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與韓國巫教(무교)比較——韓國巫覡與台灣乩童的附身儀式、神靈通訊
摘要
東亞的「靈媒宗教」是一片連綿而又各具地貌的精神疆域。在朝鮮半島,由太古巫俗(무속)綿延而成的巫教(무교),以「무당」(巫堂)為核心承擔者,透過名為「굿」(gut)的繁複祭儀,讓神靈、祖先與亡魂藉巫者之身直接對人說話;在臺灣,由閩粵移民帶來的民間信仰中,「乩童」(童乩,tâng-ki)被信徒奉為「神在肉身」,於鑼鼓與咒語中起乩降駕,以操持五寶、過火爬刀梯的苦行展示神威,再由「桌頭」將難解的「天語」翻譯給信眾。兩者相隔黃海,語言、族群、政治史殊異,卻共享一個極為近似的宗教人類學核心——「附身」(spirit possession):神靈被信仰為能夠暫時進入並借用人的身體,使人成為神與人之間活生生的通訊媒介。
本報告以「附身儀式」與「神靈通訊」兩條主軸,對韓國巫覡與臺灣乩童進行系統比較,並以「道教」作為貫串兩地的共同參照系。報告處理五組問題:其一,兩地靈媒如何「成為」靈媒——韓國降神巫的「神病」(신병)與臺灣乩童的「捉乩、坐禁」,皆把難以醫治的身心危機解釋為神的揀選,再以入會儀式(내림굿/領旨)將危機轉化為神職。其二,附身儀式的展演結構——韓國「굿」以「거리」(geori)為單位、循「淨化—請神—娛神—送神」流轉,臺灣乩童儀式則以請神咒召神附體、以五營調度與血的苦行為高潮。其三,神靈通訊的形式——韓國的「공수」(gongsu,神諭口宣)以巫者之口直接傳達神意,臺灣則發展出「乩童—桌頭」的雙人翻譯結構,另有扶乩(扶鸞)以沙盤書字。其四,神靈體系與道教因素——韓國巫教神殿中的七星、玉皇上帝、符籙,乃道教自高句麗以降東傳、再於朝鮮王朝官方道教(昭格署)衰退後沉入民間的遺存;臺灣的五營、王爺與道法二門制度,則保住了「道壇—授籙—科儀」的制度骨幹。其五,學術理論的定位——以 Eliade 的「出神/附身」二分、Lewis 的「中心型/邊緣型附身」與 Bourguignon 的跨文化統計為座標,韓國降神巫與臺灣乩童同屬「附身型」而非「靈魂出遊型」,且各自折射出不同的性別與社會權力結構。
本報告於臺灣道法脈絡的敘述,以劉厝派道法二門傳承為立足點:在道法兼備的道壇傳統中,法師為「儀式操作者」、乩童為「神靈載體」,二者相輔相成,構成臺灣民間儀式現場的協作結構。透過韓臺對照,可以看見一個更大的圖景:道教既是高層的宇宙論與神格供應者,也是地方靈媒實踐得以借用、轉化的儀式語法庫;而附身,正是這套語法在人身上最直接、最戲劇性的展演。
一、引言:問題意識與比較的學術空缺
(一)為什麼要把韓國巫覡與臺灣乩童放在一起看
在東亞宗教研究的版圖上,韓國巫教與臺灣乩童長期被分置於兩個互不相涉的學術社群:前者屬於「韓國學/薩滿研究」,後者屬於「漢人民間信仰/道教研究」。兩條研究脈絡各有深厚的民族誌積累,卻鮮少正面對話。這種分隔有其現實理由——語言隔閡、族群差異、政治史不同——但也因此遺漏了一個極具學術價值的比較切口:在「人如何成為神的身體」這件事上,朝鮮半島的巫堂與臺灣的乩童展現出驚人的結構同形。
兩者都相信:神靈可以暫時進入特定的人,使這個人在儀式時段內「不再是自己」,而成為神的言說器官;兩者都把這種能力的取得,繫於一場無可逃避的身心危機(韓國的「神病」、臺灣的「神明捉乩」);兩者都需要一套把「神的語言」轉譯為「人的語言」的機制(韓國巫者自身的「공수」、臺灣的「桌頭」翻譯);兩者都在儀式中動用強烈的身體技術——旋轉、舞蹈、踏刃、自傷——以製造並證明神的臨在。把這兩個傳統並置,不是為了證明「東亞薩滿同源」這類過於浪漫的命題,而是為了透過異同的精細梳理,逼出各自的文化邏輯。
事實上,韓臺靈媒的正式比較研究在學界幾近闕如。韓國巫教研究有秋葉隆、赤松智城以降的日治調查傳統,戰後又有金泰坤、柳東植、趙興胤等韓國學者,以及 Laurel Kendall、Boudewijn Walraven、Dirk Schlottmann 等西方學者的深厚積累;臺灣乩童研究則有劉枝萬、林富士的開創,以及 David K. Jordan、康豹、Donald S. Sutton 等人的民族誌。然而,這兩個研究社群各自深耕、鮮少對話,跨越黃海的系統比較長期付之闕如。多數既有文獻各談一方,真正把「韓國巫覡的附身」與「臺灣乩童的附身」放在同一張分析桌上、以共同的問題框架加以對照者,極為罕見。這正是本報告試圖填補的學術空缺——不是要為兩者找一個共同的歷史起源,而是要在「附身」這一共同的宗教人類學現象之下,比較兩種文化各自發展出的儀式形態、通訊機制與制度安排。
這樣的比較之所以可能,正因為兩地共享一組可資對照的「結構性提問」:人如何被選為靈媒?神如何進入人身?神的話語如何被傳達給人?神靈體系從何而來、與高層宗教(尤其道教)有何關係?靈媒在社會結構中居於何種位置?這五組提問,構成本報告各章的骨架。透過對同一組提問在韓臺兩地的不同回答,我們得以既看見「附身」作為人類宗教現象的共通深層結構,又看見朝鮮半島與臺灣各自的歷史、制度與文化如何把這一深層結構塑造成截然不同的具體形態。
(二)以「道教」為共同參照系
本報告選擇「道教」作為比較的第三項參照,並非偶然。道教是唯一一個同時在朝鮮半島與臺灣留下深刻制度與神格印記的高層宗教傳統。在朝鮮半島,道教自高句麗榮留王七年(624年)由唐朝官方管道正式傳入,歷經新羅花郎道的三教融合、高麗宮廷醮祭的興盛、朝鮮王朝昭格署的官方化與衰退,最終其星宿信仰(七星、北斗)、最高神格(玉皇上帝)、符籙養生諸元素沉入巫俗與民間信仰(KIM Youngyeong, 2018)。在臺灣,道教則以「道法二門」的形態制度化地存續:道壇兼行正一派的齋醮科儀(「道」)與閭山、三奶派的法術小事(「法」),並以授籙維繫法脈傳承,至今仍是活態制度。
換言之,道教在兩地呈現出耐人尋味的「分流」:在朝鮮,官方道教制度性消亡、僅以元素形式殘存於巫俗;在臺灣,道教保住了制度性的儀式骨幹,並與乩童的附身傳統形成分工協作。這一對照,使得「巫覡—乩童」的比較不再只是兩種靈媒形態的並列,而能放進「道教如何被地方宗教吸收、轉化、或制度化」的更大歷史問題中考察。
(三)研究取徑、材料與立場說明
本報告綜合運用四類材料:第一,韓國的一手史料與權威工具書,包括《三國史記》《三國遺事》等正史、《慵齋叢話》等筆記、《海東異蹟》《青鶴集》等丹學文獻,以及韓國學中央研究院編纂的《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한국민족문화대백과사전)相關條目;第二,西方與韓國學界的民族誌與理論專著,如 Laurel Kendall、Boudewijn Walraven、Kim Tae-gon、Dirk Schlottmann、Hyun-key Kim Hogarth 等人的研究;第三,臺灣的官方宗教知識庫(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國家文化記憶庫)、辭書與學術專著,如劉枝萬、林富士、康豹(Paul R. Katz)、David K. Jordan(焦大衛)、Donald S. Sutton 等人的著作;第四,比較宗教學與人類學的經典理論,如 Mircea Eliade、I. M. Lewis、Erika Bourguignon 的附身與恍惚研究。
凡涉及具體頁碼而未經原書逐字核對者,本報告採取保守態度,僅引述作者、書名與出版年,不勉強標註可能有誤的頁碼;凡屬本派內部口傳、學術外證尚不足者,明確以「依本派內部譜系」標示,不以推論充作史實。這是學術誠信的底線,也是本報告寧取「有據的審慎」而不取「無據的華麗」之自我要求。
在臺灣道法傳統的敘述上,本報告以劉厝派道法二門的傳承立場為立足點。劉厝派為臺灣道法二門的重要傳承之一,其法脈遠承元朝武當山「太和四仙」之一劉古泉與元代李洞陽,第七代劉師法於明末(1644年)由閩粵渡海來臺,於淡水奠定本派在臺基礎。在這一傳承的視野中,法師主壇科儀、與神明乩示相輔相成,構成理解臺灣靈媒實踐的內在框架。本報告專注於陳述本派自身的道法特色與儀式邏輯,而不涉及派系之間的優劣比較。
全文目錄
- 二、韓國巫教(무교)的歷史源流與社會處境
- (一)名稱與承擔者
- (二)從神話到三國:祭司王的身影
- (三)高麗:八關會與本土神的國家化
- (四)朝鮮:儒教打壓下的「淫祀」與賤民身分
- (五)近現代:從賤民到民族文化象徵
- 三、降神巫與世襲巫:韓國巫的類型學
- (一)地理分佈與成巫方式
- (二)附身的有無:最關鍵的儀式區別
- (三)地域稱謂與「附身強度」的光譜
- 四、臺灣乩童傳統的形成與道法脈絡
- (一)名稱、定義與「肉身神」觀念
- (二)文乩與武乩
- (三)道法二門的脈絡:法師與乩童
- 五、召命:神病(신병)與起乩——成為靈媒之路的比較
- (一)韓國的「神病」(신병)
- (二)韓國的「내림굿」與「몸주신」「신부모」
- (三)臺灣的「捉乩、坐禁、辭祖先」
- (四)比較:被動揀選、疾病作為召命、入會轉化
- 六、附身儀式的展演:굿 與 乩童儀式的結構比較
- (一)韓國「굿」的種類與「거리」結構
- (二)韓國的巫具與致恍惚的樂舞
- (三)臺灣乩童儀式的展演:請神、五營與血的苦行
- (四)比較:身體技術、苦行與展演的重心
- (五)聲響:附身的聽覺引擎
- 七、神靈通訊的形式:공수、桌頭、扶乩與占卜
- (一)韓國的「공수」:巫者之口直傳神意
- (二)臺灣的「乩童—桌頭」雙人翻譯結構
- (三)扶乩(扶鸞)與占卜
- 八、神靈體系與道教因素
- (一)韓國巫教的神靈體系
- (二)道教傳入朝鮮半島史
- (三)臺灣的道教神格與道法制度
- (四)比較:兩種道教沉降模式
- (五)儀式的贊助結構:家戶與共同體
- 九、學術理論的對話:附身研究的類型學與本案的定位
- (一)Eliade 的「出神」與「附身」之分
- (二)Lewis 的「中心型/邊緣型附身」與弱勢發聲
- (三)Bourguignon 的跨文化統計與「附身/恍惚」之分
- (四)治療人類學:苦痛慣用語與召命危機
- (五)主位與客位:附身「真實性」的詮釋張力
- (六)附身作為庶民醫療體系
- 十、綜合比較與結論
- (一)異同的總攬
- (二)道教作為共同參照的意義
- (三)劉厝派視角的收束
- (四)後續研究建議
- 附錄
- 附錄一:韓國「굿」儀式與臺灣乩童儀式流程對照
- 附錄二:韓國巫教主要神靈體系一覽
- 附錄三:道教傳入朝鮮半島大事年表(依本報告蒐證所及)
- 附錄四:核心術語對照(韓/中/臺)
參考文獻
一、史料與工具書
- 《三國史記》,高句麗本紀(榮留王、寶藏王)、新羅本紀(南解次次雄、真興王引崔致遠《鸞郎碑序》)。國史編纂委員會韓國史資料庫數位化本。
- 《三國遺事》,卷三(高句麗道教東傳、624年天尊像與講《道德經》)。
- 成俔,《慵齋叢話》,卷二(昭格署太一殿、三清殿神祇配置)。
- 洪萬宗,《海東異蹟》(1666年刊,丹學人物說話三十八人)。
- 趙汝籍,《青鶴集》(朝鮮宣祖朝,仙派丹學譜系)。
- 韓國學中央研究院編,《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한국민족문화대백과사전),「道教」「昭格署」「巫俗」「巫堂」「降神巫」「씻김굿」「동해안별신굿」「青鶴集」「海東異蹟」「民間信仰」諸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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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國家遺產廳(국가유산청)國家遺產入口網,「서울 새남굿」(重要無形文化財第104號)。
- 教育部《臺灣臺語常用詞辭典》「桌頭」詞目;《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 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童乩、桌頭」「坐禁」「乩童五寶」「犒軍(賞兵)」「進香(刈香、刈火)」「牽亡」諸條。
- 國家文化記憶庫,「降乩操五寶」「刈香文化」「扛乩、桌頭」「犒賞五營軍士」諸條。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臺灣女人」網站,「臺灣民間信仰中的靈媒『紅姨』」「阿立祖的代理人『尪姨』」。
二、韓國巫教與道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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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興胤(조흥윤),《韓國的薩滿教(한국의 샤머니즘)》。首爾:首爾大學出版部,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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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M Youngyeong, "Aspects of Korean Folk Daoism in the 19th century." The Review of Korean Studies, Vol. 21, No. 1 (June 2018), pp. 12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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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灣乩童與道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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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枝萬,〈臺灣之法教〉,《臺灣文獻》第57卷第3期(2006年),頁1–7;後收入《層巒疊翠一甲子——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同仁自選集》。
- 林富士,〈醫者或病人——童乩在臺灣社會中的角色與形象〉,《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6本。
- 林富士,《巫者的世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6。
- 林富士,〈臺灣地區的道教研究總論及書目(1945–2000)〉,《古今論衡》第16期(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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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聰輝,《追尋道法:從臺灣到福建道壇調查與研究》。臺北:新文豐出版,2018。
- 呂鵬志,〈地方道教研究:以閩南與臺灣道法二門為中心〉,《民俗曲藝》第195期(2017年12月),頁123–154。
- 丁仁傑,《當代漢人民眾宗教研究:論述、認同與社會再生產》。臺北:聯經出版,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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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比較宗教學與人類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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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M. Lewis, Ecstatic Religion: A Study of Shamanism and Spirit Possession. London: Penguin, 1971(第三版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2003).
- I. M. Lewis, Ahmed Al-Safi & Sayyid Hurreiz (eds.), Women's Medicine: The Zar-Bori Cult in Africa and Beyond.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1991.
- Erika Bourguignon (ed.), Religion, Altered States of Consciousness, and Social Change. Columbus: Ohio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73.
- Mark Nichter, "Idioms of Distress: Alternatives in the Expression of Psychosocial Distress." Culture, Medicine, and Psychiatry, Vol. 5 (1981).
二、韓國巫教(무교)的歷史源流與社會處境
(一)名稱與承擔者
韓國巫教在學界有多重稱謂。韓文最常用「무속」(巫俗)與「무교」(巫教,意為「巫的宗教」),英語文獻則並用「Korean shamanism」「Muism」「Sinism(신교,神教)」等詞。宗教學界一般將其歸類為韓民族的固有民俗宗教,視為有別於佛教、道教、儒教的本土口傳信仰面向(《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巫俗」條)。其祭司即「巫(mu)」:女性稱「무당」(mudang,巫堂),男性稱「박수」(baksu)。國史編纂委員會的教育資料把巫堂定位為「連結神與人的中介者」,並指出巫教是早於佛、道、儒、基督教等外來宗教傳入之前即已存在的、最古老的韓國宗教傳統(우리역사넷「무당,신과 인간을 잇는 중개자」)。
(二)從神話到三國:祭司王的身影
韓國巫教的源頭,被學界主流追溯至建國神話與最初的祭司王傳統。檀君神話中,開國始祖檀君被描述為帶有巫覡性格的祭司王,神話裡「熊」化人的母題,常被解讀為反映亞洲內陸薩滿信仰與動物圖騰的遺存(World History Encyclopedia, "Shamanism in Ancient Korea")。這一詮釋雖屬主流,卻非鐵證,本報告視之為合理的學術假說而非定論。
更為堅實的是新羅初期的史料。《三國史記》新羅本紀引新羅學者金大問(김대문)之說,明言第二代王「南解次次雄」的「次次雄(차차웅)」又作「慈充(자충)」,乃新羅語中「巫」的稱呼;因巫者事鬼神、主祭祀,受人敬畏,遂引申為對尊長的尊稱。南解次次雄兼具政治領袖與主持祭天的祭司長地位,反映新羅初期王者帶有濃厚的祭司性格(《三國史記》新羅本紀「南解次次雄」條)。這條史料的價值在於:它以王朝正史的權威,直接記錄了「王—巫合一」的上古結構,為韓國巫教的久遠提供了文獻錨點。
(三)高麗:八關會與本土神的國家化
到了高麗朝(918–1392),太祖王建將三國以來已行之「上元燃燈會」與「仲冬八關會」法制化為國家儀禮,並在〈訓要十條〉第六條囑後世恆例舉行。值得注意的是其宗教內涵的雙重性:燃燈會為事佛,八關會則明言為「事天靈及五嶽、名山、大川、龍神」——也就是把本土的天神與山川神信仰(巫俗成分),裝入佛教形式的國家大典之中(우리역사넷「燃燈會與八關會」)。八關會於918年(太祖元年)十一月首次舉行,王御儀鳳樓觀禮,此後歲以為常。這顯示在高麗,巫俗所代表的本土神信仰並未被外來宗教取代,而是被吸納進國家儀禮的多層結構裡與佛教共構。
(四)朝鮮:儒教打壓下的「淫祀」與賤民身分
朝鮮王朝(1392–1897)以性理學(新儒學)立國,士大夫視巫之歌舞、男女混雜之儀為「不正」「淫祀」,採取一系列措施將巫排除於王室宮廷之外,並以課稅、法律加以壓制(Korean shamanism, English Wikipedia)。其中最具制度史意義的,是「무세」(巫稅)的設立:朝鮮把對巫的課稅制度化為正式稅目,含「巫業稅」「神堂退物稅」「神布稅」三類,徵稅時還依等級把巫女分為「元巫女/半巫女」或「上中下巫女」(sillokwiki「巫稅」條;《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巫堂」條)。對巫課稅之事可上溯高麗後期,至朝鮮而制度化、常態化。更耐人尋味的是,朝鮮還把巫編入掌管都城內病者救護的「東西活人院」(活人署),由官方直接指揮統率,並以減免巫稅作為維持活人署運作的「獎勵」手段——也就是說,被儒教斥為淫祀、賤民的巫,竟被國家編入了官方的醫療救護體系。
巫稅制度蘊含一個耐人尋味的弔詭:課稅在意識形態上是為了抑制違背儒教理念的「巫風」,但在實際效果上,卻等於官方變相承認了巫的宗教活動——納稅者得以在各地合法承擔巫俗儀式。與此同時,朝鮮又把巫編入掌管都城內病者救護的「東西活人院(活人署)」,由官方直接指揮,並以減免巫稅維持其運作(《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巫堂」條)。一方面斥之為淫祀、課以重稅、令其遷出城外、列為賤民;另一方面又把巫納入國家的醫療救護體系——這種「既排斥又利用」的雙重態度,正是理解朝鮮巫俗社會處境的關鍵。需要說明的是,「驅出都城、城底十里之外」一類具體法令的確切年代與條文,目前學界通論可徵而精確出處仍待補實,本報告不勉強斷定。
(五)近現代:從賤民到民族文化象徵
進入近現代,韓國巫俗經歷了三波劇烈的命運起伏。其一,日治時期的殖民調查:殖民官學者村山智順(Murayama Chijun, 1891–1968)主導朝鮮巫俗與民間信仰調查,留下《朝鮮の占卜と豫言》(1933)等著作;這些調查被後世研究者批評帶有帝國主義視角,甚至有將韓國巫教與日本神道相連、以利同化的政治意圖(Merose Hwang, The Mudang: Gendered Discourses on Shamanism in Colonial Korea, 多倫多大學博士論文, 2011)。
其二,1970年代的壓制:朴正熙推動「새마을운동」(新村運動),其組成部分「미신타파운동」(迷信打破運動)對巫俗信仰進行系統性壓制,以工業化、反迷信之名追緝巫者。其三,1980年代以降的重估:在民眾(민중)運動與民眾美術運動中,巫俗被重新評價為「民族精神/民族文化」與對抗國家主導現代化的抵抗象徵。最終,巫俗儀式陸續被指定為無形文化財,完成了從「賤民」到「民族文化象徵」的地位轉換。其中,為上流階層亡者慰靈薦度的「서울새남굿」(首爾새남굿)於1996年5月1日指定為重要無形文化財第104號,指定當時的藝能保有者為金有感(김유감),2007年李相順(이상순)獲指定為第二代保有者(韓國國家遺產廳國家遺產入口網「서울 새남굿」)。南方世襲巫的「진도씻김굿」(珍島씻김굿,全羅道亡者薦度굿)、「동해안별신굿」(東海岸別神굿,沿海村落祈安豐漁的大型굿)亦多獲國家指定。
值得進一步辨析的是,韓國巫俗的「文化遺產化」(heritagisation)本身即是一個耐人尋味的權力過程。學界以「從能言的賤民到被噤聲的文化象徵」(from articulate outcasts to muted cultural icons)一語,概括巫俗在二十世紀後半的弔詭命運:當굿被指定為無形文化財、被保存為「民族文化」之時,它同時也被從活生生的宗教脈絡中抽離、被博物館化與舞臺化——巫者作為宗教權威的「能言」身分,在被尊崇為文化象徵的過程中反而被某種程度地消音。回顧整段近現代史,巫俗先後被三種國家力量形塑:日治時期殖民官學者村山智順主導的朝鮮巫俗調查,雖留下大量田野紀錄,卻被後世批評為帶有把韓國巫教與日本神道相連、以利「同化」的政治意圖;1970年代「迷信打破運動」以工業化、反迷信之名追緝巫者,更使巫俗一度被推向存亡邊緣;直到1980年代民眾運動興起,畫家樸生光(박생광)等人以巫俗母題進行民族精神的視覺實踐,巫俗才被重估為對抗國家主導現代化的民族美學資源。換言之,同一個巫俗傳統,在不到一個世紀之內,被殖民政權當作「同化的素材」、被開發年代當作「待破除的迷信」、又被民主化年代當作「民族精神的根」——其意義並非自身固定不變,而是被不同時代的國家與知識分子反覆重寫。
這條「賤民—迷信—民族文化」的曲折軌跡,對韓臺比較極具參照價值。韓國的巫俗最終被「國族化」——被收編進民族文化的殿堂、成為韓民族精神的象徵;臺灣的乩童則被「民俗化」——長期在「迷信」與「民俗」之間擺盪,被觀光與地方文化論述收納,卻從未被國家提升為「民族精神」的代表。同樣是本土靈媒傳統在現代性中的安置,韓國走向國族象徵、臺灣走向民俗景觀,背後折射的是兩個社會對「神聖的本土性」如何在現代國家中定位的不同抉擇。這一差異提醒我們:靈媒傳統的當代命運,從來不只是宗教內部的演變,更是國家、知識分子與文化政治共同形塑的結果。本報告以下對附身儀式與神靈通訊的細部比較,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與政治脈絡並非中立」的自覺之上。
這段近現代史對本報告的比較具有特殊意義:它顯示韓國巫教在國家權力的反覆形塑下,從被壓制的賤民信仰躍升為民族文化的核心象徵——這條軌跡,與臺灣乩童在現代化過程中始終遊走於「迷信」與「民俗」之間、卻從未被國家收編為「民族精神」代表的處境,形成鮮明對照。
三、降神巫與世襲巫:韓國巫的類型學
要理解韓國巫教的附身儀式,必須先掌握其內部的根本二分:「강신무」(降神巫,kangsinmu,附身型)與「세습무」(世襲巫,seseummu,血緣世襲型)。這一分類直接決定了「附身是否發生」這個對本報告至關重要的問題(《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降神巫」條;Korean shamanism, English Wikipedia)。
(一)地理分佈與成巫方式
兩型在地理上大致以漢江為界:降神巫主要分佈於中部以北地區(漢江以北),世襲巫主要分佈於南部地區(漢江以南的湖南、嶺南、東海岸一帶)。世襲巫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稱謂,全羅道(湖南)稱「단골/당골」(dangol),慶尚道與東海岸稱「화랭이」(hwaraengi)(우리역사넷「受神的巫堂與世襲巫堂」;《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씻김굿」「동해안별신굿」條)。
兩型的成巫方式截然不同。降神巫經歷「무병/신병」(巫病/神病)的神靈召命,透過「내림굿」(降神儀/成巫儀)迎神附身、奉神為「몸주신」(身主神),由凡人覺醒為巫;其宗教權能源自「憑神」附體,必須「말문이 열려야」(言說之門開啟)才能成巫。世襲巫則不經神病,而是出身巫家、世代承襲巫業,以굿的歌舞演奏技藝在家系中傳承(《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降神巫」條)。
(二)附身的有無:最關鍵的儀式區別
對本報告而言,兩型最核心的差異在於「附身是否發生」。降神巫儀式的核心,是巫者本人「被神靈或祖先之靈親自附身」(possession)——神入人身、人成為被動載體,巫於恍惚中失去自我、以神的口吻發話。世襲巫的儀式雖然涉及「靈媒中介」(spirit mediumship),但嚴格說來「不發生巫者本人被附身」,因此較難被歸入典型的薩滿範疇(Korean shamanism, English Wikipedia; New World Encyclopedia, "Korean shamanism")。
這一區別具有方法論上的深遠意涵。當我們把韓國巫教與臺灣乩童相比時,真正與臺灣乩童「神明附體、肉身為神所用」結構同形的,是韓國的「降神巫」而非「世襲巫」。因此,本報告以下凡論及韓國的「附身儀式」與「공수神諭」,主要以降神巫(尤其首爾、黃海道一帶的傳統)為對象;世襲巫所主理的남部送亡儀(如씻김굿),則作為「靈媒中介而非附身」的對照項。值得補充的是,儘管成巫過程與行굿方式有別,降神巫與世襲巫所體現的巫俗世界觀——神觀、巫歌內容與系統——並非異質(《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降神巫」條),這保證了把兩型統攝於「巫教」之下的合理性。
(三)地域稱謂與「附身強度」的光譜
韓國巫的內部差異,不止於「降神/世襲」的二分,還體現為一條隨地域分佈的「附身強度光譜」。在北部與中部,附身型的降神巫盛行,英文文獻常以「만신」(mansin,萬神)作為這類巫者的別稱;尤其是仁川與首爾一帶的「黃海道」(황해도)傳統,被研究者形容為「特別恍惚」(particularly ecstatic)——這一傳統於韓戰後隨北方巫者南遷而在首爾地區興盛,附身的戲劇強度居各地之冠(Dirk Schlottmann, 2018; Korean shamanism, English Wikipedia)。在南部,世襲巫以家系承襲、行儀重歌舞技藝,全羅道稱「단골」、慶尚道與東海岸稱「화랭이」,其굿(如씻김굿、동해안별신굿)雖涉靈媒中介,附身性卻相對較弱。而在最南端的濟州島,巫者稱「심방」(simbang),為神靈「提供聲音」、進行所謂「靈媒言說」,但通常不具北方降神巫「공수」那般的戲劇性強度。
這條光譜對本報告的比較極為關鍵:它說明「韓國巫」並非鐵板一塊,「附身」在其內部本就是一個有強弱層次的連續體。當我們說「韓國降神巫與臺灣乩童同屬附身型」時,所對應的是這條光譜上「附身強度最高」的北方降神巫一端;而南方世襲巫的「靈媒中介而不附身」,則更接近於另一種儀式專業者的模式——這一點,反過來為理解臺灣道法二門中「法師作為不被附身的儀式操作者」提供了跨文化的對照參照。換言之,韓國巫內部「附身(降神巫)—不附身(世襲巫)」的張力,與臺灣「乩童(被附身的載體)—法師(不被附身的操作者)」的分工,雖然制度形態不同,卻共享一個結構性的問題意識:在一個儀式系統中,「被神附身」與「操作神聖儀軌」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分屬不同的角色。
四、臺灣乩童傳統的形成與道法脈絡
(一)名稱、定義與「肉身神」觀念
「乩童」(又作童乩、tâng-ki,閩南語)是臺灣民間信仰中的靈媒,被定義為具有「借神附體或通神能力」的「神明的代言人」。漢字「乩」指扶乩、扶鸞(spirit writing)的占卜溝通方式,「童」指童子,故「乩童」之名與通靈占卜、童身相連(維基百科「乩童」條;Tongji, English Wikipedia)。
臺灣乩童信仰中有一個比「附身」更強的觀念:信徒視被附身的乩童為「神在肉身中」(a god in the flesh),其概念近於「化身、轉化」(transmogrification)而非單純的靈魂暫時借用——也就是把起乩中的乩童當作「肉身神、活神仙」(Margaret Chan, Vessels for the Gods)。這種「肉身神」的觀念強度,使臺灣乩童在附身的展演上,比韓國降神巫更強調「神威」的具身證明(操五寶、過火、爬刀梯)。
與乩童相對的女性靈媒稱「尪姨」(又作紅姨,別稱查某佛、先生媽),多由年長女性擔任,專長為「牽亡」(牽尪姨、牽紅姨)、問神、解厄、栽花換鬥,作為亡靈與生者之間的媒介,使亡靈附身、代亡者向家人說話。乩童與尪姨的分工大致是:乩童主要為神明(陽神)降駕代言,尪姨則偏向通陰、牽引亡魂(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臺灣女人」網站;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牽亡」條)。
這一「陽神附體/陰魂牽引」的性別化分工,與韓國巫教的格局形成一組饒富意味的對照。在韓國,女巫(mansin)一身兼理「為生者祈福」與「為亡者薦度」——既主재수굿(祈福)、又主진오기굿/씻김굿(送亡),生死兩域皆由女巫統攝;而在臺灣,「為神明降駕代言」(陽神、祈福、驅邪)這一公共性最強的角色由以男性為主的乩童承擔,「為亡魂代言」(陰魂、牽亡、通陰)這一私密性較強的角色則由女性的尪姨承擔。同樣是「靈媒兼理生死兩域」的功能需求,韓國以一位女巫整合之,臺灣則以「男乩理陽、女姨理陰」的性別分工拆解之。值得注意的是,臺灣「尪姨牽亡、代亡者說話」的形態,在功能上恰與韓國送亡굿中「附身的祖先現身、與家人對話」高度相似——兩地都發展出「讓生者得以與亡親當面交談」的儀式,差別僅在於:韓國由女巫一身完成,臺灣則由專事通陰的尪姨承擔。
「肉身神」觀唸的強度,是臺灣乩童另一個值得深究的特徵。信徒不只相信乩童「被神附身」,更把起乩中的乩童當作「神在肉身、活神仙」——這近於一種「化身、轉化」的觀念,而非神靈暫時借用後即離開的單純附體(Margaret Chan, Vessels for the Gods)。正是這種「人即是神」的強烈觀念,使臺灣乩童的附身展演高度重視「神威的具身證明」:唯有以操五寶、過火等常人不可為的身體展演,才能向共同體確證「此刻站在面前的,的確是神而非人」。相較之下,韓國降神巫雖也被神附身、以神口發話,但其文化觀念更接近「神降入巫、藉巫發言」,巫者作為「中介」的身分始終可辨;臺灣「肉身神」觀念則把人與神之間的界線推得更近乎消融。這一觀念強度的差異,是理解兩地附身展演何以一者重「諸神現身的戲劇」、一者重「神威證明的苦行」的深層線索。
(二)文乩與武乩
臺灣乩童內部又分「文乩」與「武乩」。文乩以唸誦、口述為信眾解惑、開方指引;武乩則以操五寶、過火、爬刀梯等劇烈的身體苦行顯現神威。乩童本身不分道派、所降神靈亦無派別之分,這與授籙、有科儀傳承的道士有著本質區別(維基百科「乩童」條)。這一「文/武」之分在比較上頗具意義:韓國降神巫的「공수」近於文乩的「口述傳達」,而韓國巫者踏鍘刀刃(작두타기)的絕技,則近於武乩以身體危險動作證明神佑的邏輯。
(三)道法二門的脈絡:法師與乩童
要理解臺灣乩童,不能脫離「道法二門」的儀式生態。臺灣(尤其北部)的道壇兼行「道」與「法」兩大傳統:「道」指正一派的齋醮、三獻等度生科儀,「法」指閭山、三奶派的驅邪、收驚、補運等法術小事。劉枝萬把民間信仰的從事者分為三層社會階序:信奉道教的「道士」居上層、信奉法教的「法師」為中層、靈媒(男覡童乩、女巫尪姨)層次最低;並指出「道士皆兼修道法二門,以致兩教常被混同」(劉枝萬〈臺灣之法教〉,《臺灣文獻》57卷3期,2006)。
在進入儀式現場之前,須先釐清「道法二門」的內部構造與一個易生混淆的術語。所謂「道法二門」,在臺灣(尤其北部)指道壇兼行「道」與「法」兩大儀式傳統:「道」屬天師道(正一),行清醮、奏職、度生的正統道教科儀;「法」則屬閭山、三奶法系,行驅邪、收驚、押煞、補運的法術小事。北部正一派道士多標榜「專門吉事」、強調清淨,平常以三奶派(閭山法)小法事為主,如祭解補運、禳星安太歲、安神位,遇寺廟慶成或神明聖誕則以正一道法舉行醮儀、作三獻,「以度生為主而不度亡」——同一位道士因而在「法門」與「道門」之間切換角色(世界宗教博物館「道法二門」特展說明;維基百科「臺灣道教」條)。
至於「紅頭/烏頭」的稱謂,必須謹慎分辨地域脈絡,不可一概而論:北部以「吉/喪」分——做吉事的道士稱「紅頭」、做喪儀的香花僧(釋教)稱「烏頭」;南部則以「道/法」分——「烏頭」指道士、「紅頭」指法師。同一組詞在南北所指相反,這是研究臺灣道法時極易以訛傳訛之處,本報告特予標明。閭山等派法師行法須戴「眉」(額飾、頭巾),故俗稱「紅頭仔」、其法術稱「紅頭法」。
臺灣法派的神譜骨架,主要由幾個源自福建的法系構成。三奶派(三奶教)發祥於福州,教主陳靖姑與異姓義妹合稱「三奶」、尊稱三奶夫人;陳靖姑又稱臨水夫人,故此派又名「臨水夫人教」,紅頭法師的本領在於驅邪制煞。相傳陳靖姑拜師「閭山許真君」(即許遜),故以閭山自成一教,其法稱「閭山正法」,奉許真君為法主、陳靖姑為教主。法主公教則發祥於福建永春、傳至泉州,以張聖君(俗稱法主公)為教主,亦奉許真君為法主;張聖君在召請五營神軍時對應「東營」之將領——這一細節顯示法派神譜與法師「調營安五營」的儀式操作直接掛勾,是法師作為儀式技術專家之職能的核心。普庵派則以臨濟宗禪師普庵印肅(1115–1169)信仰為基底,吸收正一道與密教瑜伽派思想,流佈於澎湖一帶;其法器「淨鞭」(又稱松鞭、法索)於行法時發聲,用於請神、驅邪、押煞(劉枝萬〈臺灣之法教〉,《臺灣文獻》57卷3期,2006;維基百科「普庵派」條)。理解了這套法派傳統,才能理解乩童的附身為何總是與法師的法場科儀交織在一起——乩童降的是神,而召神、安營、驅煞的儀式技術,掌握在法師手中。
在儀式現場,法師與乩童的角色是清晰二分的:法師是「儀式操作者」,持法索(淨鞭)、龍角、角鼓,敕水化符,負責請神召兵、調營安五營等程序;乩童則是「神靈載體」,為神明降駕的肉身。劉枝萬把法師最嫻熟的「法場」程序列為調營、放兵、結界、操營、喝營、犒軍、請神、送神、祭煞、收煞、斬煞、送煞、送外方等「齣」(同上)。也就是說,在一場完整的儀式中,法師以鑼鼓伴奏唸請神咒召神,使神靈附身於乩童,乩童降駕後若以常語難以表達,再由桌頭或法師翻譯。乩童、桌頭、法師於現場構成一個協作三角:一為神靈的載體,一為神語的翻譯,一為儀式的技術操作者。
劉厝派的傳承正落在這一道法兼備的脈絡之中。本派為臺灣北部道法二門的重要傳承之一,來臺祖劉師法於1644年由閩粵渡臺。依本派內部譜系,本派遠承元朝武當山「太和四仙」之一劉古泉與元代李洞陽的神聖法脈,世代相承至今。在這一傳承的內在邏輯裡,法師主壇科儀,與神明的乩示相輔相成,道與法、科儀與附身,並非互斥而是互補。本報告藉此脈絡指出:臺灣乩童的附身,從來不是孤立的個人通靈,而是鑲嵌在以法師為儀式技術核心的道法協作結構之中——這一點,恰好構成與韓國降神巫「巫者一身兼理請神、附身、傳達」之獨任結構的重要對照。
五、召命:神病(신병)與起乩——成為靈媒之路的比較
「人如何成為靈媒」是附身宗教的根本問題。韓國降神巫與臺灣乩童在這一點上,展現出比任何其他環節都更深刻的同形性:兩者都不把靈媒視為可以自主選擇的職業,而把它理解為神的「強制揀選」,並以一場無可逃避的身心危機作為揀選的徵兆。
(一)韓國的「神病」(신병)
「신병」(sinbyeong,神病/巫病)是韓國降神巫成巫前所經歷的神靈附體狀態,被詮釋為「神的揀選與召命」。其典型症狀包括原因不明的久病、厭食、失眠、視覺與聽覺幻覺,伴隨身體疼痛,甚至被描述為近於精神病樣發作;患者逐漸喪失食慾、只飲冷水、形體消瘦、自我封閉、迴避人際接觸(Sinbyeong, English Wikipedia)。學界整理出神病的數種類型:最基本常見的是無明顯病因即出現特徵症狀且無法進食者;其次有身體疾病先行型、精神病發作觸發型、外部衝擊使精神衰弱的罕見型,以及由夢見神靈或異象觸發的「夢兆型」。神病的症狀可持續異常長的時間,據整理平均約八年,最長可達三十年。
神病背後的文化邏輯是一種「揀選」:當神靈選中某人,會以一種「無藥可醫、無法以任何療法治癒」的毀滅性疾病作為徵兆,而此病唯有當被選中者「接受其命運」、接受成巫儀式之後才會痊癒——也就是「以接受召命換取痊癒」(Sinbyeong, English Wikipedia; Kim Tae-gon, Korean Shamanism—Muism, 1998, pp. 42–43)。這套邏輯把疾病、揀選與治療綁成一個閉環:拒絕召命則病不癒,接受召命則危機轉化為神職。
(二)韓國的「내림굿」與「몸주신」「신부모」
化解神病、正式成巫的入會儀式是「내림굿」(naerim-gut,降神儀)。「내림」意為「被降臨於……之上」,指巫者受神而獲得溝通陰陽兩界的巫力;此儀式同時「治癒」神病並「冊立」新巫。一場降神儀式通常持續八至十小時以上,需要至少三位資深巫師、樂師與助手協助(New World Encyclopedia, "Korean shamanism"; Gut (ritual), English Wikipedia)。
儀式的核心,是降臨並附於新巫身上的「主神」即「몸주신」(momju-sin,身主神)。新巫的人格、能力與儀式風格,被認為由「哪位神成為其身主神」所塑造。主持儀式的資深巫師則成為新巫的「신어머니」(神母)或「신아버지」(神父),此「神父母」(신부모)的師徒紐帶被認為「強過血緣」。成巫後,新巫須在神母指導下歷經數年學習:數十段儀式段落的精確次序、數百首巫歌(무가)的旋律、儀式舞蹈的編排、供品的準備,以及如何清晰有力地傳達神諭(공수)(Sinbyeong / Gut (ritual), English Wikipedia)。
這套「神父母」制度的深層意義,在於它把成巫從一場個人的身心危機,轉化為一種有師承、有譜系的社會關係。新巫不是孤立地「自己成神」,而是被一位資深巫者「認下」、被引入一個以擬親屬關係(神母—神子)連結的巫者網絡。這一網絡承擔了三重功能:宗教知識的傳遞(巫歌、儀程、舞蹈的口傳)、職業身分的認證(由神母主持的내림굿即是新巫「合法性」的來源)、以及情感與社會支持(神母—神子紐帶被認為強過血緣)。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以擬親屬為框架的師承結構,使韓國降神巫的傳承高度依賴「人對人」的長期親密指導,與臺灣乩童「神明直接揀選、儀式知識部分外包」的模式形成對照——韓國新巫必須親自成為龐大儀式知識的承載者,臺灣乩童則可在桌頭與法師的協作下,以較低的知識門檻承擔「神靈載體」之職。
(三)臺灣的「捉乩、坐禁、辭祖先」
臺灣乩童的成乩之路,與韓國神病的邏輯高度平行,但細節各具地方色彩。乩童的來源有三:先天由神明「挑選」(捉乩、抓乩)、老乩童傳承、後天個人自行起乩。神靈「捉乩」後須經「練乩」的種種訓練,過關後方成「熟童」(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相關條目;澎湖知識服務平臺「乩童選擇與訓練」)。
其中最具儀式深度的是「坐禁」——一段考驗乩童耐力、人格與品行的閉關訓練:乩童在神桌下或佛堂閉關靜坐、吃素、極少飲食(甚至僅飲水),以達身心清淨;通過後由「生童」轉為「熟童」。出禁後可「領旨」、請神開立可為信眾問事的憑證、為神明雕塑金身立壇開宮,並須「辭祖先」——經祖先同意,方能成為神明的代言人(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坐禁」條)。焦大衛(David K. Jordan)在臺南保安村的經典田野觀察到:乩童多非自願的職業者,而常是「被神糾纏、無法迴避而成為乩童的人」;有些一開始強烈抗拒,有些在嚴重病痛後才成乩——這正顯示了神的「強制揀選」性質(David K. Jordan, Gods, Ghosts, and Ancestors, 1972)。
(四)比較:被動揀選、疾病作為召命、入會轉化
把兩者並置,可以析出一個共同的「召命三段結構」。第一段是「被動揀選」:無論韓國的神病或臺灣的捉乩,靈媒身分都不是個人選擇,而是神的強加——抗拒往往導致更深的痛苦。第二段是「疾病/危機作為徵兆」:韓國以難以醫治的神病為神的記號,臺灣亦多見成乩前的久病、異常;身體的失序被解讀為神聖的標記。第三段是「入會儀式的轉化」:韓國以내림굿迎下身主神、結神父母,臺灣以坐禁、領旨、辭祖先完成從生童到熟童的身分轉換——危機由此被儀式性地馴化為可控的神職。
兩者的差異同樣值得注意。其一,師承結構:韓國的「神母/神父」紐帶被視為強過血緣,新巫的養成高度依賴一對一的師徒傳承;臺灣乩童雖有老乩傳承,但更強調神明的直接揀選與「辭祖先」這一與血緣祖先協商的環節。其二,知識內容:韓國新巫須習得龐大的巫歌曲目與儀式程序,巫者本人即是儀式知識的承載者;臺灣乩童的儀式知識則部分外包給法師與桌頭,乩童本身的「技藝門檻」相對較低,神威的證明更多落在身體苦行而非儀式知識上。這一差異,預示了下一節兩地「附身展演」的不同重心。
還有一個共同的「召命戲劇」結構值得標舉:在韓臺兩地,被神揀選者的「抗拒」幾乎是召命敘事的固定橋段。韓國的신병患者起初並不知自己被神選中,往往在久病、幻覺、厭食的折磨中掙扎抗拒,直到接受成巫才得解脫;焦大衛在臺南的觀察同樣指出,乩童多非自願的職業者,常是「被神糾纏、無法迴避」而成乩者,有些一開始強烈抗拒、有些在嚴重病痛後才屈服(David K. Jordan, Gods, Ghosts, and Ancestors, 1972)。這種「抗拒—受苦—屈服—轉化」的敘事結構,具有深刻的宗教社會學意義:它一方面確證了召命的「非自願性」與「神聖性」——正因為當事人並不想當靈媒、卻無法逃避,才證明這是神的意志而非個人的圖謀;另一方面,它也為靈媒的權威提供了正當性基礎——靈媒不是自封的、而是被神「強徵」的,這使其在信眾眼中具有不容置疑的神聖授權。韓國降神巫與臺灣乩童,都以這套「不情願的受召者」敘事,把個人的苦難轉化為神聖權威的來源。
六、附身儀式的展演:굿 與 乩童儀式的結構比較
(一)韓國「굿」的種類與「거리」結構
「굿」(gut/kut)是韓國巫教最繁複的祭儀,指巫者向神靈、亡靈與祖先獻供與獻祭,以「節奏性身體動作、歌、神諭與祈禱」為特徵,目的在促成神與人之間的福祉與盟約;굿被認為是韓國傳統宗教中唯一能讓超自然存在直接與人溝通的儀式(Lee, Jung Young, Korean Shamanistic Rituals, 1981, p. 27; Gut (ritual), English Wikipedia)。
굿依目的分為多種:「재수굿」(祈福求財運)、「내림굿」(成巫入巫儀)、「진오기굿/씻김굿」(送亡魂、洗淨亡者)、「별신굿」(村落共同體祭)、「병굿」(治病儀)等。其中送亡儀的名稱因地而異——全羅道稱「씻김굿」、京畿道稱「진오기굿」、慶北稱「오구굿」、濟州稱「귀양풀이」;씻김굿源自全羅南道珍島,意在洗去亡者靈魂的不潔,使其得以進入死者之國(Gut (ritual), English Wikipedia; Euronews, 2016)。送亡儀的儀式構造尤其精巧:在首爾與黃海道的「진진오기굿」中,巫者於室外搭起一道以彎枝與切紙構成的小門「가심문」,被稱為「通往彼世的小門」;在「길가르기」(分路、開路)一段之後,巫者越過가심문三次,象徵亡魂終於離開此世、踏上往生之路——以身體的「越門」動作,把抽象的「渡亡」轉化為可見的儀式行動。
各類굿的功能取向各異:재수굿求現世的興旺與消災、내림굿成就新巫、진오기굿與씻김굿安頓亡魂、별신굿為村落共同體祈安豐漁、병굿驅除致病惡靈(有時將惡靈封入瓶中),另有專為被認定遭附身的精神受苦者而設的「미친굿」。這一功能譜系顯示,韓國巫教的祭儀涵蓋了從「求福」到「治病」、從「個人」到「村落」、從「生者」到「亡者」的完整生命關懷光譜——巫者既是祈福者、治療者,也是亡魂的擺渡人。對照臺灣,乩童與法師的服務範圍同樣涵蓋祈福(補運、安太歲)、治病(收驚、開藥籤)、驅邪(押煞、斬煞)與超度(雖然度亡在道法二門中多由烏頭道士或釋教承擔),顯示兩地靈媒傳統都被期待回應信眾「從生到死」的全部苦難。
굿在結構上由若干段落「거리」(geori/kŏri)依序串成;大型굿通常為「十二거리」,被比喻為「如同十二個月構成一整年」,每一거리針對特定的神靈——產神、豐收與財產之神、掌特定疾病之神、巫之守護神、家宅守護神等(Lee 1981, p. 31; Britannica, "Mudang")。整體流程可概括為四個環節:第一是「淨化」(부정거리)——任何굿開始前,祭壇必先以火與水淨化,作法包括焚燒白紙,這是儀式本身的第一거리;第二是「請神」——巫邀請超自然存在降臨祭壇;第三是「娛神」——以樂、舞、誦娛悅神靈,並在此達到附身的高潮;第四是「送神」(뒷거리)——送走召請來的神靈,常焚燒名牌、布、草鞋、紙錢,並驅散聚來的遊魂、向與會者分發符令。附身正發生在「娛神」的儀式高潮(Korean shamanism, English Wikipedia)。
John A. Grim 對首爾一場재수굿的民族誌記錄,呈現了具體的거리序列:부정(淨化)、산신/상산(山神)、가망、대감거리(財祿之神)、제석(帝釋)等段,末尾以送神作結(John A. Grim, "Chaesu Kut," Asian Folklore Studies 43(2), 1984)。需要強調的是,굿並非依固定經本演出,而是「以展演為核心」,且거리序列因地域(首爾、黃海道、全羅道、濟州)差異甚大,不可用單一序列概括。「十二거리」之數被比擬為「十二個月構成一整年」,每一거리迎請並服事一位特定的神——產神、豐收與財產之神、掌特定疾病之神、巫的守護神、家宅守護神等,整場굿因而像是一齣諸神依序登場、各受供養、各賜福祐的連臺大戲。
把這一結構與臺灣乩童儀式相比,可見一個耐人尋味的差異。韓國굿以「거리」為單位、以「諸神接續現身」為主軸,其結構是「水平展開」的——一位接一位地迎神、娛神、送神,儀式的豐富性體現在神的「數量」與「序列」上。臺灣乩童儀式則以「一神降駕、神威展演」為核心,其結構是「垂直深入」的——聚焦於某一位主神(如三太子、王爺、玄天上帝)的降臨與展演,儀式的張力體現在神威證明的「強度」上。一者鋪陳諸神的廣度,一者深掘一神的力度;這一結構差異,又一次呼應了「韓國巫者承載繁複儀式知識、臺灣乩童聚焦身體神威」的根本分野。
(二)韓國的巫具與致恍惚的樂舞
韓國附身儀式高度依賴一套具有象徵與實效的巫具。最具戲劇性的是「작두」(jakdu,鍘刀)與「작두타기」的踏刃絕技:巫赤足立於大型農用草鍘的刀刃之上。著名巫師金錦花(Kum-hwa Kim)以작두거리굿聞名——先持小刃狂舞旋轉、將刀置於全身各處,向共同體展示自己受諸神環護而不受傷;其信念是「乃神靈使巫不被刃所傷」,巫有時亦以刀刃滑過舌、按壓臉與手,象徵附身武神(將軍神)之勇猛,踏刃時並可同步發공수(Korean shamanism, English Wikipedia)。此外,「방울」(神鈴)被視為巫教的核心象徵,用以吸引神靈的注意;「부채」(扇)為請神、舞蹈與發神諭時所持,扇面常繪神像、七星;「신당」(神堂)是巫者個人的神聖殿堂,供奉其守護神。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무신도」(musindo,巫神圖)的觀念。巫神圖並非單純的視覺描繪,而被視為「神的座位」——是字面意義上「使神顯現、令神臨在」的媒介;굿中諸神依序「以畫中同樣鮮明的服色」現身,透過巫者的著裝、身體舞動、唱誦、擬態與宣告而「變得能動、能言」(Korean shamanism, English Wikipedia; Laurel Kendall, Jongsung Yang & Yul Soo Yoon, God Pictures in Korean Contexts, 2015)。在樂舞方面,굿常以擊鼓開場,使用「장구」(沙漏形鼓)、「징」(大鑼)、「꽹과리」(小鑼)等打擊樂,有時加管樂「피리」「태평소」;巫者隨鼓點起舞、往往原地旋轉,此被認為能促成附身恍惚(possession trance)。巫歌(무가)以刻意採用古語的「무당소리」唱出,各巫有其個人曲目、多經口傳承襲(Korean shamanism, English Wikipedia; Boudewijn Walraven, Songs of the Shaman, 1994)。服務巫者的樂師稱「재비」(chaebi);學者 Walraven 指出,二十世紀採錄的巫歌與十八、十九世紀繁盛的俗文學(詩、歌、故事)有密切關聯,顯示巫歌並非孤立的宗教吟誦,而是與整個民間文學傳統血脈相通——巫者在恍惚中所唱的,既是神的話語,也是一個民族口傳文學的活化石。
韓國굿的祭物與法器系統同樣承載著細密的象徵。供桌「굿상」陳列米、果、酒、肉等獻神祭物;其中「삼지창」(三叉戟)用以插舉所獻之肉,並以其能否直立來佔斷神意;「넋전」(附白紙幡的短杖)用以引神入巫身;巫者把求問者的姓名、生辰書於白紙的「축원문」(祈願文)與「글발」,在儀式中誦讀或焚化;閉幕時焚燒「조상옷」(祖先之衣),象徵祖先的領受與離去。此外,銅鏡「명두」(明鬥)被認為能「接受亡者之靈」,是降神巫的重要法器;在濟州島,一組三類銅製法器「삼멩두」(一對刀、一鈴、一佔具)更是巫職身分的象徵。這套「以物象徵、以物通神」的法器系統,與臺灣法師的法索、龍角、角鼓、五營旗、令牌,以及乩童的五寶,構成兩地附身儀式「物的層面」的對照:在韓國,物(鏡、鈴、刀、幡)多用於「引神、佔神、象徵神的臨在」;在臺灣,物(五寶、五營旗)則更多用於「展演神威、調度神兵」。物的功能差異,再次呼應了兩地附身展演「諸神現身」與「神威證明」的不同重心。
(三)臺灣乩童儀式的展演:請神、五營與血的苦行
臺灣乩童的附身儀式,以另一套身體語言展開。神明附身於乩童的過程稱「降乩、降駕、起乩」,整體扶持過程稱「扶乩」;較精確的理解是「神明借乩童肉身在特定儀式中顯現其意志」,而非乩童主動通靈。乩童降駕時常被描述為並非完全喪失意識,而是如「靈魂出竅」般,彷彿站在身體之外看著神明借用其肉體(恍惚/trance)。焦大衛主張,鄉村乩童本質上是一種占卜手段,與神籤等占卜法相似,但優勢在於乩童「能說話」,因而提供了神與人之間獨特而有效率的溝通方式(David K. Jordan, Gods, Ghosts, and Ancestors, 1972)。
臺灣武乩最具標誌性的展演,是「操五寶」。「五寶」為七星劍、鯊魚劍、刺球(狼牙棒)、月斧、銅棍(角棍),常分別對應五營方位。武乩在起童後配合五營方位操持五寶,以五寶大力砍劈自己的頭頂或背部使肉體流血,其目的在「顯現神威」,並透過「血」來驅邪、避兇、去煞(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乩童五寶」條)。除操五寶外,武乩的展演尚包括過火、爬刀梯、坐釘椅/釘床等苦行,以可見的流血與耐痛展示神力。
不過,臺灣民間內部對「見血」有重要的自我辯證:並非所有武乩都須操五寶或打到見血,亦非所有廟會都有操五寶;「操五寶、見血」被放大,被一些信眾論述視為明清以降民間信仰與陣頭文化融合下的發展,外在行為一度被誤認為內在能力的證明,因而出現「真乩不在於見血」的內部反省(NOWnews〈武乩操五寶一定要見血?〉等)。至於「應傷而不流血、速癒」的聖痕神異敘事,在民間論述中存在,但目前尚缺可信的學術出處逐字佐證,本報告審慎標示其為待考。
武乩的苦行展演是一整套「身體危險的劇目」,操五寶之外尚有過火(赤足踏過炭火或燃燒的木炭堆)、爬刀梯(攀登以利刃為階的梯子)、坐釘椅與躺釘床(以密佈鐵釘的座椅、床板承身)等。這些苦行的共同邏輯,是以「常人必傷、神乩無礙」的可見對比,向圍觀的共同體證明「此刻附身的確是神」——身體的危險與耐痛,被轉化為神聖臨在的公開證據。值得注意的是,這套苦行劇目並非乩童所獨有,它與臺灣遶境陣頭中「八家將」「官將首」等儀式表演團體的身體展演共享一套美學與信仰邏輯。Donald S. Sutton 對南臺灣「八家將」儀式舞團的研究即指出,這類「驅邪表演者」以高度程式化的臉譜、步法與身體操演,把驅邪的神聖力量具身化為可見的展演(Donald S. Sutton, Steps of Perfection: Exorcistic Performers and Chinese Religion in Twentieth-Century Taiwan, 2003)。乩童的操五寶與家將的儀式舞步,雖分屬不同的儀式角色,卻同屬「以身體展演神聖」的臺灣民間信仰傳統——這一點,與韓國巫者以「踏刃」「旋轉」展演神威,在「身體即神聖媒介」的層面上深刻同構。
起乩與退駕的程序,則框定了這套展演的時間邊界。起乩前,須由法師或廟方以鑼鼓、咒語、神轎、焚符請神,使神降臨乩身;展演結束後,須行「退駕」(送神),使神離開、乩童恢復常態。整場附身因而是一段有明確「進入—展演—退出」結構的神聖時段,而非任意的恍惚——這與韓國굿「淨化—請神—娛神—送神」的時段結構,在「為附身劃定神聖時空邊界」的儀式邏輯上完全一致。
「五營兵將」是臺灣普遍的信仰,指守護聚落與廟境的東南西北中五營神兵神將;定期(多在農曆初一、十五)以飯菜、青草水慰勞五營兵將的儀式稱「犒軍」。五營旗既是內五營的象徵物,也是法師或乩童「調營遣將」的作法信物,常與五寶搭配(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犒軍」條;維基百科「五營神將」條)。值得注意的是,五營的調度在儀式分工上主要由法師而非乩童執行——這再次印證了前述「法師為儀式操作者、乩童為神靈載體」的協作結構。
(四)比較:身體技術、苦行與展演的重心
把兩地的附身展演並置,可見三組異同。
其一,「致恍惚的身體技術」高度同形:韓國巫者的原地旋轉、隨鼓起舞,與臺灣乩童在鑼鼓中起乩、搖晃顫動,都以節奏性的身體運動誘發並維持恍惚狀態;兩者都以打擊樂(韓國的장구、징,臺灣的鑼鼓)為附身的聲音引擎。
其二,「苦行與血」的角色不同。韓國巫者的「踏刃」(작두타기)以「應傷而不傷」證明神佑——身體危險而不見血,神威表現為「刀刃下的不可傷」;臺灣武乩的「操五寶」則以「應傷而流血」彰顯神威——身體見血,神威表現為「血的驅邪力量」與「對痛的超越」。一者以「不傷」為神蹟,一者以「見血」為神蹟,恰成耐人尋味的鏡像。
其三,「展演的重心」不同。韓國굿的展演重心在「神靈的接續現身與娛神」——一場굿中巫者可被一連串不同的超自然存在接續附身,諸神「以畫中服色」逐一登場、舞唱宣告,展演性近於一齣神的戲劇;臺灣乩童儀式的展演重心則在「神威的具身證明」——以苦行與血的可見性,向共同體確證「此乃真神降駕」。這一重心差異,又可回溯到上一節的觀察:韓國巫者本人是儀式知識的承載者,故展演繁複的諸神劇;臺灣乩童的儀式知識外包給法師與桌頭,故其自身展演聚焦於身體的神威。
(五)聲響:附身的聽覺引擎
附身儀式不只是視覺的展演,更是聽覺的事件。在韓國굿中,「擊鼓開場」幾乎是慣例,沙漏形鼓「장구」是儀式的核心樂器,配以大鑼「징」、小鑼「꽹과리」等打擊樂,有時加上管樂「피리」「태평소」;密集而富於節奏型(장단)變化的打擊樂聲,與巫者原地旋轉的舞蹈相互推動,共同把巫者推入附身的恍惚。可以說,韓國巫者的恍惚,是被一套精密的節奏聲響「敲打」出來的。在臺灣乩童的儀式現場,鑼鼓同樣是召神起乩的聽覺引擎——廟會中急促的鑼鼓、法師的咒語誦唸、龍角(號角)的嗚咽、法索(淨鞭)抽打地面的炸響,共同營造出一個聲音的場域,把乩童帶入起乩的臨界。
這一聽覺維度的共性極具意義:在韓臺兩地,附身都不是在寂靜中自然發生的內在體驗,而是在密集、重複、富節奏感的聲響轟擊中被「誘發」並「維持」的身體狀態。打擊樂的節奏性,被信仰為能夠「召請神靈、推動附身」;聲響因而不只是儀式的伴奏,而是附身機制本身的構成部分。值得補充的是,兩地的儀式聲響也都承載著「劃定神聖時空」的功能——鑼鼓一響,日常時間被中止、神聖時段被開啟;附身在聲響中進入,也將在聲響的轉換中退出。這使「聲響」成為韓臺附身儀式又一個深刻同構的層面。
七、神靈通訊的形式:공수、桌頭、扶乩與占卜
附身的終極目的,是「通訊」——讓神對人說話、回應人的祈求。在這一點上,韓國與臺灣發展出形式不同卻功能相通的機制。
(一)韓國的「공수」:巫者之口直傳神意
「공수」(gongsu)是韓國降神巫附身宗教通訊的核心。其定義是「巫者於恍惚狀態所發之言說,被認為來自附身於巫的神或祖先」,學界慣以「inspired speech(受感言說)」或「possession speech(附身言說)」英譯之(Wiktionary「공수」;韓國巫教術語彙編)。
공수的語言結構本身就標記出「神→巫→人」的三段傳遞。韓語以三個動詞精準對應通訊三方:神「給予」(주다,juda)言說,巫「領受」(받다,batda),巫再「下達」(내리다,naerida,向下給予)神的訊息予信眾。這套「juda–batda–naerida」的語法,把通訊的方向性、巫者作為中介的被動—主動雙重性,凝縮在動詞的選擇之中(Wiktionary「공수」)。一位巫者描述其現象學:「徵兆、印象與象徵在詠唱中凝聚,然後一瞬間,공수就降下來。」(Dirk Schlottmann, "Spirit Possession in Korean Shaman Rituals of the Hwanghaedo-Tradition," 2018)。
공수的內容多為對求問者的具體勸告、預警、責備或允諾。一場굿中,附身於巫的諸存在通常會對儀式贊助者及與會者「發放忠告」(Korean shamanism, English Wikipedia)。공수也具有強烈的對話性:贊助굿的家戶(多為主婦),會在巫以神或祖先口吻說話時當場應對、辯解、討價或哭訴;附身的祖先現身於굿,使家人得以「再度與新逝親人對話」(Laurel Kendall, Shamans, Housewives, and Other Restless Spirits, 1985)。공수與占卜(점,jeom)之間有高度的連續性——巫在굿之外亦以占卜為客戶問事,所問之事(疾病、財運、婚姻、亡親)與굿中공수所應之事高度一致,占卜診斷問題、굿則以공수給出神的回應與處置。
공수之所以是韓國巫教通訊的核心,正在於它的「對話性」與「即時性」。在 Laurel Kendall 對京畿地區女巫(mansin)的經典田野中,굿的贊助者多為操持家計的主婦,她們所求的,往往是家中某個成員的疾病、某樁生意的財運、或某位新逝親人的去向;當巫者被神或祖先附身、以神的口吻發話時,這些主婦並非被動的聽眾,而是當場的對話者——她們會應對、辯解、討價,甚至對著附身的亡親哭訴。一場굿因而成為一個讓家戶女性「與神、與祖先當面交涉」的儀式劇場:附身的祖先現身,使家人得以「再度與新逝的親人對話」,把未及說出的話、未及盡的孝、未及解的怨,在儀式的時空中得到一次集中的表達與處置(Laurel Kendall, Shamans, Housewives, and Other Restless Spirits, 1985)。這種「即時對話、當場交涉」的通訊品質,是擲筊抽籤等單向占卜所無法提供的——也正是 Jordan 所說,乩童相對於其他占卜法的獨特優勢,在於「神能說話、能對答」。
把韓臺並置,可以看出「附身口宣」這一通訊形式的共同魅力:相較於籤詩的固定文本、卦象的有限組合,附身讓神能夠針對「此時、此人、此事」做出具體而即時的回應。神不再是抽象的命運符號,而成為一個能與信眾你來我往、討價還價的「對話者」。這種「神的在場感」與「對話的即時性」,是韓國공수與臺灣乩示共享的、最動人也最具說服力的宗教經驗核心。
(二)臺灣的「乩童—桌頭」雙人翻譯結構
臺灣的神靈通訊發展出一個韓國所無的獨特結構:「桌頭」(toh-thâu)。乩童降神後說出常人難懂的「神話、天語」,由站在神桌旁的桌頭翻譯為信眾可懂的語言、加以記錄,並協助開立藥籤、符方、解厄或指引就醫。臺語俗諺「一個童乩,一個桌頭」,正形容二者一搭一唱、密切搭配的關係(教育部《臺灣臺語常用詞辭典》「桌頭」詞目;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童乩、桌頭」條)。在乩童於沙盤上書寫「神字、仙字」或以手轎乩筆示意時,桌頭也負責解讀(維基百科「乩童」條)。
這一「乩童—桌頭」的雙人結構,與韓國「공수」的單人結構,構成神靈通訊形式上最鮮明的差異。韓國降神巫一身兼理「領受神意」與「向人傳達」兩個環節——神意經由巫者之口直接成為人可懂的話語;臺灣乩童則把「領受神意」與「翻譯傳達」拆分給兩個人——乩童發出的是需要破譯的「天語」,桌頭才是把神意轉為人話的翻譯者。這一拆分,與前述「乩童儀式知識外包、聚焦身體神威」的格局完全一致:乩童專責「成為神的身體」,桌頭專責「成為神的喉舌」。
「桌頭」這一角色的存在本身,透露出臺灣附身通訊的一個深層文化假設:神的話語與人的話語之間,存在一道需要「翻譯」才能跨越的鴻溝。乩童降駕後所發的「天語」「神話」,被認為是不同於日常語言的、難以直接理解的聖言;它可能是含混的音聲、片段的詞句,或在沙盤上書寫的「神字、仙字」。正因為神的話語被設定為「人不能直接聽懂」,才需要一個專門的破譯者——桌頭——把它轉譯為信眾可懂的指示、藥籤與符方。這一「神語不可直解、須經翻譯」的假設,把神與人之間的距離具象化為一道「語言的鴻溝」,並以桌頭的翻譯來搭橋。
韓國的공수則建立在相反的假設之上:神的話語經由巫者之口流出時,已經是人可以直接聽懂的話語——附身的神或祖先用「人話」對贊助者發放忠告、責備或允諾,無須第三者翻譯。巫者一身兼任「神的身體」與「神的喉舌」,神語與人語之間沒有需要破譯的鴻溝。這一差異看似技術性,實則折射出兩種關於「神如何說話」的文化想像:臺灣想像中的神,說的是一種「異於人言、須經翻譯的聖語」;韓國想像中的神,則「直接以人能懂的話語」與人交談。神的話語究竟「可不可直解」,竟成為韓臺附身通訊最根本的分歧之一——而臺灣由此發展出桌頭這一獨特角色,韓國則讓巫者獨任神人之間的全部溝通。
(三)扶乩(扶鸞)與占卜
除了乩童附身,漢人傳統還發展出不依賴「肉身附體」的神靈通訊形式。其中最具文化分量的是「扶乩」(又稱扶鸞、扶箕)——以筆或木錐(乩筆、桃柳枝)在沙盤或香灰上書字,以傳達神意;其名取「扶持鸞鳥」之意,與善書、勸善教化的關係極為密切,歷史上由「扶箕」一名逐漸轉為「扶乩」(Fuji / planchette writing, English Wikipedia)。扶乩的儀式現場通常由「正鸞」(執乩筆者)、「副鸞」、「唱生」(誦讀沙盤所現之字者)與「錄生」(記錄成文者)協作完成——這是一套與「乩童—桌頭」結構平行、但更為書面化、文人化的通訊分工。扶乩的通訊媒介是「文字」而非「口宣」,其神靈通常為文昌、關帝、呂祖等具文教色彩的神格,所降的內容多為勸善的鸞文、詩偈與善書,與乩童附身的草根性、身體性形成鮮明的階層對照:乩童以「身體與血」通神,扶乩以「文字與詩」通神;前者的受眾是求醫問事的庶民,後者的受眾則往往是嚮往文教與道德教化的士紳階層。
把這一觀察延伸到韓臺比較,可以看出一個深刻的文化差異。漢字書寫傳統的深厚,使臺灣(及整個漢人世界)的神靈通訊發展出「文字降神」這一條韓國巫教所無的支線——神不只能「說」,還能「寫」,甚至能寫出成篇的詩文與善書。韓國巫教雖有書神名於白紙、書祈願文等用字環節,但其通訊的主軸始終是「口宣」(공수)而非「書寫」;神的話語經由巫者之口流出,而非經由乩筆之尖寫出。這一差異,折射出漢字文明對「神聖溝通」之形式的深刻塑造:在一個以文字為神聖載體的文明裡,連神都被期待「能文」。此外,擲筊與抽籤等占卜法,提供了「是非問答」與「籤詩指引」兩種低成本、日常化的神靈通訊管道。
把韓臺的通訊形式總攬,可以建立一個從「直接」到「中介」的光譜:最直接者為韓國的공수(神意經巫口即成人話);其次為臺灣的乩童—桌頭(神意經乩口、再經桌頭翻譯);再次為扶乩(神意經乩筆書字、再經唱生與錄生解讀);最間接者為擲筊抽籤(神意僅以是非或籤號回應,由人自行詮釋)。韓國巫教的通訊高度集中於「附身口宣」一端,臺灣則在這條光譜上鋪展出更豐富的層次——這既反映了漢字書寫傳統對神靈通訊的深刻塑造,也反映了臺灣道法二門體系對儀式分工的高度發展。
八、神靈體系與道教因素
韓國巫教與臺灣乩童共享一個結構性事實:它們的神靈體系都大量吸納了道教的神格、宇宙論與儀式元素。但兩地吸納的歷史路徑截然不同——這正是「道教」作為比較參照系最能發揮作用之處。
(一)韓國巫教的神靈體系
韓國巫教的神殿「無嚴密組織」,據稱有數百萬位神、靈與鬼,從統轄天界各方位的神將軍到地方山靈不等。許多受巫者祭拜的神,是死後被神格化的真實歷史人物。其核心神格包括:「將軍神」(장군신)與「神將」(신장,神兵),保護人免於危難,代表性者如高麗末名將崔瑩(최영,1316–1388)、林慶業(임경업)被神格化為驅邪護人之神;「帝釋」(제석),生育與豐饒之神,其名源自佛教的因陀羅,相關巫教敘事「帝釋本解」述一少女被具神力的佛僧感孕生下三神子;「七星」(칠성),源自對北斗七星的崇拜,司命運與壽夭;「山神」(산신),描繪為白鬚藍袍、伴有老虎的長者;「龍王」(용왕),統治海洋;「大監」(대감),財福之神;「祖先神」(조상);「三神」(삼신),生育與命運女神(《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相關條;Korean shamanism / Korean mythology, English Wikipedia;韓國國立民俗博物館《Divinities and Sacred Entities》)。
這個神殿的幾個特徵,對韓臺比較尤具意義。其一,「歷史人物神格化」極為普遍:崔瑩、林慶業等真實的歷史將領被奉為驅邪護人的「將軍神」,這些神並不掌管特定領域,與一般廟祀神無異——這與臺灣把鄭成功、開漳聖王、保生大帝(吳本)等歷史或半歷史人物神格化的機制如出一轍,顯示東亞民間信仰「以人為神」的共通邏輯。其二,神格的「本解/本풀이」敘事傳統:如「帝釋本解」述一少女被具神力的佛僧感孕、生下三神子,以神話敘事解釋神的來歷與職能;這種「以敘事界定神格」的方式,與臺灣神明的「聖蹟」「顯化」傳說相通。其三,生育女神「三神奶奶」(삼신할머니)至今仍在家中安房最暖處受祭、每家每村各有其三神——這種「神聖空間嵌入日常居所」的格局,與臺灣家庭奉祀觀音、祖先牌位於正廳神明桌的居家信仰,亦可對照。其四,財福神「大監」(대감)有專屬的服事段落「대감놀이」(大監놀이),把求財祈福戲劇化為一段娛神的儀程——這與臺灣乩童、法師為信眾「補財庫」「祭改求財」的功能,指向同一種「以儀式中介求取現世福祿」的庶民宗教需求。透過神殿結構的對照可以看出:韓臺兩地的神靈體系雖各有譜系,卻共享「以人為神、以敘事立神、以儀式求神」的東亞民間信仰深層語法。
在這個龐大的神殿中,道教與佛教的神格交融極深。最典型的是「七星信仰」:北斗信仰經中國傳入韓國,與道教及韓國既有的星辰崇拜相混,保留了「主宰人之命運、賜予福祿」的道教概念。「玉皇上帝」(옥황상제)——道教的最高天神——被吸收為巫俗中天上的最高神,主掌人間吉凶禍福;巫俗圖中即有以「日月星辰玉皇上帝」為主題者(首爾歷史博物館藏「무속도(일월성신옥황상제도)」;《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巫俗」條)。佛寺受巫教與民間信仰影響而設「山神閣」「七星閣」「龍王閣」「三聖閣」,更顯示巫、佛、道三者在韓國宗教地景中的層疊共生。
(二)道教傳入朝鮮半島史
韓國巫教中的道教元素,並非憑空而來,而是有一條長達一千四百年的東傳與沉降史。
道教正式傳入朝鮮半島的標誌性事件,是高句麗榮留王七年(624年,唐武德七年)唐高祖遣道士來高句麗,送天尊像、講《道德經》(《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道教」條,繫此事於《三國遺事》卷三;《三國史記》高句麗本紀「榮留王」亦載)。其後,寶藏王二年(643年),權臣淵蓋蘇文奏稱「中國三教並行,而我國道教尚缺」,奏請向唐求道教,唐太宗應之、賜《道德經》並遣道士入高句麗——蓋蘇文藉推崇道教以抑制國內佛教勢力(《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道教」條)。(須特別指出:此事屬高句麗寶藏王與淵蓋蘇文,部分英文摘要曾誤植為「百濟」,實為訛誤,本報告不予沿用。)
在新羅,道教以「神仙思想」的形態與本土信仰融合。花郎(화랑,亦稱風流道)為六、七世紀修養性質的青年武士團體,被視為儒、釋、道(仙教)三教在朝鮮半島最早的合流體現。崔致遠《鸞郎碑序》(《三國史記》卷四引)有名言:「國有玄妙之道,曰風流,設教之源,備詳仙史,實乃包含三教,接化群生」,並以「入則孝於家、出則忠於國」為「魯司寇(孔子)之旨」、「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為「周柱史(老子)之宗」、「諸惡莫作、諸善奉行」為「竺乾太子(釋迦)之化」——以三教分述風流道之內涵,明指道家無為思想為其來源之一。這段碑序歷來是研究韓國三教融合最常被援引的核心文獻,也說明道教思想在新羅並非以獨立教團、而是以「融入本土玄妙之道」的方式存在。
到了高麗,中國式的道教科儀「醮」(초제,醮祭)於宮廷興盛:道士為國家安泰、王室昌隆祈福消災,醮祭頻繁,以北斗、三清、太一等星宿醮為主要類型。睿宗時設立「福源宮」作為國家道觀,安奉三清、定期行月醮——這是高麗道教官方化、道觀制度化的代表(《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道教」條)。值得注意的是,高麗的道教醮祭與前述八關會「事天靈及五嶽、名山、大川、龍神」的本土神祭並行不悖:在同一個王朝的宗教生活中,源自中國的星宿醮祭與源自本土的山川神祭,共構出一個多層疊合的祭祀體系——這種「外來高層科儀」與「本土神靈信仰」的並存共構,正是日後道教元素得以順利沉入巫俗的歷史土壤。
朝鮮王朝把高麗的昭格殿改制為「昭格署」(소격서):太祖五年(1396)於今首爾三清洞營造昭格殿,世祖十二年(1466)改稱昭格署,主管道教齋醮,設三清殿掌三清星辰之醮,安奉玉皇上帝等數百神位;其太一殿祀北斗七星,三清殿祀玉皇上帝與老子(《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昭格署」條;成俔《慵齋叢話》卷二)。然而,朝鮮中宗朝,趙光祖等新進士林派視道教為異端、靡費,力主革罷昭格署,中宗於1518年同意革罷;己卯士禍(1519)後雖一度因母后之請復設,至壬辰倭亂後宣祖朝最終廢止(《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昭格署」條;우리역사넷「昭格署革罷」)。
官方道教衰亡之後,道教的元素並未消失,而是沉入巫俗與民間信仰。韓國道教學界區分「科儀道教」(昭格署式的祈禳醮祭)與「內丹道教」(呼吸修煉、養生求仙)兩支:前者官方化後衰退,後者轉入士人與民間,留下《海東傳道錄》《青鶴集》《海東異蹟》等丹學文獻所記的「道脈」譜系(《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青鶴集」「海東異蹟」條;KIM Youngyeong, "Aspects of Korean Folk Daoism in the 19th century," The Review of Korean Studies 21:1, 2018, pp. 125–140)。北斗(七星)、玉皇上帝、灶王、檀君、關羽信仰,以及作為民間化核心媒介的「符籙」(부적),共同構成了沉入巫俗的「民間道教」層;這一層更在19世紀催生了東學(1860年崔濟愚創)、甑山教等民族宗教,而符籙在這些新興宗教中亦居要位,可見道教的民間化是一條貫通巫俗、佛寺與近代民族宗教的長河。
朝鮮內丹道教的「道脈」譜系,集中保存於數部丹學文獻。《海東傳道錄》呈現朝鮮丹學的傳授譜系,收金可記(김가기)等十一人,並與新羅入唐求道者相連結(其編者傳統歸於韓無畏,確切成書年代尚待文獻學進一步坐實)。《青鶴集》由道士趙汝籍(조여적)於宣祖朝落第退隱後輯成,以青鶴上人為中心記仙派人物的行跡談論,並提出一套以桓因為祖、上接廣成子的朝鮮獨自道教譜系。《海東異蹟》則由洪萬宗(홍만종)於1666年刊行,按人物與時代排列丹學說話、自檀君至郭再祐共三十八人,展現仙派與丹學派的合流(《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事典》「青鶴集」「海東異蹟」條)。朝鮮丹學派的代表人物,含金時習(김시습)、鄭磏、田禹治、郭再祐等。這套丹學譜系的意義在於:當官方科儀道教在昭格署的廢止中消亡之後,道教在朝鮮並未斷絕,而是以「內丹養生」與「仙派譜系」的形態,轉入士人的私密修煉與民間的神仙想像之中——道教的「制度身軀」雖死,其「精神血脈」卻換了一種方式延續。
這一「制度消亡、精神轉化」的軌跡,與臺灣道教「制度存續、附身收編」的軌跡,構成本報告最核心的歷史對照。在朝鮮,道教失去了道壇、道士與科儀的制度骨幹,只剩下神格與技術的「漂浮元素」沉入巫俗;在臺灣,道教保住了道壇、授籙與科儀的制度骨幹,並讓附身傳統在制度框架內運作。下一小節將回到臺灣,看這套制度骨幹如何具體地承載並收編乩童的附身。
(三)臺灣的道教神格與道法制度
臺灣的情況呈現出與朝鮮截然不同的軌跡。在臺灣,道教的神格與儀式並未因官方化的衰退而退場,而是以「道法二門」的制度形態活態存續。乩童所降的神明——王爺、媽祖、關帝、玄天上帝、三太子等——多為道教與民間信仰共構的神格;乩童所操的「五營」「五寶」、所配合的「犒軍」「調營」,皆鑲嵌在法師主理的法場科儀之中。法派傳統如三奶派(奉臨水夫人陳靖姑)、閭山派(奉許真君)、法主公教(奉張聖君)、普庵派(奉普庵祖師),構成了臺灣法術傳統的神譜骨架(劉枝萬〈臺灣之法教〉,2006)。
值得特別點出的,是道教「星斗信仰」在韓臺兩地的平行遺存——這是觀察道教如何同時滲入兩地民間信仰的最佳切口之一。在韓國,源自道教的北斗七星信仰,與本土星辰崇拜相混而成「七星」(칠성)神,司命運與壽夭、照護孩童,佛寺更因之而設「七星閣」;玉皇上帝亦被吸收為巫俗天上的最高神。在臺灣,北斗、南鬥、七星信仰同樣深入民間,「拜斗」(禮鬥法會、安太歲、點光明燈)是道教與民間信仰中極為普遍的祈福消災科儀,玄天上帝(北極星君)、鬥姆等星斗神格亦廣受奉祀。同一套源自道教的星斗信仰,在朝鮮半島沉入巫俗的七星神與칠성閣,在臺灣則融入道壇的禮鬥科儀與民間的安鬥習俗——一者以「漂浮元素」的形態棲身於巫俗,一者以「制度科儀」的形態存續於道壇。這一具體的星斗信仰對照,把前述「道教沉降兩模式」從抽象命題落實為可觸可感的信仰事實:道教的同一份遺產,在兩地被兩種不同的宗教生態以不同的方式接住、安放。
劉厝派的法脈,正落在這一道法兼備的傳統之中。依本派內部譜系,本派遠承元朝武當山「太和四仙」之一劉古泉與元代李洞陽的神聖法脈——這是本派世代相傳的譜系,承載著本派與武當道脈的淵源;第七代劉師法於1644年由閩粵渡臺,於淡水奠定本派在臺基礎。在這一傳承的內在邏輯中,道(正一科儀)與法(驅邪法術)兼備,法師主壇、神明乩示相輔,使若干法場科儀得以保存延續。劉枝萬即指出,北部「道士皆有紅頭法素養、兼營法師業務」,因而若干法場科儀得以保存至今未絕(劉枝萬〈臺灣之法教〉,2006)——這正是理解劉厝派「道法兼備」之傳統土壤的一般性學理背景。
(四)比較:兩種道教沉降模式
把韓臺並置,可以提煉出「道教沉降」的兩種模式。
在朝鮮半島,是「官方道教消亡、元素沉入巫俗」的模式:道教曾以昭格署的形態進入國家祭祀的核心,卻在儒教士林的攻訐下制度性消亡;其神格(玉皇上帝、七星)、宇宙論(星辰命運)、技術(符籙、內丹)則脫離制度框架,零散地沉入巫俗、佛寺與民間信仰,成為無「道壇—道士—科儀」骨幹支撐的「漂浮元素」。
在臺灣,是「道教制度化存續、與附身傳統分工」的模式:道教保住了「道壇—授籙—科儀」的制度骨幹,道士與法師構成有傳承譜系的儀式專業者,乩童的附身則被收編進這一制度的協作結構之中,成為「神靈載體」這一分工環節。換言之,朝鮮的道教把「神格」留給了巫俗、卻失去了「制度」;臺灣的道教則同時保住了「神格」與「制度」,並讓附身傳統在制度的框架內運作。
這一對照的深層意義在於:它揭示了「附身靈媒」與「制度宗教」之間關係的兩種可能。在朝鮮,巫覡因道教制度的退場而成為民間信仰近乎獨任的承擔者,巫者一身兼理請神、附身、傳達、送神;在臺灣,乩童因道教制度的存續而被嵌入分工,與法師、桌頭協作,附身只是整個儀式機器中的一個(雖然戲劇性最強的)環節。靈媒的「獨任」與「分工」,由此可追溯到背後高層宗教制度的「退場」與「存續」。
(五)儀式的贊助結構:家戶與共同體
道教制度在兩地的不同命運,還折射在附身儀式的「贊助結構」上。在韓國,굿的典型贊助者是「家戶」——尤其是操持家計的主婦:她為了家中某人的疾病、某樁生意的興衰、某位亡親的安頓,出資延請巫者到家中或굿堂行儀。굿因而帶有強烈的「家戶私儀」性質,其關懷單位是家庭,其場域往往是私人的神堂、굿堂或宅院。即便是村落共同體的「별신굿」,也是以「村」為單位的集體贊助。韓國巫者多以個人或小團隊的形態,回應家戶與村落的具體需求,缺乏一個凌駕其上的制度性組織為其儀式背書。
在臺灣,乩童的附身則更多鑲嵌在「廟宇—神明會—地方社群」的公共結構之中。乩童多附屬於特定的宮廟或壇號,其降駕、濟世、遶境,是地方公廟祭祀活動的一環;廟會、刈香、過爐、犒軍、安五營等大型儀式,由地方社群集體贊助、由廟方組織。乩童的附身因而不只是回應個別家戶的私事,更是維繫整個聚落「境域平安」的公共儀式——他在遶境中為社群開路淨穢,在廟會中為地方驅邪賜福。這一「公共性」的強度,背後正有道法二門的制度骨幹為支撐:宮廟、道壇、法師、桌頭構成一個有組織、有分工、有傳承的儀式體系,乩童的附身被收編為這一公共儀式機器中的一個環節。
於是,「家戶私儀」與「社群公儀」的對照,再次回到本報告反覆指認的主軸:韓國因道教制度退場而使巫覡成為回應家戶私需的獨任承擔者,臺灣因道教制度存續而使乩童被嵌入社群公共儀式的分工協作。靈媒服務的「單位」(家戶/社群)與其「組織形態」(獨任/分工),最終都可上溯到背後高層宗教制度的興衰。
九、學術理論的對話:附身研究的類型學與本案的定位
把韓國降神巫與臺灣乩童放進比較宗教學與人類學的理論框架,能進一步釐清它們在「靈媒類型學」中的位置,並揭示其背後的社會邏輯。
(一)Eliade 的「出神」與「附身」之分
Mircea Eliade 在《Shamanism: Archaic Techniques of Ecstasy》(法文原版1951,英譯1964)中提出影響深遠的區分:真正(古典)薩滿的標誌技術是「出神」(ecstasy)——薩滿的靈魂被認為離開肉體(靈魂出遊/soul flight),主動上升天界或下降冥府,並於過程中保持自我意識,是「役使靈」的人;相對地,「附身」(possession)是神靈進入並控制人體、附身者通常喪失意識與意志、事後不記得經過。Eliade 主張嚴格意義的薩滿不含附身,並將附身視為較晚出、相對「退化」的現象(Mircea Eliade, Shamanism: Archaic Techniques of Ecstasy, 1964)。
以此座標衡量,韓國降神巫與臺灣乩童都明確落在「附身型」一端,而非 Eliade 理想的「出神型」:兩者都是神靈入人身、人為被動載體、巫/乩於恍惚中讓渡自我,而非靈魂主動出遊天地。這正是後世學者批評 Eliade 二分法過於僵化的著名案例——東亞(以及非洲、南亞)的大量靈媒實踐其實是「附身」而非「出神」。Eliade 的框架因此對本案的價值,不在於提供歸類的答案,而在於提供一組精確的對立概念(誰移動、誰控制、是否保有意識),使我們能準確指認韓臺靈媒的共同類型屬性。具體而言,Eliade 心目中的「古典薩滿」(以西伯利亞、中亞為原型)是「役使靈」的人——薩滿的靈魂主動出竅、上天下地,於旅程中保持意識、駕馭諸靈為己所用;而韓國降神巫與臺灣乩童則是「被靈所役」的人——神主動降入其身、暫時取代其意識,靈媒成為被動的載體而非主動的旅行者。這一「主動出遊」與「被動受降」的對立,恰好標定了東亞附身型靈媒與北亞出神型薩滿在宗教技術上的分野。把韓臺靈媒明確歸入「附身型」一端,不僅澄清了它們的類型屬性,也提醒我們:所謂「薩滿教」(shamanism)其實是一個內部高度分化的範疇,東亞的「巫覡—乩童」傳統,與其用「薩滿」一詞含混涵蓋,不如以「附身型靈媒」精確定位。
(二)Lewis 的「中心型/邊緣型附身」與弱勢發聲
I. M. Lewis 在《Ecstatic Religion: A Study of Shamanism and Spirit Possession》(1971)中,把附身放進社會權力的座標。他區分「中心型附身」(central possession)與「邊緣型附身」(peripheral possession):中心型受社會高度肯定,附身之神靈支持既有的政治、道德與宗教秩序;邊緣型則被視為邪靈入侵,被認為危險、不道德,通常發生在社會邊緣群體(尤其女性)身上。Lewis 進一步主張,弱勢群體藉附身來補償其社經剝奪與法律上的無力地位,附身因此成為弱勢者的「發聲管道」與治療性出口(I. M. Lewis, Ecstatic Religion, 1971)。Lewis 後續以東北非至中東一帶的「zār-bori」附身教派為延伸案例——這類教派的附身者多為女性、被視為遭致病靈纏祟,透過附身與治療儀式取得在父權社會中平日無法表達的訴求(I. M. Lewis, Ahmed Al-Safi & Sayyid Hurreiz eds., Women's Medicine: The Zar-Bori Cult in Africa and Beyond, 1991)。這一跨文化的「邊緣型附身」模型,把分散於世界各地的女性附身現象,統攝在「被剝奪者的迂迴抗議」這一社會學解釋之下。
Lewis 的框架對韓臺比較極具啟發。韓國巫教以女性為中心——「만신」(mansin,女巫)是民間信仰的核心角色,召喚並代神發言、透過占卜與恍惚中的幻象判斷家庭災厄之源;Kendall 把韓國巫俗定位為「女性中心的民間宗教」,굿的贊助者多為主婦,她們在공수的對話中為家戶的疾病、財運、亡親發聲(Laurel Kendall, Shamans, Housewives, and Other Restless Spirits, 1985)。在朝鮮王朝,巫女既被列為賤民、又被課以巫稅,其社會處境正符合 Lewis 所謂「邊緣型附身」的剝奪結構——附身成為被壓制的女性群體取得宗教權威與發聲空間的途徑。
臺灣乩童的性別結構則有所不同:乩童男女皆有,但以男性為主,尤其武乩的身體苦行展演帶有強烈的陽剛色彩。這提示我們,臺灣乩童雖然在社會階序上同樣居於民間信仰從事者的較低層(劉枝萬的三層分類),但其「邊緣性」的表現形式與韓國女巫不同——它較少表現為「被壓制性別的補償性發聲」,而更多表現為「草根男性透過神威展演取得地方宗教權威」。Lewis 框架因此既揭示了韓臺「靈媒多出自社會邊緣」的共性,也凸顯了「邊緣的性別形態」之差異。
(三)Bourguignon 的跨文化統計與「附身/恍惚」之分
Erika Bourguignon 主持的「跨文化解離狀態研究」(1963–1968)以488個社會樣本進行統計分析,發現其中約437個(約90%)存在「文化制度化的意識變異狀態」(institutionalized altered states of consciousness)。她並區分「附身恍惚」(possession trance,被詮釋為靈附身的恍惚)與「恍惚」(trance,未被如此詮釋者),且指出可以有「附身信仰而無恍惚行為」的情況(如以靈入侵解釋疾病)——由此確立了「恍惚=可觀察的行為/附身=對行為的文化詮釋」這一重要的分析性二分(Erika Bourguignon, ed., Religion, Altered States of Consciousness, and Social Change, 1973)。在 Bourguignon 的樣本中,存在「附身恍惚」的社會佔了相當高的比例,顯示「神靈進入人身並使人進入恍惚」並非個別文化的奇風異俗,而是人類社會中分佈極廣的制度化現象。她的研究還提示了一個方法論要點:同樣的恍惚行為,在不同文化中可能被賦予不同的詮釋——可能被解讀為「神附身」,也可能被解讀為「靈魂出遊」,甚至被解讀為「精神疾病」。詮釋的框架,而非行為本身,決定了一個恍惚者究竟被社會接納為「巫」、還是被排斥為「病人」。
Bourguignon 的二分對本案的價值,在於它提醒我們區分「現象」與「詮釋」。韓國巫者的旋轉舞蹈、臺灣乩童的搖晃顫動,是可觀察的「恍惚行為」;而「這是神靈附體」則是文化對該行為的「附身詮釋」。韓臺兩地共享的,不只是相似的恍惚行為,更是相似的「附身詮釋框架」——都把恍惚解讀為「特定神靈進入特定的人」。Bourguignon 的全球統計則把這一框架放進更大的圖景:附身恍惚是人類社會中極為普遍的制度化現象,韓國巫教與臺灣乩童不過是這一普遍現象在東亞的兩個高度發展的地方變體。
(四)治療人類學:苦痛慣用語與召命危機
最後,治療人類學(medical anthropology)的「苦痛慣用語」(idioms of distress)框架,為理解「神病」與「成乩前的危機」提供了關鍵視角。在這一框架下,附身被理解為「社會文化中介的苦痛經驗與表達方式」:在壓抑與社會失序的脈絡中,附身既可提供療癒資源(建設性),亦可造成傷害(破壞性)(Mark Nichter, "Idioms of Distress," Culture, Medicine, and Psychiatry, 1981)。韓國的「神病」正是被神揀選前的身心危機,須經入巫儀式(내림굿)化解;臺灣乩童成乩前的久病、異常,同樣是被神「捉乩」的徵兆,須經坐禁、領旨轉化。
把召命危機放進這一框架,可以看見一個深刻的文化機制:在缺乏現代心理治療資源的傳統社會中,「神病/捉乩」提供了一套把難以名狀的身心痛苦「賦予意義」並「導向出路」的文化裝置——痛苦被重新定義為「神的揀選」,而成巫的入會儀式則把無助的受苦者轉化為擁有宗教權威的儀式專家。韓國降神巫與臺灣乩童在此再次同形:它們都是「把個人危機制度化為神聖職能」的文化解方。
(五)主位與客位:附身「真實性」的詮釋張力
附身研究始終面對一個難以迴避的詮釋張力:對信仰者(主位、emic)而言,附身是「神真實地進入了人」;對部分外部研究者(客位、etic)而言,附身則被化約為心理、社會或生理的機制——解離狀態、角色扮演、社會張力的疏導。早期的人類學與精神醫學,每每傾向以後者解釋前者,把「神病」說成是潛在的精神病、把「起乩」說成是文化制約的解離行為。這種化約取向雖有其分析價值,卻有一個根本盲點:它把信仰者所經驗的「神聖實在」當作需要被「破除」的表象,而非需要被「理解」的對象。
近年的研究對此有所反省。Dirk Schlottmann 在研究黃海道傳統的附身儀式時,即明確批判把附身化約為「治療社會失諧所致身心症的傳統表演」的觀點,主張研究者應正視儀式參與者與巫者所感知的「超越性實在」——附身被當地人理解為神靈對巫者的真實「降入」(incorporation),而非單純的心理投射(Dirk Schlottmann, 2018)。這一立場,與本報告的方法論自覺一致:比較宗教學的任務,不是去裁決「神是否真的附身」這一信仰命題,而是去理解附身在各自文化中如何被經驗、被組織、被賦予意義。
把這一張力帶入韓臺比較,可以看見一個共同的現象:無論韓國的공수還是臺灣的乩示,其「真實性」在當地都不是靠「神學論證」來確立,而是靠「儀式效驗」與「身體證據」來確立——韓國巫者踏刃不傷、公수應驗,臺灣乩童操五寶見血、神方有效,這些可見的身體與效驗,構成了附身真實性的「在地證明系統」。換言之,兩地的信仰者都不是先論證「神存在」再相信附身,而是透過附身儀式中可感、可見、可驗的經驗,反過來確證神的臨在。理解這一點,比裁決附身的「真偽」遠為重要——因為它揭示了附身作為一種宗教知識形態,其合法性建立在「展演的效驗」而非「教義的論證」之上。
(六)附身作為庶民醫療體系
在現代醫療普及之前——乃至於普及之後的許多角落——韓臺兩地的靈媒,都承擔著重要的「庶民醫療」功能。這是把附身放回其社會脈絡時,最不可忽略的一個面向。
在韓國,巫教的祭儀中本就有專門的「병굿」(治病儀),用以驅除致病的惡靈,有時把惡靈封入瓶中;另有專為被認定遭附身的精神受苦者而設的「미친굿」。更根本的是,「神病」(신병)本身即是一種被文化界定的「病」——它以難以醫治的久病、厭食、幻覺為徵兆,而其「治療」不是投藥,而是接受成巫。換言之,在韓國巫教的邏輯裡,「病」與「巫」之間有一條直接的通道:有些病唯有透過成為巫才能痊癒,而成為巫之後,巫者又反過來為他人治病。治療人類學的「苦痛慣用語」框架,正能解釋這一機制——附身是一套把身心痛苦「賦予意義並導向出路」的文化裝置(Mark Nichter, 1981)。
在臺灣,乩童與法師同樣是庶民求醫問病的重要對象。乩童降駕後,由桌頭協助開立「藥籤」與「符方」、指引就醫或解厄;法師則行「收驚」「祭改」「補運」以安頓信眾的身心失序。林富士對臺灣童乩的研究即以「醫者或病人」為題,深刻揭示了童乩在臺灣社會中「既是替人治病的醫者、又每每被視為自身有病(精神或身體異常)的病人」這一雙重而曖昧的角色與形象(林富士〈醫者或病人——童乩在臺灣社會中的角色與形象〉,《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6本)。這一「醫者/病人」的雙重性,與韓國「因病成巫、成巫治病」的邏輯遙相呼應:在兩地,靈媒都站在「疾病」與「治療」的交界之上——他們因被神揀選(往往以病為徵)而成為靈媒,又以神的力量為他人驅病解厄。
把附身理解為一套庶民醫療體系,能糾正一種常見的誤解:附身儀式並非僅是「迷信的表演」或「心理的宣洩」,而是在特定社會條件下,回應疾病、不幸與苦難的一整套「意義生產與處置機制」。它診斷苦難的來源(沖犯、煞氣、亡魂、神譴),給出處置的方案(驅邪、安魂、補運、改運),並透過神的權威為受苦者提供確定感與出路。在這一意義上,韓國巫覡與臺灣乩童,都是其社會中不可替代的「苦難管理者」——這或許正是這兩個被主流社會反覆邊緣化的傳統,何以始終無法被根除、總在現代化的縫隙中頑強存續的根本原因。
十、綜合比較與結論
(一)異同的總攬
經過前述各章的梳理,韓國巫覡與臺灣乩童的比較可以收束為以下幾個層面。
在「附身的核心信仰」上,兩者高度同形:都相信神靈能暫時進入並借用特定的人,使其成為神與人之間的活媒介;都屬 Eliade 意義下的「附身型」而非「出神型」;都把這種能力的取得繫於一場無可逃避的身心危機,並以入會儀式完成轉化。
在「儀式的展演結構」上,兩者各擅勝場:韓國「굿」以「거리」為單位、循「淨化—請神—娛神—送神」流轉,重心在諸神的接續現身與娛神的戲劇性;臺灣乩童儀式以請神咒召神附體、以五營調度與血的苦行為高潮,重心在神威的具身證明。韓國巫者的「踏刃」以「應傷而不傷」為神蹟,臺灣武乩的「操五寶」以「應傷而見血」為神蹟,恰成鏡像。
在「神靈通訊的形式」上,兩者呈現「獨任」與「分工」之別:韓國降神巫一身兼理「領受神意」與「向人傳達」,以「공수」之口直傳神意,其語法(juda–batda–naerida)即內建了通訊的方向性;臺灣則發展出「乩童—桌頭」的雙人翻譯結構,乩童發「天語」、桌頭譯人話,並在扶乩、占卜等形式上鋪展出更豐富的通訊光譜。
在「神靈體系與道教因素」上,兩者共享道教的神格供應,卻循不同的歷史路徑:朝鮮半島是「官方道教消亡、元素沉入巫俗」,臺灣是「道教制度化存續、與附身傳統分工」。這一差異,最終解釋了通訊形式上「獨任」與「分工」的分野——巫覡因道教制度的退場而獨任,乩童因道教制度的存續而被嵌入分工。
在「社會與性別結構」上,兩者同居社會邊緣卻形態各異:韓國巫教以女性為中心,附身成為被壓制女性的補償性發聲(呼應 Lewis 的邊緣型附身);臺灣乩童以男性為主,附身更多表現為草根男性透過神威展演取得地方宗教權威。
這一性別差異值得再加申論。在韓國,巫者(尤其降神巫、mansin)以女性為絕對主體,其服務的對象也以家戶主婦為主——굿所處理的疾病、生育、財運、亡親諸事,多是女性在家庭中所承擔的關懷領域。於是韓國巫教構成了一個「以女性為中介、為女性而行、處理女性所關切之事」的宗教場域;在朝鮮王朝把巫女列為賤民、課以巫稅的父權結構中,這一場域恰恰成為被壓制女性取得宗教權威與社會能見度的稀有出口。在臺灣,乩童雖男女皆有,但以男性、尤其武乩的陽剛苦行展演為其最具公共能見度的形象;乩童的權威較多建立在「公開展演神威、為地方社群驅邪解難」的男性化公共角色之上,而女性靈媒(尪姨、紅姨)則被導向「牽亡、通陰」這一更為私密、邊緣的領域。換言之,韓臺兩地的靈媒傳統雖同居社會邊緣,其「邊緣的性別配置」卻幾乎相反:韓國以女性附身為公共宗教的核心,臺灣以男性附身為公共宗教的核心,而把女性靈媒推向通陰牽亡的私域。這一對照,使「靈媒與性別」成為韓臺比較中一個極富張力、值得專題深掘的議題。
在社會處境與報酬上,兩地靈媒亦有可比之處。劉枝萬把臺灣民間信仰的從事者分為三層,靈媒(童乩、尪姨)居於最低層,社會評價曖昧——既被需要、又被輕視;韓國巫女在朝鮮王朝為賤民、近代一度被斥為迷信,其社會地位同樣長期低微。兩地靈媒的「神聖權威」與「社會地位」之間,存在一種耐人尋味的反差:他們在儀式中是神的代言、是社群求助的對象,在儀式之外卻往往是被主流社會邊緣化的群體。這種「神聖高位、社會低位」的雙重性,正是 Lewis「邊緣型附身」理論所要解釋的核心現象——附身為社會邊緣者提供了一條取得「神聖權威」以部分補償其「社會弱勢」的途徑。
(二)道教作為共同參照的意義
本報告以道教為比較的第三項參照,其收穫不止於「指認道教元素」,更在於揭示了「高層宗教制度的命運如何形塑地方靈媒的形態」。道教在兩地的不同命運——朝鮮的制度性消亡與臺灣的制度性存續——並非僅是兩段平行的宗教史,而是兩種「靈媒生態」的塑造力量。在道教制度退場的朝鮮,巫覡成為民間信仰近乎獨任的承擔者,發展出一身兼理全程的「獨任型」附身;在道教制度存續的臺灣,乩童被收編進道法二門的協作結構,發展出與法師、桌頭分工的「分工型」附身。靈媒的形態,由此可上溯到背後高層宗教制度的興衰。
(三)劉厝派視角的收束
本報告於臺灣道法脈絡的敘述,以劉厝派道法二門的傳承立場為立足點,這一視角在比較中具有特殊的釐清作用。它提醒我們:臺灣乩童的附身,從來不是孤立的個人通靈,而是鑲嵌在以法師為儀式技術核心的道法協作結構之中。在道法兼備的傳統裡,法師主壇科儀、調營安五營、敕水化符,乩童為神明降駕的肉身,桌頭為神語的翻譯——三者各司其職、相輔相成。依本派內部譜系,劉厝派遠承元朝武當山太和四仙之一劉古泉與李洞陽的神聖法脈,第七代劉師法於1644年渡臺、於淡水奠基,世代相承這一道法兼備的傳統。正是這一「道法協作」的內在框架,使臺灣乩童的附身與韓國降神巫的「獨任」形成深刻對照——前者是制度中的一個分工環節,後者是民間信仰的獨任承擔。
(四)後續研究建議
本報告勾勒了韓臺靈媒比較的整體框架,但仍有若干方向值得深掘。
其一,「神靈通訊語料」的對照研究:韓國「공수」的逐字轉錄(如 Kendall、Schlottmann 田野所記)與臺灣乩童「天語」及桌頭翻譯的逐字語料,若能並置分析,可在語言人類學層面深化「直傳」與「翻譯」的比較。其二,「身體技術」的儀式學對照:韓國「작두타기」與臺灣「操五寶、過火、爬刀梯」的身體技術,在「以身體危險證明神佑」這一點上同構,值得做更細緻的身體儀式學比較。其三,「世襲巫」與「道法傳承」的對照:韓國南部世襲巫以家系承襲技藝、不主附身,與臺灣道法二門以師承授籙傳承儀式知識的模式,在「非附身的儀式專業傳承」上有可比性,可補本報告偏重「降神巫—乩童」附身軸線之不足。其四,「道教沉降」的東亞區域比較:把朝鮮半島與臺灣的「道教沉降兩模式」放進更大的東亞(含日本、越南、琉球)框架中考察,或能提煉出「高層宗教制度興衰如何形塑地方靈媒形態」的一般性命題。其五,「附身與性別」的專題研究:本報告已初步指出韓國以女性附身為公共宗教核心、臺灣以男性附身為公共宗教核心而把女性靈媒推向通陰牽亡之私域,這一「邊緣的性別配置幾近相反」的現象,極具理論張力,值得結合 Lewis 的邊緣型附身理論與在地田野,做專門的性別宗教學考察。其六,「附身作為庶民醫療」的當代轉化研究:在現代醫療與心理治療普及的今日,韓國巫俗與臺灣乩童的「治療」功能如何調適、退守或轉型,是觀察傳統靈媒在現代社會中存續邏輯的重要窗口。
最後,必須對本比較的方法論限度作一誠實的交代。其一,「同形」不等於「同源」:本報告反覆指出韓國巫覡與臺灣乩童在召命、展演、通訊、醫療諸層面的結構同形,但這種同形主要應理解為「面對相似宗教人類學處境(人如何成為神的身體)的平行回應」,而非「同一歷史源流的分支」;把結構同形誤讀為歷史同源,是比較研究最須警惕的陷阱。其二,材料的不對稱:韓國巫教自日治調查以降累積了龐大的學術文獻與一手民族誌,臺灣乩童研究亦有深厚積累,但兩者在概念工具、田野深度、史料類型上並不完全對等,跨地域比較難免在某些環節上以一方的精細對照另一方的粗略,這是本報告作為「綜論性比較」所無法完全克服的限制,有待後續更細緻的個案對個案研究補足。其三,「附身」一詞本身的跨文化適用性需要謹慎:韓國的「降神/빙신」、臺灣的「降駕/起乩」,在在地語彙與經驗質地上各有其不可化約的細微差異,以「possession」一概念統攝之,固然有助於比較,卻也可能抹平在地經驗的獨特紋理。本報告在運用統一框架的同時,已盡力保留各自語彙(공수、몸주신、五寶、五營、桌頭)的在地性,正是為了在「可比較」與「不可化約」之間維持必要的張力。
東亞的靈媒宗教,是一片在道教、佛教、儒教與本土信仰的層疊互動中生長出來的精神疆域。韓國的巫堂與臺灣的乩童,隔著黃海各自演化,卻在「人如何成為神的身體」這件最古老的事情上,給出了既同形又殊異的回答。透過比較,我們看見的不只是兩種靈媒,更是兩種文化如何在「神聖」與「人身」之間,搭建起各自的橋樑。而道教——無論是沉入朝鮮巫俗的漂浮元素,還是支撐臺灣道法二門的制度骨幹——都在這座橋樑的底層,默默供應著神格、宇宙論與儀式語法。理解了道教在兩地的不同命運,也就理解了韓國巫覡與臺灣乩童何以如此相似、又如此不同。這正是以道教為參照、對兩地附身傳統進行比較的學術意義所在,也是本報告獻給後續研究者的一個起點。神明降人、人化神身,這一最古老而又最鮮活的宗教經驗,在黃海兩岸以不同的儀式語言世代展演;而比較的最終旨趣,不在於分判高下,而在於透過他者的鏡照,更深刻地理解我們自身傳統的內在邏輯與獨特紋理。
附錄
附錄一:韓國「굿」儀式與臺灣乩童儀式流程對照
韓國降神巫「굿」的典型流程(以十二거리制大型굿為例)
- 淨化(부정거리):以火與水淨化祭壇,焚燒白紙,潔淨身心,為全儀第一거리。
- 請神:巫者邀請諸神、祖先、亡靈降臨祭壇;逐位神靈依序受邀。
- 娛神(附身高潮):以巫歌、舞蹈、旋轉娛悅神靈;巫者被一連串超自然存在接續附身,諸神「以畫中服色」逐一現身、舞唱宣告。
- 神諭(공수):附身的神或祖先藉巫者之口發放忠告、預警、責備或允諾;贊助家戶當場應對、辯解、哭訴。
- 送神(뒷거리):送走召請來的神靈,焚燒名牌、布、草鞋、紙錢;驅散遊魂,向與會者分發符令。
臺灣乩童儀式的典型流程(道法協作框架下)
- 清壇請神:法師以鑼鼓伴奏唸請神咒、敕水化符,調營安五營,召請神明降臨。
- 起乩降駕:神明附身於乩童,乩童進入恍惚、搖晃顫動,「神在肉身」。
- 神威展演(武乩):操五寶(七星劍、鯊魚劍、刺球、月斧、銅棍)、過火、爬刀梯、坐釘椅,以血與痛證明神威、驅邪去煞。
- 天語與翻譯:乩童發出常人難懂的「天語」、或於沙盤書「神字」;桌頭翻譯為人話、記錄、開立藥籤符方。
- 退駕送神:神明退駕,乩童恢復常態;法師完成送神、收煞程序。
附錄二:韓國巫教主要神靈體系一覽
- 將軍神(장군신)/神將(신장):護人免於危難之武神,多為歷史人物神格化,如崔瑩將軍、林慶業將軍。
- 帝釋(제석):生育與豐饒之神,名源佛教因陀羅;相關敘事「帝釋本解」。
- 七星(칠성):源自北斗七星崇拜,司命運與壽夭;道教星辰信仰之遺存。
- 山神(산신):白鬚藍袍、伴虎之長者,大地最重要的靈。
- 龍王(용왕):統治海洋之最尊貴龍神。
- 大監(대감):財福之神,專屬服事段落稱「대감놀이」。
- 祖先神(조상):被召請附體、藉巫口發言的亡親之靈。
- 三神(삼신):生育與命運女神,「三神奶奶」,居家中安房最暖處。
- 玉皇上帝(옥황상제):道教最高天神被吸收為巫俗天上最高神,主人間吉凶。
附錄三:道教傳入朝鮮半島大事年表(依本報告蒐證所及)
- 624年(高句麗榮留王七年/唐武德七年):唐高祖遣道士送天尊像、講《道德經》,道教正式傳入。
- 643年(高句麗寶藏王二年):淵蓋蘇文奏請求道教,唐太宗賜《道德經》、遣道士入高句麗。
- 統一新羅:崔致遠《鸞郎碑序》以「周柱史之宗」指道家無為為花郎風流道三教來源之一。
- 高麗睿宗時:設福源宮為國家道觀,安奉三清、行月醮。
- 1396年(朝鮮太祖五年):於三清洞營造昭格殿。
- 1466年(世祖十二年):昭格殿改稱昭格署,主管道教齋醮。
- 1518年(中宗十三年):趙光祖等士林派力主革罷昭格署,中宗同意革罷。
- 1519年(己卯士禍)後:因母后之請一度復設。
- 壬辰倭亂(1592–1598)後:宣祖朝最終廢止昭格署,官方道教制度性消亡,元素沉入巫俗與民間信仰。
附錄四:核心術語對照(韓/中/臺)
- 무당(mudang,巫堂)/박수(baksu):韓國女巫/男巫。
- 강신무(kangsinmu,降神巫):附身型巫,經神病召命成巫。
- 세습무(seseummu,世襲巫):血緣世襲型巫,以技藝承襲、不主附身。
- 신병(sinbyeong,神病):成巫前的身心危機,神的揀選徵兆。
- 내림굿(naerim-gut,降神儀):降神成巫的入會儀式。
- 몸주신(momju-sin,身主神):降臨並附於新巫的主神。
- 굿(gut/kut):韓國巫教的祭儀總稱。
- 거리(geori/kŏri):굿的段落單位。
- 공수(gongsu,神諭):巫者於恍惚中以神之口發放的言說。
- 乩童/童乩(tâng-ki):臺灣神明附體的靈媒、「肉身神」。
- 桌頭(toh-thâu):翻譯乩童「天語」的人。
- 五寶:七星劍、鯊魚劍、刺球、月斧、銅棍。
- 五營:守護聚落與廟境的東南西北中五營神兵神將。
- 道法二門:道壇兼行正一齋醮(道)與閭山三奶法術(法)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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