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罰例
原文 182 字凡犯清規者,輕罪罰跪香、罰齋、罰銀;中罪杖責、降級、降單;重罪革除度牒、永不收錄;極重者押送官府治罪。罰跪香者,於三清殿前長跪,香盡為止。罰齋者,供齋一堂,請眾道侶飽食。杖責者,於山門外公開行刑,戒臘高者執法。降單者,自上單降至中單、下單,以示懲戒。革除者,焚毀其度牒,剝其道服,禮送出山門,永不許再入叢林。凡執法之人,當依規矩,不得徇私、不得偏袒、不得借公報怨。
凡違犯清規的人,罪行輕者罰跪香、罰供齋、罰銀錢;罪行中等者杖責、降級、降單;罪行重者革除度牒、永不收錄;
罪行極重者押送官府治罪。所謂罰跪香,是令罪者於三清殿前長跪,所點之長香燒盡為止。所謂罰齋,是令罪者出資供一堂齋,請全體道侶飽食一頓。
所謂杖責,是於山門之外公開行刑,由戒臘最高者執法。所謂降單,是將罪者床位自上單(資深)降至中單、下單(資淺),以示懲戒、令其反省。所謂革除,是當眾焚毀其度牒、剝去其道服、以禮送出山門、永不准許再入任何叢林。
凡是執法之人,當依清規條文辦理,不得徇私情、不得偏袒、不得借公事報私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