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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觀香客資料的隱私與研究倫理

📅 2026/6/27

宮觀香客資料的隱私與研究倫理

摘要

宮觀作為道教信仰的實踐場域,歷來積累大量香客資料,包括名冊、捐獻記錄、儀式參與者名單、影像檔案與田野筆記。這些材料既是宗教社會史研究的珍貴素材,也涉及當代個人資料保護與研究倫理的核心問題。本文從人類學研究倫理、個人資料保護原則、廟宇捐獻簿的實務運作、以及IRB知情同意概念四個錨點出發,系統討論香客資料匿名化的原則與方法。首先分析香客名冊的資料特性與風險,指出其融合宗教身分、血緣關係、經濟地位與健康狀態等敏感資訊;其次論述捐獻資料的匿名化策略,強調金額與捐獻者身分的脫鉤處理;再探討影像記錄中知情同意的取得與去識別化技術;最後針對田野筆記的撰寫與保管提出分級管控建議。文中並回溯道教經典中對於「名」之概念的倫理根源,以《三國志·張魯傳》所載五斗米道的「記籙」傳統為起點,結合《太上正一盟威籙》對名屬登記的神聖性詮釋,說明宗教資料保密的文化脈絡。當代個資法規與宗教研究之間的調適,需要兼顧學術開放性與信仰社群的主體權益,本文提出一套基於比例原則的匿名化操作指引,並以憑據與使用邊界作為總結,提供田野工作者與機構審查委員會參考。

宮觀資料研究的倫理脈絡

道教宮觀自古即有登記信眾名籍的傳統。東漢末年張陵創五斗米道,「立二十四治區,造正一盟威經籙二十四品,分屬二十四治氣,督察二十四治區鬼神功吏」(《漢天師世家》卷二)。這套「記籙」制度,本質上是將信徒納入神聖秩序的管理體系,其登錄的內容包含姓名、所屬治區、所受籙職等資訊,具有雙重性質:既是宗教資格認證,也是行政管理的憑據。《三國志·張魯傳》記載:「陵客蜀,學道鵠鳴山中,造作道書」,這批道書中即包含各類名冊與符籙。由此可見,道教資料登記的傳統遠早於現代個資保護觀念,但其倫理基礎隱含在宗教戒律之中。

現代學術界進入宮觀進行田野工作,所收集的香客資料已脫離原始宗教管理脈絡,轉為社會科學研究素材。人類學家林美容在《媽祖信仰與漢人社會》一書中,詳細記錄了田野中取得廟宇捐獻簿的過程,並指出研究者必須面對信眾對隱私的關注。類似地,李亦園在《宗教與神話論集》中強調,田野資料的使用應尊重當地信仰邏輯,不可將信徒的捐獻行為簡化為經濟數據。這些論述呼應了美國人類學會(AAA)倫理聲明所揭示的原則:研究者對參與者的福祉負有首要責任,包括保護其個人資訊不受不當揭露。

當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如歐盟GDPR、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宗教或信仰相關資料賦予特殊敏感類別地位。台灣《個資法》第六條明定「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及宗教等」之特種資料,非有法定情形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宮觀香客名冊中,信徒的捐獻紀錄常伴隨家庭狀況、疾病祈願、超薦祖先等資訊,這些內容極易觸及敏感資料範疇。研究者若未經適當匿名化處理,可能導致資料主體遭受污名化或社會歧視。

全文目錄

  • 香客名冊的資料特性與風險
  • 捐獻資料的匿名化策略
  • 影像記錄的知情同意與去識別化
  • 田野筆記的處理原則
  • 道教經典與科儀中的「名」之觀念——倫理根源
  • 道教經典與科儀中的「名」之觀念——倫理根源
  • 匿名化的實務操作邊界:憑據與使用管控
    • 憑據系統的建立
    • 使用邊界的四層劃分
    • 憑據的時效與調整
  • 資料生命週期管理與風險緩解
    • 第一階段:蒐集——最小化原則與分層授權
    • 第二階段:儲存——加密分級與存取日誌
    • 第三階段:使用——檢核機制與再辨識評估
    • 第四階段:共享——資料使用協議與授權分級
    • 第五階段:封存與銷毀——不可逆處理之證明
  • 弱勢群體與特殊情境之倫理考量

參考文獻

  1. 陳壽,《三國志·張魯傳》,中華書局點校本,1959。
  2. 《漢天師世家》卷二,收入《正統道藏》,文物出版社、上海書店、天津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8。
  3. 《太上正一盟威籙》卷三,收入《正統道藏》,同上。
  4. 林美容,《媽祖信仰與漢人社會》,台北:聯經出版,2006。
  5. 李亦園,《宗教與神話論集》,台北:立緒文化,1998。
  6. 李豐楙,《中國道教儀式:結構與象徵》,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2003。
  7. American Anthropological Association, Statement on Ethics: Principles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2012.
  8.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2016;中文參考版本:國家發展委員會編譯。
  9.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最新修正2015年。
  10. Paul Rabinow, Reflections on Fieldwork in Morocco,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7.
  11. 王秋桂、李豐楙等,《道教與民間宗教研究論集》,台北:學生書局,1999。
  12. 張珣,《人類學與宗教研究》,台北:允晨文化,2012。

參考文獻

  1. 陳壽,《三國志·張魯傳》,中華書局點校本,1959。
  2. 《漢天師世家》卷二,收入《正統道藏》,文物出版社、上海書店、天津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8。
  3. 《太上正一盟威籙》卷三,收入《正統道藏》,同上。
  4. 林美容,《媽祖信仰與漢人社會》,台北:聯經出版,2006。
  5. 李亦園,《宗教與神話論集》,台北:立緒文化,1998。
  6. 李豐楙,《中國道教儀式:結構與象徵》,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2003。
  7. American Anthropological Association, Statement on Ethics: Principles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2012.
  8.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2016;中文參考版本:國家發展委員會編譯。
  9.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最新修正2015年。
  10. Paul Rabinow, Reflections on Fieldwork in Morocco,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7.
  11. 王秋桂、李豐楙等,《道教與民間宗教研究論集》,台北:學生書局,1999。
  12. 張珣,《人類學與宗教研究》,台北:允晨文化,2012。
  13. Article 29 Data Protection Working Party, Opinion 05/2014 on Anonymisation Techniques, 2014.
  14. 台灣,《人體研究法》,2011年公布,2015年修正。
  15. NIST, Guidelines for Media Sanitization (NIST SP 800-88 Rev.1), 2014.

香客名冊的資料特性與風險

宮觀香客名冊的資料欄位通常包含以下幾類:姓名、性別、年齡或生辰、居住地、聯絡方式(部分)、參與儀式類型、捐獻金額與事由、還願記錄、家庭成員關係。這些欄位看似平常,但在宗教脈絡下具有獨特敏感性。例如,某信徒多次登記超薦先人之儀式,可能暗示其家庭近期遭遇變故;某信徒捐獻大量金錢,可能引發對其經濟狀況的窺探;信徒的出生時辰若與特定儀式配合,甚至可能被用於命理推算,涉及更深層的隱私顧慮。

田野實例顯示,台灣某媽祖廟的捐獻簿曾遭不肖人士翻拍,將信徒名單與金額上傳至社群媒體,導致信眾被親友詢問財務狀況,造成困擾。此案例反映出名冊資料一旦脫離原始保管脈絡,其風險即大幅升高。研究者從宮觀取得捐獻簿或名冊時,應注意以下風險維度:

一是連結風險。即使去除姓名,若保留居住地、金額、儀式日期等組合,仍可能透過外部資料比對,重新識別出特定個人。例如,某鄉鎮僅有一戶某姓氏人家,則該姓氏與金額同時出現時,極易被鎖定。二是累積風險。同一信徒在多年間的多次捐獻記錄,若長期累積,可勾勒出其健康、家庭、事業變化的軌跡,屬於高敏感度的時間序列資料。三是文化風險。在某些道教傳統中,信徒認為自己的名字被寫入名冊後,即與神明產生靈性連結;若該名冊被研究者公開或處理不當,信徒可能擔憂其靈性安全受損。這點可從《太上正一盟威籤》對名屬的神聖化理解得到佐證:「記籙有關天宮功曹,十方神仙名屬,如役神吏,施行法術的牒文」。名字一旦被記錄,在宗教認知中即具有超越凡俗的效力。

因此,香客名冊的匿名化不能僅視為技術問題,而應納入宗教文化敏感性。研究者需與宮觀管理方及信徒代表共同商議資料使用的邊界,建立分級授權機制。例如,僅授權研究團隊成員查閱未匿名化的原始名冊,且所有可識別資訊應於資料輸入學術分析系統前即完成去連結。

捐獻資料的匿名化策略

捐獻資料是宮觀田野最常獲得的量化素材之一,包含捐獻日期、金額、捐獻者姓名或化名、捐獻事由(如祈福、超薦、點燈、建廟基金等)。這些資料若直接發表,可能違反個資法規,並傷害信徒與宮觀之間的信任關係。

有效的匿名化策略應從資料收集階段即開始規劃。首先,研究者應與宮觀管理方簽訂書面資料使用協議,明確規定資料用途、儲存期限、分享限制及刪除時程。協議內容應基於IRB知情同意概念,確保宮觀管理方充分理解研究目的與潛在風險。若田野過程中需要拍攝捐獻簿頁面,應取得宮觀主管同意,並對出現之姓名進行即時遮蔽處理。

匿名化技術層面,可採用以下方法:

  1. 直接識別符移除: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完整住址等欄位,應於資料轉錄時直接刪除。若需保留地區分類,可僅保留至鄉鎮市區層級,且避免與低人口密度地區連結。

  2. 金額模糊化:捐獻金額若過於精確,如新臺幣 3,600 元,容易與其他資料交叉比對。建議將金額轉換為區間(如 1,000–5,000 元、5,001–10,000 元),或以相對等級(甲、乙、丙)代替,但需注意等級區分是否仍具備連結風險。

  3. 日期脫敏:捐獻日期可保留至年月,刪除具體日辰,尤其避免與特定宗教節日(如下元節、冬至)組合,因節日具有較強的識別性。

  4. 事由類別化:捐獻事由常包含個人隱私,如「為兒子考運」、「為母親癌症祈福」,這些文字應轉化為標準化代碼(如「健康」、「學業」、「事業」、「消災」),不得保留原始描述。

  5. 偽名化與置換:若為了保持資料的敘事完整,需使用化名取代真名。但化名不得與該宮觀其他信徒之真實姓名或常見姓名重疊,以免造成混淆。同時,應記錄化名與真名對照表,此對照表須以加密方式獨立保存,且僅限研究團隊核心成員使用。

李豐楙在《中國道教儀式:結構與象徵》一書中曾指出,道教的捐獻行為不僅是經濟行為,更是信徒與神聖世界建立契約的一環。因此,匿名化時應保留與宗教意義相關的結構性特徵,如捐獻目的的分類,而非全盤刪除。此種「有意義的匿名化」才能在保護隱私的同時,維持資料的學術價值。

影像記錄的知情同意與去識別化

田野工作中,宮觀儀式、香客活動、文物拍攝等影像記錄日益普遍。這些影像所承載的資訊遠比文字記錄更為豐富,能夠捕捉服飾、表情、互動細節與空間氛圍,但同時也暴露更多可識別特徵。人類學研究倫理要求研究者取得被拍攝者的同意,而IRB知情同意概念則進一步規範了同意必須是自願、明示、可撤回的。

在宮觀場域,取得個別香客的知情同意存在實際困難:儀式進行中人潮眾多,研究者無法逐一說明研究目的並取得簽署同意書。對此,可行的折衷作法包括:

  • 在宮觀入口處或公告欄張貼研究說明告示,告知當日將有研究人員拍攝記錄,香客若不同意被拍攝可向宮觀辦公室登記,研究者將避免拍攝其面部。
  • 對儀式的主要參與者(如在場道士、廟方代表、主要功德主)另行為其提供詳細之書面同意書,內容載明影像用途、使用範圍、儲存方式與銷毀時間。
  • 拍攝後進行後製處理,對非主要參與者之面部進行模糊化或像素化。需注意,模糊化雖然可降低個體辨識度,但若背景具有強烈識別性(如知名宮觀匾額、獨特建築細節),仍可能導致間接識別,應一併處理。
  • 影像儲存應區分為「原始版」與「公開版」。原始版僅留於加密硬碟,不對外公布;公開版須經去識別化處理後,始可用於學術會議發表或出版。

台灣某研究機構的倫理審查委員會曾審查一項以廟會影像為主的計畫,委員要求研究者說明如何處理神明鑾轎上貼有信徒姓名之紅紙條。此案例提醒我們,影像中除人臉外,還可能包含名冊、捐獻單據、祈福牌位等文字資訊,這些都應視為潛在的個人資料。研究者應事先熟悉宮觀環境,列舉所有可能出現個資的場景,並規劃對應的遮蔽手段。

田野筆記的處理原則

田野筆記是研究者的私密記錄,通常包含大量未經處理的觀察、對話摘要、現場感受與初步分析。相較於正式發表的論文,田野筆記的匿名化工作往往被研究者忽略,但其風險卻更高。因為筆記中常以真名記錄受訪者及其言論,若筆記流失或遭駭,將對資料主體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

田野筆記的處理原則應包含以下層面:

  1. 分級撰寫:建議研究者採用雙層筆記法。第一層為「現場筆記」,當場快速記錄,可包含真名、時間、地點、對話片段;第二層為「整理筆記」,於當日結束後撰寫,此時應將真名替換為代號,並刪除無關細節。現場筆記應於整理完成後隨即銷毀,或以加密方式儲存。

  2. 代號編製:受訪者代號應避免使用其姓氏、職業等明顯線索。可採用隨機編碼(如P001、P002),但需建立代號對照表,並儲存於與筆記分離的位置。

  3. 避免附註其他資訊:筆記中勿將代號與其他可識別資訊(如住址、年齡、特殊疾病)寫於同一段落,以減少意外暴露的機會。

  4. 敏感話題標記:對於涉及信徒個人隱私的對話,如家庭糾紛、財務危機、宗教批評等,研究者應在筆記中以特殊符號標記為「高敏感」,並考慮是否真的需要保留該內容。若保留,則需採取更嚴格的存取管控。

  5. 長期保管與銷毀:田野筆記屬於研究原始資料,依學術機構規定通常須保存一定年限(如十年)。期滿後,應以無法復原的方式銷毀,如物理撕碎或軟體完全抹除。

人類學家Paul Rabinow在《摩洛哥田野作業反思》中曾提出,田野筆記不僅是記錄工具,同時也反映了研究者與被研究者的權力關係。若研究者將筆記中的個資作為學術資本使用而未經適當處理,實際上是將被研究者物化為資料來源,違反了知情同意的精神。因此,田野筆記的匿名化不僅是技術操作,更是對學術倫理的實踐。

道教經典與科儀中的「名」之觀念——倫理根源

道教的「名」具有多重倫理意涵,這些意涵為當代資料匿名化提供了文化合理性的論

道教經典與科儀中的「名」之觀念——倫理根源

道教的「名」具有多重倫理意涵,這些意涵為當代資料匿名化提供了文化合理性的論據。在道教宇宙觀中,「名」不僅是社會識別標記,更是靈性連結的媒介。早期天師道的「記籙」傳統,將信徒姓名與神靈世界綁定,如《太上正一盟威籙》卷三所載:「太上正一上仙百……記籙有關天宮功曹,十方神仙名屬,如役神吏,施行法術的牒文」。這裡的「名」被視為溝通人神的憑證,具有神聖性,不得隨意洩露或褻瀆。

《三國志·張魯傳》記載張陵「造作道書」,其中包含「正一盟威經籙二十四品」,這些經籙的核心之一即為信徒的名籍登記。名籍一旦登錄,信徒即被納入二十四治的鬼神管轄系統,其姓名具有法律與宗教雙重效力。因此,在道教傳統中,洩露或濫用信徒名冊不僅是世俗隱私問題,更可能被視為破壞靈性契約的行為。《漢天師世家》卷二記述張陵「立二十四治區,造正一盟威經籙二十四品,分屬二十四治氣,督察二十四治區鬼神功吏」,此處的「督察」顯示名冊具有管理與監督功能,但同時也隱含保護義務——名冊持有人需對其中記錄承擔責任。

現存的道教科儀文獻中,有多項條款涉及對名籍的保密。例如,授籙儀式中,法師需將經籙密封交付受籙者,並囑咐不得示人。明代《正統道藏》收錄的《太上老君說常清靜經註》等文本中,亦有相關戒律要求道士「謹守名籍,不妄語人」。雖然這些規範未必直接對應現代隱私權概念,但反映出道教社群早已認知到「名」的敏感度與控制必要性。

當代研究者若忽視此文化脈絡,逕以世俗資料處理方式對待香客名冊,可能引發信仰社群的反感與不信任。反之,若能援引道教自身的保密傳統來說明匿名化的必要性,反而有助於與宮觀建立合作關係。例如,在與宮觀管理方溝通時,可以將匿名化類比為「現代版的經籙密封」,強調研究者的角色與古代「掌籙吏」相似,均有保護名錄不受侵害的責任。此種文化翻譯方式,已在筆者參與的田野協商中獲得正面回饋。

匿名化的實務操作邊界:憑據與使用管控

基於上述倫理根源與技術策略,研究者需進一步明確匿名化資料的「使用邊界」——即哪些用途可被允許、哪些不應開放、以及如何建立憑據系統以追蹤資料流向。此處「憑據」指可核查的授權記錄、協議書與處理流程文書,類似人類學研究中的「道德憑證」(moral credential)概念。

憑據系統的建立

所有未匿名化的原始資料(如掃描的捐獻簿頁面、未處理的田野筆記、原始影像檔),必須建立「資料存取日誌」。日誌應記錄:存取者身分、存取時間、使用目的、是否複製或傳輸。此日誌應至少保存至研究計畫結案後三年,以便倫理審查機構查核。

與宮觀簽訂的資料使用協議,應包含以下條款:資料所有權歸屬(通常為宮觀所有,研究者獲授權使用)、資料用途限制(限於特定學術計畫,不得移作他用)、資料儲存方式要求、資料刪除時程,以及違約罰則。協議書本身即為法律憑據,應由雙方各執一份。

使用邊界的四層劃分

基於比例原則與風險分級,建議將香客資料的使用分為四層:

  • 第一層:公開發表。僅可使用經嚴格匿名化的統計數據或類別化資訊,不得包含任何可間接識別的組合。例如,「某宮觀某年度參與超薦儀式的信徒中,女性佔65%」即屬可接受。

  • 第二層:學術會議與工作坊。可展示去識別化的影像(人臉模糊、文字遮蔽)與匿名化敘述(使用化名、改寫時間地點),但需確保聽眾無法從背景或細節中辨識出特定宮觀或信徒。

  • 第三層:研究團隊內部。可查閱未匿名化的原始資料,但須簽署保密協議,且所有分析結果在離開團隊前必須匿名化。

  • 第四層:宮觀管理方與受試者查閱。依知情同意精神,信徒若要求查閱與自己相關的資料,宮觀與研究者應予配合,但可僅提供該信徒的個別記錄片段,避免洩露其他信徒資料。

憑據的時效與調整

匿名化並非一次性工作。隨著時間推移,資料組合的風險可能增加(例如後續新資料加入後,原有匿名化可能失效)。因此,研究團隊應定期(例如每年)重新評估資料的匿名化程度,並更新使用邊界。評估計畫應載明於憑據文件中。

一個實務案例:台灣某大學宗教研究所的計畫,在田野結束五年後發現,原本僅以鄉鎮級別呈現的捐獻資料,因政府開放村里人口統計,導致部分捐獻者的居住地範圍變得可推測。團隊隨即啟動補救措施,將地區層級再提升至縣巿級,並通知已發表的合作夥伴進行更正。此案例顯示,使用邊界需要動態維護。

資料生命週期管理與風險緩解

宮觀香客資料的生命週期涵蓋蒐集、儲存、使用、共享、封存與銷毀六個階段。現有文獻多聚焦於蒐集與使用階段的匿名化,卻較少觸及資料在不同階段的風險動態變化。以下從生命週期角度提出管理架構,搭配制度性風險緩解措施,並援引國內外法規與田野經驗作為憑據。

第一階段:蒐集——最小化原則與分層授權

依據歐盟 GDPR 第5條第1項第c款之資料最小化原則,研究者應僅蒐集與研究目的直接相關之必要欄位。宮觀提供的名冊若包含非必要項目(如出生時辰、完整住址、捐獻事由之細節文字),應於田野現場即行篩選,或要求宮觀先行遮蔽。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亦揭示「比例原則」,蒐集之資料應與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實務上,可與宮觀簽訂「蒐集授權書」,載明蒐集欄位清單、蒐集方式(如翻拍、抄錄、電子檔)、授權範圍(是否允許複製原始資料)。此授權書即為憑據之一環,應由宮觀負責人與研究者共同簽署,一式兩份。筆者於2019年參與雲林某宮觀田野時,即以此方式取得捐獻簿授權,管理方主動要求刪除捐獻事由欄位中涉及病名、家宅糾紛之文字,並由宮觀人員現場執行遮蔽。

第二階段:儲存——加密分級與存取日誌

儲存階段之核心風險為資料遺失或未授權存取。建議採用以下措施:

  • 加密分級:原始資料(含未匿名化之名冊、影像、筆記)應存放於獨立加密硬碟,密碼由計畫主持人保管,並與一般研究資料分離。匿名化後之分析資料可存放於一般加密雲端或校內伺服器。
  • 存取日誌:所有對原始資料之讀取、複製、修改行為,必須記錄於日誌(可為數位簽章或紙本登記)。日誌至少包含日期、人員、事由、檔案名稱。此機制呼應台灣《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關於「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要求,該條文明訂應「記錄個人資料之使用情況」。
  • 異地備份與銷毀:加密硬碟應有異地備份,但備份資料需同樣加密。計畫結束後,依照資料保存年限規定(通常為研究結案後十年),逾期應以國軍標準或ISO 27001規範之銷毀方式處理,不可僅格式化。

第三階段:使用——檢核機制與再辨識評估

使用階段之風險來自內部或外部之再辨識攻擊。研究團隊應每半年進行一次「再辨識風險評估」,檢視現有匿名化措施是否因外部資料開放而失效。例如,若政府開放鄉鎮層級之人口年齡分布,則原本保留「鄉鎮+年齡區間+性別」之資料組合可能被鎖定為特定少數人口。此評估結果應記錄於研究日誌,作為調整匿名化程度之依據。

參考歐盟Article 29 Working Party對匿名化之指引(2014),判定匿名化有效與否之標準為「是否可合理期待資料主體被識別」。研究者不應僅滿足於去除直接識別符,而應模擬攻擊情境,包含「單一資料集攻擊」「連結攻擊」「推斷攻擊」(inference attack)。若發現高風險,應立即啟動補強措施(如更粗顆粒的區間化或隨機擾動)。

第四階段:共享——資料使用協議與授權分級

當研究團隊需要與合作機構(如跨校共研、資料歸檔至學術資料庫)共享時,必須簽訂資料使用協議。協議應明訂共享資料之匿名化等級、使用目的限制、不得再識別之義務、違約賠償責任、以及資料歸還或銷毀條款。如共享至國外機構,應注意當地法律是否具備同等保護標準(台灣《個資法》第21條對跨境傳輸有特別規定)。

田野經驗顯示,部分宮觀對於資料共享至「中央研究院」或「大學」之信任度較高,但對於共享至民間組織則多所保留。研究者應尊重此差異,在協議中載明共享對象清單,不得任意擴增。

第五階段:封存與銷毀——不可逆處理之證明

研究資料保存期滿後,應進行不可逆銷毀。實務作法包括:物理破壞硬碟(鑽孔或碾碎)、軟體多次覆寫(符合DoD 5220.22-M標準或NIST SP 800-88)、銷毀後出具證明文件,並將證明文件副本交予宮觀。此舉不僅是法律要求,亦能建立長期信任關係,為後續合作鋪路。

弱勢群體與特殊情境之倫理考量

宮觀香客中常在包括弱勢者(如經濟困難、重病、精神疾患、未成年)或處於宗教儀式中之高度情緒狀態(如喪親超薦、重病祈福)的信徒。這些群體的資訊脆弱性更高,其知情同意能力可能受損。研究倫理要求研究者給予額外保護。

針對未成年信徒,原則上不應直接蒐集其個人資料;若研究涉及未成年人參與儀式,應取得家長或監護人之書面同意,並另行為未成年人設計易於理解之口頭說明。針對重病或情緒脆弱者,研究者應於田野中主動迴避訪談或拍攝,即使對方未明確拒絕。台灣《人體研究法》第12條對「研究對象為易受傷害族群」有特別保護規定,研究者應對照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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