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稔道學館
神祇

後土

後土在元代國家社祭、道教科儀與傳世神譜中的來源限定稱謂與位置;逐條列明典據、證據功能與身分邊界,不把近名地祇節點自動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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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鼎稔道學館

後土

札記資料

  • LIUS-IDLIUS-NODE-93A9429D4555
  • 節點範圍:後土在國家社祭、道教科儀與神譜中的來源限定稱謂、位置與關係
  • 整理狀態:典據逐條核對、編輯複核
  • 查證日期:2026-07-31
  • 來源查閱日:2026-07-17(依本札記所列固定節錄)

摘要

讀者可以先把後土放回三個場景來看。第一,在《元史》的元代社祭記載中,后土是太社旁的配位神,重點是國家禮制如何安排地祇。第二,在《道門科範大全集》的科儀裡,它以「承天效法后土皇地祇」的完整尊號出現,並與三官、五嶽山川、城隍及里域土地同場列名。第三,在《新刻出像增補搜神記》的指定段落,地母、后土與土母被連寫,顯示神譜如何用語詞組織天地與母神想像。三個場景各自有文本、年代與用途,正是理解後土而不混淆近名神格的入口。

後土不是一個可以把所有「地」「土」「神」字樣收進去的總稱。現有材料至少呈現三種不同層次:元代國家社祭中的配位,道教儀式中以「承天效法后土皇地祇」出現的完整尊號,以及傳世增補神譜在特定段落把地母、后土與土母連寫的敘述。這些材料彼此有關,卻沒有提供一條足以把後土、地母神、土神、土地神或地方土地尊號在所有時代、所有地域中視為同一人格的證據。

因此,本札記把後土建立為「來源限定的神名與禮儀位置」節點:讀者可以知道某一文本如何稱呼它、把它放在什麼位置、與哪些神名並列,也能沿著固定引文回到原始頁面;但不能把一個文本中的配位或連寫,直接改造成跨文本的唯一身分。這個界線不是削弱後土的宗教史意義,而是讓不同時代的材料保持可比較而不被過早混成一位神。

在本札記所列來源內,《元史》所錄元代社祭把后土置於太社配位,《道門科範大全集》見完整尊號「承天效法后土皇地祇」,《新刻出像增補搜神記》只在指定條目連寫地母、后土與土母;這三種來源層不能建立後土與地母神、土神或地方土地尊號的跨時代、跨文本身分同一。

一、先分清楚「後土」在談什麼

「後土」在歷史文獻中可能指神位、尊號的一部分、祭祀中的配位,也可能在傳世增補神譜中與地母、土母等詞語相連。這些用法共享字面,卻不共享同一個敘事場景。研究時至少要同時記錄:完整詞形、文本類型、儀式或敘事位置、年代、地域,以及它與其他神名之間是並列、配位、解說還是地方稱呼。

本札記採用「神明」節點類型,只表示它是可被搜尋與引用的神名節點,不表示所有材料都在描述一位跨時代的個人神。後土、后土、後土皇地祇、承天效法后土皇地祇、地母、土神、土地公與社神分開保存;繁簡字、同字異寫與長尊號的關係,必須以逐條典據說明,而不能靠字面相似自動合併。

二、禮制文本中的地示、社與土

《周禮・春官宗伯》把「天神、人鬼、地示」列入國家禮制的基本秩序,又分列社稷、五祀、五岳、山林川澤等祭目。這裡的「地示」是禮制分類,不是一段把所有土地神人格化為同一位神的神話。它呈現傳世禮書中的規範性分類敘述,不是特定祭祀事件的實錄,也不自動回答後土在每個時代的身分。

《禮記・郊特牲》說「社祭土而主陰氣也」,把社與土地、陰氣及國家祭祀的秩序連在一起;同一段材料又分辨家中之中溜與國家之社。這種關係可以支持「社祭與土」的制度史研究,卻不能把後世地方土地公、道教里域土地或佛教具名的堅牢地神反推成同一對象。林美容也明言「古代的社與臺灣的土地公廟顯然也有差異之處」。古典禮制提供的是分類與功能的語境,後世神名則需要自己的文本證據。

為免字形造成誤解,正式主張句沿用「中霤」字形,所據固定轉錄則作「中溜」。兩者指向同一段材料的字形差異,不是另立一個神名或祭祀對象。

三、《元史》所見的配位:后土不是太社的同名替換

《元史》卷七十六的祭祀記載,是本札記判斷後土身分邊界的核心材料之一。文本寫太社為正位,並記「配位曰后土之神」,另言「設后土神座於太社神座之左」。這兩句同時保存了兩個訊息:後土確實在國家社祭中具有明確神位;但它的神座是太社旁的配位,而不是把太社改名為后土。

「配位」是一種儀式位置與制度關係。它可以研究國家祭祀如何安排土地相關神位,也能與其他朝代的社稷制度比較;卻不應被轉寫成「凡社、稷、土地皆為後土」的同義式。若研究目錄要建立關係,較準確的寫法是「在元代太社祭中配位於太社」,並附年代、卷次、引文與方向,而不是建立無時間限制的跨文本身分同一。

四、道教科儀中的完整尊號與共現秩序

《道門科範大全集》卷二十五的祈嗣拜章大醮儀,列出「承天效法后土皇地祇」這個完整尊號。就字面而言,長尊號把宇宙秩序、承天與大地職能濃縮在一個儀式稱名中;研究時應保留完整詞形,不能只截取「后土」兩字就抹去皇地祇、科儀種類及上下文。

同一儀式材料又把后土皇地祇、三官、五嶽山川、城隍與里域土地分列,原文並見「五嶽五天聖帝」「名山大川真宰」與「傳奏土地里域真官」。這種並列是科儀中的名目與召請秩序:它說明不同神格如何共同出現在一套儀式裡,也顯示國家、山川與地方守護的層次可以同時被召請。並列不是同一,完整尊號也不是每一個含「地」字節點的上位標籤。

《元始無量度人上品妙經四註》裡的地官,則屬於三元官署與考校職掌的行政—宇宙結構。第228行中,嚴東注說「三官者,天、地、水三官也」;李少微注說「中元二品地官者,隸上清境」並「主考罪福、陰陽、年數」。後兩句依該注所引《三元品戒經》說,本札記尚未另行對校所據經本。地官與后土都涉及「地」的秩序,卻分屬不同的名目和文本功能;若不標明經文、注家與科儀層次,就很容易把官署神、土地神與大地尊號混為一談。

另一份道教經典《元始天尊說酆都滅罪經》在開首召請中並列「告於天靈地祇」「召諸天龍地神」,後面又列出五嶽府君與九州城隍。這裡的「地神」出現在複數召請詞串中,呈現的是一個可被召請的類別或語詞集合;它沒有在本段把某一位後土人格單獨指認出來,詞串的內部分詞也不由這份見證文本單獨裁定。由於本札記不替這部經的成書年代另作裁定,這條材料適合用來說明道教詞形與召請層次,不能拿來填補後土的歷史年表。

五、神譜中的地母、后土與土母:只限指定段落

《新刻出像增補搜神記》卷之一在指定條目連寫「天公地母」「世界曰后土者」與「故謂土母」,並見「后土皇地祗」。這一段材料確實提供了地母、后土與土母之間的語詞關聯;它值得用來研究傳世增補神譜如何組織天地、母神與土地的想像。

但神譜中的連寫是特定見證文本的敘述安排,不能反投射到《元史》的祭祀制度、《道門科範》的科儀名目或地方土地公的社區實踐。最穩妥的資料模型是記錄「在此神譜段落中相連」或「此處以土母解說后土」,同時保留文本年代與版本;只有在另一組材料明確說明跨文本身分時,才有理由提高關係強度。

六、與土神、土地公及堅牢地神的辨析

本札記的另一組來源刻意把相近詞形放回自己的語境。林美容〈土地公廟─聚落的指標:以草屯鎮為例〉直述「土地公是常駐一地,保護該地四境平安的神祇」,並說其「管轄範圍最大只至村里」,以聚落與社區作為觀察尺度。地方土地公的「常駐」與「一地」是草屯/臺灣個案中的地域限定,不能直接套到國家社祭的后土配位。

《金光明最勝王經》的堅牢地神則是有名字、有行動、並在經文中以女性神格出現的具名佛教神。經文說「堅牢地神即於眾中,從座而起」,又說「此大地神女,名曰堅牢」。她是佛典敘事中的人格角色,不是「地神」這個廣義詞的自動化身。佛教具名神、道教長尊號、國家祭祀配位與地方守護神可以在比較研究中互相參照,但必須維持各自的文本層與證據方向。

因此,本組節點不建立以下全域等式:後土=地母神、後土=土神、地母神=土地神、土神=土地公、土地公=福德正神、社神=土地神,以及上述任一詞形=廣義地神。福德正神在此只作現代通稱的辨析項,不據本札記來源建立同一關係。若某一見證文本另有明確稱謂或轉化敘述,應建立帶有來源、年代、地域與方向的關係,不能省略條件。

七、節點身分邊界與研究用途

編輯註記:截至2026年7月31日,本館目前的相近名稱條目清單列有後土、后土、後土皇地祇、承天效法后土皇地祇、社神、土地神、土地公、地母、地官、五嶽、山川之神與堅牢地神等待辨析節點。這份清單只是當日站內編目盤點,不是歷史來源,也不證明所有節點彼此不同,更不表示每個節點都已完成全文研究;清單變動時須同步更新日期。

對研究者而言,這種邊界有三個實際好處。第一,搜尋「后土」時可以同時找到長尊號與相關配位,但不會把地方土地公的資料誤當成后土傳記。第二,引用《元史》時能落到配位與神座的位置,而不是只剩一個模糊的「土地神」標籤。第三,將來若有新出土碑刻、地方志或道教科儀本證明某一特定關係,可以在原有節點間新增有方向的證據,不必先拆除一個過度合併的總節點。

八、主張—典據對照

下表逐字保留本札記正式列管的十三項主張,並把作品、卷條、短引、證據功能與整理邊界放在同一行。首項先界定廣義地神詞彙,是為了排除以類屬詞把後土與所有近名地神合成一位,並不把本節點擴寫成地神總論。A/B/C 表示來源對該項主張的功能,不是把所有文本排成單一價值次序;完整分級原則見下一節。

主張(逐字)典據、定位與可核短引證據層級整理判定與邊界
地神應建模為來源限定的廣義詞彙/類屬索引,而非一位固定跨時代人格神。《周禮・春官宗伯》大宗伯,固定轉錄第121行「天神、人鬼、地示之禮」;《元始天尊說酆都滅罪經》開首第3行「諸天龍地神」;林美容研究第39行「土地公是常駐一地」A(直核文本)+B(現代研究)限定成立:三種材料所指尺度不同,只能建立跨來源檢索索引,不能合成一位人格神。
周禮以地示為禮制類目,並分列社稷五祀五岳、山林川澤與其他祭目。《周禮・春官宗伯》大宗伯第121、123行及小宗伯第151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禮」「社稷、五祀、五岳」「山林川澤」「兆山川、丘陵、墳衍,各因其方」A(直核文本)可確認固定傳世文本中的禮制分類;不據此判定後土身分或歷史分布。
禮記把社與祭土、神地之道相連,但家之中霤與國之社及後世土地神不可無範圍同一。《禮記・郊特牲》第14行「社祭土而主陰氣也」「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家主中溜而國主社」;林美容研究第43行「古代的社與臺灣的土地公廟顯然也有差異之處」A(直核文本)+B(現代研究)關係可確認;古典社祭、家祭與草屯土地公的時代及尺度仍須分開。
元史所錄元代社祭中太社是正位、后土是配位,二者不是同名神位。《元史》卷七十六〈太社太稷〉第14、16、30行:「后土氏配社」「敢昭告于太社之神」「配位曰后土之神」「設后土神座於太社神座之左」A(直核文本)可確認《元史》所錄元代制度中的正位、配位與神座方向;不外推為所有朝代的固定關係。
酆都滅罪經固定轉錄見含地神字串的複數召請詞串,並在後續列出五嶽府君、城隍等項;內部分詞不由本見證文本單獨裁定。《元始天尊說酆都滅罪經》開首第3行:「告於天靈地祇」「召諸天龍地神」「五嶽府君、九州城隍」A(直核文本)只確認固定轉錄中的詞串與並列;不裁定「諸」的統攝範圍、內部分詞或成書年代。
道門科範分列后土皇地祇、三官、五嶽山川、城隍及里域土地,僅能建儀式共現關係。《道門科範大全集》卷二十五〈祈嗣拜章大醮儀〉第41、57行:「承天效法后土皇地祇」「三元三官大帝」「五嶽五天聖帝」「名山大川真宰」「府縣城隍、里域土地」「傳奏土地里域真官」A(直核文本)可確認同一科儀的分列與共現;共現不等於身分同一。
度人經四註的地官屬三元官署與考校結構,不是地神類名的同義詞。《元始無量度人上品妙經四註》卷二第228行:嚴東注「三官者,天、地、水三官也」;李少微注「中元二品地官者,隸上清境」「主考罪福、陰陽、年數」;《搜神記》卷一第103行另題「中元二品七氣地官清虚大帝」A(直核文本)+A-神譜(來源限定)注家與神譜條目均分層保存;李少微注所引《三元品戒經》未另行對校,不把地官改作地神泛稱。
地母、土母與后土的連寫只由本札記所引神譜來源證成,不得反投射其他文本。《新刻出像增補搜神記》卷一〈后土皇地祗〉第78、80行:「后土皇地祗」「天公地母」「世界曰后土者」「故謂土母」A-神譜(來源限定)只確認該傳世增補神譜條目內的連寫;不得反推《元史》、其他科儀或地方信仰,亦不據此判定年代。
金光明最勝王經的堅牢地神是具名、有人格行動且明示為女性的個別佛教神格,不等於廣義地神。唐義淨譯《金光明最勝王經》卷八〈堅牢地神品第十八〉T16n0665 p.0440a18「堅牢地神即於眾中,從座而起」;〈王法正論品第二十〉p.0442a15「此大地神女,名曰堅牢」A-佛典(傳世轉錄)可確認此漢譯佛典中的具名女性神格;不與道教後土或廣義地神作跨傳統身分合併。
林美容研究把土地公放在常駐一地、社區與聚落尺度;土地公不等於廣義地神。林美容,〈土地公廟─聚落的指標:以草屯鎮為例〉第39、43行:「土地公是常駐一地,保護該地四境平安的神祇」「管轄範圍最大只至村里」;國家圖書館目錄後設資料第154行「創作者名稱:林美容」「出版日期:1987-03」B(現代研究)+C(權威目錄)可確認草屯個案中的地方與村里尺度;不能概括全臺、全國或歷代土地神。目錄只確認書誌責任與日期。
在本札記所列來源內,《元史》所錄元代社祭把后土置於太社配位,《道門科範大全集》見完整尊號「承天效法后土皇地祇」,《新刻出像增補搜神記》只在指定條目連寫地母、后土與土母;這三種來源層不能建立後土與地母神、土神或地方土地尊號的跨時代、跨文本身分同一。《元史》卷七十六第16、30行「配位曰后土之神」「設后土神座於太社神座之左」;《道門科範大全集》卷二十五第41行「承天效法后土皇地祇」;《搜神記》卷一第78、80行「后土皇地祗」「天公地母」「故謂土母」A(直核文本)+A-神譜(來源限定)來源限定成立;制度、科儀與神譜各自保留,不建立跨時代、跨文本身分同一。
跨來源共同生日、系譜、形貌、法器、宮殿、神階與全國祭日未由本札記證成。《元史》卷七十六第30行只提供神座方位「設后土神座於太社神座之左」;《度人經四註》卷二第228行只提供地官職掌「主考罪福、陰陽、年數」;林美容研究第43行只提供「村里」尺度A(直核文本)+B(現代研究)只能判定這十份來源未證成共同屬性,不能把「未證成」改寫成歷史上不存在。
固定節錄與主張證據結構可讓機器先驗證完整性、人工集中判讀身份邊界。《周禮》固定 oldid 可回查「地示之禮」;《酆都滅罪經》固定 oldid 可回查「諸天龍地神」;權威目錄第154行可回查「卷期:37:1」A(直核文本)+C(權威目錄)可重現文字、定位與書誌後再進行人工身分判讀;這是資料方法主張,不是後土的歷史屬性。

十三項主張共由五十三條證據連結支撐;表內選列足以回查判定的核心短引,其餘連結仍保存於頁面治理資料。表格用來建立核查入口,不取代對古典文本、科儀脈絡與地方研究全文的閱讀。

九、典據清單、證據功能與版本說明

以下 A/B/C/D 分級衡量的是來源對本札記具體主張的證據功能,不是對宗教傳統或作品價值作高低排序。A 級可直接核對固定文字,但線上轉錄仍不等於紙本、原刻、原抄或全部異本已完成校勘;B 級用於具名現代研究的分析範圍;C 級只承擔權威書目後設資料;D 級表示尚待加入的物質、地方或版本證據。

A 級:可直接核對的古典禮制、正史與道教文本

  1. 《周禮・春官宗伯》,大宗伯、小宗伯;Wikisource 固定修訂 oldid 2619945。功能限於「地示」字形與所列祭目,不據此指定後土身分。
  2. 《禮記・郊特牲》;Wikisource 固定修訂 oldid 2346522。功能限於第14行社祭、祭土與家國祭位敘述;固定頁所標文字品質為25%,尚未對校原書影像。
  3. 《元史》卷七十六,志第二十七上〈祭祀五・太社太稷〉,固定頁首題署宋濂,固定頁文字品質標記為50%;Wikisource 固定修訂 oldid 1960639。功能限於《元史》所錄元代社祭神位、祝版與配位。
  4. 《元始天尊說酆都滅罪經》,固定頁標示出自正統道藏,文字品質標記為75%;Wikisource 固定修訂 oldid 1195819。只使用開首召請詞串;不裁定內部分詞、成書年代或第二見證。
  5. 三洞經籙弟子仲勵修,《道門科範大全集》卷二十五〈祈嗣拜章大醮儀〉;Wikisource 固定修訂 oldid 2098958。功能限於此一科儀的召請、分列與傳奏名目。
  6. 齊嚴東、唐薛幽棲、李少微、成玄英註,宋陳景元集,《元始無量度人上品妙經四註》卷二;Wikisource 固定修訂 oldid 2079407。只使用第228行嚴東注與李少微注,經文、各家注與集成本不得混為一層。

A-神譜:可直核但只限該來源的傳世增補敘述

  1. 《新刻出像增補搜神記》卷一〈后土皇地祗〉、〈中元二品大帝〉;Wikisource 固定修訂 oldid 2546222。功能限於該神譜的條目題名、地母—后土—土母連寫與另立地官條目;不得反投射其他文本,也不據此推定年代先後。

A-佛典:可直接核對的漢譯傳世文本

  1. 唐義淨譯(依《大正新脩大藏經》/CBETA 題署,翻譯史不由本札記重判),《金光明最勝王經》卷八〈堅牢地神品第十八〉、〈王法正論品第二十〉,《大正新脩大藏經》T16n0665,引文見 p.0440a18、p.0442a15;CBETA XML 固定提交 2b8ab8d5。功能限於此漢譯佛典中的具名堅牢地神,不建立跨傳統身分合併。

B 級:具名現代學術研究

  1. 林美容,〈土地公廟─聚落的指標:以草屯鎮為例〉,《臺灣風物》37卷1期(1987年3月),頁53–81;中央研究院網站所存研究頁。功能限於草屯/臺灣地方土地公、社區與聚落尺度,不外推全臺、全國或歷代。

C 級:權威書目與目錄後設資料

  1. 〈土地公廟--聚落的指標:以草屯鎮為例〉,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國家圖書館典藏資料),創作者林美容,出版日期1987-03,卷期37:1,頁53–81;固定目錄頁。功能只限確認書誌責任、出版日期、卷期、頁碼與典藏機構,不能代替論文內容。

D 級:目前尚待補入的物質、地方與版本證據

本札記目前沒有用碑刻、地方志、寺廟或田野紀錄、道藏影像與科儀抄本支撐核心判定,因此不把這些材料假裝成已完成的證據。日後取得時,須先記錄物件、年代、地點、版本與文本層,再判斷是否能推進某一特定關係。

十、閱讀這組材料的三條路徑

第一條路徑是制度史。沿著《周禮》《禮記》與《元史》閱讀,可以觀察「地示」「社」「太社」「后土」如何在國家祭祀中被分類與排列。這條路徑最需要注意的是文本層:傳世禮書、記述元代制度的正史與道教科儀本各有自己的傳承與用途,其成書及先後不由本札記裁定,不能在未經另行定年的前提下當作同一時期的制度紀錄。引用制度史材料時,應寫清楚它是在描述禮制分類、實際祭祀,還是後世對古禮的整理。

第二條路徑是儀式史。道教科儀把長尊號、三官、五嶽、城隍與里域土地放入同一套召請秩序,讓研究者看到神格不是孤立的傳記人物,而是透過科儀程序互相定位。這種共現資料適合研究誰被先後召請、哪些名稱屬於同一儀式層、地方與宇宙秩序如何同場出現;它不適合直接生成「甲神就是乙神」的簡化答案。

第三條路徑是語詞與地方史。神譜的地母、后土、土母連寫,與土地公在聚落中「常駐一地」的描述,分別展示了敘事語彙與地方信仰實踐。若把兩者放在一起比較,問題應該是「不同文本如何讓土地取得母性、守護或制度性位置」,而不是「哪一個才是真正的後土」。如此既能保留宗教語言的豐富性,也能避免把地方田野材料強行改寫成國家禮制。

這三條路徑還可以與物質史、版本學互相交叉。固定頁面上的異體字、標點、卷次與編者說明,可能影響「后土」究竟是正文、注疏、目錄標題還是後人補記。若未來加入碑刻、地方志、科儀抄本或敦煌寫本,新增證據應先標記物件、年代、地點與文本層,再決定它要連到哪一個既有節點。節點關係因此是一個可增補的研究假說,而不是一開始就封閉的神譜。

實際引用時,可以把「名稱相連」與「身分相同」分成兩個問題。前者問某個版本在什麼位置把兩個詞放在一起,後者則要問是否有明確的自稱、敘述、儀式指涉或地方題名,足以把關係推進到同一人格。若只有前者,引用便應停留在「此處連寫」「此處配位」或「此處共現」;這樣的措辭既保留材料的解釋力,也不會把研究者的推論誤寫成原文的明文。對后土尤其如此:元代社祭、道教科儀、神譜連寫與地方土地公可以互相照亮,卻仍各有自己的時間尺度與證據責任。

後土的閱讀價值不只在於回答「它是哪一位神」,也在於觀察一個神名如何在制度、儀式與敘事之間取得不同位置。把完整尊號、配位方向、共現名單與地方尺度都保存下來,研究者才可以追蹤後世如何重新解讀土地秩序,而不是只得到一個抽象的上位分類。這種保留差異的整理,讓新材料可以精確地接入既有論述。

十一、典據限制、權利與引用

本札記使用的是固定數位轉錄、佛典 XML 與研究頁面的短引。Wikisource 文字依其 CC BY-SA 4.0 條件處理;CBETA 未另行指定的數位檔依 CC BY-NC-SA 4.0 條件作非商業使用,散布時須保留 XML header,本札記只作短引與定位;地方研究頁與目錄資料在此僅作學術引證,不代表可任意重製整頁、影像或節點資料。固定節錄能讓引文重現,卻不等於原簡、原刻、道藏影像或全部異本已完成校勘。

引用後土節點時,建議使用:

鼎稔道學館,〈後土〉,LIUS-ID LIUS-NODE-93A9429D4555https://lius.cc/n/deity/後土,存取日 YYYY-MM-DD。

若引用具體主張,請在節點引用後追加作品、卷次或頁面、行號/段落、短引、固定修訂號或提交識別與存取日。頁面治理卡另提供當次版本識別;該識別應與引用日期一起保存,才能在後續修訂後重建當時所見的版本。

編輯結論

後土的學術價值正在於它同時穿過國家社祭、道教科儀與神譜敘事,卻不必被壓縮成單一、無年代差別的「土地神」。把太社正位與后土配位分開,把完整尊號保留,把神譜連寫限定在其段落,再把地方土地公與佛教堅牢地神留在各自的文本層,研究者便能討論神名如何移動、重疊與重新解釋。這種有條件的連結,比一個看似完整但無法追溯的總稱,更適合供閱讀、引用與日後增補。

法緣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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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deity:後土 · 最後更新:2026/7/16· 版本:20260716 · 版本歷史

其他資料:學術論文(個別著作權)、本派傳承(CC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