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義樞卷之四
青溪道士孟安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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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義樞·卷四· 唐·孟安排(輯)·隋唐道教義學· 17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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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義樞卷之四
青溪道士孟安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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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廕義第十二 六情義第十三 三業義第十四 十惡義第十五
這是篇章標題,標明本段以下討論五廕義第十二 六情義第十三 三業義第十四 十惡義第十五。
五廕義第十二
這是篇章標題,標明本段以下討論五廕義第十二。
義曰:五廕者,緣玆六識,生彼四心,想受既行,遂昏真性,廕蓋云殄,方曉道宗,此其致也。《昇玄經》云:已入無所入,識想心行滅。
「五廕」是由六識為緣,生起識、想、心、行四種心法;想受既然運行,便昏蔽真性。等到廕蓋消滅,才明白道的宗本。經中說:已入於無所入,識、想、心、行都滅盡。
釋曰:色、識、想、心、行為五廕也。色者,質礙五根是也。識者,識著造境心也。想者,想象追緣心也。心者,受領知違從也。行者,行緣生思量也。前之三心,唯是一念,往之一心,得有多念,通而為語,四心之各,更互相通。初心念是行緣,即可名行,亦復受緣,即可名心,亦是妄想,即可名想。餘三例然。通稱廕者,以廕蓋為稱,此明覆蓋真性,情不得開顯滅陰,廕蓋乃極道真然。五廕之法,正以色心為體,四心是心,五根是也。以此五廕,合成假人,假人御廕,有情塵入也。
玄靖法師云:有識萬物,同以神氣二法為體,故五道不同,皆有神識炁象也。《本際經》云:從真父母生,展轉增長,而有身形,寄附胞胎,世間父母,而得生育,具足諸根,故名聚。六根成就於六塵,生六種識,是名識聚。既妄取塵,分別假相,是男是女,山林草木,種別名字,去來動轉,從心想生,故名想聚。倒想聚已妄生僧愛,分別討校,善惡好醜,領納在心,故名心聚。既生心已著,於所見而起貪欲、嗔恚、愚癡,諸惡過咎,造顛倒業,起罪福報,往反無窮,名為行聚。
所言聚者,稍相聚合而得堅成,廕蓋眾生,令居暗苦,此即五廕義也。又五廕義例者,五廕之法,並因五常,四大六家所成。又云五塵造四大,四大造五根。今尋由大造,根由塵造,大塵復誰造?尋某本根,竟不可得,皆是顛倒,何有實耶?今順說者、萬法生成二炁,以成五塵,構於五塵,以成五常,四大六家等法,構於五常等怯,以成五根。故《消魔經》云:四大暫相寓,五物權時假。《西昇經》云:合會地水火風四炁時,往緣五塵之法,不取聲塵,餘之四塵,構成五物等也。
故金木不生則已,生則洪塵。色自青黃,味自甘苦,然四大六家,並是隨方開義。故六家之內,具有四大之火風,四大之中,亦含五物之水土。此等諸義。並是四塵所成。又合此諸義以為義,以此色廕合彼四心而成人也。四塵者,色、香、味、觸。五物者,金、木、水、火、土。四大者,地、水、火、風也。以勝持為地,潤澤為水,溫煖為火,氣動為風,四氣體通,故稱為大,亦是成物力大。小#1家者,一甲寅木,主骸骨;二甲辰風,主氣息;三甲午火,主溫緩;四甲申金,主牙齒;
五甲戌土,主肌肉,六甲子水,主血液。具如《玄妙經》所明。又諸法之體,莫不賴空。
解釋說:色、識、想、心、行就是五廕。色,是有質礙的五根。識,是攀著、造作境界的心。想,是想像、追逐因緣的心。心,是領受境界、知道違逆或順從的心。行,是緣境而生思量的心。前面識、想、心、行四種心法,若就一念來看,其實同在一念中;若就一心流動來看,又可有多念。通論時,四心彼此互相通入:最初一念若是緣境而動,就可名行;若是領受境緣,就可名心;若是妄想分別,也可名想,其餘三者也可照此類推。
通稱為廕,是取覆蓋之義,說明它們覆蓋真性,使情識不能開顯。等到五廕之蓋被滅除,才達於極道的真然。五廕之法正以色心為體,四心屬心,五根屬色;由五廕合成一個假人,假人又像駕御五廕一樣,於是有情識、塵境、入處等法。玄靖法師說,有識的萬物同以神、氣二法為體,所以五道雖不同,都有神識與氣象。
《本際經》說,眾生從真父母而生,展轉增長而有身形,又寄附胞胎,由世間父母生育,具足諸根,這叫作聚。六根成就後對六塵生六識,叫識聚。既已妄取塵境,又分別男女、山林草木等假相與種種名字,去來動轉都從心想生,叫想聚。顛倒想聚成後,又妄生愛憎,分別計較善惡好醜,領納於心,叫心聚。既生心著,便對所見起貪欲、瞋恚、愚癡等過咎,造顛倒業,生起罪福報應,往返無窮,叫行聚。所謂聚,是漸漸聚合而變得堅固,覆蔽眾生,使其住在暗苦中,這就是五廕義。
又從義例說,五廕之法都由五常、四大、六家等構成。也有說法說五塵造四大,四大造五根。本文追問:若根由大造,大由塵造,那塵又由誰造?追尋其本根,終究不可得,可見都是顛倒假成,哪裡有實體?若順著經教方便來說,萬法由二氣生成,二氣成五塵,五塵構成五常,四大、六家等法又依五常等構成五根。所以《消魔經》說四大暫時相寓,五物權時假合。《西昇經》說地水火風四氣合會時,往緣五塵之法,但不取聲塵,而以其餘四塵構成五物等。
金木等法若不生則已,一生便有大塵;色自有青黃,味自有甘苦。四大與六家都是隨方開義:六家之內本具四大的火風,四大之中也含五物的水土,這些義理都由色、香、味、觸四塵構成。合此諸義作為色廕,再合識、想、心、行四心,便成人。四塵是色、香、味、觸;五物是金、木、水、火、土;四大是地、水、火、風,其中勝持為地,潤澤為水,溫暖為火,氣動為風。四氣體用廣通,所以稱為大,也因為成物之力大而稱大。
六家則如甲寅木主骸骨、甲辰風主氣息、甲午火主溫緩、甲申金主牙齒、甲戌土主肌肉、甲子水主血液,詳見《玄妙經》。最後又說,一切諸法的體用沒有不依賴空的。
七竅五藏,資空為質,舟車屋宇,以無為用,而不以空成法者。今明空之為理,不可分別成壞,豈得用其成物體邪?今五根七竅有空虛者,是有法賴空為用,非取此空構為法體也?若以空成物體,物體既壞,空亦應壞,便是空有生滅,是故不爾。又有為法皆悉無常,生滅之時,不取此時成物體者。一、解時之為理,秪是遷此物體,令其不任,故不用成體,且二氣成色具。二、生滅豈非時成體邪?今明義意不同,不可為難,若言結氣成則便,若言結時語成則不便。
至論說成不成,皆是為物,推其構與不構,何定實耶?又體上聲,詮不成體者,若言人無詮辯則不成人,非無此義,但廢興不恒,故不成也。先構法體,然後動聲,非是由聲,方成法體也。
七竅五臟依空虛成其形質,舟車屋宇以空無為其作用,但不能說空成為法體。空的道理不可分別成壞,怎能拿來構成物體?五根七竅中有空虛,只是有法依空而起作用,不是取空作為法體。若空成物體,物體壞時空也應壞,就成了空也有生滅,所以不對。又說有為法皆無常,時間只是遷變物體,使其不能常住,不能說以時間構成物體。至於說成與不成,都是為眾生方便施設,推究構成與不構成,哪有固定真實?聲音詮表也不能構成法體,因先有法體,然後才發聲,不是由聲音才成法體。
六情義第十三
這是篇章標題,標明本段以下討論六情義第十三。
義曰:六情者,事符五廕,義假四微,既藉境以生心,亦因根而發識,塵昏漸熾,方之弊穢之流,惑染頓除,自復清虛之炁,此其致也。《定志經》云:六情一染,動之弊穢。《大戒經》云:六情恬夷,神自歸也。
「六情」在事相上與五廕相符,義理上假借四微而成;既依境生心,也因根發識。塵染昏昧漸盛時,就流向弊穢;惑染頓除時,便自然復歸清虛之氣。經中說六情一染,便動於弊穢;六情安和,神自然歸返。
釋曰:眼、耳、鼻、舌、身、心、情也。眼以見色,耳以聽聲,鼻以聞香,舌以知味,身以覺觸為義,心以知理為義。身情亦名手情,手是身家運用之要,故為名也。通情者,識之異名,謂有情靈,異於木石。又以成為義。《上元真書》云:情,成也。放六情者,凶惡自成,制六情者,吉善亦成,成名是同,故曰情也。然此六識,託根而生,從所託為名,故言眼等六情也,即以六識為體也。又六根義者,根以能生為義,謂能生於識。六根之中,五根是色,一根是心。
五根能生五識,故名為根,五識則為心根,能生想志於心,故名根也。徐法師云:六根之法,並因五常、四大所成。若爾,彼師所有方寸為心根。又以五藏為內根。故《西昇經》云:形神合同,更相生成也。又六塵義者,色、聲、香、味、觸、理也。色者青黃五色,聲者角徵五聲,香者羶?五香,味者辛酸五味,觸者冷熱諸觸,理者事理諸法也。通稱塵者,以塵染為義。明此六種,能染行人,亦如微塵,能染汙也。一師云:色香與味,各自有塵,此三塵中,並有觸塵。
若其非味非色香等,異既同是,有則並皆有觸,俱發身識。如耳目等根,非直見聞,亦覺痛癢。一師云:此四種法,更無別塵,一塵之中,備有此四,其體則共,其義則殊。如一柱體是色,無非色處;亦舉體是香,無非香處;舉體是味,無非味處;舉體是觸,無非觸處。但逐根所取,義成異耳。此師云:若有兩塵,是則相礙一塵義,異不相礙也。今明唯彼四塵,講成萬法,順情說爾,究竟皆空。何者?若色等成,諸法色等為誰成?細色成麤色,細色復誰成?若更有能成,是則無窮已;
若也無能成,何得有所成?故《定志經》云:三世之中,三界皆空,此其義也。又六入義者,徐法師云:六識之法,能受六塵,六塵之法,能發六識,既發既受,二義相交,以彼外塵,來入內識,是名六入。《本際經》云:六根成就,對於六塵,生六種識。今解六塵,並可更相涉入。何者?塵來發識,即是塵入於識,識起緣塵,即是識入於塵。但識法在內,塵法在外,外來入內,義為便也。入有二種:一者事入;二者義入。事入者,到根發識。義入者,不到根知也。
須知塵入等怯,究竟皆空,宜在忘懷,勿生愛染。故《定志經》云:雖有我身,皆應歸空也。
解釋說:眼、耳、鼻、舌、身、心,就是六情。眼以見色為義,耳以聽聲為義,鼻以聞香為義,舌以知味為義,身以覺觸為義,心以知理為義。身情也可名手情,因為手是身體運用最要緊的部分,所以用手來命名。通稱情時,情是識的別名,表示有情靈而不同於木石;又有「成」的意思。《上元真書》說情就是成,放縱六情,凶惡便成就;制御六情,吉善也成就,成就之名相同,所以稱情。這六識依託六根而生,從所依託的根得名,所以說眼等六情;其體就是六識。
再說六根。根以能生為義,就是能生識。六根中,五根屬色,一根屬心;五根能生五識,所以名根,五識又成為心根,能在心中生起想與志,所以也稱根。徐法師說,六根之法都由五常、四大所成。若照他的說法,方寸之心就是心根,五藏則是內根。所以《西昇經》說,形與神合同,彼此相互生成。
再說六塵,就是色、聲、香、味、觸、理。色是青黃等五色,聲是角徵等五聲,香是羶等五香,味是辛酸等五味,觸是冷熱等諸觸,理是事理諸法。通稱塵,是取塵染之義,說明這六種能染污行人,就像微塵能沾染物體一樣。有人說,色、香、味各自有塵,而這三塵中又都有觸塵;凡不是味、色、香等而又同是存在的法,也都應有觸,能發起身識,所以耳目等根不只見聞,也會覺痛癢。另有人說,這四種法並沒有另外分開的塵,一塵之中具備四義,體是共同的,義用不同;
如一根柱子整體都是色,沒有非色處,也整體是香、是味、是觸,只是隨根所取而立不同義名。此師認為,若有兩個塵,就會互相障礙;同一塵中義有差別,才不互相障礙。
本文判定:只是順著眾生情識,才說四塵構成萬法;究竟而言都空。為什麼?若說色等能成諸法,色等本身又由誰成?若說細色成粗色,細色又由誰成?若還有另一個能成者,就會無窮追問;若沒有能成者,又怎能有所成?所以《定志經》說,三世之中、三界皆空。
再說六入。徐法師說,六識能受六塵,六塵能發六識;既有發起、又有受納,內外二義相交,外塵來入內識,故名六入。《本際經》說六根成就,對於六塵生六種識。本文解釋,六塵與六識其實可以互相涉入:塵來發識,是塵入於識;識起來緣塵,是識入於塵。只是識法在內、塵法在外,說外來入內比較順便。入又有兩種:一是事入,即塵境到根而發識;二是義入,即不到根而仍可知。總之,塵入等法究竟皆空,應當忘懷,不生愛染,所以《定志經》說,雖有我身,皆應歸空。
三業義第十四
這是篇章標題,標明本段以下討論三業義第十四。
義曰:三業者,昇沈以之起滅,罪福於是從由,若三行果修,則遐登樂境,六根不淨,則俯墜苦源,此其致也。《本際經》云:先當修習三善行法,三業既淨,則六根淨也。
「三業」是昇沈起滅、罪福生起的所由。若三種善行果能修成,就遠登安樂境界;若六根不淨,就下墜苦源。經中說,應先修習三善行法;三業既淨,六根也就清淨。
釋曰:一者身業,二者口業,三者心業。貪瞋等三元是意業,口亦有,但可議論,非為指的,故言身口造意業也。
解釋說:三業就是身業、口業、心業。貪、瞋等三種根本屬於意業;口中也會議論它們,但不是直接指稱,所以說身、口都是由意業推動而造作。
十惡義第十五
這是篇章標題,標明本段以下討論十惡義第十五。
義曰:十惡者,起於三毒,生彼七支,貪恚作其源,殺盜開其未,行則剋成惡業,止乃翻為善根,欲會清虛,事資除遣,此其致也。《本際經》云:起三毒心,作十惡業也。
「十惡」起於三毒,生出身口七支;貪與瞋是源頭,殺盜等展開為末流。若實行,就成就惡業;若停止,便翻轉為善根。想要會歸清虛,必須依事相加以除遣。經中說,起三毒心,便作十惡業。
釋曰:身有三,殺生,偷盜,邪淫。口有四,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有三,貪欲,瞋恚,邪見,一名愚癡嫉妬。用此七支三毒,為十惡也。《盟威經》云;破和合眾,亂尊卑,惡口罵詈,無端呵叱天地。又四緣義者,身口七支,具四緣成業,一緣不具,業則不成。何者?如雖具三緣,命根不斷,則不成殺,非是眾生,亦不成殺。不起想心,行心不成,故不成殺。無有殺心,理不成殺,唯少一緣,故自不成。此就小乘七支為語。若大乘為論,但有殺心,即為陰賊,故須防也。
其殺生四者:一實是眾生,二起眾生想,三起有欲殺心,四令命根斷。偷盜四者:一實是他物,二起他物想,三有欲盜心,四使移本處。邪淫四者:一實是邪境,二起邪境想,三發邪淫心,四身受染樂。兩舌四者:一是所聞人,起前人想;二發相謗語,三起離間情,四發分構語。惡口四者:一是所罵人,二起前人想,三起惡罵心,四發惡罵語。妄言四者:一是所欺人,二起前人想,三有欺妄心,四成虛違說。綺語四者:一是所對人,二起此人想,三有綺語心,四吐非義語。
凡七支四緣,其事如此。因貪起七業者,如為貪味,殊害眾生;貪彼資財,而為竊盜;貪迷邪境,行於耽欲;貪覓名利,興造妄言;貪佗親愛,遂起兩舌;貪取人財,而生惡罵;貪競稱譽,非時而說也。因瞋起七業者,瞋彼故斷命,分他而奪財;瞋於彼人,遂淫他婦;瞋恨彼人,故欺妄說;瞋彼和同,而生間構;瞋心於物,故起惡言;瞋恨彼人,吐非義語。因癡起七業者,不解因果,故行殺;不識道理,故橫取;乃至愚癡,故非義;邪說見,乃通靖。
心緣理而生成,見之後僻生異,執導生七惡,其義易尋。
解釋說:身有殺生、偷盜、邪淫三惡;口有兩舌、惡口、妄言、綺語四惡;意有貪欲、瞋恚、邪見三惡,合為十惡。身口七支須具四緣才成業,如殺生要實是眾生、起眾生想、有欲殺心、令命根斷;偷盜、邪淫、兩舌、惡口、妄言、綺語也各具對象、想心、意欲與實際發作。小乘就七支四緣論成業,大乘則只要有殺心便已成陰賊,所以更須防護。又說七業可由貪、瞋、癡分別發起:為貪味可殺生,貪財可偷盜;因瞋可斷命、奪財、惡罵;因癡不解因果,遂造諸惡。
道教義樞卷之四竟
這是卷末題記,說明道教義樞卷之四竟。
#1小:當作『六』。
這是校勘記,說明#1小:當作『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