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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寺院的制度改革及空間重組

著作人國威📅 2018

中華佛學研究 第十九期 頁 1-22(民國一○七年),新北:中華佛學研究所 Chung-Hwa Buddhist Studies, No. 19, pp. 1-22 (2018) New Taipei: The Chung-Hwa Institute of Buddhist Studies ISSN: 1026-969X .1. 宋代寺院的制度改革及空間重組 國威 四川大學中國俗文化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 佛教發展至宋代,在政教關係、管理制度、宗派平衡等方面都已抵達 臨界點,故政府在佛教界的配合下發動了一場影響深遠的改革運動。這次 改革一方面加速了「甲乙制」向「十方制」的轉化,另一方面對寺院空間 格局進行了整合與重組。改革後的寺院空間更加適應叢林式的集體生活, 從而奠定了後世漢傳寺院的基本模式。 關鍵詞:寺院、制度、改革、空間、重組  收稿日期:2017.01.09,通過審查日期:2017.04.03。 本文係依據「2016 漢傳佛教青年學者論壇」中發表的論文修改而成。 .2. 中華佛學研究 第十九期(民國一○七年) 【目次】 一、前言 二、宋代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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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學研究 第十九期 頁 1-22(民國一○七年),新北:中華佛學研究所 Chung-Hwa Buddhist Studies, No. 19, pp. 1-22 (2018) New Taipei: The Chung-Hwa Institute of Buddhist Studies ISSN: 1026-969X

.1.

宋代寺院的制度改革及空間重組

國威

四川大學中國俗文化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

佛教發展至宋代,在政教關係、管理制度、宗派平衡等方面都已抵達

臨界點,故政府在佛教界的配合下發動了一場影響深遠的改革運動。這次

改革一方面加速了「甲乙制」向「十方制」的轉化,另一方面對寺院空間

格局進行了整合與重組。改革後的寺院空間更加適應叢林式的集體生活,

從而奠定了後世漢傳寺院的基本模式。

關鍵詞:寺院、制度、改革、空間、重組

 收稿日期:2017.01.09,通過審查日期:2017.04.03。

本文係依據「2016 漢傳佛教青年學者論壇」中發表的論文修改而成。

.2. 中華佛學研究 第十九期(民國一○七年)

【目次】

一、前言

二、宋代寺院的制度改革

三、宋代寺院的空間重組

四、結論

宋代寺院的制度改革及空間重組 .3.

一、前言

宗教的生存與發展,除了信仰者的努力外,還必須具備一定的空間維

度。對於佛教來說,最重要的活動空間則莫過於寺院,因寺院不僅是僧人

日常生活與宗教修煉的物質依託,亦是維持僧團和合、延續佛陀慧命的公

共場所。這種雙重使命將寺院結構自然地劃分為兩個面向:一是土地、建

築等硬 體環 境;二 是寺 規、體 制等 軟體設 施。 在佛教 向中 國傳播 的過 程

中,二者都經歷了巨大而漫長的變遷。

就體制結構而言,漢地寺院在權力分配、組織形式等軟體層面進行了

長時期的探索。佛教初傳中土,僧團規模較小,且主要由外國僧人構成,

故寺院的規模也不大,管理上主要依靠基本的律條。魏晉南北朝時期,隨

著僧尼人數的膨脹和廣律的傳譯,逐漸形成了戒律與僧制並行的二元制。

禪宗興起之後,百丈懷海創立清規,不但風行禪林,而且對其他宗派的寺

院制度也產生了很大影響。從物質角度來看,漢地寺院的硬體環境也經歷

了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宋代以前,寺院的可視性變化主要體現為建築風

格及佈 局的 更迭, 如從 宮塔式 一變 而為塔 樓式 ,再變 而成 為殿閣 式。 當

然,三 者並 非相互 排斥 和取代 的關 係,而 是在 相當長 的時 期內共 存。 總

之,在宋代以前,無論制度創新還是基礎建設,寺院的發展過程都是十分

緩慢的。

禪寺與清規的推廣,雖然據贊寧的描述,乃「天下禪宗,如風偃草」1,

但實際上這一過程卻是緩慢而漫長的,如(嘉泰)《會稽志》卷七「大中

禹跡寺」條下載:「初釋氏自達磨至慧能以來傳禪宗,然禪院皆寓律寺。

至百丈山 懷 海始創為 禪 居,乃不 復 寓律寺。 契 真亦懷海 弟 子,是 時禪 寺

雖創,尚未盛行,故猶寓禹跡北廡為禪院而已。」2 可知禪寺在契真(生

卒未詳)所生活的唐代中後期並非主流。這一演化過程之所以耗時良久,

可能是 因為 佛教與 漢地 的政權 及社 會正處 於相 互適應 、相 互妥協 的磨 合

期。世俗政權或者無法全面掌控佛教,或者因缺乏管理經驗而導致極端事

件的發生,故佛教在這一時期的開展,主要依靠自身演化的內部推動力。

1 宋.贊寧,《宋高僧傳》卷 10,頁 236。

2 宋.施宿等,《會稽志》卷 7,頁 128 下。

.4. 中華佛學研究 第十九期(民國一○七年)

雖然佛教的基因中保留著強烈的方外性格,但終究難與作為政治、經

濟實體的世俗政權相抗衡。逮及宋代,政府基本全面控制了佛教,並將其

納入國 家監 管體系 。至 此,政 府已 具備了 按照 自己的 意圖 改造佛 教的 能

力。大概從北宋中期開始,在政府的主導和佛教界的配合下,一場影響深

遠的寺院改革運動迅速開展起來。這場改革不僅確立了漢傳寺院的管理體 制,也為後世的寺院空間格局奠定了基礎。

二、宋代寺院的制度改革

宋代寺院的制度改革涉及兩個向度:一為管理體制的更張;一是宗派

屬性的轉變。關於前者,高雄義堅、黃敏枝、劉長東等先生已做了深入考

察 3,其主要表現在寺院的住持制度由「甲乙相傳」改為「十方選賢」。

後者則意味著寺產在禪、教、律三宗之間流轉 4,體現了宋代佛教宗派力

量的消長。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文獻中關於寺院改制的記載,內涵並不統

一,大多數情況下皆指管理體制變化,一少部分為宗派屬性轉換,還有的

兼而有之,故必須綜合每個案例的核心信息與歷史語境進行具體分析。

宋代寺院的組織管理體系,主要包括「甲乙制」和「十方制」兩類。

日僧無著道忠(1653-1744)在《禪林象器箋》卷一對「十方制」有如下

解 釋 : 「 請 諸 方 名 宿 住 持 , 不 拘 甲 乙 , 故 為 十 方 剎 也 。 」 5 那 麼, 何 謂

「甲乙」呢?同書於「度弟院」條下載:「未詳何義,蓋對十方剎為言,

則 己 所 度 之 弟 子 令 住 持 之 , 甲 乙 而 傳 者 。 」 6 高 雄 義 堅 先 生 據 此 得 出 結

論:「甲乙制」指住持死亡或隱退時,由其所度弟子依師弟相傳之法來繼

3 高雄義堅,《宋代佛教史研究》,頁 62-66;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

史論集》,頁 308-310;劉長東,《宋代佛教政策論稿》,頁 229-248。前

二者以史料勾稽和現象描述為主,而後者的分析則更為深入。

4 嚴格來講,「教」並非一宗,而是包括天台、華嚴、慈恩諸宗,但這些宗派

在修行方式、學術風格等方面多有共性,故宋、元人習慣統而稱之。

5 道忠,《禪林象器箋》卷 1,《佛光大藏經.禪藏.雜集部》,頁 14。

6 道忠,《禪林象器箋》卷 1,《佛光大藏經.禪藏.雜集部》,頁 15。

宋代寺院的制度改革及空間重組 .5.

承,「十方制」則不拘泥於師資甲乙,而是邀請諸方名宿住持 7。由此可

見,「甲乙」與「十方」本質上是兩種不同的住持繼承制。

在 北 宋 中 前 期 , 採 用 「 甲 乙 制 」 的 寺 院 佔 據 多 數 , 如 劉 渭 ( 生 卒 未

詳)〈蓬萊山壽聖禪院記〉:「四明東海之上有象山,象山境之西南有佛

刹焉。五代之梁創之以蓬萊之額,是為龍德二年。我朝太宗錫之以圖書之

文,是為太平興國四年。勅聽以甲乙住持者,天聖三年也。」8 再如《禪

林僧寶傳 》 卷二六〈 延 恩安禪師 〉 :「又住 武 寧之延恩 寺 ,寺以 父子 傳

器,貧不能守,易以為十方……棲止十年,而叢林成……元豐甲子七月,

命弟子取方〔丈〕文書,聚火之,以院事付一僧。八月辛未歿。」9 則法

安(1024-1084)入主延恩之前,此寺當為「甲乙制」。

實 際 上 , 甲 、 乙 相 傳 的 繼 承 制 在 宋 代 以 前 就 已 頗 為 流 行 , 如 惠 洪

(1071-1128)〈蘄州資福院逢禪師碑銘并序〉:「民建寺其旁,世以父

子傳器,夜燈午梵,自唐迨今不替。政和之間,禪林易之。」 10 則資福

院從唐末至北宋晚期一直採用「甲乙制」。又如曾旼(生卒未詳)〈惠嚴

禪院法堂記〉:「崑山縣治之東有禪院,曰『惠嚴』。始唐末嗣禪師以佛

學名一時 , 故鎮遏使 劉 璠為建院 以 處之。嗣 師 既去,其 徒 以世 及續 居 者

百五十餘年。」11 可知惠嚴禪院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也是甲乙相傳。

余靖(1000-1064)在撰於宋仁宗年間的〈韶州南華寺慈濟大師壽塔

銘〉中透露了「甲乙」與「十方」在當時寺院的施用情況:「天下伽藍,

以夏臘繼承,自相統率者,蓋萬數焉。〔由〕郡縣之令,選於州鄉以領其

徒 者 , 且 千 數 。 」 12 此 說 雖 然 並 非 精 確 的 統 計 數 字 , 但 卻 可 以 觀 其 大

7 高雄義堅,《宋代佛教史研究》,頁 62-63。

8 宋.張津,《乾道四明圖經》卷 10,頁 4953 上。

9 宋.惠洪,《禪林僧寶傳》卷 26,《卍新纂續藏經》冊 79,第 1560 號,頁

544 上 24-下 13。

10 宋.惠洪,《石門文字禪》卷 29,《嘉興藏》冊 23,第 B135 號,頁 724

下 16-17。

11 宋.范成大,《吳郡志》卷 35,頁 954 下。

12 宋.余靖,《武溪集》卷 9,頁 85 上。

.6. 中華佛學研究 第十九期(民國一○七年)

概,即甲乙院與十方院的比例約為十比一。因此,至少從數量上來說,採

用「甲乙制」的寺院在當時佔有壓倒性優勢。

不過,由於「甲乙制」本質上是一種師徒相傳的世襲制,故存在著諸 多弊端,如李覯(1009-1059)在作於景祐三年(1036)的〈太平興國禪 院十方住持記〉中所謂:「末俗多敝,護其法者有非其人,或以往時叢林

私於院之子弟,閉門治産,誦經求利,堂虛不登,食以自飽,則一方之民

失所信嚮矣。」 13 僧人將寺院視為私產,汲汲於世俗名利,遂使宗教的

超越品格喪失殆盡。

北宋政府已經察覺到這一問題,並開始謀求治理與改革,其中最直接

的手段就是「易甲乙為十方」:

通 人 高 士 疾 之 兹 久 , 而 未 克 以 澄 清 … … 聖 上 莅 阼 , 體 聞 釋 部 之

缺 , 因 詔 : 凡 禪 居 為 子 弟 前 旅 有 者 , 與 終 其 身 , 後 當 擇 人 以 主

之 。 意 將 補 罅 漏 , 鋤 榛 蕪 , 使 宗 門 愈 髙 大 。 則 建 昌 軍 太 平 興 國 禪

院復十方住持者,奉此制也。14

在變革之前,太平興國禪院的狀態是「道喪不傳,而其徒以僥倖居之,垂

四紀矣。凡鄉之學釋者,雖知有真乘法印,當迷而疑何所扣決」15。但易為

十方並請崇儼(生卒未詳)入主之後,寺院的品格與面貌煥然一新:「升

堂之日,會者萬計。師據床安坐,有問斯答,如鐘之鳴,如谷之響。重昏

宿蒙,冰解雪釋,歡喜讚歎,洶動街陌。論者謂國朝嚴佛事,俾擇知識表

於禪林。太平,郡之福地也。」16 其效果可謂立竿見影。

實 際 上 , 早 在 北 宋 立 國 之 初 , 就 有 寺 制 更 張 的 記 載 , 如 《 淳 熙 三 山

志》卷三十四:「大中玉泉寺……皇朝開寶二年始為十方。」 17 但這一

運動的高潮卻始於真宗、仁宗時期,如四明延慶院雖於至道二年(996)

13 宋.李覯,《旴江集》卷 24,頁 204 上。

14 宋.李覯,《旴江集》卷 24,頁 204 下。

15 宋.李覯,《旴江集》卷 24,頁 204 下。

16 宋.李覯,《旴江集》卷 24,頁 205 上。

17 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 34,頁 502 上。

宋代寺院的制度改革及空間重組 .7.

就已改為「十方制」,但「舍宇頹毀,稍妨安眾」 18,於是「遂於大中祥

符三年七月內,經使衙陳狀,乞備錄因依,奏聞天聽,乞降勅旨,許永作

十 方 住 持 , 長 演 天 台 教 法 」 19 , 並 由 此 得 到 了 官 方 認 可 。 遵 式 ( 964-

1032)駐錫的錢塘天竺寺「敕作十方傳教住持」20,亦發生在這一時期。

自此以後,寺院的制度改革貫串兩宋,如《寶慶四明志》卷二十一:

「常樂院,縣東北三十里。唐乾寧中刺史黃晟建,皇朝乾德二年賜號慶寶

院,久而圮,嘉祐八年易為十方。」 21 樓鑰(1137-1213)〈徑山興聖萬

壽禪寺記〉:「元祐五年,内翰蘇公知杭州,革為十方,祖印悟公為第一

代住持。」 22 王希呂(生卒未詳)〈精嚴禪寺記〉:「淳熙四年……乃

請 於 朝 , 願 以 是 寺 改 為 十 方 , 有 旨 從 之 。 」 23《 寶 慶 四 明 志 》 卷 十 七 :

「妙應院……本甲乙住持,嘉定中改為十方教院。」 24 政府對此種改革

持積極的鼓勵態度,甚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如《慶元條法事類》卷

五十專門規定寺院改為「十方」,徒弟不得妄訴,而私自改為「甲乙」者則要

受罰25。

在此種環境下,甲乙院與十方院的勢力對比在南宋中後期發生了明顯

變化,據學者統計,嘉定十六年(1223),台州地區二者的比例是 48:

52,而寶慶三年(1227)明州地區的比例則是 36:6426,「十方制」已成

大端。其時台州與明州佛教隆盛,故據此可以推知,從「甲乙向十方」的

轉化當為南宋教界的主流。

18 宋.宗曉,《四明尊者教行錄》卷 6〈使帖延慶寺〉,《大正藏》冊 46,第

1937 號,頁 909 上 26-27。

19 宋.宗曉,《四明尊者教行錄》卷 6〈使帖延慶寺〉,《大正藏》冊 46,第

1937 號,頁 909 中 16-20。

20 宋.遵式,《天竺別集》卷 3,《卍新纂續藏經》冊 57,頁 46 上 14。

21 宋.羅濬,《寶慶四明志》卷 21,頁 344 下。

22 宋.樓鑰,《攻媿集》卷 57,頁 36 上。

23 元.徐碩,《至元嘉禾志》卷 18,頁 150 上。

24 宋.羅濬,《寶慶四明志》卷 17,頁 282 下。

25 宋.謝深甫等編,戴建國點校,《慶元條法事類》,頁 704。

26 王仲堯,《南宋佛教制度文化研究》,頁 438。

.8. 中華佛學研究 第十九期(民國一○七年)

以上簡單介紹了宋代寺院管理體制的類型及其變革,但較之前賢時彥

的深入探討,除了增補幾條材料,所論並無新創。不過,前人論述亦有不

確或未至之處,下面對這些問題做集中考察。

第一個問題是「革律為禪」的真正含義。宋元文獻中多見這一表述,

如《淳熙三山志》卷三十四:「淨安院,安德里,古曰『祇洹寺』,梁大

通六年置,唐咸通間始改今額,皇朝大中祥符六年改律為禪。」 27 再如

張商英(1043-1121)〈隨州大洪山靈峯寺十方禪院記〉:「元祐二年九

月 , 詔 隨 州 大 洪 山 靈 峯 寺 革 律 為 禪 。 」 28 又 張 浚 ( 1097-1164 ) 〈 藏

記〉:「晉王珣與弟珉宅石澗之東西,已而捨為佛剎,本朝至道中革律為

禪。」 29 又《補陀洛迦山傳》:「紹興元年辛亥,真歇禪師清了自長蘆

南遊,浮海至此,結菴山椒,扁曰『海岸』,孤絕禪林,英秀多依之。郡

請於朝,易律為禪。」 30 從字面意義上來看,「革律為禪」應指將律宗

寺院改為禪宗寺院,其中自然涉及到宗派屬性的變化,部分學者即持此見31。

而美國學者 Morten Schlütter 和劉長東先生則認為〈隨州大洪山靈峯寺十

方禪院記〉中的「革律為禪」非指宗派歸屬有變化,而僅指住持制度有更

張。之 所以 出現此 種用 例,是 因為 「宋人 以禪 寺和律 寺稱 十方與 甲乙 之

寺,而未必指其宗派所屬」 32。筆者傾向於後一種意見,因為宋人確有此

種習慣,如前引王希呂〈精嚴禪寺記〉:

淳 熙 四 年 , 直 寶 文 閣 韓 公 彦 質 以 黄 岡 政 成 , 聖 恩 優 異 , 付 以 兹

27 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 34,頁 502 上。

28 元.永中編,《緇門警訓》卷 10,《大正藏》冊 48,第 2023 號,頁 1096

上 20。

29 宋.鄭虎臣編,《吳都文粹》卷 8,頁 795 上。

30 元.盛熙明,《補陀洛迦山傳》,《大正藏》冊 51,第 2101 號,頁 1137

下 23-25。

31 黃夏年、于光,〈宋金元「革律為禪」運動考〉,頁 34-50。

32 Morten Schlütter, “ Vinaya Monasteries, Public Abbacies, and State Control of

Buddhism under the Song (960-1279),” pp. 153-154;劉長東,《宋代佛教政

策論稿》,頁 188。劉先生又舉常熟明因寺例佐證己說,見氏著頁 233。

宋代寺院的制度改革及空間重組 .9.

郡 … … 乃 請 於 朝 , 願 以 是 寺 改 為 十 方 , 有 旨 從 之 。 於 是 籍 寺 所

有 , 得 二 萬 餘 緡 , 招 一 因 師 俾 主 其 事 。 因 資 巽 懦 , 不 任 是 責 , 侯

即 喟 曰 : 「 變 律 為 禪 , 欲 藥 其 病 。 變 不 如 初 , 吾 且 有 過 。 」 乃 黜

一因,命諸山選一道行可以經理者。33

韓彦質(生卒未詳)便將「甲乙改十方」的現象逕稱之為「變律為禪」。

再如《 補續 高僧傳 》卷 十四〈 夢堂 噩公傳 〉: 「瑞龍 院易 甲乙住 持為 禪

剎 , 師 為 開 山 , 院 因 賴 以 增 重 , 直 與 名 伽 藍 相 齊 。 」 34「 甲 乙 」 與 「 禪

剎 」 對 舉 , 則 後 者 當 指 「 十 方 制 」 而 言 。 相 同 的 例 證 還 有 蘇 頌 ( 1020-

1101)〈錢起居神道碑〉:「金山寺主僧承前宣勅補授郡官,待以客禮。

公至,令班諸寺僧首廷見,不與交語。既而寺罹火災,其徒訟庫錢乾没,

持 貸 籍 欲 污 郡 官 。 公 立 命 焚 之 , 止 坐 僧 罪 , 奏 釐 甲 乙 為 禪 林 , 盡 革 宿

弊。」35 則「禪林」亦當為「十方制」。

元人對「革律為禪」的理解與此相似,釋大訢(1284-1344)〈荊門

州玉泉山景德禪寺碑銘〉:「貞元間,海禪師作《清規》,革律為禪,四

方宗之。」 36 結合《勅修百丈清規》卷八〈唐洪州百丈山故懷海禪師塔

銘〉及《景德傳燈錄》卷六〈禪門規式〉,可知懷海(720-814)乃「別

立禪居」, 37 並非將原來的律寺改為禪寺,更不涉及宗派的更迭。釋大

訢將懷 海之 舉稱為 「革 律為禪 」, 可知時 人是 從制度 層面 的變化 來理 解

的。因此,宋、元文獻中「革律為禪」的表述,若沒有其他信息明確指向

宗派,一般皆應視為「甲乙改為十方」。

33 元.徐碩,《至元嘉禾志》卷 18,頁 150 上。

34 明.明河,《補續高僧傳》卷 14,《卍新纂續藏經》冊 77,第 1524 號,頁

471 中 3-4。

35 宋.蘇頌,《蘇魏公文集》卷 52,頁 559 下。

36 元.釋大訢,《蒲室集》卷 11,頁 600 上。

37 元.德煇,《敕修百丈清規》卷 8,《大正藏》冊 48,第 2025 號,頁 1158

上 5;宋.道原,《景德傳燈錄》卷 6,《大正藏》冊 51,第 2076 號,頁

251 上 6。

.10. 中華佛學研究 第十九期(民國一○七年)

第 二 個 問 題 是 「 甲 乙 改 十 方 」 的 原 因 。 劉 長 東 先 生 認 為 不 出 以 下 三

點:一是寺內僧人產生糾紛,官府為解決矛盾而將其改為「十方」;二是

甲乙院內僧人違法破戒,官府強制革其制度;三是寺院衰頹,不得已「更甲

乙為十方」38。實際上,作為客觀存在物的體制並不會自行設立或變革,

而是在主體人的主導下進行。僧人在這過程中自然佔有主導地位,如曾旼

〈惠嚴禪院法堂記〉:

崑 山 縣 治 之 東 有 禪 院 曰 「 惠 嚴 」 。 始 唐 末 嗣 禪 師 以 佛 學 名 一 時 ,

故 鎮 遏 使 劉 璠 為 建 院 以 處 之 。 嗣 師 既 去 , 其 徒 以 世 及 續 居 者 百 五

十 餘 年 , 屋 老 而 敝 , 徒 不 能 葺 。 熙 寧 四 年 , 主 僧 惟 已 請 如 嗣 師 故

事 , 復 以 院 待 學 眾 之 來 遊 。 縣 以 聞 州 , 命 選 於 眾 , 乃 得 惠 元 禪

師 , 畀 以 住 持 。 於 是 四 方 之 士 不 期 而 自 集 , 一 境 之 民 不 言 而 心

化 。 因 相 與 視 其 屋 , 則 又 皆 曰 : 「 是 豈 人 法 之 所 宜 者 ! 」 遂 謀 新

之。鄉人聞命,樂輸以助。39

則院主惟已的個人意願在這一變革中發揮了主要作用。同時,信眾亦擁有

一定的發言權,如錢藻(生卒未詳)〈頂山瑞石庵記〉:

頂 山 之 巔 , 直 上 絕 險 , 怪 篁 奇 木 、 陰 森 欝 翠 之 中 有 瑞 石 , 峭 拔 不

可 窮 極 , 而 龍 母 之 塜 、 神 龍 之 池 環 窟 其 方 。 邑 民 禱 禳 水 旱 , 曾 不

告 召 而 千 里 畢 至 。 明 道 紀 元 之 初 , 浮 屠 守 常 者 , 能 默 誦 《 妙 法 蓮

華 經 》 , 邑 民 陳 氏 屋 其 下 為 庵 , 召 守 常 者 持 事 之 , 自 是 禳 禱 必

應 , 福 在 一 方 。 守 常 死 , 庵 其 下 者 不 得 其 人 , 則 禳 禱 不 效 , 水 旱

相 仍 , 嘉 生 不 遂 , 邑 民 以 為 戚 。 迨 今 治 平 丙 午 ,縣 大 夫 向 侯 因 民

之 欲 , 命 僧 惠 安 拯 廢 舉 墜 , 益 廣 其 方 , 以 起 民 人 歲 時 祈 禱 之 誠 。

夫 窮 巖 絕 境 , 龍 神 之 窟 宅 , 足 以 為 一 方 之 福 , 遇 人 而 興 , 其 信 誠

38 劉長東,《宋代佛教政策論稿》,頁 229-242。

39 宋.范成大,《吳郡志》卷 35,頁 954 下-955 上。

宋代寺院的制度改革及空間重組 .11.

之應效,蓋不可輕已。40

瑞石庵本由守常的弟子繼承,當為「甲乙制」,但在「因民之欲」的基礎

上,縣令命惠安主持瑞石庵,不僅改變了住持人選,而且管理體制也同時

革為「十方」,可見信眾在寺院體制的問題上是有一定影響力的。

另外,第三方勢力也會出於自己的需要而干涉寺院的管理體制,如仲

汝尚(生卒未詳)〈沂州府普照寺碑〉:「宋崇寧初,輔臣建言:請詔天

下 每 郡 擇 □ □ 寺 一 更 為 禪 林 , 遇 皇 上 誕 彌 之 月 為 祈 延 景 命 之 地 。 制 從

之。」 41 (雍正)《山東通志》卷三十五、張金吾(1787-1829)《金文

最》卷三十三皆作「詔天下每郡擇律寺一更爲禪林」 42。前文已經提到,

「革律為禪」一般情況下皆指「甲乙改十方」,那麼此處是否也一樣呢?

關於此事,《宋會要輯稿》亦有記載:「〔崇寧二年〕十月九日,詔崇寧

寺、觀並依十方住持。」 43 可知碑文中的「更為禪林」就是指改為「十

方制」。劉長東先生提出的三點皆非此次改革的動因,普照寺之所以革為

「十方」,乃是皇帝為了慶祝自己的誕日而選擇其作為活動空間。

由於政府在十方院的住持繼承上具有最終決定權,故對寺院也擁有更

大的監察和控制權力 44。而甲乙院為師徒相承,若非寺僧犯罪,政府很難

插手寺中事務。因此,政府如果意圖將世俗任務交給寺院,最好的辦法就

是先將甲乙院轉為十方院。而政府官員將寺院私有,改為本家之功德院,

亦有「革律為禪」之行為,如曹勛(1098-1174)〈顯恩寺記〉:

隆 興 初 , 余 承 國 恩 , 叨 居 掌 武 , 以 故 事 得 於 墳 側 建 寺 度 僧 , 以 昭

恩 紀 , 以 薦 冥 福 。 遂 就 墳 東 南 故 顯 明 寺 , 岡 阜 拱 揖 , 松 竹 茂 密 ,

相 傳 梁 天 監 中 馮 氏 所 捨 。 具 名 請 額 於 朝 , 蒙 恩 以 「 顯 恩 褒 親 禪

40 宋.范成大,《吳郡志》卷 36,頁 958 下。

41 清.王昶,《金石萃編》卷 154,頁 2816 上。

42 清.杜詔等纂,《山東通志》卷 35,頁 661 上;清.張金吾,《金文最》

卷 33,《續修四庫全書》冊 1654,頁 451 上。

43 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冊 1,頁 472 下。

44 劉長東,《宋代佛教政策論稿》,頁 248-256。

.12. 中華佛學研究 第十九期(民國一○七年)

院 」 為 名 , 時 隆 興 元 年 也 。 寺 本 律 剎 , 僧 皆 星 居 。 為 出 俸 餘 , 建

方 丈 、 寢 堂 、 僧 堂 、 後 架 、 看 經 眾 寮 及 溷 軒 、 浴 堂 、 鐘 樓 、 三

門 、 善 神 等 , 皆 創 為 之 , 并 增 米 田 , 助 供 齋 粥 。 革 其 舊 俗 , 悉 就

《清規》,請禪學僧住持。45

據劉淑芬分析,這是由於十方禪寺「事權合一」,故便於管理 46。因此,

第三方勢力的介入,亦是「甲乙轉十方」的一種原因。

第三個問題是「甲乙制」與「十方制」的關係。前人多著眼於二者的

優、劣比較及相互轉化,明顯是將其視為兩種無法共存、調和的制度。實

際上, 「甲 乙」與 「十 方」並 不是 非此即 彼的 對立關 係, 它們不 但能 共

存,而且可以相互補充。宋代很多寺院承襲前制,採取「寺—院」二級體

制 47, 即 一 寺 下 劃 分 成 若 干 屬 院 。 這 些 屬 院 有 時 就 會 施 行 不 同 的 管 理 制

度,如《寶慶四明志》卷十一:「太平興國寺,鄞縣西南一里半。在唐為

太平興 慶寺 ,開元 二十 八年建 ,皇 朝太平 興國 八年改 賜今 額。寺 有子 院

三,曰『浴院』,曰『經藏院』,曰『敎院』。惟浴院為十方山主,餘皆

甲乙住持。」48 可知兩種制度在「寺」的層面上是可以共存的。

另外,劉長東先生指出,「十方制」的弊端在於易使寺產流失,而後

世為了補救,採取在公選時把「本寺耆舊僧眾與本寺諸山」、「本寺僧眾

推舉」 放在 第一位 的做 法,強 調本 寺僧眾 在住 持承替 中的 參與、 決定 作

用,而且這是元代的獨創,於宋代未見49。

實際上,宋代道誠(生卒未詳)在《釋氏要覽》卷下「十方住持」條

下雖有 「長 老、知 事人 並不用 本處 弟子, 惟於 十方海 眾擇 有道眼 德行 之

者」的記載 50,但現實中恐怕未必如此。例如,至道二年(996)院主顯

通(生卒未詳)將延慶院捨為十方教院,由知禮(960-1028)住持。大中

45 宋.曹勛,《松隱集》卷 31,頁 511 下-512 上。

46 劉淑芬,〈唐宋時期的功德寺——以懺悔儀式為中心的討論〉,頁 290。

47 王仲堯,《南宋佛教制度文化研究》,頁 168-179。

48 宋.羅濬,《寶慶四明志》卷 11,頁 177 下。

49 劉長東,《宋代佛教政策論稿》,頁 272。

50 宋道誠,《釋氏要覽》,《大正藏》冊 54,第 2127 號,頁 302 上 2-3。

宋代寺院的制度改革及空間重組 .13.

祥符四年(1011)地方政府便規定了遴選繼任者的原則:「在院僧眾并檀

越,於本院學眾中,請明解智者教乘、能聚四遠學徒、有德行僧,繼續傳

教住持 。或 本院全 無此 德人, 即於 他寺及 他郡 ,請的 傳天 台教法 備解 行

僧 , 傳 教 住 持 。 」 51 在 繼 任 的 次 序 上 , 本 院 僧 眾 是 排 在 十 方 僧 人 之 前

的。

事實上,延慶院的住持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亦把持在知禮一系手中,繼

知禮之席者為其弟子廣智尚賢(生卒未詳),《佛祖統紀》卷十二:「法

師尚賢,四明人,賜號廣智。依法智學教觀,聞講《淨名》,頓悟性相之

旨。歷事既久,遂居高第。天聖六年(仁宗),繼法智主延慶。」 52 尚

賢之後,則是其弟子神智鑒文(生卒未詳),《佛祖統紀》卷十三:「法

師鑒文,四明人,賜號『神智』,為廣智得法上首,繼席南湖,大揚祖父

之化。」 53「南湖」即指延慶院也。其後,鑒文的弟子明智中立(1046-

1114)亦主此院,《寶慶四明志》卷十一「延慶寺」條下:「元豐中,禮

曾孫中立世其教。」 54 另《佛祖統紀》卷一四所載〈中立傳〉:「及神

智謝事,乃俾師為繼……已而辭去,曰:『吾年六十當再來。』……文慧

正師亡,郡請再主延慶,果符『六十再來』之言。」 55 可知延慶院雖然

採用了「十方制」,但歷任院主分別為知禮—尚賢—鑒文—中立,皆為知

禮一系。《釋氏稽古略》卷四「政和五年」條的記載又明確了這一繼承次

序:「宋四月,明州延慶院明智法師中立入寂,立嗣神智鑒文,文嗣廣智

51 宋.宗曉編,《四明尊者教行錄》卷 6,《大正藏》冊 46,第 1937 號,頁

909 中 5-7。

52 宋.志磐,《佛祖統紀》卷 12,《大正藏》冊 49,第 2035 號,頁 213 下

20-22。

53 宋.志磐,《佛祖統紀》卷 13,《大正藏》冊 49,第 2035 號,頁 217 上 2-

3。

54 宋.羅濬,《寶慶四明志》卷 11,頁 175 下。

55 宋.志磐,《佛祖統紀》卷 14,《大正藏》冊 49,第 2035 號,頁 220 中 9-

23。

.14. 中華佛學研究 第十九期(民國一○七年)

尚 賢 , 三 世 皆 繼 住 持 延 慶 祖 庭 , 至 立 益 盛 。 晁 說 之 銘 其 塔 ( 祖 庭 塔

銘)。」56

綜上可知,延慶院的做法與元代的規定並無二致。如果我們不以後世

的意義來衡量十方院,那麼,此種現象甚至可以上溯至唐代。如創立《清

規》的百丈懷海雖然規定「凡具道眼有可尊之德者,號曰『長老』,如西

域道高 臘長 ,呼『 須菩 提』等 之謂 也。既 為化 主即處 於方 丈,同 淨名 之

室,非私寢之室也」 57,即實行住持長老的公選制,但惠洪卻指出:「百

丈山第二代法正禪師,大智之高弟。其先嘗誦《涅槃經》,不言姓名,時

呼為『涅槃和尚』。住成法席,師功最多。」 58 則繼承懷海之位者是其

弟子法正。可見,「十方制」的目的在於選賢任能,原則上並不刻意排斥

本院弟子。只有當本院無可勝任者,才有必要到他方求賢(地方官員憑藉

行政權力橫加干涉者不在此論)。百丈山、延慶院以及元代的規定,遵循

的其實都是「立十方而不廢甲乙」的思路。所以,「十方制」不是要取代 和消滅「甲乙制」,而應視為對「甲乙制」的升級和優化。

三、宋代寺院的空間重組

作為物質實體的寺院,在波詭雲譎的歷史大潮中難免隆廢無常,也不

斷引發著文人墨客「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樓臺煙雨中」的興亡之感。然

而,宗教與信仰確實是一股不容忽視的精神力量,它不但維繫了佛教法脈

千年不墜,還支撐著僧徒以滿腔熱忱投入寺院建設,補敝起廢,甚至光大

其業。古代文獻中大量的寺院「重修記」、「重建記」就是這一盛況的最

好佐證。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這難以數計的重建案例中,對寺院原有

空間的處理是不一樣的:有的因襲舊制,只是擴大規模、踵事增華;有的

56 元.覺岸,《釋氏稽古略》卷 4,《大正藏》冊 49,第 2037 號,頁 883 上

26-28。

57 宋.道原,《景德傳燈錄》卷 6,《大正藏》冊 51,第 2076 號,頁 251 上

10-11。

58 宋.惠洪,《林間錄》卷 2,《卍新纂續藏經》冊 87,第 1624 號,頁 273

中 16-17。

宋代寺院的制度改革及空間重組 .15.

則對寺院空間進行整合與重組,而後者在很大程度上又與寺院改革具有密

切聯繫。以下就對這一現象進行初步探討。

前文已提到宋代的寺院改革包含兩個向度:一為管理體制的更張;一

是宗派屬性的轉變。這兩方面與寺院空間的變化都有關係。以宗派屬性來

說,寺院空間不但承載著容納僧眾的實用功能,而且還具有強烈的象徵意

義,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百丈懷海「別立禪居」。根據〈禪門規式序〉的內

容,可 以確 定此「 禪居 」具有 自身 的宗派 色彩 ,即「 不立 佛殿, 唯樹 法

堂」 59,很多學者都將這一特徵視為禪宗真正獨立的標誌。此舉雖不在原

有空間上進行改動,而是另起爐灶,但宗派屬性對寺院格局產生影響卻是

不爭的 事實 。當然 ,若 論對寺 院空 間影響 最大 的,仍 然是 以「甲 乙轉 十

方」為主要內容的管理體制改革。

就名稱來說,「甲乙」和「十方」皆為對住持繼承方式的描述,從管

理角度來看,住持制度在寺院規章中也確實居於核心地位。但寺院「易甲

乙為十方」後,不僅住持的選拔方式發生了變化,居食習慣、科層組織等

同樣被釐革一新,故「甲乙制」和「十方制」絕不僅僅局限於住持選拔制

度和財產繼承權,而應是一整套寺院組織管理體系。如陳舜俞〈福嚴禪院

記〉:「崇扉闖然,鐘倡鼓和,圓頂大袖,途人如歸,環食列處,不問疏

親者,謂之十方;人闔一户,室居而家食,更相為子弟者,謂之甲乙。甲

乙非道之當也。」 60 可知十方院的特點是崇扉闖然、環食列處,而甲乙

院的特徵則是人闔一戶、室居家食,二者不僅在住持繼承制上存在差異,

在 建 築 風 格 、 居 食 習 慣 上 也 大 相 逕 庭 。 同 樣 的 例 子 還 有 李 綱 ( 1083-

1140)〈西林寺〉:「東林大禪苑,殿閣傑以雄。西林乃律居,僧房小玲

瓏 。 」 61 首 先 需 要 確 定 此 處 的 「 律 居 」 到 底 指 甲 乙 院 還 是 律 宗 寺 院 ,

《廬山 志》 卷十二 引釋 密菴( 明代 僧人, 生卒 未詳) 〈西 林寺鐘 記〉 :

「西林禪寺肇始於東晉慧永禪師,唐玄宗勅建石塔一座,賜田百餘頃,宋

太宗賜額『太平興國乾明禪寺』。」 62 則西林寺在宋太宗時已經成為禪

59 道原,《景德傳燈錄》卷 6,《大正藏》冊 51,第 2076 號,頁 251 上 6-9。

60 元.徐碩,《至元嘉禾志》卷 26,頁 220 上。

61 宋.李綱,《梁谿集》卷 18,頁 662 下。

62 清.毛德琦,《廬山志》卷 12 下,頁 132 上。

.16. 中華佛學研究 第十九期(民國一○七年)

宗寺院,故李綱所謂的「律居」實際上就是甲乙院。據此,則十方院的建

築風格是「傑以雄」,而甲乙院廟宇的特點則是「小玲瓏」。不過,需要

說明的是,「人闔一戶」的特點應是從寺院最基本的組織單位——「院」

的層次上呈現出來的,若從整體的「寺」來看,「甲乙制」僧居反而表現

為分散的特徵,如陸綰(生卒未詳)〈勝法禪寺新十方記〉所載:

勝 法 寺 , 唐 元 和 中 閻 將 軍 捐 己 宅 而 為 之 , 處 邑 境 之 隅 , 直 闤 闠 之

北 , 山 岡 環 然 , 林 木 秀 出 , 凡 居 人 信 施 之 歸 , 目 之 福 地 。 先 是 其

徒 星 居 , 謂 之 律 寺 … … 邑 宰 中 都 桑 公 病 其 他 習 以 為 常 , 始 議 十 方

之名……一之日重門洞然,二之日群居巋然。63

「群居」當是指〈禪門規式序〉中的「所褒學眾,無多少,無高下,盡入

僧堂中,依夏次安排」 64,即叢林式的集體生活。「星居」則指各子院僧

人聚族而居,二者形成鮮明的對比。這種居住模式常以甲乙院的代表出現

於時人筆端,如鄭俠(1041-1119)〈新修南山聖壽禪寺記〉:「南山英

之望曏,以律居星散,頹圮敗壞,莫或省顧,荒蹊斷徑,人嗟惜之。元豐

壬 戌 轉 運 使 孫 公 始 表 其 事 於 朝 , 請 以 律 爲 禪 。 」 65 再 如 沈 遼 ( 1032-

1085)〈隱學山復放生池碑〉:「隱學山之棲真寺……五代焚擾,寺與池

且廢, 而其 故址餘 波幾 不可辨 。較 大曆之 世, 方袍圓 頂者 百無一 在, 而

居離離若將旦之星,或在或亡,尚誰統律哉!」66

另外,惠洪〈鹿門燈禪師塔銘並序〉:「初惠定禪師自覺革律為禪,

開創未半而逝,蟻藏蜂聚,故窠遺垤十猶七,師為一新之。」67 將甲乙院喻

為「蟻藏蜂聚」,十分形象地勾勒了其組織特點。同樣,黃庭堅(1045-

63 宋.孫應時等纂,《琴川志》卷 13,頁 1282 上。

64 宋.道原,《景德傳燈錄》卷 6,《大正藏》冊 51,第 2076 號,頁 251 上

10-11。

65 宋.鄭俠,《西塘集》卷 3,頁 407 下-408 上。

66 宋.張津,《乾道四明圖經》卷 11,頁 4974 上。

67 宋.惠洪,《石門文字禪》卷 29,《嘉興藏》冊 23,第 B135 號,頁 723

下 25-26。

宋代寺院的制度改革及空間重組 .17.

1105)〈萍鄉縣寶積禪寺記〉亦有相同的描摹:

寶 積 禪 寺 , 本 周 廣 順 中 以 民 李 氏 施 宅 地 梵 林 寺 , 寺 有 僧 伽 象 , 顯

德 中 見 光 怪 累 日 , 因 改 寶 積 寺 , 星 居 六 室 。 以 元 符 二 年 十 二 月 敕

破 律 為 禪 … … 三 年 十 月 , 余 伯 氏 元 明 為 令 也 , 擇 請 延 慶 院 山 主 宗

禪 來 尸 法 席 … …至 則 破 六 律 院 為 一 叢 林 , 謗 者 杜 口 , 檀 者 傾 施 ,

六閲歲,盡徹蜂房之屋,鬱為鷲峯之會。68

「蜂房」之喻,正謂「星居六室」也。另據記文,寶積寺破律為禪之前,

下分六所律院,文中雖未說明六院之間的關係,但從同時代的其他文獻來

看,在生活上應該是互相獨立的。例如開封大相國寺是北宋時期最為著名

的皇家寺院,其子院有律有禪,但以律為主,寺僧便是分㸑而食:「大相

國寺舊有六十餘院,或止有屋數間,簷廡相接,各具庖㸑,每虞火災。」69

再如李石〈隆州重修超覺禪寺記〉:

先 是 州 有 超 覺 僧 舍 , 凡 歷 三 太 守 而 院 事 甫 集 : 始 也 樊 侯 汝 霖 建 雲

章 閣 , 以 奉 安 光 堯 太 上 皇 帝 御 書 其 中 也 ; 何 侯 耆 仲 請 改 律 為 禪 ,

以 稱 宸 奎 所 藏 ; 至 是 , 史 侯 松 老 又 大 治 棟 宇 , 因 舊 增 新 , 於 以 全

十 方 氣 象 , 曰 : 「 佛 事 如 是 , 足 以 望 此 州 矣 。 」 … … 而 士 民 乃 相

與 倡 言 曰 : 「 是 有 三 難 : 地 以 險 自 障 而 難 於 取 平 ,僧 以 私 自 營 而

難 於 聚 食 , 院 以 貧 自 畏 而 難 於 致 象 , 此 沿 革 禪 律 之 是 非 分 矣 。 」

侯 曰 : 「 是 有 甚 易 者 : 地 則 髙 下 為 基 而 平 之 , 僧 則 立 規 矩 、 嚴 師

而振之,食則括隱剩田以給之。」70

則變革前的超覺寺僧亦是分㸑而食。所以,甲乙院在居食習慣上有自己鮮

明的特點。雖然時人對此多有非議,但無論如何,「甲乙制」闔戶而居、

分㸑而食的現象在宋代都是一種普遍的客觀存在。

68 宋.黃庭堅,《山谷別集》卷 4,頁 569 下。

69 宋.周煇,《清波別志》卷 2,頁 105 上。

70 宋.李石,《方舟集》卷 11,頁 655 上。

.18. 中華佛學研究 第十九期(民國一○七年)

正是由於兩種制度下的寺院空間和居食習慣具有如此鮮明的差異,故

改革之後的重建也絕非在原址上的單純翻新,而是徹底推翻舊制,進行全

面整合 與重 組。在 寺院 的層次 上, 可以將 原來 分散的 若干 建築( 或建 築

群)通過撤舊建新、功能重置等方式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如黃庭堅所記

的 寶 積 寺 , 僧 眾 最 初 「 星 居 六 室 」 , 更 律 為 禪 後 , 「 破 六 律 院 為 一 叢

林」、 「盡 徹蜂房 之屋 」,便 是典 型的代 表。 而對於 單體 建築( 或建 築

群)來 說, 則可以 將內 部的空 間進 行分割 與再 分配, 如李 正民( 生卒 未

詳)〈法喜寺〔改〕十方記〉:

紹 興 九 年 春 , 秀 州 海 鹽 縣 始 以 法 喜 舊 寺 革 為 禪 林 。 掃 螻 蟻 之 封

疆 , 蕩 狐 兔 之 窟 穴 , 剖 剔 藩 籬 , 徹 除 蔀 屋 , 開 戶 牖 , 正 堂 奧 , 變

昏 暗 以 為 虛 明 , 廓 狹 隘 以 為 廣 大 。 三 門 洞 啟 於 前 , 正 殿 磅 礴 其

後 。 凡 僧 堂 、 丈 室 、 鐘 樓 、 經 藏 、 庫 廚 、 舍 寮 , 為 屋 一 百 五 十

楹,皆因其故而鼎新之。71

從「皆 因其 故而鼎 新之 」的記 載來 看,法 喜寺 的重建 還是 比較溫 和的 。

「開戶牖,正堂奧」說明僧人對寺內的原有建築進行了佈局與方位上的整

改,使之成為新建寺院的合理單元。當然,對於大多數案例來說,上述兩

個 層 次 的 整 改 是 同 時 進 行 的 , 如 張 商 英 〈 隨 州 大 洪 山 靈 峯 寺 十 方 禪 院

記〉:

元 祐 二 年 九 月 , 詔 隨 州 大 洪 山 靈 峯 寺 革 律 為 禪 … … 前 此 山 峯 高

峻 , 堂 殿 樓 閣 , 依 山 製 形 , 後 前 不 倫 , 向 背 摩 序 。 恩 老 至 止 , 熟

閱 形 勝 , 闢 途 南 入 , 以 正 賓 主 。 鑱 崖 壘 澗 , 鏟 蟻 補 砌 , 嵯 峨 萬

仞 , 化 為 平 頂 。 三 門 堂 殿 , 翼 舒 繩 直 , 通 廊 大 廡 , 疏 戶 四 達 。 淨

侶雲集,藹為叢林。72

靈峯寺原為依山而建,故在格局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報恩入主之後,

71 元.徐碩,《至元嘉禾志》卷 23,頁 196 上。

72 元.永中編,《緇門警訓》卷 10,《大正藏》冊 48,頁 1096 上 20-下 2。

宋代寺院的制度改革及空間重組 .19.

一方面對單體建築或拆或改,另一方面以叢林模式進行整體規劃,遂使寺

院面貌煥然一新。尤需注意的是,記文中僅批評靈峯寺在變革之前「後前

不倫,向背摩序」,也就是佈局不盡合理,但並沒有提到其建築是朽敗不

堪的。因此,這個案例可以視為單純因制度變革而重組空間的典型。

四、結論

以上探討了寺院空間重組與制度改革之間的關聯,二者本身都不是孤

立的歷史事件,它們分屬於寺院文化發展的一體兩面,空間重組是制度改

革的物化和表徵,而制度改革則是空間重組的動力與依託。另外,寺院空

間的變化雖與制度改革息息相關,但它並不僅僅作為後者的表象而存在。

由於其物質性和可視性,寺院往往是信眾對佛教的第一觀感,如前揭寶積

寺經過整合與重組後,「謗者杜口,檀者傾施」、「使嚚訟者口談般若,

鄙吝者心悅檀施」 73,佛教在當地的影響力大為提升。再如變革後的法喜

寺,「觀者駭愕,莫不合掌讚歎」、「襲方袍、曳革屣者雲集於斯,信參

學之道場矣」 74,不但擴展了宗教勢力,而且有力地維護了佛教的神聖品

格。

總之,寺院空間的整合與重組不是單純的物質現象,它一方面承載著

佛教制度改革的具化,另一方面也是佛教改善自身與外部環境互動關係的

有效手段。對佛教的演化軌跡進行深入研究,這是一個關鍵而又饒有趣味

的切入點。

73 宋.黃庭堅,《山谷別集》卷 4,頁 569 下。

74 元.徐碩,《至元嘉禾志》卷 23,頁 196 下。

.20. 中華佛學研究 第十九期(民國一○七年)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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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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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佛學研究 第十九期(民國一○七年)

The System Reform and Space Restructuring of Monasteries in Song Dynasty

Guo, Wei Research Fellow The Chinese Vernacular Culture Institute,

Sichuan University

Abstract

reforms

in cooperation with Buddhist community in aspects of government-Buddhist

Buddhism in Song Dynasty had developed to the extent where the launched government influential relation, managerial system and balancing different sects. The reforms, on the one hand, accelerated the monkish inheritance from the hereditary monastery to a public monastery, and on the other, promoted the space restructuring of the monasteries. The reformed monastery space after reforms conforms more to the collective life in monastery, thus laying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basic mode of the succeeding Chinese monasteries.

Keywords: Monastery, System, Reform, Space, Restructu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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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per:c9d633218d80 · 最後更新:2026/5/8· 版本:20260508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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