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連結 · 美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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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是一種政治體制的核心原則,將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機構]]、[[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三大部門,各自擁有獨立的職權範圍,彼此相互制衡,以防止權力過度集中。此原則在近代由[[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系統化,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分」的理論,成為[[美國憲法]]與[[法國大革命]]後各民主國家制訂憲法的基本參照。 在實踐
更新:2026/6/5
憲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指对现行宪法的正式修改或补充,旨在使根本大法能够回应社会变迁、填补法律漏洞或扩展权利义务。根据[[美國憲法]]第五条,修定案须经[[參议院]]与[[眾议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再获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后生效,这体现了[[三權分立]]的相互制衡原则,确保修正具备高度共识。 在中華民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必須先經[[立法院]]全體委
更新:202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