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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慈聖宮

三重慈聖宮,又稱「鎮福慈聖宮」,是位於臺灣新北市三重區長生街一棟公寓內的一間媽祖廟。此廟宇的特殊之處在於其並非獨立廟殿建築,而是設立於住宅公寓的一、二樓,屬於都市中的社區型廟宇。該廟因一段曲折的廟產法拍與購回歷程而廣為人知,最終在信徒與友宮的協助下得以保全,成為地方信仰與人情義理交織的獨特案例。 慈聖宮的創建源於建廟者魏恆守的還願之舉。據悉,魏恆守中年時因病向媽祖許願,後病情好轉,為實踐諾言,遂於約1988年間在三重市長生街租屋設立「鎮福慈聖宮」。廟內除主祀媽祖外,亦供奉百餘尊神像。1990年,一位篤信廟宇靈驗的蘇姓女信徒,捐款新臺幣七百九十萬元,購置現址公寓的一、二樓贈予廟方使用,魏恆守自此向蘇女繳納租金,相關稅賦亦由廟方負擔。 此廟為典型的民間媽祖信仰場所,主要提供附近社區居民祭祀、祈福之用。其空間形式反映了都市發展中,傳統信仰與居住空間結合的適應型態。廟宇雖位於公寓內,但香火延續,承載著當地信徒的虔誠信仰。 1990年代末,因原房東蘇姓女子為人作保欠下巨債,其名下財產遭債權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由於慈聖宮當年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廟產在法律上仍屬蘇女所有,導致該廟於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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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慈聖宮

三重慈聖宮,又稱「鎮福慈聖宮」,是位於臺灣新北市三重區長生街一棟公寓內的一間媽祖廟。此廟宇的特殊之處在於其並非獨立廟殿建築,而是設立於住宅公寓的一、二樓,屬於都市中的社區型廟宇。該廟因一段曲折的廟產法拍與購回歷程而廣為人知,最終在信徒與友宮的協助下得以保全,成為地方信仰與人情義理交織的獨特案例。

歷史淵源

慈聖宮的創建源於建廟者魏恆守的還願之舉。據悉,魏恆守中年時因病向媽祖許願,後病情好轉,為實踐諾言,遂於約1988年間在三重市長生街租屋設立「鎮福慈聖宮」。廟內除主祀媽祖外,亦供奉百餘尊神像。1990年,一位篤信廟宇靈驗的蘇姓女信徒,捐款新臺幣七百九十萬元,購置現址公寓的一、二樓贈予廟方使用,魏恆守自此向蘇女繳納租金,相關稅賦亦由廟方負擔。

主要內容

此廟為典型的民間媽祖信仰場所,主要提供附近社區居民祭祀、祈福之用。其空間形式反映了都市發展中,傳統信仰與居住空間結合的適應型態。廟宇雖位於公寓內,但香火延續,承載著當地信徒的虔誠信仰。

法拍事件與廟產保全

1990年代末,因原房東蘇姓女子為人作保欠下巨債,其名下財產遭債權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由於慈聖宮當年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廟產在法律上仍屬蘇女所有,導致該廟於1999年7月遭板橋地方法院公告法拍。廟方雖曾試圖募款或抵押貸款購回,但因廟產屬「神明駐地」,銀行均拒絕承作,致使標售過程屢屢受挫。

2002年,同樣因遷建需求而尋找新址的三重六玄宮(主祀玄天上帝),其管理委員會陳姓財務組長透過法拍公告得知此案,並參與投標。最終,六玄宮於第二輪拍賣中以新臺幣三百五十一萬元得標。慈聖宮因不願搬離而遭六玄宮提起遷讓訴訟,一審判決慈聖宮敗訴。

在2003年5月點交期限前,魏恆守與六玄宮管委會主委李進東展開協商。李進東瞭解到慈聖宮是受房東牽連而非自願售廟後,表示此為一場誤會,並展現高度善意。他自掏腰包捐贈十萬元,並同意由魏恆守籌款購回廟產。魏恆守最終以私人房產抵押貸款及家人信貸,籌得七百萬元,於2003年下半年成功向六玄宮購回廟宇產權。同年10月16日,慈聖宮特別向居中斡旋、出錢出力的李進東致謝,為這起事件畫下圓滿句點。

文化影響

三重慈聖宮的法拍與購回事件,不僅是一樁法律與產權案件,更深刻展現了臺灣民間信仰中的人情義理與互助精神。事件中,原本對立的兩間宮廟,最終透過理解與協商達成圓滿解決,六玄宮主委李進東的義舉更傳為佳話。此案例凸顯了民間信仰組織在面對現代法律與經濟制度挑戰時的韌性,以及信仰社群間超越競爭的共善情懷。

來源

  1. 維基百科條目:三重慈聖宮法拍案

相關典籍

三重慈聖宮之相關典籍,主要可從主祀神明之誥敕、寶誥、祝壽文疏與宮廟科儀本加以考察。若其奉祀玄天上帝,則《玄天上帝寶誥》、宣經、祈安醮文及壇本,為聖誕慶典、進香祝禱、禳災謝恩等儀式之核心文本;而《北極真武普慈度世寶懺》《玄天上帝啟聖錄》等道藏及明清刊本,則提供真武神格形成、降生敘事與護國鎮壇功能的經典依據。此類文獻兼具敘事、讚頌與操作指引三重性,不僅呈現玄天上帝由北極星宿、玄武神祇轉化為護法尊神的信仰脈絡,亦反映道教禮制在地方宮廟中的實作定型。若宮內兼祀慈聖或媽祖等神明,則其相關疏文、聖誕祝文與地方傳抄科本,亦可作為觀察三重地區信仰互構及宮廟儀式地方化的重要史料。

學術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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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代太平经中的天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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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體育學刊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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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4-18 格式校正:1 段
  • 2026-04-18 論文:+1篇
  • 2026-04-20 誤報排除:「1990年,一位篤信廟宇靈驗的蘇姓女信徒,捐款新臺幣七百九十萬元,購置現址公寓的一、二樓贈予廟方使用,魏恆守自此向蘇女繳納租金,相關稅賦亦由廟方負擔」與後文「因原房東蘇姓女子為人作保欠下巨債,其名下財產遭債權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明顯互相矛盾:前者寫成蘇女捐款購屋後再出租給廟方,後者又寫成她是原房東且因債務被法拍,兩種產權敘述無法同時成立。
  • 2026-04-20 誤報排除:「三重六玄宮(主祀玄天上帝),其管理委員會陳姓財務組長...參與投標。最終,六玄宮於第二輪拍賣中以新臺幣三百五十一萬元得標」與後文「魏恆守...於2003年下半年成功向六玄宮購回廟宇產權」之間缺少關鍵法律/財務說明,但最大問題是前述廟產所有權到底屬誰在不同段落已不一致,導致法拍、得標、購回的事件主體不清。
  • 2026-04-20 誤報排除:「1990年...蘇姓女信徒,捐款...購置現址公寓的一、二樓贈予廟方使用」用語上把『捐款購屋』與『贈予廟方使用』混在一起,若是購屋登記在個人名下,後文卻又說廟方負擔稅賦並向蘇女繳租,敘述不合理,需釐清當時登記名義與使用關係。
  • 2026-04-21 格式校正:1 段
  • 2026-04-21 補強:相關典籍 +284字
  • 2026-04-21 論文:+2篇
  • 2026-05-05 確認錯誤:文中稱1990年蘇姓女信徒捐款新臺幣七百九十萬元購置現址公寓的一、二樓,並『贈予廟方使用』,但後文又說魏恆守『自此向蘇女繳納租金』,兩者對產權/使用關係的表述明顯互相矛盾;若已捐款購置並贈與廟方,通常不應再向蘇女付租金。 → 正確:捐贈與租賃關係矛盾:若已贈與廟方使用,魏恆守無須再向蘇女繳納租金;文中未說明贈與僅為使用權或產權未移轉,導致敘述邏輯衝突。
  • 2026-05-05 誤報排除:後文指出1990年代末因蘇姓女子為人作保欠債,『其名下財產遭債權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又說慈聖宮『當年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廟產在法律上仍屬蘇女所有』。這與前文『捐款購置現址公寓的一、二樓贈予廟方使用』並列時,會讓產權歸屬與贈與方式不清,且前後敘述矛盾。
  • 2026-05-05 誤報排除:『三重六玄宮(主祀玄天上帝)』被寫成與三重慈聖宮法拍案的買受方,且後文又提到『同年10月16日,慈聖宮特別向居中斡旋、出錢出力的李進東致謝』。若六玄宮本身只是另一間宮廟,則其管理委員會財務組長、主委介入購回他廟產權,敘事雖非絕對不可能,但文內沒有交代清楚其法律上代表何方、為何能以宮廟名義持有不動產,屬於明顯不合理且容易誤導的敘述。
  • 2026-05-05 確認錯誤:『若其奉祀玄天上帝』出現在『三重慈聖宮之相關典籍』段落中,但本文前文主體明確是媽祖廟,且未說明慈聖宮奉祀玄天上帝;這裡將主祀神明從媽祖切換成玄天上帝,與前文廟宇主祀設定不一致,屬張冠李戴。 → 正確:主祀神明混亂:本文主體為媽祖廟三重慈聖宮,卻在典籍段落引入玄天上帝,應為誤植或混淆;若確實為慈聖宮內容,則與前文主祀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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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location:sanchong_cisheng_gong · 最後更新:2026/6/8· 版本:20260608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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