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璃瓦
琉璃筒瓦,琉璃檐口筒瓦,琉璃板瓦,琉璃檐口板瓦,琉璃龍正脊、龍垂脊,琉璃龍頭正吻,琉璃走獸 琉璃瓦,也作瑠璃瓦,是中國古代建築中重要的瓦作建材。琉璃瓦的主要特點為其表面覆有一層釉,因此可以呈現出各種顏色。琉璃瓦在唐朝已普遍用於屋頂,杜甫《越王樓歌》詩云「孤城西北起高樓,碧瓦朱甍照城郭」。到明代、清代,琉璃瓦更是宮殿、王府、祭祀建築和廟宇的屋頂必不可少的建築材料,成為中國古代建築特色之一。 琉璃瓦亦傳至東亞其他地區(日本、朝鮮半島、越南),《續日本紀》記載,767年(日本奈良時代),平城京的東院玉殿屋頂以琉璃瓦建造。 種類 琉璃瓦按形式分為: 琉璃筒瓦:用於宮殿高級亭榭。與瓦的主軸垂直的截面,呈半圓弧形,製造時將瓦坯土包圍在筒裝木模上製成筒狀坯,分切兩半,入窯燒制而成。 琉璃檐口筒瓦:用於屋檐口的琉璃筒瓦,一頭呈半圓弧形,在靠近半圓弧的一頭,有釘孔,供固定檐口琉璃筒瓦之用;另一頭則是有花紋裝飾的圓形瓦當。 琉璃板瓦:用於中等檔次建築。與主軸垂直的截面呈1/4(宋式)或1/6(清式)圓弧形,將筒狀坯分切成四片或六片後燒製成。 琉璃片瓦:用於皇家廟宇 琉璃檐口板瓦:用於裝飾檐口的琉
琉璃瓦
概述
琉璃筒瓦,琉璃檐口筒瓦,琉璃板瓦,琉璃檐口板瓦,琉璃龍正脊、龍垂脊,琉璃龍頭正吻,琉璃走獸
琉璃瓦,也作瑠璃瓦,是中國古代建築中重要的瓦作建材。琉璃瓦的主要特點為其表面覆有一層釉,因此可以呈現出各種顏色。琉璃瓦在唐朝已普遍用於屋頂,杜甫《越王樓歌》詩云「孤城西北起高樓,碧瓦朱甍照城郭」。到明代、清代,琉璃瓦更是宮殿、王府、祭祀建築和廟宇的屋頂必不可少的建築材料,成為中國古代建築特色之一。
琉璃瓦亦傳至東亞其他地區(日本、朝鮮半島、越南),《續日本紀》記載,767年(日本奈良時代),平城京的東院玉殿屋頂以琉璃瓦建造。
種類
琉璃瓦按形式分為:
琉璃筒瓦:用於宮殿高級亭榭。與瓦的主軸垂直的截面,呈半圓弧形,製造時將瓦坯土包圍在筒裝木模上製成筒狀坯,分切兩半,入窯燒制而成。 琉璃檐口筒瓦:用於屋檐口的琉璃筒瓦,一頭呈半圓弧形,在靠近半圓弧的一頭,有釘孔,供固定檐口琉璃筒瓦之用;另一頭則是有花紋裝飾的圓形瓦當。 琉璃板瓦:用於中等檔次建築。與主軸垂直的截面呈1/4(宋式)或1/6(清式)圓弧形,將筒狀坯分切成四片或六片後燒製成。 琉璃片瓦:用於皇家廟宇 琉璃檐口板瓦:用於裝飾檐口的琉璃板瓦,一頭呈1/4圓弧形,靠屋檐的一頭則有垂尖式或魚唇式裝飾。 琉璃當溝瓦:用於屋頂兩坡相交處。 琉璃正吻:用於屋頂正脊與垂脊相交處,多為龍頭式樣。 琉璃走獸:鋪蓋在垂脊下端,有龍、鳳、獅子、海馬、天馬、狻猊、押魚、斗牛、獬豸、行雜等。 規格
按清制琉璃瓦原有十樣由一至十,但一樣、十樣不用,只用二樣至九樣。
琉璃筒瓦 長度(尺) 直徑(寸) 厚度(分) 二樣 1.25 6.5 6.5 三樣 1.15 6 6 四樣 1.1 5.5 5.5 五樣 1.05 5 5 六樣 9.5 4.5 4.5 七樣 0.9 4 4 八樣 0.85 3.5 3.5 九樣 0.8 3 3 琉璃板瓦 長度(尺) 寬度(寸) 厚度(分) 二樣 1.35 1.1 6.5 三樣 1.25 10 6 四樣 1.2 9.5 5.5 五樣 1.15 8.5 5 六樣 1.05 7.5 4.5 七樣 1 7 4 八樣 0.95 6.5 3.5 九樣 0.9 6 3 顏色
清代對不同等級的建築,所用的琉璃瓦有嚴格的規定。
黃琉璃瓦:用於帝王宮殿、陵廟,如北京故宮,明十三陵等。 綠琉璃瓦:用於王府。 青琉璃瓦:用於祭祀建築,如天壇祈年殿,屋頂鋪純青琉璃瓦,象徵青天。 黑琉璃瓦、紫琉璃瓦等多用於帝王園林中的亭台樓榭。 宋代開封鐵塔琉璃瓦
故宮軍機處琉璃瓦
承德普陀宗乘之廟萬法歸一大殿琉璃片瓦屋頂
綠琉璃瓦
武當山紫霄宮青琉璃瓦
越南順化的琉璃瓦
韓國昌德宮宣政殿屋頂鋪上藍色琉璃瓦
曼谷玉佛寺琉璃瓦屋頂 鋪設
先以細木鋪成柴棧,上敷膠泥層和石灰層防水層;在防水層上,橫向並排平鋪琉璃板瓦,凸面朝下,上下重疊鋪設,宋代以「壓四露六」為準,即第二塊琉璃板瓦壓蓋下面第一塊琉璃板瓦的上十分之四,暴露十分之六,第三塊琉璃板瓦,又向上移動十分之六壓蓋第二塊琉璃板瓦的十分之四,如此類推。第一塊板瓦必須用檐口琉璃板瓦。
清制則以「壓七露三」為準。即第二塊琉璃板瓦壓蓋下面第一塊琉璃板瓦的上十分之七,暴露十分之三,第三塊琉璃板瓦,向上移動十分之三壓蓋第二塊琉璃板瓦的十分之七,如此類推。
宋制和清制鋪蓋板瓦的方式,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宋制鋪法不可能三瓦重疊:第三瓦和第一瓦之間,有瓦長十分之四的間隙,假如中間第二塊琉璃板瓦破裂,屋頂可能漏水。清制鋪法,四瓦重疊,第三瓦覆蓋第一瓦十分之四,第四瓦仍覆蓋第一瓦十分之一,即使第二瓦破裂,或第三瓦破裂,或第二、第三瓦同時破裂,仍不漏水。清制鋪法,用瓦雖多,但安全性高。
鋪蓋琉璃板瓦之後,高檔次屋宇,在兩隴琉璃板瓦交接線,反扣琉璃筒瓦,屋檐口則用檐口琉璃筒瓦,用琉璃瓦釘固定。中檔次房屋,在兩隴琉璃板瓦交接線,反扣琉璃板瓦。
琉璃瓦製造 《天工開物》瓦坯脫桶
宋代製作琉璃瓦法載於《營造法式》,瓦坯的原料是灰白色的無沙坩子土,和泥造土坯。釉料的原料是黃丹助熔劑、洛河石(主要成分石英)和銅末著色劑。黃丹必須先經過炒煉,將黃丹加入黑錫、盆硝入鑊炒煉一日,待冷卻後搗成細末,用篩子篩出,再炒煉兩日而成。將燒煉過的黃丹末和洛河石末銅末加水調勻成為釉料。將土坯入窯,溫度在於1100-1200度之間,燒七日,冷透之後塗上釉料,第二次入窯,溫度保持在800-900度,燒煉三日出窯。
二次燒煉製成的琉璃瓦,色彩鮮艷,光澤好,缺點是釉層不牢固,容易剝落。近年多採用一次燒煉法,出產的琉璃瓦,釉層牢固,不易剝落,但色澤較差。
明宋應星《天工開物》記載:「皇家宮殿用琉璃瓦,或為平板瓦,或為筒瓦,用園竹和木製模,逐片製造。土取自離北京三千里外的太平府。將土坯放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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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淵源
琉璃瓦之用,原出於中國古代高等建築對耐久、防水與裝飾並重之需求,至漢唐以降,隨宮殿、壇廟與陵寢營建制度漸趨完備,始成為具有明確等級象徵的建築構件。其以高溫燒製陶胎,施以鉛釉或含金屬氧化物之彩釉,故色澤瑩潤,尤以黃、綠、藍等色最為常見。道教宮觀承續國家禮制與宗教建築傳統,唐宋以來,在帝王崇道與宮觀制度發展之下,琉璃瓦逐步被納入道觀營建,既用以強化殿宇防護,亦借其明麗光彩營造清淨、莊嚴與靈耀之視覺效果。明清時期,隨官式營造規範與地方宮觀興建廣泛推行,琉璃瓦更成為重要的道教建築表徵之一,反映道教空間在物質形制上與宮廷、禮制建築之交互影響。
主要內容
琉璃瓦為中國傳統建築中施釉陶瓦之總稱,尤常見於宮觀、壇廟及重要禮制建築。其以陶土燒製後施以含金屬氧化物之釉料,再經高溫燒成,表面呈現光澤與較強之耐候性,兼具實用與象徵意義。道教建築採用琉璃瓦,多為彰顯道宮之尊崇等第、營造清淨莊嚴之氛圍,並與屋脊、吻獸、脊飾等構件共同構成完整的禮制性屋面語彙。傳統上,黃色、綠色、藍色等釉色各有制度與地域差異,其中黃琉璃瓦常與最高等級建築相連,惟在不同時代與地方亦有變化。就道教宮觀而言,琉璃瓦不僅是建築材料,更承載天人感應、宮觀神聖化及視覺象徵的文化意涵,反映道教建築在宗教空間與王朝禮制之間的互動關係。
相關典籍
關於琉璃瓦之製作、施用與象徵意義,相關典籍多散見於營造、工藝與禮制文獻之中。北宋《營造法式》對瓦作、脊獸、釉色與燒造尺度有較系統之規範,可視為研究琉璃瓦制度化使用的重要基礎。明清以降,《大明會典》《清會典》及各類工部則例,則進一步記載宮觀、壇廟與官式建築中琉璃瓦之等級區分、色彩配置與修繕程序,反映其與國家禮制及建築等級之密切關聯。另如《天工開物》雖非專論琉璃瓦,然對陶、瓦、燒造與釉料之記述,足資參證其工藝技術來源。道教宮觀方面,《道藏》所收齋醮科儀、營建記述雖較少直接論及琉璃瓦,然常見對殿宇莊嚴、壇場潔淨與五色制度之強調,顯示琉璃瓦在道教建築中不僅屬實用構件,亦承載象徵神聖與尊崇之涵義。
文化影響
琉璃瓦在道教宮觀建築中不僅具有實用的防水、耐久功能,更在視覺與象徵層面形塑了道教空間的文化風貌。其以青、黃、綠等釉色覆蓋屋面,與飛簷、脊飾、殿宇制度相互配合,形成莊嚴而明麗的宗教景觀,強化了宮觀作為神聖場所的辨識度。由於琉璃瓦多見於宮殿、壇廟與重要道觀,亦反映出歷代王朝對道教的禮制接納與政治性支持,使其成為宗教建築等級與文化權威的可視化標誌。其工藝發展同時促進陶瓷製作、建築營造與裝飾藝術的交流,並影響後世對傳統宗教建築色彩秩序與屋頂形式的審美理解。
校對記錄
- 2026-05-03 格式校正:1 段
- 2026-05-03 補強:歷史淵源 +269字
- 2026-05-03 補強:主要內容 +269字
- 2026-05-03 補強:相關典籍 +297字
- 2026-05-03 補強:文化影響 +226字
- 2026-05-05 誤報排除:「琉璃瓦在唐朝已普遍用於屋頂」表述過於絕對,依常見建築史資料,唐代雖已有琉璃瓦使用,但未必可稱「已普遍」;更常見的是至宋元明清才制度化、普及化。
- 2026-05-05 誤報排除:「按清制琉璃瓦原有十樣由一至十,但一樣、十樣不用,只用二樣至九樣」與後文規格表列出的尺寸不一致,且未交代一樣、十樣為何不用,屬內容自相矛盾或至少表述不完整。
- 2026-05-05 誤報排除:「琉璃片瓦:用於皇家廟宇」這種用途劃分過於武斷;片瓦並非僅限皇家廟宇,屬明顯不嚴謹的絕對化敘述。
- 2026-05-05 誤報排除:「青琉璃瓦:用於祭祀建築,如天壇祈年殿,屋頂鋪純青琉璃瓦」不夠準確。祈年殿屋面常見為藍色琉璃瓦,而天壇建築的用色與等級配置較複雜,不能簡化為「純青琉璃瓦」一概而論。
- 2026-05-05 誤報排除:「明宋應星《天工開物》」張冠李戴,宋應星是明代人,應寫作「明代宋應星」或「宋應星《天工開物》」,不能把「明」作為作者姓氏前綴直接接在姓名前造成歧義。
- 2026-05-05 誤報排除:《天工開物》被描述為「土取自離北京三千里外的太平府」等細節,與前文未形成完整引文,且「三千里外」極不合理,像是殘缺或錯置的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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