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害物損人
原文 272 字原文272 字
嗜酒悖亂,骨肉忿爭;男不忠良,女不柔順;不和其室,不敬其夫;每好矜誇,常行妒忌;無行於妻子,失禮於舅姑;輕慢先靈,違逆上命;作為無益,懷挾外心;自咒咒他,偏憎偏愛;越井越竈,跳食跳人;損子墮胎,行多隱僻;晦臘歌舞,朔旦號怒;對北涕唾及溺,對竈吟詠及哭;又以竈火燒香,穢柴作食;夜起裸露,八節行刑;唾流星,指虹霓;輒指三光,久視日月;春月燎獵,對北惡罵,無故殺龜打蛇…如是等罪,司命隨其輕重,奪其紀算。算盡則死;死有餘責,乃殃及子孫。
又諸橫取人財者,乃計其妻子、家口以當之,漸至死喪。若不死喪,則有水火盜賊、遺亡器物、疾病口舌諸事,以當妄取之值。
白話 · CC0245 字
嗜酒悖亂,骨肉忿爭;男子不忠良,女子不柔順;家室不和,不敬丈夫;
好矜誇、常妒忌;對妻子無德行,對舅姑失禮;輕慢祖先,違逆上命;
做無益之事,懷藏外心;咒自己咒他人,偏憎偏愛;越井越灶,跳過飲食和人;
損子墮胎,多行隱僻;晦臘歌舞、朔旦號怒;對北方涕唾便溺,對灶吟詠哭泣;
用灶火燒香,用穢柴做飯;夜起裸露,八節行刑;唾流星,指虹霓,指三光,久視日月;
春月燎獵,對北惡罵,無故殺龜打蛇。這些罪,司命按輕重奪紀算;算盡則死,死後餘責殃及子孫。
橫取人財,也會以妻子家口、死喪、水火盜賊、疾病口舌來抵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