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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規儀範章·道眾犯規、戒尺敕文與朝謁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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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規儀範章·道眾犯規、戒尺敕文與朝謁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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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料

  • 經典頁:/llm/canon/taiqing-yuce-j03
  • 章次:8
  • 經名:清規儀範章
  • 章題:道眾犯規、戒尺敕文與朝謁禮
  • 原文摘錄:道從有犯 當會眾發落,輕則面諭其非,使之改過遷善。有法所難容者,必以清規治之,紀其過於簿籍。紀三次者,凡叔坐列於末席,如建大醮不許登壇。有惡極重者,難以於宮觀共處,會眾逐出後,以篇隨少掃其地,絕其綜跡,使不復再入宮觀故也。 教成法 自古宮觀齊教之法,立規矩有之。其制法:論過擬罪比常人犯笞杖律者,減半論之。如常人犯不應罪笞四十者,道家清規止笞二十,使之政過修省而已。若有他犯,則量其罪過輕重,比律議擬,此道家教戒之法也。若罪犯到官,比常人有犯律加一等,何也?以其修道之士當積行累功,卑體賤身,含垢忍辱,是其職也。故有犯者
  • 白話摘錄:這一節以道眾犯規、教成法、戒尺式、違犯法律、唐高宗與弘道敕文、朝謁禮和卷末條目收束,顯示清規既有宮觀內部懲戒,也借朝廷敕文與禮制強化權威。原文可見這樣的段落起點:道從有犯當會眾發落,輕則面諭其非,使之改過遷善。有法所難容者,必以清規治之,紀其過於簿籍。這類文字不是抽象教義,而是道教宮觀和齋醮現場的管理文本:它用職名、條規、罰例、禮節和敕文,把壇場威儀、宮觀常住、田產出納、道眾往來與對外關係組成可執行的秩序。 白話閱讀時要先分出兩條線。第一條是壇場線:誰負責高功、宣科、監齋、侍經、侍香、知磬,哪些動作算失儀,如何以罰
  • 簡註摘錄:分章說明:「道眾犯規、戒尺敕文與朝謁禮」由《天皇至道太清玉冊·清規儀範章(全文校讀)》依職名、清規、常住、人事與戒罰條目群切出,原文字順與總量保持不變。本頁完整範圍為《天皇至道太清玉冊·清規儀範章》章內全文;制度、戒罰與禮制引用仍需回查底本及宮觀制度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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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reviewed-index:canon-chapter-index:scripture:1d78114f5bddaf0467 · 最後更新:2026/6/26· 版本:20260626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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