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章
道德經注·三十六章(王弼)
原文 236 字原文236 字
將欲歙之,必固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強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將欲奪之,必固與之。是謂微明。
將欲除强梁,去暴亂,當以此四者。因物之性,令其自戮,不假刑為大,以除將物也,故曰微明也。足其張,令之足,而又求其張,則眾所歙也,與其張之不足,而改其求張者,愈益而已反危。
柔弱勝剛強。魚不可脫於淵,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利器,利國之器也。唯因物之性,不假刑以理物,器不可覩,而物各得其所,則國之利器也。示人者,任刑也。刑以利國則失矣。魚脫於淵,則必見失矣。利國器而立刑以示人,亦必失也。
白話 · CC0156 字
經文大意是:欲歙先張、欲弱先強,柔弱勝剛強,國之利器不可示人。王弼的注文把這一章讀成『本』與『末』的關係:可說、可名、可見的制度與德目都屬末端,真正起作用的是無形無名、不可執定的根源。白話地說,本章不是勸人逃避事物,而是要人在處事、修身、治國時先守住使萬物成立的根本;若只追逐名相、功利或外在形跡,就會離道愈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