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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微秘法·第九段解冤釋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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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微秘法·第九段解冤釋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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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料
- 經典頁:/llm/canon/qingwei-shenlie-mifa
- 章次:9
- 經名:清微秘法
- 章題:第九段解冤釋結章
- 原文摘錄:凡人有冤,必有結;結不解,禍不息。解冤之法,先請三官大帝為證,次召冤親債主臨壇,告之以理,喻之以情,補之以功德。彼此和釋,雙方俱安,乃為真解。若一方未平,便草草作收,名為解冤,實為加冤。雷部不取此功,反錄其過。故解冤者,重在誠意,不在儀式。
- 白話摘錄:凡是人與人之間結了冤仇,心裡一定會打結;結不打開,禍患就不會停止。解冤的辦法是:先恭請三官大帝(天官、地官、水官)做見證,再召請冤親債主到法壇前,向他們講道理、訴情感,最後用功德來補償。等到雙方都化解、彼此都安心了,才算是真正的解冤。如果有一方心裡還沒平息,就草草收場,名義上叫做解冤,實際上反而是加深冤仇。雷部不會把這算作功勞,反而會記下這筆過失。所以解冤這件事,重點在於誠意,不在於儀式本身。
- 簡註摘錄:三官大帝在道教中主掌賜福、赦罪、解厄,為解冤儀式之常請主神,其神格之確立可上溯至漢末張角太平道「三官手書」傳統。清微此法強調「雙方俱安」,不以單方驅逐為目的,反映其倫理化傾向,並暗合佛教「冤親平等」之精神。Lagerwey 認為這是清微科儀比早期天師道「斬殺鬼神」型更受民間接受的關鍵,亦是其能在閩贛長期延續至今之社會基礎;正因為解冤儀式同時照顧到亡者(冤親債主),不只服務生者,所以更能撫慰整個家族之集體心理。「重在誠意,不在儀式」一語,幾乎是儒家「祭神如神在」(《論語・八佾》)之翻版,是清微派將儒家「敬」之倫理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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