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連結 · 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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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是中華民國於2008年制定,並在2014年全面修訂的[[中華民國法律]],旨在保障身心障礙者在生活、工作、教育及公共設施等各方面的平等權利,防止歧視,並要求政府提供無障礙環境與必要的支援服務。 本法明確定義[[身心障礙]]的範疇,並詳細列舉權利義務、政府職責、[[社會福利]]、[[就業服務]]、教育就讀、無障礙建築與交通設施等具體規定
更新:2026/6/5
宗教團體法
# 《宗教團體法》 《宗教團體法》是[[中華民國法律]]在[[1995年]]制定的核心法規,旨在對[[宗教團體]]的設立、登記與運作進行全面規範。本法明定宗教團體的法律地位,賦予其權利並要求承担義務,包括[[組織章程]]的訂定、[[財務公開]]及年度報表的提交等。透過[[稅收減免]]與財產管理的相關條文,政府希望兼顧[[宗教自由]]與社會秩序的和諧共存。 根
更新:202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