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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氣論(第二)(三)

服氣論(第二)(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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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勘狀態:完整。本站此頁已按目前標定底本收錄全文並提供白話;仍不替代專門校勘本。 本篇出自《雲笈七籤》卷五十七,題為《服氣精義論》,相傳天臺白雲撰。內容系統討論五牙、服氣、導引、符水、服藥、慎忌、五臟與療病,是道教氣法的重要總論。本檔依原 JSON 十章譯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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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篇底本
來源題名
服氣論(第二)(三)
原文量級
3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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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學者:歷代道藏編校者 · 近現代道教文獻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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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氣論(第二)(三)

原文 338
原文338

咽之三,乃入肺中。小開脣,徐徐吐氣,入氣有緩急,宜在任性調息,必不得頓引,至極則氣粗,粗則致損。又引咽之三,若氣息長,加至五六咽,得七尤佳。如此,以覺肺間大滿為度,且停咽,乃閉氣,存肺中之氣,隨兩肩入臂至手握中入,存下入於胃,至兩腎中,隨髀至兩腳心中,覺皮肉間習習如蟲行為度。訖,任微喘息少時,待喘息調,依法引導送之,覺手足潤溫和調暢為度(諸服氣方,直存入腹,不先向四肢,故致四肢送冷,五臟壅滯。是以必須先四肢,然後入腹,即氣自然流宣也)。

此後不復須存在肺,直引氣入大腸、小腸中,鳴轉通流臍下為度,應如此,以腸中飽滿乃止。則豎兩膝,急握固閉氣,鼓腹九度,就鼓中仍存其氣散入諸體,閉之欲極,徐徐吐之,慎勿長。若氣急,稍稍並引而吐之若覺腹中闊,此一極則止,如腹猶滿急,但閉氣鼓之。

白話 · CC0344

咽之三,於是入肺中。小開脣,徐徐吐氣,入氣有緩急,宜在任性調息,必不可頓引,至極則氣粗,粗則致損。又引咽之三,若氣息長,加至五六咽,得七尤佳。

如此,以覺肺間大滿為度,且停咽,於是閉氣,存肺中之氣,隨兩肩入臂至手握中入,存下入於胃,至兩腎中,隨髀至兩腳心中,覺皮肉間習習如蟲行為度。訖,任微喘息少時,待喘息調,依法引導送之,覺手足潤溫和調暢為度(諸服氣修煉方,直存入腹,不先向四肢,所以致四肢送冷,五臟壅滯。是以必須先四肢,然後入腹,即氣自然流宣也)。

此後不復須存在肺,直引氣入大腸、小腸中,鳴轉通流臍下為度,應如此,以腸中飽滿於是止。則豎兩膝,急握固閉氣,鼓腹九度,就鼓中仍存其氣散入諸體,閉之欲極,徐徐吐之,切勿長。若氣急,稍稍並引而吐之若覺腹中闊,此一極則止,如腹猶滿急,但閉氣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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