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宮觀經濟的會計人類學——當代台灣大型廟宇(行天宮、龍山寺、慈祐宮)的財務治理透明度
香火錢從何而來、往何處去,是宮觀經濟最古老也最敏感的問題。當代台灣社會以「透明」為公共美德,要求大型廟宇比照公益法人公開財報、接受審計;然而宮觀的財務並非單純的現金流,而是香火、功德、靈力與餽贈義務交織的「整體社會事實」。本報告借用會計人類學(the social and anthropological study of accounting)的視角,主張宮觀的帳冊不是中性的記帳技術,而是鑲嵌於宗教義理、地方社群與國家法制之間的社會實踐;要理解台灣大型廟宇的「財務治理透明度」,必須同時處理三套不同的問責邏輯:對國家的法律問責、對信眾的關係性問責、以及對神明與教義的神聖問責。 在理論上,本報告
摘要
香火錢從何而來、往何處去,是宮觀經濟最古老也最敏感的問題。當代台灣社會以「透明」為公共美德,要求大型廟宇比照公益法人公開財報、接受審計;然而宮觀的財務並非單純的現金流,而是香火、功德、靈力與餽贈義務交織的「整體社會事實」。本報告借用會計人類學(the social and anthropological study of accounting)的視角,主張宮觀的帳冊不是中性的記帳技術,而是鑲嵌於宗教義理、地方社群與國家法制之間的社會實踐;要理解台灣大型廟宇的「財務治理透明度」,必須同時處理三套不同的問責邏輯:對國家的法律問責、對信眾的關係性問責、以及對神明與教義的神聖問責。
在理論上,本報告以宗教組織會計研究的奠基命題——「神聖—世俗二分」(the sacred-secular divide)——為起點,指出財務記錄在宗教場域長期被視為「世俗/凡俗」事務,僅在不妨礙神聖使命時被容忍;繼而援引對此二分的反證,說明財務報表本身也可能成為宗教正當性的來源。進一步以「審計社會」、「數字信任」與「治理術」三組概念,解釋當代社會為何透過要求財務透明來規訓宗教組織;再以「向上/向下/內部」三層問責架構,分析宮觀究竟「向誰交代」。在價值生成的層面,本報告以餽贈經濟(gift economy)與本土「香火/靈力」研究,說明香油錢、添油香、隨喜功德如何不是市場交易,而是人神之間帶有回報期待的餽贈循環——這正是宮觀財務難以被純世俗會計完全捕捉的根源。
在制度層面,本報告梳理台灣宗教團體財務治理的法律地基:一九二九年《監督寺廟條例》在司法院釋字第五七三號(二〇〇四)部分宣告違憲後留下的規範空窗、《財團法人法》(二〇一八制定、二〇一九施行)第七十五條對宗教財團法人的明文排除、《宗教團體法》與《宗教基本法》草案二十餘年屢提屢敗、以及稅制上「隨喜佈施免稅/定價販售課稅」的分水嶺與《公益勸募條例》對宗教募款的豁免。三者疊加,構成大型與非典型宗教組織財務透明在現行法下「高度懸空」的制度真空。
在個案層面,本報告深入分析三座台北大型廟宇的財務治理模式:財團法人臺北行天宮以「制度性拒收」(不設功德箱、不對外勸募、不營利圖私)將香火徹底轉化為醫療、教育、慈善志業,以「拒絕收受」化解神聖—世俗張力;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作為國定古蹟與都市觀光信仰複合體,其財源與古蹟修復、獎助學金、月老觀光經濟相互纏繞;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宮則以錫口十三街庄的遶境與過爐機制,將財務深深鑲嵌於地方社群與政治社交場域。三種模式並非優劣之分,而是宗教組織回應「香火如何被計量、被正當化」這一普遍張力的三條不同路徑。
本報告最後從道門傳承的立場提出反思:財務透明本身是值得追求的公共善,但若以純粹世俗會計理性強加於宮觀,將其化約為一般非營利組織,反而可能傷害香火與功德背後的神聖餽贈邏輯。真正成熟的財務治理,應在「可被信任的公開」與「不被掏空的神聖性」之間求取平衡。全文逾三萬字,所有學者引用、法條與史料均附出處;凡公開財務數據不足者,一律標明「公開資料有限」,不以虛構數字填補,謹守學術倫理。
一、引言:問題意識與學術空缺
1.1 一個被反覆追問的老問題
每逢選舉、災變或社會事件,「廟裡的香油錢到底用到哪裡去了」總會成為公共輿論的焦點。記者持麥克風走訪各大宮廟,向廟方追問年度收支明細,得到的回應往往含糊其辭;而信眾大多憑著對神明與廟方的信任投下香油錢,極少真正追問用途。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錢從哪來、往哪去、誰來監督——背後其實牽動著台灣社會最深層的張力之一:在一個日益要求「透明」、「問責」、「徵信」的現代社會裡,宗教組織的財務該被如何看待?它應該像上市公司一樣公開財報,還是像家族祠堂一樣只對「自己人」交代?又或者,它的帳冊根本就不只是帳冊,而是承載著人神之間神聖契約的信物?
這個問題在今日格外尖銳,因為「透明」已成為當代社會近乎不容質疑的核心價值。從政府資訊公開、企業財報揭露,到公益團體的徵信,「透明」幾乎與「正當」畫上等號,而「不透明」則往往被等同於「可疑」。在這股透明化浪潮下,宗教組織成為少數仍享有相當財務隱蔽空間的大型社會機構,自然成為公眾目光與輿論質疑的焦點。然而,把適用於政府與企業的透明標準,不假思索地套用到承載著神聖意義的宮觀身上,是否恰當?宗教的財務,是否應該、又能否完全比照世俗組織的標準來要求?這正是本報告試圖以理論工具深入剖析、而非簡單以「該不該公開帳目」一刀切回答的問題。
本報告選擇從一個較少被採用的視角切入這個問題——會計人類學(the anthropology and social study of accounting)。在多數人的常識裡,會計是一門中性、客觀的技術:把收入記在貸方、支出記在借方,加總結算,如此而已。但自一九八〇年代以降,一批會計學者與人類學者開始挑戰這種「會計即技術」的觀念,主張會計的意義與性質生成於組織所處的歷史與社會脈絡,必須分析會計「在哪些場域出現、如何運作、為誰而記、向誰交代」(Hopwood & Miller, 1994)。從這個視角看,宮觀的香火簿、功德芳名錄、緣金碑記、建醮收支帳,都不只是冷冰冰的數字記錄,而是宗教組織與信眾、與地方社群、與國家之間關係的「社會書寫」。
1.2 為何選擇行天宮、龍山寺、松山慈祐宮
本報告以台北三座大型廟宇為個案:財團法人臺北行天宮、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宮。選擇這三者,理由有三。
其一,法人身分一致、便於制度比較。三者皆已登記為「財團法人」,屬台灣宗教組織中財務治理規範密度相對較高的一類(相對於數以萬計未法人化的寺廟與神壇),因此其治理結構、財務義務具有可比較的制度基礎。
其二,信仰類型互異、涵蓋台灣主要香火脈絡。行天宮主祀關聖帝君(恩主公),屬鸞堂—恩主公信仰系統;龍山寺主祀觀世音菩薩,是佛道民間信仰高度混融的「民間佛教」型態,兼祀媽祖、文昌、關公、月老;松山慈祐宮主祀天上聖母(媽祖),是典型的地方媽祖信仰中心。三者恰好涵蓋了台灣最具代表性的三大香火脈絡——關帝、觀音、媽祖。關於關聖帝君與媽祖的神格源流,另詳本館〈台灣關聖帝君信仰——從府城武廟到鸞堂體系〉與〈媽祖(天上聖母)神格升格史與台灣媽祖信仰譜系〉兩篇專題。
其三,財務治理模式高度分化。如後文所詳述,行天宮以「拒絕收受」聞名(不設功德箱、不對外勸募);龍山寺是國定古蹟與觀光勝地,財源與古蹟維護、文化觀光纏繞;松山慈祐宮則深植於錫口十三街庄的地方社群與政治網絡。三者恰好示範了宗教組織回應「香火如何被計量、被正當化」這一普遍張力的三條不同路徑,構成絕佳的比較案例。
1.3 學術空缺與本報告的定位
道教宮觀經濟史的研究已有相當積累。從唐宋道觀的常住財產與會計文書、明清宮觀的土地田租與商業活動,到台灣北部建醮的緣金簿冊,學界已勾勒出宮觀作為「經濟法人」的長時段圖像(相關專題另見本館〈唐宋道觀常住財產的會計文書〉、〈明清宮觀經濟史考〉、〈台灣北部建醮緣金簿冊的經濟人類學〉等)。然而,將「會計人類學」與「問責理論」的當代理論工具,系統性地應用於當代台灣大型廟宇的財務治理透明度,仍是一塊相對空白的領域。多數既有討論若非偏重歷史史料的爬梳,便是落入新聞輿論式的「揭弊」框架(質疑香油錢去向、影射洗錢),少有人從理論上追問:宗教財務的「透明」究竟意味著什麼?向誰透明?以什麼形式透明?又為什麼宗教組織會對財務透明既配合又抗拒?
本報告即試圖填補此一空缺。需要先行說明的是,台灣大型廟宇的詳細年度財務報表、香油錢收入、資產總值等量化數據,公開程度極為有限。本報告無意(也無法)逐一揭露各廟的具體財務數字——凡查無可靠公開出處者,一律標明「公開資料有限」,絕不以推測數字填補。本報告的貢獻不在於「算出」各廟收了多少錢,而在於提供一個理論框架,說明這些財務背後的社會邏輯、制度地基與治理張力。
1.4 研究方法與資料來源
本報告採文獻分析與制度分析並用的取徑,資料來源包括:(一)會計人類學、宗教經濟學、問責理論的國際學術文獻;(二)台灣本土宗教社會學與人類學研究;(三)相關法律、司法院解釋、行政函釋與立法草案;(四)三座廟宇之官方網站、財團法人登記公告、歷史沿革與公開報導;(五)國際宗教組織財務治理的比較案例。需特別說明,涉及個別宗教團體之財務爭議者,本報告僅採用已見諸主流媒體報導或已定讞司法案件之資訊,並標明「據報導」,不作未經證實之指控。
本報告亦立足於一個明確的立場——道門傳承的內部視角。鼎稔道學館所承之道門傳統,視香火、功德、法事為神聖事務,因此本報告在分析財務透明議題時,並不單純站在「外部監督者」的位置要求宗教組織「比照企業公開帳目」,而是同時體察宗教組織內部對神聖性的守護,試圖在世俗課責與宗教正當性之間,提出更具同理而非化約的理解。
二、理論框架:從「神聖—世俗二分」到「審計社會」
2.1 會計作為社會與制度實踐
要理解宮觀的財務,第一步必須鬆動「會計是中性技術」的成見。會計常被誤認為只是記帳的工具,但會計人類學的基本主張是:會計的意義與性質,生成於組織所處的歷史與社會脈絡,因此研究會計必須分析它「在哪些場域出現、如何運作、產生什麼社會效果」(Hopwood & Miller, 1994)。霍普伍德(Anthony Hopwood)——《Accounting, 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期刊的創刊主編——主張以「外部視角」看會計,指出即使是看似最技術性的程序(如預算編製),其實都是複雜的行為與權力現象,深嵌於組織、制度與社會之中。
這個主張對宮觀經濟特別重要。一本香火簿記錄的不只是「今日收入若干」,它同時記錄了哪些信眾捐了多少、為了什麼祈願(消災、求財、還願)、在哪一尊神明前許下承諾。功德芳名錄把捐獻者的姓名刻在牆上、印在簿冊上,這本身就是一種社會關係的銘刻——它把私人的奉獻轉化為公開的功德,把現金的流動轉化為人神之間、人與社群之間的義務網絡。因此,宮觀的「帳」從來不只是經濟記錄,更是宗教與社會關係的記錄。
2.2 神聖—世俗二分:宗教組織會計的奠基命題
宗教組織會計研究的奠基性命題,是「神聖—世俗二分」(the sacred-secular divide)。勞克林(Richard Laughlin, 1988)以英格蘭教會(Church of England)為個案,提出一個影響深遠的論點:教會的財務問責結構被一條「神聖—世俗」的界線所主導——會計被歸入「世俗/世間」的範疇,被視為對神聖領域的不受歡迎之介入,只在不干擾神聖使命的前提下才被容忍。換言之,在宗教組織的自我理解裡,金錢、帳目、預算屬於「凡俗(profane)」世界,而禮拜、修行、教義屬於「神聖(sacred)」世界;前者必須服從後者,會計只是不得不為的必要之惡。
布思(Peter Booth, 1993)進一步把這個二分確立為研究典範,系統性地提出宗教組織會計的研究框架與議程,指出宗教(神聖)價值與會計這類凡俗實踐之間存在結構性張力,後者僅在不妨礙神聖使命時被容忍。勞克林(Laughlin, 1990)另建構了英格蘭教會的財務問責模型,顯示「財務問責」與「精神/使命問責」在制度上可以區隔為兩套不同的邏輯。
這條「神聖—世俗二分」對理解道教宮觀極具啟發。道門傳承中,法事、科儀、修行屬於神聖核心,而醮金、緣金、香油屬於支撐神聖運作的世俗條件。傳統上,主壇道長關注的是科儀是否如法、信眾是否得度,而非帳目是否平衡;管理財務常被視為「外務」、「俗務」,交由廟方執事或地方頭人處理。這正是「神聖—世俗二分」在道教場域的具體展現——香火錢被默認為「服務神聖目的的世俗手段」,其記錄與管理因此長期不被視為宗教實踐的核心。
2.3 二分的超越:財務報表作為神聖正當性的來源
然而,「神聖—世俗二分」並非鐵律。歐文(Helen Irvine, 2002)以救世軍(Salvation Army, 1865–1892)為個案提出反證:在組織草創、急需資金的階段,財務報表扮演了強大的「正當化」角色——透過公開的財務數字證明善款被妥善運用,組織得以向社會與捐助者證明自身的可信賴,從而吸引更多資源。在這個案例裡,組織內部並不嚴格區分金錢與使命、神聖與世俗;籌錢、管錢本身就被理解為實踐信仰使命的一部分。後續研究更批評「神聖—世俗二分」過於僵化,主張會計在不同情境下「可以是神聖、可以是世俗、也可以兩者兼具」。
這個修正對道教宮觀同樣切中要害。在道教傳統裡,許多財務性實踐本身就具有濃厚的宗教意涵:建醮的緣金簿不只是收支記錄,更是「功德主」名分的確認;補財庫、還陰債的科儀,本身就是把「財」「債」這類經濟範疇神聖化的儀式(相關義理另見本館〈補財庫、還陰債、陰債文書與宋元以來功德經濟〉專題);功德芳名錄把奉獻金額與祈願刻於碑石,使「捐多少」成為一種可被神明與社群共同見證的虔誠表達。換言之,在宮觀經濟中,會計與神聖並非截然二分,而是常常相互滲透——記帳本身可以是一種功德實踐,公開財務也可以是一種建立信任、彰顯正信的宗教行為。行天宮「不設功德箱、不對外勸募」這一極端的財務政策,後文將論證,正是一種把「財務態度」直接神聖化、用以彰顯「正信」的策略。
2.4 審計社會、數字信任與治理術:透明壓力從何而來
如果說「神聖—世俗二分」解釋了宗教組織「為何傾向不把財務當回事」,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當代社會「為何反過來要求宗教組織財務透明」?此處需要引入三組概念。
其一,審計社會(the audit society)。 鮑爾(Michael Power, 1997)指出,自一九八〇年代起,英美社會出現「審計爆炸」——審計從財務領域擴散為一種社會組織與控制的普遍原則,醫療審計、品質審計、教學審計、環境審計層出不窮。審計興起的根源,是社會對「問責」與「控制」的政治需求;而審計幾乎無法在原則上被批評,因為它高舉的正是責任、開放、可近用這些被普遍認同的價值。這解釋了為何宗教與公益組織難以正面抵抗財務透明的要求——一旦有人質疑「你為何不公開帳目」,組織便處於道德上的守勢,因為「拒絕透明」很容易被解讀為「心裡有鬼」。
其二,數字信任(trust in numbers)。 波特(Theodore Porter, 1995)主張,量化在公共生活中盛行,源於官僚體系欲透過「客觀性」取得正當性;量化是一種「非個人化(impersonality)的策略」,用以回應外部的不信任壓力。波特的核心洞見是:客觀性最被需要之處,正是菁英權威薄弱、私下協商受質疑、人格信任稀缺之地。這對宮觀極具解釋力——當一座小廟只服務一個村落、住持德高望重、人人相識,財務靠的是「人格信任」,無須數字;但當一座廟發展為跨區域、服務成千上萬陌生信眾的大型組織,原本的人格信任不再足夠,社會便要求它用「數字」(財報、徵信、會計師簽證)來替代「人格」作為信任的基礎。換言之,廟宇規模化、公眾化的過程,本身就會召喚出財務透明的壓力。
其三,治理術(governmentality)。 米勒與羅斯(Miller & Rose, 1990)承襲傅柯(Foucault)的「治理術」概念,分析現代社會的權力如何透過「政治理性」與「治理技術」運作,強調「遠距行動(action at a distance)」——國家不必直接命令,而是透過會計、報稅、徵信等間接機制,把組織與個人的行為連結到政治目標,使其成為「可計算、可被治理」的主體。這正解釋了台灣國家為何不直接接管廟宇財務,而是透過「要求登記、要求申報、課稅徵信」等技術,間接地把宮觀納入可治理的軌道。布羅德本特與勞克林(Broadbent & Laughlin, 2013)則區分「會計控制」(外部對組織加諸的會計化規制)與「控制會計」(組織對這些控制的抵抗策略),提供了分析宮觀面對財務化壓力時「吸納或抵抗」反應的框架。
2.5 審計文化與「可計算的宗教主體」
值得進一步申論的是史卓珊(Marilyn Strathern, 2000)所編《審計文化》(Audit Cultures)一書揭示的人類學洞見:當代社會正經歷一場「問責化(being made accountable)」的深層變遷——審計文化已從財務領域滲入職場、政府、公共機構乃至學術界。在「問責」的大旗下,財務與道德彼此合流,經濟效率與倫理實踐被並列要求。其關鍵弔詭在於:審計幾乎不可能在原則上被反對,因為它所訴求的正是責任、開放與可近用這些普世價值——任何反對「透明」的人,都會立刻陷入道德上的守勢。
這對宗教組織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宮觀一旦進入公共視野,就會被一股難以正面抗拒的力量,逐步改造為「可計算、可被稽核、可被問責」的主體。承續米勒與羅斯(Miller & Rose, 1990)「遠距治理」的論點,國家與社會並不需要派員進駐廟宇,只需透過「要求登記、申報、徵信、放上資訊網」等技術,便能誘導宮觀「自我計算化」——廟方為了證明清白、回應質疑、維持正當性,會主動開始建立帳冊、聘請會計、公布志業成果。換言之,財務透明的壓力,最終會內化為宮觀自我治理的一部分。這正是傅柯式「治理術」最精妙之處:權力不是由外強加的鎮壓,而是讓被治理者主動把自己改造成「可被治理的樣子」。
然而,本報告也必須指出此一過程的代價。當宮觀為了「可被問責」而日益會計化,原本鑲嵌於香火、靈力、餽贈中的意義,可能逐漸被「數字」所抽空。一座廟若被迫用資產負債表來證明自己的價值,它與信眾之間原本依靠人格信任、神聖感應所維繫的關係,便可能讓位給冷冰冰的財務指標。這就是審計文化的弔詭:它以「透明」之名行善,卻可能在不經意間,把神聖的事務悄悄地世俗化、計算化。理解這層代價,是本報告在後文反思「財務透明的限度」時的理論基礎。
2.6 問責的層次:宮觀究竟「向誰交代」
最後,理論框架需要回答一個核心問題:宮觀的財務問責,究竟是「向誰問責」?
羅伯茲與斯卡彭斯(Roberts & Scapens, 1985)指出,理解組織中的會計不能只看抽象的資訊系統,更要研究會計如何透過使用而嵌入組織的「問責系統」;組織中個人之間的關係,正是透過「帳/說明(accounts)」來建構的。問責因此是「關係性」的——它不只是技術,更是人與人之間「相互交代」的社會關係。
埃布拉欣(Alnoor Ebrahim, 2003, 2005)進一步把非營利組織的問責區分為三個方向:向上問責(對資源提供者,如捐助者、政府)、向下問責(對受益者、服務對象)、以及內部問責(對組織自身的員工與使命)。他並提出「問責近視(accountability myopia)」的警告:當問責被窄化為向上、短期、守規則的關係,組織便會犧牲長期使命與學習。
把這套架構移植到宮觀,可以辨識出至少四個問責對象,構成本報告分析三座廟宇的核心工具:
- 向國家問責(法律課責):依法登記、申報財報、繳納稅捐、接受主管機關監督。
- 向信眾問責(關係性/向上問責):對捐獻香油錢的信眾交代善款用途,回應「香油錢去哪了」的質疑。
- 向社會問責(向下/公共問責):作為公共資源的持有者,對廣大社會展現公益性與正當性。
- 向神明與教義問責(神聖問責):對神聖使命負責,確保財務運作不違背宗教義理與道門規矩。
這四套問責對象的相對重要性,在不同宗教傳統中並不相同。對一個高度制度化、科層化的現代教會,向上的法律與財務問責可能最受重視;但對台灣的道教宮觀而言,「向神明與教義問責」往往才是最根本、最不可妥協的一層——一筆收入是否如法、一場法事是否合於科儀、一項支出是否對得起神明與祖師,這些「神聖問責」的考量,在傳統道門的價值序列中,常常優先於「對國家報表是否漂亮」的世俗考量。這並不意味著道教宮觀輕忽法律與財務,而是說,理解其財務行為時,必須把「神聖問責」放在分析的核心,否則便會錯讀其行為邏輯——例如行天宮的拒收,若只從世俗財務角度看是「放棄收入」的非理性行為,唯有從神聖問責的角度,才能理解它其實是一種最高層次的問責實踐。
本報告的核心論點之一即是:台灣大型廟宇的「財務透明度」之所以複雜,正因為這四套問責邏輯彼此並不一致,甚至相互拉扯。國家要求的法律課責、社會期待的公共透明、信眾依賴的關係性信任、以及道門守護的神聖問責,往往無法用同一套會計語言同時滿足。下文的三個個案,將具體呈現不同廟宇如何在這四套邏輯之間找到各自的平衡點。
三、香火、功德與靈力:宮觀經濟的價值生成與餽贈邏輯
3.1 香油錢不是消費:餽贈經濟的人類學
要理解宮觀財務的特殊性,必須先理解它的「錢」與一般市場交易的「錢」有何不同。當信眾投下一筆香油錢、添一筆油香、捐一筆緣金、隨喜一份功德,他並不是在「購買」某項商品或服務——至少在主觀意義上不是。他是在向神明表達虔誠、許下祈願、或答謝庇佑。這種交換的性質,正是人類學經典所說的「餽贈(gift)」而非「商品(commodity)」。
牟斯(Marcel Mauss, 1925)在《禮物》(Essai sur le don)中提出,禮物是一種「整體社會事實(total social phenomenon)」,同時涉及法律、經濟、道德與宗教面向;禮物從不真正「免費」,而是內含「給予—接受—回報」三重義務的循環,以互惠(reciprocity)維繫社會連帶。把這套框架應用於宮觀香火,可以看到一個清晰的餽贈循環:信眾向神明獻上香油(給予),神明透過廟方與科儀接受(接受),並回以靈力的庇佑——保佑平安、賜予福報(回報)。香油錢因此不是單向的「消費支出」,而是人神之間一段帶有義務與回報期待的餽贈關係的物質載體。
需要誠實說明的是,將牟斯的餽贈論直接、系統地套用於台灣「隨喜功德」的既有專門研究,目前仍相對有限;本報告把牟斯框架連結到台灣香火奉獻,部分屬於理論上的架接而非引述既成定論。但這個架接並非無據,因為台灣本土研究已從「香火/靈力」的角度,提供了極為堅實的實證接點。
3.2 香火、靈力與進香:本土研究的核心洞見
張珣長期以媽祖進香為田野,提出了一套把無形宗教資本與有形香火流動連結起來的本土分析框架。其核心洞見包括:
其一,進香是神明靈力的「充電」。 神像的靈力會隨時間消退,需要透過回祖廟「謁祖割火」的儀式重新充能(張珣,1986;2018)。這意味著「靈力」不是一次給定的常數,而是需要在宮廟網絡中不斷流動、循環、再生產的能量。
其二,分香系譜構成宮廟網絡。 子廟回母廟稱「回娘家」,形成中心輻射式與系譜式的分香網絡,廟宇之間的關係如同祖譜般擴展(張珣)。這套分香網絡同時也是一套經濟與人情的網絡——進香、刈火、過爐,既是靈力的流動,也是金錢、物資與社會關係的流動。
其三,香的物質性。 張珣(2006)指出,信眾重視的不是那炷香本身,而是透過可見的香來移情與依託;香灰象徵神明靈力與完全的奉獻。這把抽象的「虔誠」轉化為可見、可計量、可傳遞的物質形式——而這,正是會計人類學所關心的「價值如何被計量與轉化」的問題核心。
張珣的研究之所以對本報告至關重要,是因為它提供了一座橋樑:把「無形的宗教資本(靈力、虔誠、功德)」與「有形的財務流動(香油錢、緣金、進香消費)」連結起來。宮觀的財務之所以不能被純粹的世俗會計完全捕捉,正因為每一筆香油錢的背後,都站著一套關於靈力、餽贈與庇佑的意義系統。松山慈祐宮錫口十三街庄的遶境與過爐(後詳),正是這套「靈力—餽贈—社群」邏輯在當代台北的活生生展現。
3.3 宗教經濟學:奉獻為何能鞏固組織
從另一個角度看,宮觀經濟也可以用宗教經濟學(economics of religion)的供給面理論來分析。韋伯(Max Weber)在《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一九〇四—一九〇五)與《世界宗教的經濟倫理》(一九一五—一九二一,含《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中,奠定了「宗教倫理如何形塑經濟行為」的古典問題意識。韋伯曾判斷儒教與道教偏向「適應世界」的神祕主義、缺乏改造世界的入世理性,因而未在中國孕育出資本主義精神。這個判斷在今日已被大量本土實證研究批判性地回應——台灣宮廟所展現的龐大經濟動員力、組織化能力與資本積累,恰恰說明道教與民間信仰並非與經濟理性絕緣,而是發展出一套自身獨特的「香火資本主義」邏輯。
這套「香火資本主義」邏輯值得稍加申論。它不以利潤極大化為目標,卻同樣展現出驚人的資本積累與再投資能力:香火收入被投入廟宇的修建、擴張、分靈與志業,形成「香火—靈力—聲望—更多香火」的正向循環。一座香火鼎盛的廟,會吸引更多分靈、更多進香、更多捐獻,進而有能力興建更宏偉的殿宇、舉辦更盛大的醮典,再回過頭來強化其靈力聲望。這個循環與資本主義的「資本積累—再投資」結構形似,但驅動它的不是逐利,而是靈力與功德的競逐。韋伯當年認為道教缺乏入世理性、無法孕育資本主義精神,但他或許低估了民間信仰自身發展出的這套「神聖積累」邏輯——它不是資本主義,卻也絕非經濟上的消極無為。
更具解釋力的是伊安納孔(Laurence Iannaccone)的理性選擇宗教經濟學。他在〈犧牲與汙名〉(Iannaccone, 1992)與〈嚴格教會為何強盛〉(Iannaccone, 1994)中提出一個反直覺的命題:要求高度奉獻、設下較高參與門檻(犧牲時間、金錢,甚至承受汙名)的宗教組織,反而更能篩選出堅定的成員、降低「搭便車」,因而更為穩固。這個框架對理解宮觀財務極具啟發——高額的建醮緣金、義務性的勞動付出、公開的功德排名,表面上是「成本」,實則是篩選與凝聚信眾的機制。後文將論證,行天宮「禁香、不收供品」的政策,弔詭地也可以從這個角度理解:提高了「形式參與」的成本(信眾不能再靠燒香拜拜這類低成本行為交差),反而篩選出更重「修德問心」的堅定信眾。史塔克與芬克(Stark & Finke, 2000)的「宗教經濟」概念則提供了宏觀視野:一個社會中所有宗教活動構成一個競爭市場,宗教團體在其中相互競爭信眾,管制的鬆緊與供給面的活力,決定了宗教的興衰。台灣宮廟林立、競爭激烈的「香火市場」,正是這套理論的絕佳註腳。
3.4 歷史縱深:道教宮觀經濟的制度傳統
當代台灣大型廟宇的財務治理,並非橫空出世,而是承接了道教宮觀經濟長達千年的制度傳統。從唐宋道觀的「常住財產」與會計文書,到全真道「十方叢林」的常住制度,道教早已發展出一套關於宮觀財產如何積累、管理、傳承的制度安排(相關專題另見本館〈唐宋道觀常住財產的會計文書〉、〈道教宮觀修建募資制度考〉)。
幾個關鍵的歷史制度值得在此標舉:
其一,常住與香火田。 道觀的「常住」指十方共有、不可私分的公產,「香火田」則是專供香火、祭祀之用的田產。這套制度的核心邏輯是:宮觀財產屬於神明與十方,住持只是「管理者」而非「所有者」。這個觀念深刻影響了今日台灣財團法人廟宇的治理——財團法人法的基本精神(財產屬於法人、董事僅為管理者,不得私分)與道教「常住」觀念有著驚人的契合。
其二,緣金與功德主。 建醮、修廟需要龐大資金,傳統上透過「緣金」募集,捐獻者依金額成為不同等級的「功德主」,姓名刻於緣金碑或芳名錄(相關專題見〈台灣北部建醮緣金簿冊的經濟人類學〉、〈齋醮經濟:功德主、醮金、紙馬、法器與儀式市場〉)。這套制度把財務募集與宗教功德、社會地位緊密結合——捐錢不只是出資,更是積功德、爭名分、建立社會聲望。
其三,宮觀的法人化趨勢。 從歷史上的「常住」共有產,到日治時期與戰後的「寺廟登記」,再到當代的「財團法人」,宮觀財產的法律形式不斷演變,但「財產屬於神明與十方、需有制度防止私吞」的核心關懷一以貫之(海外華人廟宇的法人化歷程,另見本館〈海外華人道教的移民、廟宇法人化與跨國香火〉)。
理解這層歷史縱深至關重要:當代要求廟宇財務透明的呼聲,其實與道教「常住公產、不可私分」的古老理念並不矛盾,甚至可說是同一關懷在現代法制語境下的延續。財務透明的真正對立面,不是「神聖性」,而是「私吞公產」——而後者,恰恰是道門傳統本身最為戒慎的。
3.5 功德、商品與餽贈的邊界
宮觀經濟最耐人尋味的地方,在於「餽贈」與「商品」的邊界並非截然分明,而是一條不斷被協商、移動的灰色地帶。一炷免費的香、一筆隨喜的油香,無疑屬於餽贈;但當廟方明碼標價地提供點光明燈(一盞若干元)、安太歲、辦超度法會、販售平安符與文創商品時,這些活動就遊走在餽贈與交易之間。
這條邊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同時是「神聖/世俗」的邊界,也是「免稅/課稅」的邊界(見第四章稅制分析),更是「信任/質疑」的邊界。當信眾認為自己是在「隨喜佈施、積功德」,他不會追問價格是否合理、收入用到哪裡;但當他意識到自己是在「購買一項明碼標價的服務」,消費者的計算心態便會浮現,連帶要求「物有所值」與「財務交代」。換言之,宮觀經濟一旦從餽贈滑向交易,就會召喚出世俗的問責邏輯。這也是為何愈是商業化、明碼標價的宗教服務,愈容易招致「斂財」的質疑;而愈是堅守「隨喜、隨力」彈性的奉獻,愈能維持其神聖的不可計較性。
道教傳統對此其實早有自覺。法事、科儀的「酬神金」「謝禮」,歷來都帶有「隨力」「隨喜」的彈性,避免淪為純粹的明碼標價,正是為了守護其神聖性——一旦法事被當成可議價的商品,其神聖效力與道門尊嚴便受損。本館〈道教法職買賣與傳度費用考〉一文,即深入探討了道教傳度、授籙過程中「經濟門檻」與「宗教神聖性」之間的歷史張力。這提示我們:宮觀財務治理的核心難題,不只是「公不公開」,更是「如何在收受必要的經濟資源的同時,不讓神聖滑落為交易」。這是一道從唐宋到當代、從授籙到香油錢,貫穿道教經濟史的根本課題。
四、制度地基:台灣宗教團體財務治理的法律框架與監理真空
任何關於宮觀財務透明度的討論,都必須立足於一個無法迴避的事實:台灣目前並沒有一部完整、現行、專門規範宗教團體財務的法律。 這個制度真空,是理解三座個案乃至整體台灣宮廟財務治理的關鍵地基。本章依序梳理六個制度環節,並在結尾論證它們如何疊加成一個「監理真空」。
需要先建立一個基本認識:在台灣,「宗教團體」並非單一的法律類型,而是一個光譜——從完全未登記的家庭神壇,到辦理寺廟登記的非法人寺廟,再到登記為財團法人的大型廟宇,乃至以社團法人形態運作的宗教組織,其法律地位、財務義務與監督密度各不相同。本報告的三座個案皆屬「宗教財團法人」,是這個光譜中財務規範相對最完整的一端;但即便是這一端,如下文所示,其財務透明義務仍遠低於一般文教、慈善財團法人。換言之,台灣宗教財務監理的問題,不只是「最寬鬆的一端(神壇)幾乎無人能管」,更在於「最嚴格的一端(宗教財團法人)也只被有限度地規範」。
4.1 唯一專法的崩解:《監督寺廟條例》與釋字第五七三號
台灣唯一一部專門規範寺廟的法律,是民國十八年(一九二九)國民政府公布的《監督寺廟條例》,全文僅十三條,至今仍為形式上有效的現行法律。其關鍵條文包括:
- 第一條:界定寺廟為「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 第二條:寺廟財產及法物(含神像、禮器、法器、經典、古物等),應向該管官署辦理登記。
- 第三條:明定三類寺廟不適用本條例——由政府機關管理者、由地方公共團體管理者、以及由私人建立並管理者。此一排除,使本條例實質上只適用於「募建/公眾性」的佛道寺廟,種下了宗教不平等的根源。
- 第八條: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財產處分監督)。
- 第九條: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這是現行法中對寺廟唯一明文的半年度財務申報與公告義務。
這部條例存在兩大根本問題:其一,它只規範佛、道寺廟,對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等並未為相同限制,違反宗教平等;其二,第八條要求「呈請該管官署許可」,卻對申請程序與許可要件全無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
司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二〇〇四)公布釋字第五七三號,宣告《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及第二條第一項違憲,並定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即二〇〇六年二月已失效)。違憲理由有三:(一)違反宗教中立與平等原則——條例僅適用於佛、道等部分宗教;(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第八條就申請程序與許可要件「均付諸闕如」;(三)違反比例原則——對寺廟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的限制「已逾越必要之程度」。
釋字五七三號的效果是雙面的。一方面,它伸張了宗教平等與自主;另一方面,它廢除了財產處分的監督機制(第八條),卻沒有任何新法填補,使台灣對寺廟財產處分的監理出現空窗。雖然第九條(半年度收支報告並公告)形式上仍有效,但其執行落實程度長期受質疑,形同具文。這個「舊法半癱、新法未生」的狀態,正是後續催生《宗教團體法》草案的主因。
4.2 《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對宗教財團法人的明文排除
二〇一八年,台灣終於制定《財團法人法》(民國一〇七年八月一日公布,依第七十六條於公布後六個月、即一〇八年〔二〇一九〕二月一日施行)。這部法律對一般財團法人課予相當密度的財務治理義務:
- 第二十四條: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該「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另定,法律本身未明定具體數字)。
- 第二十五條: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主管機關得設網站命其主動公開。
- 第十九條:達門檻者應建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
然而,對本報告主題至為關鍵的是——第七十五條明文排除宗教財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這條文的意涵極為深遠:《財團法人法》所建立的財報申報、會計師簽證、資訊公開、內控內稽等一整套財務透明機制,並不直接適用於宗教財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被留待一部尚未誕生的《宗教團體法》來規範,而在該法通過前,僅回歸《民法》與個別目的事業法令。其結果是:一般文教、慈善財團法人受到的財務監督密度,明顯高於宗教財團法人。本報告的三個個案——行天宮、龍山寺、松山慈祐宮——皆為宗教財團法人,因此都落在這個「較低透明度義務」的法律位置上。
(需校正一個常見誤解:排除宗教財團法人的是《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而非第二條;被釋字五七三號宣告違憲的則是《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與第二條第一項。兩者不可混淆。)
4.3 屢提屢敗的《宗教團體法》與《宗教基本法》草案
填補上述真空的關鍵,本應是一部《宗教團體法》。然而這部法律自二〇〇一年起歷經多次送審(民國九十、九十一、九十四、九十七、一〇四、一〇五年等版本),始終未能完成三讀立法。
立法屢敗的核心爭點,正是「財務透明 vs 宗教自由」的拉鋸。值得注意的是,《宗教團體法》草案對財務揭露的要求其實相當溫和——它並未要求宗教法人財務「全面對外公開」,僅要求財報讓內部成員知悉、受捐贈時供捐贈者查閱。即便如此,宗教界仍有強烈反對聲音,主張土地、財務、勞資已有其他法律規範,毋須另立專法;而支持方則認為,政教分離原則下,政府不應以「預防宗教亂象」為由進行預設性管制。財務透明、土地稅負、罰則三大議題始終無法整合。
二〇一七至二〇一八年間,另有跨黨派立委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內容更為極端——擬訂「法院不得介入宗教團體之信仰、教義、傳統」、「不得干預其組織及人事」,宗教團體得依自身章程管理財產與財務、不適用民法繼承規定、興修宗教建築不受殯葬管理法規限制等。此案被逾五十個民間團體聯名批評為「凌駕憲法、創造法外之地」、「只保障宗教團體、不保障人」,最終在輿論壓力下由提案立委向立法院議事處撤案,未進入實質審查。
這兩部草案的命運,生動地呈現了台灣社會在宗教財務治理上的深層僵局:社會要求透明,宗教界守護自主,而立法者夾在中間,二十餘年無法產出一部各方都能接受的法律。
4.4 稅制:隨喜佈施免稅、定價販售課稅的分水嶺
在缺乏專門財務監理法的情況下,稅制成為國家對宗教團體財務最實質的「間接治理」工具。依財政部「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民國八十六年〔一九九七〕發布,自八十四年度申報起適用),宗教團體要免辦所得稅結算申報,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一)依法登記立案的寺廟、宗教團體或宗教財團法人;(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三)無附屬作業組織。
這套規則劃出了一條極具理論意義的分水嶺:
- 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免稅的收入:法會、進主、誦經、彌撒、婚喪服務收入;信眾隨喜佈施的油香錢;隨喜佈施性質的香燭、金紙、祭品、齋飯、廟房收入;隨喜佈施性質的納骨塔(安置骨灰、神位)收入。
- 屬「銷售貨物或勞務」、須課稅的收入: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的商業行為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的齋飯、廂房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的納骨塔收入;財產出租租金;與創設目的無關的營利收入。
這條分水嶺的關鍵,正是「隨喜佈施」與「定價販售」之別——前者是餽贈(免稅),後者是交易(課稅)。這與本報告第三章的理論分析驚人地吻合:稅法實際上承認了「香油錢是餽贈而非消費」這一人類學洞見,並據此給予免稅待遇。但這也製造了灰色地帶——當廟宇販售文創商品、經營收費停車、出租店面、定價提供塔位時,這些「世俗化、商業化」的收入便進入課稅軌道。換言之,稅制把宮觀經濟切割為「神聖的餽贈」與「世俗的交易」兩半,而這兩半之間的界線,正是當代宮觀財務治理最具爭議的前線。(另有資料指出宗教團體財產總額或全年收入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所得稅申報應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惟此一門檻數字之確切法源條號,本報告暫標「待查證」,不逕引為定論。)
至於房屋稅、地價稅,依《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供宗教使用且依法登記的寺廟、教堂土地與房屋得申請減免,共通要件為「已依法登記/立案、實際供宗教使用、非供營業或私人使用」;營業使用部分不予免稅。
4.5 登記真空與勸募豁免:兩道額外的破口
除了上述法律與稅制的縫隙,還有兩道制度破口,進一步擴大了監理真空。
其一,登記制度的真空。 依內政部「未辦理登記寺廟補辦登記作業要點」,下列場所不得認定為寺廟、無法登記:未經政府認可教派之寺廟、利用民房/國宅/公寓大廈供奉神佛者、簡陋臨時建築、以及其他屬「神壇」性質者。這意味著大量「神壇、私廟、家庭式宮壇」在制度上既非寺廟,又因《監督寺廟條例》第三條「私人建管者不適用」而被排除,落入無登記、無財務申報、無主管機關實質監督的真空地帶。
其二,勸募的豁免。 《公益勸募條例》(民國九十五年〔二〇〇六〕公布施行,中央主管機關現為衛生福利部)明定:「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表示宗教團體為宗教活動募款,毋須申請勸募許可、不受勸募條例所要求的收據、定期公開財務、專款專用等揭露義務拘束。一般公益團體募款受嚴格揭露規範,宗教募款卻獲整體豁免,形成監理上的明顯落差。
4.6 監理真空的三支柱
綜合上述,台灣大型與非典型宗教組織的財務透明,在現行法下高度懸空,其結構可歸納為「監理真空的三支柱」:
- 舊法崩解、新法未生:《監督寺廟條例》第三條排除私人建管寺廟、第八條經釋字五七三號廢止,而《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又明文排除宗教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法》二十餘年未能立法。
- 登記制度排除大量神壇私廟:補辦登記作業要點將神壇排除於寺廟之外,使其完全脫離監理網絡。
- 勸募豁免:宗教募款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的揭露義務。
三者疊加,使得台灣宗教組織的財務透明,主要不是靠法律強制,而是靠各組織的「自律」與「自我選擇的揭露程度」。這正是為何同為財團法人,行天宮、龍山寺、松山慈祐宮可以呈現出如此不同的財務治理風貌——在法律的低度要求下,真正決定透明度的,是各廟的宗教理念、組織傳統與社群關係。
4.7 監理真空的代價:侵占案例的類型化
必須指出,「監理真空+自律為主」的制度設計並非沒有代價。當財務缺乏外部強制的稽核與揭露,內部控制的良窳便成為防弊的唯一防線;而一旦內控失靈,香油錢這類「現金、匿名、難以複核」的收入,便極易成為侵占的標的。台灣近年見諸司法與媒體的宮廟財務弊案,雖屬個案,卻可類型化為三種模式(以下均依公開報導,金額與刑期以報導所載為準,不作未經證實之指控):
其一,出納/會計職務侵占,金額往往最大。例如據報導,某佛堂女出納利用職務之便盜用空白支票兌現,兩年餘侵占金額達數千萬元,經法院依偽造有價證券罪重判;又如某媽祖廟女辦事員侵占香油錢數百萬元,經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並沒收。
其二,管理階層(董座、管理人)於清點時竊取。例如據報導,某宮廟董事長在董監事清點香油錢時,被監事目睹將現金塞入口袋,經法院依竊盜罪判處拘役確定。此類案例尤其傷害信任,因為侵占者正是本應監督財務的人。
其三,基層人員(廟公)小額侵占。例如據報導,某宮廟廟公以雙面膠黏取功德箱內現金,累計達十餘萬元,遭依竊盜及業務侵占罪判刑。
這三種類型有一個共同的結構性根因:現金交易缺乏複核、內控與財報監督薄弱。 它們印證了第二章波特「數字信任」的洞見——正是在缺乏可稽核紀錄的地方,私吞才有可乘之機。值得特別強調的是,這些弊案的存在,絕不能用以推論「宗教團體普遍貪腐」(這是必須嚴拒的污名化,也正是宗教界反對污衊性言論的正當理由);而是說明:良好的財務治理,既是對神聖香火的保護,也是對廟方管理者自身的保護。 一套清楚的收支複核制度,能讓真正清白的廟方免於無端的猜疑——這正是「透明」對宗教組織的正面價值,也與道門「常住公產、不可私分」的古訓完全一致。
在法律的低度要求下,宗教組織財務透明高度仰賴自律;而自律一旦失靈,後果便由信眾的香火與宗教整體的公信力共同承擔。下文三章,即剖析行天宮、龍山寺、松山慈祐宮如何在各自的理念與傳統下,發展出不同的自律模式。
五、個案一:財團法人臺北行天宮——「拒收」作為財務治理的極致
5.1 沿革與創辦者
財團法人臺北行天宮,主祀關聖帝君(恩主公),是台灣恩主公信仰最具代表性的廟宇之一。其創辦人為玄空師父(黃欉居士,一九一一—一九七〇)。玄空師父出身寒微,白手起家經營礦業(曾為海山二坑煤礦業主)致富後,發願創建廟宇弘揚恩主公信仰。
行天宮的組織體系為「三宮」:一九四三年(民國三十二年)創立「行天堂」;三峽行修堂於民國三十四年創建、三十八年晉陞「關帝廟行修宮」;玄空師父在約十二年間陸續建成北投分宮(一九六五年完工)、三峽行修宮(一九六五年完工)與臺北本宮(一九六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落成),並出任第一代三宮總住持。一九七〇年,玄空師父將自建的三峽行修宮捐贈予財團法人臺北行天宮,同年十二月辭世,享壽六十歲。從「個人創建」到「捐贈法人」,玄空師父的這一舉動,本身就體現了道教「常住公產、不可私有」的精神——把自己出資興建的廟產,交付給超越個人的法人來持有與管理。
5.2 「八不」與二〇一四撤香:制度性拒收
行天宮在台灣宗教界最為人所知的,是它一系列「拒絕收受」的政策。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行天宮正式撤除廟埕的大香爐與供桌,鼓勵信眾雙手合十、「以道德心香取代線香」。這一舉動在當時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被視為台灣宮廟改革的指標性事件。
行天宮的政策體系可概括為一系列的「不」:不焚化金紙、不設乩扶鸞、不打造金牌、不演戲酬神、不供奉牲醴、不設功德箱、不營利圖私、不對外勸募。 其中與財務治理最直接相關的三項——不設功德箱、不營利圖私、不對外勸募——在台灣大型廟宇中可謂異數。一般廟宇靠功德箱、油香箱收受信眾捐獻,行天宮卻從制度上拒絕設置;一般廟宇積極對外勸募以興建、修繕,行天宮卻明文不對外勸募。
此外,行天宮提供的服務多為免費:最著名的「收驚」科儀完全免費,每日固定時段提供(特定節日除外),不要求供品、不收香油錢。廟方對這套政策的論述,援引玄空師父的開示——心地善良自然散發道德的馨香,恩主公最喜歡的是修德問心,而非香火形式;心誠禮敬無須供品,信仰應回歸本質而非依賴香火儀式的多寡。
5.3 會計人類學的詮釋:以「拒收」化解神聖—世俗張力
行天宮的「拒收」政策,從會計人類學的角度看,提供了一個極富理論意義的案例。
回到第二章的「神聖—世俗二分」:大多數宗教組織面對的張力是「如何在不污染神聖性的前提下管理世俗的金錢」。行天宮的解法是釜底抽薪——既然金錢的收受本身就可能污染神聖性,那就從源頭減少、規範甚至拒絕收受。 不設功德箱,意味著切斷了「隨機、匿名、難以稽核」的現金流入;不對外勸募,意味著拒絕了主動的籌款行為;不打造金牌、不演戲酬神,意味著排除了大量「以金錢交換神恩」的物質化儀式。透過「拒收」,行天宮把「世俗金錢可能侵蝕神聖」這個問題,轉化為一種彰顯「正信」的宗教姿態本身。
換言之,行天宮的財務治理,並非透過「公開帳目」來證明清白(向上問責的數字路徑),而是透過「拒絕收受」來預防污染(神聖問責的源頭路徑)。它解決透明度問題的方式,不是「讓你看見錢的去向」,而是「讓錢盡量不進來、不以可疑的形式進來」。這是一種把財務態度直接神聖化的策略——財務的「不貪」,成為宗教「正信」的證明。
5.4 香火轉公益的制度化:五大志業
行天宮並非沒有龐大的資源,而是把資源高度制度化地導向公益志業。行天宮自陳「五大志業」:宗教、文化、教育、醫療、慈善。其中幾項附屬法人與機構尤其值得標舉:
- 醫療志業——恩主公醫院。 全名「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位於新北市三峽區。行天宮於一九八一年申設「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一九九〇年董監事會決議於醫療資源相對缺乏的三峽興建,一九九四年十一月開工,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開幕。建築地上十七層、總樓地板約三萬九千九百七十五平方公尺、登記床位五百四十床(一般三四九床、特殊一九一床),為三峽地區規模最大的區域級教學醫院,由行天宮捐資設立。院方並述及建院曾匯集信眾數十萬筆愛心捐獻(此為院方敘述,無逐筆金額可考)。
- 文化、教育志業——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 一九九五年成立,推動文化教育、培育人才、發放清寒及優秀獎助學金(含醫學系學生助學金)、舉辦藝文比賽,並設「行天宮問心書院」。
- 附設玄空圖書館。 設有敦化、北投、松江、中山四座分館,長期提供公眾閱覽服務。
- 慈善志業。 包括護理之家、急難救助等。
從會計人類學的角度,五大志業構成了行天宮財務治理的「另一半」——它雖然不公開逐筆財報,卻透過「可見的公益實體」(醫院、學校、圖書館、獎助學金)向社會展示香火資源的去向。這是一種「以實體代替報表」的問責策略:信眾與社會看不到行天宮的資產負債表,卻看得到一座區域級醫院、四座圖書館、無數獎助學金。這種「可見的善」(visible goodness),本身就是一種強而有力的公共問責——它回應「香油錢去哪了」的方式,不是出示帳冊,而是指向實體的志業。這與魏樂博(Weller, 2017)等人所論的「宗教公益的制度化」與「做功德(merit-making)」的當代轉型高度呼應。
從比較的視野看,行天宮「以可見實體取代財報」的問責策略,並非台灣獨有。許多大型宗教慈善組織(如國際性的宗教醫療、教育機構)都採取類似路徑——它們向社會證明自身價值的方式,不是公布每一筆收支,而是指向一座座實實在在的醫院、學校、安養機構。這種「以善業為帳本」的問責邏輯,有其深刻的合理性:對多數信眾與社會大眾而言,一座運作良好、嘉惠鄉里的醫院,遠比一份艱澀的財務報表更具說服力,也更能回應「香油錢用得好不好」的核心關切。然而,這種策略也有其限度——它能證明「錢有做好事」,卻未必能完全排除「是否還有錢沒有用在好事上、是否有人從中私吞」的疑慮。可見的善業,與不可見的帳目缺口,並不必然相互排斥。這正是為何即使是志業卓著的大型宗教組織,仍難以完全迴避財務透明的呼聲——善業是強而有力的問責,但不等於問責的全部。
5.5 治理結構與財務公開的限度
行天宮採財團法人董事會制(董監事會於一九九〇、一九九二年決議推動恩主公醫院興建案,可佐證其董事會運作模式)。然而,必須誠實指出:行天宮並未主動公開詳細的年度財務報表。 本報告查證未見行天宮公開的年度財報、香油錢或捐款收入、總資產規模等具體數字;媒體報導也集中於「禁香」政策與志業,鮮少觸及量化財務。因此,本報告不提供任何行天宮的捐款金額、香油錢收入或資產數字,以免落入編造。
這正凸顯了行天宮財務治理模式的特質:它的「透明」不是財報意義上的透明,而是「政策意義上的透明」——它清楚地告訴社會「我不收什麼、我做什麼」,但不告訴社會「我有多少、我怎麼分配」。從訊號理論的角度,多篇評論(散見大眾媒體與商業評論)以「俱樂部財貨/訊號理論」分析行天宮的禁香政策:提高形式參與的成本,反而篩選出更堅定的信徒,使「禁香」不僅未損香火、反而鞏固了信眾基礎。這與第三章引述的伊安納孔「嚴格教會為何強盛」框架相互印證。
5.6 禁香的社會外部性:環保與周邊生計
行天宮的禁香政策,除了財務與宗教意涵外,還牽動了兩個值得記述的社會面向。其一是環保。減香、禁香的脈絡,與台灣社會對空氣品質(PM2.5、廟宇周邊空污)的日益重視相互呼應;公共媒體曾從環境角度報導減香禁香的趨勢,使行天宮的政策被賦予「環保先行者」的額外正當性。其二是周邊產業的生計衝擊。廟埕香爐撤除後,長期依附行天宮香火維生的周邊金香舖、供品攤商首當其衝,部分被迫轉型或遷移;有評論者從庶民經濟的角度,反思宗教改革對依附性產業鏈造成的外部成本。
這兩個面向提醒我們:宮觀的財務決策從來不只是「廟內」的事。一座大型廟宇的香火,往往支撐著一整條周邊經濟鏈(金紙、供品、餐飲、停車、宗教文物),廟方的任何財務政策變動,都會沿著這條鏈條向外擴散。從會計人類學的角度,這正是「宮觀財務鑲嵌於更大社會經濟網絡」的具體例證——香火錢的流動,連結的不只是人與神,還有廟與整個地方經濟生態。媒體並曾報導,行天宮禁香數年後信眾不減反增,顯示其政策在「篩選堅定信眾」與「維繫香火」之間取得了平衡(惟此屬媒體觀察,非官方統計)。
總結而言,行天宮代表的是一種「拒收—轉化—實體化」的財務治理模式:以拒收化解神聖污染,以公益志業轉化香火資源,以可見實體取代財報揭露。它在「向神明問責(正信)」與「向社會問責(公益)」兩個維度上表現極強,但在「向信眾與社會的財務數字透明」維度上則維持高度的自主與低度的揭露。
六、個案二: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古蹟、觀光與都市信仰複合體
6.1 沿革與信仰混融
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創建於清乾隆三年(一七三八)動工、乾隆五年(一七四〇)落成,由泉州三邑(晉江、惠安、南安)移民捐建,推選捐地者為發起人。主祀觀世音菩薩,後殿配祀天上聖母(媽祖)、文昌帝君、關聖帝君,另祀月老、註生娘娘、華佗等,屬佛道民間信仰高度混融的「民間佛教」型態。
龍山寺歷經多次重修(嘉慶二十年、同治六年、日治大正八年、戰後民國四十八年等)。在文化資產地位上,龍山寺於一九八五年列為二級古蹟,並於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由文化部升格為國定古蹟。清代以來,龍山寺即是艋舺地區泉州三邑人的「信仰、自治與自衛中心」,與艋舺清水巖、大龍峒保安宮並稱「臺北三大廟門」。這層「古蹟」身分,使龍山寺的財務治理從一開始就與一般廟宇不同——它不只是宗教場所,更是國家認證的文化資產,背負著古蹟維護的法定責任與龐大支出。
6.2 治理結構:董事會推選與家族仕紳網絡
龍山寺於一九六三年八月五日成立財團法人(早期名稱為「台灣省台北市艋舺龍山寺董監事會」),互推吳永言為首任董事長;日治時期亦曾公推辜顯榮出任董事長。其董事長的產生方式採董事會「推選/改選」,而非信徒普選。歷任董事長包括黃崇西(一九八五)、黃種煌(一九九一)、黃欽山(二〇〇〇),現任董事長為黃書瑋(二〇一八年七月由副董事長兼寺務董事升任,為前台北市長黃啟瑞之子)。
值得注意的是,龍山寺董監事名單中黃姓董事眾多,呈現明顯的家族與地方仕紳網絡特徵。需說明的是,這並非負面評價——台灣許多歷史悠久的大廟,其治理結構本就深植於地方家族與仕紳網絡之中,這是一種長期形成的社會資本與在地連結。然而,從問責理論的角度,這種「董事會推選、家族色彩濃厚」的治理結構,意味著龍山寺的問責路徑主要是「向內、向地方仕紳網絡」的,而非「向廣大信眾普選」的。公開資料中,龍山寺正式的「信徒大會選舉董事」制度說明與章程細節相當有限,這也是其治理透明度的一個值得關注之處。
從會計人類學的角度,這種「地方仕紳—家族網絡」型的治理,其問責邏輯與行天宮、松山慈祐宮又有不同。它的可信度,建立在地方社群對特定家族世代信譽的認知之上——當一個家族長期、公開地參與廟務,其聲望與名節本身就成為一種抵押品,構成「人格信任」的基礎(呼應第二章波特的論點)。這種模式在傳統地方社會運作良好,因為「大家都認識、都看著」;但隨著都市化與人口流動,當廟宇的信眾不再侷限於認識這些家族的在地居民、而擴及全台乃至國際遊客時,原本足夠的「人格信任」便面臨稀釋,社會對「數字信任」的需求隨之上升。龍山寺作為國際級觀光廟宇,正處於這個「人格信任不敷使用、數字信任尚未完全建立」的過渡張力之中——這也使它的財務透明議題,比一座純粹在地的小廟更為複雜。
6.3 財源與支出:光明燈、油香與古蹟修復
龍山寺的財務來源具有典型都市大廟的特徵:點光明燈、花燈(平安燈、藥師燈、財神燈等多種燈別,單盞費用約六百元,依年度與燈別調整)、油香、安太歲、祈福活動、文化展覽、出版品等。
在支出面,古蹟修復是龍山寺財務的一大特色與重擔。據記載,一九五三至一九五九年大殿重修耗資新台幣約四百萬元,二〇〇一年中殿大修約二千五百萬元(此類金額為轉引記載,引用時宜標明出處)。作為國定古蹟,龍山寺必須持續投入巨額經費維護建築本體,這使其財務結構中「文化資產維護」佔有特殊地位——它的香油錢有相當部分,實際上是在替國家保存一座文化資產。
在公益面,龍山寺設有制度化的獎學金與助學金(對象為台北市各公立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包含清寒學生助學金),並提供急難救助與校園社團公益補助。多所大學(台大、政大等)長期公告轉知「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獎學金」,顯示其為長期、制度化的校園獎助來源。這套獎助學金制度,與行天宮的志業一樣,是「可見的善」的問責策略之一例。
6.4 觀光信仰經濟:月老與都市複合體
龍山寺財務治理最獨特之處,在於它是一個「都市觀光—信仰複合體」。它與台北一〇一、故宮、中正紀念堂並列為國外遊客來台北的必訪景點之一,緊鄰捷運龍山寺站,交通可及性極高。其中,龍山寺的月老尤其著名——不僅是台灣人求姻緣的首選,更成為外國觀光客必拜的「愛情神祇」,並結合文化行銷(如二〇二三年的月老生日派對等活動)。
這種「觀光信仰經濟」的特性,使龍山寺的財源結構與行天宮、松山慈祐宮都不同:它兼具宗教場所與免費古蹟景點的雙重身分,形成「免費參觀+信眾油香/點燈消費+周邊萬華觀光(剝皮寮、夜市小吃)」的都市信仰經濟生態。香火與觀光、宗教與文化、信仰與消費,在龍山寺高度交織。從稅制的角度(第四章),這也意味著龍山寺的收入更容易跨越「隨喜佈施(免稅)」與「定價販售/商業行為(課稅)」的分水嶺——點光明燈、出版品、文創若涉及定價販售,便進入課稅與更高的財務可見度軌道。
這種觀光信仰經濟也重新定義了龍山寺的「問責對象」。一座純粹服務在地信眾的廟宇,主要向信眾與社群交代;但龍山寺同時面對國內外觀光客、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乃至國家觀光形象的多重期待。它既是萬華在地的信仰中心,又是台北的城市名片、外國旅客眼中的「台灣宗教文化櫥窗」。這種多重身分,使龍山寺的財務治理必須同時兼顧宗教性(向神明與信眾)、文化性(向古蹟與國家)與觀光性(向遊客與城市行銷)。值得注意的是,佛道民間信仰高度混融的結構,也使龍山寺的財務難以被歸入單一宗教範疇——它既非純佛教、亦非純道教,而是台灣民間信仰「諸神共處、香火共榮」的典型,這種包容性本身就是其香火經濟綿延不絕的基礎。月老一案尤其耐人尋味:一尊原本地位不算顯赫的姻緣之神,因應當代都市青年的情感需求與觀光傳播而聲名大噪,說明宮觀的「香火產品」會隨社會需求而動態調整——這正是宗教經濟學供給面理論(Stark & Finke, 2000)所揭示的「宗教市場回應需求」的生動例證。
6.5 透明度的限度與「傳聞數字」的方法論教訓
作為財團法人,龍山寺受《監督寺廟條例》第九條(半年度收支報告並公告)等規範約束,獎助學金經費也透過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發放(屬可查核的公共軌道)。然而,公開來源中未見龍山寺完整年度財務報表的對外揭露;其官網以公益活動與展覽資訊為主,未公布財務數字。光明燈年收入、年度預算等具體金額,本報告查無可靠出處,故不予引用。
此處有一個重要的方法論教訓值得記述。網路上曾流傳「龍山寺財產達新台幣五十四點六億元」的數字,但此數字僅見於單一非主流個人部落格(二〇一八),且該來源未提供金額構成(不動產、現金、年收入各佔多少)、未說明依據法規,也無主流媒體或官方登記佐證。本報告明確標註此數字「公開資料有限、無法核實」,不予採用為龍山寺的確定資產額。 這正是學術倫理的具體實踐——面對一個聽起來頗具新聞價值的數字,學術寫作的責任不是引用它來增加「資訊量」,而是查證它的可靠性,並在無法查證時誠實標明。一個無法核實的數字,寧可不寫。
歷史上,龍山寺也曾有廟產爭議(一九七八年聯合報曾報導龍山寺與大眾廟互爭產權),這類爭議反映了大型廟產在缺乏明確法律規範下的歷史糾葛,但與當代治理透明度屬不同層次的議題。
總結而言,龍山寺代表的是一種「古蹟—觀光—地方仕紳」的財務治理模式:財源高度多元(香火、觀光、文化),支出背負古蹟維護的法定重擔,治理植根於地方家族仕紳網絡,公益透過獎助學金等「可見的善」展現,而財務數字的對外揭露則維持在法律最低要求的水準。
七、個案三: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宮——媽祖、十三街庄與地方的財務鑲嵌
7.1 沿革與錫口十三街庄
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宮,主祀天上聖母(媽祖),俗稱松山媽祖廟,原名「錫口媽祖宮」,位於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饒河街夜市旁。據官方記載與廟方敘事,由泉州籍行腳僧林守義(法號衡真)攜湄洲媽祖分靈來台,乾隆二年(一七三七)抵錫口創設崇奉,其後地方士庶集資、募捐達十餘年,乾隆十八年(一七五三)正式興建、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完工。日治大正九年(一九二〇)錫口改名松山,廟亦改稱「松山慈祐宮」。其呈現的是「香火先到、後集資建廟」的典型歷程——先有靈力的降臨與崇奉,後有社群的集資與制度化。
松山慈祐宮自清代即為錫口十三街庄的信仰中心,信仰圈今涵蓋松山、信義、南港、內湖、中山、大安等台北市東區。廟內保存乾隆御賜「利濟參天」匾額、嘉慶年間石獅等歷史文物。從會計人類學的角度,松山慈祐宮的「財務」從一開始就不是一個獨立法人的帳目,而是深深鑲嵌於「十三街庄」這個地方社群網絡之中——建廟靠集資、運作靠輪祀、財源靠社群,這是一種「社群鑲嵌型」的財務基礎。
7.2 治理結構與「拜廟政治學」
松山慈祐宮採財團法人董監事制,設董事會與監事會。據司法院法人登記公告,第十四屆董監事於民國一一〇年(二〇二一)十二月七日完成變更登記、十二月八日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告(一一〇北院忠登字第一一〇〇〇二一七四一號),董事長為陳玉峰、監事召集人為何春義,董事達二十餘人。陳玉峰擔任董事長已歷多屆(二〇〇三年廟方重鋪地板磚時即由其發起)。
松山慈祐宮治理結構中最具特色的,是它與地方政治的緊密連結。董事長陳玉峰曾公開表態支持特定政治人物,並稱其為「最好的朋友」;而慈祐宮本身則是台北政治人物新春參拜(「拜廟政治學」)的固定站點——二〇二六年農曆春節期間,台北市長與多位政治人物先後到訪參拜。這體現了台灣大型廟宇普遍的「廟宇即地方政治社交場域」特徵:廟宇是地方人脈、選票動員與社會聲望交會的節點,董事會職位本身就帶有地方政治的份量。
需要審慎區分的是:松山慈祐宮本身並未見如某些大型媽祖廟那樣的董事會派系惡鬥或重大財務爭議報導。其與政治的連結,主要體現在「政治人物參拜、董事長公開表態」這一層次,屬於廟宇作為地方社交場域的常態,而非內部治理的失序。本報告如實呈現此一區分,不將其他廟宇的爭議套加於松山慈祐宮。
7.3 財源、廟產與公益
松山慈祐宮的收入型態,包含香油錢、安太歲、點燈、信眾捐獻等一般廟宇財源;廟基地約六百餘坪、建坪約兩千三百餘坪。然而,與行天宮、龍山寺一樣——甚至更甚——松山慈祐宮的年度香油錢、廟產總值、年度收支等具體財務數字,公開資料極為有限,本報告查無可靠出處,故一律標明「公開資料有限」,不予編造。
在公益面,松山慈祐宮的獎學金制度延續逾半世紀,每年頒發兩次,設籍十三街庄、學科操行達標的學生可申請,近年並調高金額;另辦理急難濟助、冬令救濟物資發放,並定期捐贈醫療、消防器材予市政府。這套以「十三街庄子弟」為主要對象的獎學金,再次印證了松山慈祐宮財務的「社群鑲嵌」特質——它的公益不是面向不特定大眾,而是回饋給孕育這座廟的十三街庄社群。
7.4 十三街庄遶境與過爐:財務的社群鑲嵌
松山慈祐宮最能展現「財務鑲嵌於社群」的,是其十三街庄的遶境與過爐機制。每年農曆三月二十三日媽祖聖誕舉行三獻祝壽、三月二十五至二十六日遶境十三街庄、農曆四月舉行「媽祖過爐」。十三街庄具體為:松山街、中坡庄、五分埔庄、興雅庄、三張犁庄、中崙庄、東勢庄、車層庄、塔悠庄、舊里族庄、後山坡庄、西後庄、洲尾庄。
過爐的機制尤其值得從會計人類學角度玩味:各街庄成立臨時籌備委員會,以擲筊「最高允筊者」當選爐主,由爐主輪流迎媽祖坐鎮家中。這套機制意味著,媽祖的「香火」與「靈力」是在十三街庄之間輪流流動的——而隨著靈力的流動,籌辦遶境、過爐所需的人力、物力與金錢,也在社群之間輪流分攤與動員。換言之,松山慈祐宮的「財務」不只是廟方法人帳上的數字,更是一套透過遶境、過爐、爐主制度在十三街庄之間流動、分攤、再分配的社群經濟。這正是張珣「香火/靈力流動」理論在當代台北的具體實踐——靈力的循環,同時也是金錢與人情的循環。
這套爐主與輪祀制度,從財務治理的角度看,是一種高度去中心化的「分散式財務動員」。與行天宮把資源集中於法人、再由法人統一導向志業的「集中式」模式不同,松山慈祐宮的遶境過爐,把籌辦的財務責任分散到十三街庄各自的臨時籌備委員會與爐主身上。每年的爐主不僅是榮譽的承擔者,也是當年度相關費用的重要捐輸者與動員者——當選爐主往往意味著慷慨的付出,而這種付出又回報以社群聲望與神明庇佑,構成一個典型的餽贈循環(見第三章)。這種制度的優點是把財務深植於社群、不易被單一管理者壟斷;其代價則是整體財務難以被統一記錄與揭露,因為它本就分散在社群的無數次小型動員之中。這也部分解釋了為何松山慈祐宮的整體財務數字最難取得——它的「財務」有相當部分根本不在廟方法人的帳上,而流動在十三街庄的社群網絡裡。對研究者而言,要「看見」這類財務,靠的不是調閱財報,而是田野——觀察一次過爐、一場遶境的籌辦,遠比一張資產負債表更能揭示這座廟的真實經濟運作。
7.5 媽祖信仰經濟的對照背景
要充分理解松山慈祐宮,可將其置於台灣媽祖信仰經濟的大背景中(以下為其他媽祖廟之對照背景,須註明非松山慈祐宮數據)。台灣大型媽祖廟的進香遶境,是規模驚人的經濟與社會動員:以大甲媽祖遶境進香為例,每年農曆三月,九天八夜、約三百四十公里、跨台中彰化雲林嘉義二十一鄉鎮區,被列為教科文組織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亦曾被國際媒體列為世界三大宗教盛事之一。據多家媒體粗估,媽祖遶境進香每年帶動的經濟規模可達新台幣數十億元(一說約三十至五十億元;不同報導的人次與金額差異甚大,計算方法多以參與人次乘以人均消費概算,引用時務必標為「估計值」並註明來源年份與口徑)。
這些對照數據顯示,媽祖信仰具有把無形靈力轉化為龐大有形經濟動員的能力。松山慈祐宮雖然規模與全國性的大甲、北港不同,但其十三街庄遶境同樣是地方層級的信仰經濟動員,並曾有市長級政治人物出席祈福遶境。需再次強調:上述具體經濟金額均為其他媽祖廟之報導,松山慈祐宮本身的財務金額無可靠公開數據,不可挪用。
總結而言,松山慈祐宮代表的是一種「社群鑲嵌—地方政治」的財務治理模式:財務基礎深植於錫口十三街庄的歷史社群,透過遶境、過爐、爐主制度在社群間流動,治理結構與地方政治緊密交織,公益回饋以十三街庄子弟為主要對象,而對外的財務數字揭露則最為有限。
八、比較與綜論:三種財務治理模式與透明度的多重邏輯
8.1 三種模式的並置
行天宮、龍山寺、松山慈祐宮,同為台北的大型宗教財團法人,卻在財務治理上呈現出三種截然不同的模式。必須強調,以下的比較不是優劣高下之分——三座廟宇都是受社會尊重、歷史悠久、貢獻卓著的宗教機構,各自的模式都是對自身信仰理念、歷史傳統與社群關係的合理回應。本報告比較的是「治理模式的類型」,而非「哪一座廟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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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天宮——「拒收—轉化—實體化」模式。 以制度性拒收(不設功德箱、不勸募、不營利)從源頭規範金錢的流入,將香火資源高度制度化地轉向醫療、教育、慈善志業,以可見的實體(醫院、圖書館、獎助學金)取代財報揭露作為問責方式。其財務治理的核心邏輯是「神聖問責優先」——以「不貪」的姿態彰顯「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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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山寺——「古蹟—觀光—地方仕紳」模式。 財源高度多元(香火、觀光、文化、月老),支出背負國定古蹟維護的法定重擔,治理植根於地方家族仕紳網絡,公益透過制度化獎助學金展現。其財務治理同時面向「文化資產問責」(向國家與社會保存古蹟)與「地方問責」(向仕紳網絡與在地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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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慈祐宮——「社群鑲嵌—地方政治」模式。 財務基礎深植於錫口十三街庄歷史社群,透過遶境、過爐、爐主制度在社群間流動分攤,治理與地方政治社交緊密交織,公益回饋以十三街庄子弟為主。其財務治理的核心邏輯是「社群關係性問責」——向孕育它的地方社群交代。
8.2 透明度的多重邏輯
把三種模式放在第二章的問責架構下檢視,可以得出本報告的核心綜論:「財務透明度」從來不是單一維度的概念,而是多套問責邏輯的疊加,而不同廟宇在不同維度上的表現各異。
| 問責維度 | 行天宮 | 龍山寺 | 松山慈祐宮 |
|---|---|---|---|
| 向國家(法律課責) | 財團法人、依法登記,但財報非主動公開 | 財團法人、國定古蹟,受文資與半年公告規範 | 財團法人、依法登記,法人登記資訊公開 |
| 向社會(公共問責) | 強:以醫院、圖書館等可見實體展現 | 強:以古蹟保存、獎助學金展現 | 中:以十三街庄獎學金、地方公益展現 |
| 向信眾(關係性問責) | 以「拒收、正信」回應,非以帳目回應 | 以光明燈、活動與在地連結維繫 | 以遶境、過爐、社群輪祀維繫 |
| 向神明(神聖問責) | 極強:拒收本身即神聖姿態 | 強:古蹟與科儀的神聖延續 | 強:靈力流動與社群崇奉 |
| 財務數字對外揭露 | 低(政策透明、數字不透明) | 低(法律最低要求) | 最低(公開資料極有限) |
這張表揭示了一個關鍵事實:三座廟宇在「向社會」與「向神明」的問責上都表現很強,但在「財務數字對外揭露」這一維度上都偏低。 這並非偶然,而是第四章所論「監理真空」的必然結果——在法律對宗教財團法人僅課予最低財務透明義務的情況下,各廟自然會選擇以自己最擅長、最符合其信仰理念的方式來「問責」,而非以統一的財報格式來「透明」。行天宮用實體志業問責、龍山寺用古蹟與獎學金問責、松山慈祐宮用社群關係問責——它們都在「交代」,只是交代的對象、形式與語言各不相同。
8.3 信任 vs 課責:宮觀財務治理的根本張力
這就觸及了宮觀財務治理最深層的張力——信任(trust)與課責(accountability)的緊張關係。
波特(Porter, 1995)的「數字信任」理論提示我們:當人格信任足夠時,社會不需要數字;當人格信任稀缺時,社會才用數字來替代。台灣社會對宮廟財務的質疑(「香油錢去哪了」),本質上是一種「人格信任正在流失、要求以數字信任替代」的訊號。媒體實地追問廟方香油錢明細多遭迴避,而支持透明者則主張應定期公布收支、在捐獻處放置收支報告,讓信徒「捐前判斷、捐後監督」。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甚至曾出現「宗教團體香油錢收支透明化」的提案。
然而,宗教界對此往往採取防衛態度。在推動財務透明立法時,宗教界曾批評相關主張形同「污衊宗教團體、放任不實洗錢漏洞言論」,反映了「課責訴求」與「宗教自主、名譽」之間的尖銳張力。這個張力背後,正是第二章「神聖—世俗二分」的當代迴響——宗教界擔心,一旦把宮觀的財務徹底「世俗會計化」,把香火錢當成一般商業收入來審計、課責、公開,將傷害香火與功德背後的神聖餽贈邏輯,把宮觀矮化為一般的非營利事業。
本報告認為,這個張力無法、也不應被簡單地化解為「宗教就該像企業一樣公開帳目」。較成熟的理解是:宮觀的財務問責本就是「多元」的,數字透明只是其中一種形式,而非唯一正當的形式。行天宮的「可見志業」、龍山寺的「古蹟保存」、松山慈祐宮的「社群回饋」,都是真實而有效的問責——它們以「實體的善」回應「香油錢去哪了」的質疑。問題的真正核心,不在於「有沒有公開財報」,而在於「香火資源是否真的回流於神聖目的與公共利益,而非被少數人私吞」。後者,恰恰是道門「常住公產、不可私分」的古老戒律所最重視的。
進一步深究,三座廟宇其實示範了化解「信任—課責」張力的三種不同策略。行天宮採取的是「以德服人」——透過拒收、正信與龐大可見的志業,建立一種無須財報即令人信服的道德權威;它的潛台詞是「我連功德箱都不設,你還需要看我的帳嗎」。龍山寺採取的是「以制度與身分服人」——藉由財團法人、國定古蹟、教育局審核的獎學金等「半公共化」的身分與制度,把部分財務納入可查核的公共軌道,以制度的正當性回應質疑。松山慈祐宮則採取「以關係服人」——透過十三街庄世代相承的社群關係、爐主輪祀的共同參與,把信任建立在「我們都是自己人、世世代代一起辦媽祖」的關係連帶之上。三種策略各有其社會基礎與適用條件,沒有絕對的優劣,但都指向同一個結論:在台灣的制度脈絡下,宗教財務的信任,主要不是、也很難純粹靠「公開數字」來建立,而是靠道德、制度與關係的綜合。這正是會計人類學最深刻的提醒——數字從來不是信任的全部。
8.4 歷史縱深:宗教機構與會計技術的共生
把視野拉長到世界史,會發現宗教機構與會計技術之間有著深厚的共生關係。在歐洲,羅馬帝國崩潰後,修道院一度是經濟與會計知識的重要保存中心,掌握大片土地、發展出詳盡的物資與交易記錄;現存最接近現代複式簿記的早期歐洲帳目之一,出自十三、十四世紀之交的義大利商行,而複式簿記最終由帕喬利(Luca Pacioli)於一四九四年系統化並普及。中世紀英格蘭的宗教社群亦留下大量會計檔案,記錄從教堂建造成本到什一稅(tithe,個人所得十分之一的宗教稅)的徵收。
這段歷史的啟示是:宗教機構從來不是「不會記帳」或「拒絕會計」的,恰恰相反,它們往往是人類會計技術最早的實踐者與保管者之一。 道教宮觀亦然——從唐宋道觀的常住帳、租佃契、雇工契,到明清宮觀的田租與商業帳,再到台灣建醮的緣金簿冊,道教自有一套源遠流長的會計傳統(詳見本館〈唐宋道觀常住財產的會計文書〉等專題)。因此,當代要求宮觀財務透明,並不是要把一個「不懂會計的宗教」強行現代化,而是要喚醒、規範並公開一套宗教本身早已具備的記錄傳統。問題從來不是「宗教能不能記帳」,而是「這套帳向誰公開、由誰監督、是否防得住私吞」。理解這一點,能讓財務透明的討論擺脫「現代理性 vs 傳統蒙昧」的虛假對立,回到「公產如何守護」這個宗教與世俗都共同關心的真問題。
8.5 國際對照:四種治理路徑
把台灣的情況放在國際視野中,可以看到宗教組織財務治理的幾種典型路徑,為台灣的改革提供借鏡。
梵蒂岡:由醜聞驅動的內部改革。 梵蒂岡宗教事務銀行(IOR,一九四二年由教宗庇護十二世成立)歷史上多次涉及洗錢與金融醜聞,與義大利金融乃至不法勢力往來的疑雲長期纏繞,成為天主教會公信力的傷口。教宗方濟各於二〇一三年上任後,將財政改革列為要務:頒布新管理法規、引入平信徒組成的監督機構;二〇一四年設立「經濟祕書處」(Secretariat for the Economy),統籌全教廷的財政審查、預算編製與資產管理,並逐步引進符合國際標準的審計與透明機制;其後更進一步明定教廷資產屬於整體教會、而非個別單位掌控。梵蒂岡的經驗顯示一種「由內部最高權威由上而下主導、為挽回信任而自我改革」的路徑——改革的動力不是外部立法,而是教會自身對公信力流失的危機感。對道教而言,這提示了一條值得思考的路:財務改革若由教門內部最高權威發動,比由外部國家強制更能兼顧神聖性與正當性。
泰國:高捐獻、低監管的結構性風險。 泰國擁有三萬餘座寺廟、逾三十萬僧侶,每年功德捐獻規模龐大,但長期缺乏標準化會計系統、透明財務制度與符合國際標準的稽核機制——據報導,多數寺廟僅以基礎現金簿記錄、無適當分類,準時提交財報者不及半數,幾乎沒有對外揭露。近年爆發多起重大寺院資金侵占醜聞(如某古寺前住持涉侵占逾三億泰銖、初估損害恐達更高金額),加上僧侶醜聞接連動搖公眾信任,迫使改革加速。據報導,僧伽最高權威已下令寺院財務透明化、由認證專業人員定期稽核並強制申報;政界更有人提議設立「佛教銀行」(Buddhist Bank)作為集中、標準化、可問責的寺院資產管理機構——其背景是全泰寺院在數萬個銀行帳戶中持有的存款,據報導總額達數千億泰銖之譜。泰國的案例與台灣「香油錢黑箱」的疑慮高度可類比:同樣是「高捐獻+低監管」的結構,同樣由醜聞驅動改革,也同樣面臨「如何在不傷害宗教神聖性的前提下建立可信財務機制」的難題。
日本:免稅結構與買賣避稅疑慮。 依《宗教法人法》,與宗教崇拜相關的收入幾乎全部免稅,著名寺院的「拜觀料」被歸類為「奉納(奉獻)」而免稅,祈禱、加持等服務收入視為「布施」毋須嚴格記錄(據報導,明治神宮僅新年三日即進帳約十三億日圓)。這套寬鬆的免稅結構,與台灣「隨喜佈施免稅」的精神相通——都承認宗教奉獻不同於商業交易。然而近年日本出現大量社寺被售予「不續營為宗教場所」買家的現象,官方憂心其意在利用宗教法人的免稅地位避稅或藏匿資金。日本案例提醒我們:過度寬鬆的宗教免稅制度,若缺乏配套的透明與監督機制,可能被濫用為避稅工具——這也正是台灣稅制「隨喜免稅/定價課稅」分水嶺背後必須持續校準的風險。
新加坡與香港:強監管 vs 自律失靈。 新加坡於二〇〇六年設慈善總監(COC)統管所有慈善團體,並發布《治理守則》涵蓋董事治理、利益衝突、財務管理、募款與資訊揭露,宗教性勸募亦受監理——這是「強制集中監管」的標竿。香港則長期無慈善業專責監管機關、無強制慈善註冊制度、無專門規管法規,僅以自願性的「最佳行為指引」為主,長期被批評監理不足——這與台灣現況頗為相近。
這四種路徑顯示:宗教財務治理的光譜,從新加坡的「強制集中監管」到香港、台灣的「自律為主」,再到泰國的「結構性監管缺失」,各有利弊。台灣若要改革,新加坡模式的「比例原則式集中監管」(依規模分級課予義務、而非一刀切)或許比泰國式的危機驅動更值得參考。但任何改革,都必須回應第八章第三節所論的「信任 vs 課責」張力——既要建立可信的公開機制,又要尊重宗教組織的神聖性與自主性。
8.6 一個常被忽略的維度:數位化與新型香火經濟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財務透明的技術條件正在改變。近年宗教型群眾集資、定期定額捐款、電子捐獻興起,這些數位工具天然帶有「可追溯、可記錄、可公開」的特性,為宮觀財務透明提供了過去現金香油錢時代所沒有的技術可能。當香油錢從「投入功德箱的匿名現金」轉變為「電子支付的具名紀錄」,財務的可稽核性將大幅提升。當然,這也帶來新的問題——數位香火是否會改變餽贈的性質?匿名捐獻所保護的「不求人知」的功德觀,是否會被「具名、可追溯」的數位紀錄所侵蝕?關於數位時代的香火經濟(包括區塊鏈、加密貨幣捐款等前沿現象),另詳本館〈道教 NFT 與區塊鏈香火考〉專題。這些都是宮觀財務治理在數位時代必須面對的新課題。
更深一層看,數位化也可能改變財務問責的「政治」。當捐獻紀錄電子化、可追溯,國家與第三方平台便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遠距治理」能力——每一筆電子香油錢,理論上都可被追蹤、彙整、分析。這對防弊固然有益,卻也可能讓宮觀的財務在不知不覺間被納入更綿密的監控網絡,使第二章所論的「治理術」以更強的形式運作。因此,數位香火既是透明的契機,也是新治理張力的來源。如何在「善用數位工具提升可信度」與「避免宗教財務被過度監控、避免香火奉獻的匿名性與不求人知的功德觀被侵蝕」之間取得平衡,將是未來十年台灣宮觀財務治理最值得觀察的前沿。本報告主張,技術的引入應服務於宗教自身的價值(守護香火、回饋公益),而非反過來讓宗教被技術與監控所定義。
九、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9.1 主要發現的回顧
本報告以會計人類學的視角,分析當代台灣三座大型廟宇的財務治理透明度,主要發現可歸納如下。
第一,宮觀的帳冊不是中性技術,而是社會實踐。 香火錢、功德、緣金背後,是一套關於靈力、餽贈與庇佑的意義系統。要理解宮觀財務,必須超越「會計即記帳」的成見,看見財務記錄所承載的人神關係、社群連帶與宗教義理。
第二,宗教財務的「神聖—世俗二分」既是張力的根源,也可被超越。 財務在宗教場域長期被視為「世俗事務」,但財務態度本身(如行天宮的拒收)也可以被神聖化為「正信」的證明,財務記錄(如功德芳名錄)本身也可以是一種宗教實踐。
第三,台灣宗教財務治理存在制度性的「監理真空」。 《監督寺廟條例》經釋字五七三號部分廢止、《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排除宗教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法》二十餘年未立法,加上登記制度排除神壇私廟、勸募豁免,使宗教組織的財務透明主要靠自律而非法律強制。
第四,財務透明度是多套問責邏輯的疊加。 向國家、向信眾、向社會、向神明的四套問責並不一致。三座個案在「向社會」與「向神明」問責上都很強,但在「財務數字對外揭露」上都偏低——它們都在「交代」,只是形式各異:行天宮以實體志業、龍山寺以古蹟與獎學金、松山慈祐宮以社群回饋。
第五,信任與課責的張力是根本難題。 社會要求以「數字信任」替代流失的「人格信任」,宗教界則擔心過度世俗會計化會傷害神聖性。問題的真正核心不在於「有沒有財報」,而在於「香火是否回流於神聖目的與公共利益,而非被私吞」。
9.2 道門立場的反思
從鼎稔道學館所承之道門傳統出發,本報告對宮觀財務透明議題提出三點反思。
其一,財務透明與道門精神並不對立,甚至本是一體。 道教「常住公產、不可私分」的古老理念,與現代財團法人「財產屬於法人、不得私有」的精神高度契合。要求宮觀防止私吞、善用香火,並非世俗對宗教的侵犯,而是道門戒律的現代延續。真正違背道門精神的,不是「公開」,而是「私吞」。
其二,但財務透明不應淪為對宗教的世俗化矮化。 若以純粹商業會計的標準,把香油錢視同營業收入、把宮觀視同一般企業來審計問責,將傷害香火與功德背後的神聖餽贈邏輯。香油錢是餽贈而非消費,這一點連台灣稅法都予以承認(隨喜佈施免稅)。任何財務治理的設計,都應尊重這層神聖性,採取「比例原則」——依規模分級、區分神聖性收入與商業性收入,而非一刀切。
其三,最理想的財務治理,是在「可被信任的公開」與「不被掏空的神聖性」之間求取平衡。 行天宮以可見志業、龍山寺以古蹟保存、松山慈祐宮以社群回饋,都示範了「以實體的善建立信任」的可能。未來的方向,或許不是強迫所有宮觀公開財報,而是鼓勵它們以各自的方式,讓香火資源「看得見地」回流於神聖目的與公共利益。
從更高的層次看,這場關於宮觀財務透明的辯論,其實映照出當代社會與宗教關係的一個根本課題:一個世俗化、理性化、要求一切皆可計算的社會,該如何與一個本質上訴諸神聖、不可全然計算的宗教領域共處?財務透明只是這個大課題的一個切面。道門的智慧或許在於「中和」——既不抗拒合理的問責,也不放任無度的世俗化;既守護香火的神聖不可計較,也戒慎公產的不可私吞。鼎稔道學館以為,這種「在神聖與世俗之間求中道」的態度,不僅適用於財務治理,更是道教面對整個現代性挑戰時,一以貫之的立身之道。
9.3 後續研究建議
本報告受限於公開財務資料的不足,仍有諸多空缺有待後續研究填補:
- 田野與帳冊研究:在取得廟方同意的前提下,實地研究各廟的香火簿、功德芳名錄、建醮緣金簿冊的實際記錄方式,以驗證本報告的理論推論。
- 量化財務研究:系統性蒐集已公開財報之宗教財團法人的財務數據,建立台灣宗教組織財務規模與透明度的實證基礎。
- 法制比較研究:深入比較新加坡、日本、泰國的宗教財務監理法制,為台灣《宗教團體法》的立法提供具體的「比例原則式分級監管」設計建議。
- 數位香火研究:追蹤電子捐獻、群眾集資對宮觀財務透明與餽贈性質的長期影響。
- 餽贈經濟的本土理論化:將牟斯餽贈論與張珣「香火/靈力」研究進一步整合,建構一套真正本土的「功德經濟人類學」理論,填補目前「將餽贈論直接套用於隨喜功德」的既有專論之不足。
9.4 對主管機關與立法者的政策建議
基於上述分析,本報告對台灣宗教團體財務治理的制度改革,提出五點建議,核心精神是「比例原則式的分級監管」,而非一刀切的強制透明。
第一,填補立法真空,但採分級設計。 應審慎推動《宗教團體法》或相關專法,填補《監督寺廟條例》部分失效、《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排除後的真空;但財務揭露義務宜依組織規模分級——大型、跨區域、年收入龐大的宗教法人課予較高的申報與簽證義務,小型在地宮廟則維持簡易申報,避免以同一標準扼殺基層信仰的活力。
第二,明確區分神聖性收入與商業性收入。 延續現行稅制「隨喜佈施免稅/定價販售課稅」的分水嶺,在財務揭露上亦可作類似區分:對明碼標價的商業活動(文創、餐飲、停車、塔位)課予較高的透明與課稅義務,對隨喜性質的香火奉獻則尊重其餽贈本質,避免過度會計化而傷害其神聖性。
第三,以誘因取代強制,鼓勵數位揭露。 與其全面強制公開財報,不如提供誘因(如稅務優惠、公益認證、優先補助)鼓勵宗教組織採用電子捐獻、自願公開收支摘要與志業成果,讓「可見的善」成為一種可被獎勵的選擇,逐步累積透明的社會習慣。
第四,強化內控以防弊,而非只重對外揭露。 第四章的侵占案例顯示,宗教財務的最大風險往往來自內部。主管機關可推廣簡易的內控範本(如香油錢雙人複核、定期清點記錄、董監事相互制衡),既保護香火、也保護清白的管理者免於無端猜疑。
第五,升級全國宗教資訊網為實質揭露平台。 現行全國宗教資訊網以基本資料與便民查詢為主,可逐步發展為自願性的財務與志業揭露平台,讓願意公開的宗教組織有一個官方、可信、統一的揭露管道,使「自願透明」獲得制度性的肯認與能見度。
這五點的共同精神是:監管的目的不是把宗教組織改造成企業,而是守護香火不被私吞、確保公產回流於神聖與公益。 這既是現代問責的要求,也正是道門「常住公產、不可私分」古訓的當代實踐——兩者在此交會,並不衝突。
9.5 結語
香火不滅,問責不息。宮觀的財務治理,最終考驗的不是會計技術的精密,而是一個社會能否在尊重神聖與要求課責之間,找到既不掏空信仰、又不縱容私吞的中道。這,或許正是道門「中和」之理在當代財務治理上的一則註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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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瞿海源(編)。《宗教、術數與社會變遷》(多冊)。
四、法規、司法院解釋與政府文獻
- 《監督寺廟條例》(民國18年〔1929〕公布)。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民國93年〔2004〕2月27日公布)。司法院憲法法庭。
- 《財團法人法》(民國107年〔2018〕公布、108年〔2019〕施行)。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益勸募條例》(民國95年〔2006〕公布施行)。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民國86年〔1997〕發布)。
- 內政部「未辦理登記寺廟補辦登記作業要點」、「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 立法院《宗教團體法草案》相關研析資料。
- 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religion.moi.gov.tw)。
五、個案廟宇與媒體報導
- 財團法人臺北行天宮官方網站(ht.org.tw);行天宮醫療志業恩主公醫院官網(eck.org.tw)。
- 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官方網站(lungshan.org.tw)。
- 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宮官方網站(ssjyg.org.tw);司法院法人登記公告(第14屆董監事)。
- 內政部臺灣宗教文化地圖;國家文化記憶庫(十三街庄遶境)。
- 中國時報(2014-08-25)〈行天宮禁香禁供〉等相關報導。
六、本館(鼎稔道學館)相關旗艦專題(交叉互引)
- 〈道觀經濟:田產、香火、布施、租佃與地方社會〉。
- 〈明清宮觀經濟史考——土地、田租、商業活動與宗教法人地位的制度變遷〉。
- 〈唐宋道觀常住財產的會計文書〉。
- 〈齋醮經濟:功德主、醮金、紙馬、法器與儀式市場〉。
- 〈台灣北部建醮緣金簿冊的經濟人類學〉。
- 〈補財庫、還陰債、陰債文書與宋元以來功德經濟〉。
- 〈道教宮觀修建募資制度考:碑刻、會首、商人與地方士紳網絡〉。
- 〈海外華人道教的移民、廟宇法人化與跨國香火〉。
- 〈媽祖(天上聖母)神格升格史與台灣媽祖信仰譜系〉;〈台灣關聖帝君信仰——從府城武廟到鸞堂體系〉。
- 〈當代道教廟宇旅遊化考——武當山、指南宮、黃大仙祠的宗教旅遊政治經濟學〉;〈道教 NFT 與區塊鏈香火考〉。
附錄
附錄一 台灣宗教團體財務治理關鍵法源一覽
| 法源 | 年份 | 與財務治理之關係 | 現況 |
|---|---|---|---|
| 《監督寺廟條例》第9條 | 1929 | 寺廟收支應每半年報官署並公告 | 仍有效,執行落實受質疑 |
| 《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第2條第1項 | 1929 | 財產處分須官署許可 | 經釋字573號宣告違憲,2006年失效 |
| 司法院釋字第573號 | 2004 | 宗教平等、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 | 現行有效解釋 |
| 《財團法人法》第75條 | 2018/2019施行 | 明文排除宗教財團法人,待另立專法 | 現行有效 |
| 《財團法人法》第24、25條 | 2018 | 會計師簽證、財報備查與公開(適用一般財團法人) | 不直接適用宗教財團法人 |
| 《宗教團體法》草案 | 2001起多次 | 擬定宗教法人財務揭露義務 | 屢提屢敗,未立法 |
| 《宗教基本法》草案 | 2017–2018 | 強化宗教自主、限縮國家介入 | 撤案 |
| 財政部免辦結算申報認定要點 | 1997 | 隨喜佈施免稅、定價販售課稅 | 現行有效 |
| 《公益勸募條例》 | 2006 | 宗教活動募款豁免適用 | 現行有效 |
附錄二 三座個案廟宇基本資料對照
| 項目 | 行天宮 | 艋舺龍山寺 | 松山慈祐宮 |
|---|---|---|---|
| 法人全名 | 財團法人臺北行天宮 | 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 | 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宮 |
| 主祀 | 關聖帝君(恩主公) | 觀世音菩薩(佛道混融) | 天上聖母(媽祖) |
| 創建/創立 | 本宮1968落成;玄空師父創建 | 乾隆三年(1738)動工 | 乾隆二年(1737)創設崇奉 |
| 文資身分 | — | 國定古蹟(2018升格) | 保存乾隆御賜匾額等文物 |
| 治理特色 | 董事會制、五大志業 | 董事會推選、家族仕紳網絡 | 董監事制、地方政治連結 |
| 財務治理模式 | 拒收—轉化—實體化 | 古蹟—觀光—地方仕紳 | 社群鑲嵌—地方政治 |
| 最顯著特徵 | 不設功德箱、不勸募、不營利 | 月老觀光、古蹟維護 | 十三街庄遶境、過爐爐主制 |
| 財務數字揭露 | 公開資料有限 | 公開資料有限 | 公開資料極有限 |
附錄三 核心概念詞彙表
- 會計人類學(anthropology / social study of accounting):將會計視為鑲嵌於社會、制度與文化脈絡中的實踐,而非中性技術的研究取向。
- 神聖—世俗二分(sacred-secular divide):宗教組織會計研究的核心命題,指財務常被視為「世俗」事務、與「神聖」使命相對立。
- 餽贈經濟(gift economy):以「給予—接受—回報」義務循環維繫的交換體系,與市場商品交易相對。
- 靈力(efficacy / spiritual power):神明的庇佑能量,需透過進香、割火等儀式在宮廟網絡中流動再生產。
- 問責(accountability):向特定對象「交代」的關係性義務,可分向上、向下、內部等層次。
- 常住:道教宮觀十方共有、不可私分的公產制度。
- 隨喜佈施:信眾出於自願、無固定價格的奉獻,台灣稅法上認定為免稅之非銷售收入。
- 監理真空:因舊法崩解、新法未生、登記與勸募豁免疊加,台灣宗教組織財務透明缺乏法律強制的狀態。
附錄四 史料缺口與待確認項目清單
- 三座廟宇的年度財報、香油錢收入、資產總值:公開資料有限,無可靠數字,本報告未引用。
- 網傳「龍山寺財產54.6億元」:僅見單一非主流來源,無構成與法源,無法核實,本報告不採用。
- 媽祖遶境經濟規模(30–50億元):為其他媽祖廟之媒體粗估,計算口徑各異,僅作對照背景,非松山慈祐宮數據。
- 所得稅會計師簽證「一億元門檻」:確切法源條號待查證,本報告未逕引為定論。
- 部分國際文獻(如修道院會計、泰國寺院改革之學術期刊)之作者全名、卷期、頁碼:部分來自新聞或綜述,學術引用前宜核對原刊。
- 行天宮現任董事長姓名、恩主公醫院床位等具體數字:以查證時點為準,引用前宜再向官方即時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