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師道二十四治考——巴蜀治所的地理分佈、《二十四治圖》文本與早期道教教區制度
摘要
「天師道二十四治」在通論性敘述中,通常被寫成一段相當定型的文字:東漢漢安年間張道陵於巴蜀立二十四治,分上、中、下三品,上應二十四氣、合二十八宿,以祭酒領戶化民。本文的問題意識起於一項落差——這段整齊的描述,其文本根據分散在北周至北宋的數種道書與類書之中,各本在治名、地望、里程、立治紀年與數術配當上互有出入,六朝至唐的編者本身即已在校勘這些異文;現代論著卻往往逕取其一以代表「漢末原貌」。因此在追問「某治在哪裡」之前,須先追問「這個地望出自哪一個本子、那個本子的地理知識屬於哪一個時代」。
材料以四種載有治目全表的傳世引本為基準:《無上秘要》所存〈正一炁治圖〉、《受籙次第法信儀》所收《天師治儀》上、《三洞珠囊》卷七所引〈張天師二十四治圖〉、《雲笈七籤》卷二十八;旁及《玄都律文》、《玄都職治律》、《陸先生道門科略》、《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正一法文太上外籙儀》與《太真科》佚文等教內科律,並取《三國志》、《典略》、《華陽國志》、《後漢書》、《隋書‧經籍志》等教團之外的記述,以及《隸續》所錄〈米巫祭酒張普題字〉與治址地域的考古訊息互相參證。方法上貫徹三項體例:三層陳述分離(文獻記載/傳統說法/現代研究推論)、文本層位法(凡引治目必註所據引本,後出本獨有之內容不回推前代)、規範性與描述性之分辨並以四級標示比定命題的證據強度。
全篇的主要論點有四。其一,四本的地理注記由郡界而漢晉郡縣、而唐宋州軍,增注由無而里程、五行、生年、節氣,可見治目為層累整理的產物,地理注記只提供「不早於」的斷代效力,不能反推為漢末實錄;治名本身亦在諸本間浮動,穩定的是「二十四」這一數字框架,而非填入框架的名目。其二,治並非二十四個平權的教區,而是以天師治為樞紐、以陽平、鹿堂、鶴鳴三治為署職節點的中心—外圍網絡;其層級同時以三品的宇宙論序列、四品的飯賢之數與署職額度三套標尺量度,彼此不能互相化約,且科律所載為應然規範而非運作實錄,「教區」只宜作為工作譯名。其三,靖室與治並非兩種制度,而是同一空間邏輯在民家靖、中治、大治乃至個人治所等不同尺度上的重複;相應地,「上應二十四氣」在較早的層位指玄、元、始三氣所衍與陰陽左右對稱的職官之氣,逐治並列的完整節氣配當表遲至九○一年杜光庭〈靈化二十四〉才告齊備。其四,漢中離散之後,治制經歷北方以宿號取代蜀土宅治之號、南方以三會與名籍重新綁定、唐末併入洞天福地聖地體系三次重構;廢的是蜀土治號所依託的地理行政,續的是名號及其所承載的正統性。全篇八章依文本層位、制度構造、治務行政、儀式空間、地理比定、數術對應、歷史演變與研究史為序展開,末章並盤點異文對校、獨立考古實證、建築史比較與儀式—地理貫通四項研究缺口。
一、引言:問題意識與研究取徑
(一)研究緣起:由「治在哪裡」改問「這一層注記出自何時」
二十四治在早期道教史敘述中佔有相當穩固的位置。它被視為教團在巴蜀建立地方組織的憑證,被用來說明祭酒領戶、三會校籍、租米上繳的行政形態,也被援為道教把人間聚落編入天文序列的一個範例。這些說法各有出處,然而把出處逐一還原之後,會發現它們並不出自同一個文本,也不屬於同一個時代層位:治名與三品之分見於一系,里程、五行與所主生年見於另一系,逐治並列的節氣配當則遲至晚唐才出現。通行敘述所呈現的,其實是把數個世紀的整理成果壓縮而成的一幅同時性圖像。
長期以來,二十四治研究的核心作業是「治名—郡縣—今地」的三段對照,其預設為:治目連同地理注記是一份可以直接讀取的清單。這一預設並未經過檢驗。現存載有治目全表者不止一種,各本互異之處甚多,且異文並非現代學者比對出來的新發現——《天師治儀》的註文即自承「四本並有石室,無樽領,無石堂;《太真科》亦無石堂而有樽領,今定取樽領為是也」,編者手上並存數種傳本,並以「今定取」的方式擇一寫定。傳世治目因此不是被動抄錄的結果,而是校定的產物。既然如此,問題的提法就必須改變:能夠被追問的並不是「某治位於今日何處」,而是「某一個本子的某一層地理注記指向何處,其可支持程度如何」。
問題的重新設定,牽動的不僅是地理。治在文獻中同時指涉轄域、祭酒的居所與官署、齋堂與儀式空間、建築的等第,以及授籙時所繫的本治;「治」字本身又兼有治所、治理、療治三義,唐代以後傳世本中另有「理」「化」二字作為避諱替身。多義並非研究者的混亂,而是制度演化留下的痕跡;把它強行統一為單一義項,反而會抹去演化的層次。與此相應的還有一項更根本的限制:教團之外的《三國志》、《典略》、《華陽國志》記下了祭酒代行地方行政的形態,卻未提及「二十四」這個數目、治的名目與三品的階序;有名有數的治制體系,現存則只見於教內文獻。這一組負面證據,決定了外部記述所能承擔的舉證範圍。
本文因而把課題拆為三個相互扣連的層次:文本如何形成、制度如何被規定、名號如何在地理依託失效之後續存。三者的先後不是敘述上的方便,而是舉證上的必要——若不先確定某一段文字屬於哪一層,制度分析便會在無意間把六朝的規範讀成漢末的實況。
(二)材料與方法:四本比對、三層陳述與證據強度分級
材料分三組,其證據性質不同,不宜等量齊觀。第一組為載有治目全表的傳世引本,計四種:《無上秘要》所存〈正一炁治圖〉(該書一般繫於約五七四年前後)、《受籙次第法信儀》所收《天師治儀》上、《三洞珠囊》卷七所引〈張天師二十四治圖〉、《雲笈七籤》卷二十八。第二組為教內科律與科略,如《玄都律文》、《三洞珠囊》所引《玄都職治律》、《陸先生道門科略》、《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正一法文太上外籙儀》,以及賴後世轉引而存的《太真科》。第三組為教團之外的記述與物質材料,包括《三國志》、裴松之注所引《典略》、《華陽國志》、《後漢書》、《隋書‧經籍志》,洪适《隸續》所錄熹平二年(一七三)〈米巫祭酒張普題字〉,以及治址所在地域的考古訊息與後世碑刻、方誌。
方法上採三項貫穿全篇的體例。其一為三層陳述分離:凡涉二十四治,明示所述屬「文獻記載」、「傳統說法」抑或「現代研究推論」。其二為文本層位法:凡引治目必註所據引本,後出本獨有之內容不回推前代;地理注記只承認單向的斷代效力——文本某層寫出唐宋州軍之名,該層即不早於其設置之時,反之寫出漢晉郡縣名,卻不足以證明該層寫成於漢晉,因為六朝以下的道書慣用擬古的地理語彙。其三為規範性與描述性的分辨:科、律、儀範所記為「應然」的規格,其存在往往正反證違規的普遍,故不宜逕讀為運作實錄;地理比定的結論則不寫成「某治在今某地」的斷言,而以四級標示其證據強度。
還須預設兩道防線。其一是防時代錯置:早期文獻中與治相繫的「炁」,屬玄、元、始三氣的宇宙論用法,不得逕讀為曆家節氣,更不得下推為宋代以降的內丹語彙;同理,六朝科書所見九九之數,不宜與後世成系統的象數學說相比附,六朝的治堂亦不宜以後代宮觀的殿堂格局想像。其二是防範現代分析語彙的越界:「教區」、「政教合一」、「義舍」各自帶有外部觀察或譯釋的痕跡,可以作為進入問題的工作語彙,不宜當成已經證成的制度判斷。此外,凡遇有爭議的年代、卷次與名物,本文一律標「一說」「或作」「待考」,寧可留白而不代為裁斷;引錄原文從所據本用字,「理」「化」不逕改。
(三)既有研究的定位與本文的接續點
近百年的研究大致可分幾個階段。奠基期在本題上較具實質意義者,為陳國符《道藏源流考》中〈設治〉、〈署職〉二節的文獻輯錄與制度分析(陳國符,《道藏源流考》,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修訂版,頁330-351)。其後重心一度轉向文獻斷代,《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的成書年代有曹魏、苻秦姚秦、劉宋、北魏諸說,近年較完整的整體檢討見王璟〈《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成書年代考辨〉(《成大中文學報》第46期,2014年9月,頁69-98)。地理落實與田野階段的系統性成果,為王純五《天師道二十四治考》(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1996年)。二○○○年代以後,Franciscus Verellen 把二十四治重構為空間與儀式的複合體,並以電子出版形式發行地名錄、對應表與資料字典,其中「確定度」欄位把比定的可靠程度分為四級(Franciscus Verellen, "The Twenty-four Dioceses and Zhang Daoling," in Phyllis Granoff and Koichi Shinohara, eds., Pilgrims, Patrons, and Place, Vancouver: UBC Press, 2003, pp. 15-67;該文印本著錄互異,宜並參其電子版)。二○一○年代以後的通論綜合與環繞其書的一組書評,則構成對本題史料效力的一次公開檢驗(Terry F. Kleeman, Celestial Master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6;Grégoire Espesset 之書評見 Religious Studies Review 42.4, 2016, p. 259 起)。
本文的接續點有三。第一,把文本層位由背景知識提升為全篇的前置工序,凡制度、地理、數術的論斷,一律先繫其所據引本之層位。第二,把「比定」由真偽判斷改寫為強度評估,借鑑上述確定度分級的精神,另立以「命題可支持度」為衡量的四級判準。第三,把研究史本身當作考察對象,區分某篇論著的實際論題與後人賦給它的起點地位,避免以譜系建構代替論題傳承。本文不擬處理各治址的實地復原、考古材料的逐條複核與授籙科儀的儀節重建,僅在必要處引述其結論。
(四)全篇章節安排
以下八章依「文本—制度—行政—空間—地理—數術—演變—研究史」的次序展開。第二章為全篇的文獻基礎,比對四種引本,論證地理注記的層位與其單向的斷代效力,並整理治名的浮動與立治紀年的兩系分歧。第三章解剖治的層級構造,處理三品四等、四十四治的擴充、祭酒的升遷階梯、署職權的集中,以及《玄都職治律》所列二十四職與廚會飯賢之數所標示的等第。第四章轉入運作面,以三會日、命籍與宅錄、租米與命信等條文重建治務行政,並檢討「教區」一類分析語彙的借用限度。第五章把治當作建築與空間問題,論證靖室與治並非兩制,而是同一空間邏輯的不同規模。
第六章處理地理落實,檢視道書方位、宋以降方誌、明清廟宇沿革與現代踏查四道工序及其首尾相銜的循環風險,析論遷移作為史料現象的三種來源——教團實際遷徙、後代編者依實存宮觀重新比定、字形訛誤,評估〈米巫祭酒張普題字〉與治址地域考古沉積的效力邊界,並就起源地的兩組材料並陳其說,最後試作證據強度分級。第七章專論數術對應體系的技術構造,指出「二十四炁」在不同層位承載的內容並不相同,且二十四與二十八之間的差額有補足與壓縮兩條技術路線。第八章為歷史分期章,處理漢中離散之後治制的三次重構——北方的去地理化改革、南方以文書重新綁定、唐末併入聖地體系——並追索名號的長時段存續。第九章回顧現代研究的階段與核心爭議,盤點四項研究缺口。各章分工明確:文本問題集中於第二章,規範性文本的閱讀限度集中於第五章,比定方法集中於第六章,其餘各章承接其結論而不重複論證。
全文目錄
- 二、四本遞修:二十四治治目文本的層位與地理注記的斷代效力
- (一)四種引本的比對表與「地理注記」作為斷代標尺
- (二)《無上秘要》所存〈正一炁治圖〉:只到郡界的一層
- (三)《天師治儀》與《三洞珠囊》所引〈張天師二十四治圖〉:漢晉郡縣層及里程、五行、生年的增衍
- (四)《雲笈七籤》卷二十八:唐宋政區層、避諱「化」字與韋皋故事的竄入
- (五)治名的浮動:中八治「北平/具山」、配治「石室/石堂/樽領」與四本自承之異
- (六)立治紀年的兩系:漢安元年五月一日、漢安二年正月七日中時,及別治、配治、遊治的三本三說
- 三、三品四等:治的層級構造、署職權限與《玄都職治律》二十四職
- (一)上八、中八、下八:三品之立與三位老君化身的教內敘事
- (二)別治、配治、遊治:四品四十四治的擴充及其高下次序之爭
- (三)祭酒的升遷階梯:自籙吏、散氣道士至陽平、鹿堂、鶴鳴三氣治職
- (四)署職權的集中:《玄都律文》「四正遊治」「三正遊治」條與天師治的位置
- (五)二十四職的職名與職掌:督治、都功、領署、都氣、四氣諸職
- (六)廚會人數與治品等第:以飯賢之數標示層級的作法
- 四、以祭酒為治:三會、命籍、租米所見的治務行政及其「教區」譬喻的限度
- (一)外部記述中的治:《三國志》《典略》《華陽國志》所見「不置長吏,皆以祭酒為治」
- (二)避諱與字義:《後漢書》「理頭」「以祭酒為理民」及「治」兼治所、治理、療治三義
- (三)教內文書行政:三會日、改治錄籍、落死上生與作為副籍的宅錄
- (四)租米與命信的流向:治與天師治之間的財政條文及其違失罰則
- (五)「人人稱教,各作一治」:〈陽平治〉篇所見二十四治權威的內部侵蝕
- (六)譯名與範疇的自覺:「教區」「政教合一」的借用限度與「義舍」的史料性質
- 五、靖廬與治堂:儀式空間的等第序列與規範性文本的閱讀限度
- (一)靖、靜、淨三字在傳世本中的互見及不宜定於一尊
- (二)同一尺度上的三級:民家靖、中治、大治的尺寸與「面戶向東,爐案中央」
- (三)《太真科》所記大治規制的內容與其轉引性質
- (四)「三十六靖廬」與「十九靜廬」:兩說並存及其先後未定
- (五)規範性與描述性的分辨:茅舍說與宏大堂宇條並存的解釋
- (六)個人之治:「凡男女師皆立治所」與未能立治者的行化自效
- 六、成都平原上的二十四點:治所比定的方法、遷移現象與證據強度分級
- (一)比定的四道工序與循環論證的風險:道書方位、宋以降方誌、明清廟宇沿革、現代踏查
- (二)空間分佈的形態:成都周邊的叢集、盆地之外的少數治點與選址偏好
- (三)遷移作為史料現象:後城與公慕之移什邡、平岡之繫新津、濜口之訛、北邙的長安與洛陽兩說
- (四)金石與出土:〈米巫祭酒張普題字〉的證據效力邊界及治址地域的考古沉積
- (五)起源地的兩組材料:巴蜀本位說與東漢解注器所示的中原線索
- (六)證據強度分級的試作:借鑑確定度一至四級為若干治點標註可靠性
- 七、應天二十四炁:宿度、節氣與本命對應說的層累構造
- (一)早期層次只言「應天二十四炁」:三氣宇宙論脈絡與後世二十四節氣之別
- (二)二十四與二十八的差額及兩條技術路線:以別治四補足,或合併數宿以壓縮
- (三)陰陽二十四氣官祭酒位號:十二對左右氣配治與男女配氣之議
- (四)生年地支與本命繫治:〈二十八宿要訣〉逐宿標注所生年之意義
- (五)完整節氣配當表的出現時點與時代錯置的防範
- 八、蜀土治號的廢與續:教團離散、寇謙之改制與唐宋整編中的治
- (一)離散的起點:漢中降曹之後道民的北遷與南徙
- (二)「其蜀土宅治之號,勿復承用」:《老君音誦誡經》所見治的去地理化改革
- (三)南方路線的相反選擇:以戶籍、命信、三會日重新綁定治制
- (四)〈靈化二十四〉的整編:三品階序的取消與併入洞天福地聖地體系
- (五)《隋書‧經籍志》受道階序中不見「受治」:一項負面證據的讀法
- (六)名號的長時段存續:自「都功職」到後世印信名號,及巴蜀治址的在地生命史
- 九、考證史的自我限定:二十四治現代研究的階段、核心爭議與研究缺口
- (一)奠基期與譜系建構的辨正:地域社會史名文的實際論題及其被追溯為起點的問題
- (二)文獻斷代期:《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成書年代諸說之爭與以詞定年的風險
- (三)地理落實與田野期:治所比定的系統化嘗試與單治考證的成果
- (四)空間—儀式整合期與數位人文:地名錄、圖層與確定度分級的方法論意義
- (五)綜合與反省期:通論性專著及其書評所提出的史料效力檢驗
- (六)研究缺口與可推進的方向:異文對校、獨立考古實證、建築史比較、儀式與地理的貫通
- 十、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 (一)結論
- (二)本文的限制
- (三)後續研究建議
- 附錄
- 附錄一 五種治目引本的層位對照綱要
- 附錄二 二十四治治名及其地望異文對照(示例十四治)
- 附錄三 二十四治相關文本與史事年表
- 附錄四 關鍵名詞釋義與用字約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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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都律文》,《正統道藏》涵芬樓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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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數位資料庫與工具
漢籍リポジトリ(Kanripo),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正統道藏》涵芬樓影印本數位本(據三家本一九八八年影印),本文所引道書文字據以核對。
Electronic Cultural Atlas Initiative (ECAI),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二十四治地名錄、對應表、時空圖層與資料字典(二○○五年),本文第六章確定度分級的借鑑所本。
文淵閣四庫全書電子版:《三國志》《後漢書》《隋書》《隸續》《道藏目錄詳註》所據之底本。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目次與全文檢索系統:陳寅恪、呂鵬志兩文的著錄核對所據。
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デジタルコレクション及其書誌檢索:日文專著出版項核對所據。
德國國家圖書館(Deutsche Nationalbibliothek)書目資料庫:德語專著出版項核對所據。
二、四本遞修:二十四治治目文本的層位與地理注記的斷代效力
(一)四種引本的比對表與「地理注記」作為斷代標尺
早期天師道二十四治的研究,長期以「治名—郡縣—今地」的三段對照為基本作業程序。這套程序預設了一件未經檢驗的事:治目連同其地理注記,是一份可以直接讀取的清單。然而現存載有二十四治全表的文本並非一種,而是分散在數種六朝至北宋的道書與類書之中,彼此在治名、地望、里程、立治紀年各項上互有出入。因此在追問「某治在哪裡」之前,需要先追問「這個地望出自哪一個本子、那個本子的地理知識屬於哪一個時代」。本章的工作限於後一個問題:只建立文本的層位,不作地理的比定,比定的實作留待後文。
現存治目全表的引本,可取四種作為比對的基準。其一為〈正一炁治圖〉,存於北周敕編類書《無上秘要》,該書一般繫於建德年間、約五七四年前後(多數研究者採此說)。其二為《天師治儀》上,今存於《受籙次第法信儀》之中,書內自署「十三世孫梁武陵王府參軍張辯撰」,撰成年代一說約當梁承聖前後、五五二年上下,仍待考(Kristofer Schipper and Franciscus Verellen, eds., The Taoist Canon: A Historical Companion to the Daozang,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4)。明人白雲霽《道藏目錄詳註》於《受籙次第法信儀》條下注「十三世孫梁武陵王府參軍張辯撰。內言二十八宿、二十四治」,可見此書的作者題署與內容梗概,在明代目錄學中仍為著錄者所掌握。其三為〈張天師二十四治圖〉,見《三洞珠囊》卷七〈二十四治品〉,該書卷首署「大唐陸海羽客王懸河修」,王懸河的活動年代一般繫於高宗、武后之際。其四為《雲笈七籤》卷二十八,卷首署張君房銜名,其書編成約在天聖年間、一○二八年前後。
四本的差別,集中表現在地理注記的形態上。下表先列比對綱要,各項細節於以下各節分述:
| 引本 | 大致年代(多有待考) | 地理注記的政區層級 | 里程 | 其他增注 | 立治紀年 |
|---|---|---|---|---|---|
| 〈正一炁治圖〉(存《無上秘要》) | 約五七四年前後 | 只到郡一級,如蜀郡界、廣漢郡界、犍為郡界 | 無 | 三品各繫一神話紀年與一位老君化身 | 漢安二年正月七日日中時 |
| 《天師治儀》上(存《受籙次第法信儀》) | 一說約五五二年 | 郡加縣,用漢晉舊名,如蜀郡繁縣、廣漢郡綿竹縣 | 未見系統里程 | 陰陽二十四氣官祭酒位號、廚會人數、校勘註文 | 漢安二年正月七日中時 |
| 〈張天師二十四治圖〉(存《三洞珠囊》卷七) | 約六八三年前後 | 郡加縣,仍用漢晉舊名 | 有,如「去成都一百八十里」 | 五行、所主生年地支、二十四職品 | 漢安二年正月七日中時 |
| 《雲笈七籤》卷二十八 | 約一○二八年前後 | 唐宋州軍縣,如彭州九隴縣、懷安軍金堂縣 | 有 | 〈二十八宿要訣〉、唐代靈驗故事 | 前敘漢安二年,末段又作漢安元年 |
把地理注記當作斷代標尺,其邏輯是單向的。一個政區名稱只提供「不早於」的效力:文本某一層若寫出「懷安軍」,這一層文字就不可能寫成於該軍設置之前。反向的推論則不成立——文本寫出漢晉郡縣名,並不表示這一層文字就寫成於漢晉。六朝以下的道書慣於使用擬古的地理語彙以自證其古,抄手也會依所知的舊名回改。因此「郡縣名為漢晉」只能得出「編者所用的是漢晉地理知識」,得不出「此本保存了漢末實錄」。這一分寸在既有研究中並非總被守住。
標尺還有三重幹擾需要先行排除。其一是類書體例的節錄:《無上秘要》為敕編類書,其簡略未必等於所據底本簡略,也可能是編纂時刪汰的結果。其二是傳抄改字:後文將見「洪陽郡」「延和元年」一類難以在正史政區與年號中落實的字樣,屬於訛誤而非制度。其三是不同層次的混雜:同一部書之內,治名一層、地望一層、紀年一層、故事一層,未必同時成立,需分項處理而非整本繫年。四本並非簡單的先後直線,而是四個各自經過整理的節點;本章所謂「層位」,指的是這些節點所反映的地理知識與敘事成分的疊加關係,並非嚴格的抄本譜系。
(二)《無上秘要》所存〈正一炁治圖〉:只到郡界的一層
《無上秘要》卷二十三〈正一炁治品〉所收〈正一炁治圖〉,開篇作:「太上漢安二年正月七日日中時下二十四治,上八、中八、下八,應天二十四炁,合二十八宿,付天師張道陵奉行布化。」此段把三件事一次交代完畢:降授的時刻、二十四治的三品分層、治與天文數術的對應。就治目文獻而言,這是一段相當緊縮的表述,其後即逐治開列,末署「右出正一炁治圖」,可見類書編者係整篇轉錄一種名為〈正一炁治圖〉的專門文獻,而非自行編纂。
此本在地理注記上的形態,是本章最值得注意的觀察之一:它只寫到郡一級,不著縣名,也不記里程。所見郡名為蜀郡界、廣漢郡界、犍為郡界、越巂郡界、遂寧郡界、巴西郡界、漢中郡界、京兆郡界八者;四別治則統繫於「洪陽郡界」。與其後諸本相比,此本沒有五行、沒有所主生年、沒有距成都若干裡的數字,治的空間定位只到「某郡境內」的粗略程度。
這一層郡名本身也並非嚴整的漢制。兩漢之世,京兆為三輔之一,稱京兆尹而不稱郡,作「京兆郡」者一般繫於曹魏以後的建置(待考);「遂寧」之名亦不見於兩漢郡國之列,一說為東晉以後所置(待考)。至於「洪陽郡」,於歷代正史政區中難以落實,較可能是形近而訛的結果,其本字待考。三項合看,可以得出一個有限度的結論:此本的郡名層,並不是一份漢末的政區清單,而是六朝人以其時所知的西南郡名所作的粗略繫屬。
三品的立治敘事,在此本中各繫一位老君化身與一個紀年:「上皇元年七月七日,無上大道老君所立上品治八品」;「無極元年十月五日,正真無極太上立中治八品」;「無極上皇二年正月七日,無為道君玄老立下治八品」。上皇元年、無極元年、無極上皇二年三者,於人間年號中無可對應,屬教內的神話紀年,其功能在於為三品分層提供各自獨立的降授根據,而非記錄年月。值得留意的是,這三個日期恰為七月七日、十月五日、正月七日,與教內三會日的日期相合,其間的儀式曆化痕跡,下文論立治紀年時將再申論。
對這一「只到郡界」的形態,有兩種解釋並存而目前難以裁斷。一說視之為治目文獻中地理注記較簡的一層,其後諸本的縣名與里程係逐步增衍;一說則歸因於類書編纂的刪節,認為底本原有縣名而《無上秘要》編者取其大要。本文採取的處理是:承認此本呈現的是一個資訊量較低的層,但不逕稱其為原始形態;斷代效力上,它提供的是「郡名層不晚於六世紀後期已然如此」,而非「六世紀以前不存在縣級注記」。
(三)《天師治儀》與《三洞珠囊》所引〈張天師二十四治圖〉:漢晉郡縣層及里程、五行、生年的增衍
《天師治儀》上與《三洞珠囊》卷七所引〈張天師二十四治圖〉,在地理注記上同屬一層:郡下繫縣,且所用縣名為漢晉舊稱。就《天師治儀》所見,計有蜀郡繁縣、蜀郡臨邛縣、蜀郡新都縣、蜀郡成都縣、廣漢郡陽泉縣、廣漢郡綿竹縣、廣漢郡雒縣、犍為郡南安縣、犍為郡僰道縣、越巂郡邛都縣、巴西郡閬中縣、漢中郡南鄭縣、京兆府長安縣等。相較於前節的郡界層,治的空間定位由「某郡境內」收縮到「某縣境內」,精度提高了一級。
同一份名單中的「京兆府長安縣」一條,卻透露了另一件事。「京兆府」為唐代建置之稱,與同列的漢晉郡縣不相統屬。此一詞的出現,或為傳世本在唐代以後傳抄時的改字,或為後人整理時的滲入,具體屬何,待考;但無論屬何,它都說明所謂「漢晉郡縣層」並非鐵板一塊,其中夾雜著晚出的成分。 《三洞珠囊》所引本在此一層之上又有三項增衍。其一是里程:如「第一陽平治,在蜀郡繁縣界,去成都一百八十里」,把治點與成都之間的距離量化,使空間關係由歸屬轉為方位與遠近。其二是五行的配屬。其三是所主生年地支,即把六十甲子中的若干生年繫於特定治,構成後世授籙以本命繫治的文本根據。三項增衍的方向一致:治由一個行政歸屬點,逐步被寫成一個兼具方位、數術屬性與人身對應的節點。這些增衍的制度意涵留待後文專章處理,此處只確認其文本層位——它們不見於前節的郡界層,因此不宜回推為六世紀以前的既有內容。
兩本之間的平行文字甚多,現代研究一般判斷二者出自同一系的「圖—券」傳統,「圖」在此兼有圖式與授職憑券的雙重性質,惟該傳統的最初形成年代目前難以確定(Franciscus Verellen, "The Twenty-four Dioceses and Zhang Daoling: The Spatio-liturgical Organization of Early Heavenly Master Taoism," in Phyllis Granoff and Koichi Shinohara, eds., Pilgrims, Patrons, and Place: Localizing Sanctity in Asian Religions, Vancouver: UBC Press, 2003, pp. 15-67;該文的印本著錄互有出入,其電子版註文作 Pilgrims and Place, Toronto, 2002,此處從通行著錄,並註明兩說並存)。若此判斷可從,則〈正一炁治圖〉與〈張天師二十四治圖〉之間的差異,就不是兩種不相干的文獻,而是同一系文獻在不同整理階段的兩個切面。
《天師治儀》另有一項對本章極關鍵的體例特徵:它保存了編者自身的校勘工作。書中不但記「都合四品四十四治」的總數,也在正文之下以註文標出所據諸本的異同,甚至以「今定取某為是」的方式下判斷。這意味著至遲在六世紀中葉至八世紀之間,治目已經是一個需要校定的對象,編者手上並存數種傳本而互有出入。傳世治目因此不是被動抄錄的結果,而是校定的產物;讀者所見的每一份治目,都已經過某位編者的取捨。
(四)《雲笈七籤》卷二十八:唐宋政區層、避諱「化」字與韋皋故事的竄入
《雲笈七籤》卷二十八分〈二十四治並序〉、〈二十八宿要訣〉、〈天師所立四治〉三節,是四本之中結構較完整、內容較富的一種,也是近代通論引用較頻繁者;恰因如此,其地理注記層更需仔細標定。此本所用的政區名稱已全面改為唐宋之制:彭州九隴縣、漢州綿竹縣、漢州什邡縣、蜀州新津縣、眉州彭山縣、邛州蒲江縣、閬州蒼溪縣、越巂臺登縣、懷安軍金堂縣等。
這批名稱的斷代效力相當明確。蜀州、彭州、漢州一般繫於唐垂拱二年(六八六)分益州所置;懷安軍一般繫於北宋乾德五年(九六七)所置、治金堂縣(以上並為多數研究者採用的說法)。若此,則此本地理注記層的形成,其下限不早於北宋初年。改寫者究為張君房本人,抑或其所據底本已然如此,待考;但無論何者,以此本的地望作為漢末原貌的證據,都是把一個十世紀以後才可能寫成的政區層,當成二世紀的記錄。
更直接的竄入痕跡見於陽平治條。該條之下敘及「南康王太尉中書令韋公皋為成都尹」時修葺葛璝之事,並用「陽平化仙居」「屬葛璝化也」等語。韋皋為唐德宗、順宗朝西川節度使,此一段落不可能出自六朝舊本,而是唐代地方靈驗傳說被編入治目之後的遺留。同段所用的「化」字,則為唐人避高宗李治諱改「治」的痕跡(一般採此說;並見 Verellen, 2003)。辨明這一節有其必要:若不知「化」由避諱而來,容易誤以為「化」是與「治」並行的另一套系統,而杜光庭〈靈化二十四〉的命名亦將被誤讀。
此本內部的自相矛盾,同樣是層次疊加的證據。卷內前段敘「太上以漢安二年正月七日中時下二十四治」,而上八治一段之末又結以「右八治是上品,並是後漢漢安元年太上老君所立」,一卷之內兩系紀年並陳。同樣的矛盾亦見於《三洞珠囊》所引本,說明這不是張君房一人的疏失,而是所承底本本已如此。
張道陵履歷一段的時代錯置,可再為此本的性質作一佐證。此本敘「永平二年,漢帝詔書,就拜巴郡江州令」,又敘「以延和元年三月十日辛丑,詔書拜為司空」,再敘「以漢安元年丁丑,詔書遷改,不拜,遂解官入益州部界」。「延和」為西漢武帝年號,與東漢張道陵的時代不相容;《三洞珠囊》同段作「元和元年」(東漢章帝年號),文義較順,據此可推《雲笈》本「延和」係「元和」之訛(異文為兩本實見,訛誤方向屬推斷,待考)。「漢安元年丁丑」一語亦不合:漢安元年(一四二)歲次壬午,「丁丑」若非日干支之誤置,即為誤字,待考。三處合看,此本所存的張道陵敘事,其成分已相當駁雜。
(五)治名的浮動:中八治「北平/具山」、配治「石室/石堂/樽領」與四本自承之異
若依《雲笈七籤》的序次,二十四正治的名目為:上八治作陽平、鹿堂、鶴鳴、漓沅、葛璝、庚除(《無上秘要》《天師治儀》作「更除」)、秦中、真多;中八治作昌利、隸上、湧泉、稠稉(或作稠粳)、北平、本竹、蒙秦、平蓋;下八治作雲臺、濜口、後城、公慕、平岡(或作平剛)、主簿、玉局、北邙。這份名單被大量現代論著沿用,但它是四本之一的名單,並非四本共有的名單。
《天師治儀》所列的中八治即與之不同,作「昌利、隸上、湧泉、具山、稠稉、本竹、蒙秦、平蓋」——其中沒有「北平治」,而多出「具山治」。更值得注意的是,具山治在同書之中又見於別治四治之列,同一治名在兩個品級之間重出。這一項差異的意義不在於孰是孰非,而在於它顯示:至遲在六世紀,二十四治的具體名目本身尚未定於一尊,可變動的並不只是地望,還包括名單本身。
配治的名目同樣浮動,而《天師治儀》的註文對此有一段極為難得的自述:「四本並有石室,無樽領,無石堂;《太真科》亦無石堂而有樽領,今定取樽領為是也。」這條註文一次提供了三層資訊:其一,編者手上至少有四種傳本,另有《太真科》一系可資比對;其二,四種傳本在「石室/石堂/樽領」三個治名之間互不相同;其三,編者以「今定取」的方式作出裁斷,把某一異文寫定為正文。傳世治目中看似安定的名單,其安定往往正是這類裁斷的產物。
治名的浮動並非只是古本現象。現代學術著作在轉錄四別治名目時亦出現同書前後用字互異的情形,如同一部近年出版的英文專著中,四別治之名一處作「鍾」與「岡亙」,另一處作「種」與「岡互」(Grégoire Espesset, "Review of Celestial Masters: History and Ritual in Early Daoist Communities," Religious Studies Review 42:4, 2016, 頁259以下;所評之書為 Terry F. Kleeman, Celestial Masters: History and Ritual in Early Daoist Communitie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6)。此一細節之所以值得記錄,是因為它把古本的異文問題原樣複製到了現代研究之中:凡列治名而不註明所據引本,異文就會被無聲地固定成某一種寫法。
由此可得本節的兩項結論。第一,「二十四」是一個相當穩定的數字框架,四本之間並無二十三或二十五之異;浮動的是填入這個框架的具體名目。數字的穩定與名目的浮動並存,本身即提示這一制度表述的成立次序,可能是先有分層與計數的架構,而後才逐步填實。第二,行文凡列治名,宜註明所據何本,並於異文處寫「或作」;凡以某一治名為據展開地理考證者,尤須先確認該治名在其所據本之外是否同樣存在。
(六)立治紀年的兩系:漢安元年五月一日、漢安二年正月七日中時,及別治、配治、遊治的三本三說
教內文獻對於二十四治降授時刻的記載,分為判然可辨的兩系。教誡類文本作漢安元年五月一日:《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所收〈大道家令戒〉稱「道以漢安元年五月一日,於蜀郡臨邛縣渠停赤石城,造出正一盟威之道,與天地劵要,立二十四治,分佈玄元始氣治民」;同書〈陽平治〉篇則以第一人稱稱「吾以漢安元年五月一日,從漢始皇帝王神氣受道,以五斗米為信」。圖籙類文本則作漢安二年正月七日中時:〈正一炁治圖〉、《天師治儀》、〈張天師二十四治圖〉三者用語幾乎一致。漢安元年為一四二年,二年為一四三年。〈大道家令戒〉一系的成書年代本身即為長期爭議所在,諸家有曹魏、苻秦姚秦、劉宋、北魏諸說(相關諸說的逐條檢討,見王璟,〈《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成書年代考辨〉,《成大中文學報》第46期,2014年9月,頁69-98),此處只取其文字形態而不預斷其年代。
兩系之間的差別,不止於一年之差。「五月一日」是一個單純的日期;「正月七日中時」則兼具日與時,且正月七日恰為教內三會日之一。把降授時刻寫成三會日之一的日中時,等於使建教敘事與年度儀式節奏互相扣合,儀式曆化的痕跡相當明顯。若此一觀察可從,則圖籙類的紀年在敘事上更為「工整」,而工整往往是整理的結果而非原貌(此為本文推論,待考)。有意思的是,〈張天師二十四治圖〉一系在敘漢安二年下治之外,另存「渠亭山赤石城中,靜思樂情,五月一日夜半時」一段,等於把兩系日期並收於一本之內。
紀年的分歧不限於正治。別治四、配治八、遊治八三者的立置年代與立者,在四本之間形成明顯的三本三說:
| 項目 | 《天師治儀》 | 《三洞珠囊》所引本 | 〈正一炁治圖〉 | 《雲笈七籤》卷二十八 |
|---|---|---|---|---|
| 別治四 | 天師以建安三年正月七日出下四治,付嗣師,嗣師付系師(注:《太真科》雲元年) | 天師以建安元年正月七日出下四治,名備治;又一處作漢安元年七月七日立四治,付嗣師 | 天師以漢安元年七月七日立四治付嗣師 | 天師以建安元年正月七日出下四治;又一處作漢安元年七月七日立四治 |
| 配治八 | 天師以建安元年十月五日日出時下八品配治 | 嗣師以建安三年十月五日布立八品配治 | 嗣師以建安二年十月五日天師所布立八品配 | 僅列名,未繫年 |
| 遊治八 | 右八品系師所立,以建安三年十月五日布 | 系師以太元二年正月七日立八品遊治 | 係天師以太元二年正月七日所立八品遊治 | 系師以太元二年正月七日立八品遊治 |
表中可見三重浮動。其一為年份:建安元年(一九六)、二年(一九七)、三年(一九八)在三品之間交錯出現,同一品在不同本中繫於不同年。其二為立者:天師、嗣師、系師三人之間互有出入,配治一項在《天師治儀》屬天師,在《三洞珠囊》與〈正一炁治圖〉則屬嗣師。其三為日期:正月七日、七月七日、十月五日三者反覆出現,此三日正是教內三會日,可見別治、配治、遊治的紀年同樣經過三會日化的整理。至於遊治所繫的「太元二年」,若指東晉孝武帝太元二年(三七七),則與系師張魯的時代不相容;一說「太元」在此屬教內神話紀年而非人間年號,待考。
《天師治儀》在別治條下的夾注「《太真科》雲元年」,再一次證明本章前文的判斷:這些分歧不是現代研究者比對出來的,而是六朝至唐的編者自己已經看見並記錄下來的。編者面對數種互不相同的傳本,或以註文並存,或以「今定取」擇一,其取捨標準今日多不可考。
綜合本章六節,可得一項限定性的結論:現存二十四治治目的地理落實,並非漢末原貌的直接記錄,而是至少經歷北周、隋唐、北宋三個節點以上反覆整理的層累結果,其地理注記由郡界到漢晉郡縣、再到唐宋州軍,其增注由無到里程、五行、生年,其紀年由單一日期到與三會日相扣的日與時。這一結論並不否定二十四治制度在早期教團中的存在,只是把可用的證據限定在其應有的層位之內。至於這些層位如何與制度內容、地理實址、教團史事相互對讀,則屬以下各章的工作。
三、三品四等:治的層級構造、署職權限與《玄都職治律》二十四職
(一)上八、中八、下八:三品之立與三位老君化身的教內敘事
治目文本的開篇,總是先給出一個數字框架,然後才填入名目。《無上秘要》所存〈正一炁治圖〉起句作:「太上漢安二年正月七日日中時下二十四治,上八、中八、下八,應天二十四炁,合二十八宿,付天師張道陵奉行布化。」值得留意的是這段話的敘述次序:先有「二十四」之總數,次有「上八、中八、下八」的三分,然後才是與炁、宿的對應,最後才輪到逐治的治名與地望。換言之,在文本自身的表述邏輯裡,三品之分屬於制度的骨架,而不是治名排定之後的追加歸類。《天師治儀》上(收於《受籙次第法信儀》,卷內自署「十三世孫梁武陵王府參軍張辯撰」)起句大體相同,作「太上以漢安二年正月七日中時下二十四治,三八應天二十四氣,合二十八宿」,其中「三八」二字更把三乘八的構詞直接凝成術語。治制的層級語言,首先是一種數字語言。
三品各繫一位老君化身,且各有其降授的紀年。〈正一炁治圖〉分繫三條:「上皇元年七月七日,無上大道老君所立上品治八品」;「無極元年十月五日,正真無極太上立中治八品」;「無極上皇二年正月七日,無為道君玄老立下治八品」。三個年號——上皇元年、無極元年、無極上皇二年——俱不見於人間曆法,屬教內的神話紀年。這裡呈現的是一種時間分層:三品之「立」被推入無從繫年的道體時間,二十四治之「下」則落在漢安元年或漢安二年一類的人間年號之上。就敘事構造而言,前者交代制度的本體來源,後者交代制度的授受事件;若把兩者讀成同一時間軸上的先後,便會誤以為教內文獻在此自相矛盾,其實它們分屬兩個層面。
三品與神格的繫屬,進一步反映在命名上。《天師治儀》以「無上治」「玄老治」「太上治」為三組之名,即逕以立治者的名號稱其品。此處有一個容易失察之點:「太上」一名所繫者為下品而非上品,可見三名取自各自的降授主,而不是尊卑等級的形容詞;若以後代熟悉的尊神位序去讀,就會產生錯位。三位化身彼此的關係、以及它們與「新出老君」一類天師道固有稱謂的關聯,現存文獻未見統一的神譜說明,待考。可以確定的只是:三品不是行政上的方便分組,而是被安放在三次不同的降授事件之上。
三品所轄治名,依《雲笈七籤》卷二十八的序次為:上八治陽平、鹿堂、鶴鳴、漓沅、葛璝、庚除(〈正一炁治圖〉、《天師治儀》作「更除」)、秦中、真多;中八治昌利、隸上、湧泉、稠稉(或作稠粳)、北平(《天師治儀》此位作「具山」)、本竹、蒙秦、平蓋;下八治雲臺、濜口、後城、公慕、平岡(或作平剛)、主簿、玉局、北邙。凡列治名,須繫其所據引本,異文隨本而異。此處要強調的結構性觀察是:三品的框架在四種引本中相當穩定,填入框架的治名卻有出入。數字先於名目、框架先於內容,這是治制文本的一項基本特徵。
三品是否等同實際的權力層級,需與後文的署職權與廚會等第合看,答案是否定的。就署職權而言,上八治之內只有陽平、鹿堂、鶴鳴(或作鵠鳴)三治得以署職,其餘五治與中、下二品一體歸於天師治,可見「品」與「權」並不重合;就廚會等第而言,三八正治共用同一規格,三品之間並未再分差等。較合理的理解是:三品是宇宙論與禮序上的排列,署職額度與飯賢之數才是可操作的層級。至於這套三品架構在二世紀的巴蜀是否已作為實際運作的網絡存在,現代研究意見分歧,有論者明白指出目前並無確切繫年於二世紀的材料可以支持(Grégoire Espesset, "Review of Celestial Masters: History and Ritual in Early Daoist Communities," Religious Studies Review 42.4, 2016, 頁259以下,末頁待考)。
(二)別治、配治、遊治:四品四十四治的擴充及其高下次序之爭
二十四正治之外,另有三組附屬的治。《天師治儀》總結其數作「都合四品四十四治」,即正治二十四、別治四、配治八、遊治八。所謂「四品」,並非四種等量齊觀的治,而是一個核心加三重外圍的結構:三八正治居中,別治、配治、遊治環繞於外。四十四這個總數在諸引本中相當穩定,可見這一擴充在六世紀以前已經定型,並非唐宋編者的增益(陳國符,《道藏源流考》,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修訂版,〈設治〉,頁330-339)。
別治的設立理由,被文本自身說成是補數。《三洞珠囊》卷七所引〈張天師二十四治圖〉於四別治之後結雲:「右四品,在外名別治,於內名備治,備治足二十八也。」「備」字直指其功能:二十四治與二十八宿之數不齊,增四治而後齊。本章只取其制度面的意涵——別治是為了遷就一組外部對應而增設的單位,其設立動機與正治「應天」的立意不在同一層次;至於這種對應本身的層累性質,另有專節處理。附帶可記者,〈正一炁治圖〉把四別治繫於「洪陽郡界」,此郡名不見於正史政區,疑為訛字,待考。
三組外圍治在教內敘事中被分派給三代宗師。大要言之,別治一系或作天師出下而付嗣師,配治一系或作天師布立、或作嗣師布立,遊治一系或作系師所立、或作天師所布,各本繫年與繫人互有出入,前章已列表比對。就制度構造而言,值得注意的不是哪一說為是,而是這種分派方式本身:教團把一次結構性的擴充,寫成三代相承的漸次增置,於是制度的增長取得了世系上的正當性,擴編被敘述為傳承。這是教內規範文獻中常見的敘事技術,在職名系統的形成上也可以看到類似的痕跡。
四品的高下次序,六朝至唐的編者已經有過爭論。《天師治儀》載:「按治儀式從早至尊,先遊治一次、別治二次、配治三次、三八正治四次……《太真科》所列第一別治、第二遊治、第三配治、第四國治,推科而言便是遊治尊於別治,此非也。」爭點在於兩種排序原則的衝突:一是受職的實際次第,由卑而尊,遊治居於初階;一是科書列名的先後。編者以「推科而言」駁《太真科》之序,等於承認科書的列名次第不能逕讀為尊卑次第——這在方法上是一個相當自覺的判斷,也提示今人讀道書名單時同樣不宜以序次定高下。引文中「國治」一名,或即正治之異稱,待考。
遊治的性質,現代研究有一種解釋值得參考:王純五以為遊治是教團離開本土之後,用以維持宗教管轄權的措置(王純五,《天師道二十四治考》,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1996;並見 Franciscus Verellen, The Twenty-four Dioceses and the Spatio-liturgical Organization of Early Heavenly Master Taoism, Berkeley: Electronic Cultural Atlas Initiativ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2005 之轉述,該文另有印本,出版項各家著錄互異,待考)。就「遊」字不繫於固定地望的字面而言,此說可通,但屬推論,文獻未見明文自陳。另須指出,外圍三組的實質內容比核心更不穩定:《天師治儀》註文自承「四本並有石室,無樽領,無石堂;《太真科》亦無石堂而有樽領,今定取樽領為是也」,配治的名目在傳本間浮動;別治之中的具山治,在同書又見於中八治之位。四品的框架牢固,四品的填充物則相當鬆動。
(三)祭酒的升遷階梯:自籙吏、散氣道士至陽平、鹿堂、鶴鳴三氣治職
治的層級構造之所以不只是紙上的排列,是因為它同時是一條可走的升遷路線。陸修靜《陸先生道門科略》所記序列,大要為:籙吏、散氣道士、別治職任、遊治職任、下治職任、配治職任、本治道士,而後「先署下八之職……進中八之職……進上八之職」,終至「便拜陽平、鹿堂、鶴鳴三氣治職」。這條階梯把前兩節的四品與三品串成一條線:外圍三組在下,三八正治在上,正治之內再依下八、中八、上八遞進,頂點是上八治中的三治。層級構造與人事流動於是成為同一件事的兩面。
階梯的起點與終點,各有名目上的講究。起點稱「籙吏」,以籙為名,說明入門的憑證是受籙而非受治,治職的授受在籙之後而不在其先;「散氣道士」之「散」,就字面言當指尚未有定屬之氣者,其確詁待考。終點則不稱「治職」而稱「三氣治職」,「氣」字取代「治」字成為最高一級的標記。《天師治儀》另立「陰陽二十四氣官祭酒位號」,以左右平氣繫陽平、鹿堂,以左右長氣繫鶴鳴、漓沅,可與此互證:所謂登上三氣治職,也就是取得位號系統最上端的平氣、長氣之位(該位號系統的完整配當另見後文)。
兩種次序的出入值得記錄。陸修靜所記序列中,別治職任在遊治職任之前;《天師治儀》所主張的受職次第則作「先遊治一次、別治二次」,遊治在前。兩書同屬六朝至唐之間的教內規範文獻,於同一制度的基層次第卻不一致。這與前節所見的爭論同源,提示外圍三組的相對高下在教內從未取得共識,其分歧一直延續到唐代編者的案語之中。相對地,正治內部下八、中八、上八的遞升,以及三氣治職居於頂點,諸本所記則相當一致。穩定的是核心,浮動的是邊緣——這一格局在治名、治品、職名三個層面反覆出現。
這條階梯的制度性質,與世俗官僚的遷轉有一項明顯差異:升遷的內容不是同一官署之內的品級平移,而是「所繫之治」的更換。祭酒的身分由其所屬治的品第界定,改遷即是改治,於是「治」既是地理單位,也是職級單位,還是身分的名籍所繫。把治重構為一個兼具聖地、官署、齋堂與教區性質的複合體,正是由此著眼(Verellen, 前引電子版, 2005)。至於祭酒在治中的日常職務——三會日的集會、命籍的改注、租米的收納——則屬治務行政的範圍,另章處理;本節只處理職如何授、如何升。
南北朝以後,這套階梯並未隨治的地理落實一併消失,而是以「治職」「治炁」的形態留存於授籙科儀之中。對敦煌所出授籙文書的長篇考論,即由儀式文書逆推治職制度的細部(呂鵬志,〈天師道授籙科儀——敦煌寫本S203考論〉,《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7本第1分,2006年,頁79-166)。這一線索與二十四治的地理研究長期分屬兩途,銜接處尚待補足。
(四)署職權的集中:《玄都律文》「四正遊治」「三正遊治」條與天師治的位置
如果說三品四等是層級的縱剖面,署職權就是層級的橫斷面——問題不再是誰在上、誰在下,而是誰有權授人以職。《玄都律文》有一條至為關鍵的規定:「制陽平治得署四正遊治,鹿堂治、鵠鳴治得署三正遊治,自此以下一歸天師治。」(「鵠鳴」與「鶴鳴」在諸本中互見,同治異寫。)此條把授職的權能在二十四治之間作了極不平均的分配,也把前兩節看似整齊的層級表打散重排。
條文的技術細節有兩層。其一是額度:陽平得署四,鹿堂、鵠鳴各得署三,數目明確而有差,可見授職被當作一種有定量的權能,而非籠統的資格;治與治之間的高下,因此可以用「得署幾」來衡量。其二是「四正遊治」「三正遊治」的確詁,一說指所得署遊治職之數,一說指某一組特定的職名,文獻未見自釋,待考。無論取何說,「自此以下一歸天師治」一句的方向是清楚的:三治以外的二十一治不具署職權,其職的授予集中於天師治。
由此可以看出治制內部的中心—外圍結構。二十四治並非二十四個平權的單位,而是一個以天師治為樞紐、以陽平、鹿堂、鶴鳴三治為次級節點的網絡。這一結構在財政條文中有對稱的表現:《玄都律文》規定各治所受租米須割出一定比例「傳天師治」,並設有天師治米不至則天師主者受罰的罰則(條文細節屬治務行政,另章處理)。權與財同向集中於天師治,兩條線索互為印證,說明治制的重心不在二十四之數的均布,而在少數節點的統攝。
三治並稱並非後人的歸納,而是教內固有的語彙。《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所收〈陽平治〉篇即以天師口吻雲「令汝輩按吾陽平、鹿堂、鶴鳴教行之」。三治之所以得為署職節點,其正當性來自降授敘事而非行政效率的計算:陽平為天師本治,鹿堂、鶴鳴分繫其法。這也解釋了為何署職權止於三治,而不是按上八之數平分予八治——權力的集中點是由教義敘事指定的,不是由層級表推導出來的。
規範的嚴密,往往是實踐鬆弛的反證。〈陽平治〉篇同時又說:「從建安、黃初元年以來,諸主者祭酒人人稱教,各作一治,不復按舊道法。」就署職權的角度讀這一句,其意義在於:當祭酒各自立治,署職權的集中即在事實上被繞開,「二十四」也就不再是一個封閉的集合,而只是一個規範上的應然數目。此條在教團行政史上的分量另章詳論;此處僅取其對署職條文的反照作用——律文越是把權力收束於三治與天師治,越顯示分散是當時的實況。
(五)二十四職的職名與職掌:督治、都功、領署、都氣、四氣諸職
與治的層級平行,另有一套職名系統。《三洞珠囊》卷七〈二十四職品〉引《玄都職治律》第九,列職名為:監天職、督治職、貢氣職、大都攻職(「攻」或作「功」,待考)、領功職、都功職、領神職、監神職、領署職、察氣職、平氣職、上氣職、都氣職、威儀職、領氣職(原注「一本無領氣職」)、領決職、四氣職、行神職、道氣職、聖氣職、承氣職、典氣職、廉平職、行教職、建義職。原注「一本無領氣職」一語值得單獨拈出:所列實為二十五名,扣除註明一本所無者,恰得二十四。編者以增刪一職來遷就數目,說明「二十四」是這套系統中必須維持的常數,而具體職名可以浮動。這與治名浮動、三八框架穩定的情形完全同構,可見數字框架的優先性是治制文本的通則,而非治目一處的偶然。
就構詞看,二十五個職名中以「氣」為名者十一(貢氣、察氣、平氣、上氣、都氣、領氣、四氣、道氣、聖氣、承氣、典氣),扣除領氣職後,在二十四職中仍佔十名,居各類之首;其次以「治」「功」「神」「署」為名,再次為「威儀」「廉平」「行教」「建義」一類取義於德行與教化者。職名系統以「氣」為主軸,與二十四治「分佈玄元始氣治民」的脈絡共用同一套語彙。此處須設一道防線:這裡的「氣」屬玄、元、始三氣的宇宙論用法,與後代節氣意義或內丹意義上的用法不可混同,否則便會把六朝的職名讀成後世的功法術語。
職掌之中,監察一類最能說明治制的縱向控制。「督治職,主督察諸治正一師性行貪枉、不依師法」——督察的對象是「諸治」的正一師,範圍跨治而不限於一治之內。這意味著二十四治並非各自為政的並列單位,而有一套跨治的糾察機制;配合前節署職權集中於天師治的規定,可以看出治制的設計上兼有授職與監察兩條由上而下的線。
文書與名籍一類的職掌尤為綿密。「領署職,主選署二十四職名籍、功賞,諸職文書次第、校投命籍」;「四氣職,主諸治投言文書,對會諸治戶籍口數,出死入生」;「都氣職,主三會吏民請乞治救,分別年紀郡縣鄉邑所受官號」。三職所主,一為職的名籍、功賞與文書次第,一為諸治之間的文書往還與戶口對校,一為三會日民眾請乞的分理。三者合觀可知:二十四治之間存在經常性的文書流通,而職名系統正是這一流通的操作介面。尤可注意者,領署職所「選署」的正是「二十四職名籍」,職名系統於是具有自我維持的機制——職的授予本身即由一職掌管。至於三會、命籍在治務層面如何運作,另章詳之。
職掌最廣者為都功職:「主功勞錄吏散民……管籥倉庫府鬼神之物、禮信,及治殿、作舍、橋道、樓閣、神室,盡主之也。」一職而兼人事考課、財物禮信與營繕三事,且營繕所列自治殿、神室以至橋道、樓閣,範圍逾出儀式空間之外。若此條可據,則治的物質基礎——建築、道路、倉儲——在制度設計上由一職總攬,治因此不只是名籍與職級的集合,也是一個需要維護的實體場所。「都功」之名為後世相關印信名號所本,是較常見的說法;名號的實物年代與流傳另屬他題,不在本章範圍。
最後須留一項保留。二十四職與二十四治數目相同,兩者是否一治一職相配,現存文獻未見明文,其對應關係待考。較審慎的理解是:二者是同一「二十四」數理框架下的兩套平行系統——一套編排空間,一套編排職能——而未必是一一對位的表格。中文學界較早系統輯錄相關材料者,分立〈設治〉與〈署職〉二節而不強為合併(陳國符,前引書,頁330-351),其分類本身即隱含這一判斷,可以參取。
(六)廚會人數與治品等第:以飯賢之數標示層級的作法
治的等第還有一種相當具體的標示法:以受治時廚會所供養的人數表示。《天師治儀》於四品之下分記:正治「受者上廚飯賢二十四人」,別治「受治飯賢十八人」,配治「受治飯賢十四人」(注:一本作十二人),遊治「布受治飯賢十二人」。「廚」為天師道的公共齋會,「飯賢」即於會中供養道士;受治之際設廚,是授職程序的一部分,而非附帶的慶賀。層級因此不只寫在名目上,也落實在一場可清點人數的儀式裡。
這組數字並非任意。正治之二十四與治數相合,其餘遞減為十八、十四(或十二)、十二。以人數表品第的作法,把抽象的高下轉譯成可執行、可核驗的儀式規格:等第不必宣示,設幾人之廚,即已昭示所受何治。就制度技術而言,這是一種把層級嵌入儀式操作的辦法,比單純的名目排序更難含混,也更難偽冒——因為廚會是公開的,人數是眾目所見。
「一本作十二人」的異文,直接影響制度結構的讀法。若配治作十四,則四品呈二十四、十八、十四、十二的四級遞減;若作十二,則配治與遊治同數,最下兩級在飯賢的標尺上塌陷為一級,四品實際只呈三級。傳本一字之差,制度的等第形狀隨之改變。這是文本層位問題滲入制度分析的一個具體例證:治制的「構造」並不是一個可以脫離版本而獨立描述的對象,凡言層級,仍須交代所據何本。
另須注意的是,三八正治之內並未再依上八、中八、下八分設不同的飯賢之數,二十四人一體通用。換言之,飯賢標尺所區分的是「四品」而非「三品」:它標記的是正治與外圍三組之別,而不是正治內部的高下。前節所述的升遷階梯,在正治內部仍有下八、中八、上八的遞進,署職權則又只認陽平、鹿堂、鶴鳴三治。可見治制中至少有三套並行的層級標尺——三品的宇宙論序列、四品的儀式規格、署職權的實際分配——各自量度不同的東西,彼此不能互相化約。把它們壓成單一的等級表,會抹去這一分工,也會誇大治制的整齊程度。
最後應申明讀法上的限度。飯賢之數、署職額度、職名職掌,俱出於科、律、儀範一類文本,其性質是「應然」的規格,而非「實然」的記錄。同一部《太真科》既有罰茅罰瓦一類指向簡陋建築的條文,又有相當可觀的堂宇規制,兩條並存而不相容,正說明科書所記為規範而非描述(Verellen, 前引電子版, 2005;相關並存現象的較早指出者見陳國符,前引書,〈設治〉,頁330-339)。因此本章所析的層級構造,宜理解為教團規範文本之中的制度圖式;其在各時期、各地實際被執行到何種程度,需另以行政文書與空間材料檢驗,非本章所能決。
四、以祭酒為治:三會、命籍、租米所見的治務行政及其「教區」譬喻的限度
(一)外部記述中的治:《三國志》《典略》《華陽國志》所見「不置長吏,皆以祭酒為治」
治的運作面有兩組性質全然不同的材料。一組出自教團之外:陳壽(二三三─二九七)《三國志》、魚豢《典略》(賴裴松之(三七二─四五一)注引而存)、常璩(約活動於三五○年前後)《華陽國志》、範曄(三九八─四四五)《後漢書》。其長處在於撰人與成書年代大致可繫,且非教團自述,不受道書斷代之累;其限度則同樣明顯:作者立場多在教團之外甚而近於敵視,所用語彙是漢晉官制與史家的語彙,對教內的名籍、會期、科律幾乎不著一字。另一組出自教團內部的科律與科略,詳於文書而略於外觀。本章先立外部記述的骨架,再以教內文書填補其運作細節,並隨時標明兩組材料的證據性質不同。
《三國志‧魏書》卷八〈張魯傳〉記其組織雲:「其來學道者,初皆名鬼卒;受本道已信,號祭酒,各領部眾,多者為治頭大祭酒……不置長吏,皆以祭酒為治,民夷便樂之。」此處呈現的是鬼卒、祭酒、治頭大祭酒的三段序列,其進階依據有二:一為「受本道已信」,即傳度階次;一為「各領部眾」的多寡,即所領戶口之數。至於「不置長吏,皆以祭酒為治」一句,「為治」二字可作兩讀:一讀為充任治所之主,一讀為行治理之事。《華陽國志》卷二〈漢中志〉作「不置長吏,皆以祭酒為治民」,多一「民」字,語義偏向後讀。兩讀之並存,正是下一節討論「治」字多義的起點。
裴松之注引《典略》所述又別具一格:「加施靜室,使病者處其中思過。又使人為姦令祭酒,祭酒主以《老子五千文》,使都習,號為姦令;為鬼吏,主為病者請禱。請禱之法,書病人姓名,說服罪之意,作三通,其一上之天,著山上;其一埋之地;其一沉之水,謂之三官手書。」《典略》所見祭酒的職能重心,落在療治、思過與教習經文,而非徵斂與戶籍。須附帶說明的是,《典略》此段本以漢中張脩繫事,與陳壽所敘張魯系統的關係,牽涉張脩、張衡孰為五斗米道之主的舊問題,非本章所能決,姑標待考。
常璩以蜀人記蜀事,其書成於約四世紀中葉,去漢中政權之亡不足一百五十年。《華陽國志‧漢中志》雲:「漢末沛國張陵學道於蜀鶴鳴山,造作道書,自稱太清玄元,以惑百姓……不置長吏,皆以祭酒為治民……其供通限出五斗米,故世謂之米道。」此條是外部記述中關於治務財政較具體的一則,然亦僅及於數額,不及米糧的保管、支用與上繳辦法。
值得標舉的,是三書共同缺席的內容。三書所見者為「不置長吏,以祭酒為治」的行政形態;三書所不見者,是「二十四」這個數目、治的名目、上中下三品的階序,以及治與二十八宿、二十四炁的對應。這是一項不宜忽視的負面證據:外部觀察者記下的,是祭酒領部眾而代行地方行政的事實;有名有數的二十四治體系,現存則只見於教內文獻。Espesset 在評論 Kleeman 的專著時即指出,並無確切繫年於二世紀的材料可以證明其時已存在區域性的「治」網絡(Grégoire Espesset, review of Terry F. Kleeman, Celestial Masters, Religious Studies Review 42.4, 2016, p. 259 起,末頁待考);Kleeman 本人亦承認,在張陵之時很難想像這套系統不只是觀念性的(Terry F. Kleeman, Celestial Masters: History and Ritual in Early Daoist Communitie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6, p. 126)。本章因此把外部記述的效力限定在「以祭酒為治」的行政形態上,不上推為二十四治的地理實證。
(二)避諱與字義:《後漢書》「理頭」「以祭酒為理民」及「治」兼治所、治理、療治三義
《後漢書》〈劉焉傳〉附張魯作:「後號祭酒,祭酒各領部眾,眾多者名曰理頭……不置長吏,以祭酒為理民。」對照《三國志》的「治頭大祭酒」與「以祭酒為治」,可知範書傳世本的「理頭」「理民」,多數研究者認為是唐人避高宗李治嫌名而改「治」為「理」的遺跡。同一避諱脈絡下另有一個替身是「化」:杜光庭把二十四治整編為〈靈化二十四〉,《雲笈七籤》卷二十八陽平治條下亦見「陽平化仙居」「屬葛璝化也」等語(該層文本的斷代歸第二章處理)。就用字而言,唐及唐以後的傳世本中,「理」與「化」時常是「治」的替身。
然而避諱改字的施行並不整齊。傳世本歷經唐宋以下的覆刻、校改與部分回改,同一書內「治」「理」「化」互見者不乏其例;李賢注引《典略》作「淨室」,而裴松之同引作「靜室」,也顯示註文所據本與正文所據本未必同源。因此既不宜單憑一處作「理」即斷定其底本作「治」,也不宜反過來把凡作「化」者一律回改為「治」。尤須留意「化」在道教語彙中本有實義:《老君音誦誡經》屢言「領化民戶」「化領民戶」,此「化」為教化之化,與避諱無涉。凡遇「化」字,宜先判其為名詞(治所之名)抑或動詞(教化之事),再論避諱與否,其中若干處的判別仍待考。
「治」字在本題文獻中兼具三義。一為治所,指祭酒所居、道民所詣的具體處所及其轄域;二為治理,指領戶、著籍、收信、署職一類行政作為;三為療治,指請禱、思過、解謫、卻病。第三義在早期材料中份量甚重:《典略》所記靜室思過與三官手書,其行為主體正是「為鬼吏,主為病者請禱」的祭酒;《三洞珠囊》卷七引《玄都律》第十六稱「治者,性命魂神之所屬也」,一語跨越治理與療治兩義,把治界定為性命歸屬之所,而非單純的行政區劃。三義並非依時代先後遞嬗,而是在同一批文獻中交疊使用。
為免行文混淆,本文於全篇採取以下用字定則。其一,引錄原文一律從所據本用字,「理」「化」不逕改,必要時於括號中注其可能的原字。其二,本文自述一律用「治」,不因所論時代在唐而改用「化」。其三,論及杜光庭一系的整編成果時,仍存其原名〈靈化二十四〉與「某某化」,以見唐末文本自身的面貌。其四,凡涉「治」字語義,於行文中以「治所」「治理」「療治」分別標明,不以一義概括其餘。
(三)教內文書行政:三會日、改治錄籍、落死上生與作為副籍的宅錄
教內材料所見的治,其側重點與外部記述幾近相反:外部記述詳於祭酒代行地方行政的外觀,教內科略則詳於名籍、會期與文書。陸修靜(四○六─四七七)《陸先生道門科略》是這一面向的樞紐文本:「天師立治置職,猶陽官郡縣城府,治理民物。奉道者皆編戶著籍,各有所屬。」句中的「猶」字尤須注意——這是教內文獻自己所作的比擬,把治比作陽世官府的郡縣城府。換言之,「治如郡縣」是六朝道門作者已經自覺使用的譬喻,而不是現代研究者強加的分析框架;此點對第六節檢討「教區」一詞的限度至關重要。
三會日的規定見同書:「令以正月七日、七月七日、十月五日一年三會,民各投集本治,師當改治錄籍,落死上生,隱實口數,正定名簿,三宣五令,令民知法。其日天官地神鹹會師治,對校文書。」三會日於是同時具備三重身分:它是道民與本治之間的定期會期,是名籍增刪的結算日,也是天曹地府與人間師治「對校文書」的儀式時刻。「落死上生」四字最能見其技術性——名籍的維護辦法是逐次註銷亡者、增補新生;「隱實口數」則指核實而不容隱漏。此一取向與漢晉戶籍行政中定期核驗戶口的作法有相近之處,但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制度承襲,證據不足,宜作平行比較而不作源流論斷。
《道門科略》另立「宅錄」一項:「道科宅錄,此是民之副籍,男女口數悉應註上守宅之官以之為正……籍主皆齎宅錄詣本治,更相承錄,以注正命籍。」由此可見一套雙軌名籍:命籍存於治所,是為正籍;宅錄存於家戶,是為副籍。戶內人口的增減先反映於宅錄,再由籍主齎往本治,據以更新命籍。同書並列生男、生女、娶婦時的廚會與贄物差等,說明人口異動的申報同時伴隨物質性的義務。這一設計把家戶納入治務行政的最末端,使治的管理單位下探到宅。
至六、七世紀的科律,上述工作已被拆分為專職。《三洞珠囊》卷七〈二十四職品〉引《玄都職治律》第九,其中「領署職,主選署二十四職名籍、功賞,諸職文書次第、校投命籍」;「都氣職,主三會吏民請乞治救,分別年紀郡縣鄉邑所受官號」;「四氣職,主諸治投言文書,對會諸治戶籍口數,出死入生」。三職分別對應職名籍與命籍的校投、三會日的請乞與屬籍分別、以及諸治之間戶籍口數的對會。文書行政的細密程度於此可見;惟須同時記住,律科屬規範性文本,所載為應然之制,不宜逕讀為實然之運作(此一判準的說明另見第五章)。
規範文本中的禁令,往往反證行為的存在。《道門科略》批評當時風氣雲:「而今人奉道多不赴會,或以道遠為辭,或以此門不往,捨背本師,越詣他治。」三項理由分別指向距離、門戶親疏與師徒關係的變動。若此語可信,則五世紀的江南,道民對「本治」的固著已相當鬆弛,跨治往來成為需要立法禁止的常態。三會與命籍所描繪的嚴整圖像,與陸修靜筆下的實況之間存在明顯落差;這一落差本身,即是治務行政史的重要訊息,也提醒研究者不宜把科律條文直接當作運作實錄。
(四)租米與命信的流向:治與天師治之間的財政條文及其違失罰則
外部記述對治務財政的記載止於數額與譏稱。《華陽國志‧漢中志》雲「其供通限出五斗米,故世謂之米道」,《三國志‧魏書》卷八〈張魯傳〉敘張陵事亦云「從受道者出五斗米,故世號米賊」。米糧如何分配、由誰保管、上繳何處、違失如何處分,外部史家並未措意。這些內容要到教內律文才有具體條目,而律文的年代一般晚於外部記述,兩者之間存在一段不小的時間差,故以下所述宜視為六朝科律所規範的體制,而非漢中政權的實錄。
《玄都律文》(一般繫於五、六世紀之交,待考)載分配之法:「若是甲治受所領民租米百斛,七十斛納治中用,折三十斛傳天師治;若二百斛,皆當詣本治施設;若去本治三百里以外,聽於家設。」同書另一條則作:「某甲治受領民租百斛,折八十斛入甲乙治,以二十斛傳天師治。」兩條的分成比例不同,一為七三,一為八二。此一歧異或係傳本異文,或反映不同時期、不同治品的規定,現有材料不足以裁定,宜並存待考。可以確定的是其結構:大宗留本治支用,小宗上繳天師治,形成兩級財政;且租米的用途明繫於「施設」,即廚會與齋供,並非純粹的賦斂。
與之配套者為罰則與督責。《玄都律文》雲:「天師治其米不至,天師主者受割截之罪。」責任被繫於天師治的主者而非下治的祭酒,顯示上繳鏈條的督責設計帶有由上而下自我課責的意味。《玄都職治律》所列職名中亦有相應者:「督治職,主督察諸治正一師性行貪枉、不依師法」;「都功職,主功勞錄吏散民……管籥倉庫府鬼神之物、禮信,及治殿、作舍、橋道、樓閣、神室,盡主之也」。倉庫、禮信與治所營繕同歸都功職掌,較常見的說法即以此為後世「都功」名號的制度來源(相關印信名號的後續演變見第八章)。
命信的繳納另有時程與功等。《玄都律文》:「七月七日為上功、八月為中功、九月為下功,十月五日輸者無功無過,皆輸送本治。」早輸者記功,遲至十月五日者無功亦無過,逾期則入於罰失。值得注意的是,此一時程的兩端(七月七日、十月五日)正是三會日之二;財政的激勵機制被直接嵌入儀式曆之中,繳納與會期合而為一。這也解釋了何以「不赴會」在陸修靜看來是嚴重的違失——不赴會即意味著名籍不校、命信不輸,行政與儀式同時失效。
「若去本治三百里以外,聽於家設」一條的地理意涵尤堪玩味。律文明白承認道民與其本治之間可能相距三百里以上,而隸屬關係仍然維持。這與把治想像成一塊緊湊而連續的轄地並不相合,反而顯示治的管轄在相當程度上是人身性的——繫於師徒授受與命籍歸屬,而非嚴格的屬地劃分。此點與第六節對「教區」一詞的檢討直接相關,也與第六章治所比定的困難互為表裡:若隸屬本不以居地為斷,則治的「界」在多數情況下恐怕並無明確的線可劃。
(五)「人人稱教,各作一治」:〈陽平治〉篇所見二十四治權威的內部侵蝕
〈陽平治〉篇收於《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與〈大道家令戒〉、〈天師教〉同書。該書的成書年代長期聚訟:有曹魏說(以〈大道家令戒〉所見年號繫於約二五五年為據)、苻秦姚秦說(唐長孺,〈魏晉期間北方天師道的傳播〉,收入氏著《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北京:中華書局,一九八三年,頁二二三─二三七)、劉宋說(小林正美,《六朝道教史研究》,東京:創文社,一九九○年;李慶中譯本,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二○○一年,頁三一四─三四一)、北魏說(湯用彤,〈康復札記四則〉,《湯用彤全集》第七卷,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二○○○年,頁四)。王璟逐條檢討諸說而回頭補強曹魏說,並指出以經中所見年號逕定寫作時間的推論方式本身需要保留(王璟,〈《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成書年代考辨〉,《成大中文學報》第四十六期,二○一四年九月,頁六九─九八)。本節取其材料而不預斷其年代,凡涉時代者一律標「一說」。
〈陽平治〉篇以「教謝二十四治」發端,其受文對象列為「五氣、中氣、領神、四部行氣、左右監神、治頭祭酒、別治主者、男女老壯散治民」。這份名單本身即是一幅治務職級的橫剖面:由氣官系統(五氣、中氣、領神、四部行氣、左右監神),到治的實際主持者(治頭祭酒、別治主者),再到一般道民(散治民)。「別治主者」與「散治民」並列,說明在此一文本層次中,別治之名已然存在,且別治設有主者;至於別治與正治的高下次序之爭,屬制度層級問題,見第三章。
篇中最堪注意者為下列一段:「諸祭酒主者中頗有舊人以不?從建安、黃初元年以來,諸主者祭酒人人稱教,各作一治,不復按舊道法……令汝輩按吾陽平、鹿堂、鶴鳴教行之。」黃初元年為西元二二○年。此段可析為三層意涵。其一,它是教團內部的自我批評,時間錨點落在漢中政權瓦解前後。其二,「人人稱教,各作一治」直言治的增生已不受二十四之數的約束,可見「二十四」在實踐中是一個規範性的名額框架與權威象徵,而非可以逐一點數的行政單位總數。其三,其補救之道是把權威收攏於陽平、鹿堂、鶴鳴三治,這與《玄都律文》「制陽平治得署四正遊治,鹿堂治、鵠鳴治得署三正遊治,自此以下一歸天師治」的署職權集中之制互相呼應(該制的層級構造見第三章,此處僅取其行政含義)。
同一批三世紀教內文書,可以有截然不同的讀法。Kleeman 傾向把它們讀作教團在漢中之後仍持續運作乃至興盛的證據;Verellen 在書評中則主張,這些文本所反映的毋寧是二一五年漢中離散之後中央權威的瓦解與流散者的頹喪(Franciscus Verellen, review of Terry F. Kleeman, Celestial Masters,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y, 2017,卷期頁碼待考)。就〈陽平治〉篇的措辭而言,「頗有舊人以不」的詰問與「不復按舊道法」的斥責,較支持後一種讀法;惟單一文本不足以決斷,且教誡類文本以陳述亂象為修辭常規,其誇張成分亦須計入證據評估。
綜合本節與前兩節,可為治的運作面提出一個折衷的描述:治在文書上是一個有名額、有階序、有會期與財政條文的建制;在實踐上則是一個隨祭酒個人權威而漲縮、隨教團聚散而遷移的網絡。二十四之數的穩定,並不保證二十四個治所在任一時點都同時存在並各有實址。這一認識,是後文討論治所比定時必須預先設定的前提。
(六)譯名與範疇的自覺:「教區」「政教合一」的借用限度與「義舍」的史料性質
Verellen 把「治」譯作 diocese(教區),中文學界亦慣用「教區」對譯(Franciscus Verellen, "The Twenty-four Dioceses and Zhang Daoling: The Spatio-liturgical Organization of Early Heavenly Master Taoism," in Phyllis Granoff and Koichi Shinohara, eds., Pilgrims, Patrons, and Place: Localizing Sanctity in Asian Religions, Vancouver: UBC Press, 2003, pp. 15-67;該文印本著錄另有繫於香港之出版社二○○三年者,版本歧異待考)。Espesset 則指出 Kleeman 在同一部書中於 parish 與 diocese 之間搖擺不定。這不是單純的用詞疏失:parish(堂區)預設的是繫於一名司鐸的基層信眾單位,diocese(教區)預設的則是主教級的管轄與其上的教省階序。譯名的選擇,實際上已經對治的層級與權限先作了判斷。
更根本的困難在於,「治」在文獻中同時指涉轄區、祭酒的居所與官署、齋堂與儀式空間、建築的等第(大治、中治與民家之靖,見《玄都律文》,其空間問題歸第五章),以及授籙時所繫的「本治」。「教區」一詞大體只能覆蓋第一義。這種多義性是文本自身所固有,不是研究者的混亂;把它強行統一為單一義項,反而會抹去制度演化的痕跡。本文的處理是:一般行文保留原字「治」,於須指明功能時另加限定語,而把「教區」保留為一個啟發性的工作譯名。
與此相關的是「政教合一」「神權政體」一類概括。Espesset 質疑以 theocracy 描述漢中政權的妥當性,指出所引材料並無「由神統治的政體」之義;若意在指教職人員治理,西文另有 hierocracy 一詞可用。此一質疑對中文寫作同樣有效:「政教合一」是現代分析語彙,不是漢魏文獻的自我描述。就材料而言,《三國志》所記「不置長吏」與《華陽國志》所記「以祭酒為治民」,描述的是漢末益州牧政令在漢中失效之後、教團職事填補行政真空的狀態;較穩妥的表述是「教團行政與地方行政的功能重疊」,而非徑指一套自覺設計的政體。
「義舍」的史料性質同樣需要辨明。此詞主要見於教團之外的記述。《三國志‧魏書》卷八〈張魯傳〉雲:「諸祭酒皆作義舍,如今之亭傳。又置義米肉,縣於義舍,行路者量腹取足;若過多,鬼道輒病之。」《後漢書》〈劉焉傳〉附張魯所記大略相同。Verellen 指出,「義舍」一詞在教內文獻中似不出現;Rolf Stein 則早已以「auberges d'équité」(公義之舍)討論此制及二世紀道教政治宗教運動的性質(Rolf A. Stein, "Remarques sur les mouvements du taoïsme politico-religieux au IIe siècle ap. J.-C.," T'oung Pao 50, 1963, pp. 1-78,相關討論見頁55-56、59-76)。教內科律詳言廚會、命信、租米之「施設」,而未見以「義舍」為名的條目,此一名實之間的落差,宜視為外部命名與內部命名的差異,而非制度存廢的直接證據。
Espesset 進一步批評由陳壽「如今之亭傳」的類比逕推出義舍意在「取代」亭傳,屬於過度詮釋。「如今之亭傳」是陳壽為其時代讀者所設的比方,用以說明義舍的形制與功能,並不等於張魯政權自述的施政目標。這一批評提示了一個更普遍的辨別方法:外部記述中的類比語(如「如今之亭傳」)與教內文獻中的類比語(如《道門科略》「猶陽官郡縣城府」)性質不同,前者是史家為讀者所設的解釋工具,後者是教團的自我表述與制度想像,二者不宜混用為同一級的證據。
由此可以為本章作一個範疇上的收束:治務行政的重建,須在三種材料之間維持清楚的等級意識——外部記述可繫年而不及教內文書,教內科律細密而屬規範性,後出類書所引則已經層累改寫。三者互證所能得到的,是治務行政的骨架:三會與命籍、宅錄與副籍、租米與命信、署職與督責;而非任一時點的實況全貌。「教區」可以作為進入問題的工作譯名,「政教合一」與「義舍」則各自帶有外部觀察的痕跡;把這些語彙當作已經證成的制度判斷,將超出現有材料所能承擔的範圍。
五、靖廬與治堂:儀式空間的等第序列與規範性文本的閱讀限度
(一)靖、靜、淨三字在傳世本中的互見及不宜定於一尊
討論治的儀式空間,第一道關卡是字。同一種建築在傳世文獻中至少有三種寫法。《三國志‧魏書》卷八裴松之注引《典略》記漢中之制,作「加施靜室,使病者處其中思過」(陳壽撰、裴松之注,《三國志》,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八);《後漢書‧劉焉傳》李賢注引同一段《典略》,「靜室」則作「淨室」(範曄撰、李賢注,《後漢書》,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同出一書而兩注異字,說明六朝至唐的抄本環境中,這個詞並無固定字形,也提示我們:任何據單一版本斷定「正字」的作法,都低估了問題的規模。
教內文獻的情況相同。《陸先生道門科略》一書之內,「靖」「靜」兩形互見:既作「置二十四治、三十六靖廬」「奉道之家,靖室是致誠之所」「入靖啟奏」,也作「而今奉道者多無靜室」「或致燌籙毀靖化廬」(陸修靜,《陸先生道門科略》,《正統道藏》涵芬樓影印本)。同一署名、同一篇幅之內既用靖又用靜,較合理的解釋是二字在當時本可通用,而非其中一形為傳寫之訛。若把它逕改為統一字樣,等於把傳本分歧留下的痕跡抹平。
就字義言,「靖」有安定、治定之義,與「治」字的治理義相通;「靜」取清靜;「淨」取潔淨。三者各自可以講通,也各自對應該空間的一種面向——安其處、靜其心、潔其身。現代研究一般以「靜室」為題立論,吉川忠夫〈「靜室」考〉是此一問題較常被援為基準的專論(吉川忠夫,〈「靜室」考〉,《東方學報》第五十九期,一九八七年,頁一二五─一六二)。Verellen 綜合其說,把靜室的語義範圍歸納為三層:其一為冥想、私家祠祀與祭酒書寫章文之所;其二泛指廟宇,包括舉行公共儀式者;其三為悔過療病之所,即《典略》所記病者思過之處(Franciscus Verellen, "The Twenty-four Dioceses and Zhang Daoling: The Spatio-liturgical Organization of Early Heavenly Master Taoism," in Phyllis Granoff and Koichi Shinohara, eds., Pilgrims, Patrons, and Place: Localizing Sanctity in Asian Religions, Vancouver: UBC Press, 2003, pp. 15-67)。
本章因此不擬在三字之間定於一尊。行文從眾作「靖」或「靜」,引錄原文時照錄各本字樣,遇有異形則標「或作」。這與治/理/化的避諱替換問題宜取同一態度:字形的浮動本身是文獻史的訊息。值得補充的是,兩類浮動的成因並不相同——理、化之替換出於唐代避諱,屬可解釋的制度性改字;靖、靜、淨之互見則看不出統一的替換規律,較近於長期抄傳中的自然分化。把二者混為一談,同樣會失真。
選字之所以不能率爾論定,還有一層實質理由:三個字形各自暗示不同的制度定性。若定「淨室」為正,容易把它讀成一個以潔淨為主軸的空間,並牽動與佛教齋潔觀唸的比較;若定「靜室」為正,重心便落在冥想、思過與個人修持;若定「靖」為正,則與「治」字的安定、治定之義相連,偏向具行政意味的署所。三種讀法在現代研究中都有人採取,而文獻本身並未提供仲裁的依據。與其在字形上求一致,不如承認這個空間本來就同時承擔潔、靜、定三種功能,字形的浮動正是功能複合的反映。
(二)同一尺度上的三級:民家靖、中治、大治的尺寸與「面戶向東,爐案中央」
把靖與治放在同一把尺上量的,是《玄都律文》。該書一般繫於五、六世紀之交(通說),其論安靖之制曰:「男官女官主者籙生安靖於天德者……民家靖廣八尺長一丈;中治廣一丈二尺長一丈四尺;大治廣一丈六尺長一丈八尺。面戶向東,爐案中央。」(《玄都律文》,《正統道藏》涵芬樓影印本)此條的分量在於:它並未把「靖」與「治」寫成兩種制度,而是列為同一序列的三個等級——下限是民家之靖,上為中治,再上為大治。制度史上習慣把靖室歸於私人修持、把治歸於教區組織,這條律文提示,至少在五、六世紀之交的規範文本裡,兩者被放在同一條刻度上。
三組數字之間有規律。廣為八尺、一丈二尺、一丈六尺,遞增四尺;長為一丈、一丈四尺、一丈八尺,同樣遞增四尺。長寬比由零點八、零點八五七而至零點八八九,愈大者愈近於方。這意味著等第的表達方式是同一模數的放大,而不是形制的更換。六朝尺度南北不一,一尺的公制值諸家推定有出入,此處不作精確換算;若取約數,民家靖大致在兩公尺見方上下,大治亦不過四公尺見方上下(換算值待考)。即使名為「大治」,就單體儀式空間而言仍屬小型建築。
「面戶向東,爐案中央」八字,規定了朝向與中心。門戶向東,與早期入治朝真的儀節安排相關;陶弘景《登真隱訣》所收〈漢中入治朝靜法〉一類文字,是這方面較常被徵引的材料(卷次待考;相關研究見 Ursula-Angelika Cedzich 之博士論文,Würzburg University, 1987)。至於東向的宇宙論解釋——生氣所出、日出之方——多屬現代研究的推論,律文本身未加說明,宜區分「文本規定」與「解釋性補足」。
「爐案中央」則指出這類空間的核心裝置並非神像,而是香爐與案。以居中的爐案為軸、四周留空,是一個以上章、燒香、思過為主的空間,其配置邏輯與後世宮觀以神像為主尊、依序排班的殿堂不同。把六朝的治堂想像成後代的三清殿,是常見的時代錯置。下節將看到,《太真科》所記大治規制的中心,同樣是一座香爐——同一裝置在放大數十倍的尺度上重複出現,這正是「同一空間邏輯的不同規模」之說的文本根據。
(三)《太真科》所記大治規制的內容與其轉引性質
《太真科》原書久佚,今日所見為六朝至唐宋諸書的轉引。與治的建築規制直接相關的一段,見於朱法滿《要修科儀戒律鈔》所引,Verellen 據以描述大治的平面(卷葉待考;Verellen, "The Twenty-four Dioceses and Zhang Daoling," 2003)。其大要為:治地八十一步;中央立崇虛堂;堂上構崇玄臺;臺中安大香爐,高五尺;北去五十尺為崇仙堂;東為陽仙房,西為陰仙房;南門之外設門樓,並置宣威祭酒、祭氣祭酒之舍。
就配置言,這是一組南北軸線加中心壇的佈局:南面門樓為入口與執事者所居,中央崇虛堂與其上的崇玄臺為核心,北端崇仙堂為深處,東西兩房以陰陽分屬。八十一為九之自乘,帶有數術意味;但六朝道書中的九九之數,不宜逕與宋代以降成系統的象數學說相比附。真正值得注意的是中心:臺中一座五尺高的大香爐,恰是《玄都律文》「爐案中央」在大尺度上的對應物。兩條文本出於不同來源而共享同一構圖,這比任何一條孤證都更能說明治堂的空間觀念。
尺度上另有一個容易被略過的問題:「治地八十一步」的「步」為長度單位,此句究竟指方八十一步之地、周長八十一步,抑或別有所指,文義並不明確,宜標待考。但無論取何種讀法,八十一步所量者是一片用地,與《玄都律文》「大治廣一丈六尺長一丈八尺」所量的堂屋開間並非同一對象。二者的懸殊,因而不宜逕讀為兩種文本的衝突:一為院落與界域,一為單體建築的面闊進深。分清這一層,前引兩條材料便可以並存於同一幅圖像之中——大治是一座設在數十步見方院落中的小型堂屋,而非一座巨構。
然而這段文字的證據效力,受制於它的轉引性質。其一,我們無法核對《太真科》原本,也無法確知這段規制在該書中的位置與寫定年代。其二,六朝至唐的編者手上的《太真科》本身已有異本問題:《天師治儀》註文一面記「天師以建安三年(《太真科》雲元年)正月七日出下四治」,一面記「四本並有石室,無樽領,無石堂;《太真科》亦無石堂而有樽領,今定取樽領為是也」(張辯撰,《天師治儀》上,見《受籙次第法信儀》,《正統道藏》涵芬樓影印本)。編者既已在校勘《太真科》與其他傳本的異同,則所謂「《太真科》所記」,指的是某一時點某一傳本的面貌,而非一個穩定的文本實體。
因此,以這段文字復原某一具體治的平面,須明白其性質是規範文本的推想,而非任何一座治的實測記錄。現代研究以此說明早期治的空間觀念,是合適的;若據以認定巴蜀某處遺址即依此制建造,則超出材料所能承擔的範圍。這一分寸,在治所比定的討論中尤其要緊:規制文字可以告訴我們六朝人心目中的大治應當如何,卻不能告訴我們某一治址地表下的柱網應當如何排列。
(四)「三十六靖廬」與「十九靜廬」:兩說並存及其先後未定
靖廬的數目,兩系文獻不合。陸修靜《陸先生道門科略》述天師建制曰:「置二十四治、三十六靖廬,內外道士二千四百人,下千二百官章,文萬通。」而〈張天師二十四治圖〉一系則作十九:「依其度數,開立二十四治、十九靜廬,授以正一盟威之道」,《三洞珠囊》卷七與《雲笈七籤》卷二十八兩本並同(王懸河編,《三洞珠囊》;張君房編,《雲笈七籤》,並《正統道藏》涵芬樓影印本)。三十六與十九,數目相去甚遠,難以用單純的抄訛來解釋。
兩說孰先孰後,目前難以判定。一種可能是十九為較早之數,三十六為後來趨向整齊化的結果——道教聖地系統中三十六之數習見,靖廬配以三十六,與此一數術傾向相合。另一種可能是三十六反映陸修靜所見劉宋時期的實況或理想,十九則出自圖籙一系的另一傳承。兩說俱缺決定性證據,宜並存待考。可以確定的只有一點:至遲在五世紀,靖廬已與二十四治並列計數,被視為同一套建制的兩個層級,而非分屬兩種制度的設施。
兩系數字的穩定度不同,本身也值得一說。二十四治之數在文獻中相當固定,即使治名浮動、地望改易,「二十四」這個框架仍舊維持,原因之一在於它已被鎖進「應天二十四炁、合二十八宿」的對應論述,改動數字等於動搖整套宇宙論說法。靖廬之數則未被同等程度地納入對應體系,因而在十九與三十六之間遊移而未見教內出面調停。數字的穩定與否,與其是否承擔宇宙論功能相關;這條觀察可以作為判別治制各層次成文先後的一項旁證(此為推論,待考)。
這一並列在晚唐仍見延續。白雲霽《道藏目錄詳註》著錄杜光庭《洞天福地嶽瀆名山記》的內容,即以「三十六靖廬」與「二十四化」並舉(白雲霽,《道藏目錄詳註》,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杜氏所列諸廬如綿竹廬、荊州當陽紫蓋廬、瀘州安樂山瀘水廬、洪州西山丹陵廬、終南山守玄廬、亳州太清宮靈淨廬等,多數已不在蜀地(杜光庭,《洞天福地嶽瀆名山記》,《正統道藏》涵芬樓影印本)。就本章的關切而言,值得記下的是「靖廬與治並列計數」這一體例的長期穩定;至於其空間範圍擴張與編入聖地體系的意義,屬後文所論。
就名稱本身觀察,「廬」字在漢魏語境中多指簡陋居所、田間之舍與守墓之廬,與「治」之兼具官署義者不同。若此一語感在道書中仍然有效,則靖廬之為名,或本即指規模較小、不具署職職能的一類空間(此為推論,待考)。與之相鄰的「舍」字界線更為模糊,既可指下級教職的居所,也可指供行旅止宿之處。名稱所隱含的層級感,與《玄都律文》的尺寸序列大體相合:治為署,廬為居,靖為室。
(五)規範性與描述性的分辨:茅舍說與宏大堂宇條並存的解釋
陳國符《道藏源流考》〈設治〉一節,由《太真科》一條罰則(罰茅若干、罰瓦若干)推斷早期的治不過是茅屋瓦舍之類的簡陋建築(陳國符,《道藏源流考》,北京:中華書局,一九六三年增訂版,頁三三○─三三九)。此說影響頗大,中文論著多所沿用。但如上節所見,同一部《太真科》另有崇虛堂、崇玄臺、崇仙堂的規制。兩條並存,構成一個表面的矛盾:同一部科書,既像在描述草舍,又像在描述堂宇。
可能的調和有三。其一為等第之別:茅舍者為民家之靖或下級之治,堂宇者為大治,兩條各說一端,與《玄都律文》的三級尺寸序列相容。其二為時期之別:早期簡陋,六朝以降漸趨隆盛;此說較難驗證,因為兩條同出一書,除非能證明該書本身有先後不同的層位。其三為文類功能之別:罰則所記,是可以課罰、可以計量的實物(茅與瓦正是可以論束論片賠償的建材),因而較近於實況;規制所記,則是應然的理想。Verellen 即以此類並存現象論證科書屬規範性文本而非描述性記錄(Verellen, 2003)。就現有材料看,第一與第三說有較直接的文本支持。
把科書、律文讀作規範性文本,還有一個更直接的理由:這類條文多以「當」「得」「不得」立言,其存在本身即意味著違規的普遍。《陸先生道門科略》一面申說「靖室是致誠之所」的規制,一面抱怨「而今奉道者多無靜室」,又責備當時「或致燌籙毀靖化廬」;同一部書中規範與抱怨並見。這種並見比任何單條規制都更接近實況:據此可以推知,靖室在南朝並未普及於奉道之家,而既有的靖廬亦有荒廢毀壞者。近年通論性著作處理靖室與治的儀式生活時,大體也是循此路徑,把規範文本與教內批評對讀(Terry F. Kleeman, Celestial Masters: History and Ritual in Early Daoist Communitie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6, pp. 221-239)。
由此可得一項閱讀限度。科書所記的建築規制,是治制觀念史與制度理想的良好證據;作為建築實況的證據,則須另有紀事類文獻、碑刻或考古材料佐證。目前治址的考古訊息,多隻能說明該地域自戰國、兩漢以來即有聚落與祭祀活動的沉積,尚無法與具體治名及其平面對接(詳後章)。治與靖在建築史層面的比較——包括與漢魏祠堂、齋室、里社建築的關係——仍是有待展開的課題;「規範文本如何被使用」這一問題,至今缺少系統處理。
(六)個人之治:「凡男女師皆立治所」與未能立治者的行化自效
《正一法文太上外籙儀》開篇即言:「凡男女師皆立治所,貴賤拜敬,進止依科……其間小師未能立治,履歷民間行化自效。」(《正一法文太上外籙儀》,《正統道藏》涵芬樓影印本)這條文字把治的下限拉到了個人。治不僅是二十四個公共教區的名目,也是每一位有籙男女師應當設置的空間;其規模大小另議,設置與否卻是科律的要求。以空間視角讀之,這一條的分量不下於前引《玄都律文》的三級尺寸。
「未能立治」一語尤可注意。它承認了立治需要物力,並非人人可辦;而未能立治者並未被逐出制度之外,改以「履歷民間行化自效」——巡行民間、以功自效。就空間制度言,這意味著治的體系容納了一個「無定所」的層次:職事仍在,空間暫缺。這與《玄都律文》把民家之靖列為序列下限,是同一制度思路的兩面:向下,空間可以縮到一間八尺見方的室;再向下,可以暫時沒有固定的空間。
於是「二十四」之數的性質變得清楚:它是階序頂層的名目框架,不是空間總量。框架之下另有中治、民家靖與男女師各自的治所,數量不定。三世紀〈陽平治〉篇抱怨祭酒「人人稱教,各作一治」(《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正統道藏》涵芬樓影印本),從權力面看是二十四治權威的侵蝕;但從空間面看,各自立治恰是這套邏輯自身允許的延伸——問題不在於能不能立治,而在於誰有權署職與領戶。空間的可增生性與職權的封閉性之間的落差,正是這條抱怨所反映的結構。
還須區別的是「立治所」與「本治」兩事。前者指男女師依科設置的實體空間,後者指其職籍所繫屬的治名——受籙者所繫的本治,未必即其居止行道之處,二者在文獻中並行不悖。忽略這一區別,容易把個人所立的治所誤讀為二十四治之一,或反過來把某位祭酒的本治名號當成其實際居所的地望。就本章的關切而言,只須指出:實體空間可以隨人增設,名目繫屬則受制於署職權限,二者分屬不同的規則系統。
「男女師」並舉,也在空間上留下痕跡。《太真科》大治規制中的東陽仙房、西陰仙房,是把男女之別寫進平面的一例;《天師治儀》所論「陰名屬女,陽號主男」的配氣安排(《天師治儀》上,見《受籙次第法信儀》),在建築上有其對應物。綜而言之,由天上宿位、二十四治、中治、民家靖以至個人治所,構成一個連續的尺度序列。與其在「靖室擴大為治」與「治縮小為靖」之間擇一,不如說這是同一空間邏輯在不同尺度上的重複;文獻的多義——治兼指轄區、官署、齋堂、建築等第與授籙所繫之本治——正是這種重複所留下的化石。
六、成都平原上的二十四點:治所比定的方法、遷移現象與證據強度分級
(一)比定的四道工序與循環論證的風險:道書方位、宋以降方誌、明清廟宇沿革、現代踏查
前章已指出,現存二十四治治目並非單一文本,其地理注記分屬北周、隋唐、北宋等不同層位。這一結論一旦成立,「治究竟在哪裡」這個問題就必須改寫:能夠被追問的並不是「某治位於今日何處」,而是「某一個本子的某一層地理注記,指向的是何處」。本節不重複校勘,只承接此一結論,檢視現代學界據以把治所落實到具體地點的操作程序,並指出這套程序內部潛藏的循環。
第一道工序是道書所提供的方位資料。其典型形態是「治名+郡縣+去成都里程」三要素,如《三洞珠囊》卷七所引〈張天師二十四治圖〉稱「第一陽平治,在蜀郡繁縣界,去成都一百八十里」。三要素的證據性質並不相同:郡縣名已被證明會隨編纂時代改寫,故其斷代價值高而定位價值低;里程與方位則自成一系,可與地形、水系獨立核對,在諸本互異時往往是較穩定的變數。比定工作若只抓郡縣名而放過里程,等於捨棄了道書內部相對獨立的一組座標。
第二道工序是宋以降的方誌與碑刻。龍顯昭、黃海德主編《巴蜀道教碑文集成》(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一九九七年)匯集的碑文,是治所比定與後世祠廟沿革的基本史料庫。但這批材料的年代重心在唐宋以降,其中涉及古治地望者,多屬後世對前代的追述;當碑文所稱「此即某治舊址」的說法本身即從道書轉錄而來時,它並不構成獨立的旁證,而只是道書記載在地方文獻中的一次再現。
第三道工序是明清以來的廟宇沿革與地方傳說。四川若干宮觀、寺院自述其地為某治故址,地方研究者亦多由此入手,如顏開明〈稠稉治所在地稠稉山老子廟〉(《宗教學研究》一九九○年第一至二期)與〈道教平蓋治與新津觀音寺〉(《宗教學研究》一九九三年第一至二期,頁二一─二三)所處理者。這類材料保存了在地宗教記憶的連續性,其價值不容抹殺,但它記錄的是「某地在明清時期被認為是某治」,而非「某地在漢晉時期是某治」,兩者之間隔著一段無法用同類材料填補的距離。
第四道工序是現代踏查。王純五《天師道二十四治考》(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一九九六年)逐治考訂位置、遺跡、傳說與方誌記載,是中文學界在治所比定上較系統的著作;德語學界則有 Volker Olles, Der Berg des Lao Zi in der Provinz Sichuan und die 24 Diözesen der daoistischen Religion(Wiesbaden: Harrassowitz Verlag, 2005)以新津天社山為軸的長時段地方史研究。踏查的難處在於,研究者到現地能夠指認的,通常正是方誌與廟宇自述所標示的地點;而方誌的地望又常自道書輾轉抄錄。四道工序遂可能首尾相銜,後端回過頭來「證實」前端,形成閉環。
避免閉環的辦法,並不是拒用晚出材料,而是分辨變數的獨立性:里程、方位、水系與地形屬相對獨立的一組,明清廟宇自述與現代指認則多屬派生的一組;派生材料可以增益細節,不宜單獨承擔定位的舉證責任。與此相應,比定命題的寫法也應改變——不寫「某治在今某地」,而寫「依某本某層注記所指,某治當在今某地一帶,其可支持程度為若干」。這一改寫,正是本章第六節分級表的前提。
(二)空間分佈的形態:成都周邊的叢集、盆地之外的少數治點與選址偏好
若暫且接受既有比定的大致結果,二十四治呈現的是一種高度集中而非均勻鋪開的形態。據 Franciscus Verellen 依 ECAI 地名志所作的統計,多數治址落在成都周邊約一百公里半徑之內,其分佈並不隨機(Franciscus Verellen, "The Twenty-four Dioceses and Zhang Daoling: The Spatio-liturgical Organization of Early Heavenly Master Taoism," in Phyllis Granoff and Koichi Shinohara, eds., Pilgrims, Patrons, and Place: Localizing Sanctity in Asian Religions, 2003;該文印本著錄有 Vancouver: UBC Press 與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兩說,電子版為 Berkeley: Electronic Cultural Atlas Initiativ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2005)。
較密的一團在成都東北方向,沿金堂(約三十五公里)、什邡(約四十八公里)、德陽(約五十五公里)、綿竹(約七十五公里)一線展開;成都西北的彭縣(約三十五公里)一帶構成另一叢集;西南方向則有新津(約四十五公里)、大邑(約六十五公里)、彭山(約七十公里)、蒲江(約八十五公里)等點。這幾組叢集恰好圍繞成都平原的灌溉農業核心區,並貼著平原與周邊丘陵、山地的接觸帶。
盆地之外的治點為數不多。往東北出盆地者有閬中方向(約二百公里),西南有雅安方向(約一百四十五公里)與瀘州方向(約二百三十五公里);越巂郡臺登縣(今西昌方向)繫一治;漢中郡南鄭、沔陽一帶繫數治;北邙治則遠在長安或洛陽方向。另有玉局治位於成都城內或城南近郊,諸本或作「成都南門左二里」、或作「成都南門內」、或作「成都府南一里」,是治目中少見的城市型治點,與其餘多數依山臨水的治所形成對照。
關於選址偏好,王純五提出一項具方法意義的觀察:治所多不設在平原腹地,而選在山地與平原交界、且近河口或道口之處(王純五,《天師道二十四治考》,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一九九六年,頁二○○)。此說把宗教地理與交通條件、生產條件掛鉤,解釋力較強。但須留意一項方法上的風險:這一偏好是從既有比定結果歸納出來的,若比定本身帶有循環,則歸納出的偏好也會被同一循環放大——例如後世宮觀本就偏好山口與水口,據宮觀比定古治,自然會得出古治偏好山口與水口的結論。
還須申明分佈圖本身的性質。Grégoire Espesset 在評 Terry F. Kleeman, Celestial Masters: History and Ritual in Early Daoist Communities(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6)時指出,該書把「張道陵所立二十四治原始分佈圖」置於論二世紀的章節之中,然而並無確切繫年於二世紀的材料足以證明其時已存在區域性的治網絡(Grégoire Espesset, "Review of Celestial Masters," Religious Studies Review 42.4, 2016, p. 259 起)。據此,本章所述的分佈形態,宜讀為「六朝至唐宋文獻所述之治所分佈」,而非「二世紀教團的實際分佈」;兩者是否重合,屬另一層待考的問題。
(三)遷移作為史料現象:後城與公慕之移什邡、平岡之繫新津、濜口之訛、北邙的長安與洛陽兩說
同一治在不同本子中分屬不同郡縣,是治所比定中最頻繁遇到的障礙。處理這類歧異,須先分辨三種可能來源:其一為教團實際遷徙,治名隨人群移動而在新地重立;其二為後代編者依其當時所知的實存宮觀重新比定,遂把舊名安置到新址;其三為字形訛誤或傳抄竄亂。三者在文本表面上呈現為同一種現象——地望不合——卻指向截然不同的歷史事實。
後城治與公慕治是第一類的典型候選。《天師治儀》與《三洞珠囊》所引本把二治繫於漢中郡南鄭縣,《雲笈七籤》卷二十八與杜光庭〈靈化二十四〉則並繫於漢州什邡縣(後者作「什邡縣西北」)。一說此一位移對應晉初漢中人口南下入蜀的流動,治名隨流民重建於什邡洛水一帶(王純五說,Verellen 轉述)。此說在時間上與地理上都通順,但支撐它的仍是後出文本的地望差異本身,缺乏獨立的同時代證據,宜標為推論。
平岡治(或作平剛)則較近於第二類。早出諸本繫之於犍為郡南安縣,其地約當今雅安、蘆山方向;唐以後改繫於蜀州新津縣,〈靈化二十四〉更明言「蜀州新津縣西南四里,一名靈泉化」。從南安到新津,方向與距離的改動幅度不小,而新津一帶恰有唐宋以降頗具規模的道教宮觀群,編者依當時實存聖地重新落實舊名的可能性不低。平蓋治亦有瀘州、新津兩繫,情形類似。
濜口治所示者為第三類。《天師治儀》與《雲笈七籤》並作「漢中郡江陽縣」,然江陽在今瀘州一帶,與治名所本的濜水不相涉;此字疑為「沔陽」之訛(待考)。可與之互證的是〈靈化二十四〉作「興元府西縣五里」,其地正在漢中沔陽方向。此例顯示:訛字與實地可以互相校正——當某一本的地望在地理上不可通,而另一本的地望恰與治名的語源相合時,訛誤的方向便有跡可循。
北邙治則兩說並存而難決。《天師治儀》、《無上秘要》所存〈正一炁治圖〉與《三洞珠囊》所引本並作京兆(府)長安縣,《雲笈七籤》與〈靈化二十四〉則作東都洛陽(後者作「東都城北」)。就名求實,「北邙」為洛陽城北之邙山,作洛陽於名義為順;然作長安者反而是層位較早的一組本子。此外,現代研究者整理十二支與治的對應時已發現有把「北邙」誤作「北平」之例,可見此治名本身即易與他名相混。兩說並存,本文不作裁斷。
陽平治的情形又提供了第四種樣態:文本自身把遷移固定了下來。〈靈化二十四〉把陽平化分為上化與下化,分別繫於彭州九隴縣界四十里與新都界四里;另有一說謂陽平治於張魯據漢中時期北移,與濜口治相涉。一治而分兩化,正是遷移在文本層面留下的化石。綜合以上諸例,可以說:治所位置的變動並非史料訛誤的單純表現,其本身即是史料現象;這套系統從未真正靜態,而是隨歷史情境被有意調整(Verellen, 前引文,二○○三年)。
(四)金石與出土:〈米巫祭酒張普題字〉的證據效力邊界及治址地域的考古沉積
在全部與早期天師道相關的金石材料中,〈米巫祭酒張普題字〉的紀年最為明確。洪适《隸續》卷三(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著錄稱:「右米巫祭酒張普題字,凡七行六十七字,今在蜀中,威宗熹平二年所刻。」熹平二年即西元一七三年。其文字據《隸續》所錄,大意言某年月日定召祭酒張普,及萌生趙廣、王盛等人受「微經十二卷」,末繫「祭酒約施天師道法無極耳」之語;錄文闕訛不少,若干字的釋讀(如「鬼呉」或讀作「鬼兵」、「諭」或讀作「詣」)尚有分歧,待考。
洪适的案語值得注意。他已把此石與《後漢書》劉焉傳及裴注所引《典略》互相比對,換言之,把它讀入五斗米道脈絡的做法,宋人已經開始;同時他評其「字畫放縱欹斜,略無典則,乃群小所書」,這一書法評價本身,反而提示了刻者的社會層級與官方碑刻傳統的距離。
此石的效力邊界須劃清。它能證明的是:在熹平二年,蜀中已有「祭酒」之職稱、有授受經卷的儀節、並已使用「天師道法」一類的自我指稱。它不能證明的是:其時已存在一套名目固定、分上中下三品的二十四治網絡。此外尚有三項保留:原石今存與否待考;出土確址各家記述不一,Verellen 的地名志把它繫於雅安洪雅一帶(即平岡治舊址所在區域),此說待考;而全文主要賴宋人金石著錄傳世,其證據層級與可覆核的拓本、實物之間仍有差距。
至於治址所在地域的考古發現,數量並不算少。據 Verellen 地名志所彙(多轉引自四川地方考古訊息,本文未能逐條核對原始報告):鹿堂治所在綿竹一帶於一九七○年代發現戰國船棺與巴式青銅兵器;鶴鳴治一帶於一九九三年出土漢代帶巴式銘文的道教銅印;真多治所在金堂於一九八五年出土自漢至宋的鏡、印等道教遺物;雲臺治一九八五年出土早期道教印;稠稉治一帶存漢代崖刻與畫像磚;後城治所在什邡於一九八八至一九九五年間發現大批戰國船棺。
這批材料能夠支持的命題,是「上述地域自戰國以來即為聚落、喪葬與祭祀活動的沉積區」,而不是「該地即某治治所」。地層與教團之間的直接關聯尚未建立,其所缺者是一類特定的證據:帶有明確紀年、且出現「治」「祭酒」「命籍」「治職」一類教團專名的出土文字。張勛燎、白彬《中國道教考古》(北京:線裝書局,二○○六年)所彙的鎮墓文、解注瓶、印章與造像,提供了一條不依賴道書斷代的獨立材料線,但與具體治名的對接,目前仍是空白。
(五)起源地的兩組材料:巴蜀本位說與東漢解注器所示的中原線索
關於早期天師道的發生地域,現有兩組性質不同的材料,各自支持一種圖像。第一組是教內文獻與正史旁證:〈大道家令戒〉稱正一盟威之道造出於「蜀郡臨邛縣渠停赤石城」;《三國志‧魏書》張魯傳稱張陵「客蜀,學道鵠鳴山中」;《華陽國志》卷二〈漢中志〉記其「學道於蜀鶴鳴山」。與此相配的是治目地理注記的成都平原集中性。合而觀之,構成通行的巴蜀本位圖像。
第二組材料來自考古。張勛燎由東漢墓葬所出解注器(鎮墓文、解注瓶一類隨葬鎮墓文書)的分佈,主張早期天師道的形成與以洛陽、西安為中心的中原地區有關,而非單純起於四川(張勛燎,〈東漢墓葬出土的解注器材料和天師道的起源〉,《道家文化研究》第九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九六年)。這條線索的分量在於:它不受道書斷代之累,材料本身即有考古脈絡與相對可靠的年代。
兩組材料的張力不宜草率化解。關鍵在於它們證明的並非同一件事:解注器所反映的,是一套處理死者罪謫、以文書向地下官府交涉的喪葬技術,其流通面可以遠大於任何一個教團組織;而教內文獻與治目所描述的,是一套有職名、有戶籍、有定期集會的組織核心區。技術的流通與組織的建置,本可分屬不同的地理範圍。因此,較穩妥的處理是並陳兩說並標明其材料性質差異,而不作裁斷。相關的鎮墓文與早期道教儀式關係,另見 Ursula-Angelika Cedzich, "Ghosts and Demons, Law and Order: Grave Quelling Texts and Early Taoist Liturgy," Taoist Resources 4.2 (1993), pp. 23-35。
北邙治恰好落在兩組材料的交界處,因而容易被誤用。若把「二十四治中有一治繫於長安或洛陽」讀成中原起源說的文獻支持,便忽略了一項更簡單的解釋:治目的定型遠在張魯降曹、道民北遷之後,北邙治的設置更可能是既成事實的追認與編排,而非教團草創地域的殘留。這一線索的正面處理屬後章教團離散與北遷的範圍,此處僅指出它不能被用來坐實起源地之爭。
由此可以進一步反省提問方式本身。「早期天師道起源於何地」是一個把多種現象壓縮為單一原點的問題;若改問「哪一類材料能夠證明哪一種現象在哪一地、於何時出現」,則巴蜀的教團建置、中原的喪葬解謫文書、漢中的政權形態便可以各自安放,不必彼此排斥。這一改寫,與本章其餘各節的取向一致:把單一的真偽判斷,換成分層的證據評估。
(六)證據強度分級的試作:借鑑確定度一至四級為若干治點標註可靠性
Verellen 與 ECAI 合作的電子出版在資料字典中設有「確定度」(CERTAINTY)欄位,把每一治的地理座標依可靠度分為一至四級:一級為實測定位;二級為已知相關聚落的中心點;三級為依文字描述、地形模型與距離推算所得;四級為史料不足、僅以縣治作代表點(Verellen, The Twenty-four Dioceses and the Spatio-liturgical Organization of Early Heavenly Master Taoism, Berkeley: Electronic Cultural Atlas Initiativ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2005,資料字典部分)。這一設計的方法論意義,在於研究者對自身比定的可靠性作出了明確的自我限定。
本文試將此一精神略作改造:ECAI 的分級評估的是「座標精度」,而本文所需要的是「比定命題的證據強度」。據此提出四級判準——一級:諸本地望互相一致,且有唐宋以前的紀年碑刻或紀年遺物可繫,現地亦可指認;二級:諸本地望一致或僅有政區改名之異,現地有連續的廟祀與方誌記載;三級:諸本地望有實質變動,或方位描述含糊,須依里程與地形推算;四級:兩說並存、或涉訛字待考、或治名本身在諸本間浮動。
依此試作若干標註,僅為示例而非定論:
| 級別 | 判準要點 | 試繫治點(示例) |
|---|---|---|
| 一級 | 諸本一致+唐宋以前紀年實物+現地可指認 | 目前恐無完全滿足者,宜暫缺 |
| 二級 | 諸本一致或僅政區改名,現地廟祀方誌連續 | 陽平(彭州九隴一帶)、鹿堂(綿竹西北)、真多(金堂西北)、玉局(成都城南) |
| 三級 | 地望有實質變動或描述含糊,須依里程地形推算 | 平岡(南安/新津兩繫)、平蓋(瀘州/新津兩繫)、稠稉(南安/新津)、蒙秦(邛都/臺登) |
| 四級 | 兩說並存或涉訛字、治名浮動 | 北邙(長安/洛陽)、濜口(江陽/沔陽之訛,待考)、北平與具山(治名本身在諸本間互易) |
此表須附三項限制。其一,分級評估的是命題的可支持度,而非治的真偽:列為四級並不意味該治不存在,只意味現有材料不足以支持任何一個具體地點。其二,同一治在不同版本之下可能落入不同級別,故分級必須與所據版本綁定,脫離版本的分級是無意義的。其三,級別會隨材料狀況變動,一旦出現帶紀年與教團專名的出土文字,相關治點便可能整體上移。
分級的用處,除了防止把推論當作定論之外,還在於它把研究議程具體化:它明確指出每一個治點目前缺的是哪一類證據——是需要獨立的同時代文字、還是需要地形與里程的重新核算、抑或需要先解決一個字的校勘。就此而言,把治所比定從「是或否」的判斷改寫為「強度」的評估,本身即是一項可操作的方法論調整,也為後續的異文對校與田野工作留下了明確的接口。
七、應天二十四炁:宿度、節氣與本命對應說的層累構造
(一)早期層次只言「應天二十四炁」:三氣宇宙論脈絡與後世二十四節氣之別
關於二十四治,流傳最廣的一句概括是「上應二十四節氣,合二十八宿」。這句話在今日的通論性著述中幾乎被當成制度的定義,然而若逐層檢視文本,會發現「二十四炁」這個詞在不同層位所承載的技術內容並不相同:現存文獻中至少可以分出三種構造,一是由玄、元、始三氣所衍生的教團之氣,二是十二對左右對稱的陰陽氣官,三是曆法意義上的二十四節氣。三者共用同一個數字,卻不是同一套技術;把它們讀成一件事,是後代整編所造成的閱讀習慣,而非早期文本的自陳。
現存可繫年較早的一層並不談星宿,也不談節氣。〈大道家令戒〉敘立教之事,作「道以漢安元年五月一日,於蜀郡臨邛縣渠停赤石城,造出正一盟威之道,與天地劵要,立二十四治,分佈玄元始氣治民」(〈大道家令戒〉,收入《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正統道藏》本)。此處與治相繫的「氣」是玄、元、始三氣,屬三天宇宙論的語彙,與歲時分割無涉。陸修靜所記「置二十四治、三十六靖廬,內外道士二千四百人,下千二百官章,文萬通」(《陸先生道門科略》,《正統道藏》本),同樣只給出數目與規模,未及宿度與節候。該篇年代諸說之爭與四本的層位問題,第二章已作處理,此處不贅。
值得注意的是「二十四」這個數字在教內文本中的生成方式。《天師治儀》敘降授之事作「太上以漢安二年正月七日中時下二十四治,三八應天二十四氣,合二十八宿」(《天師治儀》上,收入《受籙次第法信儀》,《正統道藏》本),「三八」即上八、中八、下八三品,各繫一位老君化身。換言之,二十四是由三與八相乘而得,其生成邏輯來自三氣分品的結構,而不是來自一歲二十四分的曆法結構。同書論四品高下時又稱「三八正治」,用語一貫。若對應說原本即以節氣為依據,則沒有理由把數目說成「三八」。
三品各繫一位神格,且各有其神話紀年:「上皇元年七月七日,無上大道老君所立上品治八品」「無極元年十月五日,正真無極太上立中治八品」「無極上皇二年正月七日,無為道君玄老立下治八品」(《無上秘要》卷二十三〈正一炁治品〉,《正統道藏》本)。三個紀年名俱不見於人間年號,屬教內的神話時間;三位神格則與三天三氣的分化相應。同一系敘事又稱天師受命當「步綱躡紀,統承三天,佐國扶命」(《雲笈七籤》卷二十八,《正統道藏》本)。可知在這一層的自我理解中,二十四的數字骨架出自三氣分化為三品、每品各領八治的層級結構;所謂二十四炁之「炁」,指的正是這種可以分授、可以領受的氣,而不是可以推算的節候。
《無上秘要》所存〈正一炁治圖〉,提供了層累的第一個直接徵候。其開篇作「太上漢安二年正月七日日中時下二十四治,上八、中八、下八,應天二十四炁,合二十八宿,付天師張道陵奉行布化」,然而全篇逐治的注記,只作「陽平治上應角宿」「鹿堂治上應亢宿」之類,通篇不見一個節氣名,也不見五行與干支(《無上秘要》卷二十三〈正一炁治品〉,《正統道藏》本)。總綱說了「二十四炁」,細目卻只落實了「二十八宿」的那一半。這種綱目不同步的狀態,較合理的解釋是:宿的對應已經寫定,而「二十四炁」在該層仍是一句籠統的宇宙論措辭,尚未被翻譯成任何可以逐治填寫的表格。
因此,術語上宜作一道防線:早期文獻中與治相繫的「氣」「炁」,指的是教團據以分氣治民、授受治職的那種氣(治氣、受氣、出官等語俱屬此係),不宜逕讀為曆家的節氣;至於把它下推為宋代以降內丹家所言的二十四炁,更屬時代錯置。
(二)二十四與二十八的差額及兩條技術路線:以別治四補足,或合併數宿以壓縮
二十四與二十八既不能整除,也無法自然對齊。若星宿對應是制度的原生設計理由,這個缺口本不應存在;缺口既然存在,且各本填補的辦法互不相同,就構成對應說為後起疊加的內證(多數研究者對此一推論方向持肯定態度,參 Franciscus Verellen, The Twenty-four Dioceses and the Spatio-liturgical Organization of Early Heavenly Master Taoism, Berkeley: Electronic Cultural Atlas Initiativ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2005)。
第一條路線是補足。〈正一炁治圖〉於二十四治之後接敘「天師以漢安元年七月七日立(四)治付嗣師以備二十八宿」,列剛互治在蘭武山以應星宿、白石治在玄極山以應張宿、具山治在飯陽山以應翼宿、鍾茂治在元東山以應軫宿(《無上秘要》卷二十三,《正統道藏》本;「立二十四治」之「二十四」當作「四」)。《三洞珠囊》所引本說得更直白:「右四品,在外名別治,於內名備治,備治足二十八也。」《雲笈七籤》所收本則作「天師以建安元年正月七日出下四治,名備治,合前二十八宿也」(《雲笈七籤》卷二十八,《正統道藏》本)。四別治的名目在諸本間浮動,《無上秘要》作「剛互」,《雲笈七籤》作「岡氐」;現代論著中亦見「岡亙」「岡互」與「鍾/種」的異寫並存於同一部書之內(Grégoire Espesset, "Review of Celestial Masters: History and Ritual in Early Daoist Communities," Religious Studies Review 42.4, 2016, 頁259以下)。名目尚且如此,其所繫之宿自然更難視為古制。
更能說明性質的是對應本身的技術樣態。就〈正一炁治圖〉與《雲笈七籤》所收本而言,二十四正治依上八、中八、下八的既定次序,自角宿順數至柳宿,一治一宿逐位對當:陽平角、鹿堂亢、鶴鳴氐、漓沅房、葛璝心、庚除尾、秦中箕、真多鬥,中八自昌利牛以下順推,下八終於北邙柳;別治四則承星、張、翼、軫。這是序位並排,不是由宿度、分野或任何天文計算導出的結果。北方文獻中「陽平山名,上配角宿,餘山等同」的說法,同樣以角宿起算(《老君音誦誡經》,《正統道藏》本;該書所涉制度改革另詳第八章)。
第二條路線是壓縮。杜光庭〈靈化二十四〉不再增補治數,改以合併數宿的辦法把二十八收縮為二十四:鶴鳴化「上應氐房心宿」,湧泉化「上應窒(室)壁宿」,雲臺化「上應觜參宿」,三處合併共減去四宿,恰得二十四(杜光庭,《洞天福地嶽瀆名山記》,《正統道藏》本)。其連帶後果值得注意:自鶴鳴以下諸化的宿位順次後移,平崗化改應星宿、主簿化改應張宿、玉局化改應翼宿、北邙化由柳宿改應軫宿,四別治原先所補的四宿被二十四化自身吸收,別治遂在這一系統中失去補數的職能。
杜光庭所選的三處合併並非隨意:氐、房、心同屬曆家大火之次,室、壁古有營室之合稱,觜、參則度數相接而每每連稱。換言之,他是在既有的宿群習慣中挑選可以捆綁的單位,以最小的改動湊足二十四之數。這種作法固然巧妙,卻也等於承認二十四與二十八之間需要一道人為手續才能相合。
兩條路線的並存,使同一治所繫之宿在不同本子中並不相同——北邙治在一系為柳宿,在另一系為軫宿即是顯例。可見宿位不是代代相承的定數,而是隨補足技術而重排的變量。二十八宿之名見於戰國材料,其古老不待爭辯(王健民、樑柱、王勝利,〈曾侯乙墓出土的二十八宿青龍白虎圖象〉,《文物》1979年第7期,頁40-45),但宿名系統的古老,不能用來論證治與宿之對應的古老,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三)陰陽二十四氣官祭酒位號:十二對左右氣配治與男女配氣之議
在宿與節氣兩系之外,《天師治儀》另存一套「陰陽二十四氣官祭酒位號」,把二十四治編為十二對,每對繫一組左右氣號:左右平氣(陽平/鹿堂)、左右長氣(鶴鳴/漓沅)、左右都領(葛璝/更除)、左右領神(秦中/真多)、左右都監(昌利/隸上)、左右監神(湧泉/具山)、左右監察(稠稉/本竹)、左右領功(蒙秦/平蓋)、左右監功(雲臺/濜口)、左右都氣(後城/公慕)、左右貢氣(平岡/主簿)、左右察氣(玉局/北邙)(《天師治儀》上,收入《受籙次第法信儀》,《正統道藏》本)。
這套位號對本章的論旨極為關鍵:它所實現的「二十四氣」,是十二乘二的陰陽對稱,而不是一歲之中的二十四個節候。左右相對即陰陽相對,數目湊足二十四,靠的是配對而非配時。更值得注意的是位號的用字——平氣、都領、領神、都監、監神、監察、領功、監功、都氣、貢氣、察氣——與《玄都職治律》所載二十四職的職名系統高度重疊(第三章已列其目)。換言之,這裡的「氣」是職官之氣:受某治之職,即受某氣之號。把這一層直接讀成節氣,會把一套職官命名法誤認為一套曆法。
「炁」與「治」的連稱,本即這一系文獻的固有格式:〈正一炁治圖〉的篇題便以炁、治並舉;《玄都職治律》所列二十四職中有都氣、貢氣、察氣、四氣諸職,其職掌所主為三會、文書、戶籍、投言等治務(第三章已引其目)。北方改制文獻中「權時籙署治氣職,領化民戶」一語,同樣把治與氣視為一物之兩面(《老君音誦誡經》,《正統道藏》本)。這些用例合起來指向同一點:在六朝的教內語彙裡,「氣」首先是一個可授受、有職掌的單位。
同書註文並記錄了當時的爭議。其論男女配氣雲「陰名屬女,陽號主男;男則左平,女則右平」,並引《出官儀》「男女氣二十四」為據,又駁斥「陽平得左平、鹿堂得右平」之說。爭點在於:左右究竟繫於治(陽平為左、鹿堂為右),還是繫於受職者的性別(男受左、女受右)。前者把陰陽讀成地理性的固定屬性,後者把陰陽讀成人身的屬性;六朝編者在兩讀之間明白選邊,說明這套配當在當時仍是可爭論的、活的技術,而非早已凝固的古制。
由此可見的制度意涵是男女道官的對稱編制:若依後說,二十四氣官位號實為十二個職等各分男女,與《正一法文太上外籙儀》「凡男女師皆立治所」的規定互為表裡(第五章已論其空間面)。惟須提醒,這仍屬規範性文本所載的應然編制,實際運作中男女道官是否確依左右氣號分署,現存材料不足以判定,待考。
此表尚有一項校勘價值:其左右監神一對作「湧泉/具山」,中八治之位為具山而非北平,與該本中八治目的用字一致(第二章已列四本異同)。位號表與治目表在同一本中共享同一組治名,顯示二者同源同層,並非各自為政的拼合。
(四)生年地支與本命繫治:〈二十八宿要訣〉逐宿標注所生年之意義
《雲笈七籤》卷二十八所收〈二十八宿要訣〉,體例與治目正文不同:它逐宿列出一組「上治—下治」的對偶,上治為天上之名,下治為地上之山。其自述雲「星宿治二十有八,名上治,一名內治,又名大治,又名正治」,所列上治之名如無極虛無無形、無極玄元無為、虛白、洞白、三一、三元、三五、九天、五城、元神、丹田、常先、金梁、六府、太一君、五龍、隨天、六丁、十二辰、還身、拘神、聚元等(《雲笈七籤》卷二十八〈二十八宿要訣〉,《正統道藏》本)。這批名目多屬存思與身中神的語彙,與外在星官之名並不同類;配上「內治」之稱,可知在這一層的理解中,宿度對應同時具有向內的一面——治既在天,也在身。
「上治」一詞在這一系文獻中不止一義:既可指與地上之治相對的天上之治,亦可指治中的主殿(Verellen 前引電子版已指出其多義)。〈二十八宿要訣〉所用者為前一義,並以「內治」與之互訓。這種一名數義的狀態,不宜逕視為編者的混亂;它本身就是制度演化所留下的化石。
真正把個人繫於治的,是逐宿所夾的小注。其文如「第一角宿,上治無極虛無無形,下治陽平山」,至第三氐宿下注「此三治主辰生」;房、心兩宿之後注「此二治主卯生」;尾、箕之後注「此二治主寅生」;鬥宿下注「此一治主醜生」,而牛、女之後續注「此合前三治主醜生」;虛、危注「主子生」;室、壁注「主亥生」;奎、婁至胃宿注「此合前三治主戌生」;昴、畢注「主酉生」;觜、參注「主申生」(同上)。也就是說,一個人生於某地支之年,其命即繫於某二治或某三治。
這套分配有清楚的技術骨架。二十八宿要分入十二支,勢必不均,該本採取的辦法是以「三、二、二」為一循環,四循環而成二十八(3+2+2 重複四次)。同時,宿次順行而地支逆行:自辰而卯、寅、醜、子、亥、戌、酉、申,依次退位。這種「宿順支逆」的配置,是一種可以操作的口訣,卻看不出任何天文上的實質根據。
該本內部亦有不整齊處,正可作為層累的痕跡。依上述逆行序推之,十二支應終於巳,然此本柳宿一組作「此三治主未生」,翼、軫一組又作「此二治主未生」,「未」兩見而「巳」不見著錄,其一當為「巳」之訛(待考)。又鬼宿玉局山下別出小注「此非人所生」,與同組「三治主未生」並存,二注如何調和,亦待考。一套若真出於原初設計的配當表,不至於在十二支的基本骨架上留下這樣的破綻。
本命繫治並非紙上空文。《三洞珠囊》引《玄都律》雲「治者,性命魂神之所屬也」,可見治在教內語彙中本即個人命籍與魂神的繫屬點,與三會日校錄命籍的行政操作互為表裡(第四章已論)。《雲笈七籤》陽平治條所竄入的晚唐故事,敘西川節度使韋皋修葛璝之事,末句作「即本命丁卯,屬葛璝化也」(《雲笈七籤》卷二十八,《正統道藏》本),這句話預設了一套以六十甲子生年繫化的對照表——查〈靈化二十四〉,葛璝化下正列己卯、丁卯、辛卯、癸卯人屬,兩者相合(該故事所稱丁卯與韋皋實際生年是否相符,非本節所能定,待考)。後世授籙仍以受籙者的本命繫屬於某治,治職與治炁在授籙科儀中的位置,可參呂鵬志對敦煌寫本的長篇考論(呂鵬志,〈天師道授籙科儀——敦煌寫本S203考論〉,《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7本第1分,2006年,頁79-166)。
(五)完整節氣配當表的出現時點與時代錯置的防範
目前可見逐治列出節氣的完整表格,出於杜光庭〈靈化二十四〉。其序末自署「天復辛酉八月四日癸未,華頂羽人杜光庭於成都五局編錄」,即天復元年、西元九〇一年。每化的著錄格式為「五行—節氣—上應某宿—六十甲子生年—所屬州縣里程—仙跡」,如「陽平化,五行金,節寒露,上應角宿,甲子、甲寅、甲戌人屬,上化彭州九隴縣界四十里,下化新都界四里」(杜光庭,《洞天福地嶽瀆名山記》,《正統道藏》本)。這是四種數術屬性首度在同一格式中並列。
節氣的排法仍是序位並排。自陽平化寒露起,依二十四節氣本身的次序逐化順下:鹿堂霜降、鶴鳴立冬、漓沆(漓沅)小雪、葛璝大雪、庚除冬至、秦中小寒、真多大寒、昌利立春、隸上雨水、湧泉驚蟄、稠稉春分、北平清明、本竹穀雨、蒙秦立夏、平蓋小滿、雲臺芒種、濜口夏至、後城小暑、公慕大暑、平崗立秋、主簿處暑、玉局白露,至北邙秋分而一週。二十四氣無一重出、無一遺漏,起點恰在寒露。若與曆家以十二次分配節氣的通行格套相較(角、亢屬壽星之次,配白露、秋分),則兩者並不吻合;可見這張表不是由分野或宿度推算而來,而是把一組既定的治序與一組既定的氣序並排對位。
同表的其他兩欄,則暴露出更明顯的不整齊。以此本所列計之,二十四化下的生年干支凡五十八項(陽平化作「甲戍」,若讀為「甲戌」則為五十九項而「甲戌」兩見於陽平、蒙秦),六十甲子之中「甲辰」「丙申」二者不見著錄;五行一欄的分配則為金六、水六、土五、木四、火三,亦不成整齊比例。一套若係一次設計而成的對應系統,難以解釋為何在六十甲子上留下缺項、在五行上留下畸零。較合理的讀法是:這些欄位是在既有治目之上逐次增補的,各欄的來源與時間並不一致。
與宿的注記一同增衍的,還有一層帶預言性質的批註。《雲笈七籤》所收本於每治「治應某宿」之下續注發興之人與興旺年限,如陽平「貴人發之,治王始終」、鶴鳴「賤人發之,治王六十年」、真多「女人發之,治王七十年」、平蓋「陰人發之,治王千年」、玉局「千丈大人發之,治王三世」、北邙「仙聖發之,治王六十年」,二十四治並無例外(《雲笈七籤》卷二十八,《正統道藏》本;「治王」之王當讀為旺)。這一層在《無上秘要》所存本中並不存在。宿位、發興者與興旺年限三者被綁進同一句式而一併增入,提示這批註記出於同一次改編,並非各有淵源的古說。
把四本並置,增衍的方向相當清楚:《無上秘要》所存一層有宿而無氣(逐治只注宿,不列節氣、不列干支、不列五行);《雲笈七籤》所收一層有宿、有十二支生年,而仍不見任何節氣名與六十甲子;至〈靈化二十四〉,五行、節氣、宿、六十甲子四者始告齊備。這一由簡而繁的次第,與第二章依政區名稱所排出的版本層位方向一致,可以互相印證。晚近學者對〈靈化二十四〉在對應體繫上偏離舊說的現象另有專論(趙宗誠,〈杜光庭《靈化二十四》的一些特點〉,《宗教學研究》1990年第1-2期,頁10-12;該文篇題各處著錄略異,待考)。
由此可以立下本章的防錯置準則:凡引用整齊的節氣配當表,須註明其出於九世紀末以後的編錄,不得回推為二世紀的原始設計;凡稱「二十四治上應二十四氣」,須先說明所據之本把「氣」理解為三氣所衍、陰陽左右、抑或歲時節候。就連主張教團早期即具實體組織的論者,也承認在張陵之世這套系統「很難想像不只是觀念性的」(Terry F. Kleeman, Celestial Masters: History and Ritual in Early Daoist Communitie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6, 頁126),而批評者更據此指出,缺乏確切繫年於二世紀的材料可以證明當時已有相應的區域網絡(Espesset 前引書評)。在配當表這一具體問題上,文本自身所留下的缺口、異文與破綻,比任何外部論證都更能說明它的層累性質。
八、蜀土治號的廢與續:教團離散、寇謙之改制與唐宋整編中的治
(一)離散的起點:漢中降曹之後道民的北遷與南徙
建安二十年(二一五)曹操徵漢中,張魯出降,《三國志‧魏書》卷八〈張魯傳〉記其事,並記魯受拜鎮南將軍、封閬中侯(陳壽,《三國志‧魏書》卷八,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就治制而言,這一年的關鍵不在政權易手,而在人與地的分離。二十四治的名目原繫於蜀郡、廣漢、犍為、越巂、巴西、漢中諸郡的具體山川與縣界(各本地理注記的層位差異詳第二章,比定問題詳第六章);漢中割據結束後,教團的核心人群被成批移出原有治區。多數研究者認為,曹操將張魯家屬與部眾北遷,並徙漢中之民於關中、洛、鄴一帶;遷徙的確切戶數、批次與去向,史籍所記互有詳略,待考。
這種移動使「治」的幾層意義之間出現裂縫:祭酒可以隨人北行,命籍與宅錄可以隨人謄錄,山川、治堂與里程卻留在原地。三世紀的教內文獻對此有直接的自我描述。〈陽平治〉篇(收《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追述「從建安、黃初元年以來,諸主者祭酒人人稱教,各作一治,不復按舊道法」,其鋒芒本在指責祭酒各自立治、侵蝕二十四治的權威(此條的行政意涵已見第四章)。就本章關心的分期而言,值得注意的是它把弊病的起點繫於建安、黃初之際,恰與漢中離散同時。〈大道家令戒〉一般繫於曹魏正元二年、約二五五年(一說;斷代諸說詳第九章),其去離散之期不遠。
同一批文獻應如何解讀,現代研究並不一致。Kleeman 傾向把三世紀的教內文書讀為教團持續運作乃至興盛的證據;Verellen 在書評中則主張,這些文本所反映的毋寧是二一五年之後中央權威瓦解、流散者相互告誡的頹喪語調(Franciscus Verellen, review of Terry F. Kleeman, Celestial Masters,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y, 2017)。兩種讀法對分期判斷影響甚大:前者把離散看成一次挫折,後者把它看成治制轉型的真正起點。本章採較保留的立場——離散之後,治的地理定義由制度的前提降為需要被解釋的問題,而這一點在其後的三次重構中反覆出現。
北遷的後續,構成下一節改革的前史。唐長孺曾據《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文中若干用語討論魏晉之際北方天師道的傳播,並把相關文本的年代下限拉得較晚(唐長孺,〈魏晉期間北方天師道的傳播〉,收入氏著《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北京:中華書局,一九八三年,頁二二三─二三七);該書的成書年代諸說之爭詳第九章,此處不預設任何一說。就本章的分期而言,可以把握的是:四、五世紀的關隴與河洛一帶,已有相當數量以天師道自居的道民與道官,而他們所執的職籙與敕令仍沿用鶴鳴、雲臺一類蜀地治名。地名與人群長期錯位,是隨後那場改革得以被提出的條件。
南徙一線的證據遠比北遷薄弱。教內文獻與正史對巴蜀道民南下的路徑、時程與規模少有可繫年的記載,待考;學界對南方天師道的討論,多由東晉江南士族的奉道家世與經教文獻反推,而非依靠遷徙記錄。可以確定的是,到五世紀陸修靜撰《陸先生道門科略》時,南方的治制論述已不再以「赴某郡某山之治」為現實前提(詳本章第三節)。另有一種教內的技術性回應,是在正治之外擴充出「遊治」一品;王純五曾解為治所離開本土之後仍維持宗教管轄權的措置(Verellen 轉述,見 Franciscus Verellen, "The Twenty-four Dioceses and Zhang Daoling: The Spatio-liturgical Organization of Early Heavenly Master Taoism," in Phyllis Granoff and Koichi Shinohara, eds., Pilgrims, Patrons, and Place: Localizing Sanctity in Asian Religions, Vancouver: UBC Press, 2003, pp. 15-67;該文印本書目各處著錄互異,宜並參其電子版;王純五,《天師道二十四治考》,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一九九六年)。此說合理而仍屬推論,且遊治的立置年代本身即三本三說(詳第二章)。
(二)「其蜀土宅治之號,勿復承用」:《老君音誦誡經》所見治的去地理化改革
北方路線以寇謙之(三六五─四四八)為代表。《魏書‧釋老志》記其於嵩山受《雲中音誦新科之誡》,一說在神瑞二年(四一五);所述老君之命中有除去「三張偽法,租米錢稅及男女合氣之術」一語。《隋書‧經籍志》道經序亦記「後魏之世,嵩山道士寇謙之……太武始光之初,奉其書而獻之」(《隋書‧經籍志》,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學界通常把傳世《老君音誦誡經》視為此一系新科的遺存,其與寇氏原著的文本關係與成書層次仍有討論空間,待考。
該經對治的處置有整段明文,是本題少見的第一手改革宣言:「吾本授二十四治,上應二十八宿,下應陰陽二十四氣,授精進祭酒化領民戶。道陵演出道法,初在蜀土一州之教,板署男女道官,因山川土地郡縣,按吾治官靖廬亭宅,與吾共同領化民戶……而後人道官不達幽冥情狀,故用蜀土盟法板署治職,敕令文曰:『今補某乙鶴鳴、雲臺治,權時籙署治氣職,領化民戶,質對治官文書,須世太平,遣還本治。』……此則天永地隔,人鬼胡越……從今以後,諸州郡縣男女有佩職籙者,盡各詣師改宅治氣,按今新科,但還宿官,稱治為職號……其蜀土宅治之號,勿復承用。」
此段可拆出四項要點。其一,作者明白承認二十四治原是張道陵「因山川土地郡縣」所立的地理性建置,且其範圍本止於「蜀土一州之教」——這是教內文獻對治制地方性的直接自白,與後世把二十四治說成普世格套的敘述形成張力。其二,他所攻擊的具體弊病,是遠在北方州郡的道官仍以鶴鳴、雲臺等蜀地治名署職,敕令中甚至保留「須世太平,遣還本治」的套語,把北遷視為暫寄而以回歸蜀土為預期,其結果是章表所召的治官與道官所在之地「天永地隔,人鬼胡越」。其三,替代方案是「但還宿官,稱治為職號」,即以宿度之號取代地名之號,治由地上的區位轉為職銜的一個成分。其四,經文同時收束稱謂,規定上章時直言臣而不得稱真人、靈籙外官不得稱治號,可見改革是成套的。
由此可以提出本章的第一個論斷:治的「去地理化」不是自然演變,而是一次有理由、有替代方案、有施行時點的制度改革。改革的界限同樣值得注意——被廢的是「蜀土宅治之號」,而非治本身:二十四之數、上應二十八宿與下應陰陽二十四氣的框架被保留下來,甚至因為地名的退場而更加倚重星宿(此類對應說的層累結構詳第七章)。就結果而言,北方選擇了讓治「上升」;治不再是可以走到的地方,而是可以被書寫進職名的座標。
(三)南方路線的相反選擇:以戶籍、命信、三會日重新綁定治制
南方的處理方向相反。陸修靜(四○六─四七七)《陸先生道門科略》以陽官郡縣城府比擬天師立治置職,並把奉道者編戶著籍、各有所屬的秩序視為治的本質;治的效力不在於信徒能否走到那座山,而在於名籍是否登錄無誤。這一取徑把制度的重心由「地點」移到「文書」(相關條文的行政細節已見第四章,此處只論其分期意義)。
支撐這一取徑的,是三會日與命籍、宅錄的循環:正月七日、七月七日、十月五日,道民投集本治,師為之改治錄籍、落死上生、正定名簿,宅錄則作為民之副籍隨之更相承錄。與寇謙之把治交給星宿相比,陸修靜把治交給了一年三次的核對程序:只要文書節奏還在運轉,治就仍然存在。
《玄都律文》(約成於五、六世紀之交,一說)進一步把距離本身寫進條文。其論租米流向,規定某治所收道民租米若為百斛,七十斛留治中支用、三十斛傳送天師治;另一條作八十斛入治、二十斛傳天師治,並附有天師治不得其米則主者受罰的條款。更值得注意的是「若去本治三百里以外,聽於家設」一類的變通,以及命信輸納的時程分等(七月七日為上功、八月為中功、九月為下功,十月五日輸者無功無過)。以里程劃出例外,等於在制度內部承認了相當數量的道民已無法就近赴治;南方不否認這一事實,而是為它設計程序。
與此並行的,是一組整齊的體制數字。《陸先生道門科略》稱「置二十四治、三十六靖廬,內外道士二千四百人,下千二百官章,文萬通」,把治、靖廬、道士、官章編成互相對稱的體系圖像。此類數字的性質屬規範性重述而非行政統計(規範性與描述性的判準詳第五章);就分期而言,它顯示南方在治的實地多已不可親至的情況下,仍選擇以一個完整、可誦說的舊制形象把治保存下來。
同一部《道門科略》也記錄了程序失靈的一面:批評當時奉道者多不赴會,或以道遠為辭,或捨背本師而越詣他治。這條材料與寇謙之的宣言指向同一個現實——治的地理綁定已經鬆動——但兩方開出的藥方相反:北方廢地名而換星名,南方留地名而換綁定機制。
保留地名的姿態,在南朝的治目文本中看得很清楚。題「十三世孫梁武陵王府參軍張辯撰」的《天師治儀》(撰成年代一說約五五二年,待考)仍逐治注出蜀郡繁縣、蜀郡臨邛縣、廣漢郡綿竹縣、犍為郡南安縣一類漢晉郡縣(該書地理注記的層位詳第二章)。此時距離漢中離散已逾三百年,江左道官不可能按此表赴治;郡縣名在這裡的功能,已由行政指引轉為身分記憶。至於南朝的祭酒是否仍以治為單位實際收籍、收米、開三會,目前缺乏可據的個案,待考,這也是本題較明顯的研究缺口之一。
(四)〈靈化二十四〉的整編:三品階序的取消與併入洞天福地聖地體系
第三次重構出現在唐末。杜光庭(八五○─九三三)《洞天福地嶽瀆名山記》卷末列〈靈化二十四〉,序末自署「天復辛酉八月四日癸未,華頂羽人杜光庭於成都五局編錄」,天復辛酉即天復元年、西元九○一年。此處「化」字為唐人避高宗李治諱改「治」的遺跡(較常見的說法),不宜誤認為另一套與治並行的系統;同一避諱現象亦見於《後漢書》以「理」代「治」(詳第四章)。
〈靈化二十四〉的體例是逐化列出五行、節氣、上應某宿、六十甲子生年、所屬州縣與里程、仙跡,比六朝諸本整齊得多。整齊是以兩項操作換來的:一是為使二十八宿與二十四化相配而合併數宿(如鶴鳴化上應氐房心宿、湧泉化上應室壁宿、雲臺化上應觜參宿),與《正一炁治圖》一系以別治四補足二十八的辦法屬不同技術路線(兩路線的比較詳第七章);二是取消上八、中八、下八的三品階序,使二十四化成為並列的名單,而非有高下差等的職級序列。
三品階序的取消,與收編動作互為表裡。杜光庭把二十四化編入一部涵蓋名山、洞天、福地、靖廬的總表;其所列三十六靖廬,如綿竹廬、荊州當陽紫蓋廬、瀘州安樂山瀘水廬、洪州西山丹陵廬、終南山守玄廬、亳州太清宮靈淨廬等,絕大多數在蜀外。明代白雲霽《道藏目錄詳註》著錄該書內容時,即以「三十六靖廬、七十二福地、二十四化」並舉(白雲霽,《道藏目錄詳註》,文淵閣四庫全書本)。這意味著治被放進一個全國性的聖地座標系;它不再是道民所隸屬的教區,而是修道者可以巡禮、可以在書面上被排比的聖跡之一。
隨之而來的是地望的再比定。〈靈化二十四〉記鶴鳴化在邛州大邑縣西北去縣三十里餘、濜口化在興元府西縣五里、平崗化在蜀州新津縣西南四里而別名靈泉化、玉局化在成都府南一里而別名玉女化、北邙化屬東都城北。其中若干條與《天師治儀》《三洞珠囊》所存漢晉郡縣層明顯不同(對照表詳第二章、第六章)。這類更動可能反映實際的教團遷徙與地方廟祀重建,也可能只是編者依當時實存宮觀重新落實,二說並存,待考。
值得補記的是,唐人對此制的關注並非孤例。司馬承禎(六四七─七三五)〈天地宮府圖〉(收《雲笈七籤》卷二十七)與匿名〈二十四治〉一篇(收同書卷二十八)並存於同一部宋初類書,顯示唐代已把治與洞天福地當作同一類地理知識來整理。趙宗誠曾就〈靈化二十四〉的特點撰有專文(趙宗誠,〈杜光庭《靈化二十四》的一些特點〉,《宗教學研究》一九九○年第一至二期,頁一○─一二;篇題各處著錄略異,待考)。
(五)《隋書‧經籍志》受道階序中不見「受治」:一項負面證據的讀法
隋唐官方對道教制度並非無知。《隋書‧經籍志》道經序詳述齋、醮、上章、符印諸法,記北魏歷朝即位受籙、遷洛之後於南郊之旁置道場等事,也記寇謙之獻書的始末。就在同一篇序中,它把受道之法的階序寫作:初受《五千文籙》,次受《三洞籙》,次受《洞玄籙》,次受《上清籙》(《隋書‧經籍志》,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這份階序的構成全部是「籙」,其中不見「受治」一階。若與同期教內文獻對照,落差相當明顯:《陸先生道門科略》所記祭酒升遷須歷別治、遊治、下治、配治諸職任而後及於上八之職,《玄都律文》規定陽平、鹿堂、鵠鳴三治得署遊治而其餘歸天師治(升遷階梯與署職權詳第三章),治在教團內部仍是授職的骨幹環節。
負面證據的讀法需要剋制。至少有三種解釋並存:其一,史官所錄為朝廷可見的授度形式,而治職的授受屬教團內部行政,本不在官方視野;其二,隋志作者所據的是以經籙分階的南朝道教知識系統,該系統本身即以籙為綱、以治為附;其三,治制此時確已在官方認知中退居邊緣,其地位由籙階吸收。三說之間目前難以裁斷,且沉默本身不等於不存在——同時期的《天師治儀》《玄都律文》,稍後的《要修科儀戒律鈔》,仍大量記述治的等第、規制與職掌。
比較可靠的表述是:至遲到隋唐之際,治已不再是官修史志描述道教授度時會想到的關鍵環節,而轉為附著於籙階之內的一個要素。這與前兩節所述的兩條路線正好接榫:北方把治收進職號,南方把治收進文書,兩者的共同結果,都是治從一個可以被外部觀察者看見的地方性建置,變成只有在教團文書內部才顯形的名目。
(六)名號的長時段存續:自「都功職」到後世印信名號,及巴蜀治址的在地生命史
制度退場之後,名號往往存續更久。《三洞珠囊》卷七〈二十四職品〉引《玄都職治律》第九所列諸職中,有「都功職,主功勞錄吏散民……管籥倉庫府鬼神之物、禮信,及治殿、作舍、橋道、樓閣、神室,盡主之也」一條(職名全表詳第三章)。後世正一派傳世印信中的「陽平治都功印」,其名號構詞恰由上八治之首的陽平治與此一都功職合成;就名號的來源而言,可以上溯到六朝的治職系統。至於現存印信實物的年代、形制與此名號之間的關係,屬另一問題,待考,不宜以名號的古老逕推實物的古老,也不宜以後世印信回證漢末治制。
同類的存續也見於授籙科儀。南北朝以後的授籙文書中保留「治炁」「治職」一類環節,受籙者被繫於某治之炁,成為其道位的組成部分;此線索的細部圖景可參呂鵬志對敦煌寫本的長篇考論(呂鵬志,〈天師道授籙科儀——敦煌寫本S203考論〉,《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七本第一分,二○○六年,頁七九─一六六;同氏,《唐前道教儀式史綱》,北京:中華書局,二○○八年)。據 Verellen 轉述,當代正一授籙仍把受籙者繫於與其本命相應的治,而這些治的座落已完全在星辰之中(Verellen,前引二○○三年文)。由蜀地實址而星宿天治、而帝國聖地、而授籙符號,這條軌跡構成治制長時段史的主線。
與名號的上升平行的,是治址在地方上的另一種生命。玉局治所在的成都玉局,在宋代成為著名宮觀,朝廷並以提舉成都府玉局觀為祠祿之職;鶴鳴治所繫的大邑鶴鳴山,明清以來持續作為道教聖跡而有廟宇沿革與碑刻累積;後城治、公慕治由漢中南鄭一帶改繫什邡,在當地形成新的祠祀據點(各治比定的證據強度分級詳第六章)。此類地方史材料的基本史料庫,可參龍顯昭、黃海德主編《巴蜀道教碑文集成》(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一九九七年)。新津天社山(俗稱老君山)一線,則有以該山為軸、把二十四治的在地記憶接續到明清以降地方教門與廟宇史的專門研究(Volker Olles, Der Berg des Lao Zi in der Provinz Sichuan und die 24 Diözesen der daoistischen Religion, Wiesbaden: Harrassowitz Verlag, 2005)。
名號之所以能夠脫離巴蜀而繼續運作,教理上的憑藉見於《三洞珠囊》卷七所引《玄都律》第十六的一句話:「治者,性命魂神之所屬也。」在教內文獻的自我理解中,治從來不只是一個可以走到的地點,而同時是道民性命與魂神的歸屬單位。這一層意義不依賴郡縣與里程,因此當郡縣與里程失效之後,它仍可以被移置到星宿、職名、印信與籙位之上——治的長時段存續,並非名詞的偶然殘留,而是這一層意義自始就具備可攜性的結果。
這種在地存續需要一項方法上的保留。廟宇、山名與治名的延續,未必等於制度的延續;它同樣可能是後代宮觀、地方誌編者或教門在既有名號中重新認領一段譜系。晚出方誌與廟宇沿革反過來「確認」古治,正是治所比定最易陷入的循環(詳第六章)。因此,較穩妥的說法是:二十四治作為教區行政的實體,其可考的運作痕跡到南北朝已相當稀薄;而作為職名、印信名號、授籙所繫之炁、以及地方聖跡的名稱,它在其後一千餘年裡持續被使用、被重新解釋、被安置到不同的體系之中。廢的是蜀土宅治之號所依託的那一套地理行政,續的是名號及其所能承載的正統性。
九、考證史的自我限定:二十四治現代研究的階段、核心爭議與研究缺口
(一)奠基期與譜系建構的辨正:地域社會史名文的實際論題及其被追溯為起點的問題
研究史的分期從來不是中性的敘述。當一個題目被寫成「自某某以降」的線性脈絡時,這條脈絡往往同時完成了兩件事:既描述了研究的累積,也替現在的研究者取得了一個可供依附的權威起點。二十四治的近百年研究史尤其容易發生這種情形,因為此題橫跨道藏文獻學、六朝制度史、歷史地理與宗教人類學,各領域都需要一個共同的開端來安置自己。因此本節先把研究史本身當成考察對象,區分「某篇論文的實際論題」與「後人賦給它的起點地位」,再回頭評估奠基期真正留下的方法遺產。
最常被引為起點的是陳寅恪〈天師道與濱海地域之關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三本第四分,1933)。此文的實際論題,是以琅邪、會稽等濱海地域的士族網絡解釋天師道信仰在六朝高門中的分佈與世傳,屬於地域社會史與家族史的路數;對巴蜀治所的地理落實,該文著墨有限。將其追溯為二十四治研究的開端,是一種便宜的譜系建構:它挪用的其實是方法遺產(以地域與社會網絡解釋宗教傳布),而非論題傳承。這兩者宜分別評價——方法遺產確實間接支持了後來把治所放進交通、聚落與流民脈絡中考察的作法,但論題上,陳文並未處理治目文本,也未介入治所比定。凡引用時逕稱「陳寅恪考證二十四治」,即屬張冠李戴。
奠基期在二十四治本題上較具實質意義的工作,是陳國符《道藏源流考》(北京:中華書局,1963修訂版)中的〈設治〉(頁330-339)與〈署職〉(頁339-351)二節。陳氏把「治」與「職」當作可分析的制度對象,並系統輯錄道書中的相關記載,為後續研究提供了文獻底盤。其中影響較深遠的一項推論,是由科書所載罰茅、罰瓦一類罰則,推斷早期的治不過是茅屋瓦舍之屬的簡陋建築。這一推論在缺乏其他材料時有其合理性,但推論方式本身是「由罰則反推實物」,其效力受制於所據文本的性質;同一系科書另存崇虛堂、崇玄臺一類相當可觀的建築群描述,兩條並存所帶出的規範性與描述性之辨,本文已於第五章處理,此處不再展開。
值得注意的是,奠基期真正激烈的爭論並不在「治」,而在教團文獻的斷代。以《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為例,楊聯陞原主北魏說,1957年與胡適往返討論後改從曹魏說(往來書札收入胡適紀念館編,《論學談詩二十年:胡適楊聯陞往來書札》,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8,頁329-330);同年陳世驤〈《想爾》老子道經敦煌殘卷論證〉(《清華學報》新2卷,1957,頁56)亦主曹魏。這場爭論的結果,直接決定了本文第二章與第四章所倚重的〈大道家令戒〉、〈陽平治〉能否作為三世紀的證據,因而構成下一階段的主題。
(二)文獻斷代期:《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成書年代諸說之爭與以詞定年的風險
約1960年代至1990年代,隨著日本學派的成立史研究與道藏解題工作展開,二十四治研究的重心轉向文本年代。這一轉向有其內在的理由:治目文本的四本層位、立治紀年的兩系分歧、三品四等的擴充敘事,其解釋效力都取決於各本的成立時點。若〈大道家令戒〉出於三世紀中葉,則「立二十四治以領戶化民」的敘述可作為三世紀教內自我認知的證據;若其出於五世紀末,則同一段文字只能證明南朝人對漢末制度的追述。
諸說大致可分四組。其一為北魏說,湯用彤〈康復札記四則〉(《湯用彤全集》第七卷,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頁4)主此,繫於寇謙之一系。其二為苻秦、姚秦說,唐長孺〈魏晉期間北方天師道的傳播〉(收入氏著《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北京:中華書局,1983,頁223-237)由文中「秦」字推斷不早於苻秦,下限或可延至北魏初。其三為劉宋說,小林正美《六朝道教史研究》(東京:創文社,1990;李慶中譯本,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頁314-341)主張〈大道家令戒〉出於南朝劉宋末期,論據為「新出老君」稱謂與「種民」一類終末論用語的分佈,劉屹《敬天與崇道——中古經教道教形成的思想史背景》(北京:中華書局,2005,頁602-664)大體同調。其四為曹魏說,除前引楊聯陞後說與陳世驤外,另有張松輝〈《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成書年代考〉(《世界宗教研究》1994年第1期,頁20-26)、馬承玉〈《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的時代及與《老子想爾注》的關係〉(《中國道教》2005年第2期,頁12-16)。任繼愈主編《中國道教史(增訂本)》(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採折衷,全書繫於十六國北魏,而〈大道家令戒〉、〈陽平治〉二篇仍歸曹魏末張魯後裔之手。
對上述諸說較新的整體檢討,見王璟〈《正一法文天師教戒科經》成書年代考辨〉(《成大中文學報》第46期,2014年9月,頁69-98)。王氏逐條回應北魏說、苻秦姚秦說與劉宋說,回頭補強曹魏說,並提出一項對本題極有用的方法保留:以經中出現的曹魏年號逕定寫作時間,這種推論方式本身即需節制——年號可以是敘事所指的時間,未必是書寫的時間。此一保留同樣適用於反方,因為劉宋說所倚重的「新出老君」與「種民」,其論證結構是同一類型:先確定某語彙的流行時段,再以該語彙的出現回推文本年代。
以詞定年的風險,在此題上有兩層。第一層是循環:某語彙的年代分佈本身是由一批已被斷代的文本歸納而來,再用來斷代另一文本,若原始樣本中已含爭議件,結論便無獨立性。第二層是層次:如第二章所辨,「正一法文」是一個文獻叢的總名,各篇年代自漢末至六朝不等,把整部書繫於單一年代,等於預設了它的均質性。較穩健的作法,是承認同一部書內可能保留不同層位的材料,並在引用時逐篇標明所據與其年代區間,而不是先取一個總斷代再據以取捨。多數研究者今日的實際操作,也大致落在這種分層引用上。
(三)地理落實與田野期:治所比定的系統化嘗試與單治考證的成果
約1980年代至2000年代,研究重心從文本年代移向巴蜀在地。此期的中心成果是王純五《天師道二十四治考》(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1996)。此書結合文獻輯錄與實地踏查,逐治考訂位置、遺跡、傳說與地方誌記載,在治所比定上是迄今較系統的一部著作;Verellen 在其地名錄中大量徵引,並稱其為結合田野觀察與資料彙編的完備之作(Franciscus Verellen, "The Twenty-four Dioceses and Zhang Daoling: The Spatio-liturgical Organization of Early Heavenly Master Taoism," in Phyllis Granoff and Koichi Shinohara, eds., Pilgrims, Patrons, and Place: Localizing Sanctity in Asian Religions, Vancouver: UBC Press, 2003, pp. 15-67)。王氏另有《洞天福地嶽瀆名山記全譯》(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9),把二十四治接到晚唐的聖地體繫上。
王純五提出的一項觀察具有方法意義:治所多不在平原腹地,而選在山地與平原交界、且近河口或道口之處(王純五,《天師道二十四治考》,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1996,頁200)。這把宗教地理與交通、灌溉與生產條件掛鉤,使治所分佈可以放進聚落史脈絡中檢驗,而不僅是道書方位的轉寫。此一觀察與第六章所論的空間形態互為表裡,但仍須注意:選址偏好的歸納,是以既有比定為樣本得出的,若比定本身有系統性偏差(例如偏向今日仍有宮觀者),歸納結果也會隨之偏移。
單治考證則以四川大學《宗教學研究》為主要園地,如衛復華〈中國道教五斗米道發源的鶴鳴山〉(《宗教學研究》1989年第1-2期,頁6-11)、顏開明〈稠稉治所在地稠稉山老子廟〉(《宗教學研究》1990年第1-2期,頁15、67)、顏開明〈道教平蓋治與新津觀音寺〉(《宗教學研究》1993年第1-2期,頁21-23),以及趙宗誠論晚唐〈靈化二十四〉諸特點之作(《宗教學研究》1990年第1-2期,頁10-12;篇題各處著錄略異,待考)。史料庫方面,龍顯昭、黃海德主編《巴蜀道教碑文集成》(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1997)匯集碑刻,是治所比定與後世祠廟沿革的基本依據。
境外學者的田野介入亦在此期展開。Stephen R. Bokenkamp 於1986至1987年間在四川做過二十四治調查,並多次以雲臺治為題發表演講;惟該題目在其著作目錄中所見多屬演講與會議紀錄,未見正式期刊或專書刊行,引用時不宜逕作已刊論文處理。德語學界則有 Volker Olles(歐福克)以新津天社山(俗稱老君山)為軸的專書(Volker Olles, Der Berg des Lao Zi in der Provinz Sichuan und die 24 Diözesen der daoistischen Religion, Wiesbaden: Harrassowitz Verlag, 2005),把二十四治的在地記憶接到明清以降的地方教門與廟宇史;作者另有主簿山治的宗教地理考察一文(《宗教學研究》2019年第3期,頁碼待考)。此一路數的貢獻,在於把「治」的長時段後續生命史寫進學術視野,而不止於復原六朝舊觀。
此期的方法風險,第六章已作為專題處理,此處僅就研究史層面補一句:田野與方誌所提供的,多是晚出的地方記憶,若以之「確認」道書方位,容易形成後端回證前端的循環。田野期的成果因此宜讀作「治名在地方社會中的存續史」與「治址的候選清單」,而非比定的最終判定。
(四)空間—儀式整合期與數位人文:地名錄、圖層與確定度分級的方法論意義
2000年代的轉折,以 Verellen 前引2003年專題論文為代表。其貢獻不在增補治所位置,而在重構問題:二十四治被視為一個空間與儀式的複合體——治既是聖地,也是編戶單位,也是祭酒的官署與齋堂;治的宇宙論對應(二十四氣、二十八宿、干支、五行)與命籍、本命、上章、三會、廚會等操作,是同一套裝置的兩面。這一取向使第三、四、五、七章所處理的職級、行政、空間與對應說,得以放在一個框架內互相校驗,而不必各自為政。
該文另以電子出版形式發行(Electronic Cultural Atlas Initiativ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2005),含地名錄、對應表、時空圖層與資料字典。就本題而言,方法論上最值得借鏡的是其資料字典中的確定度欄位:每一治的地理座標依可靠程度分為四級,一級為實測定位,二級為已知相關聚落中心點,三級為依文字描述、地形模型與距離推算,四級為史料不足或僅以縣治作代表點。這等於把「比定的證據強度」制度化,使讀者可以在不重做全部考證的情況下,判斷某一結論可承受多重的論證負荷。第六章所試作的分級表,即借用此一精神。
確定度分級的意義,還在於它示範了一種自我限定的學術姿態。治所比定長期以來的困難,並非缺乏答案,而是答案的可靠性參差卻被以同一種語氣陳述;一旦把可靠性外顯為欄位,「某治在某縣」這句話就從斷言轉為附條件的推定。這一作法對數位人文有普遍價值:地圖與圖層天生具有說服力,一個標在地圖上的點,視覺上不會告訴讀者它是實測還是猜測,因此把不確定度寫進資料結構,是製圖倫理的一部分。
限度同樣明顯。其一,2005年上線的座標與分級距今已久,未見同等規模的公開修訂,而其間的考古發現與行政區劃調整都可能影響判讀。其二,電子出版的長期可及性與引用穩定性,本身即是問題;同一文的印本書目在不同處著錄互異(論文集名與出版地、年份兩說並存),引用時宜註明版本歧異。其三,數位化整理仍以文本為基礎,考古印證有限,圖層的密度並不等於證據的密度。
另有一條與此並行卻長期未接榫的線索,是儀式文書研究。呂鵬志〈天師道授籙科儀——敦煌寫本S203考論〉(《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7本第1分,2006,頁79-166)與《唐前道教儀式史綱》(北京:中華書局,2008),以及丸山宏《道教儀禮文書の歷史的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4)對上章儀禮與章文的處理,使授籙體系中的治職與治炁有了細部圖景。這正是第八章所論治制去地理化之後的制度殘留所在,但這條線與地理比定的研究長期各行其是。
(五)綜合與反省期:通論性專著及其書評所提出的史料效力檢驗
2010年代以後,西文學界出現了對早期天師道的通論性綜合,以 Terry F. Kleeman, Celestial Masters: History and Ritual in Early Daoist Communities(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6)為代表。全書分歷史與儀式社群兩部各四章,前者依次處理外部證據(頁21-62)、內部文獻(頁63-110)、三世紀(頁111-189)與至六世紀的發展(頁190-218);後者處理儀式生活(頁221-239)、道民(頁240-272)、初階受度者(頁273-324)與祭酒(頁325-387)。就本題而言,此書的價值不僅在其綜合,更在於它引發的一組書評,這組書評實際上構成了目前對二十四治史料效力較集中的一次公開檢驗。
Grégoire Espesset 的書評(Religious Studies Review 42.4, 2016, pp. 259ff.)批評甚力,其中與本題直接相關的一擊是:該書在論外部證據的首章即插入張道陵所立二十四治的原始分佈圖以作地理佐證,但並無確切繫年於二世紀的材料可以證明當時已存在區域性的治網絡;依其之見,此圖應移至論三世紀的章節,並應說明相近的製圖十餘年前已由 Verellen 刊出。Espesset 並指出,該書作者本人在書中兩度鬆口,承認在張陵的時代很難想像這套系統不只是觀念性的,且落實需要時間(Kleeman, Celestial Masters, pp. 70, 126)。這一點與第二章的文本層位結論一致:可繫年的成文治目集中在三世紀中葉以後。
Espesset 另舉三項對本題有用的細節。其一,該書兩處列舉四個別治,用字互異,正是治目異文問題的縮影,與第二章所辨四本自承之異同屬一類現象。其二,他質疑以「神權政體」一詞描述漢中的妥當性,認為所引材料並無由神統治之義,若指教職人員治理,西文另有他詞可用;此點對中文寫作同樣有效,第四章因而把「政教合一」一類語彙處理為現代分析範疇而非時人自述。其三,他認為由外部史書「如今之亭傳」的類比逕推出義舍意在取代亭傳,屬過度詮釋——此即第四章所論義舍史料性質問題。
Franciscus Verellen 的書評(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y,2017)在肯定之餘,於一處明確分歧:Kleeman 把三世紀的教內文書讀成教團持續興盛的證據,Verellen 則認為那些文本反映的是漢中離散之後中央權威瓦解與流散者的頹喪,並重申宇宙論對應最終使治脫離了四川真實與神話地理的繫泊。此一分歧的實質,是同一批文本的語氣被讀成盛世的規訓抑或衰世的補救,而這正是第四章與第八章之間的樞紐。Stephen R. Bokenkamp 的書評則見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78.1 (2018), pp. 248-255。
放在更大的理論背景中,這場檢驗還牽動一組取向之爭。以 Gil Raz, The Emergence of Daoism: Creation of Tradition(London: Routledge, 2012)與 Robert Ford Campany, Making Transcendents(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09)為代表的建構論,主張傳統是被逐步製作出來的,這與教團一次性創立、父子相承的敘事形成對比。二十四治恰是檢驗此一對比的良好樣本:數字框架穩定而治名浮動、對應說逐層完整化、立治紀年兩系並存,這些都更接近逐步製作的痕跡,而非一次頒定的餘影。
(六)研究缺口與可推進的方向:異文對校、獨立考古實證、建築史比較、儀式與地理的貫通
第一項缺口是異文對校。現存治目分見於數種引本,各本在治名、地理注記、立治紀年與四品歸屬上互有出入,第二章已就層位作出判別,但學界迄今未見公開的逐條異文對校表。可推進的作法,是以校勘學的常規體例製作對校本,逐治列出各引本用字、地望與繫年,並附異文性質的判斷(形近而訛、避諱改字、政區更新、增衍注記)。此舉的價值不止於文獻整理:一旦異文被系統呈現,「二十四治的治名是什麼」這個看似基本的問題,便會顯示為一個有時間深度的問題。
第二項缺口是獨立的考古實證。既有的出土訊息,多隻能證明治址所在地域自戰國、兩漢以來即為聚落與祭祀的沉積區,尚無法與具體治名對接;第六章已將這類材料的效力邊界標出。可推進的方向,是把道教考古的既有成果(如張勛燎、白彬,《中國道教考古》,北京:線裝書局,2006)與治址候選清單並置,界定何種遺存類型(鎮墓文、解注器、印章、造像、建築基址)在理論上可能構成教團活動的直接指標,並預先設定判準,避免發現之後再行比附。
第三項缺口在建築史與空間形制。規範性文本所記的靖、中治、大治尺寸與大治規制,第五章已論其應然性質;但「規範文本如何被使用」尚未被系統處理。可行的比較對象包括漢晉祠堂、鄉里社祭空間與六朝佛寺院落的形制研究,重點不在證明治堂長成什麼樣,而在判斷這套尺寸系統與同時代的營造慣例是否相容。與此相關的是南遷之後治的實際運作史仍近乎空白:南北朝的祭酒是否仍以治為單位校籍、收米、開三會,缺乏可據的個案。
第四項缺口是儀式與地理的貫通。授籙體系中的治職與治炁,是治制在南北朝以後的制度性殘留,第八章已循此線索追至名號的長時段存續;但這條線與治所比定的研究長期分離。若能把授籙文書中的治號使用,與各期治目文本的治名序次逐一對照,或可判斷哪些治名因進入授籙程式而被保存,哪些因失去地理依託而淡出——這將為「數字框架穩定、治名浮動」提供一個機制性的解釋。
其餘可推進之處尚有三端。其一,數位地理資料的更新與開放:既有座標與確定度分級距今已久,若能公開修訂並容許逐點溯源,方法上的示範效果將大於任何單治的重新比定。其二,地方族群面向:盆地邊緣諸治與氐羌、巴人聚落的關係,目前僅有零星提示,尚未展開為專題。其三,敦煌寫本與出土文書中散見的治目、治職材料尚未匯總,而這批材料的年代往往可獨立判定,正可用以檢驗道藏傳本的層位判斷。以上諸端,多屬需要跨領域協作與長期投入者,其具體的推進次序與可行程度,留待下章一併討論。
十、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一)結論
本文開篇所提的問題可歸為三組:現存二十四治的治目究竟是一份什麼性質的文獻,其地理注記能夠承擔多重的舉證責任;治作為一套制度,其層級構造、行政運作與儀式空間可以復原到什麼程度;以及這套以巴蜀山川為依託的建置,在漢中割據結束之後如何被改寫、被重新安置,而現代學術又在何處作出自我限定。八章的考察可以收束為以下七點。
第一,治目不是一份可以直接讀取的清單,而是一疊可分層的文本。四種載有全表的傳世引本,其地理注記由只到郡界,到郡下繫漢晉縣名,再到唐宋州軍縣;其增注由無,到里程、五行、所主生年,再到節氣與六十甲子。政區名稱作為斷代標尺只有單向效力:它能說明某一層文字不早於某年,卻不能證明用漢晉舊名者即成於漢晉。同樣值得記住的是,四本的編者自己已在校勘——「四本並有石室,無樽領,無石堂」一類註文顯示,治目至遲在六世紀已是一個需要被裁斷的對象,讀者所見的每一份名單,都已經過某位編者的取捨。(第二章)
第二,治制之中至少有三套並行的層級標尺,彼此不能互相化約:上八、中八、下八屬宇宙論與禮序上的排列;正治、別治、配治、遊治四品以廚會飯賢的人數為刻度;署職權則只認陽平、鹿堂、鶴鳴三治,其餘一歸天師治。三者所量度的不是同一件事,把它們壓成單一的等級表,會抹去這一分工,也會誇大治制的整齊程度。與此相應的是一項貫串全篇的觀察:數字框架穩定而填充物浮動——治目如此,二十四職亦如此(一本有無「領氣職」之異,正為遷就二十四之數)。(第三章)
第三,治務行政的骨架可以重建,其實況則不能。三會日與命籍、作為副籍的宅錄、租米與命信的兩級流向及其罰則,構成一套設計完整的文書行政;但這些條文出自科律,其性質是應然而非實錄。同一批教內文本一面立法,一面抱怨道民不赴會、捨背本師而越詣他治,這一落差本身即是治務史的重要訊息。外部史書所能佐證者,止於「不置長吏,以祭酒為治」的行政形態,而不及於二十四之數、治的名目與三品階序;「教區」宜視為工作譯名,「政教合一」與「義舍」則各自帶有外部觀察與現代分析的痕跡。(第四章)
第四,靖與治不是兩種制度。《玄都律文》把民家之靖、中治、大治列在同一條刻度上,以同一模數遞增,並同用「面戶向東,爐案中央」的配置;《太真科》所記大治規制的中心,同樣是一座香爐。由個人之室、聚落之治、二十四治之網,以至天上之治,是同一空間邏輯在不同尺度上的重複。科書所記的茅舍罰則與宏大堂宇並存,因而不必調和為前後兩期,而應讀為等第之別與文類功能之別。(第五章)
第五,治所比定的結論宜改寫為附條件的推定。比定所依的四道工序有首尾相銜的風險,晚出方誌與廟宇自述多屬派生材料,不宜單獨承擔舉證責任。更根本的是,治的隸屬帶有人身性:律文既已容許道民去本治三百里以外於家設廚,則多數治的「界」恐怕並無明確的線可劃。治所位置的變動因此不是史料的訛誤,其本身即是史料現象。本文借鑑確定度分級的精神試作四級判準,把「某治在某地」的斷言改寫為可標示強度、且與版本綁定的命題。(第六章)
第六,數術對應說是逐層疊加的構造,而非制度的原生理由。早期層次與治相繫的是玄、元、始三氣,不是歲時節候;「二十四」由三與八相乘而得,其生成邏輯來自三氣分品。二十四與二十八既不能相齊,各本遂分別以增別治四補足、或以合併數宿壓縮,兩條技術路線並存,同一治所繫之宿因而隨本而異。逐治並列五行、節氣、宿與六十甲子的完整表格,現存可見者出於九○一年的編錄,且在六十甲子上留有缺項、在五行上留下畸零,不得回推為二世紀的原始設計。(第七章)
第七,治的長時段史,是廢其地理而續其名號。北方以「其蜀土宅治之號,勿復承用」把治收進星宿與職號,南方以三會、命籍與租米條文把治收進文書,晚唐則取消三品階序而把二十四化編入全國性的聖地總表。三次重構的方向不同,結果一致:治從一個外部觀察者看得見的地方性建置,轉為只在教團文書內部顯形的名目,並以治職、治炁、印信名號與地方聖跡的形式繼續被使用、被重新解釋。《隋書‧經籍志》受道階序中不見「受治」一階,正可作為這一轉向的一項旁證,惟沉默不等於不存在,讀法須有節制。(第八章)
合而觀之,二十四治的歷史可以讀成兩股力量的拉鋸:一股持續把治落地——比定、立廟、造碑、寫入方誌;一股持續把治上升——繫於氣、宿、干支與本命,直至座落於星辰之中。歷史情境決定哪一股佔上風,而現存文獻正是兩股力量反覆作用之後的沉積。就此而言,本文對既有研究的補充不在於增添一個新的治址,而在於為每一項陳述標定它所屬的層位,以及它所能承擔的證據強度。(第九章)
(二)本文的限制
上述結論受制於數項具體限制,宜一併聲明。其一,所據道書為《正統道藏》影印本的通行文字,未能逐條核對各本葉次與異體字形,行文中凡涉卷葉者多標待考;《太真科》的大治規制係經後出科儀鈔轉引,本文未能覆按其原文,故僅用以說明空間觀念,而不用以復原任何一座治的平面。
其二,考古訊息多轉引自研究者的既有彙整,未逐條核對原始發掘報告,其效力因而限於「治址所在地域自戰國、兩漢以來即有聚落與祭祀沉積」一層,不能對接具體治名。〈米巫祭酒張普題字〉主要賴宋人金石著錄傳世,釋文若干字尚有分歧,原石存佚與出土確址待考。
其三,日文與德文專著僅能依書目著錄與他人轉述定位,未及覆按全文,相關評述宜視為線索而非定論;若干西文論著的印本出版項各處著錄互異,本文已於行文處標明兩說並存。
其四,本文所作的是層位判別,而非逐條異文對校;第六章的分級表為示例而非窮盡,其級別與所據版本綁定,脫離版本即無意義。
其五,印信實物、當代授籙實務與地方廟宇的田野,均不在本文的材料範圍之內;凡涉及者一律止於名號的制度來源,不由名號的古老推論實物的古老。
其六,本文以治目與治制為軸,對於治與漢末地方行政(鄉、亭、裡)之間的制度比較,以及盆地邊緣諸治與氐羌、巴人聚落的關係,僅能點到而未及展開。
(三)後續研究建議
第一,製作治目的異文對校本。以校勘學的常規體例,逐治並列各引本的用字、地望、里程與繫年,並為每一處異文標注性質(形近而訛、避諱改字、政區更新、增衍注記)。此事的價值不止於文獻整理:一旦異文被系統呈現,「二十四治的治名是什麼」這個看似基本的問題,就會顯示為一個有時間深度的問題。
第二,為考古接榫預先設定判準。可行的作法是把道教考古的既有成果與治址候選清單並置,事先界定何種遺存類型(帶紀年的鎮墓文與解注器、印章、造像、建築基址,尤其是出現「治」「祭酒」「命籍」「治職」一類教團專名的出土文字)在理論上足以構成教團活動的直接指標,避免發現之後再行比附。
第三,處理「規範文本如何被使用」。靖、中治、大治的尺寸序列與大治規制屬應然規格,其可比較的對象是漢晉祠堂、鄉里社祭空間與六朝佛寺院落的形制研究;重點不在證明治堂長成什麼樣,而在判斷這套模數是否與同時代的營造慣例相容。與此相鄰的是南遷之後治的實際運作史——南北朝的祭酒是否仍以治為單位校籍、收米、開三會,目前缺乏可據的個案。
第四,貫通儀式與地理兩線。把授籙文書中治號、治炁的實際使用,與各期治目的治名序次逐一對照,或可判斷哪些治名因進入授籙程式而被保存、哪些因失去地理依託而淡出,從而為「框架穩定、名目浮動」提供機制性的解釋。
第五,更新並開放數位地理資料。既有的座標與確定度分級距今已久,其間的考古發現與行政區劃調整都可能影響判讀;若能公開修訂並容許逐點溯源,其方法示範的效果將大於任何單治的重新比定。地圖天生具有說服力,把不確定度寫進資料結構,是製圖倫理的一部分。
第六,擴充材料範圍。敦煌寫本與出土文書中散見的治目、治職材料尚未匯總,而這批材料的年代往往可獨立判定,正可用以檢驗道藏傳本的層位判斷;盆地邊緣諸治的族群面向,以及治名在明清以降地方教門與廟宇史中的存續,同屬可獨立成題者。
就推進次序而言,宜先文本而後地理:異文對校本一旦成立,比定命題的敘述方式與證據強度的評估標準便可隨之改寫;反之,若在文本層位未定之前擴大田野與製圖,只會使派生材料回過頭來確認前端的循環更難察覺。
附錄
以下四項附錄,係將正文各章的比對結果與體例約定抽出另列,以便覆核。凡年代、地望、名目之有分歧者,一律照錄兩說並標「或作」「待考」,不作裁斷。
附錄一 五種治目引本的層位對照綱要
| 引本(所存之書) | 大致年代(多待考) | 地理注記層級 | 主要增注 | 立治紀年 | 靖(靜)廬數 |
|---|---|---|---|---|---|
| 〈正一炁治圖〉(《無上秘要》卷二十三) | 約五七四年前後 | 只到郡界(蜀郡界、廣漢郡界等;別治繫「洪陽郡界」,疑訛) | 逐治繫宿;三品各繫一神話紀年與一位老君化身 | 漢安二年正月七日日中時 | 未見 |
| 《天師治儀》上(《受籙次第法信儀》) | 一說約五五二年,待考 | 郡+漢晉縣名(另夾「京兆府長安縣」一唐稱) | 陰陽二十四氣官祭酒位號、廚會飯賢人數、校勘註文 | 漢安二年正月七日中時 | 未見 |
| 〈張天師二十四治圖〉(《三洞珠囊》卷七) | 約六八三年前後 | 郡+漢晉縣名 | 去成都里程、五行、所主生年;同卷另引《玄都職治律》二十四職 | 漢安二年正月七日中時 | 十九靜廬 |
| 《雲笈七籤》卷二十八 | 約一○二八年前後 | 唐宋州軍縣(彭州、漢州、蜀州、懷安軍等) | 里程、〈二十八宿要訣〉逐宿繫生年、唐代靈驗故事、發興者與興旺年限 | 前敘漢安二年,末段又作漢安元年 | 十九靜廬 |
| 〈靈化二十四〉(《洞天福地嶽瀆名山記》) | 九○一年(序末自署) | 唐末州府縣+里程 | 五行、節氣、上應某宿(合併數宿以就二十四)、六十甲子生年、仙跡;取消三品階序 | 未逐條重述 | 另列三十六靖廬 |
附記:《陸先生道門科略》不載治目全表,惟記「置二十四治、三十六靖廬」之數,與圖籙一系的「十九靜廬」不合,孰先孰後待考。
附錄二 二十四治治名及其地望異文對照(示例十四治)
本表僅列諸本之間有實質差異者,用以顯示地望隨引本而動的幅度;未列者不表示無異文。凡引用其中任一地望,宜同時標明所據引本與第六章的證據強度級別。
| 治名 | 漢晉郡縣層(《天師治儀》/《三洞珠囊》) | 唐宋政區層(《雲笈七籤》) | 唐末〈靈化二十四〉 | 備註 |
|---|---|---|---|---|
| 陽平 | 蜀郡繁縣 | 彭州九隴縣 | 上化彭州九隴縣界四十里、下化新都界四里 | 一治而分上下兩化,遷移在文本上的化石 |
| 鹿堂 | 蜀郡繁縣北鄉 | 漢州綿竹縣界北鄉 | 漢州綿竹西北二十里 | 政區改名之異 |
| 鶴鳴 | 蜀郡臨邛縣 | 蜀郡臨邛縣界 | 邛州大邑縣西北三十里餘 | 「鶴鳴」或作「鵠鳴」 |
| 真多 | 蜀郡(或作廣漢郡)新都縣 | 懷安軍金堂縣 | 漢州金堂縣西北二十五里 | 「懷安軍」為北宋建置,斷代下限標尺 |
| 昌利 | 廣漢郡雒縣(或作「頟縣」) | 懷安軍金堂縣東四十里 | 漢州金堂縣東二十里 | 郡縣名有訛字,待考 |
| 稠稉 | 犍為郡南安縣 | 犍為郡新津縣 | 蜀州新津縣南十里 | 「稠稉」或作「稠粳」 |
| 北平 | 《天師治儀》此位作「具山」 | 眉州彭山縣 | 眉州彭山縣西北二十五里 | 治名本身在諸本間互易;具山又見別治之列 |
| 蒙秦 | 越巂郡邛都縣 | 越巂郡臺登縣 | 嶲州臺登縣一十五里 | 縣級改繫 |
| 濜口 | 漢中郡江陽縣(疑「沔陽」之訛,待考) | 漢中郡江陽縣 | 興元府西縣五里 | 訛字與實地可互校之例 |
| 後城、公慕 | 漢中郡南鄭縣 | 漢州什邡縣 | 漢州什邡縣西北 | 一說對應晉初漢中人口南下,屬推論 |
| 平岡 | 犍為郡南安縣 | 蜀州新津縣 | 蜀州新津縣西南四里,一名靈泉化 | 「平岡」或作「平剛」 |
| 主簿 | 犍為郡僰道縣 | 邛州蒲江縣界 | 邛州蒲江縣東北三十里,一名秋長化 | 距離與方向改動幅度較大 |
| 玉局 | 蜀郡成都縣(「成都南門左二里」) | 成都南門內 | 成都府南一里,一名玉女化 | 治目中少見的城市型治點 |
| 北邙 | 京兆(府)長安縣 | 東都洛陽縣 | 東都城北 | 兩說並存,本文不作裁斷 |
附錄三 二十四治相關文本與史事年表
年代凡有異說者標「一說」;教內神話紀年不入表。
| 年代 | 事目 | 性質 |
|---|---|---|
| 一四二(漢安元年)/一四三(漢安二年) | 教內文獻所繫降授二十四治的兩系紀年:教誡類作漢安元年五月一日,圖籙類作漢安二年正月七日中時 | 傳統說法 |
| 一七三(熹平二年) | 〈米巫祭酒張普題字〉所刻紀年,見洪适《隸續》卷三著錄 | 文獻著錄之實物旁證 |
| 二一五(建安二十年) | 曹操徵漢中,張魯出降;教團核心人群移出原有治區 | 正史記載 |
| 約二二○(黃初元年)前後 | 〈陽平治〉篇所指「人人稱教,各作一治」的時間錨點 | 教內自述 |
| 約二五五(曹魏正元二年) | 〈大道家令戒〉一說之繫年(另有苻秦姚秦、劉宋、北魏諸說,詳第九章) | 現代研究推論,諸說並存 |
| 一說四一五(神瑞二年) | 寇謙之於嵩山受新科,見《魏書‧釋老志》所記 | 正史記載,年代一說 |
| 四○六─四七七 | 陸修靜生卒;《陸先生道門科略》成於其間 | 通說 |
| 約五、六世紀之交 | 《玄都律文》之成書 | 通說,待考 |
| 約五五二 | 《天師治儀》撰成(題張辯撰) | 一說,待考 |
| 約五七四 | 《無上秘要》編成,存〈正一炁治圖〉 | 通說 |
| 六八六(垂拱二年) | 分益州置蜀州、彭州、漢州 | 政區斷代標尺 |
| 約六八三 | 王懸河編《三洞珠囊》,存〈張天師二十四治圖〉、〈二十四職品〉 | 通說 |
| 約八世紀初 | 朱法滿編《要修科儀戒律鈔》,引《太真科》大治規制 | 通說,卷葉待考 |
| 九○一(天復元年) | 杜光庭於成都編錄〈靈化二十四〉 | 文獻自署 |
| 九六七(乾德五年) | 置懷安軍,治金堂縣 | 政區斷代下限標尺 |
| 約一○二八(天聖年間) | 《雲笈七籤》編成,卷二十八收〈二十八治〉 | 通說 |
| 一九三三 | 陳寅恪〈天師道與濱海地域之關係〉刊出(論題為濱海士族,非巴蜀治所) | 研究史 |
| 一九六三 | 陳國符《道藏源流考》修訂版〈設治〉〈署職〉二節 | 研究史 |
| 一九九六 | 王純五《天師道二十四治考》出版 | 研究史 |
| 二○○三/二○○五 | Verellen 專題論文及其電子版(含地名錄與確定度分級) | 研究史 |
| 二○一六 | Kleeman 通論性專著出版,其後三篇書評構成一次史料效力的公開檢驗 | 研究史 |
附錄四 關鍵名詞釋義與用字約定
| 名詞 | 本文用法 | 說明與限制 |
|---|---|---|
| 治 | 兼指治所、治理、療治三義 | 三義在同一批文獻中交疊使用,非依時代遞嬗;本文自述一律用「治」,引錄則從所據本用字 |
| 理/化 | 「治」的替身用字 | 唐人避高宗李治諱所改;惟「化」在道書中另有教化之實義,須先判其為名詞或動詞 |
| 靖(或作靜、淨) | 儀式空間的通稱 | 三形互見而無統一替換規律,本文不定於一尊,引錄照錄原字 |
| 靖廬 | 與治並列計數的較小空間 | 數目有三十六與十九兩說,先後未定 |
| 正治/別治/配治/遊治 | 四品四十四治的構造 | 別治又名「備治」,功能在補足二十八之數;四品高下次序六朝已有爭論 |
| 三品 | 上八、中八、下八 | 屬宇宙論與禮序的排列,與署職權、廚會等第不重合 |
| 飯賢 | 受治廚會所供養的人數 | 正治二十四、別治十八、配治十四(一本作十二)、遊治十二;為四品之標尺而非三品之標尺 |
| 三會日 | 正月七日、七月七日、十月五日 | 集會、名籍結算與文書對校同日;立治紀年與命信時程亦與之相扣 |
| 命籍/宅錄 | 治所之正籍與家戶之副籍 | 「落死上生」為其維護辦法,屬科律所載的應然之制 |
| 租米/命信 | 治與天師治之間的兩級財政 | 分成有七三與八二兩條,並存待考;用途明繫於廚會齋供之「施設」 |
| 治職/治炁 | 授籙體系中繫屬某治的職名與氣號 | 為治制去地理化之後的制度殘留 |
| 都功職 | 《玄都職治律》二十四職之一 | 兼掌考課、財物禮信與營繕;後世相關印信名號的制度來源,不由此推論實物年代 |
| 上治 | 一名數義 | 或指天上之治(又稱內治),或指治中的主殿,須依脈絡分辨 |
| 教區 | 「治」的工作譯名 | 僅能覆蓋轄區一義;「政教合一」屬現代分析語彙,非漢魏文獻的自我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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