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廟宇地震、火災重建的社會學——以九二一、莫拉克、四川地震後道教廟宇的社區動員
災難是社會學最古老也最殘酷的「自然實驗」。當一場地震、一次大水或一場火劫在數秒至數日之間摧毀一座廟宇,它所摧毀的並不只是磚瓦樑柱,更是一個地域社會藉以集結、記憶與自我界定的核心節點。本報告以三場震撼華人世界的重大災害——一九九九年的九二一集集大地震、二○○九年的莫拉克風災(八八水災)、二○○八年的四川汶川大地震——為案例,並以廟宇火災作為對照災型,探討道教與民間信仰廟宇在災後重建過程中所展現的社區動員機制,及其背後的社會學邏輯。 本報告主張:道教廟宇在災後並非被動的受災財產,而是一種「災難中介機構」(disaster-mediating institution)。它同時承擔五重角色——緊急避
摘要
災難是社會學最古老也最殘酷的「自然實驗」。當一場地震、一次大水或一場火劫在數秒至數日之間摧毀一座廟宇,它所摧毀的並不只是磚瓦樑柱,更是一個地域社會藉以集結、記憶與自我界定的核心節點。本報告以三場震撼華人世界的重大災害——一九九九年的九二一集集大地震、二○○九年的莫拉克風災(八八水災)、二○○八年的四川汶川大地震——為案例,並以廟宇火災作為對照災型,探討道教與民間信仰廟宇在災後重建過程中所展現的社區動員機制,及其背後的社會學邏輯。
本報告主張:道教廟宇在災後並非被動的受災財產,而是一種「災難中介機構」(disaster-mediating institution)。它同時承擔五重角色——緊急避難與物資集散的空間節點、捐輸與人力快速集結的資源樞紐、以承負與劫運之說安頓人心的意義生產者、銘刻罹難者姓名與災變現場的集體記憶載體,以及讓離散社群得以重新辨認彼此的認同錨點。廟宇重建因此不只是土木工程,而是一場社會修復(social repair)的總動員。
在理論上,本報告整合三條脈絡:其一為災難社會學中關於「療癒型社群」(Fritz)、「集體創傷」(Erikson)與「災中天堂」(Solnit)的經典命題;其二為社會資本理論中 Putnam 對凝聚型(bonding)與橋接型(bridging)資本的區分,用以剖析廟宇社群在災後的活化與耗損;其三為華人民間信仰研究中的祭祀圈/信仰圈(林美容)、香火靈力(張珣)與受難儀式(康豹)等本土概念。三者交織,方能解釋為何「搶救神像」「重做清醮」「安龍謝土」這些看似宗教性的舉動,實則是地域社會重建社會秩序的關鍵動作。
在經驗上,三案例呈現出三種截然不同的災後動員模式。九二一展現的是民主公民社會中信徒自組與品牌化宗教非政府組織(NGO)並進的模式:集集武昌宮信徒在餘震中冒死搶救玄天上帝神像、以鐵皮屋續祀十四年,最終既另建新廟又將傾頹舊廟保存為史蹟;埔里恆吉宮以千斤頂頂起斷柱、趕在三獻清醮前修復;而全台三百餘億的民間捐款,過半流向宗教團體。莫拉克則暴露了異地遷村對信仰連帶的根本撕裂:小林村公廨遭土石掩埋、夜祭中斷,永久屋基地的宗教符號政治(活動中心變佛堂、園區禁忌規約)激化原住民基督徒與外來佛教 NGO 的張力,八成五的災民「離災又離鄉」,使祭祀圈在空間上被連根拔起。四川汶川則呈現威權國家主導下文物—宗教雙軌制的教團動員:都江堰二王廟被列為「災後重建一號工程」,以「原址、原材料、原工藝」修舊如舊,青城山道眾在冷雨中以兩頂帳篷守護文物宮觀,海內外(含港澳台逾三十三億元)善款在國家文物局與中國道教協會的雙重框架下匯入。
本報告最後檢視道教救度科儀——黃籙齋、煉度、施食、普度、放赦、破地獄等度亡之法,以及清醮、平安醮、慶成醮(含安龍謝土)等祈安之儀——在災後如何承擔集體哀悼與秩序重建的社會功能。重建落成後必做的慶成醮,正是社會學意義上「災難關閉儀式」的在地形態。報告並指出火災作為內生型、突發型災害的特殊性,以及後續研究在火災個案、量化測量與跨災型長期追蹤上的空缺。全文恪守「無據不寫、引用必附出處、不編造引用」的學術倫理,凡史料不足之處皆據實標明,不以推論補白。
關鍵詞:災難社會學、社會資本、廟宇重建、社區動員、救度科儀、九二一大地震、莫拉克風災、汶川地震、集體記憶、宗教韌性
一、引言:問題意識與學術空缺
(一)災難作為社會學的透鏡
社會結構在常態下是隱形的。人們日復一日地依循它生活,卻很少意識到自己所倚賴的種種連帶——鄰里的守望、廟口的人情、爐主頭家的輪值、進香遶境的隊伍——究竟由什麼維繫。唯有當災難驟然降臨,把這些連帶撕開、扯斷、再勉力縫合的那一刻,社會結構才會像退潮後的礁石一般顯露無遺。正因如此,災難社會學自二十世紀中葉確立以來,始終把重大災害視為觀察社會運作的「自然實驗」:它不是研究者所能設計的,卻以最劇烈的方式揭示了一個社會的韌性與脆弱、它的凝聚與裂痕。
在華人社會,要尋找這樣一具透鏡,廟宇是再恰當不過的對象。對於台灣的漢人聚落而言,廟宇從來不只是宗教場所。它是地方的行政中心、調解空間、信用機構、戲曲舞台、選舉樁腳的角力場,也是地域認同的具體座標。一座庄頭公廟所涵蓋的祭祀範圍,往往就是一個聚落「我群」的邊界;一尊神明的香火所及,則勾勒出跨越行政疆界的信仰共同體。當地震、洪水或火劫摧毀了這座廟,它所摧毀的便不只是一棟建築,而是一個社會用以辨認自身的核心裝置。於是,「廟宇如何重建」這個看似屬於土木與宗教的問題,實際上是一個高度社會學的問題:一個受創的地域社會,如何透過重建它的信仰中心,來重建它自己?
(二)為何聚焦道教與民間信仰廟宇
選擇道教與民間信仰廟宇作為焦點,有其特殊的學理理由。相較於組織化、科層化的制度性宗教,台灣的民間信仰廟宇深深嵌入地方的血緣與地緣網絡之中。它的管理採爐主、頭家輪值或管理委員會制,它的經費來自信眾的「丁錢」與隨喜,它的儀式週期(年例祭典、建醮、進香)本身就是一套社區動員的機制。這意味著,當廟宇受災,它能夠調動的不是抽象的善款,而是具體的、有名有姓的、彼此虧欠人情的在地關係。這種「在地鑲嵌性」(local embeddedness)使得民間信仰廟宇的災後重建,成為觀察社區動員最理想的場域。
同時,道教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災難詮釋與處理技術。從宇宙論層面,《太平經》以降的「承負」之說,將個人的無辜受災置於跨世代的因果脈絡中,使「為什麼是我」這個災後最折磨人的問題獲得了一個可以承受的答案;「劫運」「劫數」之說,則把大規模災難理解為天道循環中週期性的顯現,從而把無常轉化為可透過儀式與德行回應的對象。從儀式技術層面,道教擁有一整套救度科儀:對大量罹難者的黃籙齋、煉度、施食、破地獄,對受驚社區的清醮、平安醮,以及對重建落成廟宇的慶成醮與安龍謝土。這套技術不只是「迷信」,而是一種社會技術——它以集體性的身體實踐,承載哀悼、安定人心、並宣告災難的「結束」。
本報告的書寫位置,立足於台灣南部道法二門的傳承脈絡。在這一傳統中,法師於地方的白事、超度、收驚、安龍謝土等事務上,長期扮演著承接民間生死大事的角色;救度亡魂、禳災度厄,被視為道門面對災難時的本分而非餘事。本報告以此為視角,並不意在抬高某一法脈,而是要指出:在華人災後重建的社會圖景中,道教科儀承擔了一個常被世俗化的災難研究所忽略的功能——它是社會修復不可或缺的一道工序。
(三)三案例與一對照災型的選擇
本報告選取九二一、莫拉克、汶川三場災害,並非隨意。它們在災型、規模、社會制度環境上的差異,恰好構成一組可供比較的「最大差異」設計。
九二一大地震發生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規模達芮氏七點三,造成兩千四百一十五人罹難、二十九人失蹤、一萬一千三百零五人受傷,中部南投、台中災情最重。它是一場突發性、瞬時性的地動災害,在民主化已然鞏固、公民社會蓬勃的台灣社會中發生,宗教非政府組織(慈濟、佛光山、法鼓山等)與民間信仰廟宇皆是救災主力。
莫拉克風災發生於二○○九年八月,為高雄山區帶來逾兩千五百毫米的雨量,引發大規模山崩與土石流,小林部落因獻肚山崩塌而幾近滅村,罹難者逾四百人。它是一場漸進累積、複合連鎖的水文與地質災害,其最大的社會學特徵不在瞬間的破壞,而在災後「遷村」決策所引發的長期社會重組——永久屋政策、離災離鄉、原住民部落的切割,使信仰連帶面臨空間上的連根拔起。
汶川大地震發生於二○○八年五月十二日,規模達芮氏八點○,是近代華人世界最慘烈的地震之一。它同樣是突發性地動災害,卻發生在一個由國家主導、宗教受官方愛國團體統理、文物與宗教場所實行雙軌管理的制度環境中。都江堰二王廟、青城山道觀群、彭州陽平觀等著名道教宮觀的受損與重建,提供了一個與台灣截然不同的政教關係樣本。
此外,本報告以廟宇火災作為一條對照災型的暗線。火災不同於地震與水患:它往往是內生的(香燭、燈燭、電線老化)、突發的,且常因木構建築與密集香火而蔓延迅速。火災後的重建,在動員邏輯上與震災有諸多共通,但在「災因歸屬」「責任追究」與「保險」等面向上又有其特殊性。受限於可查證的火災個案資料,本報告對此一災型主要採類型學層次的對照,並於結論中將之列為後續研究的空缺。
(四)研究取徑、資料來源與學術倫理
本報告為文獻整合與比較分析取向的研究,資料來源包括:政府與機構的官方文獻(全國法規資料庫、文化部、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監察院調查報告、中國國家文物局與宗教事務局公開資料、中國政府網《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學術論著、新聞與深度報導(中央社、自由時報、上下游新聞市集、報導者、莫拉克獨立新聞網、端傳媒、以及兩岸主要媒體)、廟宇沿革資料(中央研究院文化資源地理資訊系統、國家文化記憶庫)、以及道教科儀與道藏文獻的學術考證。
在學術倫理上,本報告恪守三項原則。其一為無據不寫:凡找不到可靠史料的人物、年代、金額、事件,寧可標明「待查」或以一般性敘述處理,也絕不以推論補白。其二為引用必附出處:每一項學者觀點、每一筆統計數字、每一個案例,皆盡力標註其來源。其三為不編造引用:寧可信心保守而每字有據,不願信心虛高而杜撰文獻。凡資料在不同來源間有出入者(如小林村罹難人數的不同統計、九二一捐款總額的不同口徑),本報告據實並陳,不擅自合併推定。報告末附「自評」一節,坦陳本研究的信心程度與最大的史料缺口。
(五)核心論點與章節安排
本報告的核心論點可凝煉為一句話:道教廟宇是災後社會修復的中介機構,而廟宇重建是地域社會重建自身的社會過程。 圍繞此一論點,以下章節循序展開。第二章建立理論框架,整合災難社會學、社會資本理論、集體記憶理論、宗教韌性研究與華人民間信仰的本土概念。第三章提出一個簡要的災害類型學,並交代廟宇的物質脆弱性與三案例的災情基數。第四、五、六章分別深入九二一、莫拉克、汶川三個案例,細究其廟宇受損、重建歷程與社區動員機制。第七章進行跨案例的比較與綜合,提煉三種動員模式並引入國際參照。第八章專論道教救度與祈安科儀作為社會修復技術的社會學意涵。第九章總結發現、討論政策意涵、並指出後續研究方向。
二、理論框架:災難、社會資本與宗教韌性
要理解廟宇重建中的社區動員,必須先建立一套足以橫跨「災難」「社會」「宗教」三個領域的理論工具。本章依序梳理五條理論脈絡,並說明它們如何交織為本報告的分析框架。
(一)災難社會學:從恐慌迷思到療癒型社群
關於人類面對災難的反應,存在一個根深柢固卻被學界長期反駁的迷思:認為災民必然陷入恐慌、暴亂與自私的求生掙扎。災難社會學的奠基性貢獻之一,正是推翻這個迷思。社會學家 Charles E. Fritz 在其影響深遠的論文〈Disaster〉(收於 R. K. Merton 與 R. A. Nisbet 編《Contemporary Social Problems》,1961)中提出「療癒型社群」(therapeutic community)的概念:他發現,災後人們普遍展現的不是混亂,而是高度的利他、團結與自發互助;災難暫時抹去了平日的階級、地位與隔閡,使一個受創的社群在共同苦難中反而凝聚得更緊。Fritz 的這份手稿後來由設於德拉瓦大學的災難研究中心(Disaster Research Center)以《Disasters and Mental Health》為題重新出版,成為災難研究的經典。
這一洞見在後續學者手中不斷深化。作家兼思想史家 Rebecca Solnit 在《A Paradise Built in Hell》(Viking, 2009)中,以一九○六年舊金山地震、一九一七年哈利法克斯大爆炸、一九八五年墨西哥市地震、九一一事件與卡崔娜颶風為例,系統論證了災害中典型的人類反應是自發的利他、自我組織與互助——她稱災難往往在地獄中築起短暫的天堂。這一視角對於理解廟宇災後動員至關重要:當集集武昌宮的信徒在餘震不斷中冒險衝入危樓搶救神像、在廟旁空地搭起鐵皮屋繼續供奉時,我們看到的正是 Fritz 與 Solnit 所描述的「療癒型社群」在華人民間信仰脈絡中的具體展演。
然而,災難社會學並未停留在這份樂觀之上。社會學家 Kai T. Erikson 在《Everything in Its Path: Destruction of Community in the Buffalo Creek Flood》(Simon & Schuster, 1976)中,研究一九七二年西維吉尼亞 Buffalo Creek 潰壩水災,提出了與 Fritz 互補的另一面——「集體創傷」(collective trauma)。Erikson 指出,災害真正的、最持久的破壞,往往不在個人的生理傷亡,而在社群網絡、鄰里連帶與地方感的瓦解;這種集體創傷比個人創傷延續更久、更難癒合,因為它侵蝕的是人們賴以為「我們」的那層社會組織。Erikson 的命題對本報告具有關鍵的對照意義:如果說九二一中原地重建的廟宇展現了「療癒型社群」的凝聚,那麼莫拉克風災中被迫遷村、信仰連帶遭空間性撕裂的部落,則正是 Erikson 所警示的「集體創傷」的當代華人版本。
災難社會學作為一門學科的制度化,則須歸功於 Russell R. Dynes、E. L. Quarantelli 與 Eugene Haas 於一九六三年在俄亥俄州立大學創立、後遷至德拉瓦大學的災難研究中心。該中心確立了災難研究的社會學取向,聚焦災後的組織行為與社群結構變遷;Dynes 的《Organized Behavior in Disaster》(1970)是其代表性成果之一。這一傳統提醒我們:災後動員不是混亂的本能反應,而是有結構、有組織、可被分析的社會行動——廟宇的管理委員會、爐主頭家網絡與信徒組織,正是這種「災後組織行為」的在地載體。
(二)社會資本:凝聚型與橋接型的災後辯證
如果說災難社會學描述了「災後人們會團結」這個現象,那麼社會資本理論則提供了解釋「為什麼有些社群能團結、有些不能」的工具。政治學家 Robert D. Putnam 在《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1993)中,透過義大利南北地方政府的長期比較,主張民主治理與經濟發展的成效,取決於由公會、社團、合唱社等橫向連帶所累積的「社會資本」——亦即由信任、互惠規範與公民網絡所構成的社會組織特徵。在《Bowling Alone: The Collapse and Revival of American Community》(2000)中,Putnam 進一步以「獨自打保齡球」為隱喻,記錄了二戰後美國社團生活與公民參與的長期衰退。
對本報告最具操作性的,是 Putnam 對社會資本兩種型態的區分:凝聚型社會資本(bonding social capital)指同質群體內部的緊密連帶,他形容其為「社會學的強力膠」;橋接型社會資本(bridging social capital)則指跨越群體界線的連結,他比喻為「社會學的潤滑劑」(WD-40)。這組區分對分析廟宇災後動員極為鋒利。一座庄頭公廟所凝聚的,首先是凝聚型資本:同庄、同姓、同祭祀圈的信眾,因長年共同祭祀而積累的厚實互信,使他們在災後能迅速集結捐輸、投工投力。然而,廟宇同時也是橋接型資本的節點:透過進香、交陪(廟際結盟)、跨區域的信仰圈,一座廟得以連結遠方的兄弟廟與廣大善信,從而在災後動員起遠超出本地的資源。九二一中民間捐款過半流入宗教團體、慈濟得以在數日內動員逾十萬人次志工,靠的正是這種橋接型資本的規模效應。
社會資本概念另有兩條重要的理論源頭。社會學家 James S. Coleman 在〈Social Capital in the Creation of Human Capital〉(《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94 增刊,1988)中,從理性選擇取向將社會資本定義為「內嵌於行動者之間關係結構中」、能促成目標達成的資源,包括義務與期待、資訊管道與規範。社會學家 Pierre Bourdieu 則在〈The Forms of Capital〉(收於 J. Richardson 編《Handbook of Theory and Research for the Sociology of Education》,1986)中,將社會資本界定為「群體成員身份所連帶的實際與潛在資源網絡」,並與經濟資本、文化資本並列。兩者的共同啟示是:廟宇所積累的,不只是帳面上的廟產與香油錢,更是一種難以變現卻在危機時刻無比珍貴的關係性資源。
(三)集體記憶與文化創傷:災難如何被記住
廟宇重建不僅關乎當下的資源動員,更關乎一個社群如何記憶它的災難。法國社會學家 Maurice Halbwachs 是集體記憶(mémoire collective)理論的原始提出者。他主張,即使是最私密的個人記憶,也是「社會地被框架」的——記憶與遺忘皆由社會框架(cadres sociaux)所形塑(其思想見英譯本《On Collective Memory》,Lewis A. Coser 編譯,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2;原法文著作為一九二五年《Les cadres sociaux de la mémoire》與一九五○年《La mémoire collective》)。這一理論解釋了為何災後社群會如此執著於「記住」:集集武昌宮將傾頹的舊廟原狀保留二十餘年並登錄為史蹟、小林村紀念公園以獻肚山的石塊堆砌九公尺紀念碑並在苦路刻下四百六十二名罹難者姓名、種下一百八十一棵山櫻代表逝去的家庭——這些都不是個人的哀悼,而是社群以物質與空間建構集體記憶的工程。廟宇與紀念地在此成為記憶的「框架」,使災難得以被一代代地記住與傳述。
社會學家 Jeffrey C. Alexander 與 Ron Eyerman、Bernard Giesen、Neil J. Smelser、Piotr Sztompka 合著的《Cultural Trauma and Collective Identit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4)則更進一步指出:創傷並非自然的事實,而是經由社會敘事與意義建構,被銘刻於群體認同的過程——亦即「文化創傷」(cultural trauma)。一場災難要成為一個社群長久的集體創傷,必須經過命名、詮釋、儀式化與紀念的社會工作。道教的救度科儀與民間信仰的紀念祭典,正是這種「文化創傷工作」的在地技術:它們把無法言說的喪亡,轉化為可以集體承受、可以年復一年重演的儀式記憶。
(四)宗教韌性與神義論:意義的生產
災難最深的傷口,往往不是物質的匱乏,而是意義的崩塌。「為什麼是我?」「神明為何不保佑?」這類問題若無解,將使倖存者長期困於罪疚與虛無。宗教在此扮演了世俗機構難以替代的角色——它是意義的生產者。社會學的宗教研究以「神義論」(theodicy)一詞,指稱宗教對「至善之神與世間苦難何以並存」的解釋。透過將災難詮釋為神意、試煉、業力或靈性覺醒的契機,宗教賦予了無從理解的苦難一個意義框架,從而降低了混亂感與絕望感。這一概念的社會學經典源頭可追溯至 Max Weber 的宗教社會學。
在災後復原的實證研究中,信仰型組織(faith-based organizations, FBO)的角色已是成熟的研究領域。相關研究指出,在九一一事件與卡崔娜颶風的災後復原中,信仰型組織佔了提供社會服務之機構的相當高比例,它們提供物資、庇護、心理支持與組織動員,並以宗教意義的詮釋安頓災民。學界亦累積了關於「宗教實踐與社區韌性」的系統討論(如收於 Paton 與 Johnston 所編《Disaster Resilience: An Integrated Approach》的相關章節)。這些研究共同支撐了本報告的一個核心命題:廟宇之所以是災難中介機構,正因它同時是「意義生產者」與「動員節點」——它既給出苦難的答案,又組織起回應苦難的行動,而這兩者在宗教場域中是一體兩面、難以分割的。
(五)華人脈絡的本土概念:祭祀圈、香火與受難儀式
西方理論提供了普遍的分析語彙,但要真正理解台灣與中國的廟宇動員,必須回到本土生長出來的概念。
其一是祭祀圈與信仰圈。這一概念有其深厚的學術系譜:日本學者岡田謙於一九三八年以台北州士林為例,首度系統處理漢人聚落「祭祀相共範圍」與血緣、地緣、通婚範圍的對應,被視為源頭;戰後施振民〈祭祀圈與社會組織——彰化平原聚落發展模式的探討〉(《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三十六期,1973)、許嘉明〈祭祀圈之於台灣漢人社會的獨特性〉(《中華文化復興月刊》,1978)相繼深化。人類學家林美容則在〈由祭祀圈來看草屯鎮的地方組織〉(《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六十二期,1986)中,提出祭祀圈的操作型定義與層級結構(角頭土地公廟→村廟→聯庄廟→大廟),並在〈由祭祀圈到信仰圈——台灣民間社會的地域構成與發展〉(收於張炎憲編《第三屆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中央研究院,1988)中明確區分二者:祭祀圈是以義務性共同祭祀界定的社區性地域單位,信仰圈則是以某一神明及其分身為中心、跨越多個社區的志願性信徒組織(其以彰化南瑤宮媽祖信仰圈為代表性實證)。這組概念是分析廟宇社群「邊界」與「動員範圍」最鋒利的本土工具:祭祀圈界定了誰有義務在災後出錢出力,信仰圈則界定了動員可以擴及多遠。莫拉克遷村之所以對信仰造成根本傷害,正因它把一個原本嵌合於特定土地的祭祀圈,從它的地理基礎上連根拔起。
其二是香火與靈力。人類學家張珣長年以大甲鎮瀾宮媽祖進香為田野,提出「香火—靈力」理論(見《文化媽祖:台灣媽祖信仰研究論文集》,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2003)。她指出,香火、香灰象徵著神明的「靈力」,進香、刈火(分香)的核心目的,是子廟向母廟「進香」以回充、更新靈力;「物」(香火、爐丹、神像)是聯繫人神、聯繫母廟子廟的媒介。這一理論解釋了一個外人難以理解的現象:為何在生死交關的災難現場,信徒會冒著生命危險衝進危樓搶救神像?因為對信眾而言,神像與香火不是財產,而是社群靈力與認同的物質載體;搶救神像,就是搶救這個社群得以延續的根。
其三是受難儀式與社區總體檢。研究台灣王爺信仰與地方社會的學者康豹(Paul R. Katz)指出,華人社會中帶有懺悔意涵的醮儀、治病儀式與送瘟儀式,構成一種「受難儀式」(rites of affliction):它一方面驅遣瘟神疫鬼,另一方面以懺悔平息天譴、以遶境潔淨受災區域,成為人們解決社會問題、安頓人心的途徑。他更以屏東東港三年一科的迎王平安祭典為例,稱之為地方社會的「社區總體檢」——表面上敬神送瘟,實際上在處理社會層面的問題(其專著《台灣的王爺信仰》;相關論述見其關於瘟疫、罪惡與受難儀式的講論)。康豹的洞見直接支撐了本報告第八章的論點:災後的清醮、普度與超度法會,本質上是地域社會的一場「總體檢」與「大掃除」,它以集體儀式宣告危機的處理與秩序的重建。
此外,本土脈絡尚有數條重要線索可資援引。社會學家 Robert P. Weller 在《Alternate Civilities: Democracy and Culture in China and Taiwan》(Westview, 1999)中論證,台灣中產階級的宗教爆發(如慈濟)等地方社團,可成為民主的動力,公民社會能夠生長於華人文化的根基之上,未必複製西方形態——這為「廟宇作為公民社會基本單元」提供了理論支撐。宗教社會學者丁仁傑的《社會脈絡中的助人行為:台灣佛教慈濟功德會個案研究》(1999)與《社會分化與宗教制度變遷》(2004),則細緻分析了宗教動員與助人行為的社會邏輯。瞿海源關於宗教變遷、政治民主化與公民社會的研究,提供了宏觀的框架。而一九九四年由文建會提出、陳其南為主要倡議者的「社區總體營造」政策,主張「由下而上、社區自主、居民參與」,整合「人、文、地、景、產」,廟宇常為其核心場域——這是台灣脈絡下「社區動員」最直接的政策—理論接口。
(六)整合:廟宇作為災難中介機構
綜合以上五脈,本報告提出一個整合性的分析命題:道教廟宇是一種「災難中介機構」,它居於個人與社會、宗教與世俗、災難與秩序之間,執行五項中介功能。 第一,空間中介:廟埕與廟身在災時轉為避難、收容、物資集散與資訊傳遞的節點。第二,資源中介:憑藉凝聚型與橋接型社會資本,廟宇快速集結捐款、人力與物資,並將之分配到受災者手中。第三,意義中介:以承負、劫運、神義論的詮釋,把無法理解的苦難轉化為可承受的意義。第四,記憶中介:以保存遺跡、建立紀念地、舉行週期性祭典,將災難銘刻為集體記憶與文化創傷。第五,認同中介:透過搶救神像、重建廟宇、恢復祭典,使離散受創的社群得以重新辨認彼此、重建「我們」。以下三章的三個案例,將具體檢視這五項中介功能在不同制度環境中的展現與限制。
三、災害類型學與廟宇的脆弱性
在進入個案之前,有必要先建立一個簡要的災害類型學,並交代廟宇何以在物質與社會兩個層面皆易受災。唯有先理解「災型」的差異,才能理解三案例何以呈現出不同的動員模式。
(一)三組關鍵軸線:突發/漸進、外生/內生、原地/異地
第一組軸線是突發性與漸進性。地震是突發性災害的極端典型:它在數十秒內降臨,沒有預警的餘裕,瞬時造成大規模的建築倒塌與人員傷亡。九二一與汶川皆屬此類。其社會學後果是:災後的動員必須在極短時間內、在高度震驚的集體情緒中啟動,「搶救」與「安置」壓倒一切。火災亦多屬突發,但其規模通常侷限於單一建築或街區。相對地,莫拉克風災雖然降雨集中在數日之內,但其災害是透過土壤含水飽和、邊坡崩塌、河川改道等地質與水文過程漸進累積、複合連鎖而成,且災後的地層下陷、土地不宜居等問題持續多年,使重建從一開始就被迫面對「能不能、要不要原地重建」的根本難題。
第二組軸線是外生性與內生性。地震、颱風是外生於人類社會的自然力量,其災因明確指向「天災」,在歸責上相對單純(儘管工程品質、防災體系仍可被檢討)。火災則往往是內生的:香爐的火星、燭台的傾倒、電線的老化、金紙的焚燒——廟宇日常運作所不可或缺的「用火」,本身就是最大的火險來源。這使廟宇火災在「災因歸屬」上格外複雜:它常牽涉管理疏失、責任追究與保險理賠,災後社群的情緒因此可能不是單純的哀慟與團結,而夾雜了自責、互責與究責。這一內生性,使火災重建的社會動力學在「凝聚」之外多了一層「裂解」的風險。
第三組軸線,也是對重建社會學最關鍵的一組,是原地重建與異地重建。一座廟若能在原址重建,則祭祀圈的地理基礎得以保全,社群的空間記憶與認同錨點不致斷裂,動員相對單純。但若災後土地已不宜居、必須遷村異地重建,則問題的性質根本改變:廟宇與它的信眾被迫離開賴以生成的土地,祭祀圈被連根拔起,信仰連帶面臨空間性的撕裂。九二一的廟宇多屬原地重建,汶川的文物宮觀亦在原址修復,唯獨莫拉克因滅村與遷村而被迫走上異地重建之路——這正是莫拉克案例之所以最為沉痛、也最具理論張力的根源。
(二)廟宇的物質脆弱性
廟宇在物質構造上有其先天的脆弱性。傳統廟宇多採木構或磚木混合,雖然榫卯結構在輕微地震中有一定的韌性,但老舊建築的樑柱腐朽、基礎不穩,在強震中極易倒塌。更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廟宇在重建或擴建時追求宏偉,將殿堂蓋得高大挑空、屋頂沉重而支撐不足——集集武昌宮即因建物挑高、耐震力不足而於九二一中結構倒塌,埔里恆吉宮則因後殿廟頂約四百噸的重量在斷柱後墜落而受損。這種「求大」與「耐震」之間的矛盾,本身就是一個值得社會學注意的現象:廟宇的物質形態,反映了信眾求新求盛的宗教熱情,而這份熱情有時恰恰增加了它在災害中的脆弱性。
火災方面的物質脆弱性更為直接。木構、彩繪、紙紮、布幔、長年累積的香灰油垢,加上密集的燭火與香爐,使廟宇成為高度易燃的環境;一旦起火,火勢往往迅速蔓延且難以撲救,珍貴的神像、匾額、古文物常付之一炬。對於被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的廟宇而言,火災造成的損失尤其無可挽回——燒毀的歷史構件無法以「修舊如舊」復原,只能重製,而重製品的文化價值與原件不可同日而語。
(三)廟宇的社會脆弱性與社會韌性
廟宇的脆弱性不只在物質,也在社會。一座管理失序、派系傾軋、財務不透明的廟宇,在災後可能因內部的不信任而難以有效動員;捐款的流向若引發疑慮,反而會撕裂社群。然而,廟宇同時擁有極高的社會韌性:它的祭祀圈與信仰圈提供了現成的動員網絡,它的爐主頭家與管理委員會提供了現成的組織架構,它的年例祭典提供了現成的集結節奏,它的神明信仰提供了現成的意義框架。正是這套「現成的」社會基礎設施,使廟宇得以在災後迅速從「受災者」轉為「救災者」、從「被重建的對象」轉為「重建的主體」。本報告以下的三個案例,將反覆印證這一從脆弱到韌性的辯證。
(四)三案例災情基數對照
為便於後續比較,茲將三場災害的基本災情並列如下,所有數字皆據可查證之公開資料,凡來源間有出入者一併標明。
九二一大地震(1999年9月21日,芮氏7.3):罹難二千四百一十五人、失蹤二十九人、受傷一萬一千三百零五人,中部南投、台中災情最重;政府訂每年九月二十一日為「國家防災日」。莫拉克風災(2009年8月,八八水災):高雄山區降雨逾二千五百毫米,小林部落因獻肚山崩塌而幾近滅村,罹難人數依不同來源約為四百六十二至四百七十四人(紀念公園苦路刻有四百六十二名);那瑪夏民族村全村一百六十多戶約四分之三遭土石侵襲、二十六人罹難;屏東林邊、佳冬因林邊溪潰堤而遭大水淹沒,地層下陷低於海平面為長期淹水主因。汶川大地震(2008年5月12日,芮氏8.0):為近代華人世界最慘烈地震之一,都江堰二王廟等世界遺產級道教文物建築群大範圍垮塌。
這三組數字的差異本身就揭示了災型的不同:九二一與汶川是瞬時的大規模死傷,莫拉克則是局部的、與特定聚落(小林)綁定的滅村式創傷。死傷的空間分布,預示了動員與重建的空間邏輯。
四、案例一:九二一大地震後的廟宇重建與社區動員
九二一是台灣戰後最重大的地震災害,也是觀察「民主公民社會中廟宇災後動員」的最佳樣本。本章以集集武昌宮、埔里恆吉宮為核心個案,並擴及文化資產體系的修復、政府重建法制與宗教非政府組織的動員,最後分析其社區動員的社會學機制。
(一)集集武昌宮:搶救神像、鐵皮續祀與舊廟保存
集集武昌宮位於南投縣集集鎮,主祀北極玄天上帝,其信仰可追溯至一九○三年——當時集集士紳楊添壽、陳玉盛、陳鴨行等人募資雕塑玄天上帝神像,自湖北武當山南岩宮分靈,一九二三年正式建廟。一九九○年起在信眾黃朝瓞捐地下擴建,一九九一年動工,工程歷時八年、接近完工。然而,就在這座傾注了集集人八年心血與巨資的大廟即將落成之際,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的強震在數十秒內將它夷為平地——大廟全倒,一樓被壓平。
武昌宮的故事之所以成為九二一廟宇重建最具代表性的個案,在於它完整地展演了本報告所稱「香火靈力」與「療癒型社群」的邏輯。地震發生時,廟中的玄天上帝等神像竟未遭壓壞;在餘震不斷、隨時可能二次倒塌的危險中,信徒冒著生命危險衝入殘破的廟體,將神像一一搶救出來。這一舉動,以張珣的香火靈力理論觀之,絕非迷信的衝動,而是社群在認同瀕臨崩解之際,對其靈力核心的本能護持——只要神像在、香火不斷,這個社群就還在。神像救出後,信徒在廟旁空地搭起鐵皮組合屋,讓玄天上帝在簡陋的鐵皮屋中繼續受祀。這一搭,就是十四年。
武昌宮的重建歷經約十四年的籌募,新廟在舊址前方另建,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舉行神像入火安座大典正式啟用。然而,武昌宮最具社會學意義的決定,是它沒有拆除傾頹的舊廟。倒塌的原廟原址被完整保留下來,作為震災的紀念遺址,任那扭曲坍塌的樑柱與傾斜的殿堂,二十餘年來無聲地向每一位到訪者訴說那一夜的地動。二○二二年,這座舊廟被登錄為「史蹟」,成為全台唯一寺廟因震災倒塌後僅存並登錄之案例;二○二三年六月改登錄名稱為「舊武昌宮遺蹟」。
這個「新廟另建、舊廟保存」的雙軌處理,正是 Halbwachs 集體記憶理論與 Alexander 文化創傷理論的絕佳註腳。新廟讓信仰得以延續、社群得以重新集結;舊廟則被刻意保留為記憶的「框架」,使九二一的創傷不被遺忘,而是被銘刻、被觀看、被傳述給後代。武昌宮以一座廟的兩種形態,同時完成了「重建社群」與「記憶災難」兩件事——這是廟宇作為「記憶中介機構」最動人的展現。(本案重建之具體捐款總額、重建委員會的組織細節,公開資料未明確列出,屬待人工查核之缺口。)
(二)埔里恆吉宮:千斤頂下的修復智慧
如果說武昌宮代表了「全毀後另建」的路徑,那麼埔里恆吉宮媽祖廟則代表了另一種——「重損後修復」。恆吉宮主祀媽祖(湄洲大媽),在九二一中,約四百噸重的後殿廟頂因斷柱而掉落至三樓地板,所幸廟頂本身受損不多。最初的方案是以兩千多萬元拆除重建,但因怪手沒有操作空間而作罷;最終改採一套極富巧思的工法——以千斤頂頂起整座廟頂,再以鋼骨柱灌漿重建斷柱。這項工程以六百六十萬元發包,於二○○四年四月十五日撐起屋頂定位,同年十一月初修復完工,並趕上了當年的三獻清醮法會。
恆吉宮的個案揭示了廟宇重建中一個常被忽略的維度:重建的「時間性」往往受制於儀式的節奏。修復之所以要趕在三獻清醮之前完成,正因為清醮是地域社會年度的、不可錯過的集體儀式;廟宇必須在儀式時刻「準備好」,以承接社群的集結。這也預示了本報告第八章的論點——儀式不是重建的附屬品,而是重建的目的與節奏的指揮者。
埔里恆吉宮的故事尚有一個更宏大的篇章。九二一震後,埔里舉辦了震災後的第一次祈安清醮:法會自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十二月六日,主壇設於恆吉宮媽祖廟,依區位分東、西、南、北、中五大柱、五大醮壇,醮壇搭建費用近三千萬元。其社區動員的規模令人驚嘆:「北柱」十二里結合各里農特產辦展覽及「農特產星光大道」,把宗教醮典與社區產業、地方認同緊密結合。埔里先民自一九○○年起即有舉醮「祈謝神明護佑」的傳統,而二○○八年的這場清醮,居民所祈求的是「國泰民安,天災弭息」——這是一場以宗教儀式為形式、以社區重整為實質的總動員。「埔里祈安清醮」已於二○二二年一月登錄為民俗文化資產。
(三)文化資產體系的修復:從古蹟到「歷史建築」的誕生
九二一不僅摧毀了無數的民間信仰廟宇,也重創了眾多被指定為古蹟的歷史建築與宗祠。截至二○○八年十二月底,台灣中部共有五十二處古蹟與歷史建築完成修復工程,其中包括名間陳氏宗廟、三義建中國小奉安殿、霧峰林家宅邸建築群等。霧峰林家作為國定古蹟,在震災中各群落損毀達七成至全毀(一說高達八成建物震毀),其大花廳當時剛修復完成、原訂九月二十四日驗收即遇震;在行政院九二一重建委員會、監察院、內政部、文建會的支持下,於二○○二年啟動第一期復建,歷時七年餘,至二○○九年十一月前完成各群落復建,二○一四年七月宮保第園區正式對外開放。
九二一對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制度最深遠的影響,是催生了「歷史建築」這一全新的法定類別。在震災之前,大量具有保存價值卻未被指定為古蹟的廟宇、宗祠與民居,在法律上處於無保護的真空狀態,震損後往往只能拆除。二○○二年二月《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此次修法正是由九二一所驅動),增列了「歷史建築」分類——依該法第三條,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同時增訂了重大災害的緊急修復條款——依該法第二十七條,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緊急修復之必要者,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災後三十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於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這一制度變遷的社會學意義深遠:它意味著台灣社會在九二一的創傷中,集體地「學會」了一件事——許多承載地方記憶的廟宇與老建築,其價值不在於是否夠格被列為國定古蹟,而在於它們是地方社會的記憶載體,理應在災後被搶救而非被遺棄。「歷史建築」這一類別的誕生,正是 Alexander 所謂「文化創傷工作」在法律制度層面的結晶。
(四)政府重建法制:暫行條例與重建推動委員會
九二一的重建,有一套專門的法律與行政架構。二○○○年二月三日,總統公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由「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統籌、審核、推動及監督重建事務。委員會於二○○○年六月一日在南投縣中興新村正式成立,並設有「文化資產之重建」專節:規定文建會應邀集專家學者組成「歷史建築復建諮詢委員會」,提供災區受損歷史建築修復諮詢;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因震災毀損需貸款復建者,得由文建會補貼承辦金融機構利息;公有受損歷史建築由所有人或管理人編列經費修復;「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的運用範圍亦包含「文化資產之修復」。條例施行期間原為五年、延長一年,至二○○六年二月四日屆滿,委員會隨之裁撤。(上述文資條款的確切條次,公開查核時未逐條核對,屬待查項目。)
這套法制的存在,標誌著台灣的災後重建已從純粹的民間自救,進入「國家—社會協力」的階段。政府提供法律框架、財政補貼與技術諮詢,民間(廟方、信眾、宗教 NGO)則提供動員的能量與在地的知識。然而,如後文將見,這種協力在莫拉克的遷村決策中將遭遇嚴峻的考驗——當國家的重建邏輯與社群的信仰連帶發生衝突時,協力可能轉為張力。
(五)宗教非政府組織的動員:三百億善款的社會資本
九二一最驚人的社會現象之一,是民間捐款的規模與流向。據估計,九二一震災後的現金捐款總數約達新台幣三百一十五億元,其中約一百一十一億元由民間團體經手,而其中又有相當大的部分流入宗教團體。積極投入救災與捐助的宗教團體,包括慈濟、國際佛光會、一貫道、法鼓山護法總會、行天宮、靈鷲山佛教基金會等。(此一捐款總額與分配的數字,見於公開資料的轉述,確切口徑建議再以官方統計覆核。)
以慈濟功德會為例,其救災的動員速度與規模足以說明宗教組織何以是災後資源動員的關鍵節點:震後九月二十二日起,慈濟即撥一點六億元現金作緊急救助與物資採購;九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間,動員逾十萬人次志工,服務至少二十六萬災民,提供逾一百三十萬份熱食,並在全台設立三十一個緊急指揮與服務中心,發放帳篷、睡袋、毛毯、飲水、乾糧、嬰兒奶粉與照明設備。證嚴法師於震後第三天(九月二十三日)即指示興建簡易屋安置無家災民;慈濟大愛村最先於九月二十八日在南投市中興新村德興棒球場動工,於南投、台中、雲林共十九處動土,並於一九九九年底前完成全部一千七百四十三戶、二萬一千零五十一坪的簡易屋。最終,慈濟援助重建達五十一所學校、興建一千七百七十六戶住屋。
從社會資本理論的角度看,宗教 NGO 之所以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動員如此龐大的資源,靠的正是它平日積累的橋接型社會資本:遍布全台與全球的會員網絡、嚴密的志工組織、以及高度的社會信任。它把分散的善心,透過組織的管道,迅速轉化為集中的、可調度的救災能量。這是民間信仰庄頭廟所不具備的規模——庄頭廟的力量在於凝聚型資本的深度(對本庄信眾的動員力),宗教 NGO 的力量則在於橋接型資本的廣度(對全社會善款的匯聚力)。九二一的災後圖景,正是這兩種社會資本同時發力的結果。
(六)社區動員的社會學機制:從哀悼到清醮
九二一後的廟宇動員,呈現出一條從「哀悼」到「重整」的儀式軌跡。震後第七天,南投縣中寮鄉舉行了「頭七聯合公祭」——這是民間信仰喪葬邏輯的集體展演:以頭七的時間框架,將大規模、無差別的死亡,納入一套可以集體操作的哀悼儀式,使倖存者得以在共同的儀式中安放他們的悲傷。而隨著重建的推進,儀式的性質從「薦亡」轉向「祈安」:埔里二○○八年的五柱祈安清醮,標誌著社區從哀悼走向重整、從面對死亡走向祈求新生的轉折。
值得注意的是,廟宇作為「避難所與物資集散核心」的功能,雖然在學理上高度合理,但在九二一的可查證史料中,直接記載某廟廟埕收容災民、作物資集散的明確個案卻相對稀少(慈濟設三十一個緊急服務中心屬可查證,但是否設於廟宇場域則未獲證實)。這是一個值得後續田野補實的缺口。不過,廟宇在「資源樞紐」「意義生產」與「認同錨點」三方面的功能,則有武昌宮搶救神像、恆吉宮趕辦清醮、埔里五柱動員等充分的個案支撐。
總結九二一案例,我們看到的是一幅「民主公民社會中多元並進」的災後動員圖景:庄頭廟以凝聚型資本動員本地信眾、搶救神像、重建廟宇、保存記憶;宗教 NGO 以橋接型資本匯聚全社會善款、興建簡易屋與永久住屋;國家則以暫行條例、重建委員會與文資新制提供法律與財政框架,並在此過程中「學會」了將廟宇與老建築視為應予搶救的記憶載體。三股力量並非總是和諧,但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相對開放、多元、可被公開檢討的災後重建場域。這幅圖景,將在下一章的莫拉克案例中,因「遷村」這一變數的加入而被徹底改寫。
五、案例二:莫拉克風災後的遷村、信仰重建與連帶斷裂
如果九二一展示了原地重建中社群凝聚的力量,莫拉克風災則揭示了異地遷村如何使信仰連帶面臨連根拔起的危機。本章以小林村為核心,延及永久屋政策、宗教符號政治與祭祀圈的空間斷裂,呈現一幅遠較九二一沉痛而複雜的災後圖景。
(一)災型的特殊性:滅村、複合與遷村
莫拉克風災的社會學特殊性,首先在於它的災型。它不是地震那樣瞬時的破壞,而是豪雨引發的山崩、土石流與河川改道的複合連鎖;它造成的也不是普遍而分散的損傷,而是針對特定聚落的、毀滅性的打擊。二○○九年八月,莫拉克為高雄山區帶來逾兩千五百毫米的雨量,重災區涵蓋高雄甲仙、那瑪夏、桃源、六龜,屏東林邊、佳冬等地。其中最慘烈者,是高雄甲仙的小林部落:八月九日,獻肚山大規模崩塌,整個聚落遭土石掩埋,罹難者依不同統計約四百六十二至四百七十四人。那瑪夏民族村全村一百六十多戶約四分之三遭土石侵襲、二十六人罹難;屏東林邊溪潰堤,使林邊、佳冬兩鄉遭大水淹沒,而兩鄉地層下陷、低於海平面,更使其面臨長期淹水的結構性困境。
這種「滅村」與「土地不宜居」的災型,直接導致了莫拉克重建最關鍵也最具爭議的決策——遷村。當一個聚落的原址已被土石掩埋或已不適人居,原地重建在物理上不再可能,異地重建(遷村至永久屋基地)便成為主要選項。而正是這一決策,把莫拉克的廟宇與信仰重建,推入了一個九二一所未曾遭遇的困境:當人離開了土地,神與廟該何去何從?祭祀圈被連根拔起之後,信仰的連帶還能否維繫?
(二)小林村:公廨被埋、夜祭中斷與信仰的劫後重生
小林部落的信仰具有獨特的雙重性:它既有源自大武壠族(平埔)的祖靈信仰——以「公廨」供奉太祖、每年農曆九月十五舉行「太祖夜祭」,又有漢族民間信仰——以北極殿主祀玄天上帝(該廟原建於一九六六年)。莫拉克風災中,公廨被土石掩埋,使這個延續百年的太祖夜祭被迫中斷於原址;北極殿亦遭掩埋。對小林村而言,失去的不只是親人與家園,還有承載族群認同與宇宙秩序的兩個信仰核心。
小林村的信仰重建,因此成為一場與「連帶斷裂」搏鬥的漫長過程。在公廨方面,二○一○與二○一一連續兩年,族人於臨時搭建的公廨舉行夜祭,以維繫儀式的不中斷;至二○一一年十月十日,夜祭首度移至甲仙區五里埔小林部落永久屋基地的「五里埔平埔文化園區」舉行完整儀式,整建完成的公廨同日啟用。二○一四年八月,小林平埔族群文物館、公廨園區、媽媽廚房與省親會館同時落成開幕。在漢人信仰方面,小林北極殿於二○一二年五月五日(災後約九百九十四天)在五里埔永久屋基地後方重建並舉行安座入火大典,村內並舉行遶境(含南光村信眾,歷時約五小時),初期以鐵皮為廟體,永久的鋼筋水泥版本則後續進行。
小林村的重建還呈現出一個極具社會學意義的現象——社群的「三分」。重建後的小林村被分置於三地:五里埔(小林一村,甲仙區,二○一一年一月落成、首批九十戶入住,保留漢人信仰與夜祭)、日光小林(小林二村,杉林區)、以及小林大愛(小林三村,杉林區月眉里,位於慈濟大愛園區內)。一個原本完整的聚落,在災後被切割為三個分散的居住地。這種空間的「三分」,以 Erikson 的集體創傷理論觀之,正是災害對社群網絡最深的破壞:即便物質的家園得以重建,原本緊密交織的鄰里連帶卻已被永久地稀釋。小林村以堅持恢復夜祭、重建北極殿、設立紀念公園的方式,頑強地對抗著這種稀釋——信仰與儀式,成為這個被三分的社群得以維繫「我們仍是小林人」之認同的最後紐帶。
小林村的紀念工程亦極具集體記憶的厚度。小林村紀念公園於二○一二年完工,設有小林公祠、一座九公尺高的紀念碑(以獻肚山崩落的石塊堆砌而成)、刻有四百六十二名罹難者姓名的「苦路」,並種下一百八十一棵山櫻,代表一百八十一個逝去的家庭。這座紀念公園,是 Halbwachs 集體記憶與 Alexander 文化創傷理論的具體物質化——它以空間、石材、姓名與植栽,把一場滅村的創傷,銘刻為一個社群與一個社會永久的記憶。
(三)永久屋基地的宗教符號政治
莫拉克重建中最具爭議、也最富社會學張力的,是永久屋基地中的宗教符號政治。永久屋並非由政府直接興建,而是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與行政院重建會的架構,委由民間團體(慈濟、紅十字會、世界展望會等)興建後交付核配戶。這套「政府—NGO—災民」的三方契約,在信仰場所的安排上,埋下了深刻的衝突。
慈濟以約二十六億元善款,在台南玉井、高雄杉林、屏東高樹興建三處永久屋聚落,其中杉林大愛園區規模最大、約一千零二戶,占地約六十公頃,分為那瑪夏、桃源、小林、漢人四個區塊,園區內設有三座教堂與大型廣場。然而,大愛園區的規劃引發了持續的爭議:園區內隨處可見的「大愛石」、靜思語標語、仿靜思堂的建築風格,以及禁菸、禁酒、禁檳榔的規約,與遷入的原住民(多以基督教長老教會、天主教為信仰)既有的文化與信仰生活形式格格不入。批評者指出,園區的統一規劃並未讓各族群充分參與,「慈濟印象」過於濃烈;小林村民正是因不願住進這樣的環境,而堅持不住大愛村。
衝突在一個具體事件上達到了象徵性的高峰。二○一○年八月十二日,高雄縣政府重建小組決議將那瑪夏南沙魯(民族村)的社區活動中心地目變更為宗教用地(容許作佛堂),委交慈濟管理——鋪上木地板、掛上佛像、入內需脫鞋、玻璃鑲上慈濟圖騰。此舉激起了以基督教為主的原住民災民的強烈不滿,有居民質疑:「為何活動中心可以變佛堂,我們在自己門口掛十字架卻要極力爭取?」這一質問,赤裸地揭示了災後重建中一個常被善意所掩蓋的權力不對等:興建永久屋的宗教 NGO,掌握了對受災者居住空間之宗教符號的定義權,而受災者在「受人恩惠」的處境中,連維繫自身信仰符號的權利都需要奮力爭取。監察院後來曾促行政院檢討「永久屋分割原民部落」的問題。
從本報告的理論框架看,這一爭議的核心,是兩種信仰連帶的碰撞:外來的、捐贈者的宗教符號體系,覆蓋了在地的、受災者的信仰空間。它提醒我們,災後的「信仰重建」絕非中性的善舉,而是充滿了權力、認同與符號的政治。慈善的善意若不能與在地的信仰連帶相互尊重,反而可能在受災者已然破碎的認同上,再添一道裂痕。(相較之下,屏東瑪家農場的「禮納里」Rinari 永久屋基地,由世界展望會、紅十字會、慈濟等興建,於二○一○年十二月啟用,瑪家、大社、好茶三村遷入共四百八十三戶,每村設有兩座以上教會並保留文化傳承空間,被視為相對尊重在地信仰的規劃——這一對照顯示,遷村未必註定撕裂信仰,關鍵在於重建是否尊重受災社群的信仰主體性。)
(四)祭祀圈的空間斷裂與「離災離鄉」的代價
莫拉克遷村對信仰連帶最根本的傷害,在於它造成了祭祀圈的空間斷裂。依林美容的理論,祭祀圈是以特定地域為基礎、以義務性共同祭祀為紐帶的社區單位;它的存在,預設了信眾與特定土地、特定廟宇之間穩定的空間關係。一旦遷村,這個空間基礎便被抽離:原本因「共居一地」而有義務共同祭祀的人們,被分散到不同的永久屋基地;原本嵌合於部落土地的神明與祭典,被迫在陌生的、由他人規劃的空間中重新安置。祭祀圈賴以維繫的「地域性」與「義務性」,同時遭到侵蝕。
這一斷裂的代價,在統計數字上清晰可見。莫拉克重建的遷村原則,名義上是「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但實際執行的結果是「離災又離鄉」者高達八成五。據監察院二○二二年的調查,有八成五的原民安置戶被遷至他村他鄉(共二千三百七十九戶);應遷的一萬三千九百一十一人中,有七成二五為原住民。這意味著,莫拉克的遷村,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場原住民部落的空間性瓦解——它把世代與山林、土地、祖靈緊密相連的部落社群,從它們的地理與信仰根基上連根拔起,遷入平地的、棋盤式的永久屋。學者 Jen-Jen Lin 與 Wan-I Lin 在〈Cultural issues in post-disaster reconstruction: the case of Typhoon Morakot in Taiwan〉(《Disasters》40卷4期,2016)中即指出,原住民因其邊緣化的文化、經濟與政治地位而面臨特殊的脆弱性,救災援助常未考量其實際需求,而社區參與與在地認同才是有效災害治理的關鍵。
(五)災後的超度與祈安:制度背景與個案的稀薄
在道教與民間信仰的救度面向,莫拉克災後亦有其儀式回應,但可查證的災區現場個案相對稀薄。在制度背景上,二○○九年台北市政府舉行的中元普渡,即明確標舉「為國家、社會與八八水災的災民們祈福」;而道教醮儀本就分清醮(祈福)與幽醮(超渡亡靈),其中水醮、火醮正是因水火災害而舉行,中元普度更兼具地官赦罪與超度孤幽的雙重意義。這些制度性背景,佐證了災後超度法會在儀式邏輯上的必然性。然而,針對小林等災區罹難者的大型超度、薦亡法會的具體主辦單位、日期與主壇法師,在可查證的資料中尚付闕如,這是一個有待田野補實的缺口。
不過,小林村紀念公園的建立,本身就是一種制度化的追思空間——它以漢人公祠、紀念碑、罹難者姓名與象徵家庭的山櫻,提供了一個讓倖存者得以年復一年前來哀悼的場所。在這個意義上,即便缺乏盛大超度法會的個案紀錄,小林村仍以它自己的方式,完成了「集體哀悼的儀式化」這項文化創傷工作。
(六)小結:遷村作為信仰連帶的試煉
綜觀莫拉克案例,我們看到的是一幅與九二一截然不同的災後圖景。九二一的廟宇多能原地重建,祭祀圈得以保全,動員相對單純;莫拉克則因滅村與遷村,使信仰連帶面臨空間性的撕裂,社群被三分、部落被切割、祭祀圈被連根拔起。在這樣的困境中,小林村以堅持恢復夜祭、重建北極殿、設立紀念公園的方式,展現了信仰連帶頑強的韌性——即便被迫離開土地,人們仍試圖以儀式與記憶,重新縫合那個被災難與遷村雙重撕裂的「我們」。而永久屋基地的宗教符號政治,則警示我們:災後的信仰重建絕非中性,慈善的善意若不尊重在地的信仰主體性,反而可能成為二次傷害。莫拉克的教訓,為一切災後遷村政策提出了一個深刻的命題:重建的不只是房屋,更是人與神、人與土地、人與人之間那層脆弱而珍貴的連帶。
六、案例三:四川汶川地震後道教宮觀的重建與教團動員
汶川大地震將我們的視線從台灣的民主公民社會,轉向一個由國家主導、宗教受官方愛國團體統理、文物與宗教場所實行雙軌管理的截然不同的制度環境。本章以都江堰二王廟、青城山道觀群、彭州陽平觀與江油雲岩寺為核心個案,檢視道教宮觀在這一環境中的受損與重建,並分析其獨特的教團與國家協同的動員模式。
(一)都江堰二王廟:「災後重建一號工程」
二王廟位於四川都江堰,主祀治水的李冰父子,是世界文化遺產「青城山—都江堰」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座落於地震斷裂帶上,是都江堰景區內受損最嚴重者:汶川地震中,其古建築群幾乎全部垮塌,垮塌部位包括秦堰樓下沉、戲樓、廂房、五十二級梯步、照壁、三官殿、觀瀾亭及圍牆,受損面積逾一萬二千平方公尺,逾四千平方公尺全毀。對於一座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一九八二年公布為第二批)、又屬世界文化遺產(青城山—都江堰於二○○○年列入)的道教宮觀而言,這是一場文化遺產的浩劫。
二王廟的重建,展現了威權國家主導下文物保護體系的強大動員能力。二○○八年六月三十日,正式啟動「災後搶救保護工程」,被國家文物局列為「災後重建一號工程」,投資達一點一億元人民幣。修復的總負責由清華大學建築學院承擔勘查設計,施工則由泉州刺桐古建築公司、廣西文物保護研究設計中心等承擔,並由國家文物局統籌規劃、資金、技術與勞力。修復恪守「原位置、原材料、原工藝」與「修舊如舊、還原古韻」的原則,約七成的修復使用原構件;針對當地的高濕氣候,還特別改用天然大漆。歷經近三年,工程於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完成,正式重新對公眾開放。二○一八年,該工程獲國家文物局「優秀文物保護工程特別獎」,並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文化遺產保護獎。
二王廟的個案,為本報告的災害類型學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對照點:它是文物等級最高、修復原則最嚴格的「原地修舊如舊」典型。與台灣民間廟宇「求新求大、煥然一新」的重建衝動形成鮮明對比,二王廟的重建被嚴格地約束在「不改變文物原狀」的文物保護原則之內——這既是因為它的世界遺產身份,也是因為它的修復由國家文物局與頂尖學術機構主導,而非由信眾的宗教熱情驅動。這一對比,將在第七章作為「重建邏輯」差異的核心案例詳加分析。
(二)青城山:道眾守山的劫難敘事
青城山是道教重要發祥地,全山道觀以天師洞(常道觀)為核心,涵蓋建福宮、上清宮、祖師殿、圓明宮等十餘座宮觀,是道教全真派的主要活動區之一。汶川地震對青城山宮觀群造成嚴重創傷,其中山頂的老君閣受損嚴重,災後重建為高三十三公尺、九層的建築,內供高七點三公尺的太上老君坐像。都江堰—青城山被列入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的景區景點恢復重建重點項目。
青城山的重建敘事中,最動人的是道眾守護宮觀的故事。據記載,四川省道教協會會長唐誠青(時任都江堰市政協副主席)在震後第一時間趕回天師洞,安排年長的道士全部下山避險,而留下年輕的道眾守護青城山的文物與宮觀;數名道士靠部隊提供的兩頂帳篷,在冷雨中守護文物宮觀數日。這一幕,以本報告的理論觀之,正是宗教社群在災難中「認同護持」的展現——對道眾而言,守護宮觀與文物,就是守護道脈的傳承與認同的根基,其邏輯與集集武昌宮信徒冒死搶救神像如出一轍,只是在不同的制度環境中,以不同的形式展演。
(三)彭州陽平觀:二十四治之首的重創
彭州陽平觀位於彭州市新興鎮陽平村,是道教史上極具分量的祖庭——它是東漢末張天師弘道的第一治所,為二十四治之首的「陽平治」,一九九四年由原中國道教協會會長傅圓天倡導主持恢復。汶川地震造成陽平觀直接損失近四千萬元,建築物損毀嚴重。然而,與享有世界遺產身份、被列為「一號工程」的二王廟不同,陽平觀在震後面臨的處境艱難:當時國家撥款有限,道士住在帳篷中,募資困難。
陽平觀的個案,揭示了一個被宏大的「一號工程」敘事所掩蓋的現實:在國家主導的文物—宗教雙軌重建體系中,資源的分配是高度不均的。文物等級高、知名度大、具有世界遺產身份的宮觀(如二王廟),能夠迅速獲得國家文物局的巨額投資與頂尖學術機構的支援;而文物等級相對較低、知名度較小的宮觀(如陽平觀),即便其在道教史上的地位崇高,卻可能在重建中陷入資源匱乏的困境。這一不均,是威權國家主導模式的內在特徵——它能夠集中力量辦「大事」(修復世界遺產),卻未必能均衡地照顧到每一座受損的宮觀。(陽平觀災後重建的最終完工時間與資金來源結構,公開資料尚缺,屬待查項目。)
(四)江油雲岩寺飛天藏:「時間服從質量」的修復哲學
江油竇圌山雲岩寺(雖名為「寺」,實為釋道並存之古建築群,且藏有道教色彩濃厚的國寶級文物)在汶川地震中,山頂的東嶽殿、竇真殿、魯班殿垮塌,後於原址重建。震後,國家文物局派專家組赴江油現場勘查,重建分為「岩體搶修加固」與「雲岩寺古建築群恢復重建」兩部分,二○一○年春相繼動工,至二○一一年九月基本完成。
雲岩寺最珍貴的文物,是寺內西側飛天藏殿中的飛天藏——一座宋代的木質轉輪經藏,為全國僅存兩例之一,文物價值極高。正因其價值無可替代,國家文物局建議不將其納入一般的災後重建項目,而是按「時間服從質量、不預設完工期限」的原則單獨修復;這項修復遲至二○一六年三月才正式啟動。雲岩寺飛天藏的處理,展現了文物保護中一種與「搶時間、趕進度」截然相反的修復哲學:對於最珍貴、最不可逆的文化遺產,寧可慢、寧可等,也要確保修復的質量。這一哲學,與台灣民間廟宇追求儘速完工、趕辦慶成醮的時間性形成了又一重對照——它提醒我們,「重建的時間性」本身,就是不同重建邏輯的深刻體現。
(五)文物—宗教雙軌制度與動員結構
汶川道教宮觀重建最鮮明的制度特徵,是「文物—宗教雙軌管理」。一座道教宮觀,若同時是不可移動文物,便須同時受兩套制度的管轄:作為文物,它受《文物保護法》體系(國家文物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修復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作為宗教活動場所,它須依《宗教事務條例》登記管理,並受《風景名勝區條例》等規範。使用單位(道觀)須承擔法定責任、籌措古建維修資金。這一雙軌結構,使道教宮觀的重建,不只是宗教界的事,更是國家文物保護體系的事——它的主導權,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國家文物部門手中。
在動員結構上,汶川的重建呈現出「國家主導、教團配合、海內外善款匯入」的格局。重建的總綱由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二○○八年第二十九號國務院公報)統籌,二王廟等世界遺產的修復列入其中。資金方面,除國家撥款外,海內外善款扮演了重要角色:截至二○○九年九月底,港澳台地區的捐款共達三十三點五億元;其中香港為汶川的捐款逾兩百億港元,特區政府三次撥款合共九十億港元注入信託基金,援建逾一百八十個重建項目。在宗教界內部,「五·一二」汶川地震後半個月內,中國宗教界捐款捐物逾四億元人民幣,其中佛教約兩億、道教約四千萬、伊斯蘭教約二千四百萬、天主教近一億、基督教(新教)約一點二億。(此一分教別的捐款數字,見於單一官方文獻的回顧,建議再以其他來源覆核。)
值得一提的是,台灣的宗教 NGO 亦跨海介入了汶川的救災:證嚴法師發起「川緬膚苦難」勸募,台灣對四川地震的捐款近半透過慈濟基金會。這顯示,即便在兩岸不同的制度環境中,宗教的慈善動員仍能跨越政治的邊界——只是它必須在大陸的體制許可框架內運作。
(六)道教界的儀式回應:超度與祈福
在儀式層面,道教界對汶川地震的亡靈亦有其宗教回應。道教超度與祈福的大型儀禮中,以「羅天大醮」為最隆重者,其功能兼含護國佑民、延壽度亡、消災禳禍、祈福謝恩。在多處轉述中,北京白雲觀、香港圓玄學院及兩岸宮廟均有為災民祈福、超度的描述,五大宗教團體(含中國道教協會)參與救災亦是官方定論。然而,須審慎指出的是:可直接查證的羅天大醮個案(如二○一二年武當山慶六百年羅天大醮、香港羅天大醮),其旨多為祈福保民、國泰民安,並非直接標明為汶川超度;將某一場羅天大醮逕自綁定為「專為汶川亡靈而設」,在現有證據下尚不能成立。中國道教協會二○○八年針對汶川的具體法會場次、日期與善款金額,亦未能取得一手數字。本報告於此據實標明,以守學術倫理之分際。
儘管如此,從儀式的社會功能看,道教救度科儀在如此大規模的非正常死亡情境中的角色是清楚的:它提供了一套處理集體死亡、安頓亡靈、撫慰生者的儀式技術。羅天大醮「為國泰民安、懺罪謝恩、祈壽延生、拔幽薦祖」的多重功能,恰恰涵蓋了災後社會所需的「祈安」與「薦亡」兩面。這一點,將在第八章作專門的社會學分析。
(七)小結:威權體制下的文物—宗教協同模式
汶川案例呈現的,是一種與台灣截然不同的災後動員模式。在這裡,道教宮觀的重建被嵌入國家主導的文物保護與宗教管理雙軌體系之中:世界遺產級的二王廟以「一號工程」之姿,獲得國家文物局與頂尖學術機構的巨額投資與嚴格的「修舊如舊」修復;青城山道眾以守護文物宮觀展現了宗教社群的認同護持;而知名度較低的陽平觀則暴露了資源分配的不均。海內外(含港澳台逾三十三億元)的善款,在國家與教團的雙重框架下匯入。這是一種能夠集中力量辦大事、卻在資源均衡與社群自主上受限的模式。它與九二一的「民主多元並進」、莫拉克的「遷村撕裂」,共同構成了本報告比較分析的三個極點。下一章,我們將把這三種模式並置,提煉其社會學的異同。
七、比較與綜合:三種災後動員模式的社會學
將九二一、莫拉克、汶川三個案例並置,我們得以從中提煉出三種理想型的災後動員模式,並透過跨案例的比較,深化對廟宇作為災難中介機構的理解。本章先比較三模式在四個維度上的差異,再回到社會資本的辯證,最後引入國際參照與火災災型的對照。
(一)四個維度的比較
第一維度:制度環境。 三案例最根本的差異,在於它們所處的制度環境。九二一發生於民主化已然鞏固、公民社會蓬勃的台灣,災後重建是一個相對開放、多元、可被媒體與監察機關公開檢討的場域:宗教 NGO、民間信仰廟宇、政府部門多元並進,彼此既協力又張力。莫拉克同樣處於民主台灣,但因其遷村決策牽涉原住民部落與外來宗教 NGO 的關係,使「公民社會的多元」在權力不對等中顯露出陰影。汶川則發生於威權國家主導、宗教受官方愛國團體統理的中國大陸,救災與重建被高度地組織化、國家化,宗教組織的自主空間有限,公共批評的空間亦受限。制度環境的差異,從根本上形塑了動員的可能形態。
第二維度:動員主體。 在九二一,動員的主體是多元的:庄頭廟的信眾(凝聚型資本)、品牌化的宗教 NGO(橋接型資本)、以及提供法制框架的國家。在莫拉克,動員的主體在「興建永久屋」這一關鍵環節上,高度集中於少數大型宗教 NGO(尤以慈濟為著),這使捐贈者的宗教符號體系得以覆蓋受災者的信仰空間。在汶川,動員的主體則是「國家—愛國宗教團體—文物部門」的協同體:國家文物局統籌世界遺產的修復,中國道教協會等在官方框架內配合,海內外善款匯入信託基金。動員主體的不同,決定了「誰有權定義重建」這一核心問題的答案。
第三維度:重建邏輯——原地或異地、修舊如舊或求新求大。 九二一的廟宇多屬原地重建,且民間廟宇普遍懷有「求新求大、煥然一新」的宗教熱情(武昌宮另建宏偉新廟即為一例),唯古蹟級建築受文資「修舊如舊」原則約束。莫拉克因滅村而被迫異地重建,重建的核心難題不在「修舊或求新」,而在「如何在陌生的土地上重新安置被連根拔起的信仰」。汶川的文物宮觀則在原址嚴格地「修舊如舊」,以二王廟約七成使用原構件、雲岩寺飛天藏「時間服從質量」為極致。這一維度揭示了一個深刻的張力:文物保護的「原真性」原則,與信眾求新求盛的「宗教熱情」,在廟宇重建中往往背道而馳。 台灣一九七○至八○年代的寺廟大修潮,屋頂裝飾(剪黏、交趾陶)愈做愈繁複,正是宗教熱情壓倒原貌保存的典型;而二王廟的「不改變文物原狀」,則是國家文物體系約束宗教熱情的典型。掌握傳統工法的匠師(大木作、剪黏、交趾陶、彩繪)日漸稀少且高齡化,更使「修舊如舊」面臨技藝失傳的隱憂——這是兩岸廟宇重建共同的結構性難題。
第四維度:重建的時間性。 三案例的重建時間性各異。九二一民間廟宇的重建時間,往往受制於儀式的節奏(恆吉宮趕辦三獻清醮、武昌宮歷十四年籌募終至安座大典)。莫拉克的重建時間,則被遷村的漫長協商與永久屋的興建進度所主導(小林北極殿災後約九百九十四天方安座)。汶川的文物修復時間,則由文物保護的質量要求所決定(二王廟近三年、雲岩寺飛天藏遲至八年後才啟動)。時間性的差異,折射出不同重建邏輯的優先順序:民間廟宇以「儀式時刻」為先,遷村重建以「安置進度」為先,文物修復以「修復質量」為先。
(二)社會資本的辯證:活化與耗損
三案例共同印證了社會資本理論的核心命題,但也揭示了其辯證性——社會資本在災後既可能被活化,也可能被耗損。
在活化的一面:九二一中,庄頭廟以凝聚型資本動員本地信眾搶救神像、重建廟宇,宗教 NGO 以橋接型資本匯聚全社會三百餘億善款;汶川中,道教界與海內外善信的橋接型資本,使三十三億餘元的港澳台善款得以匯入。災難啟動了社會資本的「提取」機制:平日積累的信任、互惠與網絡,在危機時刻被大規模地兌現為救災與重建的能量。這正是 Putnam、Coleman、Bourdieu 所揭示的社會資本之力量。
但在耗損的一面:莫拉克的遷村,造成了凝聚型社會資本的嚴重耗損。小林村的「三分」、原民部落的切割、八成五的「離災離鄉」,都意味著原本緊密的鄰里連帶被空間性地稀釋。當一個祭祀圈被連根拔起,它所承載的凝聚型資本——那些因世代共居、共同祭祀而積累的厚實互信——便面臨流失的風險。永久屋基地的宗教符號政治,更可能在受災者與捐贈者之間製造新的不信任,侵蝕本應橋接彼此的社會資本。莫拉克的教訓因此是:災後重建若處理不當,不僅無法活化社會資本,反而可能加速其耗損,使社群在物質家園重建的同時,失去了維繫「我們」的社會基礎。
(三)廟宇的五重中介功能:跨案例的驗證
本報告第二章提出廟宇作為「災難中介機構」的五重功能,茲以三案例驗證之。空間中介(避難、物資、資訊):此功能在學理上充分,在可查證個案上則相對稀薄——九二一有慈濟三十一個緊急服務中心(是否設於廟宇未證實),八八水災有廟宇就地安置約兩百位災民的記載(同時暴露了安置兩百人卻湧入約兩千名志工、廟方須張羅食宿的資源整合困境)。資源中介:三案例皆有充分例證(九二一三百餘億善款過半入宗教團體、汶川三十三億餘元港澳台善款)。意義中介:道教的承負、劫運之說與救度科儀,在三案例中皆提供了苦難的意義框架(詳見第八章)。記憶中介:武昌宮舊廟登錄史蹟、小林村紀念公園、二王廟作為文化遺產的修復,皆是記憶中介的典型。認同中介:武昌宮搶救神像、小林村恢復夜祭、青城山道眾守山,皆是社群以信仰核心維繫認同的展現。五重功能在三個不同的制度環境中皆得到驗證,顯示「廟宇作為災難中介機構」具有跨脈絡的解釋力。
(四)國際參照:阪神、311 與信仰型組織研究
將視野擴及國際,可進一步定位本報告的發現。日本阪神大地震(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規模七點三,最大震度七)後,既有的佛教寺院執行追悼法會、支援受災者,寺院與神社在災區地域社區的復原中扮演了不可忽視的角色;然而,災後重劃的新市街常缺乏寺社,使社區失去了凝聚的核心——這一「新市街無寺社」的反思,恰與莫拉克永久屋基地的信仰場所爭議遙相呼應:當重建只顧及房屋而忽略信仰空間,社區便失去了它的精神錨點。
東日本大震災(二○一一年)後,日本宗教界發展出「臨床宗教師」(clinical chaplain)的新形態:二○一一年四月,仙台成立超教派的「心靈相談室」,佛教與基督教宗教者合作辦追悼;二○一二年十月,東北大學設立「實踐宗教學寄附講座」,培養「公共空間的靈性照顧者」。其中,由僧侶巡迴傾聽災民的「Café de Monk(モンク移動傾聽咖啡)」,成為宗教者在災後提供靈性照顧的代表性實踐。這一發展提示了一個重要的方向:宗教在災後的功能,不只是物質救濟與儀式超度,更包括長期的、一對一的靈性陪伴與心理照顧——這正是道教救度科儀的「集體性」之外,值得補充的「個體性」維度。
在學術研究層面,「信仰型組織與災後復原」已是成熟領域。如 Rivera 與 Nickels(二○一四)以卡崔娜颶風後越南天主教堂為個案的〈Social Capital, Community Resilience, and Faith-Based Organizations in Disaster Recovery〉(《Risk, Hazards & Crisis in Public Policy》),即系統論證了信仰型組織如何透過社會資本促進社區韌性。同時,學界亦關注信仰型組織「人道使命」與「宣教」之間的倫理張力——部分團體將傳教與救援結合,產生倫理兩難。這一倫理張力,正是莫拉克永久屋基地宗教符號爭議的國際版本:當救援夾帶了捐贈者的宗教議程,受災者的信仰主體性便可能受到擠壓。
(五)火災災型的對照:內生風險與重建的共通性
最後,回到本報告作為暗線的火災災型。雖然受限於可查證個案,本報告未能對特定廟宇火災作深入的個案分析,但從類型學的層次,仍可作幾點對照。其一,火災的內生性使其災因歸屬複雜:香燭、電線、金紙是廟宇日常運作的必需,卻也是最大的火險來源,這使火災後的社群情緒可能夾雜自責與互責,增加了「裂解」的風險,與震災之純然「天災」的凝聚效應有所不同。其二,火災對古蹟廟宇的文物損失往往無可挽回——燒毀的歷史構件無法「修舊如舊」,只能重製,這使火災後的文化創傷在某種意義上比震災更為徹底。其三,儘管災因不同,火災後的重建在社區動員的「邏輯」上,與震災有高度的共通性:同樣需要凝聚型與橋接型社會資本的動員、同樣面臨「修舊如舊或求新求大」的張力、同樣以慶成醮宣告重建的完成。換言之,廟宇作為災難中介機構的五重功能,在火災災型中同樣適用——只是其「意義中介」與「記憶中介」的工作,因災因的內生性而可能更為艱難。火災災型的系統研究,是本報告明確標示的後續研究空缺。
八、宗教儀式作為社會修復:救度科儀的社會學
前面各章已多次觸及道教儀式在災後的功能。本章將集中、深入地分析道教救度與祈安科儀作為「社會修復技術」的社會學意涵,以回應本報告「廟宇是意義生產者與動員節點」的核心命題。
(一)薦亡度亡:處理集體死亡的儀式技術
大規模災難最棘手的社會難題之一,是如何處理大量的、突然的、往往是非正常的死亡。道教為此提供了一整套成熟的薦亡度亡科儀,其核心在於將無可名狀的集體死亡,納入一套可以集體操作、可以反覆演行的儀式框架。
**黃籙齋(黃籙齋醮)**是道教專為救拔幽冥、超度亡魂的大型齋法,其功能在「下拔地獄九幽之苦」,救度沉淪於九幽地獄的苦魂;宋元以後,它成為超度亡者最主要的齋醮形式,延續至今(其儀文如《黃籙齋十天尊儀》)。在大量亡故的災難情境中,黃籙齋正是承擔集體拔度的儀式框架。**煉度(鍊度)**則是黃籙齋的中心科儀:由高功法師以自身內煉之陽氣(精氣)鍊化亡者之魂,使其「化質成仙」、超脫幽冥而得真。學者謝世維在〈練形與鍊度:六朝道教經典當中的死後修練與亡者救度〉(《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八十三本第四分,二○一二)中,對煉度的思想淵源有深入的考證。「煉」對應度魂超昇,「祭(施食)」則對應賑濟孤幽——二者恰好回應了災後社會的雙重需求:既要超度罹難者的亡魂,又要賑濟那些無人祭祀的孤魂野鬼。
**施食(賑濟孤幽)**尤其值得注意。靈寶派的施食科儀,特別回應「古來各種孤厲」——溺水、自殺、胎亡等非正常死亡者。這一點對「災難大量亡故」的情境格外貼切:地震、洪水、火災所造成的,正是大量的、非壽終正寢的橫死;而道教的施食科儀,恰恰是專為這類「枉死」「橫死」的孤魂而設。破地獄(道教稱「叩關」)亦然:它於三清壇外設壇,由二三十人誦經招魂,使因意外、橫死之亡魂越過地獄、受功德而出離苦城——直接對應災後「非正常死亡」之亡者的救度。中元普度則以七月十五地官大帝「赦罪」為神學基礎,藉豎燈篙、放水燈召引孤魂來壇,行超度、誦經、布施;放赦則藉赦書、赦官赦免亡者與生者之罪愆。這些科儀共同構成了一套處理集體死亡的、層次分明的儀式技術。
從社會學的角度看,這套薦亡科儀的功能,遠不止於宗教信仰本身。它以集體性的、身體性的儀式實踐,為倖存者提供了一個安放悲傷、表達哀悼、並與逝者「告別」的結構化場域。中寮鄉震後第七天的頭七聯合公祭、二○○九年台北市為八八水災災民祈福的中元普渡,都是這套技術的當代運用。它把私人的、無從言說的喪慟,轉化為公共的、可以共同承受的儀式;它以「超度亡魂」的名義,實際上完成了「撫慰生者」的社會工作。這正是 Alexander 所謂「文化創傷工作」在道教脈絡中的具體技術。
(二)祈安消災與慶成醮:宣告災難的「結束」
如果說薦亡科儀處理的是「死亡」,那麼祈安消災科儀處理的則是「重生」。「醮」原為古代的祭祀禮儀,後發展為道教特有的齋醮科儀,藉誦經、禮拜、獻供溝通神明,祈求平安、解厄或超度;建醮分臨時醮(無固定時間、需要時舉行,如廟宇重建完工)與定期醮(三、五、六、十、十二年甚至六十年一科)。
在災後重建的脈絡中,最具社會學意義的是慶成醮(又稱福醮)。慶成醮與寺廟的新建、整修落成直接相關,通常於廟宇宮觀完工後(一般在三年內)舉行;民間信仰認為動土興工會驚擾土地龍神,故慶成醮特別強調**「安龍謝土」**科儀,以安撫平息土地龍神。這一制度性安排具有深刻的社會學意涵:它意味著,一座災後重建的廟宇,在物理上的工程完工之後,還必須經過一道儀式的「程序」——慶成醮——才算真正地「重建完成」。換言之,慶成醮是廟宇重建的「關閉儀式」(rite of closure):它以集體的、盛大的儀式,向整個社群宣告:危機已經結束,秩序已經重建,生活可以重新開始。 恆吉宮趕在三獻清醮前完成修復,正是這一邏輯的體現——廟宇必須在儀式時刻「準備好」,以承接社群對「重建完成」的集體確認。
**平安醮(太平清醮)**則主要為祈求國泰民安、風調雨順、合境平安而舉辦。埔里二○○八年的五柱祈安清醮,正是這類醮典在災後的大規模展演:它以五大柱、五大醮壇的空間布局,動員了整個埔里的十二里與各里產業,把宗教儀式、社區產業與地方認同熔於一爐。這場耗資近三千萬元、動員全鎮的清醮,其社會功能遠超出「祈福」本身——它是埔里在震災九年後,以一場盛大的集體儀式,向自己、也向外界宣告:埔里已經從災難中站了起來。
此外,道教尚有專為禳除災疫的瘟醮(王醮)。研究台灣道教科儀的學者李豐楙,對瘟疫與醮儀有深入的研究(其著作如〈道藏所收早期道書的瘟疫觀〉,《中國文哲研究集刊》,一九九三;〈東港王船和瘟與送王習俗之研究〉,《東方宗教研究》,一九九三)。瘟疫醮源於唐末、成熟於宋元,是道門專為祛除或預防疫疠而舉行的醮——它提醒我們,道教的「禳災」傳統,並不限於地震水火,也涵蓋了瘟疫這一類的「災」;在當代的疫病(如 SARS、COVID-19)衝擊下,這一傳統仍有其現實的回響。
(三)受難儀式與「社區總體檢」:儀式作為社會修復
道教儀式之所以能在災後承擔社會修復的功能,其深層的機制可借康豹的「受難儀式」理論來闡明。康豹指出,華人社會中帶有懺悔意涵的醮儀、治病儀式與送瘟儀式,構成一種「受難儀式」:它一方面驅遣瘟神疫鬼,另一方面以懺悔平息天譴、以遶境潔淨受災區域,成為人們解決社會問題、安頓人心的途徑。他更以屏東東港三年一科的迎王平安祭典為例,將其比喻為地方社會的「社區總體檢」——表面上敬神送瘟,實際上在處理社會層面的問題。
這一「社區總體檢」的隱喻,精準地捕捉了災後醮典的社會本質。災難不只是物質的破壞,更是社會秩序的紊亂、集體情緒的失衡、人神關係的失調。災後的清醮、平安醮、慶成醮,正如一場社區的「總體檢」與「大掃除」:它以集體的儀式,重新調諧人與神、人與土地、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它以安龍謝土,安撫被工程驚擾的土地龍神;它以普度施食,賑濟災難所產生的孤魂;它以祈安清醮,祈求合境的平安。在這場「總體檢」中,社群得以重新確認彼此的連帶、重新界定共同的邊界、重新宣告秩序的回歸。東港迎王每三年一科造王船「為全鄉合境之事」、需要全域居民集中投入,正是「儀式作為社會修復與集體動員」的具體田野例證。
道教史與宗教史的研究,進一步支撐了這一論點。已故學者林富士對瘟疫、宗教與集體療癒有深入的研究(其〈東漢晚期的疾疫與宗教〉,《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一九九五;以及主編的《宗教與醫療》等),揭示了在災疫情境下,宗教(含道教科儀)如何承擔集體療癒、安頓社會的功能。宗教社會學者丁仁傑對地方大型網絡與民間信仰「靈力顯現與社會結盟」之文化邏輯的研究、人類學者張珣對進香與醮祭儀式之社會意涵的分析(二人與李豐楙、林美容等學者合著有《進香‧醮‧祭與社會文化變遷》,台大出版中心),則從不同角度說明了集體儀式如何承載哀悼、安定人心、重建社會秩序。
至於規模最大的羅天大醮,其社會動員的意義尤為宏大。羅天大醮所耗人力物力超出一般醮典十倍以上;道經載其分層奉祀的結構——上三壇由皇帝主祀(三千六百神位)、中三壇由公卿貴族主祀(二千四百神位)、下三壇羅天由百姓供祀(一千二百神位)——這「皇帝—貴族—百姓」的分層結構,正是國家與社會總動員意義的儀式化體現。其行儀目的兼含「為國泰民安、懺罪謝恩、祈壽延生、拔幽薦祖」,同時涵蓋了祈安與薦亡兩面,是道教面對重大集體危機時最完整的儀式回應。(惟須謹記,羅天大醮的個案多旨在祈福保民,不宜逕自將某場羅天大醮綁定為特定災害的超度;其分層神位數的原始道經出處,亦待回溯道藏原典核對。)
(四)道法二門法師在地方災後事務中的角色
回到本報告的書寫位置——台灣南部道法二門的傳承脈絡。台灣道教屬廣義的正一派(火居道)傳統,地方道壇常融合各派與法術傳統。「道法二門」為台灣(尤其北部)「道場」與「法場」之合稱,指「天師道(正一)」與「閭山法」並行。行閭山法者稱「法師」,分紅頭法師(主吉慶之事)與烏頭(黑頭)法師(處理喪葬白事);「安龍謝土」即屬建醮(尤其慶成醮)中安撫土地龍神之科儀。
在災後的地域社會中,法師承接著民間的生死大事:超度橫死的亡魂、為受驚的社區收驚安宅、在重建落成的廟宇主持安龍謝土。這些工作,看似瑣碎而日常,實則是社會修復最基層、最貼近常民的一道工序。當一場災難奪走了親人、毀壞了家園、紊亂了人神關係,正是這些在地的法師,以他們世代相傳的科儀,一戶一戶、一壇一壇地,把破碎的社會關係重新縫合起來。在這個意義上,道法二門的法師,正是本報告所稱「災難中介機構」最微觀、最在地的執行者——他們以儀式為針線,默默地修補著災難在地域社會肌理上撕開的裂口。
(五)承負與劫運:災難的意義框架
道教儀式之所以能安頓人心,最深的根源在於它背後的一整套宇宙論——它為災難提供了一個可以承受的意義框架。
承負之說出自《太平經》。它以「承負」解釋為何作惡者未必得惡報、行善者反受惡報:個人的命運壽夭,不全然取決於己身的善惡;祖先的行為會影響後代,後人須「承負」(承擔)祖先的過愆與災殃。這一學說將個人與當下的災難,置於一個跨世代的因果脈絡之中,使「無辜受災」這個最折磨人的問題,獲得了宇宙論層次的解釋——你今日所受的災,或許不是你個人之過,而是漫長因果鏈中的一環;而你今日的行善積德,則可為後代消解承負。如此,災難不再是純然的、無意義的厄運,而成為一個可以透過德行回應、可以為後人轉圜的對象。林富士對《太平經》疾病觀的研究(〈試論《太平經》的疾病觀念〉)指出,該書主旨在解釋當時的時代問題(含疾疫、災異),主張順天法、應陰陽五行,以合天地之道而致太平——這正是道教宇宙論將災疫納入「天道—承負—修治」解釋框架的明證。
劫運、劫數之說則更進一步。道教信「天道循環」,承認善惡有業力果報,且可累及後世子孫;「承負與劫運」共同構成道教對個人與集體命運的業力解釋。其安頓人心的作用在於:將大規模災難理解為「劫運」「劫數」的週期性顯現,從而以醮儀禳解(禳災度厄)、以積德修善「轉劫」——把無常而不可控的災難,轉化為可以透過儀式與德行回應的對象。
從神義論(theodicy)的社會學視角看,承負與劫運之說,正是道教對「至善之天道與世間苦難何以並存」這一終極難題的回答。它的功能,與一切宗教的神義論一樣,在於賦予苦難以意義、降低混亂感與絕望感。但道教神義論有其獨特之處:它不訴諸一個全能而需要被「辯護」的人格神,而是訴諸一套非人格的、循環的天道與跨世代的因果;它也不只是被動地「解釋」苦難,而是積極地提供「回應」苦難的技術——禳災度厄的醮儀、積德修善的實踐、為祖先消解承負的功德。在這個意義上,道教的意義框架是「行動導向」的:它不只告訴受災者「為什麼」,更告訴他們「能做什麼」。而「能做什麼」這一點,恰恰是災後重建中,把絕望轉化為動員、把哀悼轉化為行動的關鍵。
九、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一)主要發現
本報告以九二一、莫拉克、汶川三場災害為案例,並以廟宇火災為對照災型,探討了道教與民間信仰廟宇在災後重建中的社區動員及其社會學邏輯。綜合各章,可凝煉出以下主要發現。
第一,廟宇是災難中介機構。 道教廟宇在災後並非被動的受災財產,而是居於個人與社會、宗教與世俗、災難與秩序之間,執行空間、資源、意義、記憶、認同五重中介功能的機構。這一命題在三個不同的制度環境中皆得到驗證,顯示其具有跨脈絡的解釋力。
第二,存在三種理想型的災後動員模式。 九二一展現了民主公民社會中「信徒自組(凝聚型資本)與品牌化宗教 NGO(橋接型資本)並進、國家提供法制框架」的多元模式;莫拉克展現了「異地遷村撕裂信仰連帶、捐贈者宗教符號覆蓋受災者信仰空間」的張力模式;汶川展現了「威權國家主導下文物—宗教雙軌制的教團協同」模式。三模式在制度環境、動員主體、重建邏輯、時間性四個維度上各異,構成一組可供比較的光譜。
第三,社會資本在災後既被活化也被耗損。 災難啟動了社會資本的提取機制(九二一三百餘億善款、汶川三十三億餘元港澳台善款),但遷村等不當的重建決策,也可能加速凝聚型資本的耗損(小林村三分、原民部落切割)。災後重建的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是活化還是耗損了社群的社會資本。
第四,重建中存在「文物原真性」與「宗教熱情」的結構性張力。 文物保護的「修舊如舊」原則(二王廟、雲岩寺飛天藏)與信眾「求新求大」的宗教熱情(台灣寺廟大修潮),在廟宇重建中往往背道而馳;而傳統工法匠師的凋零,更使「修舊如舊」面臨技藝失傳的隱憂。
第五,道教儀式是社會修復的技術。 薦亡度亡科儀(黃籙齋、煉度、施食、破地獄、普度、放赦)處理集體死亡、撫慰生者;祈安消災科儀(清醮、平安醮、慶成醮、安龍謝土)宣告危機結束、秩序重建;慶成醮尤其是廟宇重建的「關閉儀式」。而承負、劫運的宇宙論,則為災難提供了一個「行動導向」的意義框架,把絕望轉化為動員。
(二)理論貢獻:「災難中介機構」命題
本報告最主要的理論貢獻,是提出並驗證了「廟宇作為災難中介機構」的命題。既有的災難研究,或偏重世俗的救災體系與政府政策,或偏重宗教 NGO 的慈善動員,而相對忽略了在地的、民間信仰的廟宇在災後社會修復中的核心角色。本報告主張,廟宇之所以不可替代,正在於它同時是「意義生產者」與「動員節點」——它既以承負劫運之說給出苦難的答案,又以祭祀圈信仰圈的網絡組織起回應苦難的行動,而這兩者在宗教場域中是一體兩面、難以分割的。這一「意義與動員的合一」,是世俗救災機構與單純的慈善組織所不具備的,也正是廟宇作為災難中介機構的獨特之處。
(三)政策意涵
本報告的發現,對災後重建政策有若干意涵。其一,遷村政策應將信仰連帶的保全納入核心考量。 莫拉克的教訓表明,異地重建若不能妥善安置受災社群的信仰空間、不能尊重其信仰主體性,將造成祭祀圈的空間斷裂與社會資本的耗損;禮納里相對尊重在地信仰的規劃,則提供了正面的對照。其二,文物修復應在「原真性」與「宗教熱情」之間尋求平衡,並亟須搶救傳統工法的傳承。 其三,災後的宗教慈善應警惕「人道使命」與「宣教議程」之間的倫理張力, 避免在受災者已然破碎的認同上,以善意之名再添裂痕。其四,應正視道教救度科儀在災後集體哀悼與社會修復中的功能, 將之納入災後心理重建與社區重建的整體圖景,而非斥為迷信而漠視之。
(四)研究限制與後續方向
本報告作為文獻整合與比較分析取向的研究,有其明確的限制,也指向若干後續研究的方向。
其一,火災災型的系統研究空缺。 受限於可查證的個案,本報告對廟宇火災主要採類型學層次的對照,未能深入特定火災個案。廟宇火災的內生性、災因歸屬的複雜性、以及對古蹟文物的不可逆損失,使其重建的社會動力學具有獨特性,值得專門的個案研究。
其二,量化測量的空缺。 本報告對社會資本、社區動員、信仰連帶等概念,主要採質性的描述與詮釋。後續研究可發展量化的指標(如捐款網絡的結構、志工動員的規模、祭祀圈成員的空間分布變遷),以更精確地測量災後社會資本的活化與耗損。
其三,跨災型、長期追蹤的空缺。 本報告比較的是三場不同的災害,但對同一社群在災後十年、二十年的長期變遷,則著墨有限。武昌宮舊廟保存二十餘年、小林村社群的長期維繫,都提示了長期追蹤研究的價值。
其四,若干具體史料的待查。 本報告在撰寫過程中,已據實標明多項待人工查核的缺口,包括:武昌宮重建的捐款總額與委員會組織、九二一捐款總額的官方確切口徑、莫拉克災區針對罹難者之大型超度法會的具體場次、陽平觀災後重建的完工時間與資金結構、中國道教協會二○○八年針對汶川的具體法會與善款、以及若干道藏經卷與科儀文獻的確切卷次。這些缺口,有待後續的田野調查與檔案研究補實。
(五)結語
災難摧毀的,從來不只是磚瓦樑柱。它撕開的,是一個社會用以辨認自身的種種連帶。而廟宇重建之所以是一個深刻的社會學問題,正因為它所重建的,也從來不只是一棟建築,而是一個受創的地域社會,如何透過重建它的信仰中心,來重建它自己。集集武昌宮的信徒在餘震中冒死搶救的那一尊玄天上帝、小林村族人在劫後堅持恢復的那一場太祖夜祭、青城山道眾在冷雨中以兩頂帳篷守護的那一座宮觀——這些看似宗教性的執著,實則是一個個社群在認同瀕臨崩解之際,對其靈力核心、對其「我們之所以為我們」的本能護持。在這些護持之中,我們看見了人類社會面對災難時最深沉的韌性:縱使天崩地裂、家園盡毀,只要香火不斷、神像猶存、祭典得續,這個社群就還在,就還能從廢墟之中,重新站起。這,或許正是道教廟宇在一次又一次的災劫中,給予這片土地最珍貴的啟示。
參考文獻
一、官方文獻與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代碼 H0170001(第3條歷史建築定義、第27條重大災害緊急修復條款)。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1
-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代碼 A0030110(含「文化資產之重建」專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10
-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代碼 H0170048。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相關資料,維基百科彙整;總統府公報。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35318
- 監察院調查報告(莫拉克永久屋與原民部落遷村問題,2022)。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2355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中國政府網,2008年第29號國務院公報。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8/content_1120416.htm
- 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宗教活動場所涉文物管理之規範。https://www.sara.gov.cn/
- 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建醮」「普度」「剪黏」等知識條目。https://religion.moi.gov.tw/
二、災難社會學與社會資本理論
- Fritz, Charles E. "Disaster." In R. K. Merton & R. A. Nisbet (eds.), Contemporary Social Problems, pp. 651–694. Harcourt, Brace and World, 1961.(療癒型社群;後由 Disaster Research Center 以 Disasters and Mental Health 重刊)
- Erikson, Kai T. Everything in Its Path: Destruction of Community in the Buffalo Creek Flood. Simon & Schuster, 1976.(集體創傷)
- Solnit, Rebecca. A Paradise Built in Hell: The Extraordinary Communities That Arise in Disaster. Viking, 2009.
- Dynes, Russell R. Organized Behavior in Disaster. 1970.(Disaster Research Center 傳統)
- Putnam, Robert D. Bowling Alone: The Collapse and Revival of American Community. Simon & Schuster, 2000.
- Putnam, Robert D. 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凝聚型 vs 橋接型社會資本)
- Coleman, James S. "Social Capital in the Creation of Human Capital."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94 (Supplement): S95–S120, 1988.
- Bourdieu, Pierre. "The Forms of Capital." In J. Richardson (ed.), Handbook of Theory and Research for the Sociology of Education, pp. 241–258. Greenwood, 1986.
三、集體記憶、文化創傷與宗教韌性
- Halbwachs, Maurice. On Collective Memory.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Lewis A. Coser.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2.(原著 1925、1950)
- Alexander, Jeffrey C., Ron Eyerman, Bernard Giesen, Neil J. Smelser & Piotr Sztompka. Cultural Trauma and Collective Identit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4.
- Rivera, Jason D. & Ashley E. Nickels. "Social Capital, Community Resilience, and Faith-Based Organizations in Disaster Recovery." Risk, Hazards & Crisis in Public Policy, 2014.
- 關於宗教實踐與社區韌性之研究,見 Paton, D. & Johnston, D. (eds.), Disaster Resilience: An Integrated Approach 相關章節;及神義論(theodicy)之 Max Weber 宗教社會學脈絡。
四、華人民間信仰、道教科儀與台灣宗教社會學
- 岡田謙〈臺灣北部村落之祭祀範圍〉,《民族學研究》4卷1號,1938。(祭祀圈研究源頭)
- 施振民〈祭祀圈與社會組織——彰化平原聚落發展模式的探討〉,《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36期,1973。
- 許嘉明〈祭祀圈之於臺灣漢人社會的獨特性〉,《中華文化復興月刊》11卷6期,1978。
- 林美容〈由祭祀圈來看草屯鎮的地方組織〉,《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62期,1986;〈由祭祀圈到信仰圈——臺灣民間社會的地域構成與發展〉,收於張炎憲編《第三屆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中央研究院,1988;《祭祀圈與地方社會》,博揚,2008。
- 張珣《文化媽祖:臺灣媽祖信仰研究論文集》,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2003。(香火—靈力理論)
- 康豹(Paul R. Katz)《臺灣的王爺信仰》;及其關於瘟疫、罪惡與受難儀式(rites of affliction)、東港迎王平安祭典作為「社區總體檢」之論述。
- 李豐楙〈道藏所收早期道書的瘟疫觀——以《女青鬼律》及《洞淵神咒經》系為主〉,《中國文哲研究集刊》,1993;〈東港王船和瘟與送王習俗之研究〉,《東方宗教研究》,1993。
- 林富士〈東漢晚期的疾疫與宗教〉,《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1995;〈試論《太平經》的疾病觀念〉;主編《宗教與醫療》,2011。
- 謝世維〈練形與鍊度:六朝道教經典當中的死後修練與亡者救度〉,《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3本第4分,2012。
- 丁仁傑《社會脈絡中的助人行為:臺灣佛教慈濟功德會個案研究》,1999;《社會分化與宗教制度變遷:當代臺灣新興宗教現象的社會學考察》,2004。
- 呂鵬志《中古道教儀式研究》(上下冊)。(朝儀、傳授儀、齋儀、醮儀、章儀五類基本儀式之考證)
- 李豐楙、張珣、丁仁傑等合著《進香‧醮‧祭與社會文化變遷》,臺灣史論叢‧民間信仰篇,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 瞿海源編《宗教、術數與社會變遷》及關於宗教變遷、政治民主化與公民社會之論述。
- Weller, Robert P. Alternate Civilities: Democracy and Culture in China and Taiwan. Westview, 1999.
五、案例相關之新聞、報導與機構資料
- 集集武昌宮:維基百科;中央社〈唯一寺廟地震倒塌仍保存 集集舊武昌宮登錄史蹟〉(2022-11-05);自由時報相關報導;南投旅遊網。
- 埔里恆吉宮與埔里祈安清醮:維基百科;國家文化記憶庫。
- 921 救災與宗教團體捐款:維基百科「921大地震」「對921大地震的反應和援助」;ETtoday、慈濟 921 援助紀實。
- 莫拉克/小林村:維基百科「八八水災」「小林里」「大武壠族夜祭」;國家文化記憶庫「小林部落公廨」;莫拉克獨立新聞網(88news.org)系列;上下游〈重建六年 杉林大愛村後來怎麼了〉;報導者〈從失根到尋根〉系列;端傳媒〈災後平地造村記〉;台權會、環境資訊中心相關評論;NOWnews(小林村紀念公園)。
- Lin, Jen-Jen & Wan-I Lin. "Cultural issues in post-disaster reconstruction: the case of Typhoon Morakot in Taiwan." Disasters 40(4): 668–692, 2016. DOI: 10.1111/disa.12172.
- 都江堰二王廟:維基百科;中國法院網;清華大學新聞(承擔二王廟修復、災後重建工程啟動);中新網;深圳圖書館。
- 青城山、唐誠青守山:四川省政府網;中新網四川〈青城山不僅是一座山〉(2022-04-21);維基百科「青城山」。
- 彭州陽平觀:百度百科;道音文化(daoisms.com.cn)。
- 江油雲岩寺飛天藏:維基百科;四川省情網;中新網(2016 飛天藏大修)。
- 汶川捐款:維基百科「汶川大地震捐款列表」;大公網;福建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我國宗教界公益慈善回顧與展望〉。
- 國際參照:阪神大地震(President.jp、日本氣象廳);311 臨床宗教師與 Café de Monk(東北大學實踐宗教學寄附講座、J-CAST、國學院大學);ICRC 及《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Action》關於信仰型組織人道與宣教倫理之討論。
- 道教科儀文獻:道教文化中心資料庫(daoinfo)「煉度儀」「羅天大醮」「太平經」「承負論」條;維基文庫《黃籙齋十天尊儀》《太極祭鍊內法》;傳藝online〈赦罪與賑濟:臺灣特殊的中元節行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道法二門」特展資料;中央研究院文化資源地理資訊系統(CRGIS)廟宇資料庫。
(說明:本參考文獻所列之學者著作與年份,凡能查證者皆已標明;部分文獻之確切頁碼、卷次或版本仍待回溯原典核對,已於正文與自評中據實標示,未以推論補足。)
附錄
附錄一:三案例災後重建大事年表(節要)
九二一大地震線
- 1999-09-21 集集大地震,武昌宮全倒、恆吉宮後殿廟頂墜落;罹難 2,415 人。
- 1999-09-22 起 慈濟等宗教團體大規模投入救災;9-28 大愛簡易屋於中興新村動工。
- 1999 年底 慈濟完成 1,743 戶簡易屋。
- 2000-02-03 公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6-01 重建推動委員會成立。
- 2002-02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增列「歷史建築」類別。
- 2004 恆吉宮以千斤頂工法修復完工,趕辦三獻清醮。
- 2008-11-26 至 12-06 埔里震後首次五柱祈安清醮。
- 2013-10-12 集集武昌宮新廟神像入火安座大典。
- 2014-07 霧峰林家宮保第園區對外開放。
- 2022 舊武昌宮登錄為史蹟(2023 改名「舊武昌宮遺蹟」)。
莫拉克風災線
- 2009-08 莫拉克風災;8-09 獻肚山崩塌,小林部落遭掩埋,公廨與北極殿被埋。
- 2010-12 屏東瑪家農場「禮納里」永久屋啟用(三村 483 戶)。
- 2011-01 五里埔小林一村落成,首批 90 戶入住。
- 2011-10-10 太祖夜祭首度於五里埔平埔文化園區舉行完整儀式。
- 2012-05-05 小林北極殿於五里埔重建安座(災後約 994 天)。
- 2012 小林村紀念公園完工(紀念碑、苦路 462 名、181 棵山櫻)。
- 2014-08 小林平埔族群文物館、公廨園區等落成。
汶川地震線
- 2008-05-12 汶川大地震;二王廟古建築群九成垮塌,青城山老君閣、陽平觀、雲岩寺等受損。
- 2008-06-30 二王廟「災後搶救保護工程」啟動,列為「災後重建一號工程」。
- 2010 春 雲岩寺古建築群恢復重建動工。
- 2011-04-21 二王廟修復完成,重新對公眾開放。
- 2011-09 雲岩寺古建築群基本完成。
- 2016-03 雲岩寺飛天藏單獨大修啟動(時間服從質量)。
- 2018 二王廟修復工程獲國家文物局特別獎、UNESCO 亞太文化遺產保護獎。
附錄二:道教災後相關科儀類型與社會功能對照
| 科儀類型 | 性質 | 主要對象 | 災後社會功能 |
|---|---|---|---|
| 黃籙齋(醮) | 薦亡 | 沉淪九幽之苦魂 | 集體拔度大量罹難亡魂 |
| 煉度(鍊度) | 薦亡 | 亡者之魂 | 以高功內煉之氣鍊化亡魂、化質成仙 |
| 施食(賑濟孤幽) | 薦亡 | 古來各種孤厲(溺、自縊、胎亡等非正常死亡) | 賑濟災難所生之橫死孤魂 |
| 破地獄(叩關) | 薦亡 | 意外、橫死之亡魂 | 使橫死者越獄出離苦城 |
| 中元普度 | 薦亡兼祈安 | 孤魂、地官赦罪 | 集體哀悼與赦罪、社區布施 |
| 放赦 | 薦亡兼祈安 | 亡者與生者之罪愆 | 赦免罪業、安頓生死 |
| 清醮/平安醮 | 祈安 | 合境居民 | 祈求合境平安、宣告秩序回歸 |
| 慶成醮(含安龍謝土) | 祈安 | 新建/重建之廟與土地龍神 | 廟宇重建的「關閉儀式」、安撫土地龍神 |
| 瘟醮(王醮) | 禳災 | 瘟神疫鬼 | 祛除/預防疫疠、潔淨受災區域 |
| 羅天大醮 | 祈安兼薦亡 | 國家社會(分層奉祀) | 重大集體危機的最高規格總動員 |
附錄三:本報告主要資料來源類型清單
- 政府與機構官方文獻:全國法規資料庫、文化部、行政院九二一震災重建推動委員會、監察院、中國政府網、國家文物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
- 學術論著:災難社會學(Fritz、Erikson、Solnit、Dynes)、社會資本(Putnam、Coleman、Bourdieu)、集體記憶與文化創傷(Halbwachs、Alexander)、信仰型組織研究(Rivera & Nickels)、台灣宗教社會學與民間信仰研究(岡田謙、施振民、許嘉明、林美容、張珣、康豹、李豐楙、林富士、謝世維、呂鵬志、丁仁傑、瞿海源、Weller)。
- 新聞與深度報導:中央社、自由時報、ETtoday、NOWnews、上下游新聞市集、報導者、莫拉克獨立新聞網、端傳媒、中新網、清華大學新聞、大公網等。
- 廟宇沿革與田野資料:中央研究院文化資源地理資訊系統(CRGIS)、國家文化記憶庫、各廟宇與機構公開資料。
- 道教科儀與道藏文獻:道教文化中心資料庫(daoinfo)、維基文庫道藏文獻、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道法二門」特展資料、相關學術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