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草
艾(學名:Artemisia argyi),又稱作艾草、艾蓬、甜艾、香艾、冰臺、艾蒿、灸草、藾蕭、苹,是菊科蒿屬的一種多年生草本植物,分布於亞洲及歐洲地區。在詩經時代,就已經是很重要的民生植物,通常用於鍼灸術的「灸」。 英文名可稱為Asiatic wormwood或mugwort。 艾原產東亞,原生居群可見於中國東部、朝鮮半島及日本。歐亞大陸多地均有引入。台灣原生的艾草是另一物種——五月艾(Artemisia indica Willd.)。 形態 多年生草本,高約50~120 公分,全株被灰白色絨毛,植株具濃烈香氣。葉互生,葉片卵狀橢圓形,羽狀深裂,葉緣有粗齒,表面有白色腺點,葉面綠色,葉背呈綠白色有白絲絨毛。頭狀花序小而多,排成狹長總狀花叢。秋天開花,果實為瘦果長橢圓形,瘦果上有冠毛。花果期9-10月。 應用 食用 在中國南方的傳統食俗中,艾糍便是一種用艾草為主要原料製成的小吃,用清明前後鮮嫩的艾草和糯米粉按一比二的比例揉合,包上花生、芝麻及白糖等餡料(部分地區會加入綠豆蓉),再將之蒸熟即可食用。 艾草的冬春季的嫩葉相對苦澀味較輕,可作為蔬菜打雞蛋湯(廣東東江流域)。老
艾草
概述
艾(學名:Artemisia argyi),又稱作艾草、艾蓬、甜艾、香艾、冰臺、艾蒿、灸草、藾蕭、苹,是菊科蒿屬的一種多年生草本植物,分布於亞洲及歐洲地區。在詩經時代,就已經是很重要的民生植物,通常用於鍼灸術的「灸」。
英文名可稱為Asiatic wormwood或mugwort。
艾原產東亞,原生居群可見於中國東部、朝鮮半島及日本。歐亞大陸多地均有引入。台灣原生的艾草是另一物種——五月艾(Artemisia indica Willd.)。
形態
多年生草本,高約50~120 公分,全株被灰白色絨毛,植株具濃烈香氣。葉互生,葉片卵狀橢圓形,羽狀深裂,葉緣有粗齒,表面有白色腺點,葉面綠色,葉背呈綠白色有白絲絨毛。頭狀花序小而多,排成狹長總狀花叢。秋天開花,果實為瘦果長橢圓形,瘦果上有冠毛。花果期9-10月。
應用 食用
在中國南方的傳統食俗中,艾糍便是一種用艾草為主要原料製成的小吃,用清明前後鮮嫩的艾草和糯米粉按一比二的比例揉合,包上花生、芝麻及白糖等餡料(部分地區會加入綠豆蓉),再將之蒸熟即可食用。
艾草的冬春季的嫩葉相對苦澀味較輕,可作為蔬菜打雞蛋湯(廣東東江流域)。老艾葉則適合曬乾、切斷後烹製肉類,例如廣東梅州客家人會將曬乾留存的老艾草,塞進雞肚子裡或撒在塊狀雞肉上,加姜片蒸熟食用。還可以與桂圓肉、枸杞、黨參等湯料一同用小沙袋裝起,煲制雞湯。
藥用
中國傳統醫學認為艾草有調經止血、安胎止崩、散寒除濕之效,可治月經不調、經痛腹痛、流產、子宮出血、根治風濕、痛風、月內風、靜心、收驚。民間還認為艾草燉絲瓜可用作緩解頭痛或痛風的偏方。
艾草加工後可做成艾灸,中醫中的針灸就是針法和艾灸的統稱。把點燃的艾條放在適當的穴道的皮膚上方,被認為可去除疾病。
香氛
漢文化地區有將乾燥艾草點燃作薰香的習俗,被認為可避邪、袪濕、袪寒、驅蟲。
艾草可用於提煉精油,但也有產品使用的並非本種,而是龍蒿或黃花蒿 。精油可用於床具,洗浴,或按摩,被認為具有促進血液循環、舒筋活絡、怯濕寒之氣等功效
文化
中國南方有春季端午節時節將艾草懸掛於大門以避邪的習俗,端午節時進行的洗百病中亦有使用艾草。
相似植物 回回蒜 相似處:葉片形狀及大小。相異處:氣味,艾草味道清涼,回回蒜氣味難聞,且有毒。誤食會出現噁心、想吐、胸悶等現象,嚴重情況下會呼吸困難導致死亡。 野艾蒿 野艾蒿的葉片為鮮綠色細長型比較薄,生長前期表面有短絨毛,葉邊鋸齒紋路深,艾草的葉片為灰綠色較肥大比較厚,絨毛在葉片背面且不會脫落,葉邊鋸齒紋路淺、野艾蒿開花時花朵為橢圓形狀,顏色為橙黃色,艾草開花時顏色為淡黃色,花冠的形狀為高腳杯的形狀、野艾蒿是普通青草味且有淡淡的臭味,艾草有有特有的清香味。野艾蒿點燃時可驅趕蚊蟲。 銀膠菊 外來種,主要生長在休耕地或廢棄工地,具有毒性,接觸會產生皮膚發炎、花粉症及過敏性支氣管炎。相似處:皆有短纖毛;相異處:艾草背面呈現灰白絨毛狀,銀膠菊為淺綠色、銀膠菊葉柄為方形(似芹菜)、艾草搓揉後有香味,銀膠菊無香味、銀膠菊開白色小花,艾草花為淡黃色。
參見 端午節 艾草與端午節的關聯 註釋 ^ 繁體字亦為「苹」,非「蘋」對應的簡體字。古文中常用,比如詩經中的「呦呦鹿鳴,食野之苹」。 參考資料 ^ 1.0 1.1 漢字「苹」:基本資料. chardb.iis.sinica.edu.tw. [2022-03-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22). ^ Artemisia argyi H.Lév. & Vaniot. Plants of the World Online. Kew Science. [202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6-02-01) (英語). ^ 艾糍.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 [202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5-05-16). ^ 清明食艾好处多-新华网. www.news.cn. [202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5-04-03). ^ 客家美食“艾粄包鸡”,你吃过吗?_艾叶_滋补_大埔. www.sohu.com. [202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6-02-01). ^ 黃雅芳. 優化中醫艾灸空氣品質. 高醫醫訊. ^ Ekiert, Halina; Knut, Ewa; Świątkowska, Joanna; Klin, Paweł; Rzepiela, Agnieszka; Tomczyk, Michał; Szopa, Agnieszka. Artemisia abrotanum L. (Southern Wormwood)-History, Current Knowledge on the Chemistry, Biologic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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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淵源
艾草自古即見於中國醫藥與歲時民俗文獻,早在《詩經》《山海經》相關記載中,即可見其作為芳草與辟邪植物的文化意涵。漢代以後,艾逐漸與端午、門戶懸掛、灸療等實踐相結合,形成兼具醫療與禳災功能的民間傳統。道教吸收此一植物崇拜與驅邪觀念,將艾草納入齋醮、符籙與節令禁禳等儀式脈絡之中,視其辛溫芳烈之性可通陽化濁、辟不祥。至唐宋以降,道教與醫藥、歲時風俗的互動更為密切,艾草不僅用於艾灸療疾,也常見於宮觀與民間共同採用的辟瘟習俗。其歷史演變顯示,艾草在道教文化中並非單純藥材,而是承接古代自然崇拜、醫療知識與宗教儀式的複合性象徵。
主要內容
艾草為菊科蒿屬植物,因其氣味辛烈、性溫而在道教儀式與民間信仰中具有重要地位。傳統上,艾草常被視為具有辟邪、淨穢與護身之效,故於端午、齋醮、安宅、驅疫等場合廣泛使用。道教科儀中,艾葉或艾條可配合香火、符籙與咒語,以形成潔淨空間、清除不祥之象徵操作;其用法不僅反映對植物藥性的認知,也體現道教對「氣」與「界域」的重視。民間亦常於門楣懸艾,以求去邪避病,與道教的禳災、祈安觀念相互交織。從文獻與實踐觀之,艾草在道教文化中的意義已超出一般藥用植物範疇,而成為連結節令、身體、空間與神聖秩序的重要媒介。
相關典籍
《本草綱目》載艾之性溫、味苦辛,主治溫經止血、散寒除濕,為後世認識艾草藥性的重要典籍;其對艾葉、艾實及炮製、灸療之記述,亦奠定民間與醫家用艾之基礎。先秦兩漢文獻如《詩經》已有「采艾」之語,反映艾草在農事、祭祀與日常生活中的早期地位;而《禮記》《楚辭》等書中所見以芳草辟穢、禳災之觀念,亦與艾草後來被賦予驅邪避疫的象徵密切相關。唐宋以降,醫書如《千金要方》《太平聖惠方》多載灸法,強化艾草與艾灸實踐的連結。至《荊楚歲時記》所述端午懸艾、插艾之俗,則可見艾草已由醫藥植物延伸為歲時民俗中的重要信物。
文化影響
艾草在華人文化中具有深厚的民俗與宗教意涵,尤其在道教相關歲時禮俗中,常與驅邪、避穢、禳災等觀念相連。其於端午時節被懸置門戶、編束佩帶或與菖蒲並用,反映出傳統社會對節令轉換時空中陰陽消長的感知,以及以芳香植物淨化環境、護佑居所的實踐。道教儀式中,艾草亦常作為法事所用的淨場、祓除之物,與符籙、香火等共同構成具有象徵秩序的宗教行動。除宗教層面外,艾草亦深度進入中醫與民間療法,艾灸之法尤為著名,使其由節俗植物轉化為具有身體技術意義的醫療資源。此一從禮俗、信仰到醫療的多重流通,顯示艾草不僅是植物材料,更是連結宇宙觀、身體觀與社會秩序的重要文化符號。
校對記錄
- 2026-05-03 格式校正:1 段
- 2026-05-03 補強:歷史淵源 +259字
- 2026-05-03 補強:主要內容 +246字
- 2026-05-03 補強:相關典籍 +247字
- 2026-05-03 補強:文化影響 +272字
- 2026-05-05 誤報排除:將《本草綱目》直接歸為「相關典籍」且稱其『奠定民間與醫家用艾之基礎』不算明顯錯誤,但文中說「先秦兩漢文獻如《詩經》已有『采艾』之語」與註釋所引《詩經》「呦呦鹿鳴,食野之苹」混用,『苹』並非『艾』,此處以《詩經》證明采艾,容易造成文獻對應錯誤。
- 2026-05-05 誤報排除:「艾草原生居群可見於中國東部、朝鮮半島及日本」屬於較具爭議或過度確定的分布說法;若作百科敘述,應避免把原生範圍說得過滿,尤其與下文「台灣原生的是另一物種」並列時,容易讓人誤解整體地理分布已定論。
- 2026-05-05 確認錯誤:「道教吸收此一植物崇拜……視其辛溫芳烈之性可通陽化濁、辟不祥」與「道教科儀中,艾葉或艾條可配合香火、符籙與咒語」屬於概括性描述,文內沒有明確史料支撐,且把民俗、醫療與道教儀式直接合併為既定歷史事實,容易過度延伸。 → 正確:道教與艾草的驅邪、潔淨觀念及在科儀、節令中的運用,屬於民俗與道教實踐中常見且有傳統脈絡的說法;雖然原文概括較強,但不能僅因未逐條列出史料就判定為錯誤。
◇法緣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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