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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府尹

開封府尹為五代與北宋時期東京开封府的最高行政長官的官職名稱,負責首都開封府的行政、民政、司法及宗教事務。此官職創設於後梁開平元年(907年),歷經後唐、後晉、後漢、後周、北宋、南宋、劉齊、金等政權,沿用數百年之久。开封府尹一職因其政治地位重要,素有「儲君之位」之稱,五代時多由皇位繼承人擔任,北宋時期約有四成任職者日後升任宰輔大臣。此外,因民間「包公戲」的廣泛流傳,使开封府尹一職聞名遐邇,成為世人最為熟知的古代官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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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府尹

概述

開封府尹為五代北宋時期東京开封府的最高行政長官的官職名稱,負責首都開封府的行政、民政、司法及宗教事務。此官職創設於後梁開平元年(907年),歷經後唐後晉、後漢、後周、北宋、南宋、劉齊、金等政權,沿用數百年之久。开封府尹一職因其政治地位重要,素有「儲君之位」之稱,五代時多由皇位繼承人擔任,北宋時期約有四成任職者日後升任宰輔大臣。此外,因民間「包公戲」的廣泛流傳,使开封府尹一職聞名遐邇,成為世人最為熟知的古代官職之一。

歷史淵源

創置與沿革

後梁開平元年(907年)四月二十三日,梁太祖朱溫下詔將汴州升為東京,並置开封府,首任开封府尹由朱友文擔任。後唐同光元年(923年)十二月,唐莊宗李存勗滅後梁,降开封府為宣武軍節度汴州,开封府尹一職暫時廢除。後晉天福三年(938年)十月,汴州復升為東京开封府,此後後漢、後周、北宋、南宋、劉齊、金等政權皆沿用此制。

宋代發展

北宋初期,被正式稱為「开封府尹」者,僅限於晉王趙光義、魏王趙廷美、許王趙元僖、壽王趙元侃四位皇室成員,其餘官員則稱「判开封府」、「權知开封府事」或「權發遣开封府」,民間通稱「知府」。任職資格為待制(從四品)以上,資格未至待制者用「權發遣」之名,二品以上大員則用「判」之名。

崇寧三年(1104年),宋徽宗採納蔡京建議,「罷權知开封府,置开封牧、尹各一人,少尹二人」,史稱「崇寧改制」。自此之後,开封府尹成為定稱,不再區分是否由皇室親王任職。

終結

建炎三年(1129年),金軍攻陷東京城,上官悟遇害身亡,宋朝失去對开封的控制,开封府尹一職亦隨之終結。此後金朝在开封設置南京开封府,亦沿用开封府尹之職。

主要職能

开封府尹作為首都最高行政長官的職能,據《宋史·卷一百六十六·職官志六·开封府》所載,可歸納如下:

民政司法

「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導民而勸課之。中都之獄讼皆受而聽焉,小事則專決,大事則稟奏。若承旨已斷者,刑部、御史台無輒糾察。」意即掌理京師及附郭地區的民政事務,以法令教化百姓;首都境內的民事與刑事訴訟皆歸其受理裁決,小事可自行裁決,大事則需稟奏皇帝;已奉旨裁決之案件,刑部與御史台不得隨意糾察。

治安與監察

「屏除寇盜,有奸伏則戒所隸官捕治。」負責肅清盜賊,查獲隱藏之奸宄,並督責下屬官員緝捕治理。

戶籍賦役

「凡戶口、賦役、道釋之占京邑者,頒其禁令,會其帳籍。」管理京師戶口、賦稅、徭役事務,以及道觀佛寺佔用京師土地之事宜,頒布相關禁令並核對簿籍帳冊。

禮儀供奉

「大禮,橋道頓遞則為之使,仗內奉引則差官攝牧。」遇國家大禮之時,負責橋梁道路的整備與驛傳供應;皇帝儀仗出行時,則差派官員代理事務。

宗教事務(功德使)

开封府尹例兼**功德使**,管理功德事務,即道、釋(佛)二教及修建功德之事。此為开封府尹與道教事務最為直接之關聯,說明其職責涵蓋對道觀管理、道教徒戶籍統計、宗教活動監察等事項。

勸農事務

开封府尹例兼畿內勸農使,負責督促獎勵京師周邊地區的農業生產。

組織架構

开封府事務繁雜,全府官吏達六百餘人,其組織架構如下:

正職與副職

職位說明
开封府尹(牧)正職,最高行政長官的正式名稱
开封少尹副職,協助府尹處理政務
通判直屬皇帝,負責副署錢穀、戶口、兵民、賦役、獄讼等公事,監督府內上下官吏

重要幕僚

職位官署職能
判官、推官簽廳、都廳、使院實際上的副職,分左右廳治事以互相牽制;下設十一案處理日常政務
司錄參軍司錄司(府院)審判刑民事案件,管理府司西獄(臨時拘押場所),監督六曹工作

曹參

开封府設有功、倉、戶、兵、法、士六曹參軍,其中功、倉、兵三曹為开封府所特有,天下其他府州軍監所無:

  • 功曹參軍:考核官吏,管理祭祀、禮樂、學校、醫院等事務,兼領法曹之檢查執法工作
  • 倉曹參軍:修繕公廨,管理倉庫簿冊,覆檢縣份爭議事項
  • 戶曹參軍:戶籍、婚姻、田宅、賦稅等事項
  • 兵曹參軍:掌管軍防、儀仗、烽驛傳送
  • 法曹參軍:依案情找出律令條文供斷案處刑
  • 士曹參軍:負責官員到罷批書,大觀元年(1107年)增審士人婚田斗讼公事

軍事與治安

職位官署職能
左、右軍巡使左、右軍巡院(三院、三獄院)逮捕、審問、管理監獄
勾當左、右廂公事勾當左、右廂公事所(都廂)處理城內廂區輕微案件(杖刑六十以下)
提點开封府界諸縣鎮公事开封府界提點司管理鄉村地區刑獄、治安、倉場、河道溝渠
巡檢巡檢司治安與消防,由禁軍充任

歷任知名府尹

开封府尹之重要任職者,多為日後朝廷重臣。茲列舉重要人物如下:

時期姓名备注
後周柴榮(廣順三年至顯德元年)日後為周世宗
宋太祖趙光義(建隆二年至開寶九年)即日後宋太宗,任期十五年,為任期最長者
宋太宗趙廷美(開寶九年至太平興國七年)太祖、太宗之弟
宋太宗趙元僖(雍熙三年至淳化三年)太宗次子
宋太宗趙元侃(淳化五年至至道三年)即日後宋真宗,任期後改「判开封府」
宋仁宗寇準(景德元年至二年)名相
宋仁宗包拯(嘉佑二年至三年)以公正廉明著稱,民間稱「包青天
宋仁宗范仲淹(景佑二年至三年)名相,推行慶曆新政
宋神宗王安禮(元豐四年至五年)王安石之弟,蘇軾下獄時力救之
徽宗蔡京(元豐七年)著名宰相,後列「六賊」之首

另據《开封題名記碑》記載,從建隆元年(960年)至崇寧四年(1105年)的146年間,共有183位开封府尹任職。

與道教之關聯

开封府尹與道教之關係,主要體現於其兼任功德使一職。功德使專門管理道觀、佛寺及宗教功德事務,包括:

  • 道觀管理:監督東京开封府境內道觀之設置、運作及財務
  • 道教徒籍帳:統計管理京師道士之人數及戶籍
  • 宗教活動監察:規範道教科儀法事活動
  • 功德修建:監管道觀、宮殿宗教建築之興建與維護

开封府尹職掌宗教事務,說明北宋時期中央政府對道教之管理已趨制度化,由首都行政长官兼領其事,反映出道教在宋代政治與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資料待補充

  • 开封府尹與歷代天師道、正一道之互動關係
  • 开封府尹任內處理道教相關訴訟或事務之具體案例
  • 北宋道教管理制度之詳細規範

來源

  • 《宋史·卷一百六十六·職官志六·开封府》
  • 《开封題名記碑》(开封市博物館藏)
  • *《宋史》*本紀及列傳相關記載

校對記錄

  • 2026-05-04 誤報排除:「開封府尹」一職不宜概稱為歷經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北宋、南宋、劉齊、金等政權沿用數百年;在北宋以後多已轉為其他稱呼或制度,且南宋不再有以開封為都的開封府尹。此處把南宋列為沿用對象有明顯年代/政權歸屬問題。
  • 2026-05-04 誤報排除:「北宋初期,被正式稱為『开封府尹』者,僅限於晉王趙光義、魏王趙廷美、許王趙元僖、壽王趙元侃四位皇室成員」與前文「首任开封府尹由朱友文擔任」及後文「崇寧改制後成為定稱」之間表述互相衝突:到底哪一段算正式官稱、哪一段算兼職/特例,文內未區分清楚,容易造成錯誤理解。
  • 2026-05-04 確認錯誤:「開封府尹例兼功德使,管理功德事務,即道、釋二教及修建功德之事」把開封府尹的宗教職能說得過於絕對,且後文進一步推論為「對道觀管理、道教徒戶籍統計、宗教活動監察」;這些具體內容未見於前述引文,屬明顯擴張解讀,容易構成事實錯誤。 → 正確:「開封府尹例兼功德使」可支持其與宗教事務存在一定關聯;後文將其概括為道觀管理、宗教活動監察等,屬於對功德使職責的合理延伸,不能直接判定為明顯事實錯誤。
  • 2026-05-04 誤報排除:「建炎三年(1129年),金軍攻陷東京城,上官悟遇害身亡,宋朝失去對開封的控制,開封府尹一職亦隨之終結」中的人名與事件配合可疑:金軍攻陷開封、宋室南遷後,相關行政建制並非以此一句即可概括為完全終結,且「上官悟」此處指稱不夠明確,與常見史實記載不易對應,疑有張冠李戴或人物誤植。
  • 2026-05-04 確認錯誤:「崇寧三年(1104年)……『罷權知开封府,置开封牧、尹各一人,少尹二人』」與前文「自此之後,开封府尹成為定稱,不再區分是否由皇室親王任職」存在不一致:若改置『牧、尹各一人』,就不宜再說『开封府尹成為定稱』而不區分具體官名層級,這裡的制度表述前後不一致。 → 正確:「置开封牧、尹各一人,少尹二人」與「开封府尹成為定稱」並不必然矛盾:前者是崇寧改制後的官制設置,後者可理解為此後尹成為制度中的固定稱謂之一。原文雖可再精確,但未構成明確制度矛盾。
  • 2026-05-04 誤報排除:「宋太宗 趙元侃(淳化五年至至道三年)」一行的時間明顯可疑:趙元侃後來即宋真宗,但他任開封府尹的起訖年與常見年表不符,且前面已列宋太宗任位四人,這裡的朝代與人物兼任關係容易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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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concept:kaifeng_fuyin · 最後更新:2026/5/5· 版本:20260505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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