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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曆寶鈔·枉死城至十八層地獄·十八層地獄·當兵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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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曆寶鈔·枉死城至十八層地獄·十八層地獄·當兵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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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料
- 經典頁:/llm/canon/yuli-diyu-j05
- 章次:5
- 經名:玉曆寶鈔·枉死城至十八層地獄·十八層地獄
- 章題:當兵戰死
- 原文摘錄:凡有陽世食糧充當軍兵者,自奉令出剿除叛之日為始,若實心努力,及未犯姦縱火有害民間。雖死於身首異處,屍骨拋零者,即有往昔過犯,陰司慨免受苦,仍准完全原體,自第一殿點名,即交第十殿,發往福地,投生為男女,安吉善終。如若械鬥,互相殺死,及從賊之叛犯,各皆罪加一等,仍照生前所犯諸獄受苦。
- 白話摘錄:凡在陽世食糧從軍者,自奉命出征剿除叛亂之日起,若確實盡力效命,且未犯姦淫、縱火、擾害民間等罪,即使戰死時身首異處、屍骨拋零,若有往昔過犯,陰司也從寬慨免諸獄之苦。其魂仍准保全原體,從第一殿點名後即交第十殿,發往福地投生為男女,享安吉善終。若是械鬥互殺,或從賊作叛犯而死,則罪加一等,仍照生前所犯諸罪,分入各殿各獄受苦。此節區分忠勇從軍與私鬥叛亂,不將戰死一概同論。它也提醒軍人之功以護民守紀為前提,若藉兵亂害人,仍不能逃過冥律。
- 簡註摘錄:此節區分公義戰死與私鬥叛亂。奉令出征、實心效力且不姦淫縱火擾民者,即使死狀慘烈,陰司仍免其舊過,保全原體投生福地,表現出對忠勇與軍紀的肯定。反之,械鬥互殺、從賊叛亂,雖同樣死於兵戈,仍按生前罪業加等受報。這種判準不以死亡形式決定善惡,而以其是否奉公、是否害民、是否守紀為核心。義理上,它把軍事暴力納入因果秩序,承認護民平亂之功,也嚴禁藉兵勢害人。此種分判也反映民間善書對國法、軍紀與冥律三者互相補充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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