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孝經緯》曰: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闊,不可盡祭,
原文 525 字《孝經緯》曰: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闊,不可盡祭,故封土爲社,以報功也。
《禮記月令》曰:二月之節,是月也,擇元日命人社。(校:爲祀社稷也。春事興,故祭之以祈農祥。元日,謂近春分前後戊日元吉也。)
又曰:王爲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立社曰皇社。諸侯爲百姓立社曰國社,自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立社曰置社。
《尚書》曰:用命則賞于祖,不用命戮則于社。(校:社主陰,陰主殺。)
《論語》曰:魯哀公問社于宰我。對曰:「夏後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戰栗。」
《史記》曰:共工氏之子爲后土,能平水土,故祀以爲社。故天子曰大社,必受霜露風雨以達天地之氣也。社所以親地也,地載萬物,天垂象,取法于天,所以尊天而親地也。社共粢盛,所以報本反始也。
《漢書》曰:陳平爲里中社宰分肉甚均,父老善之。平曰: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此肉。
又曰:高祖天下定,詔御史令治榆社,春用羊彘祠之。
《魏志》曰:王修年七歲喪母,母以社日亡,來年鄰里社,修感念母悲哀,其鄰里聞,爲之罷社。
《晋書》曰:阮修,字宣子,伐社樹,或止之。修曰:「若社爲樹,伐樹則社移,樹而爲社,伐樹則社亡也。」
《荊楚歲時記》曰:社日四鄰幷結綜會社牲醪,爲屋于樹下,先祭神,然後饗其胙。
鄭氏云:百家共一社,今百家所社綜,即共立之社也。
「社」目釋社為土地之主。孝經緯說土地廣闊不可盡祭,故封土為社以報其功。《月令》二月擇元日命人祭社,注文說春事興起,祭社稷以祈農祥,元日指近春分前後的吉戊日。
又分王為群姓立太社,自立皇社;諸侯有國社、侯社;大夫以下有置社。
尚書說用命則賞於祖,不用命則戮於社,注文謂社主陰、陰主殺。史傳列陳平為社宰分肉均、漢高祖治榆社、王修因母社日亡而感悲、阮修論伐社樹不等於亡社。荊楚俗則四鄰結會,以牲酒祭神後分胙,形成鄉里共同祭祀。
譯讀 1:《孝經緯》曰: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闊,不可盡祭,故封土爲社,以報功也。《禮記月令》曰:二月之節,是月也,擇元日命人社。(校:爲祀社稷也。春事興,故祭之以祈農祥。元日,謂近春分前後戊日元吉也。)又曰:王爲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立社曰皇社。諸侯爲百姓立社曰國社,自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立社曰置社。《尚書》曰:用命則賞于祖,不用命戮則于社。(校:社主陰,陰主殺。)《論語》曰:魯哀公問社于宰我。
對曰:「夏後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戰栗。」。第 1 節的白話重點可放在「擇元日命人、用命則賞于祖、不用命、能平水」與修煉工夫、氣脈火候與性命語彙的關係;讀者可把人物、名物、動作、方位或制度次序連起來看,若原文連續列舉,便依次轉成材料鋪排、功能說明與題旨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