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連結 ·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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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12 筆
政區
政區在[[道教]]語境中指道教活動所及的行政地理範圍,主要包括[[道觀]]所在的[[府]]、[[州]]、[[縣]]等行政區劃。 歷代[[道教]]的傳教活動往往依賴於這些政區,例如[[江西]]的[[龍虎山]]、四川的[[鶴鳴山]]皆位於特定的府縣之內。 此外,道教還有「[[洞天福地]]」的神聖地理觀念,將名山勝境與世俗政區相對應,形成道教獨特的地理思想體系。
更新:2026/6/5
地方官制
地方官制是中國古代對地方行政區畫的管理與官僚體系的總稱,屬於中央政府的延伸。根據歷代制度,地方行政單位包括[[郡]]、[[縣]]、[[州]]等,各設有其專屬的行政機構與職官。 官員的職責、選拔與考核均由中央負責,常透過[[科舉]]或荐舉制度產生,亦受到[[政務]]與[[律令]]的約束。每位官員須依規定執行賦稅、司法與軍事動員,確保地方運作與中央政策一致。 在
更新:2026/6/5
大清會典
## 《大清會典》 《大清會典》是[[清朝]]官修的行政法典,彙編了中央及地方各級衙門的組織、職掌與辦事規則。全書以[[官制]]為綱,詳載各機關之職能、屬官、[[儀制]]、文書程式等,為清代國家運作的重要制度依據。 ### 編纂歷史 會典之體始於[[明會典]],清初沿襲其例。[[康熙]]年間首修,歷[[雍正]]、[[乾隆]]、[[嘉慶]]及[[光緒]]五朝續
更新:2026/6/5
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中的省級行政機構名稱。[[明代]]在各行省設置布政使司,作為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設布政使一人為最高首長,主管一省之戶籍、田賦、錢糧、驛遞、訴訟、科舉、軍需等民政與財政事務。 [[清代]]沿用此制,布政使司成為[[省]]與[[府]]、[[州]]、[[縣]]之間的重要行政層級,負責監察地方政務、協調賦役、傳達中央政令。其組織龐大,屬官有左
更新:2026/6/5
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是設立於聯邦制國家中的最高司法機構,負責解釋與適用 [[宪法]],並對涉及 [[联邦法]] 及州際糾紛作出最終裁決。它的職責包括行使 [[司法審查]],確保立法與行政機關遵守 [[權力分立]] 原則,並維護法律的統一性與正義。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為例,該法院由九位大法官組成,經總統提名並獲參议院確認後終身任命,其判決常對國內外產生深遠影
更新:2026/6/5
州郡志
## 概述 州郡志是中國古代專門記錄[[州]]與[[郡]]行政區劃變遷的史書,屬[[地方志]](亦稱[[方志]])的重要分支。其編纂始於[[漢代]],此後歷代皆以其為基層行政記述的主要形式。 ## 主要內容 - [[地理形勝]]:記述山川、水系、疆域及交通等自然環境。 - [[行政沿革]]:記載州、郡的設置、撤併、官制變動及管轄範圍。 - [[戶口貢賦]]:
更新:2026/6/5
古代行政區划
古代行政區劃指中國歷代王朝對國家領土進行分級管理的行政劃分制度。自[[秦朝]]廢封建、立[[郡縣制]]之後,中央以郡、縣為基層,漸次演變為[[州]]、[[府]]、道、路、行省等多層級管理體系。各級行政單位不僅是政治統治工具,亦深刻影響宗教文化格局。[[道教]]的[[道觀]]設置往往依附於[[州]]或[[府]]的行政範圍,以便香火供給與信眾聚集;而道士雲遊傳道
更新:2026/6/5
联邦制
聯邦制是一種將主權分散、由中央與成員單位共享治理的政治體制。其核心在於憲法的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職責,使國家在重大事務上保持一致,同時賦予成員單位充分的自治空間。典型實踐如[[美國]]、[[德國]]、[[加拿大]]、[[澳洲]]與[[瑞士]]等,均以[[憲法]]規範聯邦與[[州]](或[[省]]、[[共和國]])間的權力分配。中央政府負責外交、國防及貨幣政策
更新:2026/6/5
文官
在傳統中國政治體系中,文官是指任職於朝廷與地方各級行政機構的文職官員,與武職將領相對。他們的職責包括處理戶籍、徵收賦稅、審理司法案件、舉行禮儀祭祀等日常政務,並負責傳達與執行皇帝的詔令與中央的命令。文官的選拔,主要透過[[科舉]]考試,也有部分透過[[荐举]]或[[門蔭]]的方式,先由[[尚書省]]或[[吏部]]推薦,再經中央考核後授予官职。常見的職位有[[
更新:2026/6/5
元代官制
元代官制是蒙古帝國在中原建立的中央與地方行政體系。皇帝以下設有[[中书省]]作為最高決策機構,與[[行中书省]]分掌政令與行政;[[御史台]]負責監察與彈劾,以保證官吏清廉。地方行政則沿襲[[路]]、[[府]]、[[州]]等層級,每路設[[达鲁花赤]]為監督,[[总管]]主持日常政務,兼具軍政職能。此套官制融合了三省六部與蒙古部落組織的特色,雖保留科举考試選
更新:2026/6/5
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對領土進行劃分和管理的基本制度,通常包括不同層級的行政單位,如[[省]]、[[州]]、[[市]]、[[縣]]、[[區]]、[[鄉]]、[[鎮]]等。 這些層級的劃分旨在便於政府進行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供給與資源配置,同時也受到歷史、文化與經濟等因素的深刻影響。 行政區劃的設定不僅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責分配,也決定了各級
更新:2026/6/5
元代地方官府
元代地方官府是元朝在地方設立的行政體系,承襲宋、金制度,依行政層級設有[[路]]、[[府]]、[[州]]、[[縣]]等各級官署。[[路]]設總管府,由總管主持;[[府]]置知府衙門,知府主管政務;[[州]]設州衙,州尹負責軍事與民事;[[縣]]設縣衙,縣令掌稅收與司法。各級官府不僅執行[[中央]]政令,還管理民間訴訟、徵收賦稅、維護治安,形成層層負責的地方治
更新:2026/6/5
👤 人物2 筆
鄭顒
鄭顒,生卒年不詳,為宋元之際的 [[宋代]]–[[元代]] 地方[[士紳]],其事迹僅見於族譜及地方[[志]]乘,記載稀少。傳說曾任[[州]][[判官]]或[[縣]][[簿]],亦有一說指出他熱心 [[公益]],捐助鄉里修橋鋪路,但缺乏正史佐證。現代研究者多依據 [[族譜]]、殘卷以及田野[[考古]]資料試圖重構其生平輪廓,仍無法確認其具體官職或社會影響。其
更新:2026/6/5
袁景瀾
袁景瀾,生卒年不詳,推測活動於[[明朝]]末期至[[清朝]]初期之間,為明清之際的地方官員或文獻編纂者。 其具體事跡僅存於[[州]][[縣]]的地方誌附錄及少數[[族譜]]註記,缺乏明確的出生與逝世時間記載。 由於文獻散佚,現今對其任官情形、政績或學術貢獻皆難以考證,僅能從[[明末清初]]的社會背景推斷,他或許在動亂的州縣中擔任過文書或教育職責,亦有可能參與
更新:202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