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子·第5章
原文 355 字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矣。〔校:○原刻脫「矣」字,依《治要》補。〕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輕重,〔校:○原刻脫「而」字,依《治要》補。〕則同功殊賞,同罪殊罰矣,怨之所由生也。是以分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鉤,〔校:○原刻脫兩「者」字,依《治要》補。〕非以鉤、策爲過於人智也,〔校:○原刻「鉤策」二字倒,又脫「也」字,並依《治要》補正。
《長短經‧適變篇》引作「非以鉤、策爲過人之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於法矣。〔校:○原刻脫「矣」字,依《治要》補。〕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賞罰而無望於君也,〔校:○原刻脫兩「其」字及「也」字,並依《治要》補。〕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校:○《長短經‧適變篇》引作「則怨不生而上下和也」。〕
統治人民的人,若捨棄法律而以自身心意治理,那麼誅殺、獎賞、給予、剝奪,都從君主之心而出。這樣,受賞的人即使本來應得,也會無窮地希望更多;受罰的人即使本來應當,也會無止地希望更輕。
君主捨棄法律,用己心裁量輕重,就會同功不同賞、同罪不同罰,怨恨便由此產生。因此分馬的人用策,分田的人用鉤,並不是認為鉤策的智慧勝過人,而是用來除去私意、堵塞怨恨。所以說:大君任用法律而不親自裁斷,事情就由法律決斷。
法律所加於人,各按其本分承受賞罰,而不再對君主有所期望,因此怨恨不生,上下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