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國際法院的法官 法官(英語:Judge,德語:Richter,日語:裁判官;過去稱作推事)是司法機構中職司審判職務者的通稱。法官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要求基本上都是不得偏袒、不受他人影響、依法行事並鐵面無私的獨立根據法律判案。 尊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官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香港 在香港法院內,於香港主權移交後,稱呼法官需要在法官後加上「閣下」(The Honourable Judge)三字,即法官閣下;而稱呼聆案官及司法常務官分別為「聆案官閣下」(The Master)及「常務官閣下」(The Registrar,女性為The Madam Registrar),以示尊敬。在香港殖民地時期,則稱為大人,即法官大人。另見按察司。 中華民國 依照中華民國當地的習慣,法官在法庭內的尊稱為「庭上」;根據當地法律,在合議庭時有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分。審判長負責主持訴訟審理;受命法官奉審判長之命,
法官
概述
國際法院的法官
法官(英語:Judge,德語:Richter,日語:裁判官;過去稱作推事)是司法機構中職司審判職務者的通稱。法官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要求基本上都是不得偏袒、不受他人影響、依法行事並鐵面無私的獨立根據法律判案。
尊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官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香港
在香港法院內,於香港主權移交後,稱呼法官需要在法官後加上「閣下」(The Honourable Judge)三字,即法官閣下;而稱呼聆案官及司法常務官分別為「聆案官閣下」(The Master)及「常務官閣下」(The Registrar,女性為The Madam Registrar),以示尊敬。在香港殖民地時期,則稱為大人,即法官大人。另見按察司。
中華民國
依照中華民國當地的習慣,法官在法庭內的尊稱為「庭上」;根據當地法律,在合議庭時有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分。審判長負責主持訴訟審理;受命法官奉審判長之命,依法撰寫判決;陪席法官則旁觀審判,觀察案情,並於評議時提出意見。
法官法定職責及義務
依中華民國《法官法》規定,法官依法獨立進行審判,不受干涉。同時,為避免法官因政治立場而導致司法公正性受損,《法官法》亦明令禁止法官參加政黨,即便法官於任職前已擁有政黨黨籍,亦應依法退出。
國家對法官職業倫理之維護
司法院做為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必須督導全國各級法院之運作,並同時監督各法院法官(由司法院院長負責)。為維護法官職業倫理道德,司法院得依《法官法》規定,徵詢全國法官代表之意見,並頒布《法官倫理規範》,供全國法官遵守。
審判長
一般而言,訴訟案的審理進程必須由一位法官來負責指揮,這位法官就是法庭上所謂的「審判長」(英語:Presiding judge),審判長為整場審判的主導人。因為審判的過程可以理解為「由法院以類似會議的形式,由原告及被告相互辯論、詰問,藉以確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因此,審判長之職即與一般會議的「主席」略有雷同,都是負責引導程序進行之人。若審判僅由一位法官進行,則該法官直接充任審判長。若是採用合議庭之形式,則依法由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年長者充任之。
不過,和庭長不同,審理時雖然通常由庭長兼任審判長,庭長需負責監督該庭所有司法行政事務,審判長則僅確保審理程序順利進行。
傳說歷史
傳說中國上古聖王舜帝在位時代的大臣皋陶被後世奉為司法之祖。他有一隻神獸獬豸,在訟案難以做出判決之時,可以根據牠對雙方的碰觸來決定誰有罪。舜帝退位後,另一位聖王禹帝繼位。禹帝開創夏朝之後,皋陶得禹帝欽點,擔任「理官」,掌管刑律,為夏朝初年著名賢臣。
在司法體系中的角色
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官通常是和律師分開訓練的;在訴訟中不會主動地調查案件,但會在審判時主動審問證人和雙方當事人,並公正聆聽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然後透過被告及原告之間互相論辯、彼此質疑的過程,對證據的可信度進行確認,再依法做出判決。此制度下,法官是法律的守護者,主要負責維護司法的公正。
在普通法系國家中,法官和律師都是接受法學院的訓練,法官一般是從經驗豐富的律師當中挑選,有時也從法學院的資深教授之中遴聘,而且一般必須得到議會、立法機構的批准。在法庭審判中,法官不會主動地調查案件或盤問證人和當事人;他的角色尤如球賽中的球證,確保控辯雙方有平等的發言機會,並在聆聽雙方的理據後裁決。由於採用判例法,法官不只是應用法律,其判決某程度會延伸了法律,普遍被認為是德高望重才能擔當的職位。
普通法制度中法官的角色和古代中國當人們遇上糾紛時尋求作評理的長者非常相似。他不會主動調查事件的始末,而是聆聽雙方的理據,並依當地的風俗習慣作他認為最符合大眾利益的判決。在原始普通法中並沒有成文的法律,法官只是作他認為最佳的判決,故法官作的判決可視為「創造」了法律,而非只是應用法律。
香港
2013年11月26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全體法官及司法人員於2013年至2014年年度加薪3.15%的建議,涉及約1千萬港元。身兼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法官的工作量大而且支援不足,令優秀司法人才卻步,不願擔任法官,並批評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加薪建議脫離現實。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則批評,不少法官皆為臨時委任,加上薪酬遠低於私人執業律師,故此難以吸納精英投身職業。另外,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則認為法官人手不足以至拖延審訊時間,對當事人並不公道。行政署承認高等法院原訟庭人手不足,2012年一般民事案件由申請排期至聆訊平均需時244日,遠超於180日標準,惟強調僅為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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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05 確認錯誤:「舜帝退位後,另一位聖王禹帝繼位。禹帝開創夏朝」有明顯朝代/稱號錯誤:通常是「夏禹」或「大禹」,不是「禹帝」;且夏朝開創者的表述不宜寫成舜退位後禹即為帝。 → 正確:常見表述應為「大禹」或「夏禹」;夏朝開創者通常表述為「大禹」建立夏朝,而非「舜帝退位後禹帝繼位」這種說法。
- 2026-05-05 確認錯誤:「皋陶有一隻神獸獬豸,在訟案難以做出判決之時,可以根據牠對雙方的碰觸來決定誰有罪」屬於混淆傳說與職掌,且把獬豸直接說成皋陶「有一隻」並以碰觸判罪,表述過度具體且不準確。 → 正確:獬豸多被視為皋陶執法公正的象徵,相關傳說並不宜簡化為「皋陶有一隻神獸」且以碰觸直接判罪;此說法屬於傳說混同與過度具體化。
- 2026-05-05 確認錯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所列法官範圍包含「助理審判員」作為法官,這與現行法官制度表述不一致;助理審判員通常不屬於法官職務層級。 → 正確:在中國現行《法官法》及司法職務體系中,助理審判員一般不列為法官職務層級;將其納入法官範圍的表述不準確。
- 2026-05-05 確認錯誤:「在香港殖民地時期,則稱為大人,即法官大人」有明顯不妥,香港法庭對法官的稱呼歷來主要是 My Lord / My Lady 等英式稱呼,並非通用稱為「大人」或「法官大人」。 → 正確:香港殖民地時期法庭對法官的主要稱呼並非通稱「大人」或「法官大人」,而是英式稱呼如 My Lord、My Lady 等。
- 2026-05-05 確認錯誤:「司法院做為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必須督導全國各級法院之運作,並同時監督各法院法官(由司法院院長負責)」表述過度簡化且不準確;司法院不是直接以院長個人「監督各法院法官」,而是透過制度性職權處理。 → 正確: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負責司法行政與制度性監督等職權,但不宜表述為由司法院院長個人直接監督各法院法官。
- 2026-05-05 確認錯誤:「若是採用合議庭之形式,則依法由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年長者充任之」屬於不精確甚至可能錯置,因合議庭審判長的遞補規則不宜簡化為「資深、年長者」;年長不一定優先。 → 正確:合議庭審判長的產生與代理規則有法定程序,不宜簡化為「庭員中資深、年長者充任」;年長並非當然優先條件。
- 2026-05-05 確認錯誤:「法官一般是從經驗豐富的律師當中挑選,有時也從法學院的資深教授之中遴聘,而且一般必須得到議會、立法機構的批准」將普通法系法官任命制度概括得過頭;不同國家差異很大,並非一般都需議會批准。 → 正確:普通法系法官任命制度因國家而異,並非一般都需議會或立法機構批准;此敘述過度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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