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殿 泰山王
原文 1321 字七殿泰山王:司掌大海之底,西北沃燋石下『熱惱大地獄』,週圍廣五百由旬,並另設十六小地獄。
一名搥衄自吞小地獄、
二名剖胸小地獄、
三名笘腿火逼坑小地獄、
四名枒杈抗髮小地獄、
五名犬咬脛骨小地獄、
六名燠痛哭狗墩小地獄、
七名剆頂開額小地獄、
八名頂石蹲身小地獄、
九名貒鴇上下啄咬小地獄、
十名剓皮豬拖小地獄、
十一名吊笚足小地獄、
十二名拔舌穿腮小地獄、
十三名抽腸小地獄、
十四名騾踏獾嚼小地獄、
十五名烙手指小地獄、
十六名油釜滾烹小地獄、
凡在陽世,煉食紅鉛、陰棗、人胞;酗酒悖亂;浪費無度;搶奪略誘略賣;盜取棺內衣飾,取死屍骨殖為藥;離散他人至戚;將養媳賣與他人為婢妾;任妻溺女;悶死私孩;朋睹分財掉帛;師長教導不嚴,誤人子弟;不顧輕重上下,拷打門徒婢僕,致令暗傷得病;魚肉鄉里;裝醉,違悖尊長;枉口嚼舌,尖酸搬鬥,變生事端者。逐細查明,在此『熱惱大地獄』內提出,發交何重小獄受苦。滿日,轉解第八殿,收獄查治。人間服藥,何物不可取用?
將禽、獸、蟲、魚,活活殺死而治病,已大壞其心矣。迺服紅鉛、及婦人陰中之棗、胞臍之類,豈不更壞其心?但食此等穢物,則口舌與婦女之陰戶無異。雖在世多般行善,若誦經咒,非獨無功,且有大罪,冥主斷難寬貸。凡聞此勸者,速宜戒之。只有買放生靈百萬,或從今戒殺,每早漱口,念誦佛號。臨終,必有淨孽使者以燈照除臭穢,得消前愆。人間有竊取被火燒死人骨,及私孩皮肉全身,製配合藥;並竊死屍髑髏骨殖,買賣為藥。更有遍偷成擔,堅實者買賣為器具,枯鬆者擂粉燒窯等用。
如是之人,在於陽世,即曾行有功於世之事,勾入陰司,其功別抵他過,本過冥王決不輕減。發入『熱惱大地獄』,或再發入何小獄受苦之後。應知照第十殿,發往為人之時,割去耳、眼、手、足、嘴唇、鼻孔之類,使其殘缺一二件報之。如世人有犯過此等惡事者,即肯懺悔,永不再犯。若遇貧難死亡者,購買棺木。或勸助收殮多屍;其家灶神,在於勾使鬼役牌票之上,點一黑點,到時准免此報。
人間偶有荒歉之處,失食倒斃,且有尚未氣絕者,乃割其肉以作饅頭糕餅之餡,而賣與人食,心狠若是!凡割買賣人肉者,解到之時,冥王將犯發交各獄添受諸刑,痛苦四十九日,應請加刑之後,知照第十殿冥王註冊,轉知第一殿冥王,添列《生死薄》內,發生人道者,使為餓殍;畜生道者,使見餕棄之食,難得入嘴,而餓死報之。除將此等罪魂,不准抵免、下世受報之外;凡有誤食之人,過後復食者,亦應報受下世為人,或為畜類,使其咽喉作腫,腹雖餓極,飲食皆不能進而死。
凡知覺而不復食者,情有可原。如遇歉歲,捐資賑濟;或煮粥施食;或將升合之米給貧;或設薑豆濃湯,在於要路,以救片時。若能令人得此種種實惠者,非惟此過全消,暗增今世現在之善報,更增來生之福壽。以上三條,係本殿文武各判會議二條,大獄使同亦擬一條。各奏核入本殿議內。吾仍另錄係各判司獄之所擬,附奏 天帝批准、照擬,並載《玉曆》,通行各判司獄,記名陞賞。
復論:人間作孽之事,諸神固已逐件議擬,但尚有如軍政公務儀禮,私造各違禁等情,其未能盡悉者,概遵陽世帝王國法所定律例。治罪之外,倘有逃躲、移累他人者,並諭糾察速報等司,准訴顯應。欽遵 欽此。 世間男婦,若於三月二十七日,持齋北向,立誓懺悔,鈔傳全卷,勸化人間者,准免本殿諸苦。
泰山王掌熱惱大地獄及十六小獄。章中先列酗酒悖亂、浪費無度、搶奪拐賣、盜棺衣飾、取屍骨為藥、離散至親、賣養媳、任妻溺女、悶死私孩、師長失教、虐打門徒婢僕、魚肉鄉里、搬弄口舌等罪。接著詳斥以紅鉛、陰棗、人胞、屍骨、私孩皮肉等穢惡物入藥,認為壞心害命,雖行善亦不抵本過。
又論荒歉時割賣人肉之極惡,以及賑濟、施粥、助棺收殮等可消罪增福之行。三月二十七齋戒懺悔、抄傳全卷者,可免本殿諸苦。它一面嚴責殘忍逐利,一面開出賑荒、收殮、戒殺與勸化等可實行的補過功。
譯讀 1:七殿泰山王:司掌大海之底,西北沃燋石下『熱惱大地獄』,週圍廣五百由旬,並另設十六小地獄。
一名搥衄自吞小地獄、二名剖胸小地獄、三名笘腿火逼坑小地獄、四名枒杈抗髮小地獄、五名犬咬脛骨小地獄、六名燠痛哭狗墩小地獄、七名剆頂開額小地獄、八名頂石蹲身小地獄、九名貒鴇上下啄咬小地獄、十名剓皮豬拖小地獄、十一名吊笚足小地獄、十二名拔舌穿腮小地獄、十三名抽腸小地獄、十四名騾踏獾嚼小地獄、十五名烙手指小地獄、十六名油釜滾烹小地獄、凡在陽世,煉食紅鉛、陰棗。
第 1 節的白話重點可放在「七殿泰山、取死屍骨殖為藥、離散他人、將養媳賣與他人」與修煉工夫、氣脈火候與性命語彙的關係;讀者可把人物、名物、動作、方位或制度次序連起來看,若原文連續列舉,便依次轉成材料鋪排、功能說明與題旨回收。
譯讀 2:雖在世多般行善,若誦經咒,非獨無功,且有大罪,冥主斷難寬貸。凡聞此勸者,速宜戒之。只有買放生靈百萬,或從今戒殺,每早漱口,念誦佛號。臨終,必有淨孽使者以燈照除臭穢,得消前愆。人間有竊取被火燒死人骨,及私孩皮肉全身,製配合藥;並竊死屍髑髏骨殖,買賣為藥。更有遍偷成擔,堅實者買賣為器具,枯鬆者擂粉燒窯等用。如是之人,在於陽世,即曾行有功於世之事,勾入陰司,其功別抵他過,本過冥王決不輕減。發入『熱惱大地獄』,或再發入何小獄受苦之後。
應知照第十。第 2 節延續「若誦經、速宜戒、或從今戒、竊取被火燒死人」的線索,補足此條的次序與用意,使讀者能看出材料如何由敘事、名物或義理推進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