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經注·二十五章(王弼)
原文 704 字有物混成,先天地生。
混然不可得而知,而萬物由之以成,故曰混成也。不知其誰之子,故先天地生。
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
寂寥,無形體也。無物之匹,故曰獨立也。返化終始,不失其常,故曰不改也。
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
周行無所不至而免殆,能生全大形也,故可以為天下母也。
吾不知其名,
名以定形,混成無形,不可得而定,故曰,不知其名也。
字之曰道,
夫名以定形,字以稱可言,道取於無物而不由也。是混成之中,可言之稱最大也。
強為之名曰大。
吾所以字之曰道者,取其可言之稱最大也。責其字定之所由,則繫於大,大有繫,則必有分,有分則失其極矣。故曰,强為之名曰大。
大曰逝,
逝,行也。不守一大體而已。周行無所不至,故曰逝也。
逝曰遠,遠曰反。
遠,極也。周無所不窮極,不偏於一逝,故曰遠也。不隨於所適,其體獨立,故曰反也。
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
天地之性,人為貴,而王是人之主也。雖不職大亦復為大與三匹,故曰,王亦大也。
域中有四大,
四大,道、天、地、王也。凡物有稱有名,則非其極也,言道則有所由,有所由然後謂之為道,然則是道,稱中之大也,不若無稱之大也。無稱不可得而名曰域也,道天地王皆在乎無稱之內,故曰,域中有四大者也。
而王居其一焉。
處人主之大也。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法,謂法則也。人不違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違天,乃得全載,法天也。天不違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 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所違也。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用智不及無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及無形,有儀不及無儀,故轉相法也。道順自然,天故資焉。天法於道,地故則焉。地法於天,人故象焉。所以為主其一之者,主也。
經文大意是: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可名為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王弼的注文把這一章讀成『本』與『末』的關係:可說、可名、可見的制度與德目都屬末端,真正起作用的是無形無名、不可執定的根源。白話地說,本章不是勸人逃避事物,而是要人在處事、修身、治國時先守住使萬物成立的根本;若只追逐名相、功利或外在形跡,就會離道愈遠。
分段白話補讀:以下只按原文現有段落補足閱讀線索,不替代逐字校勘本。
第 1 段補讀:有物混成,先天地生。混然不可得而知,而萬物由之以成,故曰混成也。不知其誰之子,故先天地生。這一段白話上先照原文次序理解,不把後文義理提前倒入;其中名物、身心語與修行語須各自分開,先看它是在警戒欲念、說明工夫,還是在作文體轉折。校讀線索:關鍵詞:字之曰道、吾所以字之曰道。
第 2 段補讀:故曰,强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行也。不守一大體而已。校讀線索:關鍵詞:天地之性、而王是人、由然後謂之為道、然則是道。
第 3 段補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法,謂法則也。人不違地,乃得全安,法地也。校讀線索:關鍵詞:天法道、天不違道、乃得其性、在方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