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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儀 / 寶懺

護持品第十

執瓶品第五· 站內校讀整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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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篇底本
來源題名
執瓶品第五
原文量級
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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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瓶品第五

原文 251
原文251

第一,男不得將石榴瓶。第二,女不得將檳榔瓶。第三,須頻換水磨洗,常令光淨,不令塵垢穢污。第四,瓶不得宿水在內。第五,夏月每日易之,一日不易,名為穢水。第六,冬月許兩日一易。第七,瓦瓶可三日一易,不得安置穢處,切宜忌之。第八,凡大小便處,須別用瓶。先淨於前後,淨於前後,然後以磚石磨手,仍以灰皂角淨之。如違,不得朝真,陞殿禮師,亦不得受人禮拜,及隨大眾。第九,凡瓶用了,須要置穩處,勿令觸倒,於此大忌。

第十,凡瓶,有人欲看,并童稚提擎,勿使穢手觸把,須令潔淨。第十一,護瓶內外,甚於餘物,與經像潔凈一般。

白話 · CC0180

本章大意是:說明某一類科儀、威儀或齋戒程序的規定,要求修道者依次第行事,不得任意簡省。章中如「第一,男不得將石榴瓶。第二,女不得將檳榔瓶。第三,須頻換水磨洗,常令光淨,不令塵垢穢污。第四,瓶不得宿水在內。第五,夏月每日易之,一日不易,名為穢水。第六,冬月許兩日一易。第七,瓦」所示,常把器物、方位、禮拜、齋日或職事連在一起,目的是維持壇場與日常修持的清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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