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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規章

## 國際法院規章 國際法院規章(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文書,於1945年[[舊金山會議]]通過並生效。規章詳盡規定[[國際法院]]的組織結構、法官資格、職權範圍、管轄權事項及[[訴訟程序]],為各國透過[[和平解決爭端]]提供制度框架。 ### 主要內容 - 組織:十五名法官由[[聯合國]]大會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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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規章

國際法院規章(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文書,於1945年舊金山會議通過並生效。規章詳盡規定國際法院的組織結構、法官資格、職權範圍、管轄權事項及訴訟程序,為各國透過和平解決爭端提供制度框架。

主要內容

  • 組織:十五名法官由聯合國大會與安全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九年,可連任一次。
  • 資格:法官須為崇高品格並具備本國最高司法職務之資歷。
  • 職權:裁決國家間的法律爭端,提供諮詢意見,解释《聯合國憲章》相關條款。
  • 管轄權:僅限自願或條約約定提交之案件,亦可依安全理事會建議受理。
  • 程序:起訴、答辯、證據開示、書面與口頭辯論、最終裁決等完整流程。

作為國際法的核心文書,國際法院規章對促進法治與全球和平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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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forager:concept:67a2b368ff93 · 最後更新:2026/6/8· 版本:20260608 · 版本歷史

其他資料:學術論文(個別著作權)、本派傳承(CC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