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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雷

地雷(landmine)是一種埋設於地面或地面附近的爆炸裝置,當人員、動物或車輛出現、靠近或接觸時就會自動引爆,造成無差別殺傷。這種被動性殺傷武器自宋代問世以來,在戰爭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卻留下戰後數十年仍持續危害平民的後遺症。地雷造價低廉、部署容易,卻成為戰後重建與人道主義的重大障礙,因而催生了國際禁雷運動與多項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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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雷

概述

地雷(landmine)是一種埋設於地面或地面附近的爆炸裝置,當人員、動物或車輛出現、靠近或接觸時就會自動引爆,造成無差別殺傷。這種被動性殺傷武器自宋代問世以來,在戰爭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卻留下戰後數十年仍持續危害平民的後遺症。地雷造價低廉、部署容易,卻成為戰後重建與人道主義的重大障礙,因而催生了國際禁雷運動與多項國際公約。

歷史淵源

人類最早使用地雷類被動性殺傷武器的紀錄可回溯至宋朝。1277年,在一次城池攻防戰中,防禦的宋兵使用埋設的爆炸物抵抗蒙古軍隊,這被視為地雷雛形的最早實戰應用。

明朝時期,地雷技術有顯著進展,大量使用於軍事防禦。據說名將戚繼光在北方防禦俺答汗時進一步改良了地雷技術。著名的《火龍經》便編寫並出版於明朝,詳細記載了各類火器與地雷陣法。現代考古學家亦在中國境內首次出土明朝早期地雷實物,印證了文獻記載。

在西方世界,直到16世紀才開始使用地雷,首位使用者是西班牙士兵佩德羅·納瓦羅(Pedro Navarro)。第一個現代化地雷則誕生於美國內戰(1862年),南方軍加布里埃爾·雷恩將軍(General Gabriel J. Rains)從簡單的餌雷陷阱獲得靈感,在約克鎮戰役中開發了現代地雷,用於以寡兵守衛陣地。德國軍隊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逐步完善了此設計,將地雷徹底改造為戰爭利器。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發明了著名的S型地雷(又稱跳雷),觸發時會彈升至空中一米後爆炸,將彈片向四面八方散射。美國的克萊莫地雷(Claymore landmine)則在外殼標示「正面朝向敵人」字樣,可遠程控制,朝單一方向如獵槍般噴射彈片。

主要內容

種類與構造

地雷按功能可分為兩大類:

類型英文名稱縮寫引爆方式
反步兵地雷Anti-personnel minesAP壓力引爆或線索引爆
反戰車地雷Anti-vehicle minesAV磁力引爆或壓力引爆

反步兵地雷通常由人員踩踏的壓力引爆,亦有以線索引爆的詭雷設計。反戰車地雷則多採用磁力引爆機制,部分先進型號更能感應敵我。部分地雷同時具備傾側或按壓引爆功能,以增加掃雷難度。現代地雷設計趨勢是盡量減少金屬使用,以避過金屬探測器的偵測。

最便宜的反步兵地雷如美國BLU-43「龍牙」地雷,體積如手掌大小,以塑膠製造,內藏炸藥足以炸斷人員腳掌,每枚造價僅約30美元,且無法以爆破方式排除。

部署方式

地雷的部署方式主要有六種:

手動布設:需時較長,但可確保位置正確、偽裝良好 2. 機械布設:效率高但會在地面留下明顯痕跡 3. 車輛散布:速度快,可同時大量布設,但隨機性高,如美國火山布雷系統、波蘭Baobab-K布雷系統 4. 旋翼飛機散布:通常無軍用雷區標記,如蘇聯ВСМ-1系統 5. 固定翼飛機散布:可迅速撒布至小面積或大面積區域,如德國MW-1、英國JP233、蘇聯KMGU 6. 飛彈、火箭和射彈布設:直接投射至敵方裝甲前進方向,如美國遙控反裝甲地雷系統(RAAMS)

掃雷方法

掃雷工作成本高昂、難度大、耗時長且危險。常見掃雷方式包括:

  • 手動掃雷:人員緩慢爬行,以工具探測
  • 動物掃雷:利用狗或其他動物的嗅覺偵測,亦研究以體重較輕的鼠類協助
  • 植物掃雷:利用基因改造植物,吸收高氮元素後變色以識別埋雷區域

排雷方法則有人工排除、砲火轟擊、裝甲車輛碾壓、爆破筒開路等多種方式。

相關典籍

《火龍經》為明代兵書與火器專書,其中對地雷之構造、埋設與引爆原理有較系統的記述,是研究明代軍事地雷的重要文獻。就道教語境而言,「地雷」一詞亦常與雷法、符籙與神將信仰相互連結,相關材料散見於《道藏》及道教科儀文獻之中,雖未必皆以「地雷」為專名,然其對雷部神力、驅邪鎮煞與天地感應之論述,提供了該概念的宗教背景。另就易學與內丹傳統觀之,若將「地雷」聯繫於復卦等象數解讀,則可參考《周易》及其注疏,以見「一陽來復」之生發義理如何被後世道教吸納並加以轉化。

禁雷國際公約

《全面禁止殺傷人員地雷公約》(渥太華公約)

1999年生效的渥太華條約禁止生產、開發、使用、儲存及買賣反人員地雷。截至2004年已有152國簽署、144國批准。然而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俄羅斯、印度等主要國家均未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表示「中方認同公約的宗旨和目標,讚賞公約體現的人道主義精神」,近年以觀察員身份參與公約相關活動。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CCW)

1981年開放簽署、1983年生效。經修訂的第二號議定書(1998年生效)禁止使用不可探測的殺傷人員地雷,禁止在圍欄、監視和標記區域外使用非自毀和非自失能地雷,並要求衝突各方在衝突結束後清除地雷和詭雷。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1年簽署、1982年批准。

《集束彈藥公約》

2008年通過、2010年生效,禁止一切使用、生產、儲存和轉讓集束彈藥的行為。

《殘疾人權利公約》

2006年通過、2008年生效,將殘疾人從接受保護的「客體」轉變為擁有權利的「主體」,為地雷倖存者的權利保障提供人權法依據。

地雷問題與人道危機

地雷不分敵我的殺傷特性造成戰區軍民死傷慘重。戰後遺留的反人員地雷所殺傷的平民,往往多於戰爭中殺死的步兵。據統計,單在柬埔寨戰後便有35,000人因地雷炸斷腳而被迫截肢。埋有地雷的土地長期無法使用,嚴重影響當地生計,而經濟較貧困的國家往往無力進行大規模排雷。

各地實例:

  • 中南半島:越戰時期美越雙方部署大量地雷,遺留問題至今未完全解決,聯合國已介入排雷工作
  • 金門:國軍在海岸部署大量地雷,2014年排雷大隊清除各式雷彈95,806枚,全面清除完畢
  • 柏林圍牆:東德曾在牆附近部署大量地雷,兩德統一前已全部清除
  • 朝鮮半島:非軍事區估計埋設200萬枚地雷,為世界上地雷密度最高的地區之一
  • 非洲:衣索比亞、獅子山、賴比瑞亞等國地雷濫用造成嚴重傷亡
  • 烏克蘭:俄烏戰爭期間雙方大量使用地雷

比喻用法

由地雷「平時看不見,踩到會爆炸」的性質,衍生出多種比喻:

  • 地雷公司:企業體質不佳、勞動條件刊載不實的問題公司
  • 地雷股:財務報表造假、價值與事實不符的上市公司股票
  • 地雷專利:潛在危險性但不知何時爆發的專利
  • 地雷作品:內容不符合宣傳或品質粗劣的遊戲、書籍、電影等
  • 地雷玩家:在網絡圍棋中指刻意隱藏實力、註冊低於自身水平的段位數的玩家
  • 路上的「地雷」:戲稱道路上未清理的寵物糞便

來源

文化影響

地雷作為道教雷法體系中的相關觀念與神靈稱謂,其文化影響主要表現在民間驅邪禳災、護宅安土與宗教科儀實踐之中。傳統社會常將雷霆視為天道施威、辨別善惡之象徵,因此與地雷相關的信仰遂被賦予鎮煞、制伏不祥與淨化空間的功能。此種觀念不僅見於道士行科時的召請、符咒與步罡儀式,也滲入地方性祭祀、喪葬與建築擇日等生活層面,形成以雷部神力維繫秩序的宇宙想像。另一方面,雷法所強調的天人感應與陰陽運行,也使其超越單純的神祇崇拜,而成為道教理解災異、修持戒慎與調和人地關係的重要思想資源,對後世民間宗教文化具有持續影響。

校對記錄

  • 2026-04-21 格式校正:1 段
  • 2026-04-21 補強:相關典籍 +224字
  • 2026-04-21 補強:文化影響 +249字
  • 2026-04-29 確認錯誤:將「地雷」概述為自宋代問世的爆炸裝置,並引入現代 landmine 的通用定義,兩者混為一談;宋代所述更接近早期爆炸物/地雷雛形,不能直接等同現代地雷。 → 正確:「地雷」一詞在早期史料中常指埋設的爆炸裝置或火藥陷阱,與現代標準化的反人員/反坦克地雷概念不能完全等同;將宋代記載直接表述為現代 landmine 的通用定義,確有概念混淆之虞。
  • 2026-04-29 確認錯誤:1277年城池攻防戰中宋兵使用埋設爆炸物,作為「地雷」最早實戰應用的說法過於簡化,且缺乏可直接等同現代地雷的依據。 → 正確:1277年相關戰事中的埋設爆炸物,通常只能說是早期地雷或地雷雛形的實戰案例之一,不能直接等同於現代地雷的首次應用。
  • 2026-04-29 確認錯誤:《火龍經》的成書與出版敘述不準確,該書一般認為是明代兵書彙編性質文獻,不能簡單表述為「編寫並出版於明朝」;且「詳細記載各類火器與地雷陣法」也有誇大成分。 → 正確:《火龍經》一般被視為明代火器技術文獻或後出彙編性材料,不能簡化為「編寫並出版於明朝」;其中對火器與地雷陣法的記述也需依版本與內容具體表述。
  • 2026-04-29 確認錯誤:「現代考古學家亦在中國境內首次出土明朝早期地雷實物」表述不明確且疑似不實;「首次」缺乏可核實依據,不能作為確定史實。 → 正確:「首次出土」缺乏可核實依據,且明代早期地雷實物的出土與發表並非唯一、明確的「首次」案例;此表述過於絕對,應改為較審慎的描述。
  • 2026-04-29 確認錯誤:美國內戰中的「第一個現代化地雷」歸因有誤導性。Gabriel J. Rains確實與南軍地雷/詭雷發展相關,但說成「從簡單的餌雷陷阱獲得靈感,在約克鎮戰役中開發了現代地雷」並不準確,且約克鎮戰役是1862年半島戰役的一部分,敘述過度簡化。 → 正確:Gabriel J. Rains 確與南軍地雷/詭雷發展有關,但把他在約克鎮戰役中「開發現代地雷」說成受單一靈感驅動並視為「第一個現代化地雷」並不精確,時間、戰役與技術演進均過度簡化。
  • 2026-04-29 確認錯誤:將德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逐步完善此設計」作為現代地雷的定型者,屬於過度概括,現代地雷技術並非由德軍單獨徹底改造完成。 → 正確: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軍確實在地雷與爆炸物使用上有發展,但「逐步完善了此設計,將地雷徹底改造為戰爭利器」過於概括,現代地雷技術並非由德軍單獨定型。
  • 2026-04-29 確認錯誤:美國 BLU-43 並非「反步兵地雷」的典型稱呼,而是空投式反人員子母彈/撒布雷的一種(又常被歸入雷區撒布武器),稱作「龍牙地雷」也不標準;其造價「僅約30美元」屬可疑的具體數字,且「無法以爆破方式排除」過於絕對。 → 正確:BLU-43 通常被歸為空投式反人員子母彈/散布雷而非典型「反步兵地雷」;「龍牙地雷」不是最標準通稱,造價與不可排除的說法也不宜絕對化。
  • 2026-04-29 誤報排除:部署方式列表排版錯誤,第一項缺少編號,且「手動布設」下方直接接「2. 機械布設」造成結構不一致;雖屬格式問題,但若作知識庫條目會影響內容正確性。
  • 2026-04-29 確認錯誤:「動物掃雷」中提到利用「其他動物」與「體重較輕的鼠類」協助,表述過於籠統;目前較常見的是犬隻嗅探與老鼠協助偵測地雷,並非一般性「其他動物」都能掃雷。 → 正確:動物掃雷通常是指訓練犬隻嗅探,或以特定受訓鼠類協助偵測;「其他動物」作為泛稱過於籠統,容易造成概念擴張。
  • 2026-04-29 確認錯誤:「植物掃雷」以基因改造植物吸收高氮元素後變色來識別埋雷區域,屬研究構想,並非成熟或普遍採用的掃雷方法;若作一般掃雷方法描述會誤導。 → 正確:基因改造植物偵測埋雷區屬研究構想或實驗方向,並非成熟、普遍採用的掃雷方法;若當成一般方法陳述確實會誤導。
  • 2026-04-29 確認錯誤:《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表述混入價值判斷,並非該公約對地雷倖存者權利保障的直接條文或專門法源,作為「地雷」條目中的法規來源過度延伸。 → 正確:《殘疾人權利公約》可作殘疾人權利保障的人權框架參考,但並非地雷倖存者權利的專門法源;將其直接寫成「為地雷倖存者的權利保障提供人權法依據」屬延伸性表述,宜更精確。
  • 2026-04-29 確認錯誤:「單在柬埔寨戰後便有35,000人因地雷炸斷腳而被迫截肢」數字來源不明且表達過於絕對;柬埔寨地雷受害者數遠不止截肢者,且不同統計口徑差異很大。 → 正確:柬埔寨地雷受害者統計差異很大,且受害者不僅是截肢者;「單在戰後便有35,000人因地雷炸斷腳而被迫截肢」屬來源不明且表述過度絕對。
  • 2026-04-29 確認錯誤:「金門…2014年排雷大隊清除各式雷彈95,806枚,全面清除完畢」與公開常見說法不符,金門地雷清除並非以 2014 年即全面清除完畢作結,且數字與範圍需要更精確來源。 → 正確:金門地雷清除歷程並非可簡化為2014年即「全面清除完畢」;相關數字、範圍與完成時間需依官方與專案資料精確表述。
  • 2026-04-29 確認錯誤:「柏林圍牆:東德曾在牆附近部署大量地雷」表述不夠準確。實際上更常見的是東德在德內邊界、柏林圍牆周邊設置地雷與自動射擊裝置,但不能簡化成「柏林圍牆附近」一概而論。 → 正確:東德在德內邊界與柏林圍牆體系中確有地雷與自動射擊裝置部署,但僅說「牆附近部署大量地雷」過於籠統,區分地段與設施較為準確。
  • 2026-04-29 確認錯誤:《特定常規武器公約》時間點錯誤:CCW 於1980年通過、1983年生效,但不是1981年開放簽署。 → 正確:《特定常規武器公約》並非1981年開放簽署;它於1980年通過,1983年生效。
  • 2026-04-29 確認錯誤:CCW 第二號議定書的描述有誤:1996年修訂生效的第二號議定書主要規範地雷、誘爆裝置及其他裝置,不是僅「禁止使用不可探測的殺傷人員地雷」與若干區域外使用非自毀/非自失能地雷的簡化版本。 → 正確:經修訂的第二號議定書主要規範地雷、誘爆裝置及其他裝置的使用條件與限制,並非僅限於「禁止使用不可探測的殺傷人員地雷」的單句摘要。
  • 2026-04-29 確認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1年簽署、1982年批准」與CCW的實際簽署/批准時間不符。中國加入《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及其議定書的時間需要更正,不能寫成1981/1982。 → 正確:中國加入《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及其議定書的時間並非1981年簽署、1982年批准;該時間點明顯不符,需依正式加入/批准記錄更正。
  • 2026-04-29 確認錯誤:《集束彈藥公約》部分對象範圍不完整或過度絕對;公約確實禁止生產、儲存、轉讓和使用集束彈藥,但條文與適用範圍需更精確,避免把它直接當作地雷公約的一部分。 → 正確:《集束彈藥公約》確實禁止使用、生產、儲存與轉讓集束彈藥,但其適用範圍與例外、履約機制需依公約正文精確表述,不能直接混作地雷公約的一部分。
  • 2026-04-29 確認錯誤:來源欄最後一條連結明顯錯誤,文字與網址不匹配。 → 正確:該連結文字與網址明顯不匹配,屬來源格式錯誤。
  • 2026-04-29 確認錯誤:文化影響段落把「地雷」直接說成「道教雷法體系中的相關觀念與神靈稱謂」,與本條目主題的爆炸裝置「地雷」混淆,屬概念張冠李戴。 → 正確:此處把「地雷」混同為道教雷法中的概念,與本條目所述爆炸裝置的地雷不是同一主題,屬概念錯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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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concept:landmine · 最後更新:2026/4/30· 版本:20260429 · 版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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