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教
名教是以名分、尊卑及其相應倫理道德規範施行教化的思想體系,與傳統宗法等級秩序及三綱五常密切相關。
名教
摘要
名教是以名分、尊卑及其相應倫理道德規範施行教化的思想體系,與傳統宗法等級秩序及三綱五常密切相關。註
名稱與內涵
名教的教化方式常被概括為以名為教,即把宗法等級及其相應道德規範立為名分、名目、名號與名節,並透過選士、學官等制度推行。註
張蓓蓓從道家非名的角度解釋名教,認為其範圍不限於名分或名聲,還包括名相、名號、名譽、名數,以及由此產生的規矩法度。註
思想淵源與歷史發展
《禮記·中庸》所載孔子言論表明其學習並採用周禮的立場。註儒家重視的克己復禮,也與典章制度及人倫教化相連。註
漢武帝以後,儒學與政治地位及選士制度的結合,使名教獲得制度上的推行途徑。註五經博士、舉孝廉等制度將經學及德行與仕進相聯繫;及至魏晉,儒學仍是士人的基礎學問,名教與自然的矛盾則隨玄學興起而凸顯。註
名教也成為國家教育與政治評價的標準。註《魏書》所載郡國立學方案,要求學生品行修謹、能循名教,選取時先高門、後中第。《日知錄》所引唐太宗貞觀二年詔書,則把君臣之義列為名教優先維護的內容,以忠節與弒逆區別政治行為。註
倫理與禮制
名教重視君臣、父子、夫婦等關係的名分與行為準則,三綱五常是其中的重要內容。註三綱指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五常為仁、義、禮、智、信。註
《宋書》所載鄭鮮之議論以「名教大極,忠孝而已」概括其根本,又強調對不同遭遇下行為的評斷,須考察用心,不能只拘泥外在行跡。註
名教也用於婚姻禮儀的評價。註《貞觀政要》所載詔書反對婚姻唯求財貨、失禮於舅姑,認為這類行為紊亂人倫、有損名教。註同書記載,南平公主嫁給王珪之子敬直後,依禮拜見舅姑,唐太宗稱善,後來有舅姑的公主出降亦備行此禮。註
喪服制度呈現親情、尊卑與國家規制之間的調整。《冊府元龜》記元行沖反對變更父在為母的服制,以尊父及維護名教為理由;同段又載,後來修定五禮時,父在為母齊衰三年終成制度。註
相關典籍
《明儒學案》記載,婁諒《三禮訂訛》把《周禮》視為天子之國禮,把《儀禮》視為公卿、大夫、士、庶人之家禮,並將《禮記》作為前二經的傳釋,按相關篇目附列。註
宋代俞庭椿在《周禮復古編》中稱《周禮》為周之舊典禮經,並說此書經焚後僅出於口傳追記,未必能盡復其故。註
名教與自然
魏晉玄學以名教與自然表述人倫制度與本然狀態之間的關係,相關討論既有對立,也有尋求相通的解釋。註
對此關係,何晏、王弼以自然作為名教的根據;嵇康主張「越名教而任自然」;裴頠強調維護名教;郭象則把名教納入自然,以各安其性分說明人倫秩序。註
關於嵇康的研究,將他的名教批判與《老子》對禮的反省相聯繫,認為他關注的是語言、名分及制度對人心與行為的拘束,並反對世俗名譽與虛矯法度成為束縛。註
阮籍對名教的態度並非只有否定。註相關研究將《樂論》《通易論》理解為對合乎人性自然之名教的肯定,並將《達莊論》《大人先生傳》理解為對違背自然、傷害人性的禮法的批判,認為其中包含調和儒道的努力。註
《資治通鑑》記載,王戎問阮咸之子瞻,聖人重名教與老莊明自然有何異同,瞻認為二者或可相同。註樂廣則批評以醉狂裸體為通達的風氣,主張名教之內自有樂趣。註
道教中的儒道會通
道教與名教的關係亦表現為對儒家倫理與治世主張的吸收。註李宗定指出,葛洪《抱朴子》以道為本、以儒為末安排儒道關係,既吸收玄學的理論與方法,又以成仙為目的、以行善積德為修道方法,形成道教自身的儒道會通理論。註
文化影響
對魏晉服飾的研究認為,冠原有標示身份尊卑的意義;士人改戴較簡便的巾、散髮披肩,則與玄學盛行及禮制鬆弛相聯繫,反映追求任性自然的風尚。註
名教亦被用來說明文學的教化功能。註《青瑣高議》的研究指出,小說的政治借鑑與道德勸戒,可透過篇末評議加強;曾慥《類說序》並將助益名教列為小說的作用之一。註
音樂思想中亦有名教與自然的交涉。註嵇康《聲無哀樂論》批評把音樂作為名教工具的相關觀念,重視聲音自身的自然之和;《琴賦》則把音樂的功用與調養神氣、舒展情志相聯繫。註
近代批判與論爭
晚清的名教論爭與法律改革、民權及男女平權相互牽連。註張之洞在《勸學篇》中把三綱視為禮教核心,反對以民權或男女平權改動君臣與夫婦關係;何啓與胡禮垣則在《勸學篇書後》駁斥三綱說出自孔孟的主張。註
1907年,張之洞批評沈家本等所擬訴訟法,以破壞名教及開啟男女平等之風為理由。1908年起,他在新刑律爭論中直接使用禮教一詞;1909年清廷諭旨又以三綱五常為立國根本,提出舊律中關乎倫常的條文不可輕率變革。註
1916年,陳獨秀把名教、禮教理解為維護尊卑貴賤制度的觀念,並將三綱、孔教與禮教相聯繫。
學界研究
他將魏晉士風中直抒性情、突破傳統倫理形式的傾向,理解為士人個體自覺的表現。註
周大興將其理解為超越名教道德觀念的心境修養論,質疑只以情感真偽取代善惡標準,能否保障實際行為的正當性。曾春海亦認為,社群生活仍須具有共同依循的公共倫理規範,不能只以個人心境作為道德依據。註
在孝道研究中,家庭責任、相互關愛與德性養成,亦被區別於名分尊卑的約束。〈孝道文化研究書目導論〉所介紹的研究肯定前述倫理意義,同時批評以無嗣為大不孝、固守父子身份尊卑等觀念,主張孝道實踐應隨時代賦予新的內涵。註
出處
本條目引用 28 種資料,點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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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政要》,卷07 維基文庫原文
《冊府元龜》,卷0542 維基文庫原文
《明儒學案》,崇仁學案二 維基文庫原文
《周禮復古編》
〈成玄英“德”觀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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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人的智慧老子與中國文化》(三、四章)翻譯報告〉
田曉膺,〈阮籍的人生矛盾初探〉,2007,數位本影像頁 3–3
司馬光,《資治通鑑》,卷082 維基文庫原文
轉引自劉曉東,〈風俗視域下的魏晉南北朝志怪小說研究〉,2025,數位本影像頁 111–111
轉引自李世玫,〈《青瑣高議》果報觀研究〉,2008,數位本影像頁 108–109
轉引自譚水清,〈意韻——古琴藝術表現之精髓〉,2007,數位本影像頁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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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引自林琬清,〈嵇康倫理思維研究〉,碩士論文,2017,數位本影像頁 96–97
〈孝道文化研究書目導論〉,2024,數位本影像頁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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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concept:ming_jiao · 最後更新:2026/7/16· 版本:20260716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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