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保護單位
浙江省文物保護單位由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員會、浙江省文物局組織進行評審,並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對外公布並豎立標誌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截至2023年6月,浙江省已經公布了八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浙江省文物保護單位:1956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委員會公布,分為四等。 第一批:1961年4月15日公布,共42處: 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築物(11處) 石寺(4處) 古建築及歷史紀念建築物(13處) 石刻及其他(5處) 古遺址(3處) 古墓葬(6處) 第二批:1963年3月11日公布,共58處: 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築(12處) 古建築及歷史紀念物(30處) 古文化遺址(8處) 石刻(8處) 重新公布:1981年4月13日重新公布為104處,其中第一批、第二批保留93處,新增11處,合併3處,撤銷3處,其中保留的部分包括: 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築(9處) 歷代農民起義、反侵略鬥爭、反民族壓迫鬥爭及近代革命史的紀念建築及遺址(23處) 古遺址、古窯址及古墓葬(13處) 古建築及其他歷史建築(27處) 歷代名人紀念建築及墓葬(10處) 古代石窟造象(4處) 歷代摩崖題刻及碑刻(7處) 增補:198
浙江省文物保護單位
概述
浙江省文物保護單位由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員會、浙江省文物局組織進行評審,並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對外公布並豎立標誌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截至2023年6月,浙江省已經公布了八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浙江省文物保護單位:1956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委員會公布,分為四等。 第一批:1961年4月15日公布,共42處: 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築物(11處) 石寺(4處) 古建築及歷史紀念建築物(13處) 石刻及其他(5處) 古遺址(3處) 古墓葬(6處) 第二批:1963年3月11日公布,共58處: 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築(12處) 古建築及歷史紀念物(30處) 古文化遺址(8處) 石刻(8處) 重新公布:1981年4月13日重新公布為104處,其中第一批、第二批保留93處,新增11處,合併3處,撤銷3處,其中保留的部分包括: 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築(9處) 歷代農民起義、反侵略鬥爭、反民族壓迫鬥爭及近代革命史的紀念建築及遺址(23處) 古遺址、古窯址及古墓葬(13處) 古建築及其他歷史建築(27處) 歷代名人紀念建築及墓葬(10處) 古代石窟造象(4處) 歷代摩崖題刻及碑刻(7處) 增補:1982年2月27日公布1處 第三批:1989年12月12日公布118處,另有3處增加新內容,2處名稱及內容有變動,3處合併為1處: 革命文物及反侵略鬥爭史跡(8處) 歷代名人史跡(14處) 古遺址、古窯址及古墓葬(26處) 摩崖題記及造像(7處) 文物建築(63處) 第四批:1997年8月29日公布125處,另有2處調整保護內容,4處被撤銷: 革命文物及反侵略鬥爭史跡(8處) 古遺址(11處) 古墓葬(16處) 古建築(68處) 石刻造像、摩崖題記(6處)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24處) 增補:1998年11月30日公布1處(紹興印山越國王陵) 第五批:2005年3月16日公布,共163處,以及與原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合併項目16處: 古遺址(22處) 古墓葬(3處) 古建築(96處) 石窟寺及石刻(6處)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30處) 其他(6處) 第六批:2011年1月7日公布,共373處,以及與原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合併項目14處,更名2處: 古遺址(56處) 古墓葬(9處) 古建築(184處) 石窟寺及石刻(17處)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92處) 其他(15處) 增補:2013年4月1日公布1處(紹興會稽山古香榧種植園) 第七批:2017年1月13日公布,共286處,以及與原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合併項目10處: 古遺址(22處) 古墓葬(9處) 古建築(179處) 石窟寺及石刻(8處)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61處) 其他(7處) 第八批:2023年6月29日公布,共121處: 古遺址(22處) 古墓葬(3處) 古建築(47處) 石窟寺及石刻(7處)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41處) 其他(1處) 分市縣列表
此列表列舉了各地級市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已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未列入。
索引: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湖州市、紹興市、金華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麗水市
杭州市 上城區 浙江體育會摩崖題記(3-54)
通玄觀造像(3-55)
基督教青年會會所舊址(4-111)
於子三墓(4-119)
吳越郊壇遺址(5-20)
丁鶴年墓亭(5-118)
清泰第二旅館舊址(5-133)
澄廬(5-135)
錢塘第一井(5-158)
錢塘江與運河運口水利航運設施(含龍山閘遺址和三堡船閘)(6-351)
丁家花園(7-220)
韓國獨立運動(杭州)舊址(7-227)
錢學森舊居(7-228)
浙江實業銀行舊址(7-258)
浙江農業大學舊址(7-272)
朱智故居(8-88)
郁達夫舊居(8-110)
拱墅區 浙江省第一師範舊址(2-10)
香積寺塔(3-115)
浙江省高等法院及杭縣地方法院舊址(5-131)
杭州天主教堂(6-145)
司徒雷登故居(6-273)
毛澤東思想勝利萬歲展覽館舊址(7-275)
西湖區 杭州辛亥革命烈士墓群(合併)(1961年公布浙軍攻克金陵陣亡諸將士墓(1-4),1963年公布徐錫麟墓(2-8)、陶成章墓(2-9),1989年以上3處合併為1處)
秋瑾墓(1-5)
靈隱寺(1-27)(1961年公布飛來峰造像(1-15)、靈隱寺(註:包括靈隱寺大殿前五代二石塔、天王殿前宋初二經幢)(1-27),1981年飛來峰造像併入靈隱寺,名稱為靈隱寺(包括飛來峰石窟造象、殿前二石塔和大門外二經幢),1982年飛來峰造像升為第二批國保,1989年靈隱寺改名靈隱寺兩石塔兩經幢,2013年靈隱寺兩石塔兩經幢升為第七批國保)
張煌言墓(含張煌言
歷史淵源
浙江省文物保護單位之設立,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的逐步建構。浙江地處東南文化重鎮,歷代道教宮觀、碑刻、壇場與相關遺存分布甚廣,兼具宗教、藝術與地方史研究價值。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來,國家先後推動文物普查、登記與分級保護,浙江亦據此開展全省範圍的調查、甄別與核定工作,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者納入省級保護體系。其後,隨著《文物保護法》及相關地方性法規的完善,浙江省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公布與管理制度日益規範,並由單純的點狀保護,逐漸擴展至包含環境控制、修繕監督與合理利用在內的綜合保護模式。此一制度演進,不僅反映地方文物行政的成熟,也為浙江道教遺產及其他歷史文化資源的保存奠定基礎。
主要內容
浙江省文物保護單位係指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之不可移動文物,涵蓋古建築、古遺址、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與代表性建築等類型。其制度源於國家文物保護體系之分級保護原則,旨在對具地方性與區域性代表意義之文物實施法定保護與修繕管理。浙江省因人文積澱深厚、宗教傳統多元,道教宮觀、摩崖題刻、祭祀遺址及與道教活動相關之歷史建築,常列入此一保護範圍,成為研究江南道教史、宗教建築與地方社會互動的重要實證材料。該級名錄之公布,不僅有助於保存浙江地方文化遺產之完整性,亦為後續的考古調查、歷史研究、展示利用與活化傳承提供法規依據。
相關典籍
浙江省文物保護單位之相關典籍,主要見於地方志、寺觀志、碑刻錄與各類文物普查資料之中。歷代《浙江通志》及府州縣志,多記載道觀、宮觀、壇廟、祠祀與名勝古蹟之沿革、修葺與香火沿續,可資考見其歷史脈絡。明清以降,杭嘉湖、寧紹、溫台等地之方志,亦常錄道教宮觀之創建、重建、題詠與住持名錄,對辨識遺存之年代與功能尤為重要。此外,石刻、墓誌、匾額題記與碑文拓本,往往保存建置緣起、奉祀神明及地方士紳捐資情形,為考證實物與文獻互證之關鍵材料。近現代以來,浙江省及各地文物部門編印之文物志、古建築調查報告與全國及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則對入選單位之年代、形制、保存現況與保護範圍有較為系統之整理,為研究浙江道教文化遺產提供基礎文獻。
文化影響
浙江省文物保護單位作為地方歷史文化資源的重要保護體系,其文化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區域歷史記憶、宗教信仰傳統與地方社會認同的持續塑造。就道教文化而言,浙江境內多處入選文物保護單位的宮觀、碑刻、摩崖題記及相關建築遺存,不僅保存了道教儀式活動、宮觀制度與地方神祇崇祀的實物證據,也反映出道教與江南士紳文化、民間信仰及山水審美之間的互動關係。這些文物在保護、修復與展示過程中,促使地方社會重新理解宗教遺產在城市發展與文化景觀中的價值,並進一步推動傳統工藝、地方志整理與文化旅遊的整合。從學術研究角度觀之,相關保護單位亦為探討浙江地區道教傳播、宮觀營建、祭祀空間演變及宗教與地方治理關係,提供了不可替代的一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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