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
臺大中文學報 第六十七期 2019 年 12 月 1 ~ 44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 宋 惠 如 提 要 研討董仲舒理想政治主要有兩個方向,一自其天人思想,二自其君臣觀。 若結合二者,以天人思想論其君權,歷來卻有伸君、抑君二種截然相對的結論。 本文試深入其君臣論,聚焦在君臣極端緊張的「弒君」說,從董氏一、總論《春 秋》弒君說,二、論責臣或責君之過?三、《春秋》書法與君臣倫理,四、弒 君與其受命的主張等問題,說明董仲舒雖然主張回復三代君臣觀,仍以東周以 來君王失德為鑑,從而退而求其次的提出「不成於賢」的誅心之法,從中肯定 董氏仍以是否為人民所擁立的民本思想作為評價君王的根本要件。他並試圖轉 化君權至上的漢初政局,不僅積極的以儒家道德式君臣論之應然,提出一政治 理想,亦消極的對君綱之不振,主張弒君、革命之政權轉移為一歷史之應然與 必然,透過《春秋》論述,致力於推動、轉換當代政治現實於其儒學理想治政 中。 關鍵詞:董仲舒、《春秋繁露》、《春秋》、弒 本文於 107.08.24 收稿,108.12.04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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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中文學報 第六十七期 2019 年 12 月 1 ~ 44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
宋 惠 如 *
提 要
研討董仲舒理想政治主要有兩個方向,一自其天人思想,二自其君臣觀。
若結合二者,以天人思想論其君權,歷來卻有伸君、抑君二種截然相對的結論。
本文試深入其君臣論,聚焦在君臣極端緊張的「弒君」說,從董氏一、總論《春
秋》弒君說,二、論責臣或責君之過?三、《春秋》書法與君臣倫理,四、弒
君與其受命的主張等問題,說明董仲舒雖然主張回復三代君臣觀,仍以東周以
來君王失德為鑑,從而退而求其次的提出「不成於賢」的誅心之法,從中肯定
董氏仍以是否為人民所擁立的民本思想作為評價君王的根本要件。他並試圖轉
化君權至上的漢初政局,不僅積極的以儒家道德式君臣論之應然,提出一政治
理想,亦消極的對君綱之不振,主張弒君、革命之政權轉移為一歷史之應然與
必然,透過《春秋》論述,致力於推動、轉換當代政治現實於其儒學理想治政
中。
關鍵詞:董仲舒、《春秋繁露》、《春秋》、弒
本文於 107.08.24 收稿,108.12.04 審查通過。 *國立金門大學華語文學系副教授。
DOI:10.6281/NTUCL.201912_(6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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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Justification of Regicide in Dong Zhongshu’s Luxuriant Dew of the Spring and Autumn Annals
Sung, Hui-Ju*
Abstract
Discussions on Dong Zhongshu’s philosophy of ideal politics generally focus on two topics: (a)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heaven and mankind, and (b)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onarch and the ministers. Two conflicting conclusions have been drawn from the latter: Dong argued either for absolute obedience of the ministers to the monarch, or for the subduing of the power of the Crown. This article will try to examine this topic of regicide from four perspectives: (1) an overview of Dong’s argument on regicide, (2) the accountabilities of the monarch and the ministers, (3) the writing principle of The Spring and Autumn Annals, along with the eth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onarch and the ministers, and (4) the justification of regicide and the mandate. It will argue that although Dong advocated the ideal eth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onarch and the ministers in the Xia, Shang and Zhou dynasties, he coined the term “unperfected Sage” in view of the immoral rulers of the state in the Eastern Zhou dynasty. Obviously, Dong’s evaluation of the success of the sovereignty was people-oriented. Based on Confucian virtue theory, Dong then proposed his ideal politics, illustrating the accountabilities of the monarch and the minsters on one hand while passively justifying the necessity of the revolution, or the regicide of an immoral monarch on the other. Through his elaborations on
-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Chinese Studies, National Quemoy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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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pring and Autumn Annals, Dong strived for the alignment of the reality of contemporary politics with his Confucian ideal politics.
Keywords: Dong Zhongshu, Luxuriant Dew of the Spring and Autumn Annals, Spring and Autumn Annals, regic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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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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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大 中 文 學 報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 *
宋 惠 如
一、前 言
作為漢代前期政治制度與學術思想重大轉型之關鍵人物,今人研究董仲舒
思想的成果相當豐碩。學者主要關注董仲舒以天人理論為軸心所建構的思想系
統,由此論其政治論、人性論、儒學與春秋學、氣與陰陽五行等課題。1 若以
一個十字軸模型解釋其思想架構,董仲舒的人性論、儒學與春秋學可視為承自傳
統的歷時之縱軸,將董氏論當代政治施措與理論視為共時之橫軸,那麼兩軸交會
之軸心,不只是天人理論,還有作為董氏言說論據之春秋學。春秋學是董仲舒
奉為圭臬的儒學典範,更具現實意義的是,它是董氏對於當代政治施措的根據。
從另一方面來看,董仲舒關注當代施政,基本上可歸納為六個論題:(一)
天與天子的理想關係為何?(二)民與天子的理想關係為何?(三)大夫與天
子的理想關係為何?(四)諸侯與天子的理想關係為何?(五)外夷與天子的
理想關係為何?(六)歷史與天子的理想關係為何? 2 其中又以天與天子、諸
* 編輯委員會為本文敦聘諸位匿名審查教授,指正疏漏,筆者獲益良多,益令本文接
近它應有之貌,謹此深致謝忱。
1 參考陳麗桂主編:《兩漢諸子研究論著目錄》(1997-2001)(臺北:漢學研究中心, 2013 年),在董氏義理部分,除總論外分為天人思想、政治論、儒學與春秋學、 氣與陰陽五行的課題分類。
2 參考沈子傑從《春秋繁露》、〈天人三策〉歸納董氏關懷當代政治環境主要問題。 氏撰:《董仲政治思想研究》(臺北:輔仁大學中國文學系博士論文,王金凌先生 指導,2010 年),頁 43。另據何儒育整理《春秋繁露》內容與君王觀相連者有 35 篇, 多將其哲學理論落實於君王觀。氏撰:《春秋繁露君王觀》(臺北:國立臺灣師範 大學國文學系碩士論文,陳麗桂先生指導,2008 年),頁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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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與天子、天子與大夫的理想關係,為秦漢政治制度由封建轉郡縣,成為大一
統帝國的政權核心,亦為左右當代政治的三種主要關係。因此如何在東周諸侯
霸權、秦代君主集權的法家威權主義深遠影響下,重新以儒家思維安置天、天
子、諸侯、大夫的政權關係,進而提出理想政治的藍圖,為董仲舒擘畫當世、
關注現實政治的首要課題。此間結合董仲舒天人思想、儒學思想,並為其實
現理想政治之根據者,猶在春秋學。董仲舒提出「《春秋》之道,在奉天而法
古」3 為其政治思想定調;奉天者即其天人思想,董仲舒以受命與災異思想轉
換當時興起的種種神異思維,4 法古者即在橫阻東周諸子百家思想,特別是法
家、縱橫家思想,重新回到孔子所崇慕的三代思想。5 然而學者以其天人思想
做為其君權思想的基礎,卻出現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或以董氏以天擴張君
權,或以董氏以天限制君權。6 那麼董氏是伸張君權?或抑制君權?既然無法
從天人理論獲得確解,或可從其論君臣探知一二。同時,董氏所關懷的天、天
子、諸侯、大夫的政治架構中,其理想關係與舉措如何?所謂君尊臣卑是崇尚、
推高君權?具體論述當有求於董氏論《春秋》之說。特別是在春秋前期,齊桓
稱霸,如何重新看待天子──諸侯關係,為此間重要課題;三家分晉後,諸侯
──大夫關係又成為當代重大關注焦點,如何論敘君臣倫理當為觀察當代君權
3 漢•董仲舒撰,鍾肇鵬主編:《春秋繁露校釋(校補本)》下(石家莊:河北人民
出版社,2005 年),頁 25。
4 金春峰論董仲舒時說:「對求雨、驅旱等類似方士的迷信活動,董仲舒給予了非神 論的解釋,這對造神活動是不利的。」氏撰:《漢代思想史》(北京:中國社會 科學出版社,1987 年),頁 174-175。指出董氏氣化感應說之結合方士儀式與古雩 禮,其實打擊周秦來的神仙迷幻思想。詳細論證請參見宋惠如:〈「土龍安能而致 雨?」—— 論王充對董仲舒災異說的省察〉,《東アジア中国學研究》第 5 號(2015 年 5 月),頁 20-31。
5 如錢穆指出,董仲舒提出廢秦之百家博士,改立五經博士,實際上是一方面革秦之 舊,排除了百家;一方面是復古之統,專尊了《六藝》。氏撰:〈孔子與春秋〉, 收入《錢賓四先生全集》8(臺北:聯經出版社,1994-1998 年),頁 281。
6 如黃開國:〈董仲舒的奉天法古〉,《衡水學院學報》第 15 卷第 2 期(2013 年 4 月), 頁 5-8。當中指出:董仲舒的奉天法古說,歸根究底,不過是藉以論證王權的合法性、 合理性、永恆不變為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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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的重要指標。由此而見《春秋》評議君臣關係,當表現在天子──諸侯、
諸侯──大夫兩層時,董仲舒之詮釋《春秋》,對於君臣關係中的抉擇與立場究
竟如何?從他說明《春秋》當中極端的君臣衝突狀態──弒君事件,可一窺究竟。
《春秋》記錄隱公至哀公二百四十年間「弒」君二十五事,加上《左傳》
補記多達三十六事,《左傳》謂《春秋》「凡弒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
臣之罪也。」7 經文二十五事皆載錄君名,除指責弒君之臣的罪罰,更正視被
弒君王的過錯,對主政之君有深責之意。《春秋》的特殊性在於其書「弒」專
用於臣下殺君上之載錄,在《春秋》前、《三傳》及其後的典籍中,論臣下弒君,
時而用「弒」,時而用「殺」,二者混用,從未有如《春秋》一律書弒的嚴格
用字方式。8 若如西漢典籍之書「弒」者,在《說苑》中十一見,《新序》九見,
《春秋繁露》二十五見,《漢書•五行志》二十六見,有較多的論述,其餘《韓
詩外傳》四見、《新書》四見等,不多言「弒」。相對於此,東漢要籍論「弒」
者不多見,如《白虎通德論》六見,《鹽鐵論》三見。這樣的現象有兩個可能,
一則以「殺」代替「弒」稱之。9 若非此故,則可以說弒君的討論在東漢甚少。
7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北京:中華書局,1990 年),頁 678。 8 參見宋惠如:〈從《春秋》書「弒」論楊伯峻(1909-1992)書法觀〉,《中國學術年刊》
第 35 期秋季號(2013 年 9 月),頁 81-108。
9 如西漢典籍《說苑》以「殺」說「弒君」者,有 4 條;1.〈君道〉:「齊人弒其君, 魯襄公援戈而起曰:『孰臣而敢殺其君乎?』」2.〈復恩〉:「趙盾遍告諸將曰:『趙 穿弒靈公,盾雖不知猶為首賊,臣殺君,子孫在朝,何以懲罪,請誅之!』」3.〈尊 賢〉:「此二君知能見賢而皆不能用,故宋殤公以殺死,魯莊公以賊嗣」、4.〈佚 文〉:「秦二世立,枉矢夜光。俄而天下大亂,二世被殺。」餘者 11 條皆以「弒」 稱以臣殺君者。《新序》〈雜事〉五「齊公孫無知殺襄公」、〈義勇〉「晏子奉桮 血仰天歎曰:『惡乎崔子,將為無道,殺其君。』」2 條。漢•劉向:《新序、說 苑》(臺北:世界書局,1970 年)。東漢《白虎通德論》以「殺」作「弒」者 1 條: 「《春秋繼經》曰:『齊無知殺其君,貴妾子公子糾當立也。』」漢•班固:《白 虎通德論》,《四部叢刊初編》,景江安傅氏雙鑑樓藏元刊本。《鹽鐵論》〈論儒〉 「闔廬殺僚」、〈殊路〉「是以二君身被放殺」2 條。漢•桓寬:《鹽鐵論》(臺 北:世界書局,1988 年)。可見以臣殺君稱「弒」雖不為嚴格用法,但為一般用法; 以「殺」代「弒」雖有,談到以下犯上者,仍多以「弒」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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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8
是以對於弒君此一論君臣倫理底限,或在漢武帝時期具體成形、確立,而見於
董仲舒《春秋繁露》,及其與劉向在《漢書•五行志》中的討論。
此外,司馬遷在〈太史公自序〉對漢代春秋學開源與宗旨曾揭示,除謂「余
聞董生曰」以董仲舒做為漢代春秋學開宗之師,還指出《春秋》記載弒君亡國
者之緣由與根本,當為人君、為人臣所不可不明者:10
撥亂世反之正,莫近於《春秋》。
《春秋》之中,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
可勝數。察其所以,皆失其本已。故《易》曰「失之毫釐,差以千里」。
故曰「臣弒君,子弒父,非一旦一夕之故也,其漸久矣」。
故有國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前有讒而弗見,後有賊而不知。為人臣
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守經事而不知其宜,遭變事而不知其權。為人
君父而不通於《春秋》之義者,必蒙首惡之名。為人臣子而不通於《春
秋》之義者,必陷篡弒之誅,死罪之名。
這一段話可視為司馬遷承董氏學,同樣以《春秋》為思想根據,關注要點有三:
一、作為改善治政、撥亂反正的根據。二、透過對《春秋》弒君、亡國的觀察,
考究得失之端,以明《春秋》之義。三、《春秋》之義繫之於君臣、父子之禮
義。封建世襲制中天子──諸侯──大夫的雙層君臣關係,在漢代轉化為天子
──諸侯,或天子──三公九卿,第一層君臣關係在大一統帝國體制下不再為
政治主體,第二層天子與官僚群的君臣關係,則成為漢代以後治政核心。當董
仲舒推舉《春秋》作為治政的參考,將如何安排天子 —— 大夫的君臣理想關
係?亦可從其論《春秋》弒君說,信而有徵的掌握其政治思想之核心。
蒙文通曾就董氏論弒君指出,漢儒春秋學觀念源自孟子學,《春秋》素王
說其實是革命說,即如漢初如轅固生《齊詩》與京房《易傳》中,仍可見此革
命思想之述說,董仲舒卻將改制思想混同革命思想,使得《春秋》革命思想由
10 漢•司馬遷撰,南朝宋•裴駰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史記三
家注》(北京:中華書局,1959 年),頁 3297、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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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彰。因此蒙氏認為,董仲舒雖然認同湯武革命,卻又大量講述改制,取代
了革命論,其實有著立場上的遊移,而認為董仲舒重君抑民。11 此外,學者對
董氏君臣論多有措意,研究篇章甚夥,論及董氏弒論的部分,皆聚焦在董氏對
湯武革命的評判與改制的議題上,或略有論說董氏論弒君,卻未能就董氏論弒
之說進行全面文獻考辨,以達具體確實之論。那麼,作為漢代經學開宗之董仲
舒,究竟如何繼承或轉化春秋學中,對於「弒」書法,或責君、或責臣的評判
標準,調合先秦以來君臣綱倫的變動?並在此綱倫建構中,如何詮釋《春秋》
及其書法?本文試就《春秋繁露》之董氏論「弒」說,以求有文獻考徵之確說,
探論董氏伸君、抑君主張之究竟。
研究董氏弒論說的文獻主要在《漢書•五行志》與《春秋繁露》。《漢書•
五行志》記載董仲舒一百零四條災異說,當中有二十三條,將近四分之一的條
目討論《春秋》弒君事件與及其相關天文、災異之變動。董仲舒與劉向探討《春
秋》經文計為八十四條,那麼在〈五行志〉中討論《春秋》,實以弒君為君臣
關係的主要關注議題,而董仲舒主張災異示警係針對君主行止,基本上是一種
限制君權的立場。12《春秋繁露》有十三篇論及弒君說,13 可分為四種類型,
11 蒙文通:〈儒家政治思想之發展〉,《古學甄微》,《蒙文通文集》(成都:巴蜀
書社,1987 年),第 1 冊,頁 165-202。
12 〈五行志〉中董氏弒論說,請參見宋惠如:〈《漢書•五行志》之董仲舒《春秋》 災 異 說 —— 以 論 弒 為 中 心 〉,《 當 代 儒 學 》 第 19 期(2015 年 12 月 ), 頁 67- 102。
13 《春秋繁露》篇目的真偽問題,今人尚無定論,周桂鈿稱之以「董學」,本文試以 徐復觀就內容分析以「今日所能看到的《春秋繁露》,只有殘缺,並無雜偽」為立 論基礎,展開論述。其次,部分篇章之「弒」君文句,今本作「殺」,如〈楚莊王〉: 「亂國之臣,雖不篡殺」,凌曙注謂:「當作弒」,蘇輿案:「弒、殺一字兩讀, 殺君作弒,由後改。」漢•董仲舒撰,清•蘇輿義證:《春秋繁露義證》(北京: 中華書局,1992 年),頁 4、5。〈王道〉:「閽殺吳子餘祭」,蘇輿據淩曙「殺、 當作弒」,同前,頁 120;〈順命〉「臣殺君、子殺父」,凌曙注:「皆當作弒」, 同前,頁 413,皆以「弒」代「殺君」之「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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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10
一、總括《春秋》三十六弒君說之教訓,見〈王道〉、〈滅國〉、〈盟會要〉
篇。二、責臣或責君之過?前者論臣強專國的篇章如〈楚莊王〉、〈順命〉。
後者見於〈隨本消息〉、〈俞序〉、〈五行相勝〉,在〈玉杯〉、〈滅國〉則
透過評議趙盾弒君事件表達其立場。三、說明《春秋》書法與君臣倫理,如〈玉
英〉、〈奉本〉。四、弒君關乎政權轉移的主張,見〈堯舜不擅移、湯武不專
殺〉。本文就此展開論述,以見其君王論之究竟,以下分述之。
二、論董氏之總括《春秋》弒君三十六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王道〉、〈滅國〉、〈盟會要〉中總括《春秋》
弒君三十六的觀察,歸納弒君、亡國之患的根本原因,一則君臣未別尊卑,二
則君王未立君臣之誼、不明臣子之心。
在〈王道〉篇,董氏有三個論述重點,一則「王正則元氣和順、風雨時、
景星見、黃龍下。」14 此為治政的理想狀況。二則「王不正則上變天,賊氣並
見。」王有不正,則天有異變。此以君王為國家治政中樞,其正與不正,繫乎
國家整體命運。同時,君王作為中樞之勢,君臣關係如何,必然牽動整體朝政,
是以其第三則重點,在指出君臣上下、尊卑之差,以作為人君權行、勢制、全
位的關鍵。
那麼君王之正與不正,如何牽繫君臣上下之分?又如何回過頭來影響君王
之權、勢、位呢?董仲舒根據《春秋》,歷數周天子之違禮義十三事,指出周
天子之不正,「諸侯得以大亂,篡弒無已。」篡弒之禍由此而生。不僅如此,
天子不正又造成「臣下上逼,僭擬天子。」對上如此,對下則「諸侯強者行威,
小國破滅」,形成禍患的連鎖效應。尤有進者,在周初封建設置的政治格局,
本為天子──諸侯──大夫的序差之勢,卻因天子之不正,形成諸侯中強、交
逼上下的局面,是以他接著又說:
14 《春秋繁露義證》,頁 100-133。下引〈王道〉篇皆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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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大 中 文 學 報11
臣子強,至弒其君父。法度廢而不復用,威武絕而不復行。故鄭魯易地,
晉文再致天子。齊桓會王世子,擅封邢、衛、杞,橫行中國,意欲王天
下。魯舞八佾,北祭泰山,郊天祀地,如天子之為。
諸侯中強,以至弒其君父,形成法度、威武之勢不可行,如桓元年鄭國魯國
易地、15 僖二十八年晉文公以臣召君、16 齊桓公會王世子,在僖元年、二年、
十四年擅自分封邢、衛、杞,此皆欲取周王而代之的僭越之舉。若如魯國在隱
五年時舞八佾、祭泰山、祭拜天地,僭行天子之事。17 這些逾越君臣之節的違
禮「細惡」實為弒君、國亡的根本原因,董氏謂「以此之故,弒君三十二,細
惡不絕之所致也」。18
同樣的,董氏在〈盟會要〉第十也提到:
是以君子以天下為憂也,患乃至於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細惡不絕
之所致也。辭已喻矣,故曰:立義以明尊卑之分,強幹弱枝以明大小之
職;別嫌疑之行,以明正世之義;采摭托意,以矯失禮。19
弒君乃「細惡不絶」之故,對此,首先當立君臣尊卑之義,明強弱大小之職,
以君主為本幹而為強,以弱諸侯之枝。
至於第二層的諸侯──大夫、士的君臣關係在當時的諸侯封國中,作為一
15 桓公「元年,春,公即位,修好于鄭,鄭人請復祀周公,卒易祊田,公許之。三月,
鄭伯以璧假許田,為周公、祊故也。」楊伯峻:《春秋左傳注》,頁 82。
16 僖公二十八年「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訓。故書曰:『天王狩于河陽』,言非
其地,且明德也。」同前註,頁 473。
17 《春秋繁露義證》,頁 111。 18 劉師培指出,盧文弨校注《春秋繁露》引劉向之語、《東觀漢記》、《漢書•丁鴻 傳》皆以三十六為數,凌曙注據顏師古注,亦指「二」當為「六」,此皆以《左傳》 之數為據。然董仲舒根據《公羊》,《公羊》經文書弒二十五,魯君薨卒,而《傳》 言弒者有四,又僖九年晉奚齊,昭十三年楚公子比,《經》皆書弒,襄七年鄭伯髠 原《傳》為弒而《經》書卒,合之為三十二。劉師培:《劉申叔遺書》(上海:江 蘇古籍出版社,1997 年),頁 1011。董仲舒說義並未一一細舉弒君之說,故未妨 本文之論述。此處僅據劉氏說,說明弒君數目出入的可能原因。
19 《春秋繁露義證》,頁 14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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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12
國之君亦多有不正。〈王道〉篇細數晉厲公「一朝而殺大臣三人」、20 陳侯「甚
非人君之行」,舉宋閔公例時說:
宋閔公矜婦人而心妒,與大夫萬博。萬與魯莊公曰:「天下諸侯宜為君
者,唯魯侯爾。」閔公妒其言,曰:「此虜也,爾虜焉故。魯侯之美惡
乎到?」萬怒,搏閔公絕。此以與臣博之過也。古者人君立於陰,大夫
立於陽,所以別位,明貴賤。今與臣相對而博,置婦人在側,此君臣無
別也。故使萬稱他國卑閔公之意,閔公藉萬而身與之博,下君自置。有
辱之婦人之房,俱而矜婦人,獨得殺死之道也。《春秋傳》曰:「大夫
不適君。」遠此逼也。
宋閔公善妒,與大夫萬博同好女色,因不滿萬博盛讚魯公為賢君,兩人口角,
萬博因此殺了閔公。董仲舒藉此事件指出,古代君王立於陰位,人臣立於陽位,
以此別君臣尊卑之位;閔公自居下位,讓臣子有可乘之機,被弒乃咎由自取。
繼之,他在〈滅國上〉第七中,提到諸侯國君得以生存於當世,重在不失
群。不失群有二層意思,不僅在諸侯間的會聚、相守與同群,還在同大夫、士
等謀臣之群與,董仲舒說:
王者,民之所往。君者,不失其群者也。故能使萬民往之,而得天下之
群者,無敵於天下。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小國德薄,不朝聘大國,
不與諸侯會聚,孤特不相守,獨居不同群,遭難莫之救,所以亡也。……
非獨公侯大人如此,生天地之間,根本微者,不可遭大風疾雨,立鑠消
耗。……晉趙盾,一夫之士也,無尺寸之土,一介之眾也。而靈公據霸
主之餘尊,而欲誅之,窮變極詐,詐盡力竭,禍大及身。推盾之心,載
小國之位,孰能亡之哉? 21
他認為,晉靈公憑霸主尊位要誅除趙盾,用盡機巧權謀,終自召弒禍,若能知
趙盾之賢而善用之,即使處小國之位,亦可無亡國之虞。
20 同前註,頁 124-126。下引同。 21 同前註,頁 1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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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大 中 文 學 報13
因此,在諸侯──大夫這一層君臣關係上,董仲舒主張諸侯對外,當與其
他諸侯相與、相善,對內,要嚴明諸侯──大夫間之尊卑,又當知人善任,方
能免於滅國之患。
在天子──諸侯,諸侯──大夫、士間嚴別君臣貴賤,在諸侯──大夫、
士之間推相知之誼,為董仲舒論述免於弒君亡國之患的兩大重點。無論何者,
作為君臣關係中的尊方──天子、諸侯皆掌握了別貴賤、推君臣之誼的主動性
/能動性。別貴賤的重要性又在君臣之誼上,是以董仲舒主張孔子作《春秋》
在返王道之本,所謂王道之本即在於「差貴賤」,而謂:「未有去人君之權,
能制其勢者也;未有貴賤無差,能全其位者也。故君子慎之。」22
董仲舒鑑於東周諸侯亂序的根本原因,在於君弱而臣強,因此,在第一層
君主──諸侯關係上,主張明尊卑、大小之分,強天子而弱諸侯。君王能否別
貴賤、明尊卑,董仲舒又直接將之繫於君王之正與不正。就積極來看,董仲舒
重視君王行正、法式天下的示範效用。但就消極來看,當君王不正,董仲舒是
否如《春秋》論弒時,責君特深呢?
三、深責君過?深責臣過?
董仲舒主張臣有相對於君的職責,有所謂「《春秋》之義,臣不討賊,
非臣也。子不復讐,非子也。故誅趙盾賊不討者,不書葬,臣子之誅也。許世
子止不嘗藥,而誅為弒父。」23 是以趙盾雖未弒君,其過在未盡復仇、討賊之
責,許世子亦未弒君,其過在未盡子道進藥之責,24 皆被《春秋》譴責未盡臣
22 同前註,頁 133。 23 同前註,頁 117。 24 《公羊》「止進藥而藥殺,是以君子加弒焉爾?譏子道之不盡也。其譏子道之不盡 奈何?曰:樂正子春之視疾也。復加一飯,則脫然愈;復損一飯,則脫然愈;復加 一衣,則脫然愈;復損一衣,則脫然愈。」漢•何休注,唐•徐彥疏,《十三經注 疏》整理委員會主編:《春秋公羊傳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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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14
之責,記其弒君。在趙盾弒君事件中,董氏既責晉靈公之不知臣,卻又判定趙
盾為「弒」不失其理。他是以什麼樣的判準,評價君臣應有之義?君過?臣失?
誰要負起主要責任?
在《春秋繁露》論弒事件中,董仲舒指責臣下的部分其實不多,勉強論之,
多聚焦在天子──諸侯,諸侯之為臣的這層關係上。在諸侯──大夫一層,董
氏則多指責諸侯之過。換言之,在天子、諸侯、大夫的層級中,董仲舒對諸侯
的要求,多於作為君上的天子,也多於作為臣下的大夫。
(一)責臣強專國
董仲舒在〈楚莊王〉第一舉兩個相對的例子,對兩位楚王都殺了他國的弒
君之臣,有兩種不同的評價方式。宣十一楚莊王殺了弒君的陳國夏徵舒,《春
秋》書「楚人殺陳夏徵舒」,貶莊王而稱「楚人」,昭四楚靈王殺了謀弒齊君
的慶封,《春秋》書「楚子、……執齊慶封,殺之」,而以爵稱「楚子」稱靈
王,竟未有貶意?
董仲舒解釋說,兩位楚王所殺弒君之臣,都是他國臣子,如此一來,楚
王們是否有過,當求諸另一更高位階的規範:「《春秋》貶其文,不予專討
也」。25 也就是說,在天子──諸侯這一層的君臣關係上,諸侯不僅當謹守董
仲舒在〈王道〉篇所謂「有天子在,諸侯不得專地,不得專封,不得專執天子
之大夫」,26 更不得代天子之職「專討」其他諸侯之臣,是以《春秋》貶楚莊
王為「楚人」。
頁 585。指許世子未能酌情進藥。《穀梁》記載為「許世子不知嘗藥,累及許君也。」 晉•范寧集解,唐•楊士勛疏,《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主編:《春秋穀梁傳注 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年),頁 341。二《傳》與《左傳》許君飲太 子所嚐之藥後卒「飲大子止之藥卒」的記載不同。楊伯峻:《春秋左傳注》,頁 1402。董氏從《公》、《穀》說。
25 《春秋繁露義證》,頁 3。 26 同前註,頁 1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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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大 中 文 學 報15
董仲舒肯定楚莊王有德,但殺夏徵舒卻是犯了諸侯不能專討之過,是以
《春秋》貶之,此其一。董仲舒還提出另一個曲折的理由,由於夏徵舒弒陳侯
之過非常顯明,相對於此,作為諸侯不得專討之過,反而不被人注意,所以《春
秋》彰顯隱微的那一層,譴責楚莊王作為諸侯、作為天子之臣的罪過,此其二。
那麼何以《春秋》未貶楚靈王呢?董仲舒的解釋也很曲折。他說:
不予諸侯之專討,獨不復見於慶封之殺,何也?曰:《春秋》之用辭,
已明者去之,未明者著之。今諸侯之不得專討,固已明矣。而慶封之罪
未有所見也,故稱楚子以伯討之,著其罪之宜死,以為天下大禁。曰:
人臣之行,貶主之位,亂國之臣,雖不篡殺,其罪皆宜死,比於此其云
爾也。27
在天子──諸侯之君臣關係中,諸侯不得專討的規範,既已在楚莊王事中顯
明,那麼作為諸侯──大夫這一層的過錯,應在楚靈王執慶封事件中被指明,
是以《春秋》未貶靈王,反以靈王主持正義,聲討慶封之罪,以此彰顯人臣貶
主、亂國之行、罪當嚴討的大夫之過。
由此可知,董仲舒對以臣犯君有兩層關注:同樣是臣下的位階,諸侯不得
僭越天子專討之任,大夫不得貶主、亂國。
在〈順命〉第七十,董仲舒更強調君臣尊卑差等之序,又加上天,形成天
──天子──諸侯──大夫之階,以大夫受命於諸侯,諸侯受命於天子,天子
受命於天,定其尊卑上下。由此,董氏具論人之可畏者有三:
孔子曰:「畏天命,畏大人,畏聖人之言。」……見百事之變之所不知
而自然者,勝言與?以此見其可畏。專誅絕者其唯天乎?臣殺君,子殺
父,三十有餘,諸其賤者則損。以此觀之,可畏者其唯天命、大人乎?
亡國五十有餘,皆不事畏者也。況不畏大人,大人專誅之。君之滅者,
何日之有哉? 28
27 同前註,頁 4、5。 28 同前註,頁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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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16
百事之變由之於天,以見「天命」之可畏;三十多起臣弒君、子弒父之事,在
《春秋》當中賤損主事者之名,以見「聖人之言」之可畏;所謂「畏大人」,
蘇輿指為在位者,是大人亦有專誅之權,是以當有可畏者。因此畏三者的主詞
應是作為臣下的諸侯、大夫,而董仲舒在此又更強調諸侯為臣,當畏天子、尊
天子一層,是以特別談到不尊、不畏的下場:「君之滅者,何日之有哉?」
董仲舒對於弒君之過,就諸侯──大夫一層,雖與天子──諸侯一層相
同,都在透過政治上嚴別尊卑之序,以收內在的禮義別序之效,亦設想透過天
命的外在制約,表明為人臣的基本立場,當中特別強調諸侯作為天子之臣,當
有畏於受命之君的天人思想。
(二)責人君之過
相較討論人臣之過,董仲舒更著意於省察人君之責,可見之於〈隨本消
息〉、〈俞序〉、〈五行相勝〉等篇,在〈玉杯〉、〈滅國〉則大篇幅評議趙
盾弒君事件,深究人君之過。
〈隨本消息〉可分為二個部分來看,首先董仲舒列舉由齊桓公、晉文公、
楚靈王作為霸主間,魯國僖公、文公至昭公對於強國霸主的曲從。魯國諸公在
立場上的遊移,自親齊、背齊從晉,至魯昭公時又背晉從楚。當時眾諸侯會於
平丘,計劃共誅楚國弒君之亂臣,昭公卻不得參與盟會。同時魯大夫又被晉國
拘捕,又遇吳大敗楚國,親楚的昭公害怕與晉國會盟,因而未赴盟約,《春秋》
為之諱,稱其因病未能赴會。29 對於魯國淪此不堪地步,董仲舒嚴批歷代國君
謂:
由此觀之,所行從不足恃,所事者不可不慎。此亦存亡榮辱之要也。
對當時魯君行事之不正發出嚴正批評:自己所行所為不得依恃所侍奉的,對於
所侍奉的也不能不謹慎。同時,由此間霸主代天子行事,盟會諸侯,共謀專討,
誅除他國弒君之臣,可知當時天子──諸侯間紊亂的君臣關係。
29 同前註,頁 138。下引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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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相對於如魯等諸夏之國的敗落,董氏述說南方楚國強大的過
程。在楚莊王死前二年,晉滅赤狄潞氏及甲氏留吁;在楚共王死前二年,鄭國
在蕭魚降服晉國。楚康王卒前二年,與陳、蔡伐鄭而大勝,次年楚國令尹屈建
會諸侯;在楚康王卒後三年,諸夏之君便至楚國朝覲。當康王卒,郟敖繼位,
四年即卒,面對這樣的變動,楚國也沒有因受到列國侵伐而衰敗,反而更隆盛
強大。
董仲舒認為,先前在楚康王時,天下憎恨他們國君的臣子來到楚國,楚國
因此盡其道義,曾出兵四、五次。楚康王死前四、五年,中國內亂,齊、晉、
魯、衛擁兵自保,大國侵襲小國,當中原諸國會盟時,齊君卻不肯參與。當時
吳國在楚國南邊,兩位國君先後被弒,楚國北邊亦有齊、衛大夫弒其君,宋平
公殺世子,魯國大饑。此間中國諸夏種種行事,皆亡國之跡,所以在文、宣之
際,中國在五年之中五君被弒。由此,又可見諸侯──大夫間君臣關係的變亂。
此乃如〈玉杯〉篇中,董仲舒提到孔子之嘆政權下移至大夫,只經歷四代
時間:「孔子曰:『政逮於大夫四世矣。』蓋自文公以來之謂也。」30 變亂之
速,人君必不能免其責,是以董氏在結語說:
以晉靈之行,使一大夫立於斐林,拱揖指揮,諸侯莫敢不出,此猶隰之
有泮也。
當晉靈公派大夫趙盾在斐林與諸侯會盟,拱揖指揮,代行君位,諸侯皆不敢不
從時,便可料知中國後事。先前,董氏講述楚國征服諸夏時,已指「楚屈建會
諸侯而張中國」,楚國屈建以令尹之位盟會諸夏,中原諸國竟然不敢不從。董
氏譴責諸侯越位專討,行有不正,同時作為諸侯 —— 大夫之君,縱容大夫越
位代行君權,由此皆見未別君臣尊卑、上下之惡果,是以五年內五君被弒,文
公十四年齊商人弒君舍,十六年宋人弒君處臼,十八年齊弒君商人,魯襄仲殺
太子惡、《春秋》諱書「子卒」,莒弒君庶其。孰令致之?在霸主林立之際,
積弱周天子不可期待,弒君增多,董仲舒認為罪責在作為諸侯──大夫一層關
30 同前註,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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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18
係中的君王失德。
那麼何以為君王之責呢?董仲舒在〈俞序〉第十七,先說明孔子記《春
秋》:
故始言大惡殺君亡國,終言赦小過。31
由開始道出弒君亡國等重大罪惡,說至可獲寬赦的小過,來談當代種種行事,
以求「人有士君子之行而少過矣」。在這裏,董仲舒話鋒一轉,指出人君受弒、
君之大惡的原由,在於不讀《春秋》、不明道:
其為切而至於殺君亡國,奔走不得保社稷,其所以然,是皆不明於道,
不覽於《春秋》也。故衛子夏言,有國家者不可不學《春秋》,不學《春
秋》,則無以見前後旁側之危,則不知國之大柄,君之重任也。故或脅
窮失國,搶殺於位,一朝至爾。32
有國家者不學《春秋》,則不知潛在危機,不知國家大權、君主重責如何,以
至於君主被臣子逼迫、失位,或在君位上被暗殺,這些都不是一朝一夕變成的。
那麼君主重任究竟為何?董仲舒主張,當見於《春秋》之示範。
董仲舒認為《春秋》旨在明王道之化,如孔子之謂:「吾因其行事而加乎
王心焉」33 以《春秋》作為王道施行的示範。是以《春秋》詳述魯國行事,展
現其道,其效應「大得之則以王,小得之則以霸」,當中有種種本於仁心的規
範,而仁心又為天心的展現,是君王行事的根本。對於弒君事件,他提到:
不愛民之漸乃至於死亡,故言楚靈王晉厲公生弒於位,不仁之所致
也。34
實為在位君王不具仁心,不愛民而逐漸造成。
董仲舒在〈五行相勝〉第五十九中,更具體說明君主不愛民的行事。五行
31 同前註,頁 163。 32 同前註,頁 160。 33 同前註,頁 159。 34 同前註,頁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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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大 中 文 學 報19
中,土為國君的官屬,他舉楚靈王之例說:
大為宮室,多為台榭,雕文刻鏤,五色成光。賦斂無度,以奪民財;多
發繇役,以奪民時;作事無極,以奪民力。百姓愁苦,叛去其國,楚靈
王是也。作乾谿之臺,三年不成,百姓罷弊而叛,及其身弒。夫土者,
君之官也,君大奢侈,過度失禮,民叛矣。其民叛,其君窮矣。35
楚靈王為身不正,驅役人民,以至於被殺。
總言之,君王以身見弒者,在董仲舒看來,皆因不愛民,自召其禍。這樣
的立場在〈玉杯〉、〈滅國〉論及趙盾弒君時,亦曾多申此意。董仲舒以君王
之處身當有其高度與廣度,是以主張「王者,民之所往。君者,不失其群者也。
故能使萬民往之,而得天下之群者,無敵於天下。」36 君王當為民之所向,並
得天下之聚,前者在內,為民心向背,後者在外,為國際間交往,二者缺一不
可。
所謂的民心,又在得臣子之心,他舉趙盾之例說:
晉趙盾,一夫之士也,無尺寸之土,一介之眾也。而靈公據霸主之餘尊,
而欲誅之,窮變極詐,詐盡力竭,祝大及身。推盾之心,載小國之位,
孰能亡之哉? 37
相較一國之尊的靈公而言,趙盾不過一隅之士,無土地無人民,兩者位勢落差
如此之大,靈公卻想盡辦法殺他,導致禍患及身。董仲舒認為,晉靈公若能以
赤誠待趙盾,即使位居小國也不至有亡國之虞。趙盾在《春秋》經傳皆獲同情
之因,各有其因,董仲舒於此明顯的同情趙盾,忽略趙盾在當時已為權傾朝野
的重臣,更突顯董氏重君責、輕臣任的判別立場。
董仲舒同意《春秋》經傳的評判,還更清楚的提出所謂君臣之義的判準:
君主有其居高的勢位與應有之姿態,所以較之臣下,君王應擔負更大的政治責
35 同前註,頁 369、370。 36 同前註,頁 133。 37 同前註,頁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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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20
任。他曾在〈玉杯〉大篇幅討論趙盾弒君說,除說明解讀《春秋》須比類其文
其事之外,還透過曲折的解釋《春秋》,說明他對趙盾弒君的評價,可見其責
君特深的立場。
尤其是董仲舒認為《春秋》有名予、實不予的書法:
夫名為弒父而實免罪者,已有之矣;亦有名為弒君,而罪不誅者。逆而
距之,不若徐而味之。且吾語盾有本,《詩》云:「他人有心,予忖度
之。」此言物莫無鄰,察視其外,可以見其內也。今案盾事而觀其心,
願而不刑,合而信之,非篡弒之鄰也。按盾辭號乎天,苟內不誠,安能
如是?是故訓其終始無弒之志。38
昭公十九年《春秋》書「許世子止弒其君買」,因許世子未盡為父嚐藥之責,
實未有弒君之罪,是董氏所謂「免罪」。他認為當透過察視趙盾前後行為舉措,
可知其弒君當為「罪不誅」之例,以趙盾終無弒君之心,不必受誅。
趙盾之過在未討弒君之賊,董仲舒認為趙盾復仇之責如許世子嚐藥之責:
掛惡謀者,過在不遂去,罪在不討賊而已。臣之宜為君討賊也,猶子之
宜為父嘗藥也。子不嘗藥,故加之弒父;臣不討賊,故加之弒君,其義
一也。所以示天下廢臣子之節,其惡之大若此也。故盾之不討賊,為弒
君也,與止之不嘗藥為弒父無以異。盾不宜誅,以此參之。
董氏以許世子為喻,其實來自《穀梁》說。39 何以對兩者實未弒君之臣子,加
以弒君之重罪?董仲舒認為,《春秋》對兩人的嚴格治罪,目的在深細的展現
臣子應有節義,彰明君臣上下的規範。
然而春秋時期弒君之事不少,當人君被弒之時,亦多有在朝而且未討賊的
臣子,趙盾雖未討賊,卻是不在朝的臣子,論罪責當輕於在朝者,何以趙盾特
別被提出來,加以弒君之責呢?
38 同前註,頁 41-45。下引同。 39 《穀梁》:「故書之曰『晉趙盾弒其君夷皋』者,過在下也。曰:於盾也,見忠臣
之至;於許世子止,見孝子之至。」《春秋穀梁傳注疏》,頁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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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大 中 文 學 報21
董仲舒指出,照理來說,臣子在場者不討賊罪責重,不在場者且不討賊罪
責相對是輕的,《春秋》卻是責怪在場而不討賊的臣子,僅只是不將他視為臣
子看待,卻把趙盾這樣不在場而未能討賊的臣子加以弒君之重罪,何以如此?
他說:
何其責厚惡之薄、薄惡之厚也?曰:《春秋》之道,視人所惑,為立說
以大明之。今趙盾賢而不遂於理,皆見其善,莫見其罪,故因其所賢而
加之大惡,繫之重責,使人湛思而自省悟以反道。曰:吁!君臣之大義,
父子之道,乃到乎此,此所由惡薄而責之厚也。……《春秋》為人不知
惡而恬行不備也,是故重累責之,以矯枉世而直之。矯者不過其正,弗
能直。知此而義異矣。
《春秋》之所以輕責重惡,重責輕惡,在於趙盾有良大夫之賢名,容易被人
忽略他不明理的行為,因此加之「大惡」,在警示人臣當以此反思戒慎,如
此賢人竟被《春秋》判為大惡,何況他人?由此知君臣之義當嚴明若此。董
仲舒如此曲折的解釋,如同前述楚莊王作為明主卻被《春秋》稱「楚人」一
樣,主要對於人們輕忽的細惡,加以撥顯,以明禮義之嚴明、不縱細惡,為
「矯枉」需由「過正」以直之之理,乃《春秋》「惡薄而責之厚」特殊表現
方式。
《左傳》記此事時說「大史書曰『趙盾弒其君』」,《春秋》經文則書「晉
趙盾弒其君夷臯」,依《左傳》說明《春秋》具有「凡弒君稱君,君無道也;
稱臣,臣之罪也」的書法,那麼《春秋》經文書晉靈公之名,其實意在貶君。
另一方面,《左傳》所載大史未書君名,那麼從春秋史官不書君名不責君、書
臣名責臣,到《春秋》與《三傳》書君名責君、書臣名責臣,卻又透過傳文褒
揚趙盾具良大夫之賢,春秋史官與《春秋》經傳的判準顯然不同。事實上,董
仲舒在〈王道〉篇已重責晉靈無道,在〈玉英〉篇大舉同情趙盾實未弒君,卻
在君臣大義的標準上被列為弒臣的難處,透過曲折解釋《春秋》書法,說明他
同情趙盾的立場。換言之,當董仲舒對如此弒君之臣有著大量的同情,其實也
表示他對人君的深責,而對春秋時史官所書的君臣大義不表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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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22
因此,三代以來的政體變遷,君臣節義的維持,由西周天子──諸侯親親、
尊尊的關係,過渡至東周諸侯──大夫之尊卑關係,此間《春秋》記事顯明了
二層君臣大義的轉向。在漢代,董仲舒積極要求君王行正以為示範,在消極部
分,則透過弒君論述,深加撻伐人君之不正者,進一步開展《春秋》責君甚深
的評判趨向。40
董仲舒在弒君例中曲折的解釋《春秋》書法,說明他對君臣大義的判準,
不僅如此,詮釋《春秋》如此曲折而多層之意含,其實也意味董氏置身於當代
政治,特別是在集權的統治核心聚於君主一身時,論述君權之理論與實際,有
其現實上的困難。然而,董仲舒並沒有曲從君權,反而責君甚深,仍以理想的
君主政治作為論述核心。是以他在〈玉英〉進一步說明對君王善惡的基本判
準,指出《春秋》書法的二大原則,「從賢之志以達其義,從不肖之志以著其
惡」,41 以明《春秋》對君王的根本要求。更在〈奉本〉提出理想的君臣倫理,
主張以天象地體為君臣倫理仿效的思維架構。甚至,在〈堯舜不擅移、湯武不
專殺〉,說明他對於湯武革命的看法。以下分二節詳述之。
40 此外,董仲舒論君臣之道多聚焦在天子 —— 諸侯,諸侯之為臣的這層關係上,而 在諸侯 —— 大夫一層,董氏則多指責諸侯之過。由《春秋》以魯史做為書寫基礎 來看,孔子所筆削的君臣,原本即就東周諸侯與大夫的關係,是以董氏指正諸侯為 君之道相對為多,亦為呼應歷史之發展,不見得有何特殊之處。然而再深一層來看, 講述東周歷史發展時,董氏亦有其個人的時代處境,即使他的著作宗旨在深責為 君之過,也不能在論天子 —— 諸侯這一層時深責天子,以避犯上之禍,若再至諸 侯 —— 大夫這一層時,便可大論為君之道、為君之過。是以董仲舒之時有其與《春 秋》時代相同的責君標準,但仍有其政治顧慮,而不能直述其事之內在曲折。然而, 無論是天子 —— 諸侯,或是諸侯 —— 大夫,歸納其論君臣之道者,董氏責臣不多, 反多同情為臣之困難,多彰顯諸侯為君時的治下之過,亦與其多講論君道之要求一 致。
41 《春秋繁露義證》,頁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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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大 中 文 學 報23
四、《春秋》書法與君臣倫理
(一)《春秋》的「已說」與「未說」
在〈楚莊王〉,董仲舒一方面從天子――諸侯的角度說明楚莊王不得專討,
一方面以顯賢者之惡的方式,說明《春秋》「惡薄而責之厚」的書法原則。同
樣的,他在〈玉杯〉談趙盾弒君,一方面接受諸侯──大夫專政的政治現實,
另一方面同樣以顯賢者之惡的方式,同情趙盾做為臣子的被動立場。除此之
外,董氏對弒君書法的闡述與主張,透過《春秋》「已說」與「未說」,彰著
他對政治倫理的特殊關注,在實際政治中對君權的說明與要求。
首先,在〈玉英〉篇,董仲舒闡明《春秋》書法,不僅在指出不善,也在指
出善。然而這樣的呈現如何可能?他先確立立論前提:以元為據,正王之政,提出:
《春秋》變一謂之元,元猶原也。其義以隨天地終始……是故《春秋》
之道,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
位,以諸侯之即位正竟內之治。五者俱正,而化大行。42
「元」,從簡單的意義來說為「本源」,順應天而生,隨天地而終始。《春秋》
以元之氣正天之端,以之為據,正王之政。當中比較特別的是,董仲舒以天子
之政正諸侯「即位」,而視諸侯「即位」正各國之統治;是如蘇輿指出:「諸
侯不上奉王之政,則不得即位……政不由王出則不得為政。」提出諸侯即位的
正當性,由天子所出。有即位的正當性,諸侯於其國的統治方能得其正。在這
裏,董仲舒指出兩點,君王之命、諸侯即位之正,為治政之首要。
其次,以魯桓弒魯隱之事為例,說明判準的成立。魯國弒君,起於隱桓之
交,《春秋》諱國惡,故未書魯桓弒隱,然而董仲舒認為經文未書「王」,表
示魯桓即位違背周天子之「王」意:
42 同前註。下引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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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24
桓之志無王,故不書王。其誌欲立,故書即位。書即位者,言其弒君兄
也。不書王者,以言其背天子。是故隱不言立,桓不言王者,從其誌以
見其事也。從賢之志以達其義,從不肖之志以著其惡。由此觀之,《春
秋》之所善,善也,所不善,亦不善也,不可不兩省也。
正如《公羊》所說「繼弒君,不言即位,此其言即位何?如其意也。」43 桓公
意圖即位為君,《春秋》姑且從其志而誌之,藉以彰顯他的企圖。同時,桓元
年不書「王」,意謂著此即位之舉未得天子之正。因此從《春秋》記桓元年不
書「正」,書「即位」,表明桓公意圖與其從天子之正者兩層意義。董仲舒稱
「隱不言立」,指的是從魯隱公之自居「攝位」之意,故隱公元年,經文不書
「即位」,是其所謂「從賢之志以達其義」,「從不肖之志以著其惡」為從桓
公之意書「即位」。因此繼位是否受王命,關乎即位的正當性,為《春秋》所
主之意,這是首要的判準。
換言之,東周承位之君有許多不符法度的繼位方式,董仲舒設想的《春秋》
第一項判準:以天子正諸侯,有著現實上的困難。因此,董仲舒退而接受「不
成於賢」,也就是不完全的善。那麼不完全的善的界限是什麼呢?主要在於面
對不合法度,卻有志於仁的事件,再下另一《春秋》的判準:從意圖之正與不
正論之。然而這個判準帶有十足的模糊性,事實不明,便難以判定,造成《春
秋》曲折的評價方式,形成董仲舒所認為《春秋》之書與不書,各從賢者與不
賢者之意圖,同時由此已説的與未說的,也就是書與不書的書法,形成《春秋》
評價。又由此,透顯《春秋》善善惡惡的根本立場。
董仲舒指出《春秋》書法之善善惡惡不僅存在於所「書」,也隱微的表現
在所「不書」,特別舉桓二年經文書「宋督弒其君與夷」為例。
《經》曰:「宋督弒其君與夷。」《傳》言:「莊公馮殺之。」不可及於經,
何也?曰:非不可及於經,其及之端眇,不足以類鉤之,故難知也。
這個書例相當特別,因為《公羊》早在隱三年傳文書「(宋)莊公馮弒與夷(宋
43 《春秋公羊傳注疏》,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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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大 中 文 學 報25
殤公)」,然而《左傳》與《穀梁》不僅沒有莊公弒與夷的相關記載,反而在
桓二年大為說明宋督弒君的緣由。那麼是誰弒了與夷呢?董仲舒根據《公羊》
說法,以為莊公馮弒與夷是事實,經文卻書「宋督弒其君與夷」,經傳有所出
入。他認為經文不書莊公馮弒君的原因在於「非不可及於經,其及之端眇,不
足以類鉤之」,意思是莊公馮弒君不是不可以書於經文,而是當中有些隱微的
差異,不能同以弒君事類視之。
這如同成公二年,《公羊》傳文記載「臧孫許與晉郤克同時而聘乎齊」,44
經文卻沒有書記,經文何以不書?董仲舒認為「不書其往而有避也」,因為這
兩位大夫,一人獨眼,一人跛足,當時齊頃公母親的訕笑,《公羊》傳文載「使
跛者迓(迎)跛者,使眇者迓(迎)眇者」,45 令二大夫深受侮辱。是以經文
不書,因為「避所羞也」。同理,《傳》書莊公馮弒君,經不書,也是有所避,
「避所善也」。因此,當深察經文有所不書、有所避者。
此例經文不書,原因在《春秋》對於所要嘉善的,欲加以維護而有所避隱。
宋宣公將君位讓給其弟宋繆公,宋繆公又自居攝位,為了把君王還給宋宣公之
子與夷,將自己的兒子馮送到鄭國,最後致國給與夷。宋宣公和繆公的讓行,
董仲舒認為是《春秋》所要嘉善的:
是故讓者《春秋》之所善。宣公不與其子而與其弟,其弟亦不與子而反
之兄子,雖不中法,皆有讓高,不可棄也。
雖然二公不符立嫡立貴之法,卻表現了高尚的讓德。為推崇這樣的讓德美行,
《春秋》隱避後來宋繆公之子莊公馮殺了宋宣公之子與夷的記事,竟將弒君之
罪屬之宋督。
何以如此?董仲舒指出:
故君子為之諱,不居正之謂避,其後也亂。移之宋督以存善誌。若直書
44 《公羊》成公二年載「晉郤克與臧孫許同時而聘于齊」,《春秋公羊傳注疏》,頁 432。《春秋繁露》謂為「臧孫許與晉卻克同時而聘乎齊」,《春秋繁露義證》, 頁 77。
45 《春秋公羊傳注疏》,頁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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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26
其篡,則宣繆之高滅,而善之無所見矣。難者曰:為賢者諱,皆言之,
為宣繆諱,獨弗言,何也?曰:不成於賢也。其為善不法,不可取,亦
不可棄。棄之則棄善誌也,取之則害王法。故不棄亦不載,以竟見之而
已。苟誌於仁無惡,此之謂也。46
《春秋》有所不書,目的在積極的提舉善行。若直書莊公馮弒君篡位,便抹煞
了宣公與繆公的美德,則善行無可見。然而為賢者諱,《春秋》有所書,對於
宣公、繆公之事卻有所不書,何以如此?董仲舒認為這叫做「不成於賢」,不
完全的賢,有善心善行卻不合法度,當中有不可取,卻也有不可棄的;因此「不
棄亦不載」,不棄宣、繆之善行,亦不載因他們不合法度而形成的公子馮弒君
的惡果。這其實是《論語•里仁》所謂「苟志於仁矣,無惡矣。」《論語正義》
47 引董仲舒這一段的解釋,指孔子之意在於「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
法者誅」。
換言之,董仲舒認為善心善行與所造成的行為後果,《春秋》是分開來看
的,誅其心而不誅其行。董仲舒如此曲折的解釋《春秋》書法,目的在於積極
的提舉善,不棄善誌,甚至還隱匿善心善行的不良後果,以彰明、嘉賞「不成
於賢」。這是一種對於政治現實的正視與接受。48
46 隱三年《公羊傳》謂:「故君子大居正,宋之禍,宣公為之也。」在此傳文卻謂「不 居正之謂避,其後也亂。」二者說法不同,《春秋繁露校釋》提出這樣的解釋:「蓋 《春秋》分問題,從兩方面著眼,『大居正』者,從根本立,推原事故起因,故云 『宋之禍宣公為之』。另一方面則就事論事,宣公不私其子而傳位於弟,有謙讓之 德。《春秋》嘉其讓德,故不書莊公馮弒與夷,造成宋國的禍亂。『不書』,這是 『不居正之謂避』。『避』謂嘉宣公、繆公讓德之高而為之隱諱。」《春秋繁露校 釋(校補本)》下,頁 141。引文亦同此。
47 魏•何晏注,宋•邢昺疏,李學勤主編:《論語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 年),頁 48。
48 董仲舒對於心善行惡,《春秋》不僅不誅其行,甚至隱匿其惡,如《春秋》隱避後 來宋繆公之子莊公馮殺了宋宣公之子與夷的記事。然而一旦如此,董氏則當回護趙 盾,不應同意《春秋》書載趙盾弒君之說。事實上,董氏在此處對趙盾弒君說,如 前文所論,乃是提出「惡薄而責之厚」的判準,以彌合《春秋》誅心不誅行說與趙 盾弒君說在判準上的可能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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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大 中 文 學 報27
接受現實上的諸侯繼位不正的問題,對不受王命的不正之君,董仲舒還有
著相當的告誡與期待。他提出:
非其位而即之,雖受之先君,《春秋》危之,宋繆公是也。非其位,不
受之先君,而自即之,《春秋》危之,吳王僚是也。雖然,苟能行善得眾。
《春秋》弗危,衛侯晉以立,書葬是也。俱不宜立,而宋繆受之先君而
危。衛宣弗受先君而不危,以此見得眾心之為大安也。故齊桓非直弗受
之先君也。乃率弗宜為君者而立,罪亦重矣。然而知鞏懼,敬眾賢人,
而以自覆蓋,知不背要盟以自湔浣也,遂為賢君,而霸諸侯。使齊桓被
惡而無此美,得免殺戮乃幸已,何霸之有!魯桓忘其憂而禍逮其身。齊
桓憂其憂而立功名。推而散之。凡人有憂而不知憂者凶,有憂而深憂之
者吉。《易》曰:「復自道,何其咎。」此之謂也。匹夫之反道以除咎
尚難,人主之反道以除咎甚易。《詩》云:「德輶如毛。」言其易也。
宋繆公承自其兄宣公,吳王僚承自其兄夷眛,49 雖承命於先君,卻不符繼位倫
理,是以《春秋》以其有危。然而如能行善,得到民心,那麼將有助於穩定頹
危之勢,比如宋繆公與衛宣公即位都不合法度,衛宣公受王位甚至未受先君之
命,《春秋》隱公四年衛宣公即位,經文書「衛人立晉」,表示其王位受自人
民,反而「以此見得眾心之為大安也」,顯示在未能得天子之命的情況下,得
民心、受眾立亦可。這亦是《春秋》對治東周亂局的第三個判準:受到人民擁
護,是以對衛宣公書「立晉」、書「葬」,嘉善之,以為不危。
同樣的,齊桓和魯桓皆未受先君之命,魯桓公忘記受位不正之危,而齊桓
「然而知鞏懼,敬眾賢人,而以自覆蓋,知不背要盟以自湔浣也,遂為賢君,
而霸諸侯」,得自清前嫌。因此董仲舒對君王提出「有憂而不知憂者凶,有憂
49 楊伯峻指出,《史記•吳太伯世家》記述有誤,太史公將吳王僚視為「餘眛之子」, 而以「公子光者,王諸樊之子也」,然《公羊》襄公二十九年與孔《疏》引《世本》、 服虔說,僚當為壽夢庶子,而為季札庶兄,故《公羊》公子光指「爾弒吾兄」,公 子光則為夷眛之子。氏撰:《春秋左傳注》,頁 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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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28
而深憂之者吉」的課題,要求君王如《易》所說,躬身自省,如《詩》所論,
君王修德之輕之易如毛,為仁由己。
這是董仲舒真正要說的最高政治理想:以天子正諸侯之正。然而亂世不行,
董氏繼而提出「不成於賢」,又主張雖君王於德有虧,其要仍在是否受人民擁
戴為根本。董氏論《春秋》之書與不書,以正諸侯之政,提出君王倫理之應然,
主要目的不僅在評論與解釋《春秋》,恐怕更希望起作用的,是在告誡現世君
王。
(二)論君道
事實上,董仲舒在〈奉本〉將君臣倫理的價值根源,還歸於仿效天地自然
之象,奉天地為本,以天地為德多、歷年為久,同時就此說明君臣倫理的應然
結構與序位:
禮者,繼天地,體陰陽,而慎主客,序尊卑、貴賤、大小之位,而差外
內、遠近、新故之級者也,以德多為象。萬物以廣博眾多,歷年久者為
象。其在天而象天者,莫大日月,繼天地之光明,莫不照也。星莫大於
大辰,北斗常星。部星三百,衛星三千。大火二十六星,伐十三星,半
鬥星,二十八宿。多者宿二十八九。其猶著百莖而共一本,龜千歲而人
寶。是以三代傳決疑焉。其得地體者,莫如山阜。人之得天得眾者,莫
如受命之天子。下至公、侯、伯、子、男,海內之心懸於天子,疆內之
民統於諸侯。50
在天莫大於日月,在星為大火星,在地為山阜,在人則為受命之天子;是以諸
侯之心當繫之天子,疆內之民又統轄於諸侯,如同天地間有主客之序。
其次,董氏將受天命的天子與天地自然關聯起來,要求君王仿效天地之
德,以之為則:
日月食,告凶,不以其行。有星於東方,常星不見,地震,梁山沙鹿崩,
50 《春秋繁露義證》,頁 275-283。下引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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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大 中 文 學 報29
宋、衛、陳、鄭災,王公大夫篡弒者,《春秋》皆書以為大異……孔子
曰:「唯天為大,唯堯則之。」則之者,大也。「巍巍乎其有成功也」,
言其尊大以成功也。齊桓晉文不尊周室,不能霸;三代聖人不則天地,
不能至王。階此而觀之,可以知天地之貴矣。
對於天地自然異象,《春秋》皆書,人間災禍、篡弒,也是《春秋》關注的大
事。董仲舒引孔子之言,當以天為大,如堯所行,即尊天地之為大者,而以天
為則,終有所成。同理,人間秩序的維繫與成就,也在法其大者,所以齊桓晉
文一旦不尊人間之大者──周天子,便不能居霸。最後,董仲舒推到極致,主
張效法天地是三代聖人成為至王的必要條件,推闡其「奉天」思想。
他將人間秩序與天地自然關聯起來,從中理解作為君王應有的立場,提出
「夫流深者其水不測,尊至者其敬無窮。」人君對於上天的恭謹,應是毫無懷
疑、無窮虔敬的,如同無法測量邊際的深流。也因此,董仲舒認為《春秋》必
書災異,不僅在於上天警醒君王,更積極的意義在於喚出君王應有的態度,當
承此恭順謹進之心,面對天地災異之變。他說:
是故天之所加,雖為災害,猶承而大之,其欽無窮,震夷伯之廟是也。
天無錯舛之災,51 地有震動之異。天子所誅絕,所敗師,雖不中道,而
《春秋》者不敢闕,謹之也。
承受災異,並以無窮的欽敬之心面對天之所加者,如魯僖公十五年雷電擊夷伯
之廟,並未成災,然《春秋》因為重視上天示異,所以加以書記。上天降災或
有錯亂,地震變異也不時而有,如同天子所誅滅、所打敗的軍隊,雖有不合道
理的,《春秋》不敢不記載,以示恭謹。換言之,天地變異是天之大者之所加,
征戰誅絶是人間之大者之所加,《春秋》示其大,不敢闕載。
(三)論臣綱
天子之於上天,諸侯臣子之於天子,皆當懷有恭謹順和之心,君尊臣卑於
51 《春秋繁露義證》疑「無」為「有」,未確,見頁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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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30
是成為應然之理。董仲舒論為臣之理,一如西周以來的教誡,道在恭順,不能
妄議君王,是以他說:
君之立不宜立者,非也。既立之,大夫奉之是也,荀息曼姑之所得為義
也。
國君立了不當立的人,是不對,但就君臣倫理而言,君既即位,臣便無可置喙,
隨之侍位。同樣的說法可見於〈竹林〉:
《書》曰:「爾有嘉謀嘉猷,入告爾君於內,爾乃順之於外,曰:『此
謀此猷,惟我君之德。』」此為人臣之法也。古之良大夫,其事君皆若
是。52
依奉古代良大夫事君之法,如《尚書•君陳》所言,為人臣者有好的議謀,入
內告之於君,對外順行君主之命,是為人臣之法。
董仲舒將君臣關係視為聲與響、形與影:
為人君者……因國以為身,因臣以為心。以臣言為聲,以臣事為形。
有聲必有響,有形必有影。聲出於內,響報於外;形立於上,影應於
下。……故為君,虛心靜處,聰聽其響,明視其影,以行賞罰之象。……
是以君臣分職而治,各敬而事,爭進其功,顯廣其名,而人君得載其中,
此自然致力之術也。53
君主以國為身體,以臣子為心腹,以臣子所言為其聲,以臣子所做之事為其形
體。臣子既為聲音,而連帶會有所響應,作為展現君主意志的可視見之形體,
而以為行事,亦隨之有其映影,君主藉此響應與映影察視臣下行止。由此,君
臣分職,各敬其事。是以又謂:
是故君臣之禮,若心之與體,心不可以不堅,君不可以不賢;體不可以
不順,臣不可以不忠。54
52 同前註,頁 53。 53 同前註,頁 175、176。 54 同前註,頁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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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大 中 文 學 報31
對君主高度要求賢能,譬若心之堅定有志,而臣子作為君主之體,不能不順受
於心之命。
董仲舒其實重新梳理了古代君臣之道,冀以回復三代的君臣倫理。有如
《左傳》所謂:
箴尹曰:「棄君之命,獨誰受之?君,天也,天可逃乎?」遂歸,復 命。55
箴尹克黃出使齊國,在回國的路上,聽聞楚國變亂,仍回國復命,說了這一段
話。同樣的,昭公二十七年,吳公子光(闔廬)弒君自立,季札回到國內也說:
苟先君無廢祀,民人無廢主,社稷有奉,國家無傾,乃吾君也,吾誰敢
怨?哀死事生,以待天命。非我生亂,立者從之,先人之道也。復命哭
墓,復位而待。56
季札對君嗣以不當方式繼位,未置一辭。他的立場主要在於,闔廬弒君代立後,
若可保全社禝,季札亦得順從天命,復位而待新君之命。季札特別提到,「立
者從之,先人之道」可見此乃古代為臣之道的展現。有趣的是,《公羊》所論
季札態度卻很不相同。《公羊》記季札訓誡闔廬說:「爾弒吾君,吾受爾國, 是吾與爾為篡也。爾殺吾兄,吾又殺爾,是父子兄弟相殺,終身無已也。」 57 繼之去國,終身不入吳國,顯示他對國君的不滿。就此而論,董仲舒對君臣倫
理的態度,崇慕古風,是比較接近《左傳》所載的季札思維。董氏提出這樣的
主張,不在推尚君權,而在慕法古道,推循古代為臣恭謹,為君敬事的君臣相
善之道。
以君為大,恭順從君的為臣之道,顯然不行於東周,諸侯凌越,大夫擅權,
這是董仲舒對《春秋》所載東周歷史的反省。至漢代,透過反省東周亂臣賊子
之失序,董仲舒卻又提出返復三代古道,是其所謂「法古」之說。然而這樣的
55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頁 684。 56 同前註,頁 1484、1485。 57 《春秋公羊傳注疏》,頁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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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32
君臣之道,並不是對治東周君臣上下無序所提出的方法,而是正視上古以來政
治架構中,君權至上的實然,他試圖在這樣的實然上,提出君臣倫理之應然。
然而,從消極來看,若君身不正,行止不倫,未以天為則,那麼臣弒君,
如何?
五、「何謂湯武弒?」
君權由天命賦予,因此作為天命之所歸,天子亦得仿習、聽命於天地之大
者,以天為大,以天為則。若不然?董仲舒不反對革命,更將之視為歷史循環
之必然,肯定革命的正當性。在〈堯舜不擅移、湯武不專殺〉中,董仲舒提了
兩個命題關注政權轉移的問題。首先,堯舜之位是上天賦予的,在堯舜之後,
大位傳給誰?他認為仍是上天決定,傳子與否,並非主要關切;比起這個命題
更大篇幅被論述的是臣子起而革命的問題:湯武是否為弒君之臣?
董仲舒以設問之辭,先提了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否所有的君王都不義?若
不是,那麼那一個可被視為有義?應者回答,神農不為不義。董仲舒接著反詰,
難道神農有國是並天而起?神農當然也是取某王而代之的。若神農取而代之為
義,如何湯武取而代之不為義?在這裏,董仲舒先確立政權轉移有其正當性,
他舉更切近的例子就是漢代秦而起,如何不能取而代之?
然則政權轉移的正當性何在?董仲舒首先說明:
且天之生民,非為王也,而天立王以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樂民者,天
予之;其惡足以賊害民者,天奪之。……故夏無道而殷伐之,殷無道而
周伐之,周無道而秦伐之,秦無道而漢伐之。有道伐無道,此天理也,
所從來久矣,寧能至湯武而然耶? 58
董氏不改古說,仍以人民為天命之所歸,作為天命予奪的根據。有道取代無道,
即為天理、天命所歸;天命予奪,由來已久。換言之,董氏由此透顯的立場,
58 《春秋繁露義證》,頁 219-221。下引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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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大 中 文 學 報33
乃以有道與無道的更迭,為可從歷史經驗歸納出的法則。
其次,他反駁著,當有人主張湯武伐桀紂為不義,不就一併將漢之伐秦視
為不義之舉?
夫非湯武之伐桀紂者,亦將非秦之伐周,漢之伐秦,非徒不知天理,又
不明人禮。禮,子為父隱惡。今使伐人者而信不義,當為國諱之,豈宜
如誹謗者,此所謂一言而再過者也。
因此,妄議湯武伐桀紂為非者,豈非不知禮?意思是,若將討伐視為不義,那
麼不僅把漢先祖伐秦的視為惡行,作為子孫後代,還把這樣的惡行拿來議論、
批評,又犯了子未為父隱的問題。這段議論顯然是針對漢代批評湯武革命的學
者而發。
最後,董仲舒認為君主也有期效,當其失去作為君主的效令,那麼便不得
稱之為君:
君也者,掌令者也,令行而禁止也。今桀紂令天下而不行,禁天下而不
止,安在其能臣天下也?果不能臣天下,何謂湯武弒?
君有掌令、號令之效,然其令無效,便不能統治天下,如不能統治天下,湯武
便不能稱之弒君。
綜合這三個條件:君主務在以德安樂人民、有道伐無道不為不義、君無法
號令天下便不得為君,那麼,革命是可以成立的。因此,董仲舒並不以為君位
不是不可動搖的。這樣的觀念是如《左傳》所謂「社稷無常奉,君臣無常位。
自古以然,故《詩》曰:『高岸為谷,深谷為陵』,三后之姓於今為庶,主所
知也。」59 君位變動是常態,君人者不能不引以為戒。甚至,懷著這樣的戒謹
之心,雖然君王受命於天,但不能不自以為天之驕子,輕忽驕奢,而當恭謹於
天。天子恭謹於天的具體對象又在民,是以董氏稱述「五帝三王之治天下,不 敢有君民之心」。 60
59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頁 1519、1520。 60 《春秋繁露義證》,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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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34
當董仲舒接受政權轉移的合理性,講述在位者的可替代性,便不能否認革
命的正當性。蘇輿解釋董仲舒論湯武弒君的正當性時,卻不以為本篇是董氏所
為,他的理由有五點:
(一)董惡秦特甚,而此云周為無道,而秦代之,與湯、武相提並論。
(二)《春秋》家推征伐之事往往舉文王伐崇以配伐桀。茲乃湯、武並
舉,不合二也。
(三)《史記•儒林傳》孝景時轅固生為博士,與黃生爭論湯、武受命
事于景帝前。景帝曰:「食肉不食馬肝,不為不知味。言學者無
言湯、武命不為愚。」遂罷。是後學者莫敢明受命放殺者。董生
儒學,豈容忽先帝遺言,為此雷同之論?不合三也。
(四)史公與董生習,使有此論,不當云是後學者莫敢明受命放殺者
矣,不合四也。
(五)末云桀、紂不能臣天下,與《孟子》及《荀子•正論篇》合,而
其前又云伐人不義,宜為國諱,是矛盾之詞,不合五也。61
余英時以蘇輿在晚清主編「翼教叢編」反對變法、革命,故其說不可信;62 余
先生此說固可明蘇氏以此篇為偽的主觀因素。鍾肇鵬《春秋繁露校釋》提出康
有為的說法,同樣駁斥蘇說,要點在一、批評以景帝之言為「讆言」,為推譽
不肖之人之言。二、孔子大義,若君不能養民、辱而失位、若令不行禁不止,
無君之實,是謂之獨夫,並以《易》:「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與孟
子「聞誅一夫紂耳,未聞弒君也。」反對蘇輿說法。不僅如此,鍾肇鵬亦提出
〈仁義法〉篇中,董氏說「獨身者,雖立天子諸侯之位,一夫之人耳,無臣民
之用矣。如此者,莫之亡而自亡也。」支持孟子說法,主張論湯武革命本篇乃
董氏文無誤。63
61 同前註,頁 221。 62 余英時:《歷史與思想》(臺北:聯經出版社,1976 年),頁 43。 63 《春秋繁露校釋(校補本)》上,頁 496、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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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大 中 文 學 報35
詳察蘇氏之說,他的第二說是對的,《三傳》的確未有湯、武並舉之語。
然周秦諸子則多並舉湯、武,董氏採諸子說是可能而合理。在第三說,景帝不
論湯武革命,董氏亦當不言,與第四說,司馬遷既指後學者不敢論,顯示當時
不敢論湯武革命是真實的說法。這兩個說法固然結合當時政治發展脈絡而述,
但是董仲舒的儒學論述,一改黃老、獨尊儒術之舉,已是指人所不敢指、有進
於前的論述,故以此二說為由,以本篇為偽,略顯薄弱,不足為據。
再深入分析蘇輿其他說法,可謂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他反質本篇論證上的
問題,質疑本篇文末所謂「周無道而秦伐之,秦無道而漢伐之」,不亦指秦為
有道,周為無道?甚至將秦與湯武革命並論?此說對董氏以有道伐無道此一替
代原則的說法,是相當有力的指摘。亦即,董氏若將秦的暴得政權以代周,與
「秦無道而漢伐之」等同視之,便取消了董氏「以有道伐無道」此一政權代替
說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在這裏,董仲舒將所有的開國革命視為正當的政權轉移
的確是有問題的。換言之,董氏似乎將湯、武革命與其他的開國革命,皆視為
有道伐無道,因此產生了蘇輿第一說的誤解:以秦為有道伐周之無道。董氏論
周之無道,是對的,以秦有道,卻是錯的。
蘇氏第五說又反詰董氏前述革命之不義,卻又謂當為國諱,乃為本篇矛盾
之詞,故非為董氏文。然董氏通篇未言湯、武為不義,所謂「今足下以湯、武
為不義」乃設問之詞,為問者之語,董氏為答者,自始至終皆贊同湯、武革命
的正當性。至於為國諱之語,乃董氏駁斥批評湯、武革命為有道的說法;這裏
有二重標準,一重是以漢之開國為準,一重是《春秋》諱國惡為準。若以前者
為不義,便要同意後者,不能評論政權轉移的是非。董仲舒把歷代開國的政權
轉移,等同於湯、武革命,因此當種種湯、武革命的批評聲起,便犯了第二重
未諱國惡的錯誤。
在蘇輿第四說的批評中,似乎顯發了董仲舒的部分錯誤,但就董氏行文
的邏輯來看,以有道伐無道為似乎是董氏革命說的理想與認定,若以秦伐周此
一被蘇氏視為誤失的舉例來看,董仲舒重視被伐的無道一事,更甚於有道的討
伐。因此,與其說董氏說明的是有道伐無道的歷史通則,不如說他要強調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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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36
君王無道,被伐是合理的,猶且為一種歷史規律。是以,與其說此篇為董氏偽
作,不如藉以窺得董氏的真正立場。
此外,根據徐復觀對漢代專制統治的論述,在漢武帝時期處於一人專制之
極端,當代知識分子對於這種政治上的壓力極有感受,他指出:「但兩漢知識
份子所以普遍而深刻的反法家,乃是法家思想,通過秦長期的吸收、實現,最
後已成為專制政治的骨幹,而被漢所繼承而下來,以加強專制政治的殘酷性。
所以反法家實際是反漢代專制政治中的骨幹,這依然是由政治而來的壓力感。
至於西漢知識份子無不反秦;而反秦實際上即是反漢,更不待論。」64 從這個
角度來看,當董氏以秦之開國同於漢之開國,其實是直指革命之實質,乃為權
力之更迭;此一模糊而概略一語帶過歷代開國皆然之語,在他肯定三代固然以
有道伐無道,怎會不知將引發對秦亦有道的質疑?由此或許可以說,董氏此說
擺落了以有道之說粉飾漢朝專制的一般作法,乃是隱藏在眾多文辭中,董氏真
正對權力、以及漢代政治的思維。
再者,蒙文通不以此篇為偽作,但他質疑董仲舒雖同意湯武革命乃順天應
人,卻是以「改革」易「革命」。他指出:
而眭孟稱先師董仲舒有言:「雖有繼體守文之君,不害聖人之受命。」
以董生變「易姓」之事為「繼體之君」,於「湯、武革命」漫曰「三代
改制」,則僅當於「五際」「改政」之義耳。於是「改制」之說起,而
「革命」之論淆。65
以董氏將「繼體之君」代替「易姓」之事的論述。然而眭孟之語正好與蒙氏的
理解相反,眭孟之語乃有繼體守文之君和聖人受命是兩回事,兩不相妨。是以
眭孟往後接著說「漢家堯後,有傳國之運。漢帝宜誰差天下,求索賢人,襢以
帝位,而退自封百里,如殷周二王後,以承順天命。」66 漢家有傳國予他之運
64 徐復觀:〈西漢知識份子對專制政治的壓力感〉,收入《兩漢思想史》(上海:華
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 年),第 1 冊,頁 184。
65 蒙文通:〈儒家政治思想之發展〉,頁 171。 66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 年),頁 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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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所以要求索賢人,禪讓帝位,這是承順天命。此說恐更證明易姓之事在董
氏說法中,乃為常態,更見其對於政權轉移合理性的伸張。67 至於《春秋繁露》
論及湯、武革命者,最多即在〈堯舜不擅移、湯武不專殺〉篇,當中藉湯、武
大篇幅的論述易姓、革命的合理性。是以蒙氏評議董氏之語不盡公允。
不僅如此,如徐復觀評董仲舒的君臣論時,指出董氏在〈竹林〉談到救民
遠在守君臣之節上,〈王道〉、〈滅國〉皆以民為統治者存在的必要條件,在
〈堯舜不擅移、湯武不專殺〉又以民為衡定統治者的價值。在〈玉杯〉卻說「故
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似有矛盾。最後徐氏就通篇董氏立論皆重民,判
定「屈民而伸君」為虛說,董氏真正要說的是「屈君而伸天」。68
深入來看,在秦漢古籍中,「屈」通常有三種意思,一是屈折、屈辱,如
《左傳》「曲而不屈」。69 二、是「竭、盡」,《荀子•王制》:「國家足用
而財物不屈。」楊倞《注》:「屈,竭也。」70 這些意思都符合徐氏所論董氏
之謂「屈」。然而第三種意思:「治」、「服」、「收聚」。如《詩經•魯頌•
泮水》:「順彼長道,屈此群醜。」毛《傳》:「屈,收。」鄭玄《箋》:「屈,
治。」陸德明《經典釋文》:「《韓詩》云屈,收也。收斂得其眾聚。」71 可
知,「屈」尚有治、服、斂聚等意。因此,所謂「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
的意思,可以是「伸君以治民/服民/斂民」,「伸天以治君/服君/斂君」
等,如此,則屈民以伸君不必是虛說,如同篇篇首所論「以人隨君,以君隨天」
67 猶且,董氏所謂改制之論,為王者承天命後透過損益原制,以表明「王者必改正朔, 易服色,制禮樂,一統於天下,所以明易姓,非繼人,通以己受之於天也。」《春 秋繁露義證》,頁 185。與受命論相關,而與弒君、革命論為不同課題。蒙氏批評, 實未相應於董氏之說。
68 徐復觀:《兩漢思想史》二,頁 212。 69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頁 1164。 70 清•王先謙注,北京大學《荀子》注釋組:《荀子新注》(北京,中華書局,1979
年),頁 129。
71 漢•毛亨傳,漢•鄭玄箋,唐•孔穎達疏,李學勤主編:《毛詩正義》(北京:北
京大學出版社,1999 年),頁 1398、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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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38
之語,並非屈折人民之意。那麼董仲舒對民、君、天的立場,便可獲得通篇一
致的解釋:以君斂民,以天歛君。「屈」民之「屈」謂之治歛,因此所謂「屈
民」,目的不在「伸君」,並非屈折人民以就君的君權思想,而是治理收束之
意。
綜論前述,董仲舒透過《春秋》弒君書法的論述,將東周實然的天子──
諸侯、諸侯──大夫不同的君臣關係,轉化為普遍的君臣觀的論述,以此誡示
承自三代應有的君臣之道,並由此君臣之道積極、正面的提舉君道。與此相對,
面對君無道、極端至天子無道的消極現象時,董氏於〈堯舜不擅移、湯武不專
殺〉中指出弒君以至於革命政權轉移的合理性,就此可說董氏更為周全的說明
其論弒君立場。
六、結 論
在多數評論董氏的篇章中,以董仲舒建立、解釋的種種春秋學理論,乃為
尊君卑臣,為聲張君權之張本,又以其雜以法家之說,以君權神授拔高了君主
權力,深深的貶抑臣、民,甚至罪以為中國二千年來專制君權的禍首。然而如
同徐復觀指出,西漢知識份子力在脫離法家思想,反專制統治,董氏既深惡法
家,那麼如何陰雜法家說法、伸張君權?對這個議題的討論可以有兩個角度,
或從天、或從臣論君權之究竟,本文從君臣關係立論,自極端緊張的「弒君」
事件,探論董仲舒的君權主張。
三代將君王行止推為政治與倫理的最高示範,而可見《尚書》的關注在君
行,並非臣綱。至西周末,乃至戰國,諸侯凌越、大夫分權,君臣倫理成時代
議題。然而有趣的是,三代史官並不責君,而專以為臣下之過,是以書趙盾弒
君、崔杼弒君,不見對君王的指責。此中固然有作為史官之臣不得犯上──無
論是以武力、或是以文書──的倫理要求,更可見得三代史官所領從的傳統,
在指正君惡上的作法是消極的:不書君惡,反而罪書臣惡。三代史官對君王的
勸誡多從前人教誡,由正面提舉應有之君儀。但是三代史官的書法原則,在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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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崩析的東周,顯然無以教正君王。因此《春秋》「弒君」書法直指君王之非,
深責君過,這一點因應時代趨向而對君王有新的倫理要求。因此《春秋》除了
有如同三代對君王道義的積極要求,創造前所未見的「弒君」書法,其實代表
著對君綱不振的消極性懲誡。
就積極面來看,董仲舒如同三代重視君王行正、法式天下的示範效用。但
就消極來看,當君王不正,董仲舒是否如《春秋》論弒時,責君特深呢?由董
氏論「弒」說,可知其繼承《春秋》論弒君的一貫立場,皆深責君過,相對的
對臣下有深深的同情。特別是董仲舒評議弒君例時,透過建構《春秋》書法的
釋義原則「已明者去之,未明者著之」、「名予、實不予」、「惡薄而責之厚」、
「從賢之志以達其義,從不肖之志以著其惡」,以及說明《春秋》書法用辭方
式,曲折的解釋《春秋》書法的三項義理判準:一、繼位是否受王命,二、所
謂「不成於賢」之行事意圖,三、是否受到人民擁戴,作為考察君王統治的正
當性;凡此,皆集中關注君王行止。
中國的政治客觀結構中,君王本具有強烈的主導性,三代以尊、親論君
臣,或是漢代以尊、卑論君臣,實質上都是一種上下等差之序的建立。三代以
君臣親親之義構成封建統治內在骨幹,然而面對戰國以來兄弟不親,家族橫向
聯繫不足,漢初無論是異姓或同姓封建諸侯,皆成為威脅君權的最大隱憂,因
此董仲舒不能再談尊親式的封建統治。然則君尊臣卑卻又是當代高度的政治現
實時,董氏論君尊臣卑所建構的實質內涵,其實是在秦漢以來君權日上的政治
現實中,進行儒學式的轉換;欲透過理想的君臣倫理關係的說明,重新裝置當
代客觀政治結構以合乎儒學治政理想的合理的君主權責。換言之,如同學者指
出,若對比儒、法思想本質,權力擁有者的「君」與「權力」執行者的「臣」,
必須以「價值意識」為其關係結合的基礎,72 因此同樣是論上下尊卑的君臣觀,
儒家是道德的,法家是政治的。董仲舒所論君尊臣卑即以《春秋》之義所聲張
72 林啟屏:〈先秦儒學思想中的「君」、「臣」與「民」〉,《政大中文學報》第 15
期(2011 年 6 月),頁 14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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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40
的君臣關係作為內裏,以臣子大夫之位責亦如同三代,以順服為主要德行,積
極的要求君王對客觀結構中的主導權位負責,以理想的君主政治作為論述核
心。
再退而檢視董仲舒君尊臣卑說,由其徹底的主張革命說,可知其所論的君
尊臣卑在根本上即與法家不同。由董仲舒論「弒」之因,往往深責君過,其主
張革命,肯定臣子得如同湯武革命,從天命以更化王命,甚至積極的以三統說
的歷史循環論,作為其政治理論的基本論述來看,董仲舒君權主張的底蘊是民
本的、道德的,其思想理路之關注不在伸張君權或抑扼君權,而是要求君王反
求諸己、行正,具有法式天下的示範效用,乃是以儒家思想為本質,猶在追跡
三代以來的聖王思想。由此可說,董仲舒透過闡述《春秋》,試圖繼承與聲張
的,是儒家道德式的君王觀。
(責任校對:邱琬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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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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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目前標示*號者已列入 Selected Bibli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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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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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大 中 文 學 報(第六十七期抽印本)
董仲舒《春秋繁露》「弒君」說析論
宋 惠 如 著
臺灣 臺北
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 印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出版
◇法緣留言(—)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