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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微秘法·第二段師承戒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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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微秘法·第二段師承戒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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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料

  • 經典頁:/llm/canon/qingwei-shenlie-mifa
  • 章次:2
  • 經名:清微秘法
  • 章題:第二段師承戒律章
  • 原文摘錄:凡受清微之法者,當先立三誓:一不為利,二不為名,三不為害人。違此三誓,雷部自誅。師授弟子,必觀其骨相、察其心地,非器不傳,非時不授。又有十戒:曰戒殺、戒盜、戒淫、戒妄語、戒兩舌、戒惡口、戒綺語、戒貪、戒嗔、戒癡。十戒不持,符不靈、咒不應、將不臨。
  • 白話摘錄:凡是要接受清微派法術的人,必須先當著祖師面立下三條誓言:第一條,不為了金錢使用法術;第二條,不為了名聲炫耀法術;第三條,絕不用法術去傷害他人。一旦違背這三條誓言,雷部諸將會自動執行誅戒,不必等待人間的追究。師父傳授弟子的時候,一定要先觀察他的骨相、揣摩他的心性,不是合適的人材就不傳,不是適當的時機就不授。另外還有十條戒律:戒殺生、戒偷盜、戒邪淫、戒說謊、戒挑撥離間、戒惡口罵人、戒花言巧語、戒貪欲、戒瞋恚、戒愚癡。這十條戒律守不住,符就不會靈驗,咒語就不會應驗,神將也不會降臨。
  • 簡註摘錄:「骨相」「心地」之說承襲六朝至唐五代道書傳統,例如《抱朴子・內篇》早已主張「仙才」需具備特定生理徵相,但清微派將之發展為類似儒家「擇人而授」之倫理門檻,將傳法的決定權從宗派血統轉向道德判準。三誓中「不為利」一條,後世清微壇場仍嚴守,至明清演為「三不問」戒(不問來歷、不問報酬、不問報恩),成為閩贛道壇至今仍掛在公廳的格言。十戒前七條對應佛教「身三口四」之七支業道(殺、盜、淫+妄語、兩舌、惡口、綺語),後三條對應「貪嗔癡」三毒,明顯是宋元佛教化道教戒律的標準格式,可見清微派之倫理化與佛道融合之深度。值得注意的是,本段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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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reviewed-index:canon-chapter-index:scripture:c077b94f253c569d43 · 最後更新:2026/6/26· 版本:20260626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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