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稔道學館

反向連結 · 民事訴訟

所有透過 [[民事訴訟]] wikilink 或 /n/concept/%E6%B0%91%E4%BA%8B%E8%A8%B4%E8%A8%9F 內部連結 引用此節點的其他條目。

共找到 3 個反向引用。

☯️ 概念3

司法救濟
司法救濟是指人民在合法權益遭受國家機關或他人侵害時,依據法律向[[法院]]請求保護並獲得救濟的制度。 我國《[[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將其列為基本人權,使人人得透過司法途徑回復受損的權利。 司法救濟可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刑事訴訟]]三大類型,分別對應私法關係、行政爭議及犯罪行為所生的救濟需求。 在[[民事訴訟]]
更新:2026/6/5
法律主體
法律主體,又稱權利義務主體,是指依法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個人或組織。依我國《民法》規定,法律主體主要分為[[自然人]]與[[法人]]兩大類。 自然人為具有生命之個人,依法享有姓名權、身體權等絕對權,並須履行納稅、服兵役等義務;法人則是由法律設立並賦予人格的社會組織,如公司、基金會、社團等,具備獨立之權利能力,可訂立[[契約]]、提起[[訴訟]]或作為被告應訴
更新:2026/6/5
官司
官司原指涉及官府的政治或法律事務,常見於[[訴訟]]案件與[[律令]]的裁決過程。隨著[[律法]]制度的演變,官司轉為民間對[[司法]]程序的通稱,亦涵蓋[[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的各個環節。傳統[[官府]]體系中,平民若欲伸張權利須向衙門遞狀,依[[程序]]辯論。處理結果常影響家族聲譽,故有「清官難斷家务事」之說。現代[[法律]]則將官司視為調解爭
更新:202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