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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法文太上外籙儀(正一受外籙的儀範制度)·受籙後功過遷考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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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法文太上外籙儀(正一受外籙的儀範制度)·受籙後功過遷考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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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料
- 經典頁:/llm/canon/zhengyi-fawen-wailu-yi
- 章次:9
- 經名:正一法文太上外籙儀(正一受外籙的儀範制度)
- 章題:受籙後功過遷考諸章
- 原文摘錄:受誼後無功 凡有過即謝,不得逾時,寅時有過,不得過卯,若事趣逾時,不得問日,三日不謝,罰又倍之,九日不謝,謝不得原,原在九日之內,原後三日,便應立功,九日之內,不能立功,惑愚頑卑猥,不知自效,或衰老貧病,財力不充,或童蒙未悟,父母又凡,不能代兒立續輸勤,遂乃歷年直置勿署,久久之後,忽有殊功,隨德次進,明師量也。 受護後有功 凡受謎之後,三日九日,或悔謝有期,期限畢訖,輸罰如科,依例得署,不問小大皆從,更令始有殊功者趣集隨宜。 凡有罪奪錄,後原更受,同去失之科,輸罰飯賢,不得致闕,師取其先錄,依法爭之,去失格奪,首謝
- 白話摘錄:本章彙集受籙後無功、有功、失籙首謝、遷考、輸罰未備、送罰後再受九官等章法,是全篇收束。開頭先定原則:有過就要立刻謝罪,不得拖延;寅時有過不能過卯時,事急逾時也不可過日。三日不謝,罰又加倍;九日不謝,謝罪也不能原免。原免須在九日內,原後三日便應立功;若九日內仍不能立功,或因愚頑卑猥、衰老貧病、童蒙未悟而無法自效,便只好歷年直置不署,等日後若忽有殊功,再由明師量德次進。 失籙首謝章要受籙者自陳身分、出生年月與過去受籙情況,說明自己因施行多違、罪過山疊,以致招考去失所佩。章中要如實寫明某年月日時,在家或某處遭公私逼迫、水
- 簡註摘錄:「遷考」可理解為把因過失、失籙而受牽連的名籍、官將與罪考重新申奏處理。此章反覆要求受籙者即時謝過,顯示正一法中時間期限本身就是科格;逾三日、九日,法律效果不同。章文還區分未受治者不得自遷、已受治者可自奏,說明法職層級影響章奏權限。與全篇首章「名而無實,望福得禍」相應,本章把受籙後的無功、懈怠、失符都納入可追責的天曹文書系統,是外籙儀的收束。從儀範角度看,這些條文共同維繫師、弟子、天曹與官將之間的授受秩序,也限定法名如何取得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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