灣澎湖縣における宮廟の社會的機能について——湖西鄉南寮村の保寧宮を中心として〉,《史學》89卷4號,2021,頁41-74)。此一連結屬現代研究者的推論,但它提示,影響小法消長的長期因素,或許不在宗教政策本身,而在醫療、教育與人口等結構條件;這一點在戰後的變遷中會更清楚地浮現。另有耆老口述稱犒軍原在上午舉行,戰後為配合小法上學改至黃昏,此說見於既有普查記錄的轉述,原書頁碼待考,但它與後文所論「學校時間表」對小法制度的重塑方向一致,可作為一條待核的線索。至於寺廟臺帳、澎湖廳出版品(如《澎湖事情》,1932)與當時報刊中是否留有法師團的紀錄,現有研究幾未觸及,屬本章無法填補的空白。
(二)戰後至一九九七年調查:法壇普及度與派別分布的時點意義
戰後澎湖小法常被引用的全縣數據,出自黃有興、甘村吉《澎湖民間祭典儀式與應用文書》(澎湖縣馬公市:澎湖縣文化局,2003)頁517-518的派別表,後經《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澎湖:澎湖縣政府,2005)表2-1轉載。志文謂:「根據民國86年(1997)的調查,全縣登記有案廟宇147座廟中,設有法壇者計136廟,其中屬於普庵派者112廟,屬於呂山派者24廟」(書內頁33)。分市鄉而言,馬公市普庵31、呂山8;湖西鄉普庵27、呂山6;白沙鄉普庵18、呂山1;西嶼鄉普庵18、呂山8;望安鄉普庵14、呂山1;七美鄉普庵4(書內頁34-35)。
這組數字乍看顯示高度普及:登記廟宇中逾九成設有法壇。然而其計數單位是「廟」,不是「陣」,更不是「在職法師人數」。蕭啟村在比對時已指出,一村多廟時,培訓小法者通常只是村中最大的公廟,其餘各廟的法事由公廟小法支援,受訪者卻可能把全村各廟一併歸入該派;他舉表中案山里北極殿、萬善廟、柳星君祠為例,實際有小法者只有北極殿(蕭啟村,《澎湖宮廟小法造橋儀式及操營儀式音樂研究》,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頁24註13)。換言之,136這個數字所量度的,較接近「法壇服務的覆蓋範圍」,而非「獨立法師團的數目」。若要推估人力,余光弘早年的描述更具參考價值:維持一陣小法,須每隔五年左右召募六名男童接受訓練以接替前輩(《澎湖開拓史學術研討會實錄》,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89,書內頁353;另見余光弘,《媽宮的寺廟》,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88)。這意味著「村村有法師」的狀態,是以每個村社週期性地抽出適齡男童為前提的;一旦適齡人口萎縮,廟宇數字可以維持不變,實際的法師團卻已空洞化。
一九九七年這一時點的意義,也要放在後續比對中看。蕭啟村二〇〇四年的問卷得普庵派59座、呂山派21座,另有「普庵呂山」兼答者,並指出七美鄉由一九九七年的普庵派四座,轉為二〇〇四年所見的呂山派三座;桶盤里則因數年無小法,由孩童利用暑假赴風櫃里溫王殿習法(蕭啟村,前引論文,2005,頁23-26)。兩次調查的母體與問法不同,數字不可直接互比;本文核對原表時亦發現,蕭氏轉錄的一九九七年表合計作普庵113、呂山23,與《續修澎湖縣志》所載112、24略有出入,差異出在嵵裡里水仙宮的歸屬;其二〇〇四年表中白沙鄉普庵派列名六座而數量欄作十八,呂山派各市鄉列數相加亦與合計欄不符。這些細節不推翻整體趨勢,但足以說明:以兩個年度的總數相減來推算「消失了多少法壇」,在方法上是站不住的。可以較有把握陳述的,是「派別可隨外聘法師長而流動」與「部分村社已出現跨村就學」兩個現象,它們在九〇年代末到二〇〇〇年代初已經可見,並預示了下一階段的變化。
(三)二〇一三年普查所見的培訓中斷:離島、學童銳減與升學壓力
二〇一二年,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委託地方人士進行「澎湖宮廟小法暨法師人才建檔」普查,成果於二〇一四年以甘村吉、陳定國《澎湖宮廟小法與祭祀科儀》出版。普查以有立案的寺廟為主,全縣96個村里中完成59間宮廟的基礎調查,計馬公市22座、湖西鄉18座、白沙鄉4座、西嶼鄉4座、望安鄉8座、七美鄉3座(甘村吉、陳定國,2014,頁12-14,轉引自莊凱証,〈澎湖小法當前之傳承初探〉,《文化資產保存學刊》第59期,2022,頁37-58)。莊凱証據此概估,保有小法祭祀科儀的寺廟約僅占全縣村里寺廟的五、六成(同前)。另有轉述稱受訪宮廟中有三十餘座已不再培訓小法、約二十座逾二十年未曾培訓,此組數字本文未能回查原書,暫列待考。
與一九九七年的「逾九成設有法壇」相比,「五、六成保有科儀」顯示了明顯的收縮,但兩者的計數基準(登記廟宇與受訪宮廟、設壇與保有科儀)並不相同,只能作方向性的對照。更值得注意的是普查所呈現的地理分布:白沙、西嶼各僅四座,望安八座、七美三座,離島樣本本身就少,而這些地方恰是人口外流較劇之處。以此推論離島「保存較完整」或「斷層較嚴重」,兩種說法都缺乏足夠的樣本支持。
至於中斷的原因,各家的歸納相當一致而側重不同。黃有興認為小法的凋零與現代化思想有關,社會價值偏向基本教育、利害考量與醫學常識的普及,加上訓練方式的簡化(黃有興,《澎湖的民間信仰》,臺北:臺原出版社,1992);吳永猛認為完整的小法培訓已難以再現,主因是現代醫療的發達與學校課業的優先(吳永猛,《澎湖宮廟小法的功能》,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96);甘村吉、陳定國則列出少子化、升學主義的強調與宮廟信仰接受度的薄弱三項(以上三家之歸納,均見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40)。蘇哲毅以宮廟執事為主要訪談對象,指出資深法師銜接斷層、家長不願孩子參加、可參訓成員有限,使年老法師後繼無人(蘇哲毅,《澎湖宮廟小法角色與功能演變之研究》,國立臺東大學碩士論文,2010);歐陽伊倫則指出主要衝突點在學業,為配合廟宇慶典而於非假日請假,勢必影響上課進度(歐陽伊倫,《民俗在學校社群的糾葛——以澎湖小法為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碩士論文,2013)。
把這些說法並置,可以看出一條結構性的線索:小法制度原本預設的是一個「孩童有空、村社有人、醫療仰賴宮廟」的社會。坐禁四十九日、農曆數月的密集訓練、初一十五的犒軍出勤,都以孩童的時間可由村社調度為前提。當義務教育、升學考試與家庭的教育期待把孩童的時間收歸學校與家庭,當醫療不再仰賴宮廟,制度的三個前提同時鬆動。莊凱証比較小法成員較健全與面臨斷層的宮廟後指出,前者多為典型漁村或農村的信仰中心,其關鍵在孩童人口比率較穩定,加上篤信神明的家長支持;後者的共同特徵則是人口老化、出生率下滑、升學主義抬頭、學習意願低落與人口持續外流(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45)。在南寮村保寧宮,司儀許煌稀對澀谷裕子的說法可作為局內人的旁證:各村都因少子高齡化而面臨小法減少,也有不少家長認為學業應優先於法術(澀谷裕子,前引文,2021)。
面對人力失衡,宮廟的應對大致有三:儀式內容的簡化、例行祭祀次數的調整,以及友廟小法的支援。莊凱証記錄岐頭鳳儀宮鎮符時聘請講美龍德宮小法協助安營頭、犒軍;港子保定宮每逢例行犒軍,當日雖無小法科儀,仍由廟方執事與居民共同完成祭祀(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45)。後一例尤其值得注意:它顯示在法師團缺席時,祭祀本身可以由村民代行而延續,但「小法祭祀科儀」這一登錄名目所指涉的內容,實際上已經退出。
(四)招訓形態的再生成:跨村招訓、成人與女性小法、獎助金與新興招生管道
若只看斷層,會把當代澎湖小法寫成一部衰亡史;然而二〇一〇年代後期的田野紀錄顯示,不少宮廟正以相當不同的方式重建法師團。莊凱証於二〇一八至二〇二一年間走訪風櫃溫王殿、後寮威靈宮、西文祖師廟、東衛天后宮等處,並將今昔對照整理為一表:招生途徑由「宮廟公告、神明指示」轉為「執事拜訪請託、宮廟專屬臉書、公布欄海報、親友介紹」;產生方式由「神明欽點、擲筊選定、抓小法」轉為「報名即錄取、廟方決定、家長或自願報名」;基本條件由「男性孩童、限所屬聚落祭祀圈」轉為「男性為主、女性亦可、不限年紀、不限在地居民」;上課由坐禁與集中訓練,轉為利用寒暑假、週末或每週數晚的課餘時段;服務職責則由請壇、犒軍、操營結界、造橋過限、濟世等,收縮為「請壇、犒軍為主,操營造橋為輔」(莊凱証,前引文,2022,表3)。
幾個個案可以具體說明這些變化的形貌。風櫃溫王殿距離上一次招生已隔五、六年,一位受訪者說:「現在都是廟方到家中向家長千拜託、萬拜託,才有可能把孩子送到廟裡來學小法」(莊凱証,前引文,2022,引2019年3月24日訪談)。選任的主動權由神意與村社,移到了家長與孩子的意願。西文祖師廟曾是普庵派傳授的重鎮,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開班時改以臉書公告招生,報名七人,來自彰化、嘉義、高雄與澎湖山水、龍門等地,年齡約十六至四十五歲,卻無西文里在地孩童報名;主持的廖法師長說明:「因為大家都識字,主要是要告訴咒語要發什麼音」,請壇約一個月即可教完,並要求每人都要會帶領隊伍,以備人數不足時補位(同前,頁51-52)。這段話透露了教學法的轉變:過去是以口授逐頁背誦為主,現在識字的成人學員可以自讀咒簿,法師長的角色縮為校正讀音與調度演練。
後寮威靈宮的例子則顯示跨村招訓。二〇一八年前後,法師長宋明德因一次武轎會活動得知講美村有幾位孩童曾習小法而未完訓,於是徵詢家長與孩子意願,改到後寮受訓,由廟方專車接送;該批六名小法中,兩名為後寮人,四名為講美人(同前,頁52及註5)。小法的招募範圍由此越出祭祀圈,與「限所屬聚落」的舊規形成直接的張力。成人與女性的加入則是另一條路徑。石泉朱王廟招聘範圍為國小一年級至年滿五十五歲,廟方委員亦參加訓練,多在五十歲以上,並出現爺孫同場學習;石泉朱王廟、湖西天后宮、尖山顯濟殿、南甲海靈殿、重光威靈殿等處,已有女性小法(同前,頁53-54)。女性小法的議題,鄭亦翔已以龍門村為例作過討論(鄭亦翔,〈以龍門女小法現象探討澎湖民間信仰之女性思維〉,《2008澎湖研究——第8屆學術研討會論文輯》,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09);莊凱証則把其出現解釋為宮廟為履行年度祭祀而進行的人力結構轉型。在八罩島,張朝勝等人記下二〇一二年仙史宮廟會中,公車司機與學校校長穿上小法服飾敲起鑼鼓的情景(張朝勝、曾文明、李光中,〈初探八罩島神職人員的心路歷程〉,《2018澎湖研究——第18屆學術研討會論文輯》,澎湖:澎湖縣政府文化局,2019,書內頁290),說明成人擔任小法在離島亦非孤例。
物質誘因的制度化是第四項變化。烏崁靖海宮每學期補助獎學金一千五百元,二〇二一年訂定的辦法中,訓練期間出席與背熟咒語者各有一百元獎勵,學成出館者每人一萬五千元,出館後出席犒軍者五十至一百元不等;南甲海靈殿於訓練期間每月補助夜點費六千元,並提供每學期助學金至高中畢業;菓葉聖帝廟二〇一六年訓練期間供應飲料與點心;另有宮廟以腳踏車、平板、電腦為招生號召(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54註6、註7、註9)。與此同時,打罵教育退場。宋明德回憶早年在高雄受訓時「二支竹鞭打到壞掉」,並坦言現在若如此教法,孩子隔天就不會再來(同前,頁53)。
這些變化應如何評價,學界的框架尚未定型。若以舊制為準,報名即錄取、成人自讀咒簿、支付獎金,都可視為神聖性的稀釋;但若把傳統理解為在人與人之間傳遞時不斷再生成的過程,這些做法毋寧是宮廟在新的人口與教育條件下,重新找出能讓法師團運轉的配置。本文傾向後一理解,但要同時指出其限度:其一,跨村與外地學員學成之後能否長期留在廟內服務,目前缺乏追蹤資料;其二,部分宮廟並不接受非本縣民眾習法,理由是擔心學成者在臺灣任意行法而損及名聲(同前,註8),可見「開放」與「管控法脈」之間仍有拉鋸;其三,服務職責收縮為請壇與犒軍,意味著再生成的是法師團的骨架,操營結界、造橋過限等大型科儀的承接仍然脆弱。
(五)旅臺分靈廟與跨海支援:傳承的另一條路徑
人口外流通常被視為小法斷層的原因,但外流人口所建立的網絡,也可能反過來成為傳承的管道。這條路徑在既有研究中多以零星案例出現,尚未被系統處理,本節只就可見材料勾勒輪廓。
第一類材料是「赴臺習法」的個人經歷。宋明德(民國五十年次)最初在後寮隨葉慶德學普庵咒與調營、放營、犒軍,未及操營結界與造橋過限;約民國六十四年寒假赴高雄威靈宮,由許飛象法師長授閭山咒,正式拜閭山祖師,二十八日間從早到晚密集學習;今日後寮威靈宮即以閭山派為主(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52-53及註4;該文註中作「威靈宮」、引述口述中作「威靈殿」,名稱待考)。此例把派別的流動與其經過的地理路線連在一起。一九九七年的表中後寮威靈宮已列呂山派,則其派別變化與宋氏赴高雄習法的先後關係,仍待以更早的材料核對。其次是旅外法師作為知識來源。《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述及「三山傳三法」之說時,註明係「旅居高雄澎湖法師鄭煌濱先生所提供」(書內頁33註4),顯示志書編纂時已把旅臺法師納入澎湖法教知識的報導人範圍。
第三類材料是分靈廟網絡。澀谷裕子記錄,湖西鄉南寮村保寧宮在高雄市設有分靈廟高南保安宮;二〇一八年九月該廟建廟三週年祭典,主要由高雄市內自澎湖各地分靈的六座廟宇參加,南寮村除法師、乩童等祭祀人員外,另有含村長在內約一百五十名村民以三天兩夜行程前往,交通食宿由村方負擔;保寧宮並對遷居外地的南寮出身者持續收取丁口錢,在南寮出身者較多的地區設置分靈廟(澀谷裕子,前引文,2021)。這是一種以宮廟為紐帶、把外流人口保留在村社成員名冊內的機制。八罩島的觀察可與之互證:許多島民不論實居或旅外,每逢廟宇活動便設法返島,其中亦有促成祭儀順利進行的小法與乩童(張朝勝、曾文明、李光中,前引文,2019,書內頁291)。
把這些材料放在一起,可以提出一個推論性的判斷:澎湖小法的「在地性」並不只由居住地界定,也由祭祀圈成員資格界定,而後者可以跨海延伸。旅臺分靈廟、返鄉參與祭典的旅外村民,以及赴高雄習法的個人,構成了一條與「村社內部選訓」並行的傳承路徑。值得留意的是其方向的變化:二十世紀後半,是澎湖人赴高雄向旅臺法師長習法;到二〇二〇年的西文祖師廟,則出現彰化、嘉義、高雄的學員渡海來澎湖學法。然而此一判斷的證據基礎仍薄:旅臺分靈廟是否自設法師團、其小法由何處訓練、與原鄉宮廟之間是否有固定的支援安排,現有文獻都未見系統調查。本文因此只將其列為值得追蹤的假設,而非已經確立的模式。
(六)「澎湖小法祭祀科儀」登錄為縣定民俗:行政認定的性質與「人的保存」之議
民國一〇二年(2013)三月十八日,澎湖縣政府以府授文資字第10237000603號文,公告「澎湖小法祭祀科儀」為民俗類無形文化資產,評定基準包含傳統性、地方性、歷史性與文化性(張朝勝、曾文明、李光中,前引文,2019,書內頁290引錄)。登錄理由共四點,其第一點謂此一科儀「雖來自原鄉,但在澎湖各宮廟裡,隨著年度固定的祭祀和配合宮廟的各類活動,已然傳承數百年,不論是普庵派、閭山派、或者疑似為摩尼派的三個系統,於此一一被延續」,並稱「澎湖小法仍然完全保留其傳統性」;第三點則謂「各系統派別在各村發展上固然有其脈絡,但也有部分因故而停輟,再求助別村別派傳習」,構成「既單純又時出成規的演化現象」(同前)。
這份文件有三點值得從證據位階的角度檢視。其一,「三個系統」的表述,把學界仍有爭議的分類寫進了行政文件。《續修澎湖縣志》作普庵、閭山二派,並謂昔日的摩呢派「現已無跡可循」(書內頁32);「疑似摩尼派」一系的提出,主要來自以大符形制判派的普查取向,而此一判準本身已受到質疑。登錄文件採用「疑似」二字,措辭上保留了不確定性,但一旦成為公告內容,就可能被後來的轉引者當作官方確認的事實。其二,「傳承數百年」與「完全保留其傳統性」屬評價性語言,與同一文件第三點所承認的停輟、改絃與跨派傳習並列,形成內部張力;前者服務於登錄所需的「傳統性」論證,後者則較接近田野所見的實況。其三,登錄的名目是「祭祀科儀」,保存的對象因而被界定為一組儀式程序,而非執行儀式的人。
最後一點,正是莊凱証所謂「人的保存」之議的出發點。他指出,登錄之後,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每年辦理「澎湖縣宮廟小法保存維護及傳習人才培育計畫補助申請」,以二〇二一年為例,申請對象為寺廟、社區發展協會等立案團體,須擬定包含課程規劃、師資、期程、招生名額、培訓地點、影像紀錄與成果發表的傳習計畫;部分社區或宮廟雖曾申請,卻因計畫書與結案報告作業繁瑣而打消再申請的念頭(莊凱証,前引文,2022,頁55-56及註10)。與此同時,一般大眾對小法的印象仍停留在「需時時與宮廟活動綁在一起」與「無法兼顧學校課業與升學壓力」,因此「對於澎湖小法的改觀程度並未因登錄為縣定民俗而有顯著變化」;他並主張,除科儀受到文化資產法的保存之外,「人的保存應該才是此項無形文化資產必須深思的一環」(同前)。莊氏另在前言中提到,公部門曾以推廣之名結合宮廟資源試辦小法培訓課程,結果「流於形式的成分居多」(同前,頁39)。
這些觀察揭示了文化資產化在澎湖小法上的一個結構性錯位:補助機制的語言是計畫、期程、成果與核銷,而小法傳承的語言是神明、祖師、村社與世代。前者要求可量化的產出,後者依賴的卻是適齡人口、家長信任與法師長的個人投入,這些條件並不因一紙公告而改變。也不宜把登錄效果一概否定:它提供了經費與公共能見度,並使二〇一〇年代的狀況得以被記錄。需要注意的是,莊凱証本人任職於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其觀察兼具田野研究者與行政參與者的雙重位置,這使其紀錄具有內部視角的細節,也意味著其評估宜與其他來源交叉檢視。他所提出的對策,包括成立專責記錄單位、編撰小法養成影音教材、以小法培訓實驗班或社區大學課程結合正規教育等(同前,頁56),目前仍屬建議層次,成效有待日後觀察。
綜合本章,自日治以來的變遷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來把握。在文獻記載層次,可以確立的是:一九九七年全縣登記廟宇中設有法壇者比例甚高,二〇一二年起的普查所見保有科儀的宮廟約只五、六成,二〇一三年完成縣定民俗登錄。在現代研究的觀察層次,可以確立的是:招訓已由神選轉為意願、由村社轉為跨村與跨海、由孩童轉為兼收成人與女性,服務職責則明顯收縮。在推論層次,則有兩項判斷尚待更多證據:日治宗教政策對法師團的直接衝擊有限,而長期的結構因素(醫療、教育、人口)才是主導力量;旅臺分靈網絡構成了一條與村社選訓並行的傳承路徑。研究史與方法論的評述留待第九章。
九、研究史四期、方法論取向與爭議的證據位階
(一)從風俗記述到專題民族誌:研究史四期的形成與各期的問題意識
澎湖小法的研究史,若以「研究者向材料提出什麼問題」為分期標準,大致可分為四期:風俗記述期、地方文獻奠基期、主題深化期,以及文化資產化與跨語際期。分期是敘述上的權宜,各期之間多有重疊,同一位研究者也常跨越兩期以上;但每一期都有其主導的提問方式,而這些提問方式至今仍左右著材料的樣貌與可用程度。本章不再重述前文已處理的史料層位與儀式內容,而是追問:既有論述是在什麼問題意識下被生產出來的,又因此留下了哪些看不見的地方。
第一期可稱為風俗記述期,涵蓋清代方志至一九七〇年代的地方志書。此期文字的共同特徵,是以外部觀察者的眼光把法師與乩童寫成「異俗」。林豪《澎湖廳志》〈風俗〉記「法師與乩童相結,欲神附乩,必請法師催咒」一段,常被後來的研究者徵引,作為法師與乩童搭檔具有相當時間深度的文獻依據;然此段在不同轉錄中存在異文,蕭啟村所據本作「必請法師催符」「法師蹂而上」,並題為《澎湖廳志稿》(蕭啟村,《澎湖宮廟小法造橋儀式及操營儀式音樂研究》,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頁5-6),與通行點校本的「催咒」「猱而上」不同,何者為原刊文字仍待校。戰後《澎湖縣志》〈文化志〉「寺廟」章僅以「祈福祈平安驅邪押煞」一類概括語帶過法師職能(蔣祖武、張默予修,1972,轉引自蕭啟村,前引論文,頁6)。此期的問題意識可以概括為「這裡有什麼怪異之俗」,它提供的是存在的旁證,而非組織與傳授的內部知識。
第二期為地方文獻奠基期,約自一九七九年至一九九〇年代初。蕭啟村將宋龍飛〈澎湖的開發史與移民的風俗民情〉(《藝術家》第9卷第4期,1979,頁26-41)視為開澎湖民間信仰研究先河之作,理由是該文把五營的意義與法師的「調營」儀式結合討論,已從描述跨向意義的探問,雖然其儀式描述在今日看來仍有錯誤(蕭啟村,前引論文,頁6)。真正奠定資料基礎的是黃有興:〈澎湖民間信仰初探〉(《臺灣文獻》第38卷第2期,1987,頁51-113)與〈澎湖的法師與乩童〉(《臺灣文獻》第38卷第3期,1987,頁133-164)兩文,被後來研究者評為較早對澎湖法師與乩童作詳細探討者,其後結集為《澎湖的民間信仰》(臺北:臺原出版社,1992;另有1997年版本,兩版關係待考)。同期余光弘《媽宮的寺廟》(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88)則把宮廟放入馬公市街發展與民間宗教變遷的脈絡。此期的問題意識是「有哪些、有多少、怎麼做」:普查與清冊式記錄成為主要產出,其長處在覆蓋面,其限制在於分類範疇多沿用既有民俗學與行政框架。
第三期為主題深化期,約自一九九〇年代初延續至二〇一〇年代初。標誌是以單一儀式或單一面向為題的專論出現。高怡萍的碩士論文《澎湖離島果葉村的犒軍儀式與儀式象徵》(新竹:國立清華大學社會人類學研究所,1992;村名或作「菓葉」,年份一說1993)被蕭啟村視為較早以澎湖小法儀式為主題的學位論文,其增修本《澎湖群島的聚落、村廟與犒軍儀式》(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98)確立了「儀式—法師系統—村廟與聚落」的分析架構,並另有〈民間宗教中兵馬儀式的地區性差異——以金門澎湖的鎮符儀式為例〉(1996)一類比較之作(書目見蕭啟村,前引論文,頁197)。空間取向由林會承〈澎湖的聚落單元:兼論清代澎湖的地方自治〉(《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81期,1996,頁53-132)與其指導的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研究群推進,曾光棣的五營研究即出自此一系統。吳永猛則自〈澎湖宮廟小法的普唵祖師之探源〉(《東方宗教研究》第4期,1994,頁165-182)起,陸續就祖師源流、呂山派現況、五營信仰與小法功能發表專論,《澎湖宮廟小法的功能》(澎湖:澎湖縣立文化中心,1996)尤常被引用。民族音樂學一支則以呂祝義、蕭啟村、翁柏偉合著的《澎湖傳統音樂調查——小法儀式音樂》(澎湖:澎湖縣文化局,2005)、蕭啟村前引論文,以及馬上雲的博士論文《澎湖法教普唵派儀式音樂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2009)為代表。官修的《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余光弘、黃有興編,澎湖:澎湖縣政府,2005)第二章專論法師與乩童,成為此期的集成性文本。此期的問題意識轉為「如何運作、意義為何」:儀式被當成可以拆解結構、分析象徵、繪製空間、採錄聲響的對象。
第四期為文化資產化與跨語際期,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澎湖小法祭祀科儀」公告為縣定民俗為界標(莊凱証,〈澎湖小法當前之傳承初探〉,《文化資產保存學刊》第59期,2022,頁37-58)。此前一年,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委託辦理「澎湖宮廟小法暨法師人才建檔」普查,成果於二〇一四年以甘村吉、陳定國《澎湖宮廟小法與祭祀科儀》出版(同前,頁44)。同期臺灣民俗信仰學會主編的《2010、2011法教與民俗信仰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文津出版社,2013)收入吳永猛、鄭亦翔、林承緯等人的多篇澎湖專論。此期的問題意識再次移動,成為「能否延續、由誰延續」:傳承斷層、招訓形態、性別開放、公部門補助與學校教育的衝突,逐漸取代源流與結構,成為研究的主軸。與此同時,日文與英文的個案研究開始出現,構成本期的另一條線索,詳見本章第六節。
四期的遞嬗並非單純的進步序列。前一期的產出往往成為後一期的前提而不再被檢討:奠基期的普查分類,被深化期當作既定的派別框架;深化期的儀式結構分析,又被文資期的登錄文件直接採用為科儀內容的定義。研究史回顧的用處之一,正在於把這些層層沉積的前提重新揭出。
(二)方法論取向盤點:八種取向的互補與張力
若改以方法而非時序觀察,既有研究約可歸為八種取向。各取向所能看見的面向不同,其互補與張力構成了今日澎湖小法知識的基本輪廓。
其一為地方文獻普查取向,以黃有興、甘村吉及《續修澎湖縣志》為代表,特色是全縣性覆蓋與應用文書的彙整。黃有興、甘村吉《澎湖民間祭典儀式與應用文書》(澎湖縣馬公市:澎湖縣文化局,2003)收錄咒語、符令、疏文等大量文書,被蕭啟村評為作者多年研究的集大成之作(前引論文,頁6-7)。其限制在於分類多沿用既有範疇,不同年度調查的計數單位亦未統一,這一點將在下一節處理。
其二為局內人取向,以吳永猛為代表。吳氏自陳「從小有機緣參與學小法」(吳永猛,〈澎湖宮廟小法的普唵祖師之探源〉,1994),蕭啟村亦指出其因幼時受過小法訓練而能「從局內人的觀點更直接掌握問題的核心」(前引論文,頁7)。局內知識使指法、符令、唱調等細節得以進入學術書寫;但同一位置也使源流論證與教內敘事的距離較近,吳氏本人即承認「口述自會偏差,當今已有各家各派說法不一」(同前,1994)。局內人取向的價值與風險,因而是同一件事的兩面。
其三為象徵人類學取向,以高怡萍為代表,把犒軍儀式放在村廟(神)與聚落(人)之間,說明法師與儀式的中介性質(蕭啟村,前引論文,頁9)。其四為聚落空間取向,林會承以祭祀圈與宮廟重構聚落單元,把營頭構成的虛擬空間與實質社區領域疊合;陳憲明則將視角由單一村落擴展到村廟之間的「交陪」與合村安營(同前,頁8)。這兩種取向互為表裡:前者關心儀式說了什麼,後者關心儀式畫出了哪裡。
其五為民族音樂學取向,以馬上雲、蕭啟村、林易嫻與李秀琴等人為代表,處理採譜、咒文與曲調的對應,以及南管曲調在造橋儀式中的運用。此一取向對研究倫理與田野技術亦有具體反省,例如注意部分宮廟「無事不動金鼓」的禁忌(蕭啟村,前引論文)。其六為物質民俗與工藝取向,林承緯〈澎湖小法裝束的民俗學考察——以頭鍪的形成與展開為例〉(收於《2010、2011法教與民俗信仰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13,頁90-115)與 Aaron K. Reich 關於法索製作的研究屬之。其七為文化資產治理取向,以莊凱証與歐陽伊倫《民俗在學校社群的糾葛——以澎湖小法為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碩士論文,2013)為代表,關注登錄、補助與學校教育。其八為海外社會史取向,以澀谷裕子為代表,從甲頭、鄉老輪值、丁口錢等村落自治結構理解宮廟與法師的公共性。
八種取向之間最明顯的張力,在普查取向與個案取向之間。普查需要可操作的判準,於是容易產生「以大符判派別」這類形式化標準;個案研究則一再指出,各廟法師的自我認同未必與這類判準吻合。另一條張力線在局內人取向與比較取向之間:前者傾向從教內脈絡理解祖師與法脈,後者則要求把歷史人物、神格與法派符號分開。這兩條張力並不需要消解,反而提示後續研究應在同一論證中並用兩類材料,讓彼此互相校正。
(三)統計何以不可互比:計數單位、派別流動與數據時效
澎湖小法研究中最常被誤用的,是派別分布與人數的統計。這些數字之所以不能直接互比,至少有三個層面的原因。
第一是計數單位。蕭啟村所轉錄的一九九七年調查表(原出黃有興、甘村吉,《澎湖民間祭典儀式與應用文書》,2003,頁517-518),合計為普庵派113座、呂山派23座;而《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表2-1所載同年數據,據轉引作全縣登記廟宇147座、設法壇者136座,其中普庵112座、呂山24座(原書頁碼待回查)。兩者同出一源而一座之差,或是某廟歸屬經重新判定所致;蕭啟村表中嵵裡水仙宮在一九九七年列普庵、二〇〇四年列呂山,而該宮向被記為雕祀閭山教主之廟,可能即是差異所在,但此屬推論,待核原表。澀谷裕子則引宗教志第二章頁34,寫作「普唵派136宇、閭山派26宇」(澀谷裕子,〈臺灣澎湖縣における宮廟の社會的機能について——湖西鄉南寮村の保寧宮を中心として〉,《史學》第89卷第4號,2021,頁41-74)。由於112與24之和恰為136,136應是設有法壇的廟宇總數,澀谷之數較可能是轉述時的誤植;此亦屬推論,須以宗教志原表覆核。更根本的是,蕭啟村已指出一村多廟時,實際訓練小法的通常只有村中的「公廟」,其餘各廟由公廟小法支援,但受訪者常把全村各廟一併歸入該派,因此他主張觀察「村里數的增減」可能比廟宇數更能看出派別轉變(前引論文,頁24,註13)。
第二是派別本身並非固定屬性。法師長去世、本廟小法失傳而外聘他廟法師長傳法時,該廟派別可能隨之改變;蕭啟村比對兩次調查,指出七美鄉由普庵轉為呂山,湖西鄉並出現「普庵呂山」兼答的宮廟(同前,頁23-26)。派別既可流動,兩個時點的數字差距就同時混合了真實的轉變與計數方式的差異,無法單獨歸因。
第三是數據時效與調查口徑。蕭啟村二〇〇四年問卷的合計為普庵59座、呂山21座(同前,頁25,表2-1);但若逐列點算其表中所列廟名,白沙鄉普庵派一列僅列六座而數量欄作「十八」,與一九九七年表同列之數相同,疑為沿用舊表時未改;依表中廟名點算,普庵實為47座、呂山為22座。此一出入不影響蕭氏「派別可流動」的論點,卻提醒轉引者不宜直接援用合計數。至於二〇一二年起委託辦理、二〇一四年成書的全縣普查,完成59間宮廟的基礎調查(馬公22、湖西18、白沙4、西嶼4、望安8、七美3),這是受訪廟數而非派別或法壇總數(莊凱証,前引文,頁44,引甘村吉、陳定國,2014,頁12-14)。同為「59」的兩個數字,一是二〇〇四年問卷的普庵合計,一是二〇一二至二〇一四年普查的受訪廟數,若不注明單位與年份,極易被誤讀為同一事物的時序變化。
人數統計的困難則更多來自定義。蕭啟村指出「小法」有廣義(宮廟全體法師)與狹義(約八歲至十三、四歲的未成年小法師)兩種用法,同一份問卷的「小法年齡」一欄,有廟答「10到74歲」「平均40歲」,也有廟答「12歲」「13歲」,其差異即源於受訪者採用的定義寬窄不同(前引論文,頁20-23)。因此,任何關於小法人數與年齡的統計,都應先交代其採用哪一種定義;否則所謂「衰退」或「成長」,可能只是定義改變的結果。
(四)爭議的證據位階:從可檢證的術語問題到單點比對的源流推斷
澎湖小法研究累積的爭議,性質差異頗大,不宜等量齊觀。依證據性質由可直接檢證到高度推論排序,大致可分為五級。
第一級是術語與定義問題,例如「小法」的廣狹二義、「呂山/閭山」「普庵/普唵/普菴」的異寫。這類問題可以直接由文獻與田野問卷檢證,證據強度高。吳永猛以「魯魚亥豕」形容口傳造成的訛寫(〈澎湖宮廟小法的普唵祖師之探源〉,1994),蕭啟村則在論文中統一用字以避免混淆;兩者處理方式不同,但對現象本身並無爭議。
第二級是由多份調查交叉支持的結構性命題,例如「派別可流動」「兩派科儀相近、僅咒語符籙與部分步罡略異」。前者有兩個時點的清冊比對,後者有蕭啟村的歸納與宗教志的敘述相互印證,證據強度中高,但仍屬特定時點與特定樣本的觀察。
第三級是詮釋性命題,例如澎湖法師的「公共性」與分類歸屬。澀谷裕子依劉枝萬、古家信平、松本浩一對臺灣本島法師的描述,主張澎湖法師與乩童是無報酬的村落公共宗教者(澀谷裕子,前引文,2021)。此說與甘村吉、陳定國「不收取任何費用」的表述一致,但莊凱証所記的外聘友廟小法、獎學金與夜點費等現象(前引文,2022),說明「不以此為業、不向信眾收費」與「全無報酬、全不外求」是兩件事。澀谷以電腦作業系統比喻普唵派與閭山派之別,指出宮廟活動中對兩派教祖本身的信仰成分不多,是頗具啟發的詮釋,然其性質仍屬比喻,而非量化證據。
第四級是單點比對的源流推斷。余光弘率團隊自霞浦、福州、平潭、泉州、廈門、漳州、東山至廣東南澳一路追查,未見與澎湖「村村有法師」相近之制,較接近的線索在廈門梧村雷仙宮等處的「三壇頭」法師;比對雷仙宮咒簿後,認為與澎湖咒簿相似性甚高,據以推斷澎湖法師由廈門傳入(余光弘、黃有興編,《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2005;轉引自蕭啟村,前引論文,頁156-157)。這是目前較扎實的源流證據,但比對對象僅一部咒簿與數座宮廟,傳入時間與疊加層次亦未解。值得注意的是,蕭啟村引用時註明係徵得同意而引用宗教志的未刊稿(前引論文,頁156,註68),後來轉引者若經由蕭文間接引用,其文字與正式刊本是否完全一致,仍應回查原書。蕭氏並據雷仙宮咒文中與造橋直接相關者僅〈五更雞啼〉一首、未見南管系咒文,推論南管曲調進入造橋儀式較可能發生於澎湖本地(同前,頁157),這同樣是由單一文本推出的判斷。
第五級是祖師指認、傳入年代與教內敘事。吳永猛主張普唵派所奉祖師與南宋普庵印肅禪師有淵源,其論證包括佛教史料、金門與臺南的造像,以及澎湖咒文與神位對聯中的佛教語彙(吳永猛,1994);然歷史上的禪師、後世層層加封的神格與法派奉為教主的祖師,三者不宜等同,此說較宜表述為「淵源可溯」,而非同一性證明。傳入年代的道光咒簿紀年、光緒九年授法紀錄與康熙廟制推論,證據性質各異,已見第七章。至於《妙法寶筏》所載摩尼、閭山、普唵的授受故事,作為教內敘事的價值甚高,作為史實的證據則甚弱;澀谷裕子亦言未能找到可驗證其真偽的其他文獻(前引文,2021)。
依此排序,既有研究中一個反覆出現的現象是:第四、五級的推斷,經多次互相轉引後,往往在語氣上逐漸被提升為第二級的「通說」。研究史回顧的任務之一,就是把這些命題重新放回其原本的證據位階。
(五)研究缺口:抄本校讀、日治材料、離島個案、性別分析與媒介化
依前述盤點,澎湖小法研究至少存在五個明顯缺口。
第一是抄本校讀。咒語簿、符籙簿、手印簿是法壇傳承的核心文本,但至今未見校注本或系統的版本研究。《妙法寶筏》《妙法欉書》等僅被零星引述;Reich 引用的 Lü Guoqian《普唵壇法》手抄本影印本(2010,中文姓名寫法待考)亦未見中文學界討論。咒文按音記錄造成的字異音同,若能以多本對校建立異文表,不僅可處理訛音問題,也可能反過來為傳抄譜系與派別流動提供文本證據。閩南、粵東法師科本與澎湖咒簿的系統對校,更是余光弘單點比對之後尚未展開的工作。
第二是日治材料。寺廟臺帳、社寺調查、澎湖廳刊行的《澎湖事情》一類地方概況書,以及當時報刊,可能保存法師團組織與活動的紀錄,但現有研究幾未觸及。日治宗教政策對澎湖的實際衝擊,目前仍處於兩說並存的狀態,關鍵正在於缺乏這一時段的直接材料。
第三是離島個案。既有田野多集中於馬公市與湖西鄉,望安、七美及其他小島的專題研究相對稀少,而這些地方正是人口外流較劇、傳承斷層風險較高之處。鄭亦翔以望安中宮抓新小法為題的研究(收於《2010、2011法教與民俗信仰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13,頁145-173)屬少數例外。
第四是性別分析。女性小法自鄭亦翔〈以龍門女小法現象探討澎湖民間信仰之女性思維〉(《澎湖研究第八屆學術研討會論文輯》,2009,頁256-272)提出後,在莊凱証的研究中主要作為變遷現象被記錄,尚缺乏從身體禁忌、儀式角色分派與社區認可機制切入的系統分析。
第五是媒介化與觀光化。黃文博早年在《站在台灣廟會現場》(臺北:常民文化,1998)中提出可將小法儀式列為觀光節目的建議(蕭啟村,前引論文,頁7);而莊凱証記錄的招生管道已轉向臉書與公布欄。社群媒體如何重塑小法形象、招生話語與社區認同,目前未見專論。Reich 書目中所列 Chi Wei-Hsian 討論臉書與臺灣民間信仰的論文(2018,收於 Lin Wei-Ping 主編之媒介宗教論集,據 Reich 2024 書目),可作為切入的參照。
此外,法師、乩童與桌頭三者的權威分配,以及與金門的對照,亦具潛力。吳永猛指出金門宮廟目前採乩童自己起壇、不用小法,與澎湖乩童與小法搭配的模式不同(吳永猛,1994);兩地同屬離島而結構迥異,是檢驗「離島特殊性」命題的現成對照組。
(六)跨語際研究的新線索及其尚未展開的對話
近年出現的日文與英文研究,為澎湖小法提供了新的觀看位置,但與中文研究群之間的對話尚未真正展開。
日文方面,澀谷裕子以湖西鄉南寮村保寧宮為個案,把宮廟的公共性與宗教性放在甲頭輪值、丁口錢徵收、紫菜採取權管理等村落自治結構中理解,並把「無報酬的公共宗教者」與臺灣本島、香港、新加坡都市社會中的職業宗教者對照(澀谷裕子,前引文,2021)。此一框架把小法問題從宗教史拉進地方社會史,是中文研究較少採取的角度。然而跨語際轉引也帶來新的誤差:除前述「136宇/26宇」的數字問題外,澀谷轉述劉枝萬的法教分類時稱列舉六派,文中實際列出五派,並把嘛呢教標為第六;其所引劉枝萬《臺灣の法教》出版年作2018,而另有著錄作2019,均待回查。這些細節提醒,跨語際研究在引入新視角的同時,也需要與中文原始材料逐項對校。
英文方面,Aaron K. Reich 以法索(金鞭聖者)的製作工藝為題,援用 Ingold 與 Hallam 的「文化即興」(cultural improvisation)概念,處理工藝者在承襲與發明之間的操作;文中以澎湖普唵傳統的法師為例說明法索在開壇中的用途,並記錄一種流行於澎湖的「七星尾」編法(Aaron K. Reich, “Seven Strands of the Serpent’s Tail,” Asian Ethnology 83:2, 2024, pp. 199-230)。其書目已收入戴嘉琦的造橋過限碩士論文(真理大學,2007)與曹育齊關於臺南普唵法教的碩士論文(南華大學,2013),並引 Stephen M. Flanigan 關於南臺灣法師的博士論文(University of Hawai‘i at Mānoa, 2019)與 David Mozina 的 Knotting the Banner(2021)。可見英文研究已開始吸收中文學位論文,反向的吸收則尚未發生。
跨語際對話中一個值得特別處理的問題,是「小法」的譯名。莊凱証論文的英文題名將小法譯為 Little Priest,指向人(且近於狹義用法);Reich 則以 minor rites 指稱小法一類的儀式傳統,並以 minor-rite troupes 對應「小法團」,其語意範圍與南臺灣紅頭法的用語相近;蕭啟村論文的英文題名則乾脆不譯此詞。譯名的分歧並非單純的翻譯技術問題,而是第三章所論廣狹二義與本島框架施用問題在另一種語言中的再現:若將澎湖的「小法」譯為一種儀式類別,便容易把澎湖村廟編制的法師團直接嵌入南臺灣紅頭法的比較框架,而這正是現有證據尚不足以支持的做法。
尚未展開的對話至少有三條。其一,「文化即興」的視角可用以重讀第八章所述的當代招訓變化,把女性小法、成人小法、臉書招生與獎助制度理解為傳統在傳遞中的再生成,而非單向的流失;這一重讀能與莊凱証「人的保存」之議相互補充。其二,澀谷的村落自治框架可與林會承的聚落單元研究、陳憲明的交陪研究接合,使「公共宗教者」的論點得到空間與經濟兩方面的支撐,也能更清楚地標出其例外。其三,Flanigan 對南臺灣法師歌本與歷史的研究,可為澎湖咒簿的跨區比較提供新的參照點,補足余光弘廈門比對之後閩臺之間的中間環節。這三條路徑的共同前提,是先完成本章所列的基礎工作:統一計數單位、區分證據位階、校讀抄本。在此之前,任何跨語際的宏觀比較,都仍有把未經檢證的數字與推斷再次放大的風險。這一點,將在第十章的後續研究建議中進一步具體化。
十、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一)結論
本文以澎湖小法為對象,依「史料層位—名實分類—組織制度—文本音聲—科事空間—源流斷代—當代變遷—研究史」的順序展開討論,各章所得可收束為以下七點。
第一,就材料而言,澎湖小法的知識大部分經由轉寫進入公共領域。清代方志提供的是外部觀察:《澎湖紀略》「信鬼而尚巫」一語未及法師,真正把法師寫入風俗並與乩童並舉者,是光緒年間成書的《澎湖廳志》「法師與乩童相結,欲神附乩,必請法師催咒」一條;而此條在各家轉引中已有「催咒/催符」「猱/揉/蹂」等異文。法壇寫本雖較接近一手,研究者所見多為報告與論文的二次轉錄,《妙法寶筏》與《妙法欉書》的關係、洪合義咒簿「大清道光」字樣的性質、高贊生年的換算,均待見原件。材料的轉寫痕跡,是一切後續論證的前提。
第二,就名實而言,「小法」兼有指宮廟全體法師的廣義與專指受訓孩童的狹義,二者是同一養成路徑上被截取的不同區段;統計年齡與人數時若不還原口徑,所謂「衰退」可能只是定義的改變。法師(福官)與道士(司公)的「濟世/度亡」分界,屬二〇〇〇年代以後在地書寫整理出的地方分類,有其日常交集;「法師—乩童」的搭檔關係則有清代文字可徵。學術分類上的「民間信仰」、參與者自認的「道教」與行政登記的「道教廟」三者並不重合,本島「紅頭/烏頭」框架施用於澎湖,是需要證明而非可以預設的問題。
第三,就制度而言,「一陣六旗」的編制由五營加領令的儀式空間結構推導而來,構成以村社人口計算的門檻式生存線;法師長的產生兼採人事推薦與神意(乩示、擲筊),二者在同一程序中互補正當性;開館、坐禁、出館分別作用於文本、身體與公共認可,出館的廟埕驗收使小法身分經由神明與社群雙重確認。
第四,就文本與科事而言,「咒文有簿、曲調無譜」的雙軌傳承可以同時解釋訛音的常態化、曲名的佚失與各廟儀節的分化;請神咒的固定段為跨廟對校提供了可操作的切入點,但此一研究設計至今未被系統執行。科事可依「常態維持、週期強化、個體轉化」三層次分析,營頭、竹符與符碑使兵馬秩序落於地景,買路錢的地方差異與望安「外營/內管」的雙層結構則顯示邊界的意義由各聚落自行詮釋。此一三層框架屬本文的分析整理,並非法師團自有的分類。
第五,就源流而言,各項命題的證據強度差異甚大。「派別可隨外聘法師長流動」有多份調查交叉支持,證據較強;廈門「三壇頭」與澎湖咒簿相近,屬單點比對所得的較強推斷,但不足以說明「村里自有法師」這一組織制度的來源;普唵派祖師與宋代普庵禪師信仰的淵源可溯,二者為同一人則缺乏中介證據;道光咒簿紀年、光緒九年授法紀錄與康熙廟制推論,分屬寫本紀年、人事口碑與廟方追述三種性質;《妙法寶筏》的摩尼—閭山—普唵故事作為教內敘事價值甚高,作為起源史料則證據薄弱,摩尼教關聯僅止於名稱音近。現存可見較早的線索指向清中後期,更早者屬推論。
第六,就當代變遷而言,一九九七年全縣登記廟宇中設有法壇者比例甚高,二〇一二年起的普查所見保有科儀者約只五、六成,惟兩者計數基準不同,只能作方向性對照。招訓已由神選轉向意願、由村社轉向跨村與跨海、由男童轉向兼收成人與女性,服務職責則收縮為以請壇、犒軍為主。二〇一三年的縣定民俗登錄把「祭祀科儀」定為保存對象,並把學界仍有爭議的「三個系統」寫入行政文件;「人的保存」因而成為文化資產化後未解的課題。
第七,就研究史而言,澎湖小法研究經歷風俗記述、地方文獻奠基、主題深化與文化資產化暨跨語際四期,提問方式由「有何異俗」轉為「有哪些、有多少」,再轉為「如何運作、意義為何」,終至「能否延續、由誰延續」。前一期的產出常成為後一期不再檢討的前提:普查所立的派別框架被專題研究沿用,專題研究的儀式分析又被登錄文件採為科儀定義。地方文獻普查、局內人書寫、象徵人類學、聚落空間、民族音樂學、物質民俗、文資治理與海外社會史八種取向各有所見,其互補與張力提示後續研究宜在同一論證中並用普查材料與個案材料,使二者互相校正;日文與英文研究的加入,則同時帶來新視角與新的轉引誤差。
綜合而言,本文的主要主張不在提出新的源流定論,而在把既有命題重新放回其原本的證據位階:多數爭議的癥結,不在材料不足,而在不同性質的材料被串成一條直線,經多次轉引後,推論在語氣上被提升為通說。
(二)本文的限制
本文的限制可分四端說明。
其一,材料以轉引為主。法壇寫本的原件、甘村吉與陳定國二〇一四年普查成書的若干表格、《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表2-1的原頁、《澎湖廳志》各本的原刊影像,本文多未能目驗,凡此均已在正文標示「據某書轉引」或「頁碼待考」。二〇一三年登錄公告亦僅見研討會論文的轉錄,未見原公告全文。
其二,未進行田野調查。本文的制度與儀式描述,依賴蕭啟村、莊凱証、澀谷裕子等人的田野記錄,其採錄時點集中於二〇〇四年前後與二〇一八至二〇二一年間,地點偏重馬公市與湖西鄉;望安、七美等離島及未立案小廟的情形,僅能據零星材料推想。所據研究者的位置亦各有特點:吳永猛兼具局內人身分,莊凱証任職於地方文化行政機關,澀谷裕子則以單一村廟為個案;其觀察的細節與限度,本文雖已盡量交叉比對,仍難完全排除。
其三,若干重要研究未能直接檢視。林承緯論頭鍪的專文、曾光棣的五營空間研究、甘村吉的法師與乩童圖錄、馬上雲的博士論文、劉枝萬《臺灣の法教》等,本文只經由他人轉述引用,其論點的完整性與脈絡待回查;日治時期的寺廟臺帳、澎湖廳出版品與當時報刊則完全未及檢讀。
其四,分析框架屬本文所設。「三重錯位」「三層次科事」「門檻式生存線」「證據五級」等,均為便於論證的操作性框架,屬現代研究推論,並非當事人自有的分類;其適用範圍須由後續田野與文本研究檢驗。此外,本文不涉科儀操作細節與內傳內容,因此對法派差異的討論只能停留在文獻與研究者已公開陳述的層次。
(三)後續研究建議
依上述結論與限制,後續研究可循六個方向推進。
一、建立咒簿固定段異文對照表。以祖師爺咒、哪吒三太子咒、都天大元帥咒等各廟通行的固定段為軸,逐字登錄各本異文,保留原字而不校改,將訛變方向標為待考;再以可變段作為判別歸屬宮廟的輔助標記。此項工作不要求公開全本,較能取得法壇的合作,其成果可為傳抄譜系、派別流動與跨海比對提供文本證據。
二、統一統計口徑。建議以「村里」與「陣」為基本計數單位,並把「設有法壇」「保有科儀」「現役小法人數(區分廣狹二義)」分列;凡引數據,附調查年份、計數單位與原表出處。一九九七年表「112/24」與「113/23」的一座之差、二〇〇四年表合計欄與逐列點算的出入,宜以原表覆核後公開勘誤。
三、清理方志與寫本的版本。《澎湖廳志》稿本、文建會訂補本與臺灣文獻叢刊本的逐本對校,可確定「催咒/催符」等異文的來源;《妙法寶筏》《妙法欉書》、呂國千翻版本與西文研究者引用的《普唵壇法》影印本(原作者中文姓名寫法待考)之間的關係,亦宜在取得影像後釐清。
四、補足日治材料。寺廟臺帳、社寺調查、澎湖廳刊行的地方概況書與當時報刊,是判斷日治宗教政策對法師團實際衝擊的關鍵,可使目前「兩說並陳」的狀態獲得直接證據。
五、擴大跨海與跨區比對。金門「乩童自行起壇」的模式可作為檢驗澎湖特殊性的對照組;閩南、粵東法師抄本與澎湖咒簿的系統對校,以及 Flanigan 對南臺灣法師歌本的研究,可補足廈門單點比對之後的中間環節;高雄等地旅臺分靈廟是否自設法師團、與原鄉有無固定支援安排,亦宜專案調查。
六、追蹤當代傳承與文資治理的效果。對跨村、外地與成人學員出館後的留任情形作長期追蹤;以身體禁忌、角色分派與社區認可為軸,系統分析女性小法;考察臉書招生如何重塑小法形象與招生話語;並評估補助計畫的申請門檻與「人的保存」之間的落差。以「文化即興」一類視角重讀這些變化,可避免把當代再生成一概寫成流失史。
上述方向的共同前提,是先區分證據位階、統一計數單位、校讀抄本;在此之前,任何宏觀比較都仍有把未經檢證的數字與推斷再度放大的風險。
附錄
附錄一:澎湖小法相關事項繫年簡表(附證據等級)
本表證據等級分為三級:「文獻記載」指方志、寫本題記、行政文書、調查報告與已刊田野記錄的明文;「傳統說法」指教內敘事、人事口碑與廟方追述;「現代研究推論」指研究者據材料所作的推斷。凡年代或文字互歧、未見原件者,另註「待考」;僅據轉引者,註「轉引」。
| 年代 | 事項 | 主要出處 | 證據等級 |
|---|---|---|---|
| 清康熙年間 | 白沙中屯永安宮肇建,以磁碗代筊決定迎祀歸屬 | 1993年修建碑記(轉引) | 傳統說法(廟方追述) |
| 清康熙年間 | 澎湖大王廟四所(良文港、沙港、通梁澳、八罩嶼) | 蔣毓英《臺灣府志》(轉引) | 文獻記載(卷次、繫年待考) |
| 約乾隆初年 | 澎湖無佛寺僧尼,僅有應教事祈禳之火居道士 | 《澎湖志略》(據宗教志序引) | 文獻記載(成書確年待考) |
| 約乾隆中期 | 「澎湖之人信鬼而尚巫;凡有疾病,不問醫藥,只求神問卜而已」 | 《澎湖紀略》 | 文獻記載(「巫」所指未區分) |
| 道光年間(1821—1850) | 洪合義遺咒語簿見「大清道光」字樣 | 2012、2013年期末報告書(轉引) | 文獻記載(寫本紀年;是否承自底本待考) |
| 光緒九年(1883) | 啟明里北極殿法師長高贊傳法西文里祖師廟林添福等人 | 《妙法欉書》(轉引) | 傳統說法(寫本中的口碑;高贊生年待考) |
| 光緒中後期(刊行一說1893、一說1894) | 「法師與乩童相結,欲神附乩,必請法師催咒」 | 《澎湖廳志》〈風俗〉 | 文獻記載(「催咒/催符」異文待校) |
| 明治三十八年(1905) | 澎湖全境醫院一所、醫師六名 | 澀谷裕子2021 | 文獻記載(轉引);與法師濟世功能的連結屬現代研究推論 |
| 1919、1921 | 日治調查以「紅頭司公」「法官一名紅頭」歸類法師 | 丸井圭治郎、片岡巖(據《望安鄉志》轉引) | 文獻記載(轉引) |
| 日治後期 | 「寺廟整理」對澎湖之實際衝擊 | 甘村吉、陳定國2014;《2002澎湖研究》 | 待考(兩說並存) |
| 1949年以前 | 廈門梧村雷仙宮等處有「三壇頭」法師,訓練孩童持五方旗召營、犒軍 | 余光弘團隊田野(據宗教志、蕭啟村2005) | 傳統說法(耆老口述) |
| 民國戊戌年(1958) | 林石頭重校出版《妙法寶筏》 | 吳永猛1994附錄 | 文獻記載(題記);與《妙法欉書》關係待考 |
| 1972 | 《澎湖縣志.文化志》以「道士或法師」並列述其職能 | 蕭啟村2005(轉引) | 文獻記載 |
| 民國六十一年(1972) | 洪合義受聘回西溪協助訓練小法 | 《湖西鄉志》下冊 | 文獻記載 |
| 約民國六十四年(1975) | 宋明德赴高雄威靈宮習閭山咒,回後寮傳法 | 莊凱証2022 | 文獻記載(已刊口述) |
| 1987 | 黃有興〈澎湖的法師與乩童〉刊出 | 《臺灣文獻》第38卷 | 文獻記載(期別著錄互歧) |
| 壬申年(1992) | 鄭聰德手抄《三壇咒簿》 | 吳永猛1994 | 文獻記載(轉引) |
| 1997 | 全縣登記廟宇147座,設法壇者136廟,普庵112、呂山24(計數單位:廟) | 宗教志表2-1,原出黃有興、甘村吉2003 | 文獻記載(另有113/23、136/26之轉引異數) |
| 2004 | 蕭啟村問卷:普庵59、呂山21,另有「普庵呂山」兼答;七美由普庵轉呂山 | 蕭啟村2005 | 文獻記載(合計欄與逐列點算有出入) |
| 2005 | 《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二 宗教志》出版 | 余光弘、黃有興編 | 文獻記載 |
| 2012—2013 | 縣府委託普查,完成59間宮廟基礎調查(受訪廟數) | 甘村吉、陳定國2014(據莊凱証2022) | 文獻記載 |
| 2013年3月18日 | 「澎湖小法祭祀科儀」公告登錄為縣定民俗,理由含「疑似為摩尼派」等三系統之語 | 張朝勝等2019轉錄 | 文獻記載(行政文書;原公告待核) |
| 2019年9月 | 風櫃溫王殿出館,廟埕公開驗收 | 莊凱証2022 | 文獻記載(田野記錄) |
| 2020年8月13日 | 西文祖師廟以臉書招生,報名七人,年齡約16至45歲 | 莊凱証2022 | 文獻記載(田野記錄) |
| 2021年1月 | 文澳祖師廟小法與新乩入廟坐禁七日 | 莊凱証2022 | 文獻記載(田野記錄) |
| 2021 | 烏崁靖海宮訂定小法獎勵辦法;縣府辦理傳習人才培育補助 | 莊凱証2022 | 文獻記載(田野記錄) |
| 年代不詳 | 摩尼(唱呢)—閭山—普唵授受故事 | 《妙法寶筏》 | 傳統說法(教內敘事;摩尼教關聯屬名稱音近,待考) |
| 年代不詳 | 普唵派祖師與宋代普庵印肅(1115—1169)信仰之淵源 | 吳永猛1994;王見川2007 | 現代研究推論(淵源可溯,同一性待證) |
| 年代不詳 | 澎湖法師由廈門傳入 | 余光弘(據宗教志、蕭啟村2005) | 現代研究推論(單點比對) |
| 年代不詳 | 南管系咒文於澎湖在地疊加入造橋儀式 | 蕭啟村2005 | 現代研究推論 |
前往青囊閣,從基礎排盤到實務判讀完整學習。
前往青囊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