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家坡漢簡日書天牢篇箋證
孔家坡漢簡《日書》天牢篇箋證∗ 晏昌貴(武漢大學) 一、天牢篇的讀法 孔家坡漢簡《日書》天牢篇抄在352號至359號簡下欄,由一幅圖和占文組成, 圖在上,文字在下,略如下示: 此天牢。撃(繫)者:一曰除,二曰(352叁)貲,三曰耐,四曰(353叁) 刑,五曰死。(354叁) 居官宦御:一曰進(355叁)大取,二曰多前毋(356叁)……(357叁)句 (拘),四曰深入多取(358叁),五曰臣代其主。(359叁)1 簡文“此天牢”之“此”指上圖,是講上幅圖所表示者為“天牢”。類似的 表述在《日書》中多見,如睡簡《日書》甲47正貳-69正貳繪有一圖,圖下文字 說“此所謂艮山”2,“此”是指“艮山”圖。孔簡《日書》139-149有類似的圖 和文字,文稱“是謂根山”,其中“是”義為此,指“根山”圖。香港中文大學 文物館所藏簡牘34號“此禹之根山”3,“此”亦指根山圖,可惜圖已遺失不見。 ∗論文寫作得到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簡帛《日書》研究”(05BZS002)的資助。 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考古隊編《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第 174 頁,文物出版社, 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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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家坡漢簡《日書》天牢篇箋證∗
晏昌貴(武漢大學)
一、天牢篇的讀法
孔家坡漢簡《日書》天牢篇抄在352號至359號簡下欄,由一幅圖和占文組成,
圖在上,文字在下,略如下示:
此天牢。撃(繫)者:一曰除,二曰(352叁)貲,三曰耐,四曰(353叁)
刑,五曰死。(354叁)
居官宦御:一曰進(355叁)大取,二曰多前毋(356叁)……(357叁)句 (拘),四曰深入多取(358叁),五曰臣代其主。(359叁)1
簡文“此天牢”之“此”指上圖,是講上幅圖所表示者為“天牢”。類似的
表述在《日書》中多見,如睡簡《日書》甲47正貳-69正貳繪有一圖,圖下文字 說“此所謂艮山”2,“此”是指“艮山”圖。孔簡《日書》139-149有類似的圖
和文字,文稱“是謂根山”,其中“是”義為此,指“根山”圖。香港中文大學 文物館所藏簡牘34號“此禹之根山”3,“此”亦指根山圖,可惜圖已遺失不見。
∗論文寫作得到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簡帛《日書》研究”(05BZS002)的資助。 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考古隊編《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第 174 頁,文物出版社, 2006 年。以下引孔簡皆據此書,不另注。 2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 189-190 頁,文物出版社,1990 年。以 下引睡簡皆據此書,不另注。 3陳松長編著《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第 26 頁,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品專刊之七, 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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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臺秦簡《日書》131叁寫繪一組圖符,其下文字“此所謂戎磨<曆>日也”4,
“此”亦指圖符而言。從這些例子看,“此天牢”可能省略了“所謂”、“謂” 或類似文字,簡文是說所繪之圖即為“天牢”。5
孔簡“天牢”篇的占項有二,一為“撃(繫)者”,一為“居官宦御”。《史
記·龜策列傳》“卜繫者出不出”,尹灣漢簡“博局占”前為六十甲子博局圖, 後為占項,其中有“問繫者”一項 6。所謂“繫者”,是指犯罪被拘繫但尚未被
處以刑罰的狀態,或謂待決囚,或謂犯罪嫌疑人。占繫者是《日書》中常見的占 項。“居官宦御”,整理者注釋說:“居官、宦御,任官。” 7周家臺秦簡《日
書》241號:“斗乘軫,門有客,所言者宦御若行者也”,注釋者說:“‘宦御’, 指任官。” 8孔簡注釋將“居官”與“宦御”斷開,大概是依據周家臺秦簡。但
古書中“宦御”一詞罕見。睡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及里耶秦簡多見“居貲贖 責(債)”一語 9,是指居貲、居贖、居債三種身份。由此,“居官宦御”也可
能是指居官、居宦、居御三種情形,官、宦、御在官府任職的程度是依次降低的。
總之,所謂“居官宦御”是與“繫者”相反的占項,在簡文中似指仕途進取之
道。兩個占項分別有五種可能,占問繫者依次是除、貲、耐、刑、死;占居官宦
御亦有五種,實際所見簡文只有四種,原因就在於357號簡第叁欄是空白,原簡
文大概是這樣的:“一曰進大取,二曰多前毋□,【三曰】□□□句,四曰深入
多取,五曰臣代其主。”占辭為韻語。
“天牢”篇是如何為占的呢?整理者注釋說:“本篇‘天牢’圖畫有四圈,
將六十記日干支按一定規律分屬五欄。本篇文字內容所謂的五‘曰’,與圖的五
欄可能存在一定的關係。圖可能是供查找‘曰’所在的日子,亦即為‘天牢’所 繫之日。圖上六十干支記日在排列上按一定規律換欄。”10陳炫瑋認可這種說法,
並且說:“其干支的安排是由第一圈往內一直排到第五圈,然後再從第一圈開始
向內到第五圈,如此四次循環,最後是排到第一圈癸亥日結束,而之後再從甲子
日重新開始。因此,可以說從最外圈到最內圈,每個循環是以15個干支為單位, 如此反覆排列下去。”11這種說法只是對六十干支在圖中的排列次序有所厘清,
4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編《關沮秦漢墓簡牘》,第 120 頁,中華書局,2001 年。 下引周家臺秦簡皆據此書,不另注。 5 如果我們的說法正確,則周家臺秦簡《日書》244“此正月繫申者”之“此”亦當指“線 圖”。相应地,本簡的位置應調整到“線圖”之下。看《關沮秦漢墓簡牘》,第 107 頁、117 頁。 6 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尹灣漢墓簡牘》,第 125-126 頁,中華書局,1997 年。 7 《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第 174 頁。 8 《關沮秦漢墓簡牘》,第 117 頁。 9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 2003 年第 1 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 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 年第 1 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龍山縣里耶戰國 秦漢城址及秦代簡牘》,《考古》2003 年第 7 期。 10 《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第 174 頁。 11陳炫瑋:《孔家坡漢簡日書研究》,第 208 頁,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指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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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干支與占文之間的關係究竟如何,換言之,古代“日者”是如何利用“天
牢”圖來占“繫者”、占“居官宦御”的,反而並不十分清楚。我們認為,圖中
干支與占文是密切相關的,這就是整理者所說的圖“是供查找‘曰’所在的日
子”。具體說,占文中的“一曰”所對應的是最外圈的干支,依次向內,“五曰”
對應的是最內圈的“壬辰、壬戌”兩個干支日。《遁甲演義》卷三:“庚為天獄,
辛為天庭,壬為天牢,宜避之。”《六壬大全》卷二:“辰天牢,戌地獄,專主
獄訟、官府。”所說壬、戌為天牢,主獄訟、官府,均與簡文相似,或者狹義之
“天牢”即指上圖內圈。將圖文換成表格形式,如下:
表1:天牢篇圖中干支與占辭的關係
干 支
一曰
甲子1、乙丑2、丙寅3、丁卯4
(20/33.3)
戊寅15、己卯16、庚辰17、辛巳18、壬午19
繫者 居官宦御
除 進大取
癸巳30、甲午31、乙未32、丙申33、丁酉34
戊申45、己酉46、庚戌47、辛亥48、壬子49
癸亥60
二曰
戊辰5、己巳6、庚午7、辛未8
貲 多前勿□
(16/31.7)
癸未20、甲申21、乙酉22、丙戌23
戊戌35、己亥36、庚子37、辛丑38
癸丑50、甲寅51、乙卯52、丙辰53
三曰
壬申9、癸酉10、甲戌11
耐 □□□句
(12/20.0)
丁亥24、戊子25、己丑26
壬寅39、癸卯40、甲辰41
丁巳54、戊午55、己未56
四曰
乙亥12、丙子13、丁丑14
刑 深入多取
(10/16.7)
庚寅27、辛卯28
乙巳42、丙午43、丁未44
庚申57、辛酉58
五曰(2/3.3) 壬辰29;壬戌59
死 臣代其主
表中干支後阿拉伯數字表示干支在六十甲子中的順序。其中“一曰”有 20 個干 支,占 60 干支的 33.3%,“五曰”僅二個干支。術士擇日占卜時,當出現干支 欄中從甲子到丁卯、戊寅到壬午、癸巳到丁酉、戊申到壬子以及癸亥這 20 個干 支日時,若占問“繫者”,其結果是“除”;若占問“居官宦御”,其結果是“進 大取”。以下可類推。這種讀法,在下文的論述中還可以得到進一步證明。
師:張永堂、劉增貴),2007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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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牢圖解
然則篇中的“天牢”究竟是指什麼呢?整理者注釋說:“《史記·天官書》
‘赤帝行德,天牢為之空’,《正義》:‘天牢六星,在北斗魁下,不對中台,主 秉禁暴,亦貴人之牢也。’”12所謂“赤帝行德,天牢為之空”,寫在全文的結
尾段,前有“蒼帝行德,天門為之開”。從文章的結構看,《天官書》的最後是
“太史公曰”,史遷回顧了“自初生民以來,世主曷嘗不歷日月星辰”的種種現
象,最後寫道:“為天數者,必通三五,終始古今,深觀時變,察其精粗,則天
官備矣。”文章到此結束,文氣一貫。接下來的“蒼帝行德”云云,似屬多餘。 所以,豬飼彥博認為“蒼帝行德以下,恐是後人附益。”13今人鄭慧生亦認為是 錯簡14。這是值得重視的意見。
《史記·天官書》另有“貴人之牢”,“在斗魁中”,《集解》引孟康曰:
“《傳》曰‘天理四星在斗魁中。貴人牢名曰“天理”。’”《索隱》引《樂汁
圖》:“天理理貴人牢”。又引宋均曰:“以理牢獄也”。照此說法,在斗魁之
中的“貴人之牢”應該是天理四星,清人王元啟《史記三書正譌》據此以為,《天 官書》原文“在上”前有“四星”二字15。在傳統星圖中,天理四星通常被畫成 棱形16,与孔简中“天牢”为圜形不符。
《史記正義》所指的天牢六星見於石氏星經,《開元占經》卷一百七《星圖
二·石氏中官星座古今同異》:“天牢,舊均圓,近中台;今其星北斗魁下,兼 有疏有密。”17又同書卷六十七《天牢星占五十六》云:
石氏曰:天牢六星,在北斗魁下。《黄帝占》曰:天牢,貴人之牢也,
在北斗魁下,所以禁暴横。《春秋合誠圖》曰:天牢主守將。郗萌曰:天牢,
天子疾病之憂患。《黄帝占》曰:天牢中星衆,貴人多下獄;星希,天下安,
無罪人。石氏曰:天牢中無星,天下安寧;有星,賢主傷。焦延夀曰:天牢
星明大動摇,辟拘繋;一星明,主侯有繋者。司馬遷《天官書》曰:赤帝行 德,天牢為之空。石氏曰:天牢與貫索通占。18
北斗魁下的天牢六星在中國傳統天文學中得以流傳下來,相當於現代天文學 大熊座47、58星(Uma47、58)19,在傳統星圖中多畫作圓圜形,與上舉《石氏中
12 《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第 174 頁。 13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第 1897 頁,北嶽文藝出版社,1999 年。 14鄭慧生:《星學寶典——〈天官曆書〉與中國文化》,第 252 頁,河南大學出版社,1998 年。 15王元啟:《史記三書正譌》卷三,收入《二十五史補編》第一冊,第 75 頁,開明書店,1936 年。 16參看潘鼐《中國恒星觀測史》,第 312 頁,學林出版社,1989 年。 17李零主編《中國方術概觀·占星卷》,下冊,第 992 頁,人民中國出版社,1993 年。 18 《中國方術概觀·占星卷》,下冊,第 992 頁。 19陳遵媯:《中國天文學史》,上冊,第 407 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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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星座古今同異》“天牢舊均圓”一致。郝氏《續後漢書》(卷八十四)亦云:
“斗魁下六星,圜、銳、色赤,曰天牢。”
上舉《開元占經》所引石氏稱“天牢與貫索通占”,貫索亦名天牢。《晉書·
天文志》:“貫索九星在其(晏按:指七公七星)前,賤人之牢也,一曰連索,
一曰連營,一曰天牢,主法律,禁暴彊也。牢口一星爲門,欲其開也,九星皆明,
天下獄煩;七星見,小赦;六星、五星,大赦。動則斧鑕用,中空則更元。《漢
志》云十五星。”《開元占經》卷六十五《貫索占十》:
石氏曰:貫索九星,在七公前。《黄帝占》曰:天牢者,賊人之牢也,
天下獄律也。一名連索,一名天受,一名天圍。《論䜟》曰:貫索,主天牢。
郗萌曰:貫索,為逮獄之法律也;天牢,主天子之疾病憂患。《春秋緯》曰:
貫索,賊人之牢;中星實則囚多,虚則開出。石氏曰:貫索北開,名曰牢户; 其星間濶則户開,必有赦,若星狹而不開,牢中有憂,貴人當之。20
貫索九星形如連環,在傳統星圖上往往繪畫為圓圜形21,故又稱連索、連營、天
圍,相當於現代天文學上的天冕座(CrBθ、β、α、γ、δ、ε、τ、ρ、κ)。
《史記·天官書》亦有“賤人之牢”,這就是北斗杓端的句圜十五星:“有
句圜十五星,屬杓,曰賤人之牢。其牢中星實則囚多,虛則開出。”《索隱》:
“其形如連環,即貫索星也。”《漢書·天文志》完全襲用了《天官書》的說法,
《晉志》所稱“《漢志》云十五星”指此。傳統天文學中的貫索為九星,《天官
書》則為十五星,而且從星圖看,“句圜十五星”也並非“如連環”,也不完全
是貫索星,《索隱》說殊誤。朱文鑫先生以為,句圜十五星,其範圍大於後來的
貫索九星,它包含着北冕座全部,甚至包括牧夫座西側的一二顆星。其中有若干
六等星,當大氣透明度有變化或離地平線較近時,較暗的星就會看不到,所以會
有星“實”和“虛”之語。后来的贯索九星实际上只包括北冕座下部“圜”的九 星,而不包括上部“句”六星22。
天文史家研究《天官書》,認為司馬遷父子從唐都所受之天文學,仍保留着 早期星學的不少特徵23。從上述疏理可以看出:《天官書》以天理四星表示“貴
人之牢”,但“貴人之牢”在後世的則成為與之鄰近的天牢六星;《天官書》以
句圜十五星表示“賤人之牢”,後來亦變成為貫索九星。為什麼會發生這種變
化?這可能與古代的監獄形態有關。
20 《中國方術概觀·占星卷》,下冊,第 654 頁。 21看陳遵媯《中國天文學史》,上冊,第 305 頁。 22朱文鑫《史記天官書恒星圖考》(中華書局 1927 年),轉引自潘鼐《中國恒星觀測史》,第 79 頁。 23潘鼐《中國恒星觀測史》,第 7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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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字本義為關牲畜的欄圈,《說文·牛部》:“牢,閑也,養牛馬圈也。
從牛,冬省,取其四周帀。”段注:“從古文冬省也。冬取完固之,亦取四周象
形。”後引申為關人之監牢,睡簡《封診式》51、56、63、64 號簡並有“牢隸 臣”,“牢”即監牢。《釋名·釋宮室》:“獄,确也,實确人之情偽也。又謂之
牢,言所在堅牢。又謂之圜土,言土築表牆,其形圜也。又謂之囹圄,囹,領也,
圄,御也,領錄囚徒禁御之也。”王先謙《釋名疏證補》:“囹圄即圜土別稱, 一以形言,一以義言,周獄有二名也。”24所說周代監獄有囹圄、圜土二種,還 可以討論25;說圜土是以“形名”,則是有據的。《周禮·地官·大司徒》:“其
附于刑者,歸於士”,注引鄭司農云:“或謂歸於圜土,圜土謂獄也,獄城圜。”
《比長》“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內之”,鄭玄注:“圜土者,獄城也。獄必圜
者,規主仁,以仁心求其情,古之治獄,閔於出之。”圜土亦簡稱“圜”,《秋
官·敘官》“司圜”,注引鄭司農云:“圜,謂圜土也。圜土,謂獄城也。今獄
城圜。”《初學記》卷二十《獄第十一》“象斗”條引《春秋元命包》曰:“為 獄圓者,象斗運合。”宋均注:“作獄圓者,象斗運也。”26司馬遷《報任安書》:
“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膚受榜箠,幽於圜牆之中”。圜牆即監獄。
以上列舉先秦兩漢監獄作圜形者,我們在考古發現中還沒有找到監獄的遺址
和圖像。福柯(Michel Foucault)在《規訓與懲罰》中對18世紀西方監獄有如下 描述:
所有的建築物被排列成一個環形,門窗對著裏面。中心點是一個高大建
築物。這裏行使着行政管理職能,治安監視職能,經濟控制職能,宗教安撫 職能。這裏發號施令,記錄各種活動,覺察和裁決一切過錯。27
24王先謙:《釋名疏證補》,第 270 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年。 25 沈家本說:“圜土之制,周仿于夏。《周禮》云,以圜土收教罷民,是專為罷民而設。囹 圄則為通常之獄,當分別言之。《鄭志》以周有圜土,遂疑囹圄非周獄名,亦拘虛之見也。” 見《歷代刑法考·獄考》,第三冊,第 1163 頁,中華書局,1985 年。 26參看安居香山、中村璋八輯《緯書集成》,中冊,第 624 頁,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 年。 27米歇爾·福柯:《規訓與征罰:監獄的誕生》(劉北城、楊遠嬰譯),第 197 頁,三聯書店, 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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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古代監獄作圜形,是符合監獄的管理職能的。
中國古代的星官往往取象於人間組織28。作為星象的“天牢”顯然要取象於
人間的“監牢”。早期“貴人之牢”的天理四星作棱形,“賤人之牢”的句圜十
五星作句形和圜形,顯然與人間的監牢形象不符,於是人們選取與天理四星相鄰
近的天牢六星代表“貴人之牢”,將句圜十五星一分為二,僅取其下部的圜形九
星以象徵“賤人之牢”,從而完成“天人合一”的改造工作。但歷史的發展往往
有吊詭之處。天上的星象完成其基本組織形式後,又反過來成為人間事項的指 導,古代的城市建築和陵墓營造往往取法天象29。古代監獄亦取象天牢,《明史·
刑法志二》:
(洪武)十七年,建三法於太平門外鍾山之隂,命之曰“貫城”。下勅
言:“貫索七<九>星如貫珠,環而成象名天牢。中虛則刑平,官無邪私,故
獄無囚人;貫內空中有星或數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為貴人
無罪而獄。今法天道置法司,爾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貫索中虛,
庶不負朕肇建之意。”
明太祖朱元璋“法天道置法司”,将监狱命名为“贯城”,名似贯索,形亦当相差
不远。此一做法,将中国古代“天合一”、“天人感应”的思想表露无遗。
綜合以上討論,可知竹簡“天牢”圖既取象天文,亦當是人間監獄的象形。
天文上的天牢六星為貴人之牢,貫索九星為賤人之牢,二者通占,故“天牢”可
以合二為一。在占文中,一占“繫者”,似為賤人之牢;一占“居官宦御”,當
是貴人之牢。這樣安排,體現出“天人合一”的思想,頗具巧思。但孔簡“天牢”
篇並不依實際星象的變化為占,不是占星術,只不過摹仿天文圖像,取其監牢之
形、“主法律”之義,實為一種擇日術。這從占辭可以看得更清楚。
三、占辭中的刑罰
天牢篇占辭看起來頗簡單,實蘊含著豐富內容,其中占問繫者之除、貲、耐、
刑、死,很可能就是秦代刑罰體系中的五個刑種,以下試結合睡簡法律文獻略述
之。
1、除——貲
睡虎地秦简有如下记录:
(1)同官而各有主殹(也),各坐其所主。官嗇夫免,縣令令人效其官,
28 參看鄭慧生《星學寶典》,第 120-123 頁。 29 參看江曉原《天學真原》,第 265-275 頁,遼寧教育出版社,1991 年。
7
官嗇夫坐效以貲,大嗇夫及丞除。(《效律》17、18)
(2)器職(識)耳不當籍者,大者貲官嗇夫一盾,小者除。(《效律》
43)
(3)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直(值)其賈(價),
不盈廿二錢,除;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貲官嗇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
上,貲官嗇夫一甲,而複責其出殹(也)。(《效律》58-60)
以上三條簡文,可以說明比“除”重的刑罰是“貲”。第(1)條整理者注
釋說:“除,免罪,《墨子·號令》:‘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產皆車裂;先覺 之,除。’其中‘除’字與此同例。”30這是正確的。睡簡《秦律雜抄》37 簡:
“戰死事不出,論其後。有(又)後察不死,奪後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
隸臣。”整理者注釋:“除,《考工記·玉人》:‘以除慝。’注:‘除慝,誅惡 逆也。’據此,除有懲辦的意義。”31實則本條“除”仍當作免罪解,學者已有 詳論32。《史記·龜策列傳》“卜繫者出不出”,“出”即出監牢、出拘繫,與簡 文“除”義相當。尹灣漢簡《博局占》問繫者,第八項為“毋罪”33,“毋罪”
即除。睡簡與“除”相當的還有“免”,即免爵、免職。在孔簡天牢圖中,最外
圈無欄線,即象徵繫者之“除”在監牢之外,此亦本文讀法將最外圈干支對應占
辭“一曰”之一證。
貲,睡簡注釋說:“貲,有罪而被罰令繳納財物”34。睡簡貲刑有貲布絡組
廿給、五十級、一盾、二盾、一甲、二甲、二甲一盾,貲戍日四月居邊、徭三旬、
一歲、二歲等不同方式。
睡簡法律條文與貲相當的還有“贖”,非正刑。貲、除之間往往有“誶”,
或稱“責之”,亦非正刑。
2、貲——耐
(4)為(偽)聽命書,法(廢)弗行,耐為候;不辟(避)席立,貲
二甲,法(廢)。(《秦律雜抄》4)
(5)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侯(候)。使其弟子贏律,及
治(笞)之,貲一甲;決革,二甲。(《秦律雜抄》6)
(6)軍新論攻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戰所,告曰戰圍以折亡,叚(假)
者,耐;屯長、什伍智(知)弗告,貲一甲;稟伍二甲。(《秦律雜抄》35、
36)
(7)大夫甲堅鬼薪,鬼薪亡,問甲可(何)論?當從事官府,須亡者
30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 72 頁。 31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 89 頁。 32 周群、陳長琦:《秦簡<秦律雜抄>譯文商榷》,《史學月刊》2007 年第 1 期,第 131 頁。 33 《尹灣漢墓簡牘》,第 126 頁。 34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 3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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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今甲從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論?當貲一盾。復從事。
從事有(又)亡,卒歲得,可(何)論?當耐。(《法律答問》127、128)
(8)“盜出朱(珠)玉邦關及買(賣)於客者,上朱(珠)玉內史,
內史材鼠(予)購。”可(何)以購之?其耐罪以上,購如捕它罪人;貲罪,
不購。(《法律答問》140)
(9)有稟叔(菽)、麥,當出未出,即出禾以當叔(菽)、麥,叔(菽)、
麥賈(價)賤禾貴,其論可(何)殹(也)?當貲一甲。會赦未論,有(又)
亡,赦期已盡六月而得,當耐。(《法律答問》153)
以上各簡,可以證明比“貲”刑重的刑罰為“耐”。秦簡中多有“貲罪”、
“耐罪”、“耐罪以上”的說法,根據“罪刑相等”的原則,“耐”應為單獨的
刑種。“耐”字本義為剔除鬓須毛髮,在秦律中應指與肉刑相對剔鬓須之輕刑,
又由於秦簡刑罰中“耐”刑多與徒刑配合使用,具體則有耐隸臣、耐鬼薪、耐司 寇、耐候、耐遷等35,學者或以為徒刑為正刑,而耐刑為加刑,這是不對的。正
如下文的討論將要看到的,作為肉刑的“刑”為刑種,肉刑之刑名則有黥、劓、
斬左右趾、宮刑,肉刑又與徒刑配合,乃有刑城旦舂等說法。所以,我們認為廣 義的“耐”為刑種名,具體刑名則有耐、完、髡36,這些刑名又與不同身份的徒
刑配合使用,後世刑罰又以刑徒為主要刑種,從而造成秦刑罰以刑徒為主要刑種
的錯誤認識。
3、耐——刑
狹義的“刑”指肉刑,秦代肉刑主要有黥、劓、斬左趾、斬右趾、宮五種,
亦即“五刑”。睡簡中有如下條文可以證明耐刑之上即為肉刑。
(10)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秦
律雜抄》5)
(11)士五(伍)甲盜,以得時直(值)臧(贓),臧(贓)直(值)
百一十,吏弗直(值),獄鞫乃直(值)臧(贓),臧(贓)直(值)過六百
六十,黥甲為城旦,問甲及吏可(何)論?甲當耐為隸臣,吏為失刑罪。(《法
律答問》35、36)
(12)“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為隸臣,勿刑,行有耐,有(又)
繫城旦六歲。”可(何)謂“當刑為隸臣”?有收當耐未斷,以當刑隸臣罪
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法律答問》108、109)
35龍崗秦簡 129 號:“人及虛租希(稀)程者,耐城旦舂”(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 考古研究所編《龍崗秦簡》,第 116 頁,中華書局,2001 年)。釋作“耐”的字實可疑。秦 簡中似尚未見“耐城旦舂”的說法。 36 秦代完刑即耐刑,見韓樹峰《秦漢律令中的完刑》,《中國史研究》2003 年第 4 期,第 49-55 頁。
9
(13)女子為隸臣妾妻,有子焉,今隸臣死,女子北其子,以為非隸臣
子殹(也),問女子論可(何)殹(也)?或黥顏頯為隸妾,或曰完,完之
當殹(也)。(《法律答問》174)
其中第(10)條“為鬼薪”當是“耐為鬼薪”之省,耐鬼薪與刑城旦相對,耐、
刑為二刑種。
4、刑——死
肉刑之上即為死刑,秦簡往往將死刑與肉刑並列對舉,如《秦律十八種·司
空》134、135 號簡:“公士以下居贖刑罪、死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衣,
勿枸櫝欙杕。”“葆子以上居贖刑以上到贖死,居於官府,皆勿將司。”這兩條
雖然都是講贖刑,但在贖刑系統裏亦可見肉刑(刑罪)——死刑(死罪)的排序。
此外,秦簡尚有如下法律條文:
(14)“擅殺、刑、髡其後子,讞之。”可(何)謂“後子”?官其男
為爵後,及臣邦君長所置為後大(太)子,皆為“後子”。(《法律答問》72)
(15)“公室告”【何】殹(也)?“非公室告” 可(何)殹(也)?
賊殺傷、盜它人為“公室”;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不為
“公室告”。(《法律答問》103)
(16)“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可(何)謂“非公
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
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法律答問》
104、105)
以上三條雖為家刑範圍,但擅殺——刑——髡的序列正與死——刑——耐的刑罰
序列相當。
綜上所述,可將秦簡所見的刑罰體系列表如下:
除
貲
耐
刑
死
表2、秦簡刑罰體系表
免罪、
貲布:絡組廿給、絡組五
完、耐、髡 黥、劓、
戮 、 棄
免爵、
十給、一盾、二盾、一甲、
免職
二甲、二甲一盾,貲戍:
日四月居邊、徭三旬、一
歲、二歲
斬左趾、
市 、 磔 、
斬右趾、
定 殺 、 生
宮
埋、擅殺
城旦舂、鬼 城旦舂、
刑
種
行
刑
方
式
附
10
加
徒
刑
薪白粲、隸
鬼薪
臣 妾 、 司
寇、候、遷
者
睡虎地秦簡發表以來,研究秦刑罰者大概有兩種思路,一種是就秦簡結合文
獻考證其刑名,單純就刑名考證的結果,是秦的刑罰種類繁多,多達 10 余種以 上,並以此來說明秦刑罰的嚴苛和殘酷37。另一種思路是試圖把秦簡所見的刑名
系統化,歸納為 4-5 個種類,其中日本學者堀毅根據秦律中“刑罪以上”、“耐 罪以上”、“貲盾以上”等表述,認為“刑罪”、“耐罪”、“貲盾”可以表示
各自的刑罰範圍,成為獨立的刑種,他還認為秦律完刑可以單獨成為一個刑種, 加上死刑,秦代刑罰由貲、耐、完、刑(肉刑)、死五種構成38。但秦律中完刑 實相當於耐刑,把它作為單獨的刑種是難以成立的39。另一位日本學者冨谷至則 認為秦代刑罰只有四種:死刑、肉刑、非肉刑(耐)、財產刑(貲)40。我們同
意後一種意見,假如再加上《日書》中所見的“除”,秦代刑罰體系之主刑亦當 由五種刑構成41。我們在孔簡《日書》天牢篇中發現完整的秦刑罰體系,亦一大
快事。
漢初刑罰多繼承秦代,但由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見,秦代刑罰體系中 的貲刑已由罰金所取代42。從這一角度看,孔簡《日書》天牢篇中的刑罰體系應
37 比如劉海年《秦律刑罰考析》(原刊《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 1981 年,此據氏著《戰 國秦代法制管窺》,第 94-122 頁,法律出版社,2006 年)就將秦刑罰分為 11 種,此文影響 很大。在一般法制史教材中,秦代刑罰亦在 8、9 種之多,如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制史》(第 41-43 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年)將秦刑罰歸納為死刑、肉刑、笞刑、徒刑、髡耐 完刑、遷刑與謫刑、收刑、廢刑、貲刑九種。 38堀毅:《秦漢法制史論考》,第 162-166 頁,法律出版社,1988 年。 39韓樹峰:《秦漢律令中的完刑》,《中國史研究》2003 年第 4 期,第 49-55 頁。 40冨谷至:《秦漢刑罰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曄譯),第 17 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 年。 41 我國刑罰自隋唐以後即穩定為五種:笞、杖、徒、流、死。宣統二年(1910 年)改制, 新刑罰亦為五種: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沿用至民國。現今刑法體系包 括五種正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四種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 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參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上編第 427-454 頁,中國法制出 版社 1999 年)。隋唐以前,《晉書·刑法志》引《魏律序》:“更依古義,制為五刑”,據韓 國磐先生所考,曹魏新制定的五刑是:贖、作、完、髡、死。另據韓氏研究,晉代五刑為贖 罰、髡作、棄市、斬、梟首,北齊五刑為杖、鞭、刑、流、死,北周五刑為杖、鞭、徒、流、 死。(《中國古代法制史研究》,第 254、262-278 頁,人民出版社,1993 年)可見我國刑罰 體系率以“五刑”為主。如果我們的看法成立,則“五刑”傳統可追溯至秦代。漢代是否亦 有“五刑”體系,其詳待考。 42對張家山漢簡所見刑罰的綜合討論,可參看李均明《張家山漢簡所見刑罰等序及相關問 題》,載饒宗頤主編《華學》第六輯,第 122-134 頁,紫禁城出版社,2003 年;崔永東《張 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刑罰原則與刑罰體系》,載張中秋編《法律史學科發展國際學術研 討會文集》第 334-348 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 年。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僅見
11
為秦人產物,說它是秦系日書,大概也是不為過的。
四、占辭中的吏道觀
“居官宦御”之占辭由於有缺文,尚難盡知。從已有簡文看,似強調為官之
途在於進取,所謂“進大取”、“深入多取”皆明白如話,勿庸辭費。嚴耕望先
生在論及漢代仕宦之途徑時有如下論斷:
漢代仕宦途徑以郎吏為基點,凡百卿相,顯名朝列者,大多出身於此。
然地方小吏考績優等察舉孝廉者,又為補郎之最主要途徑,則謂地方小吏為
達宦之初階可也。漢世小吏之與宰輔,雖地位懸絕,但階品不繁,高才異等,
報遷至速,多有地方小吏察孝廉,為郎官,十餘年中四五遷而至公卿者。故
有遠志者必自近始,人才布于四方,群以績效自見,品操自勵,不自菲薄, 望躋公卿。此則絕非後世任何朝代所能及者。43
此雖為漢代官場風氣,但在此風氣影響下,一般民間心理,在占卜“居官宦御”
時,也充滿積極進取之心態。而尤可注意者,為“臣代其主”一語。睡簡《日書》
有“臣代主”:
月生五日曰杵,九日曰舉,十二日曰見莫取,十四日奊(謑)訽,十五
日曰臣代主。代主及謑訽,不可取(娶)妻。(睡甲 8-9 背貳)
簡文將每月的五日、九日、十二日、十四日、十五日分別命名為杵、舉、見莫取、
奊(謑)訽,以此占娶妻當否。何以會有這些奇怪命名,目前看來還沒有很好的 解釋 44。關於“臣代主”,吳小強譯作“奴隸代替主人” 45。但從孔簡占“居官
宦禦”看,也可能是指臣下代替上司,甚至指大臣代替皇帝。《開元占經》所列
占辭有一些頗及涉及“臣代主”,錄列如下:
《開元占經》卷十四《月占四·月犯石氏中官一》:郗萌曰:月入西門
而折出右掖門,皆為大臣假主之威而不從主命;月入西門,犯天庭,出端門,
皆為大臣代主。
一條與“貲”有關的條文,《興律》401 號簡:“乏徭及車牛當徭而乏之,皆貲日廿二錢” (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秦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 讀》,第 244 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年)。大約漢初刑罰中的“貲”僅限於與徭役有關 且罰金數目較小者,不是主要的刑種。 43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 5 頁,中央研究院歷史語 言研究所專刊之四十五 A,1997 年景印四版。 44 參看劉樂賢:《睡虎地秦簡日書研究》,第 210-211 頁,(臺北)文津出版社,1994 年。 45 吳小強:《秦簡日書集釋》,第 119 頁,嶽麓書社,20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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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占經》卷二十七《嵗星犯翼六》:甘氏曰:嵗星守翼,聖臣代主。
《開元占經》卷八十八《彗孛名狀占二》:《春秋感精符曰》:星孛於東
方,言隂奪陽,臣代主,以兵相滅,以勢相乘,天下變易,帝位久空,人人 儌倖,布衣縱横,禍未定息,主滅亂起,隂動爭明之異也。46
在這些占辭中,無一例外地是指大臣代替皇帝,取得帝位。漢代仕途雖充滿積極
進取之風習,但對統治者而言,“臣代其主”絕非其所願。此種情形之發生,當
在戰國亂世,或帝國之初,君臣恩威未嚴之時。《史記·項羽本紀》:“秦始皇帝
游會稽,渡浙江,(項)梁與(項)籍俱觀。籍曰:‘彼可取而代之。’”同書
《高祖本紀》:“高祖常繇咸陽,縱觀,觀秦皇帝,喟然太息曰:‘嗟乎,大丈
夫當如此!’”項羽、劉邦見秦始皇帝,一個說“彼可取而代之”,一個說“大
丈夫當如此”。合孔簡而觀之,項、劉二人之英雄氣概,誠當為當時民間之普遍
心理狀態,殆無可疑。
五、結 論
《日書》反映了社會中以中下階層為主的人民生活與信仰的部分情形47。孔 家坡八號漢墓的下葬年代為漢景帝後元二年(前 142 年)48,墓中所出《日書》 的年代下限或在漢高祖十二年(前 195 年)49。據上文所考,天牢篇的年代當在
秦代,為秦系《日書》。所以,我們不妨把天牢篇看作反映秦代社會的一個具體
例證。睡虎地秦墓既出土《日書》,也出土大量法律文獻,張家山漢墓亦出土漢
初法律文獻。法律是國家推行政令之所依,是國家實行其權力的象徵。在本文的
結論中,我們將《日書》看作古代“社會”的一個縮影,而把律令看作“國家”
的象徵,以此觀察秦漢時期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相互關係。
據上文所考,孔家坡漢簡《日書》天牢篇實含有秦代刑罰體系的五個刑種,
這種刑罰對《日書》的滲透還見於其他《日書》篇章,睡簡《日書》甲種 117
正叁“置室門”之刑門條有云:“刑門,其主必富,十二歲更,弗而耐乃刑。”
同樣的條文亦見於孔簡《日書》,其簡雖殘,然 294 壹仍存“耐乃刑。外毀孫,
內毀子。”其“刑門”之得名,當與刑罰有關。孔簡 283 貳之“失伍門”尚有“唯
(惟)為嗇夫,法(廢)。有爵者,耐。”所謂“法(廢)”,或與天牢篇之“除”
相當;“耐”,則指耐刑。
假如我們把眼光放大,觀察其他數術類文獻,可以發現《周易》的卦爻辭中
46 分見李零主編《中國方術概觀·占星卷》,上冊第 303、384 頁,下册第 853 頁。 47 蒲慕州:《睡虎地秦簡<日書>的世界》,《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六十二本第 四分(1993 年 4 月),第 623-675 頁,尤其是 666-670 頁。蒲氏所論雖為睡簡《日書》,但 同樣適用于所有秦漢簡牘《日書》。 48《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第 33 頁。 49陳炫瑋:《孔家坡漢簡日書研究》,第 269 頁;又見同氏《孔家坡漢簡<日書>年代下限考訂》, 簡帛網,200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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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多與刑罰有關的術語,如《易·睽》六三:“見輿曵,其牛掣,其人天且劓,
無初有終。”程《傳》:“天,髠首本義。”惠棟《辨證語類》:“天亦作而,剃
鬢也。”“而”通“耐”,指耐刑;劓則為肉刑。《周易》卦爻辭所見,不僅有 各種刑名,還包括刑具、監獄以及緩刑、赦免等刑罰原則50,可視作刑罰向卜筮
類數術文獻滲透的佳例。在出土漢代及以後的葬儀文書中,常見“急急如律
令”、“如律令”等語,這種法律術語對民間宗教的滲透,一直影響到道教的早 期形式51。
另一方面,《日書》也對律令產生影響。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250 號簡:“毋以戊己日興土功。”52孔簡《日書》224 號簡:“壬癸朔,戊己土忌。”
241 號簡:“五月、六月丙丁、戊己,……不可操土功。”按五行說學,戊己屬
土,故有戊己日不可興土功之規定。對於法律文獻中的這一類迷信色彩,葉山
(Robin D. S. Yates)教授曾表示特別關注,他說:
Most especially, apart from the many issues relating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particular
technical terms and items in the laws, which I cannot discuss in the present essay, how can
we match the apparent rationality and logicality of the legal documents with the sometimes
bizarre and certainly deeply-held religious (modern Chinese commentators often “critically”
refer to them as “superstitious”) beliefs evident in the almanacs buried in the same tomb?
Other more recent finds of tombs of local Qin officials show that the combination of legal
texts and almanacs was not unique to the Shuihudi site. And these “superstitious” ideas were
even incorporated into the eminently “rational” legal rules: the “superstitious” practice of
banning the starting of work relating to earth on the wuji day, a day tabooed for work, was
written into the Han statutes discovered at Zhangjiashan: 毋以戊己日興土功。
(在同一墓葬中發現的法律文獻既有明顯的邏輯和理性,但有時也帶有
一帶奇怪的、濃厚的宗教色彩。此外,最近在秦國地方官墓葬中的另一些發
現也表明法律文獻和術數相結合的現象並非睡虎地所獨有。此外,這些所謂 “迷信”思想甚至被整合到那些相當理性的法治之中。)53
50參看韓國磐:《中國古代法制史研究》,第 30-34 頁;崔永東:《簡帛文獻與古代法文化》, 第 118-153 頁,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 年。 51參看索安(Anna Seidel):《從墓葬的葬儀文書看漢代宗教的軌跡》(趙宏勃譯),《法國漢學》 第七輯《宗教史專號》,第 118-148 頁,中華書局,2002 年 12 月;本文借用索氏“葬儀文 書”術語。漢以後的相關材料,劉屹《敬天與崇道——中古經教道教形成的思想史背景》(第 14-125 頁,中華書局 2005 年)有列舉,但他未討論“如律令”的含義。 52 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秦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 讀》,191 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年。 53Robin D.S. Yates: Law and Society in the Qin State and Empire: Reflections in the Light of Newly Discovered Texts, Including the Ernian lüling from Zhangjiashan ,“新出楚簡國際學術 研討會”論文,武漢大學,2006 年 6 月 26-28 日;葉山:《秦的法律與社會》(葉凡譯),郭 齊勇主編《儒家文化研究》第一輯,第 300 頁,三聯書店,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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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獻中含有數術色彩,確實不是個別現象。《史記·李斯列傳》:“故商 君之法,刑棄灰於道。”54據學者考察,此條秦法實源自古老的民間習俗,與睡 簡《日書·詰咎》篇所載驅鬼術有某種關聯55。《後漢書·和帝紀》:“永元六年
六月己酉,初令伏閉盡日。”李賢注:“《漢官舊儀》曰:伏日萬鬼行,故盡日
閉,不幹它事。”同書《王符傳》:“明帝時,公車以反支日不受章奏。帝聞而
怪曰:民廢農桑,遠來詣闕,而複拘以禁忌,豈為政之意乎:於是遂蠲其制。”
伏日、反支均為《日書》所常見,沈家本《漢律摭遺》卷十一《戶律二》引此二
條,復加按語曰:“以上二事皆陰陽家俗忌,明帝蠲除反支不受章奏之制,可謂 明快。今時拘忌雖多,此二事則無聞矣。”56《藝文類聚》卷五《歲時下·伏》
引《風俗通》曰:“《戶律》:漢中、巴、蜀、廣漢自擇伏日。俗說漢中、巴、
蜀、廣漢土地溫暑,草木早生晚枯,氣異中國,夷狄畜之,故令自擇伏日也。” 57《晉書·刑法志》:“改諸郡不得自擇伏日,所以齊風俗也。”58凡此,均可見
漢代法律對於民間習俗之吸納。
但是,國家法律與民間習俗畢竟還有相對立的一面。秦漢帝國疆域遼闊,各
地殊俗,如何推廣國家法律,易風移俗,是國家政府和地方官吏面臨的首要任務。
睡簡《語書》載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之文告,略謂:“古者,民各有鄉俗,其
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是以聖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
邪避(僻),除其惡俗。”而區別“良吏”與“惡吏”之標準亦端在是否“明法
律令”。《為吏之道》明載“吏有五失”:“一曰見民倨傲,二曰不安其朝,三
曰居官善取,四曰受命不僂,五曰安家室忘官府。一曰不察所親,不察所親則怨
數至;二曰不智(知)所使,不智(知)所使則以權衡求利;三曰興事不當,興
事不當則民㑥指;四曰善言隋(惰)行,則士毋所比;五曰非上,身及於死。”
其中“居官善取”、“非上,身及於死”之失,適與孔簡《日書》天牢篇“居官
宦御”之“進大取”、“臣代其主”之民間心態相違異。國家法律與民間心理之
矛盾,國家與社會之整合因其手段之剛猛而歸於失敗,此或為秦帝國二世而亡之
一大主因。
2008/6/23 初稿 2008/9/6 二稿
54 《韓非子·內儲說上》作:“殷之法,刑棄灰於街者。……一曰:殷之法,棄灰於公道 者,斷其手。” 55王子今:《秦法“刑棄灰於道者”試解——兼說睡虎地秦簡〈日書〉“鬼來陽(揚)灰”之 術》,《陝西歷史博物館館刊》第 8 輯,第 83-90 頁,三秦出版社,2001;另參同氏《睡虎地 秦簡<日書>甲種疏證》,第 356-362 頁,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 年。 56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第三冊,第 1656 頁。 57 參看吳樹平:《風俗通義校釋》第 413 頁所錄佚文,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 年。 58 沈家本以為《晉志》所云,乃《魏律》所改。看《歷代刑法考》第三冊,第 165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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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緣留言(—)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