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昏禮
士昏禮是中國古代為士(即中下層貴族與官僚)階層所制訂的婚嫁禮儀規範,屬於「五禮」中「嘉禮」之一。「昏禮」之所以稱「昏」,是因為傳統婚禮在黃昏時分舉行,「昏」字本即取黃昏之意,後世改書為「婚」字,取其「因女子而昏時而往」之義。士昏禮詳載於儒家經典《[[儀禮》]]一書,是研究先秦婚禮制度的重要文獻依據,亦為歷代《會典》《律例》中官員婚禮條文的淵源。
士昏禮
概述
士昏禮是中國古代為士(即中下層貴族與官僚)階層所制訂的婚嫁禮儀規範,屬於「五禮」中「嘉禮」之一。「昏禮」之所以稱「昏」,是因為傳統婚禮在黃昏時分舉行,「昏」字本即取黃昏之意,後世改書為「婚」字,取其「因女子而昏時而往」之義。士昏禮詳載於儒家經典《[[儀禮》]]一書,是研究先秦婚禮制度的重要文獻依據,亦為歷代《會典》《律例》中官員婚禮條文的淵源。
歷史淵源
士昏禮的根源可遠溯至周代禮制。周人重視婚姻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的重大儀式(《禮記·昏義》),因此婚禮被納入國家禮制體系,貴族各階層皆有相應的禮儀規範。*《儀禮·士昏禮》*為現存最早且最完整記載士階層婚禮程序的文本,約成書於戰國至西漢之間。
自漢代以下,士昏禮成為儒家禮學的核心內容之一,鄭玄、孔穎達、賈公彥等經學家皆為之作注疏。唐代《開元禮》、宋代《政和五禮新儀》、明代《集禮》、清代《欽定大清會典》等官修禮書,皆以《儀禮》士昏禮為藍本,因時損益,形成一套綿延數千年的傳統婚禮規範。
主要內容
士昏禮依《儀禮》記載,共分為六大程序,構成一套完整的禮儀體系:
一、納采
男方家遣媒人攜帶禮品(通常為雁)前往女方家表達求婚之意。「納」即接納,「采」指採擇,表示 男方採择此女為婚配對象。禮品用雁,取雁行有序、不失節序之義,亦象徵陰陽往來。
二、問名
男方求婚後,進一步請問女子之名,以便回去占卜吉凶。問名儀式同樣以雁為贄,問名後將女子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在祖廟中占卜。
三、納吉
卜得吉兆後,男方遣使告知女方家,確認婚事可行。納吉時仍以雁為禮,表示此樁婚事已獲神明與先祖認可。
四、納徵
又稱「納幣」,即後世所稱「下聘禮」「過大禮」。男方遣使送交玄纁(黑色與淺紅色的布帛)等聘財至女方家,此為婚姻成立的關鍵標誌,具有法律與社會的約束效力。
五、請期
男方占卜確定的婚期後,遣使前往女方家請示同意,形式上需謙辭一番,故稱「請期」。若女方家同意,婚期遂定。
六、親迎
婚期之日,新郎親自前往新娘家迎娶。此為士昏禮中最隆重繁瑣的環節,包括新郞至女家、揖讓升堂、饗宴、新娘乘車、新郞親御車輪、新娘至男家行祭祀祖先之禮等項目。
親迎之後,尚有下列儀節:
- 同牢合卺:新郎新娘在新房內共食一牲、飲交杯酒(卺為瓠瓜剖分之二的酒器),象徵二人合為一體。
- 餕餘設袵:婚禮次日,新娘早起侍奉公婆進食早餐。
- 廟見成婦:婚後一定期限,新娘隨丈夫至祖廟祭祀,正式確認其作為夫家成員的身份。
文化影響
士昏禮對中國傳統社會影響深遠:
-
禮制規範化:確立了「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的基本框架,成為數千年來漢族婚禮的禮儀典範,深深影響了民間婚俗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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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秩序建構:新娘從「請期」後需在特定時辰出發、「同牢合卺」時男左女右的座位安排、「廟見」後方取得「從父」資格等儀節,均強化了以男性為中心的婚姻家庭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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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藝術素材:士昏禮的器物、程序、祝辭等,成為漢樂府、唐詩、宋詞以及明清小說中反覆出現的素材,如《孔雀東南飛》《長恨歌》等作品皆可見其影響。
相關典籍
| 典籍 | 時代 | 內容簡介 |
|---|---|---|
| 《儀禮·士昏禮》 | 戰國至西漢 | 士昏禮原文記載,為六禮程序的最早完整記述 |
| 《禮記·昏義》 | 西漢 | 閘釋婚禮的義理與倫理意涵 |
| 鄭玄《儀禮注》 | 東漢 | 現存最早的《儀禮》完整注本 |
| 賈公彥《儀禮疏》 | 唐 | 《儀禮》疏解的代表作 |
| 朱熹《家禮》 | 南宋 | 以士昏禮為基礎簡化的庶民婚禮儀節 |
| 《大明會典》《大[[清會典》]] | 明清 | 官修典章中的婚禮條文 |
來源
備註
本條目主要依據傳世文獻與學術通說編寫。維基百科原始頁面顯示尚無同名條目完整內容,相關細節如儀節器物、歷代演變等部分,資料待補充,建議進一步參考經學注疏及考古資料以充實條目內容。
校對記錄
- 2026-05-09 誤報排除:《儀禮·士昏禮》通常不屬於“周人重視婚姻...”這段可直接證成的周代原始文獻描述,且“約成書於戰國至西漢之間”作為成書時間過於武斷;《儀禮》各篇多被認為整理、定型於戰國至漢初,不能簡化為單一確定年代。
- 2026-05-09 確認錯誤:“廟見後方取得『從父』資格”是明顯用語錯誤。女性婚後通常是“從夫”,不是“從父”;“從父”是未嫁時隸屬父家的概念。 → 正確:「廟見」後方取得「從夫」資格;「從父」屬未嫁時隸屬父家的概念,原句用語錯誤。
- 2026-05-09 確認錯誤:“餕餘設袵”解釋成“婚禮次日,新娘早起侍奉公婆進食早餐”不準確。這一儀節是新婦在祭饗後承受餘食、鋪設席褥等禮節,不能直接等同於“侍奉公婆進食早餐”。 → 正確:「餕餘設袵」不宜解作「新娘早起侍奉公婆進食早餐」;此處是婚禮儀節中對祭饗餘食的承受與設席褥等安排,並非單指早起奉早餐。
- 2026-05-09 確認錯誤:“新郎親御車輪”表述不準確。親迎禮中強調的是新郎親自駕車或執轡迎娶,不是字面上的“御車輪”。 → 正確:「新郎親御車輪」表述不準確;親迎禮中重點是新郎親自駕車或執轡迎娶,不是字面上的「御車輪」。
- 2026-05-09 確認錯誤:“《儀禮》士昏禮是歷代《會典》《律例》中官員婚禮條文的淵源”過度概括,並非所有歷代官員婚禮條文都直接源於《士昏禮》;這屬於較強的推論,表述偏絕對。 → 正確:「《儀禮》士昏禮是歷代《會典》《律例》中官員婚禮條文的淵源」屬較強推論,表述偏絕對;較妥當的說法是其對後世婚禮制度與禮制書寫具有重要影響,但不宜稱為所有相關條文的直接淵源。
- 2026-05-09 確認錯誤:“《大明會典》《大清會典》”的排版與指代有誤,原文像是把兩部書並成一項,但中間缺少連接,且“《大明會典》”與“《大清會典》”應分列,不應寫成嵌套括號。 → 正確:《大明會典》與《大清會典》應分列,原句的排版與指代混亂,且括號嵌套不當,屬格式與書名呈現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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