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章
道德經注·十六章(王弼)
原文 390 字原文390 字
致虛極,守靜篤。
言致虛物之極,篤守靜物之真正也。
萬物並作,吾以觀復。
以虛靜觀其反復。凡有起於虛,動起於靜,故萬物雖並動作,卒復歸於虛靜,是物之極篤也。
夫物芸芸,各復歸其根。歸根曰靜,是謂復命。復命曰常,
歸根則靜,故曰靜。靜則復命,故曰復命也。復命則得性命之常,故曰常也。
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
常之為物,不偏不彰,無皦昧之狀,溫涼之象,故曰知常曰明也。唯此復,乃能包通萬物,無所不容,失此以往,則邪入乎分,則物離其分,故曰不知常,則妄作凶也。
知常容,
無所不包通也。
容乃公,
無所不包通,則乃至於蕩然公平也。
公乃全,
蕩然公平,則乃至於無所不周普也。
全乃天,
無所不周普,則乃至於同乎天也。
天乃道,
與天合德,體道大通,則乃至於極虛無也。
道乃久,
窮極虛無,得道之常,則乃至於不窮極也。
沒身不殆。
無之為物,水火不能害,金石不能殘。用之於心則虎兕無所投其齒角,兵戈無所容其鋒刃,何危殆之有乎。
白話 · CC0156 字
經文大意是:致虛守靜,觀萬物復歸其根,知常則明,不知常則妄作。王弼的注文把這一章讀成『本』與『末』的關係:可說、可名、可見的制度與德目都屬末端,真正起作用的是無形無名、不可執定的根源。白話地說,本章不是勸人逃避事物,而是要人在處事、修身、治國時先守住使萬物成立的根本;若只追逐名相、功利或外在形跡,就會離道愈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