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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覽·卷三十·時序部十五·社:《孝經緯》曰:社,土...

太平御覽·卷三十·時序部十五·社:《孝經緯》曰: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闊,不可盡祭,· 原文逐字錄自中文維基文庫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太平御覽/0030(依公開底本整理);頁面 Textquality 標示 未標示。校記(雙行小注 )照錄為(校:…),缺字以□標示(本頁 0 處,含 0 處 PUA/缺碼字轉標),保留繁體異體與疑訛,不據他本擅改。· 1

本卷屬時序部十五,收正月七日人日、正月十五、晦日、中和節、社、寒食、三月三日等歲時節俗。雖非道部,卻保存節候、祈禳、祭社、祓禊、迎神卜事等材料,可與道教三元、齋醮、禳災解厄傳統互讀。卷中多引《荊楚歲時記》《玉燭寶典》等,對節日民俗輯佚、異文與宗教化過程有重要價值。

引用學者:李昉等(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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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孝經緯》曰: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闊,不可盡祭,

原文 525
原文525

《孝經緯》曰: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闊,不可盡祭,故封土爲社,以報功也。

《禮記月令》曰:二月之節,是月也,擇元日命人社。(校:爲祀社稷也。春事興,故祭之以祈農祥。元日,謂近春分前後戊日元吉也。)

又曰:王爲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立社曰皇社。諸侯爲百姓立社曰國社,自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立社曰置社。

《尚書》曰:用命則賞于祖,不用命戮則于社。(校:社主陰,陰主殺。)

《論語》曰:魯哀公問社于宰我。對曰:「夏後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戰栗。」

《史記》曰:共工氏之子爲后土,能平水土,故祀以爲社。故天子曰大社,必受霜露風雨以達天地之氣也。社所以親地也,地載萬物,天垂象,取法于天,所以尊天而親地也。社共粢盛,所以報本反始也。

《漢書》曰:陳平爲里中社宰分肉甚均,父老善之。平曰: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此肉。

又曰:高祖天下定,詔御史令治榆社,春用羊彘祠之。

《魏志》曰:王修年七歲喪母,母以社日亡,來年鄰里社,修感念母悲哀,其鄰里聞,爲之罷社。

《晋書》曰:阮修,字宣子,伐社樹,或止之。修曰:「若社爲樹,伐樹則社移,樹而爲社,伐樹則社亡也。」

《荊楚歲時記》曰:社日四鄰幷結綜會社牲醪,爲屋于樹下,先祭神,然後饗其胙。

鄭氏云:百家共一社,今百家所社綜,即共立之社也。

白話 · CC0538

「社」目釋社為土地之主。孝經緯說土地廣闊不可盡祭,故封土為社以報其功。《月令》二月擇元日命人祭社,注文說春事興起,祭社稷以祈農祥,元日指近春分前後的吉戊日。

又分王為群姓立太社,自立皇社;諸侯有國社、侯社;大夫以下有置社。

尚書說用命則賞於祖,不用命則戮於社,注文謂社主陰、陰主殺。史傳列陳平為社宰分肉均、漢高祖治榆社、王修因母社日亡而感悲、阮修論伐社樹不等於亡社。荊楚俗則四鄰結會,以牲酒祭神後分胙,形成鄉里共同祭祀。

譯讀 1:《孝經緯》曰: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闊,不可盡祭,故封土爲社,以報功也。《禮記月令》曰:二月之節,是月也,擇元日命人社。(校:爲祀社稷也。春事興,故祭之以祈農祥。元日,謂近春分前後戊日元吉也。)又曰:王爲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立社曰皇社。諸侯爲百姓立社曰國社,自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立社曰置社。《尚書》曰:用命則賞于祖,不用命戮則于社。(校:社主陰,陰主殺。)《論語》曰:魯哀公問社于宰我。

對曰:「夏後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戰栗。」。第 1 節的白話重點可放在「擇元日命人、用命則賞于祖、不用命、能平水」與修煉工夫、氣脈火候與性命語彙的關係;讀者可把人物、名物、動作、方位或制度次序連起來看,若原文連續列舉,便依次轉成材料鋪排、功能說明與題旨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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