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將與行司
原文 485 字諸應管東嶽差到神將吏兵,三年一替。(一年一替者聽。)並具勞績過犯,報本嶽考察賞罰,仍於去替一月前,預差替人。(願留再任者,關本嶽。)應替不替,不應替而替者,杖一百,有故者勿論。
諸神將被命報應稽遲者,杖一百。緣事害人受賂者,徒二年。天兵將吏,仍具所犯,因依奏聞。
諸行法事,有不便者,不得檀行改易。即時奏請,以俟報應。(謂如遣鬼不去,即符使不靈神之類。)違者,徒二年。非行法官輒干預者,徒三年。
諸差使鬼神不任職,誤取生人魂魄,或令發狂致疾者,流一千里。因而害人性命,加二等。毀法不遵者,處死。
諸行法官所至,許帶符印隨行,在處稱行司。應有須索,呼召將吏等輒違戾者,徒一年。干仙班者,具事因奏聞。
諸承受文字遺墜者,畫時經驅邪院自陳。檢會別行,仍責限追尋不獲者,杖一百。限內尋獲,與免罪。
諸鬼神應送所置,輒違而不往者,流三千里,累犯者處死。諸神將吏兵等,因追攝鬼祟殘害受賂者,徒二年。若隱花縱令逃避者,以犯人罪罪之。若罪人在壇顯驗通露,後忽因事身死者,具將吏所責情狀奏聞。
諸神將名山大川城隍社令主三品神衆,凡遇承受驅邪院文字,並須驗認印記,嚴謹護持,速具報應。輒有輕易者,徒二年。
這段屬《上清骨髓靈文鬼律·神將與行司》中的章節材料。原文大意是:諸應管東嶽差到神將吏兵,三年一替。(一年一替者聽。)並具勞績過犯,報本嶽考察賞罰,仍於去替一月前,預差替人。白話閱讀時宜先看章題與前後章,再辨明其中名物、制度、修行或科儀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