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儀禮‧士昏禮之男女觀
論文 論文 論 《 儀 禮 ‧ 士 昏 禮 》 之 男 女 觀 施 又 文 摘 要 《 儀 禮 ‧ 士 昏 禮 》 講 述 婚 禮 六 儀 與 意 義 , 是 我 國 關 於 婚 禮 的 最 早 記 載 。 本 文 主 要 是 就 《 儀 禮 ‧ 士 昏 禮 》 的 內 容 來 分 析 其 中 所 蘊 含 的 男 女 觀 , 而 從 《 禮 記 》 等 其 他 相 關 文 獻 佐 證 , 得 出 「 重 別 男 女 」 、 「 夫 妻 等 齊 」 與 「 男 主 女 從 」 等 , 這 幾 種 男 女 觀 都 是 為 了 穩 定 當 時 的 家 族 秩 序 與 政 治 秩 序 而 設 。 關 鍵 詞 : 儀 禮 、 士 昏 禮 、 夫 婦 、 男 女 、 尊 卑 、 齊 等 一 、 前 言 飲 食 男 女,本 來 就 是 人 最 基 本 的 欲 望;男 女 結 合,生 命 才 能 代 代 相 傳。 1男 女 結 合 之 前,先 舉 行 婚 禮,儀 式 敬 慎 隆 重 光 明 正 大,主 要 就 是 防 止 男 女 關 係 不 正 常,表 揚 人 類 的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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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論文
論 《 儀 禮 ‧ 士 昏 禮 》 之 男 女 觀
施 又 文
摘 要
《 儀 禮 ‧ 士 昏 禮 》 講 述 婚 禮 六 儀 與 意 義 , 是 我 國 關 於 婚 禮 的
最 早 記 載 。 本 文 主 要 是 就 《 儀 禮 ‧ 士 昏 禮 》 的 內 容 來 分 析 其 中 所
蘊 含 的 男 女 觀 , 而 從 《 禮 記 》 等 其 他 相 關 文 獻 佐 證 , 得 出 「 重 別
男 女 」 、 「 夫 妻 等 齊 」 與 「 男 主 女 從 」 等 , 這 幾 種 男 女 觀 都 是 為
了 穩 定 當 時 的 家 族 秩 序 與 政 治 秩 序 而 設 。
關 鍵 詞 : 儀 禮 、 士 昏 禮 、 夫 婦 、 男 女 、 尊 卑 、 齊 等
一 、 前 言
飲 食 男 女,本 來 就 是 人 最 基 本 的 欲 望;男 女 結 合,生 命 才 能 代 代 相 傳。 1男 女 結 合 之 前,先 舉 行 婚 禮,儀 式 敬 慎 隆 重 光 明 正 大,主 要 就 是 防 止 男 女
關 係 不 正 常,表 揚 人 類 的 倫 常。古 代《 禮 記‧內 則 》云:「聘 則 為 妻,奔 則 為 妾。」2現 代 未 經 法 定 程 序 男 女 謀 求 共 同 生 活 之 實 者,是 為 同 居 人,不 是
夫 妻 。 所 以 , 未 經 既 定 的 程 序 謹 慎 進 行 , 都 不 具 備 夫 婦 的 名 分 , 這 是 古 今
一 同 的 既 定 觀 念 。 《 禮 記 ‧ 昏 義 》 云 : 「 男 女 有 別 , 而 后 夫 婦 有 義 ; 夫 婦
有 義 , 而 后 父 子 有 親 ; 父 子 有 親 , 而 后 君 臣 有 正 。 故 曰 : 昏 禮 者 , 禮 之 本
也 。 夫 禮 始 於 冠 , 本 於 昏 , 重 於 喪 、 祭 , 尊 於 朝 、 聘 , 和 於 鄉 、 射 , 此 禮 之 大 體 也。」3夫 婦 依 禮 結 合 而 有 情 義,則 父 子 關 係 隨 之 以 立,而 能 互 相 親
愛 ; 父 子 名 分 既 定 , 而 能 父 慈 子 孝 , 推 而 廣 之 , 君 臣 之 間 亦 能 各 正 其 位 ,
君 施 仁 而 臣 效 忠 。 婚 姻 之 正 常 與 否 , 影 響 到 家 族 秩 序 與 政 治 秩 序 之 穩 定 ,
其 重 要 性 由 此 可 見 。 此 所 以 婚 禮 為 眾 禮 之 基 本 , 而 為 聖 人 之 所 重 也 。 《 儀
禮 ‧ 士 昏 禮 》 是 我 國 關 於 婚 禮 的 最 早 記 載 , 但 並 非 僅 適 用 於 士 這 一 階 層 ,
上 層 統 治 者 的 婚 禮 與 之 類 似。《 禮 記‧昏 義 》闡 明〈 士 昏 禮 〉且 推 廣 言 之,
後 代 注 疏 亦 多 闡 明,《 詩 經 》、《 左 傳 》、《 論 語 》、《 孟 子 》、《 周 易 》
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1《周易‧繫辭下》云:「男女構精,萬物化生。」 2〔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內則第十二》,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539。
3〔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昏義第四十四》,收入〔清〕阮元校
勘,《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10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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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提 及 一 二 , 今 人 劉 錦 賢 〈 儒 家 之 婚 姻 觀 〉 所 討 論 的 內 容 除 了 《 儀 禮 ‧ 士
昏 禮 》 與 《 禮 記 ‧ 昏 義 》 , 還 有 孔 子 前 後 所 涉 及 之 資 料 與 理 論 , 可 謂 體 大 思 周。4本 人 才 識 淺 陋,因 此 僅 取《 儀 禮‧士 昏 禮 》為 主 要 論 述,以《 禮 記 》
之 闡 述 為 輔 , 探 討 其 男 女 觀 的 意 涵 及 其 源 起 。
二 、《 儀 禮 ‧ 士 昏 禮 》 之 男 女 觀
「 婚 姻 」的「 婚 」字,古 籍 多 作「 昏 」,表 示 婚 事 都 在 昏 時 舉 行,《 儀
禮 ‧ 士 昏 禮 》 與 《 禮 記 ‧ 昏 義 》 , 講 結 婚 的 六 道 儀 序 、 重 要 性 、 新 婦 服 侍
舅 姑 的 意 義 與 婦 女 教 育 。 本 文 擬 從 《 儀 禮 ‧ 士 昏 禮 》 中 抽 絲 剝 繭 , 釐 清 當
時 的 男 女 觀 如 下 。
(一 )重 別 男 女
婚 禮 六 儀 , 除 了 親 迎 之 外 , 其 餘 既 定 的 程 序 都 是 經 由 媒 人 居 間 穿 梭 ,
按 照 一 定 之 禮 數 進 行 , 行 媒 之 作 用 在 於 使 婚 姻 交 通 , 有 交 接 紹 介 者 , 避 免
淫 奔 私 交 , 俾 男 女 全 節 無 虧 。 如 《 儀 禮 ‧ 士 昏 禮 》 所 記 : 「 昏 禮 下 達 , 納
采 用 鴈 , 主 人 筵 于 戶 西 、 西 上 , 右 几 , 使 者 玄 端 至 」 、 「 擯 者 出 請 , 賓 執
鴈 , 請 問 名 。 主 人 許 , 賓 入 授 , 如 初 禮 」 、 「 納 吉 , 用 鴈 , 如 納 采 禮 」 、
「 納 徵 , 玄 纁 束 帛 , 儷 皮 , 如 納 吉 禮 」 、 「 請 期 用 鴈 , 主 人 辭 , 賓 許 , 告 期 , 如 納 徵 禮 」 5, 鄭 玄 注 云 : 「 將 欲 與 彼 合 昏 姻 , 必 先 使 媒 氏 下 通 其 言 ,
女 氏 許 之,乃 後 使 人 納 其 采 擇 之 禮,用 鴈 為 摯 者,取 其 順 陰 陽 往 來 」、「 使
者,夫 家 之 屬,若 羣 吏 使 往 來 者 」、「 徵,成 也,使 使 者 納 幣 以 成 昏 禮。」 6此 之 賓 、 使 , 即 今 稱 的 媒 人 。 賈 公 彥 疏 云 :
其 行 五 禮,自 納 采 已 下,皆 使 使 往 是 交 接 設 紹 介 也。… … 所 以 須 媒
及 設 紹 介 者,皆 所 以 養 成 男 女 使 有 廉 恥 也。使 媒 通 之,媵 御 沃 盥 交 之 等 , 皆 是 行 事 之 漸 , 養 廉 恥 之 義 也 。 7
使 者 每 欲 前 往 女 家 , 必 受 命 於 男 方 家 長 。 《 儀 禮 ‧ 士 昏 禮 》 云 : 「 宗 子 無
父,母 命 之;親 皆 沒,己 躬 命 之;支 子,則 稱 其 宗。弟,則 稱 其 兄。」(卷
六 )鄭 玄 注:「 宗 子 者,適 長 子 也。命 之,命 使 者。母 命 之,在《 春 秋 》紀
4劉錦賢,〈儒家之婚姻觀〉,《興大中文學報》,第 21 期(2007 年 6 月)。 5〔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儀禮注疏‧士昏禮第二》,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39-42。
6〔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儀禮注疏‧士昏禮第二》,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39、42。
7〔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儀禮注疏‧士昏禮第二》,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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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裂 繻 來 逆 女 是 也。親 命 之,則 宋 公 使 公 孫 壽 來 納 幣 是 也。」8在 結 婚 之 前 的
求 親 進 程 中,男 方 對 女 方 計 有 備 禮 求 婚、詢 問 姓 名、通 知 吉 兆、致 送 聘 禮、
請 求 婚 期 等 禮 數 , 皆 由 媒 使 代 表 男 方 家 長 為 之 ; 女 方 則 在 宗 廟 進 行 以 上 程
序 。 女 方 家 長 於 各 項 程 序 中 皆 在 宗 廟 中 擺 設 筵 席 , 親 自 到 門 外 迎 接 媒 使 ,
兩 人 揖 讓 升 堂 , 在 廟 堂 中 聽 受 媒 使 之 辭 。 凡 此 , 皆 用 以 表 示 謹 慎 、 正 視 婚 禮 之 程 序 。 9除 此 之 外 , 以 媒 使 居 間 傳 達 的 用 意 在 重 別 男 女 。
《 禮 記 ‧ 曲 禮 上 》 云 : 「 男 女 非 有 行 媒 , 不 相 知 名 。 非 受 幣 , 不 交 不
親。故 日 月 以 告 君,齊 戒 以 告 鬼 神,為 酒 食 以 召 鄉 黨 僚 友,以 厚 其 別 也。」 10到 了 適 婚 年 齡 之 男 女,如 果 不 是 透 過 媒 使 之「 問 名 」,則 不 相 知 名;如 果
不 是 經 由 「 納 徵 」 確 定 了 婚 配 對 象 , 則 不 交 往 親 近 。 將 有 婚 事 之 家 須 將 婚
期 的 時 間 稟 告 國 君 , 主 事 者 淨 身 戒 欲 而 將 婚 事 稟 告 祖 先 , 備 辦 酒 食 而 會 集
鄉 親 同 僚 朋 友 , 使 上 下 、 人 神 盡 知 此 樁 婚 事 , 目 的 在 重 視 此 一 男 一 女 之 相
別 屬 。 梁 啟 超 曰 :
注 籍 於 國 ,公 布 於 眾 ,以 示 此 男 別 屬 此 女 , 此 女 別 屬 此 男 , 而 不 與
人 共 也 。 是 之 謂「 夫 婦 有 別 」。 有 夫 婦 , 則 不 如 前 之 僅 有 母 子 , 而 更 有 父 子 。 11
遠 古 沒 有 婚 姻 制 度 , 人 僅 知 其 母 而 不 知 其 父 ; 等 到 婚 姻 制 度 確 立 之 後 , 父
子 血 緣 明 確 , 則 不 僅 母 子 有 親 , 父 子 亦 有 親 。 《 禮 記 ‧ 坊 記 》 引 孔 子 云 : 「 夫 禮,坊 民 所 淫,章 民 之 別,使 民 無 嫌,以 為 民 紀 者 也。」12此 所 謂 禮,
即 指 婚 禮 , 婚 禮 彰 顯 男 女 之 別 屬 , 使 人 民 不 致 有 曖 昧 嫌 疑 , 並 訂 為 人 民 行
為 之 規 範。《 淮 南 子 》曰:「 先 王 之 制 法 也,因 民 之 所 好 而 為 之 節 文 者 也。 因 其 好 色 而 制 婚 姻 之 禮,故 男 女 有 別。」13人 民 好 色 之 心,倘 若 不 加 以 節 制
文 飾 , 則 淫 亂 滋 生 , 而 男 女 無 固 定 之 別 屬 矣 。 可 見 婚 禮 之 設 , 乃 從 男 女 無
別 而 至 男 女 有 別 , 從 父 子 無 親 而 至 父 子 有 親 之 文 明 進 步 現 象 。
8〔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儀禮注疏‧士昏禮第二》,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64。
9 劉錦賢,〈儒家之婚姻觀〉,《興大中文學報》,第 21 期(2007 年 6 月),頁 10。 10〔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曲禮上第一》,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37。
11梁啟超,《中國文化史》(臺北市:臺灣中華書局,1980 年),頁 3。 12〔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坊記第三十》,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871。
13〔漢〕劉安,《淮南子‧泰族訓》(臺北市:臺灣中華書局,1971 年),卷 20,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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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親 迎 之 外 , 媒 使 每 欲 前 往 女 家 , 必 受 命 於 男 方 家 長 , 與 女 方 家 長 溝
通 婚 姻 之 言 。 《 詩 經 ‧ 齊 風 ‧ 南 山 》 云 : 「 蓺 麻 如 之 何 ? 衡 從 其 畝 , 取 妻
如 之 何 ? 必 告 父 母。… 析 薪 如 之 何 ? 匪 斧 不 克,取 妻 如 之 何 ? 匪 媒 不 得。」
《 詩 經‧豳 風‧伐 柯 》云:「 伐 柯 如 何 ? 匪 斧 不 克;取 妻 如 何 ? 匪 媒 不 得。」 14孟 子 亦 曰:「 不 待 父 母 之 命、媒 妁 之 言,鑽 穴 隙 相 窺,踰 牆 相 從,則 父 母
國 人 皆 賤 之。」(《 孟 子‧滕 文 公 下 》)證 諸《 春 秋 公 羊 傳‧僖 公 十 四 年 》云:
「 夏 六 月 , 季 姬 及 鄫 子 遇 于 防 , 使 鄫 子 來 朝 。 」 何 休 注 云 : 「 禮 , 男 不 親
求 , 女 不 親 許 , 魯 不 防 正 , 其 女 乃 使 要 遮 鄫 子 , 淫 泆 使 來 請 , 已 與 禽 獸 無 異。」15(注 疏 卷 第 十 一 )魯 僖 公 十 四 年 夏 季 六 月,季 姬 經 過 防,遇 到 了 鄫 子,
兩 情 相 悅 , 季 姬 讓 鄫 子 去 魯 國 求 婚 。 鄫 子 藉 口 去 魯 國 朝 見 , 向 僖 公 提 出 了
婚 姻 的 請 求 。 蓋 不 用 媒 妁 , 人 皆 鄙 夷 , 此 所 以 書 , 譏 諷 是 也 , 即 以 婚 姻 之
實 在 於 禮 而 不 在 於 情 。
父 母 之 命 、 媒 妁 之 言 , 都 在 重 責 男 女 之 別 , 養 廉 恥 、 防 淫 泆 , 才 能 夠
確 保 家 族 與 社 會 秩 序 的 穩 定 。
重 別 男 女,不 僅 見 於 婚 禮 的 儀 程 中。同 一 家 族,男 女 進 入 少 年 期:「不 雜 坐 , 不 同 椸 枷 , 不 同 巾 櫛 , 不 親 授 。 」 16即 使 有 手 足 之 親 之 男 女 , 不 混 雜
而 坐 , 衣 服 不 同 掛 一 架 , 不 使 用 同 一 面 巾 、 髮 梳 , 不 親 手 授 受 物 品 。 男 子
為 婦 女 駕 車 則 因 坐 者 在 左 , 須 以 左 手 執 綏 而 微 背 之 , 以 避 免 另 手 之 妄 動 及
眼 光 之 斜 視 。 「 女 子 許 嫁 纓 , 非 有 大 故 , 不 入 其 門 , 姑 姊 妹 女 子 , 子 已 嫁 而 反,兄 弟 弗 與 同 席 而 坐,弗 與 同 器 而 食。」17女 子 一 旦 有 婚 嫁 之 約,不 是
遭 逢 大 事 故 不 進 入 她 的 閨 房 , 女 子 已 嫁 而 返 家 省 親 者 , 不 論 其 為 長 輩 、 同
輩 或 晚 輩 , 男 女 皆 不 可 同 席 而 坐 , 同 用 一 個 器 皿 吃 東 西 , 以 示 其 別 。 而 叔 嫂 之 間 尤 其 必 須 嚴 守 禁 忌:「嫂 叔 不 通 問,諸 母 不 漱 裳。」 18兄 嫂 與 小 叔 之 間
不 互 相 問 候 , 不 可 讓 庶 母 代 洗 衣 裳 。 甚 至 兄 嫂 之 與 小 叔 皆 不 為 對 方 服 喪 、
14王静芝,《詩經通識》(臺北縣:輔仁大學文學院,1981 年),頁 218、327。 15〔漢〕何休注,〔唐〕徐彥疏,《公羊傳注疏》,收入〔清〕阮元校勘,《十三經注
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137。
16〔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曲禮上第一》,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37。
17〔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曲禮上第一》,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37。
18〔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曲禮上第一》,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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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19不 撫 屍 而 哭 , 20推 擴 而 論 , 弟 婦 與 兄 公 之 關 係 , 亦 可 知 矣 。 這 些 外 在 的 禮
數 , 目 的 在 推 遠 男 女 的 距 離 , 避 免 男 女 接 近 而 挑 動 邪 情 妄 想 , 而 產 生 褻 瀆
悖 逆 之 事 。
重 別 男 女 , 在 「 夫 婦 有 別 」 之 人 倫 中 , 夫 婦 既 各 有 所 屬 , 則 男 女 雙 方
皆 不 與 人 共 妻 或 共 夫 , 此 即 是 單 一 婚 配 之 原 則 。 當 然 古 代 允 許 納 妾 , 然 妾
在 家 中 亦 不 能 與 妻 齊 頭 平 等 , 身 後 也 只 有 妻 能 與 夫 配 享 宗 廟 , 妾 則 多 不 能
入 宗 廟 。
(二 )夫 妻 等 齊
《 說 文 解 字 》 : 「壻 , 夫 也 」(一 篇 上 )、 「妻 , 婦 與 己 齊 者 也 。 」(十 二 篇 下 ) 21《 禮 記‧內 則 》「 聘 則 為 妻 」條 鄭 玄 注 云:「聘,問 也。妻 之 言 齊 也, 以 禮 聘 問 , 則 得 與 夫 敵 體 。 」 22如 果 是 明 媒 正 娶 , 六 禮 齊 備 , 那 就 是 與 丈 夫 平 等 的 正 妻。《 儀 禮‧喪 服 》云:「夫 妻,一 體 也 」 23《 釋 名‧釋 親 屬 》云:
「夫 妻 匹 敵 之 義 也。」《 春 秋 左 傳‧成 公 十 一 年 》云:「婦 人 怒 曰:『 己 不 能
庇 其 伉 儷 而 亡 之 … … 』 」孔 穎 達 疏 云 : 「伉 儷 者 , 言 是 相 敵 之 匹 耦 。 」(二 十
七 卷 )根 據 以 上 字 書、禮 書、傳 疏 的 解 釋,夫 妻 雙 方 地 位 平 等、力 量 相 當。
《 禮 記 ‧ 曾 子 問 》 提 到 如 果 納 徵 之 後 , 適 逢 男 方 家 喪 親 , 在 料 理 完 葬 事 之
後,「婿 之 伯 父 致 命 女 氏 曰:『 某 之 子 有 父 母 之 喪,不 得 嗣 為 兄 弟,使 某 致 命。』」 24由 婿 的 伯 父 出 面 向 女 方 致 意 說:「某 之 子 不 幸 遇 到 父 或 母 之 喪,居
喪 期 間,不 能 和 府 上 結 為 婚 姻,特 派 我 來 致 意。」《 詩 經‧邶 風‧谷 風 》云:
「宴 爾 新 婚 , 如 兄 如 弟 。 」說 新 婚 夫 妻 彼 此 感 情 好 , 關 係 密 切 。 這 兩 個 地 方
都 是 以 「兄 弟 」的 平 輩 關 係 來 比 況 夫 妻 。
婚 禮 進 行 中,都 是 以 男 方 主 動 派 遣 媒 使 居 間 佈 達。男 方 一 言「 納 」采,
19〔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檀弓上第三》,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143-144。
20〔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雜記下第二十一》,收入〔清〕阮元校
勘,《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750。
21〔漢〕許慎著,〔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臺北縣:漢京文化,1980 年),頁
20、620。
22〔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內則第十二》,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539。
23〔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儀禮注疏‧喪服第十一》,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355。
24〔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曾子問第七》,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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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言 「 納 」 吉 , 三 言 「 納 」 徵 , 婚 事 必 須 兩 姓 商 議 , 男 方 不 敢 自 作 主 張 ,
有 謙 和 之 意 在 其 中 。 賈 公 彥 疏 云 :
三 禮 不 云 納 , 言 納 者 恐 女 氏 不 受 , 若《 春 秋 》納 納 之 義 。 若 然 , 納
采 言 納 者 , 以 其 始 相 采 擇 , 恐 女 家 不 許 , 故 言 納 。 問 名 不 言 納 者 ,
女 氏 已 許 , 故 不 言 納 也 。 納 吉 言 納 者 , 男 家 卜 吉 , 往 與 女 氏 , 復 恐
女 家 翻 悔 不 受 , 故 更 言 納 也 。 納 徵 言 納 者 , 納 幣 帛 則 昏 禮 成 , 復 恐 女 家 不 受 , 故 更 云 納 也 。 25
所 以 「 納 」 有 請 女 方 商 量 的 意 思 。 納 采 時 , 凡 事 聽 命 於 廟 , 媒 使 代 表 男 方
與 女 方 主 人 皆 穿 著 玄 端 禮 服 :
揖 入。至 於 廟 門,揖 入;三 揖,至 于 階,三 讓。主 人 以 賓 升,西 面。
賓 升 西 階 。 當 阿 , 東 面 致 命 。 主 人 阼 階 上 , 北 面 再 拜 ; 授 于 楹 間 ,
南 面 。
在 此,賓 (媒 使 )代 表 男 方 行 禮,賓 主 三 讓 之 後,主 人 先 登 引 導 賓,賓 跟 隨 主
人 , 拾 級 聚 足 , 連 步 以 上 , 賓 主 身 分 地 位 尊 卑 相 當 ; 否 則 , 賓 當 「 栗 階 而
上 。 」 賈 公 彥 疏 云 : 「 禮 之 通 例 , 賓 主 敵 者 」 , 「 賓 主 俱 升 」 。 賓 主 兩 造
敵 體 敵 禮 , 可 見 男 女 雙 方 地 位 相 當 。
親 迎 時 , 新 婿 親 至 女 家 迎 娶 新 婦 , 穿 著 隆 重 、 車 馬 體 面 , 及 會 見 經 過
一 番 儀 式,置 鴈 完 了,「 降,出。婦 從 降 自 西 階。主 人 不 降 送。」新 婿 下 堂
出 門,新 婦 隨 後,從 西 階 下 堂。女 方 主 人 不 下 堂 相 送。這 時 候「 壻 御 婦 車,
授 綏 」,新 婿 為 新 婦 駕 車,把 引 車 繩 交 給 新 婦,使 其 順 利 上 車 坐 穩。《 禮 記‧
曲 禮 上 》說:「 凡 僕 人 之 禮,必 授 人 綏。若 僕 者 降 等,則 受;不 然,則 否。」 26僕 人 要 把 引 車 繩 交 給 乘 車 人,乘 車 者 如 比 駕 車 人 的 身 份 高,就 接 受 駕 車 者
的 授 綏。因 此 鄭 玄 注:「 婿 御 者,親 而 下 之。」新 婿 為 新 婦 駕 車,把 引 車 繩
交 給 新 婦 , 以 謙 卑 的 舉 動 表 示 對 新 婦 的 親 切 關 照 。《 白 虎 通 》 云 :「 授 綏 者
何 ? 以 陽 下 陰 也 , 欲 得 其 歡 心 , 亦 親 之 心 也 。 」 (疏 證 十 )
新 婦 至 男 家 , 新 婿 對 婦 一 揖 , 請 她 進 門 : 「 主 人 揖 婦 以 入 。 及 寢 門 ,
揖 入 , 升 自 西 階 。 媵 布 席 於 奧 。 夫 入 於 室 即 席 。 」 到 寢 門 前 , 新 婿 又 揖 婦
請 入 , 從 西 階 上 堂 。 新 婦 陪 嫁 的 媵 在 奧 擺 設 筵 席 , 新 婿 進 室 內 入 席 。 婿 、
25〔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儀禮注疏‧士昏禮第二》,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39。
26〔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曲禮上第一》,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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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 盥 洗 完 畢,然 後 相 對 飲 食。《 禮 記‧昏 義 》云:「 共 牢 而 食,合 巹 而 酳,
所 以 合 體 , 同 尊 卑 , 以 親 之 也 。 」 孔 穎 達 說 卺 : 「 謂 半 瓢 , 以 一 瓢 分 為 兩 瓢 謂 之 巹,壻 之 與 婦 各 執 一 片 以 酳,故 云 合 巹 而 酳。」27同 牢 合 卺,不 使 尊
卑 有 殊,婿 親 愛 婦,婦 亦 親 愛 婿。飲 食 畢,「 御 衽 於 奧,媵 衽 良 席 在 東 」,
御 在 室 中 西 南 角 鋪 設 臥 席 , 媵 在 稍 東 的 位 置 為 新 婿 鋪 設 臥 席 , 《 曲 禮 上 》 曰:「 為 人 子 者 居 不 主 奧 」,鄭 玄 注:「 室 中 西 南 隅 謂 之 奧。」 28《 說 文 解
字 》曰:「 奧,宛 也,室 之 西 南 隅。」(七 篇 下 )段 玉 裁 注:「 室 之 西 南 隅, 宛 然 深 藏。」29奧 乃 陰 暗 隱 密 之 所,因 時 演 義,成 為 神 鬼 所 在 之 地,而 後 又
演 變 為 室 中 最 尊 貴 之 處 。 所 以 段 注 曰 : 「 室 之 尊 處 也 。 」 《 論 語 》 皇 侃 疏
曰 : 「 奧 , 恆 尊 者 所 居 之 處 也 。 」 通 常 , 為 人 子 者 居 住 處 不 在 奧 , 現 在 卻
擺 設 新 婦 臥 席 奧 , 夫 席 在 其 東 , 主 要 是 新 婦 者 背 負 生 育 子 嗣 的 責 任 , 「 上
以 事 宗 廟 , 下 以 繼 後 世 」 , 責 任 神 聖 且 重 大 , 所 以 特 別 安 排 在 「 奧 」 尊 之
所 , 這 是 主 要 的 原 因 ; 又 或 者 藉 由 神 鬼 福 佑 , 命 祀 不 絕 ; 或 者 陰 陽 交 接 ,
不 便 為 外 人 知 , 所 以 安 排 在 奧 。
新 婿 親 迎 、 親 御 婦 車 , 先 導 新 婦 並 俟 之 門 外 , 兩 人 同 牢 合 卺 , 新 婿 所
表 現 出 來 的 殷 勤 與 謙 和 , 固 然 可 以 看 作 新 婿 為 了 減 輕 新 婦 初 離 家 門 心 理 上
的 徬 徨 與 不 安 , 而 表 現 出 來 的 親 切 與 關 照 。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 有 了 夫 婦 生 兒
育 女 , 才 有 父 子 、 兄 弟 關 係 , 在 宗 法 之 下 , 又 構 成 君 臣 關 係 , 對 外 則 有 朋
友 關 係 。 所 以 , 在 婚 儀 進 程 中 , 特 別 注 重 膠 固 這 一 層 人 倫 , 誠 如 《 禮 記 ‧
昏 義 》 所 云 :「 夫 婦 有 義 。 」
(三 )男 主 女 從
婚 禮 當 中 , 夫 妻 對 儀 的 情 況 並 不 多 , 除 親 迎 、 婦 至 成 禮 之 外 , 其 餘 禮
儀 都 牽 涉 到 夫 或 妻 的 親 黨 , 尤 其 是 女 方 嫁 到 夫 家 之 後 , 家 族 的 身 分 更 重 於
妻 子 的 身 分 。 因 此 , 必 須 考 量 二 人 在 家 族 中 的 地 位 而 如 禮 行 儀 。 前 項 所 謂
「 夫 妻 齊 也 」,是 就「 妻,與 己 齊 者 也 」(《 說 文 解 字‧十 二 篇 下 》),乃 就
夫 妻 彼 此 相 對 而 言 ; 此 處 不 言 「 夫 妻 」 , 而 言 「 夫 婦 」 , 係 就 女 子 嫁 人 之
27〔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昏義第四十四》,收入〔清〕阮元校
勘,《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1000。
28〔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曲禮上第一》,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20。
29〔漢〕許慎著,〔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臺北縣:漢京文化,1980 年),頁
34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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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在 家 族 中 的 身 分、地 位 而 言。因 此,《 說 文 解 字 》云:「 婦,服 也,從 女 , 持 帚 灑 埽 也 。 」 (十 二 篇 下 ) 30
《 儀 禮 ‧ 士 昏 禮 》 云 :「 昏 禮 下 達 , 納 采 用 鴈 。 」 賈 公 彥 疏 云 :「 云 下
達 者 , 謂 未 行 納 采 已 前 , 男 父 先 遣 媒 氏 女 氏 之 家 通 辭 往 來 , 女 氏 許 之 , 乃
遣 使 者 行 納 采 之 禮 也 。 言 下 達 者 , 男 為 上 , 女 為 下 , 取 陽 倡 陰 和 之 義 , 故
云 下 達,謂 以 言 辭 下 通 於 女 氏 也。」又:「 昏 禮 無 問 尊 卑 皆 用 鴈。… … 順 陰
陽 往 來 者 雁 , 木 落 南 翔 , 冰 泮 北 徂 , 夫 為 陽 , 婦 為 陰 , 今 用 鴈 者 , 亦 取 婦 人 從 夫 之 義,是 以 昏 禮 用 焉。」31闡 明 了 男 方 主 動、女 方 順 從 之 義。從 納 采、
問 名、納 吉、納 徵、請 期 到 親 迎,都 是 由 男 方 採 主 導 權,女 方 一 曰:「 吾 子
命 之,某 不 敢 辭。」、再 曰:「 吾 子 有 命,且 以 備 數 而 擇 之,某 不 敢 辭。」、
三 曰 :「 某 之 子 不 教 , 唯 恐 弗 堪 。 子 有 吉 , 我 與 在 。 某 不 敢 辭 。 」、 四 曰 :
「 吾 子 順 先 典,貺 某 重 禮,某 不 敢 辭,敢 不 承 命。」、五 曰:「 唯 命 是 聽 」、
「 某 固 唯 命 是 聽 」、「 某 敢 不 敬 須。」六 曰:「 某 固 敬 具 以 須。」女 方 主 要 是
順 從 男 方 的 決 定 。
再 來 看 看《 禮 記‧郊 特 牲 》的 說 法:「 男 子 親 迎,男 先 於 女,剛 柔 之 義
也 。 天 先 乎 地 , 君 先 乎 臣 , 其 義 一 也 。 … … 婦 人 無 爵 , 從 夫 之 爵 , 坐 以 夫 之 齒。」32從 親 迎 時 男 方 在 前,引 導 女 子 至 其 家,即 可 見 夫 婦 二 人 在 家 中 之
主 從 地 位,此 係 與 天 地、君 臣 先 後 之 道 理 相 同,似 有 一 無 可 違 逆 之 必 然 性。
是 故 婦 人 本 身 無 爵 位 , 從 夫 之 爵 而 曰 命 婦 ; 在 家 族 中 亦 不 論 其 年 紀 大 小 ,
乃 從 其 夫 之 年 歲 與 輩 分 而 定 其 坐 次。《 春 秋 公 羊 傳‧隱 公 二 年 》譏 諷 紀 侯 只 派 大 夫 履 緰 至 魯 迎 女 而 不 親 自 迎 娶。33《 禮 記‧郊 特 牲 》云 :「 出 乎 大 門 而 先,
男 帥 女 , 女 從 男 , 夫 婦 之 義 由 此 始 也 。 婦 人 , 從 人 者 也 , 幼 從 父 兄 , 嫁 從 夫,夫 死 從 子。… … 夫 也 者,以 知 帥 人 者 也。」34意 謂 婦 之 從 夫,在 迎 娶 時
30〔漢〕許慎著,〔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臺北縣:漢京文化,1980 年),頁
620。
31〔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儀禮注疏‧士昏禮第二》,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39。
32〔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郊特牲第十一》,收入〔清〕阮元校
勘,《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506。
33〔漢〕何休注,〔唐〕徐彥疏,《公羊傳注疏》,收入〔清〕阮元校勘,《十三經注
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25。原文云:「九月,紀履緰來逆女。紀 履緰者何?紀大夫也。何以不稱使?婚禮不稱主人。」
34〔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郊特牲第十一》,收入〔清〕阮元校
勘,《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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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已 定 矣 。 方 女 子 始 嫁 之 日 , 出 其 父 家 大 門 時 , 由 夫 在 前 引 導 婦 , 婦 在 後 跟
隨 夫 , 夫 婦 主 從 之 義 即 由 此 始 , 終 不 能 改 其 序 。 蓋 男 主 女 從 之 定 規 , 所 從
來 久 矣。證 諸《 春 秋 穀 梁 傳‧隱 公 二 年 》曰:「 冬 十 月,伯 姬 歸 於 紀,禮,
婦 人 謂 嫁 曰 歸 , 反 曰 來 歸 , 從 人 者 也 。 婦 人 在 家 制 於 父 , 既 嫁 制 於 夫 , 夫 死 從 長 子,婦 人 不 專 行,必 有 從 也。」35婦 人 不 論 在 家 或 出 嫁,凡 事 皆 須 依
從 家 中 最 重 要 的 男 人 之 意,而 不 能 專 斷 獨 行 也。因 此,《 儀 禮‧喪 服 》云:
「 婦 人 有 三 從 之 義 , 無 專 用 之 道 。 故 未 嫁 從 父 , 旣 嫁 從 夫 , 夫 死 從 子 。 故 父 者,子 之 天 也;夫 者,妻 之 天 也。」 36婦 人「 三 從 」之 名,殆 由 此 始。父
乃 子 之 天 , 夫 乃 婦 之 天 ; 天 者 , 至 尊 而 不 可 逆 之 名 。《 禮 記 ‧ 大 傳 》 云 :
同 姓 從 宗 , 合 族 屬 ; 異 姓 主 名 , 治 際 會 , 名 著 而 男 女 有 別 。 其 夫 屬 乎 父 道 者 , 妻 皆 母 道 也 ; 其 夫 屬 乎 子 道 者 , 妻 皆 婦 道 也 。 37
在家族成員之中,凡與宗子同姓者,即隨從之,以聚合族人。凡與宗子異 姓
而自外嫁入之女子,則隨其夫而定其稱呼,其稱呼乃經由婚禮交接之會而 定
者。稱呼明確,然後男女各有別屬而不相亂。女子所嫁之丈夫若屬於父輩,
為其妻者便屬於母輩;女子所嫁之丈夫若屬於子輩,為其妻者便屬於婦輩。
新 婦 於 婚 禮 的 次 日 在 廟 堂 中 行 見 公 婆 , 即 所 謂 「廟 見 舅 姑 」, 完 成 了 廟
見 以 成 婦 之 禮,新 婦 才 正 式 歸 屬 於 夫 家。代 表 家 族 尊 長 的 舅 姑 接 見 新 婦 時,
新 婦 手 執 一 笲 棗 栗,把 棗 栗 放 置 於 席 上:「舅 坐 撫 之,興,答 拜。婦 還,又
拜。降 階,受 笲 腶 脩。升,進,北 面 拜,奠 於 席。姑 坐 舉 以 興,拜,授 人。
」賈 公 彥 的 解 釋 是 : 「云 舅 尊 不 敢 授 者 , 但 舅 直 撫 之 而 已 , 至 姑 則 親 舉 之 。
親 舉 者,若 親 授 之 然。」 38後 續 進 行 新 婦 饋 食 公 婆 之 儀,「特 豚,合 升,側 載
」,鄭 注 云:「側 載 者,右 胖 載 之 舅 俎,左 胖 載 之 姑 俎,異 尊 卑。」公 婆 進 食
完 畢 , 「婦 徹 , 設 席 前 如 初 , 西 上 。 婦 餕 , 舅 辭 易 醬 , 婦 餕 姑 之 饌 。 」賈 公
彥 疏 云:「不 餕 舅 餘 者,以 舅 尊,嫌 相 褻 也。」 39從 以 上 「廟 見 舅 姑 」的 幾 種 儀
35〔晉〕范寧注,〔唐〕楊士勳疏,《穀梁傳注疏》收入〔清〕阮元校勘,《十三經注
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13。
36〔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儀禮注疏‧喪服第十一》,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359。
37〔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注疏‧大傳第十六》,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618。
38〔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儀禮注疏‧士昏禮第二》,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53。
39〔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儀禮注疏‧士昏禮第二》,收入〔清〕阮元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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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來 看 , 舅 在 家 族 中 的 地 位 的 確 要 高 於 姑 。
《 儀 禮‧喪 服 》云:「 傳 曰:夫 至 尊 也。」賈 公 彥 疏 云:「 妻 者,齊 也。
婦 人 無 爵 , 從 夫 之 爵 , 坐 以 夫 之 齒 , 是 言 妻 之 尊 卑 , 與 夫 齊 者 也 。 若 然 ,
此 經 云:『 妻 為 夫 者,上 從 天 子,下 至 庶 人,皆 同 為 夫 斬 衰 也。』傳 言:『 夫
至 尊 』者,雖 是 體 敵 齊 等,夫 者 猶 是 妻 之 尊 敬,以 其 在 家 天 父,出 則 天 夫。
又 婦 人 有 三 從 之 義,在 家 從 父,出 嫁 從 夫,夫 死 從 子,是 其 男 尊 女 卑 之 義。 故 云 , 夫 至 尊 , 同 於 君 父 也 。 」 40
三 、 結 語
《 史 記‧外 戚 世 家 》云:「《 易 》基〈 乾 〉、〈 坤 〉,《 詩 》始〈 關 雎 〉,《 書 》
美 釐 降,《 春 秋 》譏 不 親 迎。夫 婦 之 際,人 道 之 大 倫 也。禮 之 用,唯 婚 姻 為 兢 兢。」41故《 周 易 》以〈 乾 〉、〈 坤 〉表 示 陰 陽 生 化 之 二 卦 為 基 本,《 詩 經 》
的 首 篇〈 關 雎 〉講 的 是 君 子 與 淑 女 的 和 樂,《 尚 書‧堯 典 》贊 美 帝 堯 飭 令 二
女 下 嫁 大 舜 。 男 女 之 結 為 夫 婦 , 乃 人 道 中 最 重 大 之 倫 理 , 有 夫 婦 然 後 生 兒
育 女,才 產 生 父 子 與 長 幼 關 係,人 倫 從 家 庭 推 展 出 去,與 異 家 人 往 來 交 流,
於 是 有 朋 友 關 係 ; 一 旦 關 係 人 事 管 理 , 又 有 君 臣 關 係 , 因 此 夫 婦 一 倫 是 人
倫 的 基 礎,所 以 各 種 禮 之 實 施,只 有 婚 姻 之 禮 最 為 慎 重 將 事。《 周 易‧序 卦 》
云:「 有 夫 婦,然 後 有 父 子;有 父 子,然 後 有 君 臣;有 君 臣,然 後 有 上 下;
有 上 下 , 然 後 禮 義 有 所 錯 。 」 禮 義 必 須 在 倫 理 關 係 中 施 行 , 茍 無 夫 婦 之 結
合 以 生 生 , 則 父 子 、 兄 弟 、 君 臣 等 上 下 之 倫 序 即 無 從 立 矣 。
夫 婦 既 為 人 倫 的 基 礎 , 為 使 男 女 關 係 正 常 化 , 而 制 定 男 女 之 別 , 使 淫
泆 之 想 或 悖 亂 之 行 無 從 發 生 。 男 女 兩 造 在 婚 禮 進 程 中 , 皆 須 遵 從 父 母 之 命
與 媒 妁 之 言 , 不 得 私 自 交 往 。
在 家 族 當 中 , 男 尊 女 卑 , 男 主 女 從 , 婦 人 不 論 在 家 或 是 出 嫁 , 凡 事 皆
須依從家中最重要的男人意思。既嫁之後,婦人的爵位、座次、輩分,都隨
其夫而定。從新婦廟見舅姑以成婦禮來看,舅在家族中的地位的確尊於姑。
雖 然 如 此 , 男 女 雙 方 家 長 的 地 位 、 尊 卑 是 平 等 的 , 比 如 「 納 采 」、「 納
吉 」、「 納 徵 」,婚 禮 言 納,有 兩 家 商 量 之 意 在 其 中。親 迎 與 婦 至 成 禮,新 婿
所 表 現 出 來 的 殷 勤 與 謙 和 , 可 以 視 作 夫 妻 彼 此 敵 體 敵 禮 的 表 示 。 然 而 放 到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54。
40〔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儀禮注疏‧喪服第十一》,收入〔清〕阮元校勘,
《十三經注疏》(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 年),頁 347。
41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臺北市:宏業書局,1972 年),頁 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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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整 個 家 族 及 夫 妻 與 族 人 的 互 動 來 看 ,「 夫 者 猶 是 妻 之 尊 敬 」。
綜 言 之,《 儀 禮‧士 昏 禮 》所 蘊 含 的 男 女 觀 有 三:「 重 別 男 女 」、「 夫
妻 等 齊 」 與 「 男 主 女 從 」 。
參 考 文 獻 (以 時 代 先 後 與 作 者 筆 畫 順 序 遞 增 排 列 )
〔 漢 〕 劉 安 ,《 淮 南 子 ‧ 泰 族 訓 》 (臺 北 市 : 臺 灣 中 華 書 局 , 1971 年 )
〔 漢 〕 何 休 注 ,〔 唐 〕 徐 彥 疏 ,《 公 羊 傳 注 疏 》, 收 入 〔 清 〕 阮 元 校 勘 ,《 十
三 經 注 疏 》, (臺 北 市 : 藝 文 印 書 館 , 1955 年 )
〔漢〕許慎著,〔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臺北縣:漢京文化,1980 年)
〔 漢 〕 鄭 玄 注 ,〔 唐 〕 孔 穎 達 疏 ,《 禮 記 注 疏 》, 收 入 〔 清 〕 阮 元 校 勘 ,《 十
三 經 注 疏 》
〔 漢 〕 鄭 玄 注 ,〔 唐 〕 賈 公 彦 疏 ,《 儀 禮 注 疏 》, 收 入 〔 清 〕 阮 元 校 勘 ,《 十
三 經 注 疏 》 (臺 北 市 : 藝 文 印 書 館 , 1955 年 )
〔 晉 〕范 寧 注,〔 唐 〕楊 士 勳 疏,《 穀 梁 傳 注 疏 》收 入〔 清 〕阮 元 校 勘,《 十
三 經 注 疏 》, (臺 北 市 : 藝 文 印 書 館 , 1955 年 )
王 静 芝 ,《 詩 經 通 識 》 (臺 北 縣 : 輔 仁 大 學 文 學 院 , 1981 年 )
徐芹庭、南懷瑾註釋,《周易今註今譯》(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
梁 啟 超 ,《 中 國 文 化 史 》 (臺 北 市 : 臺 灣 中 華 書 局 , 1980 年 )
劉 錦 賢 ,〈 儒 家 之 婚 姻 觀 〉,《 興 大 中 文 學 報 》, 第 21 期 (2007 年 6 月 )
瀧 川 龜 太 郎 ,《 史 記 會 注 考 證 》 (臺 北 市 : 宏 業 書 局 , 197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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