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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著作人:連啟元0

《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 ──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連啟元 摘要 監獄的法律條文規範,主要著重在獄囚管理與安全規範,其中 牽涉到獄囚日常生活的問題,同時嚴防任何意外與不法事件的發 生。縱囚,是指監獄官吏人等,蓄意或疏失而導致縱放囚犯逃逸的 行為,無論是知情縱囚,或受財故縱,在《明律》規範上都屬於瀆 職與犯罪的行為。若涉及縱囚事件,除了實際管理監獄的典吏、獄 卒人等,需依律懲處之外,司獄官以上的提牢主事、提牢御史等官 員,都視情況而有連帶處分。而受財貪贓部分,則依贓罪予以懲 處。 明代涉及縱囚事件的相關官員,皆予以嚴重處罰,然而唐太宗 以「縱囚」作為仁德施政的表率,從而型塑個人政治風格與形象, 來作為政治宣傳的手段,藉以博取政治的美名。這種非法、違法且 備受爭議的舉動,雖遭到歐陽修〈縱囚論〉以來的強烈批評,卻也 受到後世的屢屢仿效。面對違法、非法的縱囚事件,何以成為一種 仿效的典範?明代官員與士人除了在強烈批評之餘,也開始出現不 同立場的反思與討論。 本文主要是從《明律.刑律》中有關縱囚條文的觀察,理解明 代律法對監獄管理的核心精神,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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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

──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連啟元*

摘要

監獄的法律條文規範,主要著重在獄囚管理與安全規範,其中

牽涉到獄囚日常生活的問題,同時嚴防任何意外與不法事件的發

生。縱囚,是指監獄官吏人等,蓄意或疏失而導致縱放囚犯逃逸的

行為,無論是知情縱囚,或受財故縱,在《明律》規範上都屬於瀆

職與犯罪的行為。若涉及縱囚事件,除了實際管理監獄的典吏、獄

卒人等,需依律懲處之外,司獄官以上的提牢主事、提牢御史等官

員,都視情況而有連帶處分。而受財貪贓部分,則依贓罪予以懲

處。

明代涉及縱囚事件的相關官員,皆予以嚴重處罰,然而唐太宗

以「縱囚」作為仁德施政的表率,從而型塑個人政治風格與形象,

來作為政治宣傳的手段,藉以博取政治的美名。這種非法、違法且

備受爭議的舉動,雖遭到歐陽修〈縱囚論〉以來的強烈批評,卻也

受到後世的屢屢仿效。面對違法、非法的縱囚事件,何以成為一種

仿效的典範?明代官員與士人除了在強烈批評之餘,也開始出現不

同立場的反思與討論。

本文主要是從《明律.刑律》中有關縱囚條文的觀察,理解明

代律法對監獄管理的核心精神,進而考察明代地方社會與官方的實

  • 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副教授

74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際運作情形。此外,更探討明代官員與文人,如何看待作為非法的

「縱囚」事件,所產生的社會現象與批評,並嘗試從政治手段、法

理、人情等觀察角度,探討明代士人對於「縱囚」的不同立場與解

釋,以及此種現象對明代的司法制度、地方社會秩序所造成的各種

可能影響。

關鍵詞:明代、大明律、縱囚論、監獄、司法制度

《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75

壹、前言

傳統社會秩序的理想,是追求公正、平和的社會,但是由於社會

不斷擴大發展,以致於紛爭越多,為了決斷爭議的依據,因此採取以

立法者增修條文,使法律越趨周詳,作為一種判決的確定準則。於

是,傳統社會便開始了一個長期增訂法律,使其明確、周全的過程。1

關於犯罪的監禁、移囚、訊問、管理與規範的相關律文,自戰國時期

魏國李悝(前455-前395)即著有《法經》六篇,而漢代《九章律》 的篇目,以《法經》為架構,將獄囚審訊與監禁管理歸於〈囚律〉,

追捕逃犯等歸於〈捕律〉。經歷代的增修刪訂,至隋文帝開皇三年

(583),更制新律,凡12卷:一〈名例〉、二〈衞禁〉、三〈職 制〉、四〈戶婚〉、五〈廐庫〉、六〈擅興〉、七〈盜賊〉、八〈鬭

訟〉、九〈詐僞〉、十〈雜律〉、十一〈捕亡〉、十二〈斷獄〉。此

後,《唐律》則沿用隋律〈斷獄〉之名,而《明律》沿用《唐律》的

規範,將監禁、囚犯等條文多置於〈斷獄〉律之中。

明代有關〈斷獄〉的法律條文規範,主要著重在獄囚管理與安全

規範,其中牽涉到獄囚日常生活的問題,監獄管理的行政管理架構,

主要有中央刑部的提牢主事、都察院的提牢御史,以及府級的司獄,

縣級以下則由知縣等官兼理,而實際負責者則是吏員與獄卒。2但監

獄事務繁瑣,且需面對犯罪者,一般官吏多委吏員、獄卒處理,由於

制度上的鬆散,監獄管理未受地方官員認真監督,因而延伸出不成文

的勒索、訛詐等舊例,產生貪瀆弊端的發生。3此後,因為監獄中監

禁的囚犯人數逐漸增多,晚明甚至出現因抗稅、欠租數量過多的佃

1 張偉仁,〈天眼與天平──中西司法者的圖像和標誌〉,《法制史研究》20(臺北,中國

法制史學會,2011.12),頁200-207。

2 連啟元,〈明代司獄形象及其社會地位的探討〉,《法制史研究》15(臺北,中國法制史

學會,2009.10),頁103-142。

3 譚家齊,〈《盟水齋存牘》所反映的晚明廣東獄政缺憾及司法問題〉,《中國文化研究所

學報》57(香港,香港中文大學,2013.7),頁115-131。

76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農,而出現暫時性的羈押場所「舖倉」。4同時,在管理監獄官吏與

獄囚之間,又需要一種中間身分者進行溝通管理,於是從囚犯之中,

挑選一些代理者,產生了「牢頭」的這種身分。5

既然監獄關押諸多囚犯,包含輕、重獄囚不一,且明代監獄的所

在位置,不少是鄰近府州縣的衙署附近,一旦產生越獄、失囚等情

事,對於地方官員的安全莫不產生威脅。「縱囚」,是指監獄官吏人

等,蓄意放縱囚犯逃逸的行為,無論是知情縱囚,或受財故縱,在

《明律》規範上,都屬於瀆職與犯罪的行為,同時更可能因為縱囚事

件,導致人命傷亡,或社會秩序動盪。因此,涉及縱囚事件的相關官

員,皆予以嚴重處罰,除了實際管理監獄的典吏、獄卒,需依律懲處

之外,司獄官以上的提牢主事、提牢御史等官員,都視情況而連帶處

分。而受財貪贓部分,則依贓罪加重懲處,由於縱囚事件的嚴重性,

部分官員更以縱囚為藉口,作為對其他官員施政不當的彈劾與攻訐手

段。

然而,在歷代的史實之中,不乏特殊性質的「縱囚」事件,尤其

是唐太宗以「縱囚」作為施政仁德的表率,型塑個人政治風格與形

象,作為政治宣傳的手段。雖然,「縱囚」之舉的背後,可能有著傳

統刑罰理論的原則,亦在倫理道德之下規範民眾,將刑罰作為道德教

育的工具。6但是,這種接近非法、違法,且備受爭議的舉動與措

施,仍受到宋代歐陽修〈縱囚論〉以來的強烈批評,而部分明代官員

與文人,也承襲此一脈絡,從法理與人情等方面,批評縱囚之舉的謬

誤。不過,即使在爭議不斷的討論下,依然引起歷代不少官員的仿

效,甚至明代也出現不少官員的縱囚之舉,使得唐太宗的「縱囚」,

成為一種的特殊「典範」。

4 濱島敦俊,〈試論明末東南諸省的抗、欠租與鋪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2年第3

期,頁20-25。

5 柏樺,〈明清州縣監獄的牢頭〉,《古代文明》,2010年第2期,頁89-95。太田出,〈清 代中國的監獄社會與牢頭〉,收入周東平、朱騰編《法律史譯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 社,2013),頁124-139。

6 馮客(Frank Dikötter)著,徐有威等譯,《近代中國的犯罪懲罰與監獄》(江蘇,江蘇人

民出版社,2008),頁2-10。

《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77

本文主要是從《明律.刑律》中有關縱囚條文的觀察,理解明代

律法對監獄管理的精神核心,進而考察明代地方社會的實際運作情

形。此外,更探討明代官員與文人,如何看待「縱囚」所延伸的現

象,以及產生的議論與批評。試圖從明代士人對於「縱囚」之舉的看

法,如何從政治手段、法理、人情等角度進行議論,藉以探討明代士

人對於「縱囚」的不同立場與解釋,以及此種現象對明代的司法制

度、地方社會秩序所造成的各種可能影響。

貳、《明律》對縱囚條文的制訂與規範

《明律》關於監獄制度預防縱囚的相關規定,主要散見於〈刑

律〉條文之中的〈捕亡〉、〈斷獄〉,計有:〈獄囚脫監及反獄在

逃〉、〈主守不覺失囚〉、〈囚應禁不禁〉、〈故禁故勘平人〉、

〈淹禁〉、〈凌虐罪囚〉、〈與囚金刃解脫〉等。考察《明律》的規

定,對於獄囚的脫逃型態,大致可以區分為四種類型:脫監、越獄、

反獄、劫囚。其犯罪情形各有不同:(1)脫監,即是趁獄卒看守不 察時,從獄門脫逃。(2)越獄,是獄囚解除戒具之後,翻越獄房圍 牆而逃亡。(3)反獄,獄囚利用製造獄房喧鬧、暴動的機會,持械 攻擊監獄人員後,再進而脫逃。(4)劫囚,則以武力強行破壞進入 獄房,然後釋放獄囚。7

「縱囚」與上述四種獄囚脫逃的類型不同,主要是指管理監獄官

吏人等,因刻意或疏失,所出現的縱放囚犯情形。《明律》對於縱囚

行為的規範,並無專門的條文,散見於〈徒流人犯〉、〈稽留囚

徒〉、〈主守不覺失囚〉等,其中〈主守不覺失囚〉條所提及的規定

較為詳細: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減囚罪二等。若囚自內反獄在逃,又減二

7 連啟元,《明代的獄政管理:國家制度下的司法權力運作》(臺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

2009),頁203-210。

78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等。聽給限一百日追捕。限內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

死,及自首,皆免罪。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經

躬親逐一點視罪囚,枷、鎖、杻俱已如法,取責獄官獄卒,牢

固收禁文狀者,不坐。若不曾點視,以致失囚者,與獄官罪

同。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同罪。未斷之間,能自捕得,

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減一等。受財者,計贓,

以枉法從重論。若賊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敵者,免罪。若押解

罪囚,中途不覺失囚者,罪亦如之。8

〈主守不覺失囚〉將獄囚的「失囚」情形,分為:不覺失囚、反獄在

逃、故縱、劫囚等四種情形,分別處以不同的刑責。

(1)「不覺失囚」與「反獄在逃」,主要都涉及監獄官吏的管 理疏失、行政督察等問題,依照官吏管理、違法情形等情節輕重,分

別處相關罰責。王肯堂認為,「不覺失囚」與「反獄在逃」的差別,

在於兩者雖然都是在職責上有防範不嚴的疏失,但後者則是事出倉

促,因此處罰量刑較輕:

獄卒主守罪囚,其有防範不嚴,致令脫監越獄在逃而不覺者,

減囚罪二等。所失雖多,只就其囚罪最重者減之耳。若囚自內

反獄在逃,雖事起倉促,非獄卒所能控制,然亦由失於防範以

致之,故又減不覺之罪二等,通減四等。變自內作,故曰自

內,以別於劫囚之自外入者耳。9

王肯堂同時提及,所謂「反獄在逃」是指獄囚自內所釀成的變亂,與

從外而入的劫囚有所不同。雷夢麟也認為「囚自內反獄在逃,雖非獄

卒所能控制,然亦失於防範以致之」,是兩者量刑的差異。10因此屬

8 黃彰健,《明律例彙編》(臺北,三民書局,1979)卷27,〈刑律十.捕亡.主守不覺失

囚〉,頁968-969。

9 (明)王肯堂,《王儀部先生箋釋》,收入《四庫未收書輯刊》(北京,北京出版社, 2000,據康熙三十年顧鼎重編本影印)第1輯25冊,卷27,〈刑律十.捕亡.主守不覺失 囚〉,頁12b-13a。

10 (明)雷夢麟,《讀律瑣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卷27,〈捕亡.主守不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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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不覺失囚」者,則處以減囚罪二等的刑責;若屬於「反獄在

逃」,則處以減囚罪四等的刑責,處罰較「不覺失囚」為輕。另外給

於一百日的追捕期限,而主管的提牢官,已確實善盡巡察督導之職,

則不予以連坐處罰;但若是提牢官怠忽職守,失於督察者,則與司獄

官罪同。

(2)「故縱」,屬於監獄官吏人等蓄意縱放囚犯,情節最為嚴 重,因此不給予追捕逃囚的期限,並處以逃囚的相同罪責。但若能在

斷罪以前,緝捕到逃囚,或囚已死、或自首,則可減罪一等。雷夢麟

認為「與囚同罪」是指故意縱囚的官吏罪責,其餘相關人等處罰較

輕:

故縱者,各與囚同罪,罪坐故縱之人。即便決斷,不給捕限。

餘人不知故縱之情,仍以不覺失囚坐罪。雖云故縱與囚同罪,

若未決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猶得減囚罪一等。11

何廣指出「獄官典若提調官內,但有故縱者,各與囚同罪。若提調官

故縱,獄卒、司獄官典知情,並與同罪;若不知情,仍以失囚論。」12 所以,官吏人等對於縱囚的知情與否,影響量刑的刑度。

因此,除了縱囚逃逸之外,另涉及是否有收受財物?若有收受財

物,則依據財物多寡,以貪贓罪論處。《昭代王章》認為:「受財故

縱重罪囚者,與囚同罪,坐絞;故縱輕罪囚者,計所受之贓,一貫以

下,杖七十。有祿人八十、無祿人一百二十貫,各絞。」13此處即是

引《明律》〈刑律六.受贓.官吏受財〉條論斷,亦即雷夢麟所謂

「(官吏)枉法者,有祿人八十貫,無祿人一百二十貫,各絞。」14

囚〉,頁470-471。

11 (明)雷夢麟,《讀律瑣言》,卷27,〈捕亡.主守不覺失囚〉,頁471。 12 (明)何廣,《律解辯疑》,收入《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

社,2002)第4冊,卷27,〈捕亡.主守不覺失囚〉,頁273。

13 (明)熊鳴岐輯,《昭代王章》,收入《玄覽堂叢書》(臺北,正中書局,1981,據明師

儉堂刊本影印)初輯,卷3,〈刑律.主守不覺失囚〉,頁193。 14 (明)雷夢麟,《讀律瑣言》,卷23,〈受贓.官吏受財〉,頁421。

80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所以,王肯堂強調「此止言故縱,而不及於受財,若因受財而故縱

者,則又不然,各計入己之贓,以枉法,從其重者論罪。」15縱囚的 官吏若涉及贓罪,則以受贓枉法,從其重罪者論罪。

從上述討論來看,此處官吏所犯的故縱罪,依照受贓與否,兩者

量刑不同。若無收受財物而故縱,雖然法律規定與囚同罪,且不給予

追捕期限,但實際上若能在決斷之前,追捕逃囚入獄,仍給予減罪一

等。

(3)「劫囚」,則是指由外力的強行破壞,致使獄囚脫逃的情

形,若典獄官吏力不能敵者,則予以免罪。

另外,在〈主守不覺失囚〉所規定的處分與罰則方面,因職務身

分的差異有所不同,獄卒為直接管理人員,所以罰則最重,其次為專

職管理監獄的司獄官,再依序為提牢官、刑部官員等。以獄卒「不覺

失囚」的情形為例,獄卒減囚罪二等,司獄官減獄卒罪三等,而提牢

官則視情節輕重與司獄官同罪,或是予以免罪。而以上幾種失囚的情

形之中,若是屬於未定讞決斷的囚犯,則給予一百日的追捕期限。若

於期限之內,追捕到逃囚,或囚已死、或自首,皆免罪。而途中因若

押解罪囚,而使罪囚逃亡者,罪亦如獄卒的刑罰。其中,獄卒與押解

罪囚者的罪責,主要是以獄案是否定讞成案的差別,曾任刑部郎中的

雷夢麟即認為:

徒、流人逃,言主守與押解人不覺失囚,罪止杖一百,此言押

解不覺失囚,亦如獄卒之罪。其輕重不同者,蓋徒、流人是已

決斷者,其獄已成,其事已結,但起發配役而已;此押解重

囚,既未起發配役,則其間未經斷決,或猶追正贓,或停囚待

對,或案後歸結,其罪或有浮於徒、流、遷徙、充軍者,是皆

不可以起發配役者例論也。16

此外〈徒流人逃〉、〈稽留囚徒〉等,則是規範官吏人等押解罪

15 (明)王肯堂,《王儀部先生箋釋》,卷27,〈刑律十.捕亡.主守不覺失囚〉,頁14a。 16 (明)雷夢麟,《讀律瑣言》,卷27,〈捕亡.主守不覺失囚〉,頁471。

《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81

囚時,罪囚逃去時的罪責。〈徒流人逃〉規定:

主守及押解人,不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

止杖一百,皆聽一百日內追捕。提調官及長押官,減主守及押

解人罪三等。限內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

首,皆免罪。故縱者,各與囚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

重論。17

若屬於不覺失囚,則給予一百日的追捕期限,於期限追捕,或他人捕

得,或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縱者,則與囚同罪。

〈稽留囚徒〉則規定:

因而在逃者,就將提調官吏抵犯人本罪發遣。候捕獲犯人到官

替役,至日疎放別敘。…若發遣之時,提調官吏不行如法枷

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脫,自帶枷杻在逃者,與押解人同罪。並

罪坐所由。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18

其中提調官吏抵犯人本罪發遣,即指將提調官吏照依犯人所犯的罪

刑,該徒者抵徒刑,該流者抵流刑,該充軍者抵充軍,直到逃犯追捕

後,提調官吏才予以敘用。

除了《明律》的規範之外,明初對於獄囚管理與制度特別嚴格,

從《大誥》四編的頒訂,即代表著明太祖對司法制度的重視,其中充

斥著律外用刑、重典治國的特色。19其中《大誥續編》的〈用囚書辦

文案〉、〈刑獄〉、〈再誥刑獄〉、〈相驗囚屍不實〉、〈故更囚

名〉、〈追問下蕃〉、〈縱囚越關〉;《大誥三編》的〈逃囚〉、

〈官吏長押賣囚〉;以及《大誥武臣》的〈監工賣囚〉等條,都是針

對刑獄與獄囚的管理與控制。對於官吏縱囚的情形,尤為嚴加禁止:

17 黃彰健,《明律例彙編》,卷27,〈刑律十.捕亡.徒流人逃〉,頁961。 18 黃彰健,《明律例彙編》,卷27,〈刑律十.捕亡.稽留囚徒〉,頁967。 19 楊一凡,《明大誥研究》(江蘇,江蘇人民出版社,1988),頁57-110。

82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其主典者見利忘害,徑受財而趨死焉,所以趨死者教囚番

〔翻〕異、接受贓私、縱囚自在、走泄獄情、縱囚在逃、令服

毒藥獄殺囚,所以今之獄囚輕重顛倒,犯者相繼,囹圄不得而

虛也。鳴呼,囚畏死而貪生,傾家資以賄賂。主典貪財致身亡

而履姓。吁,是誥一出,不奉朕命,仍復為之,世將焉治。20

因此,主管刑獄等相關官吏若有縱囚辦公、縱囚逃亡等,蓄意縱放囚

犯的行為,皆處予以懲治。《大誥》所制訂的嚴刑峻法手段,常於律

之外加重刑責,《大誥三編》所載〈官吏長押賣囚〉,即敕諭「敢有

仍前賣放囚徒者,本身處以極刑,籍沒家產,人口遷於化外」,21此

處的賣放囚徒,亦即受賄故縱,而《大誥三編》的量刑,則較《明

律》〈捕亡.主守不覺失囚〉條嚴重許多。

從明律的條文規範中,監獄官吏人等涉及致使縱放囚犯逃亡的情

形,通稱為廣義的「失囚」,而失囚的情形主要有:不覺失囚、反獄

在逃、故縱、劫囚。若就狹義定義而言,「縱囚」即屬於「故縱」,

是指官吏人等利用職責之便,刻意放縱囚犯的行為,屬於縱囚者,原

則上不給予追捕逃囚的期限,並處以逃囚的相同罪責。其中包含:

(1)知情與否:若涉及多人,直接故意縱囚的官吏,將處以 「與囚同罪」的刑責,其餘不知情的相關官吏人等,則處以罪刑較輕

的「不覺失囚」刑責。

(2)受贓與否:若涉及縱囚官員,還另有收受財物者,則以財 物多寡,依貪贓罪論處。若未收受財物,而能於未決斷之間,自行追

捕逃囚,或他人捕得逃囚,得予以減囚罪一等,刑責較收受財物者為

輕。

20 (明)朱元璋,《御製大誥續編》,收入《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北京,科學出版

社,1994)乙編第1冊,〈刑獄第四十〉,頁128-129。

21 (明)朱元璋,《御製大誥三編》,收入《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北京,科學出版

社,1994)乙編第1冊,〈官吏長押賣囚第十九〉,頁224。

《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83

參、明代縱囚事件的處理與影響

延續明太祖對官吏蓄意縱囚的嚴懲,官吏人等若有縱囚之舉,將

予以嚴懲處罰。宣德元年(1426)5月,真定府獄卒押解重囚前往京 師,途中因重囚逃亡,法司限令追捕重囚歸案:

真定府獄卒送重囚詣京,中道失囚,法司責限令捕囚,踰限始

獲。法司以獲在限外,仍治卒縱囚罪,卒家人擊登聞鼓陳訴。

上曰:「既獲囚則無罪。」命釋之,因諭法司曰:「朕嘗諭爾

等,用法當心存平恕,若此一事,非法司之過乎!自今戒

之。」22

此案牽涉法司對縱囚、失囚的刑責論斷,由於真定府獄卒在一百日的

追捕期限過後,才將重囚緝捕到案,被法司治以縱囚之罪,家人不

服,擊登聞鼓訴冤。依據〈主守不覺失囚〉規定:「若押解罪囚,中

途不覺失囚者,罪亦如之」,若在追捕期限之內,免罪;但在追捕期

限之外,則減囚罪二等。所以,法司處以「與囚同罪」的縱囚罪,量

刑似乎過重,因此宣宗下詔戒諭法司官員,可見宣宗對真定府獄卒無

罪釋之,則是為法外開恩之舉。

既然縱囚事件屬於瀆職的犯罪行為,歷代皆有法律嚴明禁止,違

法官員人等,必須受到相關的懲處。景泰元年(1450)二月,廣東按 察司黃翰、僉事韋廣,與廣東左參議楊信民,相互彈劾,其中即以

「縱囚」作為攻訐的手段之一:

初,左參議楊信民奏(黃)翰,取軍官歌者為妾,納縣官銀五

百餘兩,為出其罪,盜罰錢三萬六千搆事,逼取富軍賂、縱

酒杖死老人。(韋)廣歛民錢飾公廨,考滿受三司官醜贐,監

試時縱其同鄉訓導子冒籍取中。翰、廣亦各奏信民縱囚,畏賊

22 《明宣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6,據國立北平圖書館藏紅格抄

本微捲影印)卷17,宣德元年五月癸丑條,頁447。

84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諸不法事,俱逮至京下獄。已而民信得白復職。至是都察院論

翰當充軍,廣當為民。然已遇赦免科,特命俱黜為民。23

此外,成化二年(1466)十月,浙江都指揮王政等人,以縱囚逃匿, 而為廵按御史所奏劾,朝廷治其罪並責令限期緝捕逃囚。24成化六年 (1470)二月,廵撫湖廣右副都御史羅箎(1417-1474),劾奏按察 使項璁、僉事邵琮,「不能約束典獄官吏,以致受賂縱囚,都察院請

究其罪。命姑宥之,各停俸三月。」25萬曆十四年(1586)三月,廵 按福建監察御史楊四知,彈劾浦城知縣禇國祥「留連麴蘗,縱囚不

理。」26

若官吏押解囚犯途中,因收賄而縱放囚犯,更是嚴懲不貸。但官

吏人等因熟知法律條文,所以在縱放過程之中,可能會刻意製造假

象,藉以逃避罪責。如藺純縱囚一案:

前件會審得藺純押解重囚,致令脫逃,與囚同罪,律也。但方

逃之時,尚吆叫張寵同趕,似非故縱,而未逃之先,魏登已有

活變之語,分明指示,安所逃罪,故抵監緝獲,斷斷乎定屬之

魏登也。況嚴追家屬,賊無不獲之,理問官但以藺純一抵,遂

足以塞責,豈知天祐之招未成,純亦無全科之律乎?27

藺純縱囚之後,夥同張寵假意吆叫追趕,企圖誤導官員的判案,造成

刑官審判失誤,欲以非蓄意縱囚而脫罪,但最後仍被官員識破,依律

定罪。

崇禎二年(1629)冬,因女真大軍從喜峰口攻入關內,逼近北京 城,而北京城內獄囚劉仲金等一百七十人,趁機破械越獄而出,最後

23 《明英宗實錄》,卷189,景泰元年二月戊戌條,頁3863。 24 《明憲宗實錄》,卷35,成化二年十月乙卯條,頁689。 25 《明憲宗實錄》,卷76,成化六年二月辛亥條,頁1457-1458。 26 《明神宗實錄》,卷172,萬曆十四年三月甲子條,頁3117:「浦城知縣禇國祥,留連麴

蘗,縱囚不理。」其中「麴蘗」為飲酒的代稱。

27 (明)吳亮,《止園集》(臺北,漢學資料中心景照明天啟元年刊本)卷26,〈讞書二.

藺純〉,頁47a。

《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85

被捕獲。此時,給事中沈自植趁機訐奏,致使崇禎帝震怒,詔下刑部

尚書喬允升(?-1630)、左侍郎胡世賞、提牢主事敖繼榮於獄,進 而釀成喬允升獄案,牽連諸多官員。28崇禎帝隨即將喬允升等人下 獄 , 數 月 不 問 , 至 崇 禎 三 年 ( 1630 ) 四 月 , 左 副 都 御 史 易 應 昌 (1583-?)奏請依律處置:

原任刑部尚書喬允升、左侍郎胡世賞、提牢主事敖榮繼失囚,

爰書按《大明律》:「凡獄卒不覺失囚者,減囚罪二等,若囚

自內反獄在逃,又減二等。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等。其提牢

官若不曾點視,以致失囚者,與獄官同罪。」而尚書、侍郎不

載。又《國朝典彙》載:嘉靖十八年刑部賊囚越獄,事聞,詔

錦衣衞逮司獄張鳳、提牢主事曹亨責訊。奪巡風主事吳崑俸半

年,切責。尚書周期雍、侍郎宋景等,各奪俸三月。第先朝之

脫獄,在安常無事之時,今日之疏虞,在邊警戒嚴之日,不可

概論。臣等從公議罪惟榮繼,合杖九十,此律有可據,罪無可

辭者。至允升、世賞,欲為議罪,而無律可據。倘念允升身閱

六朝,恩可推於老馬。世賞夜縳三賊,過可贖於焦頭,此皇上

天地之仁,非臣等所敢擅。或即從提牢主事律,再減二等,允

升、世賞各杖七十,亦惟皇上命。帝以允升等,當敵兵臨城,

多囚在繫,毫無儆戒,以致殺人放火,反獄闖城。……如此難 逭明條,其從重擬罪以聞。29

易應昌援引《大明律》,獄囚越獄應只罪及司獄、官典、獄卒,與提

牢主事等,由於未載罪及刑部尚書、侍郎等官,因此無律可據。或又

援引《國朝典彙》嘉靖十八年刑部囚越獄事例,尚書、侍郎等官,也

僅處以罰俸、切責而已。因此,易應昌與朝臣廷議:提牢主事敖繼

榮,杖九十;刑部尚書喬允升、刑部左侍郎胡世賞,各杖七十。同

28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254,〈列傳第一百四十二〉,頁6554:「(崇禎)二年 冬,我大清兵薄都城,獄囚劉仲金等百七十人破械出,欲逾城,被獲。帝震怒,下允升及 左侍郎胡世賞、提牢主事敖繼榮獄,欲置之死。」 29 《崇禎長編》,卷33,崇禎三年四月辛亥條,頁1886。

86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時,由於邊警戒嚴的緊張局勢,越獄事出突然,且喬允升已逾年老,

議請予以寬宥。

但是,崇禎帝認為時值邊警戒嚴,更應嚴加防備,卻反而釀成越

獄亂事,因此欲加重刑部尚書喬允升等人罪責,同時指謫左副都御史

易應昌的曲意狥庇,遂將易應昌削職,由錦衣衞論罪究問。至崇禎三

年(1630)六月,再令都察院、大理寺復讞:

都察院、大理寺復讞喬允升等之獄,帝以允升縱囚闖城,且骫

法欺餘,罪應論統,念其年老疾篤,姑准減等遣戍。胡世賞,

依律杖八十。敖榮繼,下所司另擬。茅維,遞解回籍。其中書

沈自植奏內事情,原籍查究。30

而孫承澤(1594-1676)建議仍應以《明律》為準,不當再於律外加 重刑責:

提牢主事敖榮繼,初以律應杖而議杖,引例改徒二年,今請加

一年,為滿徒三年。尚書喬允升,初以律所不議而杖,既引例

改徒一年,今請加一年,為總徒二年。蓋明旨遇警縱囚,自當

別論,固輕重有權之意也。侍郎胡世賞,本以推遷出署,又以

擒犯效力,前引同僚犯公罪不知情者,杖八十,更難再議矣。

獨臣等叨為皇上法官,謂以守法為官,今一加再加,一時以奉

命為恭,皇上異時垂睿憲章,問臣等應執爭。今何不執爭,畢

竟無說之辭,仍乞特頒天語,後不為例,臣等前疏所請,終不

敢不為皇上請者。31

孫承澤所謂「以守法為官,今一加再加」,突顯了此案的無奈。而喬

允升素來執法剛正,為官歷有聲績,身為刑部尚書,理應不當連坐處

分,即使依照舊例,也不過罰俸、切責而已,同時還有其他官員,陸

30 《崇禎長編》,卷35,崇禎三年六月癸酉條,頁2135。 31 (明)孫承澤,《春明夢餘錄》(臺北,大立書局,1980)卷45,〈刑部二.愼刑〉,頁

40a-b。

《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87

續上疏勸諫崇禎帝。但最後喬允升還是以詿誤受到牽累,仍被冠以

「縱囚」的罪名,最後戍邊而死。

喬允升案就法理上,是討論失囚或縱囚的罪責,同時也牽涉到主

管的連帶處分與量刑輕重,但誠如易應昌、孫承澤援引《大明律》與

舊例,刑部尚書不當連坐處分,即使依照舊例,也只有罰俸、切責。

可見崇禎帝在當時危急的局勢下,不顧群臣建議,而將此事從「縱

囚」案件,提高到危及國家的叛亂案件,另外也顯示出崇禎帝的執法

急切與剛愎寡恩。

此外,縱囚事件雖屬違法情事,但以縱囚作為暫時的策略手段,

也見於地方官員的實政經驗上,主要是基於臨時或緊急情況的需要,

以及緝捕逃犯的謀略與方法。洪武二十五年(1392)十月,常州府知 府李得善,由於未捕獲私鹽的首犯,且相關疑犯已長期監禁在獄中,

因此奏請將在監的私鹽囚犯,暫時發還回家務農:

常州府知府李得善奏,獄囚有鬻私鹽者二十餘人,因為首者未

獲,久淹囚禁,耕穫既廢,供饋艱苦。乞暫釋各人還家,以畢

農務,且令告諭為首者,俱至理之。奏至,上從其言,後所縱

囚果與未獲者,如期皆至,得善復以聞,詔並釋之。32

常州知府李得善之所以暫釋諸囚還家,主要是主犯仍未緝捕到案,而

其他獄囚可能因無具體事證,而監禁時間已久,因此先使獄囚歸家務

農之外,更希望藉此達到勸誘、逼迫主犯到案的目的。

而因為獄案的需要,所採取「策略性」的縱囚舉動,則屬於司法

審判的智謀規劃。嘉靖時期的福建右布政使陶大順(1525-1597), 則因庫房官銀失竊,當地有五十人因此牽連入獄,未免殃及無辜,陶

大順則以「縱囚跡盜」的方式,緝拿真凶:

陶大順,字景熙。嘉靖四十五年進士。歷官福建右布政使。司

帑失銀,吏卒五十人皆坐繫。大順言於左使曰:「盜者兩三人

32 《明太祖實錄》,卷222,洪武二十五年十月乙亥條,頁3244-3245。

88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耳,何盡繫之為。請為公治之。」乃縱囚令跡盜,果得真者。

終右副都御史,廣西巡撫。33

《歇菴集》則記載:

閩藩司之帑,大亡其金,吏卒五十人皆坐繫,榜掠備至。公時

為右使,請於長者曰:「盜者二三輩止耳,而繫五十人,即盜

在是,亦四十七人冤矣。請為公治之。」則悉縱遣繫者,令四

出跡盜,果得真盜以報,五十人者皆得解。34

陶大順利用縱囚跡盜的方式,使冤枉者找出真正的犯罪,以達到破案

的成效,又昭雪了無辜的冤枉者,可謂刑案處理的智慧表現。

除了上述因素之外,若因或遭遇危急、災疫、變亂等情形,臨時

性質的縱囚舉動,就成了一種應變之舉。明代以前,即有宋代南安參

軍高文中,於郡中發生大水,急開獄門縱囚,翌日水退,竟無一人逃

亡,因而受到當地的愛戴。35永樂時期常州知府周源,曾於任內「縱

囚出外舎,約期聽理,無一亡去者。」36至於縱囚的原因,史書上並

未詳載。而前述提及的吳江知縣李遷梧,在乾隆《吳江縣志》的記

載,則是因縣內民房的一場大火,恐殃及縣衙,而有縱囚之舉。37撫 州同知蔡元偉,於任內,因監獄日久失修,暫時釋放獄囚:

縣獄久壞,風寒莫蔽,蒸為癘疫,元偉欲作新獄居之,縱囚歸

命,獄成乃至。獄成,囚並如期至,復委署崇仁。38

33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203,〈列傳第九十一〉,頁5365。 34 (明)陶望齡,《歇菴集》,收入《續修四庫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集

部1365冊,卷17,〈廣西都御史雲谷陶公暨配諸夫人墓誌銘〉,頁8a-b。

35 (清)謝旻等監修,陶成等編纂,《江西通志》,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 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據國立故宫博物院藏本影印)513-518冊,卷75,〈人物十.吉安 府一〉,頁33a:(高)文中急開獄縱囚,諭之曰:「汝之罪有死、有不死,不幸獄壓,則 均死矣,水退當復至。」翌日水退無一人亡者。

36 (清)謝旻等監修,陶成等編纂,《江西通志》,卷77,〈人物十二.吉安府三〉,頁

51a。

37 (清)陳纕等修,倪師孟等纂,乾隆《吳江縣志》,卷22,〈名宦一〉,頁18a。 38 (明)朱衡,《道南源委》,收入《正誼堂全書》(臺北,藝文書局,1967,據清康熙張

《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89

雖然因修建監獄,而暫時將獄囚放回,約定監獄修建完成,再如期歸

來。然而,此類暫時性的縱囚之舉,或因修建監獄、或因災害、或因

獄案縱囚捕盜等,都屬於臨時性、策略性的緊急措施,偶一為之則

可,卻不能以為常法。

崇禎三年(1630)四月,直隸廵按董羽宸上疏應行事宜七款,其

中一款即是仿效縱囚之舉:

一、監犯被擄不從,自首歸獄,如固安縣所報楊朝陽等四名,

玉田縣所報李平等十四名,乞倣縱囚之意,以昭肆赦之仁。39

主要是明末政局動盪,地方遭受流民的騷擾,各地官署、民房也遭到

破壞,即使監獄也不例外,不少獄囚雖被擄掠,但不願脅從,而又逃

回原來監獄所屬的州縣。因此,直隸廵按董羽宸建議,應將固安縣、

玉田縣等十數名獄囚,「乞倣縱囚之意,以昭肆赦之仁」,此處所仿

效的,就是以唐太宗的縱囚之舉,藉以取得民眾對中央朝廷的認同與

向心力。

縱囚既然是違法之舉,歷代多處以刑責並予以嚴格禁止,但因唐

太宗縱囚的影響,使得後世的不少官員,多有刻意模仿者,迨至明代

仍有仿效的遺風,不少地方官員也以「縱囚來歸」,做為地方施政的

德政美名,以獲得百姓愛戴。而明末政局動盪,直隸廵按董羽宸更建

議,應將固安縣、玉田縣等十數名獄囚,「乞倣縱囚之意,以昭肆赦

之仁」,此處所仿效的,就是以唐太宗的縱囚之舉,藉以此博得民眾

對中央朝廷的認同。為此,面對違法、非法的縱囚事件,何以成為一

種仿效的典範?明代官員與士人除了在強烈批評之餘,也開始出現不

同立場的討論。

伯行編同治增刊本影印)卷6,〈明之二〉,頁9a-b。另見:(清)李淸馥,《閩中理學淵 源考》,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據國立故宫博物 院藏本影印)卷67,〈同知蔡松莊先生元偉〉,頁14b。 39 《崇禎長編》,卷33,崇禎三年四月甲子條,頁1941。

90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肆、論縱囚:明人對「縱囚論」的議

論與反思

明代官員與士人對於縱囚事件的議論,主要從政治手段、法理、

人情等三個面向,來加以反思與討論。

一、以政治利益的角度為討論核心

雖然縱囚事件為歷代所禁止,然而確實有不少特殊性質的縱囚事

件,引起社會的極大關注,特別是政治性質的縱囚事件,亦即相關刑

獄官員人等,或以牟利取財,或以政治因素的考量,蓄意放縱囚犯逃

亡,藉此牟取名聲,以取得某種政治上的利益。此類政治目的縱囚案

件,影響最深遠的,即是唐太宗的縱囚之舉。

綜觀歷史,縱囚之舉並不始於唐太宗,早在漢代時期即有類似的

舉動。楊慎(1488-1559)即提出,漢代鍾離意、後魏張華原、隋代 王伽等人,皆有縱囚之舉。40而隋代王伽更以縱囚之舉,獲得政治上 的實質利益:

王伽者,天下古今之偽人也,罷遣防送之卒,縱流囚李參等七

十餘人,與約期至京,而曰:「如致前卻,當為汝受死。」參

等皆如期而至。夫參等身蹈重法,固桀敖不軌之徒也,伽何恃

而以死嘗試其誠偽?前乎此者,未聞伽有盛德至行,足以孚豚

魚也,一旦而以父母之身與罪人市,豈其愚至此哉?且李參等

已至京,而待配於有司矣,孰使帝聞之而驚喜?則伽與參等,

探知帝之好虛偽以飾太平,而相約以成詭異之行,標榜自衒於

帝之左右,俾得上聞。帝果為之下詔曰:「官盡如王伽,刑措

其何遠哉!」伽乃擢為雍令矣,參等乃予宴而赦矣。帝已為伽

40 (明)楊慎,《升菴集》,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83,據國立故宫博物院藏本影印)1217冊,卷52,〈縱囚論〉,頁33a。

《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91

持券而取償,而帝不知也;非不知也,知之而固喜其飾平康,

以昭吾治功之盛,而欺天下也。是其為情,與王劭上靈感志,

而焚香歌誦以宣示之無以異。唯然,故楊素偽忠,而帝且曰

「吾有忠臣」;逆廣偽孝,而帝且曰「吾有孝子」。情與之相

得,心與之相習,不復知此外之有心理。亦將曰:文王之孝亦

廣,周公之忠亦素,而已矣。孔子之綏來動和,亦伽而已矣。

古今惡有聖賢哉?飾以為之而即可傳之萬世,則懷姦畜逆者,

方伏刃以擬其項領,固迷而不覺。始以欺人,終於自罔,身弒

國亡,若蹈火之必灼,狎水之必溺也,豈有爽哉?41

王伽縱放流囚而如期來歸,隋文帝(541-604)喜而拔擢王伽的官 職,在王夫之(1619-1692)眼中都是虛偽之舉,甚至直斥為「天下 古今之偽人」。由於王伽揣摩上意藉此迎合帝王,隋文帝則加以接納

而粉飾太平,上下交相欺瞞,形成虛偽好名的風氣。也因此朝中充滿

楊廣、楊素等「偽孝」、「偽忠」者,以致於王夫之批論隋文帝「始

以欺人,終於自罔,身弒國亡,若蹈火之必灼,狎水之必溺也,豈有

爽哉?」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

王伽的縱囚事件,時間離唐太宗不遠,唐太宗可能因此羨慕好

名,而加以仿效。唐太宗於貞觀六年(632)十二月,親自審錄罪囚 時,令死罪遣歸回家,約期於明年秋末就刑,之後死囚悉數回到獄

中。據《舊唐書》記載:

十二月辛未,親錄囚徒,歸死罪者二百九十人於家,令明年秋

末就刑。其後應期畢至,詔悉原之。42

《新唐書》、《資治通鑑》都有相同的記載,即死囚悉數回到獄中,

41 (明)王夫之,《讀通鑑論》(臺北,河洛圖書出版社,1976)卷19,〈隋文帝〉,頁

645。

42 (後晉)劉煦等,《舊唐書》(臺北,鼎文書局,1979)卷3,〈本紀第三.太宗下〉,頁

42。

92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最後都被赦免無罪。43當時文人已有記載此事,白居易(772-846)即 於〈七德舞〉詩提到:「魏徵夢見子夜泣,張謹哀聞辰日哭。怨女三

千放出宮,死囚四百來歸獄。剪鬚燒藥賜功臣,李勣嗚咽思殺身。」44

白居易將三千宮女放出、四百死囚歸獄,以及剪鬚賜藥予李勣,都視

為唐太宗的功績。

但是,關於唐太宗縱囚之舉,歷來官員與文人多有討論,甚至予

以批評,其中尤以宋代歐陽修(1007-1072)抨擊最力,著名的〈縱 囚論〉,即是站在「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上賊下之

情」、「逆情以干譽」的角度,批評唐太宗縱囚的政治手段。45除歐 陽修之外,吳縝在《新唐書糾謬》也提及:

愚謂此三百九十人乃錄囚之時,舉京師輕重繫者之數,非實皆

死罪也。太宗以其盛冬縲繫,故矜而縱之,使明年就刑,如期

既至,則憐而宥之。以四年天下死罪之數而推,此則事理人情

較然明甚。若謂三百九十人實皆死罪,而太宗釋之,事必不然

也。……今也抵是罪者僅四百人,其間豈無等差,一旦不問其

情之輕重,舉而釋之,以太宗之聰明仁智,必不為也。以是觀

之,其理豈不甚明哉。而史臣皆以死罪書之者,蓋欲歸美於太

宗,故誇大其數,以見其仁心感人之至云爾。46

黃震(1212-1280)對歐陽修〈縱囚論〉的議論,認為有過於偏激之 嫌,所謂「縱囚論上下相賊字,恐太甚。要是三代後盛事,若夫聖人

43 (宋)歐陽修,《新唐書》(臺北,鼎文書局,1979)卷2,〈本紀第二.太宗〉,頁33: 「十二月辛未,慮囚,縱死罪者歸其家。」(宋)司馬光編,胡三省音註,《資治通鑑》 (臺北,宏業書局,1985)卷194,〈唐紀十〉,貞觀六年十二月辛未條,頁6100:「辛 未,帝親錄繫囚,見應死者,閔之,縱使歸家,期以來秋來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縱 遣,使至期來詣京師。」

44 (唐)白居易,《白氏長慶集》,收入《四部叢刊初編》(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75,據江南圖書館藏日本活字本影印)集部41冊,卷3,〈諷諭三.新樂府.七德舞〉, 頁4b。

45 (宋)歐陽修,《歐陽修全集》(臺北,華正書局,1975)卷1,〈居士集.縱囚論〉,頁

140。

46 (宋)吳縝,《新唐書糾謬》,收入《知不足齋叢書》(臺北,興中書局,1964,據清乾

隆鮑廷博校刊本影印)卷2,〈似實而虛.放死罪囚三百九十人〉,頁1b。

《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93

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則至論也。」47卻也承認唐太宗「逆 情以干譽」,是極不可取。

不少明代士人仍沿襲歐陽修的觀點,非議唐太宗的縱囚之舉。鄒

維璉(1586-1635)認為歐陽修批評唐太宗「不近人情,上下交賊, 以此成名,可謂老吏斷獄,南山不移矣。」48同時也延續歐陽修的觀 點,直接以「好名矯情之君」來評論唐太宗:

自古好名矯情之君,莫如唐太宗,而唐太宗瑕瑜不掩,短長互

見,不能純主,而亦不囿中主者,則亦惟此好名矯情以致之。

曷言乎好名矯情?內苑吞蝗、剪鬚賜勣,此固已情之所難,而

勉強矯之者。縱囚復歸、悉赦未誅,此又人情之所難,而幾倖

矯之者。矯己情並欲矯人情,而矯人情亦係矯已情,總之噉名

一念所為也。……司馬光作《通鑑》,筆削太宗本紀,忽有黃

袍者至前曰:「先生幸善書。」光起持筆,知為帝也,伏地對

曰:「陛下穢德彰矣。臣頸可取,筆不可奪。」須臾,帝不

見。嗚呼,好名若帝,數百載後,精爽不昧,此亦事理之或然

者也。49

唐太宗雖然有其事蹟與功業,但內苑吞蝗、剪鬚賜李勣、縱囚復歸等

「好名矯情」之舉,卻是過度的矯揉本性,過於矯情的結果,將使得

臣 僚 一 味 揣 摩 上 意 , 致 使 官 場 風 氣 敗 壞 。 鄒 維 璉 更 藉 由 司 馬 光

(1019-1086)筆削太宗本紀的敘述,來說明唐太宗終究逃不過後世 對其矯情的批評。

王夫之在《讀通鑑論》直指唐太宗的縱囚,是仿效隋代王伽縱囚

的手段,是一種權術的展現:

47 (宋)黃震,《黃氏日抄》,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83,據國立故宫博物院藏本影印)707-708冊,卷61,〈縱囚論〉,頁8b。

48 (明)鄒維璉,《達觀樓集》,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臺南,莊嚴文化事業有限公 司,1997,據吉林省圖書館藏淸乾隆三十一年重刻本影印)集部183冊,卷10,〈縱囚 論〉,頁10a。

49 (明)鄒維璉,《達觀樓集》,卷10,〈唐太宗論〉,頁8a-9a。

94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言治者而亟言權,非權也,上下相制以機械,互相操持而交

讎,其欺也。以儀、秦之狙詐,行帝王之大法,亂奚得而弭!

人心風俗奚得而不壞哉?王伽之詐也,與李參朋姦而徼隋文之

賞,唐太宗師之,以縱囚三百九十人,而三百九十人咸師參之

智,如期就死。嗚呼!人理亡矣。好生惡死,人之情也,苟有

可以得生者,無不用也。守硜硜之信,以死殉之,志士且躊躕

而未決,況已蹈大辟之戮民乎?50

因為恣意縱囚的結果,將會導致詭詐、欺瞞的弊病,致使風俗日趨敗

壞,破壞天道倫理。

從漢代以來,偶有官員採取特殊性的縱囚之舉,但自唐太宗縱囚

以來,形成一種獨特的典範,雖受到歐陽修等人的批評與非議,何以

唐太宗的行為,卻引來如此大的爭議?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唐太宗以

帝王之尊,公然破壞司法制度,亦即以皇權干預司法;一是以矯情私

欲謀求名聲,所引起的敗德風氣,即政治權術的濫用。雖然,官員縱

囚本身即有風險性,若有任何疏失,即受到法律嚴格處置,儘管如

此,仍有官員一再的仿效施行,即使到了明末政局動盪,直隸廵按董

羽宸甚至建議,應仿效縱囚之舉,藉以拉攏民眾對朝廷的向心力,51 由此可以看出唐太宗縱囚的影響深遠。

二、以法理公正的角度為討論核心

唐律之中最重視義理,包含天常、人理,統稱為事理,即講求事

情的正當性,是律、令之外,第三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斷罪依據,更是

規範人際關係的社會價值,因此義理所不可為而為者,即有罪,強調

以此法意斷罪。52而歐陽修之所以抨擊唐太宗縱囚之舉,即是站在違

50 (明)王夫之,《讀通鑑論》,卷20,〈唐太宗〉,頁697。 51 《崇禎長編》,卷33,崇禎三年四月甲子條,頁1941。 52 高明士,〈唐律中的「理」──斷罪的第三法源〉,《臺灣師大歷史學報》45(臺北,臺

灣師範大學,2011.6),頁1-40。

《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95

反人理、事理的角度,批評其「上賊下之情」、「逆情以干譽」,也

就是藉由矯情的縱囚之舉,而牟取政治地位與名聲的手段。這種矯

情、作偽的手段,不僅損害個人修身的德行,更敗壞官場風氣,破壞

整體司法制度。

元代張養浩(1270-1329)在其著名的官箴書《三事忠告》,強

調刑獄官員慎獄的重要性,主張法治的重要,反對縱囚之舉:

古人縱囚省親,如期還獄者甚多,要不可以為法也。夫法者,

天子之所有,而民或犯之,是犯天子之法也。而彼乃與期而縱

之,是不幾於弄天子之法,以掠美市恩於下者乎?然出於朝廷

則可,出於一已之私則不可。53

張養浩旨在強調法治的重要,從司法審判、監獄管理方面,對獄囚給

予憐憫與關懷,避免冤枉、牽連無辜等情形發生,但卻不可出於一之

私,而弄法市恩。因此,建議要嚴格督促獄卒的管理,制訂縱囚的處

罰條例,以免典吏、獄卒等人收受賄賂,藉機縱放囚犯,以維護法治

的公正性。

王樵(1521-1599)曾任刑部主事、南京大理寺卿、南京刑部右 侍郎,站在刑官依法論法的角度,認為縱囚之舉破壞了社會秩序與規

範:

至於西僧歲作佛事,恣意縱囚,元惡得售其姦,善良喪氣飲

恨。皇天厭亂,遂生聖人,復萬古之綱常,定三尺之明法,其

損益雖因乎前代,而品裁一出於聖心。凡舊律輕重失當者正

之,文意艱奧者顯之,條目分散者並之。有倫有要使人易讀、

易曉、易避難犯作我明之,一經垂憲章於百代。嗚呼至哉,因

聖人之法,見聖人之心,斯世斯民,日遷善遠罪,而不自知其

53 (元)張養浩,《三事忠告》,收入《百部叢書集成.貸園叢書》(臺北,藝文印書館,

1967,據明萬曆胡震亨等校刊本影印)卷2,〈牧民忠告下.非縱囚〉,頁3a。

96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所由來者,深矣。54

作為法學專家的王樵,熟稔明代法律條文,更因箋註明律條文而作

《讀律私箋》,對於法學思想與精神極為重視,甚至以「治律如治

經」等同看待。55因此,站在維護法治的政治理想出發,以及法律精

神的禁暴衛善原則,認為特殊性、政治性的恣意縱囚,將使得犯罪者

免除刑罰,對良善者造成莫大的傷害,同時也破壞了司法制度的公正

性。

邵經邦(?-1566)也以法理為出發點,批評縱囚的違法、玩法

等舉措失當,嚴重破壞司法的公正性:

《易.無妄》曰:「無妄之藥,不可試也。」聖人之意,蓋謂

人君之治天下,當以大公至正處之,至誠極信御之,若其虛心

妄意,譎道詐術,以徼倖於萬一,矯揉於一時者,不可暫試,

其可遂用哉。唐之太宗脅父起兵,推刃同氣,所殺無辜甚眾,

而盧祖尚、張蘊古之冤,尤為可憫,乃縱囚而赦之,縱且不

可,而況於赦乎?此以民命為兒戲,律令為狙玩,祗以資千古

之一笑而已。夫死,人之所至,難而甚畏也,苟可以求生,何

所而不至。又安知其自詣者,非其贗代之者耶。帝勇於好名,

而力於自是,朝堂之間,更贗而為真,以偽而為誠,以戲而為

法,以死而為生,雖百縱之無益也。56

邵經邦個性耿直,因嘉靖八年(1529)藉日食天變而上疏,反對張璁 和大禮議等,嘉靖怒而將其下獄,謫戍福建鎮海衞。57期間輯錄典籍

中有關綱常名教的嘉言善行,匯輯編成《弘道錄》,並附加自己的按

54 (明)王樵,《方麓集》,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83,據國立故宫博物院藏本影印)1285冊,卷2,〈法原〉,頁24a。

55 邱澎生,〈有資用世或福祚子孫:晚明有關法律知識的兩種價值觀〉,收入《當法律遇上

經濟: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臺北,五南圖書出版,2008),頁55-71。

56 (明)邵經邦,《弘道錄》,收入《道藏》(上海,上海書店,1988,據民國十五年上海

涵芬樓本影印)35冊,卷49,〈君臣之信二〉,頁2a-b。

57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206,〈列傳第九十四〉,頁5451-5452。

《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97

語。因此,邵經邦認為帝王治理天下,應以誠心公正為原則,而非譎

道詐術;若唐太宗真心憐憫冤枉的獄囚,不如先去平反因自己私忿,

所釀成的盧祖尚、張蘊古冤案。58況且,縱囚之舉已經不可取,竟然

一概赦免,更是「以民命為兒戲,律令為狙玩」,嚴重破壞司法制

度。所以唐太宗「以偽而為誠,以戲而為法,以死而為生,雖百縱之

無益也」,是顛倒綱常、破壞法律的舉措。

明代中晚期以來,地方社會受到社會文化、經濟發達以及佛教信

仰的影響,形成地方善會等民間慈善組織的興起,59同時認為施予貧

窮、孤苦者,會獲得善報,進而延伸至獄囚,因此出現以「縱囚」作

為施善、釋罪,甚至是修德的風氣。但是這種藉由縱囚之舉,達到所

謂「修德」目的,卻引起一些士大夫的批評。丘濬(1421-1495)認 為明代社會的縱囚之舉,可能是受到藏傳佛教的影響,尤其對於佛事

中倡導縱囚以求福報的行為,提出批評:

赦宥出於上,識治體者猶以為非,元人信胡僧之言,每作佛

事,輒縱罪囚,以希福報。恩不出於上而出於下,人不感帝之

恩而感乎僧,是以每遇將作佛事之先,有罪在係者,輒賂僧以

求免,遂使兇頑席僧,勢以稔惡,善良抱寃,屈而莫訴,異端

所為,無足責也,中國之治,烏可尤而效之哉。60

丘濬認為這些縱囚赦罪的行為,讓不少犯罪者懷有預先犯罪的動機,

再藉由事後的賄賂,達到免罪的目的,反而導致善良者無辜受到傷

害。

弘治十一年(1498)十月,因軍器庫、番經廠、乾清宮、內官

58 盧祖尚,隋末唐初將領,字季良,隋末先從王世充,後降唐拜為光州刺史,皆有治績。貞 觀初年,託病拒任交州刺史,引起太宗大怒,於朝堂上將其斬殺。張蘊古(?-631),性 聰敏,博涉群書,任大理丞,審理河內人李好德,以風疾語妖狂,謂癲病不當坐治,後被 治書侍御史權萬紀上書彈劾,太宗大怒,令斬張蘊古於東市,尋悔悟。詳參見:(宋)歐 陽修等,《新唐書》,卷94,〈列傳第十九〉,頁3834。(後晉)劉煦等,《舊唐書》, 卷50,〈刑法志〉,頁2139。

59 詳參見:梁其姿,《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臺北,聯經出版社,2005.4)。 60 (明)丘濬,《大學衍義補》(京都,中文出版社,1979,據日本實正四年和刻本影印)

卷109,〈慎刑憲.慎眚災之赦〉,頁18b-19a。

98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監、清寧宮等處,都陸續出現火災,因此朝廷除了下詔責己、求言納

諫之外,更以齋醮祈禱、縱囚釋罪作為祈福的方式。內閣大學士劉健

(1434-1527)對此提出建言,認為天降災異,只需皇帝責己求言, 修治政事、明正賞罰,即可轉禍為福,變災為祥。批評「以齋醮祈禱

為弭災,此乃邪妄之術,適足以褻天。或以縱囚釋罪為修德,此乃姑

息之弊,適足以長惡。」61強調縱囚釋罪等,不當而過度祈福之舉, 反而是縱容姑息的弊端。大學士李東陽(1447-1516)也直指宮中齋 戒、縱囚修徳的不當:

近年以來災異頻仍,內府火災尤甚。或以為天道茫昧,變不足

畏,此乃慢天之說。或以為天下太平,患不足慮,此乃誤國之

言。或以齋醮祈禱為弭災,此乃邪妄之術。或縱囚釋罪為修

德,此乃姑息之術,熒惑聖聽,莫此為甚。且賄賂公行,賞罰

失當,紀綱廢弛,賢否混淆,工役繁興,軍民困憊,下情不

達,上澤不宣,愁嘆之聲,上干和氣,災異之積,正此之由。62

因此,藉由宮中建議縱囚之舉,以達到所謂「修德」、「釋罪」的目

的,引起了丘濬、劉健、李東陽等士大夫的批評,認為是姑息養奸、

縱容不法的行為,甚至會導致賞罰失當、紀綱廢弛等弊端。

以法理公正的討論面向,主要是著重在「縱囚」所造成司法制度

的破壞,因此王樵、邵經邦、丘濬、李東陽等人,站在刑官依法論法

的角度,以維護法治的政治理想,與法律精神的禁暴衛善原則,強調

刻意的縱囚事件,是「以民命為兒戲,律令為狙玩」,是知法犯法的

惡習,嚴重破壞司法制度的公正性,進而影響地方的社會秩序。

61 《明孝宗實錄》,卷142,弘治十一年十月丙子條,頁2450-2451。 62 (明)廖道南,《殿閣詞林記》,收入《叢書集成續編》(臺北,新文豐,1989)254冊,

卷2,〈殿學.華蓋殿大學士李東陽〉,頁18a。

《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99

三、以人情與仁政的角度為討論核心

《論語.里仁》提到:「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因此儒家

思想之中,以「義」作為君子追求標準的價值。因此,歐陽修有「信

義行於君子,刑戮施於小人」之說,強調信義與刑罰,是君子與小人

的分野。但是基於民胞物與、推己及人的同理心,是否也應該將仁義

施於小人?因此,「信義」是否能夠一視同仁施的施予君子、小人,

乃至於罪犯,給予改過遷善的教化作用,則成為明代官員與文人對

「縱囚」之舉,另一個討論的重點。

呂柟(1479-1542),號涇野,世稱涇野先生,學問秉承程朱之 學,在與友人陳世瞻論及唐太宗縱囚時,即認為唐太宗此舉近於仁:

先生謂諸生曰:「信乎?天理在人心。唐太宗釋重囚,盡近

仁。」陳世瞻曰:「刑罰施於小人,信義施於君子。」先生

曰:「若這事,亦可見信義可施於小人。」世瞻問:「先儒說

縱囚,知其必來,囚來冀其必釋,如何?」曰:「此過論也,

先儒史斷多有錯說,若身處其地,又不知怎麼的。論事只求通

物理則可,索過差則不可。」63

呂柟主張「信義可施於小人」的論點,依據的正是儒家民胞物與、仁

民愛物的精神,也因此基於儒家「仁政」、「修德」思想的影響,除

了刻意非法、行政疏失等縱囚的違法事件之外,部分官員縱囚的情

形,則被視為仁政之舉。

萬曆初期的內閣首輔張居正(1525-1582),曾為明神宗編寫 《帝鑑圖說》,以歷代史事與作為,提供皇帝在施政上的參考依據,

並將該書分成「聖哲芳規」、「狂愚覆轍」等兩篇,前者講述勵精圖

治的舉措,後者則是亂政的行為。《帝鑑圖說》的編輯目的,利用是

圖文相配的方式,表達出文字與語言敘述之外的訊息,期望導引萬曆

63 (明)呂柟,《涇野子內篇》,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83,據國立故宫博物院藏本影印)714冊,卷8,〈鷲峯東所語〉,頁5a-b。

100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皇帝模仿前代君主之賢良事蹟,反映出張居正的政治理念。64而〈縱 囚歸獄〉則被歸於上篇的「聖哲芳規」,張居正藉此強調:

人君一施恩德,遂能感激至此,使其死且不避,則人之易感者

可知。而可報君德者,必無所不用其情矣,然則人君之治天

下,其必以恩德為務哉。65

從張居正的思想來看,將唐太宗縱囚歸類在「聖哲芳規」,主要是著

眼於帝王的治術,亦即「人君之治天下,其必以恩德為務」,以恩情

施予臣民,則有助於國家的施政,因此勉勵神宗施行仁政。

湯顯祖(1550-1616)於萬曆二十一年(1593)三月,就任浙江 遂昌縣知縣時,即以「輕刑寬獄」作為施政的目標,基於仁愛關懷的

的立場,就曾做出「除夕遣囚」與「縱囚觀燈」的措施,並記載於詩

文集之中。當時因為正值除夕夜,身為知縣的湯顯祖,讓獄中囚犯回

家過年,與親人團聚,待春節後再回獄服刑,寫下了〈除夕遣囚〉:

除夜星灰氣燭天,酴酥銷恨獄神前。須歸拜朔遲三日,溘見陽

春又一年。66

又於元宵節時,再次釋放獄囚,使其於平昌河橋上觀看花燈,而有

〈平昌河橋縱囚觀燈〉一詩:

繞縣笙歌一省囹,寂無燈火照園扃,中宵撤斷星橋鎖,貫索從

教漏幾星。67

湯顯祖之所以在除夕時遣送獄囚回家、釋放獄囚觀看燈火,主要都是

64 林麗江,〈晚明規諫版畫《帝鑑圖說》之研究〉,《故宮學術季刊》33:2(臺北,故宮博

物院,2015.12),頁83-142。

65 (明)張居正等輯,《帝鑒圖說》,收入《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北京,書目文獻 出版社,1988,據明萬曆三年郭庭梧刻本影印)史部傳記類14冊,〈縱囚歸獄〉,頁 115b。

66 (明)湯顯祖,《玉茗堂全集》,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臺南,莊嚴文化事業有限 公司,1997,據遼寧大學圖書館藏明天啓刻本影印)集部181冊,詩集,卷14,〈除夕遣 囚〉,頁26a。

67 (明)湯顯祖,《玉茗堂全集》,詩集,卷14,〈平昌河橋縱囚觀燈〉,頁26b。

《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101

基於仁政教化的思想,特別是受到醫官何曉的影響。就如同湯顯祖在

〈平昌送何東白歸江山詩〉序文所提及:

何翁曉,江山人。壯拳勇,任俠,常手殺劫賊數人。以他故為

鄉官所侮,憤恨去,道逢奇客,口授禁方。曉不甚識字,重

聽,而視脈傅藥輒效。乃更為縣上客,褒衣危冠,侍藥平昌。

與予朝夕者五年,成美規闕,都無一語及私,敦然長者也。予

聽獄或笞囚過當,輒意授曉視之,無恙而後即安。民或鬥毆相

殺傷赴庭下,輒先咐曉謹護之,而徐聽其訟,亭中有繫人,常

與錢曉,貸其藥。以故五年中,縣無鬥傷、笞擊而死者,縣中

人莫知也。68

在治理地方獄案時,湯顯祖顯然很為重視何曉的建議,除了醫術之

外,更得其從旁輔佐聽訟、審訊等縣內事務。此後,湯顯祖改任時,

何曉也返回故里,縣民「無不遮泣,願少留者,至吏卒囚伍,咸為愴

然。」顯然湯顯祖與何曉在地方施政上的經驗,產生了正面的影響。 基於「仁政」與「修德」思想的影響想,認為獄中囚犯已身處於

困頓與不堪的環境,若能予以稍加寬待,更能顯出官員治理地方的關

懷,因此不少地方官則以清獄、縱囚來歸等,作為仁德施於百姓的象

徵,以及施善教化的成效。吳江縣在申請崇祀名宦時,其中的前吳江

知縣李遷梧(嘉靖三十八年進士),即深受當地百姓愛戴,同時也有

過縱囚來歸的記載:

(吳江縣知縣李遷梧)廉靜禔身,慈仁字庶,急拊循於兵役之

後,遂至竭俸以設麋,緩催科於凶饑之時,不憚免冠而請命。

任勞任怨,實政實心,誠可格天云。救焚而返滅,信能孚眾,

即縱囚而自來,撫字當官,不愧陽城之考。卻遺去日,何異劉

寵之錢四,紀於茲咏懷不置。夫苟非真有惠德于斯民,其何能

68 (明)湯顯祖,《玉茗堂全集》,詩集,卷2,〈平昌送何東白歸江山詩〉,頁37a-38a。

102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以強邀人心于沒世也。69

作為繼任的吳江知縣劉時俊,對於前任知縣李遷梧的仁政之舉,推崇

備至。但是,乾隆《吳江縣志》則記載,李遷梧在任知縣期間,除了

撫卹百姓、賑濟災民之外,因嘉靖四十一年(1562)縣內民房的一場 大火,恐殃及縣衙,遂指揮僚吏救火,並下令遷徙獄囚:

嘉靖四十一年四月,邑中失火,風狂延及公署,遷梧坐門下,

戒僚吏急徙獄囚,移帑藏斂圖籍,頃之,公署燬。乃取倉庾舊

材,以農隙用民力,罰訟曲者,緩以新之,百日而成。70

根據乾隆《吳江縣志》記載,是因火災而「急徙獄囚」,與《居官水

鏡》所謂的「信能孚衆,縱囚而自來」,兩者記載情形,不盡相同。

但仍能看出,作為繼任的吳江知縣劉時俊,用「縱囚自來」的溢美之

詞,來突顯李遷梧的仁政,並表現其地方管理的政績斐然,反映出當

時為官者,以「縱囚來歸」作為地方施政的標準之一。

此外,若以情感為出發點,站在同理心的角度,即衍伸出對孤苦

者、刑罰者的憐憫心態。晚明著名的戲曲家葉憲祖(1566-1641), 曾歷任南京刑部主事,順慶府知府、新會縣知縣、辰州兵備副使等

職,也是戲曲作家,著有傳奇、雜劇數十種。對於縱囚的舉動,葉憲

祖即以情感為出發點,認為人皆有情感,互有所感,其所著〈後相思

鳥賦〉認為:

澤雉畜乎樊中,訖未神王,矧茲情種,曷勝摧喪,去復回兮,

亦既勞止,居者望兮,亦既號止。捨彼寥廓來就羈囚,覩茲微

鳥恩誼,何稠是非忍人?胡寧汝留,維我小子,類有心者,抉

彼樊籠,並為縱舍,縱囚若唐宗之庭,開網若商王之野,任所

69 (明)劉時俊撰,孔貞時輯,《勿所劉先生居官水鏡》,收入《古代判牘案例新編》(北 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據明萬曆刻本影印)第6冊,卷3,〈崇祀類〉,頁69。 70 (清)陳纕等修,倪師孟等纂,乾隆《吳江縣志》,收入《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163號 (臺北,成文出版社,1975,據淸乾隆十二年修石印重印本影印)卷22,〈名宦一〉,頁 18a。

《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103

如於廣莫之鄉,恣和鳴於叢薄之下,悲哉。71

賦序中提到相思鳥,縱之而必歸,其子葉華滋曾捉相思鳥,最後縱而

歸巢,因此葉憲祖認為鳥禽分離而有相思之苦,更何況是人?所以,

商湯的網開一面、唐太宗的縱囚之舉,都被他認為是同理心的發揮。 既然憐憫之心,可以施於萬物,為何不能施於刑罰之人?以此思

想脈絡而來,至明代中晚期以來,地方社會受到社會文化、經濟發達

以及佛教信仰的影響,形成地方善會等民間慈善組織的興起,72同時

認為施予貧窮、孤苦者,會獲得善報,進而延伸至獄囚,對獄囚施以

飲食、救濟等行為。影響所及,或許讓地方官員採取「縱囚」作為施

善、釋罪,甚至是修德的風氣。即使這種藉由縱囚之舉,而達到所謂

「修德」目的,引起不少士大夫的批評,但是從湯顯祖、劉時俊等實

際施政經驗來看,確實仍受到此種風氣的影響。

伍、結語

《明律》關於縱囚的條文規範,主要以〈捕亡.主守不覺失囚〉

條最為詳盡,所謂「縱囚」即是明律條文的「故縱」,是指監獄官吏

人等,刻意放縱囚犯的行為,屬於失囚之中情節最為嚴重,原則上不

給予追捕逃囚的期限,並處以逃囚的相同罪責。另外,又區為分為:

(1)知情與否:即直接故意縱囚的官吏,處以「與囚同罪」的刑 責,其餘不知情的相關官吏人等,則處以罪刑較輕的「不覺失囚」刑

責。(2)受贓與否:即涉及縱囚官員,若另有收受財物者,則以財 物多寡,依貪贓罪論處。若未收受財物,而能於未決斷之間,自行追

捕逃囚,或他人捕得逃囚到案者,得予以減囚罪一等。以上都說明

「縱囚」屬於嚴重犯罪行為,涉及瀆職、賄賂等相關罪責,處罰較為

71 (明)黃宗義編,《明文海》,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83,據國立故宫博物院藏本影印)1453-1458冊,卷39,葉憲祖,〈後相思鳥賦〉,頁 4a。

72 詳參見:梁其姿,《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臺北,聯經出版社,2005.4)。

104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嚴厲。

除了《明律》之外,明初訂定律法以來的《大誥》四編等,對於

縱囚事件,多予以懲治,受贓者需追回贓款,並再加重刑責。而縱囚

事件,也成為官員施政的極大缺失,或影響考績、或遭彈劾,輕則停

俸,重則罷黜、充軍,甚至予以處死。而崇禎時期的刑部尚書喬允

升,更因失誤而牽累,被冠以「縱囚」的罪名,戍邊而死,而釀成一

樁獄案。由此也可看出,《明律》對監獄管理與獄囚控制,都是極度

的重視。

既然縱囚事件為歷代所禁止,但自漢代以來,仍偶有官員採取特

殊的縱囚之舉,而唐太宗的縱囚事件,更是引起後世的仿效,即使到

了明代,不少地方官員也以「縱囚來歸」,做為地方施政的德政美

名,以獲得百姓愛戴。而明末政局動盪,直隸廵按董羽宸更建議,應

將固安縣、玉田縣等十數名獄囚,「乞倣縱囚之意,以昭肆赦之

仁」,此處所仿效的,就是以唐太宗的縱囚之舉,藉以此博得民眾對

中央朝廷的認同。為此,明代官員與士人對此種特殊性、政治性的縱

囚之舉,在強烈批評之餘,也開始出現不同立場的討論,主要從政治

手段、法理、人情等三個面向,來加以反思與議論。

以政治手段為討論面向,主要側重在以縱囚作為謀求政治手段的

批評,大體延續歐陽修〈縱囚論〉的議論脈絡,以「上賊下之情」、

「逆情以干譽」等行為,來批評唐太宗藉由矯情的縱囚之舉,即是站

在違反人理、事理的正當性,抨擊其牟取政治地位與名聲的手段,而

這種矯情、作偽的手段,是帝王內心私欲的表現,不僅損害個人的德

行,更重要的是,公然以帝王之尊,採取非法的縱囚之舉,產生皇權

干涉司法權的弊病。因此,除了鄒維璉、王夫之等人,以好名矯情、

詭詐權謀,來批評唐太宗縱囚之舉,以及所帶來的破壞倫理規範、風

俗日趨敗壞等弊病。

以法理為討論面向,主要是著重在司法制度的破壞,特別是王

樵、邵經邦、李東陽等人,站在刑官依法論法的角度,以維護法治的

政治理想,與法律精神的禁暴衛善原則,認為縱囚之舉是違反社會秩

《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105

序的措施。而政治性的縱囚,更是「以民命為兒戲,律令為狙玩」,

是知法犯法的惡習,容易破壞整體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以及法律效力

的斷罪依據,進而可能影響地方的社會秩序。

以人情為討論面向,側重在儒家思想之中,以「義」作為君子追

求標準的價值,強調信義與刑罰,是君子與小人的分野。但是基於民

胞物與、推己及人的同理心,是否也能將仁義施於小人,乃至於罪

犯,並給予改過遷善的教化作用?呂柟、湯顯祖等人,則比較肯定此

種論點,因此認為基於仁民愛物的精神,特殊的縱囚之舉,也可視為

是官員仁政、修德的行為。呂柟即認為天理存在人心,所以信義也可

施於小人、罪犯,而湯顯祖更是在遂昌知縣任內,以輕刑寬獄為施政

的目標,還曾做出「除夕遣囚」與「縱囚觀燈」等舉措。影響所及,

明代官員有時以清獄、縱囚來歸,視為施政的仁德表現,其中吳江知

縣李遷梧,以「信能孚衆,即縱囚而自來」,深受當地百姓愛戴,作

為入祀地方名宦祠的政績之一。

此外,受到佛教信仰與社會習俗的影響,認為施予貧窮、孤苦

者,會獲得善報,甚至延伸至獄囚,進而以「縱囚」作為施善、釋罪

的風氣,更是引起丘濬、李東陽等人的強烈批評,認為是姑息養奸、

縱容不法的行為。此類結合民間信仰所出現的縱囚言論與現象,則是

明代社會的另一種異變。

106 《法制史研究》第三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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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 111

The Discussion on the Illegal Releasing of Prisoners in The Great Ming Code and Ming Society

Lien, Chi-Yuan*

Abstract

It is illegal that release the prisoners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government under the legal system. However, the similar situations and

events were happened in various period times in ancient China. Some

officials even use to do this by their own authority, in order to make a name

for themself and improve the social status. Then the few China emperors, especially Tang-taizong (唐太宗), also tried to gain the political purposes

and keep up appearances with the way of illegal releasing the prisoners. It

would be serious punished by the Great Ming Code if event of illegal

release prisoners were happened. Although the cases of political release the

prisoners were criticized, but scholars and officials raise the different

standpoints in Ming. They discussed from the legal and emotional aspects

to observe mainly and how to comprehend the different between the two

discussions. The text tries to discuss how the situation of illegal releasing

prisoners would be happened and became the exceptional paradigm? How

the situation would damage legal system and local social order in Ming

dynasty?

Keywords: Ming dynasty, The Great Ming Code, illegal releasing

prisoners, jail, legal system

  •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History,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校對記錄

  • 2026-05-07 確認錯誤:文中將《明律》說成沿用《唐律》規範,並把監禁、囚犯等條文多置於〈斷獄〉律中,這一點本身大致可接受,但後文又說《明律》關於預防縱囚的規定「主要散見於〈刑律〉條文之中的〈捕亡〉、〈斷獄〉」,此處分類不一致;若指《大明律》篇目,〈捕亡〉與〈斷獄〉確屬刑律內,但前文用語容易造成篇名與分類混淆,屬明顯表述錯置。 → 正確:《明律》的相關規定確實可分散見於《刑律》中的〈捕亡〉、〈斷獄〉等條文;若前文寫成「沿用《唐律》的規範,將監禁、囚犯等條文多置於〈斷獄〉律之中」,後文又說「主要散見於〈刑律〉條文之中的〈捕亡〉、〈斷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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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縱囚條文規範與社會現象──兼論縱囚論的議論與反思(學術論文) · 鼎稔道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