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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真清規·第八條·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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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勘狀態:完整。本站此頁已按目前標定底本收錄全文並提供白話;仍不替代專門校勘本。 【title】導讀:從重陽立教到趙道堅成規——全真叢林制度的成立 全真道由王重陽(一一一二—一一七○)於金大定七年(一一六七)在山東寧海立教,初以「全真」二字為名,意取「全其本真」。重陽歿後,七真分傳,丘處機(長春真人,一一四八—一二二七)於蒙古成吉思汗十七年(一二二二)萬里赴大雪山覲見大汗,獲賜「掌管天下道教」之權,全真道由此進入全盛。然而由七真到三代弟子,全真道已從個別修真之團體,蛻變為遍布北中國的龐大教團,急需一套統一的叢林制度以規範千百人共住共修之生活。《全真清規》之撰集,正是這一歷史需要的回應。 據書中所載及《甘水仙源錄》《長春真人西遊記》互證,本書由邱處機門下趙道堅(一一六三—一二二一)初稿擬定,後經陸道和(生卒年不詳,活動於元成宗、武宗朝)會同諸方堂頭整理增補而成。趙道堅隨長春萬里西行,親見西域伊斯蘭與佛教叢林之制;歸國後於白雲觀、長春宮諸大叢林試行清規,定坐圜、過堂、巡寮、出榜、責罰諸式。陸道和則於延祐、至治年間(一三一四—一三二三)將之刊定,附入指雲堂規式、長春真人規榜,使本書成為元代以後北方全真叢林共同遵行之根本法。 全真叢林之制度,明顯參照唐宋以來禪宗叢林(尤以《禪苑清規》《敕修百丈清規》為典範),設方丈、監院、知客、典座、巡寮、堂主諸職,立坐單、過堂、上殿、出坡諸式。然兩者亦有根本差異:佛教叢林以「無常、苦、空」為法本,重在斷我執、證涅槃,故清規重在「除習氣」;全真叢林則以「全真葆光」為宗,重在煉精化氣、煉氣化神、煉神還虛之內丹工夫,故清規重在「護真氣、養性命」。佛教叢林禁葷酒以斷貪愛,全真叢林禁葷酒則以「五葷亂性、酒亂氣」為由,重在保全先天一炁。佛教叢林剃髮以表出俗,全真叢林則束髮戴冠以承「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之古義,並以髻冠象徵「上接太清」。佛教叢林行乞食、托缽,全真叢林則重「出坡」「常住自耕」,承《老子》「我有三寶」與全真「打塵勞」之教。 一言以蔽之:佛教叢林是「破我以證空」,全真叢林是「全真以合道」;前者以解脫為終,後者以長生久視、與道合真為極。讀本書十條清規,當於此根本分際處著眼,方不致以禪規律解全真,以僧伽戒繩道士。 本譯本以《道藏》洞真部本為底本,逐條譯出十大清規,並附西方學者 Vincent Goossaert《The Taoists of Peking, 1800-1949》(Harvard, 2007)對白雲觀清規傳承之考證、Stephen Eskildsen《The Teachings and Practices of the Early Quanzhen Taoist Masters》(SUNY, 2004)對早期全真戒律之分析、卿希泰主編《中國道教史》第三卷對元代全真叢林制度之通論為註,俾讀者得窺全真叢林八百年來生生不息之內在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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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真清規·第八條·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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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罰例

原文 182
原文182

凡犯清規者,輕罪罰跪香、罰齋、罰銀;中罪杖責、降級、降單;重罪革除度牒、永不收錄;極重者押送官府治罪。罰跪香者,於三清殿前長跪,香盡為止。罰齋者,供齋一堂,請眾道侶飽食。杖責者,於山門外公開行刑,戒臘高者執法。降單者,自上單降至中單、下單,以示懲戒。革除者,焚毀其度牒,剝其道服,禮送出山門,永不許再入叢林。凡執法之人,當依規矩,不得徇私、不得偏袒、不得借公報怨。

白話 · CC0257

凡違犯清規的人,罪行輕者罰跪香、罰供齋、罰銀錢;罪行中等者杖責、降級、降單;罪行重者革除度牒、永不收錄;

罪行極重者押送官府治罪。所謂罰跪香,是令罪者於三清殿前長跪,所點之長香燒盡為止。所謂罰齋,是令罪者出資供一堂齋,請全體道侶飽食一頓。

所謂杖責,是於山門之外公開行刑,由戒臘最高者執法。所謂降單,是將罪者床位自上單(資深)降至中單、下單(資淺),以示懲戒、令其反省。所謂革除,是當眾焚毀其度牒、剝去其道服、以禮送出山門、永不准許再入任何叢林。

凡是執法之人,當依清規條文辦理,不得徇私情、不得偏袒、不得借公事報私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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