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宏聖宮
三重宏聖宮是位於臺灣新北市三重區福祉里的一座媽祖廟,以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聞名。該廟最初設立於國際星鑽大樓的31樓頂端,因號稱擁有「臺灣最高樓層的媽祖廟」而備受矚目。後因建築物使用權糾紛,廟宇遷移至同棟大樓的30樓室內空間(重新路四段97號30樓之2)。此廟由鴻國建設董事長李鴻鐘為感念媽祖庇佑建樓工程順利而發起建立,並從私人供奉轉為開放給公眾參拜的廟宇。 宏聖宮的建立與國際星鑽大樓的興建密切相關。1989年,該大樓於重新橋頭附近動工,原規劃為純辦公大樓。建設公司董事長李鴻鐘為感謝媽祖保佑工程順利,最初於私人處所供奉媽祖。據廟方義工表示,後因神明指示需開放予信眾,遂於1993年在大樓31樓頂端平台建造廟宇,面積約121平方公尺(36坪)。此舉利用了1995年以前建築法規對頂樓違建管理的時空背景。廟宇主神媽祖之分靈來自雲林笨港口港口宮。 該廟主祀神祇為自笨港口港口宮分靈而來、高約1尺6的媽祖神像。此外,廟中亦配祀觀世音菩薩、何仙姑、臨水夫人陳靖姑及聖皇太子等神尊。廟務主要由創建人李鴻鐘親自打理,信眾尊稱其為「大師兄」。廟方曾舉辦免費進香團等活動,其信眾包括知名企業人士如英業達集團會長葉
三重宏聖宮
三重宏聖宮是位於臺灣新北市三重區福祉里的一座媽祖廟,以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聞名。該廟最初設立於國際星鑽大樓的31樓頂端,因號稱擁有「臺灣最高樓層的媽祖廟」而備受矚目。後因建築物使用權糾紛,廟宇遷移至同棟大樓的30樓室內空間(重新路四段97號30樓之2)。此廟由鴻國建設董事長李鴻鐘為感念媽祖庇佑建樓工程順利而發起建立,並從私人供奉轉為開放給公眾參拜的廟宇。
歷史淵源
宏聖宮的建立與國際星鑽大樓的興建密切相關。1989年,該大樓於重新橋頭附近動工,原規劃為純辦公大樓。建設公司董事長李鴻鐘為感謝媽祖保佑工程順利,最初於私人處所供奉媽祖。據廟方義工表示,後因神明指示需開放予信眾,遂於1993年在大樓31樓頂端平台建造廟宇,面積約121平方公尺(36坪)。此舉利用了1995年以前建築法規對頂樓違建管理的時空背景。廟宇主神媽祖之分靈來自雲林笨港口港口宮。
主要內容
該廟主祀神祇為自笨港口港口宮分靈而來、高約1尺6的媽祖神像。此外,廟中亦配祀觀世音菩薩、何仙姑、臨水夫人陳靖姑及聖皇太子等神尊。廟務主要由創建人李鴻鐘親自打理,信眾尊稱其為「大師兄」。廟方曾舉辦免費進香團等活動,其信眾包括知名企業人士如英業達集團會長葉國一及欣欣瓦斯董事長陳何家,英業達總部大樓內亦供奉自此廟請回的分靈媽祖。廟宇雖位於商業大樓內,但亦吸引住戶參拜,並共同參與宗教活動。
拆遷糾紛
廟宇的設立後期引發產權爭議。一名黃姓住戶提告,指李鴻鐘未經全體住戶同意,占用頂樓公共平台並在樓梯間堆放雜物,要求拆除廟宇、歸還空間。李鴻鐘辯稱十七年來未受住戶反對,應視為默許使用。然而,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李鴻鐘未能提出全體住戶同意建廟的證據,且住戶過往未反對可能基於睦鄰或權利意識不足,不能視為法律上的默許,因此判決廟方須拆遷。據當地福祉里里長陳天森表示,廟宇存在期間並未接獲里民抱怨。至2014年,廟宇已遷至大樓30樓的室內空間,並持續舉行賑濟等活動,仍保有「最高樓層媽祖廟」之稱號。
文化影響
三重宏聖宮的案例反映了臺灣民間信仰在現代都市空間中的特殊適應形態,以及宗教活動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其從頂樓違建到遷入室內的過程,成為都會區神壇與社區關係的著名實例。廟宇聯繫了笨港口港口宮在臺北地區的分靈網絡(如三重義天宮等),並在企業主與社區居民中形成獨特的信仰社群。
來源
- 維基百科條目:三重宏聖宮
- 相關司法判決與新聞報導
相關典籍
三重宏聖宮之相關典籍,主要可見於宮方沿革記述、地方新聞報導、司法裁判文書及數位化網頁資料。依現有材料,宮廟創設與李鴻鐘感念媽祖庇佑、於國際星鑽大樓頂層奉祀之經過,屬其歷史敘事核心,惟此類文本多為廟方自述,宜與外部資料互證。就儀式層面言,宮內所奉之媽祖信仰與《天上聖母聖經》、誥文、祝禱文及地方慶典相關科儀,可作為理解其宗教實踐之重要參照。又因後續涉及頂樓平台使用權與管理爭議,相關民事判決與報導不僅記錄廟宇空間合法性之變動,亦為考察都市大樓宮廟形成、民間信仰與共有財產規範互動之關鍵文獻。綜合而言,宏聖宮之研究宜以廟史、法檔與地方志資料交叉比對,始能較完整呈現其發展脈絡。
學術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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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針灸雜誌 (PDF)
校對記錄
- 2026-04-18 格式校正:1 段
- 2026-04-18 論文:+1篇
- 2026-04-19 文中稱「該廟主祀神祇為……媽祖神像」,但前文又說「以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聞名」「最高樓層的媽祖廟」,整體主旨一致,無明顯矛盾;不屬於可確認錯誤。
- 2026-04-19 「1995年以前建築法規對頂樓違建管理的時空背景」屬於推論性描述,無法僅憑此文確認真偽;但作為史實敘述略顯不精確。
- 2026-04-19 「板橋地方法院」為舊稱,2014年前後確有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的歷史,但文中未標明判決時間,若敘述為當時稱呼則不算錯;不列為明確錯誤。
- 2026-04-21 格式校正:1 段
- 2026-04-21 補強:相關典籍 +286字
- 2026-04-21 論文:+2篇
- 2026-05-05 確認錯誤:「1995年以前建築法規對頂樓違建管理的時空背景」表述不精確且有明顯時間點問題;臺灣對違建的管理並非以1995年作為普遍轉折點,且文中將此直接作為1993年建造頂樓廟宇的法規背景,容易造成錯誤因果暗示。 → 正確:相關描述可視為對當時違建查處環境的概括性說法;若原文是用來交代1993年於頂樓設廟的時代背景,尚不足以單憑『1995年以前』認定為錯誤因果,但此表述確實較籠統,宜改寫為較明確的建築管理背景敘述。
- 2026-05-05 確認錯誤:「聖皇太子」作為配祀神尊名稱不常見,且文中未交代其全名或來源,與媽祖廟常見配祀神祇搭配不相符,疑有張冠李戴或稱呼不明問題。 → 正確:『聖皇太子』並非媽祖廟常見固定神尊名稱,但不宜直接判定為張冠李戴;可能是地方性稱呼、誤植,或為特定神祇之簡稱。若未提供完整名號與來源,確有名稱不明的疑點,但不足以確認為錯誤。
- 2026-05-05 確認錯誤:文中稱「至2014年,廟宇已遷至大樓30樓的室內空間,並持續舉行賑濟等活動,仍保有『最高樓層媽祖廟』之稱號」,但前文又說原本是31樓頂端、後遷到30樓,兩者是否仍能稱為「最高樓層媽祖廟」需要更嚴謹說明,否則容易與「室內空間」的實際樓層性質產生矛盾或誇大。 → 正確:『最高樓層媽祖廟』可作為媒體或地方宣稱的稱號,從31樓頂端移至30樓室內後,若該建築整體仍屬同一高樓且樓層高度未被其他媽祖廟超越,稱號未必失效;但若要嚴格表述,需交代比較基準與是否以『樓層數』或『海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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