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法三章
約法三章原指劉邦攻入秦朝都城咸陽後,一度制定簡化秦朝苛法的作為,現今被作為成語使用。「約法」一詞,演變成為根本之法律規定,曾成為「憲法」的名稱。又指互相遵守的條件。 歷史 約法三章一詞,最早出現於《[[史記》]]「高祖本紀」。公元前207年,劉邦占領秦都咸陽後,廢除秦律,約定三條法律: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殺人者處死,傷害他人身體及盜取財物給予和罪行相應的刑罰) 影響 後來在中國史書中,「約法三章」還用於表示政府輕刑緩賦的措施,「三」已成泛稱。例如在《晉書》「卷112·載記第12」、《[[宋書》]]「卷74·列傳第34」、《南齊書》「卷24·列傳第5」中都有記載。 「約法」也具有政府對民眾許諾的根本法律的意味,在中華民國建立之初,很多憲法文件都被稱為約法,例如《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949年4月中國共產黨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也曾約法八章。
約法三章
概述
約法三章原指劉邦攻入秦朝都城咸陽後,一度制定簡化秦朝苛法的作為,現今被作為成語使用。「約法」一詞,演變成為根本之法律規定,曾成為「憲法」的名稱。又指互相遵守的條件。
歷史
約法三章一詞,最早出現於*《[[史記*》]]「高祖本紀」。公元前207年,劉邦占領秦都咸陽後,廢除秦律,約定三條法律: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殺人者處死,傷害他人身體及盜取財物給予和罪行相應的刑罰)
影響
後來在中國史書中,「約法三章」還用於表示政府輕刑緩賦的措施,「三」已成泛稱。例如在《晉書》「卷112·載記第12」、《[[宋書》]]「卷74·列傳第34」、《南齊書》「卷24·列傳第5」中都有記載。
「約法」也具有政府對民眾許諾的根本法律的意味,在中華民國建立之初,很多憲法文件都被稱為約法,例如《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949年4月中國共產黨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也曾約法八章。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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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記錄
- 2026-05-04 誤報排除:「約法三章」的三條內容被寫成「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但史記《高祖本紀》中的原文是「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此處將標點並列後雖不算大錯,但後面括號解釋「盜取財物給予和罪行相應的刑罰」語義不通,且「抵罪」是依法論罪,不是單純『給予相應的刑罰』的直譯,表述失準。
- 2026-05-04 確認錯誤:「曾成為『憲法』的名稱」表述過度概括且不準確。歷史上「約法」多指某些政權制定的臨時根本法或憲法性文件,但並非一般意義上的『憲法』正式名稱通稱;此句容易造成誤解。 → 正確:「約法」在近代中文語境中確實常被用來指具有憲法性質的根本法或臨時法制文件,如《中華民國約法》《訓政時期約法》等,因此「曾成為『憲法』的名稱」雖略簡略,但並非明顯錯誤。
- 2026-05-04 確認錯誤:「公元前207年,劉邦占領秦都咸陽後,廢除秦律」不夠精確。劉邦入關中後曾與父老約法三章,並非立刻全面『廢除秦律』;『廢除秦律』屬過度簡化,可能造成史實誤導。 → 正確:此句可視為概括性表述:劉邦入關後推行「約法三章」,以簡化並取代秦法的嚴苛內容。雖然嚴格說不宜理解為立即、全面、正式廢除所有秦律,但作為歷史梗概並非失實到足以構成錯誤。
- 2026-05-04 確認錯誤:「1949年4月中國共產黨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也曾約法八章」可能有對應材料,但此句未說明是哪一份布告及其正式名稱,且『約法八章』不是常見固定史實表述,容易與『約法三章』混用;若作為條目內容,需更精確。 → 正確:1949年中共相關布告中的「約法八章」屬特定歷史材料表述,雖較少見,但並非沒有對應史料;僅因敘述略欠具體,不足以判定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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