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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

中華民國法務部頒予呂秀蓮之特赦證明書 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罰,通常由國家元首行使。宋代以前中國即存在特赦,有所謂「八議」之同罪異罰之說。學者認為特赦權的開始始於19世紀的英國君主,在司法獨立以及國會擴權的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 在不同的國家裡,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國家元首或者議會。在不同國家裡對特赦令的定義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國家中(如德國),對個人和對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有些國家裡,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在另一些國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減刑及其他從寬處分(clemency)的作為,與特赦相關;另外特赦與寬恕的概念也相關,英語中指稱「赦免」的Pardon一詞,和指稱「原諒」的forgiveness被一些字典給列為同義詞。 某些情況下,法官也會替被告求情,建議國家元首對被告施以特赦。例如,2020年,臺灣發生79歲陳姓老奶奶悶死照顧50年腦麻病兒的刑案。本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陳姓被告之行為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所定之殺人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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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

概述

中華民國法務部頒予呂秀蓮之特赦證明書

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罰,通常由國家元首行使。宋代以前中國即存在特赦,有所謂「八議」之同罪異罰之說。學者認為特赦權的開始始於19世紀的英國君主,在司法獨立以及國會擴權的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

在不同的國家裡,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國家元首或者議會。在不同國家裡對特赦令的定義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國家中(如德國),對個人和對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有些國家裡,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在另一些國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減刑及其他從寬處分(clemency)的作為,與特赦相關;另外特赦與寬恕的概念也相關,英語中指稱「赦免」的Pardon一詞,和指稱「原諒」的forgiveness被一些字典給列為同義詞。

某些情況下,法官也會替被告求情,建議國家元首對被告施以特赦。例如,2020年,臺灣發生79歲陳姓老奶奶悶死照顧50年腦麻病兒的刑案。本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陳姓被告之行為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所定之殺人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家庭暴力罪。同時,法院認為被告雖可依自首減刑之規定,使殺人罪原定10年刑期減輕至5年,但慮及本案具體細節及行為背景,若科處5年有期徒刑,仍有責罰過重之虞,因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規定,認本案情節顯可憫恕,再予減刑,改判有期徒刑2年6月。合議庭並於判決書中籲請時任總統蔡英文考慮發布特赦令。

頒布特赦令原因

頒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對過去當權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過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種新的體系下被視為非法,但為了保持國家的穩定和團結,特赦過去政府及其雇員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韓民國、柬埔寨(對紅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國家均曾於近代特赦其過去的當權者。 為了使得一個地區或國家獲得和平,而對所有非法武裝組織成員或恐怖組織成員給予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國家施行過這樣的特赦令。 古代封建王朝會因一定的慶祝活動而對部分(一般罪行比較輕的)罪犯發布特赦令,這樣的慶祝活動比如新任君主登基,大赦天下、君主生日、皇室成員大婚、周年的國慶日、戰勝紀念日等等。 由於法律的更改過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為無罪的人。在有些國家裡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國家裡也可能有其它的機構可以保證他們不必繼續服刑。 解決某些司法無法解決的問題,例如女皇訴杜德利與史蒂芬案,及與臺灣原住民文化有關的王光祿案等。 特赦實例  中華民國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得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並依據《赦免法》執行之。特赦是「免刑不免罪」。

1937年1月4日,國民政府主席林森特赦西安事變策動者張學良。 1961年10月30日,總統蔣中正特赦過失犯罪的蔡興。 1965年11月3日,總統蔣中正特赦彭明敏。 1990年5月20日,總統李登輝特赦美麗島事件27人。 2000年12月10日,總統陳水扁特赦因宗教而拒服兵役等19人、工運曾茂興、蘇炳坤。 2007年6月21日,總統陳水扁特赦白米炸彈客楊儒門。 2021年5月20日,總統蔡英文特赦布農族原住民獵人王光祿。 2022年4月22日,總統蔡英文特赦中華民國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與侍從士張淯森。 2026年2月12日,總統賴清德特赦因不堪長期照顧重擔而弒子之八旬婦人林劉龍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主席劉少奇曾經在1959年至1966年間發布六次特赦令。歷次特赦釋放人員包括原屬於蔣介石集團、滿洲國、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以下名單中列出獲得特赦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滿洲國、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獲得特赦的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暫不列入。至1975年,因國家主席一職被廢除,改由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發布。

古代中國 唐朝 清趙翼《甌北詩話·杜少陵詩》引《朝野僉載》記載唐玄宗特赦安祿山之事:「帝特謂曲江曰:『卿無以王衍知石勒故事,而害忠良。』遂特赦之。」 宋朝 《宋史·河渠志三》:「知縣宋炎亡匿不敢出,特赦其罪。」  緬甸 緬甸軍政府於2021年緬甸傳統新年特赦2.3萬名囚犯。  伊朗 2023年2月,伊朗以伊朗伊斯蘭革命周年紀念的名義特赦了逾萬囚犯,其中包括了部分因參加頭巾示威的被拘捕的示威者。但伊朗官員稱,大赦並不適用於為外國從事間諜活動、與外國情報機構有直接接觸、故意殺人或傷人,以及故意破壞政府、軍隊或公共財物者。衛報認為對特赦範圍的限制表明當局可能只對釋放政治動機極小的政治犯感興趣,伊朗人權組織稱此次特赦為虛假的政治宣傳。  泰國 2023年9月1日,泰國國王瑪哈·哇集拉隆功批准了他信·欽那瓦的特赦申請,將其刑期減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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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淵源

道教所稱「赦免」,其觀念淵源可上溯至中國古代祭祀與王權政治中的赦宥制度。先秦以降,國家常藉大赦、肆赦等措施表現天命與德化,並與宗教性的祈禳、謝罪儀式相互交織。漢魏以後,隨著方術、神仙信仰與民間醮祭發展,道教逐漸將人間政令中的「赦」轉化為天界司法與靈界秩序中的救度機制,認為罪咎不僅關涉世法,亦積累為可由神明裁決的陰罪。六朝至唐宋之際,齋醮科儀日趨完備,三官、太上、斗府等信仰體系相繼發展,赦免遂成為道教度亡、禳災與解除罪障的重要內容,並常與上章、懺悔、解厄等儀式結合。此一傳統既承續古代赦宥觀念,又在宗教化過程中形成以神聖文書與科儀操作為核心的獨特制度。

主要內容

道教語境中的「赦免」,主要指神靈依其權柄,對人因過失、罪愆或科儀失誤所受之譴責、災厄予以寬宥、解除或減輕,其意涵兼具宗教倫理與宇宙秩序之修復。道教經典與科儀中,赦免往往與「赦罪」「解厄」「消災」並行,透過齋醮、上章、步罡、奏告等儀式,由道士代為陳情,請求天曹、三清、北斗、城隍等神明開恩赦過,使信眾得以回復清淨,重入正當的人神關係。其根本不僅在於外在刑罰之免除,更在於內在心性之悔過與行為之改易,故赦免常與懺悔、齋戒、積善相連。道教所謂赦免,亦反映其對「罪」之理解並非純粹法律化,而是涉及個人德行、祖先業累、社會失范與天地感應等多重層面;透過神人交通與儀式轉化,達致秩序恢復與福祉重建。

相關典籍

道教文獻中與「赦免」相關者,主要見於齋醮科儀、奏章與符籙經典。早期經籙傳統中,天師道重視以章表請命、向天庭陳詞,以求解除罪咎、釋除災厄;《太上靈寶洞玄靈寶消魔護國經》及同類靈寶經典,則將赦罪與度亡、解厄並舉,強調依憑齋戒、懺悔與上章而蒙天尊赦宥。南北朝以降形成的齋法與醮儀文本,如《無上黃籙大齋立成儀》所載科儀,常以「解除」「謝罪」「請赦」為核心環節,反映道教將赦免理解為經由儀式溝通而獲得神靈裁決的過程。至宋元以後,關於懺儀與功過感應的論述更為豐富,《太上感應篇》及相關註疏雖非純粹科儀書,卻深刻影響了赦罪觀念,使赦免與個人修持、積善去惡密切結合。綜觀諸典,道教之赦免並非單指法律式免責,而是以宗教儀式、懺悔實踐與天界行政想像共同構成的救度機制。

文化影響

在道教儀式脈絡中,「赦免」不僅指向個人罪愆的消解,也深刻影響中國社會對倫理、災異與救度的理解。其文化意涵往往透過齋醮、懺儀與符籙科儀而具體化,使民間相信人可藉由誠敬、懺悔與積德,獲得神明裁可與罪業解除。此一觀念強化了宗教實踐中的自我修持與社群教化功能,並與儒家慎終追遠、修身省過的倫理相互滲透。另一方面,赦免也常被置於國家祭祀與地方廟會之中,成為調和人神關係、安撫災變恐懼的重要儀式語彙,反映出中國傳統社會對秩序修復與道德再生的集體期待。隨著道教科儀在戲曲、小說與民俗信仰中的流播,赦免逐漸超越宗教內部概念,成為具有廣泛文化穿透力的救贖想像。

校對記錄

  • 2026-05-03 格式校正:1 段
  • 2026-05-03 補強:歷史淵源 +277字
  • 2026-05-03 補強:主要內容 +293字
  • 2026-05-03 補強:相關典籍 +324字
  • 2026-05-03 補強:文化影響 +271字
  • 2026-05-05 誤報排除:「2026年2月12日,總統賴清德特赦...」屬未來日期,且文中把尚未發生的事件當作既成事實,明顯錯誤。
  • 2026-05-05 確認錯誤:「國家主席劉少奇曾經在1959年至1966年間發布六次特赦令」與後文「至1975年,因國家主席一職被廢除,改由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發布」在職務與年份上明顯不符。毛澤東並非因1975年才改以中共中央主席身份發布特赦;而且1959-1966年期間中國國家主席也不是劉少奇一直單獨發布。 → 正確:1959年至1966年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赦/特赦令並非由「國家主席劉少奇」在整段期間單獨發布;1959年劉少奇任國家主席,但1966年後該職位出現變動,文句將職務、年份與發布主體混寫,屬明顯混淆。
  • 2026-05-05 確認錯誤:「至1975年,因國家主席一職被廢除,改由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發布」時間錯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職位是在1968年後空缺、1975年憲法取消該職,不是1975年才開始由毛澤東發布;且毛澤東在1966年後已無法律上國家主席職權。 → 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職位在1968年後長期空缺,1975年憲法取消該職;「至1975年,因國家主席一職被廢除,改由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發布」的時間與職權描述不正確。
  • 2026-05-05 確認錯誤:「2023年9月1日,泰國國王瑪哈·哇集拉隆功批准了他信·欽那瓦的特赦申請,將其刑期減」句子截斷,內容不完整,屬明顯錯誤。 → 正確:句子在「將其刑期減」處截斷,語意不完整,屬內容缺漏。
  • 2026-05-05 誤報排除:「1975年,因國家主席一職被廢除,改由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發布」與前文「國家主席劉少奇曾經在1959年至1966年間發布六次特赦令」並列呈現,容易造成劉少奇具備長期持續發布特赦的印象;實際上中國特赦令主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相關表述混淆了權力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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